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基里巴斯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基里巴斯的初次报告在2025年8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797和799次会议上接受了委员会的审议。委员会在2025年8月22日举行的第80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基里巴斯提交的按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提交书面答复,回应委员会拟订的问题清单。
3.委员会赞赏与包括相关政府部委代表在内的缔约国代表团在线举行的富有成果的真诚对话。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13年加入《公约》以来,为促进残疾人权利和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特别是以下措施:
(a)2015年通过《全纳教育政策》;
(b)2015年在妇女、青年、体育和社会事务部内设立残疾包容股;
(c)2016年通过《就业和劳资关系法》;
(d)2017年推出残疾支助津贴;
(e)2017年通过《家庭和平法》(Te Rau N Te Mwenga Act)实施计划;
(f)2018年通过《2018-2021年国家残疾人政策和行动计划》;
(g)2024年通过《建筑法》;
(h)2025年发布《残疾问题专著》。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进行了数次宪法审查,但残疾仍未作为歧视理由列入第15条,也没有作为受保护类别列入第3条;
(b)尚未落实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2022年开展的立法审查所提出的建议;
(c)没有颁布单独的《残疾包容法案》;
(d)更新的《2023-2026年国家残疾政策和行动计划》仍在修订中,并且缺乏足够的针对残疾问题的预算拨款、监测、部际协调与合作,难以确保以政府一体的方式执行该计划;
(e)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修订《宪法》,确保将残疾列为歧视理由和受保护类别;
(b)逐步通过、废除或修订国内法律和政策框架,从而落实亚太经社会2022年立法审查的建议,以确保与《公约》保持协调;
(c)颁布关于残疾包容的专门立法,将《公约》条款转化为法律框架;
(d)完成《2023-2026年国家残疾政策和行动计划》的修订工作,确保每个部委的预算都包含针对残疾问题的拨款,并确保以政府一体的方式执行该计划,包括对所有部委开展《公约》培训和技能建设;
(e)考虑加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7.委员会关切的是,所有部委均缺乏足够的机制和资源,难以确保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例如“坚强”组织),包括在外岛,在所有影响残疾人的决策过程中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促使其积极参与。
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测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加强机制和资源,确保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如“坚强”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使其积极参与影响到他们的决策过程,包括参与国家政策(如《2023-2026年国家残疾政策和行动计划》、《残疾包容法案》和《基里巴斯20年愿景(2016-2036)》)的设计、执行和审查工作。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9.委员会关切的是,基里巴斯全国所有残疾人都普遍遭受不平等和歧视,该国缺乏反歧视保护和补救措施,拒绝提供合理便利不被作为歧视理解,也不受法律禁止。
1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0.2和10.3, 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制定并通过一个反歧视框架,该框架应禁止一切形式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和交叉歧视),并为遭受歧视的残疾人提供法律补救、补偿和支持。
残疾妇女(第六条)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妇女和女童在诸如《2019-2022年国家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政策》等性别方案和政策的设计与执行中,在影响妇女的所有协商和决策过程中,以及在妇女、青年、体育和社会事务部的方案和活动中的参与不足;
(b)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支持不足,包括未提供合理便利以及无障碍程序和活动,使之能够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协商、方案和活动。
1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1、5.2和5.5, 建议缔约国:
(a)制定相关战略和规程,将残疾妇女和女童纳入性别方案和政策的设计与执行、影响妇女的所有协商和决策过程,以及妇女、青年、体育和社会事务部的方案和活动中;
(b)与残疾妇女和女童合作,并通过其代表组织向她们提供充足资源,包括提供合理便利以及无障碍程序和活动,从而促进她们参与协商、方案和活动。
残疾儿童(第七条)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儿童在侧重儿童和青年的政策和方案(包括《2018-2022年国家青年政策和行动计划》)以及侧重残疾人的政策和方案(包括《国家残疾政策和行动计划》)的设计与执行中参与不足。
14.委员会回顾其与儿童权利委员会于202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声明,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的包容残疾的儿童权利政策和战略计划,以巩固成果并采取行动,增进缔约国所有儿童的权利,包括通过相关机制确保将残疾儿童纳入侧重儿童和侧重残疾的政策和方案的设计与执行中。
提高认识(第八条)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污名化、偏见、成见和有害观念普遍存在,对整个缔约国的残疾儿童和残疾成年人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b)残疾人组织在提高认识活动中的参与不足,并且存在残疾人组织在赠款申请中被提名但随后未被纳入赠款目标活动的情况。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制定一项提高认识行动计划,配备充足资源、明确时间框架和可衡量的成果,用以落实《国家残疾政策与行动计划》中关于提高认识的优先领域,以便促进对《公约》的理解,并在所有岛屿的家庭、教会和社区层面消除污名化、偏见、刻板印象及有害观念;
(b)确保提高残疾人权利认识的活动配备充足资源,并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合作开展活动。
无障碍(第九条)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尽管2024年通过了《建筑法》并完成了全国无障碍设施审计,但包括法院、医疗机构、学校在内的大多数现有公共建筑以及住宅仍无法无障碍通行,且缺乏明确的改造计划、预算和时间表;
(b)公共交通及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缺乏无障碍标准及措施,同时缺少监督和执行机制以确保现有无障碍要求得到遵守。
1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并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9以及具体目标11.2和11.7, 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在修订《国家残疾政策与行动计划》时推广通用设计原则;
(b)加快对全国无障碍审计中确定的现有公共建筑实施改造,使其符合无障碍标准;
(c)与太平洋区域基础设施基金、捐助方和发展伙伴合作,利用制定交通运输无障碍立法和标准方面的技术援助,以解决交通运输及相关海陆空基础设施的无障碍问题;
(d)制定信息通信技术(包括紧急电话线路)的无障碍立法、标准及合规机制;
(e)制定并执行采购政策,以确保合同和捐助伙伴关系协定包括包容残疾的条款,以遵守无障碍要求和通用设计原则。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19.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易受气候变化和灾害影响,并关切地注意到:
(a)《气候变化政策》、《基里巴斯联合执行计划》及灾害立法中对残疾人状况的关注不足。
(b)备灾和应对措施中缺乏包容残疾人的方案,包括无障碍预警系统、疏散服务和避难所,而且有报告表明残疾人无法与他人平等获得包括食品、清洁饮用水和适当卫生设施在内的人道主义援助。
20.委员会回顾《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将残疾人纳入人道主义行动准则》以及委员会《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确保将残疾视角纳入所有关于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的国家框架中,包括《气候变化政策》、《基里巴斯联合执行计划》和灾害立法,以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和生计;
(b)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人道主义援助,包括为此提供充足资金,并确保相关信息和通信,包括关于危难情况、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中的疏散规程,关于疏散中心、紧急救济援助、预警系统、社区需求评估和辅助设备以及关于决策进程的信息和通信对残疾人无障碍。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有效的法律和政策保障,以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残疾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能够与他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能力;
(b)缺乏协助决定机制和服务,导致依赖家人及他人作出替代决定。
2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审查国家法律,以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在实践中不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
(b)建立协助决定机制及服务,确保提供个性化支持,并尊重残疾人的自主权、意愿和偏好;
(c)为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残疾人家属、社区成员、卫生专业人员、公职人员、媒体、司法机构和议员,开展关于在实践中承认残疾人法律能力和协助决定的提高认识运动和能力建设方案;
(d)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和独立地参与改革进程,并参与针对相关人员进行的关于承认残疾人法律能力和协助决定机制的培训;
(e)组织编写关于协助决定的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源,采用无障碍格式,包括数字格式、盲文、手语和易读格式,并向残疾人及其家属传播。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获得司法保护方面面临障碍,包括法庭和其他公共设施存在实际通行障碍,行政和司法程序中缺乏合格的手语翻译人员,以及为残疾人提供的无障碍格式文件和信息有限;
(b)缺乏合理便利和程序便利,对于智力和/或社会心理障碍者尤其明显;
(c)法律援助律师、警务人员和司法人员在与残疾人共事及代理残疾人事务方面的知识、培训和认识不足。
24.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人诉诸司法的国际原则和准则》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3, 建议缔约国:
(a)加快落实国家无障碍审计结论,改造现有公共建筑(包括法院、警察局及所有司法和行政设施),并保障在所有司法和行政诉讼程序中提供合格的手语翻译及盲文、易读版本、音频等无障碍格式的文件和信息;
(b)保障为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残疾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和程序便利,确保其能够有效参与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
(c)加强对司法和司法部门专业人员,例如检察官和执法人员,包括警察和狱警进行关于《公约》规定和残疾人诉诸司法,包括为残疾人提供程序便利的问题的能力建设方案。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5.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允许以残疾人的残障为由剥夺其自由的若干法律条款,包括《宪法》第5条、《刑事诉讼法》第144条和《心理健康法案》等。
26.委员会回顾其《残疾人的自由和安全权准则》和《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建议缔约国废除所有允许以残障为由剥夺残疾人自由的法律条款,并修订允许此类做法的立法草案。
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27.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明确保障措施以保护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残疾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在医疗机构或社区中免受强制治疗,医疗机构和社区治疗令缺乏独立监督,缺乏无障碍的申诉和补救机制。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明确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强制医疗,包括社区治疗令;
(b)建立具备充足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的无障碍监督和申诉机制,确保残疾人免遭强制拘禁或治疗(包括在家庭或社区环境中),并对可能构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行为的实施者进行调查和惩处。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29.委员会积极评价《家庭和平法》及其执行计划,以及其他旨在保护个人免受剥削、暴力和虐待(包括性别暴力)的政策和项目。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措施未能充分包容残疾人或不便其利用;例如,缺乏无障碍庇护所、咨询和投诉机制,社区意识不足,警察、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人员在处理针对残疾人的暴力案件方面的培训有限。
30.委员会回顾其2021年11月25日关于消除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的声明,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5.2和5.5, 建议缔约国采取协调一致的方针,处理残疾人遭受的一切形式剥削、暴力与虐待,包括性别暴力,确保《家庭和平法》执行计划、其他暴力预防机制及《国家残疾政策和行动计划》相互协调,并制定措施以解决庇护所、咨询和申诉机制的无障碍问题,以及社区意识不足和警务、医疗及社会服务人员培训有限等问题。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1.委员会关切的是,关于缔约国内(包括在家庭层面)实施强制绝育和避孕做法的数据有限,并且缺乏防止强制绝育和避孕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研究,包括在外岛和家庭中进行研究,以查明强制绝育和避孕的普遍程度及其发生的情境,并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以禁止此类做法。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在获取出生证明、身份文件和护照时面临障碍,特别是居住在外岛的残疾人;
(b)行政程序中缺乏合理便利,民事登记服务的权力下放有限。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残疾人充分享有迁徙自由和国籍权。缔约国尤其应:
(a)通过移动和数字民事登记服务,确保包括外岛在内的所有残疾儿童都能普遍获得无障碍的出生登记;
(b)加快建立一个残疾人可无障碍使用的国民身份识别系统,并在所有行政程序中规定提供合理便利;
(c)将获取护照和身份文件的渠道下放,包括移动外联服务和数字平台等渠道,以确保外岛的残疾人能够平等获取。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5.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人选择居住地以及在哪里和与谁一起生活的可能性非常有限,主要原因是缺乏居家支助、个人协助、社区服务和无障碍住房。
3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制定基于社区的包容性发展国家战略和指南,并与捐助方、发展伙伴、信仰组织和社区领袖合作,在所有岛屿实施基于社区的包容性方案;
(b)加强社会保护计划,例如残疾支助津贴,以更好地承担与居家支助、个人协助和社区服务相关的费用;
(c)支持残疾人家庭,包括提供财政支持,以便其改造住宅及获取辅助器具和技术。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行动辅助器具、设备和辅助技术的可用性和可负担性有限,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外部捐助者的支持;
(b)缺乏经过培训的行动辅助设备装配、维修和保养人员,相关服务集中在南塔拉瓦地区,且缺乏保障全国各岛屿残疾人个人行动能力的综合性国家战略。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相关捐助方和发展伙伴合作,采取必要措施帮助所有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以可负担的成本获取优质行动辅助器具、设备和辅助技术,特别是在外岛地区,并通过Tungaru康复服务和社区服务模式,为这些设备的适配、维修和保养提供支持;
(b)通过采取激励措施,包括税费减免和关税豁免等,确保残疾人可以负担购买辅助设备和器具的费用。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法律上尚未承认基里巴斯手语为官方语言,手语使用培训有限,在生活各领域的手语翻译服务不足;
(b)没有法律措施保障残疾人获取和接收无障碍格式的信息,为残疾人特别是聋人、聋盲人或盲人及智力残疾人提供的信息和通信支持不足;
(c)残疾人在获取公共信息和通信服务时面临障碍,包括通过电视节目、网站及其他媒体服务和数字手段获取信息时。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在法律上承认基里巴斯手语为官方语言,促进在生活的各个领域使用手语,并确保培训和提供合格的手语翻译;
(b)采取法律措施,保障残疾人与他人平等地寻求、接收和传播信息的权利,确保为提供无障碍格式信息编列充足预算,包括无障碍数字格式、盲文、易读格式、音频、字幕以及替代增强沟通等;
(c)确保电视节目、网站及其他媒体服务等所有公共信息和通信平台的无障碍环境,包括制定无障碍立法,其中要具体提及无障碍标准,强制规定广播节目提供字幕和手语翻译,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合规。
尊重隐私(第二十二条)
41.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保护残疾人隐私的法律和政策措施,特别是在个人、健康和康复信息方面,并且现有的保障措施依赖于非正式的道德规范,而非可强制执行的标准。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的隐私权,包括在《残疾包容法案》和其他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个人、健康和康复信息严格保密、受到保护,并制定处理此类数据的明确标准和规程,包括明确要求获得残疾人的知情同意。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残疾人,特别是妇女和女童,在行使结婚权、成立家庭的权利以及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方面,面临污名化、歧视和障碍,尽管这些权利在法律上不受限制;
(b)为残疾人提供的无障碍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不足,支持残疾父母及残疾儿童父母的措施不足,在国家无法提供足够支持服务的情况下存在家庭分离的风险。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采取相关措施,消除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对残疾人的污名化和歧视,包括通过立法措施和提高认识运动,尤其应解决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的负面成见;
(b)确保残疾人能够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对医护人员进行培训、提供无障碍格式的信息,以及确保设施实际无障碍;
(c)为残疾父母及残疾儿童家庭制定并实施支助服务,使他们能够与他人平等地履行育儿责任和义务,并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在各自家庭中成长,能获得基于社区的妥善支助。
教育(第二十四条)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许多残疾儿童,特别是外岛的残疾儿童,面临获得优质全纳教育的持续障碍;
(b)学校基础设施的无障碍性不足,接受全纳教育培训的教师数量有限,无障碍学习材料不足,辅助设备的供应欠缺;
(c)由信仰组织建立并持续运营的基里巴斯特殊需求儿童学校及中心未正式纳入国家教育体系,严重依赖外部捐助支持,资金、人员配备和资源不足且不稳定,这限制了该机构为残疾儿童提供优质教育、有效推动全国全纳教育发展的能力。
4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4.5, 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确保全面实施《全纳教育政策》,并为该政策在所有岛屿的有效落实拨付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b)分配充足资源,使所有学校(包括外岛学校)实现实体无障碍并配备完善设备,包括按照国际无障碍标准升级基础设施,扩大全纳教育教师培训,确保提供充足且可获取的学习材料和辅助设备(包括无障碍数字格式、盲文、音频、易读版本及替代增强沟通),同时确保以包容残障人的方式使用捐助方提供的资金,保障残疾人可以无障碍获取;
(c)将基里巴斯特殊需求儿童学校与中心纳入国家正规教育体系,以确保可持续的资金、充足的人员配置以及与全纳教育政策保持一致,同时强化该学校支持和补充主流学校(包括外岛学校)全纳教育的作用;
(d)密切监测并报告所有残疾儿童的入学情况和教育程度,评估全纳教育政策取得的成果,对学校遵守《公约》的情况开展审计,调整学校政策以解决有关不足并改善成果。
健康(第二十五条)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残疾人,特别是外岛居民因专业服务集中在南塔拉瓦而难以获得医疗服务;
(b)有资质的卫生人员短缺,卫生专业人员缺乏残疾人权利和包容性实践方面的培训;
(c)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
(d)未采取充分措施,以确保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在接受医疗时必须作出自由和知情同意。
48.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7和3.8, 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继续推进卫生服务下放和强化进程,通过立足社区的方式,如派出移动服务队、培训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者以及将支助服务纳入当地诊所和社区中心等,确保各岛屿残疾人享有平等就医机会;
(b)增加有资质医护人员数量,为所有医疗专业人员提供系统性培训,内容涵盖残疾人权利与包容性实践,包括沟通方式、无障碍环境及提供合理便利等;
(c)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无障碍、包容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具体措施包括提供无障碍格式的信息资料并对医护人员开展培训;
(d)保障所有残疾人在接受医疗保健前必须作出知情同意的权利,包括通过辅助决策措施予以落实;
(e)按照国际标准确保医疗设施无障碍,确保网络信息易于获得,提供手语翻译服务,并保障往返医疗机构的公共交通无障碍通行。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49.委员会确认2013年成立了Tungaru康复服务机构,但同时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康复服务始终集中在南塔拉瓦地区,对外岛居住的残疾人造成了严重障碍;
(b)有资质的康复人员短缺,外派服务不规律,康复和适应训练没有纳入社区服务和全国卫生体系。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康复服务向南塔拉瓦以外地区扩展和分散,包括通过流动外派和社区服务模式,确保外岛残疾人能够获得相关服务;
(b)通过培训与留任措施,增加合格康复专业人员(包括物理治疗师、作业治疗师、言语治疗师、假肢和矫形器专家及心理治疗师)的数量并提升其能力,将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纳入卫生系统和社区服务,确保护理的连续性以及所有岛屿均可提供辅助技术和相关专业人员。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5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在公开就业市场的就业率偏低,促进残疾人就业(包括通过提供工作场所合理便利)所采取的措施有限,缺乏包容性职业培训机会,污名化和无障碍工作场所缺失等问题构成就业障碍。
52.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人工作和就业权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 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制定并执行在就业中禁止残障歧视的立法,明确规定雇主有义务在工作场所及招聘、录用、培养、留任和晋升等所有环节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同时保障安全的工作条件及保险、带薪休假、福利待遇和退休金等劳动权益;
(b)推动与可持续就业机会相衔接的包容性职业培训和技能发展计划,包括自谋职业、创业及培育合作社等;
(c)采取相关措施和激励,促进残疾人在公开就业市场(包括私营部门)就业,并确保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无障碍;
(d)提高雇主和广大公众对残疾人工作权的认识,从而消除污名化,宣传残疾劳动者的能力和贡献。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3.委员会认识到贫困、地理隔离和气候变化对残疾人生活水准的过度影响,尤其影响到外岛居民,并关切地注意到:
(a)资格评估主要基于医学标准且未纳入多学科团队,同时根据对残障的主观分类发放不同等级的津贴;
(b)包括残疾支助津贴在内的社会保障计划不足,无法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庭获得适当生活水准;
(c)缺乏无障碍住房,用水和卫生设施措施受限,外岛情况尤其严重。
54.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二十八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10.2之间的联系,涉及增强所有人的权能并促进其经济融入,不论其残疾状况如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摆脱医疗模式,从而改革社会福利计划的资格评估机制,发动社会工作者和职业治疗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多学科团队,并确保评估不区分不同残障类型;
(b)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残疾人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确保承担残疾相关的额外支出,包括提高残疾补助金的水平和覆盖范围,并将外岛居住的残疾人纳入其中;
(c)开发并修缮残疾人无障碍住房,确保残疾人与他人平等获得供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尤其关注外岛残疾人的需求。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考虑到残疾人的多样性,投票站、投票程序和材料的无障碍程度有限,与选举有关的信息不足;
(b)残疾人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程度低。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选举立法承认残疾人享有与他人平等的投票权,包括消除因残疾(包括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而对投票权或参与选举施加的任何限制;
(b)采取有针对性、资源充足的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参与选举过程,包括确保投票站、投票材料和竞选活动无障碍,以及使用盲文、带手语翻译的视听材料和其他沟通方式;
(c)采取具体措施,包括平权行动,以增加残疾人在公共生活、决策职位和民选政治机构中的代表性。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除专门针对残疾人的措施外,缺乏旨在促进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从事文化活动、艺术表达、娱乐活动、旅游和体育机会的政策、方案和无障碍设施;
(b)残疾人参与艺术和体育活动的机会及获得的支持有限,包括缺乏必要的装置和设备,对基里巴斯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发展包容性运动(特别是针对残疾儿童的运动)的支持不足;
(c)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划拨实施各项政策和方案的资源,以促进残疾人参与文化、娱乐、旅游和体育活动;
(b)确保残疾人体育事业的有效发展和参与,提供辅助设备以支持残疾人从事艺术和体育职业,并为基里巴斯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发展包容性残疾人运动(特别是残疾儿童运动)提供充分支持;
(c)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并在国内法中予以实施。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国家统计官员和普查员在实施华盛顿小组简易残疾问题集方面技能不足,且缺乏残疾问题意识;
(b)各部委间对残疾相关数据的收集与协调有限,对2025年《基里巴斯残疾问题专著》所含数据的分析不足,没有为跨部门资源分配和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60.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17, 特别是关于大幅增加高质量、及时可靠的分类数据可用性的具体目标17.18, 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对国家统计官员和普查员开展培训和能力建设,内容涵盖华盛顿小组简易残疾问题集的实施、残疾意识及残疾人权利等;
(b)分析《基里巴斯残疾问题专著》中的数据,为所有部委的资源分配和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包括《国家残疾人政策和行动计划》中的各项措施。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6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捐助方投资及合作伙伴关系未充分聚焦于推进落实解决残疾儿童和成人特定关键需求的政策和方案,例如提供辅助设备和轮椅及相关维护维修能力,发展手语翻译服务和手语培训,以及开展制定无障碍标准和反歧视框架的技术援助;
(b)缺乏惠及残疾人的双边和多边协议和方案,包括国际劳工计划和气候难民协议。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加强与国际捐助方的合作,确保投资和伙伴关系重点关注残疾人面临的具体关键缺口,并要求所有捐助投资包含残疾人专项指标及包容残疾人的设计和交付等内容;
(b)制定惠及残疾人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与方案,包括国际劳工计划和气候难民协议;
(c)加强合作,以执行《2023-2032年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十年雅加达宣言》、《太平洋残疾人权利框架》和《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切实享有权利”仁川战略》。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完全按照《巴黎原则》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赋予其保护人权的广泛任务,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6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指定或建立一个配备预算和明确职能的独立监测机制,以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实现残疾人的有效独立参与,从而促进、保护和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考其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依照《巴黎原则》指定或建立独立监测机制,并为其配备充足资源和职能,以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
四.后续行动
传播相关信息
67.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所有建议都很重要。关于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第6段和第8段关于一般原则和义务的建议、第18段关于无障碍的建议、第20段关于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的建议,以及第46段关于教育的建议。
68.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交传播战略,向政府和议会成员、有关部委工作人员、教育、医学和法律等专业团体成员,以及地方当局和媒体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69.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并以无障碍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70.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下次定期报告
71.根据简化报告程序,第二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原则上应于2035年10月27日提交。委员会将根据未来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清晰且规范化的时间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之后,确定并告知缔约国提交合并定期报告的确切截至日期。该合并定期报告应涵盖提交报告之前的整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