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61/30

大会

Distr.: General

1 April 202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六十一届会议

2026年2月23日至3月31日

议程项目4

需要理事会注意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2026年3月31日通过的决议

61/30.缅甸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两公约,并重申大会和人权理事会关于缅甸人权状况的所有有关决议和决定,

回顾安全理事会2022年12月21日第2669(2022)号决议、安全理事会2021年2月4日、11月10日、12月8日、12月29日和2022年2月2日关于缅甸问题的声明、安全理事会主席2021年3月10日关于缅甸问题的声明、安全理事会2021年2月2日和3月5日举行的会议以及大会2023年3月16日与秘书长缅甸问题特使举行的情况通报会,

重申对缅甸主权、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统一的承诺,再次谴责2021年2月发动军事政变以及随后宣布和延长紧急状态和军事法,

表示深为关切的是 ,由于缅甸严重军事化,而军方不断获得武器更进一步加剧军事化,缅甸军方持续使用暴力并造成冲突继续升级,严重损害了缅甸境内个人,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年人以及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对人权的享有;缅甸军方和警察对平民无差别使用致命武力的情况有增无减,造成人员死亡和许多人受伤,

表示严重关切以下问题:缅甸军方对平民越来越多地实施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空袭杀害平民和摧毁民用基础设施;无差别空袭;焚烧村庄;持续强迫平民,包括罗兴亚人等属于少数族裔和宗教群体的平民流离失所;存在违反国际法将学校、大学、医院和礼拜场所等设施用于军事目的的侵权行为;存在袭击平民的侵权行为;在冲突背景下侵犯和侵害人权的行为日益增加,包括任意逮捕、任意拘留、拘留期间致死、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杀害、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严重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剥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缅甸境内,特别是缅甸军队和安全部队中,长期存在有罪不罚现象,

表示深为 关切据报告自军事政变以来严重侵犯和侵害人权行为急剧增多,这对包括罗兴亚人在内所有流离失所者的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回返构成进一步的严重挑战,

表示严重关切以下问题:存在侵犯和侵害罗兴亚人人权的行为,包括冲突所致侵犯和侵害人权行为;逾923,000名罗兴亚人和其他少数群体成员被迫流离失所迁往孟加拉国;存在人口贩运、强迫劳动以及强奸、性剥削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还有报告称,缅甸军方和其他武装团体强行招募罗兴亚人和其他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

又表示严重 关切若开邦的冲突持续不断,过去两年来迫使约150,000名罗兴亚人逃往孟加拉国,数千人逃往区域内其他国家,并对包括联合国机构和人道主义行为体在内的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界和国际媒体进入饥荒风险日益增加的若开邦和其他受冲突和暴力影响地区仍然严重受限深表关切,

还表示严重关切儿童持续遭受武装冲突中六种严重侵害儿童行为,这种侵犯和侵害行为规模庞大、反复发生,将影响到子孙后代;重申缅甸有义务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义务尊重、保护和实现儿童权利;呼吁冲突各方与联合国接触,以制定行动计划,终止并防止对儿童实施严重侵犯和侵害行为,

表示严重关切有报告称,被缅甸军方拘留期间因酷刑、虐待或得不到充分医疗服务而死亡的人数之多令人不安,

表示深为关切缅甸全国各地出现激进化现象,缅甸军方与其他武装团体加强军事集结并使用军事力量,使缓和局势和提供人道援助愈发艰难,

表示严重关切缅甸军方于2024年2月10日开始实行强制征兵,据报告包括以绑架为手段,强行招募18至35岁的男子和18至27岁的妇女,以及这些年龄段以外的人员,已导致大规模强迫招募,对象包括罗兴亚人,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平民的不安全状况;有报告称,缅甸军方为胁迫个人入伍对平民实施绑架,以烧毁村庄威胁社区,向罗兴亚青年许诺提供金钱、食物和公民身份并以惩罚相威胁,

表示关切缅甸军方的这些行动促使缅甸和整个区域的不稳定状况加剧,导致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在邻国和罗兴亚人收容国寻求安全的难民人数增加,认识到这些事态发展对区域人道主义能力和保护能力造成额外压力,

表示震惊的是 ,医务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医疗设施、运输工具和设备继续受到限制和袭击,人道援助无法进入,特别是无法进入境内流离失所者所在地区和大批人员仍在逃离的受影响地区,这些地区的大量民众,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面临被贩运风险,还有许多人的生活条件岌岌可危,因而加剧了人道主义危机,

表示深为关切记者和其他媒体工作者受到限制、攻击和骚扰,包括任意逮捕、强迫失踪、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杀害和监视,互联网被关闭,对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实行其他限制和封堵,包括修订《电视和广播法》以及缅甸军方出台所谓《网络安全法》,这些做法不必要地过度限制了意见和表达自由权、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及隐私权,

又表示深为关切缅甸军方加强对民间社会和工会成员的限制,并采取针对行使集会自由权的人权维护者、独立律师以及工会领袖和成员的行为,

表示严重关切缅甸军方在显然无法实现所有政党和团体有效参与的情况下,单方面举行将该国大部分地域和多家政党排除在外的既不自由、也不公平的选举;强调在没有包容性对话、也没有条件允许缅甸人民充分行使政治权利包括投票权的情况下举行选举,可能会导致更多暴力和更大的不稳定,

重申缅甸军方有责任保护和尊重缅甸境内所有人的人权,包括罗兴亚人等族裔、宗教和其他少数群体成员的人权;又重申迫切需要对所有报告的违反和践踏国际人权法的行为、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和国际法下的罪行展开全面、透明、公正、独立的调查,确保根据国际法标准,在公平、独立、公正的刑事诉讼中,包括在国内法院或法庭上,追究施害者的责任,并确保受害者、幸存者及其家人获得有效补救,包括进行迅速、有效、独立的伤亡记录并保证这些行为不再发生,

表示震惊的是 ,在跨国犯罪中出现了侵犯和侵害人权行为,包括制毒贩毒、贩运人口和网络诈骗活动,受害者和幸存者受到各种严重侵犯和侵害;表示关切跨国犯罪对享有人权的影响,

表示深为关切缅甸军方以及其他武装行为体的行动,包括在若开邦冲突中的行动造成的跨境影响,据报告,这些行动在孟加拉国和其他邻国造成人员死亡和财产损失,影响到人权的享有,

又表示深为关切缅甸军方对在国外行使表达自由权的缅甸公民实施骚扰和针对性措施,包括吊销或任意拒发护照、禁止出行、监视、骚扰和威胁,包括对他们仍在缅甸的家人采取此类措施,

表示关切缅甸军方和包括若开军在内的其他武装行为体在延续若开邦暴力循环方面所起的作用,包括针对罗兴亚穆斯林的袭击、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阻碍人道准入和加剧族裔紧张关系的行动,并表示深为关切上述暴力循环对孟加拉国和其他邻国造成的跨境影响,

表示深为关切对暂时在孟加拉国避难的罗兴亚人的国际资金支助不足并不断减少;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收容国和捐助方慷慨解囊,但人道主义需求与供资之间的缺口仍在继续扩大;在这方面回顾,需要进一步分担负担和责任,

表示震惊的是 ,杀伤人员地雷的使用迅速增加和未爆弹药数量不断增加对妇女和儿童造成了尤为严重的影响;表示严重关切缅甸是世界上有记录以来地雷伤亡人数最多的国家;表示深为关切此类装置的扩散进一步限制人道主义空间并阻碍人道主义合作伙伴安全运送救生援助的能力;表示震惊的是,有报告称截肢者受到刑事追究,此外缅甸军方系统性地剥夺受害者和幸存者获得人道主义援助的机会,包括获得救生援助、医疗和假肢的机会,确认这些举动违反国际法,

赞扬孟加拉国政府与联合国各机构和国际社会合作,为2016和2017年因缅甸境内侵犯和侵害人权行为而逃离该国的人持续作出人道努力和承诺;认识到孟加拉国政府在巴山查尔和科克斯巴扎尔进行了大量投资,同时注意到必须努力确保应对人道主义危机的措施具有可持续性;感谢孟加拉国政府为各类官员的访问提供便利,强调这些访问有助于确保正义和追责,

认识到联合国系统,包括负责缅甸事务的联合国各任务负责人为改善缅甸人道主义状况和人权状况开展了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工作,

重申迫切需要伸张正义和追究责任,终止对所有侵犯和侵害人权及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有罪不罚现象,为此应确保通过可信、合格、独立的国内或国际刑事司法机制对缅甸全境与侵犯和侵害人权及违反国际人道法相关的罪行的所有责任人追究责任;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可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回顾安全理事会有权将缅甸局势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再次邀请缅甸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或根据《罗马规约》第十二条第三款接受该法院行使管辖权;对民族团结政府在这方面所作承诺表示肯定,

回顾国际法院2020年1月23日在冈比亚诉缅甸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适用案中发布的命令,其中法院认为,根据初步证据,法院有权审理此案,法院还认定,缅甸罗兴亚人似乎属于《公约》第二条意义上的“受保护群体”,缅甸罗兴亚人的权利确实面临着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这一迫在眉睫的危险,并指示采取临时措施;欢迎就案件实质问题举行公开审讯;并在这方面欢迎伊斯兰合作组织一些成员国捐助资金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参与支持正在进行的诉讼,

注意到阿根廷一法院于2025年2月14日根据普遍管辖权原则对罗兴亚人所遭受罪行的被控施害者发出国际逮捕令,并注意到在东帝汶启动了法律程序;欢迎会员国采取步骤,根据普遍管辖权原则,调查并在本国法院起诉发生在缅甸的国际法下的最严重罪行,这是对结束有罪不罚现象和确保为受害者和幸存者伸张正义的重要贡献,

回顾缅甸政府于2018年7月30日成立了独立调查委员会,尽管职权范围和运作方式受到限制,但委员会在最后报告的执行摘要中确认,确实发生了战争罪、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和违反国内法行为,而且有合理理由认为,缅甸安全部队成员牵涉其中,

欢迎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开展工作,收集、整理、保存、分析2011年以来缅甸境内犯下的最严重国际罪行和违反国际法行为的证据,并准备案卷,以便推动和加快在目前或未来根据国际法对这些罪行拥有管辖权的国内、区域或国际性法院或法庭按照国际法标准开展公平独立的刑事诉讼;又欢迎独立调查机制的报告;鼓励包括缅甸及其邻国在内的所有国家与该机制合作,允许该机制进入以开展授权活动,并答复该机制索取资料的要求,

又欢迎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和报告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缅甸人权状况报告,包括关于实现缅甸人民对于保护人权、问责、民主和文职政府的愿望的途径的报告,同时深表遗憾的是,缅甸军方继续不予合作且不准许进入该国,

还欢迎秘书长缅甸问题特使开展的活动,鼓励她进一步开展工作和对话,并让所有相关国家和区域利益攸关方参与其中,

欢迎最近任命联合国驻缅甸机构驻地协调员,

又欢迎大会2025年12月18日第80/221号决议请秘书长制定联合国参与缅甸事务的战略,确定各现有任务如何能够更加有效地履行各自领域内有关缅甸的责任以及如何通过加强协调来补充彼此的工作,

确认民间社会在揭露缅甸境内最严重的侵犯和侵害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并表示关切缅甸军方持续镇压民间社会并限制公民社会空间,

回顾大会2021年6月18日第75/287号决议,表示深为关切武器和喷气机燃油的出售、转用及无管制或非法转让使缅甸军方有更大的能力实施严重侵犯行为,包括袭击平民和民用基础设施,无视国际法,以及严重损害人权的享有,

强调必须支持妇女发挥领导作用,充分、平等、有意义并且安全地参与包容各方的国家建设和民族建设,并发挥青年人和残疾人的领导作用,

回顾作为重要的第一步,民族团结政府在2021年6月3日发布的《关于若开邦罗兴亚人的政策立场》中阐明的立场,其中承认罗兴亚人有权获得所述公民身份,特别是宣布接受若开邦咨询委员会的最后建议,并承诺以新的《公民法》取代1982年《公民法》;欢迎随后作出的废除致使罗兴亚人和其他少数群体的人权受到侵犯的歧视性法律框架的承诺;敦促民族团结政府提供这方面的最新情况,详述咨询委员会最后建议的执行计划,

表示全力支持东南亚国家联盟发挥中心作用,推动达成符合缅甸人民意愿和利益的和平解决办法,推动所有各方,包括民族团结政府、少数民族组织和广大民间社会开展建设性包容对话;认识到东盟通过其灾害管理人道主义救援协调中心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方面的进展,同时注意到以往各位东盟主席国特使所作的努力,包括提出召集广泛的缅甸利益攸关方的各项倡议,以支持旨在应对危机和推动和平解决缅甸局势的努力;表示支持现任东盟主席国特使的努力,

欢迎2025年10月26日举行的第47届东盟峰会通过的《东南亚国家联盟领导人关于落实五点共识的审议和决定》,其中谴责缅甸境内针对平民的持续暴力行为,敦促缅甸所有有关各方和各利益攸关方特别是有关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缓和暴力,停止针对平民和民用基础设施的袭击,加强建立信任的努力,着重指出自由、公平、和平、透明、包容和可信的大选的重要性,强调在缅甸选举之前必须停止暴力并进行包容性政治对话,

又欢迎东南亚国家联盟主席国任命新的缅甸问题特使,欢迎特使为处理缅甸危机作出的努力,

强调需要消除若开邦危机的根本原因,为罗兴亚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地回返创造必要条件,这是解决危机的关键因素;鼓励有关各方开展外交努力,帮助解决罗兴亚人面临的问题;强调必须继续向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提供保护和援助,

1.最强烈地谴责2021年2月1日发生军事政变和宣布紧急状态前后各方实施的针对缅甸平民,包括针对罗兴亚人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一切侵犯和侵害人权行为;

2. 又最强烈地谴责:

(a)缅甸军方于2021年2月1日发动军事政变,罢免民选文职政府并中止议会活动,这是企图强行推翻2020年11月8日大选的结果,不可接受,它使缅甸的民主转型戛然而止,也是对尊重和保护人权、法治和善政以及民主原则的严重威胁;

(b)缅甸军方企图使2021年2月的政变合法化,为此举行了不自由、不公平也不包容的选举,与选举有关的空袭和暴力行为造成平民伤亡并导致政治监禁增加,缅甸军方通过了所谓的《保护多党民主大选免受阻碍、干扰和破坏法》,该法被用来防止和处罚政治表达和言论自由,并导致恐吓、任意逮捕、政治监禁以及酷刑和其他虐待;

(c)缅甸军方在执行安理会第2669(2022)号决议和东南亚国家联盟五点共识方面缺乏进展;

(d)任意拘留和逮捕温敏总统、昂山素季国务资政、其他政府官员和政界人士、人权维护者、工会领袖和成员、记者、民间社会成员、当地和外国顾问、宗教领袖等诸多人士,并出于政治动机对他们定罪和判刑;

(e)任意拘留、逮捕和出于政治动机的定罪、判刑和处决,包括对主张民主的活动分子实施的此类行为,以及对平民的法外处决、系统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及酷刑等种种暴力行为,包括对医务人员、儿童、教师、学生、律师、艺术家、记者、人权维护者和其他许多人实施的种种暴力行为,这些行为加剧了该国的两极分化和暴力,令该国的人道主义危机恶化;

(f)所有处决政治犯的行为;

(g)缅甸军方越来越多地对平民故意、广泛、无差别和过度使用武力,包括空袭,并且无差别地持续使用致命武力和滥用低致命性武器,实施在缅甸全境导致平民死亡的各种袭击和杀戮以及针对平民和民用基础设施的袭击和无差别攻击,对缅甸人民,包括对行使表达自由权、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的和平示威者实施侵犯和侵害行为,包括杀戮、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及身体伤害以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h)在缅甸生产和使用杀伤人员地雷,这种地雷布设后很长时间内都能无差别地杀伤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平民,危及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的回返,并对获得生计、食物和住所构成威胁;

(i)缅甸军方对儿童进行无差别攻击;

(j)缅甸军方在2025年3月地震和2024年台风“八木”过境后中止和阻挠人道主义援助进入缅甸受影响地区,以及在2023年气旋“摩卡”过境后中止和阻挠人道主义援助进入若开邦;

3.敦促按照人道、公正、中立和独立的人道主义原则以及适用的国际人道法,进一步向所有需要援助的人提供有原则的人道主义援助,包括通过已在受自然灾害影响地区开展活动的组织提供援助;呼吁缅甸军方和其他各方停止一切敌对行动;呼吁各方为人道主义援助能够迅速和不受阻碍地送达所有受影响地区所有需要援助的人提供便利;

4.重申全力支持缅甸人民及其实现民主和文职政府的愿望;呼吁缅甸军方终止戒严令,恢复缅甸的民主转型,结束所有阻碍缅甸民主进程的行为,并确保自由公正的民主进程,包括接受所有国家机构,包括军方在内,都必须在经民主选举产生并具有充分代表性的文职政府的领导下运作;

5.敦促所有各方根据缅甸人民的意愿和利益,迅速建立具有建设性、包容性的和平对话,以恢复民主治理;

6.回顾《武器贸易条约》缔约国在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方面的义务,特别是源自第6和第7条的义务;

7.呼吁所有国家遵守自己的国际承诺和联合国所有相关决议,停止向缅甸非法转让和转移武器、弹药和其他军事装备,以防止再发生违反国际人道法及侵犯和侵害人权行为,并根据适用的国内程序及国际规范和标准,力行克制,在经评估有合理理由怀疑喷气机燃油、监视物资和技术及低致命性武器可能被用于侵犯或侵害人权时,禁止出口、销售或转让此类燃油、物资、技术或武器;

8.呼吁立即无条件释放温敏总统、昂山素季国务资政以及所有因空洞理由被任意拘留、起诉、逮捕、定罪或判刑的人员,特别是2021年2月1日以来遭受此种待遇的人员,包括政府官员和政界人士、人权维护者、记者和其他媒体工作者、民间社会代表、法律从业人员、宗教和社区领袖、医务人员、救援人员、学者、教师、当地和外国顾问以及学生会和工会成员;呼吁军方今后不对获释的被拘留者进行报复;

9.紧急呼吁缅甸所有有关各方全面、迅速和有效地落实五点共识,包括为此在所有有关各方之间开展有意义和包容各方的对话,结束暴力,并呼吁各方推动和平解决办法以维护缅甸人民的利益和生计;鼓励区域行为体继续参与,以促进包容性政治对话;

10.呼吁缅甸军方:

(a)立即停止一切空袭,停止使用纵火袭击;

(b)停止任意和非法逮捕和拘留儿童,立即无条件释放所有被拘留在审讯中心和监狱的儿童,确保这些儿童康复并重新融入家庭和社群;

(c)立即停止处决政治犯和其他所有违反国际人权法使用死刑的做法,并不得再实施此类行为;

(d)停止针对在缅甸境外行使表达自由权的缅甸公民的行为,包括吊销护照或任意不予换发、监视、骚扰以及威胁和报复他们留在缅甸的家人;

(e)停止强行征兵和其他强迫招募做法,包括恐吓、勒索、胁迫或处罚平民,特别是青年及其家庭成员,以迫使他们服兵役;

(f)停止针对行使结社自由权的工会领袖和成员的行为,包括使用任意逮捕、拘留、酷刑、恐吓、监视谈判加薪的工人以及剥夺基本公民自由、正当法律程序和体制求援渠道等做法,并与国际劳工组织及其缅甸问题调查委员会充分合作,按照国际劳工大会第113届会议于2025年6月5日通过的决议毫不拖延地执行委员会的建议;

(g)废除阻碍提供人道主义救援的所谓《组织登记法》,停止在这一框架下对个人和组织施加任何惩处,尊重和保护人道主义人员(包括医务人员)、设施、运输工具和设备,以便人道主义组织能够以合乎原则和包容性的方式向境内流离失所者等所有需要救援者提供人道救援,包括顾及年龄和性别因素及残疾状况的救援;

11.呼吁冲突各方,特别是缅甸军方:

(a)遵守国际人道法并确保其得到充分遵守,立即停止攻击平民,停止缅甸境内的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停止所有违反国际法包括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行为以及侵害人权行为,包括任意拘留,追究侵犯和侵害人权者的责任,包括在独立和公正的国内问责进程中追究责任,从而确保为受害者和幸存者伸张正义并提供赔偿,尊重和保护平民,允许向受影响民众提供人道援助,力行克制,停止冲突,展现重新参与对话和宪法改革的意愿;

(b)停止侵犯和侵害儿童的行为,包括武装冲突期间六种严重侵害儿童行为,确保追究这些侵犯和侵害行为的责任,保证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所有儿童,包括停止和防止招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并确保被招募的儿童立即安全获释,向幸存者提供获得适当援助的机会,包括获得教育、社会心理和精神健康支持、正义和赔偿的机会;

(c)立即停止违反国际人道法使用杀伤人员地雷,加快排雷工作,确保截肢者不会因伤情而受到刑事追究,并采取紧急步骤,确保受害者和幸存者获得救生援助、包容、非歧视和全面的受害者援助以及身心康复,以此作为在武装冲突局势中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更广泛紧急措施的一部分;

(d)停止、调查并视情况起诉一切违反国际人道法袭击学校、大学和其他教育设施以及袭击学生、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行为,酌情减少和避免武装部队使用学校的情况,包括为此执行安全理事会2021年10月29日第2601(2021)号决议,在这方面注意到《安全学校宣言》的重要性,同时采取措施,例如考虑实施《防止武装冲突期间将学校和大学用于军事目的的准则》并确保安全、非暴力、包容、有效和有利的学习环境和全民享有优质教育;

(e)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和东盟主席国缅甸问题特使合作,包括允许特使接触所有利益攸关方;

(f)根据国际人道法规定的义务,允许并便利人道救济物资在全国迅速、持续和不受阻碍地通行,包括酌情采用符合人道原则的跨境和跨线模式,以期确保人道主义机构和其他相关国际机构的当地和国际工作人员能够持续运送拯救生命的人道主义援助;

12.呼吁停止无端利用军事法庭审判平民,呼吁保障公正审判权;回顾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受绝对禁止的规定;

13.敦促缅甸所有各方确保所有妇女,包括罗兴亚妇女和其他少数群体妇女,充分、平等、安全和有意义地参与促进各个族群的社会融合,并参与所有与预防冲突、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有关的决策进程;

14.敦促缅甸按照国际法院2020年1月23日关于缅甸境内罗兴亚人的命令,采取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以防止实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范围内的任何行为,确保其军方和可能由军方指挥或支持的任何非正规武装部队以及可能受军方控制、指挥或影响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除其他外不实施任何此类行为,防止毁坏证据并确保保全证据,并遵照命令向国际法院报告为执行该命令而采取的所有措施;

15. 呼吁:

(a)联合国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以便确保实地的行动更加一致和高效并继续采取行动追究军方对其所犯罪行的责任;

(b)继续采取步骤和必要措施,促进生活在缅甸的所有人获得包容、人权和尊严,应对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歧视以及偏见蔓延问题,包括虚假信息、仇恨言论和煽动性言论的传播,包括通过网络平台、社交媒体和短信服务的传播,根据《关于禁止构成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言论的拉巴特行动计划》并依照独立调查委员会执行摘要中的建议9,打击针对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族裔、宗教和其他少数群体的煽动仇恨和暴力的行为,包括不发表仇恨言论,不鼓动他人发表仇恨言论,不实施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据称旨在应对仇恨言论的措施;

(c)创造条件,使境内流离失所者能够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地返回原籍地或他们选择的地方,包括采取措施恢复罗兴亚人的行动自由,为此与相关人员和当地人民充分协商并与联合国系统和有关民间社会组织协商;

(d)采取具体步骤,为居住在孟加拉国的所有难民和无国籍人士,包括罗兴亚人和其他被迫流离失所者(同时参照孟加拉国与缅甸2017年缔结的双边回返安排)以及居住在其他收容国的所有难民和无国籍人士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的回返创造有利环境;

(e)提供经联合国和其他相关行为体证实的关于若开邦和缅甸其他地区状况的准确和可靠信息,以合理解决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所有难民以及其他被迫流离失所者的核心关切,从而使他们能够以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的方式返回原籍地或他们选择的地方;

(f)允许联合国所有任务负责人和人权机制以及国际和区域法院、法庭和人权机构立即、充分、不受限制和不受监测地进入该国以独立监测人权状况,包括停止关闭互联网并解除对互联网的所有其他限制,因为此种做法阻碍了问责所必需的信息流动;采取措施,确保民间社会组织、人权维护者、律师、受害者、幸存者、证人和其他个人可以不受阻碍地与联合国和其他人权实体进行接触和交流,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恐吓或攻击;

(g)停止对罗兴亚人和其他少数民族先前所居住村庄的重新划分,停止从官方地图上删除这些村庄名称并停止对土地使用方式作可能的改变,并立即停止在这些村庄建造军事设施;

(h)给予外交使团、独立观察员以及本国和国际独立媒体的代表充分和不受阻碍的准入便利,使之能够在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恐吓或攻击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i)采取行动,在民间社会特别是妇女权利组织和受冲突影响社区的妇女及女童的充分参与下处理和记录缅甸境内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防止这种暴力,终止有罪不罚现象,追究施害者的责任,使幸存者能够获得充分援助、支助服务、正义和赔偿;

(j)采取措施,促进若开邦各社区之间的宽容、相互理解和社会凝聚力,包括实施举措,加强信任和改善社区间关系;

(k)采取适当行动以消除童工和强迫劳动,包括充分响应国际劳工组织缅甸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并在国际劳工大会第113届会议2025年6月5日通过的决议中重申的建议,保护自然资源开采业工人的权利以及实现矿区去军事化,并采取行动,在与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相关群体和族群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包容性的土地治理框架并解决土地保有权问题,包括修订相关立法,特别是《闲置、休耕和未开垦土地管理法》;

(l)加强区域合作,包括通过联合国的参与加强合作,应对人口贩运、贩毒和网络诈骗等跨国犯罪的增长和蔓延;

16.强调指出,需要:

(a)切实解决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人权受到侵犯和侵害的根本原因,包括与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所有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弱势群体以及民间社会充分协商,充分落实若开邦问题咨询委员会提出的所有建议,包括关于获得公民身份、迁徙自由、消除系统性隔离和一切形式歧视、包容和平等地获得卫生服务、教育、谋生机会和基本服务以及出生登记的建议;

(b)加快努力,消除无国籍状态以及针对少数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系统性和制度性歧视,特别是与罗兴亚人相关的歧视,办法包括:审查和改革1982年《国籍法》;确保人们能够通过透明、自愿和便捷的程序平等获得正式公民身份以及所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允许自我确定身份;修订或废除所有歧视性立法和政策,并取消限制行动自由权利以及限制获得民事登记、保健和教育服务及生计权利的所有地方命令;

(c)恢复罗兴亚人和其他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完整公民身份及相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投票权和自由公平地参与选举及其他民主进程的权利,需要打击线上和线下煽动对罗兴亚人和其他少数群体成员的仇恨和仇恨言论,公开谴责此类行为,打击仇恨言论,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

(d)保护侵犯和侵害人权行为的举报人,立即停止对所有民间社会行为者,包括记者和媒体工作者、人权维护者、伤亡记录员、律师、环境权和土地权活动人士、医务工作者和人道工作者、工会领袖和成员以及其他平民的杀戮、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身体伤害和任意拘留;

17.强调在推动政治对话方面东南亚国家联盟的作用及其参与的重要性,鼓励区域内各方朝这一方向努力,促请联合国所有会员国按照国际义务,酌情保护其境内的缅甸国民,遵守不推回原则,不对逃离缅甸的人实施推回和强制遣返;

18.表示支持进一步努力落实五点共识,在这方面欢迎《东南亚国家联盟领导人关于落实五点共识的审议和决定》,表示支持东盟主席国特使继续参与促进对话和旨在应对缅甸危机的努力,同时强调在这一进程中维护人权、正义和问责制的重要性;

19.欢迎秘书长缅甸问题特使的工作,鼓励与特使接触,以便履行秘书长布置的任务,包括为履行任务前往该国;

20.鼓励国际社会本着真正的相互依存和平等分担负担和责任的精神,继续支持孟加拉国向罗兴亚难民和其他被迫流离失所者提供援助,直至找到可持续的危机解决办法,让他们安全且有尊严地自愿返回缅甸,并继续在缅甸境内向全国包括若开邦的所有境内流离失所社群的所有受影响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尤其注重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需要,包括通过紧急调动资源、捐助方基础多样化以及创新融资等方式,为罗兴亚人道主义危机联合应对计划提供充足资金;

21.鼓励努力确保罗兴亚人在地方行政机构中有意义的参与和代表性,确保在各级决策,包括在涉及关闭营地战略和以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方式执行战略的各级决策中与妇女协商并确保妇女在这方面的代表权;

22.鼓励所有工商企业,包括在缅甸经营或部分供应链位于缅甸的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执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和缅甸问题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就缅甸军方的经济利益问题提出的建议,鼓励所有跨国公司负责任地剥离与缅甸军方所属企业的经济往来,请上述企业的母国根据《指导原则》采取强化措施,让这些企业加强人权尽责工作,以确保其活动不助长或造成任何侵犯或侵害人权行为;

23.欢迎根据大会2024年12月17日第79/182号决议于2025年9月30日举行缅甸罗兴亚穆斯林和其他少数群体处境问题高级别会议,呼吁增加对暂时在孟加拉国避难的罗兴亚人的国际资金支助,呼吁提出一项全面、创新和具体的计划,以可持续的方式解决危机,包括努力创造有利于罗兴亚穆斯林及时、自愿、安全、可持续和有尊严地返回缅甸的环境;

24.决定将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再延长一年,请特别报告员在大会第八十一届会议期间向第三委员会提交报告,并按照人权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向理事会第六十四届会议提交报告,又请特别报告员在更多人权专家的支持下,继续监测缅甸的人权状况以及该任务负责人和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并通过专题报告和会议室文件等方式,就处理目前危机所需的其他步骤提出建议;

25.鼓励特别报告员通过与缅甸人权有关的各种会议,继续与该区域内外的相关利益攸关方接触;

26.呼吁缅甸在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特别报告员和秘书长缅甸问题特使执行任务时立即给予充分合作,包括为其访问提供便利,允许其不受限制地进入缅甸全国各地,并请所有国家应请求提供便利,促进与特别报告员的合作;

27.促请联合国确保为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提供执行任务所需的人员配置、办公地和运作自由方面的支持和资源,敦促联合国所有机构尽可能与该机制充分协作并分享证据以用于今后的起诉,敦促缅甸所有有关行为体和各国与该机制合作,给予准入便利,包括接触证人和其他信息提供者,并为该机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协助,为受害者、幸存者和证人提供适当的保密、安全和支助,以充分尊重和遵守“不伤害”原则,呼吁该机制与包括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法院在内的国家、区域或国际法院或法庭今后的任何调查或诉讼密切及时地开展合作,在这方面注意到国际法院于2026年1月12日至29日就冈比亚诉缅甸案的实质问题举行了公开听证,该机制已与双方分享证据和分析;

28.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具体领域专家的支持下,继续监测和评估缅甸的总体人权状况,在这一过程中继续重点关注对据称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行为的追责以及法治问题,监测本决议和以往同一标题的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就解决当前危机所需的其他步骤提出建议;

29.又请高级专员在专家的支持下,继续并加强对支持民主的行为体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技术援助,以提高他们的保护能力,并在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定期报告中介绍最新情况;

30.建议大会将高级专员和特别报告员的报告提交联合国有关机构,包括安全理事会,供其审议并参考其中相关结论和建议以采取适当行动;

31.重申有必要在缅甸设立一个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别办事处,并向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发出长期邀请;

32.促请高级专员和特别报告员监测表明人权紧急情况风险增加的侵犯人权模式,在可能的情况下与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分享侵犯人权的证据以支持今后的起诉,继续以反映局势紧迫性的方式,包括在闭会期间举行临时情况通报会,提请人权理事会注意这一信息,就局势继续恶化情况下可能需要进一步采取的举措提出建议,以推进理事会的预防任务,并在必要时向联合国其他机构通报这方面的进展;

33.回顾秘书长关于根据题为“联合国2010至2018年参与缅甸事务情况的简短独立调查”的报告中所载建议采取具体行动的倡议,并请秘书长提出相关建议支持这项工作,以便今后更有效地开展工作并加强联合国系统的预防能力;

34.秘书长提请安全理事会继续关注缅甸局势,包括在安全理事会第2669(2022)号决议的后续行动中继续关注缅甸局势,并在必要时继续提出具体的行动建议,以争取解决人道危机,为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所有难民和被迫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的回返创造条件,并确保追究大规模暴行以及侵犯和侵害人权行为责任人的责任;

35.又请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高级专员和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提供更多必要的援助、资源和专门知识,以便其充分履行任务;

36.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事。

2026年3月31日

第54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