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届会议

第593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3年1月15日,星期三,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肯尼亚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肯尼亚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KEN/3-4; CEDAW/PSWG/2003/I/ CRP.1/Add.3 and CRP.2/Add.2)

应主席邀请,肯尼亚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主席邀请代表团成员继续回答上次会议提出的有关《公约》第1至第6条的问题。

Koome女士(肯尼亚)说,关于宪法问题和未决法案,代表团刚刚得到通知,新政府已重新发表议会解散前送交议会的《宪法》草案,并承诺于2003年3月召开国家立宪会议。与会者为议会所有议员、宪法审议委员会委员、本国各区3位当选代表(其中必须有1位妇女)以及妇女非政府组织选出的25名代表。已制定对代表进行会前培训的计划,并通过一项包括重要妇女问题的基本议程。

为了确保对未决法案的审议,《宪法》草案规定必须在一年内就一切未决法案采取行动,优先审查遵守新《宪法》的情况,并已设定通过对妇女有影响的法律的时间表。许多法律落后于原定计划。

关于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司法改革与执法委员会启动了一项计划,就《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的规定及裁定诉讼案件一切事项(包括属人法事项)必须采用的人权办法向所有法官进行培训。肯尼亚组织——国际女律师联合会—也已制定一项现行方案,以便向议会议员通报肯尼亚已缔结的人权条约。该组织已为第八届议会提供培训,也将为第九届议会提供培训。

Kiragu女士(肯尼亚)说,关于卖淫的现行法律无疑对客户有利,但是,就强奸法而言,正在审查这些法律以确保其与新《宪法》一致。已开展旨在改革《刑法》的全面运动,使之与政府要维护每个人的尊严的原则政策接轨。肯尼亚组织——国际女律师联合会——前途光明,因为司法与立宪事务部也已认可了这项改革。

此外,政府正在研究采用民间社会成功改造妓女的模式的可能性(特别考虑到她们容易受到艾滋病的感染),并援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主席邀请委员会根据《公约》的剩余条款提出问题。

第7条至第9条

Achmad女士说,关于第7条,她感谢肯尼亚提供关于妇女加入政党的人数及其在政党的职位的数据。她问,政府是否正制定内部方案以促进妇女担任领导职务,还是仅依靠非政府组织。

Kuenyehia女士说,农村地区问题最为尖锐。肯尼亚70%的妇女居住在农村。必须敦促她们参与地方一级政府工作。她相信新政府将很快进行地方选举,并想知道政府将采取何种措施特别鼓励那些妇女参与政治进程,尽管她们面临各种限制。

Belmihoub-Zerdani女士评论说,完全由妇女组成的肯尼亚代表团无疑是进步的证明。肯尼亚独立以来已取得令人鼓舞的成就以及很有前途的新发展,如做出在春季举行立宪会议的决定。但政府必须继续开展各个领域的工作,并奖励必须派往议会声援斗争的妇女。

一个关键问题是肯尼亚人口爆炸,这在本报告(CEDAW/C/KEN/3-4)表11及上一段(第3段)已谈到。人口爆炸是所有非洲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只要出生率超过经济增长率,肯尼亚和任何第三世界国家一样注定要贫穷。政府应要求适宜的联合国机构给以援助,通过避孕药具控制人口增长,并在该方面对妇女进行教育,解放她们及子孙后代,以便在政治和文化方面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尽管报告在第7条项下说明妇女积极加入各种政党,且代表超过50%的选民,但这与妇女候选人和当选代表数量少不符。司法机构的情况更乐观,代表团已说明妇女代表增长的趋势;但历史进程通常缓慢,政府必须采取立法或政治方面的特别措施,以促使妇女更积极地参与公众事务。关于第8条,尽管政府的立场是,外交职位是根据本人能力而不是性别授予的,本报告表5列举的妇女人数稀少证明该说法的谬误。

关于第9条,她问,对公民身份和国籍法中歧视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是否解决一切问题,妇女是否仍需要征得其父亲或配偶的同意方可旅行,偕行儿童是否需要征得其父亲的同意。

Popescu女士问,政府是否采用限额制度增加妇女候选人,各政党是否应用定额制度且是否已设立可能鼓励更多参与的妇女核心小组。既然新政府还未任命其外事服务人员,她想知道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是否力争在即将来临的任命中平衡男女比例。她期待着收到关于妇女参加国际组织的数据(现在或在下次报告中)。

Shin女士重申,希望政府在其暂行特别措施中确定定额或目标,以增加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人数。然而,还应考虑改变对妇女起阻碍作用的情况。如果妇女要上升至决策地位,则至关重要的是在法律和比例代表制方面要规定相应的方式。

Ongewe女士(肯尼亚)回答了一些问题。她说,过去政府鼓励妇女参与政治的主要手段是选举委员会,它负责为可能的候选人进入选举程序做准备。在过去的两、三年中,委员会变得更加进步,已与妇女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紧密合作提供公民教育。委员会已创造由民间社会鼓励参与公共部门事务的环境。然而,业已证明由民间社会组织提出倡议更为有效,政府承认了该部门的独特力量。

至于采取暂行特别措施鼓励参与政府事务,新《宪法》在导言中提出了国家目标,明确规定从国家到基层,妇女必须在一切当选机构中至少占三分之一。该目标和《宪法》中关于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其参与政治的整个一章都很重要。政府的确已设定妇女参与政治的定额。现任执政党已留出妇女职位,并设法在14天内履行其承诺。

到目前为止,政府还未考虑按本人能力任命外交和外事人员与妇女代表率低之间的矛盾,但将对该问题进行调查。一种解释可能是,尽管已开展各种提高认识活动,肯尼亚妇女还未准备好如此轻易地重新定位,因为她们的生活已融入到整个部族,且她们非常了解那些职责,这在其他方面有积极的一面。根据新《宪法》,妇女不再需要任何人的允许即可旅行。

Koome女士(肯尼亚)说,总共45个政党中有5个大党在议会有代表。其中没有一个政党由妇女领导。新执政党的国家执行委员会有一位妇女,前任执政党的国家执行委员会也有一位妇女。其他政党没有妇女担任重要职务。然而,国家选举委员会已执行政党法案,《宪法》草案设定比例代表制原则。政府正致力于建立清晰、肯定的行动机制任命决策职务。

Onwege女士(肯尼亚)说,肯尼亚政府可能比非洲其他政府更多地认可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部门所起的独特作用。非政府组织协调法案用于非政府组织进行自我调节,以寻求国家在宏观和微观上的发展。因此,有时很难区别政府的作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政府有兴趣与民间社会就妇女问题进行合作,并希望权益团体继续开展其已进行的工作。肯尼亚有一项战略计划,一项发展计划及基准目标,并将继续据此执行政策。减贫计划已采取顾及男女平等的方式。肯尼亚政府将继续设定目标,并在下次报告中告知委员会其实现目标的进程。

第7条至第16条

Gaspard女士说,缔约国应提供关于妇女在政府行政机构和政治职务方面任职情况的数据。努力实现30%的妇女代表权是值得的,但那只应看作一个起点,因为妇女占全国人口50%以上。

谈及卫生问题,她问肯尼亚是否考虑为从实行女性生殖器环切术取得收入的妇女提供可供选择的职业,作为取消这种做法的一个手段。

Kapalata女士注意到报告没有包含诸如卵巢癌和宫颈癌这类疾病的信息。如果这些疾病在肯尼亚发生过,肯尼亚就应该提供病例统计数字,并描述抗击这类疾病的措施。此外,针对议题清单的回答讨论了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的情况,但却没有包括按性别分列的信息。

Sch ö pp-Schilling女士指出,在农村地区,55%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且一半的农村贫困人口是妇女。报告说明信贷机构对妇女没有帮助,因为只有土地所有者能够取得信贷,而妇女不拥有土地。另外,报告陈述了提供妇女信贷的肯尼亚妇女财政信托公司和肯尼亚农村企业缺乏足够的财力。为了利用农村妇女的潜力,政府应竭尽全力制定不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信贷计划。

Patten女士说,《宪法》草案是赋予妇女权利的有力手段,应广为宣传。新《宪法》的性别观点将要求政府采取重要措施改善妇女的生活。这类努力的焦点在于减少并消除贫困、清除各级阻碍妇女完全参与公共事物和决策的障碍、推动卫生服务、鼓励独立自主、强调农村妇女的需要。

更多关于政府采取措施以防止女孩辍学的信息将非常欢迎。她尤其想知道该计划何时启动,是否有试点计划或现行计划,有多少人将从这些措施中得益,已为此分配哪些资源。此外,她还想知道,到目前为止,《儿童法案》对妇女的生活产生了什么影响,特别是对诸如强迫早婚和进行女性生殖器环切术的做法产生了什么影响。

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政府在雇用妇女在正规部门工作的努力应伴以授予男性和妇女平等权利的保护性措施。她注意到,报告没有提及父亲的权利和义务及其育儿假。只要儿童保育被视为仅属于妇女的义务范围,平等就不能实现。

Gnacadja女士询问已纳入1997年通过的教学课程的主要改革情况,及该课程是否已改变了妇女和男性的陈规定型观念。她也将感谢更多关于费用分摊及其对女孩影响的信息。她注意到农村妇女的未来依靠财产的享用权。她问,肯尼亚是否已考虑开发有利于妇女的信贷结构。她也希望知道1997年制定的国家艾滋病政策已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特别是对年轻的男性和妇女。了解是否有任何进步的迹象及是否已进行家庭暴力对健康的影响和诸如女性生殖器环切术、强制婚姻与强奸这类有害做法的研究将很有益。

谈及就业问题,她说,缔约国应提供关于为确保同工同酬采取措施的信息。必须重视解决社会保障系统的不平等问题,这些问题使妇女无法成为独立的捐助人和受益人。

Saiga女士说,她将感谢关于采取措施反对私有部门的性骚扰的信息。

Belmihoub-Zerdani女士问,在代表团看来,新政府是否能够确保妇女在其发展政策和计划方面占一席之地,特别是在保证农村妇女的信贷享用权方面。

Mutinda女士(肯尼亚)说,代表团将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更多关于援助中等学校学生,特别是女孩的信息。大体上,女孩比男孩受益更多,因为已为极贫困的女孩设立一笔预算。政府也挽救无家可归的女孩,并全面提供照顾和教育。为此设立的一些基金来自非洲教育工作者论坛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

评估2002年3月才生效的《儿童法案》的影响未免为时过早。

8-4-4教育体制在肯尼亚具有革命性,因为它允许男孩和女孩学习同样的课程。在大学阶段集中科目的做法确保所有学生既学习语言课程又学习自然科学课程,无需顾及他们已选择的学科。分摊费用已由世界银行1980年代提出倡议,并涉及教育和卫生领域。其目的是鼓励各方参与儿童教育。比如,政府支付教师工资和购买教材,家长出资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下次报告将提供更多信息。

Olende女士(肯尼亚)说,在发起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之后,许多女性生殖器环切术的从业者终于认识到该做法的危害性,并不再从事此类工作。一些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团体为前从业者提供其他方面创收活动的培训。

关于农村地区女农民信贷享用权的问题,尽管政府未提供此种信贷,但的确提供农民(包括妇女)推广服务。部分私有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提供农村妇女信贷,但要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担保。

一般说来,肯尼亚农村人口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基础设施和诸如水供应、卫生设施、道路及能源这类基本服务。这些服务的供应将极大地改善肯尼亚农村妇女的命运。

Ongewe女士(肯尼亚)说,合作社是肯尼亚穷人取得信贷享用权的唯一途径。新当选政府正在努力维持先前在改善大多数人口赖以生存的社会和经济条件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合作社发展部。

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卫生的总体问题,国家艾滋病委员会在与活跃于该领域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广泛磋商后已拟定一项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政策,政府已保证支持对公众进行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的媒体运动。

第15条和第16条

Š imonovi ć女士说,她不能肯定关于离异妇女财产权的法规与《公约》第15条是否一致,该条要求各缔约国授予妇女在法律面前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如果关于肯尼亚婚姻和离异的法律种类繁多,她不知道政府是否计划执行法规以协调现行各种法律,并给予已婚妇女选择姓氏的权利。她也欢迎提供肯尼亚采取措施执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和《北京行动纲要》所提建议的信息。

Gonz á lez Mart í nez女士为肯尼亚持久对妇女歧视及政府无力使国家立法(特别是管理户籍的法律)与《公约》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接轨表示忧虑。她指出,比如妻子事实上不能把孩子纳入她的护照,除非其丈夫明确表示同意,她想知道反过来是否也行得通。

Khan女士说,政府应学习印度和孟加拉国等这些国家的榜样,它们改革了关于婚姻和离异的多重法律,使之压缩成提供婚姻内部平等权利的统一民法典。

Tavares da Silva女士请求说明关于结婚和离异问题的复杂的习惯法和宗教法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性。本报告阐述了禁止少年结婚,且行政部门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阻止该现象发生(CEDAW/C/KEN/3-4,第16(六)条),与此同时,政府承认《伊斯兰教结婚与离异法案》允许未成年人结婚,学龄女孩被迫根据该法案结婚(第16(一)条)。

Shin女士问,政府于1998年倡议的宪法审查程序是否制定措施以保护寡妇免于被其姻亲驱逐出家庭。

Gnacadja女士请求说明关于结婚与离异的宗教法和国家法律之间的明显矛盾。她想知道,比如民法是否有任何规定保护妇女免于遭受其配偶的殴打,在特定情况下这种做法得到宗教法律的允许。在她看来,关于结婚与离异的各种宗教法和习惯法必须服从民法典及《公约》的各项规定。需要有政治意愿来解决问题,且必须教育妇女对自身的权利有更多认识。

Morvai女士说,除提高认识以外,妇女也需要法律援助以加强其权利。她想知道是否设立任何机构以提供妇女无法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法律援助。

关于委派外交部门的妇女去国外工作地点的问题,她注意到代表团的回答,即妇女作为家庭的照料者的职责对该委任的职位缺乏负有部分责任。在她看来,提供照料不应视为妇女的唯一属性,事实上应成为男女在家庭和整个社会内部的联合责任。重要的是,在肯尼亚处于显赫地位的妇女应在社会寻求拓展。

Belmihoub Zerdani女士指出,《宪法》保留了结婚和离异事项的歧视权利。有权利歧视的地方就有不平等。她也对在诸如结婚、离异和领养方面宗教法与国家法存在众多矛盾感到担忧。

Patten女士问,政府是否制定任何计划,为条件不利的妇女的利益设立法律援助制度。

Koome女士(肯尼亚)说,当局正在使用源于英国法律——1882年《已婚妇女财产法案》——的极为古老的文件来决定妇女的财产权利。然而,根据工作队的报告,正开展工作以拟订该领域的新法律。各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已设定极进步的判例,如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妇共同财产的原则。该原则已扩大到一切婚姻,包括习惯法规定的婚姻。这是目前由法律改革委员会审议的领域之一。

协调各种婚姻法在肯尼亚是个挑战性问题,肯尼亚妇女权利组织一直在开展运动,争取统一给予配偶双方平等权利的法律。议会的三次立法尝试已失败,但目前开发的判例是,无论何种婚姻类型,夫妇应受到平等对待,特别是关系到孩子的福利方面。高等法院和治安法庭对一切婚姻案例(无论何种婚姻类型)具有裁决权。

记住妇女在议会的人数和宗教与文化传统的极大的多样性,并非一切必要的改革可能立刻进行,但应保持协调运动以便达成对婚姻法的编撰。根据新《宪法》,各种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的问题将会减少,新《宪法》明文昭示平等、公正和人的尊严的原则;诉讼案件将根据那些原则而非习惯法来裁决。至于法律援助和丈夫去世后遗孀遭驱逐出配偶家庭的问题,主要挑战在于有必要使人们认识到她们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的权利和义务。在肯尼亚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和来自捐助者及发展伙伴的支持下,正在制订一项国家法律援助计划。她希望该计划也将得到政府的资助。

肯尼亚没有一项法律迫使任何人结婚后改变其姓氏。这是个人选择的问题,妇女越来越多地选择保留婚前姓氏。然而,有关护照和身份证问题的法律具有歧视性,因为保留婚前姓氏的已婚妇女在申请将改变的文书以表明其婚姻状况时,必须由其丈夫陪同去登记处。

Ambwere女士(肯尼亚)说,第四届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后举办的利益相关者研讨会已为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制定了一项行动计划。该计划充当未来五年执行活动的指导方针。肯尼亚政府已在2000年在纽约举办的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就该执行情况提交了一份进度报告,之后起草了2001-2006年行动战略计划,委员会成员人手一份。

回答早先提出的有关同酬的问题时,她说,肯尼亚不会在该方面以性别为由进行歧视。

Ongewe女士(肯尼亚)说,在肯尼亚的确存在必要的产生变化的政治愿望。多党政治制度已存在10年,迫切需要教育一切政党成员并促进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公共部门对性别问题的认识。也必须使妇女认识到善待家人是对男性和妇女均要求的一种行为方式。

主席感谢肯尼亚代表的诚实与坦率,感谢她们在口头报告和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时所表现的激情与友好。她对最近执政的政府正表现出强烈的政治意愿印象深刻,并表达了在这个成为肯尼亚历史的里程碑的时候成功实现改善妇女情况的良好愿望。

委员会依然对肯尼亚盛行的歧视现象感到担忧,特别在诸如女性生殖器环切术这类传统做法方面。委员会感谢在该方面所作的努力,并希望这些努力将得到加强。另一个担心的问题是多重法律制度及其影响《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享用的方式。她特别担忧的是继续存在一夫多妻的惯例和歧视性习惯法与关于性别平等的宪法规定之间存在的冲突。

宗教与文化的多样性不能构成侵犯妇女人权的正当理由,尽管存在多样性,预防这类侵犯行为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她希望今后委员会将收到肯尼亚关于执行《公约》,以及新《宪法》将促使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的好消息。

下午5时2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