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五十八届会议
2025年2月24日至4月4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2025年4月2日通过的决议
58/5.宗教或信仰自由
人权理事会,
回顾大会1981年11月25日第36/55号决议,其中颁布了《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
又回顾《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和其他有关人权规定,
还回顾人权理事会2024年4月4日第55/16号决议,以及理事会、大会和人权委员会通过的其他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或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的决议,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和第5/2号决议,
赞赏地注意到2012年10月5日在拉巴特通过的关于禁止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暴力的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言论的《拉巴特行动计划》所载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举办的专家研讨会的结论和建议,
重申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
回顾各国负有促进和保护人权,包括促进和保护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人权,包括其行使宗教和信仰自由的权利的首要责任,
深为关切的是,世界各地不断出现针对个人,包括针对宗教社群成员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不容忍和暴力行为,
着重指出教育对促进容忍的重要性,容忍是指公众接受和尊重多样性,包括宗教表达方面的多样性,并着重指出,教育,尤其是学校教育,应切实帮助促进容忍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视,
1.强调人人有权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或信仰自由,其中包括信奉或不信奉拥或接受自己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私下以讲授、实践、礼拜和守戒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包括改变个人的宗教或信仰的权利;
2.强调宗教或信仰自由与表达自由是相互依存、相互关联和相辅相成的,并强调指出,这些权利可在打击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方面发挥作用;
3.深表关切的是,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利的享有正遭遇新的阻碍,并存在针对宗教的不容忍、歧视和暴力情况,尤其是:
(a)世界各地针对个人,包括针对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暴力行为日益增加;
(b)世界各地影响个人权利,包括影响宗教少数群体成员权利的宗教极端主义抬头;
(c)针对宗教的仇恨、歧视、不容忍和暴力事件,可表现为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对他人进行贬低丑化、负面定性及污名化;
(d)比照《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关条款及其他国际文书,在法律和实践中有诸多事例构成对宗教或信仰自由基本权利,包括对个人公开表达自己精神和宗教信仰权利的侵犯;
(e)有些宪法和法律制度未能在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方面一视同仁地为所有人提供充分、有效的保障;
(f)违反国际法,尤其是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攻击宗教场所、遗址和圣地以及破坏宗教墓地的行为;
4.谴责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或以宗教或信仰名义实施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不容忍和歧视,对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自由的侵犯,以及任何构成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鼓吹宗教仇恨的做法,不论是采用印刷、音像或电子媒体还是采用其他任何手段;
5.又谴责世界各地日益增多的针对个人,包括针对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暴力和恐怖主义行为;
6.强调不应将任何宗教与恐怖主义划等号,因为这可能对所涉宗教社群全体成员享有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7.又强调各国应恪尽职守,预防、调查和惩处针对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暴力行为,无论系何人所为,不履行此项职责可能构成对人权的侵犯;
8.大力鼓励政府代表以及社会各界和各社群领袖大声疾呼反对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不容忍和暴力行为;
9.促请各国进一步努力,促进和保护思想、良心和宗教或信仰自由,并为此目的:
(a)确保本国宪法和法律体系一视同仁地充分和有效保障所有人的思想、良心和宗教或信仰自由,为此,在个人思想、良心和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或自由信奉宗教的权利、包括改变宗教或信仰的权利遭受侵犯时,除其他外,提供司法渠道和有效补救;
(b)落实在普遍定期审议中接受的所有与促进和保护宗教或信仰自由有关的建议;
(c)确保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没有人因宗教或信仰原因而被剥夺生命权、人身自由或安全权,也没有人因此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被任意逮捕或拘留,并将所有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人绳之以法;
(d)消除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尤其重视废除歧视妇女的做法和法律,包括阻碍她们行使思想、良心和宗教或信仰自由的行为;
(e)确保没有人因自己的宗教或信仰而在接受教育、医疗保健、就业、人道援助或社会福利等方面受到歧视,确保人人有权并有机会在普遍平等的条件下获得本国的公共服务,不受任何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视;
(f)酌情审查现行登记办法,以确保这些办法不限制任何人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私下表明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权利;
(g)确保个人不因宗教或信仰原因无法获得官方证件,并确保人人有权拒绝违背本人意愿而在官方证件中披露自己宗教归属的信息;
(h)尤其确保人人有权从事与宗教或信仰有关的礼拜、集会或传教活动,有权设立和维持用于此种目的的场所,并有权寻求、接收和传递这方面的信息和思想;
(i)确保根据适当的国家法律并依照国际人权法,充分尊重和保护所有人,包括宗教少数群体成员设立和维持宗教、慈善或人道主义机构的自由;
(j)确保所有公职人员和公务员,包括执法机构成员、以及拘留设施人员、军人和教育工作者,在执行公务时尊重宗教或信仰自由,不因宗教或信仰原因而有所歧视,并确保提供一切必要和适当的宣传、教育或培训;
(k)依照国际人权义务,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行动,消除世界各地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不容忍挑起的仇恨、歧视、不容忍及暴力、恐吓和胁迫行为,以及构成煽动歧视、敌意和暴力的任何鼓吹宗教仇恨的行为,尤其是针对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此类行为;
(l)通过教育系统和其他途径,在所有涉及宗教或信仰自由的事项上促进相互理解、容忍、不歧视和尊重,为此鼓励全社会更多地了解不同的宗教和信仰及本国管辖范围内现有各宗教少数群体的历史、传统、语言和文化;
(m)防止任何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区别、排斥、限制或优待,此种做法损害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在平等基础上得到承认、享有或行使,并查明可能导致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视的不容忍迹象;
10.强调必须继续和加强一切形式的对话,包括信奉不同宗教和信仰的个人之间以及不同宗教和信仰之间的对话,并让妇女更广泛地参与其中,以加强容忍、尊重和相互理解,赞赏地注意到这方面的各种举措,包括不同文明联盟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领导的方案;
11.欢迎并鼓励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宗教社群、国家人权机构、媒体和其他行为体在内的所有社会行为体继续努力,推动执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 并鼓励各行为体开展工作,促进宗教或信仰自由,揭露宗教不容忍、歧视和迫害行为;
12.吁请各国发挥教育的潜力,消除针对个人的基于宗教或信仰的偏见和成见;
13.注意到宗教或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专题报告;
14.又注意到特别报告员的工作,认为需要特别报告员继续为促进、保护和普遍落实宗教或信仰自由权作出贡献;
15.决定将宗教或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再延长三年,并请特别报告员根据人权理事会2007年12月14日第6/37号决议第18段履行任务;
16.促请各国政府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积极回应任务负责人提出的国别访问请求,并提供一切必要信息,以便任务负责人更加切实有效地履行任务;
17.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为特别报告员切实履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资金协助;
18.请特别报告员根据人权理事会和大会各自的工作方案每年向它们提交报告;
19.决定在同一议程项目下继续处理这一问题,并继续审议《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的执行措施。
2025年4月2日第55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