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巴西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3年6月26日和27日举行的第3995和第3996次会议上审议了巴西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7月20日举行的第402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巴西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尽管迟交10多年)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a)通过第11,443/2023号法令,规定了非洲人后裔在联邦公共行政部门的配额;
(b)2023年设立土著人民部和种族平等部;
(c)2023年发起旨在推广《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的“曼德拉项目”;
(d)通过关于打击针对妇女的政治暴力的第14,192/2021号法;
(e)2019年通过寻找失踪人员国家政策并建立国家失踪人员登记册;
(f)2019年通过司法机关处理土著人民违法案件的指导方针;
(g)通过关于移民的第13,445/2017号法;
(h)2017年通过《防止和打击酷刑联邦契约》;
(i)2016年通过关于替代刑罚的国家政策;
(j)通过关于杀害妇女问题的第13,104/2015号法;
(k)2014年通过关于监狱综合护理的国家政策;
(l)2014年发布国家真相委员会的最后报告;
(m)通过第12,846/2013号法(《廉洁公司法》);
(n)2013年建立国家防止和打击酷刑制度;
(o)2011年通过《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契约》;
(p)通过关于种族平等的第12,288/2010号法;
(q)通过关于打击家庭暴力的第11,340/2006号法(《玛丽亚·达佩尼亚法》)。
4.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2018年1月31日;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7年9月29日;
(c)《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0年11月29日;
(d)《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2009年9月25日;
(e)《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8年8月1日;
(f)《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07年10月25日;
(g)《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7年1月12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提高执法人员、安全部队、民间社会行为体和公众对《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及其在国内法中的适用性的认识,并且缺乏立法来加强《公约》以及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在国内的适用,还缺乏监测落实情况的国家机制(第二条)。
6.缔约国应确保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和意见所载建议得到落实,包括通过国内法院落实这些建议,以保障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缔约国应考虑通过立法,承认已获得委员会准予的赔偿措施的来文提交人有权要求国内法院执行此类措施。缔约国应为政府官员、安全部队成员和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公约》的专门培训。还应考虑建立一个国家机制,以监测委员会建议和意见的落实情况。
国家人权机构
7.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支持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依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此类机构方面没有取得明显进展(第二条)。
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作为优先事项,依据《巴黎原则》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并为该机构划拨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反腐败措施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腐败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了第12,846/2013号法(《廉洁公司法》),但对缺乏有效执行、诉讼程序拖延和司法积压表示关切(第二条和第二十五条)。委员会确认收到了关于LavaJato行动成果的资料,这是一个影响到全国公共部门和机构的重大腐败案件,但委员会对司法程序的长期拖延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打击贿赂和洗钱国家战略的成果以及该战略在打击腐败方面的效力。
10.缔约国应:
(a)加大努力,在各级消除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确保有效执行反腐败立法和预防措施,并确保对所有案件进行及时和适当的审判,犯罪者受到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b)确保迅速完成与LavaJato行动有关的所有司法程序,以便适时宣布最终判决;
(c)加强打击贿赂和洗钱国家战略。
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真相委员会报告所载建议尚未得到落实,包括为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和追究犯罪者责任的建议。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承诺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对侵犯人权行为进行充分调查,包括独裁统治期间侵犯土著人民权利的行为,包括强迫他们离开传统土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1979年《大赦法》不符合《公约》规定(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12.缔约国应:
(a)加紧努力,确保充分有效落实国家真相委员会的建议;
(b)调查1946年至1988年期间侵犯人权的指控,包括侵犯土著人民和其他少数群体人权的指控,起诉犯罪者,如被定罪则予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
(c)考虑审查1979年《大赦法》,确保其符合《公约》。
不歧视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基于种族、族裔、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土著身份、社会经济地位和其他地位的歧视根深蒂固且普遍存在,骚扰和暴力现象严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此类侵犯人权行为和攻击行为缺乏问责,也没有收集相关数据。委员会注意到针对特定群体或特定歧视形式的立法规定和政策措施,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针对所有形式歧视的全面反歧视立法。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反种族主义立法方面存在空白,并且立法中并未将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作为被禁止的歧视理由(第二、第十九、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14.缔约国应:
(a)提供有效保护,防止一切形式的歧视,确保不容忍任何此类歧视或暴力行为,并确保此类行为得到妥善处理和补救;
(b)通过全面的立法和政策框架,禁止在所有公共和私人领域基于《公约》禁止的任何理由进行歧视,包括交叉歧视、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
(c)通过专门立法,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d)确保机构层面反歧视举措以及全面宣传运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以解决污名化、负面成见和歧视态度问题,并促进公众对多样性的尊重。
仇恨言论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诺打击仇恨言论,包括最近设立了打击仇恨言论和极端主义战略工作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仇恨言论,特别是网上仇恨言论,尤其是基于种族、族裔、性别、性取向和土著身份的仇恨言论,甚至是高级官员的仇恨言论日益增多。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适当有效的法律框架来防止和惩处仇恨言论,并且没有明确将仇恨言论定为刑事犯罪(第二、第十九、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16.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以及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加强努力,通过执法和提高认识活动,打击仇恨言论和煽动歧视或暴力的行为。缔约国应:
(a)明确将基于种族、性别、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等《公约》禁止理由的仇恨言论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考虑审查立法,以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打击此类行为;
(b)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打击仇恨言论,包括网上仇恨言论,并公开予以谴责;
(c)确保对所有仇恨言论案件进行彻底调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如被定罪则予以惩处,并为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
(d)向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关于处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适当培训。
性别平等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性别平等,但仍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特别是属于边缘化群体的妇女,如非洲裔妇女、基隆布妇女、罗姆妇女和土著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在政治、司法和其他公共部门的参与度较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为提高妇女的政治代表性实行了配额制度,但配额并未得到有效落实(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18.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在所有生活领域保障性别平等。缔约国尤其应:
(a)采取措施,让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公共生活,特别是担任决策职位,必要时可采取适当的暂行特别措施;
(b)为实施性别平等方案分配充足、可持续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并确保有效利用资源;
(c)确保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以便采取跨部门办法将性别平等纳入所有政策领域的主流。
紧急状态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缔约国为控制冠状病毒病大流行(COVID-19疫情)而采取的措施对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权利,如生命权、不被任意拘留、行动自由和公正审判权造成了尤为严重的影响(第四条)。
20.缔约国应确保在紧急状态下,包括疫情期间为保护民众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均符合《公约》,正如委员会关于紧急状态期间的《公约》条款克减问题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和委员会关于在COVID-19疫情方面克减《公约》的声明所解释的那样,并确保此类措施是临时、相称和绝对必要的,并接受司法审查。
反恐措施
21.委员会对反恐法的拟议修正案表示关切,特别是参议院第272/2016号法案草案和国会第1595/2019号法案草案,这些修正案使用了模糊、过于宽泛的术语,大大扩大了“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对行使基本权利和自由施加了限制,有可能将民间社会捍卫人权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引入了限制向反恐机构问责的条款(第二、第四、第七、第九和第十四条)。
22.缔约国应确保反恐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在以下方面:对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以及权力和对行使权力的限制。缔约国还应采取有效的保障和预防措施,确保反恐立法的适用不会对《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施加不当限制,并应确保追究侵犯人权者的责任。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包括关于杀害妇女问题的第13,104/2015号法、2011年《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契约》和第11,340/2006号法(《玛丽亚·达佩尼亚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杀害妇女和暴力侵害妇女,特别是非洲裔妇女和基隆布妇女的案件持续高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许多妇女没有报告此类暴力行为或寻求援助。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全面的性别暴力法,保护和援助服务不充分、不适当,缺乏对文化敏感的政策来解决暴力侵害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的问题。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利用《亲子疏离法》(第12,318/2010号)剥夺母亲对子女的监护权。(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24.缔约国应:
(a)通过一项关于性别暴力的全面立法,以防止、打击和惩治公共和私人领域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为非洲裔妇女和基隆布妇女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确保有效执行现行立法并使其符合《公约》,为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采取文化上适当的政策,并考虑修订《亲子疏离法》(第12,318/2010号);
(b)确保彻底调查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所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起诉施暴者,如被定罪则予以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和保护手段,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受害者;
(c)建立有效机制,便利和鼓励遭受暴力,包括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女童向警方报案,并提高对此类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以解决漏报的问题;
(d)划拨资源,扩大面向全国各地警察局和医院的专门妇女股的庇护所和其他支助服务网络,并为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关于处理性别暴力案件的培训。
自愿终止妊娠与生殖权利
25.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128条并未将医生在没有其他手段挽救孕妇生命或因强奸而怀孕的情况下实施的堕胎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在寨卡病毒病大流行期间,最高法院还裁定,在胎儿患有无脑畸形的情况下中止妊娠不构成犯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享有合法堕胎权的怀孕妇女和女童在实际生活中并非总能享有这项权利,原因包括害怕被起诉、无法到医院就诊、环境充满敌意等,包括农村地区的环境(第六条和第七条)。
26.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第8段,缔约国应:
(a)修订立法,以保证在怀孕妇女或女童的健康面临风险的情况下,以及在怀孕至足月会使怀孕妇女或女童遭受巨大痛苦,特别是在怀孕是由强奸或乱伦导致以及胎儿无法存活的情况下,妇女或女童能够安全、合法、有效地获得堕胎服务,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b)废除对合法堕胎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协助堕胎的医生施加刑事处罚的法律;
(c)在城市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确保不受阻碍地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包括防止意外怀孕并有效打击对堕胎妇女和女童的污名化。
生命权
27.委员会注意到,第13,060/2014号法对公共安全人员使用攻击性较弱的工具作出了规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报告表明,十多年来,警察和安全人员频繁使用致命武力,对非洲裔青年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造成了尤为严重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最高法院禁止警察在COVID-19疫情期间突袭里约热内卢的低收入社区,除非有“绝对特殊情况”,但2021年警察在Jacarezinho贫民窟的一次行动导致27名居民死亡(第六条)。
28.考虑到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在执法行动中过度使用武力,尤其应:
(a)确保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国内立法和业务程序完全符合《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
(b)确保所有执法人员系统地接受培训,以根据基本原则和指南使用武力,并确保在实践中严格遵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COVID-19病毒的致死率很高,尤其影响到非洲人后裔、孕妇、土著人民、基隆布社区和被剥夺自由者,并且有报告称,缔约国在应对疫情时存在疏忽,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可避免的死亡,没有将COVID-19疫情的严重性降到最低,并且缺乏问责(第六条)。
30.缔约国应确保及时、充分地调查与应对疫情有关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起诉责任人,如被定罪则予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赔偿。
过度使用武力和法外处决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执法人员使用种族定性,没有对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和实施法外处决进行问责,特别是没有开展有效、及时和独立的调查,没有对责任人进行起诉和定罪,没有对受害者作出适当赔偿。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里约热内卢公共安全特别行动小组被撤销。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安全部队销毁或篡改证据和/或将案件谎报为auto de resistência(安全部队成员出于自卫理由杀害嫌疑人),以掩盖安全部队非法杀人的事实(第六、第七和第九条)。
32.缔约国应:
(a)加倍努力,根据《有关法外、任意和即决处决的法律调查的示范规程》,迅速、独立、公正、彻底地调查所有关于过度使用武力和实施法外处决的指控,确保起诉所有犯罪者,如被定罪则予以惩处,并确保此类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能够诉诸司法并获得充分的补救和赔偿,包括与ComplexodaMaré街区突袭以及警察在Jacarezinho和VilaCruzeiro的行动有关的受害者;
(b)监督autoderesistência的适用情况,避免将其用作掩盖非法杀人的手段;
(c)考虑让各州和联邦的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以改善监测和问责;
(d)收集并公布关于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和侵犯生命权的分列数据,包括基于受害者种族、性别、性取向和土著身份以及凶杀率的分列数据,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使用种族定性。
仇恨犯罪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凶杀和仇恨犯罪高发,对非洲人后裔、土著人民、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特别是跨性别者造成了尤为严重的影响。虽然最高法院于2019年裁定,可将保护个人免受种族主义侵害的法律规定用于仇视同性恋的案件中,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将仇视同性恋定为刑事犯罪的具体立法(第二、第六和第二十条)。
34.缔约国应:
(a)考虑审查立法,对仇恨犯罪作出单独定义,并明确将基于《公约》禁止的所有理由的仇恨犯罪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加大力度打击不容忍、偏见、种族偏见和歧视;
(b)加强执法人员调查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的能力,包括网上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处理仇恨犯罪的培训,确保对所有案件进行系统调查,追究犯罪者的责任,予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赔偿。
强迫失踪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强迫失踪现象,主要是非洲人后裔和贫民窟居民,并且缺乏问责,包括对2014年失踪的David Fiúza一案的问责。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独立的强迫失踪罪,也没有能反映该罪行严重性的刑罚(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四和第十六条)。
36.缔约国应:
(a)修订法律框架,确保在刑法中明确界定一切形式的强迫失踪,并确保相关处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
(b)加大力度寻找所有下落不明的强迫失踪人员,如已死亡则查明死者身份,并确保所有受害者及其家属得到适当赔偿。
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实质性行动来减缓或解决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对生命权的影响,特别是对土著人民和基隆布社区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亚马逊地区的森林遭到大规模砍伐,并且缺乏适当的法律和体制框架来保护森林(第六条)。
38.根据《公约》第六条和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缔约国应:
(a)加强法律框架,以应对和减轻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的后果;
(b)确保所有对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产生影响的项目均能征得受影响人口,包括土著人民和基隆布社区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并让他们切实参与其中。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防止和打击酷刑国家机制,但感到遗憾的是,第9,831/2019号总统令阻碍了该机制履行职能的能力,尽管最高法院的判决宣布该法令违宪,但仍在实施限制措施。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只有少数几个州设有充分运作的防止和打击酷刑委员会和机制。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指控有所增加,对包括非洲人后裔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造成了尤为严重的影响,并且缔约国未能对申诉进行调查和起诉(第六、第七和第十条)。
40.缔约国应消除酷刑以及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缔约国尤其应:
(a)使防止和打击酷刑国家机制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能,为其提供充足的资源,并确保该体制框架在联邦各州得到落实;
(b)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对所有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指控进行迅速、彻底、公正的调查,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如被定罪则予以惩处,并确保受害者得到赔偿;
(c)继续努力为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检察官和监狱工作人员提供有效的培训课程,并在课程中纳入国际标准,如《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和《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
拘留条件
41.委员会仍对拘留条件表示关切,包括严重拥挤、官员过度和滥用武力、有辱人格的纪律处罚、基础设施不足以及无法享有食物、水、卫生(包括经期卫生用品)和医疗保健等基本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减少审前拘留人数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特别是通过举行羁押听证减少审前拘留人数,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审前拘留人数仍然居高不下,并且所有城市都缺乏羁押听证(第九条和第十条)。
42.缔约国应确保拘留条件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包括《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缔约国尤其应:
(a)立即采取措施,大幅减少监狱过度拥挤状况,包括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的规定,更广泛地采用非拘禁措施来替代监禁;
(b)加大努力改善拘留条件,确保所有剥夺自由场所都能为被拘留者提供充足的食物、清洁水和医疗保健服务;
(c)确保被拘留妇女能够充分获得医疗保健和其他必要服务,包括免费获得经期卫生用品,以满足她们的特殊需要。
消除奴隶制、劳役和人口贩运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建立人口贩运信息系统,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削减了用于打击人口贩运和类似奴役的强迫劳动的预算,刑事起诉率低,行政处罚没有效果,缺乏确保提供充分有效补救的规定,并且暂时取消了从奴役和强迫劳动中获利的公司的“黑名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于需要填写的表格中包含技术性语言,偏远地区的受害者难以在线报告人口贩运和强迫劳动案件(第二、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六条)。
44.缔约国应:
(a)加强努力打击强迫劳动和人口贩运,包括增加预算拨款和检查次数,建立有效、便捷的申诉机制,并有效起诉和惩处犯罪者;
(b)向受害者提供保护、赔偿和援助,包括协助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
(c)考虑批准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2014年议定书》。
包括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内的外国人的待遇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关于移民的第13,445/2017号法,并努力为来自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难民和移民提供支持,但感到遗憾的是,至少有39项行政法令引入了与疫情有关的入境限制,导致即决驱逐、推回、暂停庇护程序和违反正当程序,并且第678/2022号法令仍然对诉诸庇护程序造成阻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针对委内瑞拉土著人民的对文化敏感的公共政策,孤身和失散儿童在获得庇护程序方面遭遇拖延,委内瑞拉人在社会经济融合方面遇到困难,海地人在获得人道主义签证方面遇到困难(第七、第九、第十二、第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46.缔约国应:
(a)确保寻求庇护者有权通过符合《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等国际标准的庇护程序提出庇护申请,尊重不推回原则,并考虑审查第678/2022号法令;
(b)加强努力,为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提供保护和援助,包括获得社会服务、融入当地社会以及教育、就业和创收机会,同时满足弱势群体的具体需求;
(c)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诉诸司法、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政府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之间缺乏独立性,包括“旋转门”指控,这可能导致司法系统中存在利益冲突、不当影响和基于种族的不平等,并且缺乏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公众认为存在不平等待遇、种族和族裔歧视以及犯罪者有罪不罚现象,公众特别是非洲人后裔社区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下降。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特别是在偏远地区,审判被无故拖延,国家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预算被削减。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COVID-19疫情对公正审判权造成了影响,因为在监狱中接触律师的机会受到限制,听证会被推迟或取消。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狱和刑事法庭在疫情期间采用的数字化羁押听证可能会成为永久举措,对程序保障以及查明酷刑或虐待案件产生负面影响(第二条和第十四条)。
48.缔约国应:
(a)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依法提供平等保护,解决司法系统中的不平等现象,并制定战略打击《公约》承认的种族歧视和所有其他形式的歧视;
(b)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包括检察官)开展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
(c)增加各级司法机构中非洲人后裔和其他少数种族群体成员以及妇女的人数;
(d)确保所有人都能平等地诉诸司法,包括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卯)项,向所有经济能力不足的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特别是在司法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以及在偏远和农村地区;
(e)在法律和实践中提供适当、有效的程序保障;
(f)为司法工作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
(g)采取法律措施,避免政府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出现“旋转门”现象,以确保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受到干涉,有指控称,处理高级别政治案件的律师受到骚扰和恐吓,司法系统存在腐败现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包括高级官员在内的一些人对最高法院等司法机构进行了口头攻击。
50.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法官和检察官的充分独立性、公正性和安全,包括:
(a)确保法官和检察官受到保护,不受任何形式的不当压力或干涉,确保他们的甄选、任命、停职、免职和纪律处分程序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b)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有充分的保障措施,以保证律师的充分独立性和安全,并确保他们能够在不受任何不当干扰的情况下履行合法职责。
隐私权和居住权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实施强迫迁离,没有适当的程序保障或适当的重新安置或补偿,尤其影响到土著人民和基隆布社区(第十七条)。
52.缔约国应:
(a)采取一切可行措施避免强迫迁离,并确保在发生强迫迁离时,所有迁离均按国际标准进行,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强迫迁离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和关于出于发展目的的搬迁和迁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准则,包括所涉个人的切实知情参与,并为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有效补救;
(b)根据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国家强制规程,对强迫迁离案件采取执法行动。
5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缔约国在没有进行人权影响评估或实施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在教育活动中通过教育技术收集和共享敏感数据,包括生物识别数据,特别是来自儿童、其家人和教师的数据(第十七条)。
54.缔约国应使关于数据保护、面部识别、监控活动和任何干涉隐私的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第十七条,并符合合法性、相称性、必要性和透明度原则,确保其适用,并为受害者提供获得有效补救的途径。
良心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5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宗教不容忍现象,包括设立政府间联合工作组来制定打击宗教种族主义的方案,并在某些州通过了禁止宗教歧视的立法。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宗教暴力和不容忍现象日益严重,包括攻击土著和非洲裔巴西宗教领袖、焚烧礼拜圣地以及反犹太主义现象不断加剧。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落实为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提供民事替代役的制度,一些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的政治权利被中止,例如被从选民名册中除名(第二、第十八和第二十六条)。
56.缔约国应切实保障人人享有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并缓和族裔和宗教社区之间日益紧张的关系。为此,缔约国应:
(a)打击任何侵犯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暴力行为和仇恨言论,这些行为和言论尤其影响到宗教少数群体,并加大努力确保对此类罪行进行调查,起诉犯罪者,如被定罪则予以惩处,并确保受害者得到赔偿;
(b)确保落实不具有歧视性和惩罚性的民事替代役。
表达自由
5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设立了暴力侵害记者和宣传人员问题国家观察站,但感到关切的是,对记者特别是女记者的人身攻击、言语骚扰和恐吓有所增加,包括政府高级官员实施的上述行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利用刑法,特别是关于危害名誉罪的规定来恐吓记者并对言论自由进行审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第2630/2020号法(假新闻法案)对表达自由施加了限制(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58.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人人充分享有表达自由,缔约国尤其应:
(a)防止和打击一切针对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骚扰和恐吓行为,并确保他们得到有效保护;
(b)确保对所有骚扰和恐吓指控进行调查,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予以适当惩处,受害者得到适当赔偿;
(c)修订可能对表达自由施加不当限制的立法,考虑将诽谤、诋毁和侮辱非刑罪化,至少将刑法的适用限于最严重的案件。
和平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
5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安全部队在应对和平集会时过度使用武力,滥用致命和非致命武器,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并且缺乏问责。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公约》以及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中的建议,制定具体立法来规范示威期间使用武力的行为,委员会还对一些抗议者因行使和平集会权而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指控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2017年的劳动法改革限制了工会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60.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和委员会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
(a)确保对所有关于安全部队在示威活动中过度使用武力以及实施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指控进行调查,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如被定罪则予以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
(b)考虑修订2017年劳动法改革,使其完全符合《公约》,并确保关于工会的立法不被用来控制、干涉或侵犯这些组织的权利。
人权维护者
6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针对人权维护者、土著人民、环境维护者和妇女权利维护者的谋杀、恐吓、非法监视和刑事定罪以及暴力、骚扰和威胁事件大幅增加,并且对此类罪行缺乏调查。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缺乏资源和自主权,保护人权维护者、宣传人员和环保人士的方案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保护措施不够充分,与性别、种族、族裔和与领土的文化联系有关的具体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第六、第十七、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和第二十六条)。
62.缔约国应:
(a)加倍努力打击和防止针对人权维护者和其他民间社会行为体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威胁、骚扰和恐吓,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他们得到有效保护,从而确保他们能够自由开展工作,而不必担心成为暴力或报复的受害者;
(b)确保对所有侵犯人权和攻击人权维护者的行为进行调查,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如被定罪则给予应有的惩处,并确保受害者得到赔偿;
(c)根据《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制定全面立法和政策来保护人权维护者;
(d)为保护人权维护者、宣传人员和环保人士的方案制定立法和政策,并确保该方案获得适当资源,以便在全国各地高效、独立地实施方案,采取对性别、种族、文化和族裔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办法,并建立个人和集体保护制度。
参与公共事务
6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竞选期间,政治人物和政治候选人,特别是妇女、非洲人后裔、土著人民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遭到暴力、骚扰、恐吓和威胁。委员会承认,第11,433/2023号法令规定了行政部门的配额,关于打击针对妇女的政治暴力的第14,192号法旨在增加妇女、非洲裔巴西人和土著人民在政府立法和行政部门的代表性,但代表性仍然较低,令人严重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暴力侵害政治家的行为,包括谋杀议员MarielleFranco及其司机AndersonGomes的行为缺乏问责并且有罪不罚(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64.缔约国应充分落实人人不受歧视地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尤其应:
(a)保护政治候选人和政治家,特别是妇女、非洲人后裔、土著人民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免遭暴力、骚扰和恐吓,包括调查和起诉此类案件,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包括MarielleFranco一案的责任,并为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
(b)加强努力,让妇女、非洲人后裔、土著人民、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以及弱势群体和少数群体成员充分、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特别是担任决策职位。
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的权利
65.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土地划界程序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导致土地冲突、非法侵占和开采资源以及攻击和杀害土著人民的事件增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划定土著土地界线方面存在marcotemporal(重要时间节点)限制,并对基隆布社区的土地确权工作进展缓慢感到遗憾(第一条和第二十七条)。
66.缔约国应加倍努力,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促进、保护和承认土著人民以及其他少数群体的权利,特别是在土地、领土和自然资源方面的权利。缔约国还应:
(a)加快土著土地和基隆布土地的划界和确权进程,包括确保为执行工作提供充足的资源;
(b)维护土著人民对其传统上拥有或占有的土地和领土的权利,包括审查现行立法,摒弃并终止重要时间节点理论的适用和制度化;
(c)加大努力防止土地使用方面的冲突,包括为土著人民和基隆布社区传统上拥有或占有的土地提供保障,并打击伐木、采矿、捕鱼和大型农业公司的非法入侵和非法活动;
(d)土著人民和基隆布社区传统上拥有或占有的土地缺乏有效法律保护,导致了侵犯人权事件,应为所有此类受害者提供有效保护和补救。
6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增加国家土著人民基金会的预算,但感到遗憾的是,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该基金会曾遭到破坏。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涉及土著人民和基隆布社区权利的事项上,缔约国经常违反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原则(第二十七条)。
68.缔约国应:
(a)保证系统地落实与土著人民和基隆布社区的协商程序,以便在涉及其权利的问题上获得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b)加强国家土著人民基金会的能力,包括向其提供充足的资源,并确保基金会的自主权,以便通过基金会的活动充分保护和促进土著人民和基隆布社区的权利。
D.传播和后续行动
69.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
70.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6年7月27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32段(过度使用武力和法外处决)、第42段(拘留条件)和第66段(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的权利)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71.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9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1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