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

2000

2002

居民人口( 000 )

529.1

529.7

592.0

593.9

599.3

610.9

15 岁以下

159.3

155.8

154.7

150.2

156.0

151. 7

15-59 岁

330.6

325.1

392.1

383.6

395.3

396.2

60-64 岁

14.8

16.1

14.9

17.6

15.4

17.7

65 岁及以上

23.9

32.7

30.2

42.4

26.0

45.3

资料来源: 经济和社会指标, 2002 年,中央统计局。人口统计表明两性间分布均衡。 截至 2002 年 6 月,毛里求斯女性人口为 610 939 人,占总人口 1 210 196 人的 50 .5 % 。

1.4 政治形势

1992年3月毛里求斯共和国成立,当时最直接的结果是毛里求斯出生的总统成为国家元首,取代了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根据修正的宪法,政治权力仍由议会掌握。部长理事会(内阁)由总理(政府首脑)、立法机关中多数党领袖和大约20名部长组成,负责指导和控制政府的活动。

一院制国民议会共有70名议员。62名经普选产生,以及多达8名“最优秀的落选者”由选举监督委员会利用一个旨在使所有民族社区和代表性不足的党派至少具有最低限度代表性的方案从当选议员以下领先者中选择。计划至少每5年举行一次选举。

毛里求斯的法律融汇了法国和英国的法律传统。最高法院(1名大法官和另外5名法官)是最高司法权力机构。它具有向女王枢密院上诉的补充权利。地方政府有10个行政区划,城市地区设有市镇两级委员会,而农村地区设有区和村两级委员会。罗德里格斯岛是毛里求斯的第10个行政区划。

1.5 社会经济发展

1970年初,毛里求斯主要是一个以食糖生产为基础的单一经济体,农业在国内总产值中所占份额超过20%。1971年,政府出台了一个综合调整方案,旨在通过以出口为导向的工业化、农业多样化和旅游业的扩大推动经济发展。该方案产生了引人注目的成果,被誉为“毛里求斯奇迹”。

在过去的20年中,毛里求斯的经济以每年5%以上的平均速度增长。出口加工区经过发展已成为本国外汇的主要来源,2000年它的出口占到国内出口总量的82%。1970年几乎衰落的旅游业起死回升,持续呈上升势头。政府的发展战略以外国投资为中心。2000年毛里求斯共吸引了9 000多个海外实体,其中许多着眼于与印度和南非通商。政府还鼓励外国向信息技术领域投资。下表提供的数字表明1990年代第一产业部门在收缩而第三产业部门在快速扩大。

表2:毛里求斯共和国按产业部门和性别分列的就业人口

就业状况

1990

2000

两性

两性

第一产业 2

50 800

( 1 7.9% )

17 800

( 14.4% )

68 600

( 16.8% )

40 800

( 13.1% )

13 700

( 8.8% )

54 500

( 11.7% )

第二产业 3

113 100

( 39.9% )

62 000

( 50.0% )

175 100

( 43.0% )

114 100

( 36.7% )

67 300

( 43.3% )

181 400

( 38.9% )

第三产业 4

119 200

( 42.0% )

43 900

( 35.4% )

163 100

( 40.0% )

155 500

( 50.0% )

74 20 0

( 47.7% )

229 700

( 49.2% )

未说明

500

( 0.2% )

300

( 0.2% )

800

( 0.2% )

400

( 0.2% )

300

( 0.2% )

700

( 0.2% )

共计

283 600

( 100.0% )

124 000

( 100.0% )

407 600

( 100.0% )

310 800

( 100.0% )

155 500

( 100.0% )

466 300

( 100.0% )

资料来源: 中央统计局, 1990 年和 2000 年人口普查。

第三产业服务部门的重要性继续增大,2000年占到就业总量的49%,而1990年为40%。初级产业部门(主要为农业)的份额从1990年17%下降至2000年12%,而第二产业部门(主要为制造业和建筑业)的份额从43%降到了39%。下表提供了部分国民账户数字。

表3:1990年、2000年和2002年国民账户数字

1990

2000

2002

1 . 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国内总产值)

39 629

119 529

142 302

2. 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民总收入

32 290

118 746

142 597

3. 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总收 入

37 109

100 025

117 801

4. 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37 429

100 685

117 557

5. 国内固定资本形成总额

私营部门

公营部门

12 062

7 560

4 502

2 8 069

20 340

7 729

31 238

21 456

9 782

资料来源: 毛里求斯 2002 年国民账户第 20 卷, MEDFSCA 。

可以看出,在过去10年中,国内总产值和国产总值数增长了3倍。全球化和自由化进程加剧了与其他国家的竞争。主要通过《落实公约食糖议定书》(2005年逐步取消)和《多种纤维协定》提供的食糖和纺织品优惠出口市场,不断受到压力。《多种纤维协定》为2008年以前的出口开放了美利坚合众国的市场,而取代《洛美公约》的《科托努协定》为毛里求斯产品无配额和免税进入欧洲市场提供了机会。金融服务,特别是海外部门、自由港和信息技术(网络)方面的这些新的机遇和发展,尚需加以利用,以使今后几年长期保持合理的年增长率。

年度增长的显著成就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预期寿命延长,生育率降低和学生的学业成绩大幅提高。男子的出生预期寿命从1990年的65.6岁提高到2000年的68.2岁,而妇女的出生预期寿命从73.4岁提高到75.3岁。就生育情况而言,平均每个妇女的活产婴儿数从1990年的2.32个下降到2000年的2.01个。年满12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口的识字率从1990年的80.8%提高到2000年的85.0%。男性的识字率从85.6%提高到88.7%,而女性的识字率从76.1%提高到81.5%。毛里求斯各个级别(CPE、SC和HSC)的学生学业成绩也都有提高。下文提供的人口统计资料表明,我国也出现了工业化国家的情形,即粗出生率、粗结婚率和婴儿死亡率下降而离婚率上升。

表4:人口统计资料(1993-2003年)

比率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粗出生率

20.3

19.6

18.3

18.3

17.4

16.8

17.3

17.0

16.4

16.5

16.2

粗死亡率

6.8

6.7

6.7

6.8

7.0

6.8

6.8

6.7

6.7

6.9

6.9

粗结婚率

21.1

20.5

18.9

18.9

19.0

18.8

19.2

18.5

17.7

17.3

17.4

婴儿死亡率

19.6

18.1

19.7

22.1

20.3

19.3

19.5

15.9

14.3

14.9

11.1

离婚率

1.4

1.4

1.3

1.4

1.6

1.7

2.0

2.0

2.5

2.1

不详

资料来源: 人口统计简编,第 13-16 卷,中央统计局。

1. 6 关于罗德里格斯岛的背景信息

背景

罗德里格斯岛是毛里求斯第十个行政区划。它系火山形成,长宽分别为18公里和8公里,面积104平方公里,位于毛里求斯岛东北560公里,有定期航班通航。人口散居在岛上,马图林港是主要城镇和行政中心。

人口数字

罗德里格斯岛2002年人口36 303人(男性17 981人和女性18 322人),每年大约有400-500人移居毛里求斯岛。尽管年自然增长率约为2%,但过去10年中人口保持稳定。

社会经济发展

由于内部市场狭小,水源不足和位置偏僻,罗德里格斯岛虽出台了许多奖励措施,鼓励发展私营部门的生产活动,但未取得任何引人注目的经济增长。罗德里格斯岛的经济主要以农业、畜牧业、渔业和手工业为基础。渔业部门以传统捕鱼作业为主,用小船在岛内咸水湖中捕捞。由于咸水湖淤塞和过度捕捞,鱼获量正在下降。由于缺水,气候变化无常和缺少合理的营销政策,农业部门的产量不断减少。制造部门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企业,像碎石、烘烤、金属加工、木材加工、制衣、制鞋和小型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的生产给许多家庭提供一个补充收入来源。当地的各种材料如香根草、芦荟、珊瑚和椰子壳等被用来制作各种手工艺品,如帽子、袋子、门口地垫、洋娃娃和玩具、花式珠宝和珊瑚制品等出售给游客。不过,由于发展程度低下,旅游业并没有给当地罗德里格斯人带来多少实惠。旅游业正在快速增长,而且从增值和创造就业机会的角度看都是一个有前途的部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采用在罗德里格斯岛尚处于起步阶段。

就业结构

就业结构表明,罗德里格斯岛的经济仍以初级生产为主,制造业几乎不存在。下列数字表明了罗德里格斯岛2000年的就业结构:

1.农业和渔业:34%

2.中央行政部门:24%

3.贸易和旅游餐饮业:12%

4.制造业:11%

5.其他社会和社区服务:7%

6.运输、仓储和通信:5%

7.电力和建筑业:5%

8.金融保险和商业服务:1%

( 资料来源: 罗德里格斯岛统计简编,中央统计局)。

该岛的劳动力主要由人力农业工人和政府雇员组成。

罗德里格斯岛的行政部门:罗德里格斯岛部

罗德里格斯岛部成立于1976年,总部设在路易斯港地方政府部内,而罗德里格斯岛行政部门位于马图林港。罗德里格斯岛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如下:(a)执行促进罗德里格斯岛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和项目;(b)协调经济的不同部门的活动;(c)维持法律和秩序;和(d)对土地占有制度实行管理。罗德里格斯岛行政部门由岛屿秘书领导,并由岛屿副秘书协助其工作。主要行政分部是公共基础设施部、农业事务部、卫生事务部和教育处。

自2000年以来,毛里求斯政府决定通过颁布新的立法而给予罗德里格斯岛以更多的自主权。罗德里格斯地区议会已在2002年9月举行选举后建立。国家有权选举地区议会代表。当选代表无一是首席专员,他与其他专员一起,负责岛屿的行政。与此同时,罗德里格斯岛也有权选举两名议员参加毛里求斯共和国的国民议会。

地区议会应是一个法人,而且其职能的行使应被视为代表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进行。一名妇女事务专员已由罗德里格斯地区议会任命。在罗德里格斯岛,非政府组织在该岛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罗德里格斯社会事务理事会这个主要的非政府组织,实际上代表由村民选举产生的62个村委员会。

罗德里格斯岛的妇女活动

组织开展妇女活动的场所主要有拉克鲁伊西青年咨询中心、卫生服务中心、青年服务中心、妇女中心和家庭行动支部。(罗德里格斯岛有3个青年中心)两个妇女中心分别在La Ferme 和Mt Lubin开展其活动。组织的活动包括家政学、卫生和营养方面的培训。妇女中心还参加联合国人口基金的项目,开展各种调查和对妇女进行领导能力培训。家庭行动是一个从事家庭生活教育的非政府组织,负责协助有关机构编制重点强调青年安全和保健研究的基本指导原则以及针对特定群体的指南和培训手册(表3学生和领取小学毕业文凭的学生,非教育机构的青年和未参加任何教育机构或非教育机构的青年)。它还协助培训训练员、中学师资和同行教育者及举办进修班。

1.7 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

妇女活动主要由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组织和协调。

1982年建立了妇女权利和家庭事务部。1984年7月,随着社会保障部社会福利司的合并,它的名称改为妇女权利和家庭福利部。1991年10月,给该部增加了儿童发展方面的责任并重新定名为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1995年12月,该部将其名称改为妇女、家庭福利和儿童发展部。1997年7月,社会福利司和制糖工业福利基金从该部转出并与社会保障和国家团结部合并。2000年9月,该部被重新命名为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

该部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和捍卫作为人权的妇女权利,致力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并确保采取法律措施促进男女平等。

执行性别敏感的宏观经济政策和战略,包括同扶贫相关的政策和战略。

按照《儿童权利公约》从幼小年龄起促进儿童的发展和福利,并增进家庭福利。

该部年度发展预算见下表。

表5:中央政府预算支出(百万卢比)

6 月 30 日年终

中央政府预算合计

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

经常性

资本项目

合计

经常性

资本项目

合计

% *

1999

24 743.5

3 462.6

28 206.1

55.1

3.6

58.7

0.208

2000

25 434.9

3 717.9

29 152.8

66.7

11.8

78.5

0.269

2001

31 398.3

4 352.0

35 750.3

82.3

10.2

92.5

0.258

2002

29 577.0

5 772.7

35 349.7

88.0

5.6

93.6

0.264

2003 (修订概算)

33 500.0

8 970.0

42 470.0

97.5

2.9

100.4

0.236

2004 (概算)

36 750.0

9 100.0

45 850.0

102.6

20.0

122.6

0.267

资料来源: 总会计师财务报表。

* % =

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预算总额

×100%

中央政府预算总额

从表中可以看出,分配给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的资金百分比相当固定。

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的组织结构。

妇权、儿发和家福部有4个单位:

1. 妇女股

已成立的妇女股是处理妇女问题的一个协调中心。它通过全岛12个妇女中心和1 000多个妇女协会组成的网络行使职能。本股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加强将性别纳入主流的工作,其中考虑到妇女的生育、生产和社会任务。本股的工作范围广泛,包括就经济权力赋予、环境和法律教育等问题开展的培训、信息交流教育和宣传工作,以及家政、体重控制、闲暇、体育运动和压力缓解。分布在全岛不同地区的妇女中心还提供服装裁制、家政、理发、插花、手工艺品制造、裁缝等方面的培训。

家政部

家政部是妇女股的一个分部。它负责家政方案的规划、组织、执行、监测和评价。家政方案是独立后不久与粮农组织、卫生组织和儿童基金会合作发起的。

该方案起初作为一个试点项目在4个社会福利中心开始执行。鉴于试点方案取得了巨大成功,家政学课程已在全岛推广。最近重新修订了家政学处的培训战略,并在各个机构(毛里求斯教育学会、产业和职业培训委员会、卫生和生活质量部)的协助下设计出了不同类型的培训单元,以满足受训人员不断增长的需要。

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结构图

部长常务秘书首席助理秘书首席助理秘书助理秘书助理秘书助理秘书助理秘书儿童发展股负责人家庭福利股负责人规划与研究股负责人妇女股负责人协调员协调员协调员协调员全国儿童理事会高级组织干事组织干事全国妇女理事会全国女企业家理事会妇女中心

图1:在该部领导下组织的各种项目的结构

本图表明该部划分为4个单位:儿童发展股、家庭福利股、规划和研究股及妇女股。每个股的负责人与两名常务助理秘书和一名常务秘书配合工作。从本部行使的职能看,4个单位与3个全国理事会和若干妇女组织一起规划、实施、协调和监测各项活动。

2.家庭福利股

遵照联合国的建议之一即各国应当建立适当的机制执行裨益于家庭的政策和方案,该部自2003年6月以来设立了一个家庭福利股。它通过称为家庭支助部的6个地区办事处开展活动。该股通过1986年以来开办的家庭咨询服务中心为家庭全体成员提供服务,就家庭相关问题提供个别和集体咨询。

家庭暴力干预股于1997年8月15日《防止家庭暴力法》通过后不久设立,以尽快干预上报的家庭暴力案。它的职能由现被称为家庭支助部的家庭福利股接替,提供的服务涉及家庭暴力和儿童保护问题咨询。

3.儿童发展股

儿童发展股于1995年设立,现已分别在6个不同地区开展工作。儿童发展股的使命是执行《儿童保护法》和执行有关儿童发展和保护的政策和方案。儿童发展股与其他机构如治安部门密切配合。它通过热线向遇到危险的儿童提供24小时服务并免费向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

儿童发展

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还负责满足儿童的需要,尤其注意儿童发展问题。儿童发展部门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为0至3岁年龄组的幼儿提供照管服务(家庭照顾和日托)和为3至5岁年龄组的学前儿童提供照管服务。本股的活动符合1998年《儿童保护法》和2000年《儿童福利和保护机构条例》的规定。

出生迟报

该部2000年12月在毛里求斯岛和罗德里格斯岛发起了一个反对出生迟报的运动,以期查明隐瞒不报的儿童。

寄养制度

在试点基础上推行了寄养制度,以更好地关怀需要保护和照顾的儿童。对于可能受到虐待或面临各种伤害的儿童或遭受身体伤害、性虐待或感情和心理伤害的儿童,该项制度向他们提供临时避难所。

4.规划和研究所

规划和研究股主要发挥协调支助单位的作用,向在该部领导下从事政策、方案和项目制定工作的所有单位和准国家机构提供技术后援。它还负责编制中短期和长期行动计划并报告有关妇女、家庭福利、儿童发展和社区发展的各种问题。

5.统计

统计科在规划和研究股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它的工作包括下列几项:

处理关于在家庭福利股和儿童发展股登记基于性别的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案件的月统计报表。

处理由该部举办的家政培训班的数据。

处理有关按职业和性别分列的政府部门就业年度报表。

进行特别调查。

6.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社会福利部文献

文献股参与收集各种信息并将它们分发给该部总部和驻外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其他各部和组织及善意的研究人员。

6.隶属于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的准国家机构

全国儿童理事会、全国女企业家理事会和全国妇女理事会由国民议会表决通过的特定法令管理并在该部协助下开展工作。这3个理事会在该部及其各自成员之间起着牵头作用。通过这些成员,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在基层单位顺利开展工作。这些理事会可以按它们既定的目标组织活动。不过,该部还通过妇女中心、社区中心和政府其他设施提供后勤和协调支助。换言之,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主要是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通过这些理事会深入基层开展工作的。该部各单位执行的项目在与这些理事会联网的过程中吸引它的目标人口。

6.1全国妇女理事会。全国妇女理事会是一个法人团体,于1985年11月根据一项有关的议会法令建立,以促进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利益和地位的提高,并确保政府的政策和行动切实满足基层妇女的需要。政府最近已批准成立一个班子,负责于2003年5月开始审查妇理会的工作。根据这个班子的建议,将对妇理会法案进行审议。

理事会将包括罗德里格斯岛在内的全岛1 000多个妇女协会组织起来。它充当促进解决妇女问题的一个平台并通过5个地区委员会履行职能,即:

庞普勒穆斯/朗帕尔河地区委员会

莫卡/弗拉克地区委员会

大港/萨凡纳地区委员会

路易港/威廉平原/黑河地区委员会

罗德里格斯地区委员会

理事会的目标是:

与妇女和妇女组织建立和保持有效的联系;

确保妇女团体和组织的活动的协调;

协助执行和评价同妇女需要相关的政府政策;

应全国委员会请求,与毛里求斯国内外有着类似目标的其他机构合作并酌情与之结盟;

确定并向全国委员会建议将促进妇女融入发展的行动和项目。

理事会与该部的妇女股和家庭股密切协作。

6.2全国儿童理事会在妇女、家庭福利和儿童发展部的赞助下于1990年7月1日成立。它是一个全国协调机构,由上级部委的常务秘书领导,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它的协调下共同致力于儿童的福利和保护工作。它还是一个咨询和磋商机构,协助所有相关的合作伙伴相互沟通。

理事会的目标是:

协调致力于儿童福利事业的各个组织的活动;

确定能增进儿童福利的行动和项目;

与毛里求斯国内外从事类似活动的组织建立联系;

就打击对儿童各种形式虐待、忽视和剥削的措施向部长提供咨询;

全面增进儿童的福利。

在促进关注女童的问题上,本理事会一直与儿童发展股密切合作。

6.3全国女企业家理事会是根据1999年8月20日颁布的《女企业家理事会法》建立的。该法令规定任何女企业家协会或任何女企业家均可自由加入该理事会。任务说明强调“促进女企业家的发展和培养;提供合适的框架、有利的经营环境和一揽子奖励措施;增强企业竞争力和促进妇女的经济独立。”

女企业家理事会的目标是:

在理事会与女企业家组织间建立和保持有效的联系;

确保协调女企业家协会的活动;

确定各种行动和项目;

评估女企业家的需要;

制定各种培训方案提高女企业家的技能和管理才能;

促进就女企业家的培养问题开展合作和研究;

发展与其他机构的工作联系和组织关系;

研究需要加强女企业家发展的具体领域。

在赋予女企业家权利方面,理事会与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妇女股进行了密切合作。

妇女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

该部还保证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下面是这些非政府组织的清单:

1.家庭行动

2.毛里求斯妇女协会

3.毛里求斯工商业和专业妇女组织

4.劳工团结联合会

5.国际知识妇女和女经理联谊会

6.毛里求斯计划生育协会

7.毛里求斯企业女负责人协会

8.Brahma Kumari世界精神领袖瑜珈中心

9.毛里求斯全国妇女联盟

10.妇女巴哈教派协会

11.毛里求斯妇女联盟

12.妇女救援组织

13.EVA培训中心

14.穆斯林青年联合会

15.妇女自助协会

16.行政司法机构工会联合会

17.Jagriti手工业合作协会

18.妇女股青年农民全国联合会

19.社会主义工作青年联盟妇女委员会

20.妇女国际协会

21.妇女解放运动

22.促进华人文化妇女协会

23.SMF妻子俱乐部

24.“处境不利妇女”互助之家协会

第二部分

适用《公约》条款规定的具体措施

第 1 条:歧视妇女定义

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1992年)突出强调了下列几点:

1.关于基本权利和自由,所有毛里求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过,在宪法第16条规定的歧视定义中,“性别”未被列入有关歧视定义的项目清单中。

2.政府已开始修改歧视性的法律,并且设立了有关委员会以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

对关于歧视的法律的审查表明(1)《毛里求斯宪法》第3条经修改以将“性别”列入歧视定义,(2)1997年《家庭暴力法》已经颁布并将基于性别的歧视列入了歧视定义,和(3)2002年《性别歧视法》现在保护妇女不受基于其性别的歧视。这3项关于歧视的修正案在下文作了说明:

1.宪法

《毛里求斯宪法》第3条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它规定:

“……在毛里求斯,已经存在并应继续存在以下各项和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而不因种族、原籍地、政治见解、肤色、信条或性别……而加以歧视:

(a)个人享有生活、自由、人身安全和法律保护的权利;

(b)信仰、言论、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及建立学校的自由;和

(c)个人享有其住宅和其他财产的私有性受到保护和财产不受无偿剥夺的权利。”

《宪法》第16条涉及“不受歧视的保护”,该条第1款指出:

“……法律不得做出其本身或其效果带有歧视性的任何规定。”

根据第3款规定,“歧视”指

“……完全或主要根据不同个人自身的种族、种姓、原籍地、政治见解、肤色、信条或性别而给予他们的不同待遇。”

应当指出,1995年开始进行《宪法》修改工作,以增加一项保障性别方面不受歧视的规定,当时在有关歧视做法的定义中就已包括了“性别”提法。

2.《禁止家庭暴力法》(1997年)

有关歧视的法律定义不包括对妇女基于性别的暴力。相反,1997年颁布《禁止家庭暴力法》时,毛里求斯对基于性别的暴力给予了特别关注。本法对男女均适用,因为家庭暴力可能对任一配偶实施,尽管受害者多是妇女。此外,本法只限于保护配偶,不适用于配偶以外成员实施的暴力。

按照《禁止家庭暴力法》第2款,“家庭暴力”包括一个人对其配偶或其配偶子女实施的以下任何行为:

(a)故意造成或企图造成身体伤害;

(b)故意或有意使配偶或企图使配偶担心其本人或其子女之一身体受到伤害;

(c)恫吓、骚扰、虐待、实施残暴或酷刑;

(d)以武力或威胁迫使配偶从事任何性行为或配偶有权不从的其他行为;

(e)违背配偶意愿对其加以限制或扣留;

(f)伤害配偶或子女;

(g)造成或企图造成配偶的财产损害。

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1992年)通过的第19号一般建议,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造成生理、心理或性伤害或痛苦的行为、此种行为造成的威胁、高压手段及其他剥夺自由的行为”,因此,将这类暴力列入了《禁止家庭暴力法》(1997年),尽管本法不分性别。不过,该法中未真正坚持一般国防法或人权公约中规定的具体权利(f)和(g)。这些权利如下:

家庭成员的平等权利;

享受最佳身心健康的权利。

本法向如下男女“配偶”提供保护:

(a)彼此的婚姻以世俗或宗教方式缔结;

(b)作为夫妻同居或已经同居;和

(c)不论同居与否,均是共同子女的父母。

因此,本法只适用于以宗教或世俗方式缔结婚约的夫妇。(另见第75页)

本法规定发布:

保护令,有效制约配偶一方从事可能构成家庭暴力的任何行径;

占住令,给予家庭暴力受害人生活在属于受害配偶、被告配偶或其双方的住所中的专属权利;

租赁令,具有将住所的租用权给予受害配偶的效力。

《禁止家庭暴力法》目前正依照特别工作组(2001年)的建议进行修改,以保护家庭其他成员。附件C介绍了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1998年家庭暴力问题研究得出的主要结论)。

3.《性别歧视法》(2002年)

《性别歧视法》(2002年)保护妇女不受基于其性别的歧视。

按照本法第4(1)条规定,

“……如果某人依据第2款具体说明的任何理由,进行任何区分、排斥或优待,且其此种作为的意图是取消或损害机会、待遇或就业平等,此人即构成对他人的歧视。”

本法上述条款第2款详细说明了第1款提及的理由,包括:

(a)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或家庭责任;或

(b)一般属于或被推定属于与该另一人具有相同性别或婚姻状况的某人,或怀孕或负有家庭责任的某人的特点。

根据《性别歧视法》(2002年)第4(3)条规定,

“直接或间接导致基于第2款所述理由的对某人歧视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任何做法或政策,即是歧视行为,不论此人是否对意在歧视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做法或政策负责,并应构成犯罪。”

该定义涵盖那些虽无歧视意向,但具有歧视效果且不合理或无正当理由的作为。

平等的制约因素

第1条中与歧视妇女定义有关的要求根据毛里求斯的具体情况得到落实。但是家庭暴力定义仅限于对配偶的虐待,而没有考虑配偶以外成员所实施的其他形式的暴力,例如主要表现在婆媳关系中的暴力。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目前正致力于对家庭暴力定义做出必要的修改。

第 2 条:消除歧视的义务

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根据第2条列出了为消除歧视而采取的措施。报告还确认了消除对妇女歧视过程中存在的若干制约因素:立法保护本身不足以促进男女平等,难以调和职业、家庭和家务责任,对妇女进入政治舞台缺乏支持和鼓励。下文(a)至(e)部分说明了对政府消除歧视措施的审查情况。

缔约国

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正如根据上文第1条所强调的那样,宪法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3条),进而不分种族、种姓、原籍地、政治见解、肤色、信条或性别地保护所有个人不受歧视(第16条)。

不过,《宪法》第16(4)(c)条仍对做出歧视定义的第1款的适用有些例外规定。

第16(4)(c)款规定:

就第3款提及的任何此类个人(或与此类个人有关的个人)而言,如果任何法律规定适用关于收养、结婚、离婚、丧葬、死后财产继承或任何其他类似事项的法律且该法系属可适用于此类个人的“属人法”,则第1款不得适用于此种法律。

本款载有防止歧视的一项例外规定,它使“属人法”的实行成为可能,但是根据“属人法”结婚的妇女被剥夺了妇女根据世俗婚姻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在涉及结婚、离婚、继承和“属人法”其他领域的法律中,任何形式的歧视都有可能成立,而且此种法律对妇女的影响几乎总是最大。因此,第16(4)(c)条允许有关法律中存在歧视(尤其针对妇女的歧视)。值得一提的是,早在1989年和1994年人权委员会成员和一个地方妇女运动(“Muvman Liberasyon Fam”)就曾分别指出过,第16(3)和第16(4)(c)条不符合《公约》关于性别歧视的条款。2000年建立的特别工作组还指出,《宪法》的这一部分必须修改。政府已建立有关委员会以调查“属人法”是否适当和如何保护妇女。

b)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实行制裁,以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2002年颁布的《性别歧视法》,使《消除歧视公约》的某些规定得以生效;它规定保护个人在就业、教育、货物、服务和便利的提供、住宿、财产处置、体育协会和俱乐部中不受基于性别、婚姻状况和怀孕的歧视。本法还规定尽量消除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公共活动领域所有形式的性骚扰。

《2002年性别歧视法》第39条对歧视罪作了如下规定:

“任何个人如违反本法应视为犯罪,并在定罪后应处以不超过10万卢比的罚款和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c)为妇女确立与男子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根据《人权保护法》第3条规定成立了一个国家人权委员会(1998年)。该法第4条规定了国家人权委员会如下的职能:

a)调查任何人就其任何人权因任何其他人在履行任何法律授予的任何公共职能或在履行任何政府机构或任何公共机构职能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已经受到、正在受到或可能受到侵犯提出的书面指控;

b)调查任何人就警察部队成员针对他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非作为意见调查官调查标的作为或不作为提出的书面指控;

c)如有理由认为(a)或(b)款提及的此种作为或不作为已经、正在或可能发生,主动调查此事;

d)视察任何警察局、监狱或国家控制的其他拘留地点以研究囚犯的生活条件和所受的待遇;

e)审查有关保护人权的任何法规提供或根据其提供的保障规定;

f)审查妨碍享有人权的因素或困难;

g)履行可能认为有利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其他职能。

第4(3)条“首先强调解决控告的和解性,并在问题不能通过和解方式得到解决时将案件提交检察长或给予纪律处分”。

此外,还根据《性别歧视法》(2002年)第22条规定成立了一个性别歧视处作为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组成部分,调查违反《性别歧视法》的情况。根据第23(1)条规定,性别歧视处有如下职能:

(a)受理和调查有关指称违反本法的任何书面控告;

(b)责成以它认为合适的方式调查控告;

(c)努力以和解方式解决对违反相关事项的指称;

(d)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它认为合适的建议。

根据第23(2)条规定,性别歧视处还应:

(a)促进理解、接受和服从本法;

(b)执行研究和教育方案和其他方案以促进实现本法的目标;

(c)以性别歧视处认为合适的方式编制和公布有关避免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的指导原则。

《性别歧视法》第25条论述了以和解方式解决控告的问题。依照第25条,性别歧视处:

(a)可努力以它认为合理的所有手段,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作为调查事由的控告;和

(b)应采取它认为合理的所有步骤,友好解决作为调查事由的控告,为此可在任何阶段推迟调查,协助当事双方举行谈判,以期通过友好安排解决控告。

d)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保证政府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和

e)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已经采取了若干措施如下:

1.白皮书(1995年)

妇女参与发展白皮书于1995年3月编写。它阐明了政府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其目标在于为使毛里求斯妇女获得能力而克服一切障碍和制定一个总的政策框架。它提出了旨在促进提高妇女能力和默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详细战略和行动计划的广泛的政策议程。白皮书的编写始于1995年,当时对妇女地位的演变情况进行了一次追溯性的研究。1993年与其他各部、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因关心提高妇女地位而知名的人士进行了两次全国磋商。本白皮书的主要亮点关系到使负责发展规划的所有人员具有性别敏感性,进行性别分析和性别规划方面的深入培训,并对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的工作人员进行性别培训,以使他们更好地理解性别问题和旨在赋予妇女权力和根除对妇女歧视做法和态度的方案。

2.国家性别行动计划(2000年)

1999年12月,毛里求斯政府批准了《国家性别行动计划》,这是《北京行动纲要》阐明的毛里求斯优先关切事项的后续步骤。该计划包括如下各项:

将性别问题纳入政府和私营部门活动的主流。

制定一项增进妇女健康和福利的通盘方针,特别注意女童、在家中和不在家中工作的妇女和老年妇女。

结合开展一项全国信息、教育和宣传运动,颁布一项《禁止家庭暴力法》。

举行鼓励女孩接受技术和非传统科目教育的政策,以便她们可以从事迄今为止被视为男子独占的专业。

《国家性别行动计划》是在与政府各部、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进行广泛磋商后制订的。

3.性别与发展项目(1999-2003年)

依照《国家性别行动计划》,实施了一个性别与发展项目,以增强决策、性别分析能力和监测方面的专门知识,并确保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该项目旨在通过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促进性别平等和将性别问题融入主流。它还将为正在形成的国家预算机制的运作提供便利。具体讲,该项目加强了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在国内性别分析、决策和监测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增强了运用国家预算编制机制及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的国家能力。

性别与发展项目取得了以下成就:

为执行性别与发展项目,分别于2002年1月和2002年11月成立了“性别响应预算编制问题高级委员会”和毛里求斯大学咨询小组。

为将性别纳入公共收支活动,高级委员会制定了一项“性别响应预算编制行动计划”。此项计划已于2003年11月获得政府批准,并将于2003年12月付诸实施。行动计划分两个阶段实施。在第一阶段,将分析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的预算情况,并根据所取得的结果分析被认定为同该部密切协作的那些主流部目前的项目预算。在第二阶段,将扩大试点项目的范围以覆盖所有其他各部的预算。

中央统计局正在正常进行的多用途住户连续调查范围内开展一项时间利用调查,预计调查报告将于2004年6月提供。这项调查将有助于在国家一级就主要由家庭妇女进行的无偿工作问题汇编人口动态统计资料。

为了加强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的能力建设,对该部大约20名官员进行了性别分析和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等方面的培训。培训中提出的主要专题有:

(一)妇女与发展和性别平等

(二)性别分析工具

(三)对性别不平等的估量

(四)性别统计资料

(五)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

(六)性别管理系统

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的能力建设以“对培训者的培训”为主,因为最终要引导负责官员通过有关性别意识和性别平等问题的讲习班、会谈和研讨会使基层民众了解这些问题。

除该部外,“对培训者的培训”方法还将在毛里求斯其他经济部门采用。目前正在教育部层面开始采用,以使教育者普遍提高认识,意识到他们对待男孩和女孩的态度和行为中可能固有的性别定见。对教育者的培训旨在实现性别平等,使教育部门的男女教职员工得到公平待遇。

也在考虑在卫生、治安和刑事司法等其他潜在部门开展此类培训。

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目前正在加强性别协调中心系统。每个部都指定了性别协调中心,以协调本部内的性别相关活动,并确保管理部门在其决定、政策和项目中更注重性别问题。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承诺在性别分析和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方面不断加强性别协调中心的能力建设。

为培训非政府组织领导人编制了整套培训资料,以期提高他们对性别不平等和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等方面的认识。培训工作将于2004年6月开始进行。

建立了一个性别信息系统,以跟踪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各单位和其他各部性别协调中心开展的所有活动。还有助于该部掌握它和利益相关方在性别问题上开展的各种活动的最新信息。该数据库还将成为一种监测工具,监测该部和执行性别项目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经管的各种项目和活动。

f)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依照政府促进性别平等和减少对妇女歧视的承诺,签署了联合国大会1999年12月通过的《消除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签署后,2000年10月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由出庭律师、心理学家、各部代表和议员组成,研究毛里求斯法律中关于妇女社会地位和状况的歧视。工作组的报告于2001年10月提交,具体说明了事实上和法律上歧视的各个领域并提出了一项性别歧视议案(现已转为法律),以及对有关情况进行补救的立法修正案(其摘录转载于附件A中)。

依照特别工作组报告建议修正现行法律的过程已经启动。依靠2003年的预算拨款做出了修正《法律援助法》和《养恤金法》的规定。特别工作组报告中建议的1981年《婚姻状况法》第13(2)条的修正案已作了审议并做出了以下说明:

出生登记时父母的强制性存在构成一项防止不当行为的保障措施,因为如果将未经公证结婚的父母的姓名记录在案而不经他们本人同意,就有可能发生冒命顶替的情况。

在“出生证明”上生母的姓名不能依赖,因为出生所在医院/私营机构管理当局未核实母亲的身份。

关于第14(1)和(2)条修正案,

修正了《委托人法》第14条,取消了第1款并以下列新款取而代之:

“(1)(a)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应申报子女的出生,不论子女出生在监狱、庇护所、孤儿院或任何其他机构或在检疫区或检疫站;或

(b)在父亲不明和母亲已去世的情况下,子女出生所在机构的主管人应负责申报子女的出生。”

由于对第14(1)条作了如上修正,认为对于第14(2)条所作的评论是有正当理由的,因此这项规定应不再适用。不过,就是否可废除第14(2)条的规定征求了副检察长的意见。

g)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特别工作组关于毛里求斯法律歧视影响问题的报告中还审议了可能歧视妇女的刑罚规定。毛里求斯的刑罚规定对妇女并不歧视,但有可能产生对妇女不利的效应。例如,《婚姻状况法》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因为根据第14(1)条规定,对于出生在监狱的子女,母亲无申报其子女的权利。

如上文所述,政府正在逐步废除这些法令。

平等的制约因素

从上述各种倡议可以看到,毛里求斯全力承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实际上,所采纳的各种政策倡议都表明,基于性别的行动已经深入到了各部(公营部门组织)而且现在正逐步扩大到其他生活领域。然而,下列层面上制约平等的因素仍然根深蒂固:

在每个部建立一个职能性的性别联络中心的过程遇到了两个主要问题:

1.每个部都有它自己的活动量,因此未将高级官员派到性别联络中心,该中心所关注的问题也没有列入每个部的政策。

2.各个性别联络中心的官员在各部内和各部间的流动性非常大,因此不能恰当落实所采取的行动,从而妨碍了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的工作。

妇理会的成员正在老龄化。有鉴于此,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的活动往往打折扣,因为妇理会组织的活动往往范围有限。该部目前正在审查妇理会的成员资格和活动范围。此外,还需要赋予基层妇女组织权力使它们更有效和独立地履行职能。

第 3 条:妇女的发展和地位的提高

为了促进妇女的发展和地位提高,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指出毛里求斯政府已加入了《世界人权宣言》,核可了内罗毕会议通过的前瞻性战略以及为执行提高妇女地位的方案而采取的若干措施。负责促进男女平等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缺乏,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自1992年以来,岛内颁布了3项重要立法。它们是:

1.《禁止家庭暴力法》(1997年)。2.《保护人权法》(1998年)和3.《性别歧视法》(2002年)。此外,还推出了若干项目以提高妇女的能力。下文介绍了这些项目:

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组织的项目和活动

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一直在开展旨在改善毛里求斯妇女条件的各种活动。在本报告后面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同教育、就业和卫生相关的条款的说明,我们将更全面地介绍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这里将突出说明该部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正在开展的部分活动。

1.妇女经济能力的提高

为了提高妇女的经济独立性和鼓励女企业家的发展与成长,把能力建设和营销放在了优先位置。2003年还建立了一个网站以促进女企业家理事会的活动,该理事会的目标是提高女企业家的能力。该项目旨在通过以有组织的方式提高信息来弥合中小企业与服务提供方之间存在的信息鸿沟。由于缺乏恰当的信息,妇女往往局限于非正规的小规模部门。网站提供信息说明制定经营计划的方法、获得许可证的程序、资金来源、技能发展的可能性等,以提高企业家的业绩。

女企业家能力建设培训由如下机构组织:行业和职业培训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组织、毛里求斯雇主联合会、全国手工业促进机构和全国女企业家理事会(女企业家理事会)。

为了吸引更多的年轻妇女创办企业,女企业家理事会于2002年9月开始推行“年轻企业家发展方案”。

鉴于女企业家进入市场的范围有限,女企业家理事会采取了不同的营销战略帮助女企业家们在当地销售她们的产品。2001年时,妇女的销售渠道主要限于交易会和市场中心,但在2002年,商店和销路的数量已大幅度增加(可以进入手工艺品市场、旅馆和商店)。

除了女企业家理事会全年组织的节目销售活动外,还在城乡两地组织了许多交易会以帮助妇女出售她们的产品

2.在基层各个领域赋予妇女权力

妇理会下设若干区域委员会。妇理会的每个区域委员会在各自的区域组织各种活动,以使妇女有能力处理各种问题。这些活动与妇女权利、儿童发 展和家庭福利部联手开展。

妇女股的官员在妇女中心、社区中心和妇女组织应各自协会的要求组织多种活动。

在妇女中心提供下列便利:

提供参加福利部举办的所有国家庆祝活动的机会

培养未来女企业家经营企业家的能力

提供图书馆服务/流动图书馆设施,便于妇女查阅其特别感兴趣的文献资料(妇女问题出版物、统计资料、调查报告)

妇女中心之间进行交流方案(联合访问、竞赛、对话……)

在学校假日和周末为儿童组织创造性活动

开展娱乐活动(远足、旅游和教育旅行)

每年在区域和全国两级组织体育日活动

全国计算机委员会通过网络车队提供信息技术设施,车队逐月流动到这些妇女中心

还为不同的目标群体提供免费课程

全年就不同的问题如合法权利、健康问题、企业家发展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家政股作为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妇女股的一个分支单位,开展下列活动:

(a)开办家庭资源管理、食品与营养、孕产妇照顾和儿童发展等方面的培训班。

(b)成立体重管理俱乐部,在肥胖症管理、肥胖症遗传学等方面培训俱乐部成员,处理妇女在控制体重方面遇到的共同问题。

(c)就赋予妇女权力问题开展宣传教育运动,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消费者权利、人类价值观等,以及妇女组织的作用、家庭生活及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提供的课程。

3. 妇女股发起的新项目

出口加工区加工部门多余工人的再培训

本部参加了技能发展和培训部协调委员会制订有关建议的工作,以帮助出口加工区被解雇的工人。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进行了一次培训需要评估并为下岗妇女开设了短期培训班。它目前正在制订一个社会支助方案,以援助下岗妇女并使她们重新获得现有的服务,如社会援助、培训、微额信贷等。

女囚犯的技能发展

在女子监狱成立了一个由监狱官员、非政府组织以及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组成的指导委员会,负责 制定一个通过技能发展使女囚犯获得新生的方案。遵循一个非政府组织所作的需要评估,本部在制衣、插花、理发和美容等领域对女囚犯进行培训。有关艾滋病毒 / 艾滋病问题和其他问题的宣传教育工作由非政府组织定期进行。

通过2000-2005年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使色情职业者得到康复

在本部一级成立了一个小组委员会,负责制订一项通过微型企业为那些想重新做人的色情职业者开辟生路的计划。现在在与一个主管吸毒人员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合作为女色情职业者建立一个寄宿康复中心。主要目标是使这些妇女通过学习其他技能获得新生,并能因此为 其子女提供较好的受教育机会。

在每个妇女中心一级建立咨询委员会

其目的是在社区一级确保妇女参与本部项目的执行并重新根据妇女的需要提供各类服务。

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的活动正在变得更加多样化,而且这些活动是根据各种组织中妇女提出的要求进行的,她们希望对各种问题,如母乳喂养、癌症、对儿童的商业剥削等有深入的了解。

4.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由于妇女获得教育、信息服务和(其他)现有服务的机会有限,她们经常处于边缘化地位。因此,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致力于制定和执行旨在促进妇女、家庭和儿童福利的社会政策并提供这方面的社会服务。为此,将建立一些新的中心和提升现有中心的档次,以便更好地响应毛里求斯妇女的需要。已为2003/2004财政年度确定了以下基本建设项目:

6.3.1.1多用途综合设施,它将包括一个幼儿发育资料中心、一个市场中心、一个女企业家手工艺村和一个文献中心。

2. 妇女资料中心和信息技术培训中心

3. 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如建立一个创造能力培养中心和一个妇女庇护所。

5.帮助妇女消除贫困

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实施了旨在帮助妇女消除贫困的各种方案。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农发基金)贷款——农村多样化方案微额信贷企业发展方案

农发基金根据农村多样化方案已向毛里求斯政府提供了2 470万卢比的信贷额度。这个项目有两个组成部分:(a)一个微额信贷方案和(b)社区发展方案。

(a)微额信贷方案

它基于一种两方面的社会经济哲理即参与和赋予权力。

该方案是扶贫的一个样板,它的主要对象是最贫穷的人。它的目的是将处境不利的人们纳入一个特定的组织框架,使他们能够从中了解自己并通过相互支持获得一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实力。方案于2001年7月18日正式推出,到目前为止已将1 750万卢比分配给了554个项目。已将同一项目推广到罗德里格斯岛,这里90%的受益者是妇女,大多数贫穷和最穷的住户属于下列社会经济阶层:失业者、小种植农、无地的农村劳工、渔民、技术不熟练的男女劳工和女子当家的住户。在6年方案期(2000-2005年)内,目标是为多达2 200个微型企业提供贷款。

(b)社区发展方案

方案的目的是提高受排斥地区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技术、管理和组织能力和才能,以便增强他们的社会和经济生存能力。在执行方案的过程中进行了一次基线调查。还根据参与性农村评价——一种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决策的方法——在毛里求斯和罗德里格斯岛开展了培训活动。

同时,毛里求斯政府还实施了另外两个扶贫方案,它们也有助于使妇女脱贫。这两个方案是“促进弱势群体融入社会信托基金”和“Anou Dibout Ensam方案”。

平等的制约因素:

为妇女发展和地位提高而采取的机构措施一直是广泛和普遍的,而且对妇女获得能力至关重要。因此,妇女确实变得更加独立了,她们可以寻求自谋生路而且走出家门进入了社会。不过,各种倡议主要着眼于“妇女参与发展”或“使妇女获得权力”的办法。“性别与发展”的观点未得到充分的提倡。因此,尽管朝着赋予妇女权力的方向取得了可观的成就,男女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

家政股举行的方针在过去10年中未作审查。2004年,为了提出更适当的妇女工作方针,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将对妇女中心目前提出的方针进行评价,并根据这项研究的结果采取适当的步骤。

第 4 条:男女平等的加速实现

农业和制造业部门在教育、组织、培训、成人教育和保护立法方面积极采取的特殊的区别对待措施在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中作了说明。根据《性别歧视法》增加了类似的临时措施。

2002年《性别歧视法》第9条规定:

意在实现平等的特殊措施

一个人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促进实现下述人员间的实际平等:

(a)男女间

(b)不同婚姻状况的人们间

(c)孕妇间。

平等的制约因素:

随着2002年《性别歧视法》的通过,执行纠正歧视措施的法律要素得以确立。不过,虽然近来颁布了《性别歧视法》,但迄今未提出任何具体的纠正歧视措施。另外,需要使毛里求斯公众了解有效采取积级的纠正歧视措施的重要性。

第 5 条:性别角色与陈规定型观念

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列举了毛里求斯经济中各利益相关者为改变社会和文化价值观进而消除歧视而采取的具体措施。报告指出,毛里求斯是一个具有多种宗教习俗的多文化社会,推崇以男性为主的社会制度,从而削弱了消除歧视措施的作用。此外,虽然经济发展增加了妇女的潜在机遇,但与此同时妇女更易受害,因为对工作妇女的支助不够。鉴于毛里求斯社会的宗法性,已采取了若干措施改变盛行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这些措施在(a)和(b)两节中作了说明。

a)采取措施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任务定型所产生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教育中的陈规定型观念

学校课本中仍含有男女定型观念。妇女被描述为从事女性活动如做家务而男性被描写为男子的属性如担任户主。不过,正在尝试消除性别失衡的状况。已使课程编写人员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而且毛里求斯教育学会已着手修订教科书以消除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和性别定型观念。

毛里求斯研究理事会进行了一项研究,它表明即使女孩有机会选修技术和科学科目,也仍然属于传统学科。毛里求斯研究理事会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以深入研究如何使女孩进入科学和技术科目领域的建议。

学校中的陈规定型观念

作为第2条中提及的性别与发展项目的组成部分,在教育部门发起了培训活动,在教育部的5个司和私立中学协会对培训人员进行了培训。这最终将导致对教育官员进行大范围的宣传引导,从而普遍提高教育工作者的认识,使他们注意到他们对男孩和女孩态度和行为上可能固有的性别定型观念。

媒体中的陈规定型观念

毛里求斯建立了一个媒体观察组织,并在2002年提出了一份性别与媒体基线研究报告(毛里求斯报告)。研究报告突出说明新闻条目中性别差异的事例和领域(其节录已转载于附件B中),而且为媒体从业人员接受注重性别的培训和提高认识奠定了基础。在毛里求斯广播公司和其他报纸记者中开展了性别敏感化运动。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与媒体观察组织和广告机构协会合作。准备设立一项非性别歧视广告奖,以使广告业的从业人员和这个领域的学生对定型观念加以防范,并通过广告突出宣传妇女的正面形象。独立广播管理局(独广管理局)已取缔了两则性别歧视广告。

基于性别的工作分类——“男性工作”和“女性工作”

公营部门有些工作的名称如男邮差和男消防人员等,仍给人以只有男子才有资格充任的印象。现有的统计资料似乎证实了上述印象,因为(截至2002年)没有妇女担任邮差或消防人员的职务(参见表8——按职业和性别分列的政府服务部门的就业)。

现由公务员事务部审查这些名称,并要求国家薪酬委员会(在劳工组织的支助下)消除基于性别的一切工作分类。实际上,有些部门如食糖、食盐、牲畜饲养、果园和茶园及烘烤业仍以性别为基础对工作进行分类。如果这种做法符合《性别歧视法》第6条的规定,还有可能具有积极意义,该条规定进行“合理性测试”,据此进行的性别分类要考虑到妇女的特性;不过,这种分类历来具有宗法性质,而且那种认为妇女软弱无能的定型观念是妇女从事某些职业的主要障碍。

人权教育

定期开展群众性的咨询方案以对妇女进行权利教育。这些方案正在妇女中心实施,同时也在全国推广,并通过国家媒体(电视、电台和报界)更加深入到整个妇女群体中。

宣染暴力和性攻击的电影和杂志

一个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电影和杂志进行审查并评估观众(读者)的类型,对敏感的宣传题材加以管理;性别和性攻击是他们的主要考虑之一,而且按照上述标准对许多影片/杂志进行了审查。

性侵犯问题的处理

2003年通过了一部《性犯罪法》,加大了性犯罪方面的制裁力度。在报告性侵犯案件时,除了进行体检外,还将受害人转至家庭保护股,这里有适当的组织机构负责与受害人进行私秘谈话并根据受害人经历的紧张和创伤确保给予足够的感情支助。还在Jeetoo和维多利亚医院的特设病房提供体检和咨询服务。在宣传教育运动中通过招贴、电台和电视台访谈及在妇女中心广泛谴责性侵犯。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的服务已向公众普及。

b)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当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家庭中的男女角色

就家庭中的男女角色和责任而言,男子仍被视为主要赡养人,而妇女的主要责任仍是做家务。不过,这种制度正在向责任共担的方向略有演变。现已推行一些改进措施,因此男子帮助妇女从事家务和妇女协助男子理财已是常事。不过,在某种程度上,对两性“责任”的定型看法仍根深蒂固。的确,要做到夫妻实际共同负责的程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尽管目前已取得令人十分鼓舞的成就。

儿童保育和监护

由于毛里求斯是一个宗法社会,妻子/母亲仍然负担育儿的责任。这并不是说丈夫/父亲不介入;但是在多数情况下,他们的介入仍然是边际性的,或补充妻子/母亲的责任而不是实际替代她们。

在离婚的情况下,监护权判给母亲,因为人们仍然相信她们能比男子给予成长中的子女以更多的照顾和关爱。

家庭生活教育的提供

家庭生活教育的提供始于2001年。根据人口基金的一个项目,向中小学生及所获服务不足的群体提供性和生殖卫生方面的教育,并向年轻夫妇和儿童提供咨询。

对配偶的暴力行为

在教育运动中“男性合作伙伴”方案一直以男子为主,以使整个社会发生转变而且不限于与这个问题直接有关的那些人。

妇女统计概况

1989年6月,毛里求斯共和国首次发表了妇女统计概况报告,以纪念国际妇女日。编入该出版物的资料涉及男女的比较统计、妇女的人口和教育特点及其活动状况。自此以来,妇女统计概况的最新版本定期出版,最近分别出版了2000年和2003年版本。现有的数字表明了性别差异,有助于确定与赋予妇女权力有关的领域。

平等的制约因素

已在社会和家庭两方面开始尝试实际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期消除对男女作用的传统定型观念。然而,各种措施能够深入到社会和家庭的程度一直是有差别的。这导致宗法的性别作用和定型观念在私人领域比在公共领域更加根深蒂固。因此,性别平等实质上仍停留在公共形象/地位的层面上,而没有真正形成一种信念;更严重的是,在社会普遍重视平等与私人领域普遍存在性别不平等的情况下,这有可能使地位和作用发生冲突从而造成个人在社会中而不是家庭中遵守某些标准。

第 6 条:对妇女的剥削

如在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所提及的,毛里求斯法律将引诱视为非法,但并没有宣布卖淫为非法(《刑法典》第253条和《刑法典(补充)法》第26条的内容已广泛转载于上述报告中)。根据毛里求斯法律和《刑法典(补充)法》第91A条规定,引诱为非法,但没有明确宣布卖淫为非法。《刑法典(补充)法》第91A条规定,

“任何人在公共场所引诱或强迫他人从事不道德的行为,应属犯罪,并在定罪后应处以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5 000卢比的罚款。”

另外还提到,虽然可靠的卖淫数据难以获取,但可以感觉出卖淫活动正在增加。就采取的措施而言,报告建议使妓女得到保护和康复。

政府为消除剥削妓女现象采取了各种行动,对这些行动的审查表明,对色情职业者问题进行了两次研究,颁布了有关法律并实施了关于儿童卖淫和成人色情职业者的具体措施。

1. 关于较为定性的卖淫问题的第一项研究(1998年毛里求斯和罗德里格斯岛对儿童商业性剥削问题的研究),旨在了解毛里求斯和罗德里格斯岛所存在的卖淫机制及其轨迹。第二项研究“对儿童的商业和性剥削问题报告”(2002年)提供关于问题严重程度的数字。15-18岁年龄组内的多数儿童从事卖淫。虽然平均年龄是16岁,但有的儿童10岁年纪就已开始介入卖淫活动(《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问题报告》,2002年)。根据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问题研究所作的估计,毛里求斯可能有多达2600名儿童是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的受害者,而且有3900名成年色情职业者(18岁以上)。

2.根据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问题报告得出的结论,建立了一个高级指导委员会。它正在监测毛里求斯关于保护儿童不受性虐待包括不受性剥削问题的一项全国行动计划(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以便消除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和保护这类行为的受害人,并确保他们康复和融入社会。行动计划涵盖两年,从2003年2月开始,其目标是实际保护儿童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并在家庭和民间社会营造对儿童有利的环境。因此,行动计划基于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禁止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行动议程》的4个组成部分,即a)协调和合作;b)预防;c)保护;及d)恢复和重新融入。

3.在立法方面,政府颁布了《儿童保护法》(1995年)。《儿童保护法》禁止让儿童卖淫。该法第14条涉及对儿童的性犯罪,其中包括:

(1)任何人促使、煽动或容许任何儿童-

(a)受他或另一人性虐待;

(b)进入妓院;

(c)从事卖淫。

应构成犯罪。

为了第(1)(a)款的目的,第2款规定,如果一名儿童不论是作为自愿或不自愿的参与者还是作为旁观者参与下述性行为,均应视为受到性虐待:

(a)使另一人的满足;

(b)任何色情、淫猥或下流的活动;

(c)受到任何人任何类型的剥削。

为了保护儿童,毛里求斯批准了多项国际公约,像《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和《劳工组织关于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的公约》(第182号公约),而且是《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签署国。

此外,《少年罪犯法》第19条规定,实际年龄不满18岁的任何人有下列行为者,任何警官可将其移交少年法院:

(a)经常与出名的盗贼或常见的或出名的妓女为伴;

(b)留宿或居住在任何妓女为了卖淫而使用的住宅或其一部分中,或生活在有可能促成、鼓励或有助于少年诱奸或卖淫的环境中;

妇女部儿童发展股登记的案件表明了下列趋势:

表6:儿童发展股登记的案例数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儿童卖淫

不明

不明

20

22

12

11

16

资料来源: 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

这些案件表明,我国确实存在儿童卖淫现象。

4.如早先所强调的,有关对妇女暴力的法律体现在1997年《禁止家庭暴力法》中。不过,该法仅限于任一配偶在家中所实施的暴力,并不适用于妓女。实际上,在家庭外对妇女暴力的案例,例如对妓女而言,根据《刑法典》第230和231条规定,特别是《刑法典》第231条1998年修正案,被作为侵犯行为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只能将其所遭受的侵犯向警察局举报,做出申诉和陈述,如果受到了伤害,要接受P.F58检查和治疗。在正常情况下,做出申诉和陈述后,警方必须进行调查并对被告进行起诉。不过,这种刑事保护并不能保证妓女从警官那里获得相关的待遇,特别是涉及强奸的案件。

5.就康复而言,政府正在促进为妓女提供微额信贷,以启动创收活动。由农发基金、信托基金和微额信贷方案提供的资金已分给3名色情职业者。此外,鉴于吸毒成瘾与卖淫之间的密切联系,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正在与“连带关系中心”(吸毒者康复中心)协作,共同执行Chrysalide项目,其目标是使女吸毒人员康复。

6.同卖淫相关的其他立法

移民格局的监测——性旅游业

护照和移民局负责监测移民出入境格局。毛里求斯人出国的情况受到监测而且往返于毛里求斯的非公民的流动情况受到控制。主要依靠信息并借助于当地警方跟踪介入色情活动的情况。

按照《移民法》(1973年)第8(1)(e)条规定,

“妓女或依靠妓女收入为生的人或被合理怀疑前来毛里求斯从事这些目的或其他不道德目的的人,为禁止入境的人,不允许进入毛里求斯。根据有关信息,将他们遣返回原籍国并将他们视为禁止入境的移民。

劳工机构和婚姻介绍所

没有具体的法律管制或禁止职业介绍所或婚姻介绍所剥削女孩和妇女或使其沦为妓女。根据《刑法典》第251条和《儿童保护法》起诉从事贩运活动的职业介绍所和婚姻介绍所解决了部分问题。

第三方出售性服务

根据《刑法(补充)法》第90条即“允许某人照管的房舍用作妓院”,第三方出售性服务被认为:

维护、管理或协助维护

允许房舍被用作妓院

明知将被用作妓院的情况下出租房舍

经定罪后,此人应处以不超过500卢比的罚款和不超过1年的监禁。

毛里求斯对国际旅游业作为收入来源的依赖是巨大的。根据2002年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问题报告,28.8%的男游客实际受到了性伙伴的主动邀请。这表明旅游业、卖淫业还有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因为卖淫具有综合影响。在这方面,为打击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行动计划包括采取有关行动让游客知道从事性旅游业可能会犯下的罪行。

平等的制约因素

由于卖淫并不合法,制裁行动主要放在取缔和预防卖淫而不是保护妓女不受剥削上。在此种情况下,非法卖淫活动的扩散会危及妇女的健康,使之受到伤害。事实确实如此。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问题报告(2002年)表明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性传染病和受孕不加防备的妓女比例很高。许多怀孕妓女都求助于堕胎。10%的妓女染上了性传染病。只有14%的妓女申报她们对每位顾客都使用了安全套,另外,19%以上的妓女申报说,她们从不使用安全套(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问题报告,2002年)。

在毛里求斯,与卖淫问题有关的主要制约因素依然是消极对待和视卖淫为耻辱。因此,问题的严重程度仍不得而知,而且处理卖淫问题的任何尝试都因不愿与该行业联系在一起(尤其是顾客方面)而受到抵制。因此在康复和控制卖淫方面很难提出和执行有关建议并采取后续行动。

第 7 条:政治和公共生活

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指出,18岁以上的全体毛里求斯妇女同男子一样拥有选举和当选立法议会议员的权利。不过,参加全国、市镇和乡村的竞选妇女为数甚少。在这方面,建议各政党应向女候选人提供额外的帮助和支持。对妇女参政治和公共生活状况的审查表明情况没有任何改观。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利;

妇女于1947年获得了选举权,这项权利体现在《毛里求斯共和国宪法》第44条中。因此年满18岁和18岁以上的毛里求斯妇女和男子一样有权选举和选择议会代表。妇女还有资格与男子条件相同地充当候选人竞争选任的职务。

在2000年的上次国民议会选举中,21个选区的总共534名候选人中,妇女为39名,占7.3%。

本届国民议会当选的64名议员(2000年选举产生)中,4名是妇女。

表7:毛里求斯共和国当选的政府成员

1990

2000

2002

国民立法议会

其中:

58

4

60

4

内阁

18

1

24

1

市政委员会

118

8

11 5

11

村理事会

1 158

18

1 435

41

罗德里格斯地区议会

15

3

资料来源: 选举专员办公室。

妇女参政的代表比例不高,政府已向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承诺到2005年将此比例提高到30%。

可能阻止妇女参政的因素:

据特别工作组报告(Patten,2001年),使妇女进入政界问题复杂化的因素包括:

妇女进入和融入政治机构的机会少

其中许多机构按照男子标准进行改革

媒体不重视妇女的贡献和潜力,这也导致支持妇女的选民人数少。

不过,还须指出的是,毛里求斯没有因妇女参政而歧视她们或侵犯她们的历史,这一因素本身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并有助于妇女参选。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及执行一切公务的权利:

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参与制订和执行政府政策并在各级政府担任公职和履行所有的公共职能。

下表说明担任公职的妇女人数。虽然从男女分布的角度看,仍存在很大的差异,但趋势表明妇女在毛里求斯公务员系统担任某些高级职务的人数日益增多。

表8:毛里求斯共和国按职业分列的政府公务员系统就业状况

1997

2002

政府公务员系统合计

49 936

13 1 72

48 820

16 492

议员、高级官员和管理人员

1 470

506

1 534

689

其中:常务秘书

21

2

19

9

首席助理秘书

33

13

36

24

主任、经理、专员等

116

19

125

72

大学校长

32

14

52

28

中小学校长、副校长

757

412

641

462

专业人员

3 228

2 504

3 381

2 948

其中:护士长 / 助产士

1 119

1 640

1 078

1 604

教育官员

674

479

892

919

医师

462

107

503

141

分析程序编制员

16

17

13

15

科学官员

26

6

29

9

工程师

81

2

107

4

药剂师

5

3

12

6

法官

6

3

6

4

技术员和助理专业人员

8 219

4 518

8 708

5 333

其中:教师、高级教师

2 382

2 084

1 902

2 181

社区卫生人员

38

214

33

176

病房助理、护士

63

50

427

444

技术官员、技术员

333

67

219

57

海关官员

509

36

544

50

配药师

173

30

169

38

劳工巡视员

25

19

32

22

职员

3 439

3 573

2 757

4 169

其中:文书干事、学校职员

1 515

1 891

1 446

2 218

打字员、字处理操作人员

61

1 177

17

1 343

话务员

169

31

175

37

邮差

551

0

568

0

服务人员

9 501

522

11 660

1 603

其中:警员、士官

7 923

430

9 537

909

监狱看守 / 官员

688

51

834

62

消防队员

49 9

0

613

0

技术熟练的农业和渔业工人

185

0

118

0

手工艺和相关行业工人

4 195

14

3 388

14

机器设备操作人员

1 650

0

2 012

20

初等职业

17 989

1 535

15 262

1 716

其中:侍从、医院勤杂工等

2 567

986

2 830

1 202

劳工 / 农业工人 / 园丁

9 189

283

6 715

320

门卫(办公室、学校、建筑物)

835

44

739

73

清洁工

208

22

279

22

资料来源: 2002 年 6 月公 务员系统就业状况调查(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

截至2002年6月,大约有48 800名男子和16 500名妇女就业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这就是说妇女与男子的比例是1:3。在“议员、高级官员和管理人员”中,女男之比约为1:2(689名妇女和1 534名男子)。在“专业人员”中,性别失衡状况似乎并不显著(3 000名妇女对3 400名男子)。不过,这主要是由于专业类涵盖了护理官员和助产士。

表9:罗德里格斯岛按产业和性别分列的就业活动

活动

就业人数

两性合计

农业和渔业

2 800

1 790

4 770

采矿和采石业

90

-

90

制造业

800

765

1 565

电力和建筑业

719

14

733

批发、零售、餐馆和旅馆业

930

695

1 625

交通、仓储和通信

700

10

710

金融、保险、房地产和商业服务

95

35

130

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

3 155

1 065

4 220

政府—中央行政部门

2 782

476

3 258

其他

373

589

962

共计

9 289

4 554

13 843

资料来源: 《 2000 年罗德里格斯岛统计 摘编》,中央统计局,经济发展、金融服务和公司事务部。

在罗德里格斯岛,工作格局反映了劳动力市场的传统职业分工,就业于政府—中央行政部门的男子比例非常高。

c)参加有关本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的权利:

妇女参加工会:

妇女有权甚至被鼓励参加工会。此外,工会确实有一个妇女支部照管女雇员的具体要求。

为鼓励妇女参加工会而实行的措施围绕群众性的宣传教育运动进行。实际上推出了各种研讨会、教育和宣传方案,从妇女参加工会的角度,提高她们对权利和责任的认识。

妇女组织参与决策:

同样,妇女组织参与决策的程度也一直不高,尽管为此目的建立了有关机制。因此不清楚参与程度不足的原因是没有很好地利用参与机会,还是对这些机会缺乏了解。

平等的制约因素:

有关的立法规定为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铺平了道路。然而,被解放妇女的三重负担她们难以介入政治和公共生活,特别是在此种参与要求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时。因此,机会是有的,但由于社会和结构性的制约因素,妇女被剥夺了参与的机会。

第 8 条:在国际组织中的代表和参与

正如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所指出的,立法规定不禁止也不限制妇女参加国际组织的工作或代表国家出席在海外或国内举行的国际和区域会议、研讨会和其他论坛。因此,可以说妇女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代表政府参与国际事务。报告还说明,私营部门有机会代表国家的妇女相对较少。对现状所作的审查表明,妇女在国际机构任职比例很低。

妇女实际任职情况统计:

在国际上:

表10:截至2003年妇女在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情况

妇女百分比

大使

12 . 5%

驻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其他代表

26.31%

资料来源: 外交和区域合作部。

虽然妇女的确有权代表政府参与国际事务,但男女担任此类职务的比例并不平等。实际上,在2003年,只有26.31%的妇女在国外使团工作,而毛里求斯的女大使仅占12.5%。

在外交部门:

表11:截至2003年妇女在外交部门的任职百分比

职务

妇女任职百分比

二秘

31.11%

一秘

14.28%

随员

50%

专家

40%

资料来源: 外交和区域合作部。

从在国外担任一秘的妇女人数看,歧视现象相当严重(妇女仅占14.28%)。不过,女代表担任外交部门其他职务的百分比,尤其是外交事务和区域合作领域专家的百分比(40%),虽然仍不很高,但却十分令人鼓舞。

按国际组织统计:

只有10%的妇女(而男子占90%)受雇于国际组织,更具体地说是在国际贸易采购咨询委员会和促进人权等领域。

平等的制约因素

虽然统计资料表明妇女担任国际职务的情况与男子相比存在差异,但并没有出现剥夺妇女担任此类职务权利的情况。女工作人员被提名构成官方代表团的一部分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而不带偏见。

因此,机遇是有的;不过,妇女未最大限度地加以利用。传统的宗法戒律将妇女与家庭联系起来,或者说让妇女主要负责家务,这种观念仍然限制妇女走出家门参加外界活动,而且这是在国际层面妇女参与水平低的主要原因。

第 9 条:国籍

关于国籍问题的法律规定已在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中作了阐明。对这些规定所作的审查表明,存在于法律中的歧视条款已经修正。

获得、变更或保留国籍的权利

根据《1968年宪法》第21和24条规定,丈夫为毛里求斯人的外国妻子可登记为毛里求斯公民,而毛里求斯妇女的外国丈夫却不能。宪法的这项歧视性规定在1995年作了修正,将配偶获得毛里求斯公民资格的权利扩大到了男女双方。这样,宪法从法律上保障了已婚妇女在获得、变更或保留其国籍方面享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

婚姻对非公民的影响

毛里求斯妇女与非公民结婚或其丈夫改变国籍,并不导致该妇女丧失毛里求斯公民资格,除非她本人变更国籍。此外,外国丈夫可以申请毛里求斯公民资格(如果想申请的话),但须符合《毛里求斯公民法》第7条规定的标准,才能获得此资格。

子女的国籍和母亲公民资格的效力

根据《1968年宪法》第20和23条规定,非毛里求斯境内出生、其父亲是毛里求斯公民的人,有资格成为毛里求斯公民,但母亲不能将此种公民资格的权利传承给她的子女。对妇女的这种歧视随着1995年第20和23条的修正而得以消除。此后,宪法规定,出生在毛里求斯境外、其父亲或母亲是毛里求斯公民的人有资格成为毛里求斯公民。

另外,随着1993年《毛里求斯公民法》的修正,毛里求斯妇女能够将她的公民资格授予其子女和丈夫,因此母亲的公民资格具有与父亲的相同的效力。

居住许可证和就业状况

根据《移民法》(1982年)规定,毛里求斯公民的外国配偶可以获得居民的地位。而且,《驱逐出境法》(1968年)不适用于“已取得毛里求斯居民身份的任何配偶。”根据《移民法》(1973年)第5(1)条规定。

任何人,如不是公民,……在下述情况下应具有居民地位:

(c)是毛里求斯公民的配偶;

(d)是已获得居民身份的人的未年满18岁的子女、继子女或依法收养的子女。

第5A条属于毛里求斯常住居民的人

(1)在不违反第(2)和(3)款和第6A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人,如不是公民,可在根据本法向部长申请后,在下述情况下取得常住居民身份:

(a)是《投资促进法》规定的常住居民计划的投资者;

(b)是第(a)款适用的人的配偶;

(c)是第(a)和(b)款适用的人的未年满18岁子女、继子女或依法收养的子女。

非毛里求斯妇女与毛里求斯公民结婚,使外国人(妇女)能够获得生活在毛里求斯的居住许可证。不要求该妇女改变其国籍和成为毛里求斯公民,尽管她能够(如果想)申请毛里求斯国籍

(5)任何人,如果是在《投资促进法》规定的新兴部门吸引专业人员计划下招聘的一名专业人员,并持有《非公民(就业限制)法》规定的工作许可证,应在其3年期工作许可证期满时根据本法提出申请后获得定居居民的地位。

(6)第(5)款适用的专业人员的配偶和受扶养人,经根据本法提出申请后,也可取得常住居民身份。

获得护照和旅行许可

毛里求斯法律保障男女享有取得护照或凭护照旅行的同等权利。早在1982年就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实际上,随着该法的修改,妇女已可以不经其丈夫允许进行旅行,甚至取得护照。

另外,《毛里求斯公民法》第15条规定,恰好是另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毛里求斯儿童,在年满21岁时必须放弃两种国籍之一,后来对这项规定作了修改,不再要求毛里求斯儿童这样做,并允许其保留双重国籍。

平等的制约因素

已对宪法作了修改,目的在于消除其中对妇女的歧视性规定。不过,毛里求斯公民需要对其权利有所了解。随同教育改革(2002年)引入学校课程的公民资格教育,可能有助于开展这一宣传运动。

第 10 条:教育

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说明了教育系统的结构并提供了关于中小学两级入学情况的数据。报告中提到毛里求斯政府意识到了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并将采取措施促成教育的改进。对所采取的措施、学生的学习成绩和为男女生提供的教育机会所作的审查表明,男女平等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在男女平等基础上采取措施确保:

a)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城市或农村,在专业和职业辅导、取得学习机会和文凭等方面都有相同的条件。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培训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入学机会平等

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都实行免费,而且对16岁以下者实行义务教育。实际上,《教育法》第37(1)条规定:

“凡达到规定的小学入学年龄的儿童,均应能够接受上小学教育。”

2001年5月,政府宣布了一项教育改革计划,它将在2003年前把义务教育年龄提高到16岁。

此外,2002年《性别歧视法》第14条规定,

(1)“在不违反第2款的情况下,任何机构都不得

(a)以个人的性别、婚姻状况或怀孕为由采用下述方式对任何人实行歧视:

(一)拒绝或未能接受个人的入学申请;或

(二)提出据以准备接纳个人入学的条件;或

(b)以学生的性别、婚姻状况或怀孕为由采用下述方式对学生实行歧视:

(一)不给或限制学生享受教育机构提供的任何福利;

(二)开除学生;或

(三)使学生遭受任何其他的损害。

(2)高等教育机构以外的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或不接受某人的入学申请:

(a)该机构仅对相反性别的学生开放;或

(b)某人所寻求的某一级教育或培训只由或主要由机构向相反性别的学生提供。”

毛里求斯政府确保两性都不受歧视地接受教育。在实践中,男女生入学率在中学后一级差别最大,特别是职业预科培训和职业培训。下表显示了各级教育男女生的入学率。

表12:1990年、2000年和2002年毛里求斯共和国学前、小学、中学、职业和中学后教育入学情况

入学人数( `000 )

1990

2000

2002

学前( ' 000 )

10.9

10.5

19.7

19.6

18.7

18.2

小学( ' 000 )

69.6

67.9

68.7

66.5

67

65.4

中学( ' 000 )

39.1

38.2

46.4

49.0

48

51.7

中学后(高等)( ' 000 )

1.462

0.75

4.422

3.38

7.5

9.7

职业预料( ' 000 )

0.17

0.08

3.344

1.351

3.9

2

职业和技术培训( ' 000 )

4.595

0.708

5.4*

0.8*

资料来源: 中央统计局。

* 2001 年数字。

从上表可以看出,除了职业预科、职业和技术培训各级,其他各级教育的男女生入学率大致持平。

及格率还表明女生成绩好于男生。

教育

表13:小学毕业文凭、中学毕业文凭和学校证书各级考试成绩

1992

2000

2002

小学毕业文凭( % 及格率)

57.89

64.19

61.17

71.85

59.7

70.7

学校证书( % 及格率)

61.3

65.8

75.3

79.4

72.3

76.6

中学毕业文凭( % 及格率)

54.40

53.10

67.41

77.20

73.9

77. 4

资料来源: 毛里求斯考试评判委员会 2002 年 10 月所作的 2001 年度考试统计。

此外,在毛里求斯,高等教育突出反映了对男女的定型态度。

表14:截至2002年毛里求斯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入学情况

毛里求斯大学

农业系

工程系

法律和管理系

科学系

社会学和人文系

共计

共计

共计

共计

共计

学位

33

50

83

133

78

211

52

75

127

69

88

157

56

132

188

文凭

1

-

1

4

-

4

48

5

53

9

10

1 9

4

8

12

证书

17

1

18

-

-

-

64

9

73

4

-

4

-

-

-

共计

51

51

102

138

79

217

164

89

253

83

98

181

60

140

200

毛里求斯教育机构

马哈特马·甘地学院

毛里求斯航空学院

共计

共计

共计

学位

21

38

59

37

104

141

76

9

85

文凭

-

-

-

-

1

1

114

25

139

证书

-

-

-

-

-

-

37

1 156

1 193

共计

21

3 8

59

37

105

142

227

1 290

1 571

资料来源: 高等教育委员会。

在大多数教育机构,获得学位的女毕业生人数往往超过男毕业生。在毛里求斯大学和MCA学院工程系,男女生的性别差距最为明显。在MCA学院,获得证书的女生人数大大超过男生。这是因为学龄前教师的学龄前培训课程通过教育部与毛里求斯师范学院一起举办。几乎所有学龄前教师都是女教师。

表15:2002年毛里求斯大学入学率

课程水平

工商信息学和软件工程

公共部门政策和管理

共计

共计

共计

共计

硕士

20

6

26

28

13

41

48

19

67

学士

205

138

343

71

101

172

276

239

515

文凭

-

-

-

88

63

151

88

63

151

共计

225

144

369

187

177

364

412

321

733

资料来源: 毛里求斯技术大学。

毛里求斯技术大学的趋势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相同。实际上,进入工商信息学和软件工程专业学习的男女生较多,而进入公共部门政策和管理专业学习的男女生比例大体持平。

罗德里格斯岛:

罗德里格斯岛按性别分类的教育数据表明了如下趋势:

表16:1997-2002年罗德里格斯岛的学前教育

1997

1998

1999

2000

2002

学校数目

35

33

33

32

31

入学情况

557

590

580

543

554

581

548

601

578

591

男女共计

1 138

1 138

1 181

1 121

1 145

教师人数

师生比

75

65

64

65

65

15

18

18

17

18

资料来源: 教育和科学研究部。

罗德里格斯岛学前教育一级的男女生入学率,实际上并无差别。事实上,1997-2002年女生入学率高于男生。

表17:罗德里格斯岛的初等教育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学校数目

13

13

1 3

1 3

1 3

入学情况

2 433

2 433

2 403

2 408

2 273

2 364

2 391

2 341

2 365

2 374

男女合计

4 797

4 824

4 744

4 773

4 647

教师人数

师生比

18 5

175

175

184

172

26

28

27

26

27

初等教育证 书

考试人数

976

989

1 052

1 018

996

及格人数

496

597

577

551

549

及格率

50.8

58.5

54.8

54.1

55.1

资料来源: 教育和科学研究部。

小学入学机会似乎也不成问题。成问题的是及格率,大约为50%左右,不过缺少有关男女生及格率的数据。

表18:罗德里格斯岛的中等教育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中学

学校数目

3

3

3

3

4

入学情况

1 508

1 462

1 551

1 539

1 587

1 617

1 662

1 674

1 701

1 771

男女共计

3 125

3 124

3 225

3 240

3 358

教师人数

师生比

121

140

140

141

148

26

22

23

23

23

学校证书

考试人数

423

492

531

599

530

及格人数

249

319

323

347

317

及格率

58 . 9

64.8

60.8

57.9

59.8

考试人数

71

80

105

136

177

及格人数

36

2 9

29

89

104

及格率

50 .7

36.3

27.6

65.4

58.8

职业学校

学校数目

2

2

1

1

5

入学情况

96

98

111

97

197

27

39

39

36

106

男女共计

123

137

150

133

303

教师人数

师生比

12

9

8

9

21

10

15

19

15

14

资料来源: 教育和科学研究部。

毛里求斯普通存在的情况再次出现,男女生进入中学的机会得到保证,而职业学校的就读机会明显偏向于男生。

要求一直就读到离校年龄的法律和政策

国家规定各级教育免费提供,《教育法》第37条规定初等教育为义务性教育。最近教育系统的改革(2002年)规定离校年龄(16岁)前的教育为义务教育。《劳动法》也作了修改,禁止雇佣16岁以下的儿童。各级教育系统都存在退学问题,政府促进职业培训的政策可能有助于解决主流教育系统的退学问题。

就业和职业指导

教育和科学研究部的就业指导处深入学校,普遍提供关于男女生就业可能性和职业前景的信息,鼓励女孩向以男孩为主的就业领域渗透,使她们了解就业的可能性,而且官方和法律都不限制她们进入这类领域。

但是障碍依然存在。这包括(来自本领域雇主和同事的)抵制,在所处环境中得不到支持,学习耗费时间,尤其是实践部分。因此,在认识并从社会文化角度阐明这类就业的特点方面依然存在许多制约因素;人们尚不能以平等的态度接受妇女,尽管选择以男性为主的职业领域的妇女正在逐步增加。

已要求雇主招聘更多的女雇员,而且随着毛里求斯加入劳工组织第100和111号《平等公约》,政府正在促使雇主雇用女雇员。

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科目的选择:

小学开设的科目对男孩和女孩提出了统一的标准要求,规定男女生都必须学习英语、法语、数学和环境课程。在这一教育层面,惟一可以选择的是亚洲语言,因为毛里求斯国是一个多民族岛国。学生可以选学他们选定的东方语言。

在中学一级,学生要学习3年基本课程,其中将接触到以后可选学的各种学科。中学头3年的课程学完后,为他们开设选学的科目。

女孩对可选学科目的了解:

在毛里求斯,了解选学科目不成问题。不过,各类科目中固有的定型观念较成问题。实际上,女孩可以选学的主要是各种女性科目,如服装和纺织等,而男孩则主要选学男性科目,如设计和技术等。

学科系列和科目的选择

在各类学科中,男女生的比例仍不平等。就男女生可选择的科目而言,在招生人数上不存在正式的歧视。但是教育系统可能存在某些固有的歧视做法。因为只招收男生和只招收女生的学校,其所开设的科目是不同的。通常,学生只能选择仍由学校自定的科目。

非男女生同校的学校的教育质量

从课程、考试、师资(师生比)、校舍和设备等方面看,非男女生同校的学校的教育质量是一样的。惟一明显的差别反映在提供的科目上,其中男校集中于诸如设计和技术等科目,而女校则主要开设家政学。人均支出的差异以提供男校科自或女校科目所需费用(在设备和材料方面)有所不同为限。

表19:2000年毛里求斯共和国从事各级教育的女教师百分比

教育程度

百分比( % )

小学

60

中学

50

大学

15

资料来源: 小学师资女性化问题报告,毛里求斯研究理事会, 2001 年。

小学女教师百分比与中学或大学相比,其后果更为明显。2002年的数字显示百分比大致持平。这一事实对就业方面的性别定型观念可能具有重大影响,表明小学师资女性化的程度可能高于中学或大学师资。实际上,“小学教学的女性化:2001——毛里求斯初等教育部门教师工作满意度解析:2002年”表明初等教育思想中性别定型观念日益强化(详情参阅附件D)。

表20:毛里求斯共和国男女教师的资历

( ' 000 )

1990

2000

小学

3 607

2 900

2 992

3 373

其中 40 岁以下

582

724

671

1 315

中学

3 501

2 785

2 887

3 256

其中 40 岁以下

536

656

620

1 253

资料来源: 小学师资女性化问题报告,毛里求斯研究理事会, 2001 年。

不过,教育部门的资历比例反映出情况比较令人鼓舞。在较年轻(40岁以下)的一代中,担任高中教师的妇女多于男子,甚至在中学一级也是如此。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标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在毛里求斯,教育系统主要通过改革,使体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小学、大学和职业教育各级均实行了男女同校制,而在中学一级,多数为单性学校,只有极少数男女生同校。

减少男女角色定型观念的尝试围绕下列几点进行:

学校课本中的性别定型观念。全国研究和发展课程委员会的课程编写人员正在修订这些课本。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助学金和奖学金:

现有的助学金和奖学金是指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及其他国家和组织提供的研究生奖学金。男女生获得的机会相等。实际上,所提供的国家奖学金和大学助学金平等地分配给男女生;本国以外国家和机构提供奖学金要经过面试,以确定受益人,其中分配给男女生的数额可能并不相等。

按性别分类的助学金或奖学金:

男女生没有单发的助学金或奖学金。在中小学两级不实行此种奖励,但如上所述,在中学后一级,50%的国家奖学金分配给男子,另外50%分配给女子。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读写能力的教育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成人识字课程:

本课程在1986年对妇女需要进行了一次调查后推出,该项调查表明没有读写能力是妇女缺乏能力的一个因素。识字班办在城乡各地的31个中心内。13-82岁年龄组的学习者目前正受益于这个课程和获得写、读和数方面的基本技能。

下表提供了过去10年来参加成人扫盲方案的被培训者人数的统计资料:

表21:1994-2003年参加成人扫盲方案的被培训者人数

被培训者人数

1994

71

1995

225

1996

53

1997

334

199 8

444

1999

980

2000

980

2001

420

2002

437

2003

680

资料来源: 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安排各种方案

减少教育系统退学人数的战略并非专门针对妇女。教育部现正致力于实行教育改革并推广职业和职业预科教育。

不过,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经管的多数活动/教育方案(包括成人扫盲方案)不加区分地迎合了一般女性人口的需要。实际上,家庭福利部的主要目的是要提高弱势妇女的能力,包括未受过适当学校教育的人们,使他们获得谋生手段,特别是创办企业。

此外,政府于2003年为达标率低的学校推出了一个“教育优先区域”方案。实行这个方案是为了资助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信托基金正在执行各种方案,将贫困家庭的子女融入教育主流。它资助了大约85个项目,以向1万名左右的受益人提供交通、食补、图书和其他教育材料。贫困地区约有150名学生还获得了接受职业培训和大学教育的资助。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学生参加学校运动和体育活动不受歧视。相反,通过在各所学校不加区分地开展运动和体育活动以及男女体育教师的参与,确保机会平等。根据农发基金项目,通过在方案的社区发展部分提供设备以资助各种体育活动。

全国女子运动委员会在青年和体育部的资助下,提高女孩和妇女对体育运动和活动的兴趣。按月组织正规活动吸收妇女参加。通过院校开展的宣传活动也已开始。女子运动委员会今年在增氧健身法领域发起了一个区域性的训练员培训方案。女子运动委员会还为妇女组织了增氧健身法和游泳课程。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正打算与青年和体育部配合在全岛推广运动和体育活动俱乐部,以鼓励更多的女孩和妇女参加体育活动。

平等的制约因素

教育部门改革中提出的各种倡议促进了教育机会平等,甚至在很大的程度上促进了结果和机遇均等。实际上,妇女进出教育系统的比率与男子不相上下,尽管职业培训有所例外。

但是在为妇女进入特定领域创造条件方面仍然存在不平等,实际上这些领域带有十分严重的定型观念。在同一领域妇女与男子的比例并不相等,而且教育结果表明,妇女多在软学科领域如人文学,而男子则多在硬学科领域如工程学。

第 11 条:就业

初次和第二次报告介绍了截至1992年所采取的措施,并做出了关于工作权利、社会保障、退休和养恤金、社会援助、工作时卫生和安全措施以及婚姻和生殖权利的法律规定。自那时以来,有关第11.1(b)和(d)条所提的保留已经删除,而且采取了多项措施确保就业机会相同的权利,自由选择、晋升和工作保障的权利,报酬相等的权利以及受到卫生和安全工作条件保护的权利。政府还实施了防止以结婚和孕产为由歧视妇女的各种措施。下文介绍了政府采取的措施的最新情况。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在工作领域,立法规定不禁止也不限制妇女参与。因此,妇女享有工作权利,这包括选择专业的权利,享有工作保障,平等报酬、福利、职业培训、产假和育儿的权利。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性别歧视法》(2002年)第5条保障了男女就业机会相同的权利。该条规定:

(1)在招聘、甄选或雇用任何其他人以便进行培训、实习或雇用时,任何雇主均不得以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或家庭责任为由在下述方面对该其他人实行歧视:

a)招聘广告;

b)为确定应向谁提供该就业机会而做出的安排;

c)确定应向谁提供就业机会;

d)提供就业机会的条件;

e)工作岗位的设定、分类或取消。

《性别歧视法》第6条规定了一项合理性测试,以确定可能带有歧视性的某项做法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条件。

(1)某人对另一人实施或提议实施的条件、要求或做法虽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效应,但在相关情形下是合理的,则不属于歧视。

(2)在确定某项条件、要求或做法在相关情形下是否合理时应考虑的事项包括:

a)实施或提议实施该条件、要求或做法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不利效应的性质和程度;

b)消除或减轻不利效应的可行性;和

c)不利效应同实施或提议实施该条件、要求或做法的人寻求实现的结果是否相称。

截至2003年,未登记过关于就业中性别歧视的案例,这主要是因为最近颁布了《性别歧视法》。不过,如果雇主不遵守本法的规定,可以根据第39条规定对其进行起诉。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的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培训和进修,包括实习培训、高等职业培训和经常性培训的权利

从立法规定看,也不禁止男女的职业选择。但在实践中,建筑业、交通业、采矿业和准军事部队中主要还是雇用男性,这或许是因为工作性质与男子的传统属性相符,例如体力。不过,令人鼓舞的是,截至2003年,妇女已开始担任公共汽车驾驶员和售票员,这项工作先前主要由男子担当。

实际上,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届政府已通过在教育、职业培训和技术培训方面为男女提供平等机会,也许还通过实行非歧视性的就业政策法,确保了妇女有机会获得历来以男性为主的职业。它们还进行了一些尝试,主要是通过研讨会和就业指导,帮助妇女/女孩了解她们在此类领域可以获得的机会。

此外,《性别歧视性》第5(2)条还规定:

“雇主不得以雇员的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或家庭为由在下述方面歧视雇员:

a)雇主向该雇员提供的就业条件;

b)工作条件或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

c)有关就业或同就业相关的设施的提供;

d)不向雇员提供或限制提供提升、调动或培训的机会,或享受同就业有关的任何其他福利、设施或服务的机会;

e)缩短或终止雇员的就业;或

f)迫使雇员接受任何其他的不利条件。”

全国人权委员会性别歧视处还提请雇主注意,他们不能刊登只招聘一个性别成员的广告。

d)同等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薪资令条例》、集体协议和私营部门的仲裁裁决规定的工资以全类别为基础,这默示地适用于男女雇员双方而不加区分。不过,农业部门和食盐加工部门女工的最低基本工资根据性别而不是工作内容规定。另外,基于性别的歧视还反映在下述薪资令中:

茶叶工业工人(薪资令)条例,1984年

田间作物和果园工人(薪资令)条例,1991年

畜牧业工人(薪资令)条例,1983年

因此,仍有一些部门如食糖、食盐、畜牧、田间、果园、茶叶和烘烤等行业,工作岗位仍按性别分类。这不是一个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而是妇女因性别而被排除了从事某些工作的可能性。

与工作相关的福利

通常可获得的与工作相关的福利有:

带薪年假和病假;

孕产妇保护;

带薪法定假日;

差旅费退还;

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年终红利;

待休年假。

这是福利通常应记于个人而不管性别差异。

将妇女从事的工作列入国民统计

国民统计数字中不计算妇女在家中所从事的无报酬的工作。实际上,任何性质的无偿工作都不列入国民生产总值中,而且有关退休和其他相关福利的资格标准也不考虑它们。

2003年为了估算妇女(或个人)从事工作的时间量,对时间使用情况进行了初次调查。这是在国民统计中将妇女的无偿劳动考虑在内并逐步实行退休津贴和其他工作津贴的第一步。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疾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度假的权利

《国家养恤金法》之下的社会保障、《社会援助法》和一系列其他措施,都规定男女平等而不作任何性别区分。

退休金和老年养恤金缴款:

所有部门男女的强制退休年龄均为60岁,但出口加工区除外,这里不规定退休年龄。公共服务部门男女通常的自愿退休年龄是55岁。依照1976年国家养恤金计划,年满60岁及60岁以上的毛里求斯公民人人都有资格领取基本退休养恤金。这是一种非缴款福利,由政府普遍供资。

此外,缴款性福利(缴款性退休养恤金)应支付给私营部门向国家养恤基金缴款的所有雇员。应付的养恤金数额取决于雇员的就业状况和缴款期间所挣得的养恤金分数。

失业:

失业艰难救济金应支付给下述负有家庭责任的任何失业人员,他们的家庭收入不足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要。有关人员应向职业介绍所登记为失业人员,愿意并能够就业而且积极地求职。

疾病:

劳动法规定男女双方每年都可休21天病假。

病残:

政府普遍资助的非缴款性福利如下:

基本病残养恤金,支付给15至60岁达到60%生理或心理残疾的任何公民。

额外的基本病残养恤金,支付给需要另一人不断照顾和关心的基本病残养恤金受益人。

补充基本退休养恤金,支付给年满60岁及60岁以上、达到60%残疾而且需要另一人不断照顾和关心的人。

缴款性病残养恤金大体上以与缴款性退休养恤金相同的条件提供。

f)在工作条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职业安全、卫生和福利法》和各种条例保护毛里求斯工人不受工作危害。不过,本法不考虑对孕妇可能有害的各类工作中保护她们的问题。本法对性别持中立态度,平等对待男女双方,而且基本上考虑可能有害于一般个人而不是作为易受害类别的孕妇的工作条件。

不过,在出口加工区以外的工业企业中,《劳动法》确实规定不允许妇女每天工作超过10小时或在晚上10时至清晨5时工作。

防止基于结婚或孕产原因歧视妇女和确保她们有效工作权利的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予以制裁

如上所述,《2002年性别歧视法》第5(2)条规定

“任何雇主均不得以雇员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或家庭责任为由以下述方式歧视雇员-

g)缩短或终止雇员的就业。”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而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就业保障不受怀孕影响。

产妇福利:

1990年2月,统一了薪资令中产妇福利的规定,按现在的规定,紧挨着分娩前连续为同一雇主工作12个月的每个女工,经出示医疗证明后,应有资格:

在分娩前和(或)后自定休全薪假12周,但在紧挨着分娩后至少应休6周。

在分娩后7天之内应支付补贴300卢比。

经NRB提出建议后,下列部门补贴增至500卢比:

经销行业

田间作物和果园工人

牲畜饲养

公共交通

安全保卫

茶叶工业

公路运输业

关于“幼儿学校”雇员、私营部门“勤杂工”及“报纸和期刊”雇员、“工厂工人”和“裁缝业”,补贴修订为1 000卢比。在“烘烤”、“建筑”和“轻金属和本质家具”部门,补贴已调整到2 000卢比。按法律规定带薪假限为3次分娩。不过,在第三次分娩后,准许女工休不带薪产假。

在制糖和制茶业,分娩后3个月内女工有资格每天领取800毫升牛奶,或在不便提供牛奶的情况下每天享受补贴3卢比。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劳动法》第19(3)条规定,给未断奶子女喂奶的女工,有权每天工休1小时或分两次休半小时给子女喂奶。此外,在大多数部门,小产女工经政府执业医师或雇主执业医师正式证明,有权享受最长两周的全薪假。这项特权将逐步扩大到所有部门。

育儿设施网:

在根据《儿童保护法》于2000年颁布《促进福利和保护机构条例》后,为促进质量标准的提高,请日托中心的管理者对他们的机构进行注册。2003年2月,有效期为两年的注册证明发放给了符合2000年条例的日托中心79名管理者,并规定了3-6个月的延迟期以使日托中心升级。进行了定期访问以核实是否为升级做出了必要的努力。

自2002年9月以来,有关官员经常视察日托中心以确保执行2000年条例根据《儿童保护法》第21条确定的要求、标准和规范。

2002年9月,先前完成了幼儿保育课程(0-3年)的日托中心119名保育员领到了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会同儿童基金会发放的保育证书。课程的目标是使保育员具备知识、技能、能力和积极的态度以便能够

提供更好的儿童保育服务

有效地规划其日托中心每天的活动

与父母、他们的同事和整个社区建立良好的关系。

在出口加工区(多数妇女在这里工作),雇主和工人向出口加工区劳动福利基金缴款。这笔资金用来向育儿中心提供赠款。赠款的目的是补贴出口加工区工人的育儿费用和支助工作母亲的子女。出口加工区劳动福利基金目前支助7个育儿中心。

管理育儿设施网络的法律规定

1984年制定的《学前信托基金法》第4条提出了下列目标:

a)在毛里求斯帮助促进和提供学前教育和服务;

b)支助负责教育问题的部委、非政府学前组织和地方当局发起的各种活动;

c)鼓励学前部门开展师资教育、活动和研究以及生产供学前儿童使用的学习工具;

d)提高学前儿童、学前教师和育儿工作者的一般福利;

e)筹措资金并保证上述活动的经费支助和其他支助。

学龄儿童的照顾:

下表说明了在学龄儿童母亲的工作时间长于校日时是如何照管他们的。

表22:毛里求斯共和国放学后母亲仍在工作的学龄儿童照管情况,1999年CMPHS调查

儿童由下列人员照管:

报告的妇女

人数

百分比

祖父母

285

32.3

亲戚、朋友或邻居无报酬

34

3.9

亲戚、朋友或邻居有报酬

110

12.5

托儿所

22

2.5

无人(放任自流)

379

43.0

其他

51

5.8

共计

881

100 . 0

资料来源: 中央统计局。

可以看出,虽然育儿设施已经建立并正在运作,但仍有不下于40%的儿童被放任自流。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种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根据《劳动法》第19(3)条规定,给未断奶子女喂奶的女工,有权每天工休1小时或分两次各休半小时用于给子女喂奶。另外,在大多数部门,小产的女工经政府执业医师或雇主执业医师正式证明,有权享受最长两周的全薪假。这项特权将逐步扩大到所有部门。私营部门女工的条件:

a)农业部门:《劳动法》载有保护女工的规定。鉴于田间作业的紧张性,不得强迫制糖工业、茶叶工业及从事牲畜饲养、蔬菜、烟草和果树种植部门的女工从事田间作业如挖洞、拔根、耙地、撬棍、繁重的清洁工作或需要她们提起18公斤以上货物的任何工作。也不得强迫务农女工收割和装运甘蔗。

还向快要分娩(怀子6或7个月)的女工提供保护,让她们从事轻便的田间劳动,不得让她们手提或肩担材料或设备。在间作季节,女工怀孕进入第7个月后,如从事非繁重工作,星期六或公休假日以外的工作日,除去进餐休息允许的时间外,正常工作日的时间为每天6小时。此外,不应强迫制盐业的女工从事搬运18公斤以上货物的工作。

制糖工业的女雇员,如在正常工作过程中被要求从事打谷、“收集稻草”、施肥或涉及种植,施放灰、沙、渣滓和粪肥的任何作业,有权取得相当于工资15%的补贴。

法律还规定女工任选退休年龄(制糖业50岁,制盐业55岁,茶叶工业58岁)并获得适当的补偿。

b)工业部门(出口加工区和非出口加工区工厂):

法律规定,凡有可能,出口加工区和非出口加工区已怀孕7个月的女工如提出要求,应分配不要求连续站立的工作。

平等的制约因素

对就业机会平等有正式规定,因为立法规定为保护就业妇女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实际上,《劳动法》可说是以中性语言起草的,但仍载有数项保护妇女的措施。

各种就业法如《劳动法》,是在尚无许多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候起草的,而且集中在制糖工业和工业部门的女工为数不多。在起草《劳动法》的那些日子里,讨论的中心议题是保护妇女而不是待遇平等。因此,禁止妇女从事某些工作和某些时段工作的规定加强了对孕产妇的保护。

因此,在就业方面妇女必然比男子更易受伤害。例如,妇女多数受雇于出口加工区,这里的技术水平通常不高。因此在出现解雇和裁员的情况时,妇女会处于较不利的地位。就业率低下与技能发展差结合在一起,导致妇女被视为投资潜力小。

在修订《劳动法》的过程中,已采取步骤加入了有关就业平等和消除歧视的规定,随着毛里求斯批准劳工组织第100号和111号公约,情况更是如此。还寻求劳工组织帮助使劳动法律与两项公约的规定统一起来,以便消除基于性别的工作分类。同样,PRB报告在公营部门的职业分类中已给予这个问题以应有的考虑。

此外,法定产假不够长。毛里求斯尚未成为缔约国的劳工组织第183号公约第4条规定,产假不得少于14周。

工作场所附近托儿所数目不足,使得母乳喂养的母亲难以利用母乳喂养的休息时间,从而使母乳喂养休息的目的完全落空。

第 12 条:保健机会平等

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提到,“就数量而言,毛里求斯在保健方面取得了突破。现在的重点是首先提高服务质量的档次和预防健康不良。据了解秘密非法堕胎没有停止。随胎问题的立法应予审查。”对政府就平等享有保健机会而采取的措施所作的审查表明,男女双方都从这类措施获得惠益。不过,堕胎仍是一个令人关切的问题。

在保健领域采取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措施以便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确保妇女享受保健服务,包括同计划生育相关的服务

为在保健领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而采取的措施

医院还不加区别地免费提供保健。还有私人诊所可供付得起医疗费的人利用。

享有保健的机会

表23:2001年毛里求斯共和国按国际疾病分类标准和按性别分列的普通医院病人出院情况(含死亡)

原因

人数

%

人数

%

1 ) 传染和寄生性疾病

3 789

4.8

3 902

3.7

2 ) 肿瘤

1 199

1.5

2 664

2.6

3 ) 内分泌、营养和新陈代谢疾病和免疫疾病

3 416

4.4

4 212

4.0

4 ) 血液和血液形成器官疾病

475

0.6

942

0.9

5 ) 精神病

3 641

4.6

1 251

1.2

6 ) 神经系统和感官疾病

1 204

1.5

951

0.9

7 ) 循环系统疾病

7 801

9.9

8 866

8.5

8 ) 呼吸系统疾病

6 708

8.6

6 187

5.9

9 ) 消化系统疾病

7 508

9.6

4 716

4.5

10 ) 生殖泌尿系统疾病

3 887

5.0

9 388

9.0

11 ) 怀孕、分娩和产后期并发症

--

--

31 235

30.0

12 ) 皮肤和皮下组织疾病

3 578

4.6

2 671

2.6

13 ) 肌肉骨骼系统和结缔组织疾病

4 606

5.9

3 574

3.4

14 ) 先天性畸形

499

0.6

286

0.3

15 ) 产生于围产期的某些病症

2 090

2.7

2 000

1.9

16 ) 症状、体症和难以界定的情况

14 980

19.1

14 438

13.8

17 ) 受伤和中毒

13 039

16.6

6 993

6.7

共计

78 420

100

104 276

100

资料来源: 《 2001 年年度卫生统计》,卫生和生活质量部。

看来尽管人口中男女分布基本持平,但从求助于医疗设施的角度说,妇女人数超过了男子。这种差距的原因是妇女因怀孕和分娩并发症而登记的人数多;不然男女就医人数分布会比较平衡。

产妇死亡率

1989至1999年,产妇死亡率在0.2至0.7之间上下浮动。1999年,产妇死亡率是这个比率的中间数:第1 000名活产的死亡率为0.4人(每10万名活产的死亡率为40人)。

男孩和女孩的预期寿命

表24:毛里求斯共和国选定年龄和性别的预期寿命(岁数),2000年普查

年龄组(岁数)

毛里求斯

0

68.2

75.3

1

68.5

75.3

5

64.6

71. 4

10

59.7

66.5

20

50.0

56.7

30

40.7

47.1

40

31.6

37.5

50

23.3

28.4

60

16.1

20.3

资料来源: 中央统计局。

所有年龄组女性的预期寿命均高于男性。随着时间的推移,预期寿命有所提高。在1970年代和1980年代,女性的预期寿命一直以较男性更快的速度增长。不过,在过去10年中,这种趋势发生了逆转。2000年男女之间预期寿命的差距为7.1岁。

计划生育和避孕手段的使用:

计划生育服务的提供面向全国人口而不加区别。实际上,全岛各地都建立了社区/地区卫生中心以普遍地迎合妇女的需要。此外,“毛里求斯计划生育协会”还专为男子设立了男科诊所,而且“家庭行动”普遍针对夫妻双方。因此可以断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的普通目标是深入到整个人口而不是专门针对部分妇女。

表25: 2001年毛里求斯共和国按方法分列的避孕手段使用者百分比

避孕方法

人数

百分比

输卵管结扎

18 013

17.6

注射药物

5 791

5.6

宫内避孕环

5 322

5.2

诺普兰

364

0.4

症状性热疗

27 087

26.5

药物

23 145

22. 6

障阻

22 673

22.1

共计

102 395

100.00

资料来源: 《 2001 年计划生育和人口年鉴》,卫生和生活质量部。

生活质量

保健服务征得丈夫同意

妇女接受医疗服务包括计划生育,在法律上和实际生活中都不需要征得丈夫同意。

堕胎

在毛里求斯,堕胎是非法的;《刑法典》将堕胎定为犯罪并对从事堕胎的妇女和以任何方法引诱妇女堕胎的个人处以劳役刑。实际上,《刑法典》第235条的措辞限制性很强,因为它们不允许在任何情况下基于任何理由实施堕胎。

第235条规定:

(1)任何人不论以任何食品、饮料、药品或以暴力,或以任何其他手段,导致任何小产,或提供导致此种小产的手段,不论妇女同意与否,均应处以不超过10年的劳役刑。

(2)应对导致自己小产,或同意使用为此意向她说明或对她实施的手段而且实际造成小产的任何妇女应宣布可能的惩罚。

(3)任何内科外科医生或药剂师,如说明、便利或实施流产的手段且小产随之发生,经定罪后应处以劳役刑。

不过,根据特别工作组的报告(2001年),第235条所载的规定难以执行,因为行动采取前,案子已向警方作了报告。卫生和生活质量部的统计资料表明,每年平均有2 400名妇女住院接受堕胎后并发症的治疗。

在毛里求斯,堕胎法问题引起了激烈的辩论,堕胎做法继续流行,因为男女双方想终止意外怀孕是出于对社会、家庭和个人制约因素的考虑。非法堕胎费用居高不下,是目前严格的法律造成的。具有财力的妇女前往毛里求斯诊所或出国进行安全堕胎,而其他的人不得不进行威胁生命的秘密堕胎。陷入绝望的妇女经常寻求自行堕胎。使用有毒的药草很常见,结果是带来各种终身的健康问题如出血、腹部或肠穿孔、肾脏衰竭和永久不孕(特别工作组报告,2001年)。

不过,卫生部与其他利害关系方协作,正在设法制定在哪些情况下国家允许堕胎的政策。

同性传播疾病特别是艾滋病毒/艾滋病作斗争的方案

同性传播疾病作斗争的方案已由卫生部推出。这些方案包括:

建立一个多部门技术咨询委员会

已制定并正在执行一项全国战略计划。

此外,执行的部分措施具体针对妇女。由人口基金供资的项目MAR 99/03旨在增强服务不足妇女和女孩的性生殖健康。通过家庭生活教育方案提供具体的教育信息以帮助确保家庭的健康和福利,包括计划生育问题的信息和咨询。自2001年以来,向所有的中小学都提供家庭生活教育。还根据人口基金的一个项目向中小学校的儿童及服务不足群体提供性和生殖健康方面的教育。

提供同怀孕、分娩和产后期有关的服务,必须对免费提供,以及在怀孕和哺乳期提供适当的营养。

如上文具体指出,所有政府医院和社区/地区卫生中心都免费提供保健。卫生中心免费提供孕期和产后期随访及医疗,而公立医院免费接受孕妇住院分娩。在首次分娩后还提供计划生育问题的适当服务以帮助妇女管理生育问题。

向全岛儿童提供预防小儿麻痹症和虐疾的疫苗和卡介苗接种。为接种卡介苗的所有儿童设立100卢比的邮局储蓄账户。

在罗德里格斯岛,卫生部负责全面提供性和生殖健康服务,而且毛里求斯共和国在执行方案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考虑到该子方案各组成部分的不同侧面,卫生部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密切配合提供一种综合统一的办法。

卫生部在执行和实施人口基金项目方面富有经验,最近的项目是人口基金为在毛里求斯和罗德里格斯岛加强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工作而实施的为期3年的国家方案。1998年7月对项目的评价认为,项目得到了全面良好的执行而且达到了它的主要目标。在这方面,由于编写了相关材料给予支持,项目的吸收能力达到了75%以上而且社区动员产生了令人满意的效果。不过。人们也注意到了一些缺陷如卫生中心咨询质量差和缺乏对青年的服务。评价报告还建议做出更多的努力,将青年友好方案纳入卫生系统以提高咨询质量。

平等的制约因素

卫生部专门针对妇女的需要提供了各种具体服务。初级保健服务的加强以及有关乳腺癌和子宫颈癌的宣讲活动是值得称颂的。但是堕胎在毛里求斯仍属非法行为。这个问题令人关注,因为不少非法堕胎是在危及妇女健康的不卫生环境下实施的。

第 13 条:社会和经济福利

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确认了有关家庭福利、获得信贷和抵押贷款的权利及文化生活权利的法律规定。对政府提供的社会和经济福利所作的审查表明,除现有的规定外还增加了其他的一些规定。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家庭福利制度:

毛里求斯确实建有由社会援助组成的家庭福利制度。这是一项收入测试计划,只在户主收入不足以满足住户成员需要的情况下支付。它也可支付给单身的人。它一般应计给无力谋求生计的贫穷的病人,囚犯的受扶养人和独居特别是有受扶养子女的被遗弃的配偶。如突然失业,也支付数月。还向社会援助受益人提供若干其他福利,例如免费眼镜、取得学校证书、小学毕业文凭和中学毕业文凭考试费、丧葬费、治疗差旅费退款、重病安抚补助、职业补贴、米面采购补贴、火灾受害人、因旋风而流离失所者和水灾灾民补贴及对渔民的恶劣天气补贴。

失业困难救济:

这项补助应支付给负责家庭责任的失业人员,如果住户的收入不足以满足住户成员的需要。有关人员应到职业介绍所进行失业登记,愿意和有能力就业而且积极寻找工作。

能够就业的残疾人也有资格领取这种救济。

家属津贴:

有3个15岁以下子女的人每月可领取50卢比的津贴,条件是配偶双方的年收入不超过1万卢比。

家庭福利制度的受益人:

户主不论男女均有资格享受家庭福利。就对谁是户主这一点不加限制而言,对男女双方的利益给予同等的考虑。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配偶双方同居,实际上是由男子担任户主,因此偏见是存在的。家属津贴通常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户主。不考虑这项津贴是否实际提供给预定的对象,例如享受儿童津贴的儿童。

妇女根据其婚姻状况享有家庭福利的机会:

妇女凭自身的权利或作为父母享有家庭福利如儿童津贴不存在障碍。此外,婚姻状况对她们享受这些福利没有影响。

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取得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资格:

在政府和私营机构中,人们(不论性别)通过出示下列证件都有资格取得银行贷款:

(a)支付传票

(b)居住地址证明

(c)国民身份证副件

平等的资格要求:

资格要求对男女具有同等效力,不论他们的性别或婚姻状况如何。

如果妇女的婚姻是在“财产共有”的婚姻制度下缔结,则她们取得信贷需得到丈夫的同意;就如丈夫需要妻子同意一样。

c)参与娱乐生活、运动和文化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

妇女参与娱乐生活、运动和文化生活各个方面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平等的制约因素

社会障碍:妇女在社会中的三重任务以及分离的婚姻角色而非共同角色的普遍存在,制约着男女的地位和活动。

经济障碍:妇女失业率较高和贫困的女性化限制了妇女在社会中能够企求的社会经济福利。限制福利制度开支的政策妨碍可能有利于妇女的扩充措施的可行性。

文化:强加于妇女的定型形象和宗教制约限制了妇女在日常生活中的权利。

第 14 条:农村妇女

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说明了毛里求斯农村地区的性质、农村的卫生条件和基础设施状况以及农村妇女面临的困难,并提出了改善妇女状况的若干措施。对所采取的措施的审查表明政府开展了一些活动,有可能改善农村妇女的状况。

a)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妇女在政府部门和参与发展规划的机构和委员会中的代表情况

全国妇女理事会重新调整了各区域委员会中的妇女代表,从而增强了农村妇女的代表权。目前毛里求斯有4个这样的委员会(大港/萨凡纳、庞普勒穆斯/朗帕尔河、路易斯港/里河和威廉平原),罗德里格斯岛有1个。这些论坛都有基层妇女代表参加,她们提出同妇女直接相关的问题。

b)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全岛各地建立了社区/地区卫生中心以迎合城乡两地的需要。此外,大约70%的妇女中心位于农村地区。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的主要目的是在全体人口中而不只是城市妇女中普及计划生育。

确保农村妇女安全避孕的措施和跟踪设施:

通过社区/地区卫生中心,方便地提供正规的信息和避孕方法。此外,社会医疗人员/助产士还向前往社区/地区卫生中心接受怀孕跟踪的那些新母亲上门提供产后治疗服务。这种服务不加区别地向城乡两地提供。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就社会保障方案的规定而言,不区分城乡两种地区。此外,没有只针对农村妇女的具体规定。相反,向一般易受害人员提供社会保障福利而不分男女。

不过,有一些具体规定同农村地区相关,如:

在该岛屿受到旋风严重袭击的情况下,由食糖保险基金委员会向全体农业工人提供补偿;

渔业部提供恶劣天气补偿。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训和教育包括有关实用读写能力的培训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和推广服务的惠益,以提高他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培训和教育:

在毛里求斯,教育一律由国家提供,不论各种差别如性别或地理分布如何。因此,在毛里求斯,即使农村地区也受益于教育系统提供的平等机会。此外,还有培训课程通过社会福利中心和社区中心组织实施,这些中心向全岛妇女提供培训。不过,统计资料表明城乡两地妇女的教育程度存在一些差别。

表26:农村和城市地区女性文盲率

年龄组

农村女性

文盲 %

城市女性

文盲 %

12 岁以上

23.0

12.7

15-24

5.9

2.7

25-44

13 .9

6.3

资料来源: 2000 年住房和人口普查。

注:如果一个人 能够在理解的前提下以任何语言阅读和书写关于其日常生活的简短说明,就视为识字。

识字率为每 100 个年满 12 岁及以上人员中识字的人数。

根据表26可以说,农村地区文盲妇女多于城市地区。通过成人识字方案、农发基金方案下贫困地区培训人员的培训及若干非政府组织,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正在执行各种突破性识字方案。

农业推广服务

农业推广服务直接针对各类积极参与的农民,而不论其性别如何。因此,例如牲畜推广服务将更多的努力投向妇女,因为喂养牲畜主要是妇女而不是男子。另外,推广服务注意鼓励农村妇女组成农业俱乐部从事园艺和食品加工活动。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或自营职业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农村地区妇女自助团体和合作社

国家确实承认农村妇女有权组织自助团体,参加合作社和其他经济发展方案。实际上,建立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的目的就是要消除可能妨碍妇女地位提高的任何障碍。

此外,还在农村地区建立了自助团体和合作社并开展了其他社会文化活动,以使妇女能够通过受雇或自营职业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这些活动得到扶贫方案、农发基金和微额信贷计划的扶持。JAGRITI合作社就是一个实例。

农村营销设施:

毛里求斯农村地区有自己的营销设施。此外,农村妇女还能在两个组织完好的市场即大巴伊和Quatre-Bornes市场出售其产品。国内所有市场拥有的这些设施向所有人开放,因此不排除妇女的参与,但没有具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要。妇女拥有与男子平等的机会,可以利用这些营销设施出售她们的货物。

有一些特定的营销设施只通过全国女企业家理事会和全国手工业促进机构提供给妇女利用。这些设施不是农村营销设施,而是全国性的营销设施,它们为城乡两地提供便利,不过,只是裨益于妇女。

此外,还建立了一些培训机构,在诸如营销等各个领域向非熟练人员和失业人员提供培训(参阅第3条)。

(f)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妇女参加一切社区活动不受限制或没有法律障碍,因此,可以说妇女拥有与男子平等的参与权。

(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土地所有权:

妇女能够与男子平等地拥有土地所有权。实际上,妇女拥有与男子平等地购买、拥有和出售土地的权利。她们还可像男子一样从其父母或其他亲戚继承土地。

旨在满足农村妇女需要的特殊方案和国家预算拨款

为将妇女融入经济发展制定了农发基金、微额信贷和社区发展方案。没有具体针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方案或预算拨款,而是任何此类规定普遍地(全国性地)针对妇女或针对整个弱势群体(其中妇女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类别),不过,特别强调村委员会地区,以将该方案推广到农村地区的妇女。

(h)享有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等方面

有关农村妇女适当生活条件的规定

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确保妇女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拥有适当的生活条件。不过,贫困妇女可被视为弱势组类(如果她们符合资格标准)并可取得国家援助,以切实达到适当的生活条件。例如,全国住房发展公司提供以城乡两地弱势群体为对象的贷款,还有各种具体措施帮助较低收入的群体。这些援助并不专为妇女提供,而是面向整个弱势群体,而且弱势妇女有权充分利用。

了解公约规定的权利

以全体妇女为对象,让她们了解依照毛里求斯法律她们所拥有的法定权利。不过,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组织的这些宣传教育活动,并非专门针对农村妇女,而是全国性的。

农村地区不同地位妇女间的平等待遇

法律和政策中没有关于城乡两地妇女不同待遇的规定。不过,从社会(职业和法律范围以外)对妇女的看法而言,可能存在文化层面的差异。

农村妇女的工作类型和国民生产总值的计算

截至2002年,大约10.8%的农村妇女在农业和渔业部门工作。在计算国民生产总值时不考虑妇女的贡献,只考虑有报酬的就业。不过,2003年在毛里求斯首次进行了时间利用调查。调查结论可能有助于评价妇女在非正规部门所花的时间,而且可能是将妇女(及其贡献)纳入国民生产总值统计的第一步。

罗德里格斯岛

罗德里格斯岛主要部分是农村而且面临着贫困问题。毛里求斯政府力求通过一些方案克服该社会中妇女面临的贫困问题。3个主要方案专门满足农村妇女的需要:

1. Lévé Déboute方案

Lévé Déboute方案由开发计划署和亚非农村发展组织提供资金,目的是通过在农村地区参与社区发展和促进创收活动同罗德里格斯岛的排斥现象作斗争。9个月为一个周期,为每个成员从事一项经济活动提供 2 000卢比。在有资格参加第二周期前,成员必须偿还贷款。同组成员敦促借贷成员还贷和转入下一个周期的压力非常有效。发放贷款前的培训方案也有助于使方案变得更为有效。下表显示了罗德里格斯岛加入该方案的村庄。可以看出,它主要面向妇女。

表27:关于罗德里格斯岛村信用社基本情况的数据

总人口

住户数

加入信用社的 成员数

加入信用社的 男性总数

加入信用社的 女性 总数( % )

Quatre Vents

1 125

237

42

12

30 ( 71% )

Citron Donis

645

167

34

8

26 ( 76% )

Mar é chal

688

160

57

21

36 ( 63% )

Petit Gabriel

1 416

320

34

12

22 ( 65% )

C oromandel

449

124

39

10

29 ( 74% )

Songes

475

107

25

2

23 ( 92% )

Cr è ve Coeur

722

175

25

2

23 ( 92% )

Riviere Cocos

963

208

37

12

25 ( 68% )

Roche Bon Dieu

581

133

20

4

16 ( 80% )

Eau Vannee

644

150

26

3

23 ( 88% )

Graviers

387

96

36

16

20 ( 56% )

Citronnelle

446

108

24

5

19 ( 79% )

St Gabriel

665

150

65

37

28 ( 43% )

Pistaches

604

134

41

11

30 ( 73% )

Anse Quitor

488

107

20

7

13 ( 65% )

Montagne Charlot

421

88

39

13

26 ( 67% )

Soupirs

638

160

71

24

47 ( 66% )

Montagne Goya v es

384

86

27

14

13 ( 48% )

Oranges

464

125

23

4

19 ( 83% )

Montagne Bois Noir

377

93

27

7

30 ( 81% )

项目 UNDP/ ILO/GOM /MAR/99/001: “通过参与社区发展和促进创收活动同罗德里格斯岛排斥现象作斗争”。

( 资料来源: 20 00 年 7 月)

2. 农发基金农村多样性方案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农发基金)为一个农村多样化方案提供资金。以微额信贷形式向毛里求斯536个受益人和罗德里格斯岛67名受益人发放了1 730万卢比,以便开展不同的经济活动。方案为毛里求斯25个社区发展项目和罗德里格斯岛的11个项目提供了资金。微额信贷款的还贷率很低(20%),而且受益人在取得开办企业所需的执照和许可证方面遇到了困难。就社区发展项目而言,由于缺乏社区组织上的理解/团结,限制了方案的执行。

3. 弱势群体社会融合信托基金

弱势群体社会融合信托基金在财政部赞助下运作,并参与:

基于社区的项目

赤贫者的住房建设

贫困地区的教育

微额信贷计划

高等教育贫困生的贷款

截至2002年,信托基金已执行333个社区发展项目,在毛里求斯和罗德里格斯岛分别援助建设了600个和754个核心住房单元。它还提供了1 000个家用水箱和向大约330个受益人提供了微额信贷。它还帮助了大约90名大学生,向他们提供了高等教育贷款(目前尚无有关毛里求斯和罗德里格斯岛的详细资料)。

平等的制约因素

可供农村妇女利用的设施未必为她们所利用。文化规范和与城市妇女相比农村妇女可用基础设施(购物设施、交通系统等)不足的情况有可能限制她们对这些服务的利用。

第 15 条:法律面前和公民事务上的平等

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列举了政府就第15条采取的行动。介绍了管理婚姻的《拿破仑法典》的修正案和为妇女实现的较大的平等。报告认为“总的说,情况反映出多数法律都规定了妇女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过,单靠修正法律将无济于事。还必须改变社会态度以允许妇女获得平等。”对有关法律行为能力和自由择居的现行规定所作的审查表明,毛里求斯政府已采取了符合本条精神的措施。

公民事务中的法律行为能力和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机会

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行为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在形式上待遇平等,妇女具有以自己名义不受男性伙伴干扰或同意签立合同和管理财产的法律行为能力。不过,对婚姻制度所适用具体的规定,而且这对男女双方具有同等的影响。

法院中的待遇

在法院中,毛里求斯妇女受到与男子平等的待遇。实际上,妇女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被起诉;她们的证词具有与男子的同等效力;女律师有权代表当事人向法院和法庭提起诉讼。妇女甚至有机会担任陪审员或被列入其他公民陪审员名单。因此,在法律体系中妇女与男子的地位平等。

利用法律服务的机会平等

实际上,妇女还享有利用法律服务的平等机会。1974年《法律援助法》适用于毛里求斯的刑事诉讼,它包括法院外事项的诉讼,不过,申请人须满足第5条的要求。一个人只有能够满足第4(b)条的规定才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即“经济情况调查”以评估申请人的财务情况和“事实真相调查”以评估案子的合理性。因此,个人的性别不妨碍法律援助的可获性,尽管其部分效力可能对妇女有所歧视(如Patten 报告中突出说明的——参阅附录A)。不过,针对该条可能存在的歧视,已按2003年预算规定着手修改1974年《法律援助法》。

人的流动和自由择居

在流动自由和择居方面,妇女拥有与男子相同的法律权利。婚姻不限制她择居的权利,尽管“婚姻居所”是丈夫和妻子合住的地方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属于男性伙伴。

平等的制约因素

妇女在法律面前获得了平等的地位。不过,由于社会根深蒂固的宗法传统,她们日常生活中的权利经常被剥夺。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发起了关于妇女及其权利的宣传活动。不过,往往偏袒于男子的规范和价值观是不会一夜之间改变的。

第 16 条:婚姻平等和家庭法

初次和第二次报告说明了婚姻、婚姻的废除、离婚情况下财产和抚养费的处置、命名权、拥有子女的决定、家庭管理和子女养育及收养方面的规定。在对《拿破仑法典》做出修正和采取措施执行1986年建立的性别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后,已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下面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报告要求审查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情况。

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

a)有相同的缔结婚约的权利

家庭关系受《民法典》制约,而且结婚的权利平等地提供男女双方。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结婚约的权利

尤其是在世俗婚姻中,对于配偶的选择和缔结婚约的决定要征求配偶双方的同意。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存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从法律上规定,根据婚姻法,男女双方义务相同。在实际生活中义务则不同。夫妻之间对于作用和义务的态度和认识已有所改进。为了使人们认识到摆脱隔裂的夫妻角色和转向共同的夫妻角色的必要性,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教育运动。然而,男子供养家庭的主要作用和责任(作为主要赡养人;妇女只是补充家庭预算)仍落在父亲/丈夫肩上。而妇女的主要责任则是料理家务,尽管丈夫/父亲可以帮忙。

一夫多妻制

法律不承认一夫多妻制。实际上,毛里求斯正式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尽管寡妇/鳏夫允许再婚(系列结婚)。

作为丈夫和妻子共同生活而未依法结婚的男女的权利和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伴侣双方彼此没有法定权利,不过此种情况下出生的子女拥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条件是他们为配偶双方所承认。

离婚

男女双方都能以相同的理由离婚。根据离婚法(《民法典》第1章),可以“过失”或“共同生活中断”为由申请离婚(第229条):

- 以“过失”为由的离婚:

《民法典》第230条规定:

“夫妻双方,若一方严重地或一再地侵犯婚姻权利或违反婚姻义务,另一方可提出离婚”。

以“共同生活中断”为由的离婚:

第235条规定

“若夫妻双方事实上分居达5年以上,一方可以共同生活中断为由提出离婚。”

为了避免可能背弃配偶和子女离家出走并在分居5年后申请离婚的配偶滥用法律,立法机关对申请人施加了财务责任。因此,第236条规定:

“以共同生活中断为由提出离婚的一方需负担一切离婚费用。他(或她)应在离婚需求中阐明对其配偶与子女履行义务的方法。”

第237条规定:

“如果提出离婚的一方阐明的方法不足以保护另一方及其共同子女的物质利率,法庭可驳回其离婚要求。”

因此,法律禁止抛妻弃子的离婚。

婚姻解体时对于财产的权利

在婚姻解体时,妻子对于财产的权利与丈夫的相类似。实际上,婚姻制度将决定婚姻解体对于财产的影响。

结婚后获得的财产在离婚时通常平分。不过,妇女在家中的工作或她无偿从事的农业劳动不计为对财产价值的贡献,因此这种(不计报酬的工作)在离婚时不体现在财产的分割中。

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妇女在离婚时拥有取得抚养费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得到严格执行。这方面有法院令。

离婚或关系破裂后子女的监护

在离婚或关系破裂后,子女的监护通常取决于离婚案的事实情况、法院令或共同安排。在配偶一方死亡(不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后,在世的配偶通常获得子女的监护权。

在母亲得到监护权的情况下,子女抚养费由父亲支付,而且子女抚养令得到严格执行。另外,单身父母也有权从父母另一方获得适额的子女抚养费,这项权利要通过向法院申请和取得抚养令得到行使。

同居但未依法结婚者的权利

作为丈夫和妻子同居但未依法结婚的配偶,在关系存续期间或破裂后,都不拥有财产或受抚养权利。“纳妾”的概念不为法律承认,但上述得到承认的亲生子女除外。

虐待妻子/配偶

1997年《禁止家庭暴力法》载有关于虐待妻子和事实妻子的法律规定。本法提供保护的“配偶”意指下述男女:

(h)彼此经过公证或以宗教仪式结婚;

(i)作为丈夫和妻子同居或已经同居,或

(j)不论是否同居,都是共同子女的父母。

因此,本法对妻子和事实妻子均给予承认。

本法确认以下命令:

(k)保护令,具有限制一个配偶从事可能构成家庭暴力行为的任何行为的效力。

(l)占用令,授予家庭暴力受害人专属权利,可以生活在属于受害配偶、被告配偶或他们双方的住所中。

(m)占有令,具有将住所占有权给予受害配偶的效力。

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家庭暴力干预股收集的数据披露了关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下列数字。

表28:家庭暴力统计资料

报告案件数

发布的保护令数

发布的占用令数

发布的占有令数

1997

344

77

-

-

1998

1 263

441

11

-

1999

1 576

599

8

1

2000

1 272

515

2

1

2001

991

438

5

-

2002

1 277

727

1

-

2003 年 1 月 -7 月

649

390

2

-

资料来源: 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和家庭福利部。

从表中可以看出,报告的案件数正在增加。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在有关其子女的事项上,妇女拥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在婚姻中和作为父母,男女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都相似。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使妇女获取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妇女确实正式拥有获取有关计划生育的信息和服务并随后自由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此外,计划生育者切实为妇女提供信息和治疗服务,甚至在妇女未经丈夫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关于子女监护、保护、托管或收养的相同权利和义务或类似规定体现在国家立法中;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子女的自然监护人是父母双方。如上所述,在与养育子女有关的一切决定和事务上,妇女实际享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

f)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妇女结婚后选择姓氏的权利

妇女实际享有婚后保留其姓氏的权利。事实上,法律给予妇女以完全的选择自由,可以保留原姓氏,改为丈夫的姓氏或使用两人的姓氏。丈夫也有权将妻子的姓氏加到自己的姓氏上。

此外,妇女还拥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将她们的姓氏指定为家庭的姓氏,不过实际这样做的妇女为数极少。然而,对于其子女姓氏的选择,妇女确实拥有权利,除非结婚契约中做出规定。根据《民法典》第27条规定,婚生子女取用父姓。

选择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就业、选择专业和职业的权利不受婚姻影响。成年妇女有权接受胜任的任何工作而无需其配偶的同意。

g)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任何报酬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如果是根据“财产共有”制结的婚,已婚妇女对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的管理和处置,拥有平等的发言权。实际上,有关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的管理和处置的任何文件,都需要她们的同意(签字)。

如果丈夫被宣告破产,妻子的权利将受影响,这取决于夫妻双方结婚所依据的婚姻制度。

童年订婚和结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机构登记。

童婚

毛里求斯男女双方结婚的最低年龄是18岁。根据《民法典》第145条规定,经其父母同意,16岁以上的任何未成年人可以结婚。因此,法律不承认童婚。

表29:毛里求斯和罗德里格斯岛的平均结婚年龄

1962

1972

1983

1990

毛里求斯

26 . 2

19 . 9

27 . 2

22 . 5

27 . 5

2 3 . 8

28 . 3

23 . 8

罗德里格斯岛

不明

不明

25 . 6

21 . 3

24 . 7

21 . 7

26 . 1

22 . 0

资料来源: 中央统计局,《 1983 和 1990 年住房和人口普查》。

同意性交的法定年龄

男女双方同意性交的最低年龄定为16岁,但结婚的法定年龄是18岁。

结婚登记

按法律规定,在公证结婚后应主动进行结婚登记。

继承

毛里求斯的继承遵循“法定继承规则”,男女双方拥有平等的继承权。在任何情况下寡妇/鳏夫都可继承其配偶的财产,这取决于他们的婚姻制度。实际上,寡妇和女儿同鳏夫和儿子一样拥有继承权,即使没有遗嘱也是如此,而且还可根据遗嘱得到财产。此外,任何法律或惯例都不限制遗嘱人按遗留给鳏夫和儿子的财产份额,将财产遗留给寡妇和女儿。

平等的制约因素

妇女长期忍气吞声地过日子。当今,随着核心家庭的出现,夫妻共同持家日益盛行。宣传运动和生活水准的提高也有助于改善妇女的婚姻生活。

不过,一些妇女依然是宗法戒律的受害者,她们继续忍气吞声地承受着苦难,并且认为这在她们的生活中实属正常。

结论

本报告结合毛里求斯社会过去10年来的情况审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的执行情况。已依照上述条款分析了法律和宪法条款。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政府已采取若干措施消除妇女面临的歧视。不过,心态和文化习俗不可能一夜之间就发生转变,鉴于政府强烈的政治意愿和坚定的承诺,生活在毛里求斯社会的妇女一定会有更加美好的未来。

注:作为附件A至D提及的报告将以收到的语言提供给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