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届会议
第852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8年10月21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日内瓦万国宫举行
主席:西姆斯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比利时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因西蒙诺维奇女士(主席)缺席,西姆斯女士(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
上午10时1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比利时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EL/6;CEDAW/C/BEL/Q/6和 Add.1)
1.应主席邀请,比利时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Fastre女士(比利时)说,《比利时宪法》明确规定保障男女平等,《宪法》敦促立法者采取具体措施,确保人们充分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包括男女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3.在报告期内,防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制度机制已大大加强,如设立了男女平等研究所。研究所的年度预算为450万欧元,员工为30人,它为性别歧视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制定各种战略和方法,以便使性别问题成为联邦政策的主流;开展研究,为从事性别平等领域相关工作的组织提供资金;起草并执行政府在国内及国际层次上与性别平等有关的各项决定。研究所还编写了委员会之前收到的报告。2007年5月,三项新的联邦反歧视法律获得通过;各社区和行政区也完善了其立法措施,制止歧视妇女。
4. 她突出强调了法院起诉机制的范围,这种机制可以直接援引公约;男女平等研究所;以及比利时所有行政区的各类公共机构。在整个弗兰芒大区设立投诉局的法令已于2008年7月获得通过。自2004年通过《公约任择议定书》以来,比利时人就能直接向委员会投诉。比利时把重点放在了两个方面:全面改革歧视性立法;开发各项工具,有组织地、系统地、可持续地把性别问题纳入决策和所有政策的执行方面。实行配额制和施行自愿政策已经使妇女在选举办公室和决策职位上的人数上升。
5.为了加强实施《公约》第3条和响应委员会的建议,一项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家庭住房的法律已获得通过,作为对《刑法典》的补充;同时,2004-2007年期间《反对婚姻暴力国家行动计划》(PAN)已得到落实。除了《行动计划》的总体战略目标,赔偿措施作为援助暴力受害者的关键性因素也得以纳入。针对涉及性暴力、基于性别的迫害和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案件,实行简化的庇护申请审议程序,以便对这些案件进行特别处理。目前正在编制一项新的行动计划,以处理包括强迫婚姻、名誉犯罪、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及暴力侵害老年人等问题。
6.新的立法和对现行法律的大力改革加强了对《公约》第6条、第11条、第 15条和第16条的执行力度,包括对贩卖人口的刑事定罪和惩罚以及对相关受害者的保护;消除劳动力市场中的性骚扰以及基于性别的差别对待和歧视;为自营职业者提供社会保障;以及为家庭主妇设立抚恤金。此外,实行了一些对婚姻、收养和家庭生活有影响的举措;简化了离婚程序并提高了家庭赡养福利。
7.通过重视教科书内容和在教师培训方案里纳入性别观念的方式,在三大社区里积极开展了反对教育中传统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运动。在媒体中,性别歧视问题已成为针对青少年及教师的研究、调查和文献资料的主题。
8.虽然已采取措施打击工作场所中的心理骚扰和性骚扰,并引入育儿假(也适用于儿童领养者),但阻碍妇女发展的“玻璃天花板”(无形障碍)依然存在。在私营部门内男女之间存在着15%的工资差距,兼职工作也大多由妇女担任。自2005年1月起,协助其自营职业伴侣工作的夫妻一方有权以其自身作为自营职业者的名义享有社会福利。另外还采取了一些措施保证职业妇女的养老金不因为育儿假期而减少。
9.《社会融合问题国家行动计划》涵盖了2008-2010年期间妇女和儿童在社会融合方面的内容,正如《公约》第13条所提出的那样,在增加儿童福利设施供应、促进妇女培训机会及加强对父母支持的同时,还提供社会住房和津贴。
10.政府尽最大努力促使妇女有更多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机会,促进人们更加尊重她们的生殖权利。自2002年以来,免费向高风险年龄组的妇女提供乳腺癌筛查和宫颈癌疫苗,2003年以来,生育治疗和体外受精也已列入免费项目。
11.对离婚、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程序进行了改革。为取得居民身份而协议“假结婚”的行为已被定罪,而同性夫妻的婚姻和收养行为已经合法化。
12.比利时在促进尊重妇女权利方面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歧视依然存在于某些重要领域中。民间团体已经提请政府注意贫困、妇女健康、与性别有关的暴力问题及妇女在经济和决策参与中的地位问题。尽管《公约》已在1983年和1985年纳入国内法,但法庭通常并不援引《公约》。政府已计划宣传《公约》以提高人们对其条款和保护机制的认识,并加大对其实施的监督力度。
13.在定期举行的部长间会议中,政府对影响不同部门和各级权力机构的政策进行协调,比如两性平等政策。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将在下次这样的会议中得到传达,反馈意见将提供给非政府组织(NGOs),会议总结也将转交给专门的议会委员会。
14.Šimonović女士(主席)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询问比利时政府是否贯彻了委员会对其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A/57/38,第141-142段),也即《公约》作为具有约束力的人权文书的重要性和《公约》作为消除歧视与提高妇女地位的基础的重要意义。她询问《公约》是否已在各级行政当局获得了更多的关注,包括各个社区和行政区的当局在内;以及司法机关是否接受过关于执行《公约》的特殊培训。令人感到担忧的是,虽然《公约》已被纳入国内法而且可以在法庭上援引,但在受其保护的人权受到侵犯时,律师和妇女实际上并不利用《公约》来支持相关的权利要求。她要求代表团就《公约》的自动生效规定状况做出评论,并解释政府计划如何将其作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文书在法庭上适用。
15.Flinterman先生指出,比利时的非政府组织几乎没有给委员会提交过相关信息。他想知道,在编制定期报告的过程中,除了妇女组织外,是否还征求过一般性的人权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此外,各社区和行政区的有关数据或者缺乏或者不平衡,似乎没有做什么工作来确保充分介绍比利时的整体情况。
16.令人费解的是,报告明确指出布鲁塞尔大区通过了《任择议定书》,却没有提到弗兰芒大区和瓦隆大区。他要求代表团说明《任择议定书》是否适用于所有行政区;通过《任择议定书》是否意味着承认《公约》的所有规定都会自动生效,如果是这样的话,司法部门是否同意这种观点。他也很想知道《公约》中关于性别歧视的定义是否已反映在比利时关于性别歧视和两性平等的法律中。
17.他还希望获得关于男女平等研究所的更多信息,如研究所的工作范围、在各社区和行政区中的权限及其在执行《公约》政策和开展相关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
18.他认为在关于庇护问题的决定方面,应当适用联邦政策而不是区域政策,他请代表团根据应用庇护请求的社区的情况对庇护请求的结果做出评论。他请求解释一种情况,即既然女性在谈论其遭受的痛苦时,如果有男性在场,她们合作的意愿会更少一些,为何还要在寻求庇护的女性接受采访时使用男性口译员。他还认为有必要知道新制度能否以足够公平而有效的方式保护那些拒绝接受庇护的人士的权利。
19.Shin女士试图弄清楚男女平等研究所与平等机会中心及反种族主义组织显著不同的作用,她询问这些机构中哪一个被认为是移民妇女可以寻求救助的合适渠道。她很想知道受害者是否能在它们之间进行自由选择,以及这两个机构会在何种程度上协调其活动和区分其各自的责任。
20.从比利时政府提交的资料中,委员会获悉相当多的歧视投诉是由男性提出的,她想知道这些投诉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她想知道研究所试图将什么样的两性平等信息传达给社会。
21.委员会已敦促比利时政府,要求其在全境内“有效协调各地区各层次的努力”,保证执行《公约》结果的一致。她询问联邦政府如何能确保其两性平等政策在各社区和行政区落实,以及是否有针对遵守行为的鼓励措施和针对不遵守行为的制裁措施。
22.Fastre女士(比利时)说,《公约》的措词已反映在许多国内法中,如果主审法官认为《公约》中的条款足够清晰明确,且对特定案件有直接影响的话,就可以在法庭上参照这些条款。比利时法庭援引《公约》不够充分,是因为投诉人往往更多地依赖于比利时或欧洲的法律条款。
23.她同意,开展消除歧视工作,培训关键行为者(如法官)时,应该将《公约》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不过,由平等中心、男女平等研究所和联邦政府就业部组织的一系列研讨会,已经在提高立法认识和利用其他现有的有效执行《公约》的机制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第六页的问题答复清单上有关于这些研讨会的说明(CEDAW/C/BEL/Q/6/Add.1)。
24.关于报告程序,她回顾了联邦结构的具体特点及联邦、各社区和行政区各级政府权力和责任的分配。男女平等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个需要由所有实体共同落实的交叉性问题,反过来说,这些实体可以利用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专属权限,通过立法措施以保证尊重不歧视的原则,保护妇女权利。报告程序由联邦外交、外贸及发展合作公共服务部主导开展,由社区和行政区的内阁及各部门配合进行。同时还邀请非政府组织帮助编写报告,并就报告程序发表意见,但令人惊讶的是,几乎没有什么组织利用这一机会参加这些磋商。
25.关于性别歧视的定义,性别歧视不仅包括直接的基于性别的歧视,而且还包括性骚扰,这一定义已体现在联邦议会和联邦各部门颁布的所有法律中。
26.已经拟定了一份议定书,以便使平等机会中心和男女平等研究所在联邦一级的协调正式化。专注于性别歧视和两性平等的工作至关重要,因此,已做出决定建立一个单独的有自己的预算的机构—研究所——完全致力于促进男女平等和打击性别歧视。如果一名妇女基于多种因素受到性别歧视,那么中心和研究所会在彼此之间启动非正式的信息交流程序,使每个机构都可以在其专门的职权范围内帮助受害者。
27.关于由男性提出的性别歧视投诉的性质,她强调说,在就业、社会保障、商品和服务以及获得文化、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机会方面,联邦已在政策和立法方面做了一切努力来保障男女平等。男性在某些方面会有一些问题,如照料孩子,但在另一些方面,如报酬不平等和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他们提出的申诉就比女性少。
28.为了确保联邦的性别政策在社区和行政区一级得到落实,主管的部长们定期举行会议,会上他们做出集体决定,并制定出一致行动的计划。在联邦、社区和行政区部门之间分配任务和活动时,这一程序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正如合并定期报告初步意见所说明的那样,政策在所有的行动领域里得到贯彻,比利时各级政府都采取行动,发挥其权力机构的作用。
29.Adriaenssens女士(比利时)强调说,社区和行政区并不从属于联邦政府,但这些机构在其特定的责任范围内拥有彼此间同等的权力。研究所在行政区内还没有处理歧视的能力。现在正在研究制定法律,以便让男性和女性都能在弗兰芒社区的法庭起诉基于性别的歧视和其他形式的歧视,此外,研究所和平等机会中心在法语社区的合作协议也正在拟定中。
30.Franken女士(比利时)说,弗兰芒大区政府已将社区和行政区的权力整合为一体,也考虑到了委员会于2002年提出的意见,对2008年7月通过的关于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的框架法令做了详细说明。该法令第3条明确参考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而且,法令的第15至19条定义了四种类型的歧视,其中包括了性别歧视。
31.非政府组织事实上也参与了报告的编写。委员会于2002年审议了比利时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报告(CEDAW/C/BEL/3-4),之后,比利时政府召集弗兰芒妇女理事会和其他相关机构开会,向这些机构介绍与委员会的交流情况和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本次会议后仍将遵循同样的模式,政府将努力确保会议结果得到更广泛的传播。
32.弗兰芒大区政府已于2004年3月批准通过了《任择议定书》,联邦政府后来也在同年6月通过了该《议定书》。
33.Hautot女士(比利时)解释说,最高司法委员会负责培训法官,性别问题已纳入基本课程中;每年还提供关于打击歧视及平等的各个方面的课程。
34.Gazan先生(比利时)说,关于培训法官的课程,目前政府正在讨论改进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内容,《公约》条款将成为这些讨论的重点。
35.Fastre女士(比利时)说,关于女性寻求庇护者接受采访的问题,已经尽了一切努力使用同性别的口译员,但有时不大可行。如果申请人所讲的语言在比利时十分罕见,那么可供挑选的讲该种语言的口译员就比较有限,在这种情况下,通常要考虑更加谨慎地加快庇护申请程序,而不是寻找特定性别的口译员来拖延约谈。
36.De Ruyck女士(比利时)解释说,庇护请求一般先提交给移民事务处,然后再转交给难民和无国籍人士委员会主任办公室。委员会主任审查庇护申请,决定申请获得通过与否。她进而详细说明了申请庇护遭拒后申请人的申诉程序和可做事项,包括各个层次的上诉。根据2007年通过的法律,一旦庇护申请已提交给主管部门,在最后决定下来之前,申请人有权获得物质上的支持。
37.Flinterman先生谈到了暂行特别措施的使用,根据委员会第5号一般性建议,他询问联邦、社区和行政区各级政府在通过这些特别措施时是否有《宪法》或一般法律依据。他询问1990年《皇家法令》中有关促进公共服务领域两性平等的措施是否定期得到评价;在比利时王国进行了重大宪法改革后,该法令是否仍然对社区和行政区的行政服务具有意义。他要求代表团说明该法令作为“多样性”项目组成部分的意义,因为报告中提到,比利时计划在联邦公共职能范围内开展“多样性”项目,而该法令就包含在其中。
38.他感到有点惊讶,《2005-2007年尊重多样性行动计划》是根据第4条规定提出的;他想知道该计划是否具有约束力,联邦政府及其下属单位为此确立了什么样的目标。
39.该报告提到了一个鼓励使用陪产假的计划和一个变化特许状,它们将由那些致力于男女平等的男性签署。他想知道该计划和特许状预计是暂行的特别措施还是长期有效的措施。
40.Coker-Appiah女士谈及比利时政府在问题清单上对问题13的答复(CEDAW/C/BEL/Q/6/Add.1),她询问一般福利工作中心的志愿者“社会口译员”的实际效用,政府是否打算招募其中一些人担任全职工作,尤其是为主要的少数群体服务。
41.关于禁止佩戴伊斯兰头巾和面纱的问题,这种禁令可能会被理解为使种族主义和不宽容合法化的一种形式。该禁令在一些地区遭到反对,也有一些负面影响报道,说佩戴面纱或头巾的妇女的权利受到了损害,特别是在教育和就业领域。她问,政府在实行该禁令之前,是否与伊斯兰社区开展会谈,以便在这个问题上达成更好的理解。她也很想知道,是否评估过禁令给妇女权利造成的影响,是否调查过经济上的依赖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之间的联系。
42.Tavares da Silva女士承认,已经在许多领域里做了大量工作来改变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但是,性别歧视观点的根源也是对妇女歧视和暴力行为的诸多深层原因之一,需要特别对待。最近的研究表明,年轻人对男性和女性角色的理解并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她询问,各类研究作者所提出的建议是否予以采纳实行,如果已实行,那么结果如何。本着同样的精神,她要求提供更多资料,介绍安特卫普大学展开的“性别歧视”定义研究的结果和意见;说明比利时到目前为止所采取的具体行动,及其如何在媒体、学校和广告中全面协调地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和解决性别定型观念问题。
43.Chutikul女士赞同2005年对各项条款的修订,认为修订后的比利时法律符合《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的帕勒莫议定书》。
44.关于报告第57页提到的部门间单位和特别检察官,她希望了解更多情况,如他们在打击人口贩运中的作用、职能和功绩。她也想知道在社区和行政区贯彻政策时,检察官能够发挥多少作用。
45.她要求代表团提供本地及跨境贩运和走私案件的统计信息、未成年人被剥削的程度以及与贩运有关的遣返案例。2002年,委员会向比利时提出建议,即一方面致力于解决贩运人口问题的根源,另一方面与受害者国家的政府积极开展双边合作。她想知道在执行这些建议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
46.她询问是否有相关数据,说明犯下贩运儿童罪和性侵害儿童罪的比利时人的数目,特别是在国外进行的犯罪;是否有适用这些情况的法律;如果有的话,如何执行这些法律。将罪行的肇事者绳之以法,同时为受害者提供保护,这二者同等重要。在这方面,她指出没有更新判决统计数据,她还询问为何贩运罪行有时被判处缓刑以及为何缓刑的数量在上升。
47.Fastre女士(比利时)说,在联邦一级通过的法律和联邦各机构通过的法令构成了适用暂行特别措施的法律依据。根据《1990年皇家法令》,在政府部门内建立了多样性单位,采取暂行特别措施。《2005-2007年尊重多样性行动计划》旨在促进平等和非歧视,为妇女获得高级行政职务铺平道路,增加残疾妇女和外国妇女在管理职位上的人数。《2007年反歧视法》还载有一项规定,即鼓励公共和私营部门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但根据该法采取的特别措施的范围仍然待定。在另行通知之前,《1990年皇家法令》将继续适用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使用。
48.变化特许状是基于这样的理念,即为了保证男性致力于提高妇女地位,就必须鼓励他们分担家务,必须让他们认识到与家庭暴力有关的问题。本着同样的精神,接受陪产假的男子及其工作同事将促进家庭关系的平衡发展,有助于消除事实上的歧视。
49.移民妇女如果因为佩戴面纱、头巾或其他形式的宗教特色服饰而觉得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可以提出基于宗教原因的投诉,男女研究所和平等机会中心都受理此类投诉。为了促进相互了解,研究所举办了一次妇女辩论,引来了广泛的参与,包括宗教教派、民间社团和学术界的代表。不过,宪法的中立原则赋予行政机关权力,例如教育部门,可以禁止在某些情况下佩戴面纱。关于这个问题,比利时法院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和中立原则,对多起限制佩戴面纱的情况进行了审查。她向委员会保证,比利时政府切实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调解比利时宪法原则和妇女个人的宗教观点之间的矛盾。
50.关于媒体和广告中存在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问题,对问题清单上的问题6所做的答复介绍了一个重大突破。布鲁塞尔工业法院确定,根据2003年2月25日的法律,某一广告的发行构成了性别歧视行为,并做出了停播该广告的裁定。研究所正在开展多种研究,包括大众调查,尝试找出应对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全面的法律依据。
51.Gazan先生(比利时)说,已经对Chutikul女士提到的处理跨境贩运人口问题的部门间单位进行改组,其工作目前由处理贩运问题的官员组成的团队开展,这些官员包括高层决策者、警方和司法机构的代表。该单位已参与修正了多项立法,这些法律对贩运政策的执行产生了影响。由于该单位是一个联邦机构,因此社区和行政区没有向其派出代表,但他们自愿为关于这一问题的政府两年期报告提供了投入。
52.关于特别检察官的工作,他表示司法机关正在开发处理人口贩运问题的专门网络,执行和评价各项指令。由于特别检察官的工作属于联邦管辖的范围,因此除了资助受害者保护中心之外,社区和地区并不直接参与特别检察官的工作。
53.他承认,判决方面的数据看上去确实不够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因于汇编统计数据的时间选择问题和2005年通过的新法律。一些在后阶段记录的数据实际上体现的是依据以前的法律处理的判决,还有一些数据根本无法获得。作为一个小国,比利时一直无法汇编判决的统计数据,也不能够按照所要求的详细程度统计出比利时人的性犯罪数目,但是他向委员会保证,他们一定会努力补充现有的数据。
54.Franken女士(比利时)说,已有一项新的法令,可在必要时批准临时而积极的行动,只要能够证明这些措施有客观的合法目的,而且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方式是适当的。
55.关于对面纱禁令的投诉,她解释说,在弗兰芒大区,学校具有自主性,每所学校都可以在类似问题上制定自己的条例。此外,中立概念意味着教师必须中立地对待所有学生,不考虑其穿着问题。13个城市处理投诉的协调中心系统帮助人们在当地解决争议;在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投诉可提交至联邦一级,由联邦公正判决谁来担负最终责任。
56.促进平等机会需要不断地努力,因为社会总是不断发展的。所以,提高认识是弗兰芒大区政府在制定各项工具和政策方针以缩小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之间差距时反复出现的一个主题。
57.自2006年以来,弗兰芒当局采取的社会性别主流化后续行动已经纳入到公开协调方法框架中,其中包括年度目标的制定和评估程序。
58.对关注性别问题的政策的评估显示,10年期间人们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上的理解并未发生显著变化,这清楚地表明我们需要继续努力。不过,在某些特定人群中发现了重大的转变,根据这些发现,政府确定将其工作重点转移到其他群体。
59.Adriaenssens女士(比利时)说,法语社区内的学校也有自己的自治权,在类似佩戴面纱头巾或其他宗教表现的问题上,有其内部的规定。在实施这项禁令前,法语社区政府与几家穆斯林妇女协会进行了磋商,其中有些人确实不赞成年轻妇女在学校戴面纱,但是在恪守穆斯林传统的内部群体里,人们认为,不喜欢戴面纱的女性会遭致别人的嘲笑或歧视。
60.关于媒体和广告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含性别歧视的妇女形象的问题,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正处于不同的实施阶段。已经在艺术家、媒体事务最高理事会和民间社团的支持下,展开了大面积的丰富的活动和项目,涵盖了大众传媒、新闻、电影和广告业内的所有单位。关于职业女性在媒体中的可能形象的讨论已引起了人们极大兴趣。在教科书、其他形式的文学作品和广播节目中,都有专门针对年幼观众的内容,传播积极看待女性身份和非暴力的思想,帮助他们树立一种认识,批判性地看待媒体和广告内容。
61.在赋予男性权力方面,在法语社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2008年10月在布鲁塞尔召开了以“男人的话语”为主题的第三届国际会议。
62.Peeters先生(比利时)说,法国社区为移民妇女提供社会支持。社区政府联合了行政区一体化中心,共同资助“社会口译员”网络,移民妇女如果愿意的话,就可以从中选择一名女翻译。瓦隆行政区开展了许多主题宣传活动,包括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活动。
63.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她感到惊讶的是,在教科书中仍然可以发现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内容,尤其是欧洲联盟国家的教科书中。她询问,在各年级的教师培训必修课程中,是否有相关内容说明教师的潜意识态度会对学生产生一定的影响;即使从教科书中删除所有的陈规定型形象,如果教师本身没有认识到他们有可能影响学生对性别角色理解,那么就不会有什么进步。
64.她询问了男女平等研究所在社会性别问题主流化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研究所在监测联邦政府应用社会性别主流化政策方面的有效性。她问是否有方法能确认是否对现有的方案、政策、条例和法律进行了性别影响分析,这样的机制是否定期接受评估。
65.Gaspard女士(副主席)对代表团的发言——即由于起诉者更愿意援引欧洲的法律因此比利时法庭很少援引《公约》——进行评论,她说被纳入欧盟各成员国国内法中的欧盟指令条款只能处理就业范围内的歧视,而《公约》多项条款的应用范围更为广泛。她很想知道针对委员会2002年提出的意见所采取的后续行动到了哪一步;她认为,许多一般的人权非政府组织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公约》的重要性。
66.Neubauer女士说,在报告提供的资料和对委员会的答复中,对一般性政策措施和暂行特别措施之间的关系交待的不够明确。她想知道,两性平等方面的决策者是否理解暂行特别措施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她希望比利时政府和各级行政机构把第25号一般性建议作为一个框架,以此为依据制定暂行特别措施。
67.在各项旨在增加妇女在公共服务部门的管理和决策岗位上的代表权的法令和行动中,为妇女分配的配额极低,这令她感到很惊讶。她想知道比利时政府是否注意到如此之低的要求可能不符合两性平等原则,比利时政府是否计划通过增加最低配额来提高人们的期望值。
68.Gabr女士(副主席)说,对委员会关于伊斯兰头巾和面纱的质询所做答复既不清楚也不能让人信服;比利时对年轻移民妇女的责任以及她们融入比利时社会才是真正的问题。国家的执行机构和立法部门,不一定是个别行政部门,必须在这方面采取果断的行动并执行明确的政策。她非常理解学校需要行使自主权,教师需要保持中立,但对于在其他场合佩戴头巾的问题尚没有明确的态度。面纱的问题也涉及到陈规定型观念。她认为,继续含糊不清只会带来问题,使戴面纱的妇女被看作是不适应社会的人。除了开展协商、研究和讨论外,明确有力的政策也是至关重要的。
69.Flinterman先生询问政府是否打算建立一个国家级人权研究所。委员会希望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希望它们能够受到启发,就各缔约国的人权状况编制出自己的报告。
70.性暴力依然被视为道德犯罪而非暴力犯罪,这让人很是惊讶。比利时政府把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权力分给了联邦、社区和行政区政府各自处理问题的不同方面。他想知道这种权力区分对政策和方案的实际执行与协调有什么样的影响。
71.Dairiam女士(报告员)说,日益增加的对兼职工作的需求显然造成了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她认为这种现象是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一种形式。自比利时1980年签署《公约》以来的这段期间,比利时本应该在两性平等方面取得更好的成绩。政府应采取整体全面的办法;她想知道政府的战略如何在各级行政部门之间协调落实。兼职工作本来是一个有用的手段,能使妇女兼顾家庭与工作责任,但现在已变得越来越普遍,使妇女更加边缘化,在欧洲国家里尤其如此。
72.Šimonović女士(主席)说,按照批准的《任择议定书》,把重点放在《公约》的执行上是非常重要的。应加强工作,使法律界认识到根据《任择议定书》起诉的可能性。司法机构也可以从执行《公约》具体条款的案例研究中获益。关键问题在于研究出有关的方法,提高《公约》的能见度并将其视作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委员会最近对卢森堡进行了一次访问,委员会在卢森堡能够对其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也能够与司法机构成员、律师协会成员和国会议员一起会谈。此类特派团或许对比利时也有益处。
73.Fastre女士(比利时)说,比利时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难以有效地使社会性别问题成为主流和为此对国家机构进行训练,因此,政府于2007年1月12日通过了一部法律,整合了联邦范围内所有关于性别问题的政策。报告的第5页和12页详细介绍了这部法律的条款和目的,这是一次雄心勃勃的尝试,意在“体现”社会性别问题在规划者、立法者和执行者身上的主流化情况。这部法律的目的是帮助政府机构确定明确的、有针对性的两性平等目标,并赋予所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收集按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的责任。这部法律更富于创新意义的地方还在于,它要求预先评估所有影响两性的法律和规章措施,然后再进行中期和结果分析。在开发各种工具训练官员有组织地执行这部法律方面,男女平等研究所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午1时1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