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ARG/CO/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7December2025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阿根廷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25年11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2211和第2214次会议上审议了阿根廷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2025年11月25日和26日举行的第2229和第223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表示赞赏,因为这使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对话更有重点。

3.委员会感谢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坦率且透明的对话,并感谢缔约国针对审议报告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关切作出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主动采取行动,在与《公约》有关的领域修订本国法律,例如:

(a)于2021年颁布了第27.610号法,内容关于获得自愿终止妊娠的机会;

(b)于2019年通过了适用于科尔多瓦省的第10.636号法,内容关于设立儿童监察员以便在所有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在法律上代表儿童和青少年的个人利益,并于2022年通过了相关条例;

(c)于2019年通过了第27.499号法,内容关于对入职政府三大分支的所有人员进行必修性质的性别问题相关培训。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主动采取行动,修订本国的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并适用《公约》,尤其是:

(a)通过了《2020-2022年国家打击性别暴力行动计划》;

(b)针对人口贩运和剥削问题通过了涵盖2020-2022年和2022-2024年的国家计划;

(c)于2021年建立了“性别暴力案件综合系统”;

(d)于2020年设立国家种族平等、移民和难民事务局,以期加大力度促进移民和难民的权利,并协调该领域的行动;

(e)于2020年通过第80/2020号决议建立了在杀害女性、杀害易装癖者和杀害跨性别者案件中提供紧急支持和全面援助的方案;

(f)于2018年建立了犯罪受害者援助中心;

(g)于2017年作为负责协调国家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系统的牵头机构设立了国家防范酷刑委员会,并设立了15个省级酷刑防范机制。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7.委员会曾在此前的结论性意见当中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委员会关于警察暴力、国家防范酷刑系统以及国家酷刑和虐待案件登记册等问题的建议后续落实情况。考虑到缔约国于2018年5月11日应上述要求提交的信息和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所载信息,并参考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于2018年10月23日致缔约国的信函,委员会认为,上述建议仅得到部分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第14至第17、第24和第25段讨论此前的结论性意见当中提到的尚未解决的问题。

酷刑定义

8.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刑法典》第144条之三所载酷刑罪定义,并不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所载定义。委员会指出,现有的酷刑罪定义未能明确说明所涉行为的目的,也未能将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员或在公职人员的唆使、同意或默许之下行事的其他人员包括在可能的实施酷刑者之列(第1和第4条)。

9.委员会重申其此前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即缔约国应修订《刑法典》第144条之三,将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员或在公职人员的唆使、同意或默许之下行事的其他人员列入实施酷刑者之列,并列入促使采用酷刑的原因或因素,从而使酷刑定义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委员会强调指出,对酷刑定义作出的任何修正,均必须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

基本法律保障

10.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保证缔约国将严格遵守以下宪法规定:所有剥夺自由行动均必须是依据司法命令进行,或是在证据确凿的实施犯罪过程中当场抓获的情况下进行。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上述保障措施在实践当中并非总能得到严格执行。尤其是,被剥夺自由者被告知逮捕原因及所受指控的权利未能总是得到尊重,尤其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当场抓获或在警察实施搜查而没有逮捕令的情境中在街头实施逮捕的情况下。据报告,上述情况主要影响到儿童、性工作者以及流落街头者,尤其是那些患有精神健康问题者。此外,在获得法律顾问方面也存在延误。通常是在逮捕后24至48小时之间,而且要到正式起诉之后,才能准予获得法律顾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进入拘留中心之际进行的体检浮皮潦草,且有警察在场,既不彻底,也不具独立性。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监狱统计系统发布年度监狱普查情况,而安全部的国家刑事统计局也在维护每月拘留情况登记册。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国家一级用于登记被剥夺自由人员的统一且最新的系统相关信息,而此类系统对于实时了解被羁押人员的数量――无论是监狱、警察局还是其他地方的被羁押人员――及其诉讼和收监情况至关重要(第2条)。

11.缔约国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实践当中被拘留人员自被剥夺自由一刻起即按照国际标准享有所有基本保障,尤其是被告知拘留原因的权利、及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在必要情况下免费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援助的权利,以及要求和接受由独立的从业人员或由其自己选择的医生免费进行的保密体检的权利。此外,缔约国应为被剥夺自由人员创建一个集中管理的登记册,其中载有最新信息,可供国家和省级司法官员以及被拘留人员的法律代理和亲属查阅。

在警方设施中长期拘留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定期报告中有关“联邦安全与收容措施系统”的信息就联邦部队设施中关押的人员数量以及可用的空位数量提供了实时信息,但委员会指出,并不是所有省份都有相关情况的最新统计数据。此外,委员会对在警察局或其他警方设施内长期拘留的情况感到严重关切,尤其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人被关押超过六个月,某些情况中超过一年。顾名思义,警察局或其他警方设施不是为长期居住而设计的。根据向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警方设施中的拘留条件极为恶劣,其特点是牢房不通风,没有自然光,没有适当的卫生设施,获得饮用水的机会有限,食物不足,缺乏户外空间和娱乐区域。还注意到,在向被拘留人员提供医疗保健方面,存在严重的延误(第2、第11和第16条)。

13.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宜采取举措:

(a)停止将警方设施用于长期剥夺自由;推动被警方拘留人员一经正式提起指控即将其转押至适当的拘留中心;加强体制机制,确保切实有效地遵守禁止将警方设施用于这一目的的规定;

(b)在火速寻求终止此种做法的解决办法的同时,确保被关押在此类设施中的人员能得到适当的待遇。这需要确保能立即获得医疗保健、可接受的卫生设施、饮用水、足够的食物以及户外空间或娱乐区域。缔约国还应进行认真的评估,以确定被关押在警方设施中的人员是否可以受益于拘留的替代办法。

国家防范酷刑系统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通过填补空缺和替换任务授权已被延长的成员来重振国家防范酷刑委员会的举措仍在国会待决;据报道,此种状况对国家防范机制的活动产生了不利影响。现有15个地方防范机制,但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省份仍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而另一些省份则只部分实施了现行法律。根据现有信息,这些机制大多面临着严重的预算限制。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关于建立国家防范酷刑系统的第26.827号法有相关规定,但这些机制的运营自主权仍有限,民间社会仍很少参与其活动,而且它们难以进入所有拘留设施,当局也缺乏合作,尤其是在图库曼省(第2条)。

15.缔约国应立即为国家防范酷刑委员会指定新成员,以确保国家防范机制能切实有效、持续不断地运转,并确保遵守本国在这方面的国际义务。缔约国还应确保可以不受限制地进入所有剥夺自由地点,并确保有与被拘留人员进行保密面谈的可能性。此外,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立即完成在所有省份建立地方防范机制的工作,并确保地方防范机制具备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履行职能所需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及运营自主权,包括拥有进入所有剥夺自由地点的权利。最后,缔约国应按照第26.827号法确保民间社会参与国家防范酷刑系统,包括参与查访拘留地点。

警察行为不当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多个实体采取措施,就警队适度使用武力问题制定了准则、行动模式和培训方案。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逮捕过程中发生警察过于暴力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情况,尤其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当场抓获和警方搜查的情境当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防范行动”中实施大规模拘留,随后进行骚扰,并在无司法监督情况下实施逮捕,例如在图库曼省低收入居民区开展――包括针对儿童开展――的“防范行动”当中;还有报告称,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和布宜诺斯艾利斯市,针对流落街头人员,包括一些患有精神健康问题或滥用物质问题的人员在内,开展了“秩序与清洁行动”。有报告称布宜诺斯艾利斯省的市政巡逻队在行动中实施虐待,也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17.缔约国应:

(a)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当场抓获、警方搜查以及警方其他行动情境中在街头实施逮捕时发生大规模拘留、骚扰、歧视性待遇和过于暴力的行为,并终止此种做法。缔约国还应确保针对此类行为所有相关投诉展开及时、切实、独立且公正的调查,并确保在发现警员负有责任时予以妥善惩处;

(b)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布宜诺斯艾利斯省的市政巡逻队活动――上述市政巡逻队在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司法监督的情况下行使准警务职能;确保所有与安全有关的行动均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并接受切实有效的司法监督。

抗议情境中过度使用武力

18.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就针对联邦安全部队成员的人权培训方案提供了相关信息,上述培训方案内含有关遏制和管控人群的技术以及有关使用火器的具体模块。但是,委员会依然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安全部第125/2024号决议的规定弱化了警方和联邦安全部队成员在行动中表明自己身份的义务,并增大了他们在出现最轻微的严重犯罪嫌疑情况下使用火器的酌处权;

(b)安全部第704/2024号决议对警方和联邦安全部队使用非致命性武器作出了规定,但其中未充分说明哪些情况中可以使用此类武器,包括根据合法性、必要性、相称性、谨慎和不歧视等基本原则使用此类武器;

(c)安全部第943/2023号决议就抗议情境中在国道及其他道路设置路障情况下如何维持公共秩序规定了相关规程,但其中未就限制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确立明确的标准,且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要求提供信息说明谁就援引上述规程作出决定以及如何作出决定,但缔约国未予回应。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上述规程第2条的措辞可能被解释为将设置路障的情况自动推定为现行犯罪,并增大了安全部队在此类情况中的酌处权,而未就防止不当限制抗议权提供必要的保障。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保证称,上述规程并不会对行使包括抗议权在内的基本权利造成限制,并不能免除警员表明自己身份的义务,也并不能使警员免受行政和司法监督。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就针对报告所涉时期内警方在此类行动中可能实施的不当行为提起的投诉相关调查情况提供详尽信息,尤其是关于无差别使用橡皮子弹、催泪瓦斯和消防车造成严重伤害的指控和关于在社会抗议活动中袭击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指控,例如2025年3月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发生的社会抗议活动;

(d)行政部门针对至少一名法官提起刑事诉讼,指控她在社会抗议活动期间行使职能下令释放被拘留人员时偏离了正当程序规则。在某些情况中,此类诉讼可能具有恐吓效果,构成干涉司法系统的独立性;

(e)胡胡伊省土著社群于2023年6月举行的抗议活动期间,据称发生暴力镇压,使用了多种动能弹丸和催泪瓦斯,并在没有司法命令的情况下实施了任意拘留和警方搜查,且未针对相关投诉展开切实有效的调查(第2条、第12至第14条以及第16条)。

19.缔约国应:

(a)考虑修订第125/2024号、第704/2024号和第943/2023号决议的规定以确保上述决议明确包含必要性、相称性和谨慎等标准,就抗议情境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和使用武力制定详细的指导准则,并建立追责机制以确保遵守上述准则。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警察使用武力方面的法律和规章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尤其要注意《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当中的规定,并继续在这方面向警方和安全部队成员提供培训。委员会邀请缔约国考虑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南美区域办事处寻求相关的技术援助;

(b)确保警方在示威和抗议活动中的所有行动均有记录,且独立调查机构可以查阅上述记录;

(c)迅速、彻底、独立且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示威和抗议情境中过度使用武力的投诉。

被剥夺自由人员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投诉

20.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确认称,旨在促进被剥夺自由人员的人身完整和人道待遇的联邦监狱管理局第1343/2011号决议依然有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自2024年以来,有关监狱和警方设施中发生虐待情况的投诉数量不断增加。具体而言,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监狱工作人员和警察据称实施酷刑和/或虐待,包括殴打、威胁、羞辱、暴力“欢迎”做法和胁迫性审讯在内。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2024年3月2日在位于圣菲的皮涅罗监狱(Piñero)记录的案件,其中包括在水箱中模拟溺水或用塑料袋进行“干式”模拟、电击以及性虐待,且没有这些案件中开展了任何调查的相关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危机情况中,在没有医生开具必要处方或进行监督的情况下使用机械戒具和强制服药,尤其是针对妇女。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提起投诉的被拘留人员遭到报复,没有针对受害者和证人的切实有效的投诉和保护机制,此类情况中提供的唯一选项是单独监禁或转移到另一所监狱(第2条、第11至第14条以及第16条)。

21.缔约国应:

(a)确保所有关于被剥夺自由人员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投诉均能由一个独立的机构进行及时、公正且切实有效的调查,确保与皮涅罗监狱有关的投诉能得到调查,并确保责任人遭到起诉和适当惩处;

(b)确保在调查期间立即暂停据称实施酷刑或虐待者的职务――尤其是在他们若不停职有可能重复据称实施的行为、对据称受害者进行报复或是阻碍调查的情况下,与此同时也要确保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c)确保就不具胁迫性的审讯和调查技巧,包括就《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门德斯原则》),向警察和安全部队成员提供强制性培训;

(d)确保戒具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是在严格的适当监督下进行,时间尽可能短,且仅在绝对必要和相称的情况下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使用,以期逐步消除使用戒具的情况;

(e)为酷刑行为的受害者和证人建立切实有效的投诉、保护和援助机制,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据称实施酷刑者对其进行威胁或报复。

酷刑和虐待投诉的相关调查以及有罪不罚

22.委员会感谢代表团就缔约国的政治、经济及其他事件提供相关信息。委员会着重指出,与所有其他国家一样,缔约国务应确保上述事件不会削弱缔约国致力于与酷刑和有罪不罚现象作斗争的决心,务应营造一种强化禁止酷刑和虐待规定所具有的核心地位的环境。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申明缔约国支持《公约》和国际人权保护制度并致力于与委员会积极合作。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信息显示,鲜少自动针对酷刑和/或虐待行为启动调查,此类行为往往被归类为不太严重的罪行,法医检查和尸检不充分,司法程序存在拖延,从而助长了有罪不罚现象。此外,委员会注意到,一些省份虽设有专门负责调查酷刑、虐待及其他形式暴力行为的检察官办公室,但从收到的信息来看,其人力和物力资源并不足以确保进行彻底的调查,工作人员未经充分培训,且没有适当的规程。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机构暴力案件中,最初的体检是由安全部队成员进行的,只有在被视为严重的案件当中才会让独立的法医参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代表团称,由安全部的一个部门负责处理有关机构暴力的投诉,而这可能会影响调查的独立性(第12至第14条)。

23.缔约国应:

(a)保证对酷刑和虐待采取零容忍态度,并确保在最高级别上发布明确且有效的声明,毫不含糊地申明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容忍酷刑和虐待,申明阿根廷所有人的人权均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并将上述声明传达给各级公职人员;

(b)考虑在所有省份设立专门负责调查酷刑、虐待及其他形式暴力行为的检察官办公室,为其划拨充足的资源,并确保工作人员能得到培训且具体规程能得到执行;

(c)确保凡有合理理由认为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时当局能自动启动调查,确保调查人员和据称实施酷刑或虐待者之间不存在机构或上下级关系,确保将实施酷刑或虐待者绳之以法,并确保受害者或其家属能获得全面救济;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法医检查是由受过适当培训的独立专家按照国际标准来进行,尤其是按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和《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来进行。

酷刑和虐待案件国家登记册

24.关于委员会上一份结论性意见以及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进行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国家防范酷刑委员会及其他机构在查访联邦和省级拘留中心过程中收集的记录在案的剥夺自由情境中发生的酷刑和虐待案件的相关数据。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建立酷刑和虐待案件国家登记册方面,没有相关信息,在旨在就该问题提供完整且最新的公共信息的机制方面,也没有相关信息。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过程中提到的记录,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报告所涉时期内的投诉、调查、诉讼、定罪数量以及赔偿措施的相关数据(第12和第13条)。

25.缔约国应在国家一级加强数据收集系统的成效,并就酷刑和虐待案件中提出投诉、进行调查、提起诉讼和宣布定罪的数量向委员会及相关机构提供完整信息。

拘留条件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在联邦一级和省一级建造和翻新监狱、在监狱中设立新的医务室以及采用电子监控设备来执行软禁和其他拘留替代措施提供的相关信息。但尽管如此,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该国监狱内过度拥挤且物质条件不足,且报告所涉时期内监狱人口稳步增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将联邦监狱管理局从司法部划转到安全部,可能会对监狱管理方法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

(a)审前拘留人员和既决犯没有分开关押;

(b)监狱内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不足,包括专业的精神健康服务、针对滥用物质情况提供的康复计划以及结核病预防策略在内,尽管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及的已为改善医疗保健而采取的多项措施;

(c)视省份而定,医疗保健系统仍由司法部或安全部管理,而委员会此前提出的在联邦一级和省一级将医疗保健服务划转到卫生部的建议仍未得到落实;

(d)女子监狱存在不足,包括专业的医疗保健不足、长期存在产科暴力以及缺乏基本用品,女囚犯被关押在离家很远的设施中,未充分采用监禁的替代措施,尤其是就孕妇和带孩子的妇女而言;

(e)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机会有限;

(f)囚犯遭受侵入式搜身,包括对关押在埃塞伊萨联邦第四监狱内的妇女进行数字式阴道检查――已有就此提出投诉的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联邦监狱管理局正在就搜查和检查制定一项新的一般规程;

(g)囚犯的亲属,尤其是妇女和女孩,在探监时遭受侵入式搜身,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新的联邦监狱出入管控准则提供的信息(第2、第11和第16条)。

27.缔约国应:

(a)改善拘留条件,降低监狱的占用率――包括通过采用剥夺自由的替代办法来降低监狱的占用率,并确保现有监狱的改善和新设施的建造均按照相关国际标准进行。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以及《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

(b)确保将审前拘留人员和既决犯分开关押;

(c)确保划拨必要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以为囚犯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包括精神健康服务、针对滥用物质情况的康复计划以及传染性疾病或可传播疾病的预防计划在内。在这方面,应在联邦一级和省一级将医疗服务划归卫生部,以保障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d)确保被剥夺自由妇女的特定需求得到满足,并纠正向女囚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当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包括提供适当的妇产科护理;确保尊重式治疗,消除一切形式的产科暴力;通过优先考虑剥夺自由的替代办法,尤其是就孕妇和有年幼子女的妇女而言,确保尊重家庭纽带;

(e)确保仅在绝对必要且有明确证据证明行为不当的情况下才进行搜身,确保搜身的性质和频率严格符合所追求的目的并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并确保在此类搜查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尊重被拘留人员、探监人员以及进入拘留设施的其他人员的尊严(见《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则50至53以及规则60)。

羁押期间死亡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所有拘留地点的羁押期间死亡率都很高,其中大多是因病死亡,但也有自杀和他杀情况的记录(第2、第11和第16条)。

29.缔约国应:

(a)确保由一个独立的机构在妥为虑及《明尼苏达规程》的情况下对所有羁押期间死亡事件进行及时且公正的调查;

(b)凡怀疑有警察或狱警卷入此类死亡事件时即展开及时、公正且独立的调查,确保调查人员与据称实施此类行为者之间不存在机构或上下级关系,并在适当情况下对责任人施以应有的惩处并向家属提供公平且适当的赔偿;

(c)对防止狱中自杀的策略和方案是否有效进行审查。

高风险囚犯

30.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就司法监督机制及其他管控措施提供的信息,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高风险”制度下被剥夺自由者(包括一些尚未被定罪者)面临的条件尤为艰难,例如每天遭受最长达20小时的单独监禁、获得医疗保健和参与康复计划的机会有限、探视受限以及与辩护律师之间的沟通被监控。根据代表团提供的信息,通过本结论性意见之际,联邦监狱管理局设施内在这一特殊制度下关押着130人;但是,未就全国范围内在“高风险”制度下监禁的人员总数提供分列的公开数据(第2、第11和第16条)。

31.缔约国应对针对被归类为高风险囚犯者实行的特殊监狱制度进行审查,使之完全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包括完全符合《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均是绝对必要且相称的,系通过透明的程序采取,其中包括对风险进行评估的适当标准和对归类提出异议的有效补救措施,并由独立的机构进行经常的审查和定期的监督。

单独监禁

32.尽管现行规章禁止单独监禁超过15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单独监禁被广泛且无差别地当作管教囚犯的工具采用,往往没有适当的司法监督,且监禁的物质条件恶劣;连续实行单独监禁达15天,其间仅因程序原因而短暂中断(第11和第16条)。

33.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单独监禁方面的做法符合国际标准,尤其是符合《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则43至46。缔约国还应确保单独监禁仅在特殊情况下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采用,时间尽可能短(但连续不超过15天),须接受独立审查,且仅依据具备权限的主管部门的授权而采用。

少年司法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和少年人数众多,他们被关押在远离家庭的拘留中心,被判处10年以上监禁,且这些拘留中心的条件不达标。委员会欢迎设立支助和转介中心,也欢迎警方设施内设有监管团队来负责在有未成年人被拘留的情况下提供专门支助,但委员会注意到,并非所有省份均有此类中心,未成年人仍被拘留在警察局内,且儿童和少年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委员会也持有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对那部法案提出的关切:若该法案获得通过,将会把刑事责任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第2、第11和第16条)。

35.缔约国应:

(a)采取措施,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和少年均能得到有尊严的待遇,并确保儿童和少年拘留中心内保持适当的拘留条件;

(b)确保仅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对儿童和少年处以时间尽可能短的监禁刑罚,确保将其与成年人分开关押,并确保此类刑罚仅限于特殊情况并尽可能代之以拘留的替代办法。缔约国应确保儿童和少年拘留中心的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c)停止将儿童和少年拘留在警察局的做法;

(d)确保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庇护和不驱回

36.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就通过修订移民方面的法律而实现了快速办理难民身份相关程序提供的信息,但对通过修订《承认和保护难民法》(第26.165号法)的第942/2024号紧急法令推行的新措施感到关切。上述措施包括:扩大了拒绝给予难民地位的理由,纳入了严重程度不一定达到最低标准的罪行,将提出上诉的时限缩短至5天,以及取消了上诉的暂停执行效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颁布了第366/2025号紧急法令,其中除其他外规定必须将任何被判定故意犯罪的外国国民递解出境,无论刑期长短,这是对此前允许将被处以5年以上刑期者递解出境的规定作出的重大改变(第3条)。

37.缔约国应确保不会将任何人驱逐、送返或引渡至有充分理由认为其在那里会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另一个国家。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修订或废除第942/2024号和第366/2025号紧急法令以确保遵守不驱回原则是否可取。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寻求庇护者和其他需要国际保护者能诉诸于公平且有效的程序以便逐案确定其难民地位,能有权在合理时限内针对负面决定提出上诉,且上诉自动具有暂停执行效力。

培训

38.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信息,尤其是就规定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人权和公共安全培训的第455/2025号法令,就于2024年推出了关于人权和防范机构暴力的培训方案,以及就加强针对安保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的防范酷刑和有尊严待遇相关培训方案提供的信息。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保证称,专家、法医、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检察官和法官通常都熟悉《伊斯坦布尔规程》和《明尼苏达规程》,且司法裁决中有时会援引这两项规程。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上述规程似乎并未得到系统而妥善的适用(第10条)。

39.缔约国应确保所有现有的和未来的针对与被剥夺自由人员打交道的公职人员的培训方案均包含有关《公约》的必修模块,尤其是有关绝对禁止酷刑、《伊斯坦布尔规程》、《明尼苏达规程》以及其他国际规范的必修模块。此外,缔约国应确保针对在联邦一级和省一级与被剥夺自由人员打交道的专家、法医、检察官、法官和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方案也包含类似的模块。

救济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确保向国家恐怖主义的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直接援助和支持而通过“费尔南多·乌略亚博士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中心”采取的措施,还注意到缔约国就处于调查和审理阶段的司法案件以及按照现行的救济法律处理的诸多案件提供的信息。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解释说,武装部队档案馆已全面运转,但却因负责研究和分析有关独裁统治时期武装部队活动的现有文件和档案的团队和项目解散以及若干就记忆、真相和正义相关事宜开展工作的机构预算遭到削减而感到失望。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就酷刑和虐待受害者在过渡期正义框架之外可以利用的康复计划、已提交的索赔申请的数量、国家法院判予的赔偿以及为受害者提供的全面救济手段提供完整的信息(第14条)。

41.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此前提出的建议,继续努力调查所有涉及危害人类罪行的投诉,包括那些涉及上一次非军事-军事独裁统治期间实施的酷刑和强迫失踪行为的投诉在内,为此划拨必要的资源,确保保存战略档案并可出于司法调查和历史研究目的查阅上述档案,并继续按照《公约》向受害者和/或其亲属提供全面救济。缔约国还应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受害者均能获得救济,并就救济措施,包括就由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下令为酷刑或虐待受害者采取的康复措施,向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精神健康系统和“治疗社区”中心

42.委员会注意到《精神卫生法》(第26.657号法)和《2023-2027年国家精神健康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自2023年以来,上述法律和计划的实施遭遇挫折,且预算遭到削减,对很多精神健康计划和戒瘾计划造成了影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省一级对向存在滥用物质和吸毒问题的人员和患有精神疾病人员提供服务的所谓“治疗社区”和私人诊所缺乏有效监督。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已出现针对上述机构提出投诉的情况,涉及非自愿收治、过度用药、隔离、使用机械戒具和其他虐待做法(第2、第11和第16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精神健康并推广预防成瘾计划,包括划拨必要的资源,并作为对残疾人和吸毒者进行院所收治的替代办法优先提供以社区为基础的社工、门诊和医疗保健服务。此外,缔约国应在监督和监管“治疗社区”中心方面尽职尽责。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治疗社区”的运转符合国际人权标准,按照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的建议推广防范、干预和援助措施及治疗方案,并参考《人权与毒品政策国际准则》。

人口贩运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协同努力打击人口贩运,但相对于该国此类案件的发生率而言,该罪行的定罪量依然不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跨性别者尤其容易遭受性剥削;调查未能充分纳入性别视角(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45.缔约国应继续努力防范和打击人口贩运,调查、起诉并惩处贩运行为及相关罪行,并将性别视角系统地纳入相关调查。

后续程序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11月28日前提供信息,说明委员会关于在警方设施内长期拘留、国家防范酷刑制度、抗议情境中过度使用武力、酷刑和虐待投诉相关调查以及有罪不罚等问题的建议的后续落实情况(见上文第13(a)、第15、第19(a)和第23(a)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该国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建议。

其他问题

47.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以及非政府组织,以适当的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以及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其传播活动。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9年11月28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该国的第八次定期报告。为此,鉴于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