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洪都拉斯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7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4120和4121次会议 上审议了洪都拉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7月19日举行的第414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洪都拉斯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及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再次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下列立法和政策措施:
(a)2024年通过第28-2024号法令,颁布《洪都拉斯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和幸存者庇护所法》;
(b)2023年通过第154-2022号法令,颁布《防止境内流离失所及保护和照料境内流离失所者法》;
(c)2021年通过第35-2021号法令,颁布洪都拉斯新《选举法》;
(d)2020年设立打击腐败网络特别检察股;
(e)2019年设立妇女暴力死亡事件和杀害妇女事件调查工作机构间监督委员会并确立实施细则;
(f)2019年通过第200-2018号法令,设立全国选举委员会和选举法院;
(g)2017年设立人权部。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8年1月16日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国家人权机构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于2019年再次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A级认证。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20年国家专员的任命程序没有遵循《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中规定的准则。委员会注意到该办公室的预算有所增加,但感到遗憾的是,这一预算不足以使办公室适当履行职责,而且办公室没有充分的行政自主权,无法按照需要使用资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办公室的建议未得到落实,索取信息的要求也并非总能得到满足(第二条)。
6.缔约国应确保国家人权事务专员的任命程序透明、开放,确保民间社会能够充分参与其中。缔约国应加紧努力,保证该办公室的建议得到落实,并向其提供所需的一切信息。缔约国还应增加该办公室的预算,并给予其充分的财政自主权,使其能够按照需要使用资金。
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
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例如制定《洪都拉斯和解与重建记忆、真相、赔偿、正义和不再发生方案》,但再次表示关切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提出的大量建议尚未得到充分落实,对2009年政变和2017年选举后危机期间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的起诉和判决缺乏进展(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8.按照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全面落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报告所载建议。缔约国应加倍努力,包括提供必要资源,调查在2009年政变和2017年选举后危机期间犯下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以往的其他侵权行为,起诉责任人,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向所有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紧急状态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为应对主要由有组织犯罪团伙造成的严重扰乱和平与安全的局面,自2022年12月起宣布实行紧急状态,导致《公约》规定的权利,如结社和集会权、行动自由和住宅不可侵犯权被中止。委员会对这方面侵犯人权的报告表示关切,包括强迫失踪、法外处决、酷刑和虐待、非法拘留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报告,以及对投诉人进行报复的指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紧急状态监督委员会,但感到遗憾的是,据收到的资料显示,该委员会自2023年4月以来一直没有举行会议(第四条)。
10.根据委员会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和委员会关于在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COVID-19疫情)方面克减《公约》的声明,缔约国应:
(a)保证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任何措施均符合《公约》规定,具有严格必要性、相称性、临时性,并需接受司法审查;
(b)依照《公约》第四条第三款,立即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将紧急状态的宣布、克减的条款、克减的理由和克减的终止日期通知《公约》的其他缔约国;
(c)加紧努力防止侵犯人权行为,确保迅速彻底调查所有关于紧急状态期间侵犯人权行为的申诉,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如果定罪,则予以惩处,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不歧视
11.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采取措施打击歧视行为,例如在2020年《刑法典》中列入惩治歧视罪的条款,并设立社会发展部和妇女事务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实施的暴力行为,包括暴力杀戮,发生率很高,而且有报告称这类暴力事件很少受到关注。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宪法和法律没有保障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包括有成年同性关系的人,享有平等和不受歧视,而且其他弱势群体,如妇女、土著人民、非裔洪都拉斯人和移民,缺乏有效的法律和体制保护(第二、第三、第六、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12.缔约国应加紧努力防止、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并提供有效保护。除其他外,缔约国应:
(a)确保立法和政策框架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基于《公约》禁止的所有理由的歧视,特别是交叉、直接和间接歧视,包括对妇女、土著人民、非裔洪都拉斯人和移民的歧视。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保障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包括有成年同性关系的人,享有平等,不因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而受到歧视;
(b)加强公众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加强对司法部门的培训,以促进宽容和对多样性的尊重。
性别平等
13.委员会欢迎妇女有机会担任政府最高职位,包括担任共和国总统,以及缔约国努力确保政治领域的轮替和均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仍然有限,2021年选举期间发生了影响妇女的政治暴力事件(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14.缔约国应继续努力确保男女在所有领域切实平等。缔约国尤其应:
(a)继续努力提高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参与,特别是担任决策职位;
(b)加强措施,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性别刻板印象和偏见。
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在公共机构中建立性别机制,开展提高认识和预防活动,举办培训班,并在安全部设立一个单位,处理妇女因暴力致死的问题。尽管如此,委员会仍感遗憾的是,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法迄今尚未获得通过,而且缺乏以区别对待的方式调查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专门规程。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对妇女和女童各种形式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高发,特别是存在大量暴力致死和杀害妇女的行为,而且有资料表明报案率很低(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16.缔约国应继续努力防止、打击和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缔约国尤其应:
(a)通过一项关于性别暴力的综合法律,保证这方面的法律得到有效执行,确保这些法律符合《公约》,制定和执行专门的规程,以区别对待的方式调查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暴力致死和杀害妇女的行为;
(b)确保彻底调查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所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起诉施暴者,如果定罪,则处以相应的刑罚,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充分赔偿和有效的保护手段,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c)加强现有机制,鼓励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出申诉,并提高公众对此类行为犯罪性质的认识;
(d)提供更多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以提高预防、调查和起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能力,并提供适当的保护和援助,包括扩大庇护所网络和“妇女之城”中心;
(e)加强对司法官员和执法机构成员的常规培训和专门培训,特别强调消除性别偏见和刻板印象以及防止再次受害的问题,并考虑制定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卫生机构联合行动规程,以确保调查并酌情惩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f)加强针对社会各界的教育和宣传活动,促进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
自愿终止妊娠与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17.委员会肯定缔约国批准免费发放和销售紧急避孕药的做法,但感到遗憾的是,这种药物的使用尚未得到保障。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采取任何措施落实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第17段),堕胎仍被列为可判处监禁的罪行,无一例外,即使怀孕由强奸或乱伦所致,或者影响到怀孕妇女或女童的生命或健康,也是如此。据报告,数千名想要堕胎的妇女求助于非法服务,其生命和健康因此受到威胁(第六、第七和第八条)。
18.考虑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第17段)和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第8段,缔约国应:
(a)修订立法,以保证在怀孕妇女或女童的生命或健康面临风险时,或在怀孕至足月将给她们造成巨大痛苦或折磨时,特别是在怀孕是由强奸或乱伦所致或胎儿无法存活时,能够安全、合法、有效地获得堕胎服务;
(b)废除对堕胎妇女和女童以及协助堕胎的医疗服务提供者适用的刑事制裁,同时采取措施防止妇女和女童被迫使用可能危及生命和健康的非法堕胎;
(c)加强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一)在所有情况下提供保密的堕胎后保健服务;(二)在国内所有地区迅速免费发放紧急避孕药;(三)提供适当、优质和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
(d)继续在全国范围内为男子、妇女和儿童制定和实施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方案,以防止意外怀孕;
(e)制定方案,向因缔约国法律而被迫怀孕至足月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全面援助,特别侧重于(一)身心健康受到暂时或永久损害的妇女和女童,如果本人已死亡,则向其亲属提供援助;(二)家庭人口众多的妇女和女童;(三)被迫放弃学业或工作的妇女和女童;(四)生活贫困或属于其他弱势群体的妇女和女童。
生命权
19.委员会注意到,除降低凶杀率之外,缔约国还开展了诸多行动打击犯罪。然而,委员会仍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a)凶杀率仍然极高;(b)包括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在内的暴力行为泛滥,具有挑战性;(c)有罪不罚现象十分严重;(d)对枪支的使用和持有缺乏管控。委员会继续对公共安全军事化表示关切,因为这极易导致侵犯人权(第六条)。
20.考虑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第19和第21段),缔约国应:
(a)迅速有效地彻底调查所有凶杀、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案件,确保起诉责任人,如罪名成立,则处以相应刑罚,并确保受害者及其家属获得充分赔偿;
(b)向国家警察、检察机关、司法机构和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等提供更多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并加强对受害者、家属和证人的保护;
(c)加大力度,对枪支的持有和使用实行更有效的民事管制,方法包括:(一)加强管制持有和使用武器的法律框架;(二)减少授权武器的数量和类型;(三)强化武器许可证的发放或延期程序;
(d)加速强化国家警察,使其能够接管目前由武装部队履行的执法职能,并推动实现迅速过渡;
(e)通过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的法律和规程,这些法律和规程应符合《公约》规定,并涵盖由文职和军事人员组成的武装部队和特种部队。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帮派暴力采取的措施,以及为防止儿童和青少年加入帮派和保护拒绝加入帮派的儿童和青少年所实施的方案和战略。然而,委员会仍对这些帮派招募儿童从事犯罪活动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洪都拉斯国防和安全委员会提出的“严厉打击犯罪行动计划”表示关切,该计划包括14项措施,如将帮派和有组织犯罪团伙成员归类为恐怖分子,对有组织犯罪案件采取系统性的审前拘留,对这些罪行进行集体起诉,以及在天鹅群岛建造一所监狱。
22.考虑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第21段),缔约国应:
(a)加大力度打击犯罪团伙招募儿童和青少年的行为,包括采取措施:(一)提高对招募行为的认识,防止并及时处理此类行为;(二)加强家庭、学校和社区层面的保护环境,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三)保护和帮助拒绝加入犯罪团伙的儿童和青少年;(四)增加这些措施的专用资源,以确保其有效实施;
(b)确保为打击有组织犯罪而采取的任何措施,无论是在立法、体制还是业务层面,包括载有“严厉打击犯罪行动计划”的文件中规定的措施,均完全符合《公约》规定和国际人权标准。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据报告,国家防范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以及人权组织在某些情况下不被允许进入监狱。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称国家委员会和人权组织可以进入监狱设施。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投诉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个人的保护机制无效,对相关案件缺乏调查和惩处,也没有资料说明可能已经给予的任何赔偿(第六、第七和第十条)。
24.缔约国应:
(a)确保国家防范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以及人权组织能够进入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
(b)建立有效机制保护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确保他们不会遭到报复,能够伸张正义并获得充分赔偿;
(c)将《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和《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的内容纳入对可能需要执行警务的警官和武装部队成员的教育和培训课程;
(d)在警务和执法职能非军事化方面取得进展,以便尽快由公安部门重新接管这些职能。
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和拘留条件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如增加国家监狱管理局的预算,改善基础设施,实施改造、再教育和重返社会方案。虽然监狱人满为患的情况有所缓解,但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监狱仍然过度拥挤,大批人员受到审前拘留而被剥夺自由,大量罪行需强制实行审前拘留。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收到的资料显示,拘留条件仍然达不到标准,人力和物资持续短缺,包括未能确保将被告和已定罪囚犯分开关押,以及缺乏适当的医疗保健和法律援助服务(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26.缔约国应确保拘留条件能为囚犯提供体面的生活条件,并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包括《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缔约国应继续采取措施,大幅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的状况,特别是要更广泛地利用非拘禁措施,如《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所列措施,减少强制实行审前拘留的罪行数量,确保审前拘留在所有情况下都是例外、合理和必要的,确保拘留时间受到限制。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监狱安全领域所做的努力,但是对于监狱中的不安全和脆弱状况,特别是囚犯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暴力致死事件,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一些囚犯控制了其他囚犯,实行自治,监狱设施内存在刀刃武器、枪支和爆炸装置。
28.缔约国应:
(a)加紧努力,保护被剥夺自由场所中人员的生命和安全,有效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充分遵守《公约》的规定;
(b)迅速彻底调查所有囚犯之间的暴力事件,确保起诉肇事者,如果罪名成立,则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惩处,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c)加强措施,打击某些囚犯的自治行为,方法包括(一)建立适当制度,根据被剥夺自由者各自的风险程度对其进行分类;(二)加强检测带刃武器、枪支和爆炸装置的措施;(三)继续努力在监狱中全面实施以改造为基础的方针。
29.委员会对报告所述期间监狱系统的军事化表示遗憾,并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努力将监狱系统的管理权移交给民事部门,并对监狱官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移交工作迄今尚未完成。委员会还对以下报告表示关切:(a)执法人员在与监狱监管有关的行动中过度使用武力;(b)拘留设施中人员死亡事件的刑事调查存在缺陷,难以提出申诉,而且担心遭到报复。
30.缔约国应:
(a)加快将监狱系统管理权移交给民事部门的进程;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引入监督机制,防止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
(c)建立方便有效的投诉机制,确保所有投诉都得到调查,肇事者受到起诉,并酌情受到相应处罚,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投诉者得到有效保护,免遭任何报复;
(d)确保执法人员系统接受以《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为基础的使用武力培训,并确保在实践中严格遵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预防性和非歧视性原则。
禁止奴役、强迫劳动和贩运人口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实施方案,打击一切形式的贩运人口行为,并欢迎缔约国修订《刑法典》,显著加大对贩运人口罪行的处罚力度。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贩运人口法》中没有符合国际标准的贩运定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法院不向受害者提供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第二、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六条)。
32.缔约国应加大力度打击、预防、消除和惩治贩运人口行为。缔约国尤其应:
(a)修订《刑法典》第219条所载贩运人口定义,使其符合国际标准;
(b)确保迅速有效地调查贩运人口案件,起诉肇事者,如果罪名成立,则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惩处,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c)继续并加强常规和专门培训及提高认识方案,特别是面向司法部门和所有参与执行反人口贩运措施的机构的培训和方案;
(d)加倍努力查明人口贩运受害者,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并向他们提供适当的保护和援助,特别强调向民间社会组织提供支持并与之协调开展工作。
行动自由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防止境内流离失所及保护和照料境内流离失所者法》,并赞赏缔约国为满足境内流离失所者的需求而采取的举措。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根据收到的资料,保护暴力所致流离失所人员机构间委员会尚不具备有效履行任务所需的技术能力和预算,应对被迫流离失所问题的国家制度迄今尚未落实(第十二条)。
34.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第29段),缔约国应加紧努力防止境内流离失所现象,并确保所有受害者得到照顾、援助和充分赔偿。缔约国尤其应:
(a)根据《防止境内流离失所及保护和照料境内流离失所者法》的规定,制定防止被迫流离失所的公共政策,并采取更多措施保护最易遭受境内流离失所风险的人员;
(b)迅速提高保护暴力所致流离失所人员机构间委员会的技术能力并增加其预算,使其能够履行任务;
(c)采取必要措施,提供必要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落实应对被迫流离失所问题的国家制度;
(d)加强宣传和保护活动,让民众了解有关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保护机制。
诉诸司法、司法部门的独立和公正及司法管理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确保司法机构充分独立而采取的措施,例如通过了《最高法院候选人提名委员会组织和活动特别法》。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自2016年最高法院做出裁决宣布《司法委员会和司法服务法》违宪以来,在建立独立的司法管理结构,确保司法和行政职能不再集中于最高法院院长办公室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展,这种集中可能对法官个人的独立性构成风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司法部门的独立性受到攻击,包括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攻击,参与打击腐败的司法官员受到报复,执行法官和检察官的工作环境十分危险(第二和第十四条)。
36.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法官和检察官的充分自主、独立和公正,并保证他们能够自由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形式的不当压力或干预,包括来自非国家行为者的压力或干预。缔约国尤其应:
(a)保护司法部门的人员、检察官和其他参与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使其能够安全、独立地履行职责,而不必担心受到威胁、恐吓或报复;
(b)加快通过一项符合《公约》规定和《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的司法委员会法,并采取必要步骤,设立司法委员会,使之成为独立、公正和具有包容性的机构,保证法官和检察官在与其职业生涯相关的决定中拥有主要发言权;
(c)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遴选、任命、停职、调职、免职和纪律处分程序符合《公约》、《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的规定;
(d)大幅增加分配给司法管理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以确保其有效性。
37.委员会欢迎在对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培训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显示,有罪不罚仍然是一个结构性问题;诉诸司法仍然是一个挑战,对某些弱势群体而言,尤其如此;司法程序继续受到不当拖延;司法裁决理由不充分;没有开展全面调查;侵权行为受害者对刑事诉讼的参与有限;公诉机关在有关侵犯人权的诉讼中不为受害者争取赔偿。
38.缔约国应:
(a)保障包括农村妇女、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等最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人都能有效诉诸司法,特别是获得法律援助,并采取其他措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设立资源充足的新法院;
(b)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确保对侵犯人权行为开展及时、有效、公正和彻底的调查,起诉此类行为的责任人,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c)确保按照《公约》第十四条和委员会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规定的保障进行司法程序,避免无故拖延,并确保司法裁决理由充分;
(d)为司法系统分配更多资源,增加法官、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从而减少司法系统的拖延;
(e)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关于侵犯人权行为的刑事诉讼中,受害者可以作为当事方出庭,确保公诉机关为受害者争取赔偿。
隐私权
39.委员会再次表示对缔约国根据《截取私人通信特别法》广泛监控私人通信感到关切,并对缺乏具体资料说明为确保监控活动符合《公约》规定所采取的措施感到遗憾(第十七条)。
40.委员会根据先前的建议(第39段),重申缔约国应确保其监控活动符合《公约》的规定,特别是第十七条的规定,确保对隐私权的任何干预均符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并确保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
人权维护者、表达自由与和平集会权
41.委员会注意到《人权维护者、记者、社会传播者和司法官员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应的国家保护制度的工作。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该制度尚未获得足够资源来提供适当的保护措施。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和私人或私营组织对人权维护者,特别是环境和土地活动人士、记者、工会成员、农业和农民活动人士、土著社区成员、非洲人后裔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实施大量恐吓、暴力和谋杀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受害者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困难,缺乏有效调查,司法程序受到拖延,而且存在有罪不罚的风气(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42.委员会根据先前的建议(第41段),重申缔约国应紧急采取有效措施:
(a)确保对遭受暴力和恐吓的人权维护者,特别是环境和土地活动人士、记者、工会成员、农业和农民活动人士、土著社区成员、非洲人后裔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提供有效的保护和援助,包括让民间社会和有关个人参与制定和实施预防和保护措施;
(b)迅速彻底地调查所有关于恐吓、威胁和攻击的指控,确保起诉肇事者,如果罪名成立,则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惩处,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c)确保提供有效的法律补救措施,并确保受害者能够利用这些措施而不必担心报复;
(d)继续分配更多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加强国家调查和保护机制的能力,包括国家保护制度下各机制的能力。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不再将诽谤定为刑事罪,但感到遗憾的是,《刑法典》仍将口头和书面诽谤界定为“损害名誉罪”,并以此为依据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定罪。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政府官员对人权维护者和土地权维护者冠以污名,并滥用某些刑法条款对人权维护者、活动人士和记者定罪。在这方面,委员会表示关切修订后的“非法侵入罪”条款以及新出现的“占用公共空间”或“预防性驱逐”等概念,这些条款和概念导致刑法被用于惩罚以前合法的行为,如在和平抗议期间占领公共空间。委员会对设立共和国政府信息和新闻总局的PCM023-2022号行政令表示关切,该行政令可能会妨碍充分和安全地行使意见和表达自由权。
44.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以及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
(a)审查可能会对表达和集会自由造成不当限制的立法,特别是《刑法典》中关于非法侵入罪的规定和设立共和国政府信息和新闻总局的PCM023-2022号行政令,并确保两个文本均符合《公约》的规定;
(b)考虑将口头和书面诽谤非刑罪化,使侵犯名誉权的申诉只能得到民事补救,至少仅对最严重的案件适用刑法;
(c)为人权维护者、活动人士和记者建立安全有利的环境,使其能够开展活动,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污名化或定罪。
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的权利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施了加强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诉诸司法机会的项目,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些社区面临恐吓和暴力,遭到谋杀而肇事者不受惩罚,社区成员被定罪、被迫流离失所并缺乏诉诸司法的机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他们受到歧视,不平等状况也因此加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显示,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遭到驱逐,在某些情况下遭受过度武力,第93-2021号法令允许在没有司法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预防性驱逐。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履行美洲人权法院的国际判决高级别跨部门委员会,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未能确保充分履行该法院关于蓬塔皮德拉和特里温福德拉克鲁斯的加里富纳社区、圣弗朗西斯科·德·洛科马帕的托鲁潘部落以及米斯基托潜水员等群体的判决。(第一和第二十七条)。
46.缔约国应加倍努力,确保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的权利在法律和实践中都能得到保护和承认,特别是在土地、领土和自然资源方面的权利。缔约国还应:
(a)为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诉诸司法提供便利,包括便利其以自己的语言或通过口译员诉诸司法;
(b)调查所有针对这些群体的恐吓、暴力和歧视案件,确保肇事者受到起诉,如果罪名成立,则根据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惩处,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c)确保迅速全面履行美洲人权法院的所有判决。
4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通过关于自由、事先、知情协商的法案方面缺乏进展,而该法案的筹备工作始于2015年,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在法案起草期间缺乏有效的自由、事先、知情协商和同意程序。委员会还对该法案的某些内容不符合国际标准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保障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有效参与对他们有直接影响的事务的决策,协商程序不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48.缔约国应加紧采取措施,以通过关于自由、事先、知情协商的法案,并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确保该法案和机制符合《公约》、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和其他国际标准规定的原则。此外,缔约国应保障所有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在所有影响到他们的措施,特别是有关发展项目的决定方面,享有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权利。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9.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常用的其他语言。
50.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请缔约国在2027年7月23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20段(生命权)、第42段(人权维护者、表达自由与和平集会权)和第46段(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的权利)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1.根据委员会计划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30年提交报告之前收到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该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2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