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ECU/CO/7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4 December 2024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厄瓜多尔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审议了厄瓜多尔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审议工作在2024年10月28日和29日的第4168次和第4170次会议上进行。委员会在2024年11月5日举行的第417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答复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a)2024年通过《关于对因性别原因被杀害的妇女和其他暴力死亡的受害者的子女、父母和其他亲属给予支持和全面、变革性赔偿的组织法》;

(b)2024年通过《男女同工同酬组织法》;

(c)2023年通过《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的组织法》;

(d)2022年通过《关于修订〈通讯法〉的组织法》,2024年通过最新修正案;以及2023年设立保护记者工作的预防和保护机制;

(e)2020年和2023年修订《民主法典》和《国家选举委员会条例》,包括《政治组织内部民主条例》、《选举联盟条例》和《候选人登记条例》;

(f)2022年通过《关于强奸案中少女和妇女自愿终止妊娠的基本法》;

(g)2019年通过《关于监察员办公室的组织法》;

(h)通过“2021-2025年人口流动平等国家议程”;

(i)2020年设立受害者保护和支助服务网络;

(j)2018年通过《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综合组织法》。

4.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2021年;

(b)《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关于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的区域协定》(《埃斯卡苏协定》),2020年;

(c)《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8年。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5.委员会欢迎妇女和人权部2023年8月29日关于建立协调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程序的决议。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法院的判决提到了《公约》,并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对《公约》的认识而组织的其他宣传和培训活动。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其他法院和法庭援引《公约》条款的频率(第二条)。

6.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和第三款,通过适当和有效的机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落实委员会通过的所有结论性意见和《意见》。在这方面,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委员会的决定得到有效执行,并应考虑通过立法,承认已获得委员会准予的赔偿措施的来文提交人有权要求国内法院执行这些措施。此外,缔约国应努力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公约》及其国内适用性的认识,以确保法院考虑到《公约》的规定。

国家人权机构

7.委员会赞赏监察员办公室在执行其广泛任务方面所开展的工作,但感到关切的是,该办公室没有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来有效履行这一任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遴选和任命监察员的法律和程序可能不够健全,无法保障监察员的独立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前任监察员于2021年被解职后,仍未任命新的监察员(第二条)。

8.缔约国应向监察员办公室划拨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和独立地履行职责,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应确保监察员的甄选和任命程序的透明度和参与性,采用客观标准评估候选人的资质和能力。

紧急状态

9.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频繁宣布紧急状态,克减《公约》规定的某些权利,而且全国和地方紧急状态似乎已趋于常态化。委员会强调,克减措施应仅在真正特殊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同样,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自2024年1月以来,缔约国一再援引“国内武装冲突”作为宣布紧急状态的理由,而且没有采取措施确保遵守宪法法院关于这一问题的裁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包括行动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自由在内的一些权利受到严重和不成比例的限制,特别影响到土著人、生活贫困的人、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第四、第六、第七、第九、第十二、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10.缔约国应当限制使用紧急状态,并确保严格遵守《公约》所载的人权,并系统地遵守《公约》第四条规定的所有条件,正如委员会在其关于紧急状态期间克减《公约》条款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中所阐释的。缔约国还应确保在紧急状态下为保护民众而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是临时性的、相称的、绝对必要的,并应立即接受司法审查;完全按照《宪法》第164条和第165条以及宪法法院的裁决,继续保障不歧视和相称性原则。

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真相委员会2010年的最后报告中记录的118起案件中,只有12起被定罪,因为大多数诉讼仍处于初步调查阶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赔偿受害者所采取的步骤,但感到遗憾的是,纪念博物馆的建造和落成都没有受害者的切实参与(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12.缔约国应:

(a)确保对1984-2008年期间犯下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追究责任,包括真相委员会题为“没有真相就没有正义”(Sin Verdad No Hay Justicia)的报告中详述的案件,除其他行动外,彻底调查和起诉所指控的罪行,并确保肇事者,如判定有罪,则受到与所犯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b)确保过去侵犯人权行为的所有受害者及其家人获得充分赔偿,包括康复和适当赔偿,并确保尊重他们了解真相的权利和纪念的权利;

(c)保证为受害者举行悼念和纪念活动不受限制或威胁,彻底和迅速调查所有关于骚扰或恐吓的报告,起诉肇事者,如果定罪,则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反恐措施

13.委员会欢迎关于联合国与缔约国合作修订《综合刑事组织法》第366条和第367条的信息。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反恐法律和政策的实际执行可能导致违反正当程序,特别是在执行“凤凰计划”的情况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2024年1月至5月逮捕了35,000人,包括以恐怖主义罪名逮捕的人,这一数字之大可能表明反恐措施被任意使用,作为限制《公约》所保护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包括不被任意拘留的权利)的借口,而且没有足够的保障措施防止这种做法(第二、第九和第十四条)。

14.缔约国应:

(a)确保根据《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以及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和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在法律和实践中为涉嫌或被控犯有恐怖主义行为或相关罪行的人提供一切法律保障;

(b)确保修订《综合刑事组织法》第366条和第367条的法案完全符合《公约》以及合法性、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相称性原则,并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566(2004)号决议,对恐怖主义罪行作出明确和准确的定义;

(c)确保打击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的法律不被用来不正当限制《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包括人身自由和安全权,以及和平集会权的行使,包括律师、记者、政治反对派成员和人权维护者的和平集会权。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和暴力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21-2025年创造机会计划》,将具体目标纳入国家平等议程,并实施“聚焦倡议”第二阶段。然而,尽管缔约国采取了许多能力建设举措并通过了议定书和手册,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在缔约国面临污名化、歧视态度和暴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继续在秘密中心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实施所谓的“转化治疗”。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出于歧视和仇恨动机的犯罪行为的调查和起诉数量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确保同性伴侣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立法,并对缔约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资料感到遗憾(第二、第六、第七、第十七、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16.参照委员会以往的建议,缔约国应:

(a)打击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偏见、仇恨言论和暴力行为,包括扩大公众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并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其他官员提供适当培训,使他们了解如何打击针对这一群体的歧视态度;

(b)加大努力并采取必要步骤,禁止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实施所谓的“转化治疗”;

(c)确保彻底调查以歧视和仇恨为动机的罪行,特别是以受害者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为动机的罪行,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如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全面补偿;

(d)通过或修订相关立法,以充分承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在获得权利和服务方面的平等,并充分保障同性伴侣的平等待遇和《公约》承认的所有权利。

性别平等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性别平等,包括通过《男女同工同酬组织法》和《民主法》修正案。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围绕妇女的作用和责任,持续存在歧视性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态度。委员会注意到《选举和政治组织基本法》修正案,但对地方民选机构中妇女人数有限表示关切,并遗憾地指出没有收到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增加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和蒙图比奥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代表性,特别是担任政治职务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在选举罪行目录中添加了政治暴力,但关切地注意到存在杀害、骚扰和威胁女政治人士的案件(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18.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缔约国应加紧努力,确保在所有领域和全国范围内切实实现男女平等。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加强措施,提高妇女,包括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和蒙特比奥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程度,以及她们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特别是在地方民选机构中的代表性,特别是确保充分遵守《民主法》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

(b)加强战略,提高公众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认识,从而消除社会偏见和性别成见;

(c)防止和打击针对女政治人士的性别暴力行为,确保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并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

(d)立即采取行动,例如促进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培训方案,以消除偏见和性别成见。

暴力侵害妇女、儿童和青少年行为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综合组织法》,并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暴力案件中央登记册将在不久的将来投入运作。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杀害妇女以及对妇女和女孩的性暴力事件发生率很高,对这些罪行定罪的数量很少,以及缺乏对受害者的适当保护、支助和赔偿服务。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据报告,在学校和家庭中经常发生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性暴力行为,而且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鼓励举报,特别是鼓励非洲裔女孩、土著女孩和生活在偏远农村地区的女孩进行举报。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因父母暴力死亡而成为孤儿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津贴,并感谢缔约国解释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该津贴如何与《关于对因性别原因被杀害的妇女和其他暴力死亡的受害者的子女、父母和其他亲属给予支持和全面、变革性赔偿的组织法》相一致,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津贴的金额和覆盖面不足(第二、第三、第六、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20.缔约国应加大努力,防止、打击和消除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等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特别关注属于少数群体和边缘群体的妇女,尤其要:

(a)加强《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综合组织法》的实施工作,确保为有效和协调实施该法分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以及为实施暴力案件中央登记册和早期预警系统分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b)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起诉肇事者,如判定有罪,则给予与所犯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判决;确保受害者可获得有效补救,得到充分补偿,包括适当赔偿,并可获得适当的保护和援助,如全国各地的庇护所以及医疗、心理、法律和康复支助服务;

(c)鼓励举报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案件,包括在教育机构中的此类案件,例如让她们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可以得到的保护、援助和补救措施,提供提出此类投诉所需的手段,并消除受害者(特别是性暴力受害者)面临的社会污名;

(d)为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执法官员以及社会福利和医疗保健提供者在内的公职人员提供关于如何处理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有效培训;

(e)加强针对整个社会的宣传运动,旨在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一切形式和表现的家庭暴力,特别是提高对其有害影响的认识,并纠正允许容忍性别暴力的社会和文化模式及陈规定型观念;

(f)保证及时和全面地向因父母暴力死亡而成为孤儿的儿童和青少年发放津贴,并增加用于发放津贴的预算资源,以确保所有受益人都能收到应有的款项,并以公平和积极的方式让符合条件的人知道他们有权获得津贴。

自愿终止妊娠与生殖权利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的机会,并预防和解决少女怀孕问题,包括性暴力造成的怀孕。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通过了《关于强奸案中少女和妇女自愿终止妊娠的基本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除了强奸或母亲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外,堕胎仍然是一项罪行。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法院采取了预防措施,暂时停止适用《基本法》的某些规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妇女在获得合法堕胎方面面临实际障碍,其中包括医疗团队出于良心拒绝堕胎(第三、第六、第七、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22.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缔约国应:

(a)修订《综合刑事组织法》第149条和第150条,并修订《关于强奸案中少女和妇女自愿终止妊娠的基本法》,当怀孕会给孕妇或少女带来巨大痛苦时,尤其是当怀孕是乱伦所致或胎儿无法存活时,可以保证安全、合法和有效的堕胎,包括在偏远农村地区;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出于良心拒绝堕胎不妨碍妇女和少女有效和平等地获得保密、合法和安全的堕胎服务和堕胎后护理,特别是为医疗专业人员提供系统的培训,包括实施培训方案以解释宪法法院通过的预防措施的内容;

(c)加大努力防止意外怀孕,特别是少女意外怀孕,确保全国各地,特别是非洲裔妇女、土著妇女、偏远农村妇女和生活贫困或极度贫困的妇女,都能充分获得适当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可获得的适当避孕药具;

(d)在所有学校实施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相关权利的全面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并拓展针对妇女、男子和青少年的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预防意外怀孕的公共宣传活动,同时消除对堕胎妇女的污名化。

生命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23.委员会注意到2024年上半年凶杀案数量有所下降,但对杀人案发生率仍然极高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随着第302号行政令的通过,管制拥有武器的法律框架有所放松,购买个人武器的应缴税款有所减少。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经公民投票通过的决定允许武装部队参与对国内秩序的补充控制,而民事安全军事化必然会带来侵犯人权的高风险(第六和第九条)。

24.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对武器的拥有和使用实行更有效的民事控制,除其他措施外,应加强管制武器的拥有和使用的法律框架,并加强关于颁发或继续持有许可证的程序。缔约国应加强民警部队和监狱当局,使其能够充分履行武装部队所承担的公民和监狱安全职能,从而防止武装部队的参与,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而且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参与。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对公职人员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自2024年1月以来对酷刑和虐待案件调查结果的全面数据。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在紧急状态下发生了酷刑和虐待行为,尤其影响到被拘留者和被剥夺自由者。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向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提供补偿(包括康复和赔偿)的数据(第二、第七和第九条)。

26.按照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建议,缔约国应消除法律和实践中的所有障碍,以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得到及时、公正、彻底和有效的调查,肇事者受到起诉,受害者得到充分补偿,包括康复和适当赔偿。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是加强国家防止酷刑机制的预算,扩大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的人权培训,包括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执法人员行为守则》、《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门德斯原则》)和《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的培训。

过度使用武力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合法使用武力组织法》,并在总检察长办公室内设立了一个调查非法使用武力问题的特别单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存在系统性过度使用武力的情况,对此类行为的定罪数量很少,在调查和查明责任人方面缺乏实质性进展(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28.缔约国应采取额外措施,切实防止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并对此类行为予以处罚,包括为此:

(a)确保关于使用武力的所有法律法规符合《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和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其中要求执法人员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为保护生命或防止迫在眉睫的威胁造成严重伤害,才能使用致命的武力;

(b)确保对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所有指控进行及时、有效和公正的调查;起诉被指控的肇事者,如判定有罪,则给予应有的惩罚;并向此类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

(c)确保所有执法人员系统地接受关于根据《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等国际人权规范使用武力的培训,并确保在实践中严格遵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被剥夺自由者和拘留条件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善监狱服务和剥夺自由场所的条件,包括承诺提供改造和重返社会服务、给予赦免以及翻修监狱建筑。此外,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目前为制定监狱健康管理模式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重申其对缔约国监狱系统超员现象和审前拘留率高的关切。委员会还对危及囚犯生命的恶劣监狱条件表示关切。这些不足包括超员现象、囚犯之间的暴力、监狱官员的虐待以及卫生、营养和医疗服务方面的不足,自2024年1月武装部队被调动到监狱内以维持安全以来,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剧(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30.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并采取必要措施,根据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确保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所有被拘留或监禁的人从被剥夺自由伊始就享有《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所有基本法律保障。此外,缔约国还应当:

(a)继续努力减少监狱超员现象,包括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的规定,更广泛地采用非监禁措施代替监禁;

(b)确保审前拘留仅用于特殊情况且只在必要时实施,时间尽可能短;

(c)加快执行2022-2025年社会改造公共政策,包括为国家社会改造系统的运作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采用明确的程序来管理监狱福利申请,并为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和社会福利及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内的公职人员提供有效的相关培训,以确保有效涵盖《综合刑事组织法》规定的五个处理重点(第701条);

(d)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都能充分获得医疗服务,包括精神健康服务,以及食物、清洁水、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改造服务以及重返社会支助。

31.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2018年至2023年期间,由于被剥夺自由者之间的暴力行为,拘留期间发生了600多起暴力死亡事件,而且频繁发生导致囚犯死亡的暴乱。委员会还对监狱工作人员被杀害的报告表示关切。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计划培训更多监狱官员,以降低囚犯与监狱工作人员比例,并欢迎缔约国努力确保囚犯之间的适当隔离。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监狱管理的军事化性质、关于腐败行为和有组织犯罪团伙渗透的报告,这些都阻碍了监狱系统的正常运作,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监狱自治情况的资料(第二、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32.考虑到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关切和建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防止囚犯之间的暴力事件和狱警过度使用武力,包括为狱警提供培训,让他们学习缓和紧张局面的技巧以及如何识别容易受到囚犯之间虐待的人员,并确保必要时使用的武力是适度的,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b)提供保密的内部报告机制,确保对有关囚犯之间的暴力行为以及警察和狱警过度使用武力的报告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如责任人被判定有罪,则受到适当惩罚,并为受害者提供适当补偿;

(c)采取紧急举措,确保对所有拘留期间的死亡事件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并确保受害者家属获得补偿,同时适当考虑到《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

(d)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武装部队在临时干预监狱期间严格遵守人权标准,并确保适当执行计划,保证武装部队按照明确的时间表和明确的目标,逐步有序地撤出监狱;

(e)采取全面的监狱政策,从人权角度解决目前的监狱危机及其系统性原因,除其他外,为国家社会改造系统的有效运作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加强该系统的能力;

(f)对监狱系统内犯有腐败行为的官员、公务员和其他负责看守囚犯的工作人员采取司法和纪律程序。

贩运人口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打击贩运人口的努力,包括实施关于贩运人口问题的培训方案,通过《2019-2030年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以及设立防止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及保护受害者机构间协调委员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贩运相关罪行的定罪数量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获得的补偿和援助、现有的服务和庇护所以及受害者融入社会的资料有限(第八条)。

34.缔约国应继续加大力度打击、预防、消除和惩治贩运人口行为。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加倍努力,系统地查明、预防和打击贩运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行为,特别是那些面临高风险的人,如孤身儿童或与父母或监护人失散的儿童;

(b)加倍努力查明人口贩运受害者,为他们提供全面的补救、医疗、心理、物质和法律援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保护他们不再次受害,特别是作为贩运受害者的移民和难民,同时确保人口贩运受害者免于因贩运直接导致的非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继续努力为所有相关国家官员,包括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移民官员、医疗专业人员和所有接待中心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提供适当培训,以提高他们识别、调查和起诉贩运案件的能力,并有效满足受害者的需求;

(d)确保向所有负责预防、打击和惩治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以及负责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的机构分配充足的财力、技术和人力资源。

司法独立

35.委员会注意到为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性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2019-2025年司法机构战略计划》。然而,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在2018年全民投票后进行的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和检察官的遴选和解职程序存在违规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法官、检察官和高级官员的遴选和任命程序不够透明,没有适当公布,也没有接受公众监督,所以无法确保采用客观标准评估候选人的资质和能力,难以使其免受不当政治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公民参与和社会控制委员会缺乏透明的评估程序,缺乏关于法官和检察官纪律制度为保障司法独立所规定的保障措施的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将于2024年和2025年任命的国家法院、宪法法院和总检察长办公室人员的遴选程序存在违规行为(第十四条)。

36.缔约国应加大力度确保司法机构享有充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此,缔约国应:

(a)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纪律程序以及遴选、任命、停职、调动和解职程序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并完全以客观和透明的标准为基础,根据适合性、能力和廉正要求评估候选人的资质;

(b)确保公民参与和社会控制委员会在遴选和任命法官和检察官的过程中只适用与候选人的能力和资质有关的标准;

(c)公布2024年和2025年国家法院、宪法法院和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任命标准。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提高专门处理腐败和有组织犯罪相关罪行的司法部门的效力。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司法部门存在腐败现象,包括总检察长办公室的调查表明,犯罪集团向司法官员行贿,以获得有利的裁决、法院人员组成的变更、不合理的程序拖延以及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及其亲属的监狱福利。这些报告加剧了公众对司法官员的高度不信任,并使人们认为有组织犯罪似乎正在向司法机构渗透。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面对杀害、威胁、恐吓和攻击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专业人员的行为,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的预防和保护措施(第十四条)。

38.缔约国应:

(a)确保迅速、独立和公正地调查所有腐败案件,并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起诉和惩处腐败行为的责任人,包括高层腐败和司法机构内部的腐败行为;

(b)为执法机构人员、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关于识别、调查和起诉腐败行为,特别是高层腐败行为的培训;

(c)继续努力采取全面的预防和保护措施,确保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专业人员能够安全和独立地履行职责,而不必担心遭受威胁、恐吓、阻碍、骚扰、报复或犯罪行为。

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内的外国人的待遇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北部边境的移民流动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为来自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移民实施的正常化程序。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正常化程序的范围有限,据报这些程序将2022年之后抵达缔约国领土的委内瑞拉人排除在外。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是委内瑞拉非正常移民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6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人权所作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这些群体遭受了任意拘留、勒索、贩运、恐吓和威胁,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具体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这些行为的受害者能够诉诸司法(第二、第六、第八、第九和第十二条)。

40.缔约国应:

(a)加大力度,使需要国际保护者的境况正常化,特别是确保他们的法律身份得到承认,并向他们提供获得基本服务、融入当地社会以及教育、工作和创收的机会,同时满足处于弱势境况者的具体需求;

(b)加倍努力,调查关于任意拘留、勒索、贩运、恐吓和威胁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指控;起诉并惩罚责任人;确保受害者获得司法公正,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权,并向他们提供适当的补偿和赔偿。

人权维护者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人权维护者所作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仍然没有促进实施有效保护和预防措施的全面政策,也没有专门保护人权维护者的机制。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暴力,保护和促进人权维护者的权利,例如制定刑事政策,保障他们能够诉诸司法。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对人权和环境维护者的攻击事件频发,特别是袭击、杀害、恐吓、污名化、刑事定罪、非法拘留和诽谤运动,以及在这些案件中继续存在有罪不罚现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刑事和纪律程序被用作恐吓和威胁人权和环境维护者以及调查腐败案件的记者的手段(第九、第十四、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42.缔约国应在民间社会的广泛参与下,通过并实施一项保护人权维护者的国家政策,该政策应能够应对预防、保护、打击有罪不罚和不污名化等方面的需求。缔约国应确保该政策重点关注暴力程度最高的地区,并融入差异化、族裔、性别、女权主义和交叉性方法,并通过允许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提供能力建设支助等办法得到有效执行。此外,缔约国应加倍努力:

(a)设立专门机制保护人权和环境维护者,为其工作提供充足的财力和人力资源,采取措施从反应性和预防性两个层面应对结构性风险因素,并开展活动,提高公众对该机制工作的认识;

(b)确保为受到威胁、暴力或恐吓的人权维护者提供有效的援助和保护,包括环境权利维护者、土著人、非洲人后裔、社会和社区领袖以及记者权利维护者,并确保他们能够在适当的条件下开展工作,包括为此采取集体保护措施和有效执行预防措施;

(c)确保对所有关于骚扰、恐吓和暴力侵害人权维护者的报告进行迅速、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肇事者将受到起诉,如果罪名成立,将受到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d)审查旨在保证对腐败举报人、证人和受害者提供充分保护的立法,以确保他们不会被定罪,也不会面临威胁,不用害怕遭到报复。

表达与和平集会自由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建立了保护记者工作的预防和保护机制。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机制的预算不足以确保其及时履行相关立法规定的任务。此外,委员会对于该机制与民间社会的合作有限的指称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记者和其他媒体专业人员遭到骚扰、攻击和暴力侵害,在有些情况下这些行为甚至迫使他们流亡。同样,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在2019年和2020年的示威活动中发生了侵犯表达自由权和和平集会权的行为,特别是安全部队对示威者和记者过度使用武力,以及缺乏关于调查结果的资料(第六、第七、第九、第十二、第十四、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44.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根据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确保所有人充分享有表达自由权与和平集会权。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

(a)加强保护记者工作的预防和保护机制,为其有效运作划拨充足的财力、技术和人力资源,并确保民间社会能够有效参与其工作;

(b)确保所有针对记者和通讯媒体的骚扰和恐吓指称都得到及时、彻底、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给予应有的惩罚;确保受害者得到全面补偿;

(c)保障和尊重和平集会和示威的权利,特别是土著和农民组织的权利,并确保意见和表达自由权以及和平集会权的落实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结社自由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廉正战略》正被用来限制这些组织的活动。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根据该《战略》,民间社会组织为保持其法律地位必须满足的要求可能构成对其自由开展活动的障碍,并构成对结社自由权的不当限制(第二十二条)。

46.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结社自由权的有效行使,并确保民间社会组织的成员能够行使结社自由,而不受与《公约》不符的限制。缔约国尤其应避免采取任何可能限制行使结社自由权或导致不当控制民间社会组织或干涉其活动的措施或法律。

土著人民权利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迟迟没有最后确定和通过一项关于土著公社、社区、人民和民族的协商权以及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而且有报告称,缔约国一直在对土著公社、社区、人民和民族适用第754号行政令,违反宪法法院2023年第51-23-IN/23号判决。具体而言,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武装部队的介入以及为执行第754号行政令而开展的行动可能导致暴力行为增加,引发暴力对抗并对人权维护者刑事定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土著人民和民族的土地上实施可能影响其环境或文化的计划和方案,包括San Carlos Panantza、Warintza、Río Blanco、Curipamba-el Domo、La Plata和Mirador采矿项目,没有进行适当的、具有充分参与性的协商程序,以获得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污染和石油泄漏对居住区,特别是土著人民居住区造成危害(第六、第十九和第二十七条)。

48.缔约国应:

(a)加快通过关于协商以及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有效和适当的法律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书,其中包括有效的协商机制,让土著人民和民族有效切实地参与;并确保法律和机制符合《公约》的原则、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和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宪法》第五十七条;

(b)确保在采取和实施任何可能对土著人民的权利、生活方式和文化产生重大影响的举措,特别是基础设施或涉及自然资源开发的项目之前,与他们开展真诚有效的协商,保障他们的积极有效参与,以便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c)采取措施,确保向土著人民和民族归还未经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而被没收、占用、使用或破坏的传统土地和资源,只有在无法做到这一点的情况下,才向他们提供公正和公平的赔偿;

(d)确保迅速、彻底、独立和公正地调查针对土著人民以及土著权利和环境维护者的骚扰、恐吓和暴力行为,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补偿;

(e)加大努力,防止和减缓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的影响,并采取适当行动,采用预防措施,保护人民(特别是土著人民)免受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负面影响。

土著管辖权

4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保障土著人诉诸司法,包括实施了将跨文化原则纳入普通司法系统的指南,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普通司法系统与土著司法系统之间缺乏充分协调,这对土著人诉诸司法构成了障碍(第十四和第二十七条)。

50.缔约国应加紧努力,保障土著人民诉诸司法的机会,确保尊重他们的基本权利,保障适当程序。此外,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承认、尊重和加强土著司法系统,特别是通过普通司法系统与土著司法系统主管机构之间的统一、合作和协调。

D.传播和后续落实

51.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52.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7年11月8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0段(紧急状态)、第20段(暴力侵害妇女、儿童和青少年行为)和第38段(司法独立)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3.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30年收到委员会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该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2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