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100/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9 March 202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 *

一.导言

1.本报告汇编了缔约国和申诉人提供的资料,内容涉及为落实关于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个人来文的《意见》和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在《任择议定书》第11条和《任择议定书》议事规则第28条规定的后续程序框架下处理了这些资料。评估标准如下:

评估标准

A

已遵守 : 采取的措施令人满意或基本令人满意

B

部分遵守 : 采取的措施部分令人满意 , 但须增补资料或采取更多行动

C

未遵守 : 收到答复 , 但采取的措施不令人满意、未落实《意见》或与《意见》无关

D

无回复 : 未予以合作或未收到答复

二.来文

A.S.B.等诉法国(CRC/C/89/D/77/2019-CRC/C/89/D/79/2019-CRC/C/89/D/109/2019)

意见通过日期 :

2 0 22 年 2 月 8 日

事由 :

接回父母与恐怖主义活动有关联的儿童

违反的条款 :

第 3 条、第 6 条第 1 款和第 37 条 (a) 项

1.补救

2.缔约国有义务采取紧急积极措施,接回受害儿童并支持他们重新融入和重新安置,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成为首要考虑因素。

3.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和受害儿童所遭受的侵权行为提供有效赔偿。

4.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2.缔约国的答复

5.缔约国在2023年5月9日提交的材料中称,三份来文所涉51名儿童中有30名已被接回。

6.缔约国指出,欧洲人权法院在2022年9月14日H.F.等诉法国案的裁决中表示,法国没有义务接回拘留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东北部难民营中的法国国民。

3.提交人的评论

第77/2019号来文

7.第77/2019号来文的提交人在2023年10月30日的评论中承认,欧洲人权法院在2022年9月14日对H.F.等诉法国案的裁决中裁定,缔约国没有接回本国国民及其子女的一般义务。然而,据提交人解释,法院称,必须设置管控机制,以确定相关决定的动机是否有充分且合理的事实基础。此外,管控机制必须能够核实当局是否考虑了有关儿童的最大利益以及他们的特殊脆弱性和具体需求。该机制必须由独立于缔约国行政当局的独立机构实施。

8.提交人强调,不接回相关儿童的决定没有考虑到每个儿童的具体情况,也并非基于任何个别因素。儿童的最大利益及其具体需求也没有得到考虑。此外,没有由独立机构实施的管控机制负责评估相关决定的动机和所依据的事实。

9.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没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减少仍被拘留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东北部难民营中的法国儿童面临的生命威胁。

4.委员会的决定

10.委员会欣见三份来文所涉的受害儿童一半以上已被接回。然而,委员会对留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东北部难民营中的儿童的处境仍非常关切。因此,委员会决定继续开展后续对话,并请缔约国提供最新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接回其余儿童并支持他们重新融入和重新安置,特别是结合难民营不断变化的情况和该国政治局势采取的措施。

B.A.M.诉瑞士(CRC/C/96/D/80/2019)

意见通过日期 :

2 0 24 年 5 月 21 日

事由 :

孤身儿童的年龄测定程序 ; 遣返瑞典

违反的条款 :

第 3 条第 1 和第 3 款以及第 12 条

1.补救

11.缔约国应为A.M.遭受的侵权行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酌情向他提供入境缔约国时被视为孤身儿童者本应享有的福利。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为此应确保国内主管部门进行全面的年龄评估;确保主管部门从自称未成年人的青年人进入缔约国领土之时起并在整个程序中对他们采取保护措施,将他们作为儿童对待并承认他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所有权利;确保在这些程序中,包括与执行《都柏林第三条例》有关的程序中,当事人及时得到合格代理人的免费援助。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列入关于此类措施的资料。还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这些《意见》。

2.缔约国的答复

12.缔约国在2024年11月29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根据委员会的《意见》,考虑到提交人在提交庇护申请时是未成年人,该国调整了移民系统中记录的个人数据,并重新启动了提交人在瑞士的庇护程序。

13.缔约国还解释称,自2019年起,通常要求运用三种不同方法进行医学评估以测定年龄。在没有法律上充分的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将根据对现有指数的整体与详细评估对所称未成年人进行检查。然而,没有强制措施规定应评估相关个人的心理发展。缔约国无意改变这一做法。

14.缔约国申明,应当由当事人证明所称未成年人身份是可信的。如果个人无法证明自己是未成年人,则在程序的其余部分中将视其为成年人。缔约国称无意改变这种做法,因为这可能增加虐待的可能性或鼓励成年人实施虐待。

15.缔约国最后称,当事人在庇护程序期间能够得到代表或受信任的人的协助这一要求已经达到。根据1998年6月26日《庇护法》第102h(1)条,自庇护程序准备阶段起就有代表为当事人提供协助。

3.提交人的评论

16.提交人在2025年4月24日提交的材料中称,缔约国没有为他所遭受的侵权行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向他提供入境缔约国时被视为孤身儿童者本应享有的福利。他指出,他本可以学习语言课程,本可以进入过渡或融合阶段学习中心接受电工培训。提交人还要求为他支付委员会程序中的律师费。提交人的请求已送达联邦财政部和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但这些机构迄今为止尚未采取任何行动。

17.提交人称,阿富汗儿童几乎不可能用原籍国的官方文件证明自己的年龄,因为缔约国不认为这些文件是可接受的证据。因此,阿富汗儿童更经常受到年龄测定专业知识的影响,这种情况无法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构成歧视。

4.委员会的决定

18.委员会关注到,考虑到提交人抵达缔约国时是儿童,已重新启动提交人的庇护程序。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不打算采取一般措施改变该国有关年龄测定程序的做法,特别是评估心理发展和在年龄测定过程中推定为未成年人。

19.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未采取充分措施执行委员会的《意见》。考虑到上述情况,委员会决定继续就个人补偿措施进行后续对话,并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提交人获得语言学习机会和教育机会的情况。关于一般赔偿措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遵守这些措施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C.S.H.K.诉丹麦(CRC/C/93/D/140/2021)

意见通过日期 :

2 0 23 年 5 月 16 日

事由 :

将一名女童遣返索马里 , 据称遣返后她可能被迫遭受女性 生殖器残割

违反的条款 :

第 3 条和第 19 条

1.补救

20.缔约国有义务不将S.H.K.和提交人遣返索马里。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请缔约国确保在影响儿童的庇护程序中进行最大利益分析,并确保在援引了严重侵犯作为不推回理由的情况下,适当考虑儿童被遣返后可能面临的具体情况。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2.缔约国的答复

21.缔约国告知委员会,提交人的庇护程序重启后,2023年8月8日,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认定,S.H.K.如果返回索马里可能面临遭受女性生殖器残割的重大风险,难民上诉委员会根据《外国人法》第7(1)条给予了提交人及其四名子女居留权。

22.缔约国称,未来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在评估丹麦的国际义务时将考虑委员会的《意见》。难民上诉委员会已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委员会的《意见》。

23.缔约国解释称,鉴于英语在丹麦普及程度较高,缔约国认为无需将委员会的《意见》全文翻译成丹麦语。

3.委员会的决定

24.根据所提供的信息,鉴于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基本令人满意,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评估结果为A(已遵守)。

D.M.L.等诉格鲁吉亚(CRC/C/96/D/144/2021)

意见通过日期 :

2 0 24 年 5 月 24 日

事由 :

缔约国未能保护居住在封闭式教会孤儿院的儿童的权利 , 包括免受身心暴力的权利

违反的条款 :

第 3 条、第 12 条、第 2 0 条、第 23 条、第 25 条 , 以及第 19 条 ( 与第 37 条 (a) 项一并解读 )

1.补救

25.缔约国有义务向受害儿童提供有效赔偿,包括:(a)为所遭受的侵犯行为提供充分、全面和及时的赔偿和康复;(b)向受害儿童公开道歉;(c)根据《公约》重新评估仍受国家照顾的儿童的状况;(d)对所有刑事案件开展有效、独立和及时的调查,起诉被认定负有责任者。确定赔偿措施时应与受害儿童协调,以确保将他们的观点和意见纳入考量。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任何私营或公共机构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具体而言,应:(a) 确保对缔约国内的此类机构定期进行独立监测;(b) 保证负责对缔约国内此类中心进行独立监测的实体能够有效履行职责,能够随时查访此类场所,并与儿童进行保密面谈;(c) 确保在所有类型的照料机构内建立以儿童为中心的有效投诉制度,该制度应保密、便于利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并适合儿童使用;(d) 保证所有在行使权利时需要帮助或必须出庭的儿童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和适当的法律代表;(e) 确保对每一项关于侵犯儿童权利的指控尽责进行调查,并在每次出现受害者是儿童的犯罪或违法行为时开展尽责程序。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2.缔约国的答复

26.缔约国在2024年12月25日提交的资料中称,根据委员会的《意见》,该国已采取措施,确保受害儿童得到有效赔偿,并防止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27.2021年6月3日,萨姆茨赫-扎瓦赫季警察局调查处对据称由相关儿童的照料者实施的暴力行为启动了刑事调查。截至2024年12月25日,仍在对该刑事案件进行积极调查,探索可信的调查方向、确定案件情节并认定责任。

28.缔约国解释称,为确保受害儿童的康复,由国家照料机构专家直接参与并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援助,他们与儿童密切合作,制定个性化的发展计划并按照儿童的具体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社会工作者和其他专家每六个月对儿童的进度进行彻底评估,确定儿童不断变化的需求,并审查之前确定的领域,以确保这些领域持续具有相关性和有效性。儿童可根据需要获得其他服务,包括心理支持、日托中心服务、个人援助、精神病护理和其他基本服务。

29.截至2024年11月,仍有24名儿童接受国家照料,8名儿童仍身在寄宿学校。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照料和援助机构于2024年10月和11月进行了一系列访谈,重新评估了相关儿童的状况。评估由两名独立的心理学家和两名社会工作者进行,涵盖的关键领域包括健康、教育、安全、心理情感和行为发展、认知功能、日常照料以及儿童整体福祉的其他关键方面。专家们利用了一系列信息来源,包括与儿童及其照料者访谈、直接观察、分析以往经历以及审查现有文件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提供的材料。截至2024年12月25日,仍在对评估期间所收集数据进行全面分析。

30.此外,缔约国已向受害儿童公开道歉,并承认对未能保护这些儿童享有的《公约》保障的权利负有责任。

31.关于支付赔偿,2024年11月21日至25日,第比利斯市法院行政案件分庭受理了四起赔偿诉讼。截至2024年12月25日,这些案件仍在接受司法审查,最终裁决尚未发布。

32.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照料和援助机构确保接受国家照料的儿童能够获得法律援助。在收到请求并征得儿童同意后,可向非政府组织代表开具必要的委托书。截至2024年11月,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照料和援助机构已为七名受国家照料的儿童开具了此类委托书。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国际人权伙伴关系组织的律师与24名儿童进行了会面,其中包括原先安置在寄宿学校、目前仍接受国家照料的儿童,以确保他们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

33.委员会通过的《意见》已翻译成格鲁吉亚语,并发布在格鲁吉亚官方公报《格鲁吉亚立法先驱报》上。

3.提交人的评论

34.提交人称,2024年9月24日,国际人权伙伴关系组织的律师获准接触委员会在其《意见》中正式确认为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的儿童。2024年10月9日,尼诺茨明达Saint Nino孤儿院中的八名儿童参加了说明会。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照料和援助机构的负责人、国际人权伙伴组织的工作人员、负责人和律师出席了说明会。该组织的负责人见到了这些儿童,并向其解释了他们的权利。2024年10月23日在孤儿院举行了第二次会议。会议期间,一名社会工作者和一名心理学家先与这些儿童进行了面谈。随后,儿童与该组织的律师进行了个别对话。律师们解释了委员会通过的决定以及其中提及的权利。四名儿童口头表示同意在委员会决定的执行过程中由律师代表他们。然而数日后,他们正式撤回了同意。提交人严重关切的是,多名儿童在几天内撤回同意而没有任何解释,这表明存在心理施压和胁迫。这种模式引发了一个可能性很大的假设,即儿童可能受到了不当影响甚至威胁,阻止他们寻求补偿和赔偿。

35.2024年11月18日,律师们再次访问尼诺茨明达Saint Nino孤儿院。这次访问中,留在孤儿院中所有八名儿童都拒绝与律师单独见面。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照料和援助机构没有确认或调查突然一致撤回同意的情况,并声称,任何拒绝与律师接触的行为都反映了儿童的自由意愿。来文方认为,不作为相当于不履行确保儿童免受胁迫并能够自由行使其权利的义务,特别是考虑到这种撤回会产生严重影响,即得不到法律援助、补偿和其他赔偿措施。

36.反之,后来离开尼诺茨明达Saint Nino孤儿院的所有受害者,除一人外,都同意寻求赔偿并积极参与了委员会《意见》的执行。律师目前与委员会的决定中提及的、后来离开孤儿院的11名受害者保持定期联系并且是他们的正式代表。

37.截至2025年6月5日,尼诺茨明达Saint Nino孤儿院的八名儿童中无一人参与执行委员会的决定,也没有任何人获得了有效赔偿,包括补偿、康复或公开道歉。提交人还称,自2021年6月3日启动刑事调查以来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无人受到正式指控或被认定负有刑事责任;没有受害者根据国内刑法被承认为受害者;没有就所报告的侵犯行为作出任何法院判决。

38.此外,受影响儿童总共57名,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照料和援助机构仅进行了三项受害儿童个人评估。这些评估完全忽视了儿童过去在尼诺茨明达Saint Nino孤儿院期间经历的暴力和创伤。评估只关注儿童当前的情况,毫不考虑可能塑造他们的社会心理或行为问题的过往经历。评估未能反映儿童曾经历的虐待,在创伤康复、心理社会支持或重返社会方面也没有提出任何针对性的措施。没有综合或书面记录详细说明有关受影响儿童的个人评估或评估结果。

39.关于康复措施,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照料和援助机构只提供了模糊的统计数据参考,例如,声称三名儿童接受了康复服务,四名儿童接受了评估,但没有指出相关的个人,也没有具体说明所提供服务的性质、范围或持续时间。

40.缔约国已致歉,并已将致歉告知委员会。然而,提交人要求不仅向受害者道歉,也让广大公众看到道歉。

41.截至2025年6月5日,赔偿程序无一完成。提交人表示关切的是,国内法院判处的赔偿金额可能只是象征性的,不足以帮助在尼诺茨明达Saint Nino孤儿院期间遭受了严重身心和情感伤害的儿童恢复。

4.委员会的决定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委员会的《意见》采取了一些初步措施。然而,这些措施有所不足。考虑到上述情况,委员会决定继就赔偿、补偿和康复的个别措施以及刑事调查进行后续对话。具体而言,缔约国应提供最新的详细信息,说明正在开展的为受害儿童提供赔偿程序、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以及相关康复措施。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重新评估留在尼诺茨明达Saint Nino孤儿院的儿童的状况。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身在孤儿院且起初同意寻求赔偿的儿童在几天后同时撤回了同意,这可能表明存在不当施压或报复的行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害儿童能够在国家层面自由寻求赔偿,不受外部压力或影响。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在这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关于一般赔偿措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遵守这些措施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E.Camila诉秘鲁(CRC/C/93/D/136/2021)

意见通过日期 :

2 0 23 年 5 月 15 日

事由 :

遭受父亲性侵犯的女童无法获得治疗性流产

违反的条款 :

第 2 条、第 6 条、第 13 条第 1 款、第 16 条第 1 款、第 19 条、第 24 条、第 37 条 (a) 项和第 39 条以及第 12 条第 1 款 ( 与第 6 条和第 24 条一并解读 )

1.补救

43.缔约国应为提交人遭受的侵权行为提供有效赔偿,包括对所受伤害的充分赔偿,并支持她重建生活,包括继续学业。缔约国还应使提交人能够获得精神健康服务。

44.缔约国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缔约国应:(a)在所有涉及儿童怀孕的情况下,将堕胎去刑罪化;(b) 确保怀孕女童获得安全堕胎服务和堕胎后护理,特别是在母亲的生命或健康面临风险以及涉及强奸或乱伦的情况下;(c) 修订关于获得治疗性流产的条例(《技术手册》),使之专门适用于女童,并确保适当考虑到儿童怀孕所涉及的死亡和发病的特殊风险;(d) 对于不遵守《技术手册》所规定的获得人工流产的程序的情况,应制定明确和迅速的补救措施,确保追究对不遵守规定的情况负有责任的人;(e) 向卫生工作者和司法官员,包括检察官,提供关于《公约》所保护的权利以及关于治疗性流产法律的适用和解释的明确指示和培训;(f) 向所有儿童提供适当和可及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g) 确保向儿童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关于避孕药具的信息和获取途径,并确保儿童能够有效获取这些信息和服务;(h) 建立一个跨部门机制,防止遭受性虐待的受害儿童再次受到创伤,并确保他们及时得到适当治疗。

45.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将之译为克丘亚语并广泛传播。

2.缔约国的答复

46.缔约国在2023年12月11日提交的材料中报告了委员会的《意见》提出后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进展。关于堕胎非刑罪化和确保获得安全堕胎,妇女和弱势群体部正在推动批准将儿童怀孕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的法案。卫生部一直在努力保障儿童获得治疗性流产。

47.关于修订《技术手册》,正在拟订一项提案,以便纳入“知情同意”的概念,目的是将怀孕女童或青少年的同意纳入考量,即便她们的同意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意见相反。

48.关于卫生和司法人员培训,卫生部正在推动一项培训计划和一项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合作的政策。检察署为检察机构的人员提供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培训。治安法官学院将把委员会的《意见》纳入法官、检察官和司法人员培训方案的教学活动。

49.关于对儿童进行适当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教育部通过了多项关于性教育的法规和准则,涉及性权利、性、同意、性暴力以及预防性别暴力和少女怀孕等主题。

50.关于儿童有效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缔约国报告称,卫生设施向提出要求的儿童提供关于计划生育和获得避孕方法的指导和咨询。

51.关于建立一个跨部门机制以防止遭受性虐待的儿童再次受到创伤,妇女和弱势群体部批准了多种法律工具,以防止再次受害的情况,并保障遭受性别暴力的儿童的权利。

52.缔约国申明,该国在遵守委员会的《意见》方面有所进展。然而缔约国认识到必须改进现行立法,并要求委员会再延长180天,以促进《意见》的实施。缔约国解释称,该国将继续逐步纳入委员会的建议,并将提交补充报告,告知这方面的进展。

53.缔约国称,委员会的《意见》已发布在司法和人权部网站上,可以自由查阅。由于克丘亚语有多种变体,文化部确定,Camila的案件最适合使用昌卡变体。翻译工作将由国家土著和原住民语言口译员和笔译员登记册中注册的译员进行。

3.提交人的评论

54.提交人在2024年5月20日的评论中称,缔约国没有报告在为提交人遭受的侵权行为向她提供有效赔偿方面取得的任何进展,例如为她所遭受的伤害提供适当赔偿和支持她继续大学学业。提交人告知委员会,国家奖学金和教育信贷方案有权向学生颁发奖学金。提交人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颁发一笔涵盖本科学位课程所有费用的奖学金。

55.提交人强调,建议将儿童怀孕堕胎非刑罪化的法案提交已超过一年,但该法案的通过尚无任何进展。反之,已提出多项有损妇女权利的倒退的立法倡议。2023年11月15日,一项承认未出生儿童的权利的法案获得批准。2024年3月20日提出的一项法案准许在意外怀孕的情况下收养未出生的儿童。这些法案阻碍了获得治疗性堕胎的机会,让女童无法对自己的身体以及是否继续怀孕作出决定,因为这些立法只寻求保护未出生的儿童。

56.提交人强调,2023年发生了新的强奸和不准许女童接受治疗性堕胎的案件,其中一起案件中,一名13岁女童在分娩期间因并发症死亡。

57.关于《技术手册》修正案,提交人感到关切的是,卫生部的提案允许检察署的代表在未经儿童或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堕胎是否可行。检察署的代表无权决定治疗性堕胎是否可行。此外,将这一决定交给另一机构意味着推迟治疗性堕胎,这将增加怀孕儿童的生命和健康风险。提交人认为,妊娠的任何阶段都可能对女童的健康构成严重风险,因此不应实行22周的妊娠期限制。规定获得人工流产的期限增加了女童已经面临的障碍,例如缺乏性教育使她们无法在早期阶段知晓怀孕,缺乏对获得人工流产的了解,一些地区缺少医疗中心,以及恐惧、污名化和在性暴力案件中再次受害的可能性。

58.2023年6月23日,秘鲁国会通过了一项新法律,该法规定,不应以教育为手段宣扬任何类型的社会或政治意识形态,特别是在与性别相关的教育和性教育方面。该法还赋予协会(主要是宗教和保守派协会)否决包含此类主题的学校材料的权力。

4.第三方意见

59.作为第三方的生殖权利中心在2025年11月2日的意见中指出,提交人仍然在不稳定和非正式的条件下从事临时工作。

60.第三方称,缔约国发布了一系列倒退的措施,妨碍遭受性暴力的女童和青少年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第三方指出,2025年6月5日,国家孕产妇围产期研究所的《产科和围产期临床实践和程序指南》有所修改。修改后删除了允许女童和青少年因性暴力所致怀孕造成的心理健康伤害而获得治疗性堕胎的程序,还删除了旨在确保女童和青少年获得有区别的专门护理的条款。第三方还提出,国家孕产妇围产期研究所受到了骚扰,骚扰行为的目的是撤销《临床实践指南》,阻碍实施治疗性堕胎,阻碍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获得有科学和法律作为支持的治疗性堕胎。这些行为扰乱了《刑法》和国家的《技术手册》所承认的治疗性堕胎的持续合法性。

61.第三方指出,2025年6月28日,卫生部修改了国家的《技术手册》,规定在要求治疗性堕胎的过程中必须听取并考虑青少年的意见。此外,医生如果出于良心拒绝实施堕胎,必须书面通知患者并在24小时内指定另一名医生提供护理。然而第三方称,目前仍然存在重大缺陷,例如按照规定,必须由女童或青少年的法律代表同意获得服务,并且缺乏保障措施以确保在此过程中尊重此类患者的逐步自主。此外,国家的《技术手册》没有定义何为出于良心拒绝提供服务,也没有规定任何限制或义务。此外,缔约国尚未规定儿童怀孕是获得治疗性堕胎的自动条件,而治疗性堕胎不应需要医疗委员会的批准或仅限于妊娠22周以内。

62.第三方指出,2025年4月15日,缔约国颁布了第32301号法,将在起诉缔约国的案件中使用国际合作资金提供法律援助定为非常严重的犯罪。惩处包括罚款50至500个税收单位和/或取消相关组织在秘鲁国际合作署的登记。第三方认为,国际合作基金是保障处于贫困或结构性脆弱处境的儿童和其他人员获得法律代表的重要资源之一。因此,第32301号法对提交人诉诸司法的权利和自由选择辩护的权利构成了直接风险,因为她的法律代表是促进和维护性权利和生殖权利中心,该中心是一个接受国际合作资金的非政府组织。

5.委员会的决定

63.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报告了为遵守委员会的《意见》而采取的一些初步措施并致力于继续报告此类进展情况。具体而言,委员会表示欢迎的是,国家的《技术手册》的修订着眼于听取儿童的意见并确保在要求治疗性堕胎时在决策中获得儿童的知情同意。然而,委员会对所报告的倒退的立法措施和国家孕产妇围产期研究所受到的骚扰感到关切。此外,委员会非常关切的是,由于第32301号法的可能适用,提交人的法律代表可能受到惩处和报复。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迄今为止尚未向Camila提供任何赔偿,包括支持她继续学业。

64.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决定继续进行后续程对话。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进一步详细信息,说明在实施个别和一般赔偿措施方面的任何进展。

F.D.E.P.诉阿根廷(CRC/C/94/D/89/2019)

意见通过日期 :

2 0 23 年 9 月 19 日

事由 :

对提交人的刑事定罪 , 在确定刑期时没有考虑到他是儿童这一事实 , 没有优先考虑他的社会康复问题 , 也没有确保他在服刑期间得到有区别的对待

违反的条款 :

第 37 条 (b) 项和第 4 0 条第 1 款以及第 4 条 ( 与第 37 条 (b) 项和第 4 0 条第 1 款一并解读 )

1.补救

65.缔约国应为D.E.P.遭受的侵权行为提供有效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 废除关于少年司法的第22.278号法,并按照委员会的《意见》和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中的规定,通过一项符合《公约》和国际少年司法标准的新法律;(b) 确保少年司法制度保护犯罪时未满18岁但在审判或判刑期间年满18岁的儿童,并保证在服刑期间定期审查判刑,以根据《公约》第37条(b)项和第40条第1款的规定评估其必要性;(c) 根据《公约》第37条(b)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加强关于少年犯的非拘禁措施和重新融入社会措施的政策,确保仅作为最后手段拘留儿童,并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

67.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此类步骤,并公布和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2.缔约国的答复

68.缔约国在2024年6月28日提交的材料中解释称,已要求各政府部门提供信息,但尚未收到全部信息。

3.提交人的评论

69.提交人在2025年5月23日提交的材料中称,缔约国未能为他所遭受的侵犯行为提供有效赔偿。

70.提交人强调,缔约国提出的一项法案规定自14岁起承担刑事责任。该法案虽然规定了教育和再社会化的目标,但保留了典型的成人刑事司法系统的惩罚结构,包括15年以内监禁的刑罚。该法案没有规定定期进行司法审查以评估是否应继续实行监禁。法案重新引入了儿童的个性或法官的直接印象等裁量标准。

4.委员会的决定

7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采取足够的步骤执行本《意见》,特别是没有为D.E.P.遭受的侵权行为提供赔偿。

72.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并请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说明为落实委员会的《意见》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批准《任择议定书》即承诺秉持诚意与委员会合作,包括根据第11条第1款提供后续信息。

G.G.G.P.诉巴拉圭(CRC/C/95/D/119/2020)

意见通过日期 :

2 0 24 年 1 月 26 日

事由 :

不合理地拖延承认父子关系 , 影响身份权和子女抚养费

违反的条款 :

第 3 条、第 8 条、第 18 条和第 24 条第 4 款

1.补救

73.缔约国有义务为G.G.P.遭受的侵权行为向其提供有效补救,包括适当补偿。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迅速执行亲子关系诉讼的判决,以确保G.G.P.及时获得子女抚养费;缔约国还须支付提交人在诉讼期间发生的诉讼费用以及与各项DNA检测要求有关的付给专家的费用。

74.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采取有效机制,便利迅速确定未婚父母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如建立快速程序、迅速及时通知、免费DNA检测和免除诉讼费用,从而促进诉诸司法;(b) 确保适当提供国际司法协助,以减少意外情况和使用调查委托书所需的程序手续;(c) 根据《公约》第18条和第27条第4款,确保迅速执行亲子关系诉讼的判决,以便除其他外,确保支付子女抚养费。(d) 对负责儿童和青少年事务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以及从事儿童保护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内容为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以及委员会的《意见》,并评估他们对这些内容的理解。

75.还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2.缔约国的答复

76.缔约国在2024年10月31日提交的材料中告知委员会,2020年9月1日的判决要求将G.G.P.登记为G.G.的亲生儿子。G.G.P.的出生证明已于2023年9月14日更正。2023年9月18日发出的正式信函向法国当局传达了判决,并要求当局在相关程序中录入这一决定。此外,外交部法律事务局正在收集关于被告的资产的信息。

77.缔约国解释称,关于支付适当赔偿和报销费用,需要根据提交人认为的适当赔偿以及所提供的证明所发生费用的全部文件确定应支付的金额。

78.缔约国强调,自2021年起,电子司法卷宗系统已在首都的少年法庭投入使用,并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以便为诉讼当事人缩短响应时间。正在努力在亲子鉴定试验中将这项技术纳入组织相容性(HLA)和免疫遗传学(DNA)研究的样本收集过程,同时避免给诉讼当事人带来额外费用。

79.缔约国解释称,少年法庭可适用不产生费用的诉讼程序,免除个人法庭费用、审判费用和其他支出。此外,缔约国称,该国有免费提供的法律援助,并且有100多名专门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专业人员。

80.缔约国称,为治安法官和法院书记员举办了一次培训研讨会,内容包括执行关于国际私法的国际协定,以及确保参与国际司法通知的主要行为者具备充分了解,能够高效处理调查委托书。此外,为了培训与儿童打交道的法官和司法官员,开展了关于儿童和青少年紧急接收规程以及儿童遣返程序的培训。

81.缔约国称,已通过致最高级别主责机关的信函与所有相关机构分享委员会的《意见》并将之发布在了数字平台SIMORE Plus上。缔约国称,将继续努力通过各国家机构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3.提交人的评论

82.提交人在2025年3月26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她手中没有记录表明已向法国当局发出正式信函要求为她的儿子登记。

83.提交人称,曾提出要求执行有关专业费用的裁决,但诉讼没有进展。负责此案的法院甚至还未下达初步裁决。此外,提交人于2025年2月25日向经济与财政部申请报销费用,并于2025年2月26日收到了回执,但没有进一步消息。

84.提交人指出,不清楚对延迟负有责任的法官是否参加了为治安法官和法院书记员举办的关于执行国际协定的课程。

85.委员会的《意见》仅通过数字平台SIMORE Plus和致最高级别主责机关的信函得到了传播。缔约国没有在大众媒体上公开此案的情况。

4.委员会的决定

86.委员会注意到所采取的措施,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采取充分措施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为提交人和G.G.P.遭受的侵犯行为向其提供赔偿。

87.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并请缔约国提供具体的最新信息。

H.J.M.诉智利(CRC/C/90/D/121/2020)

意见通过日期 :

2 0 22 年 6 月 1 日

事由 :

根据《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将一名自闭症儿童送回西班牙

违反的条款 :

第 3 条第 1 款 ( 单独解读以及与第 9 条和第 23 条一并解读 )

1.补救

88.缔约国应重新评估将J.M.送回西班牙的要求,应考虑到时间跨度和J.M.在缔约国的融入程度。缔约国应为J.M.遭受的侵权行为向其提供有效补救,包括适当补偿。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在送回儿童的决定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以防止此类侵权行为再次发生。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列入关于此类措施的资料。还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2.缔约国的答复

89.缔约国在2024年12月10日提交的材料中解释称,2024年7月4日,比尼亚德尔马家庭法院要求延续J.M.的搜索令,维持针对提交人及其儿子J.M.的禁止令,并批准警方在当前照料者不主动移交J.M.的情况下进入J.M.所在的住所进行搜查。然而,J.M.的下落尚未确定。出现这种情况后,比尼亚德尔马保障法院立案了两起刑事案件,事关藐视法庭和绑架儿童罪。

90.关于重新评估将J.M.送回西班牙的要求,智利最高法院研究部于2024年11月11日编写了一份关于可用替代方案的新报告,并建议应在比尼亚德尔马家庭法院的管辖框架内遵守委员会的《意见》。在这方面建议进行一次新的听证,以鼓励各方达成新协议,优先考虑J.M.的最大利益。但是必须由本案当事方之一请求举行听证。

91.缔约国成立了一个工作组,以确定赔偿金额。提交人提交了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害赔偿提议,目前缔约国正在对其进行评估。

3.提交人的评论

92.在2025年5月10日提交的材料中,提交人表示深为关切的是,对她和儿子J.M.多次发出了逮捕和搜查令。目前的法院命令相当于间接执行委员会认定为违反《公约》的措施。对J.M.采取的强制措施没有考虑他的临床状况,也没有考虑心理情感保护的具体措施。相反,主责机关明确准许使用武力让他脱离照料环境。

93.提交人称,曾提议举行新的听证会,以鼓励双方达成新协议。然而,听证会将在比尼亚德尔马家庭法院举行,该法院曾多次对提交人及其儿子J.M.发出搜查和逮捕令,并且在2020年11月6日的听证会上,该法院未能采取最低保障措施以保障J.M.的心理情感健康。其间未曾讨论过任何保护措施,比尼亚德尔马家庭法院只是确定了航班日期。

94.提交人认为,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来看,冲突的解决完全取决于各方的行动这一说法不可接受。缔约国客观上负有国际责任,不能转移给个人。

95.提交人称,未曾下达司法或行政决定以恢复被侵犯的权利或为J.M.建立安全稳定的生活条件。由于强制命令仍然有效,风险仍然存在,并且对他的健康构成持续威胁。

4.委员会的决定

96.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未采取充分措施执行委员会的《意见》。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并请缔约国提供具体的最新信息。

I.S.N.等诉芬兰(CRC/C/91/D/100/2019)

意见通过日期 :

2 0 22 年 9 月 12 日

事由 :

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难民营接回父母与恐怖主义活动有关联的儿童

违反的条款 :

第 6 条第 1 款和第 37 条 (a) 项

1.补救

97.缔约国应为提交人和受害儿童所遭受的侵权行为提供有效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本着诚意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接回受害儿童;(b) 支持每一名被接回或重新安置的儿童重新融入和重新安置;(c) 同时采取其他措施,减轻仍然留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东北部的受害儿童所面临的生命、生存和发展风险。

98.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列入关于此类措施的资料。还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2.以往的后续决定

99.在第九十五届会议通过的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中,委员会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并请缔约国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如何迅速落实委员会的《意见》,包括为争取让母亲同意与子女一起被接回而采取的任何具体措施。

3.缔约国的答复

100.缔约国在2024年4月15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委员会认为,来文中事关缔约国未接回S.M.、K.M.和J.M.的部分已不具实际意义,因此决定停止审议来文的这部分内容。因此,《意见》,包括任何关于补救的建议,与这几人无关。

101.缔约国强调,自2019年起,缔约国坚定地一致决心尽快接回霍尔营地的儿童。缔约国与每一位愿意进行接触的被拘留者保持定期联系。缔约国称,该国继续与控制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东北部营地的非国家行为体定期沟通。缔约国解释称,为了与非国家行为体和其他相关合作伙伴保持保密的业务关系,无法披露沟通的全部细节。

102.缔约国指出,有九名成年人已与子女一起被接回,所有九人都是仍然拘留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东北部时就开始积极与缔约国接触。缔约国回顾,目前仍被拘留的成年人中,无一人曾在任何时刻表示愿意与缔约国对话。他们是否被长期拘留并不是取决于缔约国的行为,而是取决于这些母亲自身的行为和意见。缔约国称,如果相关儿童的母亲愿意开始与缔约国接触,以便他们的孩子得到保护,缔约国将完全有能力保护他们。

4.提交人的评论

103.提交人在2024年9月30日的评论中称,几个返回的家庭是自行返回的,在到达土耳其后才得到帮助。

104.提交人称,缔约国混淆了成人和儿童的权利,也未解释采取了哪些步骤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此外,提交人对使用可能被理解为指责母亲的语言表示谴责。

5.委员会的决定

10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已采取积极措施接回相关儿童。虽然委员会仍然非常关切仍在难民营中的儿童的处境,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接回这些儿童所作的努力,并注意到缔约国面临无可争议的障碍,特别是儿童的母亲与缔约国缺少接触。委员会相信,缔约国将继续监测其余儿童的状况,特别是考虑到他们的生活条件有所恶化。因此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评估结果为B(部分遵守)。

J.M.E.V.等诉芬兰(CRC/C/97/D/172/2022)

意见通过日期 :

2 0 24 年 9 月 13 日

事由 :

未经影响评估或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 发放 萨 米人传统领地的矿产勘探许可证

违反的条款 :

第 8 条、第 27 条和第 3 0 条 ( 单独解读以及与第 2 条第 1 款和第 12 条一并解读 )

1.补救

106.缔约国应为提交人遭受的侵权行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有效复审该矿产勘探项目,复审之前需要开展以儿童权利为导向的影响评估,以此作为第一步,才有可能开展适当程序,以获得提交人所属西达(驯鹿狩猎社区)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并应让提交人切实参与影响评估。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请缔约国继续努力修订法律,以纳入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国际标准,具体而言,应确保受影响土著儿童的参与,并纳入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包括以儿童权利为导向的影响评估。

107.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列入关于此类措施的资料。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将之译为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和北萨米语并广泛传播。

2.缔约国的答复

108.2025年4月9日,缔约国指出,《采矿法》规定,如果采矿许可证申请涵盖的区域位于萨米原住民地区,则许可证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报告,说明申请中提及的活动对作为土著人民的萨米人维护和发展自身语言、文化和传统生计的权利有何影响。如果这些活动对作为土著人民的萨米人的权利有重大影响,则许可证申请人还必须提供一份报告,说明申请所涵盖的在萨米原住民地区之外开展的活动所产生的影响。

109.缔约国指出,根据《采矿法》,负责颁发许可证的机关必须评估根据勘探许可、采矿许可或淘金许可开展的活动对作为土著人民的萨米人维持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和文化及传统生计的权利造成的影响,并且必须考虑减少和防止损害所需的措施。此外,萨米议会、斯科尔特村会议和当地驯鹿畜牧合作社必须有机会在合作开始前对报告发表意见。

110.缔约国指出,《采矿法》规定,在专门用于驯鹿养殖的地区,许可证颁发机构必须与在当地运营的驯鹿畜牧合作社合作,调查许可证所涵盖活动对驯鹿畜养殖造成的损害。

111.缔约国指出,根据《采矿法》,如果在萨米原住民地区、斯科尔特地区或特殊驯鹿放牧区开展的勘探、采矿或淘金活动将严重破坏萨米人的文化或生计,损害斯科尔特人的生活条件,或严重损害驯鹿放牧,则禁止发放这些活动的许可证。

112.缔约国称,经济事务和就业部于2023年底起草了一项关于采矿活动的新法令,并于2024年1月就该草案与萨米议会进行了谈判。拟议的法令进一步规定了申请人的报告义务以及《采矿法》之下的评估与合作程序,以确保主责机关进行公正和充分的评估。2024年10月,根据《萨米议会法》就所需修正案进行了初步谈判,但各方商定暂停起草该法令,等待对当月发布的委员会的《意见》的彻底审查。

113.缔约国指出,最高行政法院审查了安全和化学品管理局对矿产勘探许可证的处理情况。法院认定,管理局充分评估了该项目对萨米人依《采矿法》享有的权利的影响,并确保了萨米人真正有机会参与谈判进程。法院还澄清,《采矿法》没有要求须经萨米人同意才能发放勘探许可证。

114.缔约国指出,《萨米议会法》的改革着眼于根据国际法落实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原则。根据拟议的第9条,与萨米议会的谈判必须真正保障萨米人作为土著人民的权利,并且必须秉持诚意以相互尊重的方式谈判,而不是仅仅为了满足正式的法律要求。

115.关于儿童在影响他们的所有事务上发表意见和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缔约国指出,萨米议会和驯鹿畜牧合作社天然有机会确立良好做法,听取萨米儿童的意见并传递这些意见,也能够确保包容性的代表。因此,虽然法定协商和谈判义务可能并非总是直接适用,但是萨米儿童有机会表达意见。

116.缔约国报告称,外交部于2024年10月10日发布了有关委员会《意见》的新闻稿,有芬兰语、瑞典语和英语版本。委员会的《意见》附在了新闻稿之后。外交部将委员会的《意见》翻译成了芬兰语并分发给了所有相关主责机关。外交部还委托将《意见》翻译成了北萨米语。

3.提交人的评论

117.提交人在2025年7月6日的评论中指出,Lätäs 1项目的矿产勘探许可证已于2025年6月21日到期,因为缔约国在到期之前没有延续许可证。提交人指出,根据《采矿法》,公司或地质调查局可以申请新的许可证,因此就新项目而言,相关地区不享有受保护地位。

118.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在其意见中将国内法院的裁决视为先例,即便委员会认定,正是这些裁决构成了侵犯土著萨米人权利的行为。提交人称,根据芬兰《宪法》,人权条约构成缔约国法律的一部分,经认定违反这些条约的法院裁决不能作为先例,缔约国必须修订《采矿法》,以履行其国际义务。然而,缔约国没有启动《采矿法》修订程序以防止未来发生类似的侵犯人权行为。

119.提交人指出,在进行以儿童权利为导向的影响评估或修订《采矿法》以遵守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原则方面,缔约国没有表现出充分承诺。《萨米议会法》修正案并不等于适当执行委员会的《意见》,也没有充分反映《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或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原则的要求。缔约国提及萨米议会在公共主责机关中具有咨询地位,但这并不等于充分尊重土著萨米人民的自决权、享受自己文化的权利和土地权。

120.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无视为侵犯提交人权利的行为提供有效补救的要求。提交人回顾,掌控自己的自然资源是土著人民的个人和集体权利包括其文化和自决权的要求。提交人称,如果不承认萨米人的土地权,也不适当调整《采矿法》以便在其中承认这项权利,未来萨米原住民地区的矿产勘探、开发和开采很有可能带来新的侵犯人权行为,这一问题与萨米人切身相关,因为气候变化给萨米人的文化和生活方式带来了威胁,并且缔约国当局可能采取“绿色转型”等措施,从而导致气候变化进一步对萨米人的生活以及对他们能否以环境可持续的方式调整自身文化以适应气候变化情况并向下一代传递自己的文化产生更加不利的影响。

4.委员会的决定

121.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1月27日,缔约国告知委员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要求在J.T.等诉芬兰案(事关同一西达)审议期间采取临时措施,于是勘探许可证暂停执行。缔约国还指出,该项目的许可证已于2025年6月到期。自2022年1月以来,提交人在传统驯鹿牧场上享受和传播自己文化的权利没有再受到新的伤害。关于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认为,已采取了一些初步措施,改革了《萨米议会法》,但仍需采取进一步行动以充分落实这些措施,此外还需要提供更多资料说明所采取的措施。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决定结束有关个人赔偿措施的后续对话,评估结果为A(已遵守)。关于一般赔偿措施,委员会决定结束本来文的后续程序,并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具体的完整资料,说明针对这些建议采取的措施。

K.C.C.O.U.等诉丹麦(CRC/C/94/D/145/2021)

意见通过日期 :

2 0 23 年 9 月 19 日

事由 :

子女因父亲被驱逐至尼日利亚而与父亲分离

违反的条款 :

第 3 条、第 7 条、第 9 条和第 1 0 条

1.补救

122.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提交人遣返尼日利亚,并确保在将C.C.O.U.、C.C.A.M.和A.C.C.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前提下对他的指称进行重新评估。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具体而言,请缔约国确保在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儿童的庇护程序或其他程序中作为首要考虑对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评估。如果决定涉及使儿童与父母一方或照料者分离,缔约国尤其应确保根据儿童的具体情况仔细考量这种分离对儿童的影响,并考虑所有可能的替代分离的办法。

2.以往的后续进展情况

123.在第九十八届会议通过的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中,委员会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并要求缔约国提供更多资料。

3.缔约国的答复

124.2024年4月12日,缔约国表示,2023年11月1日,移民上诉委员会决定出于特殊原因重新审理关于提交人获取居留许可的案件,2023年11月27日,移民上诉委员会将此案移交丹麦移民局。2024年3月26日,丹麦移民局驳回了提交人的居留许可申请。2024年4月8日,提交人就这一决定向移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2024年12月4日,移民上诉委员会推翻了该决定,并将案件移交丹麦移民局。

125.2025年4月1日,丹麦移民局根据《外国人法》第9(c)(1)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向提交人发放了居留许可。根据《外国人法》第32(8)(1)条,提交人的重新入境禁令已解除。

126.缔约国称,委员会通过的《意见》已转交丹麦移民局、移民上诉委员会、难民上诉委员会、移民和融合部、社会事务、住房和老年公民部、检察长、丹麦法院管理局和议会。

4.提交人的评论

127.提交人表示,他获得了居留许可,因此不再有进一步评论。

5.委员会的决定

1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重新评估了提交人的诉求,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了首要考虑,于是提交人获得了居留许可,重新入境禁令已解除。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评估结果为A(已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