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多哥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1年5月4日举行的第19次会议上对多哥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状况进行了审议(E/C.12/2001/SR.19),并在2001年5月9日举行的第26次会议(E/C.12/2001/ SR.26)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第七届会议上决定着手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若干缔约国的执行状况进行审议。尽管委员会再三提出要求,但这些国家没有履行《公约》第16和第17条规定的提交报告义务。
3. 《公约》建立报告制度的目的是让缔约国向有关监测机构,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报告并通过它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报告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在落实《公约》承认的权利时遇到的困难。缔约国如不履行其报告义务,除了构成违背《公约》的行为外,还给委员会履行其职能造成若干障碍。尽管如此,在这样的情形下委员会仍必须履行其监督作用并且必须在它所能得到的一切可靠资料的基础上这样做。
4. 为此,如果政府没有向委员会提供它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任何资料,委员会的意见只得以政府间和非政府来源提供的各种材料为依据。前者主要提供统计资料和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指数,而从有关著作、非政府组织和新闻界收集的资料本质上往往更倾向于批评所涉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在正常情况下,提交报告的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进行建设性对话将给政府提供机会,阐述其自己的意见和努力驳斥任何指责,并让委员会相信其政策符合《公约》规定的要求。因此,如果缔约国不提交报告和不出席委员会的会议,它就放弃了阐述事实真相的可能性。
5. 多哥自1984年8月23日起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尽管委员会多次提出书面要求,但它仍未提交其初次报告。无论该缔约国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困难,阻碍它履行《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但委员会仍敦促它竭尽全力履行其报告义务,并与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
6. 铭记多哥目前的严峻经济、社会和政治情况系该国长期的政治和社会动乱所致,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将这些结论性意见局限于评估委员会对该缔约国目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状况的审议范围。委员会还认为,鉴于现有资料有限以及需要向该缔约国提供技术援助,使之能履行其报告义务,委员会只能提出非常粗浅的结论性意见。
B.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 委员会承认长期的政治动乱、经济危机和该国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给多哥的一般情况和给该国所有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人权的享受带来非常消极的影响。
C.积极方面
8. 委员会注意到多哥政府于1996年开始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执行技术合作项目,以便加强多哥的法治和在该国创造人权文化。执行的结果是在1998年进行了若干活动,如成立信息和文献中心。
9. 委员会还注意到该缔约国于1987年成立了全国人权委员会,1992年成立了人权部,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促进人权和告诉多哥人民其权利。
10. 委员会承认该国政府为处理贩卖儿童和女性外阴残割等问题所作的努力,如除了其他外,开展提高意识运动和组织讲习班。
D.主要关注问题
11. 委员会对过去三年里该缔约国日益恶化的一般人权情况深表关注。正如多哥问题国际调查委员会2001年2月22日的报告所指出的,在此期间,据指称发生了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如杀人、法外处决、强奸和炸毁房屋等。
12. 委员会关注妇女在多哥社会中的地位。尽管宪法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妇女继续受到大规模歧视,尤其是与受教育权、社会保障(特别是养恤金福利)、家庭保护(特别是有关继承权的家庭法律)和与传统法律习惯等有关的歧视。
13. 令委员会严重关注的问题是所有种族群体受到基于种族的社会歧视,特别是南方人与北方人之间的歧视。这种歧视在私人部门雇用、采购形式以及城市居民区存在事实上的种族隔离等方面都显而易见。这些南北紧张关系是爆发具有明显种族之间特点的暴力的根源。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贩卖妇女现象仍顽固存在,其目的是强迫(这些妇女)卖淫和未经本人同意当家庭佣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贩卖人口现象主要涉及到儿童,他们甚至小到二岁就被贩卖,以便将来在农场做工或当家庭佣人。据指称,这些儿童受到全面剥削,他们食不果腹、衣不遮体、无人照顾。尽管该缔约国正在采取一些措施,处理这些问题,如开展公共意识运动和为边防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举办关于贩卖儿童趋势和司法补救办法的讲习班,但是这些问题的根源没有得到适当解决。此外,危害妇女的暴力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补救办法利用不当,警察难得干预家庭暴力情况。同样,尽管政府已采取措施,但对青年女子进行女性外阴残割的作法仍继续存在。
15. 委员会对儿童受教育问题表示特别关注。歧视儿童,特别是女童的现象在该国非常普遍。根据开发计划署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仅70.2%的适龄女童上小学,相当于男童招生率的74%。中学适龄女子仅40%就学,相当于男生就学率的52%。在大学,妇女招生率仅相当于男性第三级教育招生率的21%。这种不平等现象也体现在成人识字率的差异方面,妇女为38.4%,仅相当于男子的53%。
16.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保健服务质量极差、公营部门相当缺少合格人员。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艾滋病毒/艾滋病案例的比例之高令人吃惊,比人类发展指标低的国家平均值高三倍(每100,000人有185.2个病例,而平均值为67.5);8.52%的成年人口为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患者。
E.提议和建议
17. 委员会重申其要求,请多哥政府积极参加与委员会的建设性对话,讨论如何更适当地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委员会请多哥政府注意,《公约》给所有缔约国规定了法律义务,即提交初步和定期报告;而多哥已多年违背了该义务。
18. 委员会建议多哥政府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咨询服务,以便它能够根据委员会修订的准则尽早提交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全面报告,尤其要把重点放在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问题和表示的关注方面。
19. 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通过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咨询服务和技术合作方案从该办事处寻求专家援助,目的是制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政策、拟定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统一和综合行动计划和发展评估和监测实现这些权利的适当办法。
20. 委员会建议多哥政府处理顽固存在的社会歧视现象,特别是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以及生活在多哥的各少数民族之间的歧视,以便通过实行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制定不歧视政策和采取实施这种措施和政策的有效步骤来消除这些歧视形式。
2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行动,处理该国目前的保健制度。目前它不能解决人民的基本保健需要,如改善基本保健服务和采取必要的预防和补救步骤,消灭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病和其他传染病。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享有适足健康标准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
22.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和第23条参加在委员会未来会议期间将要举行的与有关专门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粮农组织、卫生组织、劳工组织、开发计划署、儿童基金和教科文组织等代表的对话。委员会坚信只有通过该缔约国、上述机构和委员会之间的建设性对话途径才能对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和人权战略进行充分和切合实际的评估,以使多哥所有公民受益。
23. 委员会希望强调,上述各段所载提议和建议能否取得成效取决于该缔约国重新承诺,履行《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和其他国际法律义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