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丹麦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6年6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3267次和3268次会议(CCPR/C/SR.3267和3268)上审议了丹麦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CPR/C/DNK/6)。委员会在2016年7月7日举行的第329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了简化报告程序,并提交了第六次定期报告,作为对根据该程序编写报告之前对问题清单的回复(CCPR/C/DNK/Q/6)。委员会表示很高兴有机会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就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条款所采取的措施继续展开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就代表团作出的口头答复以及向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补充资料向缔约国表示感谢。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以下立法和体制措施:
2009年《格陵兰自治法》生效。
通过关于寻求认可性别认同的变性人的2014年6月25日第7522号法案;
2012年通过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并于2016年4月将该法扩大适用到格陵兰;
通过《刑法》和《军事刑法》修正案,取消了对使用酷刑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酷刑未遂和共谋实施酷刑行为的诉讼时效;
2013年在格陵兰建立人权理事会;
2012年加强丹麦人权协会的能力,并于2014年将其任务授权扩大到格陵兰;
2011年加强丹麦性别平权机构的任务授权;
2012年设立独立的警方投诉事务署;
通过《2015-2018年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
2013年格陵兰议会通过了《2014-2017年国家反暴力战略和行动计划》;
2011年在法罗群岛通过《关于防止亲密关系中的暴力的行动计划》。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9年7月24日和2014年9月23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5年10月7日。
C.关切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秩序。
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不打算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秩序,这会导致发生国家立法可能不完全依照《公约》的情况(第二条)。
6.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审查其立场,并考虑纳入《公约》的各项规定以使其在国内立法中完全生效。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提高法官、律师、检察官和公职人员对《公约》的认识,以确保国内法院可以引用《公约》的规定并使之生效。缔约国应继续提高民众对《公约》各项规定的认识。
对《公约》的保留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缩小了其对《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的保留;但令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维持了对第十条第3款第二句、第十四条第1款、第5款和第7款以及第二十条第1款的保留(第二条)。
8. 缔约国应继续审查维持对《公约》各条款所作保留的理由和必要性,以期撤回这些保留。
法罗群岛未设立国家人权机构
9. 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罗群岛没有负责监测人权落实情况的国家人权机构(第二条)。
10. 缔约国应确保依照《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在法罗群岛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以期监测该领土上的人权落实情况。
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意见
1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执行其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大部分意见,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执行其近期通过的所有意见,特别是关于驱逐案的意见(第二条)。
12. 缔约国应适当考虑委员会近期根据《第一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以确保在出现违反《公约》的情况时可依照第二条第3款获得有效补救,特别是在驱逐案中。缔约国还应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反歧视立法
13. 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反歧视立法并未涵盖《公约》规定的全部歧视理由,这不利于某些个人或群体全面行使自身权利。特别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以及残疾人无法向平等待遇委员会报告或投诉与劳动市场无关的事项。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罗群岛没有综合性的反歧视立法(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14. 缔约国应修订其反歧视立法,以确保其涵盖《公约》规定的全部理由以及生活的各个领域。缔约国应使人们更容易就任何形式歧视获取补救,包括考虑把平等待遇委员会的任务授权扩大到涵盖与劳动市场无关的事项,并涵盖一切形式的歧视以及所有群体和个人,特别是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以及残疾人。缔约国应在法罗群岛扩大反歧视立法的范围。
性别平等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性别平等采取的措施,但仍然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特别是在包括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在内的当地民选和行政机构内,妇女的任职人数不足。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已经通过了关于最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企业的公司董事会不同性别代表人数的新规则,但妇女在管理层和董事会的代表比例仍然不高(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16.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促进男女在各级公共和政治生活中有平等的代表权,特别是在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地方民选机构和行政机构。缔约国应确保在最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公司的董事会实现性别平等。
17. 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存在男女工资差异问题,该问题主要影响有移民背景的妇女。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括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的妇女在内,妇女在全时就业方面有障碍,这会负面地导致其工资减少。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解决男女工资差异的具体措施及其结果的资料(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18.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促进其领土上各个部分的妇女平等地获得全时就业并消除男女工资差异,解决男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缔约国应特别注意有移民背景的妇女的境遇。
家庭暴力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家庭暴力,特别是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而通过和采取的各种行动计划,以及对《刑法》作出的与性犯罪有关的修正,但仍然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有大量妇女遭受暴力。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包括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在内,都没有与收到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对施暴者的调查、起诉和惩处有关的统计数据。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信息显示不同警区对家庭暴力立法的适用不一致(第三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20.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有效地打击家庭暴力,尤其是对妇女的暴力,这可通过确保有效报告家庭暴力行为以及调查、起诉和惩罚施暴者来实现。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警区统一执行其立法适用准则。缔约国应继续为所有参与防止和打击家庭暴力的专业人员提供培训。
禁止酷刑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并注意到缔约国将酷刑定义纳入到《刑法》第157条(a)款和《军事刑法》第27A条,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刑法》中没有把酷刑单独定为一项罪行,而是继续把酷刑定性为确定刑期时的加重处罚情节(第七条)。
22. 缔约国应考虑审查其立场并在《刑法》中将酷刑单独定为一项罪行,以确保更有力地制止酷刑、避免遭受酷刑和起诉酷刑行为。
隔离监禁
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减少在审前羁押期间实行隔离监禁而付出的努力,包括在2006年12月20日制订第1561号法案对《司法法》作出修订,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如果提出的指控可能导致六年以上的监禁,那么还押候审的成年人可能被隔离监禁最长八周的时间,未成年人为四周。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把隔离监禁作为对既决犯的纪律措施,最长可连续实施28天(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24. 缔约国应使其关于隔离监禁的立法和惯例符合国际标准,如《联合国标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这可通过废除对未成年人的隔离监禁以及减少对还押候审者的可允许隔离监禁总时长来实现,即使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行隔离监禁。缔约国应定期评估隔离监禁的影响,以继续减少隔离监禁并在必要时制定替代措施。
在精神病院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减少在精神病院诉诸强迫性措施而付出的努力,特别是2015年9月25日关于在精神病院使用强制手段的第1106号统一法案。然而,仍然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采取这种措施的同时往往还禁锢患者的身体超过48小时,尽管法律规定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强制性措施(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26.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减少在精神病院诉诸强制性措施,特别是切实适用根据2015年9月25日第1106号统一法案设立的法律制度,并确保强制性措施是必要的、相称的,并且仅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缔约国应制订取代强制性措施的替代措施,并确保密切监测采取禁锢身体的措施超过48小时的情况。缔约国应尽一切努力确保所有精神病人都充分了解处方开具的治疗,并让病人有机会拒绝治疗或任何其他医疗干预措施。
反恐和监视活动
27. 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用于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可能侵犯了《公约》规定的权利。尤其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在界定构成恐怖主义的行为并将其规定为犯罪时,《刑法》第114条使用了含糊的术语;(b)《司法法》第780条允许警方在国内拦截通讯,这可能导致大规模监控,尽管该法第781条和第783条也规定了法律保障;(c)有可能撤销双国籍者的公民身份(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28. 缔约国应推行其全面审查反恐怖主义立法的计划,并确保该计划完全符合缔约国依据《公约》承担的义务。缔约国应明确界定构成恐怖主义的行为以避免滥用法律。缔约国应确保依照《公约》适用这方面的立法,并且严格遵守必要性、相称性和不歧视的原则。缔约国应确立一个明确的程序以及告知那些可能因国家安全原因而遭到驱逐的人,以便让他们能够将自己的案件送交主管机关审查,并确保他们的权利获得充分保护,包括获得法律顾问协助的权利。
贩运人口
29. 委员会欢迎为打击贩运人口所采取的立法、体制和其他措施,特别是《2015-2018年国家打击贩运人口计划》,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贩运人口,包括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人口仍是一个问题(第八条和第二十四条)。
30.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有效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包括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人口,特别是:
监测适用立法对打击贩运人口的影响,并加强其与邻国的合作;
确保迅速、彻底地调查贩运人口案件,确保将罪犯绳之以法,确保受害者继续获得有效的保护和援助服务,并得到包括康复和适足补偿在内的全面赔偿。缔约国应考虑修订向被贩运人发放居留证的条件。
包括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内的外籍人士的权利
31. 委员会承认大量移民涌入缔约国领土,带来了种种挑战而且缔约国为满足移民的需求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批准了大量庇护申请,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解决移民涌入的问题而采取的一些措施可能侵犯了《公约》保护的权利。令委员会感到尤为关切的是:(a)《外籍人士法》的2011年修正案确定了对等待驱逐的移民的初次拘留期为6个月,在某些条件下可能会再延长12个月,该拘留期间可能过长;(b)有报告称,移民在拘留所的条件,包括寻求庇护者在阿尔贝特斯隆自治市Vridsløselille拘留所的条件令人不满;(c)2015年11月通过的《外籍人士法》修正案允许在大量移民涌入的“特殊情况”下,暂停基本的法律保障;(d)2016年通过的《外籍人士法》引进了没收寻求庇护者资产的可能性,以弥补在没有适足保障的情况下为接收寻求庇护者而支出的费用(第七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三条)。
32. 缔约国在采取措施控制移徙的同时,应确保这些措施充分符合移民受到《公约》保护的权利,包括寻求庇护者的权利。特别是,缔约国应当:
确保其与遣返和驱逐移民和寻求庇护者有关的政策和惯例为尊重《公约》规定的不驱回原则提供充分的保障;
确保对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拘留在各种情况下都合理、必要和相称,并且符合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的第35(2014)号一般性意见,并在实践中找到拘留措施的替代办法;
考虑缩短对等候驱逐的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拘留期,并改善这些人的拘留条件,特别是在Vridsløselille拘留所的条件;
废除2015年11月对《外籍人士法》作出的修正,以确保在所有情况下,被拘留的移民都能充分获得基本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对其拘留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废除涉及没收寻求庇护者资产的《外籍人士法》修订案。
33. 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于声称在原籍国遭受过酷刑的寻求庇护者,丹麦移民当局通常不会为了确定其提出的指控的真实性而要求对其进行体检(第七条)。
34. 缔约国应在所有适当的情况下在庇护程序中尽早下令开展专门的体检,以确定这些声称在原籍国遭到酷刑的寻求庇护者是否真的遭受过酷刑。
家庭团聚
35. 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议会2016年1月通过的《外籍人士法》修正案对暂时接受保护的人士的家庭团聚实行限制,要求相关人士持有居留证超过三年,除非丹麦的国际义务确认不需要这样做(第二十三条)。
36. 缔约国应考虑依照《公约》缩短要求暂时接受保护的人达到的居留期限,以便其实现家庭团聚。
基于宗教的歧视
3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差别对待福音路德教会与其他宗教团体。委员会注意到,福音路德教会获得了无条件的授权,特别是在办理出生登记和根据《丹麦婚姻法》办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婚姻事务方面(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38.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无歧视地对待其领土内的所有宗教团体。
D.传播《公约》的相关信息
39. 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其两项《任择议定书》、其第六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期提升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民间社会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和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该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为缔约国的正式语文。
40.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述第20段(家庭暴力)、第24段(隔离监禁)和第32段(包括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内的外籍人士的权利)中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
4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7月15日之前提交其下一次定期报告,其中应载有具体的最新资料,说明对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对整个《公约》的遵约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广泛协商。
42. 鉴于缔约国已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将在提交报告前适时将问题清单转递给缔约国。缔约国对清单的回复将构成其第七次定期报告。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篇幅不应超过21 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