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0/D/467/201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5 Jul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467/2011号来文

委员会在2013年5月6日至31日第五十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Y.B.F.、S.A.Q.和Y.Y.(由律师Tarig Hassan作为代理人)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1年6月24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3年5月31日

事由:

将申诉人驱逐回也门

实质性问题:

回到原籍国后遭受酷刑的危险

程序性问题:

-

所涉《公约》条款:

第3条

[附件]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五十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467/2011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Y.B.F.、S.A.Q.和Y.Y.(由律师Tarig Hassan作为代理人)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1年6月24日(首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3年5月31日举行会议 ,

结束了对Y.B.F.、S.A.Q.和Y.Y.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的第467/2011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其律师和缔约国提交给委员会的所有资料,

通过了如下: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做出的决定

1.1 申诉人包括Y.B.F.(1970年4月17日出生)、他的妻子S.A.Q.(1983年10月26日出生)和他的儿子Y.Y.(2007年8月30日出生),他们均为也门国民。前两位申诉人是寻求庇护者,其庇护申请已被驳回,在提交本申诉之际,正等待被驱逐回也门。这些申诉人声称,瑞士将其驱逐回也门将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这些申诉人由律师Tarig Hassan作为代理人。

1.2 2011年6月29日,根据议事规则(CAT/C/3/Rev.5)第114条第1款(之前的第108条第1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查这些申诉人的申请期间,停止将其驱逐回也门。2011年7月12日,缔约国告知委员会,瑞士联邦移民局已要求主管当局停止执行与这些申诉人有关的驱逐令,等待进一步通知。

申诉人提交的事实

2.1 这些申诉人生活在也门南部的亚丁市。Y.B.F.(第一申诉人)是一名技师,在炼油厂工作。

2.2 2009年5月21日,第一申诉人参加了“南方运动”的支持者组织的示威活动,该示威活动要求南阿拉伯地区(南也门)从也门独立。这次集会抗议炼油厂对南方和北方的雇员支付不平等的薪金,并反对歧视南方雇员。当警察开始驱散示威者时,他的鼻子遭到警棍的重击,并被逮捕。他被关押在亚丁的曼苏拉监狱,被指控支持al-Herak运动,接受了讯问并受到恐吓。在被拘留期间,非政府组织al-Mauna的代表们参观了该监狱并拿走了第一申诉人的个人资料。他于2009年6月30日获释,但仍然受到监视。

2.3 2009年7月6日,第一申诉人在家中被捕并遭到殴打。随后他被带往al-Brika警察局,因政治原因被拘留在那里的人通常会被关押到第二天晚上。在获释之后,一位在情报机构工作的朋友告诉第一申诉人,他已被政治安全局登记为南方运动积极分子,可能随时再次被捕。因此,第一申诉人决定带着家人离开也门。

2.4 2010年1月12日,安全局的人来到第一申诉人在亚丁的家中。由于第一申诉人不在家,这些人留下了内政部al-Brika总局签发的传票。传票中提到了《刑法》第64条。他按照传票前往al-Brika警察局,在那里他受到口头威胁并被拘留24小时。

2.5 2010年1月19日,这些申诉人持意大利大使馆签发的申根护照乘飞机离开也门前往米兰,中途经开罗转机。2010年1月21日,这些申诉人抵达瑞士并申请庇护。

2.6 在瑞士,第一申诉人是南方运动的积极成员,这些申诉人称“南方运动”又名“南方民主大会”和“南方流动运动”。第一申诉人负责该运动在弗里堡州的公共关系事务。他定期参加会议和示威活动。作为对也门动荡局势的回应,他越来越积极地参与该组织在瑞士的活动。南方民主大会的多名高级成员都提供证明并写信支持第一申诉人提出的庇护申请。

2.7 2010年1月27日和2010年2月10日,联邦移民局就庇护事宜会见这些申诉人。2010年5月5日,移民办公室驳回了这些申诉人的庇护请求,指出其理由不足为信,并下令实行驱逐。鉴于这些申诉人是乘飞机从萨那的国际机场合法离开也门的,联邦移民局特别质疑第一申诉人有关其被也门安全局登记为南方运动积极分子的说法。此外,这些申诉人声称其护照在其抵达瑞士时被走私犯销毁,联邦移民局将这一说法解释为试图隐瞒申诉人离开也门的真实日期和情况。此外,尽管第一申诉人起初声称自己可以毫无疑问地从当初参观关押其的曼苏拉监狱的那个非政府组织获得证词,但他却未能向联邦移民局提交该证词。

2.8 2010年6月7日,这些申诉人就联邦移民局的决定向联邦行政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维持了2011年1月4日针对申诉人的驱逐令。在提及2009年5月21日逮捕和拘留第一申诉人的情况时,联邦行政法院指出他提供的情况并不详细。特别是,他未能提供据称参观了关押他的曼苏尔监狱的那个非政府组织的名称,而且仅在联邦移民局第一次做出驳回其庇护申请的决定之后,他才联系该组织要求提供证词。第一申诉人向联邦行政法院提交的al-Mauna组织在2010年5月11日所做证词并不完全符合他的说法,因为他从未向庇护主管部门表示自己在被捕之前是一名人权积极分子。此外,还呈交了从这份证词的阿拉伯原文翻译而来的两份彼此不同的非正式译文。另外,第一申诉人未能提到其获释之后举行的任何其他公众示威活动。联邦行政法院指出,第一申诉人获得旅游签证和组织其家人离开也门的努力与其声称的监视不符,如果确实受到政治安全组织的通缉或监视,他不可能做到这一点。联邦行政法院还质疑第一申诉人随同其庇护申请一起提交的由内政部al-Brika总局签发的传票的真实性。此外,也门并未普遍出现使来自该国的任何人面临风险的战争、内战或一般暴力局势,无论其个人情况如何。最后,联邦行政法院认定,第一申诉人自抵达瑞士以来未从事任何具体的政治活动。

2.9 2011年1月28日,这些申诉人要求更改联邦行政法院做出的判决,并提供了支持这一要求的新证据,也即总部设在联合王国的南方民主大会的宣传秘书于2011年1月22日出具的证词,以及也门民主共和国前总统阿里·萨利姆·比德的办公室在2011年1月23日提供的另一份证词。2011年2月15日,这些申诉人提交了曼苏尔监狱当局于2011年1月19日出具的证词的扫描件,其中证实第一申诉人于2009年5月21日至2009年6月30日被关押在该监狱。此外,这些申诉人还提供了多份文件,涉及第一申诉人在瑞士的活动,例如网络上的文章以及他在2010年期间和2011年3月参加示威活动的照片。

2.10 2011年5月27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这些申诉人的更改要求。关于第一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见上文第2.9段),联邦行政法院认为,即使假设这些文件是真实的,并非是殷勤讨好之作,也不足以证明存在第一申诉人所声称的迫害。特别是,曼苏尔监狱当局出具的证词并未具体说明关押第一申诉人的理由,仅仅提到“刑事诉讼”。他被拘留的那一天与南方运动在亚丁组织示威活动的时间巧合,但联邦行政法院认为这一事实也不足以确立这两起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

2.11 第一申诉人延迟向庇护主管部门提交证据,由于这一程序上的瑕疵,联邦行政法院不能认定大多数证据与第一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有关。不过,法院指出,没有理由假设第一申诉人会因为在流放期间从事政治活动而有可能在返回也门之后受到违反《公约》的对待。因此,他似乎只是参加了南方民主大会在瑞士组织的多次示威活动中的一些活动,而且除了一些知名的反对派领袖之外,也门当局实际上不可能查证此类活动的每一位参与者。此外,这些申诉人也没有证实在也门的社会和政治局势于最近发生变化之后,第一申诉人在瑞士的活动直接导致普通庇护程序完成之后申述人的境遇发生显著变化。联邦行政法院因此认定,执行针对这些申诉人的驱逐令是合法、合理和可能的。

2.12 这些申诉人声称自己在向缔约国庇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已穷尽所有可能的国内救济办法以获得补救。依法他们必须离开瑞士;如果不离开,他们将被强制驱逐回也门。

申述

3.1 第一申诉人声称如果强迫其返回移民,他将面临遭受酷刑或其他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真实而紧迫的风险。他补充说,考虑到也门极端暴力和不稳定的局势,他的妻子和儿子同样也会面临遭受严重伤害的紧迫风险。他辩称,如果将他和他的家人驱逐回也门,瑞士将违反其依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

3.2 这些申诉人声称,其在庇护程序的框架下提供的理由是详细、属实和可信的。此外,这些理由也得到了多份独立报告的证实。申诉人补充称,第一申诉人从未声称是南方运动的高级别成员。尽管如此,他还是被也门当局视为政府的批评者,并承受了巨大压力。在一位朋友的帮助下,他花费了大量金钱并隐姓埋名才得以在2010年1月离开也门。

3.3 对于联邦行政法院的论断,也即传票和曼苏尔监狱当局出具的证词均未能详细说明第一申诉人的被捕理由(见上文第2.9段),他援引了大赦国际和美国国务院的报告,其中记录了南方运动的支持者和也门普通刑事羁押人犯普遍遭受警方暴行和酷刑的情况,并声称即使自己未因政治原因受到通缉,也会遭受严重的虐待。

3.4 这些申诉人声称,因第一申诉人在瑞士从事政治活动,加剧了他们在也门遭受迫害的风险。第一申诉人是南方民主大会在瑞士的成员,他的姓名和照片与南方民主大会之间存在链接,而且已经公布在互联网上。此外,第一申诉人还在弗里堡州担任重要职务。在联邦行政法院2011年5月27日的判决中,瑞士当局承认南方民主大会现在和过去都被也门当局密切监视。申诉人指出,如被确认为该运动的领导人,在返回也门后将有可能遭受迫害。但是,联邦行政法院认为,第一申诉人的活动和职务还没有重要到导致有理由相信会遭受迫害的程度。第一申诉人辩称,鉴于他过往在也门的经历以及他出身于政治积极分子家庭,有理由相信他在返回也门后将遭到逮捕。因此可以假设仅凭他的姓氏就足以引发也门当局的怀疑。

3.5 这些申诉人辩称,也门当前的政治局势极度不稳定,非常不安全而且暴力猖獗。自总统阿里·阿卜杜拉·萨利赫受伤并随后离任以来,抗议活动一直在持续。总统是否会重掌政权,政权是否会变更,这些都不明朗。申诉人补充说,南方流动运动在组织和延续抗议活动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申诉人声称,可以假设如果当前的政权保持不变,南方运动的成员将面临遭受报复的真实和紧迫的风险。

缔约国对案情的意见

4.1 2012年1月25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案情的意见。缔约国回顾了申诉中提及的事实,并提到第一申诉人在委员会辩称如被遣返回原籍国其本人将面临真实和严重的遭受酷刑的风险。他并未提出任何新证据来质疑缔约国庇护主管部门的决定,只是对庇护主管部门针对其陈述的合理性所作评价提出了异议。

4.2 根据《公约》第3条,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为确定这种理由是否存在,主管当局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在适当情况下,考虑在有关国家境内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足以成为认定某人在遣返回国之后可能遭受酷刑的理由,必须有其他符合第3条意义的“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理由才能证明存在酷刑风险。

4.3 缔约国声称自己清楚自2011年1月发生骚乱以来也门的局势一直不稳定,到目前为止,也门人权状况的突出特征是,警察特别是保密局人员任意实施逮捕,而且拘留期间频繁出现酷刑和虐待情形。不过,这些事实并不构成普遍暴力局势。毫无疑问,《公约》规定的是系统化、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形。阿里·阿卜杜拉·萨利赫总统于2011年11月23日离任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也门的一般局势。总统的离任并未导致局势恶化或显著改善。缔约国补充称,依据委员会的判例,也门的局势本身并不足以成为认定申诉人被遣返回国之后可能遭受酷刑的理由。缔约国声称,申诉人未能证明在被遣返后其本人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风险。

4.4 关于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第8(b)段),缔约国声称,在评估申诉人在返回原籍国之后是否有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时,应当将其声称的过去遭受的酷刑或虐待作为一个考虑因素。在这方面,缔约国回顾指出,申诉人声称自己在2009年因参加南方民主大会组织的一次示威活动而遭到逮捕和拘留,在被捕时,他的鼻子遭到警棍重击,在拘留期间他受到讯问和口头威胁,在被关押40天之后,他于2009年6月30日获释。2009年7月6日,在另一次示威活动举行前夕,他再次被关押一整晚,安全局的人2010年1月12日在他家搜捕他并传唤他到al-Brika警察局备报,在该警察局,他再次被拘留24小时并受到威胁。

4.5 关于南方民主大会2011年1月22日出具的证词(见上文第2.9段),缔约国声称该证词并不是决定性的,因为其中没有任何一处指出是如何获得和证实第一申诉人的拘留信息的。因此,不能排除该证词是基于第一申诉人的一面之词所做。

4.6 缔约国进一步提到,为证实自己曾被逮捕和拘留,第一申诉人还提供了也门民众共和国前总统办公室2011年1月23日提供的一份证词(见上文第2.9段)。根据该证词,第一申诉人是南方运动的积极分子,而且也是“被开除工作,遭受歧视,受到警方追捕,并被该政权有关机构拘留的人”之一。在这方面,缔约国声称,这份证词与南方民主大会出具的证词类似,而且其中仅是进行了笼统的描述,并未指出消息的来源。因此,不能将这份证词视为是可推翻缔约国庇护主管部门根据第一申诉人自身的陈述所得出结论的具有证明价值的证据。

4.7 关于2011年1月19日曼苏拉监狱当局出具的证词(见上文第2.9段),缔约国声称,该证词的真实性存疑,除此之外,虽然该证词证明第一申诉人的确曾被关押,但并不一定支持他所声称的关押理由。根据提供的翻译件,第一申诉人被关押是因为触犯刑法。缔约国辩称,该证词并不具有决定性。根据该证词,第一申诉人被关押的第一天正好是亚丁发生示威活动(从多个消息来源得知)的日子,但这一事实并不足以证明第一申诉人关于其被关押理由的说法是真实的。

4.8 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第一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是决定性的,因为其证据价值不足,不能推翻在国内诉讼中确定的不确定性因素。出于同样的原因,第一申诉人未能证明其本人在被遣返回原籍国之后将面临遭受《公约》所禁止行为的具体和严重的风险。

4.9 缔约国进一步辩称,关于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第8(e)段),在评估第一申诉人被遣返回原籍国之后是否面临酷刑风险时应当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是他是否在也门从事了政治活动。缔约国指出,在首次与第一申诉人进行庇护会谈时,他表示自己在1990年也门统一之前一直是也门社会党的成员。他明确表示自己成为该党党员是为了获得也门社会党给予其党员的一些特权。此外,按照他自己的说法,也门统一之前的局势并非是其申请庇护的原因。关于统一之后的局势,他承认自己既不是任何政党的成员,也不是政治积极分子。缔约国补充称,第一申诉人从事的唯一政治活动似乎就是参与了2009年5月21日的示威活动,事实上他想不起任何其他在他获释和离开也门之间发生的示威活动,这就证明了这一点。

4.10 缔约国补充称,在向联邦移民局提交申请期间,第一申诉人提供了2010年4月19日由联合王国的南方民主大会出具的一份证词。这份证词的提供者A.N.声称第一申诉人是南也门的国民,参与了南方运动的活动,而且受到迫害、关押和酷刑。A.N.还描述了也门在过去两年里的政治局势。缔约国当局认为该证词是没有任何证据价值的“奉承讨好”之作,因为其中仅有笼统的信息,并且与第一申诉人自己关于参与南方运动的活动的陈述不符。

4.11 按照第一申诉人提交给联邦行政法院的2011年1月22日出具的那份证词,A.N.声称他在也门的消息来源确认第一申诉人积极参与了南方运动,并且因参与亚丁的示威活动而被捕,自2009年5月21日起被关押直到2009年6月30日。鉴于缔约国庇护主管部门对南方民主大会2010年4月19日出具的证词提出质疑意见,并因此认定第一申诉人所声称的事实不可信,缔约国认为也应将这份新证词视为奉承讨好之作,因为其中重复了所谓第一申诉人参与南方运动的活动的说法。但第一申诉人声称,在2009年5月21日被捕之前,他并没有积极参与抗议压迫南方的活动。

4.12 缔约国还提到第二申诉人(S.A.Q.)自称她离开也门的唯一目的是跟从和陪伴她的丈夫。就她自己而言,她并未与也门当局发生任何纠葛,但在安全局的人登门搜查她丈夫时,她感到恐惧。此外,她对政治从不感兴趣。

4.13 关于第一申诉人在瑞士从事的政治活动,缔约国提到他在向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中声称自己自抵达瑞士以来一直积极支持南也门社团的事业,并且负责该组织在符腾堡的公共关系。作为其政治活动的一部分,他参加了该组织举行的若干会议和示威活动。在这方面,第一申诉人出示了联合王国的南方民主大会在2011年1月22日出具的一份证词、也门民主共和国前总统办公室在2011年1月23日出具的一份证词以及与他参加示威活动有关的照片和文章。

4.14 缔约国庇护主管部门认定第一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令人相信他所谓的今后将遭受酷刑的风险。庇护主管部门补充称,联合王国的南方民主大会和也门民主共和国前总统办公室出具的证词都是奉承讨好之作。尽管第二份证词提到第一申诉人的确是该组织的积极分子,但却未能详细说明其参与的活动或他发挥的作用。该证词仅简单地提到将第一申诉人遣返回也门将产生高风险,但没有提供任何支持这一说法的具体信息。

4.15 根据提交的证据,第一申诉人的活动主要是参加了南方民主大会或来自南也门的其他被放逐者组织的五次示威活动。关于联邦行政法院2011年5月27日的判决,缔约国声称有具体的证据证明也门当局过去曾密切监视南方民主大会的活动,而且该组织中的一些特别活跃分子或管理层的成员在被遣返回原籍国之后有可能受到伤害。不过,第一申诉人没有证明自己在该组织发挥的作用有可能吸引也门当局的注意。第一申诉人似乎仅参加了南方民主大会瑞士分部组织的示威活动。不过,这种示威活动不仅在瑞士而且在其他国家也是非常多的,也门当局根本不可能既关注那些被视为是意见领袖的人,又关注示威活动中出现的每一位示威者。缔约国庇护主管部门认为,虽然第一申诉人在瑞士参加了政治活动,但他并没有重要到被也门当局视为是现有政权的知名反对者的地步。即使第一申诉人主持南方民主大会在符腾堡的公共关系工作,也没有重要到致使其特别容易受害的地步。

4.16 此外,缔约国补充称,凭借刊登在互联网上的示威照片并不能得出也门当局已经注意到第一申诉人在瑞士的活动的结论。虽然可以从照片上认出他,但这唯一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在回到也门后会有遭受虐待的风险。显而易见,如果参与示威者之前不曾被也门当局关注的话,就很难在大型示威活动中认出他们,而本申诉中的情况似乎就是如此。

4.17 缔约国还指出第一申诉人陈述的事实有许多不一致之处,并因而质疑他是否可信。缔约国特别提到,第一申诉人是从首都的国际机场乘飞机合法离开也门的,如果他真的受到政治安全局的通缉或受到监视,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此外,考虑到他的职业和受到的培训,他不会不顾一切地冒着在乘客检查期间受到质疑的风险去乘坐国内和国际航班,而是会采取陆路交通方式离开也门。

4.18 缔约国还提出,对于2009年5月21日被捕、在曼苏拉监狱关押40天并受到讯问以及后来两次被拘留24小时的情况,第一申诉人仅能提供有限的信息。此外,内政部al-Brika总局签发的传票也没有具体说明传唤第一申诉人的理由。即便假设这份传票是真实的,它也不足以确定有最终遭受迫害的风险,因为第一申诉人可能出于任何原因受到传唤并在短期拘留之后获释。

4.19 缔约国还回顾指出,对于参观了监狱并施加压力使其获释的某组织的成员,第一申诉人几乎没有提供信息,而且在庇护会谈期间,他也未能提供该组织的名称。此外,在联邦移民局首次做出不予庇护的决定之后,第一申诉人才联系该组织要求提供证词,尽管移民局已经向他规定了提交该证词的时限。另外,在已提交的从这份证词的阿拉伯文原文翻译而来的两份非正式译文之间存在分歧,第二份译文根据联邦移民局提出的意见“更正”了第一份译文。缔约国庇护主管部门提到该证词中并未提及第一申诉人的姓名,也没有提及获得这些信息的方式。此外,该证词的内容与第一申诉人的陈述并不完全相符,因为他从未声称是人权积极分子或任何政治组织的成员。

4.20 缔约国辩称,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责备庇护当局认为第一申诉人的说法令人难以相信以及他对关键问题的指控与逻辑和常识不符因而缺乏可信性。

4.21 缔约国提出,综上所述,没有充分的理由担心在将第一申诉人遣返回也门之后他会面临具体的、个人的酷刑风险。从他提出的指控和证据中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其被遣返后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个人的酷刑风险。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认定将第一申诉人及其家人遣返回也门不会违反瑞士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国际义务。

申诉人关于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2年4月2日,这些申诉人就缔约国的意见进行评论。对于缔约国关于也门不存在普遍暴力局势和没有出现系统侵犯人权的做法的意见,这些申诉人回顾了其在2011年6月24日第一次提交的呈文,其中援引了多个表示情况正好相反的消息来源。此外,申诉人还援引了多份最新报告,其中都指出也门普遍存在酷刑和其他虐待情形,因参与政治活动、和平示威或普通刑事犯罪而被拘留的人遭受了酷刑和虐待,施暴者通常都不会因此受到惩罚。

5.2 缔约国认为第一申诉人未能证明在被遣返之后其本人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酷刑风险,而且他向庇护主管部门提供的证词是奉承讨好之作,对此,第一申诉人回顾指出他提交了若干份支持其陈述的正式文件,而且他的陈述都能在独立报告中得到证实。缔约国没有证实其关于这些文件可能不可信的主张。特别是,并没有具体的伪证迹象。缔约国批评这些证词中没有指明消息来源,对此这些申诉人辩称自己不可能证明这些文件的真实性,在证明这些文件虚假之前必须采信其为证据。

5.3 缔约国断言,除了导致其被捕的那次示威活动之外,第一申诉人在离开也门之前没有参加重大政治活动。第一申诉人回顾称,他在也门统一之前就已经是也门社会党的成员。他补充称,他在自己的陈述中表示是为了享受某些特权才加入也门社会党的,这明确表明他并不赞同也门社会党的观点,在庇护会谈期间,他还曾表示自己一直“内心感到愤怒”,意思是他对政治局势不满并且希望发生改变。第一申诉人声称,在示威期间他遭到殴打并被逮捕以及他曾经是也门社会党成员的这一身份显然都足以使他成为也门当局的目标。此外,不管其之前的政治动机如何,都能轻易引发也门当局的怀疑并进而导致其面临酷刑或其他虐待。

5.4 第一申诉人进一步声称,位于联合王国的南方民主大会在2011年1月22日出具的证词特别指出他以前从事的政治活动以及他在南方民主大会的成员资格已使他成为也门安全局的目标。

5.5 对于上述第4.15段和第4.16段中概述的缔约国的观点,第一申诉人声称他在符腾堡担任南方民主大会的重要职务,并补充称,有理由相信他将因为以往在也门的经历而在回国之际遭到逮捕。此外,简单搜索一下互联网就能发现他在流亡期间参加的政治活动。第一申诉人回顾了他的第一个主张,即他来自一个政治积极分子家庭,仅凭他的姓氏就足以引发也门当局的怀疑(见上文第3.4段)。此外,由于他在2009年5月21日的示威活动之后被拘留,他很有可能已经引起也门当局的注意,并因此将在回国之际被辨认出来。

5.6 关于第一申诉人对如何离开也门所作解释的可信性问题,他声称一个朋友冒着风险帮助他完成了这次逃离。第一申诉人补充称,没有理由认为这件事如缔约国所声称的那样与也门的实际情况不符。此外,他的陈述详细、充实并且可信。第一申诉人回顾指出,他从未声称自己是南方运动的高级别成员。尽管如此,他还是被也门当局视为是批评者并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在朋友的帮助下,他花费了大量金钱并隐姓埋名才得以在2010年1月逃离也门。

5.7 第一申诉人辩称,如果被迫回到也门,他将面临遭受酷刑或其他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真实和紧迫的风险。他补充称,如果将他及其家人驱逐回也门,瑞士将违反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依照《公约》第22条决定是否可以受理该来文。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认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其他国际调查程序或争端解决程序的审查。

6.2 委员会回顾指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确认个人已穷尽所有可用的国内救济办法,否则委员会不得审议任何个人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承认这些申诉人已经穷尽所有可用的国内救济办法。鉴于委员会未发现阻碍受理的其他证据,因此宣布来文可受理。

审议案情

7.1 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在考虑到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后,审议了本来文。

7.2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将第一申诉人及其家人遣返回也门是否将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不将个人驱逐或遣返(驱回)到有实质性理由相信其将面临酷刑危险的另一国家。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第一申诉人返回也门他个人会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有关国家是否一贯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形。但是,委员会回顾指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有关个人归国后其本人是否会有可以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

7.3 委员会回顾了第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来评估遭受酷刑的风险。尽管不一定“非常可能”存在风险(第6段),但委员会注意到举证责任一般由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在其面临“可预见、真实和个人”风险的有争议案件中出庭。委员会进一步回顾称,根据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主管部门对事实的调查结果,但是不会被这些调查结果所约束,相反,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委员会有权根据每一案件的整个情节,对事实进行自由评估。

7.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曾提请注意第一申诉人的陈述中有明显的事实不一致之处。委员会还注意到第一申诉人针对缔约国提出的问题提交的信息。但是,委员会认为第一申诉人陈述中的不一致之处并不能阻碍委员会评估其被驱逐回也门之后面临的酷刑风险。

7.5 在评估本案中的酷刑风险时,委员会注意到第一申诉人声称自己于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之间被也门当局三次逮捕和拘留,并且在拘留期间遭到殴打和威胁。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辩称第一申诉人在普通庇护程序期间向缔约国庇护主管部门提交的这些指控是没有根据的,而且第一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详细说明拘留原因。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质疑曼苏尔监狱当局、非政府组织al-Mauna、总部设在联合王国的南方民主大会以及也门民主共和国前总统办公室出具的证词的真实性,特别是因为这些证词都没有指明其中所载信息的来源,而且并不完全符合第一申诉人自己的陈述。委员会还注意到第一申诉人针对这些问题提交的信息。委员会认为,在这方面,第一申诉人声称自己在抵达瑞士之前曾遭受也门当局的虐待,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支持这一说法,也没有提供医疗报告佐证他曾因鼻子遭受警棍重击而受伤,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此后安全局或也门其他机构曾经查找过他。

7.6 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第一申诉人声称自己参加了南方民主大会的活动。委员会特别注意到,第一申诉人声称在符腾堡担任了南方民主大会的重要职务,他的姓名和照片与该组织之间存在链接,而且被公布在互联网上。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第一申诉人声称他来自政治积极分子家庭,仅凭其姓氏就足以引发也门当局的怀疑,但委员会认为他并没有详细解释这一说法或提交证据加以佐证。委员会认为,第一申诉人未能拿出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自己在瑞士从事了任何足以引起也门当局注意的重要政治活动,也没有提交任何其他证据证明也门当局在也门查找他或者他个人在被遣返回也门后将面临酷刑风险。

7.7 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根据第一申诉人提交的信息,包括关于他在离开也门之前从事不明性质的政治活动和在瑞士从事的性质模糊的政治活动的信息,都不足以表明他个人在被遣返回也门之后将面临酷刑风险。虽然对有关也门侵犯人权包括滥用酷刑的多份报告深为关切,但委员会回顾指出,为施行《公约》第3条之目的,相关个人必须在其被遣返回去的国家面临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酷刑风险。综上所述,委员会认定不能确定存在这种风险。

7.8 第一申诉人的妻子和儿子的案件与本案有关,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单独审议。

8.综上所述,禁止酷刑委员会依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驱逐回也门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