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55/21

大 会

Distr.: General

9 April 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五十五届会议

2024年2月26日至4月5日

议程项目4

需要理事会注意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2024年4月4日通过的决议

55/21.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两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回顾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和大会以往通过的所有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的决议,包括理事会2023年4月4日第52/28号决议和大会2023年12月19日第78/218号决议,并促请执行这些决议,

铭记大会2006年3月15日第60/251号决议第3段,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按照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强调必须跟进落实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报告所载建议,该报告受到人权理事会和大会的欢迎,并已转交联合国有关机构,包括安全理事会,

深感关切的是,如调查委员会报告所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蓄意、普遍和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其中许多情况构成危害人类罪,而且普遍存在有罪不罚文化,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不受追究,

回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危害人类罪,注意到大会第78/218号决议回顾指出,调查委员会曾促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领导人防止和制止危害人类罪,确保起诉犯罪者并将他们绳之以法,

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限制,人道主义机构无法自由、不受阻碍地接触所有有需求的民众,这导致该国本就危急的人道主义局势不断加剧,

深感关切的是,冠状病毒病大流行(COVID-19疫情)在全球暴发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2022年5月宣布国内暴发疫情并采取了不相称和不必要的措施,加剧了该国的人道主义状况,并对人权状况产生了不利影响;强调必须及时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提供援助,以应对人道主义局势;在这方面着重指出,必须按照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允许国际工作人员出入境,自由、不受阻碍地接触所有有需求的民众,并允许弱势群体所需的援助物资进入该国,

回顾指出,为应对疫情而实施的任何限制都必须必要、相称、非歧视性、有时限、透明并严格遵守国际法,包括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根据国际人权法承担的义务以及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

谴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策罔顾人民的福祉和粮食获取,继续将本国资源转用于发展核武器和弹道导弹;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必须按照安全理事会2016年11月30日第2321(2016)号、2017年8月5日第2371(2017)号、2017年9月11日第2375(2017)号和2017年12月22日第2397(2017)号决议所述规定,尊重和确保该国人民的福祉和固有尊严,

重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有责任确保全体人民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适当生活水准权(包括适足食物权),并有责任尊重迁徙自由、宗教或信仰自由、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以及表达自由,包括寻求、接受和传播信息的自由,

认识到某些特定风险因素,如忽视、虐待、剥削和暴力行为影响所有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有必要确保这些群体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在这方面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鼓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落实残疾人权利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七届会议提交的关于访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报告中提出的所有建议,赞赏地回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2018年12月提交了关于《残疾人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并赞赏地注意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于2023年12月提交了对关于初次报告的问题清单 的书面答复,

肯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参加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回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了审议结果文件 所载262项建议中的132项;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应落实这些建议,以消除该国境内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再次遗憾地注意到独立民间社会组织无法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开展活动,因此设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民间社会组织无法在普遍定期审议进程中提交利益攸关方报告,

强调指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的重要性,

承认条约机构在监督国际人权义务履行情况方面的重要工作;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应遵守其人权义务,并确保定期、及时地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

再次严重关切地强调指出,涉及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国际绑架问题事关紧要,亟需立即送回所有被绑架者,因为这些被绑架者及其家人年龄渐长,不能再浪费时间;表示严重关切被绑架者及其家人多年来经历了极大痛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没有采取任何具体或积极行动,特别是在2014年5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日本举行政府级磋商基础上着手就所有日本国民展开调查以来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还严重关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转交的大量来文作出同样的非实质性答复;再次强烈要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真诚倾听受害者及其家人的声音,处理所有强迫失踪指控,澄清失踪者的命运和下落,迅速向受害者的家人如实提供准确、详尽和充分的信息,并立即解决与所有被绑架者有关的一切问题,特别是立即送回日本和大韩民国的所有被绑架者,

关切地注意到关于未归国战俘及其后裔的人权继续受到侵犯的指称,以及联合国其他会员国国民被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关押且健康状况或关押条件不详的问题,

欢迎国际社会愿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开展建设性外交,强调旨在改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和人道主义状况的对话(包括朝韩对话)、接触与合作的重要性,

强调家庭离散问题,包括世界各地的朝韩两国国民所受影响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在这方面鼓励恢复朝韩离散家庭团聚,履行2018年9月19日朝韩首脑会议就此问题作出的承诺,即加强人道主义合作,从根本上解决家庭离散问题;重点指出必须按照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始终允许离散家庭定期团聚和接触,包括在方便到达的地点和常规场所会面,定期书面通信、视频团聚和发送视频信息,

又强调指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包括与性别平等以及所有妇女和女童包括少女的权利有关的人权状况,与国际和平与安全有着内在联系,因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强迫劳动等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为其非法核武器和弹道导弹计划提供资金,关切地注意到该国预算中军事开支的比例过高,导致未能充分尊重、保护和落实人权,例如适当生活水准权和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

重申各国必须与人权理事会,包括与普遍定期审议进程和理事会其他机制进行充分和建设性的接触,以改善本国的人权状况,

注意到最近有迹象表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边境逐步重新开放,呼吁不作区分地让外交使团、联合国系统各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民间社会组织返回该国,并呼吁恢复与国际社会的切实对话,

1.最强烈地谴责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所犯长期、持续、蓄意、普遍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和其他践踏人权的行为,再次表示严重关切调查委员会报告中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持续的监测和记录工作提出的详细调查结果,并表示严重关切此后的事态发展,包括:

(a)在线上和线下剥夺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包括信奉宗教或信仰的权利,以及意见、表达和结社自由权,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的方式、艺术形式或自己选择的其他媒介,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的自由,这种剥夺采用以下方式:实施无处不在的严厉限制,包括对信息的绝对垄断,对有组织的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渗透到所有公民私生活中的国家任意监视;

(b)基于出身成分制度的歧视,这一制度按国家划定的社会阶级和出身将人分为不同类别,同时还考虑政治意见和宗教因素,与该制度交织在一起的是残疾状况以及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歧视,包括就业机会不平等、法律法规具有歧视性、妇女和女童受到暴力侵害,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侵害;

(c)侵犯迁徙自由权的各个方面,包括往往按出身成分制度强行分配个人在国家指定地点居住和就业,剥夺离开本国的权利;

(d)蓄意、普遍和严重侵犯适足食物权及生命权的相关方面,这一情况因普遍的饥饿和营养不良而加剧;

(e)在整个刑罚系统和所有拘留场所,包括劳改营、再教育营、劳教营、劳教中心、拘留中心、收容中心和等候室,侵犯生命权,实施灭绝、谋杀、奴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监禁、强奸和其他严重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基于政见、宗教或信仰、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等任何理由的迫害行为;广泛实行集体惩罚,对无辜群众处以严厉刑罚;

(f)持续侵犯和践踏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所有权利,她们仍然最容易遭受以性剥削或家庭奴役为目的的贩运、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以及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g)通过违反个人意愿的逮捕、拘留或绑架实施强迫和非自愿失踪,拒绝披露有关人员的命运和下落,拒绝承认他们被剥夺自由,导致相关人员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对他们及他们的家人造成严重痛苦;

(h)蓄意绑架包括其他联合国会员国国民在内的个人,不让其回国,随后实行强迫失踪,而且将这种做法作为国策大肆采用;

2.敦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在国内外犯下的罪行、侵害行为和侵犯人权行为,立即采取所有必要步骤结束所有这些罪行、侵害行为和侵犯人权行为,除其他外,落实调查委员会报告和大会第78/218号决议所载的相关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a)确保线上和线下的思想、良心和宗教或信仰自由权以及意见、表达和结社自由权,包括允许创办独立报纸和其他媒体,废除或改革压制上述权利的一切做法和法律,包括《反对反动思想文化法》、《青年教养法》和《平壤文化语保护法》;

(b)结束对公民的歧视,包括国家按出身成分制度实行的歧视,立即采取步骤确保性别平等,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人权,保护妇女和女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c)确保迁徙自由权,包括选择自己住处和工作的自由;

(d)促进平等获得食物,包括允许向所有有需求的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在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方面做到充分透明,以使这种援助能够真正惠及弱势人群,包括残疾人、老年人、被拘禁者、儿童、妇女和女童,尤其是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和女童;

(e)使人道主义组织和人道主义工作者能够开展活动,首先应立即重新开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边境,以便运送食品、药品和农业用品等急需的人道主义物资;

(f)与国际社会合作,建设性地回应所有援助提议,以确保及时交付和公平分发充足剂量的疫苗,承认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承认获得疫苗至关重要,包括为此目的让国际工作人员入境,并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指导和最佳做法,优先运送人道主义救生援助;

(g)立即停止在整个刑罚系统和所有拘留场所,包括劳改营、再教育营、劳教营、劳教中心、拘留中心、收容中心和等候室内的一切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强迫劳动的做法、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拆除所有政治犯劳改营,释放所有政治犯,立即停止对在押者的任意处决和即决处决,包括公开处决,并确保通过司法部门改革提供公正审判和正当程序方面的保障;

(h)立即秉持诚意并以透明方式处理所有遭绑架或强迫失踪者及其后代的问题,澄清他们的命运和下落,包括确保让他们立即回国;并与有关各方进行建设性对话;

(i)考虑到相关家庭的成员年事已高,确保立即恢复朝韩离散家庭的团聚;

(j)立即废止株连式惩罚做法;

(k)确保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每个人都享有迁徙自由权,可以自由离开本国,包括可以到境外寻求庇护而不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当局干涉;

(l)向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被拘留的其他联合国会员国的国民提供保护,包括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加入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允许他们自由地与领事官员联络和接触,并提供任何其他必要安排,以确认他们的状况并与其家人联络;

(m)确保被逐回或遣返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能够安全而有尊严地返回,受到人道待遇,不遭受任何形式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强迫失踪、任意处决、酷刑和虐待,以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并提供关于其现况和所受待遇的信息,尤其是关于被拘留的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现况和所受待遇的信息;

3.回顾大会第78/218号决议,其中大会表示极其严重地关切侵犯工人权利的行为,包括违反结社自由权、切实承认集体谈判权原则、罢工权、禁止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和禁止儿童从事任何有害或危险工作的规定,以及剥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派工人的行为,据报告他们的工作条件相当于强迫劳动,其目的往往是为政府创收;

4.又回顾安全理事会第2371(2017)号决议第11段、第2375(2017)号决议第17段,特别是第2397(2017)号决议第8段,其中安理会决定,联合国会员国应立即,但不迟于2017年12月22日起24个月时遣返所有在该会员国管辖范围内赚取收入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民和所有监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海外工人的朝鲜政府安全监督专员,促请所有国家予以充分遵守,特别是考虑到有迹象表明交通路线重新开放,除非该国认定相关国民是该国国民或是适用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包括国际难民法和国际人权法禁止遣返的人;又促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促进、尊重和保护工人的人权,包括根据安理会第2397(2017)号决议第8段促进、尊重和保护在2019年12月22日前被遣返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工人的人权;

5.还回顾大会第78/218号决议第4段,大会在其中强调极其严重地关切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其领土内外对其他联合国会员国公民实施酷刑、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即决处决、任意拘留、绑架和其他形式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报告,敦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向丧失亲人的家庭和有关实体披露相关人员的一切信息,包括他们的命运和下落;

6.重申深为关切调查委员会关于被遣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状况以及从国外遣返并受到惩罚的其他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状况的调查结果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随后就此进行的调查,调查中发现的惩罚手段包括:拘禁、酷刑、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强迫失踪或死刑等;为此强烈促请各国遵守不推回的基本原则,特别是考虑到跨境旅行已恢复,包括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遣送国施压要求实施这类遣送的情况下遵守这一原则,采取行动抵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跨国镇压行为,并向寻求庇护者提供人道待遇,确保他们能够不受阻碍地寻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帮助,以便保护寻求庇护者的人权,避免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分享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难民、寻求庇护者和其他公民的接触者信息及其行为的信息,以确保提供充分的国际保护;再次促请各国履行国际人权法,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妥善对待这些文书所涵盖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员;

7.强调并再次表示严重关切调查委员会的以下调查结果:收集的大量证词和收到的资料让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几十年来,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领导人有效控制的机构在该国境内依据国家最高层制定的政策犯下了危害人类罪;这些危害人类罪包括:灭绝、谋杀、奴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监禁、强奸、强迫堕胎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出于与政治、宗教、种族和性别相关的理由的迫害、强行迁移人口、强迫人员失踪,以及故意造成长期饥饿的不人道行为等;

8.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当局仍然没有追究危害人类罪以及其他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责任人的责任;鼓励所有国家、联合国系统、包括有关专门机构、区域政府间组织和论坛、民间社会组织、基金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在追究责任方面进行合作,尤其是配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工作,确保这些罪行不再逃脱处罚;

9.欢迎大会第78/218号决议,其中大会欢迎安全理事会恢复讨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局势,并鼓励安全理事会继续审议调查委员会的相关结论和建议,采取适当行动确保追究责任,包括为此考虑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状况移交国际刑事法院,以及考虑采取进一步措施,对调查委员会表示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的侵犯人权行为明显负有最大责任的人员实施有效定向制裁;

10.赞扬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迄今所开展的活动,并赞扬她在无法进入该国的情况下仍继续努力履行任务;

11.欢迎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12.回顾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和大会第78/218号决议所载建议,重申必须继续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严重的人权状况放在国际议程的重要位置,包括为此继续采取沟通、宣传和外联举措,并请高级专员办事处加强这些活动;

13.欢迎高级专员根据第52/28号决议向人权理事会口头介绍关于促进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问责的最新情况,赞扬高级专员办事处,包括其驻首尔实地机构迄今所作的努力,并鼓励其考虑其他相关机制的经验,酌情与国家、区域和国际机制以及民间社会、受害者和幸存者积极接触和合作,作为其根据国际法标准确定问责战略工作的一部分;

14.又欢迎采取步骤继续加强高级专员办事处的能力,包括加强其驻首尔实地机构的能力,以便落实追责问题独立专家组在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争取加强目前的监测和记录工作,汇编中央信息和证据库,请追究法律责任问题专家评估所有信息和证词,以制定在未来追责过程中可能使用的战略;并鼓励与广泛的利益攸关方合作,获取可在今后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的证据;

15.决定为此目的进一步加强高级专员办事处的能力,包括其驻首尔实地机构的能力,进一步提供额外的资源和专门知识,以便通过增加访谈数量,增加信息库中的一手资料数量,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

16.高级专员向人权理事会第六十届会议提交一份全面报告,说明自2014年调查委员会报告发表以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的最新情况,并盘点委员会建议的执行情况,随后举行一次强化互动对话;

17.决定按照人权理事会第37/28号决议,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延长一年;

18.高级专员在根据人权理事会第52/28号决议提交理事会第五十八届会议的报告中继续探讨加强和进一步推进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追责工作并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的备选方案;

19.高级专员办事处继续组织一系列与受害者、受影响社区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的磋商和外联活动,以期确保采取以受害者为中心的追责办法并将受害者的意见纳入追责途径;

20.再次吁请包括联合国机构在内的所有相关方考虑落实调查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以便处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严峻的人权状况;

21.鼓励高级专员办事处驻首尔实地机构继续努力,欢迎该机构定期向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请高级专员向理事会定期提供更新资料,说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

22.吁请所有国家尽力确保高级专员办事处实地机构能够独立运作,具备足够资源履行任务,与有关国家充分合作,并且不遭受任何报复或威胁;

23.高级专员办事处在秘书长提交大会的定期年度报告中通报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采取的后续行动;

24.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提交定期报告,说明任务执行情况,包括为落实调查委员会的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25.促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持续对话,向所有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特别是向特别报告员发出邀请并与他们充分合作,允许特别报告员及其辅助人员不受限制地访问该国,向他们提供一切必要信息,以便他们完成这项任务,同时推进与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合作;

26.鼓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出访问该国的邀请;

27.又鼓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履行作出的承诺,落实前几轮普遍定期审议结果报告中所载已接受的建议,并考虑是否可能落实第三轮审议中提出的另外56项建议;

28.还鼓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全面资料,详细说明在前几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接受的各项建议的落实进展情况,包括批准或加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尚未加入的核心国际人权文书的情况,特别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进一步扩大与联合国其他人权机制的合作,以处理该国境内所有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充分履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文书规定的义务,包括《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29.鼓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设性地参与和参加第四轮普遍定期审议,允许独立的民间社会组织公开运作和提交利益攸关方材料,以期在人权理事会第五十八届会议上通过结果报告;

30.鼓励联合国系统(包括其专门机构)、各国、区域政府间组织、有关机构、独立专家和非政府组织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包括与特别报告员以及高级专员办事处实地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与合作;

31.鼓励各国、联合国系统(包括有关专门机构)、区域政府间组织和论坛、民间社会组织、基金会和所涉工商企业以及调查委员会建议所针对的其他利益攸关方积极落实这些建议;

32.鼓励所有国家、联合国系统(包括有关专门机构)、区域政府间组织和论坛、民间社会组织、基金会和所涉工商企业及其他利益攸关方支持各项努力,争取改善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道主义状况和人权状况,包括关于国际绑架问题的对话和接触,以及朝韩对话;

33.敦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不要在其边境和其他地方使用致命武力和其他过度武力,与包括联合国系统在内的国际社会合作,为减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痛苦创造条件,并允许国际工作人员在其境内开展工作,以便国际社会能够按照国际标准和人道主义原则并根据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基于独立的需求评估,包括拘留中心中弱势群体的需求评估提供援助,并提供监测能力;

34.鼓励整个联合国系统继续以协调统一的方式,包括由安理会进行审议,处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严重的人权状况;

35.鼓励所有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关系的国家利用其影响力鼓励该国立即采取步骤停止一切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包括关闭政治犯劳改营及进行深刻的机构改革;

36.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和高级专员办事处实地机构提供切实执行任务所需的充足资源和支持,包括为信息和证据库提供支持,并确保任务负责人得到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

37.决定将特别报告员的所有报告转交联合国所有有关机构和秘书长,以采取适当行动。

2024年4月4日第55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