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371/2014号来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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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提交人: |
Noureddine Maalem和Guldez Maalem (没有律师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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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和他们的五个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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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缔约国: |
乌兹别克斯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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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日期: |
2014年3月28日(首次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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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和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14年3月3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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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2018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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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从乌兹别克斯坦驱回阿尔及利亚以及家庭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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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问题: |
申诉的证实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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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问题: |
驱逐非公民;公正审理;家庭生活;儿童权利;酷刑和虐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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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条款: |
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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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二条 |
1.1来文提交人Noureddine Maalem系阿尔及利亚国民,生于1962年,以及他的妻子Guldez Maalem, 乌兹别克斯坦国民,生于1974年。来文是以他们及其五个子女的名义提交,后者分别生于1995、1998、2001、2003和2006年。Maalem先生曾被刑事定罪并判处五年徒刑,随后于2014年2月24日经法院决定赦免后,可能被驱回阿尔及利亚,或驱逐至哈萨克斯坦。提交人称,缔约国决定从乌兹别克斯坦永久驱逐Maalem先生,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以及Maalem女士和他们的子女根据《公约》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享有的权利。Maalem先生还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申诉。《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2月28日对乌兹别克斯坦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1.22014年3月31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2条,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请缔约国在本委员会审议本案期间不要将Maalem先生驱回阿尔及利亚。
1.32017年6月4日,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采取律师措施的请求依然生效。
事实背景
2.1Maalem先生系阿尔及利亚国民,1983年作为留学生抵达乌兹别克斯坦,自那时起一直在那里生活。他大学毕业后,1992年与乌兹别克斯坦公民Maalem女士结婚,他们有五个子女,都出生在塔什干并为乌兹别克斯坦公民。1993年,他获得居留许可,并于2002年更新。但是,他始终未获得乌兹别克斯坦公民身份。2009年初,他被指控犯下《刑法》第135条(人口贩运)所载罪行。Maalem先生解释说当时他失业,为了挣钱,他开上出租车,用自家的车把乘客从塔什干带到哈萨克斯坦的官方过境检查站,距离塔什干10公里。警察怀疑他是贩运低技能劳工和性工作者到哈萨克斯坦的犯罪集团的成员。Maalem先生称他试图证明自己是无辜的,但由于调查人员和法官无视他的证据和论点而被监禁和判刑。2009年5月19日,塔什干市尤努萨巴德区法院以人口贩运罪判处他八年徒刑。2010年6月11日,塔什干市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Maalem先生随后的监察复审请求于2010年8月16日和10月12日被塔什干市法院驳回。他声称,对他的定罪,仅仅是根据共同被告人的证词,他们受到警方的影响而诬陷他。后来,他们在监狱里向他承认,是警方要他们指控他。他随后向国家当局(最高法院院长和副院长以及总检察长)提出了多次请求,均遭驳回或置之不理。
2.22014年2月24日,Maalem先生服刑五年后,在《宪法》通过二十一周年之际获得了塔什干地区贝卡巴德市法院的赦免。他被释放,但没有身份证件,因为警方拿走了他的护照,没有任何解释。此外,在他入狱期间,2011年他的护照到期了。某日,他向负责签证和居住事宜的警察当局申诉,结果发现,除了决定给予赦免外,法院还命令将他驱逐出乌兹别克斯坦。Maalem先生提出,在法庭审理期间,没有告知他将被驱逐出境。根据1996年关于在乌兹别克斯坦居住的外国人事务的第409号政府法令,犯罪者将在服刑后被驱逐出境。该法令一般性地指外国人,例如游客或短期访客,但没有考虑特殊情况,例如Maalem先生在乌兹别克斯坦居住了31年,与乌兹别克斯坦公民结婚,并育有五个子女,均为乌兹别克斯坦公民。
2.3某日,Maalem先生就法院判决提出撤销原判上诉,辩称他的案情应被视为例外,行政法规与支持家庭单元的宪法条款、《家庭法》、本《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相矛盾。然而,2014年3月25日,塔什干地区上诉法院维持了贝卡巴德市法院2月24日的判决。该决定生效,Maalem先生可能随时被驱逐出乌兹别克斯坦,从此与家人永久分离。2014年4月8日和5月21日,Maalem先生向最高法院提出了监察复审请求,5月22日被驳回。6月6日,他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了监察复审请求,7月16日被驳回。
2.4提交人对初审法院的赦免决定感到满意,但他重申,缔约国虽然有必要驱逐在其领土上犯罪的外国人,但应适当评估案情,并考虑到Maalem先生并非游客,与缔约国关系密切,且与乌兹别克斯坦公民结婚,五个子女都是乌兹别克斯坦公民。此外,他坚持自己是无辜的,声称他从没有犯过罪,也从来不曾加入贩运人口的犯罪团伙。就他的情况而言,驱逐实际上意味着与家人永久分离。此外,Maalem太太及其子女(不是外国人)将受到影响,承受Maalem先生被驱逐的后果,因为他们将与丈夫和父亲分开。多年来,这家人一直保持亲密的关系,包括Maalem先生入狱期间。儿童的身心健康、整体发展和观念都将受到被迫与父亲分离的负面影响。提交人称,在本案中,缔约国驱逐被刑事定罪的外国人的规定与关于国家支持家庭的宪法条款、《家庭法》以及《公约》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相抵触。提交人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将其情况视为例外,并部分撤销法院裁定驱逐Maalem先生的决定,同时维持与赦免部分有关的判决。
申诉
3.1提交人称,缔约国决定将Maalem先生永久驱逐出乌兹别克斯坦,侵犯了他们及其子女根据《公约》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享有的权利。他们强调,对他们与子女一起享有家庭生活的权利没有予以充分考虑。在这方面,提交人还提到了《儿童权利公约》。因此,将Maalem先生驱逐至阿尔及利亚将构成侵犯《公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家庭生活权利。提交人称,他们的子女出生在乌兹别克斯坦,是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因此,他们认为,缔约国下令驱逐Maalem先生,侵犯了他们的子女根据《公约》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因为不能指望他们跟随他前往阿尔及利亚。因此,家庭将实际和永久地离散,这将使他们子女的福祉处于危险之中。
3.2Maalem先生还声称,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没有告知他,已下令在他被赦免后将他驱逐出乌兹别克斯坦,对他的审判部分是用乌兹别克语,部分是用俄语进行,而他只讲阿拉伯语、法语和俄语,法院的判决仅以乌兹别克语下达。
3.3此外,Maalem先生在随后提交的材料中声称,他在审前拘留设施中遭到警察及同室囚犯的殴打,这引起了《公约》第七条下的问题。
3.4稍后阶段,在随之提交的材料中,Maalem先生根据第十四条增加了其他主张,涉及2009年对他作出宣判的初审法院据称违反了公正审判保障。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4年5月20日的意见中指出,来文没有根据。缔约国指出,2014年2月24日,贝卡巴德市法院赦免Maalem先生。它还裁定他不需要服满剩下的一年八个月零18天的刑期,同时下令将他驱逐出境。2014年3月25日,塔什干地区法院维持了关于撤销原判的裁定。Maalem先生不同意法院对他的驱逐决定,认为他们没有考虑他的家庭情况,特别是他自1983年以来一直生活在乌兹别克斯坦,大学毕业,已婚并有五个子女在该国出生。
4.2缔约国坚持认为,参议院关于在《宪法》通过二十一周年之际实行大赦的法令,规定对被判处监禁,剩余刑期不超过两年零六个月,其判决在法令公布之日已生效的人实行大赦(但那些犯有蓄意谋杀罪等加重情节的人除外)。该法令还规定,在大赦后,将根据内阁1996年11月21日第408号决议,把这些外国人驱逐出境。缔约国的结论是,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享有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并不认为应撤销或修正法院判决。
提交人关于缔约国对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2014年5月29日,Maalem先生提出,Maalem女士和他的律师已向塔什干地区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复审,但发现没有理由取消初审法院的驱逐令。提交人后来由另一位律师代理,他告诉他们,驱逐令不能适用于Maalem先生,因为他是在2009年被定罪,而该法令曾于2012年被修改。在他被定罪时,该法令确实未规定强制驱逐犯罪的外国人。因此,该法令被错误地适用于他的案件,因为它加重了处罚。
5.22016年3月27日,Maalem先生提出,部长内阁就外国人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居留问题通过的第409号决议中规定,犯下罪行的外国人“可被驱逐出”乌兹别克斯坦。但是,2012年8月7日的部长内阁第235号决议对该文本作了修订,规定强制驱逐所有被定罪的外国人并禁止其随后的再入境,无一例外。在此之前,根据早期的规则,那些有例如居住和居留许可等合法理由在乌兹别克斯坦居住的外国人,不一定会被驱逐出境。Maalem先生重申,2009年他被判刑时,适用的规则还没有后来规定了强制驱逐的规则那么严厉,而后一规则是在2012年8月7日生效,因此,对他的驱逐不符合《公约》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此外,他再次坚称自己是无辜的,不同意2009年初审法院的判决。他报告说,根据塔什干市民事法院的裁定,他离开该国的权利受到限制。由于Maalem女士提出申诉,按照法律规定,他们的子女是未成年人而Maalem先生没有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此,他在与妻子达成协议之前不能离开该国,如此一来,他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居留许可延长至2020年。此外,Maalem先生报告说,他的刑事案件已经重启审理程序。
5.32016年4月5日和5月4日,Maalem先生重申了他先前的主张,质疑判处他贩运人口罪以及随后法院下令将他驱逐出乌兹别克斯坦的合法性。他还补充了新的主张,称在审前拘留期间,他被警察和他的同室囚犯殴打,并向他勒索钱财。他曾在某日向塔什干市检察署投诉这种待遇。2010年6月10日,塔什干市副检察长通知他,内部调查的文件已转交给尤努萨巴德检察院进行调查前核查。7月14日,尤努萨巴德检察院以缺少犯罪事实为由拒绝提起刑事诉讼。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缔约国在2017年2月3日的来文中,重申其先前的观点,并涉及Maalem先生的新指控。缔约国指出,对他关于在UYA 64/21、UYA 64/IZ-1和UYA 64/IZ-13机构拘留期间遭受非法拘禁、酷刑和虐待的说法进行了彻底调查,但鉴于缺少确认犯罪的事实,他的说法未得到证实。在调查过程中,证人的证词、与证人的对质和其他客观证据充分证明了Maalem先生的罪行。在审前调查期间,确认未发生侵犯被告合法权益的行为。
6.2根据在这起刑事案件中收集的证据,2009年5月19日,Maalem被判定犯有《乌兹别克斯坦刑法》第135(3)(d)条规定的罪行,并被判处八年徒刑。
6.3在Maalem先生被拘留期间,没有对他施加任何精神或身体上的压力。在缔约国的监狱机构中,采取了必要措施,防止任何旨在侵犯被拘留者和被判处徒刑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人权,包括防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待遇给予了特别关注。人身暴力或其他未经授权的待遇一经发现,违法者将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起诉。在Maalem先生声明他在内政部监管下的UYA-64/IZ-1机构遭到殴打之后,进行了一次官方调查,塔什干的尤努萨巴德区检察官办公室也进行了调查前核查。
6.4Maalem先生的同室囚犯们没有证实他曾被殴打和勒索钱财,声称他没有遭到殴打,或被人勒索钱财。该机构的医生A.M.和V.S.解释说,他一再抱怨背部疼痛,他在被拘留之前接受了“背部疾病”的治疗,并且他在该机构接受了适当的医疗援助。根据法医检查的结论,Maalem先生的身体没有受伤。没有支持所谓殴打的证据。根据调查结果,2010年7月10日,塔什干尤努萨巴德区检察官办公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缺少犯罪事实)拒绝提起刑事诉讼。塔什干检察官办公室维持了这一决定。Maalem先生在医院因医疗投诉(2009年底和2012年)在医院接受了两次治疗,他的健康状况整体上令人满意和稳定。
提交人对缔约国补充意见的评论
7.2017年2月17日,Maalem先生重申,他不同意初审法院对他的判决,称他的罪行未经证实,对他的指控是捏造的。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非法和不公正的,并且不同意法院对其犯罪的定性。他再次解释说,他是使用自家的汽车,从事出租车司机的工作,并详细叙述了他在2009年的所谓犯罪事件。他重申他在被拘留期间遭到殴打,他的第一和第二位律师建议他不要举报。他质疑内部调查的结果。Maalem先生还重申了先前在将他驱逐出境问题上的论点。
补充意见
缔约国
8.12017年4月28日和10月10日,缔约国再次详细叙述了Maalem先生犯罪的事实,并解释说,所有针对他的程序性步骤都是在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而且他的罪行已得到共同被告和贩运活动受害者证词、共同被告的对质记录/协议、盘问证人和其他证据的充分证明。在法庭上,他没有要求传唤更多证人,也没有在审前调查过程中抱怨遭受虐待。提交人及其律师在其撤销原判上诉中提出的审前调查的缺点经上诉法院审查,2010年6月11日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缔约国重申Maalem先生于2014年2月25日获释,他在还押监狱被拘留期间没有受到任何虐待。他在抵达还押监狱时接受了医疗检查(全面体检),他的健康状况令人满意。
8.2此外,缔约国澄清说,在Maalem女士就Maalem先生支付子女抚养费一事提出申诉后,Tashkent Mirzo-Ulugbek区际民事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裁定,根据该裁定,已经暂停执行驱逐决定,其居留许可延长至2020年4月17日。
提交人
9.12017年8月17日,Maalem先生提交了对缔约国补充意见的评论。他重申了他的申诉,涉及在审前和审判阶段对他提起的刑事诉讼。他还表示,共同被告人和证人,即贩运的女性受害者都没有在法庭上“说任何对他不利的话”,法院只考虑他们早些时候在审前调查期间作出的证词,而且驳回了他和他的律师要求另外三名证人作证的动议。
9.2他坚持认为他是在还押监狱中被一名警察和一名同室囚犯殴打的。关于法医检查,他反驳了缔约国的论点,澄清检查是在殴打发生两年后进行的,因此除了头痛外没有留下任何痕迹。
缔约国
9.32017年10月10日,缔约国重申了其以前关于2009年刑事审判、所谓虐待以及驱逐问题的意见。
委员会需要审议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10.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确定该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10.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10.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已用尽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鉴于缔约国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10.4委员会注意到Maalem先生指控在审前拘留期间遭受警察和同室囚犯的虐待,目的是勒索钱财并恐吓他。Maalem先生向国家当局,特别是检察官办公室提出这一指控,缔约国没有予以驳回。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进行了内部调查,检察官办公室在此基础上以缺少犯罪事实为由拒绝提起刑事诉讼。委员会从其收到的材料中无法认定Maalem先生受到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鉴于提交人未在这方面提交进一步材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根据第七条提出的申诉证据不足,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10.5委员会注意到Maalem先生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称,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了公正审判保障规定,特别是他不服对他的判刑和法院对证据的评估;他和他的律师要求传唤己方其他证人的动议被驳回;法院接受了预审阶段共同被告和贩运活动女性受害者的证词,其中一些证词在法庭上被撤回。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他声称,在2014年2月24日宣布赦免他的庭审上,他没有被告知将把他驱逐出乌兹别克斯坦;庭审部分以乌兹别克语,部分以俄语进行,法庭的判决仅以乌兹别克语下达,而他只讲阿拉伯语、法语,英语和俄语。但是,委员会注意到,案卷中没有记载Maalem先生当时向国内当局提出这项申诉。委员会注意到Maalem先生是由他自己选择的律师代表的,所有针对他的程序性步骤都是在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他的罪行已得到共同被告和贩运活动受害者证词、共同被告的对质记录/协议、盘问证人和其他证据的充分证明。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澄清说,在法庭上,他没有要求传唤更多证人,也没有在审前调查过程中抱怨遭受虐待。根据所收到的材料,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在申诉中对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作出充分阐述,因此声明这些申诉证据不足,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10.6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充分证实了其余的申诉,提出了《公约》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之下的问题。它还认为提交人的申诉还提出了《公约》第十七条下的问题。委员会因此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11.1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11.2关于对违反第二十三条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将Maalem先生与子女和他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其他家人分开,可能会引起与第二十三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第十七条之下的问题。委员会重申其判例,根据该判例,缔约国拒绝允许一名家庭成员留在其领土内,将涉及干扰该人的家庭生活。但是,某家庭成员有权留在缔约国领土内这一事实,并不一定意味着要求其他家庭成员离开即构成这种干扰。
11.3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决定驱逐五个子女(其中一些是未成年人)的父亲,再加上限制其重新进入该国,构成了对家庭的“干扰”,特别是在本案的情况下,家庭生活将发生重大变化。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虽然Maalem先生的家庭生活在2009年至2014年其被监禁期间受到严重限制,但他能够与家人保持密切关系。
11.4委员会回顾,任意性概念包括不适当、不公正,缺乏可预测性和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等要素,以及合理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等要素。 委员会还回顾,如果家庭的一部分人必须离开缔约国领土而另一部分有权留下,则必须基于以下标准来评估对家庭生活的具体干扰是否具有客观理由,即一方面需要考虑缔约国驱逐有关人员的理由是否充分,另一方面需要考虑此种驱逐对有关家庭及其成员造成的困难程度。
11.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驱逐Maalem先生追求的是一个合法的目标,这是执行缔约国刑法的结果。此外,缔约国解释说,驱逐Maalem先生的决定于2014年2月24日发布,并于2014年3月25日在撤销原判上诉中维持了这一决定。委员会注意到,随后于2014年5月5日,塔什干Mirzo-Ulugbek区际民事法院暂停执行驱逐决定,因为Maalem先生应向未成年子女支付子女抚养费,他的居留许可延长至2020年4月17日。但是,委员会还注意到Maalem先生称,缔约国对他的案件追溯适用了更严格和更具限制性的规章,规定了强制驱逐和随后禁止再入境,不允许有例外,而不是适用早期的规章,根据该早期的规章,被定罪的外国人如有合法理由在缔约国居住则不会自动被驱逐出境。
1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证明应将Maalem先生驱逐出境是基于他被判犯有贩运人口罪,随后得到赦免,这种情况一无例外地导致自动驱逐合法居住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外国人。此外,缔约国认为,驱逐决定完全符合国内立法,并符合国家合法利益。但是,应该指出,Maalem先生已经服刑,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他构成了缔约国的一个安全问题。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不能指望他们的子女跟随父亲前往阿尔及利亚,因为他们是乌兹别克斯坦国民,与阿尔及利亚没有关联。委员会还注意到,如果Maalem先生被驱逐到30多年前离开的阿尔及利亚,由于限制他重新入境,则难以通过定期探亲充分保持他的家庭关系的性质和质量。
11.7委员会回顾如下原则,即在影响儿童的所有决定中,应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缔约国未能优先考虑提交人子女的最大利益,因此,干扰了提交人的家庭生活,而伴随对家庭的保护不足,给提交人及其子女造成极大困苦。对Maalem先生发出驱逐令,迫使提交人要么选择作为一个家庭单位离开缔约国,让他们的子女面临无法预料的挑战,要么就须听任家庭单元破裂。家庭面对的这两难选择都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毫无疑问,Maalem先生年轻时离开阿尔及利亚,在乌兹别克斯坦居住了30多年,已与缔约国密不可分。缔约国没有讲清楚为什么坚持推行刑法政策的合理目标要涉及到其境内的外国人,特别是追溯性地适用更具限制性的规章,规定无一例外地自动驱逐曾经犯罪并已服刑期满的外国人,应该优先于提交人子女的最大利益。考虑到本案的所有情节,委员会认为,对Maalem先生发出驱逐令构成对提交人及其子女的家庭生活的不相称的干扰,而缔约国将他驱逐至阿尔及利亚的理由对此不能作出解释。委员会的结论是,就提交人及其子女而言,对Maalem先生的驱逐令导致了任意干扰家庭生活权,违反了《公约》单独并与《公约》第二十三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第十七条第1款。
11.8关于根据第二十四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重申,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是每个儿童应享有家庭、社会和国家为其未成年地位给予的必要保护措施的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如《公约》第二十四条第1款所要求。 鉴于根据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得出的结论,委员会认为,对Maalem先生的驱逐令违反了第二十四条,因为缔约国没有向提交人的未成年子女提供本应提供的必要保护。
12.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驱逐Maalem至阿尔及利亚侵犯了提交人及其子女根据《公约》单独和与第二十三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公约》第二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还侵犯了提交人的未成年子女根据《公约》第二十四第1款享有的权利。
13.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相应地,缔约国必须除其他外,采取适当步骤,复审驱逐Maalem先生并限制其重新入境的决定,同时考虑到缔约国承担的《公约》义务。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在今后出现类似的侵权行为。
14.铭记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且承诺侵权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在180天内收到缔约国的资料,说明其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为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