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57/31

大 会

Distr.: General

14 October 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五十七届会议

2024年9月9日至10月11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2024年10月11日通过的决议

57/31.气候变化背景下促进和保护人权特别报告员的任务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重申根据《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所有相关国际人权文书,各国肩负着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和首要责任,

回顾人权理事会以往通过的所有关于人权与气候变化的决议,包括理事会2021年10月8日第48/14号决议,

铭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下通过的《巴黎协定》、《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关于全球气候变化中人的方面的马累宣言》、《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快速行动方式》(《萨摩亚途径》)、《安提瓜和巴布达小岛屿发展中国家议程》、《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发展权利宣言》和《内陆发展中国家2014-2024年十年维也纳行动纲领》,以及所有涉及气候变化对人权不利影响的相关国际和区域文书,

回顾《巴黎协定》第二条规定,本协定在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包括其目标的履行方面,旨在联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努力,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包括(a) 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以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以内,同时认识到这将大大减少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b) 提高适应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能力并以不威胁粮食生产的方式增强气候复原力和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c) 使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本协定的履行将体现公平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考虑不同国情,

又回顾《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5条规定,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国际社会必须以公正和平等的方式,在同样的基础上,以同样的重视程度,全面对待人权,而且虽然必须铭记各国和各区域特点及各种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的重要意义,但各国不论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认识到采取措施预测、预防或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诱因(包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并保护环境,有助于增进人类福祉和更好地享有人权,也有助于可持续发展,

欢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八届会议和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五届会议通过的决定,该决定事关落实应对损失和损害的新供资安排,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七届会议和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四届会议在沙姆沙伊赫设立的基金,以协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应对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包括极端天气事件和缓发事件相关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和损害,为此提供并协助筹集新的和额外的资源,并欢迎这些新安排涵盖《公约》和《巴黎协定》之下和之外的各种来源、资金、进程和举措并予以补充,

认识到,虽然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带来的人权后果殃及世界各地的个人和社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内陆发展中国家的个人和社区,但其后果最严重地殃及妇女、儿童、残疾人、土著人民、地方社区、农民和其他农村地区劳动者、生活在缺水、干旱和荒漠化条件下的人、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无家可归者、生活贫困者、老年人、移民、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生活在冲突地区的人和已经处于弱势境地的人,并认识到必须承认他们在推动采取气候行动方面的能动性,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重申人权理事会2019年3月21日第40/11号决议,其中理事会确认了从事环境事务工作的人权维护者(被称为环境人权维护者),包括妇女和土著人权维护者,对享有人权、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贡献;促请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保护包括环境人权维护者在内的所有人的权利和安全;特别指出所有企业(既包括跨国企业,也包括其他企业)均有责任按照《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尊重人权,包括尊重人权维护者(包括环境人权维护者)的生命权及自由和安全权,

1.强调各国在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的同时,必须确保履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

2.欢迎气候变化背景下促进和保护人权特别报告员的工作;

3.决定将气候变化背景下促进和保护人权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三年,条件与人权理事会第48/14号决议,包括第2段(a)至(m)分段所规定的条件相同;

4.特别报告员按照人权理事会和大会各自的工作方案,每年向理事会和大会报告任务的执行情况;

5.又请特别报告员根据本决议、理事会第48/14号决议和理事会以往关于人权与气候变化的各项决议,也酌情就气候变化背景下促进和保护人权问题与本决议中体现的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特别是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最为严重的利益攸关方,以及国家、学术界、工商企业及环境人权维护者和其他人权维护者举行年度磋商;

6.还请特别报告员继续适当考虑到:

(a)需要扩大全球行动和支持以应对气候变化,包括避免、尽量减轻和处理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相关的损失和损害;

(b)《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所有原则,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顾及不同国情,并联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努力,一切致力于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的目标;

7.欢迎气候变化背景下促进和保护人权特别报告员与人权领域其他联合国机制和程序,包括条约机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特别是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危险物质及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和处置对人权的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发展权特别报告员)建立起密切协调;并鼓励特别报告员在这方面继续努力;

8.吁请各国和所有利益攸关方在气候变化背景下促进和保护人权特别报告员执行任务时与其充分合作,包括提供特别报告员函件中索要的一切必要资料,对特别报告员的紧急呼吁迅速作出反应,认真考虑对特别报告员的国别访问请求作出肯定答复,并考虑落实在本任务之下提交的报告中所载的建议;

9.鼓励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人权机制、国家人权机构、国家执行、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国家独立监测框架、民间社会、私营部门、捐助方和发展机构,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使任务负责人能够履行任务;

10.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切实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11.决定继续处理此事。

2024年10月11日第49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