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99/2019号来文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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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提交人: |
H.K.(由律师Julia Jensen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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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受害人: |
S.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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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缔约国: |
丹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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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日期: |
2019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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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2022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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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驱逐至印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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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问题: |
证实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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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问题: |
生命权;儿童的最大利益;酷刑和虐待;适当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不推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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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条款: |
第3条、第6条、第22条和第37条(a)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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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7条(f)项 |
1.1来文提交人是H.K.,印度国民,1982年出生。她代表她女儿S.K.提交来文,S.K.是印度国民,生于2017年。缔约国拒绝了她们的庇护申请。提交人称,如果她和女儿被驱逐至印度,她女儿根据《公约》第3和第22条享有的权利将受到侵犯。提交人由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2016年1月7日对缔约国生效。
1.22019年9月25日,来文工作组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代表委员会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不要将提交人及其女儿驱逐至印度。2021年11月5日,缔约国要求解除临时措施的请求被驳回。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拥有计算机科学硕士学位,她在印度教授该学科的大学课程。2013年10月13日,她在印度与A.S.结婚。A.S.后来持学生签证前往丹麦。2015年9月17日,提交人在丹麦与A.S.团聚,并作为陪读家属获得了居留证。S.K.于2017年9月11日在丹麦出生。
2.2提交人和丈夫之前仍在印度居住期间,大约婚后六个月时,她遭受了配偶实施的暴力。他们后来在丹麦居住时,她的配偶继续每天虐待她。提交人怀上S.K.大约四个月时,她在遭受丈夫殴打后住院。她被诊断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和焦虑。
2.3提交人住院后,A.S.从丹麦被驱逐。因此,提交人的居留证也失效了。她在没有居留证的情况下继续居住在丹麦。由于据称她可能会遭受丈夫的暴力,因此她无法返回印度。她于2017年3月21日在丹麦申请庇护。
2.4移民局于2018年6月12日驳回了提交人和S.K.的庇护申请。移民局注意到,提交人提出的寻求庇护动机是,她担心自己如果被驱逐至印度,则会被丈夫杀害。她还说,她担心自己和女儿会受到她父母的人身伤害,因为她是违背父母意愿与丈夫结婚的。她说,她在丹麦和印度时经常性地遭受丈夫的人身虐待,丈夫被驱逐后以私信方式向她的社交媒体账号发出死亡威胁,她因此注销了账号。移民局接受提交人关于在丹麦期间遭受丈夫家庭暴力的说法,但移民局认为,根据国别报告,她在印度可以获得国家保护。移民局指出,根据印度妇女和儿童发展部的一份新闻稿,该部推出了设立一站式危机中心的制度,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医疗援助、警察援助、法律咨询、心理社会咨询和临时庇护所,这些中心预计在2015-2017年建成。移民局还认为,提交人注销了社交媒体账号,但没有保存据称她丈夫作出威胁的证据,这一点令人怀疑。移民局还指出,提交人在2017年5月的初次庇护申请中没有提及她受到父母的据称威胁。她直到2018年5月才提出这一说法。移民局认为,这是提交人对庇护申请的升级。移民局认为,她所谓来自她家人威胁的说法不可信。难民上诉委员会于2019年6月19日维持了这一决定。难民上诉委员会还指出,提交人对所谓在印度时发生的暴力事件的说法以及有关与家人联系的说法都存在矛盾。
2.5提交人称,她在与难民上诉委员会面谈之前没有被告知将一并审查她和她女儿的庇护申请。因此,她没有为有关她女儿的问题作准备,她称这可能是她的证词显得相互矛盾的原因。她称,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单独审查她女儿的申请,也没有考虑她女儿独立提出的保护要求。
申诉
3.1提交人称,鉴于提交人的丈夫对提交人和S.K.作出了威胁、他在提交人怀孕期间虐待她、而且提交人没有实际和法律机会充分保护S.K.免受丈夫伤害等事实,如果S.K.被驱逐至印度,则可能面临迫在眉睫的生命危险,从而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3和第22条享有的权利。
3.2提交人称自己多次受到丈夫的威胁,而且丈夫说要杀死提交人,因为提交人导致他被捕并从丹麦被驱逐。提交人说,由于这一事实,自己和S.K.一旦返回印度将面临生命危险。她说,自己的家人也不会提供任何支持,由于自己违背家人意愿与丈夫结婚,他们已经与自己断绝关系。她的父亲也曾威胁过她,因为家里反对这桩婚姻。提交人还说,她发现自己怀孕时,丈夫不想要这个孩子,要求她堕胎,并且不承认S.K.是他的孩子。丈夫还说,他认为S.K.出生时就患有唐氏综合征。提交人指出,在印度文化中,有私生子、有残疾儿、有女孩都是一件耻辱的事。提交人说,她丈夫会杀了她和S.K.。她说,丈夫给她寄了一张照片,是给她建的坟墓,丈夫还说要强迫S.K.从事儿童卖淫。因此,提交人称,S.K.如果被遣返印度,将面临遭受不人道待遇的迫切危险。
3.3提交人称,她在印度没有国内避难选择。在印度,妇女离婚是一种耻辱,妇女在印度很难甚至根本不可能独自生活。她提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内政部的一份国别报告,其中指出,在印度,遭受家庭暴力或家庭犯罪的母亲可能很难重新安置,因为她们会被要求提供父亲或丈夫的详细姓名,以获得住房和各种服务。她还指出,根据人权观察的一份国别报告,“在印度各地,童工劳动、拐卖儿童以及社会和经济弱势群体儿童难以接受教育一直是严重的关切”。提交人还指出,根据印度法律,儿童的父亲享有监护权。因此,S.K.面临与提交人分离的风险,因为提交人想和A.S.离婚,但对于S.K.而言,这种分离将成为创伤,使她感觉遭到了遗弃。
3.4提交人称,她没有机会在印度寻求政府保护,因为她丈夫及其家人在印度政界是有关系的。提交人担心的是,无论自己住在哪里,丈夫都能找得到。此外,她很难向当局寻求帮助,因为印度存在腐败问题,而且丈夫的家庭很有权势,种姓也高于自己的家庭。她说,她此前在印度曾试图寻求保护,但当局无法提供保护或通过处罚她丈夫来保护她。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20年3月25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指出,来文明显没有根据,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项,应认定来文不可受理。如果委员会认为来文可以受理,则缔约国认为来文没有法律依据。
4.2缔约国指出,提交人于2015年8月17日作为丈夫A.S.的陪读家属获得了丹麦居留证,她丈夫当时持学生签证居住在丹麦。2016年9月9日,国际招聘与融入署决定不延长A.S.的居留证。2016年11月21日,国际招聘与融入署决定撤销提交人的居留证,因为其居留的理由已不存在。2017年3月16日,丹麦法院宣判将A.S.从丹麦驱逐出境,且六年内禁止入境。2017年3月21日,提交人为自己和女儿申请庇护,移民局于2018年6月2日驳回了申请。难民上诉委员会于2019年6月19日维持了这一决定。
4.3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其决定中注意到,提交人是Ramgarhia族,信奉锡克教,来自旁遮普邦。难民上诉委员会注意到,她从未加入过任何政治或宗教协会或组织,也没有参与任何政治活动。难民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提出的庇护理由是,她担心如果被遣返印度,会被配偶杀害。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无法接受提交人关于庇护理由的某些说法为事实,因为她就一些重要问题,包括配偶对她实施的暴力,给出了差别较大、极尽渲染和前后不一的说法。难民上诉委员会指出,在庇护审查面谈期间,提交人说她的配偶有外遇,并且可能是外遇所生死胎的父亲,导致他在印度对提交人实施了最初两次暴力虐待,而她在庇护申请表中没有提到这些事实。难民上诉委员会还指出,提交人还就在丹麦发生的殴打行为提供了相互矛盾的说法,因为她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听证会上说,她的配偶长期将她关起来,但她在庇护面谈中没有提到这一事实。此外,她就自己家人对她的所谓威胁提供了存在矛盾的说法,因为她在庇护审查面谈中没有提到这些所谓的威胁。难民上诉委员会指出,提交人在庇护程序期间有关与家人联系的说法与她向警方提供的有关此事的说法相互矛盾。关于对提交人可信度的评估,难民上诉委员会考虑到,她选择了删除社交媒体账号,而没有保存据称她的配偶作出威胁的证据。难民上诉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仅证实了她的配偶在丹麦对她实施过暴力虐待,此外,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她关于自己与配偶、与自己家人以及与丈夫家人关系的说法,包括据称他们作出威胁的补充说法都不可信。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其决定同样涵盖提交人的女儿。难民上诉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没有以盖然性优势证明,她如果被遣返印度将面临迫害风险,而且如果提交人在她们返回后需要保护,可以向印度当局寻求此类保护。
4.4难民上诉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1日驳回了提交人要求重新审理其案件的申请。难民上诉委员会指出,与该委员会审查原案件时所掌握的信息相比,没有提出新的重要信息。提交人称,她不知道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听证会涉及她和女儿两人的庇护案件,她的这一说法并没有使难民上诉委员会改变评估结果。在这方面,难民上诉委员会指出,2019年6月4日的听证会传票中指出,听证会将包括提交人及其女儿的申请,而且难民上诉委员会于2019年6月17日通知提交人,和移民局的决定一样,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将一并审议提交人及其女儿的案件。
4.5缔约国指出,在处理提交人及其女儿的庇护申请时,S.K.是年幼儿童,无法自己说明所依据的庇护理由。因此,她母亲H.K.向庇护主管部门详细说明了女儿的庇护理由。根据标准做法,S.K.的母亲所提出的庇护申请包括S.K.,因此,对S.K.的案件与母亲的案件一并审议。缔约国认为,因此,已经按照《公约》第12条第2款有关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的规定,对S.K.的意见给予了应有的重视。
4.6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充分证明,她女儿如果被遣返印度,将面临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缔约国称,难民上诉委员会充分审议了提交人及其女儿的庇护申请,提交人未能指出决策过程中的任何违规行为以及难民上诉委员会未适当考虑的任何风险因素。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与难民上诉委员会2019年6月19日作出决定时所掌握的信息相比,没有提供任何新的重要信息来支持提交人的陈述,缔约国还称,向委员会提交的来文仅仅反映了提交人不同意难民上诉委员会根据背景资料对具体情况所作评估的结果。难民上诉委员会裁定,提交人的部分说法不可信,因为她在庇护程序期间提供了相互矛盾的说法,对此裁定,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有机会在律师协助下以书面和口头方式向难民上诉委员会发表意见。
4.7缔约国指出,根据现有背景资料,印度妇女和女童在某些情况下的处境可谓艰难。然而,缔约国注意到,提交人接受过良好教育,拥有计算机科学硕士学位,并教授该学科的大学课程。缔约国称,这表明S.K.返回印度后也很可能有机会接受教育。缔约国指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提交人的女儿返回印度后将无法获得食物、保健或其他必需品。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声称女儿面临被其父强迫从事儿童卖淫的风险,还称他为提交人建造了坟墓,但她没有向缔约国庇护主管部门提出过这些说法。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提出这些说法的时机很可疑,并称,应认为这些说法没有得到证实。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在来文中称,她丈夫认为他们的女儿患有唐氏综合征,提交人还称,在印度,有个残疾儿是一件耻辱的事。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记录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证实女儿患有唐氏综合征。缔约国提及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即没有证据证明,提交人一旦返回印度,在必要时无法向其家人寻求保护,也无法通过其家人的帮助向当局寻求保护。提交人称,一旦她返回印度,她女儿将面临与她分离的风险,因为她丈夫可能获得监护权,缔约国对此指出,父亲可能获得监护权并不意味着提交人充分证明了她女儿如果被遣返印度将面临遭受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缔约国指出,一国的监护法本身并不构成《公约》意义上的不可弥补的伤害,因此并不构成违反《公约》之举。
4.8缔约国重申其论点,即难民上诉委员会充分评估了所有相关信息,而且来文没有提供任何信息证明提交人作为庇护理由的说法,即提交人的女儿如果被遣返印度,可能遭受严重的伤害性做法。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证明为何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提交人的来文仅仅反映了她不同意难民上诉委员会所作的评估。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2020年7月8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她坚称,来文可以受理。她援引自己的初次来文,并称,她已充分证实,女儿如果被遣返印度,将面临遭受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她指出,2019年10月3日,她申请了法律援助,以便能够进一步证实她的主张。这一请求于2020年3月9日被驳回,她据此认为,她未能就她的主张提出更加充分的理由。她还称,她的申诉不仅表达了她不同意国内主管部门的调查结论,而且还评估了该调查结论如何违反了《公约》。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任择议定书》规定的议事规则第20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她已用尽所有可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鉴于缔约国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7条(e)项的要求已经满足。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项,应认定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来文未能证实申诉从而满足受理要求。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S.K.如果被遣返印度,将面临迫在眉睫的生命危险,因为提交人的丈夫对她和S.K.作出了死亡威胁,在提交人怀孕期间虐待提交人,而且提交人没有实际和法律机会充分保护S.K.免受丈夫的伤害。考虑到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的申诉已得到充分证实。
6.4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提交人没有明确援引《公约》第6条和第37条(a)项,但她提出的申诉在实质上似乎还提出了有关S.K.根据《公约》这些条款所享有权利的问题。
6.5因此,委员会将联系《公约》第3条、第6条、第22条和第37条(a)项,着手审议提交人所提申诉的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结合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如果她和女儿被遣返印度,S.K.将面临迫在眉睫的生命危险,因为提交人的丈夫对她和S.K.作出了威胁,并曾对提交人实施暴力,而且提交人没有实际和法律机会充分保护女儿免受丈夫的伤害;提交人的家人不会向她或S.K.提供任何支持;在印度,由于离婚妇女独自生活面临的种种困难,提交人在该国没有国内避难选择;S.K.将面临与提交人分离的风险,因为如果离婚,她丈夫可能会获得监护权;提交人在印度没有机会寻求政府保护,因为她丈夫及其家人在印度政界有关系,而且该国存在腐败问题。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缔约国主管部门充分审议了提交人及其女儿的庇护申请;提交人未能指出决策过程中的任何违规之处或缔约国主管部门没有适当考虑的任何风险因素;来文仅仅反映了提交人不同意移民部门所作评估的结果;提交人的一些说法被认为不可信,因为提交人在庇护程序期间提供了相互矛盾的说法;本案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S.K.一旦返回印度将无法获得食物、保健、教育或其他必需品;该国国内主管部门认为,提交人没有证明一旦返回印度,她在必要时无法寻求家人和/或当局的保护;提交人的丈夫可能获得监护权并不意味着提交人充分证明了她女儿如果被遣返印度将面临遭受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
7.3委员会提及其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委员会在其中指出,各国不得将儿童遣返回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对该儿童产生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的国家,这些风险包括但绝不局限于《公约》第6和第37条所设想的伤害,另一方面,无论对《公约》所保障权利的严重侵犯行为是否由非国家行为者作出,或这种侵犯行为是出于直接的目的,或是由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间接后果,都必须适用这种不推回义务。应采取对年龄和性别敏感的方式对此类严重侵权行为的风险进行评估。应遵循审慎原则进行此类评估,如果有合理理由怀疑接收国不能保护儿童免受这种风险,缔约国应避免驱逐儿童。委员会回顾,在作出有关驱逐儿童的决定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此类决定应确保在具有适当保障措施的程序中,有关儿童是安全的,能够得到适当照料,并能够享有其权利。
7.4委员会回顾,应由国家机构审查事实和证据并解释和执行国内法律,除非国家机构的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因此,委员会的工作不是评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而是要确保其评估不具有任意性,不构成司法不公,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评估的首要考虑因素。
7.5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9年6月19日的决定中审查了提交人的申诉,并接受了她关于在丹麦居留期间遭受了来自丈夫的性别暴力的申诉。然而,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如有需要,提交人在印度可通过家庭暴力受害者危机中心获得国家保护。委员会回顾,在委员会对印度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歧视妇女和女童的问题在印度普遍存在,长久以来重男轻女的态度以及根深蒂固的成见和习俗使歧视女童的问题长期难以消除。在同一份文件中,委员会还重申,委员会对关于印度广泛存在对儿童的暴力、侵害(包括性侵害)和忽视的报告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其关于访问印度的报告中表示关切的是,《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法》有法不依,警察、检察官、司法官员和其他相关公职人员在处理性别暴力案件时存在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态度,造成了受害者不报案、撤回申诉和不作证。
7.6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无可辩驳的是,提交人遭受了丈夫实施的性别暴力。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她担心如果自己被遣返印度,会遭受丈夫一再实施的暴力,她还担心S.K.会面临安全风险,因为提交人的丈夫在被驱逐后对提交人和S.K.作出了威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如果提交人及其女儿被遣返印度,她们可以获得国家保护。然而,鉴于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对于在印度实际能否获得国家保护所表达的关切,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主管部门没有充分重视和详细审查提交人的说法,即她和女儿如果被遣返印度,在该国实际上无法获得国家保护,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称,她无法向自己的家人寻求援助,因为他们已与自己断绝关系,她也无法寻求政府保护,因为她丈夫及其家人有政界关系。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主管部门决定驱逐提交人及其女儿时,没有适当考虑这些问题,也没有适当考虑S.K.的权利遭受严重侵犯的真实和个人风险,例如作为暴力行为的受害人或证人,还有由此带来的创伤。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在评估提交人及其女儿的庇护请求时,没有充分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以保护S.K.免遭被遣返印度而受到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侵犯了S.K.根据《公约》第3条、第6条、第22条和第37条(a)项享有的权利。
8.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5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构成侵犯S.K.根据《公约》第3条、第6条、第22条和第37条(a)项享有的权利。
9.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重新审议将S.K.及其母亲驱逐至印度的决定,确保在重新审议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并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
10.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尽快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列入关于此类措施的资料;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附件
委员会委员本雅姆·达维特·梅兹姆尔、安·斯凯尔顿和韦利娜·托多罗娃的联合意见(反对意见)
1.我们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即《任择议定书》第7条(e)项的要求已得到满足。我们还同意,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根据《公约》第3和第22条提出的申诉得到了证实,达到了《任择议定书》第7条(f)项规定的受理门槛。
2.然而,我们不同意多数委员的决定,即委员会应自行采取行动,根据本意见第7.3段提到的那些事实,增加关于S.K.根据第6条和第37条(a)项所享有权利的进一步申诉,而提交人并未具体提出这些申诉。虽然我们接受委员会可自行采取行动并以这种方式提出侵权问题,但委员会仅应在申诉具有强有力事实依据时这样做。我们认为本案不属于此类情况。此外,第6条和第37条(a)项与判定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密切相关。因此,委员会在自行根据这些条款提出主张时应采取谨慎做法,我们认为,鉴于其他申诉已被认定可予受理,在本案中没有必要这样做。
3.因此,我们应当做的是,宣布提交人根据《公约》第3和第22条提出的申诉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仅与这些申诉有关的实质问题。
4.多数委员同意提交人的论点,即S.K.如果被遣返印度,将面临迫在眉睫的生命危险,因为提交人的丈夫对提交人和S.K.作出了威胁。然而,我们注意到,就这些威胁所提供的信息未经证实;提交人在注销社交媒体账号之前,没有从中保存据称威胁的证据,尽管她在计算机科学方面具有高水平技能。她还暗示了其他指称,如S.K.的父亲认为S.K.生下来便患有唐氏综合征,有私生子、残疾儿和女孩都是一件耻辱的事。然而,这个孩子并不是私生子,没有直截了当地说她有残疾,也没有提交任何关于此类残疾的证据。
5.我们认为,多数委员没有充分考虑缔约国的意见,即提交人没有在国内程序中提出有关女儿受到所谓威胁的说法,她当时说丈夫威胁了她,但没有提到对他们的女儿作出了任何威胁。
6.我们注意到,提交人没有反驳缔约国的论点,即2019年6月4日的听证会传票和难民上诉委员会2019年6月17日提供的信息通知她说,将对她和她女儿的申请一并审议。我们还注意到,该名儿童年龄很小(尚不满2岁),无法自己说明庇护理由,因此,对S.K.及其母亲的申请进行了并案审议,她母亲有机会在律师协助下以书面和口头方式就S.K.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说明。
7.多数委员相信提交人的说法,即她无法在印度寻求政府保护,因为她丈夫及其家人政界有关系,而且由于该国普遍存在腐败,她很难向当局寻求帮助,我们对此表示不同意。我们认为,多数委员更应重视的是,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提交人在印度可通过家庭暴力受害者危机中心获得国家保护,包括医疗援助、警察保护、法律咨询、心理社会咨询和临时庇护所。在这方面,我们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具体信息说明她为何无法通过此类中心获得援助。
8.委员会在以往的决定中认为,在儿童需要医疗的情况下,不推回原则并不赋予仅因原籍国和庇护国之间可能存在医疗服务差异而留在一国的权利,也不赋予在庇护国继续接受医疗的权利,除非这种治疗对儿童的生活和适当发展至关重要,并且在遣返国无法获得。尽管本案涉及的是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支助服务,而非医疗,但我们认为,其法律考量与以往案件的考量没有重大差异,因此我们认为,多数委员在此类问题上偏离其一贯做法是错误的。
9.考虑到上述事实和法律问题,以及缔约国关于在印度可获得国家保护的论点,我们无法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主管部门没有评估提交人在国内程序中提出的所有主张,缔约国主管部门所作的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或是在其评估中没有将S.K.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10.因此,我们认为,委员会所掌握的事实并未表明存在违反《公约》第3和第22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