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01年中国统计年鉴》。
表2. 1996年、2000年女性职工孕产期、哺乳期保护情况
|
调查项目 |
1996年(%) |
2000年(%) |
|
能调离有毒有害或禁忌从事工种 |
96.8 |
97.6 |
|
能免于加班加点、夜班 |
91.8 |
95.8 |
|
分娩后享受90天以上产假 |
92.1 |
88.2 |
|
有哺乳时间 |
96.4 |
94.5 |
|
哺乳期免于加班加点、夜班 |
92.5 |
93.7 |
|
能全部或部分报销妊娠期间产前检查费用 |
60.0 |
75.8 |
|
能全部或部分报销分娩费用 |
81.7 |
77.2 |
|
产假期间能发工资 |
91.9 |
85.3 |
资料来源: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表3. 城镇居民住房情况
|
年份 |
城镇新建住宅面积(亿平方米) |
城市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 |
城市人均使用面积(平方米) |
|
1978 |
0.38 |
… |
… |
|
1980 |
0.92 |
7.2 |
… |
|
1985 |
1.88 |
10.0 |
… |
|
1986 |
2.22 |
12.4 |
8.8 |
|
1987 |
2.23 |
12.7 |
9.0 |
|
1988 |
2.40 |
13.0 |
9.3 |
|
1989 |
1.97 |
13.5 |
9.7 |
|
1990 |
1.73 |
13.7 |
9.9 |
|
1991 |
1.92 |
14.2 |
10.3 |
|
1992 |
2.40 |
14.8 |
10.7 |
|
1993 |
3.08 |
15.2 |
11.0 |
|
1994 |
3.57 |
15.7 |
11.4 |
|
1995 |
3.75 |
16.3 |
11.8 |
|
1996 |
3.95 |
17.0 |
12.3 |
|
1997 |
4.06 |
17.8 |
13.0 |
|
1998 |
4.76 |
18.7 |
13.6 |
|
1999 |
5.59 |
19.4 |
14.2 |
|
2000 |
5.49 |
20.3 |
14.9 |
|
2001 |
5.75 |
20.8 |
15.5 |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2》。
表4. 2000年中国城市家庭户按住房间数分的户数比例
|
家庭户 |
户均 |
住房间数比例(%) |
|||||||
|
万户 |
间数 |
0间 |
1间 |
2间 |
3间 |
4间 |
5间 |
6间以上 |
|
|
全国 |
8489 |
2.27 |
0.1 |
25 |
43 |
21 |
6 |
2 |
3 |
|
东部 |
4499 |
2.269 |
0.1 |
26 |
40 |
21 |
7 |
2 |
3 |
|
中部 |
2627 |
2.214 |
0.1 |
24 |
47 |
21 |
5 |
1 |
2 |
|
西部 |
1363 |
2.254 |
0.05 |
25 |
44 |
22 |
5 |
2 |
2 |
资料来源:《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
表5. 农村居民家庭住房情况
|
项目 |
1985 |
1990 |
1995 |
2000 |
2001 |
|
本年新建房屋 |
|||||
|
面积(平方米/人) |
1.08 |
0.82 |
0.78 |
0.87 |
0.84 |
|
价值(元/平方米) |
40.17 |
92.32 |
200.30 |
260.23 |
263.45 |
|
住房结构 |
|||||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0.09 |
0.23 |
0.33 |
0.47 |
0.45 |
|
砖木结构 |
0.70 |
0.47 |
0.37 |
0.36 |
0.34 |
|
年末住房情况 |
|||||
|
住房面积(平方米/人) |
14.70 |
17.83 |
21.01 |
24.82 |
25.37 |
|
住房价值(元/平方米) |
26.27 |
44.60 |
101.64 |
187.41 |
196.12 |
|
住房结构 |
|||||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0.31 |
1.22 |
3.10 |
6.15 |
6.94 |
|
砖木结构 |
7.47 |
9.84 |
11.91 |
13.61 |
13.82 |
注:本表为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资料。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2》。
表6. 中国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变动情况 (单位:元、%、公斤/人)
|
年份 |
可支配收入 |
恩格尔系数 |
口粮消费量 |
动物性食物消费量 |
|
1996 |
4,839 |
48.6 |
125 |
43.2 |
|
1997 |
5,160 |
46.4 |
117 |
44.4 |
|
1998 |
5,425 |
44.5 |
114 |
44.5 |
|
1999 |
5,854 |
41.9 |
112 |
46.8 |
|
2000 |
6,280 |
39.2 |
108 |
46.6 |
资料来源 :《中国统计年鉴》 1996-2001 年。
表7. 1995-2000年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及主要食物消费量
|
年份 |
人均纯收入(元) |
主要食物消费量(公斤/人) |
||||
|
口粮 |
食油 |
蔬菜 |
肉类 |
蛋类 |
||
|
1995 |
1 577.74 |
258.92 |
5.80 |
104.62 |
13.12 |
3.22 |
|
1996 |
1 926.1 |
256.19 |
6.07 |
106.26 |
14.83 |
3.35 |
|
1997 |
2 090.1 |
250.67 |
6.16 |
107.21 |
15.08 |
4.08 |
|
1998 |
2 162.0 |
249.3 |
6.13 |
108.96 |
15.53 |
4.11 |
|
1999 |
2 210.3 |
247.45 |
6.17 |
108.89 |
16.35 |
4.28 |
|
2000 |
2 253.4 |
249.5 |
7.06 |
106.7 |
17.48 |
5.0 |
资料来源 :《中国统计年鉴》 1996-2001 年。
表8. 1995年至2000年中国农村贫困人口及其比例减少情况
|
年份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
贫困人口比例(%) |
6.3 |
5.44 |
5.40 |
4.6 |
3.5 |
2.5 |
|
农村贫困人口(万人) |
6500 |
5800 |
5000 |
4200 |
3400 |
3000 |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
表9. 中国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率的变化趋势(/10万)
|
报告传染病 |
1980年 |
1990年 |
2000年 |
1980-2000年变化% |
|
总计 |
2,079.79 |
292.21 |
185.98 |
‑91.06 |
|
霍乱 |
4.16 |
0.06 |
0.15 |
‑96.39 |
|
白喉 |
1 |
0.04 |
0 |
‑100.00 |
|
流脑 |
23.44 |
0.87 |
0.19 |
‑99.19 |
|
百日咳 |
62.82 |
1.76 |
0.45 |
‑99.28 |
|
猩红热 |
10.95 |
2.66 |
1.03 |
‑90.59 |
|
麻疹 |
114.88 |
7.59 |
5.74 |
‑95.00 |
|
痢疾 |
568.99 |
125.28 |
39.65 |
‑93.03 |
|
伤寒副伤寒 |
11.94 |
10.14 |
3.9 |
‑67.34 |
|
病毒性肝炎 |
111.47 |
115.58 |
63.04 |
‑43.45 |
|
乙脑 |
3.31 |
3.37 |
0.93 |
‑71.90 |
|
疟疾 |
337.83 |
10.38 |
1.94 |
‑99.43 |
|
出血热 |
3.12 |
3.6 |
2.89 |
‑7.37 |
|
钩体病 |
3.67 |
2.55 |
0.31 |
‑91.55 |
|
狂犬病 |
0.68 |
0.31 |
0.04 |
‑94.12 |
|
淋病 |
… |
6.84 |
18.31 |
167.69 |
|
梅毒 |
… |
0.09 |
4.73 |
5,155.56 |
资料来源:《2000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
表10. 2001年部分城市及农村前五位主要疾病死亡率及死因构成
|
部分城市合计 |
部分农村合计 |
||||
|
死亡原因 |
死亡专率(1/10万) |
占死亡总人数% |
死亡原因 |
死亡专率(1/10万) |
占死亡总人数% |
|
恶性肿瘤 |
135.59 |
24.93 |
呼吸系统疾病 |
133.42 |
22.46 |
|
脑血管病 |
111.01 |
20.41 |
脑血管病 |
112.60 |
18.95 |
|
心脏病 |
95.77 |
17.61 |
恶性肿瘤 |
105.36 |
17.73 |
|
呼吸系统疾病 |
72.64 |
13.36 |
心脏病 |
77.72 |
13.08 |
|
损伤与中毒 |
31.92 |
5.87 |
损伤与中毒 |
63.69 |
10.72 |
资料来源:《2001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
表11. 中国六大类疾病和伤害占总的疾病负担的比例(%)
|
1990年估计数 |
2020年预测数 |
|||||
|
合计 |
男性 |
女性 |
合计 |
男性 |
女性 |
|
|
精神问题和自杀 |
18.0 |
15.6 |
20.7 |
20.0 |
15.0 |
26.8 |
|
非故意的伤害 |
12.9 |
15.7 |
9.9 |
11.0 |
11.6 |
10.2 |
|
心脑血管疾病 |
11.0 |
11.2 |
10.7 |
16.3 |
19.1 |
12.6 |
|
呼吸系统疾病 |
10.7 |
11.1 |
10.2 |
16.3 |
16.2 |
16.5 |
|
恶性肿瘤 |
8.7 |
10.4 |
6.8 |
18.7 |
22.7 |
13.3 |
|
传染寄生性疾病 |
7.5 |
7.7 |
7.2 |
1.4 |
1.3 |
1.5 |
资料来源:卫生部提供。
表12. 全国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单位:‰)
|
总计 |
市 |
县 |
|||||||
|
出生率 |
死亡率 |
自然增长率 |
出生率 |
死亡率 |
自然增长率 |
出生率 |
死亡率 |
自然增长率 |
|
|
1949 |
36.00 |
20.00 |
16.00 |
... |
... |
... |
... |
... |
... |
|
1952 |
37.00 |
17.00 |
20.00 |
... |
... |
… |
... |
... |
... |
|
1957 |
34.03 |
10.80 |
23.23 |
44.48 |
8.47 |
36.01 |
32.81 |
11.07 |
21.74 |
|
1965 |
37.88 |
9.50 |
28.38 |
26.59 |
5.69 |
20.90 |
39.53 |
10.06 |
29.47 |
|
1970 |
33.43 |
7.60 |
25.83 |
... |
... |
... |
... |
... |
... |
|
1975 |
23.01 |
7.32 |
15.69 |
14.71 |
5.39 |
9.32 |
24.17 |
7.59 |
16.58 |
|
1980 |
18.21 |
6.34 |
11.87 |
14.17 |
5.48 |
8.69 |
18.82 |
6.47 |
12.35 |
|
1985 |
21.04 |
6.78 |
14.26 |
14.02 |
5.96 |
8.06 |
19.17 |
6.66 |
12.51 |
|
1990 |
21.06 |
6.67 |
14.39 |
16.14 |
5.71 |
10.43 |
22.80 |
7.01 |
15.79 |
|
1995 |
17.12 |
6.57 |
10.55 |
14.76 |
5.53 |
9.23 |
18.08 |
6.99 |
11.09 |
|
1996 |
16.98 |
6.56 |
10.42 |
14.67 |
5.65 |
8.82 |
18.02 |
6.94 |
11.08 |
|
1997 |
16.57 |
6.51 |
10.06 |
14.52 |
5.58 |
8.94 |
17.43 |
6.90 |
10.53 |
|
1998 |
16.03 |
6.50 |
9.53 |
13.67 |
5.31 |
8.36 |
17.05 |
7.01 |
10.04 |
|
1999 |
15.23 |
6.46 |
8.77 |
13.18 |
5.51 |
7.67 |
16.13 |
6.88 |
9.25 |
|
2001 |
13.38 |
6.43 |
6.95 |
... |
... |
... |
... |
... |
... |
资料来源:摘自《中国统计年鉴》2000年;2001年数字摘自《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表13. 中国卫生总费用
|
年份 |
国内生产总值 GDP |
卫生总费用 TEH |
卫生总费用占GDP% |
人均卫生总费用(元) |
||||
|
当年价格(亿元) |
可比价格1978年=100 (亿元) |
增长速度上年=100% |
当年价格(亿元) |
可比价格1978年=100 (亿元) |
增长速度上年=100% |
|||
|
1990 |
18,547.9 |
10,209.1 |
3.8 |
743.0 |
409.0 |
14.3 |
4.0 |
65.0 |
|
1991 |
21,617.8 |
11,147.7 |
9.2 |
888.6 |
458.2 |
12.0 |
4.1 |
76.7 |
|
1992 |
26,638.1 |
12,735.1 |
14.2 |
1,090.7 |
521.4 |
13.8 |
4.1 |
93.1 |
|
1993 |
34,634.4 |
14,452.9 |
13.5 |
1,370.4 |
571.9 |
9.7 |
4.0 |
115.6 |
|
1994 |
46,759.4 |
16,283.1 |
12.7 |
1,768.6 |
615.9 |
7.7 |
3.8 |
147.6 |
|
1995 |
58,478.1 |
17,993.7 |
10.5 |
2,257.8 |
694.7 |
12.8 |
3.9 |
186.4 |
|
1996 |
67,884.6 |
19,718.7 |
9.6 |
2,857.2 |
830.0 |
19.5 |
4.2 |
233.5 |
|
1997 |
74,462.6 |
21,461.9 |
8.8 |
3,384.9 |
975.6 |
17.6 |
4.5 |
273.8 |
|
1998 |
78,345.2 |
23,139.9 |
7.8 |
3,776.5 |
1,115.4 |
14.3 |
4.8 |
302.6 |
|
1999 |
82,067.4 |
24,792.5 |
7.1 |
4,178.6 |
1,262.4 |
13.3 |
5.1 |
331.9 |
|
2000 |
89,403.6 |
26,774.8 |
8.0 |
4,764.0 |
1,431.6 |
13.5 |
5.3 |
376.4 |
注:(1)GDP当年价格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1》,卫生总费用当年价格来源于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
(2)GDP与卫生总费用各年增长速度均按可比价格计算(1978年=100)。
(3)人均卫生费用为当年价格。
资料来源: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提供。
表14. 政府预算卫生支出
|
年份 |
卫生总费用(亿元) |
政府卫生支出(亿元) |
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 |
政府卫生投入占财政支出% |
|
1990 |
743.0 |
185.7 |
25.0 |
6.02 |
|
1991 |
888.6 |
202.3 |
22.8 |
5.97 |
|
1992 |
1090.7 |
226.5 |
20.8 |
6.05 |
|
1993 |
1370.4 |
269.4 |
19.7 |
5.80 |
|
1994 |
1768.6 |
338.4 |
19.1 |
5.84 |
|
1995 |
2257.8 |
383.1 |
17.0 |
5.61 |
|
1996 |
2853.5 |
461.0 |
16.2 |
5.81 |
|
1997 |
3384.9 |
522.1 |
15.4 |
5.65 |
|
1998 |
3776.5 |
587.2 |
15.6 |
5.44 |
|
1999 |
4178.6 |
641.0 |
15.3 |
5.00 |
|
2000 |
4764.0 |
709.5 |
14.9 |
4.50 |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表15. 1990-2000年政府预算卫生支出及初级保健预算支出(亿元)
|
1991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
|
政府预算卫生支出 |
202 . 29 |
226 . 53 |
269 . 42 |
338 . 43 |
383 . 09 |
460 . 95 |
522 . 08 |
587 . 23 |
640 . 96 |
709 . 52 |
|
用于初级保健的支出 |
87 . 98 |
101 . 04 |
122 . 56 |
152 . 32 |
179 . 09 |
210 . 65 |
241 . 25 |
262 . 85 |
285 . 48 |
311 . 65 |
|
其中:农村卫生支出 |
37 . 57 |
42 . 94 |
46 . 23 |
60 . 30 |
66 . 80 |
74 . 66 |
81 . 49 |
86 . 10 |
94 . 21 |
100 . 65 |
|
公费医疗支出 |
50 . 41 |
58 . 10 |
76 . 33 |
92 . 02 |
112 . 29 |
135 . 99 |
159 . 76 |
176 . 75 |
191 . 27 |
211 . 00 |
|
政府 PHC 支出占政府卫生支出的 % |
43.49 |
44.60 |
45.49 |
45.01 |
46.75 |
45.70 |
46.21 |
44.76 |
44.54 |
43.92 |
资料来源 :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提供。
表16. 1991-2000年监测地区城市、农村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
全国 |
城市 |
农村 |
|||||||
|
新生儿死亡率 |
婴儿死亡率 |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
新生儿死亡率 |
婴儿死亡率 |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
新生儿死亡率 |
婴儿死亡率 |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
|
|
1991 |
33.1 |
50.2 |
61.0 |
12.5 |
17.3 |
20.9 |
37.9 |
58.0 |
71.1 |
|
1992 |
32.5 |
46.7 |
57.4 |
13.9 |
18.4 |
20.7 |
36.8 |
53.2 |
65.6 |
|
1993 |
31.2 |
43.6 |
53.1 |
12.9 |
15.9 |
18.3 |
35.4 |
50.0 |
61.1 |
|
1994 |
28.5 |
39.9 |
49.6 |
12.2 |
15.5 |
18.0 |
32.3 |
45.6 |
56.9 |
|
1995 |
27.3 |
36.4 |
44.5 |
10.6 |
14.2 |
16.4 |
31.1 |
41.6 |
51.1 |
|
1997 |
… |
33.1 |
42.3 |
… |
13.1 |
15.5 |
… |
37.7 |
48.5 |
|
1998 |
22.3 |
33.2 |
42.0 |
10.0 |
13.5 |
16.2 |
25.1 |
37.7 |
47.9 |
|
1999 |
22.2 |
33.3 |
41.4 |
9.5 |
11.9 |
14.3 |
25.1 |
38.2 |
47.7 |
|
2000 |
22.8 |
32.2 |
39.7 |
9.5 |
11.8 |
13.8 |
25.8 |
37.0 |
45.7 |
资料来源:卫生部提供。
表17. 全国农村改水工作情况
|
单位 |
1987年底 |
1989年底 |
1991年底 |
1993年底 |
2001年底 |
|
|
已改水受益人口数 |
万人 |
50,994 |
61,543 |
70,555 |
76,211 |
86,113 |
|
占农村人口比重 |
% |
60.2 |
70.3 |
77.0 |
82.9 |
91.0 |
|
改水形式 |
||||||
|
自来水厂、站数 |
个 |
204,107 |
302,096 |
522,691 |
591,251 |
694,138 |
|
受益人口 |
万人 |
17,415 |
22,725 |
30,092 |
35,007 |
52,146 |
|
占改水受益总人口比重 |
% |
34.2 |
36.9 |
42.7 |
45.9 |
55.1 |
|
手压机井数 |
万台 |
4,823 |
3,041 |
3,607 |
3,976 |
6,725 |
|
受益人口 |
万人 |
13,772 |
18,398 |
19,898 |
20,662 |
21,214 |
|
占改水受益总人口比重 |
% |
27 |
29.9 |
28.2 |
27.1 |
22.4 |
|
其他改水受益人口 |
万人 |
19,807 |
20,422 |
20,565 |
20,542 |
12,753 |
|
占改水受益总人口比重 |
% |
38.8 |
33.2 |
29.1 |
27.0 |
14.8 |
注:表中数字系累计数。
资料来源:卫生部提供。
表18. 全国一岁儿童计划免疫疫苗接种率及相应传染病发病率
|
发病率(1/10万) |
十二月龄接种率(%) |
|||||||
|
白喉 |
百日咳 |
脊灰 |
麻疹 |
卡介苗 |
百白破 |
脊灰 |
麻苗 |
|
|
1980 |
1.00 |
62.82 |
0.76 |
114.88 |
… |
… |
… |
… |
|
1985 |
0.14 |
14.22 |
0.15 |
40.37 |
… |
… |
… |
… |
|
1987 |
0.04 |
5.61 |
0.18 |
9.88 |
85 |
74 |
78 |
77 |
|
1989 |
0.03 |
2.46 |
0.42 |
7.77 |
… |
… |
… |
… |
|
1991 |
0.02 |
0.94 |
0.17 |
10.90 |
96 |
95 |
96 |
95 |
|
1994 |
… |
… |
… |
… |
94 |
93 |
94 |
89 |
|
1995 |
… |
… |
… |
… |
92 |
92 |
94 |
93 |
|
1996 |
… |
… |
… |
… |
97 |
95 |
96 |
97 |
|
1997 |
… |
… |
… |
… |
96 |
96 |
97 |
96 |
|
1999 |
… |
… |
… |
… |
97.2 |
92.0 |
92.7 |
93.6 |
|
2000 |
… |
… |
… |
… |
97.8 |
97.9 |
98.0 |
97.4 |
|
2001 |
… |
… |
… |
… |
97.6 |
98.3 |
98.3 |
97.7 |
资料来源 :卫生部提供。
表19. 全国农村村级卫生组织情况
|
单位 |
1985年 |
1988年 |
1990年 |
1992年 |
1993年 |
1995年 |
2001年 |
|
|
行政村数 |
个 |
716,639 |
734,095 |
749,963 |
735,355 |
731,755 |
736,671 |
710,012 |
|
设置医疗点的村数 |
个 |
625,992 |
641,076 |
646,529 |
651,031 |
651,861 |
655,105 |
637,084 |
|
占行政村的比重 |
% |
87.35 |
87.33 |
86.21 |
88.5 |
89.1 |
88.9 |
89.7 |
|
村设置的医疗点数 |
个 |
777,674 |
806,497 |
803,956 |
796,523 |
806,945 |
804,352 |
698,966 |
|
村或群众集体办 |
个 |
305,537 |
287,586 |
266,137 |
294,417 |
279,382 |
297,462 |
289,091 |
|
乡村医生或(与)卫生员联合办 |
个 |
88,803 |
78,873 |
87,149 |
83,742 |
94,700 |
90,681 |
92,555 |
|
乡卫生院设点 |
个 |
29,769 |
29,845 |
29,963 |
34,213 |
34,914 |
36,388 |
44,857 |
|
个体办 |
个 |
323,904 |
369,209 |
381,844 |
350,633 |
374,296 |
354,981 |
255,423 |
|
其他 |
个 |
29,661 |
40,984 |
38,863 |
33,518 |
23,663 |
22,876 |
17,040 |
|
乡村医生和卫生员 |
人 |
1,293,094 |
1,247,045 |
1,231,510 |
1,269,061 |
1,325,106 |
1,331,017 |
1,290,595 |
|
乡村医生 |
人 |
643,022 |
731,653 |
776,859 |
816,557 |
910,664 |
955,933 |
1,021,542 |
|
卫生员 |
人 |
650,072 |
515,392 |
454,651 |
452,504 |
414,442 |
375,084 |
269,053 |
|
每千农业人口乡村医生和卫生员 |
人 |
1.55 |
1.44 |
1.38 |
1.41 |
1.47 |
1.48 |
1.41 |
注 :乡村医生是指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
资料来源 :卫生部提供。
表20. 1996-2001年得到经过训练的人员保健服务的孕产妇比例(%)
|
年份 |
孕期 |
分娩期 |
|
1996年 |
83.69 |
80.06 |
|
1997年 |
85.89 |
82.85 |
|
1998年 |
87.13 |
83.91 |
|
1999年 |
89.25 |
85.86 |
|
2000年 |
89.36 |
86.15 |
|
2001年 |
90.31 |
87.15 |
来源:卫生部。
表21. 1996-2001年孕产妇死亡率(全国、城市、农村)、每年的产前和产后死亡占当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的构成比
|
年份 |
孕产妇死亡率(1/10万) |
构成比(%) |
|||
|
全国 |
城市 |
农村 |
产前 |
产后 |
|
|
1996年 |
63.9 |
29.2 |
86.4 |
20.0 |
80.0 |
|
1997年 |
63.6 |
38.3 |
80.4 |
22.6 |
77.4 |
|
1998年 |
56.2 |
28.1 |
75.5 |
24.9 |
75.1 |
|
1999年 |
58.7 |
26.2 |
79.7 |
22.7 |
77.3 |
|
2000年 |
53.0 |
28.9 |
67.2 |
22.0 |
78.0 |
|
2001年 |
50.2 |
33.1 |
61.9 |
19.2 |
80.8 |
来源 :卫生部。
表22. 全国妇幼卫生机构、床位、人员数
|
单位 |
1949年 |
1957年 |
1965年 |
1975年 |
1985年 |
1990年 |
1995年 |
2001年 |
|
|
妇幼保健院数 |
个 |
80 |
96 |
115 |
103 |
272 |
328 |
396 |
584 |
|
床位数 |
张 |
1,762 |
6,794 |
9,233 |
8,307 |
24,443 |
32,304 |
38,368 |
41,431 |
|
儿童医院数 |
个 |
5 |
16 |
28 |
23 |
26 |
33 |
35 |
37 |
|
床位数 |
张 |
139 |
2,295 |
4,527 |
4,546 |
6,209 |
7,866 |
9,407 |
9,907 |
|
妇幼保健机构 |
个 |
9 |
4,599 |
2,795 |
2,025 |
2,724 |
2,820 |
2,832 |
2,548 |
|
床位数 |
张 |
139 |
2,295 |
4,527 |
1,406 |
10,110 |
14,263 |
21,618 |
32,560 |
|
妇产科西医师 |
人 |
… |
4,194 |
9,218 |
… |
44,680 |
92,359 |
… |
127,864 |
|
儿科西医师 |
人 |
… |
4,539 |
10,281 |
… |
36,162 |
56,661 |
… |
65,995 |
|
助产士 |
人 |
13,900 |
35,774 |
45,639 |
64,875 |
75,517 |
58,397 |
48,997 |
42,140 |
|
农村接生员 |
人 |
… |
657,335 |
685,740 |
615,184 |
513,977 |
470,982 |
359,052 |
226,934 |
注:(1)为了统一统计口径,1995、2000年妇产医院及其床位数均计入妇幼保健院中。
(2)1965年妇产科、儿科西医师系1963年数字,2001年妇产科、儿科西医师系2000年数字。
资料来源:卫生部提供。
表23.中国28个环境疾病监控点分布
|
环境监测点 |
D SP 点 |
环境监测点 |
DSP 点 |
|
郑州 |
郑州市 |
拉萨 |
拉萨市 / 城关区 |
|
银川 |
银川市 |
兰州 |
兰州市 / 城关区 |
|
西宁 |
西宁市 / 城中区 |
昆明 |
昆明市 / 盘龙区 |
|
西安 |
西安市 / 碑林区 |
呼和浩特 |
呼和浩特市 / 回民区 |
|
乌鲁木齐 |
乌鲁木齐市 / 天山区 |
合肥 |
合肥市 / 中市区 |
|
武汉 |
武汉市 / 江岸区 |
杭州 |
杭州市 / 下城区 |
|
天津 |
和平区 |
海口 |
海口市 / 博爱区 |
|
太原 |
太原市 / 北城区 |
哈尔滨 |
哈尔滨市 / 南岗区 |
|
石家庄 |
石家庄市 / 长安区 |
贵阳 |
贵阳市 / 南明区 |
|
上海 |
卢湾区 |
广州 |
广州市 / 越秀区 |
|
南宁 |
南宁市 |
福州 |
福州市 / 仓山区 |
|
南京 |
南京市 / 玄武区 |
成都 |
成都市 / 青羊区 |
|
南昌 |
南昌市 / 东湖区 |
长沙 |
长沙市 / 东区 |
|
北京 |
东城区 |
长春 |
长春市 / 南关区 |
资料来源:卫生部提供。
附 图
图1:1990-2001年中国城镇住宅竣工情况(万平方米)(万平方米)\s
图2:1990-2001年中国城镇投资情况(亿元)
图3:1990-2001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情况(平方米)
住房公积金累计金额累计金额(亿元)
图4:1995年至2001年公积金累计金额
图5:中国粮食总产量的变化(单位,万吨)
-42618671056-154-19813-4305001000150020002500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 年份年-1000-5000500100015002000进口出口净进口万吨图6:中国粮食进出口的变化资料来源:图1至图4由建设部提供;图5、图6由农业部提供。
第 二 部 分
香港特别行政区
序 言
284. 在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根据《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公约)提交的首份报告7, 公布了有关的审议结论。在审议结论第48段,委员会要求香港特区于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之前提交资料,说明香港特区在落实委员会在第30段所载建议(关于种族歧视)的进展情况。委员会并要求香港特区“按原定日期”提交第二份定期报告全文。
285. 但由于情况有改变,委员会所定的日期已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公约批准书,三个月后(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公约对中国生效。根据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1988/4决议案(决议案修订了公约第十六条),中国必须在公约生效当日起计两年内提交首份报告。基于上述原因,香港特区这份报告将会纳入中国的首份报告之内。
286. 为确保本港遵从公约的规定而实施的各项法律条文、政策和措施,已于首份报告内详细胪列。它们大部分均实施了很长时间,而且一直以来改动不大,因此我们并不打算在今次报告内再次讲述/解释,只会在文中说明:“有关[所讨论项目]并无重大改变,其情况大致上与首份报告第[X至Y]段所述的相同”。根据联合国《人权报告手册》的指引规定(第67页末段),报告应避免重复冗赘的陈述,因此我们采用上述报告方式。
287. 基于上述原因,这份(第二次)报告比首份报告精简,主要论述以下事项:
自举行首份报告的审议会后,有关重要进展的资料/解释;
在二零零一年审议会期间仍在发展的情况,而我们亦承诺会把日后的进展/结果告知委员会;
此外,更重要的是我们会就委员会在二零零一年五月十一日发表审议结论时关注的事项和建议作出的回应。
一、土地和人口
288.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口统计资料和部分社会、经济指数如下:
按性别划分的人口
|
性别 |
1987年年中 (百万) |
1992年年中 (百万) |
1999年年中 (百万) |
2000年年中 (百万) |
2000年年底 (百万) |
2001年年中 (百万) |
2001年年底 (百万) |
2002年年中 (百万) |
2002年年底# (百万) |
|
男 |
2.9 |
2.9 |
3.3 |
3.3 |
3.3 |
3.3 |
3.3 |
3.3 |
3.3 |
|
女 |
2.7 |
2.9 |
3.3 |
3.4 |
3.4 |
3.4 |
3.5 |
3.5 |
3.5 |
|
总计 |
5.6 |
5.8 |
6.6 |
6.7 |
6.7 |
6.7 |
6.8 |
6.8 |
6.8 |
# 临时数字
按年龄组别及性别划分的人口
|
年龄 |
性别 |
在总人口中所占的百分率 |
||||||||
|
1987年年中 |
1992年年中 |
1999年年中 |
2000年年中 |
2000年年底 |
2001年年中 |
2001年年底 |
2002年年中 |
2002年年底# |
||
|
15岁以下 |
男 |
11.7 |
10.6 |
9.1 |
8.8 |
8.6 |
8.5 |
8.4 |
8.3 |
8.2 |
|
女 |
10.8 |
9.9 |
8.4 |
8.2 |
8.0 |
7.9 |
7.9 |
7.8 |
7.7 |
|
|
15至18岁 |
男 |
3.3 |
2.9 |
2.9 |
2.9 |
2.8 |
2.7 |
2.7 |
2.6 |
2.6 |
|
女 |
3.0 |
2.7 |
2.7 |
2.7 |
2.6 |
2.6 |
2.5 |
2.5 |
2.5 |
|
|
(0-18岁) |
男 |
15.0 |
13.5 |
11.9 |
11.6 |
11.4 |
11.2 |
11.1 |
11.0 |
10.8 |
|
女 |
13.8 |
12.6 |
11.1 |
10.8 |
10.6 |
10.5 |
10.4 |
10.3 |
10.2 |
|
|
19至64岁 |
男 |
33.1 |
33.3 |
32.5 |
32.5 |
32.5 |
32.5 |
32.5 |
32.4 |
32.3 |
|
女 |
30.2 |
31.6 |
33.6 |
34.1 |
34.4 |
34.6 |
34.8 |
34.9 |
35.0 |
|
|
65岁及以上 |
男 |
3.4 |
4.0 |
4.9 |
5.0 |
5.1 |
5.2 |
5.2 |
5.3 |
5.4 |
|
女 |
4.5 |
5.0 |
5.8 |
5.9 |
6.0 |
6.0 |
6.1 |
6.2 |
6.3 |
|
|
所有年龄组别 |
男 |
51.4 |
50.8 |
49.4 |
49.2 |
49.0 |
48.9 |
48.8 |
48.6 |
48.5 * |
|
女 |
48.6 |
49.2 |
50.6 |
50.8 |
51.0 |
51.1 |
51.2 |
51.4 |
51.5 |
|
|
# 临时数字 |
教育程度(15岁及以上的人口) *
|
教育程度 |
百 分 率 |
|||||||||
|
1986年 |
1991年 |
1996年 |
2001年 |
2002年 |
||||||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
|
从未入学/幼稚园 |
7.0 |
21.6 |
7.1 |
18.5 |
5.1 |
13.8 |
4.6 |
12.0 |
3.4 |
10.2 |
|
小学 |
30.8 |
27.7 |
26.1 |
24.3 |
22.7 |
22.6 |
20.4 |
20.6 |
20.7 |
21.3 |
|
中学或以上 |
62.2 |
50.7 |
66.8 |
57.2 |
72.2 |
63.6 |
75.0 |
67.4 |
75.9 |
68.5 |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有读写能力的人口比率**:1984年:85.7%;1996年:90.4%;
2000年:92.4%;2001年:92.7%;
2002年:93.0%
按常用语言/方言划分的5岁及以上人口(不包括喑哑人士)百分率
|
百 分 率 |
||||||
|
常用语言 / 方言 |
1991 年 |
1996 年 |
2001 年 *** |
|||
|
广东话 |
88.7 |
88.7 |
89.2 |
|||
|
普通话 |
1.1 |
1.1 |
0.9 |
|||
|
其他中国方言 |
7.1 |
5.8 |
5.5 |
|||
|
英语 |
2.2 |
3.1 |
3.2 |
|||
|
其他 |
1.0 |
1.3 |
1.2 |
|||
|
100.0 |
100.0 |
100.0 |
粗略出生及死亡率
|
1987年 |
1992年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
|
粗略出生率(每千人口) |
12.6 |
12.3 |
8.1 |
7.8 |
8.1 |
7.2 |
7.1 |
|
粗略死亡率(每千人口) |
4.8 |
5.3 |
5.0 |
5.0 |
5.1 |
5.0 |
5.0 |
|
# 临时数字 |
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岁数)
|
性别 |
1987年 |
1992年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
男 |
74.2 |
74.8 |
77.4 |
77.7 |
78.0 |
78.4 |
78.7 |
|
女 |
79.7 |
80.7 |
83.0 |
83.2 |
83.9 |
84.6 |
84.7 |
# 临时数字
婴儿夭折率(每千名活产婴儿计)
|
1987年 |
1992年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
|
7.4 |
4.8 |
3.2 |
3.1 |
3.0 |
2.6 |
2.4 |
|
|
# 临时数字 |
产妇死亡率(按每十万次分娩计算的死亡数目)
|
1987年 |
1992年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
|
4.3 |
5.5 |
1.9 |
2.0 |
5.6 |
2.0 |
4.2 |
|
|
# 临时数字 |
生 育 率
|
1987 年 |
1992 年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
|
|
一般生育率(每千名15至49岁妇女计,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 |
47.9 |
46.3 |
29.3 |
28.1 |
29.5 |
26.2 |
按性别划分的家庭户主百分率
|
性别 |
1986年 |
1991年 |
1996年 |
2001年 ** |
|
男 |
73.0 |
74.3 |
72.8 |
71.2 |
|
女 |
27.0 |
25.7 |
27.2 |
28.8 |
失业率(%) ***
|
1987年 |
1992年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
|
1.7 |
2.0 |
4.7 |
6.2 |
4.9 |
5.1 |
7.3 |
通 胀 率
综合消费物价指数 *
|
年份 |
综合消费物价指数的按年升幅(%) |
||
|
1990 |
10.2 |
||
|
1991 |
11.6 |
||
|
1992 |
9.6 |
||
|
1993 |
8.8 |
||
|
1994 |
8.8 |
||
|
1995 |
9.1 |
||
|
1996 |
6.3 |
||
|
1997 |
5.8 |
||
|
1998 |
2.8 |
||
|
1999 |
-4.0 |
||
|
2000 |
-3.8 |
||
|
2001 |
-1.6 |
||
|
2002 |
-3.0 |
本地生产总值的内在平减物价指数
|
年份 |
(2000年 = 100) |
每年变动率(%) |
||||
|
1990 |
71.0 |
7.4 |
||||
|
1991 |
77.5 |
9.2 |
||||
|
1992 |
84.9 |
9.5 |
||||
|
1993 |
92.1 |
8.5 |
||||
|
1994 |
98.5 |
6.9 |
||||
|
1995 |
101.0 |
2.5 |
||||
|
1996 |
106.9 |
5.8 |
||||
|
1997 |
113.0 |
5.7 |
||||
|
1998 |
113.2 |
0.2 |
||||
|
1999 |
106.6 |
-5.8 |
||||
|
2000 |
100.0 |
-6.2 |
||||
|
2001 |
98.6 |
-1.4 |
||||
|
2002 |
95.9 |
-2.7 |
1990至2002年的本地生产总值
|
年 份 |
按当时市价计算 (百万美元) * |
按2000年的固定市价计算 (百万美元) ** |
||||
|
1990 |
75,442 |
106,236 |
||||
|
1991 |
87,151 |
112,486 |
||||
|
1992 |
102,224 |
120,358 |
||||
|
1993 |
117,995 |
128,081 |
||||
|
1994 |
133,252 |
135,242 |
||||
|
1995 |
141,709 |
140,352 |
||||
|
1996 |
156,572 |
146,434 |
||||
|
1997 |
173,669 |
153,703 |
||||
|
1998 |
165,249 |
146,009 |
||||
|
1999 |
160,626 |
150,744 |
||||
|
2000 |
165,362 |
165,362 |
||||
|
2001 |
163,995 |
166,241 |
||||
|
2002 |
162,980 |
169,982 |
人口平均收入
(1990至2002年按人口平均计算的本地生产总值)
|
年 份 |
按当时市价计算 (美元) |
按2000年的固定市价计算 (美元) |
|||
|
1990 |
13,225 |
18,623 |
|||
|
1991 |
15,151 |
19,556 |
|||
|
1992 |
17,623 |
20,750 |
|||
|
1993 |
19,996 |
21,705 |
|||
|
1994 |
22,078 |
22,408 |
|||
|
1995 |
23,019 |
22,799 |
|||
|
1996 |
24,329 |
22,754 |
|||
|
1997 |
26,762 |
23,686 |
|||
|
1998 |
25,253 |
22,313 |
|||
|
1999 |
24,313 |
22,818 |
|||
|
2000 |
24,811 |
24,811 |
|||
|
2001 |
24,386 |
24,720 |
|||
|
2002 |
24,014 |
25,045 |
外债:香港特区政府并无任何外债。
香港人口的种族结构
|
2001年按种族划分的人口 |
||||
|
种 族 |
男性 |
女性 |
男性和女性 |
占总人口的百分比 |
|
( 万 ) |
( 万 ) |
( 万 ) |
(%) |
|
|
华 人 |
320.2 |
316.3 |
636.4 |
94.9 |
|
非华人 |
8.3 |
26.1 |
34.4 |
5.1 |
|
其中包括: |
||||
|
菲律宾人 |
0.7 |
13.5 |
14.3 |
2.1 |
|
印尼人 |
0.1 |
4.9 |
5.0 |
0.8 |
|
英国人 |
1.2 |
0.7 |
1.9 |
0.3 |
|
印度人 |
0.9 |
0.9 |
1.9 |
0.3 |
|
泰国人 |
0.1 |
1.3 |
1.4 |
0.2 |
|
日本人 |
0.8 |
0.7 |
1.4 |
0.2 |
|
尼泊尔人 |
0.7 |
0.5 |
1.3 |
0.2 |
|
巴基斯坦人 |
0.7 |
0.4 |
1.1 |
0.2 |
|
其 他 |
3.1 |
3.1 |
6.1 |
0.9 |
|
总 计 |
328.5 |
342.3 |
670.8 |
100.0 |
二、政 制 概 况
宪制性文件
28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以及一九九零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而香港特区基本法也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特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基本法》的文本载于附件1。
290. 为全面落实“一国两制”的方针,《基本法》阐明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第二章﹚;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第四章﹚;经济、金融和社会制度﹙第五和第六章﹚;对外事务﹙第七章﹚;以及对《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八章﹚。
291. 《基本法》所涉及的事项很多,其中包括:
除国防和外交事务外,香港特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区终审法院;
香港特区的行政和立法机关成员由香港永久居民组成;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全国性法律除《基本法》附件三所列者外,不在香港特区实施。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增减《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法律;
香港特区获授权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香港特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香港特区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资金可自由流动。香港特区负责发行和管理港币;
香港特区自行制定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劳工和社会服务的发展政策,香港居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香港居民享有多项自由和权利(这将在下文“保障人权的法律架构概况”一节详述);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将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政府体制
政制发展
292. 《基本法》为香港特区的政制发展制定了由一九九七年至二零零七年的十年蓝图。《基本法》亦订明,最终目标是要令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由普选产生。
293.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首长,他由行政会议协助决策。香港特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负责制定、修改和废除法例,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并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七和第九十八条设立区议会,并就地方管理和其他事务咨询区议会。此外,香港特区有独立的司法机关。
行政长官
294. 《基本法》订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295. 根据《基本法》和《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由香港特区立法机关于二零零一年七月通过),第二任行政长官由共有800名成员的选举委员会选出,这些委员大部分由不同社区及功能界别选出,代表劳工界、社会服务界、基层界别、宗教界、专业界、商界和政界等,令委员会具有广泛代表性。
296. 《基本法》附件一规定,二零零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由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经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行政会议
297. 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基本法》第五十六条订明,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则属例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也对根据法例赋予的法定上诉权而提出的上诉、呈请或反对作出裁决。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298. 行政会议通常每周举行会议一次,由行政长官主持。会议事项虽然保密,但很多决定都向外界公布。行政会议有成员19名。《基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他们须是香港特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外国并无居留权。行政会议成员的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立 法 会
299. 《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订明,香港特区立法会须由选举产生,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基本法》附件二规定,首三届立法会的组成如下:
|
成员 |
第一届 1998-2000年 (任期两年) |
第二届 2000-2004年 (任期四年) |
第三届 2004-2008年 (任期四年) |
|
|
由分区直接选举产生 |
20人 |
24人 |
30人 |
|
|
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 |
30人 |
30人 |
30人 |
|
|
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 |
10人 |
6人 |
- |
|
|
总 数 |
60人 |
60人 |
60人 |
300. 第二届立法会选举已于二零零零年九月十日举行。地方选区、功能界别和选举委员会的选举投票率分别为43.57%、56.5%和95.53%。现届(第二届)立法会于二零零零年十月一日正式就任。
301. 《基本法》附件二规定,二零零七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由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经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02.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立法会的职权包括: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案;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以及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区 议 会
303. 第一届区议会选举已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举行,整体投票率为35.82%。现有的18个区议会于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根据《区议会条例》成立。区议会就地区事务向香港特区政府提供意见,并在属区内推广康乐文化活动,以及推行环境改善计划。区议会议员包括民选议员和委任议员,而新界区议会除有民选议员和委任议员外,更有由乡事委员会主席兼任的当然议员。香港特区划分为390个选区,每区选出一位民选议员。目前区议会共有102位委任议员和27位当然议员。
304. 当局在二零零一年进行区议会检讨后,实施了一系列措施,以强化区议会作为政府在地区事务上的主要顾问的角色和职能,并加强区议会在提供和管理地区服务和设施的事务上的影响力,确保政府能继续因时制宜,并对市民负责。
取消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
305. 根据立法会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通过的《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两个临时市政局于议员任期届满之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后解散。为加强协调和提高效率,由二零零零年一月起,食物安全、环境卫生和康乐文化事务方面的工作,改由政府新成立的专责机构负责。
306. 高等法院就《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了司法复核,裁定该条例并无抵触《基本法》及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行政架构
307. 香港特区政府的首长是行政长官。如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其职务会依次由三位司长,(即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暂时代理。香港特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308. 目前政府总部共有11个决策局,每一个局由一名局长掌管。除廉政专员和审计署署长外,所有部门首长均须向所属的司长及局长负责。廉政公署和审计署独立运作,只向行政长官负责。
309. 随着政府推行一套新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度,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和11位决策局局长都不再是公务员。他们负责指定的政策范畴,并为有关政策的成败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他们会获委任为行政会议成员,与另外五位非官方行政会议成员一起协助行政长官制定政策。在新的问责制度下,公务员仍会维持常任、优秀、专业和政治中立。
香港特区的司法体制
310. 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建基于法治和司法独立。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
311. 《基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312. 香港特区设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包括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死因裁判法庭。上述法院审理所有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包括市民之间以及政府与市民之间的诉讼。
313. 《基本法》第八十二条订明,香港特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此外,第八十三条订明,香港特区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314. 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员均须在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取得执业律师的资格,并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经验。《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315. 法官的任期受到保障。《基本法》第八十九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三、保障人权的法律架构概况
法 治
316. 法治和司法独立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基础(见上文第311至315段)。法治的原则包括:
法律凌驾一切的地位:不论何人,除经独立的法院裁定违法,否则不可受到任何处罚,或在人身或金钱上受到损失。任何政府人员或主管当局如获法律赋予酌情决定权,必须以合法、公平、合理的方式运用这项权力,否则所作决定可在法院被质疑和推翻。此外,《基本法》也保证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法》第二十五条订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二十二条订明,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区的法律。第十四条订明,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区的法律。此外,第三十五条也订明,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出诉讼。因此,香港特区任何政府当局、政府人员或个别人士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无分种族、阶级、政见、宗教或性别,所有人均须遵守同一套法律。个人和香港特区政府都可以入禀法院,要求行使合法权利或就某宗诉讼作出申辩。
317. 有论者认为,《释义及通则条例》(香港特区法例第1章)(在一九九七年)的一次修订,有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项修订是把该条例第66条中对“官方”的提述,一律以“国家”一词取代。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原有的第66条订明,除非有明文规定或条文有必然含意,显示官方须受约束,否则任何条例对官方都不具约束力。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第66条对“官方”的提述须予修订,有关修订纯粹是为了保留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的法律内容,以及反映主权的变更。
《基本法》对人权的保证
318. 《基本法》第四条规定,香港特区须依法保障香港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基本法》所保证的各种自由和权利包括: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人身自由、免遭酷刑的自由,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的自由,身体不受任意或非法搜查的自由,以及生命不受任意或非法剥夺的权利;
任何人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的自由;
通讯自由和通讯私隐;
在香港特区境内迁徙的自由、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以及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
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选择职业的自由;
进行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得到保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出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表、获得司法补救的权利,以及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
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和
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
在香港特区境内的非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如香港居民按《基本法》第三章规定可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此外,香港特区永久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其他人权条约在香港特区的法律效力
319. 《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订明: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
320. 一般来说,根据普通法制度的惯例,适用于香港的条约(包括有关人权的条约),本身并无法律效力,不可以在香港的法律制度内施行,也不可在法院直接援引作为个人权利的依据。不过,特区法院在诠释本地法例时,会尽可能避免与适用于香港的国际条约有所抵触。为使条约所订明的各项义务在本地具有法律效力(遇有须修改现行法例或措施的情况时),一般做法是制定具体的新法例8。如新制定的法例导致具体的法律权利产生,或导致要为具体的法律权利作出界定,而该等权利受到剥夺或干预(或有可能受到剥夺或干预)时,当事人可循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寻求补救,或由法律订明刑事制裁办法。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321. 在一九九一年六月制定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特区法例第383章),旨在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适用于香港的条文在本地的法律中生效。为达到这个目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详载了人权法案的内容,其条文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文大致相同。
所采用的法律对《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影响
322. 《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基本法》抵触者外,均获采用为香港特区法律。一九九七年二月,人大常委会认为《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其中三项条文(有关条例的释义和适用范围部分9 ) 有凌驾于其他法例(包括《基本法》在内)的效力,因此,这些条文与《基本法》有所抵触,不获采用。
323. 鉴于《基本法》第三十九条已对人权作出宪制性文件上的保证,因此尽管上述条文不获采用为香港法律,也不影响香港特区对人权的保障。条例中第II部的具体保障(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文大致相同)并没有改变。而且,第6条有关违反条例时的补救措施,以及第7条有关条例对政府及所有公共主管当局的约束力,也同样没有改变。(现行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全文载于附件2)。
法律援助
324. 政府为符合资格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为他们在诉讼中按需要委聘代表律师或大律师。这确保任何有充分理据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因为经济能力不足而不能采取法律行动。由公帑资助的法律援助是透过法律援助署和当值律师服务提供。
法律援助署
325. 法律援助署就终审法院、上诉法庭、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交付审判程序)审理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为合资格的人士委派法律代表。民事方面的法律援助,适用于家庭纠纷、入境事务以至死因研讯等涉及市民日常生活主要范畴的诉讼。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须在经济条件(经济审查)和诉讼理由(案情审查)方面,符合法律援助署署长的要求。此外,非香港居民也可申请法律援助。在刑事案件方面,如法律援助署署长认为提供法律援助有利于司法公正,则可运用酌情权,豁免经济审查方面的上限。如申请个案涉及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或违反适用于香港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法律援助署署长也可行使同样的酌情权。至于被控谋杀、叛国或暴力海盗行为的人如提出申请并通过经济审查,法律援助署署长必须给予法律援助。
当值律师服务
326. 当值律师服务与法律援助署所提供的服务相辅相成。当值律师服务提供以下三方面的服务:代表律师(当值律师计划)、法律辅导(法律辅导计划)及法律资料(电话法律咨询计划)。裁判法院聆讯案件的所有被告人(少年及成年人),如无力负担聘用私人代表律师的费用,可通过当值律师计划获委派律师代表辩护。该计划亦可为在死因研讯中作证而可能导致被刑事检控的人士,提供法律代表。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十一条所载的“司法公正”原则,申请者须通过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法律辅导计划和电话法律咨询计划则分别通过个别预约,为市民提供免费法律意见,并以电话录音方式提供有关日常法律问题的资料。
法律援助服务局
327. 法律援助服务局于一九九六年成立,是个独立的法定组织。该局负责监督法律援助署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并就法律援助政策向行政长官提出建议。
申诉专员公署
328. 根据《申诉专员条例》(第397章10 ) 成立的申诉专员公署(前称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公署),是一个独立机构,负责就有关行政失当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作出报告。“行政失当”包括欠缺效率、拙劣或不妥善的行政决定、行为、建议或失误。市民可直接向申诉专员提出申诉;而申诉专员也有权主动展开调查,并可发表关乎公众利益事项的调查报告。此外,申诉专员也有权就涉嫌违反《公开资料守则》的投诉展开调查。
329. 自《2001年申诉专员(修订)条例》通过成为法例后,申诉专员更能有效地履行职务。上述条例使申诉专员成为一个单一法团,具有法定权力处理本身的行政和财政事务,并有权委聘人员及技术或专业顾问,以协助她履行职务。而上述条例的修订部分订明申诉专员不是政府雇员或代理人,以阐明其独立身分。
330. 申诉专员可按照《申诉专员条例》的规定,向有关人士索取她认为是调查所需的资料和文件,并就调查事项传召任何人士作供。此外,她可进入在其权限以内的机构辖下任何地方进行调查,也有足够能力确保各有关方面听取其建议,并就其建议采取所需行动。
331. 在调查每宗投诉后,申诉专员有权向有关机构的主管提交其意见和理由,以及提出其认为需要采取的补救办法和建议。如申诉专员相信有关个案未能于合理时间内处理或涉及严重不当或不公平的行为,她可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呈交报告。而且,根据法例规定,该报告亦须提交立法会省览。
332. 香港特区所有政府部门和主要法定机构,都在申诉专员的调查权限以内,但警队和廉政公署则属例外。由于这两个部门另有独立机构专责处理有关的投诉,所以不在专员的权限以内(请参阅下文第336和第337段)。
平等机会委员会
333. 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于一九九六年五月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成立,并于同年九月开始全面运作。平机会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和《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负责进行正式的调查、处理投诉、居中调停,以及向受屈人士提供援助。此外,平机会亦推行研究计划和公众教育,以促进平等机会。另外,该委员会获授权发出各类实务守则,为市民提供实际指引,协助他们遵守有关平等机会的法例。平机会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发出有关《性别歧视条例》和《残疾歧视条例》的雇佣实务守则,并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发出有关《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的雇佣实务守则。此外,平机会于二零零一年七月发出“残疾歧视条例教育实务守则”,以协助教育机构遵守《残疾歧视条例》的规定。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334.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就政府和私营机构收集、持有和使用个人资料的事宜作出规管,有关条文是根据国际通用的保护资料原则而制定的,并且适用于一切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查阅个人资料的情况,而不论该等资料是以电脑、人手(例如:档案文件)或录像/录音带的形式贮存。为了宣传和执行规定,条例订明政府须设独立的法定主管当局,即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并赋予其适当的调查和执法权力。私隐专员的职责也包括促进公众对条例的认识和理解、就如何遵守条例的规定发出实务守则,以及研究与个人资料私隐有关的建议法例。
投诉及调查
警 察
335. 投诉警察课负责调查所有涉及警务人员行为和态度不当的投诉。投诉警察课的调查工作,由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警监会)监察及复核。警监会是一个独立组织,由行政长官委任社会各阶层的非官方人士组成,其他成员包括立法会议员以及申诉专员或其代表。
廉政公署
336. 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于一九七七年成立,负责监察和检讨廉政公署处理对该署和该署人员的非刑事投诉。该委员会也是一个由行政长官委任的独立组织,其成员主要包括行政会议成员和立法会议员,另加申诉专员的代表。任何人如要投诉廉政公署或该署人员,均可直接向该委员会或廉政公署辖下办事处提出。这些投诉会由廉政公署执行处一个特别小组负责调查。小组完成调查工作后,便会把调查结果和建议提交委员会审议。
其他纪律部门
337. 其他纪律部门在处理投诉方面也备有清晰的指引和程序。举例来说,负责管理香港特区各个监狱的惩教署,亦设有投诉调查组,为职员和囚犯提供内部申诉机制。此外,惩教署职员和囚犯也可直接向申诉专员投诉。从所处理投诉个案的数目和性质来看,现有的投诉途径可说是行之有效。
338. 入境事务处在处理投诉时所依循的程序,是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入境事务队条例》所赋予的权力而订立的,这些程序已于《入境事务队常规命令》中列明。市民如认为入境事务队人员滥用职权或处事不当,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投诉。该处接获投诉后,会按照常规命令所列明的程序,从速进行调查。为确保所有投诉均获妥善处理,入境事务处设有投诉检讨工作小组,负责审核调查结果、进行覆检,并于必要时建议所须的跟进行动。市民如认为自己受到不当对待或其个案未获适当处理,亦可向申诉专员投诉。如有表面证据显示入境事务队人员触犯刑事罪行,入境事务处会立即把个案转介警方,以作进一步调查。《入境事务队条例》和《入境事务队常规命令》已订明入境事务队人员的纪律处分程序。《入境事务队条例》(第115章)第8条订明,入境事务队人员如非法或不必要地行使权力,以致他人蒙受损失或损害,均属违纪行为。
四、资讯及宣传
加深市民对人权条约的认识
339. 香港特区政府民政事务局负责推广适用于香港的各项人权条约,加深市民对条约所订权利和义务的认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于一九九一年制定后,民政事务局辖下公民教育委员会成立了人权教育工作小组,致力加深市民对该条例的认识,并促使他们尊重各项受人权条约保障的人权。人权一直是公民教育委员会的重点工作;最近,该委员会更加强推广工作,力求加深市民对《基本法》的认识。《基本法》对保障特区的人权,提供了宪制性文件上的保证。为了进一步推广《基本法》,香港特区政府于一九九八年一月成立《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政务司司长担任主席,负责就《基本法》的宣传策略制定方针。
340. 当局于二零零二年成立一个由非政府机构与政府部门组成的促进种族和谐委员会,负责就促进种族和谐和有关《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上述委员会是由民政事务局辖下的种族关系组提供支援服务,该组亦于二零零二年成立。
政府刊物
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各项人权条约,提交有关香港特区的报告(请参阅下文第56段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部分)。报告的初稿,由香港特区政府民政事务局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草拟。两局会就这些条约在香港实施的情况,征询立法会和非政府机构的意见,并会在报告中加以论述。有关报告在中央人民政府提交联合国后,会提交香港特区立法会省览,并以双语钉装本的形式发表。此外,报告的文本会存放在公共图书馆以及上载互联网,供市民参阅。
香港特区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提交的报告
342. 中国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宣布,为了落实《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规定,并考虑到中国尚未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中国政府会参照该两条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转交有关香港特区的报告。中国在二零零一年批准《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香港特区的报告现会包括在中国所提交的报告内。香港特区政府须负责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拟备有关香港特区的报告,以供中央政府转交联合国。
五、《公约》第一至第十六条的实施情况
A. 第一条民主发展进程
343. 在二零零一年五月的审议结论第13段中,委员会指出,“虽然《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订明立法会将‘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但现行的立法会选举有部分安排并不民主,妨碍香港特区市民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344. 我们知悉委员会所关注的问题,并会继续按照《基本法》所提供的蓝本,发展香港的民主政制。《基本法》订明,立法会直选议席的比例须渐次增加:由首届占三分之一,增至第二届的百分之四十,而到二零零四年第三届立法会,这个比例将会增至百分之五十。
345. 由选举委员会推选部分立法会议员,只是香港代议政制发展的过渡措施。在第二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届满后,选举委员会便不再负责选出立法会议员。
346. 有论者建议我们在本条项下加入一段,介绍我们在本报告第二部第309段所阐述的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实施情况。关于此项目,我们会在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提交的第二份定期报告中,详述有关情况。该份报告须于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提交。不过,我们基本上已在二零零三年一月,就上述新制度向立法会提交报告,阐述新制度实施了六个月后的情况。该制度旨在确保政府的运作更加切合社会的需要,并巩固公务员队伍一贯专业、量材录用、诚实可靠和政治中立的文化基础。新制度推行以来,主要官员一直与公务员有效地紧密合作,由公务员协助他们制定和阐释政策,并为政策进行辩解。至于实施政策和为市民提供服务,则仍然由公务员负责。我们将于二零零三年七月再向立法会提交进一步的报告。
B. 第二条
逐步实现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及行使有关权利时不会受到歧视
《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中有关人权的条文
347. 委员会在二零零一年五月的审议结论第15段中指出,“虽然代表团曾保证香港特区会落实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的审议结论中所提出的建议,但有若干建议至今仍未实行”。为此,委员会表示遗憾,并在第28段再次促请香港特区“落实一九九六年的审议结论和是次结论所载的意见和建议,并采取各项所需的具体落实措施”。此外,委员会亦在审议结论第15(a)至(g)段列出其特别关注的事项,其中第15(a)至(d)段所载的关注事项属于公约第二条的范畴;因此,我们会依次在下文各段逐一阐述。至于第15(e)及(f)段所提及的劳工问题,则与第七条有关,因此会在第七条项下论述,而第15(g)段所述的保护儿童问题,亦会在述及第十条时阐述。
审议结论:公约的法律地位
348. 委员会在审议结论第15(a)段中指出,公约的条文未能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文一样,给纳入香港特区法律,这使两条公约在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仍然有所不同,而委员会亦特别重申对此感到关注。
349. 就《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的条文而言,香港法例中确实没有另一条条例像《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般,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文纳入其中,使之成本地法律一部分。不过,公约的条文已通过《基本法》多项条文(例如第二十七、第三十六、第三十七、第一百三十七、第一百四十四和第一百四十九条),以及超过50条香港法例的条文,纳入本地法律。这些法例原载于首份报告附件3,有关资料现已更新,载列于本报告附件2A。我们认为,在保障公约所载的权利方面,这类具体措施较在本地法律中重申公约条文的做法,更为有效。
针对种族歧视而立法
350. 委员会在二零零一年的审议结论第15(b)段中,表示特别关注“香港特区未能使禁止种族歧视的规定适用于私营机构”。此外,委员会亦在第30段表示,“香港特区未能禁止私营机构的种族歧视问题,是违反了公约第二条所订明的责任”。委员会并促请“香港特区把禁止种族歧视的规管范围扩大,使之适用于私营机构”。
351. 在草拟这份报告时,我们正再次研究应否就私营机构和私人之间的种族歧视行为立法,以确定未来路向。在二零零零年及二零零一年年初,我们曾向各关注团体征询意见,以了解他们是否原则上同意政府就私营机构和私人之间的种族歧视行为立法,以及假如当局就有关行为立法,他们会关注哪些事项。在这份报告定稿时,我们已完成分析所收集的意见,并正权衡各项考虑因素。如有需要,我们会在委员会审议这份报告时,再行提交最新的资料。
352. 与此同时,我们继续就首份报告第13至17段所述的措施进行研究,以改变市民歧视的态度,并向少数族裔人士提供实际援助。这些措施包括开办语文课程,以及在机场提供特别的资讯服务,以协助初次到港的非华籍入境人士。至于在二零零二年开始推行的措施,则包括成立“促进种族和谐委员会”。这是由非政府机构与政府部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负责就有关种族事宜的教育和外展策略,向政府提供意见。此外,民政事务局辖下亦设有专责种族事宜的种族关系组,为上述委员会提供秘书处服务,并推行委员会订定的工作计划(见附件2B)。该组亦设立了热线,以接受、监察和回应有关种族歧视的投诉(见附件2C)。
性倾向歧视和年龄歧视
353. 在二零零一年的审议结论第15(c)段中,委员会特别表达了对“香港特区未能禁止性倾向歧视和年龄歧视”的关注,并在第31段促请香港特区“禁止有关性倾向歧视和年龄歧视的行为。”
354. 我们在这方面的立场如下:
年龄:政府如就这个范畴立法,对私营及公营机构均可能造成深远影响。我们曾于一九九六年研究这个问题,并征询公众意见。调查结果显示,市民对立法的意见分歧。其后,我们便一直采用教育市民的方式,处理年龄歧视的问题。我们曾于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委聘顾问,就职位招聘方面的年龄歧视行为,进行民意调查。大多数雇主和受访的家庭均认为,政府通过教育已能有效地处理这个问题。对于立法的成效或需要,他们的意见并不一致。我们会继续推行各项公众教育计划,以推广平等就业机会,并致力培训和再培训不同年龄的工人,以增加他们的谋生能力;
性倾向:这是个敏感问题,会对根深蒂固的道德标准和观念造成冲击。我们认为在现阶段,自我规管和教育的措施,是处理性倾向歧视行为的最适当方法,而立法并不能解决问题。为此,我们不断通过公众教育和行政措施改变市民的歧视态度,以期在社会上提倡处事客观、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的文化。这些措施的成效需要时间印证,因为我们不能期望市民的态度,会在一夜之间改变过来。
355. 委员会在二零零一年的审议结论第15(d)段中,表示特别关注“香港特区未能成立具广泛权力的人权机构,亦未有制定其他措施,以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亦在第32段促请香港特区“配合《一九九一年巴黎原则》和《委员会一般评论第10号》的规定,成立人权机构”,并敦促“香港特区在这机构成立前加紧推行措施,以促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356. 我们十分重视委员会所关注的问题,并正密切留意情况的发展。到目前为止,香港特区的情况基本上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33及34段所述的相同;也就是说,香港有多项有效保障人权的措施,对于是否需要另行设立机构来监察人权,我们仍不肯定。不过,我们抱持开放的态度,并会就委员会所关注的问题,留意情况的转变,看看是否有需要重新考虑我们的立场。
公约的法律地位
357. 在二零零一年五月的审议结论第16段中,委员会对于“在香港特区高等法院一些案件的判词中,曾有语句指公约仅具‘推广’(莫智鸿诉入境事务处处长一案,二零零一年一月五日的判词)或‘ 启导’作用(陈吐欢诉入境事务处处长一案,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一日的判词)”,表示非常遗憾,并指出委员会“已多次表明,这种看法是误解了公约订明的法律责任”。在第27段,委员会提醒香港特区,“公约条文对缔约各国均构成法律责任,并促请香港特区在法院审理程序中,不要辩称公约仅具‘ 推广’或‘ 启导’作用。”
358. 我们知悉委员会的结论,明白公约并非仅具‘ 推广’或‘ 启导’作用,并赞同公约在国际间具有约束力。
保护残疾人士
教育及就业
359. 残疾人士接受教育的机会(即首份报告第19段论及的事项)与第十三条有关,因此在该节第728至734段论述。至于残疾人士享有就业机会的情况,则与首份报告第20和22段所述的相同。
进入处所:检讨《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1997》
360. 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22至24段所述的相同。然而,鉴于世界各地的设计技术日新月异,而残疾人士的需要又不断改变,屋宇署现正检讨有关的建筑物规例和《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1997》,并预计于二零零四年完成。
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
361. K 及其他人士诉律政司司长一案,说明了任何人如声称基于精神病的理由而在聘用期间遭受政府歧视,他们是受到保护的。在该案件中,多名原告人由于父母其中一人患上精神分裂症而不获政府聘用。该案件的详情载列于附件2D。
362.马碧容诉高泉是一宗歧视案件,当中涉及两名人士。有关判词裁定,法院有权命令被告人作出道歉。在该案件中,涉案的计程车司机不愿接载一名残疾人士,并在行车期间辱骂该名乘客。该案件的详情载列于附件2E。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成立监护委员会
363. 监护委员会于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根据《精神健康条例》 (第136章) 第IVB部成立,旨在为18岁或以上的精神紊乱者和弱智人士(统称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提供更佳的法律保障。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及职权如下:
考虑指定监护人的申请,并作出裁决;
作出监护令;
复核监护令;
就监护令的监护性质和范围,给予监护人指示。
364. 监护委员会对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法自理个人、医疗或财政事务的成年人,具有法定裁判权。该委员会由一名全职主席和超过50名非公职人士组成,当中包括律师、执业医生、社会工作者和曾经照顾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人,他们全都由行政长官委任。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该委员会共收到超过450个作为监护人的申请,并已发出超过400项监护令。
就平等机会委员会进行检讨
365. 平等机会委员会的职责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4段所述的相同。在二零零二年,我们检讨了22个政府资助机构(包括平等机会委员会)高级行政人员的薪酬及福利条件,以确定这些条件在现今情况下仍然适用。我们认为该委员会第二及第三层职位人员的薪酬及福利安排是适当的,但主席的薪津安排,则须视乎我们建议就种族歧视行为立法(见上文第351段)的结果,予以进一步检讨,因为有关结果可能对该委员会的工作有重大影响。
有关免除对法律援助申请者施加的财务资源限制的酌情权
366. 根据禁止歧视法例而进行诉讼的人士,可申请法律援助。一如本报告第三部(第324至327段)所述,假如案件涉及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或抵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适用于香港的规定,虽然法律援助署署长无权豁免进行经济状况审查11, 但可在进行该项审查时,免除对申请人所施加的财务资源上限。有论者要求政府考虑扩大豁免上述限制的适用范围,以包括根据禁止歧视法例而进行的诉讼,以及涉及违反公约规定的案件。
367. 我们的法律援助政策,旨在确保所有持合理理据的人士,都不会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香港法院提出法律诉讼。然而,法律援助来自公帑,而公帑并非无穷无尽的,因此,在运用公帑提供法律援助时,我们必须优先协助无法自行负担诉讼费用的人士。扩大现行豁免的适用范围,可能会纯粹基于法律诉讼的类别,而导致原可用于协助无法负担诉讼费用的人士的公帑,流入有能力的人手中。
368. 在这份报告定稿时,我们就上述财务资源上限,以及申请法律援助的财务资源评审准则而进行的一连串检讨,快将完成。我们拟咨询法律援助服务局对检讨结果的意见,并正就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所提出多项与法律援助相关的事项,进行研究,当中亦包括各界人士在公众咨询期间所提出的项目。我们拟在本年稍后时间,征询上述委员会对这些检讨结果的意见。
C. 第三条男女享有平等权利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妇女事务委员会
369. 我们为本报告定稿时,也正在拟备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第二份报告。这份报告将收纳在中国根据该公约提交的最新报告内。该报告的副本,将会在经社文报告的审议会举行之前,提交委员会。
妇女事务委员会
370. 二零零一年一月,我们成立了妇女事务委员会。这是一个高层次的中央机制,专责促进本港妇女的福祉和权益。委员会每年获得经费约2,000万港元(约256万美元),并由卫生福利及食物局辖下的妇女事务组提供支援。
371. 委员会的使命为“促使女性在生活各方面充分获得应有的地位、权利及机会”。委员会负责全面而有系统地了解妇女的需要,并处理她们关注的事项。为此,委员会制定长远目标和策略,务使本港的妇女在各方面都得到发展和提升。此外,委员会亦会优先处理以下三项工作:性别观点主流化、增强妇女能力和公众教育,并已经为此而成立了专责小组,推展这三个范畴的工作。
性别观点主流化
372. 目标在于确保政府在制定法例、政策或计划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妇女的需要和观点,从而使女性与男性可以共享社会的资源和机会。为达到这个目标,委员会在参考外国的经验后,设计了一份检视清单,用以分析关乎性别的课题,以及评估政府政策和计划在性别问题方面可能造成的影响。此外,委员会还制备了一套资料,帮助政府人员更深入认识性别主流化的概念。使用上述检视清单的试验计划,已在五个公共政策范畴推行,清单的细节亦正在修订。在二零零三年,该试验计划会在另一些政策范畴推行,并会逐步推展至不同的政策范畴。不同职系的政府人员都会接受关乎性别课题的训练,这些训练有助他们在制定政策过程中考虑妇女的观点。
增强妇女能力
373. 增强妇女能力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让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的决策过程。妇女事务委员会相信,妇女有需要亦有潜质积极参与政府的咨询及法定组织,这些组织是本港决策架构的重要部分。目前,本港有超过600个这类组织,就各项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事务向政府提出意见。一直以来,参与这些组织的妇女数目都相对较低。因此,委员会已促请政府采取更积极措施,以培养有潜质的女性人选。政府亦积极回应,正式邀请非政府机构、商会和专业团体的女性会员参与各个委员会的工作,借此增加有潜质的女性人选。政府现时委任有关委员会的成员时,必须考虑成员性别的比例。此外,委员会参考过非政府机构的经验后,现正编制一本小册子,汇集非政府界别构思的增强妇女能力良方,以便促进和宣传一些新的服务模式和良好措施,并方便其他机构套用有关模式,或按本身所需加以修改。
公众教育
374. 委员会努力提高公众对性别问题的关注和消除有关两性角色的定型观念。为此,委员会举办了大型的公众教育运动,当中的活动包括以增强和提升妇女能力为题材的电台节目和电视单元剧、研讨会、会议、公开论坛等等。
提升能力
375. 二零零三年,委员会的工作将以提升妇女能力为主题。因此,委员会将致力设立一个架构,让不同界别的妇女,包括家庭主妇和在职妇女,可以学习不同技能,而且所修读的课程又获得认同。在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第二份报告中,我们将更详尽地论述这个课题和妇女事务委员会其他方面的工作。
376. 在二零零一年的审议结论第17段,委员会关注到,妇女事务委员会未必有足够资源和权力,以确保政府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考虑性别的观点。此外,委员会在审议结论第33段促请香港特区“授予妇女事务委员会足够的权力和充裕的资源,以提高香港妇女的地位,同时应在制定政策时考虑性别的观点,并确保妇女能够广泛参与各方面的公共事务”。
377. 我们相信,妇女事务委员会一直以来的工作完全符合委员会在第33段的建议中所提出的目标。妇女事务委员会所制定的策略性目标,以及为实现目标所作的努力,充分显示委员会有足够资源和准备去达到所定的目标。
检讨《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新项目)
378. 我们已在二零零一年一月通知委员会,指平等机会委员会已在一九九九年完成对《性别歧视条例》的检讨工作,并向政府提交了一份报告12。报告提出的14项建议旨在:
澄清某些规定的适用范围;
把针对性骚扰的条文的适用范围扩阔,例如包括租客/分租客性骚扰其他租客/分租客,以及顾客骚扰向其提供货品、服务和设施的人;
删除某些例外情况;
赋与平等机会委员会更大权力,并让其可采用更多方法,以处理歧视个案;
修订条例中文本某些标题和内容。
我们接纳了很多委员会就修改该条条例而作出的建议,现正积极地考虑如何落实这些建议。如有需要,我们会在本报告的审议会上向委员会提交最新的资料。
“小型屋宇政策”
379. 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我们于二零零一年一月对委员会在有关审议会召开前提出的“事项一览表”第6条问题作出回应时所述的情况相同,即首份报告提及的检讨仍在进行。
D. 第四条可对本公约所载权利施加的限制
380. 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39段所述的相同。那就是说,除了法律所订明的限制外,香港特区政府并没有对本公约所载的权利施加任何规限。而且,凡法例所订明的限制,概与本公约所载权利的性质并无抵触,其作用纯粹在于促进自由社会的大众福利。
E. 第五条禁止破坏公约确认的任何权利和自由
381. 我们会向委员会报告,现时的情况与首份报告第40段所述的相同。那就是说,香港特区政府没有对任何基本人权施加限制,也没有以该等权利未获公约确认或只是部分获确认为借口,而减免履行有关该等权利的义务。
F. 第六条选择职业和劳工权利
382. 在宪制保障、法规及政策方面的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41及42段所述的相同。
国际劳工公约
383. 下列向国际劳工组织提交的报告,已提供与本条有关的各项资料:
就《人力资源开发公约》(第142号公约)提交有关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至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第22条报告13;
就《失业公约》(第2号公约)提交有关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至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第22条报告;
就《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提交有关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至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及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至二零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第22条报告;
就《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提交有关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至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及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至二零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第22条报告;
就《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提交有关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及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至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第22条报告。
就业统计数字
384. 一九八七年、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七年和二零零二年有关就业、失业和就业不足的统计数字,载于附件6A。
就业辅导服务
385. 劳工处免费提供不同类别的就业辅导服务,满足各阶层市民的需要。目前,该处通过辖下的电话就业服务中心,以及设于全港11个地区的就业中心(包括两个新来港定居人士就业辅导中心14 ),提供就业辅导服务。其中的三项服务,包括就业转介服务(前称“半自助就业服务”)、就业选配计划及就业外展组的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0(a)及(c)段所述的相同。其他服务包括:
电话就业服务中心:求职人士可透过电话享用就业转介服务,而无需亲自前往就业中心;以及
互动就业服务:这是24小时运作的网上服务,让求职人士浏览劳工处的职位空缺数据库,以及让雇主选择合适的人选。求职人士只需登记成为用户,便可定期收到符合他们要求的职位空缺资料。此外,求职人士可透过互动就业服务网站,浏览本港其他求职网站。
劳工处会审核所有在该处登记的职位空缺招聘要求,确保它们不会含有任何歧视的条件。
386. 其他新措施包括:
就业资讯及推广计划;
小组辅导会和工作坊。这与目前就业选配计划所提供的个别辅导服务相辅相成;
方便传递有关就业和职位空缺的资料;
加强某些工作的就业机会,好象为本地家庭佣工寻找就业机会。
保障雇员免受无理解雇
387. 《雇佣条例》(第57章)在二零零零年修订。条例第9条清楚订明,雇员参加罢工并不构成雇主可将其解雇的合法理由。至于其他措施的情况,则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3至55段所述的相同。
雇员再培训
388. 首份报告第58段阐释了雇员再培训局如何再培训失业工人,协助他们学习新技能,以另觅新职。在一九九二年年底(雇员再培训局成立时)至二零零二年年底期间,雇员再培训局为大约623,000 名学员提供再培训课程,他们完成课程后,平均就业率约是 79%。
中国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
389. 有关情况基本上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6段所述的相同。在一九九九年,劳工处设立第二个新来港定居人士就业和指导中心。过往从内地来港人士亦可向九间设于各区的职业中心寻求协助。在二零零二年,有约11,117名内地来港人士向劳工处登记,要求协助寻找工作。有1,936名人士获得就业。雇员再培训局的“新来港定居人士求职锦囊”课程的学员的平均就业率已达约79%。我们在首份报告第59段解释过这课程的作用。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为止,约有33,120名新来港定居人士完成再培训课程。
少数族裔人士(包括非华籍新来港定居人士)
390. 本港的少数族裔人士很多都从事技工行业,尤以建造业为主。虽然他们部分已在海外学懂所需技术,但这些技术通常不获本港认可,又或是有关人士未经有系统的训练而学懂的。另有一些则完全没有所需资格。不过,他们都必须取得本地雇主认可的资格。他们在这方面遇到的障碍,是有关行业/手艺的训练全部以中文讲授,而中文是95%本地人口的主要语言,至于传统上从事该等行业的人,更百分百以中文为主要语言。尽管部分少数族裔学徒能说广东话,但他们都不懂得阅读中文,令他们无法接受所需的训练。
391. 由于我们定期与本港的尼泊尔裔人士15举行会议,并设立了新来港定居人士政策督导委员会,因此留意到上述问题。有见及此,本港最具规模的工艺及技术训练机构――职业训练局(职训局)在二零零二年九月特别为尼泊尔的社群提供了一些职业训练课程。这些课程以英语教授。如有需求,职训局会继续开办这些课程。不过,我们必须明白,这样提供课程是个资源密集式的安排,假如没有一定的需求(一般为每个课程20名学员),以这形式提供多种课程是不切实际的。
青少年失业问题
392. 与很多其他国家的青少年一样,本港的青少年(特别是已经离校但没有资历者)在目前经济不景的情况下,并不容易找到工作。一九九九年九月,我们推行名为“青年职前培训――展翅计划”(展翅计划)的新措施,以解决上述问题。展翅计划为15至19岁离校青少年提供就业培训。计划的培训时间合共最多约300小时,内容分为四个单元:
“领袖才能、纪律及团队精神训练”;
“求职及人际技巧训练”;
“电脑应用技能训练”;
“职业技能训练”。
自一九九九年该计划开展以来,已有超过35,000名年青人完成计划下的训练课程。
393. 二零零二年七月,我们推出“青少年见习就业计划”,为年龄介乎15和24岁之间,而学业低于大学程度的年青人提供工作经验和有关的训练。非政府机构向受训人士提供40小时的沟通和人与人之间相处技巧的课程。他们亦得到由注册社工提供的50小时辅导和个案处理服务,以及由雇主安排的6至12个月的工作训练16。在二零零二年年底,已有超过6,000名受训人士成功就业。
少数族裔青年
394. 展翅计划的主要对象,是以广东话为母语的本地人士,因此有关课程均以广东话教授。不过,劳工处有见这类培训对于不懂中文的离校青年亦有益处,于是委托循道卫理杨震社会服务处(非政府机构)于二零零一至零二年度展翅计划进行期间,专为少数族裔青年开办试验性质的训练课程。该课程共有四个单元,内容与向母语是中文的人士所提供的课程相若;训练名额有20个,但只有九名申请人报读。他们大部分表现理想,其中七人的出席率达80%或以上。所有学员均认为课程令他们更有自信,并提高他们的就业机会。
395. 劳工处明白少数族裔人士非常重视培训机会,因此会根据在上述试验计划中取得的经验,计划于二零零二至零三年度展翅计划进行期间,举办同类训练课程。课程的确实数目会视乎拨款是否足够、需求程度和导师人手是否足够而定。
未来路向
396. 我们成立了人力发展委员会,负责就提供、统筹和规管职业教育和训练的工作提供意见,以便因时制宜。该委员会亦负责覆检雇员再培训计划的范围、拨款安排和运作模式。
取缔非法劳工
397. 为保障本地工人的就业机会,香港特区政府已采取更严厉的执法行动,增加打击非法的雇用行为。这些行动包括全港性巡查工作场所、以行业为目标的行动、以及广泛的公众教育计划。劳工处、入境处和警方亦时常作出联合行动。这些措施令被捕非法劳工的人数有所增加。统计数字如下: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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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次数 |
2,178 |
1,377 |
2,080 |
2,896 |
3,580 |
|
被捕非法劳工人数 |
5,949 |
4,314(-27.5%) |
5,715(+32.5%) |
7,841(+37.2%) |
11,990(+52.9%) |
|
被捕雇主人数 |
1,139 |
758(-33.5%) |
712(-6.1%) |
968(+36.0%) |
918(-5.2%) |
禁止雇用儿童
398. 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64段所述的相同。
输入劳工
399. 我们曾在首份报告第65段指出,政府为输入外地劳工推行了两项计划。政府其后结束了其中一项计划。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关计划的情况如下:
为新机场及有关工程而设的特别输入劳工计划:随着新机场落成和有关工程相继竣工,这个计划已于一九九九年三月结束;
补充劳工计划:计划的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65(a)段所述的相同;
输入优秀人才:我们接纳外地优秀人才来港工作,以提高本港的竞争力。截至二零零二年年底,当局已批准了256份申请;以及
输入内地专业人才:我们旨在吸引一些具有认可资格的内地专业人士来港工作,以满足本港对人才的需求,并提高香港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这些内地专业人才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必须是本港人才所缺乏或无法即时提供的。输入的专业人士必须能为本地机构的运作及有关的行业作出贡献。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当局已批准了141份申请。
就业专责小组
400. 我们在首份报告第67段阐释了就业专责小组的角色。在二零零二年十月,我们扩大了它的成员,加入了政党和立法会议员。小组会继续寻找方法,以方便私人机构创造工作职位。
工作权利:有关歧视的问题
401. 关于种族和性取向歧视问题的情况,已在上文第350、351和353段论述。
402. 在首份报告第68至77段,我们讨论了一些对30岁以上的妇女,在就业上所受到的歧视所表示的关注17。我们解释这些关注是没有统计数据支持的。现时的情况仍然一样。在二零零二年,劳工处的就业服务组共登记了208,895名求职人士,其中109,030名(52.2%)为女性,她们之中47.2%的年龄是30岁或以上。在同一时期,就业服务组为28,734名人士安排就业,他们当中包括16,188名女性求职人士和10,589名年龄30岁或以上的女士。女性求职人士和年龄在30岁或以上的女性求职人士的就业率分别是14.8%和20.6%。同样组别的男性求职人士的有关比率则分别是12.6%和14.6%。
就公约第六条所订的保留条文
403. 在二零零一年五月的审议结论第29段中,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撤销其就公约第六条所订的保留条文,以及第八条的解释性声明(该声明用以取代旧有的保留条文)”。
404. 上述声明用以保留我们诠释第六条的权利,即是说对于前来香港特区工作的人,我们不排除会根据其出生地或居留资格施加限制,以保障本地工人的就业机会。我们详细研究委员会的建议后,仍然认为必须保留该项声明,以便我们可灵活制定措施,保障本地工人的利益和就业机会。因此,我们谨建议保留该项声明。
G. 第 七 条 享受公平与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根据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提交的报告
405. 下列向国际劳工组织所提交的报告,已提供与本条有关的各项资料:
就《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第148号公约)有关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及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至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第22条报告;
就《(工业)每周休息公约》(第14号公约)有关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至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及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至二零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第22条报告;
就《辐射防护公约》(第115号公约)有关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至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及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至二零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第22条报告;
就《(农业)带酬休假公约》(第101号公约)有关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及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至二零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第22条报告;
就《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公约)有关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及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至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第22条报告。
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406. 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98至101段所述的相同。
预防工业意外和职业病:法律保障
407.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已于一九九九年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订明受雇于建造业和货柜处理行业的人员,必须参加安全训练课程。修订条文亦扩大了劳工处处长订立规例的权力,以规定工厂东主或承建商须订立管理制度,确保在工业经营工作的人员的安全。
408. 至于其他事项,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104至111段所述的相同。
雇佣保障:雇员权益和福利
409. 在二零零一年五月的审议结论第15(e)段中,委员会指出,香港特区“没有保障雇员免受不公平解雇,亦没有就法定最低工资、工作时数、每周有薪假期、休息时间和强制超时工资作出规定”。为此,委员会特别表示关注,并在第34段重申其建议,“要求香港特区检讨雇佣政策,包括不公平解雇、最低工资、每周有薪假期、休息时间、最高工作时数和超时工资事宜,务使这些政策符合香港特区在公约下须履行的责任”。委员会又在第35段促请香港特区“立例实施公约所订有关工作同值同酬的规定”。香港亦有论者促请当局为政府承办商的雇员提供有关保障。
410. 就审议结论第15(e)及34段所述的事项,我们谨向委员会指出,《雇佣条例》已能保障雇员免受无理解雇,而有关的保障措施包括:在劳资双方同意下判令雇员复职/再次聘用、判给雇员终止雇佣金等。至于最低工资、每周有薪假期、休息时间、工作时数、超时工资的规定,都是雇佣条款和条件范畴的事宜,应由劳资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议定。由于香港的经济本体细小开放,属于由市场主导的外向型体系,甚受外围因素影响;因此,须就经济环境的转变而灵活变通。如果我们对劳工市场施以过多掣肘(例如:限制工作时数和订明超时工资),便会令市场的灵活性降低,增加劳工成本。基于上述理由,我们不拟就这些范畴立法;但我们会循序渐进,配合香港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改善雇员的权益和福利,并务使劳资双方的利益取得合理平衡。现时香港的雇员免受无理解雇的保障,以及政府承办商的雇员所得的保障,撮录于附件7A。
411. 对于审议结论第35段所述的事项,我们认为,《性别歧视条例》的条文已就工作同值同酬的事宜作出规定,尽管个别案件仍须由法院裁决。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已着手向雇主宣传,鼓励他们采用工作同值同酬的制度。为此,平机会在二零零一年十月召开研讨会,邀请来自澳洲、加拿大和英国的专家,共同探讨工作同值同酬的课题。会上,专家小组与本地雇主、人力资源从业员、决策人员,以及推动劳工权利/人权的人士交换意见,并阐释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在二零零一年,平机会亦进行一项研究,分析本港是否有男女薪酬不平等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确保从事同值工作的雇员获得同等报酬。
412. 在香港推广同值同酬的概念,会有实际困难。本港大多数的雇主属中小型企业,雇主会因此需要制定客观的工作分类制度和厘定薪酬制度,以及雇用合资格的人员予以执行。因此,我们必须谨慎研究这个概念对雇主(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雇主)的影响,以及其他可能衍生的问题。
413. 有论者提出,有些雇主强迫其雇员转为自雇人士,以逃避支付强制性公积金付款18和提供其他雇佣福利的责任。然而,雇主不可未征得雇员同意而单方面改变雇佣条款。关于职业保障的《雇佣条例》第VIA部规定,雇员如果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而遭雇主单方面不合理地更改雇佣合约条款,雇员可提出补救申索。有关的补救措施包括:在劳资双方同意下判令复职/再次聘用、判给雇员终止雇佣金等。
414. 根据普通法,未征得雇员事先同意而强迫他们转为自雇身分,而转变又令服务条件完全违反雇佣合约,对有关雇员不利,则可视为构定解雇。在这情况下,有关雇员可根据《雇佣条例》和本身的雇佣合约,申索终止合约赔偿。
415. 法庭在研究这类申索时,会按照原则确定有关雇佣关系的真正性质。如果有关雇员(被迫)转为自雇后,与雇主的关系基本上没有改变,其雇主仍须根据《雇佣条例》和其他劳工法例,履行雇主的责任。
416. 劳工处会积极调查有关强迫雇员改为自雇身分的投诉,并提供调解服务,协助解决由此而起的纠纷。经调解后仍有索偿问题尚待解决,则会视乎索偿金额多寡,交由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作出裁决。劳工处如发现雇主违反《雇佣条例》,只要证据充足和受屈的雇员愿意作证,便会提出检控。
417. 有论者认为《雇佣条例》对兼职雇员保障不足。然而,根据该条例,不论雇员的工作时数和受雇模式为何,他们均可享有所订明的基本保障和权利。这些保障措施包括:雇员获取工资的权利、扣减工资的限制、法定假日、保障职工会不受歧视、保障雇员不受无理及不合法解雇,以及禁止向怀孕雇员指派粗重、危险或有害的工作。
418. 根据《雇佣条例》,以连续性合约19 受雇的人士,如符合服务时期和其他准则的规定,便可享有所订明的其他法定福利。我们知道,有论者认为以这个方式区分雇员身分并不公平,但我们认为这样区分可使劳资双方的利益取得合理平衡。在二零零一年第三季,我们进行了一项调查,搜集更多关于并非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的资料。调查发现没有证据显示工作时数少于18小时的雇员的人数有所增加,亦无证据显示条例对并非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的保障不足。
外地劳工和外籍家庭佣工
419. 在审议结论第15(f)段中,委员会认为,“实施外籍家庭佣工约满后须两周内返国的规定,剥削他们自由求职和免遭歧视的权利”,并对此特别表示关注。
420. 我们认为外佣约满后须两周内返国的规定,并不影响他们根据法例行使的权利。外佣可获得劳工处提供免费调解服务、向雇主索取欠薪,以及享有其他与雇佣有关的权益。他们也可向本港的司法机构(例如:劳资审裁处、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申诉和提出索偿。劳工处亦会调查有关违反劳工法例的个案,如发现雇主不依法行事,劳工处会提出检控。此外,提出申索的外佣可申请延期居留。根据这项政策,外佣如在雇佣合约届满前遭终止合约,可在返回原居地后再来港工作,而视乎个别情况,当局更会容许外佣无须返回原居地而另觅新职。
421. 有论者对于拒付和少付工资的问题表示关注。目前本港法例规定,雇主如在到期支付工资时故意和无合理辩解而拖欠雇员薪金,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港元及监禁一年。有关雇主还须就拖欠雇员的工资数目支付利息20。政府非常重视有关问题。劳工处会经常派员巡查工作场所,例如地盘和膳食服务公司,以侦察有关罪行;假如该处人员怀疑有人违反法例,会即时展开调查,并在取得足够证据时提出检控。
422. 尽管如此,最重要的还是遭雇主拖欠工资的雇员,必须向劳工处提出投诉和准备担任控方证人。因此,劳工处进行宣传时,一向都是一方面提醒雇主有责任准时发放工资,另一方面则促请雇员要尽快提出申索,并挺身作证。这些雇员的权益受《雇佣条例》第72B条保障,因为该条文禁止雇主辞退或歧视在与执行条例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或研讯中提供证据或资料的雇员。
423. 二零零二年,劳工处加强执法行动,向违反工资规例人士发出的传票增至198张,比二零零一年的95张增加了108%。在二零零二年经定罪的个案有139宗,比二零零一年的75宗增加了85%。此外,劳工处在二零零二年九月设立“雇佣申索调查组”,尽快深入调查涉嫌违反《雇佣条例》的个案,以期及早提出检控。
424. 有论者关注“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可能被滥用的问题。这个基金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380章)设立;我们亦曾在首份报告第115段论述有关基金的安排。
425. 在二零零二年,向基金申请特惠款项的个案大幅上升,总数达23,023宗,较二零零一年增加27.6%,因此引起关注。申请个案大幅增加,主要是由于在二零零二年七月有一个大型饮食集团申请破产,单就这宗个案所接获的申请,已占约2,100宗。如果扣除这宗个案,增幅大约是16%。向基金申请特惠款项的数目与经济状况关系密切,二零零二年的增幅其实反映了营商环境困难,而不是基金遭滥用的情况有所增加。虽则如此,劳工处非常重视这类滥用的情况,并已制定严格步骤,审核所有申请。此外,政府近期亦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小组,成员包括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破产管理署、法律援助署及劳工处等,以防止任何人滥用基金。
426. 有论者要求当局为受伤雇员及其家属提供心理辅导,其实公立医院的医务社会服务部及各家庭服务中心均有提供这类辅导服务。有关人士固然可以直接自行寻求辅导,不过,劳工处人员亦会与受伤雇员及已故雇员的家属保持密切联络,如果他们有需要,会转介他们接受辅导。
H. 第八条成为职工会会员的权利
国际劳工公约
427. 下列向国际劳工组织提交的报告,已提供与本条有关的各项资料:
就《(农业)结社权利公约》(第11号公约)提交有关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及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至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第22条报告;
就《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公约)提交有关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及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至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第22条报告;
就《农村工人组织公约》(第141号公约)提交有关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第22条报告;
就《(公共部门)劳资关系公约》(第151号公约)提交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及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至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第22条报告;
就《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提交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至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及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至二零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第22条报告。
《职工会条例》
428. 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120至第126段所阐释的相同。
职工会数目与会员人数
429. 截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香港工会的数目和公布的会员人数分列如下:
|
经济环节 |
2001 |
||
|
工会数目 |
公布的会员人数 |
||
|
农业及渔业 |
0 |
0 |
|
|
采矿及采石 |
0 |
0 |
|
|
制 造 |
90 |
66,559 |
|
|
电力、气体及水务 |
4 |
2,353 |
|
|
建 造 |
27 |
33,013 |
|
|
批发及零售、出入口贸易、食肆及酒店 |
45 |
53,168 |
|
|
运输、仓务及通讯 |
99 |
102,360 |
|
|
金融、保险、地产及商业服务 |
23 |
48,853 |
|
|
公共、社会及个人服务 |
322 |
364,770 |
|
|
总 计 |
610 |
671,076 |
|
|
受薪雇员及工人参加工会的比率 |
22.10% * |
* 在二零零零年,政府统计处采用了一套新方法计算统计数字,使到受薪雇员及工人的人数略为减少。因此,二零零零及二零零一年的参加工会比率,不能跟过往年份的比率作实际比较。
《雇佣条例》(第57章)有关职工会不受歧视的法律保障
430. 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128至第130段所阐释的相同。
罢工的权利
431. 《基本法》第二十七条除订明其他权利外,还保证香港居民享有罢工的权利21。《基本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实施后,《雇佣条例》参照普通法的原则而订明罢工构成违约并可遭即时解雇的条文,已不合时宜。因此,我们于二零零零年七月在《雇佣条例》(第57章)中新增了第9(2)条,清楚订明雇主再也不能以雇员参加罢工作为合法理由,即时解雇有关雇员而不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作出这项修订后,部分关于雇员权益的条文因而变得多余,所以废除22。
《公安条例》(第245章)
432. 委员会在审议结论第26段中指出,“香港特区的《公安条例》可以限制工会活动,例如争取劳工权利的和平行动等,而这些活动却是受到公约第八(一)(丙)条保障的”,并对此表示关注。在第37段,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检讨《公安条例》,以修订当中的条文,确保公约第八(一)(丙)条所载有关参与工会活动的自由能够受到保障”。本地论者对这些关注亦有同感。
433. 我们知悉委员会的关注,也尊重他们对《公安条例》(条例)的潜在影响所作的评估,但却不同意有关看法。条例已提供足够保障,以防止有人无理侵扰《基本法》第二十七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保障的权利。条例条文适当地平衡了言论自由及和平集会的个人权利,以及整体社会利益。例如:警务处处长只可在认为有合理需要的情况下,以国家安全、公众安全及秩序和保障其他人的权利及自由为理由,而对公众集会及游行附加条件或不准许有关活动举行。活动筹办者如不满警方的决定,可向独立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由一名退休法官担任主席,成员并非公职人员。
434.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二零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期间,约有11,300多项公众集会及游行在香港举行。只有18项活动是警方以公众安全及秩序和保障其他人的权利及自由为理由而不准举行的。在这18项活动中,有7项的筹办者其后因更改了活动路线、地点或规模,所以活动最终获准举行。由此可见,显然并无证据证明条例窒碍了合法工会的活动。
435. 虽然我们很尊重委员会的建议,但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无须修订条例以达致审议结论第37段的目的。
解释性声明
436. 在二零零一年的审议结论第29段中,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撤销其就公约第六条所订的保留条文,以及第八条的解释性声明(该声明用以取代旧有的保留条文)”。我们会在下文第437段回应委员会就解释性声明所提出的建议。关于委员会就第六条的保留条文所提出的建议,我们已于上文第403和404段回应。
437. 公约第八(一)(乙)条订明职工会有权成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后者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职工会组织。有关声明清楚说明我们把“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理解为香港特区内的协会或联合会。同时,根据我们的理解,该条文并不含有职工会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在香港特区以外成立的政治(而不是职工会)组织或机构的意思。这项声明是必需的,以确保符合《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这条文反映出相对于中国内地而言,我们在宪制上的地位。基于上述理由,我们无意撤销这项声明。
鼓励劳资双方进行有效沟通、咨询和自愿协商
438. 我们提交首份报告后,香港特区的劳工处便成立了“劳资协商促进组”(促进组),以便在企业及行业的层面鼓励劳资双方进行自愿及直接协商。为达致这些目标,促进组:
为不同行业超过1,800名人力资源从业员成立了18个人力资源经理会,让他们分享经验,并藉此推广良好的人事管理措施;
举办座谈会、训练课程、工作坊、展览会及讲座,以推广有效的沟通及良好的人力资源措施;和
设立奖励计划,每年颁发奖项,以鼓励有关从业员采用这些措施。
439. 此外,促进组亦通过在行业中成立的三方小组,推广雇主联会及职工会直接对话。到目前为止,九个这类小组已经成立。除上述工作外,这些小组还:
解决雇主及雇员都关注的问题;
为饮食、货运及建造业编制雇佣合约范本;
为酒店及旅游业编制雇佣问题指南;和
为印刷业雇员制定培训机会守则。
440. 虽然当局已采取上述措施,但论者仍然要求恢复执行《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这条例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废除,而原因亦已在首份报告第123(c)段述明。我们在二零零一年一月已就委员会“提出讨论事项一览表” 23 第15题作出回应,进一步阐释了我们对集体谈判的立场。
441. 一如在回应中所述,我们向来致力促进劳资双方进行自愿性质的集体谈判,同时亦通过多种方法积极推动自愿协商。这些方法见于我们对第15题的回应,以及上文第438和439段。不过,我们依然认为现行制度行之有效;香港每1,000名受薪雇员因劳资纠纷而损失的平均工作日数,属于全世界最低水平,足可证明这点。法例确实可迫使劳资双方进行集体谈判,但并不保证双方最终会达成协议。此外,我们认为强迫性的集体谈判有以下缺点:
可能会产生一个更加容易造成对立和更僵化的劳资关系制度。劳工市场的僵化会削弱香港对海外投资者的吸引力;长远而言,更会减少就业机会,对雇员不利;以及
将会削弱市场力量对解决工资争议所起的作用,令到劳工市场发展不正常,减慢经济体系对市场变动的反应。
基于这些原因,我们并无计划恢复执行《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
I. 第九条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国际劳工公约
442. 分娩福利的资料,载于就《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公约)提交有关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第22条报告内。
443. 雇员工伤或职业病补偿计划的资料,载于下述向国际劳工组织提交的报告内:
就《(农业)工人赔偿公约》(第12号公约)在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及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至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第22条报告;
就《工人(事故)赔偿公约》(第17号公约)在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及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至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第22条报告;
就《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修订本)》(第42号公约)在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及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至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第22条报告。
整体目标
444. 情况基本上与首份报告第134段所载的相同。
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
445. 在二零零一至零二财政年度,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总额达198亿港元,相等于该年度政府整体经常开支的10%或本地生产总值的1.6%;而一九九一至九二财政年度的相应数字为37.46亿港元,占当时政府整体经常开支的5.3%或本地生产总值的0.5%。
446. 在二零零二至零三财政年度,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预算开支总额为218亿港元,相等于该年度政府整体预算经常开支的10.6%或本地生产总值预测的1.7%;而一九九二至九三财政年度的相应数字为44.63亿港元,占当时政府整体经常开支的5.5%或本地生产总值的0.5%。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
447. 除下文第448至451段所述在政策检讨后推行的计划外,情况与首份报告第134至155段所载的相同。推行综援计划的目的,是为那些基于年老、疾病、残疾、单亲、失业和收入低微种种原因,而无法经济自立的人士提供一个安全网。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底为止,约有267,000个家庭(即467,000人)通过综援计划得到援助。在二零零一至零二财政年度,单身人士平均每月可领取的综援金额为3,778元,四人家庭则为10,015元,分别相当于工资中位数的36.4%及96.6%。
政策检讨
448. 我们经广泛征询民意后,在一九九九年六月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而自力更生支援计划便是其中之一。这项计划旨在鼓励并协助失业的健全综援受助人重投工作行列。其他措施包括加强管制,杜绝骗取和滥取综援的情况,以及调整成员较多的受助家庭所获的福利,以反映人数较多的家庭每人平均的生活开支相应较低。推行这些措施是要回应市民对综援个案和有关开支激增的关注,以及遏止出现一个倚赖援助的文化。
自力更生支援计划和领取综援资格
449. 我们继续采用首份报告第141段所载的资格准则。不过,失业或没有全职工作的健全成年人必须积极寻找有薪工作,并须参加自力更生支援计划,作为领取综援的条件。
450. 自力更生支援计划包括:
积极就业援助计划:向参加者提供个人服务,使他们获得与就业有关的最新资料、培训/再培训机会和其他支援服务,或转介他们参加其他就业援助计划;
社区工作计划:失业的综援受助人通过计划参与无薪的社区工作,以培养工作习惯、改善社交技巧,以及增强自尊和信心。
此外,为鼓励综援受助人寻找工作和继续就业,在计算综援金额时,他们从工作所得的部分入息可获豁免计算。
特别就业见习计划和深入就业援助基金
451. 社会福利署于二零零一年年初推出了这两项计划,目的是为长期失业或对自力更生有特别困难的综援受助人,提供更具体的帮助。该署已委托非政府机构推行这些计划。
欣葵计划
452. 欣葵计划于二零零二年三月推行,旨在协助须照顾年幼子女的综援单亲家长自力更生和融入社会。这项计划包括一个属自愿性质的就业援助计划,以及多项更集中和协调得当的服务,包括幼儿照顾安排、家庭教育、辅助计划及外展服务。须照顾年幼子女的综援单亲家长如参加这计划,其每月的计算入息豁免额可获调高。正如自力更生支援计划(上文第450段所述)一样,这项措施旨在鼓励综援受助人寻找有薪工作。
公共福利金计划
453. 公共福利金计划的主要内容与首份报告第156至160段所述的大致相同。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底,约有561,000人通过计划领取津贴,其中456,000人领取高龄津贴,105,000人领取伤残津贴。
社会保障援助金额
454综援和公共福利金(福利金)的标准金额,是按社会保障援助价格指数24的变动而调整。尽管自一九九九年以来经济持续通缩,但综援和福利金的标准金额仍维持不变。考虑到过去数年通胀放缓及随后的持续通缩,援助的标准金额实有下调11.1%的空间,而调整后的金额亦不会影响受助人原定的购买力水平,他们应可以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455. 有鉴于此,我们决定把综援计划下的综援金额及福利金计划下的伤残津贴金额,根据既定的机制同时调低11.1%。综援计划下其他标准援助金额亦会下调。不过,福利金计划下的高龄津贴会维持在现有水平,直至累积的上涨幅度为通胀所抵销。
456. 我们给予受助人一段“缓冲期”,让他们调整其消费模式。健全的综援受助人和伤残津贴受助人的援助金额,会由二零零三年六月起调整。至于非健全综援受助人(包括长者、残疾人士及经医生证明健康欠佳的人士)的援助金额,则会在二零零三年十月及二零零四年十月分两期调整。
457. 有鉴于现时经济下调和失业率高企,寻求公共财政援助的家庭及个别人士势必增加,因此实有需要调整援助金额,以确保现有的紧绌公共资源可应付社会保障援助方面不断增加的需求,从而继续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安全网。这次调整并非和不应视作削减福利。我们仍不断致力提供一个可靠和在财政上可持续运作的安全网,以保障长者、残疾人士和弱势社群。
享有病假及疾病津贴的权利
458. 有关情况与首份报告第162至164段所述的相同。在二零零一年四月,我们修订了《雇佣条例》第33条,明确地表明雇主不得在雇员放取有薪病假期间终止雇用,除非在法例下有充分理据支持有关的即时解雇行动,否则违例的雇主将受检控。
享有长期服务金的权利
459. 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165至167段所述的相同。
工资保障
460. 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168及169段所述的相同。
雇员补偿及肺尘埃沉着病补偿
461. 一般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172及173段所述的相同。
462. 《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及《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第360章)所订明的补偿款额已予调整,详情分别载于附件9A及9B。
职业性失聪补偿计划
463. 《2002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草案》已在二零零二年四月提交立法会。条例草案旨在改善雇员福利,现正由立法会议员审议。
退休福利及保障
464. 委员会在二零零一年五月发表的审议结论第21段指出,“不少人均未受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所保障,这些人包括家庭妇女、残疾人士和长者”,并对此表示关注。此外,在审议结论第36段,委员会促请香港特区政府“推行周全的退休金制度,以期为全港市民,特别是家庭主妇、自雇人士、年纪较大的人和残疾人士,提供足够的退休保障”。香港亦有人持相同看法,认为家庭佣工也应纳入计划之内。
465. 在首份报告第183至187段,我们阐述了现行的强制性公积金的背景。促成公积金的最大动力源自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在一九九四年度的报告:“摆脱以往的窘局:保障长者及促进增长政策”25。我们特别在第187段指出世界银行的意见,该银行认为真正妥善的退休保障必须建基于三条“支柱”,即:
以税收提供一个安全网,它有限的目的会是用来纾缓老人困苦,并为各类人命伤亡提供保障。在香港,综援和高龄津贴为这方面提供保障;
为希望在年老时获得更多收入和保障人士,设立自愿参与的职业或个人储蓄计划。这类计划在香港已发展得相当完善;以及
为工作人口而设的一个私营及全面资助供款计划:这计划现以强制性公积金的形式出现。
466. 因此,强制性公积金只是世界银行提及的其中一条支柱,而不受强制性公积金保障的市民,为着将来需要,可投资市场现已有的储蓄计划或类似形式的投资。综援和公共福利金将为那些无法作出选择的人士提供安全网。
467. 豁免家庭佣工参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原因是我们认为在跟从和执行方面将极为困难。我们不希望为家庭在家里带来不便,而我们亦需为怀疑的不跟从个案进行调查和搜集证据。此外,我们还考虑到雇主需为此而保管如供款等的记录。显而易见,这些都是为跟从计划而必须采取的措施。若将家庭佣工包括在计划之内,有关的家庭便须承担相当大的责任。基于以上原因,我们不建议把家庭佣工纳入计划内。
468. 论者关注到有些雇主为逃避强制性公积金供款而强迫雇员以合约形式受雇,要求他们成为正式的自雇人士。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已在上文第七条有关的第413段阐述。
J. 第十条对家庭的保护
国际劳工公约
469. 中国在一九九九年四月已知会国际劳工组织,《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将适用于香港特区。该公约于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八日正式在香港生效。《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由二零零二年八月八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区。该公约将于二零零三年八月八日在香港特区生效。就《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提交有关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及二零零一年六月一日至二零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的第22条报告,已向国际劳工组织提供与最低雇用年龄有关的资料。
家 庭
470. 有关情况与首份报告第198段所述的相同。
“家庭”的定义
471. 我们继续沿用首份报告第199段所述有关“家庭”的定义。
非扩展核心家庭住户
472. 根据二零零一年香港人口普查的统计数字显示,非扩展核心家庭住户由首份报告第200段所述的63.6%增至66.2%。但家庭成员的平均人数则由3.5人下降至3.4人。
单亲家庭和分离家庭
473. 有关情况如下:
|
年 份 |
单身母亲 |
单身父亲 |
总 数 |
|
2001 |
45,072(77.1%) |
13,388(22.9%) |
58,460(100%) |
|
1996 |
30,402(71.9%) |
11,907(28.1%) |
42,309(100%) |
|
1991 |
23,059(66.8%) |
11,479(33.2%) |
34,538(100%) |
474. 身为受薪雇员的单身家长百分率,由首份报告第202段所述的66.3%下降至57%。与此有密切关系的是上升的离婚率,离婚申请宗数由首份报告第203段所述的14,482宗,增至二零零一年的15,380宗。离婚率持续上升的原因与首份报告第203段所述的相同。
475. 由社会福利署和非政府机构运作的66间家庭服务中心/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为单亲家庭和分离家庭提供服务。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港共有3,976个单亲家庭,以及375个分离家庭正接受这些服务。单亲家庭可享用政府资助的幼儿服务设施和接受其他援助(例如:房屋和经济援助)。已离婚/正办理离婚手续的单身家长如在住屋方面遇到真正困难,可分别获荐体恤安置/有条件租约。他们也可以社会/健康问题的理由而获得居所。
476. 二零零一年二月,我们开设了五间单亲中心,为单亲人士提供支援服务,以及协助单亲家庭自力更生。中心的服务包括辅导、家庭教育/家长教育计划、小组工作/联系网络计划、与就业有关训练、转介服务等。此外,在二零零二年年初,我们设立了14支家庭支援网络队,以便尽早识别极需协助的家庭,包括需要及早介入服务的单亲家庭。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该五个单亲家庭中心向一共6,325个单亲家庭提供服务。
477. 委员会在二零零一年通过的审议结论第12段中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对《基本法》第二十四条所作的解释,令一些争取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和分离家庭未能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在第22段,委员会提及香港特区就永久居留和分离家庭个案实施的政策,引致不少人陷入困境,并对此深表关注。在第40段,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区在制定和推行有关永久居留和分离家庭的政策时,审慎留意所涉及的人权问题,并须符合公约第二(二)、第三和第十条的规定。委员会提醒香港特区,任何关乎第十条限制权利的情况,均须符合第四条所订的有关因素。尽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文作出解释,委员会仍促请香港特区重新考虑“宽大”处理有关人士。此外,在第41段,委员会亦促请香港特区“增加在永久居留和分离家庭个案工作程序方面的透明度。举例来说,委员会建议当局把所有数据适当分类(例如:按申请人的原居地划分),并且每六个月一次向外公布,以及提交立法会”。
478. 家庭分离的问题并非香港独有。没有政府会不用任何形式的规管毫无置疑地接纳所有自称是它们居民的家庭成员。由于希望来港定居的内地人士人数众多,为了确保对申请人公平起见,我们制定的政策,是安排他们依次轮候来港。本港面积只有1,100平方公里,而人口却接近700万,我们必须在社会经济基础建设的限制下令他们有秩序地来港与家庭团聚,这样方能符合全港居民(包括来港定居人士)的最佳利益。由一九九七年七月起,超过296,000名内地人士已藉着单程通行证计划来港定居。
479. 内地人士在等候审批来港定居期间,可通过多种途径来港。他们可藉着这些途径来港旅游、经商、处理个人事务和探亲。有些来港探亲的人士甚至可在一年内以访客身分留港超过六个月。
480. 我们在制定和推行有关居留权的政策时,会审慎留意所涉及的人权问题,并符合公约第二(二)、第三和第十条的规定。我们就入境、留港及获取居留权资格方面施加限制时,已力求确保所有限制第十条的实施的情况,完全符合第四条所订的每个因素。除非这种限制完全符合本港法律、不会与有关权利抵触,而且纯为按照条文规定促进香港社会的整体福祉,否则我们不会施加限制。
481. 有关审议结论第41段的建议,单程通行证计划是由内地当局执行的。有关方面已采取措施以增加计划的透明度,包括在一九九七年设立一项计分制度以厘定申请人的轮候次序、在二零零零年推出投诉热线,以及定期发表获批准来港的申请人名单。这份名单的资料包括申请人姓名、在内地的申请地点、性别、出生日期、所得分数,以及视乎情况加上结婚日期、分居时期和父母姓名。这些资料是公开予任何有兴趣的人士参阅的。
居留权证明书计划
482. 我们在首份报告第216段曾说明上述计划的目的和运作模式。根据这项计划,那些声称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的人士但仍身处香港境外的人士,会获有关当局核实身分。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这项计划让约133,000名经核实拥有香港居留权的儿童迅速而有秩序地来港定居。
周全的保护儿童政策
483. 在二零零一年通过的审议结论第15(g)段中,委员会指出,香港没有制定周全的政策,保障儿童免受各种形式的虐待,并对此特别表示关注。在第42段,委员会呼吁香港特区“采取紧急措施,以解决导致青少年自杀和虐儿的种种问题”。
484. 我们致力推行周全的政策,保障儿童免受各种形式的虐待。一九九一年发表的《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会福利白皮书》指出,我们的儿童福利纲领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并且提供服务,防止和处理虐待儿童事件。”有鉴于此,政府成立防止虐待儿童委员会,成员包括来自有关政策局/政府部门、专业人士和非政府机构的代表,以集合各个专业力量,制定全面的策略和统筹各方的工作。
485. 我们在三个不同程度的层面提供一系列的预防、支援及专门服务,以防止家庭问题(例如:虐儿)发生,以及在这些问题发生时及时处理。有关这个工作方式的详情载于下文第508至514段。
青少年自杀
486. 政府及许多本地论者均与委员会一样,对青少年自杀问题十分关注,亦决意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为此,我们会采取下文第487至495段的跨部门和跨专业措施。
青少年福利服务
487. 为配合青少年不断转变和日益复杂的需要,福利服务单位通过数个途径提供发展、支援和转导服务,包括儿童及青年中心、学校社会工作服务、外展工作,以及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主要目标之一是培养青少年的生活技能和抗逆能力,俾能应付问题和面对困难。
成长的天空计划
488. 因应青少年自杀数目增加,我们推出这项计划,以进行一系列的试验研究。我们根据研究结果,制定一套及早识别青年人发展需要的甄别方法和为及早介入而设的基本辅助活动。我们的目标与青年福利服务(上文第487段)一样,旨在提高青少年的能力、培养他们的归属感,使他们乐观面对逆境,从而面对生命中各项挑战。
489. 在二零零一/零二学年,我们向全港中学推行这项为期三年的计划,并以试验性质把计划推广至小学26。在撰写这份报告时(二零零二/零三学年),有约255间学校参与这项计划。有18间参与试验计划的学校已试行一系列的预防活动,以及就及早识别小学生发展需要27的甄别工具进行纵向评估。本港另有54间小学参与评估该个“工具”。我们预计,在二零零四至零五学年将有300间小学全面推行该计划,在二零零五至零六学年则达到400间。
跨界别合作
490. 社会各界均有责任对付自杀的问题,无论个人、非政府机构、专业团体、传媒、社区还是政府均须积极参与。政府现正着手通过跨专业和跨界别的方式,以及利用全港支援网络,务求减轻和预防自杀问题。具体来说,我们成立了一个跨部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政策和统筹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主要部门的代表,而非政府机构和各间大学则获邀出席会议,以提供意见和促进各界合作。
491. 我们与非政府机构和专业人士合作,以期:
通过更有效地在本港和海外搜集数据和进行研究,提高我们对自杀问题的认识;
提供预防、支援和辅导服务,以纾解引致自杀的因素、加强保护措施,以及提供适时介入和协助;
通过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公众对自杀的认识;以及
通过训练加强前线专业人员的知识和技能。
492. 工作小组协助香港大学成立“自杀研究及预防中心”28,中心的宗旨是通过训练、教育和研究,致力防止自杀问题。中心正在设立一个监测系统,以研究本港的自杀趋势,并训练专业人员处理自杀问题。中心亦计划评估现时的介入策略。
493. 在二零零二年,工作小组推出了“中央统计自杀资料系统”,以搜集各政府部门、学校、医院和其他机构报告的自杀死亡和企图自杀个案资料。工作小组现正就各专业如何合作防止自杀和如何介入草拟指引,以供前线专业人员应用。
494. 至于中央政策方面,边缘青少年服务委员会负责研究青少年问题(包括青少年自杀),并因应青少年不断转变的需要,建议有关策略和措施。社会福利署署长是该委员会的主席,成员来自各个专业,包括主要政府决策局和部门代表,以及福利、教育、医疗界别的专业人员。
495. 在地区层面方面,跨专业的青少年服务地方委员会负责统筹地区工作,以配合地区青少年的需要。青少年自杀是委员会集中处理的问题之一。
其他措施
496. 我们资助香港撒玛利亚防止自杀会,以试验形式成立自杀危机处理中心。计划在二零零二年三月开始,为期三年。中心为面临危机和有强烈自杀倾向的人士提供24小时外展、危机介入和深入辅导服务。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心已处理了205宗有强烈/中度自杀倾向的个案,并进行了253次外展或实地探访。此外,撒玛利亚防止自杀会在二零零二年五月试办生命教育中心,为期三年。中心向市民(尤其是在学青少年)推广生命教育,同时训练社会领袖密切注视自杀问题,以期有效防止自杀。
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
497. 由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首份报告的分界日期)至二零零二年六月三十日期间,约有226,000人从内地来港定居。
498. 政府仍然相信,让新来港定居人士尽快融入社会至为重要。新来港定居人士与本地居民一样,有权享用各项福利服务,例如:幼儿护理、社区支援、经济援助等。此外,本港有八间新来港定居人士中心,为他们提供预防和支援服务,特别是提供早介入服务和加强支援网络。有关服务包括适应课程、语言课程、家庭及家长教育、辅导及转介、就业辅导、与就业有关的训练课程等,以期纾缓适应问题,鼓励新来港定居人士自力更生。非政府机构除了提供上述资助计划外,更获香港赛马会慈善信托基金和公益金拨款进行辅助活动,包括公众教育、就业计划和义工服务。
家庭福利服务
499. 社会福利署资助各间机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教会、妇女团体等),以自负盈亏和非牟利形式营办“互助幼儿中心”。每个中心除可提供暂托幼儿服务,亦可同时监管14名六岁以下儿童,而服务则由家长和志愿人士提供。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本港共有24间互助幼儿中心正在运作,其中九间由非政府机构营办,15间由社会福利署营办。未来会有14间中心陆续启用。
500. 上次报告第224段所提及的各种支援服务和延长服务时间的幼儿中心列于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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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提供情况 |
二零零二至零三年度的提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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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资助日间托儿所名额 |
25,941个 |
29,314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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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日间育婴园名额 |
1,479个 |
1,113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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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托幼儿服务单位(每单位三个名额) |
230个(690个名额) |
243(729个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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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服务时间的幼儿中心(每单位14个名额) |
5间(70个名额) |
115间(1,610个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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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助理队 |
126队 |
139队(新增25队家居照顾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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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指导员 |
52名 |
44名 |
日间育婴园名额下降反映了六岁以下儿童人口下降,由一九九六年的412,180人,下降至二零零一年的355,197人。因此,幼儿护理服务足可应付需求,而我们亦预计在二零零二至零三年度可完全满足市民对家务助理员的需求。
向出现严重问题家庭提供的服务
501. 在上次报告第226段,我们提及有关帮助出现严重问题家庭的服务。我们继续提供这些服务。二零零二年四月,我们在66个家庭服务中心试办15个综合家庭服务中心。这些中心是根据崭新的服务模式运作,方便市民使用这些服务,以及令有关方面及早识别有需要的家庭。每个中心内有家庭资源组、家庭支援组,以及家庭辅导组,目标是把家庭福利服务融入社区服务,为市民提供一系列的预防、支援及辅导服务,以全面配合本港家庭不断转变的需要。
502. 社会福利署设立了热线服务,方便市民使用有关福利服务。在二零零零年四月,社会福利署设立了一条家庭求助热线,为有需要的家庭和人士提供辅导和协助。
503. 因各种原因而无法与父母同住的儿童(包括受虐和目睹家庭暴力事件的儿童),仍会获得住宿照顾(包括安排寄养、儿童之家、留宿托儿所/育婴园和住宿院舍)。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为有需要儿童提供的寄养服务名额为600个,至二零零二至零三年度,有关服务名额已增至670个,为不能与家人同住的儿童提供家居照顾。我们会在二零零三至零四年度增设60个名额,使总名额达730个。住宿服务名额则由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3,309个增至二零零三年四月的3,355个。
504. 有关服务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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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提供情况 |
二零零二至零三年度的提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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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个案工作者 |
706人 |
74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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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家庭及儿童工作者 |
29人 |
10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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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心理学家 |
59人 |
69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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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社会工作者 |
286人 |
466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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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社会工作者 |
372人 |
36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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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名额 |
600个 |
67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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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之家 |
113个 |
119个 |
香港居民在内地领养的子女
505. 我们曾在首份报告第220至222段,告知委员会当时正有香港家长申请司法复核,反对入境事务处处长向他们非法进入香港以及在香港居留的内地领养子女发出遣送离境令。有关申请人认为,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二)(三)条,除了赋与居留权给亲生的子女外,亦足以涵盖那些由永久性居民领养的子女。不论他们在何处领养,亦应享有香港居留权。不过,上诉法庭和终审法院都判政府胜诉。终审法院裁定,“……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明显只是指亲生子女,不能诠释为包括领养子女。
须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506. 在二零零一年的审议结论第24段,委员会表示关注“把须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定为7岁”,并在第43段呼吁香港特区“修订法例,提高儿童须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以确保儿童得享公约第十条订明的权利”。
507. 法律改革委员会在二零零零年五月发表的《香港的刑事责任年龄报告书》中,提出了多项建议,其中一项是把须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由7岁提高至10岁。我们已采纳这项建议,并在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向立法会提交《2001年少年犯(修订)条例草案》,以便落实有关建议。在草拟本报告时,立法会辖下其中一个法案委员会正审议该条例草案。如有需要,我们会在委员会审议这份报告时,提交最新的资料。
课余托管计划
508. 在这个计划下,共有136个“课余托管服务单位”提供托管服务,照顾下课后无法由父母照顾的6至12岁儿童。由二零零零年九月起,我们每年给予非政府机构2,100万港元资助,以改善服务质素。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底,交托上述服务单位照顾的儿童合共超过5,584人。
509. 课余托管服务单位以自负盈亏但非牟利的方式运作,提供收费服务。个别中心所收取的费用因应实际的营运开支(视乎中心的规模和地点而定)而有所不同。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这些中心的每月平均收费约为917港元。有特别需要的家庭或会获得全费或半费减免,获得减免与否以及豁免的金额须视乎其情况而定。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有1,064名儿童因此而受惠。
家庭暴力
510. 我们在首份报告第234至237段,告知委员会我们应付家庭暴力问题的措施,以及有关结果。现时,我们仍在实施这些综合措施。至于架构方面,我们已有妥善的机制,包括成立防止虐待儿童委员会(前称“防止虐待儿童工作小组”)和关注暴力工作小组(由先前的防止虐待配偶工作小组和关注性暴力工作小组合并组成)。上述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由社会福利署代表出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代表以及专业人士(例如临床心理学家),负责制定策略和措施,以解决虐儿、虐待配偶及性暴力的问题。此外,13个家庭及儿童福利服务地区协调委员会负责统筹地区层面上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服务。
511. 社会福利署举办综合培训课程,让有关专业人士对家庭暴力问题有共同的认识。我们亦已发出处理虐儿、虐待配偶和性暴力个案的指引29,以加强这些专业人士之间的合作。
512. 为了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利益,社会福利署与警方在二零零三年一月开始实施新的转介机制,以加快专业人士介入家庭暴力个案。在新机制下,即使未得到受害人或涉嫌施暴者的同意,有关家庭暴力事件只要符合某些条件,便会转介社会福利署跟进。
体恤安置计划下的有条件租约
513. 我们实施这项安排,原先是为了协助育有受供养子女而正在进行离婚程序的受虐配偶。房屋署会为这类经由社会福利署转介的人士提供住屋。在二零零一年十一月,我们扩大上述计划的适用范围,以包括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或正办理离婚手续而没有子女或在离开其婚姻居所时没有带同受供养子女的人士。
策 略
514. 我们的策略,是在三个不同程度的层面提供一系列的预防、支援及专门服务,以防止家庭问题(包括虐儿和虐待配偶这些最常见的家庭暴力事件)发生,以及在这些问题发生时及时处理。具体的措施包括:
预防服务:公众教育、宣传活动和尽早识别需要协助家庭的外展计划;
为有需要家庭提供资讯/资源/协助的支援服务:家庭支援资源中心、家庭服务中心/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和儿童住宿照顾服务等;
危机介入专门服务:为受虐妇女和依赖其供养的子女提供的庇护中心、家庭危机支援中心、社会福利署的专门组别(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
立法:现有法律保护儿童免受虐待,以及对付相关罪行。我们会定期检讨有关法律,并在有需要时作出修订。
虐儿罪行:法律体制
515. 有关情况并无改变,大致上与首份报告第259至260段所述的相同。我们在最近五年录得的个案数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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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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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接报儿童受到性侵犯* 的个案数字 |
757 |
696 |
664 |
576 |
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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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接报儿童受到身体虐待**的个案数字 |
389 |
473 |
507 |
502 |
445 |
* “儿童性侵犯”是指受害人年龄在17岁以下的性侵犯罪行。
** “儿童身体虐待”是指虐待14岁以下儿童的罪行。
分娩保障
516. 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239至247段所述的相同。
对儿童和少年的保护
《儿童权利公约》
517. 香港特区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首份报告,将会纳入中国根据该公约提交的第二份报告内,一并提交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
以儿童为题材的色情作品和涉及儿童卖淫的旅游活动
518. 我们于二零零二年一月向立法会提交《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草案》,旨在加强保护儿童,让他们免受利用进行各类色情活动,包括儿童色情物品的制作、儿童色情表演和涉及儿童卖淫的旅游活动。该条例草案现正由立法会辖下其中一个法案委员会审议。藉着通过条例草案使之成为法律,以及在其他范畴实施一些次要法例,香港特区将能符合《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规定。此外,上述条例草案亦将能确保香港符合《国际劳工公约》第182号(即有关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公约)的规定。
《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
519. 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有1,533名儿童或少年受到法庭所发出的监管令的照顾或保护。
在海牙签订的《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
520. 有关情况与首份报告第265段所述的相同。
法律代表计划
521. 这是崭新的措施,旨在就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而进行的照顾或保护诉讼,为牵涉其中的儿童和少年提供法律代表。我们正进行有关工作,以落实这项计划。
青年事务委员会
522. 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271至272段所述的相同。截至二零零三年二月,约有430个团体和2,400名个别人士签署了《青年约章》。青年事务委员会定期检讨约章的实践情况,而最近一次检讨于二零零二年十二月进行。
雇用儿童及青少年
523. 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278段所述的相同。首份报告附件21的资料现已更新,载于本报告附件10A。
滥用药物
524. 在首份报告第279段,我们指出,青少年滥用药物的个案有下降趋势。这个趋势一直持续到一九九九年:11至17岁滥用药物的青少年人数,由一九九五年的每1,000人有3.02人减至一九九九年的每1,000人有1.54人。新接报个案的数字由一九九五年的1,151宗减至一九九九年的701宗。不过,这个趋势在二零零零年出现逆转,而在二零零一及二零零二年,数字却又再度下降:二零零零年,每1,000名青少年有3.33名滥用药物;二零零一年有3.18名,二零零二年30则有2.48名。同样地,新接报个案的数字亦由一九九九年的701宗增至二零零零年的1,580宗,但在二零零一及二零零二年却分别减至1,428和1,161宗。
滥用药物的青少年概况
525. 二零零二年,被举报滥用药物的青少年约有1,501名,平均年龄16岁。他们大多数滥用精神科药物:当中约有75.8%服食氯胺酮,40.7%服用亚甲二氧甲基安非他明(“摇头丸”),26.8%吸食大麻。他们当中约有62.9%属男性。此外,约32.2%有犯罪纪录;21.7%有工作;39.9%则仍在求学阶段。
526. 新个案大致与一般趋势相符。在这些新个案中,滥用药物的青少年的平均年龄为15.7岁。氯胺酮是最普遍的毒品(占76.5%),其次是亚甲二氧甲基安非他明(“摇头丸”) (占39.6%)和大麻(占26.5%)。他们当中约有60.6%属男性。约有33.4%的滥用药物者有犯罪纪录,20.8%有工作,超过97%最少曾接受中学教育。
政府所采取的措施
527. 我们继续从多方面着手,包括对外合作、立法和执法、戒毒治疗和康复服务、预防教育和宣传,以及研究工作,对付滥用药物的问题。为对付滥用精神科药物的问题,我们于二零零零年四月成立了由多个不同界别代表所组成的专责小组,负责制定全面的策略,以解决滥用精神科药物的问题,特别是青少年滥用药物问题。专责小组已于二零零二年七月公布一系列建议。在这份报告定稿时,我们正落实有关建议。
禁毒法例和执法工作
528. 当局在这方面采取的法定措施,大致上与首份报告第283段所述的相同。我们会继续定期检讨有关法例。在二零零零及二零零一年,我们修订了《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以加强管制氯胺酮、r-羟丁酸和4-甲硫苯丙胺。另外,警务处、海关和卫生署会继续全力打击那些供应违禁药物的不法之徒。
529. 《药物倚赖者治疗康复中心(发牌)条例》(第566章)已在二零零二年四月生效。该条例旨在确保药物倚赖者可在管理妥善及安全的环境下,接受药物治疗和康复服务。条例规定所有在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或之后开始运作的治疗康复中心,必须申领牌照。
国际合作
530. 我们参与从事禁毒工作的国际组织的情况,大致上与首份报告第285段所述的相同。二零零零年十一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不再把香港列入主要毒品转运中心/地区的名单内,此举肯定了我们近年来在禁毒工作方面的努力和成果。
禁毒教育和宣传
531. 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继续以首份报告第286段所述的方式进行。在二零零二至零三年间,我们动用了约400万港元推行一连串计划,包括推行一个禁毒义工团计划、为社工举办研讨会和工作坊、推行社区参与计划等。而新措施则包括在二零零零年启用了设有图书馆和多用途室的药物资讯天地第一期。第二期工程包括兴建一个特定用途展览馆,预计在二零零三年竣工。
学 校
532. 禁毒教育仍然是整体学校课程的一部分。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继续以首份报告第287至289段所述的方式进行。以往我们一直集中为以中文授课的学校提供服务,但在二零零一年,我们的服务范围已扩展至那些主要录取不谙中文的学生的学校。我们亦为高中学生举办由已康复的滥用药物青少年主持的分享会。在二零零二年,我们举办了约1,910次药物教育讲座,参加的学生超过15万人。
533. 我们一直定期为教师举办药物教育讲座。在二零零二年,我们把全新制作的药物教育教材分发予中学教师,让他们获得这方面的最新资料,并利用这套教材为学生举行教育讲座。另外,学生家长仍然是我们的目标对象――我们在二零零二年为大约2,790名家长举办禁毒教育讲座。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继续以首份报告第289段所述的方式进行。
研 究
534. 禁毒常务委员会辖下有小组委员会负责统筹有关药物的研究工作(首份报告第286段)。研究结果为政府在制定禁毒政策方面提供了实用的指引。另外,设备电脑化的药物滥用资料中央档案室,负责监察本港药物滥用的趋势和滥用药物者的特性的重要变化,并保存有用的统计数据。档案室会每半年发表一次统计报告,汇报有关概况。
“禁毒基金”
535. 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290段所述的相同。在一九九六至二零零二年间,基金共拨出1.137亿港元资助238项计划。
为滥用药物的青少年提供的服务
536. 这方面的情况大致上与首份报告第291至292段所述的相同。但在二零零二年十月,我们开设了两间新的辅导中心,令本港辅导中心的数目增至五间。这两所新的辅导中心负责解决滥用精神药物的问题,对象主要是21岁以下的青少年。其服务范围包括为滥用精神药物者提供治疗和康复服务,为青少年提供预防教育,以及为专职人士(例如教师)提供训练。另外,以往社会福利署为推行“健康新一代”计划而提供的学校教育课程,由二零零二年七月起改由现有的辅导中心负责,目的是为滥用药物的青少年提供一站式服务。
为滥用药物的青少年提供的教育服务
537. 当局为滥用药物的青少年提供教育服务的情况,大致上与首份报告第293段所述的相同。
治疗和康复工作
538. 政府在这范畴资助的计划,大致上与上一份报告第294至295段所述的相同。另外,当局现资助一个非政府机构,为滥药康复者设立交谊会所。在二零零一至零二年度有关的开支共3.41亿港元。在二零零二至二零零三年度,我们共拨款460万港元资助以下项目:
增设上文第536段所述的两间新辅导中心;
改善美沙酮诊所的设施,并加强为求诊者提供的服务;
为滥用多种药物者拟订审查和评估程序;和
设立传统中医药戒毒治疗数据库。
539. 关于有毒癖的囚犯的情况,与首份报告第295至297段所述的相同。
照顾长者
安老事务委员会
540. 安老事务委员会的职能大致上与首份报告第299至301段所述的相同。该委员会现时有12名非公职委员。委员会近日致力制定策略,以迎接人口老化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并通过宣传让公众认识人口老化问题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支援有需要照顾长者的家庭
541. 政府在这方面的政策,是尽量协助长者在社区安享晚年,并让家庭能够在家中照顾长者。
542. 我们为体弱的长者提供的长期护理计划,包括社区照顾和院舍照顾服务。当局会根据长者及其家人的需要和情况,提供有关服务和援助。
543. 我们曾在首份报告第302至306段解释为需要照顾长者的家庭计划所提供的援助,以及现有的支援。我们为护老者提供的服务包括发放资料,以及提供培训、情绪辅导和暂住服务。在二零零一至零二年度,新设立的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和长者院舍照顾单位开始提供上述服务,并把有关服务列为标准服务其中一部分。
544. 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包括社会福利署、卫生署、医院管理局及香港大学,均有向正规护老者和家庭护老者提供培训。
儿 童 院
545. 政府现时设立了七间儿童院,为有行为或家庭问题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教育及职前训练。这些儿童院亦有照顾青少年罪犯的需要。有评论员曾对儿童在儿童院受到的待遇表示关注。
546. 我们亦察觉到改善儿童院服务的需要。根据在一九九七年进行的主要研究结果31 ,政府实施了以下措施:
为儿童院的院友和员工举办有关人权问题的研讨会,并提醒院友其拥有投诉的权利;
确保在收录院友时,向院友及其家人充分解释院友的权利,包括投诉权利、取得资讯的权利,以及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的权利;
增加儿童院的学位教师数目,以提高师资;和
改善儿童院的环境、训导课程、管理工作和运作程序。
为居于社区内的长者提供的服务
重整长者社区支援服务的工序
547. 在二零零一至零二年度,所有新启用的安老服务中心均以长者地区中心和长者邻舍中心的形式运作。这些中心提供的服务,与长者综合服务中心和长者活动中心(功能载于首份报告第307段32)类似,但服务更为全面。由二零零三至零四年度开始,我们会提升现时所有安老服务中心的服务水平。
548. 二零零一年四月,我们引入“改善家居及社区照顾服务”计划,为体弱长者提供专门的家居及中心为本服务,以切合他们的个人护理需要。计划的目的,是让这些长者尽量在家中安享晚年。由二零零三年四月开始,现有的家务助理队(其职能于首份报告第304段载述)会升格为综合家居照顾服务队,以便提供更完善的支援,让日益衰弱的长者也可留在家中生活。
为困乏的长者提供的支援
549. 当局在这范畴实行的措施包括:
两个有关防止和处理虐待老人事件的试验计划(在二零零一年开始进行):这两个计划为长者提供的服务包括社区教育、电话热线服务、志愿家访和保健推广计划。上述试验计划会推行三年;
调查和订定程序指引(在二零零二年开始进行):这个计划的工作项目包括:进行探讨本港虐待老人的现象;制定处理怀疑虐待老人个案的跨专业程序指引;建立虐待老人个案档案系统,以及为前线人员提供培训。上述工作会在两年内完成;
实行防止老人自杀联合计划(二零零一年年中):这个计划为期三年,由社会福利署、香港社会服务联会和香港老年精神科学会合办。现时计划正在本港两个地区以试验方式进行。计划旨在加深公众对老人自杀问题的关注,并会提供电话热线服务、志愿家访、专业辅导和治疗服务;
医院管理局推行预防长者自杀计划(二零零二年十月):这项措施会在全港实行,目的是在社区层面及早预防老人自杀问题,以及在速治诊所提供老人精神科的专科治疗。
为居于社区内的长者提供的健康护理服务
550. 我们会在这部分告知委员会有关首份报告第308至310段所述项目的发展情况:
老人健康中心(第308 (a)段):在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和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之间,我们开设了11间新的老人健康中心。现时中心总数共有18间;以及
外展医疗队(第309段):在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和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之间,共有18支外展医疗队投入服务。它们负责向区内和在安老院舍中的长者提供晚年保健知识,向提供服务人士予以专业意见,向护老者提供支援和训练,以及为在安老院舍居住的长者进行防疫注射。
协助长者过积极和丰盛的生活
551. 我们致力推广积极健康的晚年,让长者继续积极参与家庭和社区活动。这个范畴的重要措施包括:
“康健乐颐年”运动:我们在二零零零至零一年度与安老事务委员会合作举办这项为期三年的运动,目的是通过提倡个人责任、推动社会积极参与、创造可促进健康的生活环境和提升长者的形象,以促进长者在身体和社交心理方面的健康。为此,我们进行公众教育和多项社区协作计划,以达到目标。另外,社会福利署为了配合“康健乐颐年”运动,亦举办“老有所为活动计划”,该计划会为社区活动提供资助,以协助长者保持身心健康,发扬老有所为的精神;
探讨人口老化的挑战和机遇研讨会(二零零二年六月):这也是安老事务委员会和政府合办的活动,令社会更加认识人口老化的积极方面;
为老人而设的教育课程:获政府资助的非政府机构为长者提供终身学习的机会,使他们继续积极生活。社会福利署亦在老人服务中心举办免费的电脑/互联网课程;
社区支援服务:政府推出这项主要措施,为居于社区的长者提供全面照顾和支援,当中包括鼓励长者成立自助和互助小组,以及继续贡献社会;以及
长者义工服务:社会福利署资助“长者支援服务队”,鼓励长者参与义工工作。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超过9,500名长者已加入义工行列。
为长者提供经济支援
552. 需要经济援助的长者可申请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有关详情请参阅上文第九条第447段。他们也可申请高龄津贴,有关详情已在首份报告第157至158段论述。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底,约有170,000名领取综援人士(约占全部领取综援人士的36.5%)年满60岁或以上,另有约456,000名年满65岁或以上人士领取高龄津贴。总括而言,约有626,000名年满60岁或以上人士(约占整个年龄组别的61%33)领取综援和高龄津贴。在二零零二至零三财政年度,我们会向该两个计划拨出约118亿港元,为长者提供援助。
553. 我们已因应本港人口老化问题和改变中的长者情况,检讨现行为老人而设的社会援助计划。我们的长远目标是参考世界银行为高龄财政保障而提出的“三支柱模式”,发展一个可持续为老人提供财政支持的制度。由于所涉事宜较为复杂,我们需要时间仔细研究。
长者住院照顾服务
554. 在二零零二年年底,我们于受资助安老院舍提供逾20,000个资助宿位34。私营安老院亦提供超过43,000个宿位(其中5,800个宿位由政府购买),而长者宿舍/安老院及护理安老院则提供逾2,900个自负盈亏的宿位。我们会继续向需要医疗和护理服务的长者提供疗养病床。
555. 为了合理地运用社区资源,我们会逐步终止提供长者宿舍及安老院宿位,以便集中照顾有护理需要的长者。我们亦会通过房屋计划和社区支援服务照顾长者的住屋和社交心理需要。这些措施与我们尽量鼓励和协助长者在家安享晚年,以及继续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的政策一致。
556. 我们正着手合并传统上由不同机构提供的各种层次的护理服务,以满足那些在家未能获足够照顾的长者不断转变的需要。我们采取这个做法,是因为我们从首份报告第321段提及的试验计划,以及外判处所的工作中(见下文第557段)汲取了经验。我们的构思是以单一种护老院提供持续的服务,以尽量避免长者因健康状况转差而须迁往其他类型的护理院舍。
557. 为了加强改善服务,我们会继续鼓励非政府机构和私营机构提供混合模式的服务。我们现在会向非政府机构和私营机构公开招标,以甄选服务营办者。我们批出合约前主要会考虑投标者的服务质素,而不是索价数目。我们会严密监察服务营办者,确保他们遵从合约条款,并达到协议的工作表现水平。
558. 在二零零二年年中,为提升安老院的服务质素,我们就设立安老院评级系统委托顾问进行为期两年的研究。
K. 第十一条享受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
经济指标
559. 在亚洲金融风暴影响下,香港的经济在一九九八年及一九九九年显著倒退;其后,它随着全球经济在二零零一年的后期逆转向下,再次受到打击。在亚洲金融风暴和全球经济衰退影响下,本港整体出口显著放缓,内部需求亦有所下降,尤其是由于失业率上升、工资紧缩、资产价格下调,致令消费疲弱。另外,受到经济下调和不明朗的业务前景影响,个人和企业投资金额也有所缩减。
560. 不过,香港的经济在二零零二年开始好转,这主要是外围经济表现强劲所带动。在二零零二年,本地生产总值实质增长了2.3%,较二零零一年的0.6%增长为快。如果与一九九二年相比,本地生产总值平均每年仍有4%的实质增长,超越了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各成员国的3%增长。二零零二年,香港的人均生产总值为187,300港元(24,010美元),居亚洲最高之列。
561. 自一九九八年年底以来,主要由于内部需求疲弱及进口价格降低,本地消费物价持续下调。再者,政府过去几年所实施的特别宽减措施也产生一定影响。在二零零二年,综合消费物价指数下跌3.0%。
562. 在过去几年,劳工市场普遍放缓。二零零二年中,经季节性调整的失业率飙升至7.8%,但在二零零三年一月之前的三个月,失业率已回落至7.2%。失业问题几乎波及各主要行业,但其中以教育程度和技术水平较低的劳动人口所受影响最大。
563. 工人收入有下降趋势。在二零零一年,以现金值计算的工人工资微升了0.8%,但在二零零二年九月,数字则较上一年下跌1.5%。不过,减去消费物价通缩后,二零零二年九月的工人工资,仍较去年实质增加2.8%,但增幅已小于二零零一年的3.4%。
564. 就近期而言,预测二零零三年的本地生产总值会实质增长3%。增长的主要动力继续来自出口业、美元疲弱、内地经济持续增长,以及其他东亚地区经济进一步复苏。此外,鉴于出口增长所带来的收入产生效应已逐渐影响本地市场,预期本地内部需求会在二零零三年回稳。
经济转型
565. 服务业占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比率不断增加,由一九八一年的67%,上升至一九九一年的77%,到了二零零一年,更增至87%,可见香港经济日渐朝着以服务行业为主导的方向发展。内地的开放政策及经济改革,为本港制造商提供了庞大的生产腹地及市场,这不但吸引商人把劳工密集的生产工序移至内地进行,还为香港各种服务行业和活动创造了大量商机,这包括货运和客运、交通和旅游、分销和餐饮、银行、保险、地产等行业,以及金融、法律和会计等专业服务。
566. 预期日后带动香港经济增长的,主要是金融、物流、旅游、生产及专业服务行业。其他行业也会继续增长,甚或迈向高增值路线发展。这些行业的发展有助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惠及本港不同界别的雇员。
入息分配
567. 根据二零零一年香港人口普查的结果计算,本地坚尼系数在二零零一年为0.525,较一九九一年的0.476和一九九六年的0.518为高。入息差距扩大,部分是由于香港经济结构转型,在过年二十年由主要依赖本地制造业转为服务行业,近年更趋向知识型和高增值经济活动发展。这样,本港对于人力的需求也随之转变。技术和教育水平较高、经验较丰富的工作人口,现时会较为吃香。相反来说,这些宏观经济趋势,加上近期经济倒退的打击,却减低了对低技术工人的需求,影响他们的经济状况。
568. 面对这种情势的不独是香港。其他许多经济体系在转型到知识型经济的过渡期间,也出现过入息差距扩大的趋势,其中包括澳洲、加拿大、美国、英国及新加坡。
569. 在比较世界各国的坚尼系数时,我们得紧记一点,就是香港基本上是个单一城市经济体系,汇聚了形形色色的服务行业和活动。这些活动发展成熟且多元化,所聘用的都是极富经验和具备多方面技术的工人。这正好反映香港是内地和东亚地区的金融和商业服务枢纽。在这样的情况下,香港人的入息差距理应较主要依赖制造业及农业的其他经济体系为大。
570. 要改善全民的生活水平,关键在于经济持续增长。原则上,香港的自由市场让人人都有机会发挥所长、勤奋工作,从而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如要推动经济增长,以消除贫穷和减少入息差距,最有效的方法莫过于投资发展人力资源,以及提高工作人口的能力和生产力。这亦是我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以鼓励投资和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原因。为此,政府也加以配合,投放大量资源在教育、训练及再培训方面,协助雇员迎合不断转型的经济环境。至于真正处于经济困难的人士,则可申请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以及享用资助房屋、医疗护理和福利服务(见上文第445至459段及下文第596至599段)。
食物供应
571. 食物供应的情况并无改变,大致上与首份报告第335至343段所述的相同。近期一项发展是,内地机关由二零零二年一月起已撤销配额及单一代理制度,消除了以往对保鲜肉类和家禽出口到香港的限制。目前,本港和内地机关紧密合作,确保由农场、加工、入口、分销至零售的供应链,均符合卫生标准。这项发展有助调低香港的综合消费物价指数,估计跌幅为0.6%至0.7%。
572. 在二零零一年五月的审议结论第14段中,委员会指出,“香港特区以“积极不干预”为原则(即维持低税率和把政府开支限定于提供必要的服务),以及按照《基本法》第五条有关保证香港自由贸易、自由企业和低税率五十年不变所规定的经济政策,均妨碍香港居民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此外,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带来巨大盈余,更加剧了有关的影响”。委员会指出这是“有碍公约落实的因素和问题”。
573. 有关审议结论第14段,委员会在一般评论第3号订明:
“就政治和经济制度而言,公约是中立的,其中所载原则并没有偏于某个政治制度或经济制度的需要和取向;这些政治或经济制度可以指社会或资本主义制度,或混合制、中央计划或自由贸易经济体系,或任何其他特定模式的制度。”
我们并不同意,香港特区的经济政策妨碍了香港居民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香港的经济政策建基于自由企业、自由贸易,以及尽量避免政府干预的原则。这些原则是香港经济赖以成功的基石,而且对于使香港发展成为一个公义仁爱的城市,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再者,香港在建立一个更公平的社会架构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我们在房屋、医疗护理、社会保障和其他范畴的成就,足以证明这点。我们明白到,香港仍有地方需待改进,而全球一体化及经济转型也会带来新的挑战。我们会勇于面对挑战,致力确保香港居民继续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房 屋
房屋需求
574. 根据估计,在一九九七年第一季,香港有179,000个家庭(460,000人)的居住环境欠佳。但在二零零二年第一季,这个数字已下降至约100,000个家庭(274,000人)。“居住环境欠佳”的人,是指居住在政府土地上的寮屋区、临时房屋区、平房区、无独立设备单位、天台搭建物,或在私人楼宇共住单位的人士。
房屋政策――政府的承诺
575. 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资助租住房屋,仍然是政府房屋策略的主要目标。我们的房屋政策以三个重要原则为前提:
我们的资助房屋政策重点是,协助无能力负担私人房屋租金的低收入家庭;
我们的主要职责是为公共房屋供应土地;以及
政府须维持一个公平、稳定的经营环境,让私人物业市场持续、健康地发展,同时也确保提供足够的土地及所需的基础设施,以满足市场的需求。至于私人房屋的兴建数量,则全由市场决定。
576. 鉴于公众广泛关注物业市场的状况,政府在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公布了一套清晰、全面的房屋政策(见附件11A)。同时,我们也制定一些特别措施,针对解决物业市场供求失衡的问题。有关措施的概要载于附件11A。
提供资助租住房屋
577. 由于政府不断发展房屋,公屋轮候册的家庭数目已大幅减少,由一九九七年的150,000个,减至二零零二年年底的大约90,000个。一九九七年,轮候公屋时间平均需时超过六年,但现时的轮候时间少于三年。政府会继续提供资助租住房屋,协助无能力支付私人房屋租金的低收入家庭。此外,我们会致力把轮候公屋的平均时间维持于三年左右。
房屋法例
578. 情况大致上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附件23所述的相同,为方便参考,现把它修订并重载于附件11B。
有特殊需要的人士
579. 申请各类公共房屋援助的家庭都必须符合负担能力这个基本原则。为确保公平及有效地运用有限的资源,申请公共房屋租金资助的家庭,会按他们申请的次序获配单位或获发津贴。我们并不鼓励插队,也不希望需要优先配屋的“特殊利益”人士数目激增。不过,长者却是特别例外的一群,有不少计划都让他们获个别和优先配屋。
580. 随着旧型临时房屋区及平房区清拆,以及整体房屋不足的情况得以改善,我们大致上已解决了长久以来有特殊需要人士的住屋问题。另一方面,虽然居住环境欠佳的家庭数目不断减少,尤其是在旧区内的住户数目,但我们仍关注他们的住屋需求。为此,我们:
鼓励和协助合资格的家庭在租住公屋轮候册上登记;
为值得同情的家庭立即提供安置单位;
强制私人楼宇落实最低限度的楼宇安全及管理措施;和
在市区进行大型的重建和重新发展计划。
露 宿 者
581. 社会福利署的露宿者资料系统储存的统计及其他资料,是署内前线人员与露宿者接触时搜集回来的。该系统的记录显示,露宿者的人数已由二零零一年十二月的1,320人减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的785人。
582. 社会福利署及非政府机构辖下的家庭服务中心/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及外展队,为露宿者提供不少服务,包括辅导、经济及住宿援助、医疗及戒毒治疗转介,以及其他支援服务。这些服务旨在协助他们放弃露宿和重新融入社会。自二零零一年四月起,我们已向三间非政府机构提供额外资源,以推行一项“为期三年的协助露宿者工作计划”。计划是一套整合服务,例如深宵外展、紧急宿位、辅导、职业援助、发放紧急基金和长期居住安排。这项计划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因经济拮据而露宿街头的年青失业人士。在二零零一至零二年度及二零零二至零三年度,分别约有473名和348名露宿者获提供住所。
市区重建
583. 政府市区重建政策的目标是解决市区老化的问题、改善旧区居民的居住环境,以及美化市区的面貌。在二零零一年五月,我们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第563章)成立了市区重建局(市建局),专责落实上述目标。根据条例的规定,“市区重建”包括重建发展、社区复修及保存文物。市建局在进行其职权范围内的项目时,会考虑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楼宇的楼龄及失修情况、楼宇在消防安全及卫生设施方面的一般情况,以及楼宇是否可以复修。在本报告最后定稿时,市建局已展开了六个项目的工作。
584. 受重建项目影响的业主会得到合理补偿。《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条订明任何人的物业依法被征用时,物业所有人得到的补偿必须以物业的实际价值计算,而且补偿不得无故延迟支付。受影响物业的业主及租户的合法权利同时亦获得《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及《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保障。至于业主及租户可获补偿的具体细节已载于附件11C。
585. 为保障物业业主及租户的合法权益,任何有关法定补偿金额的争议,都可交由土地审裁处仲裁。
城市规划
586. 在一九九六年,鉴于需要制定新的规划法例,我们印制了白纸条例草案35征询公众的意见。在参考过这些意见后,我们在二零零零年向立法会提交了《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不过,由于有关的修订涉及复杂的问题,条例草案委员会无法在二零零零年立法会任期届满前完成有关的审议工作。为了落实获得多数人支持并会对社会带来即时好处的建议,我们打算于二零零三年提交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会集中精简和缩短城市规划的过程,鼓励公众参与,以及加强对乡郊地区违例建筑物的执法管制。
新 市 镇
587. 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404至第405段所阐释的相同。
“香港2030:规划远景与策略”(香港2030研究)
588. 在上次报告第406至第407段,我们阐释了在一九九一至九八年间所进行的“全港发展策略检讨”,旨在制定至二零一一年为止的全港综合发展纲领。目前,我们正进行一项更深入的检讨“香港2030研究”,以制定最新的土地用途、运输及环境综合发展策略,作为香港直至二零三零年发展的指引。这项研究的目的是要平衡香港长远的经济、社会、房屋及环境需求,以达致持续发展。因此,我们会力求改善与中国内地在基建方面的联系,例如兴建连接珠江三角洲的跨境通道和加建港口设施。此外,我们亦会预留足够土地,以供长远建屋及进行经济活动之用。
589. 在二零零一年年初,我们就“香港2030研究”应按哪些规划目标进行及研究应包括哪些主要范畴,征询了公众的意见。在二零零二年年初,我们就影响制定发展方案及评估准则的主要规划事宜,再次征询公众的意见。目前,我们正拟备发展计划、初步方案,以及这些方案在运输、环境及经济/财政方面的全面技术评估。在二零零三年,我们会就建议计划及初步方案,再次征询公众的意见。
《1997年保护海港条例》
590. 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408至第409段所阐释的相同。
寮屋、天台搭建物及床位寓所或笼屋
591. 在二零零一年审议结论的第25段中,委员会认为尽管香港特区在房屋政策方面已有所改进,委员会仍深表关注“不少香港人仍未有安居之所”。委员会认为,居于床位寓所或笼屋实在有辱人类尊严,而天台搭建物则对住客的生命和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在第44段中,委员会呼吁香港特区“从速关注所有香港市民的住屋权利,包括居于寮屋、天台屋、床位寓所或笼屋等人士的权益。香港特区须于下次定期提交的报告中特别指出现行政策对居于寮屋、天台屋、床位寓所或笼屋等人士的影响。委员会尤其希望香港特区届时评论《床位寓所条例》(第447章)的执行情况和成效。”
592. 现就委员会的审议逐一回答如下:
天台搭建物:屋宇署现正分期在4,500多幢单梯楼宇内清拆天台违例搭建物。房屋署亦正协助安置受这些清拆行动影响的搭建物占用人,同时采取措施积极鼓励他们在租住公屋轮候册上登记;
寮屋:根据政策,倘若寮屋居民的搭建物面对即时及明显的山泥倾泻威胁,或他们占用的土地须作公共发展,以及倘若有需要改善寮屋附近的环境或居民的生活质素,我们便会清拆寮屋和安置受清拆影响的人士;
床位寓所:我们明白委员会的关注,但却相信我们的处理方向正确。选择居于床位寓所的人士大多基于地点便利、经济及其他个人理由。政府宿舍环境洁净、安全、管理良好,可提供足够的宿位容纳相对地为数较少的有关人士。不过,它们的入住率依然偏低,或许因为其目标住客认为地点及位置便利远较居住环境质素重要。政府如按个别人士喜欢在哪里居住,便计划提供宿舍或其他形式的公共住所,并不设实际,尤其是有关选择多以土地缺乏的市区为主。市民如不愿意入住公共房屋,我们不能强迫他们接受。另一方面,如要取缔有持续少量需求的私营住所,我们亦认为并不合理。
因此,我们的政策是致力改善提供床位寓所楼宇的环境。目前,所有床位寓所的消防及楼宇安全标准都受法定的发牌制度36规管。为符合这些标准,有关经营者已经减少每个单位内的床位数目,使居住环境不再像从前般挤迫。由此可见,我们一方面尊重居于这些寓所的人士的个人选择,同时亦着力改善他们的居住环境和向他们提供公共房屋的另类选择。
593. 根据政策,我们不容许任何人因政府的清拆行动而变成无家可归。
贫穷问题
594. 在二零零一年审议结论的第18段中,“对于香港特区有不少人生活贫困,处境堪怜”,委员会深感关注。委员会尤其关注到,“很多年纪较大的人未能得到所需的社会服务,仍然饱受贫困之苦。”在第19段中,“香港特区未有足够的措施和体制安排,以确保能制定和实施周详、全面、一致的有效扶贫策略”,委员会对此深表关注。在第38段中,委员会力促“香港特区政府成立跨部门扶贫小组,或设立独立的扶贫委员会,以进行有关的研究、制定扶贫策略,以及监察各项政策对贫穷问题所产生的影响。”此外,在第39段中,委员会促请香港特区“确保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的数额足可让受助人得以维持合理的生活水平,以符合公约第九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地论者亦同意委员会作出的关注,部分论者更呼吁政府设定官方的贫穷线。
595. 我们处理贫穷问题的方法载述于上文第567至570段论述入息分配的段落。这即表示我们把入息差距和贫穷问题视为互有关连,而我们对两者的策略则集中在:
经济增长;
人力发展;和
社会投资。
因此,我们先要协助弱势社群改善他们的处境,尤其是自我提升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士。为此,我们正积极推行各种措施,藉以增加就业机会,发掘教育、培训及再培训的机会,以及协助失业人士寻找工作37。
官方的贫穷线?
596. 我们认为,设定官方的贫穷线不会改善弱势社群的处境。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尚未对贫穷有公认的定义或量度方法;况且,凡试图为贫穷下定义都无可避免地牵涉主观的价值判断。每个社会对贫穷所下的定义都按其常规及价值而定,并会经常受到时间、地点及当时的社会环境而改变。一般而言,共同的宗旨都是为弱势社群提供协助。
597. 我们知悉,一些非政府机构根据相对价值为贫穷下定义,例如把贫穷线定于工资中位数或家庭入息中位数或其他相近基准的一半。不过,这个方法令致即使在最富裕的社会中,始终都会有一群被视为“贫穷”的人,因此,我们认为这方法并不完善。其他机构则以入息分配为贫穷下定义。不过,这些分析没有计算政府用于房屋、健康及教育开支而衍生的无形入息,因此削弱了改善家庭入息及其分配情况的社会服务的经济效益。
598. 在香港,综援的申领准则界定了我们视为社会上的弱势社群,应获得支援与协助,以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有需要人士亦可通过福利服务、免费或收费低廉的教育、资助房屋及医护照顾,得到所需的协助。政府在设计每项计划时,都会因应相关的政策考虑及特定环境,然后定出准则界定哪些人符合资格。官方贫穷线不会影响那些准则。虽然表述的方式不同,亦不论会否设有贫穷线,但目前符合资格得到这些协助的人士会继续得到协助。
专责的贫穷协调组织?
599. 政府要向立法机关负责,因此我们已透过不少内部会议和不同层级的协调工作,解决这个须要跨部门处理的贫穷问题。在回应设立处理贫穷问题的协调组织一事,我们知悉并尊重委员会的关注及建议。不过,我们始终确信现有安排已提供所需协调,社会亦投放了足够资源,因此,我们认为设立一个专责的协调组织并无好处。
L. 第十二条享有健康的权利
健康及健康护理
600. 在宪制上,这方面的情况基本上与首份报告第412段所述的相同。
政 策
601. 政府的政策与首份报告第413段所述的相同。在二零零二至零三年度,有关健康护理服务的公共开支为325亿港元(42亿美元),占经常公共开支总额的14.8%。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相关比较数字则为14.7%。
602. 公营及私营机构在提供健康护理服务方面互补不足。在二零零零至零一年度,私人健康护理方面的开支总额为375亿港元(48亿美元)。
香港市民的一般健康状况
603. 香港的健康指数仍媲美其他已发展国家:
|
婴儿夭折率 ( 按每千名活产婴儿计算 ) |
孕妇死亡率 ( 按每十万次分娩计算 ) |
预期寿命 |
||
|
男 |
女 |
|||
|
香港 (2002 * ) |
2.4 |
4.2 |
78.7 |
84.7 |
|
美国 (2000) |
6.9 |
9.8 |
73.9 |
79.5 |
|
英国 (2000) |
5.6 |
7.0 |
74.8 |
79.9 |
|
日本 (2000) |
3.2 |
6.6 |
77.6 |
84.6 |
*临时数字。
604. 有关情况基本上与首份报告第415段所述的相同。不过,接受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德国麻疹防疫注射的人数比率,已由一九九七年的82%增至超过86%。这些数字与已发展国家相若。
控制传染病
605. 传染病曾是导致香港市民死亡和发病的主因。随着社会及经济状况、教育、房屋、卫生及营养方面有所改善,以及实施了儿童防疫注射计划,主要传染病已大致受到控制。
606. 香港的传染病监察系统成立多时,并且行之有效。《检疫及防疫条例》(第141章)规定医生须向卫生署署长报告附表1订明的病例。此外,卫生署通过门诊诊所及普通科诊所,维持严密的监察系统,防范类似流感病征的疾病、手足口病、急性结膜炎、急性痢疾及抗生素抗药疾病。医院管理局(医管局)亦与卫生署紧密合作,报告公众特别关注的疾病。公共卫生化验大楼及政府病毒科就各种传染病进行化验,加以监察。
607. 在二零零零年十月,世界卫生组织(世卫)西太平洋区根绝小儿麻痹症认证分区委员会宣布,小儿麻痹症病毒在西太平洋区(包括香港)的扩散情况已遏止。我们会继续支持世卫根绝全球小儿麻痹症的工作。
608. 卫生署、世卫和邻近及海外国家的控制传染病控制中心紧密合作,包括即时互通消息、交换意见和互相支援及协助。
禽流感
609. 我们曾在首份报告第424至428段告知委员会关于本港在一九九七年首次爆发H5N1病毒(俗称“禽流感”)的情况,以及当局为对抗禽流感所采取的措施。其后(二零零一年及二零零二年)禽流感再度肆虐本港,但当时发现的H5N1病毒证实有别于一九九七年出现可传染人类的品种。在政府、学者和活家禽商通力合作下,我们得以迅速遏止有关病毒蔓延。其后,我们在不同层面实施了严厉措施,以防止病毒再度侵袭鸡只和令市民受到感染,并在活家禽供应过程中各个阶段(包括入口管制站、本地农场、批发和零售市场)设立全面的监察系统,确保能及早发现病毒。由于本港的诊所、医院和化验室的联系网络完善,因此亦有助加强监察市民受病毒感染的情况。此外,我们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以尽量减低病毒再次爆发的机会(见附件12A)。
各种特别健康/医疗护理
基层健康护理
610. 情况大致上与首份报告第422及第423段所述的相同。
家庭健康及为生育年龄妇女和五岁或以下儿童提供的健康护理
611. 情况大致上与首份报告第442段所述的相同。
扩充妇女健康服务
612. 情况大致上与首份报告第446段所述的相同。目前共有10间母婴健康中心:自提交首份报告以来,亦增设了五间以分时段形式运作的中心。
成人健康计划
613. 我们在二零零二至零三学年推行这项计划,作为学生健康服务的一部分(见首份报告第447段)。这项计划旨在帮助成年人增强活力、掌握应付危机和压力所需的技巧,以及建立正面的人生观,从而从容面对成长的挑战。由医生、护士、临床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及其他专业人士组成的跨界别工作队伍会探访多间中学,为学生、老师和家长举办讲座。
疗养病床
614. 一如首份报告第448段所预计,在二零零二至零三年度,医院管理局(医管局)的疗养病床增至3,051张。
牙齿保健服务
615. 情况与首份报告第449及第450段所述的相同。在二零零一至零二年度,参加学童牙科保健计划的儿童达438,659人,约占全港小学生的88.3%。在二零零一年,卫生署发表一份全港口腔健康调查报告,并计划未来每十年实施这项重要措施,以监察香港市民的口腔健康情况,以及他们对口腔卫生的关注。此外,亦会提供有用资料,供筹划和评估之用。
健康教育
616. 我们已在首份报告第451段阐述中央健康教育组的角色。该组现成立了一个跨界别小组,确保以一个更全面和更有效的方式推广健康教育。优先推广的健康教育项目包括营养、体能、预防受伤、精神健康及控烟等。
精神健康
617. 平等机会委员会指出香港的精神健康护理服务并不完整,以及不大切合精神病患者的需要。委员会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精神健康局以作改善。我们现时的做法如下:
卫生署负责有关健康问题的公众教育,包括精神健康;
医管局负责检验、诊断和治疗精神病患者;和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负责统筹有关精神健康的政策及计划。
这些职责分工在制定政策、推行计划和公共教育方面行之有效。我们因此认为目前无需成立精神健康局。
女性精神病患者较多
618. 平等机会委员会注意到,在精神病患者中,女性比男性多。事实上,男女病患者人数的比例并不平衡;在二零零二年年底,女性与男性病患者比例约为55比45 38 。在某程度上,这与世界卫生组织二零零一年所发表的报告相若。报告留意到女性有可能受抑郁和焦虑39 所困扰的机会比之男性高出差不多两倍。委员会在解释时表示,“传统女性的角色令她们承受更大的压力,且较难有能力改变她们困苦的环境”。委员会亦提出“家庭和性暴力的事件中,发生于女姓身上的比率比较高”。但另一个原因是产后抑郁症,这是香港一个主要的精神健康问题,在华裔产妇中,约超过一成在产后患上此病。此外,约有半数怀孕妇女及95%新生婴儿到卫生署的母婴健康院求诊。母婴健康院提供一个理想的环境,进行以下工作:
提高市民对精神健康状况的了解和对治疗方法的认识;
尽快找出影响健康因素,并及早确认病情;和
增加前线医护人员,支援有需要的应诊者。
母婴健康院的角色及职能已于香港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一次报告第VI A部40中论述。当中特别提到应留意应诊者的过往病历(如有的话)、婚姻关系,以及是否获得社会支援,并在适当时把应诊者转介专科医生和社工。
提供医院服务
619. 情况大致上与首份报告第452及453段所述的相同;医管局仍负责提供公立医院服务。医管局现时管理共43间公立医院及机构,以及46间专科门诊诊所,为市民提供住院、非住院护理及社会服务。在二零零二年三月底41 医管局雇用了4,105名医务人员,以及提供29,022张病床。
620. 在首份报告第453段,我们载述了全港的公立医院划分为八个联网。为使资源的运用更具效益,医管局现把辖下医院及院舍划分为七个联网。医管局预期可在未来两年把联网数目减至五个,以期进一步提高效益。
病床供求
621. 在首份报告第454段,我们提及市民对公立医院服务的需求持续增加,而这个趋势亦会延续。病人出院人次和病逝人数由一九九七年至九八年度的97万人(次)增至二零零一至零二年度的1,208,000人(次),增幅约为25%。截至二零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医管局共提供29,022张病床,即每千人有4.2张病床。根据医管局所订的目标,到了二零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病床数目将增至29,288张,这样才可维持在4.2张的水平,以应付持续增加的人口。
622. 为配合世界各国从住院护理服务转向非住院护理服务发展,医管局一直就未来的医院病床及非住院护理服务的需求进行检讨。我们在检讨中就最新的人口推算、服务需要及提供服务模式的变化加以考虑。
医院人手需求
623. 自发表首份报告以来,医管局继续招聘人手,以应付持续增加的需要。在二零零二至零三年度,医管局计划招聘270名医生、270名护士、69名专职医疗人员及107名专职医疗学科42 准毕业生。
医院病人死亡及受伤事故
624. 在首份报告第460至464段,我们向委员会报告在检讨期间发生的一连串不幸事故。其后,医管局设立了多套机制,协调所有公立医院的风险管理,包括及早察觉和纾缓重大医疗风险。这些措施旨在减少发生医疗意外事故。
中医药
625. 一如首份报告第465段所预告,我们成立了一个法定架构,以规管中医药的执业、使用、买卖和制造。《中医药条例》(第549章)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制定。我们在一九九九年九月根据《中医药条例》成立一个名为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的法定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具体的规管措施。
626. 长远来说,所有在香港作中医执业的人士都必须已经注册。任何人士如要成为注册中医,都必须取得中医执业的认可学位,并须通过执业资格试。中医亦须遵行管委会制定的执业守则,以及符合《中医药条例》(第549章)第82条订明持续进修,以更新其执业证明书的规定。
627. 《中医药条例》(第549章)第90至96条订明为现正执业的中医提供过渡性安排。在二零零二年八月,管委会评审了现正执业的中医是否符合直接注册资格,或他们是否需要在注册前通过注册评审或执业资格试。管委会预计共有2,543多名中医具备直接注册资格。
628. 由二零零三年起,我们将规管中成药,包括会为中成药实行注册,以及为中药经营商及中成药制造商实行发牌制度。这些规定会分期实施。与此同时,我们现正研究中药材的安全及质素标准。
629. 我们已在其他范畴取得重大进展。在一九九八年以前,大专院校并没有开设有系统的中医药学全日制训练课程,但至今已有两间大学设有全日制中医及中药学士及研究生学位课程。在二零零一年五月,政府辖下的创新科技署又成立了香港赛马会中药研究院,以制定研究和发展策略,以及统筹有关拨款事宜。我们会在政府诊所提供中医门诊服务。
规管医疗机构
630. 一些论者建议加强规管医疗机构。虽然我们知悉这些意见,但认为目前规管和监察私人医护服务的架构应该足够。该架构包括卫生署实施的法定及行政措施43 。我们会定期进行检讨,以确保私营机构一直提供高水平的服务。不过,如有需要,我们亦会改善规管情况。举例来说,卫生署现正就拟于二零零三年定案的专业守则初稿,征询私立医院的意见,以便确立私立医院的良好专业守则标准。
预防及控制爱滋病毒/爱滋病
631. 预防治疗和控制爱滋病毒/爱滋病仍是我们优先处理的工作。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卫生署接到2,015宗感染爱滋病毒个案的报告。(当中大部分经由性接触感染),其中613宗个案的病人患上爱滋病。在二零零二年,预计共有2,600名年龄由15至49岁的人士感染爱滋病毒/患上爱滋病44 。
爱滋病顾问局
632. 爱滋病顾问局的角色与首份报告第420段所述的相同。一九九八年检讨所预告实施的新策略建议,已予以修订和重新评估。最近一次的修订和评估于二零零二年进行。在二零零二年进行的检讨,制定了二零零二至零六年期间的策略性计划。
测检和治疗
633. 一如首份报告第421段所预告,卫生署在一九九九年开设一间日间综合诊疗中心,为感染爱滋病毒人士及性病患者提供服务。在二零零二年,约有900名爱滋病毒感染者/爱滋病人接受政府提供的医护服务。
爱滋病毒感染者/爱滋病人的权利
634. 情况大致上与首份报告第422段所述的相同。
社会参与和教育
635. 爱滋病信托基金的角色已载述于首份报告第423段。截至二零零二年年底为止,非政府机构从基金获得的资助金总额超过1亿7,700万港元。这笔款项用以支付超过400项以青少年、商业性工作者及跨境旅客为对象的计划开支,以及发放特惠金给感染爱滋病毒的血友病患者。
636. 首份报告第423段载述了“红丝带中心”的角色。在一九九八年,该中心成为联合国爱滋病规划署合作中心(专业支援)。
公共卫生化验中心
637. 这座特别兴建的化验大楼于二零零一年八月落成,内有先进设备和器材,并且是卫生署辖下的中央化验所,专责进行化学病理学及血液学以外所有专门范畴的检验。此外,中心亦负责联络国际卫生保障机构,例如世卫、英国公众卫生化验所以及美国疾病控制及预防中心。
改革医护制度
638. 尽管现行医护制度已沿用多年,但仍需加以改进和发展,以应付社会不断转变的需要,特别是因人口老化和其他人口变化而带来日益增长的需求。有见及此,我们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发表了题为“你我齐参与健康伴我行”医护改革咨询文件。该文件强调我们需要一个医护服务架构,以促进健康、提供终身的全面医护服务、提高生活质素和帮助身心发展。此外,文件又特别阐述保持健康的个人责任和重要。在二零零一年七月,我们公布了咨询结果及拟议未来工作路向。
639. 改革措施侧重服务提供、质素保证及长期融资方面。获得市民大众支持的建议已落实推行或现正推展45 。至于那些较为复杂和具争议性的建议,则现正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在较后时间再次征询公众的意见。举例来说,这些建议包括引入一套强制性医疗储蓄户口,作为融资的补助来源。
640. 我们在咨询文件中提出多项建议,包括引入“颐康保障户口”,作为改善香港公共医护架构融资安排的长远措施。该项建议旨在推行一项强制性储蓄计划,以助个别人士在退休后可继续支付医疗费用。参加者(原则上是所有在职人士)会把入息的一小部分存入其一个个人户口作为供款,以及日后会动用储蓄的款项以支付他们及其配偶在退休后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部分论者指我们没有为妇女提供同样的医疗服务。为此,我们现正就有关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会在完成这些研究时再次征询公众的意见。如建议在咨询后按现行方式实施,我们仍不会偏离既定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应因为缺乏经济能力而得不到适当的医疗服务”(首份报告第413段)。
食物安全
体制架构
641. 在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前,确保食物安全的工作由数个政府部门共同负责。随着食物安全显得日益重要,并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我们在卫生福利及食物局辖下成立了食物环境卫生署,专责食物安全的各方面事宜。该署与其他部门紧密合作,处理包括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对食物样本进行微生物检验等问题。
食物安全计划
642. 这些计划包括公众教育、立法和执法、入口管制、食物监察、食肆发牌、食物中毒的预防和控制等等。在制定这些计划时,食物环境卫生署采用了“食物安全重点控制”方法。这个风险分析模式46 获得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机构所采用。由于这个模式可找出最高危的地方,因此能有效分配资源以确保食物安全。为此,该署密切监察已知和新发现的食物危机,如食物种类和消费模式的变更,评估风险,以及采取因应风险程度的措施等。
643. 食物安全管制是政府、业界及消费者三方的责任。根据国际惯例,我们鼓励食物业根据“食物安全重点控制”方法采用食物安全计划,藉以改善食物卫生及安全标准。每年,该署都举办食物卫生运动以宣传食物危机的概念,并推广应用“食物安全重点控制”为本的食物安全计划,作为确保食物安全的风险管理工具。为了教育消费者认识他们在确保食物安全所发挥的作用,我们定期公布食物监察计划结果、风险评估报告,以及认识和减低各类风险的食物安全指引。
立法措施
644. 我们拟根据国际食物标准组织提出的建议,对食物法例进行修改,作为我们在食物管制方面的部分策略。在二零零一年,我们制定了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第139N章)和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2001(第132A F章),禁止十种违禁化学品的使用,并规管本地和入口活的食用牲口及其食物制成品可含37种残余农药和禽畜药物的最高分量。我们亦计划修订食物及药物(成份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以规定致敏产品和食物添加剂必须加上标签。最近,我们完成了关于营养标签的可行性研究,并正在考虑有关的方案。
为残疾人士提供的服务和设施
645. 社会福利署及受资助的非政府机构为残疾人士提供康复及其他服务。有关服务与首份报告第430至第432段所阐释的大致相同,只是扩大服务以切合日益变更的需求。截至二零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我们共有:
(a)4,658个学前名额;
(b)13,327个日间训练及职业康复名额;
(c)8,923个供各类残疾人士入住的住宿名额。
推广自力更生
646. 我们认为,鼓励残疾人士自力更生相当重要。为此,社会福利署与非政府机构合作,向残疾人士推广自力更生的信息和提供就业机会。截至二零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向残疾人士提供的庇护工场名额共有7,527个,辅助就业职位则有1,862个。
647. 为了增加残疾人士的就业机会,该署的康复服务市场顾问办事处由有营商及市场推广背景的人员组成,协助庇护工场及辅助就业计划进行市场推广及商业发展。在二零零一至零二年度,社会福利署展开了:
(a)为期三年的在职培训计划,每年可让360名残疾人士受惠;和
(b)向非政府机构提供财政补助金经营小型企业,让它们可聘请残疾人士。
加强家庭及社区支援服务
648. 为使社区内残疾人士的家人及照顾者可照顾残疾人士,社会福利署已:
(a)加强现有的社区支援服务,例如家长资源中心、康乐服务中心及健乐会;
(b)提供拨款予自助小组;
(c)资助社区计划项目,以弥补服务不足的情况和切合残疾人士及其家人的即时需要,例如假日照顾服务、家居暂顾服务及延展照顾服务;
(d)改善家居训练及支援服务。在二零零二至零三年度,该署会增加家居训练的名额,由350名增加至1,500名。
为精神病康复者提供的服务和设施
649. 社会福利署资助非政府机构为精神病康复者提供住院及日间服务。截至二零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共有1,349个中途宿舍名额、980个长期护理院名额,以及230个训练和展能中心名额,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其他服务包括庇护工场、辅助就业、善后辅导服务(照顾离开中途宿舍的人士),以及辅导和体恤安置等个案工作服务。在二零零二年一月,中途宿舍、训练和展能中心更开始为精神病康复者及其家人提供额外的护理及支援,这包括一个名为“社区精神健康连网”计划内的外展探访工作和建立资源网络。
为严重弱智人士及中度弱智人士提供的服务
650. 截至二零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社会福利署及受资助的非政府机构提供了4,903个住宿名额及3,708个展能中心名额。为这些人士提供的其他服务还包括庇护工场和辅助就业。
《残疾歧视条例》的实施情况
查询及投诉
651. 在二零零零年一月至十二月期间,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接获与《残疾歧视条例》有关的具体查询有5,324宗,投诉则有1,096宗。
|
2000 |
2001 |
2002 |
|
具体查询 |
1,541 |
1,881 |
1,902 |
|
投诉 |
|||
对残疾人士的歧视 |
290 |
341 |
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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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疾人士的骚扰 |
40 |
34 |
45 |
|
对残疾人士的中伤 |
5 |
35 |
2 |
|
残疾人士成为受害者 |
4 |
6 |
6 |
|
339 |
416 |
341 |
652. 投诉中约有67.2%(736宗)与就业有关。余下32.83%(360宗)的投诉,大部分亦与提供货物、服务、设施及进出楼宇有关,并占所有非与就业有关的投诉的77.8%(280宗)。透过和解而成功处理投诉的有57.8%。
法律协助
653. 如属下列情况,平机会会对诉讼提供援助:
(a)个案带出原则问题;或
(b)个案与公众利益有关;或
(c)须要援引先例或由法庭诠释以澄清法律观点;或
(d)个案的性质复杂。
在二零零零至零二年期间,曾作出考虑的个案数目如下:
年份 |
获批 |
不获批准 |
正在考虑 |
申请总人数 |
|
2000 |
10 |
5 |
0 |
15 |
|
2001 |
5 |
13 |
0 |
18 |
|
2002 |
8 |
27 |
3 |
38 |
|
23 |
45 |
3 |
71 |
《残疾歧视条例》教育实务守则
654. 教育对帮助残疾人士完全融入社会至关重要。有见及此,平机会在二零零一年经广泛征询教育工作者、残疾人士及市民的意见后,出版了《残疾歧视条例》教育实务守则。同年七月,即二零零一至零二学年开始前,我们开始遵守该份实务守则。目前已分发了大约33,500份实务守则47 。
655. 其后,平机会与教育统筹局(教统局)、关注团体和专业人员合作,以确保有足够的支援提供予学校、残疾儿童及其家长。定期工作小组会议亦处理关注事项,以及统筹各方面的工作,确保实务守则得以遵行。这次合作亦促使教统局设立调解机制,解决家长/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并发表有关实务守则的资料,供学校及家长参照。平机会及教统局现正制备有关平等机会的训练教材及实务守则,供学校校长及老师参照。
为精神病患者提供特别服务及设施
656. 除了一些发展计划外,情况大致上与首份报告第434段所述的相同。医管局顺应国际趋势,现正从提供院舍护理服务,转向集中发展社区精神健康服务,以及加强为康复者提供的外展支援服务。在二零零一至零二年度,医管局与其他基层护理、教育和福利机构携手合作,推行一项试验计划,为有精神问题的青年及早诊断和治疗。在二零零二至零三年度,医管局会推行另一项试验计划,安排精神病患者在一个仿真家居的环境下,进行密集的康复及治疗计划,以帮助他们早日重新融入社会生活。
657. 在二零零一年五月的审议结论第20段,委员会“对于香港特区为精神病患者提供的护理服务表示遗憾,理由是香港特区并未有容许医疗当局为病者处方一些成本较高但效能较佳、副作用证实较小的新药。”
658. 就有关情况而言,我们会根据既定的医务惯例,为个别病人处方新的抑制精神药物。因此,有临床需要的病人是不会被拒服用新药。事实上,医管局已获政府额外拨款,以应付对新的抑制精神药物持续增加的需要。服用新药的病人数目由二零零零至零一年度的3,000人增至二零零一至零二年度的5,000多人。
公众教育
659. 在二零零一年五月的审议结论第20段,委员会关注到,“香港特区似乎没有积极教育公众,以消除社会对智障人士的歧视。”此外,在该审议结论第45段,委员会又促请“香港特区推行公民教育,以消除社会人士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
660.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以来,香港特区政府动用了超过2,300万元,以推行多项公众教育及宣传计划,从而帮助残疾人士融入社会和鼓励公众人士接纳他们。这方面的开支接近一半用于推动市民接纳弱智人士、精神病康复者或精神病患者。
661. 每年推行的公众教育计划包括电视及电台宣传48 ,辅以海报宣传、电视剧集、电台讲座、研讨会及聘用残疾人士的良好雇主奖励计划。每年十月,我们会与法定团体及非政府机构合办一个全港性“精神健康月”,以提高市民对精神健康的认识,以及对精神病康复者融入社会的关注。我们亦资助一年一度的“国际复康日”地区庆祝活动。
662. 在二零零二至零三年度,我们动用了1,500万元举办多项活动,以纪念“亚太区残疾人士十年”(一九九三至二零零二年)完结,并标志另一个十年的开始。这些活动的目标是缔造一个和谐共融的社会,鼓励市民接纳残疾人士,包括精神病患者。
663. 我们最近进行一项意见调查,研究市民对残疾人士的态度。调查结果显示,香港市民愈来愈接纳残疾人士。我们会继续审视市民对残疾人士,特别是精神病患者在态度和行为方面的改变。
环境及工业卫生
环境保护策略
664. 行政长官在一九九九年施政报告中指出,空气污染、水污染及固体废物,是香港最严重的环保问题,并建议多项计划,以处理这些问题。他亦承诺政府坚守持续发展的原则。
在政府架构内成立持续发展组
665. 持续发展组在二零零一年四月成立,以协调政府内外促进持续发展的措施。自二零零二年四月起,我们引入一套可持续发展评估系统,把可持续发展原理融入政府的决策过程。该组亦负责在社区推动可持续发展。在二零零二年,该组出版刊物和报告、举办流动展览,以及参与不同的座谈会及研讨会,以阐述和探讨有关可持续发展的事项。
实施可持续发展评估制度
666. 自二零零二年四月起,所有政府决策局及部门须就其重大措施和计划,进行可持续发展评估,以及在提交予政策委员会49 或行政会议的文件内,阐述可持续发展的结果。可持续发展评估制度规定政府各个决策局及部门,研究并评估任何会影响香港可持续发展的新措施。
水污染管制
净化海港计划
667. 净化海港计划第一期已于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全面展开,藉以尽早改善维多利亚港(维港)的水质。第一期系统现正处理从维港一带的市区收集得的七成污水(约130万立方米),以及防止每日600吨污泥流进维港。在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一个国际评审委员会就净化海港计划其余各期的工作提出建议。我们现正进行多项试验和研究,以评审这些建议。这些试验和研究直至二零零三年年底才完成,届时政府经考虑研究结果后,便会征询公众对未来工作的意见。
泳滩水质
668. 随着政府不断提供和改善本港的污水处理系统,许多泳滩的水质已有所改善。在二零零二年,41个宪报公布的泳滩中,有33个符合泳滩的水质指标,占宪报公布的泳滩总数的81%,当中23个列为水质良好级别,10个属一般,2个属欠佳及6个属极差。至于尚有8个泳滩的水质属欠佳或极差级别,原因是这些泳滩的腹地仍排放污染物,以及净化海港计划第一期尚未涵盖的维港地方排放未经处理污染物所致。政府会继续改善排污方法和污水处理工作。
海水水质
669. 后海湾的水质与首份报告第472段所述的相同。根据上文第12.68段所述的原因,维港中部和东部的水质已有显著改善;溶氧量增加了两成至三成,氨含量下降了两成至五成,细菌量也减了约九成。不过,维港西部的水质仍因净化海港计划第一期尚未涵盖的地方排放未经处理污水而受到影响,因此,该处在溶氧量稍微上升,氨含量则略有减少,情况未见很大改善。维港水质是否可以进一步改善,得视乎净化海港计划其余各期的推行情况。
特别废物处理
670. 随着修订《废物处理条例》(第354章),我们会由二零零四年起实施新的法规,对医疗废物的处理、收集和弃置进行规管。我们亦计划在规管纳上轨道时,便善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以处理医疗废物(见首份报告第474段)。此外,我们又在首份报告第474段,表示有意兴建一座动物尸体焚化炉,而目前正进行有关的可行性研究。
减少废物
671. 我们在一九九八年发布的减少废物纲要计划(见首份报告第475段)仍然有效。我们的废物管理策略包括:避免和减少废物产生;循环再用和再造;以及处理和弃置不可循环再造的废物。防止废物产生和废物回收是我们的重点工作。
空气污染管制
672. 我们在一九九九年公布了一项全面的减少车辆排放废气计划,藉以改善空气质素。在该计划全面实施后,我们预计在二零零五年年底前,汽车排放的两大类空气污染物,即可吸入悬浮粒子和氧化氮分别减少了八成及三成。
673. 目前已实施或现正实施的措施包括:
(a)以石油气的士取代柴油的士:自二零零零年八月起推行一项资助计划后,已有93%(即超过16 800辆)的士改装成石油气的士;
(b)以石油气或电动小巴取代柴油小巴:在二零零二年八月开始推行一项资助计划,鼓励车主及早更换其现有的柴油小巴;
(c)引入超低硫柴油(含硫量不超过50 ppm):由二零零零年九月起,超低硫柴油已成为本港提供的唯一汽车柴油,并且是法定的汽车柴油标准;
(d)为较旧的柴油车辆加装减少悬浮粒子装置:通过提供现金资助予车主,逾八成前欧洲柴油轻型车辆已加装有关装置。此外,又在二零零二年年底开始为前欧洲柴油重型车辆推行类似计划;
(e)加强执法和检验排放过量黑烟的车辆:把车辆排放过量黑烟的定额罚款已增至1,000港元(128美元),以及规定所有被检定为排放过量黑烟的车辆,须通过测功器烟雾测试,否则有关车主的车辆牌照会被吊销;
(f)收紧新登记车辆的废气排放标准:我们正随着欧洲联盟的要求步伐,并已引入欧洲第III阶段标准。
674. 这些措施已卓见成效。与一九九九年相比,二零零二年市区路旁的可吸入悬浮粒子及氧化氮浓度分别下降19%及16%。在同一期间,超过短期空气质素指标的个案数字减少38%,而排放过量黑烟的车辆数目下降七成。我们预期随着推展有关措施,情况可望持续改善。
675. 我们现与广东省政府携手合作,改善区内的空气质素。在二零零二年四月,粤港两地政府已达成共识,以最妥善方法减少区内四大类空气污染物(即二氧化硫、可吸入悬浮粒子、氧化氮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我们的目标是在二零一零年前,把香港及珠江三角洲城市的空气污染物减少,从而大致达至有关空气质素指标。我们现正与广东省政府研究可否推行一项试验计划,协调香港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定发电厂之间的排放废气安排。
噪音管制
676. 我们在二零零二年修订《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旨在使法团的管理公司直接负责法团违反的噪音规定。修订条例的目的是要阻吓法团再次违规。此外,我们又收紧新登记车辆的噪音发出标准。
677. 我们已制定一套计划,纾缓现有道路对交通噪音的影响。待有拨款可供动用时,我们便会在现时发出严重噪音的道路,尽量采用工程技术方法,如加装隔音屏障及隔音罩,以及以低噪音物料重铺路面。至于一些不可采用工程技术方法的道路,则会根据个别情况,尝试改用非工程技术方法,如交通管理措施。
环保教育
678. “环保及自然保育基金”(见首份报告第489段)继续加强环保教育和资助社区组织、学校和绿色团体举办环保推广活动。在用毕首份报告第489段所述的1亿港元后,我们再注入1亿港元作基金,继续资助值得推行的计划。
679. 环保教育运动委员会继续进行在首份报告第490段所述的工作。
环境影响评估
680. 情况与首份报告第491段所述的相同。
职业健康
681. 情况与首份报告第七条第98至第101段和第十二条第492至第496段所述的相同。
M .第十三及十四条接受教育的权利
682. 宪制的保障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497段所述的相同。
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教育程度
九年免费强迫50 教育
683. 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498段所述的相同。
高中教育、工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684. 在首份报告第498至500段,我们阐述九年教育以后的教育架构。当时(一九九八年),15至17岁这个年龄组别的人士,有85%获提供资助学额。时至今日51 ,政府已为所有具备适当能力及有志继续升学的中三学生提供足够的中四和中五资助学额。
685. 中六和中七的情况与首份报告第500段所述的相同。年龄介乎17至19岁的学生,在完成中六和中七课程后可参加高级程度会考,即学士学位课程的大学入学试。至于中七以上的教育,我们现建议逐步增加专上教育机会,以期在二零一零至一一年度让60%的高中毕业生有机会接受专上教育。在二零零二至零三学年,17至20岁这个年龄组别的人士,约有42%可以接受专上教育。
私立学校
686. 一如我们在首份报告第501至503段所述,香港的学前教育主要由私立学校提供。在小学及以上程度的教育方面,私立学校也为家长提供了主流学校以外的另类选择。在一九九九年,我们引入了新的私立学校类别 -“私立独立学校”,以推动私营学校的发展。这类学校属非牟利性质,由政府以象征式地价批出土地,并提供一笔非经常拨款,以供兴建校舍。不过,政府不会为它们提供经常资助金。在二零零二至零三学年,已有两间这类学校启用。当局预计,在二零零三至零四学年以及二零零七至零八学年期间,共会有八间同类学校启用。有关私立学校的其他统计数字,请参阅首份报告附件26。
为清贫学生提供财政资助
687. 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上次报告第504段所述的相同。
以本地生产总值百分比计算的教育开支
688. 二零零二至零三年度,政府在教育方面的开支总额估计约为610亿港元,占本地生产总值的4.9%。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相应数字为470亿港元(占本地生产总值3.5%),而一九九二至九三年度则为220亿港元(占本地生产总值2.7%)。在政府的教育预算中,约有三分之一的开支(占200亿港元)用于高等教育。
教育程度概况
689. 香港居民的教育程度指标载于附件13A。
学前教育
690. 有关情况基本上并无改变,与上次报告第507段所述的相同。
中小学教育
浮 动 班
691. 在首份报告第508段,我们阐释香港有些中学开设超过标准所订的24班。多出的班级没有固定课室,因此须在语言实习室和科学实验室等特别课室上课。由于学生在上课日经常转换课室,所以这类课堂称为“浮动班”,这种安排则称为“浮动班制”。我们亦指出,大部分教育工作者都认为浮动班制并不理想,而当时我们预计可于二零零零至零一学年或之前,取消所有中一至中五的浮动班。我们致力达致这个目标,现时在公营中学的中一至中五级别,浮动班的数目已少于40。有关的学校改善工程虽然未能如期完成,但仍在进行中。一俟工程完成,我们便可取消余下的浮动班。
每班学生人数
692. 部分论者认为若每班学生人数减少,学生便会得到更佳的学习效果。相信大部分人都会直觉地认同这个看法,但一直以来,各界人士对每班的理想人数都没有定论,而国际社会在过去二十年间亦就每班人数对学生学习方面的影响进行不少研究,但所得的意见不一。从教学观点来看,每班人数只是影响教与学的过程和效果的其中一项因素。许多互为关连的变量,例如领导才能、老师的专业精神、学校设备、父母的支援等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对于人数较少的班级必然有助提高教与学的质素这个论点,至今仍没有足够的支持理据。
小学全日制
693. 我们在首份报告第509段指出,所谓“上下午班”(或“半日”)学制,其实是由两间学校共享一所校舍,由两批学生分别在上下午使用。这情况在小学尤为普遍。然而,大部分教育工作者都认为,全日制可达致更佳的教学效果,而政府也赞同这个观点。在第510段,我们表示希望在由二零零二至零三学年或之前,全港60%小学生可在全日制小学就读。我们已实现这个目标,并正计划在二零零七至零八学年或之前,让大致上所有小学生都可接受全日制教育。
高中教育的资助额
694. 在首份报告第511段,我们指出高中学费一般是按高中教育经常开支的18%而厘定52 。换言之,政府的资助达82%。不过,中学学费已由一九九七至九八学年起冻结,因此,学费水平也逐渐下降至经常开支的15%。标准学费和实际收回率表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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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班级 |
标准学费每名学生每学年缴交的学费(元)(及实际收回成本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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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四至中五 |
1997-1998 |
1998-1999 |
1999-2000 |
2000-2001 |
2001-2002 |
2002-2003 |
|
5,050 (18%) |
5,050 (17%) |
5,050 (17%) |
5,050 (15%) |
5,050 (15%) |
5,050 (14%) |
|
|
中六至中七 |
8,750 (18%) |
8,750 (17%) |
8,750 (17%) |
8,750 (16%) |
8,750 (15%) |
8,750 (14%) |
在公营学校就读的高中学生,如经济有困难,可申请减免一半或全部学费。
教师
薪酬
695. 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12段所述的相同。
教师质素
696. 现时推行的各项提高教学水平的措施,载于附件13B。该附件更新了首份报告第513段及附件28所述的情况。
师资培训
697. 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14段所述的相同,惟香港浸会大学亦已开办职前师资训练课程,成为其中一间提供这类课程的高等教育院校。至于发还学费方面,凡修读在职专业发展课程的教师,均可向其任教的学校申请发还部分或全数的学费。
优质教育基金
698. 如首份报告第515段所述,设立基金的目的,主要是为教育研究工作和校本管理措施提供资助,以发展新课程和提高教育质素。自该基金于一九九八年一月设立以来,已处理五次申请(现正接受第六次申请),共收到12,000多份计划书。这些计划书分别由学校、教育团体、非牟利机构、公共机构及个别人士提出。至今已有超过4,600份计划书获得批准,资助额共达28亿港元(约为3.59亿美元)。
语文政策:两文三语
699. 有关情况基本上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17及518段所述的相同。
教学语言
700. 有关情况基本上并无改变,与上次报告第519至524段所述的相同。我们会在二零零三至零四学年检讨有关政策。
鼓励教师以母语教学及提高语文教学水平的师资培训
701. 在首份报告第525段,我们阐述语文教育学院所担当的角色,该学院已与其他教育学院合并为香港教育学院。香港教育学院现提供副学位、学位及学位以上程度的师资训练课程。由二零零四至零五学年起,所有完成中小学职前师资训练课程的毕业生都会持有学位。此外,我们亦已于二零零零年九月公布语文能力要求政策。在新政策下,所有在二零零零至零一学年任教英文科和普通话科的在职教师须于二零零五至零六学年完结前达到既定的语文水平。至于在二零零一至零二学年、二零零二至零三学年,以及二零零三至零四学年新任教该两科的教师,亦须在出任该职位两年内达到新定的水平。由二零零四至零五学年开始,这“宽限期”会减至一年。教师语文能力可通过评核、申请豁免或两者兼用的方法来评估是否达到新水平。
少数族裔学生学习本身母语的机会
702. 有关情况基本上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27段所述的相同,但有关少数族裔人士的整体教育问题却有几项发展。传统上,少数族裔人士(大部分是印度或巴基斯坦后裔)的子女均就读首份报告所述的官立学校、私立国际学校或公营的主流学校。这些学童大都能说广东话和英语,但绝大部分都不能书写中文,因此,这在某程度上限制了他们将来就业的机会。
703. 一向以来,除了中国内地外,很少其他族裔人士来港定居。但由一九九零年代中期开始,从南亚来港定居的人士,尤其是从尼泊尔和巴基斯坦来的人士明显增加。这些“非华裔的新来港定居人士”与其他已在港定居的少数族裔人士不同,他们绝大部分都不会说广东话,很多只会说一点英语,甚至不会说英语,这令他们在适应新环境方面,尤其有关就学、培训和就业53 方面,加倍困难。下文概述特区政府如何处理就学方面的问题。
704. 过往,在港永久定居的非华裔/非英语人士不多,因此,我们并没有特别因应他们的需要,制定切合他们的教育制度。这类居民以往都是“海外雇员”(管理阶层和专业人士),其雇用条款使他们的子女可以就读于香港学费较昂贵的国际学校或海外的寄宿学校。这些人士大部分都不打算自己或其子女长远在香港发展。至于那些抱不同想法的人士,他们往往认为其子女会与他们一样,在国际管理和专业界发展,而在这些行业中,中文并非必要(这观念正在改变)。
705. 然而,那些从南亚新来港定居、且不谙中文的人士大都不能负担国际学校的学费,因此,他们须在公营学校就读。基于各种原因,他们不易适应。举例来说:
(a)语言:这是所有问题的核心。那些一向都有录取已在港定居的少数族裔人士的学校就读的学生,一般来说都能操流利英语。至于为数较少并入读主流学校的学生,他们都能说流利广东话,但一般不会书写中文54 。然而,“新来港的少数族裔”儿童绝大部分都不能说广东话,很多更不通晓英语,这情况对学校来说是新挑战,学校有需要作出特别安排,帮助“新来港的少数族裔”儿童适应(见下文第706至712段);
(b)学位计算:少数族裔人士的来港人数和时间均难以预计,加上首次来港的少数族裔儿童的年龄和教育程度各有不同,当局在分配学位时,不得不作权宜之计,因此,这些儿童可能得不到理想的学位安排。
政策
706.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的目标是协助少数族裔儿童融入本地社会和主流教育。这个做法比为他们特别设立学校更好,因为后者不但影响他们学习中文的机会,还会影响其日后与本地人公平争取大专学位和工作的能力。我们明白,要他们完全融入本地社会是一个长远目标,其间必须推行一系列中期措施加以配合(见下文)。我们亦明白,部分家长希望子女在非主流学校接受教育。他们当然有选择的权利,但我们有责任提供充足的资料,供他们考虑,使他们能作出适当的决定。
提供学位
707. 本港的公营学校学位充足,让我们可以协助那些打算在本港求学及发展的少数族裔儿童融入主流教育。家长如希望子女入读这些学校,可直接联络有关学校或通过教育统筹局提出申请。该局已向公众承诺,会在二十一个工作日内为有关儿童安排学位。
708. 本港所有公营学校均会录取不谙中文的学生,其中录取该等学生人数较多的有九间55 。在我们草拟本报告时,这九间学校共招收了大约3 100名学生,而且尚有大量学位和扩展能力,以应付额外需求。我们必须承认,这些学校为少数族裔儿童提供的学习环境,由于没有文化方面的隔阂,最少在初期来说,会比主流学校更加理想。此外,这些学校亦为不谙中文的学生特别设计课程,确保他们对中文有足够认识,以便日后能融入香港的社会。
问题和解决办法
709. 本港有一些应该入学但尚未入学的儿童,其中包括不谙中文的儿童。这个现象的成因包括:
(a)他们的父母须外出工作,无暇照顾他们;
(b)部分不谙中文的人士不愿意让子女就读主流学校;和
(c)部分新来港定居的人士,特别是那些不会说中文或英文的人士,没有留意有关在港安排子女入学的法例及/或程序。
710. 为确保上述儿童入学读书,教育统筹局现正:
(a)与非政府机构和社工紧密合作,接触和协助那些没有入学的儿童;
(b)与非政府机构合办演示文稿会和经验分享会,让这些儿童及其父母知道可以使用哪些服务;和
(c)向那些不谙中文的父母派发小册子。这些小册子列出当局为他们及其子女提供的支援服务,并分别以印度语、乌尔都语、尼泊尔语、中文和英文印制。
支援服务
711. 教育统筹局提供以下服务56 ,以协助不谙中文的儿童适应本港的环境和教育制度:
(a)适应课程:由受资助的非政府机构举办;
(b)校本支援计划津贴:是发放给学校的整笔津贴,津贴额为每名小学生2,675元(343美元),每名中学生3,968元(509美元)。发放津贴的目的,是让学校提供以学校为本位的支援,例如中文及/或英文补习班、适应课程、特别教材等;
(c)启动课程:启动课程是一项为期半年的全日制课程,旨在提高不谙中文的儿童的中英文水平,并于课堂上为他们提供学习经验和有助适应社区的活动。
未来路向
712. 我们现正积极进行下列工作:
(a)加强沟通和合作:即确保我们为少数族裔人士尽快提供当时最新的资料;
(b)提供学位:我们的措施包括在有足够需求的情况下增设班级,并告知合资格的办学团体,当局欢迎它们根据现行教育政策,以及在不歧视某类学生的收生原则下,为少数族裔人士开办学校;
(c)增加中文的教授和学习机会:我们草拟本报告时所考虑的措施包括:
(i)在有为数不少的少数族裔学生的学校,引入普通教育文凭试的普通程度中文课程57 ,此举可鼓励学生学习中文,并取得认可学历;
(ii)为香港中学会考中国语文科制定新的课程甲,目的与现行的英国语文课程甲非常类似,即旨在为未能通过要求较高的课程乙考试的本地学童而设。此方案的好处,在于香港中学会考证书的学历较普通教育文凭更广为雇主所熟悉,而有关课程亦较能配合香港的主流教育。我们明白到,制定上述课程和考试是需要时间的,因此建议在这段期间提供普通教育文凭课程。其后学校可同时提供上述两项课程供学生选修,以及/或(如基于资源问题)二择其一,只开办其中一项课程。此方案是否可行,仍有待我们深入了解不谙中文人士的实际需要、个别学校的课程和香港考试局的意见;
(iii)假如少数族裔学生的学习表现,显示出他们能够适应香港的课程,便应鼓励他们继续修读,并参加本地的中国语文和其他以中文授课的科目的考试;
(d)扩大启动课程、适应课程和校本支援计划的服务范围:这些支援服务旨在协助新来港儿童适应香港的环境和教育制度,使他们修毕有关课程后,能入读主流学校。不过,我们明白到,各人的适应能力不同,有些儿童在适应方面会有较大困难,因此容许学校和非政府机构重行调配上述计划的核准拨款,以便为这些儿童提供较长时间的支援,但学校和非政府机构应先行评估他们的需要才延长服务期;
(e)学校与社群互相合作:我们鼓励录取不谙中文的学童的学校与少数族裔社群的领袖合作,为学生和家长举办活动。这些活动可包括功课辅导班、文化课程、父母教育课程等;
(f)加强对文化/宗教的认同:我们正考虑鼓励学校聘用少数族裔人士担任教师和/或教师助理的建议。根据有关建议,这些额外聘请的职员可担任教学工作,以协助学童保持自己原有的宗教信仰和文化。
专上教育
扩展专上教育
提供支援以扩展专上教育
713. 政府支持逐步增加专上教育学额。我们计划的目标,是在二零一零至一一年度完结前,为60%的高中毕业生提供接受专上教育的机会。虽然新增的学额大部分属于自资专上课程学额 (主要是副学位程度),但政府会为专上教育界提供支援,包括为非牟利教育机构提供开办学校的免息贷款,为院校资格评审开支提供补助金;批拨土地以供兴建校舍;以及为学生提供财政资助。二零零零年,在17至20岁年龄组别的学生中,约30%有机会修读专上课程。在二零零二至零三学年,有关年龄组别的学生接受专上教育的百分比会增至约42%。
为专上学生提供财政资助
714. 政府为25岁或以下的全日制学生提供财政资助,以协助他们修读经评审的自资专上课程。这些资助包括:
(a)专上学生资助计划:这项计划在二零零一至零二学年开始推行,为学生提供须经过入息审查的助学金或低息贷款,以协助他们应付学费支出。在计划推行的首年,政府共向超过1,900名清贫学生,发放了约2,400万港元58 助学金及2,700万元贷款;
(b)专上学生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这项计划旨在提供贷款,协助学生缴付学费和生活费用。合资格的学生,不论经济状况如何,均可提出申请。在二零零一至零二学年,约有1,800名学生获得这项计划的贷款,贷款总额约达8,700万元。
高等教育
取录学生政策
715. 有关情况基本上与首份报告第528段所述的相同,也就是说,高等教育院校以学生成绩为收生标准。各间院校都是独立的法定组织,可自行厘定和实施收生准则。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的各间院校所开办的学位及副学位程度的课程,主要透过大学联合招生办法收生。虽然这种招生办法,是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为主要考虑因素,但上述院校也会取录一些在社会服务、美术和体育等非学科范畴上表现卓越的学生,入读学士学位课程。此外,有些教资会资助的院校由二零零二至零三学年开始,取录表现优秀的中六学生,即在他们循正常程序升读大学之前一年予以取录。
提供高等教育学位
716. 过去数年是教资会所资助的院校的巩固期,情况基本上与首份报告第529至530段所述的相同。不过,本港的高等教育院校数目,已由上次报告的10间增至目前的11间。
为学生提供的学费资助及财政资助
教资会所资助院校的学费
717. 自一九九七至九八学年以来,教资会所资助的院校已冻结学士学位及高级课程的学费。因此,学费水平与首份报告第531段所述的相同。我们的一贯政策,是所有合资格的学生,都不应因经济困难而丧失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我们会通过首份报告第532段所述的措施,贯彻这项政策。有关详情载于附件13C, 它更新了首份报告附件29所载的资料。
不谙中文人士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718. 这方面的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33段所述的相同。
成人教育
本地的成人教育
719. 有关情况基本上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34及535段所述的相同。在二零零一至零二学年,约有11,170人修读专为年满15岁的香港居民而开办的各级中小学课程。
高等教育程度的持续及专业教育
720. 首份报告第536至538段阐释了香港公开大学的历史和理念。自一九九八年六月(即首份报告的截止日期)以来,公开大学取得了重大的进展。目前,大学有4间学院,即人文社会科学院、商业管理学院、教育及语文学院,以及科技学院;另外还设有李嘉诚专业进修学院。在二零零一至零二学年,公开大学的学生人数超过26,000名,分别修读68个学位和研究生课程,以及38个副学位课程。李嘉诚专业进修学院亦开办了80个短期及专业课程,收生人数超过15,000人。此外,公开大学也提供全日制的副学士学位课程。
提供持续教育的其他教育机构
721. 有关情况基本上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39段所述的相同。
722. 有论者指出,投诉持续进修机构的个案有所增加,因此,他们对成人教育的质素问题感到关注。其实,政府也十分关注持续进修课程的质素问题,并已设立机制,确保这些课程符合可接受的标准。具体来说:
(a)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注册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遵守关于教师资历、学费及学校管理的规定。我们亦已公布这些教育机构的学费详情;和
(b)由大学开办的持续进修课程必须经校内质素保证机制或香港学术评审局甄审。教资会进行香港教与学质素保证过程检讨时,亦把有关课程考虑在内。
持续及专业教育的财政资助
723. 我们通过下列两个途径提供资助:
(a)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见上文第714(b)段):这项计划初期规模不大,但现已逐步扩大至包括由香港注册学校、非本地大学、专业及认可培训组织所提供的课程。有意获取更高学历和学习新技能的合资格人士59,均可根据这项计划申请贷款,支付学费;以及
(b)持续教育基金60 :这个基金在二零零二年四月设立,基金款额达50亿港元。合资格的申请人圆满修毕经认可的课程后,可获发还80%的学费,上限为一万港元。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超过18,000人申请基金资助。
职业训练及再培训
724. 如首份报告第540段所述,职业训练局是提供职业训练的主要机构,同时并负责就有关职业教育和训练的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见。一九九九年,职业训练局辖下的两间科技学院及七间工业学院已合并为“香港专业教育学院”。此外,职业训练局亦设有18间培训发展中心。香港专业教育学院及职业训练局共同为中三和中五离校生,以及有意提升技术知识水平的在职人士,提供职业教育及训练。职业训练局所设的三间技能训练中心,更特别为残疾人士提供职业训练。
725. 在二零零一至零二学年,香港专业教育学院共提供26,188个全日制学额、5,920个日间兼读学额、22,613个晚间兼读学额,以及不同类型的短期课程。至于职业训练局的18间培训发展中心,则提供84,815个全日制、兼读及自修课程学额。二零零一至零二学年按上课方式及课程程度计算的学生人数统计资料,分别载于附件13D(上课方式)及13E(课程程度)。这两份附件更新了首份报告附件30及31的资料。
726. 有关为操作工人、技工和技术员提供职前训练及深入训练的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42段所述的相同。
学徒训练
727. 有关情况基本上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43段所述的相同。在二零零二年注册的合约有1,850份左右,涉及学徒共1,850名(一九九七年为3,580名)。截至二零零二年年底,约有4,150名学徒正接受训练(一九九七年有接近8,000名)。这些数字显示,学徒训练不再是年青人迈向就业的一个途径。这亦可反映香港正转向服务型的经济发展。
为残疾学生提供教育
为残障儿童提供中小学教育
728. 有关情况基本上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44至546段所述的相同。附件13F对首份报告附件32作出修订,当中开列各类残疾的认可定义;附件13G则对首份报告附件33作出修订,当中开列入读普通学校的残疾学童可获提供的各项支援服务。
未来路向
729. 我们在首份报告第547段向委员会报告了一九九七年九月推出的两年试验计划,参与的学校共有九间。计划旨在通过全校参与的方式,以及增强普通学校的教职员的能力,研究如何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61 更有效地融入主流教育。
730. 前教育署委托了高等教育院校检讨计划的成效。我们根据有关院校的建议,鼓励所有普通学校推行全校参与模式的融合教育,让这些学校以更有系统及有效的方式,照顾学生的不同需要。
残疾人士:校舍的进出通道设计
731. 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48段所述的相同。
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732. 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49及550段所述的相同。
特别为残疾人士而设的职业训练计划
733. 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52段所述的相同。在二零零一至零二学年,由非政府机构和职业训练局开办的技能训练中心共提供1,251个全日制训练学额。
为残疾人士而设的职业评估服务
734. 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53及554段所述的相同。
为囚犯提供教育
735. 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55段所述的相同。
在囚人士教育信托基金
736. 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56段所述的相同。
寻求庇护的越南人子女教育问题
737. 二零零零年二月,政府决定容许滞留香港的大约1,400名难民和合资格移民62 连同其家属申请在港居留。同年六月一日起,他们曾居住的望后石难民中心永久关闭。
738. 截至二零零二年年底,约有20名难民/移民并未接受留港安排,他们仍希望移居海外。此外,也有为数约390名属于“从中国内地到港的越南人”及其家属仍然留在香港。他们由于来港前已获中国内地收容,因此不符合资格申请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定居。对于当局的决定,他们已循法律程序提出司法复核,而在等候宣判期间,他们未有被遣返中国内地。这两类人士可在香港自由生活、工作、就学和走动,亦可接受公营教育以及公共医疗服务。如有需要,他们亦获得慈善机构 — 香港明爱 — 提供协助。
内地儿童在等候核实居留身分期间的教育问题
739. 没有合法权利在港居留或未经准许在港居留的内地儿童,不能入读本地学校。不过,他们在等候核实居留身分期间,当局或会基于人道或恩恤理由,因应个别情况准予暂时入读本地学校。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二零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期间,约有1,860名内地儿童因而获暂准在本地学校就读63 。
内地新来港儿童/青年的教育问题
740. 有关情况基本上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61至566段所述的相同,但自提交首份报告后我们进一步推行下列措施,把新来港儿童融入本地教育制度:
(a)适应课程:这些为期60小时的课程,旨在帮助新来港儿童适应本港的环境及教育制度。这些课程于一九九五年开始推行,由政府资助的非政府机构主办,但我们没有在首份报告中汇报;
(b)启动课程:这项为期六个月的全日制课程于二零零零年开始实施,为不拟直接入读主流学校的新来港儿童,提供另一选择。这项课程旨在让他们接触到真正的课堂环境,为入读主流学校作好准备;提高他们的学术水平和使他们适应本地的课程;以及在适应阶段培养他们的个人及群性发展。
未来路向
741. 有关情况基本上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66段所述的相同。一如该份报告所述,我们继续兴建新学校,以应付这些儿童来港后增加的学额需求。自一九九八年至今,我们共建成19间新小学及23间新中学。另有12间学校(两间小学及十间中学)会在二零零三至零四学年落成。预期二零零二至零三学年落成的六间小学及四间中学校舍亦已全部启用。
公民教育、人权教育和反歧视教育
学校课程和其他措施
742. 有关情况基本上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67至569段所述的相同。不过,在二零零一年九月推行的课程改革,已加强在人权教育方面的教与学。目前,学校都是通过“德育及公民教育”这新科目讲授所有与价值观有关的主题。此外,亦通过正规课程及不同的学生活动向学生灌输基本观念及人权价值观。根据新课程架构,与人权有关的主题亦会通过科目的小单元讲授,例如“个人及群性发展”、“文化与文物”、“社会制度与公民”和“社会与公民”。
743. 部分论者对于课程材料中关于性别定型的信息表示关注。根据政府的政策,在教育制度或过程中不应存有性别偏见。因此,课程发展议会拟备并建议学校使用的任何科目课程纲要,都不应特别提述性别。教育统筹局局长已定期发出通告,提醒学校要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并确保所有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都享有平等的机会。我们要求学校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别、阶级、种族及残疾等理由而作出的任何歧视行为,以推广平等及公平的观念。
744. 教育统筹局及平机会曾与本地出版商联会会面,提醒他们注意有关情况,避免在其出版的教科书及相关材料中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存在。教育统筹局亦印发指引,如平机会的“研发教育材料指引”,供出版商、编写教科书的人士及教师参考。这些指引清楚指示要避免在教科书及教材中,对性别、年龄、种族、宗教、文化、残疾等作定性的描述。教育统筹局已与平机会合作制备教材套,以便在学校推广反歧视的概念。
为教师举办的计划
745. 在一九九七至二零零二年期间,教育统筹局为教师举办了七个研讨会,主题都是与人权息息相关64 ,出席教师达750多人。教育统筹局将继续举办这类活动。自一九九八年起,教育统筹局委托本港高等教育院校为在职教师安排了多个公民教育精修训练课程,其中包括两个关于“人权与公民教育”的单元。上述课程费用全免。
残疾人士康复服务的公众教育
746. 有关情况基本上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73段所述的相同。
平机会的工作
747. 平机会继续举办公众教育计划,以促进残疾人士、两性和不同家庭岗位人士均享有平等机会。平机会的工作详情胪列于附件13H, 这附件已更新首份报告附件36的资料。
校外的人权教育
748. 公民教育委员会不断举办和资助各项教育和宣传活动,以提高市民对个人权利、平等机会和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方面的意识。公民教育委员会又致力促使市民认识和了解《基本法》,以确保市民熟悉这份保障人权的宪制性文件。为此,公民教育委员会在二零零二至零三年度拨出150万港元,以制作关于这些主题的教材。
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教育公众认识《基本法》
749. 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76及577段所述的相同。
学校课程和其他措施
750. 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首份报告第578及579段所述的相同。市民现可在政府网页上找到推广《基本法》的课程材料。
N. 第十五条参与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之惠的权利
751. 关于宪制方面(即《基本法》)对第十五条所述权利的保障,情况与首份报告第581段所述的相同。
文化政策
752. 情况与首份报告第581至583段所述的相同。在二零零一至二零零二年,政府在文化活动方面的支出超过27亿元。
文化委员会
753. 文化委员会在二零零零年四月成立,是高层次的咨询组织,负责就文化艺术政策和资源分配的优先次序,向政府提出建议。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原则和策略,以推动本港文化的长远发展。
754. 二零零一年三月,该委员会发表了题为“人文荟萃、日新又新”的咨询文件,以收集公众对本港文化发展的意见。该委员会计划在二零零二年年底前,就特定的政策建议咨询公众,然后向政府提交建议。
香港艺术发展局(艺展局)
755. 情况与首份报告第584和585段所述的相同。艺展局已完成上次报告第585段所述的策略计划,该计划为艺展局在一九九六至二零零一年五年内,就艺术工作的策划、发展、推广和支持等方面订定了工作方向。艺展局现时展开了一个新的三年计划,内容包括:
(a)发挥艺术的社会功能;
(b)扩展艺术的市场,吸引更多观众;
(c)推广全民终身艺术教育;和
(d)提高艺术家的艺术水平和社会地位。
香港演艺学院
756. 情况与首份报告第586段所述的相同。该学院自成立至今,已有超过3,500名毕业生,它继续是培养专业艺术家的摇篮,为香港的演艺事业作出重大贡献。
香港艺术中心
757. 我们在首份报告忽略了这个机构。该中心在一九七四年根据《香港艺术中心条例》(第304章)成立,是一个财政独立的机构。该中心提供场地和节目,在香港的艺术发展方面担当重要的角色。中心亦积极推行艺术教育,辖下的艺术学院举办多项视觉和应用艺术课程。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758. 临时市政局和临时区域市政局在一九九九年年底解散后,特区政府在二零零零年初成立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继续提供文娱康乐服务(见首份报告第594至598段)。香港的文娱康乐设施现时主要由康文署提供。康文署已接管首份报告第594段所述的表演场地和社区艺术中心。其中两个新场地分别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和二零零零年五月启用。非牟利团体和地方团体可继续以低收费租用上述的场地。
759. 康文署全年为市民提供各式各样的文化节目,包括中西音乐、歌剧、戏剧、舞蹈和电影。这些节目的演出者有本地艺术家,也有来自不同国家和不同文化背景的海外艺术家。此外,康文署也安排整年的娱乐节目,并举办每年一度的国际综艺合家欢和不同主题的艺术节等。康文署亦拨款资助香港中乐团、香港舞蹈团、香港话剧团、香港管弦乐团和香港艺术节。
760. 康文署继续支持本地艺术家和艺术团体,让他们在辖下场地演出,并赞助他们的活动。关于这方面,康文署的计划基本上与首份报告第597段所述的相同。
761. 有论者建议政府应确保所有运动场地都方便残疾人士使用。我们现时的做法,是在设计康乐及体育设施时,在设备规格表加入条款,规定有关设施必须符合《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1997》和《新运输策划及设计手册》所订有关方便使用的标准。换句话说,政府所有新建的体育设施都必须可供残疾人士使用。
图书馆
762. 虽然在这方面有新发展,但有关情况基本上与首份报告第599段所述的相同。香港的公共图书馆网络,已由首份报告第599段所述的65间增加至69间,所收藏的书籍和资料,数目共有951万项。在二零零一年启用的地区图书馆有三间。此外,香港中央图书馆亦在同年启用,标志着香港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已踏入一个新纪元。香港中央图书馆设有全球最大的双语图书馆电脑系统、最先进的多媒体资讯系统,以及分为六个科目部分的中央参考图书馆,启用后瞬即成为阅览资料和终身学习的主要中心。
博物馆
763. 除了康文署已取代两个临时市政局之外,其他情况基本上与首份报告第600和601段所述的相同。该两段提到的香港文化博物馆和香港海防博物馆,已经在二零零零年启用,而香港电影资料馆亦已于二零零一年启用。另一项新发展,就是本港于二零零零年开设了艺术推广办事处,负责推动公众参与社区视觉艺术活动。
古物古迹办事处
764. 有关情况基本上与首份报告第587和590段所述的相同。不过在二零零一年,该处首次举办了“香港文物奖”,以表扬在文物保存和教育方面有杰出贡献的团体或个人。二零零二年,中国内地四个著名机构应邀派员到香港,与古物古迹办事处人员联手在新界东部的西贡沙下进行重要的考古挖掘工作。直至目前为止,经挖掘的土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出土的40,000件文物分别属于史前时期和不同年代。
765. 政府正着手在香港的市区心脏地带-九龙公园-开设一个文物资源中心。该中心预计可在二零零四年年底开放,设施将包括展览厅、演讲厅、活动室、考古工作室和参考图书馆。它将是文物教育和研究的资源中心。
历史档案
766. 我们曾在首份报告第591段解释,政府档案处辖下的历史档案馆负责保存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并管理历史档案系统的运作。此外,在二零零一年设立的政府刊物中央图书馆现时也由历史档案馆管理。
767. 历史档案馆负责鉴定政府档案及出版物品的历史价值,有保留价值的会予以保存,供公众使用;没有保留价值的才会弃置。该馆收藏的香港历史资料,包括政府档案及刊物、书籍、期刊、地图和图则、海报、胶卷和历史照片等。大部分保存满30年的历史档案,都可公开让市民查阅;不过,政务司司长可批准豁免遵守这项规定。市民查阅历史档案,费用全免,而他们只需缴付成本费,便可取得大部分资料的复印本。在二零零二年十一月,该馆新设一个综合资料检索系统,方便市民搜寻资料。
768. 历史档案馆的公众教育及宣传计划,增进市民对香港历史文物的认识和欣赏能力。该馆正积极推广专业交流和致力保护世界文物。该馆一些职员是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辖下国际档案理事会和世界记忆工程的委员会成员。
处理有关使用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辖下表演场地的申请
769. 有论者询问,为何在中央政府表示关注香港法轮佛学(法轮功)会使用公共室内场地一事后,该会便不获准使用有关场地。现时,康文署辖下所有文娱中心都公开让市民租用。所有预订场地的申请,都是按照既定的政策和程序处理。在处理租场申请时,康文署会考虑拟举行的活动是否与场地的指定用途相符,以及在预订的日期和时间,场地是否可供租用。如果预订同一时段的申请人超过一位,康文署会根据一个计分制度定出优先次序。
770. 香港法轮佛学会提出的申请,亦如其他申请一样,根据上述制度处理。虽然该会的申请并非全部成功,但我们的记录清楚显示,他们已多次获准使用有关场地。在二零零零年九月,该会获准在香港文化中心广场举行“法轮功照片及图片展览”;二零零一年一月,该会在香港大会堂音乐厅举行“法轮功修练心得交流大会”;二零零二年八月,我们批准该会在下列日期及场地举办活动:
(a)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在荃湾大会堂演奏厅举行综合表演;
(b)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屯门大会堂演奏厅举行综合表演;
(c)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四和二十五日在屯门大会堂展览厅举行法轮功修练图片展;
(d)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在屯门大会堂演奏厅举行会议。
然而,该会没有接受(d)项的安排,但接受了(a)至(c)项的安排。所以我们要提出,论者所表达的关注是没有根据的。
科技
促进科技发展的政策
771. 有关情况跟首份报告第606段所述的相比,已取得一些进展。政府继续通过提供适当的基本设施、人力资源、财政资助,以及其他计划,鼓励创新和促进科技发展。现时,我们基建方面的支援包括香港科技园65 、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66 和香港生产力促进局67 。至于财政资助,则继续通过应用研究基金68 提供。另外,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成立的创新科技基金69,现时已成为了有关拨款的另一个主要来源。
研究资助局的角色
772. 研究资助局(研资局)以遴选方式定出资助学术研究项目。从一九九一至九二年度到二零零一至零二年度期间,研资局用于资助研究项目的拨款,由1亿元增至5.11亿元。拨款资助的研究主要分为四个学术范畴:工程学;生物及医学;自然科学;人民、社会科学及商学。
防止利用科技发展妨碍他人享受人权
773. 有关情况与首份报告第610段所述的相同。
保障知识产权
774. 有关情况与首份报告第613至617段所述的相同。
郊野公园和自然保育区
775. 有关情况基本上与首份报告第619段所述的相同。但当局已把多一幅土地划为海岸公园。现时,本港约有47,600公顷的土地受有关法例保护,占全港土地总面积约43%。
O. 第十六条递交报告的安排
776. 政府在草拟这份报告时,已咨询过立法会议员、非政府机构和关注报告的公众人士的意见。
777. 按照一贯采用的咨询方法,我们先向公众发表一份大纲,依公约条文的次序,列出我们打算在报告内论述的项目,然后邀请各界就各个项目所涉及实施公约的情况提供意见,并提出他们认为应该在报告加添的其他议题。对于各界提出的意见,我们已在报告内相关条文的适当部分有所论及。
778. 这次咨询于二零零二年年底至二零零三年年初进行。在咨询期内,草拟小组曾与非政府机构及其他人士会面,商讨有关事项,并就咨询程序交换意见。按照惯例,报告于提交委员会后,将以中、英文双语钉装本形式印发。
779. 此外,当局亦已按照惯例,在首份报告的审议会后,把该份报告的审议结论派发给司法机构、立法会议员、非政府机构,以及其他关注团体和人士。
第 三 部 分
澳门特别行政区
序 言
780. 本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按照《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就公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提出的首份报告。报告内容所涉期间为1999年12月20日至2002年12月31日。
781. 本报告是按照关于国际人权公约各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指引(HRI/GEN/2/Rev.1)而编制,并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心文件的第二修订本(HRI/CORE/1/Add.21/Rev.2)第三部分配合阅览。当论述一些共通的内容时,亦应一并考虑中国就《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所提出的报告(CERD/C/357/Add.4)的第三部分所载的资料。
782. 公约自1993年7月27日70 起在澳门适用。
783. 1999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因公约继续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而产生的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如下声明:
“1.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此公约,尤其是公约的第一条,不影响《联合声明》和《基本法》中规定的澳门的地位。
2. 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约规定,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澳门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如作出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约规定抵触。
在上述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担公约缔约国在国际间的权利和义务。”
784. 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开始实施。
785. 具有宪法法律地位的《基本法》,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规定了各项原则、政策和规定。按照该方针,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786. 《基本法》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八条)。此外,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787. 就公约的问题而言,《基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788. 委员会曾表示十分关注居民不熟识司法制度,以及对公约所规定的原则和权利的宣传不足等问题。其他关注的事项包括澳门居民以外的其他人在社会保障方面缺乏保障、欠缺为伤残人士和智障人士在就业、教育和进出公共设施等方面而制定的特殊计划。
789. 应予强调的是,自回归以来,政府一直作出极大的努力和采取了重要的措施,以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能完全享有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例如,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改善伤残人士和智障人士的生活条件并确保他们有更优质的生活、进行大量广泛的宣传和推广人权的工作。
第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治
790. 如上文所述,《基本法》具有宪法法律的地位,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设定了一般原则,亦就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央政府的关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对外事务等方面作出规定。此外,《基本法》亦载有关于其本身的解释和修改的规定、附则,以及三份附件。首两份附件分别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而第三份附件则定出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791.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除了外交事务和防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负责外,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792.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确立了澳人治澳的方针(第三条)。
793.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第七条)。
794. 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决定和制定本身的经济金融、社会和文化政策,并决定政策的优先次序和实施机制。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作为一个独立的关税地区,亦体现了其享有和行使的自治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和税收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和支配,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
795. 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和组织架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心文件的第二修订本(HRI/CORE/1/Add.21/Rev.2)第三部分有更详尽的资料。
第二条公约所载权利的承认和适用
A. 在保障权利方面不存有任何区分
796. 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深深地植根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内。
797.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一般原则之一,是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基本法》第四条)。
798. 关于基本权利的主要实质性规定载于《基本法》第三章。然而,《基本法》第四十一条亦规定了受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而在《基本法》的其他章节中更专门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基本权利。这一系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亦受多个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生效的公约所保障。适用的国际公约均直接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
799. 《基本法》确保了澳门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基本法》第三章规定的澳门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基本法》第四十三条)。
800. 《基本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澳门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的权利。第四十四条则规定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人均有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801. 不论所涉权利是否属个人的基本权利,除了合法性原则和公开性原则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亦是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的一项根本原则。
802. 对《基本法》所保障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护,是通过普通法例予以确保。
803. 政府与私人产生关系时,不得因其血统、性别、种族、语言、原居地、宗教、政治信仰、意识形态信仰、教育、经济状况或社会地位,而使之享有特权、受惠、受损害,又或剥夺其任何权利或免除其任何义务(经10月11日第57/99/M号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五条第一款)。
804. 上述原则亦明确规定于其他多项法律之中,例如《家庭政策纲要法》(8月1日第6/94/M号法律)、《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7月27日第4/98/M号法律)和订定澳门教育制度总纲的法律(8月29日第11/91/M号法律)。
805.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一直竭尽所能,使人权和基本自由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得到保障。
B. 为实现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806. 如上文所述,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何人不论其种族、血统、宗教或性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均须服从于法律。任何政府机关、官员或个人,均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807. 《基本法》确保所有人均有权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得到律师的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获得司法补救。所有人均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并配合第四十三条)。
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个人的人权可直接向法院主张。
808. 然而,人权亦可通过准司法机制和非司法机制予以保障和实现。关于这方面,值得强调的是,旨在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规定不断增加,例如:向立法会提出申诉的权利,事实上,这权利早已存在,今天则在宪法法律的层面予以明确承认(《基本法》第七十一条(六)项);按照8月1日第5/94/M号法律的规定行使的请愿权今天继续维持;向廉政公署提出投诉的权利,同样,这权利在回归前已经存在,今天则通过关于廉政公署的权限和权力的新法例加以强化(8月14日第10/2000号法律);最后,尚有10月11日第57/99/M号法令规定的行政申诉机制。
809. 廉政公署在担当调查专员角色方面的职责和权力均有所增加。廉政公署继续负起促使人的权利、自由、保障和正当利益受保护的职责,确保公共权力的行使符合公正、合法性和效率等准则,今天,更具有在本身职责范围内进行刑事侦查的独立权力。
810. 近年来,适用于澳门的关于人权的公约一直得到广泛的宣传。先后于1997年2月、1999年4月、2001年7月、2002年6月和8月,以两种正式语文(中文和葡文)印制公约,并向市民派发。
811. 此外,亦有印发以人权作专题的宣传单张和小册子,计有:基本权利(1996年、2000年和2001年);儿童权利(1998年和2001年);家庭权利(1998年、2001年和2002年):劳动法(1998年至2001年);财产权(1997年);法律对儿童和青少年的重要性(2000年至2002年);司法援助制度(1997年和2002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1997年、1999年至2002年);社会保障制度(1999年和2002年)。
812. 2001年5月,立法会制作并出版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人权方面较重要的法律的汇编,例如,结社权、《家庭政策纲要法》、《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等等。
813.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亦采取了其他措施,在当地社区和学校宣传关于基本权利的意识并提供相关的资讯,尤其是通过传播媒介、比赛、调查、互动节目、政府网页、印务局网页、(以两种正式语文和英文印制的)法例汇编光碟等不同方式进行宣传。
814. 在上述网页中,可查阅多个国际公约的文本、全国性法律、《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重要法典(例如,《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等等)。
815. 近年来,传播媒介在社会上发挥着重要的功能,通过举办不同的宣传活动,尤其是为在澳门占大多数的社群(华人社群)而举办的活动,提供关于基本人权的资讯和加深市民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认识。
第三条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
816. 如上文所述,《基本法》第二十五条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性别歧视。此外,《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另一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属民法法系的制度,特点是以一系列基本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作为整个制度的根基。
817. 关于男女平等方面,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多个国际公约,例如,1960年《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51年《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1958年《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
818. 民法并无规定男女在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方面,尤其是在缔结婚姻、婚姻财产制、拥有财产的能力、订立合同的权利和继承权等事宜上有任何区分。
819. 男女平等亦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确保男女在平等基础上接受教育。
820. 在劳动法方面,有一系列订定反歧视(预防和监控)措施的规定,使所有劳动者均能获得平等的待遇,不因性别或任何其他因素而受到歧视。这项禁止歧视的原则包含了工作机会均等、在工作地点的待遇均等、同等价值的工作获付予同等报酬、接受职业培训方面的机会均等等内容。在本报告谈及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规范的事宜时,将就这课题作更详细的论述。
821. 应注意的是,为纠正不平等情况而作出具积极意义的歧视是可以接受的,在这情况下,可因应优惠某一性别的实际需要而订定合理的特别规定(规范劳资关系的4月3日第24/89/M号法令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822. 在移民法方面,不存在可被视为歧视女性的任何规定。女性和男性均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在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方面并无任何限制。
第四条容许对公约所载权利作出的限制
823. 按照《基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则负责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824.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
825. 按照12月9日第9/2002号法律,即《内部保安纲要法》的规定,可采取可能限制若干公民权利的例外措施,但不妨碍《基本法》第四十条的适用,因而亦不妨碍公约第四条的适用。
826. 经12月16日第32/2002号行政法规修改的9月28日第72/92/M号法令所规范的民防制度,容许在发生严重意外或危险、灾祸或灾难时采取紧急措施。在采用任何可能限制权利的措施时,应符合必要、适度和与既定目标相符的标准,并应遵守法律的一般原则。
第五条对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的限制
827.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仅在因实际情况所需时,方可依法对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828. 《基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亦然,并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受到任何限制,而此种限制不得与该等公约抵触。
第六条工作权
A. 法律体制
829. 《基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澳门居民有选择职业和工作的自由”。
830.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推行促进经济发展和使劳资双方达至合理平衡的政策(《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
831. 在私人工作方面,三大劳动法例分别是规范澳门劳资关系的4月3日第24/89/M号法令、订定保障在就业上获平等的机会和待遇的规则的10月9日第52/95/M号法令,以及订定《就业政策和劳工权利纲要法》的7月27日第4/98/M号法律。
832. 值得强调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正进行上述范畴的法律改革工作,例如,劳动诉讼法律制度、输入外地劳工的法律制度、劳资关系制度、工作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改革,目的是改善劳资关系、改善工作环境和建立最低工资制度。
833. 在公职方面的工作关系由经12月21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并先后作出多次修改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规范。
834. 除上文提及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外,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第122号公约)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B. 就业、失业和就业不足
835. 亚洲金融危机是1998年后失业率上升的主因之一。对经济作结构性调整的需要增加了对第三产业的专业劳动力的需求。基于上述原因,经济和就业放缓,失业情况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
就业率、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
|
比率 |
1999 |
200 0 |
2001 |
2002 |
|
劳动力参与率 (%) |
65.5 |
64.3 |
64.8 |
62.3 |
|
男性 |
76.4 |
74.6 |
74.7 |
70.6 |
|
女性 |
56.1 |
55.3 |
56.2 |
55.l |
|
失业率 (%) |
6.3 |
6.8 |
6.4 |
6.3 |
|
男性 |
8.0 |
8.6 |
8.1 |
7.9 |
|
女性 |
4.4 |
4.6 |
4.4 |
4.5 |
|
就业不足率 (%) |
1.3 |
3.0 |
3.6 |
3.4 |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就业调查。
836. 上述原因亦造成就业不足率上升,并导致无法按照劳动者的专业资格配对工作。
837. 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实行了新的刺激就业的措施和计划,例如,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完善专业和技术训练,以便克服上述的经济困境和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在2001/2002年期间,经济复苏的迹象明显可见,正是实行上述措施的积极成果。
838. 上文述及的第4/98/M号法律规定,所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劳工均有权按照其工作的数量、性质和质量收取回报,就相同价值的相同工作收取相同工资,在卫生和安全的条件下工作,获规定每日工作时间的极限,每周休息和有薪定期假期,收取当地公众假期的报酬,以及加入代表其利益的社团 (第五条)。
839. 外地劳工在患病或怀孕时同样获得援助,并获提供工作意外和职业病保险 (第24/89/M号法令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
840. 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尚应指出的是,1925年《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第19号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外地劳工数目的演变
|
年份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
入 境 |
9,988 |
7,334 |
7,542 |
7,720 |
|
出 境 |
9,818 |
12,296 |
8,838 |
10,185 |
|
外地劳工结余数目 |
32,183 |
27,221 |
25,925 |
23,460 |
|
年增长率 (%) |
+0.5 |
-15.4 |
-4.8 |
-9.5 |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人口统计。
按性别和国籍统计的就业人口
|
2001 |
总人数 |
中国内地 |
葡 萄 牙 |
菲 律 宾 |
英 国 |
其 他 |
|||||
|
男女 |
202,807 |
181,725 |
89.60% |
14,881 |
7.34% |
4,457 |
2.20% |
497 |
0.25% |
1,247 |
0.61% |
|
男 |
106,749 |
95,902 |
89.84% |
8,030 |
7.52% |
1,783 |
1.67% |
282 |
0.26% |
752 |
0.70% |
|
女 |
96,058 |
85,823 |
89.34% |
6,851 |
7.13% |
2,674 |
2.78% |
215 |
0.22% |
495 |
0.52% |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2001年就业调查。
C. 主要就业政策和保障工作权的措施
就业推广
841. 劳工暨就业局负责执行旨在创造就业机会和营造稳定/具竞争力的市场环境的就业政策和措施,其首要宗旨是控制高企的失业率和回应劳动市场的实际需要。
842. 关注的重点集中在青少年就业、工资水平低和学历与技术资格提升等问题。
843. 为执行上述任务,劳工暨就业局提供各种旨在回应市场需求的服务,包括职业辅导和职业培训,举办关于工作卫生和安全的工作坊,完善劳动法例,通过就业辅导组提供服务,监察劳资关系,举行讲座/研讨会,提供社会服务。
844. 2000年6月,劳工暨就业局的就业暨职业关系促进处推出“一站式”的新计划,为求职者提供协助,并为社会工作局收集资料。这项服务的目的是更迅速和更有效地回应求职者和社会保障制度受惠劳工的需求。2001年12月,劳工暨就业局开始推行“服务承诺”计划,以完善其服务,例如接待公众的服务。
845. 劳工暨就业局亦成立了就业辅导组,免费向求职者和劳工提供协助。
846. 就业辅导组的工作目标之一是协助劳工寻找更好的工作,促进企业与求职者之间的接触 (求职面试),以及按照劳动市场的需求提供有用的资料。2001年,录得职位空缺的登记25,491个、求职面试37,140人次、成功转介就业个案1,289宗。
对弱势社群的就业援助
847. 就业政策包括有助残疾人士投入就业市场和有助创造其他劳动形式的措施和技术、财政性质的鼓励,尤其包括在自行创业、职前培训、重新适应工作和在受监护状况下的就业等范围内的措施和鼓励 (7月1日第33/99/M号法令第二十条第二款)。
848. 为帮助身体或行为上有缺陷的失业者投入社会和就业,社会保障基金向私人机构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
849. 在这方面,尚应指出由两个私人机构开展的工作,包括“伤残人士社会服务中心暨庇护工场”和“澳门特殊奥运会训练中心”。前者为中度智障人士和年满16岁的男女伤残人士提供专业培训,后者则为年满16岁具自理能力的智障人士提供专业训练。
850. 2000年,劳工暨就业局为10名伤残人士主办首次培训活动,其后,学员均投入了劳动市场。2001年,再为10名受训者开办另一项培训课程,学员现正等待就业安排。2002年,劳工暨就业局举办了四项培训课程,受训伤残人士共40名。有关的培训活动仍继续进行。
851. 此外,亦有为囚犯安排工作和提供职业培训,包括课堂教授、正规教育和再教育等活动。
852. 为培养、保持和发展囚犯的工作能力,以助其重返社会,在监狱内亦为囚犯安排与其本身的职业培训和进修相适合的课程 (7月25日第40/94/M号法令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853. 所有囚犯均按其工作、专业程度和工作表现收取报酬。
D. 职业培训计划
854. 最重要的职业培训计划由9月16日第51/96/M号法令订定,宗旨是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和开展新的职业培训,以创造更理想的就业机会和提升劳工的专业资格。
855. 职业辅导和培训是为所有人而设,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
私人工作
856. 2001年,劳工暨就业局的职业培训中心 (直接或与其他实体合作)开办了134项课程,学员人数共3,224人,与上年比较,增幅达100%。学员大幅增加的原因是加入了为失业人士而设的中国文化课程。
857. 劳工暨就业局在多家企业内举办了20项职业培训课程,目的在于增加就业机会。参加有关培训计划的学员人数由2000年的458人增加至2001年的1,693人。
2000及2001年度职业培训中心就读学员人数
|
培 训 制 度 |
课 程 模 式 |
学生总人数 |
|
|
2000 |
2001 |
||
|
职前培训 (青少年和初次求职者) |
学徒培训 (14至24岁) |
113 |
110 |
|
专业资格培训 |
20 |
100 |
|
|
延续培训 (就业青少年或成人) |
进修培训 |
117 |
311 |
|
再培训 |
1,201 |
633 |
|
|
在岗再培训活动 |
113 |
234 |
|
|
文化进修课程 (年满40岁的失业人士) |
- |
1,321 |
|
|
- |
515 |
||
|
由劳工暨就业局主办或合办的培训课程 (合共) |
1,564 |
3,224 |
|
|
纯粹只为企业提供场地进行培训的企业内部培训课程 |
458 |
1,693 |
|
|
总 数 |
2,022 |
4,917 |
资料来源:劳工暨就业局,2001年活动报告。
公职
858. 公务员同样有权接受延续教育和培训,从而提升其工作效率,以回应市民与日俱增的需求。
859. 行政暨公职局一直为公务员举办各类培训活动,并分为专门培训、语言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语言培训基本上集中于普通话、广州话和葡语的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则分为以下类别:资讯系统、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和沟通技巧。
860. 旅游局亦为旅游业的学员和从业员开展职业培训计划,以提升该行业的服务素质。有关资料已上载于以下网址:www.macautourism.gov.mo。
861. 旅游学院为公众提供多项专业和职业培训课程,而专业及延续教育学校的使命是令旅游业能紧密配合社会需求。这类培训课程的本地学员人数与外地学员人数的比例通常为99:1, 而学员中男性占54%,女性占46%。更多的资料已上载于以下网址:www.ift.edu.mo/mecats/index.htm。
862. 澳门理工学院设有一所成人教育及特别计划中心,提供大量的培训课程。此外,公共行政高等学校、语言暨翻译高等学校、高等卫生学校、体育暨运动高等学校亦提供各类型的课程。更多的资料已上载于以下网址:www.ipm. edu.mo。
E. 对工作权的限制
男女平等
863. 如上文所述,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内,不存在任何对工作权、就业和职业培训方面的平等原则和不歧视原则的限制。近年来,一直不断地完善相关的立法工作。
864. 私人工作和公职方面的劳动法例均明确承认,所有工作人员有权获得平等的待遇,不因性别、婚姻状况或家庭状况而受到歧视,有同等的就业机会,在工作地点获得同等的对待,坚持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歧视女性和同工同酬的原则。
865. 其后,关于男女劳工在就业上获平等的机会和待遇的法例进一步巩固上述的原则。该法例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求取工作的平等 (第五条)、在职业培训方面的机会和待遇平等 (第六条)、就业机会平等 (第七条)等各项权利。
866. 《就业政策和劳工权利纲要法》亦规定必须遵守不歧视、同工同酬和在工作地点获得同等对待等原则。
按性别和年龄统计的就业人口
|
年份 |
性别 |
就业人口 ( ’000) |
||||||
|
年龄 |
||||||||
|
总数 |
14-24 |
25-34 |
35-44 |
45-54 |
55-64 |
65+ |
||
|
1999 |
男女 |
196,1 |
24,7 |
55,8 |
68,2 |
35,7 |
8,9 |
2,7 |
|
男 |
104,2 |
9,3 |
25,7 |
38,8 |
22,0 |
6,4 |
2,0 |
|
|
女 |
92,0 |
15,5 |
30,1 |
29,4 |
13,8 |
2,4 |
0,8 |
|
|
2000 |
男女 |
195,3 |
23,0 |
54,4 |
68,3 |
38,2 |
9,0 |
2,4 |
|
男 |
103,2 |
9,1 |
25,2 |
37,4 |
23,5 |
6,3 |
1,7 |
|
|
女 |
92,1 |
13,9 |
29,2 |
30,9 |
14,7 |
2,7 |
0,7 |
|
|
2001 |
男女 |
202,8 |
24,3 |
53,6 |
67,1 |
43,5 |
10,6 |
3,8 |
|
男 |
106,7 |
9,7 |
24,3 |
36,4 |
26,0 |
7,4 |
2,8 |
|
|
女 |
96,1 |
14,5 |
29,3 |
30,7 |
17,5 |
3,2 |
0,9 |
|
|
2002 |
男女 |
200,6 |
21,7 |
51,2 |
65,7 |
46,4 |
12,4 |
3,2 |
|
男 |
104,1 |
8,8 |
23,2 |
34,3 |
27,1 |
8,4 |
2,3 |
|
|
女 |
96,5 |
12,9 |
28,1 |
31,5 |
19,3 |
4,0 |
0,9 |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就业调查。
按性别和年龄统计的失业人口
|
年份 |
性别 |
失业人口 (’000) |
||||||
|
年龄 |
||||||||
|
总数 |
14-24 |
25-34 |
35-44 |
45-54 |
55-64 |
65+ |
||
|
1999 |
男女 |
13,2 |
3,2 |
2,9 |
4,4 |
2,2 |
0,5 |
0,1 |
|
男 |
9,1 |
2,1 |
1,8 |
3,2 |
1,7 |
0,3 |
0,1 |
|
|
女 |
4,2 |
1,2 |
1,1 |
1,3 |
0,4 |
0,2 |
―――― |
|
|
2000 |
男女 |
14,2 |
2,7 |
2,8 |
5,2 |
2,9 |
0,5 |
0,1 |
|
男 |
9,8 |
1,7 |
1,7 |
3,8 |
2,2 |
0,4 |
0,1 |
|
|
女 |
4,4 |
1,1 |
1,1 |
1,5 |
0,7 |
0,1 |
―――― |
|
|
2001 |
男女 |
13,9 |
2,7 |
2,7 |
4,9 |
3,0 |
0,5 |
―――― |
|
男 |
9,4 |
1,7 |
1,7 |
3,1 |
2,5 |
0,4 |
―――― |
|
|
女 |
4,5 |
1,0 |
1,0 |
1,8 |
0,5 |
0,1 |
―――― |
|
|
2002 |
男女 |
13,4 |
2,7 |
2,3 |
4,5 |
3,1 |
0,8 |
―――― |
|
男 |
8,9 |
1,7 |
1,5 |
2,9 |
2,2 |
0,6 |
―――― |
|
|
女 |
4,5 |
1,0 |
0,5 |
1,6 |
0,9 |
0,2 |
―――― |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就业调查。
867. 为消除在工作地点出现的歧视情况,劳工暨就业局进行了各式各样的工作,例如宣传运动、稽查工作,等等。劳工暨就业局负起确保劳资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障劳工权益的责任 (第52/95/M号法令第十六条)。
868. 所有劳工均可按照上述法令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工暨就业局提出投诉。到目前为止,尚未接获任何以歧视为由而提出的投诉。
具积极意义的歧视
869. 《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明确承认某类群体应获特别保护的事实,规定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受到特别的保护。
870. 容许对妇女或未成年人作出具积极意义的歧视,目的是纠正事实上的不平等或滥用不歧视原则的情况。
871. 在这方面,劳动法例禁止或限制可对未成年人的身体、精神或道德发展造成损害 (或构成潜在危险)的工作 (第24/89/M号法令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条)或可对妇女的生育功能构成实质危险 (或潜在危险)的工作 (第24/89/M号法令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第4/98/M号法律第五条第二款)。
872. 关于男女劳工在就业上获平等的机会和待遇的法令亦作出特别规定,以保护妇女的生育功能,限制或禁止可对妇女的生育功能构成实质危险的工作,即使纯属潜在危险亦然 (第八条)。
873. 如违反上述规定,劳工暨就业局可按每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每名劳工,向雇主实体科以最高额为澳门币12,500元的罚款 (第24/89/M号法令第五十条)。
第七条享有公平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A. 法律体制
874. 1921年《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第14号公约)、1947年《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第81号公约)、1951年《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1957年《在商业和办公室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第106号公约),以及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第155号公约)均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875.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多项规范最基本工作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制度,其中包括《工业场所内卫生与工作安全总章程》 (10月22日第57/82/M号法令)、《商业场所、办事处场所及劳务场所之卫生与安全总规章》 (5月22日第37/89/M号法令)、《建筑安全与卫生规程》 (7月19日第44/91/M号法令),以及关于职业性噪音的法律制度 (7月12日第34/93/M号法令)。
876. 在这方面,尚应指出的是8月14日第40/95/M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就工作意外和职业病所引致的损害获得补偿的权利。
877. 上述多项法规构成一个以一系列鼓励和处罚措施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按照这制度,所有劳工均有权享有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而雇主实体有责任对工作危险加以预防和控制。
878. 劳工有权享有基本工作条件的原则由规范澳门劳资关系的第24/89/M号法令的第十四条和《就业政策和劳工权利纲要法》第五条第一款c项规定。
879. 劳工暨就业局的劳工事务稽查厅负责监察关于工作安全和卫生的规定的遵守情况。该厅与工作卫生暨安全厅共同负责常规的稽查工作,并有权对违法者科处罚款。
B. 关于工资的资料
工资的订定
880. 在公职方面,工资是根据一薪俸表订定,而该表是按照人员的职级定出其薪酬。最低工资为澳门币5,000元。
881. 在私人工作方面,并无订定最低工资制度的规范。按照规范私人工作劳资关系的法令规定,工资是由雇主与雇员协议订定(第24/89/M号法令第二十七条)。
882. 然而,上述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合理工资的一般原则,意即契约自由须受善意原则限制。
883. 值得强调的是,进行中的劳动法修订工作的目标之一正好是引入一最低工资制度。
884. 同工同酬原则明确规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劳动法,包括公职和私人工作两方面。
885. 目前,并无关于公职和私人工作的收入分配情况的统计资料。唯一由统计暨普查局提供的数据显示,(男/女)雇员的月薪中位数在1997年为澳门币5,221元,在2002年为4,772元。公职方面,由1999年至2002年,平均月薪为澳门币14,643元。
C. 卫生和安全的工作条件
886. 如上文所述,已制定促进卫生与安全工作条件和规定预防措施的法例,同时亦作出实际的措施,以确保法例被遵守。
887. 劳工暨就业局的另一项任务是推行防止工作意外和职业病所需的措施,尤其是透过向雇员和雇主进行教育、培训和宣传最低行事标准等以推行有关措施。
888. 此外,劳工暨就业局在行使其劳工事务稽查权力时,可在工作地点收集任何物料或物质的样本、命令劳工接受劳工暨就业局的医护部门的诊察、编制有关工作安全的报告和发出证明书。
889. 尽管工作意外和职业病受害人的数字在最近十年均有所增加(35.3%),然而,1997年至2001年的增幅仅为2.4%,表示出工作条件有明显的改善。另一方面,由1991年至2001年,工作意外导致死亡的数字亦大幅下降。
工作意外和职业病
|
每年事故数位 |
1997 |
2001 |
2001/1991(%) |
2001/1997(%) |
|
工作意外受害人 ―― 总数 |
3,567 |
3,651 |
+35.3 |
+2.4 |
|
导致死亡的意外 |
8 |
6 |
-50.0 |
-25.0 |
|
职业病 |
- |
- |
- |
- |
资料来源:劳工暨就业局,2002年
D. 享有同等的提级机会的原则
890. 提级仅取决于按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经验而作出的评价的结果。
891. 订定职业技术培训法律制度的法规亦明确保障了参加职业培训课程和训练的平等机会(9月16日第51/95/M号法令第四条a项)。
892. 在公职方面,平等机会原则同样得到提倡,并以公职制度应作为榜样,使私人工作积极效法此一前提为基础。
E. 享有定期休假、休息、闲暇、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和公共假日报酬的权利
893. 在私人工作方面,每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为48小时;在公职方面,公务员每周工作36小时,每日工作不少于7小时。
894. 在私人工作方面,工作者每工作7日,有权享受给薪周假1日;在公职方面,周假为2日。
895. 在私人工作方面,工作者每年有权享受6个工作日的年假和收取一项最少相当于6个工作日的薪酬的假期津贴,且每年有权享受10日的法定公众假期;在公职方面,公务员每年有权享受22个工作日的年假和收取一项相当于其月薪的假期津贴。
第八条参加工会的权利
896.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规定,澳门居民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第二十七条)。
897. 工人有权组织和参加工会。事实上,工会团体早已成为澳门社会中的一个活跃群体,参与政治事务,维护工人阶层的权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共有79个从事工会活动的工人团体,其中5个由公务员组成。
898. 结社自由规范于8月9日第2/99/M号法律。任何群体均有权毋需取得许可而结社,但其社团不得以推行暴力为宗旨或违反刑法又或抵触公共秩序。
899. 目前,并无关于社团成员数目的资料。然而,值得指出的是,有8个工人团体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设立的,其中6个是在2002年设立。
900. 集体谈判权利同样获得承认。事实上,雇主和工人团体的代表均在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中占一席位,该委员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咨询机关,其职能是推动劳资双方的对话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此外,该实体亦就社会劳动政策,尤其是工资、工作制度、就业策略和社会保障等事宜发表意见。
901. 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利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和1949年《组织权利及集体谈判权利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98号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902. 不存在对身为或将成为工会团体成员的工人的歧视,亦不存在对自由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例规定的权利的限制。
903. 限制或压制行使罢工权的措施均属违法。然而,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的罢工权则例外受到限制(经12月30日第66/94/M号法令核准的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三十二条)。
第九条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A. 法律体制
904. 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明确规定于《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该条文规定“澳门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此外,按照《基本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责任之一是制定政策,以发展和改进全面的社会福利制度。
905. 在这方面,现正进行法律上的修改,以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
906. 此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亦动用大量的财政资源,以解决失业问题和优化劳动力。
907. 值得强调的是,自回归以来,社会保障方面有明显的改进。主要目标是纠正可见的不正常现象和向较有需要协助的人士,如低收入人士、失业人士、残疾劳工等提供援助,为此,亦设定了若干新的社会福利(10月16日第199/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
908. 本地的私人组织只要不违反法律,亦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提供社会服务。
B. 社会保障制度、福利和资助方法
909. 主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二:一是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是私人工作的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
公职
910. 在公职方面,工作人员有权根据本身的家庭状况而获发放不同的福利,如家庭津贴、房屋津贴、结婚津贴、子女出生津贴、假期津贴、圣诞津贴和轮值津贴。此外,尚有发放其他的社会福利,如年资奖金、抚恤金、死亡津贴、丧葬津贴、卫生护理,等等。
911. 如属退休工作人员,上述福利是由澳门退休基金会负责发放。澳门退休基金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架构中的一个自治实体。
912. 公共行政当局的退休制度是一个既定的福利制度。上述基金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工作人员的定期供款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中一特定百分比的拨款(《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百五十九条)。退休金的数额是按照工作人员在行政当局服务的年数和退休前所收取的薪酬计算。
公共行政当局的社会保障制度
|
福利名称 |
主 要 特 点 |
|
卫生护理 |
受益人:现职工作人员、退休工作人员和某些生活由工作人员负担,且不属其他卫生护理福利制度受益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受惠于抚恤金福利制度的家庭。受益人的供款额为其总收入、工资或退休金的 0.5% 。 |
|
结婚津贴 |
受益人结婚时,有权收取澳门币 2,300 元的结婚津贴。 |
|
出生津贴 |
受益人在每名子女出生时,有权收取澳门币 2,300 元的子女出生津贴。 |
|
退休金 |
退休金福利共有两类:自愿退休的退休金和强制退休的退休金。后者发放予年满 65 岁且服务时间满 15 年的工作人员,前者则发放予年满 55 岁且服务时间满 30 年的工作人员。受益人有权收取的退休金相等于作为计算基础的薪俸的三十六分之一乘以为退休而计算的服务年数,而服务年数最高为 36 年。 |
|
伤残津贴 |
伤残津贴是发放予经医学委员会宣告为长期绝对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员 ( 服务时间须满 15 年 ) ,又或发放予因在职时意外、担任职务时且因担任职务而患病、作出人道行为或为社会奉献而引致长期绝对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免除有关服务年数的限制。受益人有权收取的伤残津贴相等于作为计算基础的薪俸的三十六分之一乘以为退休而计算的服务年数,而服务年数最高为 36 年。 |
|
丧葬津贴 |
工作人员死亡时,发放澳门币 2,700 元的津贴,以资助丧葬费用。 |
|
死亡津贴 |
工作人员死亡时,视乎其属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而定,其家庭成员有权收取一项死亡津贴,金额相等于工作人员月薪酬的 6 倍或工作人员在死亡之日应收取的定期金的 6 倍。 |
|
抚恤金 |
受益人:在生配偶和胎儿,以及具备享受家庭津贴的条件的其他继承人。抚恤金相等于澳门退休基金会供款人在死亡之日所收取的或假设在该日离职待退休而有权收取的退休金金额的 50% 。 |
|
家庭津贴 |
如属工作人员的配偶和尊亲属,且其每月本身收入不超过薪俸表 100 点的相应金额的一半 ( 即澳门币 2,500 元 ) ,则工作人员有权每月就其配偶和每名尊亲属收取一项澳门币 170 元的家庭津贴;如属工作人员的未成年卑亲属、年龄介乎 18 岁至 21 岁的正接受高中或同等程度教育的卑亲属和年龄不超过 24 岁的已注册就读任何大专课程的卑亲属,则工作人员有权每月就每名卑亲属收取一项澳门币 220 元的家庭津贴。 |
|
房屋津贴 |
居于澳门的受益人有权每月收取一项澳门币 1,000 元的房屋津贴。 |
资料来源:澳门退休基金会和行政暨公职局,2002年
私人工作
913. 私人工作的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障基金提供,而卫生局则主要负责提供卫生护理服务。社会保障基金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架构中的一个自治实体。按照10月18日第58/93/M号法令的规定,已在社会保障基金登记的劳工,方可成为受益人,其雇主亦必须在社会保障基金登记为供款人。
社会保障基金的福利
|
福利名称 |
主要特点 |
|
疾病津贴 |
受益人最少须在患病的季度前12个月中的9个月已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疾病津贴按日计算并以连续或间断的方式支付。如属住院的情况,津贴金额为每日澳门币70元(每年最多180日),如属非住院的情况,津贴金额为每日澳门币55元(每年最多30日)。 |
|
结婚津贴 |
受益人结婚时,有权收取澳门币1,000元的结婚津贴,但最少须在结婚的季度前12个月中的9个月已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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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津贴 |
受益人在每名子女出生时,有权收取澳门币1,000元的子女出生津贴,但最少须在子女出生的季度前12个月中的9个月,或在子女出生的季度前24个月中的15个月已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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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
年满65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常居最少7年、且已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最少60个月的社会保障基金受益人,每月可获发澳门币1,150元的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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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废金 |
年满18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常居最少7年、已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最少36个月,且经社会保障基金会诊委员会宣告为丧失工作能力的社会保障基金受益人,每月可获发澳门币1,150元的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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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津贴 |
丧葬津贴是在社会保障基金受益人或补助金受领人死亡的情况下发放能证明已承担丧葬费的人士,津贴金额为澳门币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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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染肺尘埃沉着病而发放的津贴 |
津贴是发放予在法律设定的情况下感染肺尘埃沉着病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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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金 |
发放澳门币750元的救济金的目的是保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缺乏生活资源以满足基本需要,但无权领取养老金(年满65岁)或残废金(年满18岁)的长者和残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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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补助金:如证实养老金、残废金或救济金受益人所领取的补助金金额不足以应付其基本需要,可向其发放一项补充补助金;补充金由澳门社会工作局发放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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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津贴 |
养老金、残废金和救济金受益人可于每年一月份领取相等于月补助金金额的额外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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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津贴 |
失业津贴是一项按日发放予处于非自愿失业状况的受益人的金钱给付,但该受益人必须已在劳工暨就业局登录、在劳工暨就业局就业辅导组作出登录的季度开始前的12个月期间有供款。失业津贴为每日澳门币70元,每年最多可发放90日的津贴。 |
资料来源:社会保障基金,2002年
914. 社会保障基金的三个收入来源为:(1) 政府拨款。(2 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障供款。(3) 投资所得。每年,政府须将收入的1%拨给社会保障基金(10月18日第59/93/M号法令)。
915. 每一劳工每月供款澳门币15元;每一雇主每月供款澳门币30元或45元,视乎其雇员属本地雇员或非本地雇员而定;自雇劳工每月须供款澳门币45元。
本地居民的失业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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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津贴种类 |
主 要 特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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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津贴 |
职业培训津贴是发放予修读由指定机构开办的培训课程的失业者。学员每月的课堂出席率达 80% 或以上,可获发放每日澳门币 80 元的津贴,每月最高金额为澳门币 1,8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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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救助金 |
失业救助金是发放予修读文化进修课程的失业者。学员每月的课堂出席率达 80% 或以上,每月可获发放失业救助金。失业救助金按照家团成员人数计算: 1 人家庭获发澳门币 1,800 元, 6 人或以上的家庭则获发澳门币 6,8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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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者的就业津贴 |
雇主每聘用一名已在劳工暨就业局登记的失业者,可获发澳门币 13,800 元的津贴 ( 分 6 个月支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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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疾失业者的津贴 |
该项津贴是发放予为残疾失业者提供特定协助 ( 例如职业培训、工作坊、工作安排、消除建筑障碍的计划等 ) 的组织和民间实体,最高金额为澳门币 5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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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初次求职青年的津贴 |
雇主聘用年龄不超过 26 岁、已在劳工暨就业局登记,且属初次求职的青年,可获发澳门币 12,000 元的津贴 ( 分 6 个月支付 ) 。 |
资料来源:社会保障基金,2002年
C. 用于社会保障的国民生产总值
916. 在最近十年,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相当稳定。然而,近年出现的经济衰退导致2000/2001年的支出骤增。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特别拨款,以便其推行多项援助本地失业者的临时计划。
社会保障的支出在总预算中所占百分比(千元澳门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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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
1999 |
2000 |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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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支出 |
349,577 |
382,803 |
513,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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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退休基金会的拨款 |
318,076 |
316,617 |
323,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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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共 |
667,653 |
699,420 |
836,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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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预算中所占百分比 |
6.81% |
7.98% |
8.9% |
资料来源:财政局,2002年
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拨款(千元澳门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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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
1999 |
2000 |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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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预算的百分之一 |
81,746 |
84,571 |
78,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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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津贴 |
―― |
12,000 |
122,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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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81,746 |
96,571 |
201,093 |
资料来源:财政局,2002年
D. 公共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安排
917. 社会保障基金为劳工提供社会保障制度。然而,私人企业亦可为其雇员建立本身的福利基金(经7月2日第10/2002号法律修改的2月8日第6/99/M号法令)。另一方面,雇员亦可选择参加保险公司推出的退休计划,从而扩大本身的社会保障范围。
E. 未享受社会保障的情况
918. 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居民均可享受社会保障,且不存在性别或种族歧视。
919. 公务员如不在退休基金会登记,则必须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九款)。
920. 按照10月15日第227/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社会保障制度已扩展至自雇劳工,以便达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确保所有受雇和自雇劳工均能享受社会保障的目标。
第十条对家庭的保护
A. 法律体制
921.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家庭被视为社会的基本单位。男女在婚姻方面完全平等,有权自由和按己意结婚。母亲身份和父亲身份成为受法律尊重和保护的人类价值与社会价值。
922. 《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澳门居民的婚姻自由和成立家庭的权利。这一百零三条则承认私人和法人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财产的权利。
923. 经8月1日第6/94/M号法律通过的《家庭政策纲要法》订定了家庭政策的基础制度,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则规定家庭方面的权利。两项法规均重申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自由成立家庭和结婚的权利。
924. 按照《家庭政策纲要法》的规定,家庭政策的目标如下:(1) 保证成立家庭的权利,保护作为崇高的人类和社会价值的母亲身份和父亲身份;(2) 确保儿童受保护、发展和获得教育的权利;(3) 提高有关工作、房屋、卫生和教育方面的生活条件,务求使家庭及其每一成员能全面发展;(4) 特别辅助贫穷的家庭,以及单亲家庭;(5) 协助父母教育子女,促使家庭履行其在教育上的全部责任;(6) 支援长者融入和参与家庭生活,并鼓励数代间团结和互助;(7) 确保家庭在影响其精神和物质存在的决策上作实际参与,以及其组织的代表性;(8) 鼓励家庭参与社群的发展进程。
925. 家庭一词可以有不同的意思,最普遍的意思是因结婚和收养而产生的关系。然而,家庭亦可指共同居住及/或分享同一经济资源的人、事实婚和事实婚者的子女、单亲家庭,等等。
926. 夫妻双方均有管理家庭事务的责任,并应以家庭幸福和彼此利益为前提,就如何共同生活达成协议(《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6/94/M号法律第二条)。
927. 《民法典》规定18岁为法定的成年年龄(第一百一十八条)。然而,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结婚,亲权即予解除。
928. 原则上,结婚的最低年龄与法定成年年龄相同。然而,只要获行使亲权的父母许可或获监护人许可,满16岁而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亦可结婚(《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八十七条)。如无上述的许可,法院亦可许可结婚,法院的决定取决于存在显示婚姻的缔结为合理的应予考虑的理由,且能证明未成年人的身心已足够成熟以面对未来的生活。
B. 对家庭的协助
929.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责任与家庭利益有关的团体紧密合作,以促进改善生活质素,以及家庭及其成员在精神和物质上的实践(第6/94/M号法律第一条第二款)。
930. 为达到上述目标,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或与私人团体合作,设立了不同的家庭支援中心,以协助处于特殊状况的家庭,例如:妇女收容中心、家庭服务中心和日间服务中心。
931. 除了提供其他服务之外,上述的中心特别向单亲家庭和囚犯的家庭提供援助,并建立有效的机制解决由家庭成员对家庭造成的危险情况,特别是婚姻或家庭破裂和家庭暴力等,尤其是涉及儿童的情况。
932. 1998年11月,社会工作局设立了一个新的工作单位,名为家庭辅导办公室,以协助陷于困境的家庭。该办公室拥有一支具专业技术的人员队伍,包括社会工作者、心理辅导员、幼儿教师、法律顾问,等等。
933. 社会工作局向贫困、弱势或陷于困境的家庭提供各种支援,如经济援助、婚姻辅导、教育和膳食服务。
934. 正如本报告在谈及公约第九条规范的事宜时所述,贫困的家庭透过社会保障制度得到援助。
C. 对母亲和儿童的保护
保护孕、产妇的制度
935. 在公立医院和各卫生中心,有专业人员和护理部门为母亲和儿童提供各类卫生护理服务。
936. 在妇女怀孕前和怀孕期间,上述的护理服务包括提供与家庭计划、预防传染病和可透过性接触传染的疾病,以及破伤风免疫接种有关的资讯和服务、产前检查、怀孕期间提供最少6次诊察、就营养和饮食问题提供意见、检测并跟进产后母亲和婴孩可能出现的病症。医院确保分娩能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
937. 在产后,医院/卫生中心会为母亲检测产后可能出现的病症、提供产后检查和护理、提倡喂哺母乳并为喂哺母乳而可能出现的病症提供治疗、提供与家庭计划和破伤风免疫接种有关的资讯。
938. 在产后,亦会为新生婴儿进行检测和预防新生儿感染、防肺结核的疫苗接种、提供与喂哺母乳有关的资讯和辅助、在卫生中心接受健康检查,作疫苗接种和成长纪录。
939. 2001年,各卫生中心平均为每名孕妇进行了八次诊察。72.8%育龄女性曾使用妇产医护计划的服务。
940.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促进母――婴扶助网络和托儿所的设立与运作。设立托儿所的目的是接收3个月至3岁的儿童,为其成长提供适当条件,并为有关家庭提供帮助(9月27日第90/88/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a项)。
941.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全面支援确保计划生育的培训工作和家庭计划。
942. 家庭计划旨在改善家庭的健康卫生状况与生活环境,向人们或夫妇提供适当的资讯、知识和方法,使他们有能力自由、负责任地决定希望生育子女的数目和时间。家庭计划项目亦有在学校和社团内进行。家庭计划包括婚前、夫妇间和遗传方面的指导、怀孕控制方法的咨询、不育的处理、遗传病和性传染疾病的预防等工作(第6/94/M号法律第十条第二款)。
943. 卫生中心提供家庭计划项目。用于家庭计划方面的诊疗的所有医药和其他用具均属免费提供,支出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承担(3月15日第24/86/M号法令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一款d项)。
944. 在私人工作方面,劳资关系法规定,工作满1年的怀孕妇女有权享受35日有薪产假,其中30日须在产后立即享受,其余5日可在产前或产后享受。然而,在享受有薪产假方面,每一工作者仅以三胎为限(第24/89/M号法令第三十七条)。在怀孕期和产后至多3个月,妇女不应担任对其身体状况属不适宜的工作(第24/89/M号法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945. 在公职方面,工作人员有权因分娩而缺勤90日,其中60日须在分娩后立即享受,其余30日可在分娩前或紧随分娩后享受,且无胎数限制。以母乳哺育子女的母亲,在每个工作日有权获免除上班1个小时,直至该子女满1周岁为止(《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九十二条)。
946. 在公职方面,男性工作人员有权因子女出生而缺勤5日,但须在子女出生后享受该权利(《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九十三条)。
947. 如上文所述,现正进行公职方面和私人工作方面的劳动法例的检讨工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就私人工作方面的劳动法的改革提出了多项建议,其中包括取消享受产假仅以三胎为限的这一限制,以及增加产假日数。
948. 更多的关于孕、产妇社会保障的资料,载于本报告谈及公约第九条所规范事宜的部分。
D. 对儿童和青少年的保护
949. 《基本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怀和保护(《基本法》第三十八条)。
950. 除了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和1973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之外,尚有关于保护儿童的其他重要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例如:1919年《在工业中雇用年轻人夜间工作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6号公约)、1956年海牙《扶养儿童义务法律适用公约》、1958年海牙《扶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1961年海牙《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准据法公约》,以及1980年海牙《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
951.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与家庭利益有关的团体和社会福利机构合作,推行保护缺乏正常家庭生活环境的未成年人,务求令他们拥有更好的生活条件、完整的家庭,并能融入社会。
952. 教育暨青年局与社会工作局共同开展关于儿童的健康与权利的教育和社区活动计划,这两个政府部门,以至其他实体亦有进行儿童和家庭权利的推广工作。
953.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尤其关注和照顾孤儿、非与生父母一起生活的儿童、少女、遭家庭遗弃或缺乏正常家庭生活环境的儿童,以及身体或精神有缺陷的儿童。
954. 在这方面,多个社会福利机构为基于任何原因而被迫离开家园的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提供庇护和援助。收容儿童的部门会向易受伤害的儿童和无法得到家庭的适当照顾的青少年提供辅导和照料。
955.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0至3岁的儿童有15,437人(占总人口的3.7%),他们或由本身的家庭照顾,或由社会工作局所监管的51家托儿所照顾。2002年6月底,共有3,673名儿童接受过该等托儿所的服务和照顾。
956.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例规定采取旨在消除童工的措施,并订定关于最低工作年龄的规定;在公职方面,最低工作年龄为18岁,在私人工作方面则为16岁。
957. 在私人工作方面,法律例外许可年龄介乎14至16岁的未成年人工作,但必须事先证明其有担任工作所需的体格。未成年人每年最少须接受一次体格测试和健康检查(第24/89/M号法令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这问题,可参阅本报告谈及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规范的事宜时提供的资料。
少年犯的培训和惩教
958.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承担刑事现任的最低年龄为16岁。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亦须为实施刑事不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刑法典》第十八条的规定,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在刑事上属不可归责者。
959. 澳门特别行政区未成年人司法管辖制度规定,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如实施法律定为犯罪的行为,须接受一特殊的教育制度,根据其教育和社会需要而对其采取适当的措施(10月25日第65/99/M号法令第六条和第六十七条)。
960. 法务局辖下的少年感化院是负责向少年犯提供教学、教育、再教育、职业辅导和职业培训的实体。在基础教育方面,由教育暨青年局向少年感化院提供协助。
E. 对长者的保护
961.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极度关注人口老化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带来的冲击。1998年,推出了亚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委员会的“澳门在亚太地区人口老化问题上的行动计划”,这是首项集中于人口老化问题的区域性行动计划。目前,正在准备有关方面的调查报告以便确立一个长期发展策略。
962. 在其他政府部门和私人机构的协助下,社会工作局向长者提供教育和卫生护理服务。该等援助是由物理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和辅助人员所组成的全职专业人员队伍透过提供适当服务而予以确保,他们保证了长者能得到家务助理和日间护理服务。
963. 卫生局与社会工作局合作紧密,为长者,尤其为独居者和长期病患者提供初级卫生护理服务和照料。
964. 社会工作局透过提供新的服务,如家务助理和送餐等,向家庭提供旨在协助其照顾体弱长者的特别援助。
965. 此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深知有需要组织和推动长者参与的活动,以加强社群的团结和维护家庭价值,因此,一直有为长者提供娱乐、文化和消闲活动。
第十一条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
A. 概述
966.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了各种机制,令居民能有尊严地生活,即使是有特殊困难或处于逆境的居民亦然,因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贫穷问题并不严重。然而,澳门特别行政区仍竭尽所能,尤其是透过各种各样的社会福利和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尽量减少贫穷和社会排斥等问题。
967. 社会工作局有职责保护生活条件差劣的个人/家庭,为其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在社会上发展的条件(11月17日第52/86/M号法令)。
968. 社会工作局按照平等、高效、团结和分工等原则运作,以供应设施及/或服务的方式提供社会和经济援助,例如,社会房屋、庇护所、免费卫生护理、教育、膳食和医护服务,等等。社会工作局透过其分布于澳门半岛和两个离岛的社会工作中心,向生活在贫穷线之下的个人/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等服务。
969. 澳门特别行政区共有3所膳食服务中心,在2001年,为大约1,170人提供服务。
970. 如上文所述,给予个人/家庭的经济援助是向不被社会保障制度所包括的长者、有需要的家庭和残疾人,以及不属社会保障受益人的所有人士提供的。有关的资助可分为定期资助(以年为基础)和偶发性资助。
971. 定期资助包括:老人援助金或补充老人援助金、给予有严重经济困难的个人/家庭、残疾人、失业者、病者和肺尘埃沈著病患者的资助,以及给予单亲家庭的资助。
972. 偶发性资助包括:丧葬资助、家居维修工程资助、给予灾祸受害人的资助、购置家具、义肢和其他特殊设备资助、入住院舍或住院费用资助,以及学费和公共交通费用资助。目前,每月向每一人发放的定期资助上限为澳门币1,300元。
973. 2001年,社会工作局共向5,035个个人/家庭(涉及13,069人)发放资助,总额为澳门币65,686,144元,而在2000年,共向4,235个个人/家庭(涉及12,029人)发放资助,总额为澳门币47,606,226元。2001年,共315个个人/家庭(涉及831人)获社会工作局给予偶发性资助,总额为澳门币791,822元,而在2000年,共258个个人/家庭(涉及724人)获给予偶发性资助,总额为澳门币755,778元。
974. 为获得上述资助,须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在提出申请前最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满18个月。之后,社会工作局会进行评审并核实个人/家庭是否生活在贫穷线之下(即家庭入息低于最低维生指数的标准)。
975. 自2002年5月起,社会工作局向下列有需要的家庭发放特别补助:单亲家庭、成员中有长期病患者或残疾人的家庭。透过发放补助,舒缓该等家庭的经济压力(4月8日第21/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976. 如收取资助的个人或其家庭继续有需要获得援助,社会工作局可按照具体情况延长资助发放期最多1年。同样,如有关的个人或家庭不符合收取资助的条件(例如,虽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但尚未成年),社会工作局可分析具体情况而决定给予适当援助。
977. 总括而言,社会工作局给予资助的目的是确保满足有需要的人在生活上的最基本需要,如食物、住宿和其他日常生活需要。如有特殊需要,个人或家庭可直接向社会工作局或私人机构申请援助。
B. 获得足够食物的权利
978. 至今,并无任何关于营养不良的资料。然而,体重偏低的初生婴儿所占比率低,可作为有用的参考指数。1999年,体重偏低(<2,500g.)的初生婴儿所占比率为5.4%,2000年为5.3%,而2001年为5.6%。
979.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承认健康和均衡的饮食对儿童和青少年的身心发展极为重要。
980. 因此,在进行产科和儿科范围的健康检查时,均有向母亲强调喂哺母乳和均衡饮食的重要性,并鼓励她们在婴儿出生后立即开始以母乳喂哺。在医院的产科和各卫生中心进行诊察时,亦会继续提供有关方面的指引和协助。
981. 儿童保健计划是一项免费向所有儿童提供的计划,包括评估儿童成长情况的定期诊察、营养学方面的教育和指引、供应多种维他命和其他补充物品。
982. 在托儿所和幼稚园,膳食的准备必须妥善,在质和量方面应与儿童的年龄配合(5月24日第156/99/M号训令第二十条)。
983. 在儿童和青少年院舍,膳食必须均衡,并应根据使用者的年龄选择不同的食物(5月24日第160/99/M号训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984. 社会工作局每日为来自有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提供膳食。膳食属免费提供或仅作象征式收费。此外,社会工作局亦为7所不同的教学机构的学生提供补充食物(2001年接受该服务的学生共1,193人,支出为澳门币1,149,526元)。
985. 另一方面,教育暨青年局联同社会工作局和卫生局,在各学校和卫生中心开展教育和社区活动计划,所涉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健康饮食和生活方式、慢性疾病和危害健康的行为等。
986. 民政总署有特定的权限,以监管本地市场的食物卫生和安全,以及食品制造业的卫生条件。
987. 民政总署透过常规的检查工作监管食物质量。此外,民政总署亦引入各种机制,利用科技方法确保食物在制造、保存和分销的全过程中的卫生条件,从而提高食物安全标准,有助居民实际享受到获得适当食物的权利。
988. 在最近3年,民政总署多次为业界的专业人员、食物卫生稽查人员和食物供应商举办关于食物卫生的培训课程和研讨会(2000年4次、2001年3次、2002年2次)。
C. 获得适当住房的权利
989.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有经济困难、无能力购买或租住房屋,又或有搬迁困难的人提供社会房屋或临时房屋。
990. 社会房屋制度分成两大类别:经济房屋和社会房屋。
991. 经济房屋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建筑商签订的特别土地批给合同范围内兴建的。主要目的是透过按本地需要而增加廉价或价格较私人市场为低的房屋的供应量,以舒缓本地在住房方面的需求和协助本地建筑业的发展。
992. 购买经济房屋的申请由房屋局负责处理,每3年进行1次。申请人须为年满18岁、在澳门居留最少5年的本地居民(6月26日第26/95/M号法令)。
993. 1999年,7,309份申请中,获接纳的有6,835份。截至2002年9月,约有3,800份申请在轮候名单中。
994. 社会房屋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财产,供经济状况较差的本地家庭租赁。分配社会房屋时,须考虑申请人的社会经济条件、家团成员数目及/或有否患病或有身体或精神缺陷的家庭成员等因素(8月8日第69/88/M号法令)。
995. 租赁社会房屋的公开竞投同样每3年进行1次,亦是由房屋局负责。
996. 2000年,3,986份申请中,获接纳的有3,628份。截至2002年9月,约有800份申请在轮候名单中。租赁社会房屋的轮候时间通常不超过3年。
997. 在例外情况下,家庭可以无须经过正常的申请程序而获安排社会房屋,尤其当发现家庭面临社会、身体或精神危险,又或有紧急搬迁的需要时(6月13日第45/88/M号法令)。
998. 整体而言,房屋局所关注的是如何缩短轮候时间,使社会房屋的供求达到平衡。截至2002年9月,28,200个家庭租住约30,000个社会房屋单位,所涉居民人数共79,400人(占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的18%)。
999. 木屋属不符合最低居住条件的建筑,例如欠缺垃圾存放和卫生设施等。对木屋加以规范的法例为2月15日第6/93/M号法令。
1000. 目前,约有木屋1,000间,居住人数约3,600人。部分木屋区的居民由于不愿离开自己的家园,故不接受由房屋局的搬迁安排。
1001. 由于大部分木屋均建于私人土地上,增加了要求居民搬迁和清拆木屋的困难。
1002. 事实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决意为真正有需要的人提供住房,并向拟购买自住房屋的人提供资助。
1003. 经6月26日第24/2000号行政法规修改的7月8日第35/96/M号法令核准了在购买或融资租赁自住房屋方面的补贴贷款制度。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透过向购买自住房屋的本地居民发放4厘利息补贴,协助居民购买自住房屋和刺激房地产市场(空置单位过剩)。
1004. 上述计划的首阶段在(1996年至1999年)1999年12月结束,其间,约8,300个家庭获发补贴。第二阶段由2000年7月开始,至2002年6月结束,其间,约5,800个家庭购买了自住房屋。
弱势社群和有困难者的住房情况
1005. 正如世界各地的情况一样,澳门特别行政区尽管设有三所庇护中心,每所可收容34人,但仍然有露宿者的出现。2001年,庇护中心共收容过71人,据社会工作局表示,有部分露宿者拒绝入住庇护中心。
1006. 社会工作局向私人团体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援,更鼓励该等团体为处于危险状况的儿童和青少年(如无家庭或缺乏家庭支持的未成年人、因家庭或社会纠纷而处于危险状况的青少年)建立院舍,收容并协助他们健康成长和融入社会。
1007. 目前,共有7所儿童和青少年院舍及1所寄宿学校,可容纳540名儿童和青少年。截至2002年6月底,共有392名儿童和青少年入住该等院舍和寄宿学校。
1008. 上述关于建立院舍和提供专门照顾的政策,亦适用于无独立能力、无法自理和无法在社区生活的长者。
1009. 目前,共有8所老人中心和1所特殊护理院舍,可接待784名长者。截至2002年6月底,共有662名长者入住该等中心和院舍。此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兴建了5幢公共楼宇,收容独居长者或年老夫妇。现有600名长者入住该等楼宇。
1010. 上述援助的对象亦包括无独立能力或需他人照料和无法在社区生活的残疾人士。至今,共有4所残疾人士的复康院舍,可收容残疾儿童、智障人士或长期精神病患者。
1011. 此外,尚有1所中途宿舍,临时收容康复中的精神失常患者。上述5所院舍可容纳355人,截至2002年6月底,共有329名残疾人士入住。
土地法例
1012. 土地的使用由7月5日第6/80/M号法律规范、都市建筑由1963年7月13日第1600号立法性法规规范、公用征收由8月17日第12/92/M号法律和10月20日第43/97/M号法令规范、分层所有权由9月9日第25/96/M号法律规范。
1013. 值得强调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一系列关于都市建筑和基础设施的准则、标准和规则等事宜的法例,尤其是关于消除建筑障碍的规定(10月3日第9/83/M号法律)、关于楼宇内专供车辆停泊区域的规定(6月26日第42/89/M号法令)、防火规章(6月9日第24/95/M号法令)、供排水规章(8月19日第46/96/M号法令)、屋宇结构和桥梁结构的安全和荷载(9月16日第56/96/M号法令)、水泥标准(10月14日第63/96/M号法令),以及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标准(10月14日第64/96/M号法令)。
1014 在环境保护、卫生和都市化规划方面,值得指出的是关于固体废料和城市清洁规划方面的法例、《环境政策纲要法》(3月11日第2/91/M号法律)和噪音防护法(11月14日第54/94/M号法令)。
都市管理和规划
1015. 民政总署是本地负责推行和推广环保计划、家居和生活卫生,以及都市化计划的部门。
1016. 为改善环境,民政总署致力于扩充绿化和休闲区域。近年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绿化面积有所扩大:1999年有5,538,275平方米,2000年有5,690,489平方米,2001年有5,669,870平方米。
1017. 人口最多的澳门半岛北区在2002年成为环境改善计划的重点地区,除已有的绿化和休闲区域外,再为居民增建了5个临时公园。
1018. 民政总署亦有在旧城区推行都市修葺计划,以刺激有关区域的经济发展。例如凼仔市中心的修缮计划,包括为旧楼房油漆、重铺商业区街巷、为全区安设花盘花圃、安装吉雅街灯等,此外,在凼仔市中心有富特色的周日市集。整项计划既能吸引澳门其他区域的居民和游客前往凼仔,亦能改善该区居民的生活素质。
1019. 此外,由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2005年将作为第4届东亚运动会的东道主,现正致力于若干区域的都市重建计划。为此,民政总署成立了一支在环境美化方面具专长的建筑师和工程师的队伍,以推行美化、绿化城市等计划。
第十二条享受卫生保健的权利
A. 居民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状况
1020. 2001年关于健康的统计资料显示,澳门人口的年增长率,相对上一年而言,为1.2%(2001年的人口为436,686人,2000年则为431,506人)。当中,48%为男性,52%为女性。
1021. 由于生育率下降(2000年为8.9‰,而2001年则为7.5‰)和在近10年的平均寿命有所提高,澳门的人口正在老化。
1022. 澳门特别行政区在1996年至1999年期间的男性平均寿命为76.2岁,而女性则为80.2岁。
主要人口指标
|
指数 |
1999 |
2000 |
2001 |
|
|
自然增长率 |
‰ |
6.5 |
5.8 |
4.4 |
|
出生率 |
‰ |
9.7 |
8.9 |
7.5 |
|
活婴出生性别比 |
‰ |
103.4 |
111.7 |
103.1 |
|
死亡率 |
‰ |
3.2 |
3.1 |
3.1 |
|
婴儿死亡率 |
‰ |
4.1 |
2.9 |
4.3 |
|
初生儿死亡率 |
‰ |
3.4 |
2.1 |
2.5 |
|
围产期死亡率(a) |
‰ |
6.0 |
6.7 |
5.8 |
|
死胎率 |
‰ |
2.4 |
3.1 |
2.5 |
(a) 重量500克或以上者。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2001年统计年鉴。
按疾病分类的主要死亡原因和演变情况
|
年份 |
1999 |
2000 |
2001 |
|
心力衰竭 |
94 |
156 |
104 |
|
气管、支气管和肺的恶性肿瘤 |
85 |
96 |
125 |
|
肝和肝内胆管的恶性肿瘤 |
59 |
69 |
44 |
|
肺炎,未特指病原生物体 |
28 |
37 |
40 |
|
其他慢性缺血性心脏病 |
47 |
44 |
38 |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2001年人口统计。
1023. 于2002年设立了健康条件评估中心,由该中心负责就人口的健康条件作出研究和评估。为促进公共卫生和体育发展,该中心免费为市民提供身体状态、功能和素质的检验服务。为改善市民生活素质,有关方面将科学程式、体育治疗器械和服务、医疗护理、复康医疗措施、物理治疗等结合一起为市民提供服务。
1024. 所有市民均得到自来水供应。食水的质量和安全监测工作,是透过对食水进行两项层次不同的严格化验分析而进行,其中一层次的化验由民政总署负责,另一层次的化验则由卫生局负责。
1025. 民政总署负责对公共食水供应系统的水质进行监察和控制,而食水供应系统则由澳门自来水有限公司(MWSC)负责管理。为确保供水能符合质量标准,有关方面收集食水处理厂和供水网的原水样本,以及经处理食水样本进行细菌学和化学物理分析。
1026. 民政总署更负责对公共泳池、酒店泳池和向公众开放的私人楼宇泳池进行卫生检验。每年平均收集和化验约1,600个食水样本和约1,300个泳池水样本。
B. 卫生政策
1027. 按照《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须制定卫生政策以促进公共卫生,并须为达致此目标而向市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卫生系统提供范围广阔的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服务。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是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和方便市民使用卫生中心。
1028. 所有市民均可享用卫生中心提供的初级卫生保健和公立医院就一般疾病和创伤而提供的紧急卫生护理和医院卫生护理。然而,初级卫生保健主要是提供予育龄女性和幼儿/儿童。
1029. 向长者提供的初级卫生护理,是为长者作出依赖程度(功能依赖)的评估,以及透过与社会工作局合作,为行动不便的长者提供护士/医生上门服务,从而改善长者的生活素质。
1030. 对弱势和贫困社群的服务,同样是在社会工作局的合作下,由卫生中心提供。精神和身体不健全人士可使用精神病科提供的精神病专科护理和社会照料。
1031. 在整体卫生政策下,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致力促进卫生和开展关于预防登革热、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HIV/SIDA)、吸毒和吸烟、糖尿病、肺结核和乙型肝炎等主要卫生问题的教育活动。
1032. 此外,更为弱势社群和危险群在遇到下列健康问题时采取特别措施:身体/精神的健康问题(家庭/社会援助团体的预防援助,精神病科的辅助预防和心理辅助);功能衰退问题(通过上门护理,作出认知能力评估以至身体状况的早期诊断);传染病;肺结核病(向高危群提供肺结核检查、早期诊断和治疗),乙型肝炎;慢性病/衰退疾病;骨质疏松症和乳癌/子宫癌(女性);心脏病(成年人)。
1033. 为育龄女性和幼儿/儿童而制定的健康计划包括不同方面,例如营养、家庭计划、预防接种和卫生教育等。密切关注怀孕妇女和幼儿/儿童的状况、由专业人员在医院中提供分娩辅助,以及推行免疫计划等,是所采取的有助减低幼儿死亡和有助提高怀孕安全的措施。
1034.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了一套专为6岁以下的儿童而设的免疫计划。就多发生于儿童的传染病而实行的预防接种,其统计资料如下:
预防接种纪录
|
预防接种 |
1999 |
2000 |
2001 |
|
白喉及破伤风(双联针) |
5,881 |
5,949 |
5,616 |
|
麻疹 |
3,723 |
3,823 |
3,486 |
|
卡介苗 |
4,315 |
4,440 |
1,902 |
|
德国麻疹 |
993 |
41 |
20 |
|
麻疹、腮腺炎及德国麻疹 |
14,158 |
14,330 |
15,962 |
|
白喉、破伤风及百日咳(三联针) |
15,550 |
14,367 |
13,618 |
|
抗脊髓灰质炎 |
24,321 |
22,773 |
21,941 |
|
破伤风 |
21,275 |
24,612 |
19,797 |
|
黄热 |
5 |
24 |
18 |
|
甲型肝炎 |
60 |
20 |
85 |
|
乙型肝炎 |
25,612 |
28,680 |
23,271 |
|
水痘 |
2 |
147 |
306 |
|
流行性感冒 |
133 |
603 |
2,221 |
|
其他 |
1,201 |
2,793 |
5,289 a |
|
总计 |
117,179 |
122,602 |
113,532 |
a包括5,087宗结核菌试验和141宗抗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2001年统计年鉴。
1035. 关于儿童卫生护理的问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就《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而提出的报告中有详细阐述。
1036. 2001年,卫生当局诊断出3,655宗传染病例,其中包括水痘1,490宗、登革热1,418宗、肺结核410宗、急性丙型肝炎92宗。
1037. 民政总署、环境委员会等多个不同实体,与卫生局合作推行了多次宣传预防和控制由动物传播的疾病,例如登革热病的活动/计划,以及进行了多项环境卫生工作。
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HIV/SIDA)的预防和控制
1038. 到目前为止,艾滋病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病发率是低的,但艾滋病毒在亚洲地区仍继续快速扩散。进出边境活动的增加,以及年青人和防疾能力低的社群/危险群的行为习惯的改变,是令人大感忧虑的原因。卫生局针对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的问题,推行了多次宣传活动,向特定的社群以至广大市民灌输基本知识。卫生局亦向感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的病人及其家庭提供援助。在对抗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的策略方面,灌输知识、提供资讯和由专业人士作出呼吁等被列为基本工作。
1039. 卫生局与其他机构合作,推行了一项2002-2003年度的活动(属世界艾滋病日的活动),呼吁不歧视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患者和保护其基本人权。该项活动的目的在于唤起社会的互助精神和对病患者的尊重,以及促进该等病患者的福祉。
1040. 至2002年10月底为止,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检测到的受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的个案为255宗,其中21宗演变为艾滋病,现正由卫生局跟进。
1041. 受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的市民中,大部分为从事娱乐性行业的临时居民(67.8%)。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是性接触(78.4%),其中通过异性性行为而传播的占大部分(69.4%),其次是通过同性性行为的传播(9%)和吸毒者将毒品作静脉注射而引起的传播(5.1%)。
1042. 卫生局和公共卫生化验室(PHL)最近设立了多个特别单位。此外,亦设立电话热线,为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社会心理辅导。与此同时,亦提供诊前诊后的咨询服务、讲解、社会援助和社会保障。免疫缺陷病毒的血液抗体测试属保密和免费。
药物依赖
1043. 药物依赖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关注的问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针对毒品问题采取了综合的平衡对策,一方面通过有助减低危险/损害的措施和免费戒毒计划作出预防,另一方面加强检控和立法工作,打击非法运毒。
1044. 向染有毒瘾的人提供免费医疗援助服务,包括全身检验(例如检验免疫缺陷病毒、乙型和丙型肝炎、肺结核和对血液、尿液作物理化学化验等)、治疗和复康计划。
1045. 染有毒瘾的人的健康状况比一般市民明显恶劣,染上乙型和丙型肝炎、性传播疾病(发生于注射毒品的吸毒者)以及其他传染病的比率十分高。
1046. 在大部分治疗计划中均采取了旨在减低损害的方案,包括预防共用针筒和呼吁安全性行为。此等措施旨在控制和减低传染病在该群体中的传播率。
1047. 上述所有措施仅向自愿寻求协助的染有毒瘾的人实施(尽管强烈劝谕吸毒者接受戒毒治疗,但戒毒治疗非属强制性)。
1048. 2001年,约330名染有毒瘾的人自愿参与戒毒治疗计划(85%为男性,年龄介乎30-35岁,无业,依赖海洛英,教育程度低)。
卫生教育
1049. 如上文所述,卫生教育在政府的卫生政策中担当着重要角色。自1994年起,卫生教育已成为学前教育、小学和中学的教学内容之一,主要集中于卫生预防、治疗和教育。此外,亦在各学校推广社区教育和举办课外活动。
1050. 为预防高危行为和推广健康生活方式,卫生机构、学校和民间社团加强在学校活动和工作地点中的社区参与。
1051. 关于卫生的资讯,是通过传播媒介,以小册子、报章和光碟等方式,向广大市民和特定群体发送。
C. 医疗系统
1052.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共有367所公立和私立医护场所向市民提供医疗护理。在365所卫生中心中,95.9%为私立,4.1%为公立。
医护场所
|
分类 |
1999 |
2000 |
2001 |
||||||
|
总数 |
公立 |
私立 |
总数 |
公立 |
私立 |
总数 |
公立 |
私立 |
|
|
总数 |
368 |
14 |
372 |
360 |
13 |
347 |
367 |
16 |
351 |
|
医院 |
2 |
1 |
1 |
2 |
1 |
1 |
2 |
1 |
1 |
|
卫生中心 |
384 |
13 |
371 |
358 |
12 |
346 |
365 |
15 |
350 |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2001年统计年鉴。
1053. 两所医院共有1,099张病床(980张供住院之用,119张供紧急情况之用)、4个产房和15个手术室。医院入住率为71.2%(相对2000年增长3.4%)。
1054. 对医院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两所医院的急症室在2001年共处理了250,073宗求诊个案,较前一年增加了13.8%。其中大部分为病症个案(94.5%),其次是怀孕个案(1.6%)。公共医院处理的门诊共有175,360宗,大部分属妇产科、眼科、矫形和创伤科。
1055. 此外,尚设有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该中心分为5个功能部分:传染病防制部、环境和食物卫生部、卫生计划部、慢性病防制暨健康促进部和职业健康部。
1056. 澳门特别行政区共有891名医生(包括各类专科医生)和960名护士。2001年,医护人员的总人数为2,874人。
1057. 卫生局为专业医护人员的持续培训提供支持,并直接与社会工作者合作。卫生局现正推行改革,例如重组某些部门、重新调配技术资源、将实际运作合理化、更新资讯系统和改善公众接待服务等。
1058. 紧急医疗护理属免费服务。门诊收费亦是大部分市民都能够承担的。
D. 用于卫生方面的国民生产总值
1059. 卫生局确保全体澳门特别行政区市民均可享用卫生护理服务,并负责提供免费卫生护理。法律确立了普及免费卫生护理的原则。卫生护理的费用,视乎疾病的类别、服务使用者的经济条件或是否受其他私人卫生护理计划保障,而部分或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预算支付(第24/86/M号法令第三条和第十四条)。
1060. 下列卫生护理服务属免费:由公共卫生中心提供的(医疗、护理和药物服务);基于公共卫生理由而向怀疑属传染病患者提供的;向染有毒瘾的人提供的;向癌症病患者或需要协助的精神病患者提供的;属家庭计划的;向危险群,例如孕妇、初生婴儿和接受产后护理的妇女、就读中、小学的儿童、囚犯、生活于贫穷线以下的个人/家庭和年龄大于65岁的长者提供的。
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中卫生范畴的支出的百分比
|
年份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
卫生范畴的支出 |
954,614 |
1,133,583 |
798,988 |
639,208 |
|
占总预算的百分比(%) |
9.74 |
12.93 |
8.5 |
6.7 |
资料来源:财政局,2003年。
E. 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其他政策和措施
工业和环境卫生的改善
1061. 卫生局和民政总署就改善工业和环境卫生的各个方面作出了显著的努力,包括对食肆和食物供应商实行卫生预防措施。为此,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查验,确保食物产品的安全和检查工业活动在环境污染和工作条件方面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固体废料的处理
1062. 民政总署负责固体废料的处理,即是负责监控对来自焚化炉的废料的处置、监察垃圾收集工作和执行市政卫生规则。
1063. 在废料处理上,回收、再造和再使用并不足以抵消不断增加的废料量。尽管人口增长率有所下降,但垃圾量却有所增加,这说明了居民所制造的垃圾正不断增多。废料主要是来自家居生活、商业和服务业(商店、酒店和办公室)、工业和卫生服务(医院和卫生中心)。
气体排放造成的污染和燃料标准
1064. 资料显示,由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主要是来自发电和道路运输。
1065. 澳门特别行政区地理面积狭窄,加上属典型城市格局,在欠缺燃料代替品(风力、太阳能、水力和生物能)的情况下,是以燃料发电来满足能源需求。这构成主要的废气排放来源。
1066. 关于铅排放的分析资料显示,自从将无铅汽油引进市场后(8月22日第44/94/M号法令),铅排放量有所减低。将机动车辆用轻柴油的含硫量限于0.05%的比重的8月7日第49/2000号行政命令,其实施所带来的效果,肯定会在未来的分析中显示出来。
1067. 尽管先进的汽车制造技术(例如引起催化器和减低燃油的硫、铅含量)有助减低某些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但汽车污染的问题仍然存在。
1068. 为改善生态环境和交通安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布了相关法例和技术标准,与此同时,亦就燃料税、燃料价格和泊车问题制定新政策。事实上,兴建了适当的停车场,并为减低机动车辆的增加对环境、卫生和生活素质造成的负面影响,加强向市民宣传使用公共交通网络和步行区所带来的好处。
空气污染的控制
1069. 气象局过去十年来不断对大气污染作出监测。一般情况下,所收集的大气污染数值是与国际(例如世界卫生组织和欧盟)建议的尺度作出比较。
1070. 凝聚不散的二氧化硫和烟尘,加上工业排放的过量的尘粒和乘风流动的悬浮粒子,令空气素质受到影响,导致酸雨的出现。
1071. 禁止生产能破坏臭氧层的物质(12月4日第62/95/M号法令)。
1072. 经济局监察可影响臭氧层的物质和设备(喷雾剂、冷气机、电冰箱、灭火筒等)的进出口。当情况涉及环境问题时,该局须向环境委员会作出通知,并征询其意见。
噪音污染的控制
1073. 澳门虽然细小,却是一个人口稠密的城市。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加的车辆,令交通问题加剧,难以解决。
1074. 为减低交通噪音,有关方面采取了直接和间接的措施。直接措施包括研究实施车辆噪音标准、安装隔音屏和兴建防噪音路面。间接措施则包括对交通作出规划和管理,以及重组道路网等。
1075. 有关方面在澳门其中两条主要街道的高架路安装了长511米的隔音屏,以减低交通噪音对居民的滋扰。是项计划由土地工务运输局负责,于2000年动工,并于2001年竣工。
1076. 减低噪音,有赖在各方面进行的工作,尤其是颁布适当的环境法例(例如第54/94/M号法令)、引进严格的特定评估标准、提供专业人员和技术资源、推广公民教育和环境教育等工作。
1077. 监测噪音水平,以及设立一个供评估可在澳门实行的噪音标准之用的资料库等工作,由民政总署和环境委员会负责。
沿海水域的水质
1078. 澳门沿岸海水的污染,主要是外来因素所致。然而,亦有由本地直接将污水排放到港湾的情况,尤其是在雨季,排水渠和排水沟不敷应付大量污水和雨水时,情况更为明显。此外,部分渠网未连接到污水处理厂亦是原因之一。
1079. 2000年,卫生局(负责检验沿海水域水质的部门)引进了一套新式的评估沿海水域水质指标的系统。就沿岸海水污染指数所作的分析显示,澳门的污染情况令人忧虑,某些指数已达危险值。因此,有必要与邻近地区的当事部门合作,以及就环境问题研究解决方法,并控制污染源。
泳滩水质
1080. 监测泳滩水质的工作由公共卫生化验室(PHL)负责。每年4月到10月期间,每周均在各泳滩的两个地点抽取水质样本两次(如微生物水平超出标准,还会在同一周多抽取一个样本)。对水质样本会进行微生物学和物理化学分析,在可能的情况下,分析结果会与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欧盟所定的标准作出比较。
环境管理
1081.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关注环境问题。为改善环境,引进了适当标准和有效的环境保护、环境教育措施。此等环境政策亦旨在达致向市民灌输环保意识和改善市民消费模式。
1082. 民政总署、环境委员会和卫生局是负责环境管理的实体。环境委员会负责分析城市规划和研究环境影响。该委员会设有特别的部门负责研究发展计划。
1083. 例如,民政部署和环境委员会目前正着手设立一环境地理资讯系统(资料库),以及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以更低的中期或长期生产成本对资源和原料的使用、污水和所产生的废料作出控制,保存自然资源。)通过电子媒介(VCD和互联网),将环境资讯提供予广大市民。
1084. 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实施各项重大的环保条约外,亦制定了多项规范关于环境的各个不同方面的法律。《环境政策纲要法》订定了保护环境的一般原则和基本政策。产生污染而对他人生命、他人身体完整性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危险者,构成《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所规定的并予以处罚的犯罪。
1085. 此外,国际合作和区际合作属必不可少,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致力与香港、广州、深圳、珠海和中国其他城市合作,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区际环境。
1086. 另一重要因素,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市民越发关注环境问题和对生活素质有更高要求,因此,近年来有关当局(民政总署、环境委员会)收到的投诉不断增加。
环境教育
1087. 鉴于环境与人类活动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民政总署和环境委员会致力通过教育和环保推广工作,增加市民的意识、改变市民的生活方式和令市民关注生态平衡的必要性。
1088. 环境问题被纳入学校的教学内容。教育暨青年局在民政总署和环境委员会的合作下,为学生举办了多项推广和重视环保的活动。
1089. 例如在2000/2001年就举办了以下活动:“垃圾先生历险记”、“生存之道――拯救地球”、“能量发放”、“环境保护营”和“科学夏令营”。
1090. 民政总署亦在23所学校和6个公园举办了“资源垃圾分类回收迎夏日”的系列活动。从所收集到的可循环再造的垃圾有所增加,以及新型垃圾箱被采用等,可见该项活动取得了成功。
F. 促进与国际联系和合作的措施
1091. 如上文所述,各项重大卫生和环境条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得到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参加了多项国际科学会议、研讨会、座谈会、不同层面的交流和合作,以及专门培训活动。
1092. 此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亦是国际体育医学联合会(IFSM)、国际体育科学与体育教育理事会(ICSSPE)和亚洲运动医学会(AFSM)的成员。所出版的科研文章,亦为科学领域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受教育的权利
A. 法律体制
1093. 按照《基本法》第三十七条和8月29日第11/91/M号法律,即《教育制度纲要法》第二条的规定,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1094. 《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家庭政策纲要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确立了选择院校的自由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
1095. 《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亦规定各类学校,包括私立学校,均有办学的自主性,依法享有教学自由和学术自由。
1096. 政府尊重私立学校的办学自主性,不干预学校的教学计划(第11/91/M号法律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政府严格遵守入学和学业成功方面的均等机会原则。
1097. 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政策的主要目标有两项,一是建立一套义务教育制度(《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8月16日第42/99/M号法令),其次是推广普及和免费教育(第11/91/M号法律第六条第二款和12月19日第62/94/M号法令第十三条)。
1098. 教育暨青年局是政府推行教育的主要部门,其工作包括维护入学机会平等、制定方针和规则、确保普及免费教育、建立有效义务教育制度、与私立教育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民间团体,以及家长和监护人紧密合作等。
1099. 教育制度包括学前教育、小学预备班、小学、中学、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1100.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义务教育范围包括学前教育、小学和初中,由公立或私立教育机构负责提供。对象为5至15岁的儿童和青少年(第42/99/M号法令)。
B. 教育制度
1101. 关于这方面的详细情况,请参阅中国就《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情况而作的报告中的第三部分。以下是教育方面的最新资料。
1102. 在2001/2002学年,澳门共有17所公立和73所私立的幼稚园、小学、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基于历史和社会原因,公立学校在学校网所占的百分比很小(90所学校中占17所)。在2001/2002学年开始时,私立学校的注册学生有93,691人,占学生人口总数94%。
1103. 按照教育暨青年局在2001年所作的研究,在2001/2002学年的学生中,有75.8%的学生成功完成高中教育,并在澳门或外地继续接受高等教育。
1104. 关于高等教育方面,在2001/2002学年,有7,769名本地学生报读11所高等院校举办的博士、硕士、学士和3年高等专课程。
弱势和有困难的社群
1105. 教育暨青年局的其中一项重要职能,是扫除文盲和确保向成年人提供教育机会(第11/91/M号法律第十四条)。7月17日第32/95/M号法令就持续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作出了规定。回归教育的内容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免费教育制度中的各种教育程度。
成人教育学校的数目和按性别计算的教师、学生人数和学习结果
|
年份 |
学校数目 |
教师 |
学生 |
|||||||
|
注册 |
完成课程 |
|||||||||
|
男女 |
男 |
女 |
男女 |
男 |
女 |
男女 |
男 |
女 |
||
|
1999/2000 |
124 |
1,091 |
644 |
477 |
46,432 |
19,396 |
27,036 |
38,946 |
16,584 |
22,362 |
|
2000/2001 |
122 |
1,234 |
775 |
495 |
65,695 a |
22,307 |
32,162 |
49,795 a |
17,481 |
24,503 |
﹡a/“由于某些学校未有提供所需资料,因此小计的数目与总计数目不同”。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2001年统计年鉴。
1106. 2001年,渔民互助会和妇女联合会在教育制度以外举办了多个识字班和文化班,藉此鼓励会员参与回归教育中程度更高的学习。
1107. 在2001/2002年出版了为成人而设的中文写读基础、算术和个人财务管理技巧等教材。对某些成人而言,缺乏自信是妨碍他们报读识字班和放弃学习的主要原因。
1108. 在特殊教育方面,2001/2002学年有644名需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包括临时或永久身体或精神残缺,又或有情绪问题或对环境难于适应的学生在学校办理了注册。在有特殊需要的学生中,若干被安排到常规学校或独立场所的常规教育班,其余的则被安排到特殊训练班。
1109. 在公共学校网络中,有1所公立学校和4所私立机构专门接收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教育暨青年局与本地和外地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向所有被分派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人员提供特殊教育方面的专业培训。
1110. 关于在监狱内进行的教育方面,年龄未满25岁的囚犯,如属文盲或属未完成义务教育者,有权报读为他们而设的教育计划中的中文班或葡文班,又或参加由狱方举办的教育活动。狱方亦协助囚犯就读透过函授、电台或电视授课的课程(第40/94/M号法令第五十八条)。
1111. 对问题青少年实行的教育,由专责青少年社会重返工作的部门负责(第65/99/M号法令)。
C. 用于教育方面的国民生产总值
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中用于教育方面的百分比,由1991年的7.44%上升至2001年的15.19%,这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近年推行免费教育制度所致。
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中教育支出的百分比(以澳门币千元为单位)
|
年 份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
教育支出 |
1,210,461 |
1,317,878 |
1,426,563 |
|
|
在总预算中的百分比 |
12.35% |
15.04% |
15.19% |
资料来源:财政局,2002年。
D. 教育的提倡
1112. 为确保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学生,当中包括女孩、低收入一群的子女、身体或精神不健全的儿童、移民的子女、在语言、种族、宗教或其他方面属少数社群的儿童,能完全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政府实施了不同的措施。例如兴建新学校、对贫困学生/家庭提供经济援助、就新抵澳人士(尤其是新移民)融入社会和接受教育提供协助、对教师进行持续培训以应付有不同需要和不同文化背景的学生等。
1113. 若干移民,主要是来自中国内地的移民的子女在适应生活和适应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条件方面遇到了困难。教育暨青年局特别为移民儿童举办了多项以认识本地文化为目的的活动和学习繁体字、粤语和英语的课程,帮助他们融入本地学校。
1114. 必须指出,中国内地所使用的文字是简体字,教学语言是普通话,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学语言是粤语。
1115. 出境活动亦为查访和辅助离校儿童的工作带来困难。
1116. 教育暨青年局亦发展了一套特别机制,帮助被开除的学生寻找新学校以及对新移民学生提供协助。该局在2000年和2002年间成功就超过1,600个个案提供协助。
1117.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改善学校的条件和学生的学习效率,确保学生受到教育和有满意的学业表现。
E.学费和对学生的资助
1118. 在公立学校或受澳门特别行政区资助的学校进行的基础教育,属免费和普及的义务教育。在这方面提供的帮助,包括免缴学费和其他任何与报名、就读和证书方面有关的费用,并包括对非受资助私立学校的学生给予学费津贴(第11/91/M号法律第六条和第42/99/M号法令第一条)。
1119.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对受公共学校网络免费教育制度覆盖的各个级别提供资助。公共学校网络由公立学校和按照与教育当局(教育暨青年局)所定协议而提供免费教育的私立学校组成。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视乎课程和就读的学校而享有40%至85%的学费减免。
1120. 属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就读未纳入公共学校网络的私立学校,可申请学费资助和购买学校用品资助(课本、文具、校服、残障人士用的特别器材等)。此外,高等教育的学生亦可申请助学金。
1121. 在小学教育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2002/2003学年对每名就读私立学校的学前教育和小学学生发放最高澳门币1,600元的学费津贴。加入公立学校网络的私立学校每学年可就每名学生收取最高澳门币1,160元的津贴,作为补充服务收费(9月9日第20/2002号行政法规)。
1122. 非属公共学校网络的学校有向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和补充服务费。在该等学校注册的学生有权每年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收取澳门币2,900元的津贴。这是最低津贴,除此之外,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其他津贴,金额由澳门币1,600元至3,200元不等。该等津贴延伸至学前教育。
1123. 有需要的学生尚可申请购买学校用品(包括校服)的津贴,金额由澳门币425元至850元不等。残障学生可从一基金中获发不设金额限制的津贴。对每项申请均会独立作出考虑。
1124. 所有属公共学校网络的初中学生,包括在职业技术学校注册的初中学生,有权接受免费教育和取得补充服务费。在2002/2003学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在校初中学生人数每人澳门币9,200元计算,向加入公共学校网络的私立学校发放了学费津贴。该等学校每学年可就每名学生收取最高澳门币1,760元的补充服务费。
1125. 在未加入公共学校网络的学校注册的初中学生每学年有权收取澳门币4,300元作为基本津贴。
1126. 有需要的学生尚可获发用于支付学费的补充津贴(澳门币2,475元至4,800元)和购买学校用品津贴(澳门币625元至1,300元)。
1127. 近年来,受惠于公共学校网络的中学生的人数出现实质增长。
1128. 高等教育的学生亦受惠于财政支助(5月14日第18/200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教育暨青年局2002年的资料显示,1999/2000学年向高等教育学生发放的助学金、贷学金、特别贷学金、旅费津贴和住宿津贴的总额为澳门币59,888,967元,共2,905名学生受惠;2000/2001学年的总额为澳门币61,874,179元,受惠学生人数3,040人,而2001/2002学年的总额则为澳门币59,701,332元,受惠人数3,060人。
高等教育助学金
|
年份 |
总人数 |
中国内地 |
澳门 |
台湾 |
葡萄牙 |
美国 |
其他 |
|
1999/2000 |
2,905 |
1,130 |
1,208 |
475 |
36 |
26 |
30 |
|
2000/2001 |
3,040 |
1,120 |
1,392 |
437 |
31 |
25 |
35 |
|
2001/2002 |
3,060 |
1,020 |
1,524 |
452 |
18 |
18 |
28 |
资料来源:教育暨青年局,2002年。
F. 语言政策
1129.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正式语文为中文和葡文。因此,公立学校只能以中文和葡文作为教学语言,以中文作为教学语言的学校须采用葡文作为第二语言,反之亦然(第11/91/M号法律第三十五条第七款和第八款)。
1130. 私立学校在行使其教学自主时,在决定采用教学语言,以及决定采用被包括在教学内容的第二语言方面享有完全自由(第11/91/M号法律第三十五条第六款)。
1131. 粤语是较多人使用的沟通语言和学习语言。
按学习语言统计的学生人数
|
2000/2001学年 |
中文 |
葡文 |
英文 |
其他 |
|
学前教育 |
14,775 |
107 |
96 |
―― |
|
小学 |
42,350 |
339 |
2,785 |
―― |
|
中学 |
31,328 |
561 |
3,721 |
240 |
|
职业技术 |
2,306 |
―― |
―― |
―― |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2001年人口普查。
1132. 在推动语言培训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透过澳门理工学院的成人教育及特别计划中心和语言暨翻译高等学校,以学生的母语,例如中文和葡文,为学生提供了各项课程。
G. 教学人员
1133. 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制度,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所从事的活动,属公共利益的活动,彼等享有堪当于及相应于其专业资格和社会责任的地位(第11/91/M号法律第二十五条和3月25日第15/96/M号法令)。
1134.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法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为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须提供条件和必需的资源。教师培训灵活而多样化,范围包括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和持续培训(第11/91M号法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
1135. 所有向教师提供的培训均确保教师获得学术和教学方面的知识与技巧。此外,培训尚须包括与相关教育和授课级别的要求相应的个人和社会培训单元。
1136. 教育暨青年局在2001年为教学人员举办了133个课程,有8,873名教师参加。在2001/2002学年,教育暨青年局为职前教师和在职教师提供了澳门币3,427,310元的资助,供彼等参与由多个高等教育机构主办的培训活动。
1137. 最近数学年,教师的人数有所增加,从而令学生与教师的人数比例逐渐下降。教育暨青年局的资料(不包括高等教育)显示,2000/2001学年教师总人数为3,983人,而2001/2002学年则为4,050人;在学生总人数方面,2000/2001学年为99,576人,而2001/2002学年则为99,990人。
按教学级别的教师人数
|
教育级别 |
1999/2000 |
2000/2001 |
2001/2002 |
|
学前(幼稚园) |
531 |
494 |
472 * |
|
小学 |
1,496 |
1,530 |
1,527 * |
|
中学 |
1,465 |
1,599 |
1,716 |
|
特殊教育 |
83 |
83 |
89 |
|
其他 |
271 |
277 |
246 |
|
总人数 |
3,846 |
3,983 |
4,050 |
注:* 幼稚园和小学学生的人数正在减少。
资源来源:教育暨青年局,2002年。
1138. 公立和私立学校教师的平均月薪约为澳门币10,000元,并享有免费医疗。
教育标准
1139. 《教育制度纲要法》体现了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同样重要的是,尊重人权和各种文化的独特性和价值,以及重视环境和健康生活方式等,在作为教学内容的“个人和社会发展”科目中占有重要地位。
1140. 该等原则和价值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育教政策中得到确认,因此在各教育层面均获得发展和加强(《教育制度纲要法》)和2月4日第11/91/M号法令第二条)。
1141. 基于上述理由,有关方面定期推行对学校的公民和文化教育、体育、美术和有助学生融入社群的教育起补充作用的活动。
1142. 必须指出的是,按照第11/91/M号法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应容许教师、家长、学生和团体对学校的管理有不同方式的参与。家长和监护人的角色,亦得到12月27日第72/93/M号法令的确认。
H. 促进与国际联系和合作的措施
1143. 在教育和青年事务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鼓励政府部门、教育机构和私人团体参与国际和区际活动。
1144. 例如,澳门大学是多个国际高等教育协会,包括国际大学协会、亚太大学协会的成员。该大学举办了多次研讨会和国际会议,并邀请国际著名学者参与。目前为止,澳门大学已与超过50所外国大学/机构定下了伙伴和合作协定。
1145. 此外,亦有各类学生交流计划。在2001-2002学年,澳门大学接待了来自11个国家的40所大学的91名学生,并安排87名本地学生到外地交流。澳门大学每年为约150名亚洲学生举办葡语暑期课程,此外,亦有举办其他活动,例如“国际周”和“国际文化交流日”等。
第十五条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A. 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1146. 《基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澳门居民有从事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此外,《基本法》第二十七条亦保障了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
1147.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宝贵文化财产,是500年东、西方文化交流的成果。回归后,为肯定和巩固该等财产的文化价值,澳门的文化独特性被原封不动地保存下来,并得到加强。
1148.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致力促进和保护市民的文化权利,并为此负责制定文化政策,包括文学和艺术政策(《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1149. 文化局是负责巩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化独特性和文化特色的政府部门,专门负责关于文化财产、文化活动、培训和研究等领域的工作(12月19日第63/94/M号法令)。
1150. 上述领域包括各方面不同事宜,例如维护和复原历史、文化和建筑财产、进行研究和出版工作、组织和管理图书馆、档案库、促进和支持文化艺术活动、促进音乐、舞蹈和戏剧的教授等。
1151. 此外,其他政府部门(例如旅游局、民政总署)、公共实体(例如澳门基金会)和民间社团亦通过举办各项重要活动,促进和推广文化权利。
1152. 无论现在或将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均重视保护文化财产的教育工作,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
1153. 1月26日第4/98/M号法令确立了在澳门教育制度范畴内实行艺术教育和发展艺术创作自由的原则、架构和总方针。文化、科学和艺术学习,是正规幼稚园、小学预备班、小学、中学和职业技术教育(以视觉艺术和商业艺术为主)的教学内容,并见诸于各种课外活动。
1154. 教育暨青年局连同各青年团体开展不同类型的活动,例如“全澳青少年歌唱及歌曲创作比赛”、“愿世界更美好――青少年户外绘画系列”。教育暨青年局亦资助多项由不同社团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例如小提琴、合唱、古筝、陶瓷、摄影、国画、书法、芭蕾舞、武术、狮艺、插花等学习班。
1155. 此外,民政总署亦透过与各团体合作和邀请知名专业人士在学校举行工作坊,为文化教育和艺术活动提供支援。此外,亦透过对业余性质的戏剧、视觉艺术和舞蹈等团体提供赞助,鼓励该等团体经常举办比赛和互动表演,例如剧场竞技演出和澳门艺穗节。
1156. 在职业文化教育方面,澳门演艺学院是文化局辖下的专业学校,负责有系统地提供音乐、舞蹈和戏剧方面的训练(10月31日第184/89/M号训令)。文化局对有才华而希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发展其文化专长和就读的人士发放助学金。
1157. 此外,澳门理工学院设有一所艺术高等学校,而澳门欧洲研究学会则开办了两项学位课程,内容是关于文化旅游和艺术管理。关于文化旅游的学位课程是与旅游学院合作举办,这项课程在亚洲属首见,因是针对亚洲的独特情况和文化资源而设计,目的是提高专业能力之余,又加强旅游文化知识。
1158. 澳门文化中心虽不以提供专业教育为工作基础,但每年亦举办30项艺术表演和视听艺术方面的教育活动,类型包括小型讲座、艺术家座谈会,以至工作坊。该等教育活动由艺术家或导师主持,对象为儿童、青少年和长者。
1159. 澳门艺术博物馆提供培训服务和举办教育和推广活动,以满足聋哑人士和其他社会阶层的需求。
1160. 为鼓励市民全情参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化活动,以及为培养市民保护文化财产和尊重他人的价值,例如尊重少数族群的文化权利等社会意识,民政总署举办了一连串的活动,其中包括表演、音乐会、展览、电影欣赏、会议和研讨会。
1161. 2002年,民政总署与其他实体合作举办了多项活动,内容见下表:
演出/展览
|
活动类型 |
演出次数 |
入场人数 |
||||
|
1999 |
2000 |
2001 |
1999 |
2000 |
2001 |
|
|
芭蕾舞 |
15 |
18 |
13 |
8,848 |
11,515 |
10,387 |
|
音乐会 |
167 |
210 |
216 |
121,120 |
105,015 |
88,495 |
|
歌剧/综合表演 |
84 |
77 |
116 |
173,146 |
169,093 |
171,408 |
|
粤剧 |
59 |
51 |
72 |
22,401 |
19,505 |
28,960 |
|
戏剧 |
81 |
54 |
40 |
19,336 |
23,001 |
31,772 |
|
比赛 |
42 |
32 |
36* |
10,214 |
16,511 |
6,038* |
|
电影 |
9,525 |
9,920 |
10,233 |
155,410 |
207,191 |
215,744 |
|
展览** |
111 |
120 |
125 |
196,646 |
273,286 |
415,758 |
|
其他 |
196 |
214 |
188 |
62,583 |
40,536 |
29,057 |
|
总计 |
10,280 |
10,696 |
11,039 |
769,704 |
829,653 |
997,619 |
* 当中21场比赛未能提供有关入场人次资料。
** 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分别有16场、7场和15场展览未有入场人次资料。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2001年统计年鉴。
1162. 除了为广大市民举办了大量文化活动外,亦组织了多个例如绘画、陶瓷、舞蹈、默剧等专题工作坊、视像课程,以及关于流行文化、历史文化、水墨画、书法、文学的研讨会,此外,更举办了澳门艺术家联展,以推广本地的艺术。
1163. 民政总署亦设有一专门负责文娱活动的部门,该部门尤其负责保护文物、管理博物馆、布置对澳门具有内在文物价值的历史景点、举办展览、出版刊物、推广民族文化和安排每年的民间节日庆祝活动,以及组织娱乐和体育活动、工作坊、市集、表演和管理基础设施、公园等。
1164. 每年均举办体现和突出市民不同民族特征的文化盛事和庆祝活动。农历中的各项中国传统节日均有庆祝活动。该等活动有:农历新年、重阳节、民谣和粤剧、绿化周活动,荷花节、中秋节、龙舟竞渡、中国传统武术、中医工作坊、传统游戏和各项文学活动等。
1165. 本地社群亦有举办其他文化活动,例如土生葡人文化周、葡人社群聚会、民族美食节、戏剧、游览历史景点等。
1166. 以旅游业作为桥梁,有关方面以“文化之都”作为口号推广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化财产。这个构思在于一方面推广在亚洲独一无二的澳门历史文化特色,另一方面得以在发展旅游活动的同时,使澳门的文化财产得到保存和更富生气。
1167. 文化局的工作包括促进、组织和支援研究项目、就澳门文化作出研究、对艺术培训提供资助、举办比赛、就历史、文学、文化财产、人类学和社会学等领域的研究提供助学金、组织和赞助研讨会、会议和讲座等。此外,亦出版刊物、论文和杂志,如《文化杂志》。
1168. 为鼓励市民参与文化活动,报章、若干定期刊物和电台均有进行文化工作和报道文化消息。11份中、葡日报、7份中、葡、英周报/周刊、两个电台和一个无线电视台均举办了多项文化活动,当中包括征文比赛、音乐和戏剧表演等。
1169. 澳门特别行政区虽然细小,却拥有先进和健全的传媒业。
1170. 新闻局(GCS)的工作是通过发布消息和安排采访,向政府机关和传媒提供协助。
1171. 政府建立了一个官方网站(http://www.macau.gov.mo),以两种正式语文和英语提供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最新资讯,并与多个公共部门和公共实体的网站建立连结。
基本文化设施
1172. 近年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大力建设供文化活动之用的基本设施,与此同时,亦对原有的其他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广大市民,尤其是儿童和青少年具备所需的条件以有效行使和发展其文化权利。
1173. 投资澳门币9亿6,000万元的首个文化中心于1999年开幕,该中心的建筑面积达45,000平方米,设施面积有15,000平方米,设有一座剧院大楼、一个艺术博物馆,以及一个提供中、西文化艺术资讯的多媒体艺术图书馆。
1174. 剧院大楼设有1个综合剧院和1个小剧院,能容纳1,500名观众且设备先进。艺术博物馆的总面积为20,000平方米,其中5,000米为向公众开放的展览场区,有7个展厅。
1175. 澳门文化中心是为进行艺术、视觉和视听表演而设计,上演的节目由古典艺术到现代艺术都有,体现出文化节目的安排能照顾到各个阶层的需要。
1176. 此外,市民亦可享用其他基础设施,如9个图书馆、3个能容纳2,727人的电影院、画廊、传统艺术和手工艺市集和其他流动设施等。
1177.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另一重要设施,是历史档案馆,该馆负责保存具历史价值的文献和负责公共机关档案系统的运作。历史档案馆现有的设备能为妥善保存缩微胶卷档案,尤其是稀有作品的缩微胶卷档案提供优秀条件,有关档案可透过电脑系统查阅。历史档案馆的馆藏是研究人员的宝库。
1178. 澳门亦设有海事博物馆,馆内设有图书馆和档案室,展出大量关于航海历史的藏品。
1179. 澳门博物馆占地2,800平方米,设有一演讲厅。博物馆位于1626年由耶稣会士兴建的大炮台上,是保存历史文化财产的典范,展出大量与澳门历史背景和传统文化有关的藏品。
B. 对文化活动的资助
1180. 澳门设立了一项特别公共基金,即文化基金,对推广和发展文化活动,以及推动市民对文化生活的参与提供资助。基金的主要工作是为文化活动和民间发起的工作提供资助,而近年来,基金的预算大幅增加。2000年,有关预算为澳门币67,669,000元,而在2001年和2002年则分别为澳门币72,122,000元和澳门币83,920,000元。
1181. 2001年,民政总署在文化领域的预算为澳门币11,500,000元,其中包括对民间活动的资助。事实上,民政总署所资助的对象,包括本地团体、个人或团体艺术表演者、范围由戏剧到爵士艺术的传统和现代演艺社团,以及青少年的消闲活动和无分对象的体育活动。
1182. 澳门文化中心2001年的总预算为澳门币56,000,000元,而用在艺术表演和视听节目文化范畴的金额为澳门币14,000,000元。
1183. 此外,文化局亦每年为进行文化领域的学习、研究和其他创作活动的个人/团体提供助学金、资助或其他方式的援助。
1184. 诸如旅游局,体育发展局和澳门基金会等其他机构,亦为与文化和科学活动有关的民间活动提供资助。澳门基金会所担当的重要角色,从下表可看到:
澳门基金会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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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领域 |
2001年(11/07/2001 - 31/12/2001) |
2002年(1/01/2002 - 30/09/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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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
5,241,800 |
4,895,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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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1,480,000 |
3,266,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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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
60,000 |
4,169,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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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18,216,400 |
24,035,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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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 |
388,700 |
1,48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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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91,000 |
3,645,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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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 |
30,000 |
1,49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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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澳门 |
2,455,000 |
3,235,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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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27,962,900 |
46,232,249 |
资料来源:澳门基金会,2002年。
C. 对文化和科学的保存与传播
1185.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致力按照《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保护名胜、古迹和其他历史文物,并保护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1186. 澳门的文物和历史建筑,亦透过普通法律而受到保护,例如6月30日第56/84/M号法令。
1187. 为数共128项的遗迹、历史建筑和景点被列为文物,从而按照12月28日第83/92/M号法令的规定,成为受特别保护的地点。
1188. 文化局透过文化财产厅致力保存不同族群的文化财产,以及对澳门的文化财产,包括属建筑物和属工艺的文化财产进行分类、修复、翻新和维护等工作。
1189. 近二十年来,保存文物的工作一直受到重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为取得文物保存与社会和经济发展之间的持续平衡,制定了指引方针。
1190. 此外,亦采取了各项重要措施,例如订定有效的监管制度、对景点或被列为文化财产或受保护城区的组成部分的地点作出分类和保护、对具考古价值的遗迹和艺术遗迹进行修复和维护、对具考古价值的文化财产作出宣传和研究等。
1191. 2001年,为了向其他国家推广澳门和澳门的文化遗产,文化局培训了58名年青人担任“青年文化大使”。
D. 享受科学进步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1192. 《基本法》第三十七条确立了自由从事科学和技术研究活动的权利。7月17日第9/2000号法律,即《科学技术纲要法》第二条亦重申了此一权利。
1193. 此外,按照《基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获赋予自行制定科学技术政策,依法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专利和发明创造的权利。
1194.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定立了适用于澳门的科学技术标准和规格。有关政策的目标在于开拓和发展科学技术知识、利用本地资源、增加生产力和竞争力、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资讯技术与电脑网络的应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和环境、推动科学技术研究等(第9/2000号法律第三条)。
1195. 上述目标已透过采取各项不同措施而得以实现,例如对设立旨在研究和发展科学技术机构的计划给予特别鼓励、对合资格的人员作出调配、对私人实体进行的专科培训工作提供协助、将科学技术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以及设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等(第9/2000号法律)。
1196.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亦透过将优先领域作出定位、协助技术转移和发展、提供合资格人员,以及对各项计划提供资助等措施,鼓励发展高科技和高增值行业。
1197. 2000年3月设立了澳门科技大学。该所私立大学特别专注于本地人才的培训和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3月27日第20/2000号行政命令)。
1198. 2001年,按照8月27日第16/2001号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了科技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宗旨为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本地科学技术现代化和发展政策。
1199. 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鼓励企业采用现代技术和讯息社会的有效措施、新概念和新标准,以及运用有关资源,从而令产品和服务增值,达致提高生产力和竞争力的效果。
1200. 在基础教育的教学内容中,设有“科学”此一科目以教授科学技术知识。
1201. 教育暨青年局致力在学校唤起学生关注科学和技术发展的意识,鼓励师生参与例如“资技科技周”、科技周年博览会等课外活动。
1202. 此外,自2001年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拨出一项为数澳门币26,723,192元的特别基金,供学校进行资讯和通信新技术的教学之用。
1203. 教育暨青年局亦致力促进科学、文学和艺术活动,以及透过组织青少年活动,例如“青少年公民教育比赛”等,推广保护知识产权和安排参加国内和国际科学交流计划和联系。
1204. 现简略介绍高等教育方面的情况。澳门大学办有一项科技课程,而澳门科技大学则提供一项资讯科技课程和一项中医药课程。两所大学均提供研究生学习。澳门理工学院设有多所高等学校,高等卫生学校是其中之一。除澳门理工学院的高等卫生学校外,澳门尚有镜湖护理学院。
1205. 主动协助青少年求取知识和增加他们的科学常识,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策。教育暨青年局按照此一政策开展了多项促进科学进步的措施,尤其是资助青少年团体安装电脑的措施。透过这些措施,教育暨青年局确保青少年能在资讯技术中心使用电脑和浏览互联网。
1206. 于2002年11月6至11日,澳门举办了“第四届全国计算机与网络物理教学成果大奖赛暨新世纪物理教育改革论坛”。此外,亦举办了多个工作坊和展览,例如“互联网多面睇系列工作坊”等。
1207. 研究论文和刊物亦是推广和宣传科技知识的重要一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多个政府实体和民间机构进行科技研究工作。
1208. 例如,澳门大学在2001-2002年共资助了74个研究项目,研究结果中有60篇论文在国际杂志上刊载,以及在各国际研究会中作出了140个论文发表。2002年上半年,澳门大学资助了32个项目和赞助39人次出席国际研究会。该大学亦与华盛顿大学、欧洲和国内的大学合作开展项目,已完成了4个“尤里卡”项目。
E. 知识产权
1209. 《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确立了科学、文学或艺术的创作成果和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
1210. 知识产权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制中得到全面保护。事实上,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全权创始成员,以及为全面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规定,澳门各项重要法例均按照现代国际标准拟就。
1211.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由多个不同法规组成。8月16日第43/99/M号法令确立了著作权和相关权利,而《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则载于12月13日第97/99/M号法令,此外,关于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载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
1212. 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亦透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而得到加强,例如第43/99/M号法令(《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制度》)第二百一十五条至第二百一十八条和第97/99/M号法令(《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二百九十九条至第三百零四条。
1213.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工作,尤其是打击盗版和假冒的工作近年来有所加强。该等工作近年来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负责,并取得了良好成果。
F. 促进与国际联系和合作的措施
1214. 2002年2月,有关方面正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世界文化遗产申报清单,范围包括由旧内港到中区旧城区的各项名胜古迹(12项)。目前,澳门的各项古迹被列于中国古迹申报清单中的前列,并等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出评估。
1215. 澳门特别行政区加入了各个不同国际组织,例如国际旅游组织、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亚太经济合作工作小组、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国际博物馆协会等。
1216.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当局经常邀请与科学研究和创作工作有关的人士,包括科学家、作家、艺术家或其他相关人士参加科学和文化方面的会议、研讨会、专题讨论、座谈会和论坛。
1217. 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等领域有关的团体和组织的角色,得到《基本法》的承认。有关团体的组织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团体以及国际组织发展关系(《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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