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MRT/CO/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9March2024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毛里塔尼亚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2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4和第6次会议上审议了毛里塔尼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3月1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以及在讨论期间和之后提供的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打击奴役现象,包括通过第2015-031号法,将奴役定为犯罪,并对类似奴役做法予以惩处。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消除贫困和加强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载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如《加速增长和共同繁荣战略》、设立为非正规部门提供医疗保险的国家卫生团结基金,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其他措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的适用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4年12月9日在《政府公报》上发布了《公约》。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法院尚未援引或适用《公约》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为法律专业人员,包括执法人员、议员和其他相关行为者提供的关于《公约》适用的培训不足。

5.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就此提出的建议,敦促缔约国加倍努力,确保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在各级法院援引,并为这些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提供便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提供定期培训,特别是向法官、律师、执法人员、议员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关于《公约》所载权利及其在法院的可执行性的培训,并向权利持有人提供他们要求这些权利得到尊重所需要的信息。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人权维护者的处境

6.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缔约国为起草保护人权维护者的法律而采取的举措的资料。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包括致力于打击歧视、奴役和类似奴役做法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维护者,在限制性条件下开展活动,并经常遭到各种形式的骚扰或报复。委员会还关切,一些法律规定,包括2021年12月2日第2021-021号法所载的保护国家象征和将侵犯国家权力和公民荣誉的行为定为犯罪的规定,可被用来任意限制人权维护者的活动和工作。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对话期间提到的保护人权维护者法案的进程,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向人权维护者,包括致力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维护者提供有效保护,使之免遭一切形式的骚扰、恐吓和报复,并确保将此种行为的行为人绳之以法;

(b)在起草和通过保护人权维护者法案的过程中,与民间社会组织、人权维护者和其他利益攸关方进行公开和透明的协商;

(c)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任意利用法律规定,特别是根据第2021-021号法制定的法律规定来限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维护者,特别是致力于打击歧视、奴役和类似奴役做法的权利维护者的活动和工作;

(d)开展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强调人权维护者工作的重要性,以期营造一种宽容的氛围,使他们能够在不担心任何恐吓、威胁或报复的情况下执行任务;

(e)考虑到委员会2016年通过的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声明。

工商企业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任何关于确保公司履行人权尽责义务的法律框架的深入信息。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与包括工人和企业在内的利益攸关方的协商和参与进程框架内,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包括通过一项行动计划,以确保国内和国际企业在缔约国开展的活动不会对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关于社会和环境责任的法律框架,以及适用于采矿和伐木企业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标准,规定这些企业有义务进行人权尽责管理,以确定侵犯《公约》保障的权利的风险,预防和减轻这些风险并防止侵犯这些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腐败

10.委员会注意到,随着2016年4月15日关于打击腐败的第2016-014号法的通过,缔约国加强了打击腐败的法律框架。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的腐败现象持续存在,继续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构成障碍(第二条第一款)。

1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关于腐败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继续优先解决腐败的根源,确保严格执行为打击腐败采取的措施,并有效打击犯罪人逍遥法外的现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公共行政的透明度,保护举报人和民间社会反腐败活动人士以及证人和记者。

最大可用资源

1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关于为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调动资源的深入信息,特别是关于缔约国税收收入或采矿等生产部门收入所占比例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外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4.8%,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任何补充资料,说明外债对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需预算空间的影响(第二条第一款)。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调动国内资源,包括制定更有效、累进和社会公正的财政政策,并以公正和公平的方式向开采自然资源如采矿的外国投资者收取使用费,以消除经济不平等,逐步确保全面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以透明和参与的方式强化财政政策和编制概算。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联络,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公共债务包括还本付息所产生的承诺不影响预算空间,不挪用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资源,特别是在教育、卫生、获得适足食物、水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委员会特别强调,贷款国和借款国以及其他私人债权人和国际金融机构都有义务在发放贷款之前进行人权影响评估,并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参考其2016年从《公约》角度看公共债务和紧缩措施的声明。

数据收集

14.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提供完整的最新统计资料感到遗憾。委员会关切的是,所采取的措施不足以确保收集可靠的分类数据和编制,监测逐步实现《公约》所承认权利的情况和评估缔约国采取的社会和经济公共政策的影响(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以公正、技术上可靠和透明的方式收集官方统计数据,以便能够评估《公约》权利的享有程度,并提供按性别、年龄、族裔、地理区域、社会经济水平和任何其他情况分列的全面的公共数据;

(b)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评估取得的进展所需的年度比较统计数据;

(c)利用衡量商品和服务的可及、可得、可接受性和质量的指标来衡量经济和社会政策及方案的影响;

(d)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基于人权的数据处理方法的出版物以及人权指标概念和方法框架。

不歧视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有效措施打击某些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在切实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面临的事实上的歧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哈拉廷人和非裔毛里塔尼亚(哈尔普拉尔族、索宁克族和沃洛夫族)社区成员以及奴隶制受害者、奴隶后裔和最近摆脱奴役的人受到歧视和社会排斥。委员会还注意到对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歧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刑法》第308条,同性之间的自愿关系被定为犯罪(第二条)。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其打击歧视的法律框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和原则,特别是《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并在这方面参考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该意见禁止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基于任何理由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b)确保歧视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包括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c)有效防止和打击对哈拉廷和非裔毛里塔尼亚人社区成员、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歧视,特别是通过提高认识运动和平权行动措施,以保障所有人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

(d)将自愿的同性恋关系非刑罪化,废除《刑法》第308条以及所有关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性法律规定,打击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歧视和侮辱,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并确保没有人因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受到歧视。

民事登记

18.尽管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许多人,包括哈拉廷人和非裔毛里塔尼亚人社区成员,以及奴隶制受害者和奴隶后裔,在民事登记和获得身份证件方面仍然面临巨大困难。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为确保进行民事登记而采取的措施并没有在所有司法管辖区得到系统实施(第二条和第十条)。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出生登记率,保证所有人都能不受歧视地获得身份证,特别是哈拉廷人和非裔毛里塔尼亚人社区成员、奴隶制受害者、奴隶后裔、返回该国的未决人道主义问题受害者以及移民,以确保他们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教育、正式就业和土地所有权。委员会特别呼吁缔约国:(a)确保出生登记在实际中免费;(b)保证民事登记处在全国各地的可及性,包括通过使用流动单位;(c)确保为便利民事登记而采取的措施在所有司法管辖区,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得到坚定和无歧视的实施,包括为此划拨充足的资源。

男女平等

20.委员会注意到,2001年7月19日关于《个人身份法》的第2001-052号法正在修订之中。然而,委员会仍对歧视妇女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结婚、离婚、监护、财产管理和继承的法律规定表示关切,这些规定在缔约国仍然有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陈规定型观念和某些传统习俗持续存在,继续加剧男女之间的不平等,特别是在获得教育、土地,进入劳动力市场,获得同等报酬和公正有利的工作条件以及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方面(第三条)。

21.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将消除男女之间长期存在的不平等作为优先事项。为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加快修订关于《个人地位法》的第2001-052号法,以废除或修改所有歧视妇女的规定,并纳入歧视妇女的定义和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规定,包括交叉视角;

(b)采取措施,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鼓励改变妨碍妇女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接受教育、获得土地和继承权、进入劳动力市场以及获得同等报酬和工作条件的传统态度。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重新分配妇女从事的无偿工作,例如增加负担得起的托儿服务和其他照料政策,并通过提供育儿假,包括共同育儿假,鼓励男子参与家务和家庭责任;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妇女在平等条件下进入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

(d)在公共和私人生活的所有领域,针对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宗教领袖、政治人士、立法和司法机构成员、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加强开展关于男女平等的提高认识运动;

(e)参考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问题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

工作权

22.委员会注意到为促进进入劳动力市场而采取的措施,但指出青年和妇女的失业率仍然很高。委员会还对哈拉廷人和非裔社区成员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方面面临的挑战表示关切(第六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社会伙伴协商,制定和实施一项国家就业政策,载有减少失业和打击一切形式歧视的具体目标,并将工作重点放在青年、妇女、残疾人和所有其他受歧视群体,特别是哈拉廷人和非裔毛里塔尼亚人身上;

(b)加倍努力,提高教育、技术和职业培训方案的质量,并加以调整,从而促进特别是受失业影响最严重的群体进入和融入劳动力队伍;

(c)在这方面参考委员会关于工作权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非正规部门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绝大多数工人仍然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因此得不到劳动法或社会保护制度的充分保护(第六、第七和第九条)。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工人,特别是妇女,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并享有社会保护,特别是确保劳动监察服务也涵盖这一部门。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继续与国际劳工局协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逐步使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人的状况正规化,并在这方面提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工作权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和关于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打击奴隶制和当代形式奴役的法律框架的适用

2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打击奴隶制和当代形式奴役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特别是加强了法律框架。但委员会仍对法律框架执行不力感到关切,部分原因是可用资源有限,以及在社会和文化上对缔约国长期存在的类似奴役做法的接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强迫劳动和经济剥削的做法继续存在,特别是在家庭和农业工作中,尤其是在移民工人和妇女中(第七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执行打击奴隶制和当代形式奴役的法律框架,确保彻底调查所有奴隶制和当代形式奴役案件,将这些做法的行为人绳之以法,并处以与其行为严重性相称的刑罚;

(b)确保专门刑事法院拥有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以保证有效实施禁止奴役的法律框架;

(c)确保奴隶制或其他当代形式奴役的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和补偿,以及旨在增强其经济和政治权能并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的支助手段,包括采取特别积极措施,保障他们获得教育、就业、住房、土地和自然资源以及医疗服务;

(d)继续努力提高民众,特别是传统酋长、宗教和习俗领袖的认识,开展教育和沟通,使他们了解奴隶制的性质和当代奴役做法,以及禁止奴役的立法和现有申诉机制;

(e)参考当代形式奴隶制包括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在2022年访问毛里塔尼亚后发布的报告中所载的建议。

工会权利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工人和工会领导人受到恐吓、压力和歧视,在实践中,某些工会权利的行使得不到保障(第八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八条建立有效机制,保护所有工人的工会权利,同时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和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工会成员和领导人能够在不受恐吓和歧视的氛围中开展活动。

社会保障权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社会保障制度所作的努力,特别是通过了为最弱势家庭提供现金转移的方案,并设立了国家卫生团结基金,以保护非正规部门的工人。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作出了这些努力,但仍有大量的人被排除在该制度之外,该制度并未涵盖所有社会风险和突发情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任何关于老年人和残疾人获得社会保障的资料(第九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建立一个适当的、人人享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要保证全民社会覆盖,为所有人,特别是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提供充足的福利,保障他们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平,并涵盖所有的社会风险和突发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现金转移方案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最弱势和边缘化家庭,保障他们享有体面的生活条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实行社会保护最低标准,包括基本的普遍社会保障,并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和2015年题为“社会保护的底线: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

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采取了打击童工现象的措施,但仍有许多14岁以下儿童在从事某种形式的经济活动。这些儿童,特别是奴隶的后裔、移民儿童和受贫困影响最严重的儿童,往往是经济剥削的受害者,或遭受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大量儿童,特别是古兰经学童和街头儿童被迫乞讨(第十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全面的儿童保护制度,包括国家儿童委员会,以保证对特别弱势儿童,如奴隶制的儿童受害者、移民儿童、街头儿童和古兰经学童的切实照顾;

(b)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打击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以及对儿童的经济剥削,特别是在非正规经济部门,确保关于童工的法律规定得到适当适用,剥削儿童者受到适当惩罚,并确保对关于童工劳动的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况进行有效监测;

(c)加强现有机制,确保弱势家庭,特别是奴隶制受害者受益于支助措施,使他们能够摆脱贫困和排斥,因为贫困和排斥往往是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的根源。

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有害做法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早婚和残割女性生殖器等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有害做法在缔约国仍然普遍存在,尽管缔约国的国内刑事立法明确禁止这些做法(第二和第三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采取全面措施,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有害做法。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打击对妇女和女童有害做法的法律的执行机制,以确保将施害者绳之以法,处以与其行为严重性相称的刑罚,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和赔偿措施;

(b)取消所有允许18岁以下者结婚的例外情况,并确保男女孩18岁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得到应有的尊重;

(c)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早婚和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包括加强关于这些做法有害性的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

贫困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加速增长和共同繁荣战略》为消除贫困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所采取的除贫措施结果的具体资料和统计数字。委员会还注意到,贫困和极端贫困继续对农村地区居民、奴隶制受害者、奴隶后裔以及哈拉廷人和非裔毛里塔尼亚人社区成员造成不成比例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任何资料,说明为减轻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对贫困和不平等加剧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的成效(第十一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消除贫困,特别是极端贫困,除其他外,对现有的除贫方案和战略,包括《加速增长和共同繁荣战略》进行全面评价,查明障碍并进行必要改革,以便实施一项全面的减贫战略。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这一战略具有明确和可衡量的目标,获得适当的资金,包括各行为者之间的有效协调机制,按照人权标准和原则实施,并适当考虑到现有的地区差异和人口的实际需要,特别是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实际需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减贫战略中纳入必要措施,应对COVID-19大流行对贫困的影响。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2001年关于贫困与《公约》的声明。

采掘活动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对采掘业和采矿业适用法律框架的资料,以及为开展环境影响研究而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这些措施没有得到有效实施,采掘和采矿活动对环境、获得土地、适足食物、水和适当生活水准以及受影响社区的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第十一条)。

39.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实施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采矿项目之前,以透明和系统的方式开展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环境影响的研究;

(b)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以自由、事先和知情的方式与受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活动影响的社区进行协商,确保这些社区获得损害和损失赔偿,并从这些活动中得到实际利益;

(c)采取纠正措施,消除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采矿项目造成的环境和健康风险。

适应气候变化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制定国家气候变化适应计划,而气候变化的环境后果,包括干旱,对在缔约国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产生了很大影响(第十一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加快制定和实施一项国家气候变化适应计划,并在考虑到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影响的同时,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应措施,保护环境和解决环境退化问题。

食物权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人仍然面临粮食不安全问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营养不良的发生率依然很高,特别是在儿童以及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中(第十一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出台法律和体制框架及全面战略,保障适足食物权,消除粮食不安全和营养不良现象,特别是5岁以下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和农村地区居民的粮食不安全和营养不良现象,并呼吁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食物权小组在这方面提供技术支持;

(b)加大力度,协助小农获得适当技术和进入当地市场,从而提高小农的生产力,以此提高农村地区收入水平;

(c)在这方面参考委员会关于适足食物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和《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获得土地

44.委员会对现行土地所有制引起的获得土地方面的冲突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特别是返回该国的未决人道主义问题受害者、奴隶制受害者和妇女,在获得土地方面面临困难(第十一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进行土地部门改革,以制定合理使用土地的措施,并克服现有的歧视性做法,特别是针对未决人道主义问题受害者、奴隶制受害者和妇女的歧视性做法。作为这项改革的一部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与受土地纠纷、没收和驱逐影响的社区和个人,特别是未决人道主义问题受害者和奴隶制受害者进行广泛和透明的协商。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土地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

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

46.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供应仍然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许多医疗中心和学校没有饮用水或卫生设施(第十一条)。

4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倍努力,确保全体人民,特别是最边缘化和弱势群体以及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人,能够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服务,并确保医疗中心和学校充分提供这类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保护其水资源,特别是通过一项关于水和卫生设施权利的法律,其中:(a)承认获得饮用水的权利和卫生设施权是应不受歧视地得到保障的人权;(b)处理经济活动和自然资源开采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气候变化的影响;(c)规定对经营活动导致水资源污染的公司的制裁和处罚;(d)引入适当和可持续的废水管理和处理系统。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在制定法律时与所有相关社会行为者进行协商,并在这方面参考委员会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身心健康权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获得身心健康服务的机会及其提供和质量仍然有限,特别是由于获得卫生和社会行动基金的机会仍然受到限制,缺乏基础设施和适当的医疗设备,以及缺乏合格的医务人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获得优质药品的机会有限(第十二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卫生部门划拨充足的资源,加强提供优质护理和基本药品的国家系统,即Mouyassar系统;

(b)保证在所有地区提供可得、可及和高质量的卫生保健服务,特别是改善初级保健系统的基础设施,并确保医院有足够的医务人员、适当的基础设施和足够数量的医疗设备,以及定期供应的药品;

(c)采取一切必要的预算和行政措施,包括通过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扩大卫生和社会行动基金的覆盖面,使目前无法获得该基金的70%人口都能受益;

(d)通过关于卫生,包括精神卫生的立法和一般政策,以确保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包括社区服务,并增加在这一领域工作的专业人员人数;

(e)在这方面参考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5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包括避孕药具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只有在非常严格的情况下才允许自愿终止妊娠。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孕产妇死亡率尽管有所下降,但仍然很高(第十二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禁止堕胎的刑事立法,使之符合妇女的权利,扩大允许合法堕胎的情况,取消约束合法堕胎的限制性要求,并在这方面考虑到世界卫生组织的堕胎护理指南;

(b)确保缔约国的所有妇女和少女,尤其是生活在农村或偏远地区的妇女和少女,都能获得和利用适当、优质的性和生殖相关医疗保健服务和信息,特别是获得避孕方法,包括紧急避孕,以及产前和产后护理;

(c)虑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采取基于人权的方式执行降低可预防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防止孕产妇死亡和发病;

(d)在这方面参考委员会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毒品政策

5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将吸毒定为犯罪,这对吸毒者的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第十二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将吸毒定为犯罪的法律,包括对某些屡次犯下毒品相关罪行的人判处死刑的规定,并在缔约国全境为吸食毒品或其他药物的人提供可得和可及的减少风险服务。

受教育权

5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受教育机会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发展了学前教育,并颁布了2022年8月17日第2022-023号法,即《国家教育制度框架法》。但委员会仍对在缔约国有效行使受教育权方面依然存在的许多挑战感到关切,尤其是:

(a)未入学的儿童比例很高;

(b)中小学辍学率高;

(c)女童入学率低,而且一直难以继续上学;

(d)教育质量差,部分原因是缺乏足够的资源和教师;

(e)缺乏适当的教育基础设施,其特点是无法充分提供饮用水和卫生设施;

(f)弱势背景儿童,如奴隶制的儿童受害者、移民儿童和残疾儿童在实现受教育权方面面临障碍;

(g)缺乏关于如何保障尊重大学学术自由的资料(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倍努力提高中小学入学率,扩大学前教育;

(b)采取必要措施,降低中小学的高辍学率;

(c)克服仍然存在的困难和障碍,确保女童在与男童相同的条件下接受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各级教育;

(d)继续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特别是划拨充足的资源,增加合格教师的人数和工资,提高教材质量,并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以加强对人权、不歧视原则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e)采取必要步骤,改善教育基础设施,特别是确保获得饮用水和适当的卫生设施;

(f)保障弱势背景儿童,特别是奴隶制的儿童受害者、移民儿童和残疾儿童能够获得优质教育;

(g)采取措施,确保尊重大学的学术自由、思想、意见和表达自由以及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自由的原则。

文化多样性

5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保护其社会的文化和语言多样性所作的努力,包括承认布拉尔语、索宁克语和沃洛夫语为国语,并通过了2019年5月14日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的第2019-024号法。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对各族裔和语言少数群体的文化、语言和传统的促进和传播有限(第十五条)。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加强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并创造条件,使少数群体能够保存、发展、表达和传播其特性、历史、语言、文化、传统和习俗。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布拉尔语、索宁克语和沃洛夫语的教学和使用,包括在官方文件中的使用。

妇女和女童接触科学的机会

5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包括统计资料,说明妇女和女童接触科学的情况(第三和第十五条)。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查明并消除阻碍妇女和女童获得科学技术的任何法律、政策、做法、偏见和成见,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科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

D.其他建议

6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条约,即《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采取措施促进该国从COVID-19大流行病中恢复的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必要时与国际社会合作。缔约国如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就可持续发展目标行动十年作出的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6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国家一级和各大区,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让国家人权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64.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2026年3月31日前)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19段(民事登记)、第27(c)段(打击奴隶制和当代形式奴役的法律框架的适用)和第49(c)段(身心健康权)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6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9年3月31日前按照《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查周期发生变化而另有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