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从事经济活动人口

19,048 (2.7)

19,426 (2.9)

19,803 (1.9)

20,326 (2.6)

20,797 (2.3)

21,188 (1.9)

21,604 (2.0)

参加经济活动率 - 男子 - 妇女

60.6

74.7

47.3

60.0

75.3

47.3

61.1

76.0

47.2

61.7

76.4

47.9

62.0

76.5

48.5

62.0

76.1

48.7

62.2

75.6

49.5

就业人口

18,612

(2.9)

18,085 (3.00)

19,253

(2.8)

19,873 (3.0)

20,377 (2.7)

20,764 (1.9)

21,048 (1.9)

失业率

2.3

2.4

2.8

2.4

2.0

2.0

2.6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关于从事经济活动人口情况的年度报告”。

注:括号内数字指比上一年度周期增长的百分比。

15. 韩国目前使用劳工组织计算失业率的方法(即询问失业工人是否在前一周中积极寻找工作)。不过,由于在1996年12月加入经合组织,韩国打算采用多数经合组织成员国使用的计算失业率方法,即便用四周的标准而不仅仅是前一周期间的调查结果。

16. 1991年以来,从事农业、林业和渔业的工人人数不断在减少。在一直稳步增长的制造业中,尽管劳动力市场总的就业情况趋于稳定,工人人数仍不断在减少,1994年和1995年两年是例外,该两年工人人数均比上一年度略高。社会基础设施领域和服务业的工人人数不断在增加。长期工相对于临时工的比例则在下降。

表2. 按产业分列的就业趋势

(单位:千人;%)

产 业

年 份

农 业

矿业和制造业

社会基础设施和其他服务业

林 业

渔 业

矿 业

制造业

总 计

建筑业

批发业

零售业

旅馆业

餐馆业

银行业

运输业

货仓业

发电业

私 人

服务业

1992

2,991 (-2.4)

4,891 (-3.4)

4,828 (-3.3)

11,079 (5.6)

1,658 (5.6)

4,419 (8.1)

1,638 (8.0)

3,364 (0.9)

1993

2,828 (-5.4)

4,704 (-3.8)

4,652 (-3.6)

11,721 (5.8)

1,685 (1.6)

4,848 (9.5)

1,711 (4.5)

3,488 (3.7)

1994

2,699 (-4.6)

4,735 (0.7)

4,695 (0.9)

12,403 (5.8)

1,777 (5.5)

5,198 (7.4)

1,761 (2.9)

3,667 (5.1)

1995

2,541 (-5.9)

4,799 (1.4)

4,733 (1.7)

13,037 (5.1)

1,896 (6.7)

5,358 (3.1)

1,857 (5.5)

3,926 (7.1)

1996

2,405 (-5.4)

4,701 (-2.0)

4,677 (-2.0)

13,657 (4.8)

1,968 (3.8)

5,628 (5.0)

1,927 (3.80)

4,135 (5.3)

1997

2,324 (-5.4)

4,501 (-4.3)

4,475 (4.3)

14,223 (4.1)

2,004 (1.8)

5,799 (3.0)

2,002 (3.9)

4,419 (6.9)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关于从事经济活动人口情况的年度报告”。

注:括号内数字为相对于上一年度的增减率。

3. 就业政策

(a)实行新的就业政策法规

17. 韩国政府于1993年12月颁布了“基本就业政策法”。法令规定国家应拟订基本就业政策计划和制订全面就业政策措施,开发工人的职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它还通过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效力和平衡劳动力的供求关系,为国家稳定就业政策确定了基本方针和方法。

18. 1995年7月以来,根据《就业保险法》建立的《就业保险制度》便开始实行。建立这一制度是为了向失业工人提供失业补助金以稳定其生活、提供就业服务以促进就业和重新就业、支持开发工人的职业能力。这一制度为针对产业结构调整造成的结构性失业作出政策反应和采取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措施奠定了基础。这一制度实行后,韩国便有了四大社会保险制度,其他三个制度为工伤事故补偿保险、健康保险和国家养恤金。

19. 1996年12月颁布了“改善建筑工人就业法”。这一法令为建筑工人引进了退休节约互助基金会制度。建筑工人在体力劳动者中占很高比例,但由于流动性大且往往是在逐日基础上雇用,他们通常得不到政府政策的保护。因此,这一法令为就业稳定、职业发展和工人福利的促进奠定了基础。

(b)就业安置和职业指导

20. 国家一级的就业服务由53个组织提供:46个地方劳工处和7个人力资源银行。建立人力资源银行和雇用独立的职业顾问是为了扭转就业服务处的低效率,提供更有系统的就业安置服务。这些国家一级的就业服务机构与其他公营职业介绍所密切联系,其中包括地方政府开办的就业信息中心和工作信息处。

21. 中央就业信息处出版并免费提供《广域工作信息周刊》,向求职者和工作提供者提供关于职位空缺和劳动力市场的必要信息。此外,地方劳工处还免费提供一周一次的出版物,其中载有21个领域的信息,并建立了24小时运转的声音应答系统,以便向求职者提供职位空缺方面的信息。在1996年,声音应答系统使用者共计348,306人次,平均每天有954个电话。1997年以来,包括汉城劳动局在内的六个区劳动局提供了更先进的声音应答系统服务,来电询问者可先指出希望得到的待遇,从而把信息的范围缩小。此外,劳动部互联网主页还提供了下述与工作有关的服务:职位空缺及求职申请登记、工作信息、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等。

22. 1995年7月就业保险制度生效时建立了一个数据库,以便将有关领域所有信息合并在一起,这些领域包括:工作安置、职业训练和教育、劳动力市场趋势、就业调整支助方案。1987年建立的计算机化职业管理网络已提升为覆盖全国工作安置情况的综合网络。这一网络向地方政府和国家一级就业服务机构开放。截至1997年10月,该网络开放服务的单位共有214个:52个地方劳工处、144个地方政府服务处、韩国人力局17个分局、爱国者和退伍军人部。

23. 政府打算通过加强人力资源银行的作用扩大公共就业服务。根据该计划,将在大城市和大工业中心另外再设立20个人力资源银行,每家银行将配置独立职业顾问、助理人员和2名职业指导员,以促进工作安置服务。同样地,地方劳工处的工作保障部门和就业保险部门将配置独立职业顾问(每个劳工处6名顾问,46个劳工处共计276名顾问),22个被认为公众易于利用的地方劳工处将改组为综合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工作安置、职业指导和失业补助等综合服务。

(c)职业训练和教育

24. 截至1997年年度,公营职业训练所有95间,占职业训练所总数(473间)的20%。为了促进私营部门进一步参与职业训练并在这一领域发挥更大作用,为了促进公营和私营部门的相辅相成性,韩国政府努力确保公营职业训练所主要为高中毕业生、中老年人、残疾者和其他脆弱群体提供基本和先进技能训练,而私营训练所则提供企业所需专业工作以及公营训练所难以提供训练的其他工作所需的基本和先进技能训练。

25. 此外,为了顺应产业变化的要求,改进了人力资源开发系统以培养多种技能工人,并为此目的新将19个配备有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材料和设施的训练所指定为理工学院。这些学院的训练和教育课程包括诸如生产自动化、机械电子学、信息和电信设施、工业设计等先进技术领域。

(d)促进多种雇用类型

26. 现行的劳动法禁止任何工人供应活动,工会从事的不在此限。不过,劳动力市场仍广泛使用雇员租赁办法。政府自1993年以来便禁止这种做法,而截至1996年12月,查明的非法供应案件共计570起,对其中21起已起诉。但问题是,政府严格制裁非法的工人供应活动的结果使租赁雇员失去了工作,而且也助长了企业僵硬的雇用做法。鉴于上述情况,在同工人和雇主磋商后,政府拟出了“保护……调度工人法”,并于1998年7月1日付诸实施。法令保护调度工人(或租赁雇员)的工作条件,促进多种雇用类型,同时又尽量减少将工人调度计划合法化可能引起的工作不安全感。

(e) 就业保险制度下的积极就业政策

27. 1995年7月以来,长期工人数为30人或以上的工作场所适用失业补助金办法(即就业保险制度下三个方案之一),长期工人数为70人或以上的工作场所则适用另两个方案(即就业保险项目和职业能力发展项目)。不过,在1998年3月,失业补助金办法的适用范围已扩大到5名或5名以上工人的工作场所,另两种方案也将从1998年7月开始对5名或5名以上工人的工作场所适用。这些就业保险方案将在1999年7月进一步扩大适用到工人少于5名和雇用临时工和非全日制工人的工作场所。

表3. 就业保险覆盖范围

截至1998年4月30日(单位:工作场所/人数/%)

覆盖的工作 场所数目

覆盖的工人人数

共 计

男工人

女工人

共计

130,488

4,771,013

3,503,844

1,267,169

就业保险制度下所有三个方案

35,059

3,581,624

2,661,747

919,877

失业补助金方案

95,429

1,189,389

842,097

342,292

28. 失业保险制度的资金来自被保险工人和雇主(即投保人)分摊缴款的保险费。这些费用主要用于失业补助、就业保障项目和职业能力发展项目。最高保险费率为3%,视保险制度的收支趋势及其他有关经济情况而定。目前这三种方案的保险费率为:失业补助总额占0.6%、就业保障项目占0.2%、职业能力发展项目占0.1-0.5%(取决于企业规模)。

29. 就业保险制度下的就业保障项目的目的在于:通过防止工业结构和工商业环境变化引起的失业来加强就业保障;促进雇用妇女、中老年人和其他脆弱群体;将关于职位空缺和求职者的有关信息汇总以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调配和利用。为此目的,通过以下补助方式向雇主提供了财政支助:暂时停工补贴、职业转换训练补贴、开始营业教育/训练补贴、重新调配劳动力补贴、征聘新职工补贴、改换工作训练补贴、鼓励雇用中老年人补贴、鼓励重新雇用补贴、鼓励儿童保育假补贴、儿童保育设施补贴。此外,还有贷款项目可帮助雇主抵补建造或扩充厂内儿童保育设施的开支。

30. 职业能力发展项目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终身的职业训练制度,已使工人在整个工作寿命中能不断发展和提高自身的能力。在厂内进行职业训练的雇主,项目提供90-100%(大企业为70-80%)的培训费用;在大专、高等教育机构或劳动部指定的训练所为其工人提供职业训练的雇主,项目提供70-90%培训费用。此外,允许工龄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工人请带薪假30天或30天以上以进行职业训练,并在此期间照常支付工资或支付更高工资的雇主,项目提供工人的工资另加70-90%的培训费用,但以600万圆(大企业为400万圆)为限。

31. 职业能力发展项目也向工人提供财政支助。50岁和50岁以上退休工人在职业训练所或学校专修培训课程,项目提供90%的学费,但以100万圆为限。将被替换的被保险工人和先前有保险的被替换工人专修开始营业训练/教育课程,项目提供全部训练/教育费用。此外,进入或上工艺学校或大专或高等教育机构的被保险工人可从一个贷款项目借款支付学费,年利率只为1%,贷款应在头两年宽限期届满后四年内还清。还为需要学会新技能和工艺才能找到新工作的失业工人提供重新就业培训。为了抵补培训费用,还向训练提供者和有关工人提供财政支助和训练补贴。

32. 失业补助是为了稳定失业工人及其家庭的生计并通过系统提供关于职位空缺和职业训练的信息促进重新就业。失业补助金分成两类:求职补助和就业促进补助。前者是为了稳定失业工人的生计并帮助他们寻求新的职业,而不致于遭遇严重的财政困难;后者则是为了促进重新就业。就业促进补助还可以再分成四类:及早重新就业补助、职业能力发展补助、广域求职补助和搬家补助。凡最近18个月内买就业保险至少超过12个月的工人均有权领取求职补助。求职补助金额为先前平均工资的50%,补助期从60天到210天不等,视保险期间的长短和失业时的年龄而定。

表 4:领取求职补助的天数

离职时年龄

保 险 期 间

6 个月至 1 年

1-3 年

3-5 年

5-10 年

10 年以上

30 岁以下

60 天

60 天

90 天

120 天

150 天

30-50 岁

60 天

90 天

120 天

150 天

180 天

50 岁以上

60 天

120 天

150 天

180 天

210 天

4. 对雇用脆弱群体的支助

(a)雇用妇女的政策措施

33. 经济稳步增长,妇女参加工作的动机增大,加上政府为改善妇女就业环境所采取的政策措施,结果提高了妇女参加经济活动率。1997年,这一比率为49.5%,预期还会进一步上升。

表 5:妇女从事经济活动的趋势

(单位:千人,%)

15 岁和 15 岁以上人数

参加经济

年 份

从事经济活动人口

未参加经济

活动率

失业率

小 计

就 业

失 业

活动人口

%

(%)

1980

12,659

5,142

5,222

190

7,247

42.8

3.5

1985

14,258

5,975

5,833

141

8,283

41.9

2.4

1990

15,897

7,474

7,341

133

8,423

47.0

1.8

1995

17,307

8,363

8,224

139

8,944

48.3

1.9

1996

17,593

8,568

8,434

134

9,025

48.7

1.6

1997

17,866

8,843

8,639

204

9,023

49.5

2.3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办公室《从事经济活动人口年鉴》。

34. 《大韩民国宪法》提倡平等原则,第11条第1款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因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而在政治、经济、社会或文化生活方面予以歧视。《劳动标准法》第5条也载明这一原则,指出“雇主不得因工人的性别予以歧视,也不得在雇佣条件方面实行基于国籍、宗教或社会地位的歧视待遇”。1987年颁布的《平等就业法》包含了平等原则,其中规定“禁止在征聘和雇佣方面实行歧视”、“同工同酬”、“禁止在教育、工作安排和晋升方面实行歧视”、“禁止在退休和解雇方面实行歧视”。韩国政府于1997年12月批准了劳工组织关于《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清楚表明了它实现同工同酬的决定。

35. 为了促进妇女就业并改善其工作条件,韩国政府于1995年8月对《平等就业法》作了大量修订。修订后的该法令禁止在工人的福利方面——包括用现金或实物支付的补助和住房贷款——实行任何歧视。此外,法令还增列了一项规定,要求在制订用以确定同值工作的标准时应同工人代表、包括妇女工人代表协商。这项规定为确保同工同酬原则的真正落实提供了法律框架。

36. 在相关的一项措施中,政府仔细审查了各种公司决定实际工作条件的就业规则,并促请雇主消除征聘、雇佣、工资和退休等方面对妇女工人的任何歧视。结果,废除了银行界基以性别的人事管理方法(即所谓的女出纳员制度),这种方法在以往是一种臭名昭彰的性别歧视制度。1997年以来,政府指导了工人人数超过100人的公司纠正其工作条件,包括工资计算方法方面任何基于性别的歧视。

37. 《劳动标准法》和《平等就业法》目前对拥有5名或5名以上工人的工作场所适用。即是说,拥有4名或4名以下工人的公司不受这些法令限制。不过,政府为这些公司的工人另设了一种保护机制:如果工人在工作安排或晋升方面受到任何损害,有关地方劳工处将劝告雇主纠正有关情况,并向工人提供通过《民事诉讼法》解决的资料。

38. 为了减轻家庭的儿童保育负担从而令已婚妇女能进入劳动力市场,政府于1994年10月制订了“扩大儿童保育设施政策措施”。1995-1997年期间,投资或提供贷款建造儿童保育设施总共花了1.3万亿元。截至1997年年底,全国共有15,365个儿童保育中心,其中有158个中心设在公司内部。在另一项旨在扩大儿童保育设施的努力中,政府在1997年划拨了94亿元支助同中小公司合设的儿童保育中心的安装费(每个中心272万元)。政府还大力支持韩国劳工福利公司开办公立儿童保育中心。此外,自1995年以来,政府还为在工作场所开办儿童保育中心的公司提供财政支助,支付幼儿园老师的工资。

表 6:儿童保育中心年度趋势

(截至1997年12月)

年 份

总 计

国营或公立 儿童保育中心

私营儿童 保育中心

设在公司的 儿童保育中心

设在家庭的 儿童保育中心

1992

4,513

720

1,808

28

1,957

1993

5,490

837

2,419

29

2,205

1994

6,975

983

3,091

37

2,864

1995

9,085

1,029

4,125

87

3,844

1996

12,098

1,079

6,037

117

4,865

1997

15,365

1,158

8,172

158

5,877

39. 《平等就业法》规定了“育儿假方案”。根据这项规定,当孩子不到一岁的工人为照顾孩子申请育儿假时,她或他的雇主可准予请假。为促进广泛实施这一方案,政府于1995年7月开始提供“鼓励育儿假补贴”。给予提供育儿假雇主的这种补贴数额目前(1997年)为每个工人每月90,000-135,000元。此外,还提供“鼓励重新雇用妇女补贴”,以促进重新雇用因怀孕、分娩和育儿而离开公司的妇女工人。在一定期间内重新雇用因上述原因离开的妇女工人的雇主可得到一笔一次性补贴,数额每年由劳动部长决定。

表 7:鼓励育儿假补贴支付情况

年 份

补贴数额标准

支 付 案 例

公司数目

支付补贴总额

- 大公司:每月每工人 8 万元

1995

68

5,600 万元

- 中小公司:每月每工人 12 万元

1996

同上

442

14.46 亿元

- 大公司:每月每工人 9 万元

1997

473

20.31 亿元

- 中小公司:每月每工人 13.5 万元

40. 为了发展妇女劳动力的职业能力并增加妇女参与工业活动,新建了10所女子技术中学,并将98所先前只收男生的技术中学改为男女同校的学校。在1993-1996年期间至少受过一次职业训练的女学员共计有107,000人,占学员总人数16.2%。公立职业训练所中的妇女比例从1994年的8.2%上升到1996年的11.7%。

表 8:妇女职业训练趋势

(单位:人)

年 份

总 计

公立职业训练所

厂内训练所

认可的私营训练所

1993

32,682

2,682

22,013

7,988

1994

35,283

2,663

26,100

6,520

1995

37,644

2,555

29,291

5,798

1996

34,077

5,174

22,367

6,536

1997

40,324

10,232

23,112

6,980

41. “劳动妇女中心”是为了刺激经济活动,并向由于育儿等家务负担而难以通过一般训练所予以培训的已婚妇女提供职业能力发展机会。1993-1996年期间,每年建造三个中心,1997年又新建了5个中心,总计为17个。劳动妇女中心举办短期(不超过6个月)培训班,课程范围包括计算机、电子出版、阅读指导、烹饪、理发、家务管理等,并同企业密切合作提供就业安置服务。1993年以来,共有19,292名妇女接受了职业训练,其中8,565人已经就业。此外,共有42,572名妇女选了社会文化教育课程。

(b)鼓励残疾者就业

42. 为促进残疾者就业、职业康复和就业保障并帮助他们过象样的生活,韩国政府颁布了《鼓励残疾者就业法》。此外,为了显著增加残疾者的就业,政府在1996年5月重新审查了鼓励残疾者就业的现有政策措施,并制定了“鼓励残疾者就业五年(1996-2000)计划”。该计划的3,800亿元预算主要用于支助残疾者职业训练所、建造残疾者专业学校、创建残疾者能较易找到工作的商业环境。

43. 根据《鼓励残疾者就业法》,300名工人以上的大公司必须雇用残疾工人。1993年修订了该法令,将残疾工人的定额从先前的1.6%提高到2.0%。不遵守这一强制性定额的雇主必须缴纳罚款,金额由劳动部长根据最低工资水平决定。大公司雇用的残疾工人人数从1991年的8,764名增加到1996年的10,185名,国家和地方政府雇用的残疾公务员人数也从1991年的1,698名增加到1997年6月的2,999名。

44. 此外,政府还向雇用残疾工人人数超过定额的雇主提供财政支助。对于工人人数不到300名的公司而论,财政支助由“鼓励雇用残疾者补助金”划拨。1992年至1997年6月期间,财政支助和补助分别为17.9亿元和54.6亿元。另一种鼓励雇用新残疾工人的措施是补贴那些让新雇用的残疾工人就业超过一年的雇主,截至1997年6月,政府在这方面已花了18.2亿元。

表 9:残疾者雇佣趋势

(单位:人,%)

公 司

国家和地方政府

年 份

工人人数

残疾工人 人 数

残疾工人 比 例

公务员 人 数

残疾公务员人 数

残疾公务员比 例

1993

2,013,363

8,834

0.44

279,480

1,987

0.71

1994

2,092,055

9,097

0.43

280,887

2,181

0.78

1995

2,238,490

9,582

0.43

279,849

2,309

0.83

1996

2,279,116

10,185

0.45

294,594

2,926

0.99

1997 年 6 月

2,279,116

10,185

0.45

293,167

2,999

1.02

45. 1997年6月,政府指定了16所学校作为“特别学校”,以促进残疾者职业训练所,提高残疾者的技能。此后,政府还提供了额外的补贴,例如用以支助训练设施的补贴。此外,还将均匀分布在全国各地的15所公立的职业训练所指定为“残疾者职业培训机构”。这些学院必须确保起码5%受训者是残疾的人,它们可以为一般受训者和残疾受训者编制特别课程或新课程。这些被指定的训练所还得到政府补贴,以改进训练设施和服务设施、支付培训残疾学员或帮助他们就业的教师特别津贴。此外,私营职业培训机构购置训练设备和器材可获补贴,安装设备可获贷款。

46. “职业康复综合中心”定于1999年2月开张。中心将设于京畿道,将为严重残疾者提供职业训练、职业康复和开展研究工作。此外,2000年3月之前将在釜山建成一所“两年制专业学校”,以便将残疾工人培训成为高度熟练的技术人员。

(c)鼓励老年人就业

47. 55岁和55岁以上老年人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从1993年的12.6%上升到1997年的14.3%,预期在2000年初会超过16%。为了应付社会迅速老龄化,政府拟定了政策措施以帮助老年人寻求符合其能力的工作。老年人就业率从1993年的4.82%显著上升到1996年的6.24%。

48. 为了鼓励老年人就业,政府列出了一份被认为对老年人适宜的职业清单,并敦促被选定的公司在雇用工人时优先考虑老年人。1992年列出了载有20种职业的清单,1995年在清单上又增添了20种职业。1997年底进行了调查,希望能找出更多可列入清单的合适职业。在所列职业中,老年人就业率的目标2000年为80%,政府将积极鼓励各公司雇用更多的老年工人。1996年开始实行“鼓励老年人就业补贴”支助老年工人比例超过5%的公司。5,154家公司在这个补贴方案下共获得了64亿元的补贴。另一个旨在鼓励老年人就业的方案是给予新雇用老年人工人的雇主的“新雇用老年人补贴”。

(d)鼓励雇用低收入者

49. 低收入者得到的支助是以社会救济金的形式提供的,但必须向他们提供职业训练的机会,使他们能自食其力。因此,自1993年以来便为低收入者进行职业训练,帮助他们实现自给自足,以挣得更高收入。

50. 政府向低收入者和下述潜在非技术劳动力提供职业训练:生计保护受惠者、孤儿保护受惠者、低收入农民家庭和渔民家庭、失业工人、残疾者、即将退伍军人、家庭主妇、中老年人、待业青年、没上高等学校的初中和高中生。政府的补助不但支付他们全部的训练学费,而且在训练期间向他们提供训练津贴。此外,当受训者在获得所需资格或完成训练课程后就业时,还向他们提供一笔津贴,以提高职业训练的效益。1997年,总数26,339名受训者中有17,684名完成了训练课程,7,321人找到了工作(就业率为41.4%)。1998年受训者就业人数指标为100,000人。

B. 第7条. 工作条件

1. 工作条件安全保障

51. 根据1953年生效的《劳动标准法》,基本工作条件(包括工资、工作时间、休假、请假和解雇)受法律保护。为贯彻这项法令,自1998年5月以来,在全国各地46个地方劳工处共有840名劳动保护检查员在工作。劳动保护检查员的主要任务是在工作场所进行劳动检查、处理申诉、在行政和司法上处理工人提出的指控和诉讼。

52. 截至1998年6月,《劳动标准法》不适用于长期工少于5人的工作场所,但为了保护这些工人,政府在地方劳工处设置了“微型公司工人申诉处理中心”。为了尽量减少对工作条件发生争议,政府编制并散发了一份载有基本工作条件的标准工作合同表格,并提供了有关法律咨询方面的信息服务。预期自1999年开始,《劳动标准法》的某些规定会适用到工人人数少于5人的工作场所。

53. 《劳动标准法》禁止任何基于国籍的歧视。因此,合法雇用的外国工人受到与本国工人相同的保护。但法令不适用于没有合法居留权或工作证的外国工人。尽管如此,对自1995年2月以来实际上提供劳动力的“工业技术见习生”还是基于人道主义提供了保护。《劳动标准法》的有些规定也对他们适用,包括那些涉及不得强迫劳动和施加暴力的规定,以及关于工资、工作时间、休假和请假等方面的规定和《工伤事故赔偿保险法》和《最低工资法》。

54. 1994年2月以来,向非法外国工人提供了工伤事故赔偿,有效期追溯到1991年。此外,每个地方劳工局的“外国工人申诉处理中心”都提供咨询服务和处理逾期付款事宜。

表10:保护《劳动标准法》规定的工作条件

条 件 类 型

内 容

工 作

成年人

每天 8 小时,每周 44 小时

时 间

未成年人 ( 未满 18 岁 )

每天 7 小时,每周 42 小时

男性成年人

每周不超过 12 小时,而且雇主与有关工人须就此达成协议

超时工作

女性成年人

每天不超过 2 小时,每周不超过 6 小时,每年不超过 150 小时,而且雇主与有关工人须就此达成协议

时 间

未成年人 ( 未满 18 岁 )

每天不超过 1 小时,每周不超过 6 小时, ,而且雇主与有关工人须就此达成协议

加班补贴

另加正常工资小时工资率的 50% 或更多

妇女和未成年人

禁止 (22 : 00-6 : 00) 的夜班

夜 班

夜班补贴

另加正常工资小时工资率的 50% 或更多 ( 对男性成年工人而言 )

每周假日

每周一天 ( 每年 52 天 ) 带薪假日

休 假

劳动节 (5 月 1 日 )

带薪假日

假日加班补贴

另加正常工资小时工资率的 50% 或更多

带薪年假

工作整年的工人每年 10 天带薪假,工作时间为 90% 或以上的人每年 8 天带薪假 ( 工龄 2 年或以上的工人每多工作一年另加一天年假 )

请 假

带薪月假

每月 1 天 ( 每年 12 天 ) 带薪假

带薪经期假 ( 妇女 )

每月 1 天 ( 每年 12 天 ) 带薪假

产前和产后假 ( 妇女 )

60 天带薪假

育儿假 ( 妇女 )

若提出申请,不超过一年的无薪假

退 职 金

连续工作一年或以上的工人,每连续工作一年可得相当于 30 天工资的退职金

解 雇

必要前提

不允许无理解雇 ( 在雇佣人数调整的情况下,管理部门应尽力避免提前解雇;制订选择被解雇者的公平标准;提前 60 天通知工人;同工人代表真诚磋商 )

解雇通知

提前 30 天通知或给予有关工人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贴

暂 时 停 工

若雇主应对停车负责, 70% 的正常工资

工伤事故赔偿

(1) 工伤或工作引起疾病的医疗赔偿; (2) 暂时停工赔偿; (3) 残废赔偿; (4) 遗属养恤金; (5) 丧葬费

2. 最低工资保证

55. 《最低工资法》自1986年12月以来屡次扩大了其适用范围,1990年1月开始对10名工人或以上的工作场所适用。1998年该法令又再次修订,将工人人数为5名或5名以上的工作场所也包括在内。对工人人数少于5名的工作场所将给予更多的考虑。

56. 最低工资水平每年由劳动部根据实际生活费用、当前工资和劳动生产率确定。在作出最后决定之前,最低工资委员会审议了各职业类型的最低工资水平。最低工资水平每年都往上调整。1992年至1998年8月期间从最低工资制度受益的工人人数列于下表:

表11:从最低工资制度受益的工人人数

(单位:工作场所,人员)

1992 年

1993 年

1994 年 1 月至 8 月

1994 年 9 月至 1995 年 8 月

1995 年 9 月至 1996 年 8 月

1996 年 9 月至 1997 年 8 月

1997 年 9 月至 1998 年 8 月

覆盖范围

10 名或 10 名工人以上的工作场所

覆盖工作场所数目

88,771

98,695

103,774

112,274

117,658

122,351

-

覆盖工人人 数

4,620,16 4

5,045,064

4,916,322

4,863,923

5,380,697

5,240,135

5,324,834

从此一制度 中受益的工人人数

392,502

227,519

102,312

103,312

103,191

127,353

123,513

资料来源:劳动部“工作场所情况调查”;最低工资委员会“工资调查报告”。

3. 工资与收入

(a)确定工资水平

57. 1988至1991年期间,年工资增长率为18.2%。主要由于工资的大幅度上升,随之而来的便是高物价和低竞争力等经济问题。为此,政府选择了780个工作场所,建议它们把每年工资增长率限制在5%以下。由于这种建议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际增长率还是超出了建议的水平。

58. 1993年和1994年,政府建议各公司遵循国家一级的工会与雇主组织议定的工资增长率。1995年和1996年,由于劳资双方无法就工资增长率达成协议,政府建议各公司按照劳动事务专家和中央三方委员会公共利益成员所建议的增长率提高工资。但自1997年以来,政府便遵循由劳资双方自行决定的原则,不再提出任何建议的水平。

(b)工资水平

59. 近年来,工资水平每年不断上涨。1996年,长期工人数为10名或10名以上的公司每月平均工资为1,367,501元,比上一年度增加了11.2%。但在1997年,部分由于经济不景气,部分由于劳资双方努力放慢工资增长速度,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10%。

表12:工资及消费者物价趋势

(单位:元,%)

名 义 工 资

消费者物价

实 际 工 资

年份

数 额

增长率

指 数

增长率

指 数

数 额

增长率

指 数

1992

869,284

15.2

71.1

6.3

86.0

1, 010 ,795

8.4

82.8

1993

975,125

12.2

79.8

4.8

90.1

1,082,269

7.0

88.6

1994

1,098,984

12.7

89.9

6.2

95.7

1,148,364

6.1

94.0

1995

1,222,097

11.2

100.0

4.5

100.0

1,222,097

6.4

100.0

1996

1,367,501

11.9

111.9

4.9

104.9

1,303,623

6.7

106.7

1997

1,463,300

7.0

119.7

4.5

10 9 .6

1,335,128

2.4

109.2

注:1.实际工资为名义工资按1995年消费者物价调整得出的结果。

2.1995年系工资指数及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基年。

3.消费者物价增长率按年计算。

(c)工资与收入的分配

60. 随着工资水平的上升,收入的分配也有所改善。劳动收入分配率自1992年以来一直停留在61.0%,1996年上升到63.7%。吉尼系数也从1990年的0.2732降到1996年的0.2540, 表明收入分配有所改善。

61. 此外,各行业之间以及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有所缩小。可是,不同规模的公司之间的工资差距则反而扩大,1997年略为有改善是例外。

表13:劳动收入分配率

年 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劳动收入分配率

60.2

61.0

60.4

60.0

61.2

63.7

64.3

资料来源:韩国劳工研究所,“韩国劳工研究所劳工统计”。

表14. 吉尼系数

年份

1985

1990

1995

1996

吉尼系数

0.3110

0.2732

0.2487

0.2540

资料来源:劳动部,“1996年工资结构基本调查报告”。

表15. 工资差距趋势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大小公司之间 的工资差距 a /

1.14

1.26

1.35

1.35

1.41

1.38

1.36

1.38

1.40

1.43

1.38

男女之间的 工资差距 b /

2.0

1.95

1.90

1.87

1.83

1.79

1.77

1.71

1.68

1.64

1.61

资料来源:劳动部“劳工统计每月调查报告”。

a/工人人数为500人或500人以上的公司的平均工资除以工人人数为10至29人的公司的平均工资。

b/男性工人的平均工资除以女性工人的平均工资。

4. 劳工福利

62. 《促进中小企业工人福利法》于1993年12月以来便开始实施,目的在于促进中小型公司工人的福利,因为这些公司的工人福利安排比大公司的要差。按照这一法令,劳动部拟订并执行促进福利的基本计划,包括支持地方政府安置和经营劳工福利设施,筹集“劳工福利促进基金”,以支付促进中小型公司工人福利的费用。后一种方案由政府投资和发行彩票所得利润筹集资金,用途如下:(一) 买房或租房贷款;(二) 稳定生活的贷款和资金支持;(三) 学费贷款和支助;(四) 公共劳工福利设施安置和经营支助;(五) 在中小型公司设置和经营福利设施的支助和贷款;(六) 文化活动支助。

63. 《延长工作寿命和支持就业保障法》自1997年8月便开始实行。根据这一法令,政府经营储蓄帐户,(一) 向工人提供课税受益;(二) 向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公司提供财政支持;(三) 向改换行业但仍雇用原有工人的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四) 补贴重新雇用某些行业排挤的老年人或妇女工人的公司。

5. 工业安全保证

(a)有关法规

64. 《工业安全和健康法》为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规定了必须遵守的具体条件。其他有关法规包括:《工业安全和健康法》执行令和实施条例;《预防肺尘病及保护患肺尘病工人法》、这一法令的执行令和实施条例。此外,公告、细则、指示、技术准则和工作环境标准都提供了有关的规章条例或建议。

(b)工伤事故的目前趋势

65. 工伤事故发生率自1980年中期以来一直在下降,自1995年首次有记录(0.99%)以来,截至1997年一直低于1%。至于职业病,尽管有新的职业病发生,但由于采取了积极的预防措施,怀疑患职业病的工人人数一直在减少。相反,怀疑患一般疾病的工人人数及比例则在增加,因为越来越多的人患有各种成人病,包括慢性退化疾病。

表16. 工伤事故发生率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工人总数 a/

7,922,704

7,058,704

6,942,527

7,273,132

7,893,727

8,156,894

工伤事故受害工人人数

128,169

107,435

90,288

85,948

78,034

71,548

工伤事故起数

125,755

105,330

88,817

83,480

76,388

70,188

频率 b/

6.35

6.02

5.18

4.69

3.90

3.49

严重率 c/

2.16

2.65

2.41

2.47

2.10

2.19

事故率 d/

16.18

15.22

13.01

11.82

9.89

8.77

事故率 e/

1.62

1.52

1.30

1.18

0.99

0.88

a/工伤事故补偿保险承保的工人总数。

b/频率: ´1,000,000

c/严重率:´1,000

d/事故率:´1,000

e/事故率: × 100

表17. 怀疑患有职业病或一般疾病的工人比例

( 单位: %)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职业病

0.21

0.16

0.12

0.08

0.09

0.08

一般疾病

3.21

3.71

4.03

4.59

5.42

6.12

(c)工伤事故预防措施

66. 政府采用了先进的工业安全和健康制度,包括材料安全数据表、工序安全报告和安全证明制度。上述先进制度曾经在1994年、1995年和1996年为保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而三度修订《工业安全和健康法》时采用。此外,在1995年,政府设立了“预防工伤事故特别方案”,投入了3,000亿圆支持微、小、中型企业采取预防措施和改善安全设施。政府还在由于工作性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可能性很高的公司提供关于事故预防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支持改善安全设施和健康管理机制。在1996年,政府还提出了“促进工业安全三年计划”,随后根据计划采取了有关措施。

C. 第8条. 工人的三大权利

1. 组织、行动和集体谈判权利

67. 《宪法》第33条第1款保证工人的三大权利,指出“工人为改善工作条件享有独立结社、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的权利。”有满足这项要求,在1953年颁布了《工会法》和《劳资争议调处法》。1997年3月,这两项法令被并入一项新的法令:《工会和劳资关系调处法》。这项新法令载有涉及下述各方面的条款:(一) 组织工会的自由;(二) 独立集体谈判和缔结集体协议;(三) 集体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四) 劳资争议的调处和解决;(五) 禁止雇主对待劳工的不公正做法。

68. 《工会和劳资关系调处法》第5条规定工人(无论从事何种职业,依靠工资、薪酬和其他类似收入生活的人)有权自由加入或组织工会。这意味着工人可以组织企业一级、地区一级、产业一级或职业一级的工会。此外,禁止多种工会联合的规定已废除,使工会的多重联合会合法化。自从法律修订以来,已建立了一些产业一级的工会联合会。不过,对个别公司而言,多种工会联合制已被推迟到2002年才实行。需要这一宽限期是为了补充现有的谈判方法和程序,以免谈判方式的突然改变导致劳资关系的不稳定,因为雇主已习惯于传统的单一工会制。

69. 至于组织工会,政府采取了“自由组织”和报告制度原则。工人向劳动部提出建立工会的申请书,劳动部在三日后发出一份收到该申请的证明。禁止雇主因工会的建立和活动对劳工实行不公正的做法(例如:解雇或歧视参加正当集体活动的工人、控制或干涉工人建立工会以及控制或干涉工会的活动)。

70. 截至1996年底,韩国有6,424个工会,1,598,558名工会会员,参加工会的工人比率为13.3%。由于社会和政治民主化进展很大,1987年7月以来参加工会的工人比率迅速上升。不过,在1990年,主要由于就业结构的变化促进产业结构加速调整,这一比率逐步在下降。

表18. 工会组织趋势

年 份

工会数目

会员人数

总 计

1992

7,531

1,734,598

1,323,521

411,077

1993

7,147

1,667,373

1,265,859

391,514

1994

7,025

1,659,011

1,285,627

373,384

1995

6,606

1,614,800

1,254,133

360,667

1996

6,424

1,598,558

1,259,626

338,626

71. 工会有几种形式:企业一级、地区一级和产业一级等。截至1996年底,产业一级的联合会有26个,其成员为企业一级的个别工会。自从1997年3月废除禁止组织多重工会联合制的规定后,到1998年5月,又建立了14个产业一级的联合会。

2. 对参加工会和从事工会活动的限制

(a)公务员的工作权利

72.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只有法律指定的公务员享有建立组织、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的权利”。《国家公务员法》和《地方政府公务员法》也同样对公务员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加以限制。军人、警察、狱察和消防队员等公职人员也无权享受这三大工作权利。提出这些限制的主要理由是,这些公职人员处于为全体人民服务的独特地位,他们必须对全体人民的安全负责。

73. 然而,在国家医院和隶属于信息和通信部和国家铁路局的公共机构内从事体力劳动的公务员有权组织或参加工会,因为他们不在《国家公务员法》第66条和《地方政府公务员法》第58条的管辖范围。此外,继三方委员会于1998年2月达成了保证公务员组织权利的协议,政府拟出了《公务员工作场所协会建立和开展活动法》,使公务员工作场所协会自1999年1月开始合法化。

表19. 公务员工会组织

( 截至 1997 年底 )

工会名称

建立日期

会员人数

铁路员工大会

1961 年 8 月 24 日

27,695

邮政员工大会

1961 年 8 月 24 日

23,390

国家医院员工工会

1963 年 3 月 8 日

250

(b)教师的工作权利

74. 为进一步努力保证工人的权利,韩国政府将教师组织工会的权利合法化。1999年1月6日,国会通过了《教师组织和管理工会法》,该法令于1999年7月1日开始生效。由于颁布了这一法令,诸如组织权利、集体谈判权利等教师基于劳工权利已按照劳工组织和经合组织的建议得到保障。

(c)工会的政治活动

75. 尽管1997年3月修订劳动法废除了禁止工会从事政治活动的规定,但根据选举法规,工会和其他组织在从事政治活动方面还是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不过,自《选举公职人员和防止选举舞弊法》于1998年4月30日修订后,工会有权在竞选期间从事选举活动支持或反对某一政党或某一候选人。

3. 劳资关系改革

(a)新劳动法的背景

76. 劳资关系改革问题总统委员会于1996年5月成立,由工人、雇主及公众利益三方的代表组成,目的是为修订劳动法征求公众意见、权衡劳资双方的利益、讨论可行的方法。尽管委员会中三方的成员都同意劳资关系改革是增强企业竞争力和提高工人生活质量所必不可少,但在某些关键问题上,工人和雇主的意见分歧仍无法缩小。

77. 对此,政府于1996年11月成立了由政府有关各部部长组成的促进劳资关系改革委员会。委员会根据讨论的结果拟出了政府的修正法案,于1996年12月提交国会。1996年12月26日,只有与当时执政的韩国新党有关的立法者在国会聚集并通过了该法案。但由于工人强烈反对这项“新法”,国会中又讨论再次修订劳动法的问题。最后,经执政党和反对党双方同意的新劳资关系法终于在1997年3月颁布。这一新法的目的是为独立的劳资谈判提供依据,增加劳动力市场的弹性,消除不合理的制度和做法。

(e) 废除禁止第三方干预的规定

78. 新劳动法的颁布,废除了旧的《劳资争议调处法》第13条第2款禁止第三方干预的规定,增列了劳资双方可寻求帮助的人或组织的范围的新规定。即是说,工会和雇主可以就集体谈判或罢工分别向劳方和资方上级组织、已由劳方或资方向劳动部长备案的人和依法有权提供专家帮助的其他人寻求专家帮助。“向劳动部长备案”涉及一个简单的程序,目的在于保护劳方和资方的独立性,以免不需要的第三方不公平地干预。截至1997年12月,全国向劳动部长备案的可就集体谈判和罢工事宜提供帮助的共有185个工作场所的683,589人:其中182个工作场所的683,574人是由工会提出备案的,三个工作场所的15人则是由雇主提出备案的。到目前为止,劳动部尚未拒绝过任何一份申请。

(f)对当局调解公共事业争议的限制

79. 根据旧的《劳资争议调处法》,公共事业任何劳资争议允许当局调解。但根据新的法律,只有基本公共事业(如医疗、水、电、煤气和电信)——这种公共事业的中断显然会危及人们的日常生活、削弱国民经济并难以由商业企业所取代——的争议才由当局调解。法律修订前,只要行政当局或劳资关系委员会提出要求,即可进行调解。新法律则规定,只有劳资关系委员会在特别调处委员会建议下才可进行调解;行政当局不能再要求由当局调解。特别调处委员会由劳资关系委员会主席任命的该委员会三名公共利益方成员组成。

(g)调整对国防工业工人集体行动的限制

80. 考虑到大韩民国的军事和战略局势,主要军用物资的稳定供应和管理对国家安全极为重要,因此,《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可以限制国防工业主要公司工人的集体行动。问题是,根据旧的劳动法,在这种公司工作而又从事民用产品生产的工人享受集体行动的权利也受到限制。因此,新的法律将禁止参加集体行动的工人局限于:(一) 主要工作在于生产军需品的工人;和(二) 直接为军需品生产供水供电的工人。这样,便可允许在办公室工作或从事其他与军需品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工作的工人享有集体行动的权利。

(h)促进劳资关系委员会的公正和专业化

81. 劳资关系委员会由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13个地区劳资关系委员会和特别劳资关系委员会组成。其目的是解决由于不公平的解雇引起的劳资之间就权利或利益的争议,或劳资双方对工资和其他工作条件的争议。每个劳资关系委员会均由工人、雇主和公众代表组成。工人代表自工会推荐的人选中任命,雇主代表自雇主协会推荐的人选中任命,公众代表自工人和雇主从劳资关系委员会主席、有关工会和雇主协会推荐的人选中选出。

82. 此外,《劳资关系委员会法》于1997年3月修订,以便使该委员会更为独立、公正和专业化。为使委员会的活动更加独立,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主席的职位被提升到部一级,并赋予他更多有关人事安排、预算计划、一般行政管理的任务。公众代表分成两类:裁定组成员和调处组成员,每种成员都需要有一定的资格。

D. 第九条. 社会保障制度

1. 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83. 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问题已在关于《公约》的初步报告第131和132段中详细解释过。

2. 社会保障制度

84. 社会保障制度已在关于《公约》的初步报告第133至137段中详细解释过。

(a)医疗保险制度

85. 依据1963年12月16日颁布的《医疗保险法》执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于1989年7月1日起对全民普遍适用,但已享有医疗援助服务的低收入阶层(截至1997年12月约为1,642,000人)不在此限。

86. 医疗保险方案及其福利已在关于《公约》的初步报告第139和140段中详细解释过。疾病补助金和生育补助金不在医疗保险方案范围内。

87. 由于规定享受医疗保险期间在1994年底之前每年不得超过180日,慢性病患者或患有需要长期治疗疾病的人对此深感不满。1991年,享受医疗保险期间延长到270日,对医疗保险期感到不满的人有所减少。对中老年人和废疾者享受医疗保险期的限制于1996年取消。韩国政府计划每年将这一期限延长30日,并于2000年修订《医疗保险法》,以废除这种限制。

88. 被保险人或其受抚养人在接受医疗保险计划提供的医疗服务时必须分摊部分医疗费。住院治疗时,他们必须支付总费用的20%。门诊时,他们支付总费用的30-55%不等,视医疗设施的等级而定。然而,70岁以上的人分摊的门诊费比他人的少。

89. 雇员向医疗保险方案缴纳的款额由每个医疗保险协会的章程确定,从标准月薪的2%到8%不等;雇主为雇员缴纳一半的保险费。公务员和私立学校教职员工缴款额为标准月薪的3.8%,政府为公务员缴纳一半的保险费。私立学校的雇主为教职员工支付缴款额的30%,另20%由政府补贴。

90. 至于自营职业者的医疗保险方案,缴款额按收入、财产、家庭人口及拥有的车辆数目计算。为减轻农村地区个体户的缴款负担,政府补贴了部分保险费以及保险方案的全部行政管理费用。1998年财政年度,政府补贴这种方案达1.05万亿圆,占总支出的27%,中央政府预算的1.5%和国民生产总值的0.2%。

91. 为了确保每个医疗保险承保人的财务稳定并减少承保人之间的财务差距,1991年设立了所有承保人都必须参加的高医疗费基金总汇方案。从1997年7月1日开始,凡中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超过100万圆,超过部分即由基金总汇支付。1995年开始启用中老年人医疗费用基金总汇方案,以减轻中老年人的经济负担。60岁以上的人的一切住院费用都包括在内。截至1997年,这两个方案从雇员医疗保险承保人转到自营职业者医疗保险承保人的款项达2,482亿圆。基金总汇方案稳定了自营职业者医疗保险协会的财务状况,尤其是成员中有许多老年人和农民的农村地区保险协会。基金总汇方案终归有助于减轻老年人和农民的负担。

(b)医疗援助方案

92. 医疗援助方案是为由于无法缴纳医疗保险费而被排除在医疗保险范围外的低收入和领取生活援助的人们制定的援助方案。这个由政府预算供资的方案向穷人提供医疗津贴。方案分为:一类医疗援助,援助对象为在疗养院的人、被政府定为“人类文化财产”的人、为国立功的人和灾害受害者;二类医疗援助,援助对象为领取生活援助的自立接受治疗的人。截至1997年12月,有1,642,000人受到医疗援助的保护。

93. 医疗援助方案的福利已在关于《公约》的初步报告第143段中详细解释过。

94. 每个地方政府都设立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供资的医疗援助基金。1998年,这种基金为本方案提供了5,396亿圆。

(c)国家养恤金

95. 韩国政府养恤金制度包含一般公民的国家养恤金方案和公务员、军事人员和私立学校教员等特定职业养恤金方案。公务员养恤金方案于1960年实行,接着在1963年实行了军事人员养恤金方案,1975年实行了私立学校教员养恤金方案,1988年实行了国家养恤金方案。

96. 根据订正的1986年《国家养恤金法》(1988年实施),国家养恤金方案覆盖范围包括在本国居住年龄18至60岁的韩国人。方案对雇有10名或10名以上雇员的私人工作场所的雇员和雇主适用。1992年方案强制覆盖范围扩展至有5名或5名以上雇员的工作场所,1995年7月1日进一步扩展到农民、渔民和农村地区自营职业者。

97. 被保险者分为四类:(一) 工作场所被保险者,如雇员人数为5名或5名以上工作场所的雇员和雇主;(二) 农村地区被保险者,如农民、渔民和自营职业者;(三) 自愿投保者;(四) 自愿继续投保者,如投保期少于20年而年龄在60与64岁之间的中老年人。截至1997年7月,被保险人总数为7,903,000人(工作场所5,687,000人;农村地区2,078,000人;自愿投保及自愿续保138,000人)。

98. 由于加入国家养恤金方案最少15年以上的人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但国家养恤金方案实行至今才10年,因此,在1988年1月1日年龄大于45岁而小于60岁的人由于加入养恤金方案的年数不够而无资格领取养老金。为了确保老年人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凡加入养恤金方案5年以上的人均可领取特别养老金,1995年7月1日年龄在60与65岁之间的农民和渔民也受到特殊照顾。现行方案只适用于从事赚取收入活动的人,不强制适用于家庭妇女或与丈夫一起经商的妇女。但如果妇女离婚或丈夫死后再婚,她将失去领取养老金资格,引起老年人收入无保障的问题。为此,政府正设法保证妇女领取养老金的资格。

99. 根据国家养恤金方案,养恤金津贴包括养老金、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一次总付津贴包括一次总付退款和一次总付死亡金。养老金是付给年龄到了60岁且参加保险至少20年的人的。津贴水平的拟订是为了确保缴费40年、收入水平为所有被保险者收入水平中值的人可领取相当于他一生平均工资70%的养老金。伤残抚恤金是付给在投保期间生病或受伤而在医疗后身体或精神致残的人。遗属抚恤金支付给缴款至少一年的投保人或去世的养恤金领取人的遗属。一次总付退款支付给失去投保资格而缴费期限不足规定领取养老金的最短年限的人。一次总付死亡金是当被保险人去世时支付的。截至1997年6月30 日,支付养恤金的事例共有4,981,000宗,其中202,000宗为特别养老金、47,000宗为伤残抚恤金、196,000宗为遗属抚恤金、4,532,000宗为一次总付退款。由于方案实施才10年,现在还没有支付全额养老金。支付的津贴多数是一次总付退款,因为强制性的保险范围正在扩展之中。

100. 国家养恤金方案的资金主要来自投保人的缴款。政府为农村地区和工作场所的方案行政管理费用分别提供100%和50%的补贴。此外,还为农民和渔民提供缴费补贴,补贴额相当于赚取最低标准月薪投保人缴款的三分之一。1997年,政府为国家养恤金公司提供的行政管理费用补贴及农民、渔民补贴共计857亿圆。

101. 1997年6月为国家养恤金方案的长期财政稳定和改革设立了特别工作组。1999年,强制性覆盖范围扩展到居住在市区的自营职业者,因而国家养恤金方案可将全国的人都包括在内。

102. 关于包括私立学校教员和军事人员在内的公务员养恤金制度的详细描述载于关于《公约》的初步报告第150至152段。

(d)政府援助

103. 根据《生计保护法》(1961年),韩国开展了各种方案,以保证那些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能力维持生计的人能够有最起码的生活水平。

104. 选定生计保护受援人的标准包括: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1万至22万圆、家庭财产价值低于2,600至2,800万圆。1997年,生计保护受援人为1,414,000人。受援人每月领取诸如伙食费等生活补助。还向他们支付入学费和学费,以便其受抚养人能够上中学或高中。。如果发生事故或生病,则向受援人提供医疗费。

105. 对于能够工作的受援人,还向他们提供职业培训和做小生意的财政援助。另外,还提供丧葬补助和生育津贴。这些方案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资助。

106. 此外,政府还资助低收入残疾人的全部医疗费,向他们购买和修理轮椅、假肢、支架、白手杖等提供补助。政府每月向约42,000名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有严重和综合残疾的人提供45,000圆的补助金。此外,政府还向有能力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残疾者提供自立贷款。

107. 政府向低收入老年人提供补助。它还向母亲为一家之长的家庭提供教育和家庭补助。在不久的将来,政府计划扩大这些方案的范围,并提高支助的水平。

(e)工伤事故补偿保险

108. 工伤事故补偿保险制度是为了补偿雇员在为雇主工作过程中受伤、生病或死亡而设立的。依照这一制度,政府每年向雇主收取保险费,以防雇主无能力向雇员或其家属支付足够的补偿。为了将此一制度付诸实施,1963年11月颁布了《工伤事故补偿保险法》。此一制度截至1995年4月一直由劳动部直接控制,但自1995年5月1日开始,为了提高效率和增强与保险有关的工作的专业化,授权韩国劳工福利公司管理这种活动。

109. 工伤事故补偿保险制度一般适用于所有工作场所。但某些企业部门(视危险程度、企业规模和地点等而定)和规模小于一定程度的工作场所没有被列入强制适用范围内。截至1997年6月底,209,000家公司参加了保险制度,8,092,000名工人受到保护。工伤事故保险的资金来自雇主的缴款(保险费),保险制度的部分行政管理费用由政府资助(1996年为90亿圆,1997年为108.9亿圆)。

110. 工伤事故补偿是在工人因工受伤、生病、残废或死亡时给予的。保险赔偿金的类别包括:医疗津贴、病假津贴(伤病补偿金)残疾抚恤金、遗属抚恤金和丧葬津贴。为了保护必须参加保险制度的公司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人,不论这些公司是否已经加入该制度,有关工人都能得到保险赔偿金。

111. 当前工伤事故补偿水平高于劳工组织建议的标准。尤其是“最低补偿制度”,该制度为收低到无法合理用平均工资计算残疾抚恤金或遗属抚恤金的贫穷工人制定了特别的标准。此外,如果有关工人的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在计算伤病补偿金和歇业补贴时按最低工资论。

112. 为了帮助工伤事故造成严重残疾而失去工作能力的工人稳定其生活水平并建立其谋生基础,向他们提供了生活费和学校费用等财政支助。此外,为了帮助受伤工人康复并重新过正常生活,为他们提供了医疗设施、自助作坊和康复设施。

113. 当前工伤事故补偿保险制度并没有为补偿长期伤病工人设立特别基金。但如果长期伤病工人所属公司关闭,支付给该工人的补偿金则由所有工业部门按每种工业在总工资中所占比例共同分摊。

(f)社会保障预算

114. 韩国政府的社会保障预算从1981年占政府预算的2.4%(即国民生产总值的0.4%)增长到1997年政府预算的6.2%(即国民生产总值的1%)。1997年政府的社会保障预算为4.2万亿圆。在过去的16年里,社会保障预算迅速增长,原因是社会保障服务面扩大,包括1988年实行国家养恤金方案、1989年将医疗保险扩展至全国、1995年将养恤金覆盖范围扩展至农村地区并实行就业保险方案、以及执行和扩大上文所述的政府援助方案。

115. 民间捐助的社会福利基金已在关于《公约》的初步报告第166段中解释过。

116. 1997年,该基金的储备额为322亿圆,并于该年捐出了125亿圆。基金的活动方法已在关于《公约》的初步报告第167段中解释过。

117. 社会福利基金补充了政府的社会福利预算。它在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建立起一种合作关系,通过这种关系有效地促进了公民参与社会工作和社会事业。1998年10月1日,随着《社会福利社区筹款法》的颁布,社会福利基金不复存在,基金的储备金被转到社区筹款组织的帐下。实行了社区筹款制度后,现在有可能最大限度调动民间的福利资源。

4. 社会保障扩大计划

118. 目前韩国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援助覆盖了所有的韩国人。但是,现行“低收费/低福利制度”已经无法满足韩国人民对医疗服务的质和量的要求。政府打算将现行的制度改变成为一种“最适当的收费/最佳的福利制度”,以便把目前将重点放在医疗上的健康保险制度转换成一种包括诊断、医疗、康复和预防等在内的全面国家健康保险方案。目前覆盖范围只包括5名或5名以上雇员的工作场所、农村地区的自营职业者、农民和渔民的国家养恤金方案将在下一个十年的前几年扩大到覆盖全体公民。

119. 在1997年,低收入阶层每人每月所得的保障额为104,000圆,比前五年期间增长了一倍以上。政府计划继续逐步提高这种生活保障水平,直至受惠者的保障水平与其他公民的水平相应。政府还计划增加社会福利设施的数目,提高家庭福利补助,并改善为老年人、残疾者和儿童等提供的家庭福利服务方案。此外,为改善社会福利提供系统,政府计划在地方政府一级(市、县、区)设立并开办社会福利办事处。

5. 国际合作

120. 为增进韩国社会保障而进行国际合作的努力已在关于《公约》的初步报告第170至172段中详细解释过。

E. 第10条:保护妇女、儿童和家庭

1. 家庭的概念

121. 关于《公约》的初步报告第173和第174段中准确地解释了韩国的家庭概念和家庭体系的特征。

2. 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政策

122. 由于韩国持续的经济增长、较高的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的不断进步,韩国人的寿命已由1985年的69岁增加到1990年的71.6岁,到2000年可望增加到74.9岁。因此,总人口中65岁以上的人的百分比正在增加。1970年这一百分比为3.1%,1998年这一百分比达到6.6%。预计,2000年65岁以上的人口将达到3,371,000人,占总人口的7.1%。此外,这一相应部分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13.2%。可以预见,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老年人的福利需要将变得多样化。因此,韩国政府已经制定并且正在执行关于老年人的全面福利政策,以防止因社会老龄化而产生的社会问题,改善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并保证老年人的生活安全。

(a)增强老年人经济安全的政策

123. 保证起码生活水准的特别计划自1991年以来,根据《保护生计方案》(一种公共援助方案),为贫困的老龄人口提供了一种老年补助金。享受这一补助金制度的老年人数量有限,而且补助水平被认为不足。因此,政府1997年将补助金扩大到65岁至79岁的老年人(约228,000人),每月提供35,000圆,80岁和80岁以上的老人(约为36.000)每月提供50,000圆。尽管全国养老金计划扩大了,但大多数65岁和65岁以上的人并不在其所包括的范围内。因此,1997年对《老年人福利法》作了修订,以养老金取代了老年人补贴,以增强老年贫困者的自力能力。老年养老金制度始于1998年7月。

124. 提高就业机会的政策有三项工作安置方案为老年人充分利用他们的自由时间创收提供了机会:(一) 《就业促进法》之下的《老年人就业促进法》;(二) 老年人工作银行;(三) 老年人工作场所。《就业促进法》规定,有60种类型的工作(出售公共汽车卡和香烟、看管停车场和公园等)最好应分配给老年人去作。1998年,有70家银行由全国老年公民协会地方办事处经营。政府为老年人福利中心和老年人活动中心设立了481个老年人工作场所。

(b)老年人的健康和医疗政策

125. 为了及早对老年人的疾病作出预防或诊断,全国健康保险方案使老年人能享有体格检查。根据生计保护方案,为老年人提供免费健康检查。为了改善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政府所提供的免费健康检查根据老年人的需要已扩大到特殊疾病。根据全国健康保险方案,1998年的受益日期限定为300天,但这一限制将逐年放宽,到2000年最后达到365天。自1996年以来只对老年人和残疾者取消了这一限制。限制的取消将为患慢性病和需要更多的医疗照顾和长期治疗的老年人提供更多的治疗机会。

126. 老年痴呆症患者特别十年计划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老年痴呆患者的人数也在增加,政府已开始注意为这些人提供公共照料服务。政府将在每一个医疗中心内设立“老年痴呆报告和咨询中心”以提供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目前,有9所疗养院专门照料老年痴呆者。此外,供老年痴呆者使用的另外15所疗养院和9座医院正在建造之中。

127. 对老年人的社会照料服务政府认识到家庭照料老年人的困难,已开始着重注意对老年人的社会照料服务。目前已有提供各种家庭照料服务的52个家庭帮助服务中心。对于短期内无能力照顾老年人的家庭,目前已开办了31所日托照料中心和15所短期照料中心。

(c)为老年人创造有意义和舒适生活的政策

128. 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近30,000个老年活动中心(截止1998年)每月均得到44,000圆经营费用补贴,每年获250,000圆的取暖费资助,这两项均出自中央政府的预算。此外,为了加强各中心的活动,正在开发和传播信息和各种方案,并且正在考虑就各中心的保健和福利、就业安排、医疗保险和养老金等提供有用的信息的途径。此外,在妇女和青年社区协会的合作下还将提供日常生活帮助,例如清洁服务和送饭服务。

129. 建立多用途老年人中心为了给老年人提供全面的福利服务,例如健康咨询、文化活动和娱乐活动,目前正在汉城建立5所试验性多用途老年人中心,最终将向全国推广。目前开办了80所老年公民中心,它们将会扩大,并且集中于都市地区。

130. 中产阶级老年人付费设施的扩大为了满足中产阶级老年人的高质量闲暇和住房服务需要,中央政府各机构为私人部门的社会福利服务提供了财政支持。政府为参加创建养老院、老年人医疗照顾设施和医院的私人公司提供了五、六十亿圆的低息贷款和减税,这些设施的照料服务费由受益者支付。另外,政府将继续鼓励私人部门作出福利投资。

131. 扩大参加志愿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机会由于缺乏社会意识,参加志愿活动的人员比例较低,但仍有一些老年人参加例如环境保护和疏导交通的志愿活动。由于志愿活动可以从身心两个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目前正在考虑通过鼓励民间活动和提供交通费的办法促进各种志愿活动。

(d)加强敬老

132. 老年周和老年日的庆祝活动政府通过特殊的区域活动庆祝“老年周”和“10月2日老年日”,并且在工作单位继续提倡敬老精神。此外,政府对于为其他人作出榜样的老年人给予嘉奖并组织老年人的体育活动和有关老化问题的专题讨论会。

133. 为老人扩大价格折扣制度。共在13个项目上为老年人采用了价格折扣制度,其中包括65岁和65岁以上老年人的公共交通费折扣(二等舱火车票为50%,一等舱火车票为30%,船票为20%,飞机票为10%,地铁免费)。该制度有助于促进对老年人的尊重并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在其他部委的合作下这一制度还将扩大。

3. 促进儿童权利的政策

134. 已将用于保护韩战战争遗孤的儿童福利方案扩大到包括18岁以下的所有儿童。1991年颁布了《婴儿抚养法》,以便对因监护人就业或生病而无法在家庭对婴儿给予照料的婴儿提供照管和教育。政府正在作出大力努力,通过按照三年抚养计划(1995-1997)对扩大日托设施作出投资和对6岁以下儿童提供日托从而为儿童的健康发育和促进妇女参加工作作出贡献。政府还通过1995年1月颁布《促进特殊情况下的领养及其程序法》鼓励对有这种需要的儿童提供家庭照料。

(a)帮助有困难的儿童

135 儿童咨询中心为无法受到监护人照顾的儿童提供咨询和指导并且为寻找被遗弃和迷失儿童的中心提供咨询和指导。截止1997年12月,共有47个由法人、市、县和区办事处管理的儿童咨询中心。1997年有29,288名儿童得到咨询。

(b)家庭领养制度

136. 政府通过上述1995年的法案鼓励家庭领养有困难的儿童并且促进他们的福利。为领养残疾儿童的家庭提供领养金和补贴,被领养的儿童免交学费。

137. 截止1997年12月,在生计保护方案下共有9,559个家庭(16,702人)其一家之主不满18岁。政府支付儿童的学费、交通费和饭费并且在他们与家庭生活在一起时为其继续完成学业提供补贴。政府还通过咨询为儿童的感情发育提供支持和通过志愿服务和由社区人士出钱的财政支持来帮助儿童成长为健全的成年人。

(c)有困难儿童的健全发育

138. 根据《儿童福利法》开办了儿童福利机构,截止1997年12月,有16,936名儿童在274所福利机构内得到照管。由于儿童福利机构中需要照料的儿童的人数下降,政府正在将机构照料改为小规模的住区照料,例如院落制度或小集体家庭。

139. 开办自立中心为离开福利机构的儿童提供咨询和工作安排。开办自立养育院在一定时期内为儿童提供住所并培养他们实现自给自足。

140. 为福利设施中的儿童、一家之主为儿童的家庭和家庭破裂或低收入家庭的儿童提供赞助人,这些人愿意为他们提供财政和感情方面的支持。

(d)培养热爱儿童的精神

141. 政府将5月5日定为儿童日以提倡热爱儿童的精神。在这一天举办各种活动,例如儿童节、创作比赛和体育活动,由政府对于为促进儿童福利事业的人作出嘉奖。

(e)日 托

142. 如上面所指出的,政府对9,000多所日托设施的扩大作了投资。截至1997年12月,有521,000名儿童在15,375所日托设施中得到照管。

4. 促进妇女福利的政策

(a)对从事卖淫妇女的指导和保护措施

143. 已作出努力防止卖淫,并且为已经从事卖淫的妇女提供咨询和指导并通过各种康复措施,其中包括职业培训帮助她们从事正当工作。在作出这些努力的同时,政府1996年1月改革了《防止卖淫法》,主要为的是使卖淫妇女可以在保护性指导设施内逗留。该法令还规定了对卖淫所涉及的各方的严厉惩罚,其中不仅包括娼妓本人,还包括顾客和安排或招揽嫖妓的人。

144.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110个妇女福利咨询中心,为从事卖淫的妇女,不堪忍受家庭重担而逃离的妇女和很有可能加入卖淫队伍的妇女提供咨询和帮助。这些设施中有420名咨询人员。除此以外,在全国范围内共有12所临时住所,保护性指导设施和自食其力和恢复设施为帮助从事卖淫的妇女返回社会提供指导和职业培训。

(b)防止针对妇女的暴力和保护受害者

145. 1994年1月,颁布了《惩罚性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防止针对妇女的性暴力,保护这一暴力的受害者并惩罚犯罪者。为了有效执行这一法令,截至1997年6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建立了35个性暴力咨询中心和3所受害者庇护所。

146. 为了保护妇女不受家庭暴力伤害共建立了7个临时住所。为了满足对暴力犯罪受害者提供更积极的保护措施的需要,政府于1997年12月颁布了《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根据该法令,中央和地方政府均制定了防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并为受害者提供医疗护理和咨询的法律和体制安排。

(c)对前日军性奴隶受害者(所谓“慰安妇”)的稳定生计支助

147. 为了稳定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强迫充当日本军队性奴隶的妇女的生活,政府于1993年6月颁布了《前日军性奴隶受害者生计稳定法》。这一人道主义法律为这类妇女提供了生计支助和医疗护理。

148. 政府还为这些“慰安妇”提供了长期低租金住房和社会福利服务,例如派遣志愿人员和家护人员到这些人家中。此外对一般看病和治牙也给予了财政支持。

(d)为低收入女性持家的家庭提供自我维持生计支持

149. 根据《母亲和儿童家庭福利法》,1993年将领取教育津贴的资格扩大了,以往仅限于财产低于一定数额的低收入女性持家家庭中的读中小学的儿童,而1993年则扩大到读商科中专的儿童。子女抚养补贴也由以前的3岁或3岁以下的儿童扩大到6岁或6岁以下的儿童。

150. 为了支持低收入女性持家家庭做到自我维持生计,为她们提供了低息帮助生计贷款,安排长期低租金住房服务和安排就业服务。此外,总共有39所庇护用住宅楼供无家可归的女性持家家庭短期使用,以便协助她们实现自立。

(e)支持妇女参加社会活动

151. 已起草了1998-2002年妇女政策的总计划,它为韩国政府提供了全面的政策方针。根据该计划,妇女政策将在所有有关部委的合作下共同执行。中央政府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各机构将在该计划总的框架内按部就班地执行各自的方案。

152. 政府已在中央政府部委和机构中指定了39个妇女政策股以便促进妇女政策的协调。此外,要求所有部委和机构向总统妇女事务委员会提交关于妇女政策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该委员会向总统直接汇报。因此,妇女政策将以连贯和系统方式得到执行。

(f)扩大妇女参加政府各委员会的工作

153. 为了确保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并保证她们真正参与社会活动,政府一直在争取使更多的妇女参加在决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各种委员会的工作。作为这一努力的一部分,政府还确定了妇女参加这类委员会的年度目标比例。然而,截至1995年9月,政府各委员会中妇女委员比例一直停留在7%。这种缺乏进展的情况显示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而不止是鼓励各有关委员会自愿遵守参与水平目标。为了挽回这一形势,1996年颁布了《妇女发展法》。该法令成为国家和地方自治机构制定和加强妇女参加比例目标的法律基础。另外,还让每个委员会负责确立和执行妇女参加比例的年度目标。由于这些努力,妇女在政府各委员会中的比例已由1992年6月的3%增加到1996年的9.2%。到2002年,各委员会可望将这一比例至少提高到30%。

表20:政府各委员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

委员会

未能达到

受特别

受特别管理的委员会的构成情况

种 类

委 员

30% 目标

管理的

总 计

当然成员

指 定

指定人员中的

总人数

委 员 会

委员会

总 计

女性

总 计

女性

总 计

女性

女性比例 (%)

总 计

1,186

272

914

15,031

1,404

3,762

153

11,269

1,251

11.1

中央政府

310

111

199

4,148

346

1,022

22

3,126

324

10.4

市 / 道政府

876

161

715

10,883

1,058

2,740

131

8,143

927

11.4

154. 自1996年以来即实行了女公务员目标制度。该制度的目的在于相当大地提高政府中女高级官员的人数(从而在决策过程中体现妇女的利益和看法),该制度为公共部门聘用妇女规定了比例。如果通过竞争性公务员考试的妇女比例未达到比例目标,取得下一档次最好成绩的女申请者将被录用以达到上述目标。该制度在1995年12月22日修订的《官方任用规定》和1996年3月23日修订的地方官员任用规定》中已形成条文。这些法律规定,凡行政和外交部门资格考试计划录用人数超过10名就必须采用上述制度。在第七级行政、治安和外事人员公开招聘考试中也采用了这一制度。这类考试所规定的比例目标将由1996年10%增加到2000年的20%。从1999年开始,这一制度还将用于第九级国家和地方官员的征聘考试。(比例目标将增加到20%,比计划提前一年实现)。目前,五级或五级以上(其在政策制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妇女比例很低,截至1996年12月仅为2.5%。因此妇女参加决策过程只达到最低限度。女公务员目标制度将极大地提高妇女升迁至高级职位的人数,进而使国家和地方政策更能体现妇女的利益和看法。

(g)对妇女的职业培训

155. 政府采取了下列措施以改革妇女的教育制度并使妇女具备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中能参与竞争所必需的技能和能力:

首先:妇女中技学校的数目(1995年为8所)将以每年新增加一所提高;

第二:将继续在女子大学中设立工程课目及其有关的系。1996年,埃华女子大学增加了4个工程系,有260名学生。这一努力有助于提高妇女在科学和技术领域所受的教育;

第三:将制定和落实最佳利用妇女独特能力的职业培训方案。为了进一步开发妇女的职业技能,公立职业培训机构已着手提供信息技术和时装等领域的培训。上述领域的妇女比例已由1996年8月的12.7%提高到1997年的15%,1998年又提高到20%,并且将于2000年扩大到30%;

第四:1996年下半年,政府制定了促进妇女职业培训的措施。这些措施目的在于开发妇女的职业技能并训练妇女达到产业劳力的资格。这些措施将为妇女提供更多的机会接受公共部门提供的教育和培训,进而改善她们的就业前景;

最后:从1993年开始政府每年建立三个“工作妇女之家”,协助已婚妇女的就业和能力建设活动。截至1997年末,共开办了17所妇女之家,帮助无法上其他职业培训学校的离婚妇女。

(h)育儿假制度

156. 政府已经执行了育儿假制度,协助妇女兼顾工作和抚养儿童的责任。根据这一制度,凡有一岁以下儿童的女性雇员请假时雇主必须批准育儿假一年。1995年8月对《平等就业法》作了修订,将育儿假资格扩大到包括男性在内。1995年12月也对《国家公务法》作了修正,允许公务员请育儿假。同时,从1995年7月开始,就业保险基金开始为雇主拨出鼓励批准育儿假奖励,以缓解因雇员请长假而给雇主带来的财政负担。法律和财政支持的这种结合有助于进一步促进雇主对育儿假的批准。

(i)公共部门女性就业奖励制度

157. 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作为主要议程项目讨论了赋予妇女经济权利问题并通过了《行动纲领》,它要求预先采取措施消除性别歧视障碍。为了达到这一目的,1995年10月,政府建立了“公共部门女性就业奖励制度”,自1996年开始即予以实施。该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私营部门对于利用劳动大军中妇女的重要性的认识。它为接受政府投资的公司举行公开竞争性考试的女性申请者提供了加五分的优势。截至1997年下半年,在106个公共部门商业/工业企业设施中有21个(占19.8%)利用了这一制度。

5. 促进残疾人的福利政策

158. 在韩国,自联合国宣布“残疾人年”(1981)之后残疾人的福利事业有了显著的改善。1988年在汉城举行的残疾人奥运会极大的促进了人们对残疾人的认识并加速了残疾人全面福利政策的出台。为了加强这些政策,保健社会部所属负责残疾人福利的处被扩编为一个局。此外,1997年举行了汉城国际残疾问题会议,这恰恰是1993-2002亚洲和太平洋残疾人十年的正中间一年。这次大会由三个会议组成—— 联合国/亚太经社会高级官员会议,康复国际区域会议和区域非政府组织97网络宣传运动—— 来自45个国家的1,000名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这次会议探讨了改善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其他方法和想法,并讨论了为实现共同目标加强政府间合作的措施。

159. 政府的目标在于确保残疾人充分参加和得到平等待遇的权利。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为残疾人提供了恰当的保护,其中包括对低收入阶层的残疾人的生活补助,根据他们的残疾类型的各种福利设施和消除对残疾人的社会障碍和偏见的措施。截至1995年,残疾者的估计人数为1,053,000人,其中有501,000人截至1998年3月登记为残疾者。

160. 有关残疾人福利事业的法律,例如《残疾人福利服务法》,《残疾人就业促进法》和《促进特殊教育法》都是为了提供恰当的康复服务而颁布。1998年4月11日,颁布了《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和哺婴母亲提供便利法》。根据该法案,残疾人有资格享受特别教育服务,职业恢复服务和利用福利设施。

(a)扩大对残疾人的家庭福利服务

161. 政府为了提供医疗康复服务,正在培训医务人员并且对管理康复医疗中心的开支给予补助。医疗保险方案对残疾人的7类装置予以报销,例如助听器。福利中心和体育馆为住在家中的残疾人提供全面的福利服务,并且建立了康复设施,例如家访福利服务中心、盲人代劳福利中心、全日照料中心和残疾人福利院以提高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

(b)残疾人的收入保障

162. 政府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收入保障支持,例如优先照顾他们在公共设施和建筑内经管销售机和销售商店,并提供低息长期贷款。间接收入补贴的一种形式为税收优待,例如减少收入税和继承税,减少或免除供残疾人用物品的商品税,减少和免除汽车税,对装有残疾人辅助装置的车辆课以特别消费税。此外,政府还通过对残疾人的电话费打折和免除残疾人乘火车和地铁的费用、电视接收费和高速公路费等来减轻他们的一部分财务负担。

(c)供残疾人用的福利设施

163. 有各种设施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例如住区设施、保健设施、职业康复中心和非住区福利中心。截至1998年1月,有68个福利设施提供社会康复、医疗康复和教育恢复服务,有16,232名残疾人在183所住区设施中接受康复服务。

(d)改善残疾人的福利环境

164. 为了促进残疾人参加社会活动,必须对若干限制他们参加的领域作出改革,例如规章制度,设施和公众对残疾人的认识。公共建筑物目前正在安装无障碍设施以方便残疾人的出入,政府颁布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和哺婴母亲便利特别法》。为了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242个组织参加了“残疾人优先运动”,对此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了财政和行政支持。

(e)禁止歧视残疾人

165. 为了禁止歧视残疾人,政府颁布了若干项法律,第一,根据《残疾人福利服务法》第三条,任何残疾人不得在政治、经济、社会或文化生活中受到歧视,此外,根据《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有关法令》第四条,雇主不得在就业、晋升、调换岗位,教育和培训等方面歧视残疾人。《促进特别教育法案》第十三条规定,各校校长不得采取任何行动不公平地歧视残疾学生,包括拒绝申请和入学。

(f)残疾人的教育

166. 为了改进特殊教育质量和扩大教育机会,行政机构已经专门化并予以加强,还开办了专门教育学校和在普通学校中开办了专门班。通过综合教育,设顾问老师职位和对住在家中的残疾人给予登门教育扩大了教育机会。而且还改进了特殊教育的内容,例如为职业教育设了专门的课并且为专门学校职业指导室的建造和加强职业教育提供了支持。

(g)残疾人的培训和就业

167. 为了促进残疾人的就业,政府1990年颁布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有关法令》。根据该法令,雇用300名以上工人的雇主应确保其工人总数中的残疾人不低于2%。公共部门根据该法令力争雇用残疾人。为了促进严重残疾者的就业和培训,自1998年1月以来已开办了137个特别作坊和9个普通作坊。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了7个零售商店出售残疾人制造的产品。为了加强残疾人的就业基础,政府设立了残疾人福利工厂,并且制订了一套就业制度为雇用职业康复中心的学员提供便利。政府还为残疾人提供特别培训补贴,并举办招聘会以便提高社会对于雇用残疾人的认识。

6. 保护孕妇

168. 在有关《公约》的初步报告第197-200段中对孕妇受到的保护作了详细解释。

7. 保护青年人的政策

(a)保护青年人的措施

169. 截至1997年7月1日,大韩民国中的9-24岁的青少年约有12,138,000人(男性6,274,000人,女性5,864,000人)。他们占总人口的26.4%,这一比例正在逐渐下降。

170. 政府于1997年7月颁布了一项保护青年人的法律,以便为青年人造就一种环境,使他们能够成长为具有鲜明道德观的成年人。具体来说,该法律保护青年人免受视、听、印刷和其他材料的色情、暴力和滥用毒品的毒害。为了推动旨在执行这一法律的各种措施,政府于1977年7月成立了一个保护青年委员会作为文化部下的一个行政单位。

(b)促进青年人成长发育的政策

171. 政府有关青年人的项目是由体育和青年部落实的,该部是在1990年政府重组过程中设立的。1993年该部与文化部合并,后由文化体育部青年政策厅接管了青年政策问题。

172. 为建造设施和改善青年人的其他条件而成立的青年支助基金1997年底已达到1,165亿圆。该基金的财源来自政府的捐助、体育促进基金和这类基金的利息。政府计划每年增加该支助基金的拨款。

173. 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有298个青年设施,例如青年培训中心和青年旅馆。在政府的支持下,这一数目1997年上升到487个。为了引导青年走正路,截至1997年政府培养了3,000多名青年领袖,并分派他们到青年组织和其他组织工作。

174. 截至1997年,共有90个青年组织,其中37个隶属青年组织全国委员会。加入这类组织的青年人有245万,占全国青年的19.7%。

175. 政府计划作出各种努力培养年轻人,以便使他们能够应付21世纪的各种问题。政府将努力协助改善青年活动中心的设施。合格的教师将在专门领域对青年人加以培训。

(c)对年轻工作人员的保护

176. 1997年劳动大军中15到19岁的年轻人为425,000人,比1990年的639,000人减少。失业的年轻人总数为32,000人,失业率为9.9%。这一下降归因于劳力密集型产业数量和竞争力的下降以及接受高等教育的年轻人的数量的增加。

表21:青年劳动力人口

(单位:千)

年 份

1980

1990

1994

1995

1996

1997

青年劳动力人口

1,194

639

479

441

426

425

资料来源:统计局“劳动人口年度报告”。

177. 《大韩民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第4款规定“应对工作妇女和儿童给予特别保护。”《劳工标准法》第5款禁止任何人雇用15岁以下的青少年。此外,禁止雇用18岁以下的青少年从事57种不同的工作,其中包括被认为有危险或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工作。该法令还规定,青年人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每周不超过42小时。还不得让青年人在晚上10点到早晨6点上夜班和在假日上班。

178. 政府为年轻的未婚女工建造30-54平米的公寓住房,帮助提高她们的收入并为她们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迄今为止共在83个地区建造了8,053套公寓住房。

179. 政府还在工业联合企业或有许多青年工人居住的地区建造和开办了青年工人中心。这类中心通过为年轻人提供社会和教育设施以及课外活动帮助开发青年工人的潜力。在这些中心内有教育、保健和体育设施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在全国范围内约有21个这样的中心,它们还开办文化教育课,艺术课和短期培训。为了帮助青年工人的创造活动,政府每年还为他们举办美术、文学、音乐和戏剧文化和艺术节。

第11条. 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

1. 生活水准

180. 大韩民国通过1962年开始的五年经济计划在短期内迅速实现了经济发展,同时克服了由韩战造成的社会动乱和破坏。经济的迅速发展,包括工业化和都市化的实现有助于改善生活水准。它还影响到了社会结构和文化以及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家庭结构。

181. 工资和收入分配情况有了改善,本报告第60段对此作了说明。

182. 各行业之间的工资差别在本报告第61段中作了说明。

(a) 营养状况

183. 年度饮食蛋白摄取量的变化是营养状况的最佳指标,1980年为67.2克,1990年为78.9克,1995年为73.3克。在这一时期内,饮食中动物蛋白摄取量由1980年的19.3克提高到1990年的31.4克,又提高到1995年的34.7克,它表明营养状况有了很大改善。然而,由于营养物过量摄入最近估计患慢性退化疾病的病人人数会有所增加。

(b)医疗设施

184. 医疗设施增加了两倍,由1980年的11,781所增加到1996年的30,772所。医务人员,医生人数,包括牙医和顺势疗法医师已由1980年的29,199名增加到1997年的87,281名—— 这意味着每644人中就有一名医生,其中包括顺势疗法医师,每3,007人中就有一名牙医。在过去15年中,护士、护士助理和药剂师的人数增加了三倍以上。这种增加提高了人们获得医疗服务的可能性。

(c)医疗保险

185. 由于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了全民医疗保险,韩国人民的平均寿命已由1980年的65.8岁提高到1991年的71.7岁。

(d)住房的供应情况

186. 政府已扩大了住房的提供并且通过在1988年至1992年落实“200万套住房建造计划”,成功地将住房提供比率提高到76%。然而,在城市地区住房仍然严重短缺,住房提供比率低于70%。这一短缺可能成为保持部门之间平衡发展和提高工业竞争力的一个障碍。

187. 因此,政府制定了“新的五年经济发展计划”,它包括通过由1993年至1997年每年建造50万-60万个单元而将住房供应比例提高到90%,同时确保在韩国经济能力可行的范围内稳定住房的建造和供应。

188. 在计划的五年中,建造了3,130,000个单元(比计划数量超出10%),到1997年将供应比例提高到92%。公共部门,包括韩国国家房建公司和地方政府在内建造了1,164,000个单元,占指标的86%。私营部门建造了1,961,000个单位,比原计划的1,500,000个单位超出了31%。

表22:住房供应比例趋势

1980

1990

1992

1994

1995

1997

供应比 (%)

71.2

72.4

76.0

81.7

86.1

92.0

住房总量 ( 千单元 )

5,319

7,357

8,310

9,346

9,579

10,627

家庭数目 ( 千 )

7,470

10,168

10,933

11,436

11,131

11,544

(e)社区安全程度

189. 衡量社区安全的指数,即刑事犯罪数目也正在逐步增加,现已由1990年的每10万人560起增加到1993年的650起和1996年的889起。

(f)生活物质条件

190. 就生活物质条件而言,每100人电话数量已由1990年的31部增加到1993年的37.8部和1996年的43部。车辆数目已剧增,由1996年的2,075,000辆增加1993年的4,271,000辆,又增加到1996年的6,894,000辆。

191. 总之,韩国人民的生活水准在整个社会不断提高。

2. 穷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贫困线

192. 韩国甄选接受政府帮助者的标准—— 它是根据每五年一次的普查制定的—— 被视为正式贫困线。

表23:1997年甄选接受政府帮助者的标准

类 别

收入 (/ 人、月 )

财产 (/ 家庭 )

接受家庭照顾者

接受自助照顾者

少于 210,000 圆

少于 220,000 圆

低于 2,600 万圆

低于 2,800 万圆

193. 接受政府帮助者的人数由1992年2,176,000人下降到1997年1,414,000人。

表24:政府援助的趋势—— 接受者

(单位:千人,%)

类 别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总计 ( 占人口的百分比 )

2,001 (4.8)

1,903 (4.3)

1,755 (3.9)

1,506 (3.3)

1,414 (3.1)

机构照顾 家庭照顾 自助照顾

83 338 1,580

81 321 1,501

78 307 1,370

76 296 1,134

77 297 1,040

3. 获得足够食物的权利

(a)改进食物质量

194. 关于食物供应和安全食物监管的法律和系统措施已在《公约》的初步报告第231至236段中作了详细解释。

195. 根据《食物卫生法》和《营养改善法》,从1969年至1995年每年进行一次全国营养普查,通过检查营养摄取量,食物摄取量和健康状况,评估韩国人口的营养状况。自1996年以来,根据《健康促进法》这一普查每三年进行一次。

(b)食物信息来源

196. 保健社会部、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六个地方食品药品管理局,省市县各级地方政府、义务食品检查员以及公民团体均搜集和报道食物信息。保健社会部搜集资料,下属研究所则监督营养摄取结果。由义务食品检查员以及公民团体收集的资料包括有关假冒伪劣食品的报告或申诉。此外,常驻外国官员收集有关进口食品的信息。

197. 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及其地方管理局设有消费者咨询办事处,地方政府则设有消费者投诉处,搜集和处理检查员报道的有关工厂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情况和问题。由于作出了这些努力,食品制造和食品质量都得到了改进。

(c)全国营养普查

198. 全国营养普查数据和由农业部编制的食物平衡表显示,在韩国内没有严重的饥荒和营养不良。然而,数据显示可能存在着营养过剩或轻微营养不足问题。为了改进这一状况,进行了大力宣传活动,以便按照1990年制定的饮食指南改进饮食习惯。

199. 韩国政府根据《食品卫生法》第70条和《改善营养法》每年在100个调查点对2000个家庭进行全国营养普查,直至1995年。以下是若干抽样调查的变化情况:

表25:全国抽样营养普查的变化

年 份

抽样数 ( 家庭 )

抽样人口

调查的地区

备 注

1969

990

经济计划局 ( 统计年鉴 )

汉城、京畿道、忠清南道、忠清北道

调查由韩国营养协会做出

’70-’74

600

定居人口普查报告 ( 估计数 )

- 汉城、京畿道、忠清北道 (’70,’73)

- 江原道、忠清北道、忠清南道 (’71,’74)

- 釜山、庆尚北道、庆尚南道、济州 (’72)

不同地区每三年进行一次普查

第一次: ’70-’72

第二次: ’73-’74

’75-’82

1,200

大城市、道 ( 不包括济州 )

由 75 年起调查遍及全国

’83-’86

1,000

’82 年定居人口普查报告

’87-’92

2,000

’85 年人口普查名单

1987 年抽样的家庭数为 1,000

’93-’95

2,000

’ 90 年人口普查名单

大城市、道

200. 自1995年颁布并实施了《促进健康法》之后,即废除了《食品健康法》的第70条。根据《促进健康法》第16条,继续举行全国营养普查,但从1998年开始每三年一次,并对抽样调查人口、所审查的项目和审查的管理制度作出了改革。这种调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对食物摄取量,与健康有关的行为和健康检查结果作出评估,制定全国促进健康政策和全国营养目标。根据以往的全国营养普查报告,每一种类食物平均摄取量的年度变化、按地区划分每一类食物每日人均摄取量比较、营养摄取量的年度变化、按地区划分每日人均营养摄取量比较、调整营养物摄取量占成人建议的饮食定量的百分比、按性别划分对20岁和20岁以上调查对象的体重指数的比较数据如下:

表26:每一种类食物平均摄取量的年度变化(全国每日人均)

(单位:克)

年 度

食物种类

1969

1979

1989

1995

总 计

1,055

1,004

1,016

1,101

植物食品小计

1,024

885.5

824.9

871

植物食品比例 (%)

97.0

88.2

81.2

79.1

谷物和粮食产品

558.8

478

354.9

308.9

豆科植物及其制品

24.9

34.9

55.5

34.7

土豆和淀粉

7 5.6

26.9

55.3

21.2

蔬 菜

271

288

223.9

286.2

水 果

48.1

27.8

77.6

146.0

海 藻

0.8

2.7

7.2

6.6

调味、饮料

41.0

23.3

35.5

47.6

食用油和脂肪 ( 蔬菜类 )

-

3.9

4.8

7.5

其 它

3.5

0.0

10.1

11.9

动物食品小计

32

118.5

191.1

230

动物食品比例 (%)

3.0

11.8

18.8

20.9

肉、禽及其制品

6.6

26.0

45.3

67.7

4.2

12.8

18.5

21.8

鱼和贝壳类

18.2

69.3

74.0

75.1

奶及奶制品

2.4

10.4

52.9

65.6

食用油和脂肪 ( 动物类 )

-

0.0

0.4

0.1

其 它

0.6

0.0

0.0

-

201. 从上表中可看出,动物食品摄取量所占比例增多了,而植物食品摄取量下降了。

表27:1995年按地区划分每一类食物每日人均摄取量比较

( 单位:克 )

地 区

城市地区

食物种类

全 国

城市平均

大城市

小城市

农村地区

总 计

1,100.9

1,122.1

1,139.7

1,098.2

990.0

植物食品小计

870.6

875.5

884.3

863.3

845.7

植物食品比例 (%)

79.1

78.0

77.6

78.6

85.4

谷物和粮食产品

308.9

308.1

311.2

304.0

313.3

土豆和淀粉

21.2

21.9

21.5

22.5

17.5

糖和糖果

3.6

3.7

3.6

3.7

3.3

豆科植物及其制品

34.7

35.9

36.5

35.1

28.4

籽和仁

2.0

2.1

2.0

2.2

1.5

蔬 菜

286.2

282.1

287.9

274.3

308.0

真菌和磨菇

2.2

2.3

2.8

1.7

1.8

水 果

146.0

150.9

149.2

153.1

120.6

海 藻

6.6

7.2

7.3

6.9

3.4

饮 料

18.0

19.9

22.4

16.5

7.8

调味品

29.6

28.9

28.1

30.0

33.0

食用油和脂肪 ( 蔬菜类 )

7.5

7.8

8.1

7.4

5.9

其 它

4.1

4.7

3.7

5.9

1.2

动物食品小计

230.3

246.6

255.4

234.9

144.3

动物食品比例 (%)

20.9

22.0

22.4

21.4

14.6

肉、禽及其制品

67.7

71.8

72.2

71.2

46.1

21.8

23.2

24.6

21.4

14.5

鱼和贝壳类

75.1

78.3

77.6

79.3

57.8

奶及奶制品

65.6

78.2

80.8

63.0

25.9

食用油和脂肪 ( 动物类 )

0.1

0.1

0.2

0.0

0.0

202. 上表显示总的看农村地区的食物摄取量和动物食品摄取量低于城市地区。

表 28:营养摄取量的年度变化(全国每日人均)

年 度

营 养 物

1969

1979

1989

1995

能 量 ( 千卡 )

2,105

2,098

1,871

1,839

蛋 白 ( 克 )

65.6

69.6

75.3

73.3

( 动物 ) ( 克 )

(7.6)

(22.2)

(29.8)

(34.7)

脂肪

16.9

26.5

27.9

38.5

( 动物 ) ( 克 )

(5.7)

(10.6)

(10.5)

(18.0)

碳水化合物 ( 克 )

423

395

323

295

钙 ( 毫克 )

444

699

498

531

铁 ( 毫克 )

24.8

12.4

22.2

21.9

维生素 A ( 国际单位 )

1,400

1,324

1,657

443 C/

维生素 B 1 ( 毫克 )

1.76

1.31

1.15

1.16

维生素 B 2 ( 毫克 )

1.28

0.93

1.18

1.20

维生素 B 3 ( 毫克 )

27.8

21.3

19.5

16.7

维生素 C ( 毫克 )

89.9

98.2

65.8

98.3

动物蛋白比例 (%)a/

11.6

31.9

39.5

47.3

粮食所产生的能量比例 (%) b/

85.9

77.4

66.5

61.2

a/动物蛋白所占比例(%)=动物蛋白/总蛋白量×100。

b/粮食所产生的能量比例=粮食所产生的能量/总能量×100。

c/维生素A单位为RE(瑞叮醇当量)。

表 29:1995年按地区划分每日人均营养摄取量比较

城 市 地 区

营 养 物

全 国

城市平均

大城市

小城市

农村地区

能 量 ( 千卡 )

1,839

1,861

1,884

1,837

1,711

蛋 白

73.3

75.2

75.5

74.7

64.0

( 动 物 ) ( 克 )

(34.7)

(36.7)

(36.8)

(36.6)

(25.0)

脂 肪

38.5

40.3

41.2

39.1

28.5

( 动 物 ) ( 克 )

(18.0)

(19.0)

(19.5)

(18.3)

(12.2)

碳水化合物 ( 克 )

294.5

294.9

297.4

291.3

293.4

钙 ( 毫克 )

530.9

544.6

557.2

527.6

548.4

铁 ( 毫克 )

21.9

22.2

22.3

22.0

21.3

维生素 A ( 瑞叮醇当量 )

443.0

461.7

471.6

448.4

345.3

维生素 B 1 ( 毫克 )

1.16

1.17

1.19

1.18

1.06

维生素 B 2 ( 毫克 )

1.20

1.24

1.27

1.21

1.03

维生素 B 3 ( 毫克 )

16.7

17.0

16.7

17.3

14.9

维生素 C ( 毫克 )

98.3

99.3

99.8

98.5

92.3

磷 ( 毫克 )

1,040

1,065

1,077

1,054

911

粗纤维 ( 克 )

7.1

7.0

6.8

7.2

7.6

灰 ( 克 )

21.9

22.0

22.0

21.6

22.9

动物蛋白比例 (%)

47.3

48.8

48.7

49.0

39.1

粮食所产生的能量比例 (%)

61.2

60.3

60.3

60.2

66.7

203. 农村地区能量、动物蛋白、脂肪、钙和维生素A的摄取量低于城市地区。

表 30:1995年调整营养物摄取量占成年建议的饮食定量的百分比 a /

营 养 物 b /

能 量 ( 千克 )

蛋 白 ( 克 )

钙 ( 毫克 )

铁 ( 毫克 )

维生素 A ( 瑞叮醇 当 量 )

维生素 B 1 ( 毫克 )

维生素 B 2 ( 毫克 )

维生素 B 3 ( 毫克 )

维生素 C ( 毫克 )

建议的饮食定量

男 性

2,500

75

700

12

700

1.30

1.60

17.0

55

女 性

2,000

60

700

18

700

1.00

1.20

13.0

55

摄取量

2,215

87.5

527.5

19.1

470.1

1.41

1.54

20.4

102.0

比 例

88.6

116.7

75.4

159.5

67.2

108.8

96.0

119.8

185.4

a/由于1995年宣布的对韩国人建议的饮食定量作出的第六次修订与以前的水平相比对某些营养物建议的饮食定量作了若干修改(蛋白由70克改为75克;钙由600毫克改为700毫克),1995年全国营养普查报告中使用了有关这些营养物新的建议饮食定量值。

b/与建议饮食定量相比,除维生素A之外,所有营养物的摄取水平均为最佳。

表 31:1995年按性别划分对20岁和20岁以上调查对象的体重指数a的比较

类别

总 计

男 性

女 性

总计

调查对象人数

比 例

调查对象人数

比 例

调查对象人数

比 例

体重 指数

4,538

100.0

2,100

100.0

2,438

100.0

< 15.0

7

0.2

3

0.2

4

0.2

15.0 - 17.0

49

1.1

13

0.6

36

1.5

17.1 - 20.0

731

16.1

252

12.0

479

19.6

20.1 - 25.0

2,820

62.1

1,437

68,4

1,383

56.7

25.1 - 30.0

862

19.0

378

18.0

484

19.9

30.1 - 35.0

61

1.3

11

0.5

50

2.0

≥ 35.1

8

0.2

6

0.3

2

0.1

a/体重指数=体重(公斤)/高度(米) 2。

标准:≤体重不足,20.1 - 25.0正常,25.1 - 30.0超重, ≥ 30.1 肥胖。

表 32:1995年调查对象用餐形式的年度变化情况

年 度

总 计

家 中 用 餐

盒 饭

学 校餐 饮服 务

工作单位餐饮服 务

不在家中用餐

省去的用 餐 顿 数

在家邻近用 餐

社区老人中心、托儿所、幼儿园

未答复数

1992

100.0

75.3

6.7

0.8

3.0

9.0

3.3

1.9

1993

100.0

71.6

5.4

1.2

4.3

10.6

4.6

2.4

1994

100.0

70.6

5.4

1.2

4.0

11.9

4.8

2.0

1995

100.0

69.8

3.6

1.6

4.2

13.4

4.9

1.8

0.6

0.1

204. 在家中用餐和由家人准备好的盒饭所占比例逐渐减少,而不在家中用餐和在学校或工作单位用餐所占的比例提高了。

表 33:1995年对不同调查对象在外用餐类型的比较

(单位: 次数)

分 类

总 计

男 性

女 性

8,705

100.0(%)

5,172

100.0(%)

3,533

100.0(%)

朝式米粥

64

0 . 7

30

0 . 6

34

1 . 0

配米饭的朝鲜菜

6,095

70.0

3,871

74.8

2,224

62.9

朝式 —— 菜餐

604

6.9

335

6.5

269

7.6

面 条

433

5.0

213

4.1

220

6.2

速食品

291

3.3

149

2.9

142

4.0

西 餐

173

2.0

62

1.2

111

3.1

配米饭的 —— 菜西餐

138

1.6

70

1.4

68

1.9

中 餐

406

4.7

209

4.0

197

5.6

其 它

501

5.8

233

4.5

268

7.6

205. 配米饭的朝鲜菜是家中以外用餐的首选。

表34:1995年不同调查对象消费的小吃和夜宵种类比较

总 计

小 吃 (%)

夜 宵 (%)

100

100

水 果

30.1

57.8

奶制品

19.3

13.2

软饮料

23.8

8.1

其它 ( 面包、饼干、炸薯片、米粉糕 )

26.8

20.9

206. 消费最多的小吃和夜宵为水果。

表 35:1995年男女调查对象使用的营养补充品比较

总 计

男 性

女 性

类 别

次 数

百分比

次 数

百分比

次 数

百分比

总 计

884

100.0

430

100.0

454

100.0

营养补充

470

53.1

219

50.9

251

55.3

滋补品

150

17.0

88

20.5

62

13.7

健康食品

139

15.7

62

14.4

77

17.0

其 它

125

14.1

61

14.2

64

14.1

207. 在各类补充品中,营养补充品的消费为最多。

208. 不难看出,韩国人口平均食物摄取量和营养摄取量良好。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谷物和粮食产品的消费量下降了,而其它食物的消费量则增加了。同样,植物食品的消费量下降了,而动物食品的消费量增长了。此外,由碳水化合物而来的总的能量摄取比例减少了,而由动物蛋白和脂肪而来的总的能量摄取比例提高1了。按照体重指数分布情况,女性中的体重不足或肥胖者超过男性。在家吃饭的次数减少了,而不在家吃饭的次数或由学校和单位提供用餐的次数增加了。在家中以外种类用餐中,配有米饭的韩国餐为首选。

209. 老年人被认为营养方面容易出问题,对他们进行年度体检,以检查健康问题,发现问题即作出治疗或上门提供医疗方面的咨询。公共健康中心存有婴幼儿的管理档案并用于个别咨询。

(d)营养标准

210. 为了对由普通饭菜中获得的营养摄取量最佳水平提出建议,韩国政府根据对身体各种营养物所需作出的计算每五年公布一次“建议的韩国人饮食定量”。韩国的饮食安全幅度和食物摄取状况是通过对各年龄组的代表性抽样而确定的。建议的每日营养物饮食定量(第六次修改,1995年)如下:

表 36 : 1995 年建议的每日饮食定量

年龄

体重

身高

能量

蛋白

维生素 A

维生素 D

维生素 E

维生素 C

维生素 B 1

维生素 B 2

维生素 B 3

维生素 B 6

维生素 B 9

铁 a

公斤

公分

千卡

微克 瑞叮醇

徽克

毫克

毫克

毫克

毫克

毫克

毫克

微克

毫克

毫克

毫克

毫克

婴 儿

0 - 4( 月 )

6.0

69

650

20

350

10

3

35

0.3

0.4

5

0.3

40

500

380

6

5

5 - 10

9.1

71

850

25

350

10

4

35

0.4

0.5

6

0.5

50

500

420

10

5

儿 童

1 - 3( 岁 )

13.3

91

1200

30

350

10

5

40

0.6

0.7

8

0.6

80

500

500

10

10

4 - 6

18.5

108

1600

40

400

10

6

40

0.8

1.0

11

0.8

100

600

600

10

10

7 - 9

26 .6

126

1800

50

500

10

7

40

0.9

1.1

12

1.0

150

700

700

12

10

男 性

10 - 12( 岁 )

37

142

2200

60

600

10

8

50

1.1

1.3

14

1.2

200

800

800

12

15

13 - 15

50

159

2400

70

700

10

10

50

1.2

1.4

16

1.4

200

900

900

18

15

16 - 19

63

172

2600

80

700

10

10

55

1.4

1.6

18

1.6

250

900

900

18

15

20 - 29

66

172

2500

75

700

5

10

55

1.3

1.5

17

1.5

250

700

700

12

15

30 - 49

67

170

2500

75

700

5

10

55

1.3

1.5

17

1.5

250

700

700

12

15

50 - 64

67

168

2400

75

700

10

10

55

1.2

1.4

16

1.5

250

700

700

12

15

65 - 74

64

167

2000

70

700

10

10

55

1.0

1.2

13

1.5

250

700

700

12

15

75

60

166

1800

70

700

10

10

55

1.0

1.2

13

1.5

250

700

700

12

15

女 性

10- 12( 岁 )

36

142

1900

60

600

10

8

50

1.0

1.2

13

1.2

200

800

800

18

12

13 - 15

48

155

2000

65

700

10

10

50

1.0

1.2

13

1.4

200

800

800

18

12

16 - 19

54

160

2100

65

700

10

10

55

1.1

1.3

13

1.5

250

800

800

18

12

20 - 29

53

160

2000

60

700

5

10

55

1.0

1.2

13

1.5

250

700

700

18

12

30 - 49

55

158

2000

60

700

5

10

55

1.0

1.2

13

1.5

250

700

700

18

12

50 - 64

57

157

2000

60

700

10

10

55

1.0

1.2

13

1.5

250

700

700

12

12

65 - 74

54

154

1700

60

700

10

10

55

1.0

1.2

13

1.5

250

700

700

12

12

75

51

152

1600

60

700

10

10

55

1.0

1.2

13

1.5

250

700

700

12

12

+150

+15

+0

+5

+0

+15

+0.3

+0.3

+1

+0.5

+250

+300

+300

+8

+3

+350

+15

+100

+5

+2

+15

+0.4

0.4

+2

+0.5

+250

+300

+300

+12

+3

哺乳期

+500

+20

+300

5

+3

+35

+0.5

+0.6

+5

+0.6

+100

+400

+400

+2

+

a/如果食物中未能提供建议的铁的饮食定量,可食用补铁品

211. 平均而言,韩国人的营养供应和摄取量良好。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谷物和粮食产品的消费下降了,而肉类、禽类和牛奶和奶制品的消费增加了。由产生能量的营养物构成的总的能量摄取比例可望发生变化,即由碳水化合物而来的总的能量摄取比例将下降,而由动物蛋白和脂肪形成的总的能量摄取比例将会提高。

212. 虽然营养状况的改善延长了寿命,但它也导致由慢性退化疾病引起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的上升。为了对此作出反应,政府通过大众媒介加强了对恰当的饮食和保持最佳营养状况的宣传教育,并且将营养教育纳入了学校的课程。

4. 利用科学和技术知识确保享受充足的食物权

213. 与食物有关的科学和技术知识的研究在关于《公约》的初步报告第246-250段中作了详细解释。

5. 关于营养状况的宣传活动

214. 为了通过传播健康信息改变饮食结构,从1994年下半年到1996年底,有30名注册的营养学家在26个公共保健中心开展了改善营养的活动项目,例如营养咨询、营养教育、大众用餐指导、饮食管理课教学、对地方人口营养状况的审查等。

215. 从1996年11月1日至20日,连续20天对参加试验性营养普查项目的社区进行了食物摄取普查。由26个公共保健中心所在地区各筛选出30个家庭,共计选出780个家庭。调查结果现已用于对社区的营养教育。

216. 从1994年7月至1996年10月,对600种最经常消费的食品中的15种食品构成成分,其中包括能量、蛋白和脂肪进行了分析,以便补充食物构成表,该表形成改善全国营养项目活动的基本数据。

217. 根据《促进健康法》执行令第22号,各道知事、市长、县长或区长可任命一名营养学家、医生或护士担任营养监督员,(为婴儿、幼儿、孕妇和哺乳妇女和成年人)提供营养指导、营养咨询、营养宣传和营养评估。截至1997年3月底,为69,277名营养学家颁发了执照,其中有10,360人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从事了与营养有关的工作,包括在企业、学校、医院、社会福利设施、餐饮公司和研究和及教学机构。

218. 在关于《公约》的初步报告第251-253段中对理想的营养摄取量的宣传活动进行了详细介绍。

219. 未来的营养政策将着眼于教育和宣传,尤其是通过由公共保健中心开展的营养项目来改进社区的饮食。通过对食物进行的分析研究、全国营养(健康)普查、建议的饮食定量等将不断和有计划地对这些政策作出修改。

6. 总的住房情况

220. 1990年底的住房供应比例与关于《公约》的初步报告第262和263段中所提到的数字相同。

221. 随着住房供应比例在1997年底提高到92%而且住房价格的稳定,住房情况目前相当平稳。

表 37:每年建房情况和价格变化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售 价 ( 百分比增长 )

14.6

21.0

-0.5

-0.5

-2.9

-0.1

-0.2

1.5

2.0

租 金 ( 百分比增长 )

17.5

16.8

1.9

7.5

2.4

4.6

3.7

6.5

0.8

建 房 ( 千单元 )

462

750

613

575

695

623

619

592

596

7. 穷人的住房状况

(a)无家可归的个人和家庭

222. 根据1961年12月30日颁布的《生计援助法》,无家可归的人被安置在社会保障设施内。截至1997年6月,有13,000人得到安置。按照法律,无生计能力的家庭可视为住房保护对象。他们占全部10,583,000个家庭的1.8%,共为187,000户,政府为他们提供了190,000套长期出租住房。在住房保护对象中,33.2%(62,000户)为房屋所有者,25.1%(47,000户)住在长期出租住房内,41.7%(78,000户)居住在私人出租的住房内。

(b) 交纳过高租金者的人数

223. 截至1990年底,各家庭在住房上的开销平均占其总开支的9%。政府根据前述《生计援助法》,将有困难支付住房费的人分为住房保护对象或自助保护对象。属于住房保护对象者每人每月平均得到133,000圆的生活费(其中包括住房开支)。

(c)对流离失所者和无家可归者充分住房权的保障

224. 关于《公约》初步报告的第269至288段中对于保障因城市开发而流离失所的无家可归者的住房权作出的努力作了一般性的介绍。

225. 根据《城市复新法》第27条的规定,开发商不得从事任何开发工作,除非能够保障为因开发而失去住所的居民提供充分的住所,其方式为要么在开发区内或开发区外为他们提供临时住所,要么采取恰当措施,例如提供相当于临时住所的住房贷款。

226. 开发商在提供临时住所方面可暂时使用由国家、公共机构和个人拥有的土地和财产。国家和地方政府不得拒绝开发商临时使用土地和财产的申请。经开发商提出申请,政府将免费出租公共土地或财产供临时使用。

227. 根据《城市复新法》第4条,和实施令第11条,有关当局在指定某一城市再发展区时应当为改进现有的建筑物制订计划。城市一级和道一级的法令规定,当局应当制订计划为待迁户提供公共出租住房。对于不愿入住公共出租住房的租房者,将根据《有关为公共使用的土地征用和赔偿特别法》支付一定数额的住房补贴。

8. 确保适足住房权的主要政策措施

228. 确保人民享有适足住房权的主要政策包括扩大公共出租住房的提供和促进住房的开发和住房改善项目。

(a)提供公共出租住房

229. 根据1995年的人口和住房普查,韩国共有1,296,000户。其中53.3%(691,000户)为房屋拥有者,而剩余的605,000户则为租住户。租赁合同的主要形式为“chonei”(付押金出租),占承租户的64.6%;其他承租人大部分为月租。

230. 政府在1988 - 1992年期间制定了5年“建成200万套住房计划”。随着这一计划的开展,政府逐年扩大了公共出租住房的提供并建造了长期出租住房。这有助于稳定住房价格和租金,二者曾在1980年代未呈迅速上扬趋势。价格和租金的稳定表明,建造公共出租住房有助于稳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情况。因此,政府现在正在提供各种奖励和支持,促进出租住房的提供,其中包括减免税赋,由国家住房基金提供贷款和由公共机构优先提供土地开发。政府将继续稳步扩大对出租住房的支持。

231. 在韩国出租住房分为两类:公共出租住房和私人出租住房。公共出租住房的建造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或者由全国住房基金以补贴利率提供贷款。私人出租住房的建造没有这种公共财政支持。1982年通过了推动出租住房政策,从而开始提供公共出租住房,1984年颁布了《促进出租住房建造法》之后建造速度加快了。到1997年,共建造了962,000套出租住房。它占同一时期所建造的总套数(7,243,000套)的13%。

表 38:截至1997年12月31日出租住房的建造情况

(单位:千)

总 计

出 租 住 房

(1982-1997)

销售住房

小 计

长期出租 (1982-1991)

长久租用 (1989-1992)

公共出租 (1992-1997)

租给公司雇员 (1990-1997)

7,243

6,281

966

301

190

402

73

232. 出租住房的建造在1990年达到顶峰,当时大量建造了长久租用住房,但不久便呈下降趋势。直到1994年以后这一走势才得到扭转。

表 39:出租住房建造趋势(千套)

年份

1982-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总计

单元

265

144

76

63

41

75

82

111

109

862

233. 政府对出租住房的支持可粗分为三类:由全国住房基金提供贷款;由公共开发机构提供土地和减免税赋。

234. 首先,关于全国住房基金,为每一套住房提供了2,300万圆的长期低息贷款。获得全国住房基金贷款而建造的住房面积必须为60平米或60平米以下,必须得到当局的批准做不少于5年的出租使用。全国住房基金不仅为公共机构,例如地方政府和国家住房企业提供贷款,而且还为私人住房发展商提供贷款。该基金已成为建造公共出租住房的最重要的经费来源。1993年,为出租住房提供了贷款占全国住房基金提供的贷款总额的11.6%。1996年,这一数字提高到31.8%,因为政府既增加了该基金对每一单位的贷款额,又提高了由该基金供资的建造单位数量;财政支持预期将稳步增加。

235. 第二,公共土地开发商必须将其开发土地的20%以上以低于住房售地10%的价格拨给面积等于或少于85平米的出租住房的建造。1996年以前,只为等于或少于60平米住房面积的出租住房提供这种低价土地,而出租住房的地价与小型出售住房的地价相同。此后全国住房基金扩大了对出租住房的财政支持,贷款条件预期将进一步放松。

236. 第三,对于出租住房来说,购置税,财产税和转让交易税要么减少要么不征收。按照《出租住房法》的规定,凡出租住房的出租人为出租目的自己建造或从其他建筑商那里购买5套或5套以上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60平米的出租住房时,将不征收购置税和登记税。凡这5套或5套以上出租单元的面积不超过85平米时,单独征收合计土地税,税率为0.3%,而财产税则减少一半。对于面积等于或小于40平米的长久租用住房,均免征合计土地税和财产税。无论何人凡为出租目的经营5年或5年以上超过5套等于或小于85平米的出租住房时,转让交易税将减少一半,凡该出租者所经营的套房超过10年以上时,转让交易税全部免征。

237. 自1990年以来,每年所建造的单元超过600,000套。结果,住房供应比例有了相当大的改善。这有助于稳定住房价格,因此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房而不是买房。这样一来,未售出的新的住房开始累积,到1995年10月未售出的单元为158,000套。

238. 为了缓解出租住房用地的短缺,政府修改了关于土地供应的规定。当公共机构为住房开发土地时,为公共出租住房拨出的开发土地不得少于20%。此外,地价减少10%,由目前占成本的80% - 90%,减少为70% - 80%。当最初提供的土地由出售用住房改为小型出租住房而营建时,允许住房开发商比最初允许的住房数多建10%。政府还修改了《出租住房法》,以便使出租住房发展商有权征用土地,但条件是它们计划建造100套或100套以上出租单元并购买所需土地的90%。

(b)住房更新

239. 改进过分拥挤和脏乱的城市住房地区常常因缺乏城市基础设施结构,包括土地、城市用水和下水系统以及居民无力支付而遇到困难。住房改进和更新项目目的在于通过建造新的住房和道路将这类地区改造成比较舒适的居住环境。

240. 1995年政府对《城市复新法》和执行令作了广泛的修改。这一修改采用了城市规划概念,力促低迷的住房改善和更新工作。确定了一套系统的构架促进中小城市的住房改善和重新开发。现在越来越多的城市有权制定城市复新计划。现已允许各道和城市制定城市复新计划,并在主管官员(例如知事、市长、县长等)认为有必要时予以执行。这一修改还加强了市长和县长监督住房改造项目的权利。此外,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帐目,以便防止重新开发项目中的违规行为。

241. 尽管作出了这类体制改革,但在落实项目方面仍然存在着问题,其中包括居民能否承受更重的财务负担的问题。因此,政府于1997年再一次修订了《城市复新法》及其执行令。以往,地方政府并无为住房重新开发项目建造公共基础设施的义务。居民本身不得不兼顾公共设施,因此居民承受了沉重的财政负担。上述修正使地方政府有责任提供20米或20米以上宽度的道路,并且按照《城市公园法》的规定,缔建城市公园。这有助于通过减少人民的财政负担而加速住房更新计划的落实。

表 40:住房重新开发项目(截至1997年12月31日)

区的数目

面积 ( 千平方米 )

待拆房屋 ( 建筑 )

待建住房单元

总 计

346

15,502

128,797

270,703

已完成

195

6,742

55,343

88,736

正在开发中

107

7,162

58,537

153,158

计划中

44

1,598

14,915

+28,809

(c) 改善住房环境

242. 城市穷人居住在不符合住房标准和缺乏城市基础设施结构,例如道路、城市用水和下水系统的脏乱地区。然而,居民本身很难改善住房条件。他们因收入低而缺乏资金来源,他们的住房和住区的实际条件也不符合政府城市规划和建筑条例所要求的标准。这些问题使居住环境恶劣的情况加剧。其结果是低收人口日益感到沮丧和产生一种失落感。国会于1989年4月1日颁布了《改善城市低收入人口住房环境的临时法律》,自那时以来,政府大力推动了住房和环境改善项目。

243. 在住房环境改善项目中,政府为开发商免费提供国家的土地和公共用地并且从公共财政基金和全国住房基金中提供贷款。然而,由于各项规章制度方面的障碍,进展极为缓慢。因此,政府在公众舆论的支持下制定了促进住房环境改善项目的政策,大力推动体制改革,其中包括修订了《改善城市低收入人口住房环境的临时法律》及其执行令。这一修正放宽了对于执行住房环境改善项目的约束。要将某处定为改善住房区,其面积必须大于或相当于600坪(1坪等于3.954平方码);这一标准已减少到300坪。待建房屋面积必须小于或相当于18坪;这已提高到相当于或小于25.7坪。重建住房只能提供给原居民。对这一规定也做了修改,现在可将任何剩余的住房(即分配给原居民之后剩下的住房)出售给其他人。

表 41:对改善住房环境的投资(亿圆)

总 计

截至 1996 年

1997

总 计

17,611

15,834

1,777

改善不符合标准的住房

7,916

7,237

679

( 由公共财政基金拨出的特别贷款 )

(3,113)

(2,799)

(314)

( 由全国住房基金拨出的贷款 )

(4,803)

(4,438)

(365)

提供基础设施

9,695

8,597

1,098

表 42:住房环境改善项目(截至1997年12月31日)

待 确 定

已 确 定

改善之中

已 完 成

住房单元

住房单元

住房单元

住房单元

总 计

502

163,000

467

125,100

347

101,800

61

12,300

第12条.身心健康的权利

1. 国家卫生状况趋势

244. 大韩民国宪法第36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所有公民的健康。韩国政府根据宪法实施了各种政策,例如:颁布和执行《建立卫生保健中心法》(1956年),修订《地区公共卫生法》,实施国家人口控制政策,加强传染和非传染病控制计划,扩大小型供水系统,推行国家医疗保险计划和国家医疗援助计划,颁布《农村和渔区公共卫生特别法》,加强基础卫生保健服务,提高食物和药物安全,增加卫生保健人员和设施。由于这些政策的实施,韩国卫生标准有了显著提高。

245. 预期寿命、死亡率和发病率是用于评估韩国人卫生标准的卫生指数。预期寿命是评估国家卫生状况的主要指数,1970年为男性59.8岁,女性66.7岁,1995年增加到男性69.6岁,女性77.4岁。

246. 婴儿死亡率是一项十分敏感的指数,1970年为51‰,1993年降至9.9‰。传染病的发病率从十万分之23.5降至1997年的十万分之6.1。结核病的发病率从1980年的2.5%降至1995年1.0%。寄生虫(蛔虫)的感染率从1980年的13%降至1997年的0.06%。安全分娩率从1982年59.5%上升至1994年的98.9%(大多数分娩由医护人员监督)。医疗人员人数迅速增加,就诊条件更加方便。所有这些基本指数表明国家卫生状况在改善。

2. 卫生政策

(a)卫生和医疗政策趋势

247. 韩国卫生和医疗政策的趋势和发展情况,在韩国提交的关于《公约》初步报告第345-352段中作了详细阐述。

(b)人口政策

248. 自1960年代以来,政府将人口政策纳入国家发展计划。由于实施了强有力的人口政策,将重点放在生育率控制上,韩国成功地实现了低人口增长率和低生育率。到1980年代中期,增长率维持在1%以下,总生育率维持在2.1%以下。国家计划第一阶段的目标提前完成。目前的人口问题已从数量转向质量;主要是老年人口迅速增加,性别比率不平衡,不安全的流产,青少年的性卫生和生殖卫生问题。

249. 为了保持低生育率和应付新出现的问题,政府于1996年6月4日宣布了新的人口政策计划,从强调控制生育率转向重视人的生活质量。新计划优先注意社会政策面临的各种挑战:将总生育率维持在可替换的水平,改进国家母婴保健计划,纠正性别比率的不平衡,促进青少年性卫生和生殖卫生,扩大妇女就业,改善社会福利和老年人工作机会。

250. 政府希望废除助长性别比率不平衡的法律和体制因素,为此根据《母婴保健法》在韩国计划生育联合会下设立了“韩国文化和性研究中心”。该中心进行性问题的研究和开展这方面的活动,为公共卫生人员举行专门性教育培训。然后由经过培训的卫生人员在各地方卫生中心进行性咨询和性教育活动。

(c)国家母婴保健计划

251. 在公共卫生计划的范围内,根据1973年《母婴保健法》实施了母婴保健计划。1980年代,在农业和渔业地区设立了89个母婴保健中心和12个综合母婴保健中心,提供产前和产后护理、分娩、婴儿照料等服务,增进母婴健康。在政府政策下,还实施了主要的母婴保健计划,如对低收入家庭的怀孕妇女和婴儿给予免费检查。为减少风险系数,妇女和婴儿在首次初步检查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将送到政府指定的省级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复诊。

252. 婴儿基本免疫计划包含白喉、百日咳、破伤风、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小儿麻痹症和乙型肝炎的接种预防。从1995年开始对初中一年级女生进行风疹免疫接种,以防止先天性风疹综合症。《标准接种指南》于1997年3月12日修订,于1998年起开始实行。

253. 1997年1月起,对所有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甲状腺机能减退和苯丙酮尿症的免费检查,以预防智力迟钝。1991年至1996年,只有低收入家庭的新生儿享有这一待遇。政府还对低收入家庭患代谢疾病的婴儿提供专用奶和进行治疗。

254. 政府大力鼓励民间组织和医疗学术团体倡导母奶喂养。作为倡导措施的一部分,自1994年8月开始由国家医疗保险计划报销母亲与新生儿住在同一病房的住院费。公共卫生机构实施母婴保健计划的情况如下:

表43. 公共卫生机构实施的母婴保健计划

(单位:1000人)

类 别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对孕妇和婴儿的健康检查

72

60

55

55

46

38

对先天代谢疾病的初步检查

20

35

51

75

63

345

婴儿免疫接种

3,593

3,571

3,484

4,359

4,329

14,668

疾病控制计划

255. 疾病控制计划分为传染病控制和非传染病控制。传染病又分为急性传染病、慢性传染病和特殊传染病,包括性传染病。有关传染病控制的法规有:1954年2月2日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1957年1月16日颁布的《结核病防治法》和1987年11月28日颁布的《获得性免疫缺乏综合症(艾滋病)法》。需要依法通报的传染病有29种,其中归于第一类需要立即报告的有8种(霍乱),归于第二类的有17种(如疟疾),归于第三类的有4种(如结核病)。需要通报的疾病分为三类的依据主要是该疾病的严重性和传染性。

急性传染病控制

256. 提高生活水准,增强健康意识,开发疫苗和治疗药物,是减少急性传染病暴发的主要原因。不过,最近发现了新型疾病,如热带疟疾和霍乱,需要适当注意。

257. 控制传染病,首先需要发展监测发病率的系统。第二,必须改善报告法定传染病的制度。其次,需要妥善记录和管理传染病数据。最后,需要对法定传染病报告制度的临床标准实行标准化。

258. 1997年传染病发病率为十万分之6.1,1996年为十万分之3.7。值得注意的是,疟疾发病率自1994年以来呈上升趋势。

表44. 急性传染病的发病率

(单位:患者人数)

年份

疾病

1990

1994

1995

1996

1997

霍 乱

68

2

10

沙门氏菌病

232

267

370

475

265

志贺氏杆菌痢疾

13

233

23

9

11

麻 疹

3, 415

7,883

71

65

2

流行性腮腺炎

2,092

1,874

430

254

238

日本乙型脑炎

1

3

-

-

-

出血热加肾综合症

106

132

89

118

104

钩端螺旋体病

140

7

13

6

1

疟 疾

-

20

107

356

1,724

259.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报告制度是监测传染病制度的基础。为了迅速发现患者,设立了疾病监测系统。在全国指定了约23,000人为监测员。

260. 流行病调查小组从病原体入手,采取措施防治各种疾病。根据疾病暴发的规模和病原体的性质,将由中央政府流行病小组和省级保健中心负责执行这类任务。

261. 为实施免疫计划,评价疫苗的效果,由有关领域的专家订立了标准免疫指南,1997年,流行性感冒被指定为需要临时免疫预防的传染病。

262. 为了宣传免疫计划,需要利用大众传媒向人民介绍日本乙型脑炎、伴随肾病综合症的出血热和疟疾等传染病的情况。为了防止从国外输入这类传染病,有关机构应将有关疾病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和旅行社。

慢性传染病的控制

263. 得到控制的慢性疾病有结核病、麻疯病、慢性活动乙型肝炎和寄生虫感染。自1960年代以来,政府不断地采取消灭结核病计划,包括接种、跟踪和治疗。五年一次的结核病监测计划表明,1965年五岁以上人口的发病率为5.1%,但1995年降至1.0%,杆菌阳性发生率从0.94%减少到0.22%。从发病率和患者人数而言,比率还略高于其它发达国家。

264. 在结核病消灭计划取得的累积诊断技术和扩大医院设施的基础上,计划2000年实行更有效的结核病控制措施(使发病率降至0.4%,与发达国家类似)。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扩大卡介苗接种,早期发现疾病,并公布治疗计划。

265. 麻疯病的发病率从1981年的27,628人(发病率为0.71%)大幅度降至1997年的20,224人(发病率为0.44%)。发病率下降是省级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积极参与“消灭麻疯病计划”的结果。以后,将有23个麻疯病医疗队实施这项计划。将增加对麻疯病院的支持,并协助患者独立生活。

266. 性传染疾病的控制从化验出阳性结果开始,到治愈为止。这类疾病的病原体十分清楚,通过防止对他人的传染便可得到控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8条第2款和《临床诊断条例》,由医务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诊断和咨询。

获得性免疫缺乏综合症(艾滋病)的控制

267. 韩国收到第一例艾滋病的报告是1985年12月,截至1998年3月,在776名艾滋病毒感染者中有104人发展成为艾滋病患者,102人已经死亡。韩国政府于1987年11月制订了《艾滋病防治法》。自那时以来,政府一直努力防止艾滋病的传染和对艾滋病人的治疗。

表 45. 艾滋病毒感染率

总数

1985 -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备 注

受感染总人数

776

245

78

90

108

102

124

29

男 性

678

218

71

78

89

90

107

25

女 性

98

27

7

12

19

12

17

4

患 者 人 数

104

10

6

11

145

22

33

8

死亡: 102 存活: 2

非传染性疾病

268. 据估计,1997年韩国人口中有2.16%的人(990,000人)接受过精神疾病的治疗。1997年12月,有28,551张精神病病床(每千人为0.62张)。如果将精神病院也包括进去,那么总共有精神病病床46,523张(每千人为1.01张)。1996年,治疗精神疾病的费用约为2,953亿圆,相当于韩国医疗费用总数的3.7%。

269. 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和人口/家庭结构的巨大变化,预计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将增加。为此,政府正在制订国民精神卫生长期医疗计划。根据1995年颁布的《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政策的总体方向已从长期住院治疗改变为社区精神卫生疗养,韩国政府还在制订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系统,以便预防精神疾病,发现精神病患者,安排其在社区接受治疗和康复。

270. 由于生活条件、营养和治疗方法的改善,韩国的流行病情况近年出现变化:传染病的死亡率大大下降,慢性——退化性疾病的死亡率增加。流行病发病率的这些变化是近三十年经济迅速发展造成的。随着人口老化、饮食习惯变化、吸烟人数增加和体育活动减少,预计这种趋势将更加明显。1996年主要慢性疾病每十万人的死亡率为:恶性肿瘤111.9人,心血管疾病为74.7人,高血压疾病为13.8人,慢性肝炎为27.3人,糖尿病为17.4人。

271. 韩国国家癌症中心将于2000年成立,负责实施国家癌症控制计划,包括对癌症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此外,韩国心脏基金每年约接受800名患心脏病的儿童。

寄生虫控制

272. 根据1992年和1997年的调查,由于经济、生活条件和卫生教育的改善,以及驱肠剂的开发,肠道寄生虫传染病发病率从3.8%下降到2.4%。

食品安全

273. 大韩民国的食品安全依1962年1月20日颁布的《食品卫生法》来管理。截至1997年6月,全国有57,000家食品生产/加工厂,584,000家饭店,142,000家销售/运输/加工企业。针对不合格和劣质食品进行的食品安全培训、检查和监督情况,关于《公约》的初步报告第380-182段有详细叙述。

饮用水管理

274. 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了环境污染。大韩民国根据《供水法》和《饮用水管理法》来管理饮用水。

安全水供给

275. 由于水污染的加重,对清洁水的需求不断增加。因此,韩国政府通过增加供水设施和在农村建设简化供水设施来增加安全水的供给。1996年底,安全水的供给率为91.4%。

表46:饮用水供给的现状

( 截止 1996 年底 )

类 别

总 计

自来水

小型供水系统

公用饮水设施 ( 井水等 )

设施数目

-

649

26,134

-

使用供水设施的人口 ( 单位: 1,000 人 )

46,426

38,823

3,634

3,969

比率 ( % )

100

83.6

7.8

8.6

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情况

276. 1996年底,全国每天产生污水约1,531万吨,约有70%的污水在污水处理厂处理。

277. 截至1996年底,全国每天产生粪便45,954米2。抽水马桶的粪便通过污水处理厂、家庭化粪池和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此外,由于传统厕所产生的粪便几乎都通过地区粪便处理设施处理,所以粪便的处理率为98%。

278. 截至1996年底,全国每天约产生49,925 吨生活废物(每年1,820万吨,每人每天1.1公斤)和130,648吨工业废物。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产活动的增加,垃圾数量呈上升趋势。

卫生资源的管理

279. 医疗卫生人员的概况,见关于《公约》的初步报告第384-385段。

280. 1997年共有持有执照和注册的医疗人员564,000人,其中218,000人从事现职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人口与医疗人员的比率为:每644人一名医师,每300人一名牙科医生,每1,009人一名药剂师,每345人一名护士。

281. 过去几十年,医疗设施数量显著增加。1980年有医院314所,诊所11,440个;1991年有医院637所,诊所22,574个;1996年有医院837所,诊所29,935个。医院病床也有显著增加,1980年为65,041张,1991年为143,305张,1996年为209,248张。

282. 为了应付对医疗保健需求的急剧增加,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政府将医疗设施划分了初等卫生保健设施、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还建立了全国范围的医疗服务地方化系统,包括划定地区、分级服务和为患者介绍服务系统。

283. 为急诊患者颁布了《紧急医疗法》。根据这项法律,综合性医院必须设有拥有必要人员和设备的急诊室。根据卫生福利部的评价结果,这些综合性医院和其它医院可被划定为紧急医疗中心或紧急医疗机构。截至1998年6月,总共有355所紧急医疗中心和机构。急诊患者的通知和运输由隶属总务内务部的“119中心”管理。归卫生福利部管理的现有急诊信息中心,将转换职能,侧重于医院病床状况和如何护理去医院途中病人的信息。

284. 政府自1994年以来着手执行“以医院为主的家庭卫生保健试验计划”,以便为患者带来精神安慰,有效地利用医疗服务设施。它还计划颁布《器官移植法》,以有效地规范器官移植工作。

社区卫生保健计划(基础卫生保健)

285. 为改善社区卫生保健服务,政府扩大了基础卫生保健设施(即根据1956年12月13日颁布并经1962年修订的《卫生保健中心法》设立地方卫生保健中心)。1995年12月,《社区卫生保健法》取代了《卫生保健中心法》,以便使卫生保健中心作为为公众终生服务的卫生保健设施发挥中心作用。1997年,有847名医生和牙科医生,包括245个卫生保健中心的公共卫生医生,共同负责社区卫生保健服务。

286. 1991年,政府修订了一项特殊法律(1980年颁布),允许医生到艰苦地区充当“公共卫生医生”,代替服兵役。公共卫生医生被派遣到卫生保健机构、卫生保健中心、卫生保健分中心,甚至农村和渔村等医疗设施薄弱地区的私人医院工作。1997年,1,314个卫生保健分中心雇用了1,958名公共卫生医生。

287. 在人口超出500人的偏僻地区(岛屿则为300人以上)建立了卫生保健站,以执行基础卫生保健活动。1997年,在2,034个卫生保健站有2,034名保健医生提供医疗、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结核病防治和健康教育服务,以增强基础卫生保健和预防性卫生保健服务。政府不断努力,通过拨款为卫生保健中心、卫生保健分中心和卫生保健站等公共卫生保健设施购买设备来加强基础卫生保健设施的医疗和预防职能。

288. 还开设了医院船-5艘医院船和4艘接送病人快艇,以便为岛屿居民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对城市低收入贫穷家庭而言,政府鼓励卫生保健中心在社区防病工作中发挥关键性作用。

289. 自1994年以来,执行了“改进农村和渔村卫生保健服务工程”,以提高卫生服务水平,扩大卫生保健系统。政府补贴了1,429亿圆,用于改造公共卫生保健设施,为211个卫生保健中心/分中心购买医疗设备,改进94个卫生保健中心医疗仪器。为了向农民和渔民提供高质量的二级卫生保健服务,政府向私人医院提供1,140亿圆的长期低息借款,以加强它们的设施。

290. 为提高卫生保健中心的效率,政府于1994年采用了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计算机化的联网。到2000年全国的所有卫生保健中心都可以与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药品管理

291. 关于药品生产管理的基本措施,在关于《公约》的初步报告第390-392段中有详细叙述。

292. 简要叙述迄今取得的进展:第一,强制实施《韩国产品生产守则》,对药品生产过程进行系统管理,以防止生产和销售一节中出现劣质产品。不按《守则》标准生产的公司,不批准生产新药。韩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定期检查药品生产设施,进行质量控制管理。

293. 第二,任何企业希望生产药品,必须获得韩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生产许可和拥有适当的设备。生产和销售任何药品,需要在韩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注册。

294. 第三,保证药品安全和效果的现有措施之一,是对药品再评价制度,即按新的医学和药学知识对曾符合旧有标准的药品进行重新评价。根据再评价的结果,可改变产品注册说明,如原料数量、效果、剂量和预防事项等。为了掌握药品副作用的情况,韩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于1998年指定了4,073个监督机构,包括医院、诊所和药房。还收集世界卫生组织或专业杂志发表的文件,大力防止药品的不良反应。

295. 临床试验是新药品注册的关键程序之一。为了管理这一程序,韩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颁布了《韩国临床试验守则》,从1995年10月开始对每一组药品进行临床试验。为保证新药的安全使用,韩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建立了新药再复查制度,要求每种新药销售一定时间后提出该药品的临床报告。

296. 关于控制过度的广告宣传和维持公平销售行为的措施,在关于《公约》的初步报告第396-397段中做了详细阐述。

防止药物滥用的措施

297. 随着大韩民国社会环境的变化,药物滥用的情况也与过去不同。1960年代嗜毒者吸食最多的药物是鸦片和海洛因等麻醉品,1970年代为大麻,1970年代后期和1980年代为脱氧麻黄碱(所谓的philopone)。自1990年以来,经常发现有人吸食挥发性物质如胶粘剂、有机溶剂和气剂及“滥用药品条例”不加管理的一般药品如美沙芬等。

298. 过去43年,大韩民国一直采取措施解决滥用药物问题。政府于1957年4月23日颁布了《麻醉品法》,1976年4月7日颁布了《大麻管制法》,1979年12月28日颁布了《精神药物管制法》,1995年12月6日颁布了《取缔非法药物贩卖特别法》。卫生福利部根据这些法律建立了统一的管制制度,以防止滥用危险药物,加强执法活动。

299. 防止滥用药物的政策如下:为了通过治疗和康复来减少药物滥用,韩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指定23家国家或公共精神疾病医院,由管理局资助费用和提供设备。此外,于1997年12月开设了一个拥有200个床位的专科治疗和康复中心。为了保护人权,政府颁布了“在治疗和康复中对吸毒者加以保护的总统令”。根据这项命令,成立了“在治疗中保护吸毒者裁判委员会,以防止在医疗机构中侵犯吸毒者的人权。由精神病学家、律师和政府官员组成的这一委员会负责审查住院治疗的吸毒者的情况,以保证和改善他们的人权。

300. 政府尽最大能力,开展预防活动,减少对药物的需求。例如,在电影院和有线电视网络中放映电影和录象片,向人民宣传滥用药物的危害;制作和分发招贴画、标语、传单、小册子和幻灯片;由韩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培训的辅导员和学校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韩国反毒运动中心是一个非政府组织,成立的宗旨就是开展防止吸毒活动。1993年和1994年政府补贴该中心9,000万圆,1995年和1996年补贴4亿圆,1997年补贴8亿圆。为了促进民间开展的减少药物需求活动,将增加政府的资助。每年,对领取许可的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生产商和销售商进行检查,以确保有效的管理办法得到实施,杜绝麻醉品和精神药物从合法渠道流入非法渠道。鉴于国际贩毒罪犯不断扩大他们的网络,政府认为,应该在国家、地区和国际各级进行合作和协调,共同与贩毒作斗争。为此,政府与其它国家交换毒品方面的信息,参加有关毒品管制的国际会议和研讨会,以促进国际合作。

3.公共卫生预算

301. 1995年公共卫生预算为6,290亿圆,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18%,政府总预算的1.26%。基础卫生保健预算每年都大幅度增加,1995年为2,830亿圆,占公共卫生预算的45%。

表47. 公共卫生预算

(百万圆)

年 份

1980

1985

1990

1995

国民生产总值

36,749,200

78,088,400

168,437,800

339,529,000

中央政府预算

6,466,756

12,532,362

27,455,733

49,987,915

公共卫生预算

46,933

112,960

396,883

629,147

基础公共卫生预算

46,520

105,857

160,612

283,181

4. 公共卫生指数

(a)婴儿死亡率

302. 婴儿死亡率是衡量婴儿健康以及生活和文化水准的一项指数。1993年,韩国婴儿死亡率为每千人9.9人,比1988年每千人12.5人低。婴儿死亡率降低的主要原因是经济的增长,实施了母婴保健计划,环境得到改善和实施国家接种计划。

(b)免疫

303. 政府实施年度基本接种免疫计划,以提高婴儿的健康水平。以下是对婴儿主要传染病的免疫接种统计数据。

表48. 婴儿主要传染病的接种免疫统计数据

(单位:1,000人)

1991

1993

1995

1997

白百破三联疫苗

2,086

2,238

2,080

2,251

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混合疫苗

635

601

524

613

小儿麻痹症

2,355

2,480

2,305

2,493

卡介苗

1,333

1,352

1,199

-

(c)预期寿命

304. 1995年,韩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为73.5岁,比1970年的平均预期寿命增加10.3岁。到2000年预期寿命可达到74.9岁。

表49. 预期寿命

(单位:1,000人)

1970

1980

1990

1995

2000 ( 估计 )

总人口

63.2

65.8

71.6

73.5

74.9

59.8

62.7

67.7

69.6

71.0

66.7

69.1

75.7

77.4

78.6

(d)享受医疗保健设施的情况

305. 1986年,80%的人口(32,600,000人)可以步行或乘车不超过一小时到达医护人员所在地点。截至1997年,共建立了245个医疗保健中心和1,314个分中心,在农业和岛屿地区建立了2,034个基础卫生保健站。

(e)安全接生率和产妇死亡率

306. 1997年,母婴保健计划覆盖的15-44岁目标人口有11,561,000人,占总人口(4,590万人)的25.1%。在国家母婴保健计划的医疗中心注册的孕期妇女有73,000人,婴儿355,000人。其余人口由医疗保险和医疗援助计划负责。据估计,大多数怀孕妇女能够获得专业卫生人员的卫生保健服务。

307. 1994年安全接生率为98.9%,(城市为99.4%,农村为96.1%),1988年的88.9%有明显提高。这是因为接生多半由专业助产士进行;97.6%的怀孕妇女产前接受专业医疗人员的检查,产前平均检查次数为10次(城市为10.1次,农村为9.1次)。

308. 1995-1996年,产妇死亡率为每100,000名产妇20人。预期这一比率将继续下降。

(f)对婴儿的专门医疗护理

309. 婴儿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早产、出生重量不足和医院感染。因此,为降低婴儿死亡率采取了有力措施,如在怀孕的第一阶段就开始接受适当的产前检查,对婴儿进行诊断,治疗和加强营养。

310. 政府对孕期妇女进行卫生教育和定期身体检查。在婴儿的第6个月和第18个月,对婴儿进行身体检查。如果发现婴儿身体出现异常,将进行二次深入检查,以便给予适当的治疗。1997年,政府医疗计划覆盖的婴儿人口有2,072,000人,占0-5岁总人口的48%。其他婴儿可以利用医疗保险或医疗援助。

5. 边远地区人口的卫生状况

311. 对边远地区实行的卫生政策,在关于《公约》的初步报告第416和417段中有详细叙述。最近,为了对所有社会经济阶层提供社区医疗服务,政府实施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基础卫生保健试验计划”,向这类家庭提供婴儿免疫、产前护理和避孕服务。

312. 约有2,000名注册麻风病人居住在远离医疗设施的地方,他们在90个定居村、患者之家和机构(如索罗岛国家麻风病医院)接受照顾。无人赡养的患者可以住在国家麻风病医院等设施,定居村的老年患者领取生活津贴。

313. 由于建立了新的卫生保健系统—— 包括卫生保健分中心和卫生保健站,生活在边远地区的人们也可以得到高质量的卫生保健服务,他们的健康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目前的趋势,例如婴儿死亡率降低和预期寿命提高,都是实施这些政策的结果。

6. 环境保护措施

314. 大韩民国通过宪法第35条确保公民的环境权,其中规定:“所有公民享有健康、舒适的环境。国家和所有公民应该努力保护环境。环境权利的实质内容依法确定。国家应该致力于通过住房开发政策等手段确保所有公民有舒适的住房。”

315. 除了关于《公约》的初步报告第471段所述的《环境法》外,还颁布了以下环境法规:《促进资源节省和再利用法》(1992年12月8日);《环境影响评估法》(1993年6月11日);《发展和支持环境技术法》(1994年12月22日);《饮用水管理法》(1995年1月5日);《土壤环境养护法》(1995年1月5日);《鼓励在毗邻地区建设废物处理设施和给予援助法》(1995年1月5日);《管制危险废物的跨境运输和处理法》(1992年12月8日);《改善环境特别帐户法》(1994年1月5日);《地下场所空气质量控制法》(1996年12月30日);《内陆水体水质量管理法》(1997年8月28日);《保护德岛等岛屿地区生态系统特别法》(1997年12月13日)。

316. 截至1997年12月,环境管理部门有:环境部、四个环境管理局、四个地区环境管理局、国家环境研究所(该研究所有四个水质量研究化验室和机动车排放物研究化验室)、环境纠纷中央协调委员会、环境管理人员培训学院。

317. 大韩民国实施了称之为“21世纪绿色视野”的《环境保护(1996-2005)长期综合计划》和《改善环境(1997-2001)中期综合计划》。到2001年,政府将把空气质量指标提高到二氧化硫浓度为0.01%,将机动车废气排放量减少到970,000吨。它还计划将污水处理率提高到65%,自来水供给率提高到90%。此外,政府于1996年实施了《防止海洋污染综合计划》,以解决海洋污染问题。

318. 政府将加强空气质量标准,以达到卫生组织的建议标准要求,并将逐步提高水质量标准。政府还将扩大对饮用水质量的检查项目,从45项增加到85项。作为经合发组织成员国,大韩民国将扩大和加强新的有毒化学品的审查项目和标准,以达到经合发组织的水平。

319. 大韩民国正在努力通过听取公众意见的方式来增加人民对解决环境问题的参与。政府还通过互联网络来满足人民对环境信息的需要。

320. 据估计,实施《改善环境(1997-2001)中期综合计划》需要32万亿圆,其中包括私营部门的投资。这些投资主要用于提高空气和水的质量、废物管理、海洋保护和发展环境技术。为了确保筹集必要的资金实施中期计划,政府将使用经济鼓励政策包括收缴环境改善费,并吸引私营资本来协助建立环境基础设施。

7. 地方病和职业病控制

321. 防治地方病的计划,见关于《公约》的初步报告第431段。

322. 防治职业病的措施,见本报告第5节。

8. 老年人医疗费用计划

323. 老年人医疗费用计划,见关于《公约》的初步报告第428-430段。

9. 社区对基础卫生保健的参与

324. 社区对基础卫生保健计划的参与情况,见关于《公约》的初步报告第439段。

10. 对人民进行卫生和增进健康教育

325. 政府于1995年1月颁布了《国家增进健康法》。这项法律改变了公共卫生政策的方向,从过去注重传染病的免疫和治疗变为增进健康,包括预防危及健康的因素和鼓励有利健康的生活方式,以防止慢性——退化性疾病。

326. 《国家保健服务法》阐述国家和地方卫生保健机构增进公民健康的义务、责任和战略。还概括介绍资助有利健康的生活方式、反烟酒运动、卫生教育、营养摄入方案和牙齿卫生活动的计划。

327. 还在做出各种努力,促进对医疗设施工作人员的卫生教育。这类卫生教育的内容有:反吸烟、反酗酒、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宣传、传染病的预防方法、良好的营养习惯、牙齿和公共卫生、增进健康质量的运动习惯等。

328. 卫生教育和增进健康中心负责卫生教育领域的研究,管理卫生教育信息,管理预防主要疾病的卫生教育和广告宣传队伍。

第13条.受教育的权利

1. 教育思想、制度和政策

329. 基本教育思想,见关于《公约》的初步报告第502和503段。

330. 截至1997年4月,大韩民国学生总数为1,150多万人,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大约有19,800所学校,440,000名教师。教育的支持系统有中央政府,教育部,市、地方和省教育局(总共16个),以及众多城市和地区的基层教育机构(总共有181个)。

331. 确保教育权的第一步是保证免费提供初等义务教育。大韩民国自1948年开始提供免费初等义务教育。目前正积极努力缩小超编的班级和学校,发展更有效的教学方法,实行新的教育工程技术,改进评价方法。

332. 关于教育研究和奖学金,大韩民国在教育部下设立和管理直属的研究机构。这些机构是:国家科学院、韩国历史编辑委员会、国家专门教育基金会、韩国促进教育基金会、国家教育评价研究所、韩国在职培训协会、韩国文化协会。为了资助大学教授、学术团体和研究机构,大韩民国建立了韩国研究基金会。此外,市和地区教育研究所也积极参与教育研究活动。

333. 大韩民国宪法依法保证教育的自治权、与政治分离和大学的自主权(宪法,第31条第4款)。宪法是决定韩国教育制度基础和管理原则的准绳,而课程设置和教师地位则按照法律制定(宪法,第31条第6款)。宪法承认教育的重要性,但教育的实施细则由以下有关教育法规来确定:《教育法》、《初等教育法》、《中等教育法》、《私立学校教育法》和其它法规。因此,政府将继续努力对教育加以改善和改革。

334. 下表按性别和年龄组列出韩国公民受教育年数。过去20年,韩国公民受教育的平均年限逐步增加。此时期教育机会不断增加,有助于增加青年人的受教育程度。

表50. 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平均受教育年数

(单位:年)

类 别

平均

6 - 19 岁

20 - 29 岁

30 - 39 岁

40 - 49 岁

50 岁以上

1970 年总计

5.74

5.33

8.32

7.15

4.83

1.98

6.86

5.47

8.81

8.65

6.42

3.06

4.72

5.21

7.48

5.64

3.36

1.09

1975 年总计

6.62

6.16

8.83

8.12

6.26

2.74

7.61

6.26

9.25

9.33

7.90

4.02

5.70

6.08

8.41

6.88

4.75

1.72

1980 年总计

7.61

6.53

9.88

9.17

7.52

4.16

8.67

6.60

10.33

10.19

9.01

5.03

6.63

6.10

9.44

8.10

5.95

2.25

1985 年总计

8.58

6.71

10.96

10.12

8.52

4.55

9.66

6.71

11.34

10.93

9.88

6.49

7.58

6.71

10.61

9.28

7.14

3.08

1990 年总计

9.54

7.74

12.03

11.09

9.52

5.53

10.55

7.70

12.26

11.78

19.64

7.56

8.58

7.79

11.81

10.37

8.35

3.92

1995 年总计

10.25

6.97

12.70

12.13

10.51

6.46

11.18

6.74

12.70

12.69

11.39

8.52

9.37

7.22

12.70

11.56

9.58

4.81

资料来源:本国国家统计局,1997年,韩国人社会指标。

2. 教育权

(a)初等教育机会

335. 韩国几乎完全实现了免费、义务初等教育,详情见关于《公约》的初步报告第449-451段。

336. 初等教育的目标是提供达到公民素质要求所必要的基本教育。为实现这一目标,初等教育的课程有:伦理、韩语、数学、社会科目、自然科学、体育、音乐、美术、家政、英语和课外活动。将于2000年实施的“第七套教育大纲”将强调培养一年级和二年级学生的基本习惯和礼貌。大纲还鼓励学校制定各种活动和灵活安排时间。这些努力的目的是协助学生更好地了解世界,与他人合作,养成全球公民的品质。

337. 为了提高学生的营养摄入水平,制定了学生餐饮计划。餐饮计划分为两类:学校提供餐饮计划和信任理事会提供餐饮计划。原则上,学校食堂的预算由学校创办人/管理人提供,但学校餐饮赞助协会可给予资助。同样,这类设施运行的费用由学校创办人/管理人提供,但学校餐饮赞助协会和和家长协会可以给予资助。家长支付食品成本费。不过,政府或地方机构对岛屿、边远地区、农村和渔村的小学生或特别贫穷的学生提供资助。

338. 对信任理事会提供餐饮计划的资金来源,由校长在考虑家长意见和/或学校董事会意见后作出决定。家长支付食品成本费,然而,对初等小学生和特别困难的学生,与学校提供餐饮计划一样,政府或地方机构提供资金(《学校提供餐饮计划法》,第8条、第10条第3款;《学校提供餐饮计划实施法》,第7条)。

(b)中等教育机会

339. 完成初等教育的学生有权利和义务接受中等教育(宪法第31条;《教育法》第8条)。然而政府无法提供免费中等教育,因为对政府预算构成了巨大负担。因此,自1986年以来,只向岛屿和边远地区学校的学生提供免费中等教育。自1992年以来,政府采取了分步骤的措施,扩大对地区一级的学生提供免费中等教育。

340. 截至1997年4月,小学毕业生上中学的比例超过了99.9%,在中学生中,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学生比例达到20.2%。

341. 中等教育的目的是加强小学教育的基础。因此,除了小学教授的10门功课外,中学还开设家政学、机械、汉字、计算机技能、环境和外语。为了满足当代社会和文化需求,制定了第七套课程大纲。允许在开设汉字、计算机技能和外语等选择科目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同时,也强调了解当今世界的各种挑战,如疾病、贫困、人口和环境。

342. 中学毕业生可以上高中接受进一步教育。学生可以在职业高中和普通高中中加以选择。1997年中学毕业生就读高中的比例为99.4%,职业高中和普通高中学生人数的比率为41:59。

(c)助学金制度

343. 政府和地方机构对上高中有经费困难的学生提供助学金和采取其它措施(《教育法》,第28条)。提供助学金的标准和方法由各种教育法规做出规定。

344. 助学基金、社会组织和慈善机构是助学金的主要捐助者。最值得一提的是1989年利用政府200亿圆的补贴成立的韩国助学金基金会(《韩国助学金基金会法》,1989年3月3日)。截至1997年,该基金已拥有1,031.7亿圆,可随时向学生提供助学金。由于高中教育不是义务性的,所以本阶段教育并非免费,但向学生提供各种助学金或免学费。下表是1997年提供助学金的情况。

表51.截至1997年4月1日提供助学金的情况

类 别

学生人数

接受助学金人 数

接受助学金者所占比例

分发的助学金总额 ( 圆 )

每人获得的 数额 ( 圆 )

初 中

2, 180,283

101,653 (201,810) a /

4.7 9.3

13,273,633 (24,283,620)

130,578 (120,329)

普通高中

1,376,688

76,245 (163,268)

5.5 11.9

21,756.052 (35,871,047)

285,344 (219,707)

职业高中

960,037

151,125 (182,274)

15.7 19

56,239,907 (43,528,347)

372,142 (238,807)

资料来源:教育部,1997年《教育统计年度报告》。

a/括号中的数额为免学费数额。

(d)教育内容

345. 高中教育是在初中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目的是接受更高、更专门的教育。高中开设13个科目,有伦理、韩语、汉字、数学、社会学科、自然科学、体育、操练、音乐、美术、家政学和商业、外语(包括第二外语)和选修课。还设立了职业高中(包括农业、工程、商业、捕鱼和海洋以及商业高中)和各种专门高中(包括科学、体育、美术和外语高中),以提供各种科目的专门培训。

346. 第七套教学大纲指出,应该鼓励韩国青年的多面性和创造性,因为将由他们领导二十一世纪的全球化时代。在从小学一年级到高中一年级的10年学习生涯中,通过标准教学大纲保证了教育的连贯性,同时允许学生发挥自己的爱好和自主地安排时间。在所有科目中都特别强调环境、职业和人文教育。大纲还强调国际谅解和外语的重要性,表明合作的必要性和对国家间相互依存的进一步认识。

347. 现有两类职业和技术教育:第一类是职业学校教育,第二类是普通高中教育。职业学校教育的目的是鼓励培养产业所需要的工程师和技术劳动力。职业教育学校的情况如下。

表52. 职业教育情况

类 别

学 校 数 目

学生人数

农业学校

68

34,632

工程学校

261

360,125

商业学校

427

462,577

渔业和海洋学校

15

7,283

总 计

771

864,617

资料来源:教育部,韩国教育促进基金会,教育统计,1997年。

348. 毕业后不打算入大学而希望就业的学生,也可在普通高中接受专业和职业教育。普通高中专业和职业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与职业学校相衔接。截至1997年3月,有21,731名学生或在自己的学校或在职业和专业学校、工程学校和技术培训中心接受职业培训。1996年,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有89%找到了工作。

349. 通过了《高中教育促进法》(1967年1月16日)和《执行中学义务教育条例》(1985年2月21日),以便向农村的学生和在教学条件差的学校就读的学生提供免费中学教育。还对在上述情况下学习的高中学生提供各种助学金。这些规定的目的是消除农村和城市教育条件之间的差别。

350. 为了支持因经费原因而无法在正规中学就读的青年工人,向这类学生提供替代教育机会,如广播和函授中学或企业附属学校等(《初等和中等教育法》第51条和第52条)。这些机构的情况如下:

表53.工人学生教育系统

(截至1997年4月)

类 别

学校数目

学生人数

广播和函授高中

42( 附属 )

14,624

工业附属学校

20 a /

7,968

初 中

1

12

高 中

19

7,956

工业附属夜校

3,077

14,834

初 中

17

高 中

14,817

资料来源:教育部,教育统计,1997年。

a/ 本类学校数目相当于工业部门数目。

351. 政府大力鼓励为少年罪犯和难以适应学校生活的学生设立非正规教育机构。设立非正规教育机构和实施补充教学的目的,是给予学生另一机会补习遗漏的课程和完成所要求的学习天数,以继续学业。政府和地方机构还计划采取各种政策,以便成功地实施这一计划(《初等和中等教育法》,第28条)。

(e)教育支出

352. 1997年,补贴中等教育的支出(公共教育经费)分别为初中教育4.61万亿圆(包括对私立学校的补贴9,983亿圆),高中教育5.46万亿圆(包括对私立学校的补贴2.43万亿圆),总支出为10.69万亿圆,截至1997年,按每个学生初中和高中教育费用计算的公共教育的补贴费用如下表。

表54. 1997年小学和初中公共教育费用

( 单位: 1,000 圆,现行价格 )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总 计

公 立

私 立

总 计

公 立

私 立

总 计

公 立

私 立

2,033.9

2,040.1

1,637.6

2,072.5

2,168.5

1,762.3

2,500.1

3,086.1

1,773.3

资料来源:教育部,韩国教育促进协会,《通过统计数字看韩国教育发展道路》,1997年。

(f)高等教育机会

353. 大韩民国高等教育的机会很多。截至1997年,高中毕业生进入大学的比例为60.1%。18-22岁学生进入高等院校的比例为68.8%。高等院校学生占总人口的比例从1980年的1.6%增加到1997年的5.71%。关于高等院校的统计见下表。

表55. 高等院校的状况

( 截至 1997 年 4 月 1 日 )

类 别

总 计

公立学校

私立学校

学 校 数 目

在册学 生人数

学 校 数 目

在册学 生人数

学 校 数 目

在册学 生人数

大学

150

1,368,461

26

334,428

124

1,034,033

师范大学

11

20,948

11

20,948

-

-

开放大学

19

141,099

8

70,918

11

70,181

广播和函授大学

1

370,879

1

370,879

-

-

大专

155

724,741

11

24,827

144

699,914

总计

336

2,626,128

57

822,000

279

1,804,128

资料来源:教育部,韩国教育促进基金会,教育统计,1997年。

354. 1996年,补贴国立和公立大学高等教育的公共支出为1.54万亿圆,补贴私立大学的开支为5.36万亿圆,总计为6.9万亿圆。1997年,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年度费用为:二年大专为290万圆,四年师范教育为580万圆,四年大学为530万圆。

355. 已完成正规教育或没有能够完成正规教育的学生,都有机会选修韩国广播和函授大学开设的理论课、职业技能课和面向研究的课程。广播函授大学的教育水平与两年大专或四年大学的教育水平类同。在这类学校中就读的学生都是边工作边学习。1997年,共开设18个学科,有166名教授,370,879名学生。

356. 1997年,对希望报考高等院校的学生提供各种助学金或免学费待遇。接受国家资助的学生有3%在大专,有74.2%在师范大学,有13%在四年大学,有13%功读广播函授大学,有5.6%念开放大学。

表56. 1997年高等院校发放的助学金

( 截至 1997 年 4 月 )

类 别

学 生 人 数

接 受 助 学金人数

接受助学金者所占百分比

补 贴 总 额

每名学生的 补贴数额 ( 圆 )

大专

724,741

14,069

1.9

12,054,966

857,394

(8,280)

1.1

(10,882,859)

(501,308)*

师范大学

20,948

15,423

73.6

7,787,744

504,944

(133)

0.6

(97,067)

(209,099)

大学

1,368,461

83,876

6.1

95,325,011

1,136,499

(58,027)

4.2

(96,025,680)

(679,206)

广播函授大学

370,879*

1,146

0.3

140,387

122,502

(3,764)

10

(446,561)

118,640

开放大学

141,879

3,815

2.7

2,836,055

743,396

(4,061)

2.9

(3,782,969)

931,536

各类专科学校

13,248

864

6.5

594,250

687,789

(231)

1.7

(14,411,115)

62,385,779

研究生院

151,358

6,882

4.5

6,990,859

1,015,818

(9,125)

6

(18,989,011)

(692,149)

资料来源:教育部,国家教育评估研究院,1997年教育统计年度报告。

*括号中的数额是减免学费数额。

357. 为了保证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政府向有经费困难的学生提供长期学费贷款。40%的贷款利息由政府补贴,余下的60%由学生自己支付。要求学生分期偿还,利息自毕业后五年开始支付。

(g)社会教育机会

358. 终身教育。大韩民国宪法第31条第5款规定:“国家应该促进终生教育,提倡韩国公民终生不断地接受教育。”政府颁布了《社会教育法》(1989年12月31日)和《通过自学获得证书法》(1989年4月7日),还颁布了《高等教育法》第37条和第52条的实施细则。这些法律的目的是给予工科大学或广播函授大学以自立或自主办学的权利。与普通学校教育相比,过去对这类教育机构重视不够,现在加倍努力承认这类教育机构的重要性。截至1997年4月,约有510,000名学生就读于一所广播函授大学(有学生370,879名学生)和19所工科大学(有141,099名学生),毕业学生194,228名。

359. 为了便利于没有上过小学或没有上完小学的学生接受学校教育,设立了市民学校(《教育法》第10条,137-142款)。然而,由于初等教育的成功,市民学校收到的申请不断减少。因此,政府计划不久的将来关闭这类学校。向市民学校的毕业生或仅完成小学学业的学生开放的市民中学数目急剧减少。从1989年的19所减少到1990年14所、1991年的12所和1997年的7所。

360. 关于自学的政策规定允许因资金困难、时间紧张或其它问题不能上大学的高中毕业生继续完成学业。通过一步步的国家考试制度,学生有机会获得学士学位。这项有关自学的政策最初于1990年实施,到1997年已有3,246名学生毕业,有32,789名学生在攻读学位。

361. 学分积累制度承认学生完成某些学科后经客观评价获得的学分或通过政府主持的证书考试获得的学分。这些学分累积够后,正式承认这些人的学习资历,并相应发给证书。这一政策符合发展一个重视终身教育的社会的原则。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通过了《教育法实施条例》(1997年1月13日)和实施细则(1997年9月11日)。自1998年3月开始,计划对部分学习科目进行评价和试办。一些大学也已经实行学分累积制度。

362. 此外,政府于1997年9月10日设立了韩国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研究院,以增加这类方案的效率,进一步促进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学分累积制度的研究和发展。1998年,还计划实施36个研究项目,其中许多正在实施之中。

363. 现有的社会教育设施分为四类:普通社会教育设施、学校类型教育设施、大学附属的非正规教育设施和私人学校。普通社会教育设施在市和省教育局管辖的机构内注册,由个人依《社会教育法》第21条进行管理。这些机构向成人和青年人提供基本文化知识、保健、爱好、健体和传统韩国文化等各种教育科目。截至1997年,共有177所社会教育设施,有214,582名学生注册。

364. 学校类型教育设施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权颁发相当于正规学校高中毕业生获得的证书;另一类是没有颁发证书权。截至1997年,共有学校类型社会教育设施48所,有21,716名学生注册。然而,由于越来越多的学生转向正规学校,这类学生的人数不断下降。

表57. 学校类型的社会教育设施

( 截至 1997 年 4 月 )

类 别

设施数

学生人数

获承认的社会教育设施

36

25,043

未获承认的社会教育设施

12

1,673

总 计

48

26,716

资料来源:教育部,终身教育局。

365. 根据《社会教育法》第26条,在教育部注册的大学附属社会教育设施在成人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共有156所这类大学附属社会教育设施,有156,650名学生注册。

表58. 大学附属社会教育设施

类 别

总 计

1991 年前

1991 年后

总计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设施数目

156

32

124

7

9

11

25

32

40

注册学生人数

156,650

51,348

105,302

10,995

11,415

17,778

20,909

24,946

19,259

资料来源:教育部,终身教育局。

表59. 大学和大专学校附属的社会教育设施

( 截至 1997 年 12 月 31 日 )

类 别

学校数目

科系数目

注册人数

大 学

大 专

总 计

国立 / 公立

24

1

25

110

17,341

私立

92

39

131

850

139,219

总计

116

40

156

960

156,650

资料来源:教育部,终身教育局。

表60. 每年设立的大学和大专附属的社会教育设施

( 截至 1997 年 12 月 31 日 )

1986 年

1987 年

1988 年

1989 年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1993 年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总 计

大学

2

6

3

4

6

6

6

8

10

19

21

25

116

大专

1

0

2

0

0

2

1

1

1

6

11

15

40

总计

3

6

5

4

6

8

7

9

11

25

32

40

156

资料来源:教育部,终身教育局。

366. 共有10,505所学校宣布希望参加小学、初中和高中设施的开放教育设施计划,即利用这些教育设施开放社会教育、父母教育和终身教育课程。

表61. 利用小学、初中和高中设施进行社会教育

( 截至 1997 年 12 月 31 日 )

学 校

教授 人数

现有学校 设施数目

父母教育 设施数目

终身教育 设施数目

(4)

学校数目 (B)

比 例

(B/A)

学校数目

参加人数 (C)

比 例 (C/A)

学校数目

注册学生 人数 (D)

研究班数

比 例 (D/A)

小学

5,804

5,777

99.53

5,229

1,469,211

90.09

3,555

759,054

7,207

61.25

初中

2,771

2,727

98.41

2,270

480,517

81.92

1,230

200,178

2,156

44.39

高中

1,930

1,880

97.41

1,317

422,094

68.24

552

109,671

1,183

28.60

总计

10,505

10,384

98.85

8,816

2,371,822

83.92

5,337

1,068,903

10,546

50.80

367. 经区、市和省教育局注册和批准的私立教育设施向青年和老年人提供社会教育课程。这些机构由个人依据《私立学校设立和管理法》第6条进行管理。约有400家这类教育设施,涉及文化、基础知识、技术、艺术和各种培训活动。鉴于这类设施的数目和注册的学生人数,这类设施在非正规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1997年,共有282,423家私立学校,学生人数达到22,087,797人。

表62. 私立学校

类 别

总 计

1991 年前

1991 年后

总 计

1992 年

1993 年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设施 数目

282,423

43,292

239,131

38,865

43,599

48,476

52,058

56,133

注册学生 数

22,087,797

7,077,838

15,009,959

2,541,065

2,733,899

3,065,918

3,230,275

3,438,802

资料来源:教育部,国家教育评价委员会,1997年教育年度统计。

368. 如以前各段所述,开办和扩大社会和成人教育通过与企业联合,在改善各种产业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们有助于使教育投资产生最大的效益。

369. 学前教育机会。为了向3岁以上的学前儿童提供公共教育设施,政府设立了学前教育制度。政府和地方机构将教育和安全结合起来,提高了学前教育的质量。此外,政府逐步计划在小学入学前提供一年的免费学前教育。政府设法在2005年前使学前儿童入学率达到100%,以保证机会平等和教育权。为实现这一计划,设立和开办各种幼儿园(《初等和中等教育法》,第35条、第37条)。截至1997年4月4日,幼儿园5岁以上儿童的入园率为45.0%。

370. 下表是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情况,以及今后扩大学前教育机会的计划。

表63. 幼儿园的情况

(截至1997年4月)

类 别

目标人口

注册人数

比 例

备 注

幼儿园

676,162

304,470

45.0

5 岁儿童

资料来源:教育部,初等和中等教育局。

表64. 增加幼儿园入园率的计划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目标人口

716,861

717,206

714,663

715,185

713,912

注册人数

358,431

366,492

380,201

409,801

438,342

注册人数所 占百分比

50.0%

51.1%

53.2%

57.3%

61.4%

幼儿园数

9,062

9,109

9,139

9,191

9,246

资源来源:教育部,初等和中等教育局。

371. 政府向精神和身体残疾儿童学校提供资助。根据《初等和中等教育法》第2条、《促进特殊教育法》(1997年12月31日)和其他实施细则,这些学校被宣布为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的情况如下:

表65. 特殊教育的状况

(截至1997年4月)

类 别

学校数目

班级数目

注册人数

备 注

特殊学校

视力残疾

12

165

1,354

听力残疾

19

349

3,063

智力残疾

63

1,369

14,545

身体残疾

16

313

2,899

精神残疾

4

93

928

总 数

114

2,289

22,789

特殊班

正规学校

2,862

3,626

25,300

资源来源:教育部,初等和中等教育局。

372. 特殊教育的实际管理因地区经济条件、残疾儿童的分布和残疾程度而各不相同。鉴于这些可变因素,开设了各种教育设施,如特殊学校、福利机构内的特殊学校、按残疾程度规划的特殊班、福利设施内的特殊教育师资和家庭教育。年龄在3-17岁之间上小学、初中和高中的残疾儿童,都可享受特殊教育。这类学生可以免缴学费,并可免缴注册费和书本费。此外,还对交通和住宿费用提供部分或全部资助(《促进特殊教育法》第5条)。私立特殊教育学校还接受与公立和国立特殊教育学校同等的政府补贴。1990年,为特殊教育拨款609亿圆,1997年拨款增加到2,986亿圆。

373. 残疾儿童有权在特殊学校接受教育,特殊教育课程由拥有特殊教育学位的教师讲授。这些教师根据单个学生的需要制订单独的教学大纲。还对这类教师进行专门培训,以利于他们的专业发展。残疾学生的主课由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生担任,艺术和体育课与正常同学一起上。接收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班级数目如下:

表66. 特殊教育班组的数目

幼儿园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总 计

30

20,674

4,539

57

25,300

374. 一些残疾学生上特殊教育班,大量有视力、听力和智力残疾的学生上正常班,接受普遍教育。

375. 现已计划到2002年将特殊教育学校的数目从14所增加到129所。还计划将残疾儿童的入学率提高到100%,将特殊教育班级数目从1,832个增加到5,458个,以便有足够的设施接纳所有残疾学生。此外,计划每年设立16个新的特殊教育计划(《促进特殊教育法》,第5条),以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还计划将正规特殊教育教师人数从3,626人增加到5,458人,并增加特殊教育师资的培训机会。

3. 教育投资

376. 尽管财力有限,但大韩民国仍然认为教育投资是个人和国家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强调必须保证教育预算。这一承诺与宪法第31条保证教育权的原则是一致的。教育预算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政府的教育活动,资助私立学校,提供职业教育和教师的在职培训,扩大总体教育机会。

377. 中央政府将很大一部分预算用于免费义务教育机构教师的工资。在国内税和其它专门补贴之中,11.8%用于支持初等和中等教育。如果以前没有划入预算的费用变得必要,政府将相应地提供补贴,以满足需要(1990年12月3日《地方教育补贴法》)此外,自1991年以来,政府向地方当局提供用于地方教育的款项,并给予教育系统更大的自主权(《地方教育补贴法》,1990年12月31日)。收入的来源是教育税。

表67. 对地方教育预算的补助

(单位:亿圆)

1991 年

1992 年

1993 年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14,360

17,733

24,158

25,691

29,870

41,136

52,718

378. 由于1995年5月31日宣布的教育改革,1998年教育预算的规模将扩大到国民生产总值的5%。然而,有必要增加教育投资,以便将私人费用变为公共费用。

表68. 教育预算的规模

(单位:亿圆)

年 份

国民生产总值 * (A)

政府预算 (B)

教育预算 (C)

地方政府预算 (D)

建设费用

C/B

C/A

1980 年

343,216

58,041

10,992

9,288

18.9

3.2

1990 年

1,782,621

226,894

50,624

48,369

22.3

2.8

1995 年

3,489,793

548,450

124,958

105,712

22.8

3.6

1996 年

3,866,404

649,268

155,652

129,937

24.0

4.0

1997 年

4,368,700

766,395

182,876

152,326

23.9

4.1

资源来源:统计局,韩国基本经济指数。

*1996年暂定国民生产总值,1997年预计国民生产总值。

379. 下表是政府1993年至1997年间学校校舍建设情况。

表69:建立学校的趋势

(单位:机构)

类别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总计

小学

95

86

70

97

97

445

初中

66

46

24

34

30

200

高中

21

30

32

33

39

155

总计

182

162

126

164

166

800

380. 与农村地区相比,城市地区缺少学校的情况更加严重。农村地区的学校缺少学生,而城市地区的一些学校仍然实行两班制教学,而且班级人数多,规模大。为了取消两班制教学方法,省市教育局正在考虑每一学校最大的招生能力以及各地区的具体情况。通过这些计划,省市教育局正在建立新学校,并改进课堂环境和课程。以下叙述截至1997年这些人数过多的学校的状况。

表70:人数过多的学校的状况

(截至1997年4月)

类别

学生人数

学校数目

班级数目

两班制班级

规模过大的学校 *

小学

3,783,986

5,721

107,860

973

384

初中

2,180,283

2,720

49,956

不详

406

高中

2,336,725

1,892

47,421

不详

515

资料来源:教育部,韩国教育促进基金会,《1997年教育统计年度报告》。

* 规模过大的学校=小学超过49个班级、初中和高中超过31个班级。

381. 由于教育投资的不断增加,班级规模逐渐缩小。截至1997年4月,小学平均班级规模为35.1名学生,初中为43.6名学生,高中为49.2名学生。

表71:每班学生人数趋势

年份

幼儿园

小学

初中

正规高中

职业高中

1980

38.4

51.5

62.1

59.9

59.6

1985

34.5

44.7

61.7

58.0

55.5

1990

28.6

41.4

50.2

53.6

51.5

1995

28.5

36.4

48.2

48.0

47.9

1997

28.3

35.1

43.6

49.6

48.8

资料来源:教育部,1997年全国教育评价基金会检查韩国教育路线情况。

4. 教师的机会

(a) 教师工会与劳资关系法

382. 本报告第74段解释了教师工会的情况。

383. 1996年,为使教师参加学校管理,小学和初中设立了学校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有7-15名成员,包括家长、教师和社区人士,并对主要学校管理事项作出决定,其中包括预算问题的决定。学校校长在执行学校管理的重要问题上,必须征求学校理事会的意见。教师必须参加特设董事会会议,与校长分担和分享学校管理的责任和权利。特设董事会一旦设立,校长的决策权显得更为重要。截至1998年6月,4,000所小学、1,622所初中、832所高中和22所专科学校设有学校理事会。

(b) 教师的国外培训

384. 自1978年以来,为鼓励教师更充分地了解全球问题,资助他们参加国外培训班。这些培训班包括4-5周在学习地点的学习和10天短期观察学习。在学习地点的学习侧重于外语、科学和实际技能等课程。不要求长时间投入的课程被列为观察培训班,期限为10天。这样做不仅能尽量减少教师海外培训班的费用,同时还能尽量提高学习成效。

385. 海外培训班每年举行。1997年,8,886名教师参加了此类培训班。为了对全球化趋势作好准备,制定了增加提供这些培训班学习机会的计划。

386. 为了鼓励尊敬教师和提高其自豪感和决心,开展了各种活动,例如:尊敬教师活动,该活动帮助以前的学生找到以前的教师(在1993-1997年期间,95,060例),为教师活动写信以及公务员访问贫民区学校及其子女就读的学校。还颁发了各种教师成就奖,例如退休教师奖(在1993-1997年期间获奖教师有21,968人);教师节奖(在1993-1997年获奖教师为18,282人)以及杰出教育服务奖(在1993-1996年期间获奖教师为12,749人)。

387.由于教育职业的重要性,政府建立了教师培训学院(师范大学),这些学院独立于一般大学,以便为该职业培训合格的申请人。符合学校要求者被授予教学证书。进入教育职业的依据是公开考试的结果(《教育界公务员法第11条第1款)。

(c) 教师福利

388. 教师的工作条件,包括其工资、工作时数和工作环境,不应被视为比其他工作条件差。与其他公务员相比,教师的工资在增加。另外,每月向小学和初中的所有教师提供额外的190,000圆津贴,并另外发给教师40,000圆作为课堂教学津贴。每周平均教学时数在小学为25个小时、初中为19个小时以及高中为15个小时。假期——包括暑假和寒假——加在一起超过80天,在此期间仍发工资和额外津贴。因此,大韩民国教师的工作条件比其他各类职业的工作条件优越。

389. 1991年5月31日批准了《提高教师地位特别法》,以保证对教师的尊重、使其具有特殊地位和较高的工资。在纪律措施程序中,教师有权质疑纪律委员会的决定,他或她如认为妥当,可将案件提交教师纪律制裁审查委员会作出重新评价。

390.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教师工会以团体方式与有关政府机构谈判教师的工作条件、退休计划、福利和专业机会。为改进工资制度、休息日和假期、对女教师的保护和教师福利作出法律规定,教师工会与有关政府机构可就这些法律规定进行谈判。还有一些包括如何改进工作条件的规定,采取的办法是为开展研究提供资助和提供职业发展机会。

391. 为有幼小子女的女教师建立了托儿所和日托设施(学校托儿所)。在1993至1997年期间建立了207所此类设施,教师的3至5岁女子有权使用这些设施。

392. 为了促进教师享有稳定的生活和教学条件,通过教师卫生与福利组织(韩国教师福利协会、私立学校教师养恤金机构),提供改善生活基金贷款。为购置和租用住房,改善生活贷款的预算在1993年为1,774亿圆,1994年为2,742亿圆,1995年为4,130亿圆,1996年为13,500亿圆,以及1997年为16,100亿圆。

393. 较好的研究、会议和休息设施还可创造较好的教育工作条件。根据《改进教育环境特别会计法》,从1996年到2000年,用于改善教育环境的预算拨款为每年10,000亿圆,共计50,000亿圆。增加教师宿舍的计划(小学按年级,中学按学科)也正在执行之中。

394. 在该项目执行期间(五年),将投资4,088亿圆来落实建造7,913间宿舍的初步计划。在1996-1997年期间投资378亿圆来增建2,126间宿舍,到2000年,计划投资3,710亿圆来增建5,787间宿舍。自1993年以来,为每所小学、初中和高中提供了用于行政管理的计算机,目的在于提高效率和生产力(成绩和学生评价记录等)。截至1995年,向所有学校提供了计算机,到1999年,制定了为每一教师提供计算机的计划,从而在教育—— 信息进程中取得更大进展。另外,计划为小学、初中和高中每一教研室提供传真机和复印机。关于电信设施,计划为每10名教师建立3线电话系统。

5. 私立学校

395. 截至1997年,初等和中等教育的私立学校情况如下。

表72:私立学校的状况

(截至1997年4月1日)

类别

学校总数

私立学校数目 (%)

学生总数

女学生人数 (%)

私立学校学生 人数 (%)

幼儿园

9,005

4,583(50.9)

568,096

267,353(47.1)

447,514(78.8)

小学

5,721

76(1.3)

3,783,986

1,795,789(47.5)

58,207(1.5)

初中

2,720

690(25.4)

2,180,283

1,052,046(48.3)

515,269(23.6)

高中

1,892

915(48.4)

2,336,725

1,128,098(48.3)

1,355,085(58.0)

总计

19,338

6,264(32.4)

8,869,090

4, 243,286(47.8)

2,376,075(26.8)

资料来源:教育部,全国教育评价研究所,《1997年教育统计年度报告》。

396. 截至1997年,私立学院的状况如下:

表73:私立学院的状况

(截至1997年4月1日)

类 别

学校总数

私立学校数目 (%)

学生人数

女学生人数 (%)

私立学校学生 人数 (%)

大专

155

144(92.9)

724,741

277,658(38.3)

699,914(96.6)

大学

150

124(82.7)

1,368,461

463,739(33.9)

1,034,033(75.6)

资料来源:教育部,全国教育评估研究所,《1997年教育统计年度报告》。

397. 根据法律标准,就初等和中等教育机构而言,希望建立私立学校的人不会遇到具体问题。不过,就高等教育机构而言,必须考虑一些问题,例如对具体地区和专业领域的限制;大学教育的有关法规和自主权;避免城市地区的大学过于拥挤;以及开发人力资源的政策。

398. 根据学生所在地段,将他们分到该地段各个学校,因此他们在选择小学(私立学校除外)、初中和高中(专业高中除外)时受到限制。迄今为止,因为公立和私立教育质量相当接近,因此这一方案几乎没有遇到问题。公立和私立学校存在的差别是宗教联系,通过提供选修课程,目前正在努力确保宗教联系不成为关注的问题。

6. 教育程序

399. 大韩民国的初等和中等教育培养其公民的基本能力。为了保证这一基础教育的高标准,教育程序必须联贯和安排合理。为了保持教育标准以及公共教育的中立性,教育部长强调《小学和初中实施条例》所述的规定。

400. 国家、省市教育机构以及学校本身规定和执行教育程序。省市教育局在基本采用《制定和执行教育程序的方式》所概括的国家一级教育程序的同时,考虑到每一地区的独特性。实际上,学校可参考这一概要,并以此作为其教育程序的依据,同时考虑具体需求和情况。通过采用《制定和执行教育程序的方式》,学校可将制定和执行教育程序的权力下放。

401. 教育部每年制定学校监督计划。另外,省市教育局独立规划省市两级教育活动的监督,以便扩大教育自主权,使教育制度和课程多样化以及建立教师支助制度。最值得注意的是那些为提高教育质量所作的努力,尤其注意如何使人全面发展的教育哲学。

402. 大韩民国有3类教科书出版和编纂体系。编入第一类的教科书是教育部具有版权的教科书。教育部批准的教科书属于第二类。第三类教科书由省市两级教育局局长批准。从长远观点看,正在努力改进教科书出版政策。将为教科书实施“自由出版制度”,但关于朝鲜语等专题教科书不在此列,这类教科书要求综合体现所有语言政策和道德教育,这对于加强民族特色必不可少。

7. 妇女教育

403. 截至1997年,大韩民国的学生总数为11,562,388名。女生占学生总人数的45.6%(5,272,469名学生)。在学前班、小学和中学过程中,男生和女生人数几乎没有差别。然而在高等教育机构,女生比例确实低于男生,产生这一趋势的原因并非是学校制度或教育政策。

404. 大韩民国有一些不接收男生的女子学院。在师范学校,在册女生比例为74.8%。有读写能力的妇女的比例超过90%,有读写能力的男女比例没有任何差别。

405. 在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政策中不存在任何歧视。在各大学医学、科学、法律、经济学、工程学、语言学和其它各主修科目的女在校生比例如下:

表74:注册于各主修科目的女生人数

(单位:人)

主修科目

学生总数

女生人数

比 例

语言

133,243

78,296

58.8

工程学

385,678

40,336

10.5

自然科学

147,260

54,184

36.8

法律

38,391

8,153

21.2

医学

43,211

17,068

39.5

药剂学

5,611

3,771

67.2

经济学

4,621

1,446

31.3

资料来源:教育部。国家教育评价研究所,《1997年教育统计年度报告》。

8. 面向外国人和国外朝鲜人的教育和国际交流

406. 如果外国人或国外的朝鲜人希望在韩国接受教育,我国接受他们在外国教育机构的成绩记录(《教育实施条例》第79-82条)。为了便于他们被韩国大学接受和尽可能减少某些不利因素,例如语言障碍和精神苦恼,而采用了特殊标准。(《实施条例》第107条第2款;《教育实施条例》第69条和第71条第2款;《大学生权利法》第2条)。

407. 在大韩民国,截至1997年4月上学的外国人数为2,458名。为了掌握朝鲜语技能,这些学生在大学以及教育部直属的国立国际教育和发展学院上语言课。

408. 确保大韩民国所有朝鲜公民行使教育权的主要障碍是教育经费不足。为了克服这一障碍,政府正在努力增加对教育的投资。不过,有必要通过与国际组织、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合作,在国际一级解决这一问题。

409. 大韩民国与82个国家签署了文化协定,并同意与21个国家建立文化委员会,以便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尤其是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和其他主要国际组织来这样做。大韩民国积极参加这些组织正在进行的教育改革计划。正在进行的主要项目包括开展研究和举办研讨会;文献和资料交流;实施各种国外学习计划和人力资源支助;以及编写与教育有关的统计资料。

第15条. 参加科学和文化活动的权利

1. 参加文化活动和文化决策的权利

410. 正如关于该公约的初步报告的第525段和第526段所解释的那样,参加文化活动的权利得到宪法的保证。

(a) 文化政策

411. 自1990年以来,大韩民国一直坚定地推行十年文化发展计划。1996年,政府扩大了该计划,以便建立能够反映时代新文化趋势的新文化福利政策。该计划旨在扩大文化政策的范围,以便向普通人民提供文化带来的益处。此外,政府打算通过将文化与旅游业、体育运动和青年相联系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412. 文化福利政策的目标可分为两个方面:

扩大文化设施,增加人民享受文化活动的机会,以便提高他们的生活方式质量;

扩大用于娱乐性体育运动的各种设施,普及体育运动,扩大休息和娱乐设施,并改进旅游业条件。

413. 政府把即将到来的千禧年界定为“文化世纪”。政府正在努力通过所称的“2000年文化构想”的政策来达成全国关于建设文化民族的共识。

(b) 文化组织

414. 文化部于1990年1月建立,并于1998年2月重组为文化和旅游部。这为政府将其旅游政策作为文化政策的一部分铺平了道路。

415. 关于该公约的初步报告的第533段介绍了该部所属的文化组织的情况。该报告第534-543段说明了这些文化组织和促进文化艺术委员会的情况和工作。

2. 行使参加文化活动权利的各种制度

(a) 促进艺术创造力的基金会

416. 正如初步报告所述,韩国设立公共基金会和促进文化和艺术基金会,每一基金会向本国各团体的文化活动提供资金支助。根据《广播法》第35条和《广播广告公司法》第20条,1981年创立了公共基金会。该基金会被用于促进文化和艺术,1996年向10个组织、包括韩国文化和艺术基金会提供1,066亿圆。根据《文化和艺术促进法》第6条,1973年建立了促进文化和艺术基金会,以支助各领域艺术家的创作和研究活动以及普及艺术。该基金会还旨在改进艺术家的福利。截至1997年,该基金会拥有2,849亿圆。该基金会每年为个人和各组织的文化和艺术活动提供资助。1997年,该基金会为促进项目支付304.7亿圆。

417. 自1984年以来,自治的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文化和艺术筹集资金。截至1995年12月,在14个省市共筹集673亿圆。这些资金获得的一些利息用于促进当地艺术的发展和居住在各省市的艺术家的创作活动。

(b) 指定专门艺术年

418. 自1991年以来,韩国政府每年选择一个艺术区,将其支助集中在该区,帮助提高艺术质量和普及艺术:

1991年被指定为“戏剧和电影年”;1992年为“舞蹈年”。1993年被指定为“图书年”,以便鼓励人民在为出版和相关行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多读书;

1994年是“传统音乐年”,政府通过为人民提供更多的欣赏和参加传统音乐创作的机会,为普及韩国传统音乐作出贡献;

政府通过指定1995年为“美术年”和鼓励人民对美术的兴趣,为美术发展作出贡献;

通过指定1996年为“文学年”,政府发现天才作家,从而为文学及相关领域的发展作出贡献;

1997年是“文化遗产年”,政府在该年鼓励人民重新激起对本国文化遗产的自豪感和对各地区文化遗迹的兴趣。

(c) 增建文化设施

419. 在韩国,有350个公共图书馆,或每130,000人有一个图书馆。根据一项计划,政府打算每年建立20个图书馆,以便到2011年将公共图书馆的数目增加到750个,或每60,000人有一个图书馆。

420. 截至1997年,韩国有497所电影院;316所表演艺术厅;312所美术馆和展览厅;1,332所当地文化设施;190所文化中心;37所传统音乐中心;52所文化资产培训中心和214所博物馆。

(d) 给予艺术家的荣誉和支助

421. 根据《文化艺术促进法》第13条,韩国政府每年向那些为促进文化作出贡献的艺术家颁发奖品。截至1997年,511名艺术家获得奖章,137名艺术家获得文化艺术奖。青年艺术家奖授予33名艺术家。

422. 为了帮助改进艺术家的福利,韩国文化艺术基金会向为国家文化艺术发展作出贡献的老年艺术家提供养恤金奖励。私营的韩国电影福利基金会也向为电影业作出贡献的老年电影制片者提供荣誉养恤金和金钱奖励。

423. 1996年,政府修改了《国家艺术学院法律》,使成员人数从75名增至100名,从而使他们有助于促进艺术家的创作活动和艺术发展工作。该学院为其成员的艺术活动提供津贴和支助资金。

(e) 促进和支助文化艺术活动

424. 1995年,韩国政府通过和颁布《音像促进法》,以便制定旨在促进录像业发展的基本政策。

425. 政府继续支助电影业,包括为支助艺术电影和短片的制作采取措施,鼓励人民撰写更好的剧本。1997年建造的汉城电影中心,完成了电影业的综合支助系统。

426. 政府支助地方组织举行文化节,以便有助于发展地区文化。得到政府每年支助的文化节包括在省市两级举办的10次以上综合性艺术节,以及40多次地区一级的文化节。

(f) 扩大参加文化艺术活动的机会

427. 在文化学校增至200所之后,政府通过在公共文化设施为青年人、家庭妇女和老年人提供学习传统文化和工艺的机会来提供文化教育。

428. 政府目前正在执行一些文化方案,通过这些方案,人民能够参观博物馆、剧院和传统音乐中心。通过赞助主要在全国农庄和渔村表演的乐团,政府还努力向贫困阶层人民提供享受文化活动的机会。

(g) 新闻媒介在促进人民参加文化活动中的作用

429. 为了促进人民参加文化活动,报纸、其它杂志和广播电台开展文化项目。韩国共有106份日报、12家电视广播公司和15家无线电广播公司传播各种文化项目,其中包括每年的文学竞赛、音乐和戏剧表演以及艺术展览。

430. 由于1995年建立了综合性有线电视网,其中包括音乐和艺术专门频道,人们能够观看和聆听各种不同的文化和艺术节目,从中获得文化享受。

(h) 保护和促进世界文化遗产

431. 1983年2月,大韩民国加入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口、出口和转让文化财产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并于1988年9月加入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大韩民国从而参加了全球保护文化资产的工作。

432. 为了向国际社会宣传韩国文化遗产的杰出成就和独特性,1993年政府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载有10处文化遗迹的清单。1995年,委员会决定将Sokkuram和佛国寺、海印寺的大韩三藏和Chongmyo(或称皇祖圣陵)列入世界遗产清单。1997年将水原的华川碉堡和汉城的长岛宫列入该清单。朝鲜字母(或Hunmin chongum)和朝鲜王朝(1392-1910年)真实记录(或称朝鲜wangjo shillok)存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清单存储器。另外,大韩民国成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21个国家,任期为六年),从而能积极参加国际上保护世界文化财产的工作)。

433. 在国内,政府选择有形和无形的文化财产,将它们定为国家文化财产,并按照《文化财产保护法》对它们进行管理。这些财产的数目列于下表:

表75:政府指定的文化财产

(截至1997年6月30日)

国 家 珍藏品

珍藏品

历 史 古 迹

历史古迹和风景点

风景点

国家保护 文物

重要的无形文化资产

重要的民 间资料

总 计

293

1,243

384

6

7

286

103

228

2,550

(i)艺术创作自由

434. 1997年4月,我国修订了《表演艺术法》,以便在保持表演得体及合法(因其公开性质)的框架内,尽可能保证表达和艺术创作自由。由政府指定成员组成的表演道德准则理事会被取消,由韩国表演艺术促进理事会取代,成员由一个非政府组织即韩国国家艺术学院推荐(依照同一法律的第25条第3节)。这一新的、独立的非政府组织理事会公平和客观地审议各种艺术表演、电影、唱片和录像片是否适宜。

435. 为了进一步促进艺术自由,1997年4月修改了《电影促进法》,从而以韩国表演艺术促进理事会管理的定级制度(该委员会法律第12条)取代表演道德准则理事会以前的审查。只有在表演涉及外国表演者以及观众包括未成年者时,才对表演进行定级(《表演艺术法》第14条第2节)。根据同一法令第12条,对电影进行定级;并根据《唱片和录像片管理法》第17条,对录像片和唱片进行定级。定级标准由《表演艺术法》(第25条第3-4节)规定,具体办法是确定某一艺术作品是否(a)符合国家基本法律和安全的宪法要求以及公开表演遵守秩序的要求;(b) 促进民族特性;(c) 对儿童和青年具有良好影响;(d) 促进家庭关系纯洁性;以及(f) 促进公共道德和社会道德准则。

(j) 艺术家专业教育

436. 大多数韩国大学和学院设有艺术系或与艺术有关的系。截至1997年4月,总数为150所的学院设有461个与艺术有关的系,学生人数为73,000名。

437. 韩国国立艺术大学于1993年开办,在音乐、戏剧、电影与多媒体、舞蹈、影视艺术和韩国传统艺术等各个学院提供大学本科和研究生院课程。1998年1月,该大学在校生共有1,902名。1998年,音乐学院有140名学生毕业,戏剧学院向22名学生颁发了学位。

438. 3所艺术初中和19所艺术高中培养不同学科的青年艺术家。

3. 保护知识产权

(a) 保护创作作品的法律和条例

439. 《韩国宪法》第22条指出,“作者、发明者、科学家、技术专家和艺术家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关于这些权利保护的资料可在初步报告中查到。《版权法》摘要载列于初步报告的635段。1994年和1996年,修改了法律,以便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和《伯尔尼公约》的规定。

440. 根据《版权法》第91条、《专利法》第126条和《计算机程序保护法》第25条,国家可在出现侵犯版权、专利权、计算机程序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时,颁布终止和停止侵犯这些权利的禁止令。可通过法院诉讼赔偿损失(上述法律第93条、第128条和第27条),犯罪者可受到惩处(上述法律第98条、第225条和第34条)。下表列出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

表76:知识产权保护法实施情况

(单位:人)

年份

反非法竞争与商标法

版权法

计算机程序法

1994

3,434

5,623

308

1995

3,393

7,203

261

1996

4,067

7,444

315

1997

4,196

7,480

1,105

资料来源:司法部。

(b) 保护国际版权

441. 由于日益复杂的复制技术和国家之间国际交流的增加,韩国政府认识到有必要加强国际版权保护,1986年政府对《版权法》进行了重大修改。1987年,韩国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和《录音制品公约》,并于1996年加入《伯尔尼公约》。韩国忠实地履行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义务,以保护知识产权。

(c) 扩大版权保护

442. 韩国政府为扩大版权保护,一直实施版权注册制度。可在初步报告的第640段查到有关资料。下表列出注册情况:

表77:按年份列的版权注册

(单位:件数)

年 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注 册

203

219

373

501

353

261

271

资料来源:文化和旅游部版权司。

443. 《版权法》(第78条)规定,为了沟通版权持有人与版权资料使用者的需求,可以建立第三方公司。受托进行版权管理的公司的主要作用是公平和有效地使上述双方发生联系。截至1997年12月,韩国有3个开业的管理公司、102个代理或经纪人以及2个版权费代收公司。

444. 另外,政府与各类学校、美术馆、图书馆和博物馆合作,对公众进行版权条例教育。政府定期向新闻界提供有关版权问题的资料,并为最广泛地传播这一专题的信息而出版“每日生活中的版权”、其他小册子和因特网主页。

4. 国际文化交流

445. 正如初步报告所述,韩国国际文化交流的指导原则是使双方相互受益。

446. 政府不仅启动国家对国家的文化交流,而且还鼓励人民对人民的交流,采取的办法是帮助在韩国主办国际表演、展览和研讨会以及派韩国表演者和代表参加各种海外活动。

447. 为了促进特别是非政府部门的国际交流,截至1997年6月,韩国与79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文化协议(亚洲13个国家、美洲23个国家、欧洲20个国家以及非洲和西南亚洲23个国家),这一数目仍在增加。为了将文化协议变成具体行动,每两年或每三年,双方举行联合文化委员会会议。截至1997年12月,韩国与23个国家建立了联合委员会。

448. 1950年6月,韩国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并于1954年设立了委员会,以便促进教育、科学和其他文化活动领域的国际交流。如初步报告所述,政府为促进该组织的事业,于1963年颁布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活动管理法》。

449. 1997年,韩国与1989年建立的一个主要国际文化信息网络即Culturelink签署了建立亚太地区中心的合同。该区域中心项目于1997年启动,计划于1999年完成。

450. 政府鼓励私营部门和政府机构参加各国际文化组织的活动。它始终努力通过补充相关法律和制定及执行各种文化政策来使韩国人民在文化上受益。

5. 科学应用、保护和开发及其普及

451. 如初步报告第589段所述,韩国具有悠久的科学和技术历史。

452. 《韩国宪法》第127条明确指出,国家的义务是发展科学、技术、信息和人力资源,鼓励创新和建立国家标准制度。1967年4月,韩国政府建立了科学和技术部,以便更好地满足对先进科学和技术不断增加的需求。该部的地位在1998年2月得到进一步加强。科学和技术部目前全面负责科学和技术规划、管理、促进工作和国际合作。

453. 韩国将4月21日定为科学日,作为该国希望进一步发展科学和技术以及提高各阶层人民的认识的象征。韩国政府对那些为科学和技术发展、促进和传播作出贡献的人员授予荣誉奖章。

454. 为了促进研究和发展,韩国政府于1996年建立了韩国科学和技术研究院,1970年建立了科学和技术高等学院,同时还建立了其他由政府供资的航运、电子学、能源、标准、机械工程学、冶金学和电磁工程学等专门学院。

455. 1973年,为了提供科学和技术研究所需的场地,政府在大田Yousung-ku附近建造了27.6平方公里的Daeduck研究科学城。这一研究中心目前容纳7个政府研究所、16个政府供资研究所、8个政府资助的研究所、25个私立研究所和3所高等教育学院。此外,17,063人在该中心居住和从事研究活动。在不久的将来,将有另外16个研究所(3个政府供资研究所、8个私立研究所、1个政府资助的研究所、2个政府研究所和2个培训学院)设在该中心。

456. 科学和技术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对研究和发展进行投资。1963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87美元。每年经济增长率为2.2%,研究和发展投资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为0.24%。1995年,这些数字分别增至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10,037美元,上述后两项比率分别为8.7%和2.71%。

457. 为了实现科学和技术重大发展,根据1997年7月颁布的科学和技术改革的明确规定以及科学和技术改革五年计划,韩国政府正在计划到2002年将研究和发展投资比率提高到国民生产总值的5%。

(a) 保护自然遗产的措施

458. 正如初步报告第595段所述,韩国政府努力保护自然遗产,促进清洁的环境以及保护环境秩序和平衡。

459. 初步报告第596-597段提到韩国政府就国家生态系统进行调查和指定环境保护区所作的努力。

(b) 传播科学和技术信息

460. 初步报告第599-600段提到建立信息传播系统的基本政策。

461. 1991年建立了韩国工业和技术信息研究所。该研究所的任务是促进工业技术的传播。它的主要职能是收集、分析和处理工业技术信息。在该所资料库的基础上,它建立了科学技术信息网络,以便提供服务。

462. 初步报告第601-602段提到促进信息传播的工作。正如该报告第603段所述,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例如关于技术政策趋势情况的介绍会,以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

(c) 防止将技术成就用于侵权

463. 初步报告第604-606段提到为防止采用新技术而产生负面副作用所做的努力。

6. 促进科学教育和技术发展

464. 初步报告第607-608段提到《宪法》和法律保证的科学教育和技术发展的促进工作。

(a) 教育和人力培训措施

465. 政府为提供实用科学教育,建立了科学高中。截至1997年12月,15所科学高中有3,845名学生。这些高中的大多数毕业生继续在韩国科学和技术高等学院学习。按照《韩国科学和技术高等学院法》(1980年12月31日)成立的该学院,其目标是培养能将理论进行实际应用的高质量科学家。它还侧重于为中长期研究和发展计划提供科学和技术专家。下表列出该学院授予的学位:

表78:韩国科学和技术高等学院学位

(人数)

学 位

截至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总 计

硕 士

7,577

623

658

658

708

10,369

博 士

1,693

318

308

329

354

3,001

资料来源:科学和技术部技术促进司。

(b) 培养青年注重科学的头脑

466. 初步报告第675段提到政府为教授和传播科学技术知识而开办国家科学博物馆的努力。1997年,175名科学家和78,000名学生参加了这一项目。

(c) 支持私营公司的技术发展

467. 为了创造有利于私营公司技术发展的气氛和加强公司竞争力,政府正在执行下列政策:

优惠税。政府对私营公司每年投资于技术和人力开发的款额给予5%的减税(对小型公司所有人减税15%;对投资于小型公司的投资者减税10%)。对研究和发展实验室或技术研究协会为研究和发展而进口的商品免征关税;

资金支助。根据《技术发展促进法》第8条第3款,政府支持那些在单独开发技术中遇到困难的私营公司开发核心工业技术。

表79:政府对个体领域研究和发展项目的支助

截至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总 计

研究资金数额

7,740

1,703

2,098

2,467

2,893

3,354

20,255

- 政府

4,463

1,070

1,300

1,002

1,461

2,000

11,496

- 私营公司

3,097

633

798

1,445

1,432

1,354

8,759

项目数目

4,873

671

892

1,375

1,160

1,264

10,235

参加公司数目

1,713

269

457

519

784

815

4,557

( 以亿圆计 )

资料来源:科学和技术部1996年《科学和技术年鉴》。

注:截至1995年的统计数字包括对基础科学的投资。

468. 由于政府提供的共用研究和发展支助,截至1995年共完成10,235个项目。在计划进行商业化的3,162个项目中,30%(947个项目)成功地得以落实。计划实行商业化的代表性项目有聚酯胶片、铅框4M/16M DRAM和智能机器人。由于这些成功的项目,征收了2,260亿圆技术使用费,并将这些使用费重新投资于研究和发展项目。

7. 科学研究和创作活动

469. 正如初步报告第616段所述,《韩国宪法》规定科学研究和创作活动的自由受到法律保护。

470. 支持研究所的措施与初步报告第681段所述措施相同。政府向共雇用8,141人的各研究所提供资金支助。1996年和1997年,政府为这些研究所提供的资金分别为7,578亿圆和9,237亿圆。

471. 为了提高研究员的研究能力和获得先进国家的研究经验,政府正派有博士学位的研究员前往先进国家的研究实验室或大学参观考察。

表80:参观考察

( 人 数 )

年 份

大 学

研究实验室

行 业

总 计

1982-1995

1,662

429

24

2,115

1996

201

57

8

266

资料来源:韩国科学基金会博士后课程海外参观考察。

472. 初步报告第620-621段提到《宪法》规定的保障信息交流权。

473. 为了在科学家之间交流学术成就,组成了大约250个学术协会。1996年,出版了777份学术期刊。政府为支助期刊的出版,提供了13亿圆,并为328次科学会议提供5亿圆资助。

474. 韩国学术团体积极进行国际科学交流。它们出版了99份英文期刊。政府为参加国际活动的这些协会提供1.8圆资助。

475. 大多数从事科学研究和创作活动的研究所有其自己的工会。这些研究所通过提供办公室、人力和交通工具来支持工会,以便改善工作条件。

8. 未来国内政策

476. 1997年7月1日,政府制订了《科学和技术创新特别法》,以便推进韩国进入工业化国家行列。该法律有19个条款和6条补充说明,其中有一条涉及增加政府对研究和发展的投资,该法律将作为临时法律施行五年。它侧重于建立科学技术创新制度;增加研究和发展投资;提高研究和发展投资的效率;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助;科学和技术的全球化和本地化;促进社区研究和产业与大学之间联系的发展;支助中小型企业的技术开发;给予科学技术专家以优惠待遇以及促进一般科学和技术。

477. 大韩民国将通过与欧洲联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国际合作,履行其促进本国科学和技术活动国际化的职责以及扩大其对发展国际科学和技术的作用。

9. 国际科学和技术交流

478. 初步报告的第625段提到与一些先进国家的科学和技术交流。自1980年以来,韩国与工业化国家签署了45项与科学和技术有关的协定。

479. 自1950年代以来,联合国在向韩国提供援助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第四个项目周期(1987年至1991年),完成了30个项目,包括技术开发、人力培训和社会福利,其中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供1,285万美元,韩国提供54万美元。在第五个周期(1992年至1996年),项目集中于环境、人力开发和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等领域。在开展这些项目时,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资金支助减至492万美元,而韩国却根据其出色的经济和科学发展,将其分担的经费大幅度增至900万美元。另外,由于韩国1994年9月成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它参加了该组织科学和技术政策委员会等各专家组会议。此外,自1996年12月成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以来,韩国通过主办1997年10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汉城国际技术合作会议和负责该组织的一项任务(关于发展中国家国家创新制度的研究),积极地与其他国家合作。韩国将参加工业研究、知识版权和技术方案的国际化。

480. 考虑到许多发展中国家可能希望学习韩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的经验,韩国将积极参加区域合作项目。韩国还将向亚太经社会等联合国机构领导的国际组织派出专家,促进与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合作。

481. 韩国目前通过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产业科学和技术工作组会议上制订和促进加强信息和人力资源交流的联合项目,努力支持在亚太地区实现繁荣。1996年11月,韩国在汉城主办了第二届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科学和技术部长会议,讨论了富有创造力的科学和技术研究人员的发展和交流,并提出主办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青年科学节,以便培训青年的创造力。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赞成韩国的建议。

482. 自1960年代初期以来,韩国通过为发展中国家人员举办培训班和在此之后向这些国家派出专家,在科学和技术领域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合作。韩国认为促进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是有益的,因为韩国可与这些国家交流多方面的技术和经验。

483. 1963年至1990年,韩国邀请其他发展中国家的3,809名学员,并向这些国家派出436名专家,所涉费用为141亿圆。1991年,韩国政府设立了韩国国际合作署,作为外务和外贸部的附属机构,该机构负责政府的海外技术援助项目。韩国每年邀请其他发展中国家的1,000名学员,并向这些国家派出80名专家。

484. 另外,自1994年以来,韩国政府为发展中国家科学家开办博士后援助项目。该项目为发展中国家有博士学位的科学家提供在大学和研究所获得高技术经验的机会。

表 81:博士后援助项目

1994

1995

1996

1997

总 计

国家数目

8

8

8

15

39

参加者人数

12

24

25

33

94

485. 韩国有兴趣参加国际联合研究,以加强其研究能力。自1985年起,一直到1997年,与日本、俄罗斯联邦、美国和德国等先进国家一共开展了906个项目的联合研究,费用为537亿圆。自1990年代初期以来,韩国在联合王国、德国、俄罗斯联邦和中国设立了9个研究所,以便开展有效的联合研究和开办19个机构,包括联络处及合作中心。

486. 1997年,共实施了149个项目,费用为83亿圆,其中包括在美国实施的27个信息技术、精密化学和核能领域的项目;与日本在信息技术、机械材料和精密化学领域的31个项目;与德国在激光、精密工程学和新材料等领域的9个项目;与法国在新材料、航空航天工程和遗传工程等领域的3个项目;与俄罗斯联邦在新材料、精密化学和力学等领域的11个项目;与中国在环境、信息和电子学等领域的16个项目;以及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在海洋学领域的2个项目。

487. 通过科伦坡计划、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举办的研讨会、讲习班和专题讨论会,韩国正在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为了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韩国政府通过外务和外贸部,每年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捐赠350万美元,每年向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捐赠7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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