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米尼加共和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分别在2015年4月7日和8日举行的第186次和第187次会议上审议了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初次报告(CRPD/C/DOM/1),并在2015年4月14日举行的第19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多米尼加共和国提交初次报告,并感谢该国对委员会编写的问题单(CRPD/C/DOM/Q/1)做出书面答复(CRPD/C/DOM/Q/1/Add.1)。委员会很高兴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对话,但希望代表团规模更大,性别比例更加均衡,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提出的问题提供更准确的答复。
二.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在公约所涵盖的许多领域通过了立法措施、公共政策和方案,特别是:
(a)《多米尼加共和国宪法》关于残疾人权利的规定,特别是第39条(平等权)、第58条(保护残疾人)和第60条(社会保障权);
(b)第5-13号法:《残疾人权利平等组织法》;
(c)全国无障碍计划和召开无障碍旅游业国际会议的倡议;
(d)基于社区的包容性发展方案“走出隐藏”。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总则和总体义务(第一至四条)
4. 委员会关切的是,尚未通过任何执行第5-13号法的条例,没有系统的战略来协调国家立法与《公约》,包括从《劳动法》和《民法》中删除“minusvalidos”、“imbecilidad”和“enajenacion mental”等贬性语言。委员会还关切的是,“2010-2030年国家发展战略”中没有包容残疾人的行动方针。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启动一项计划来审查其法律,以消除违反《公约》的用语和规定,将统一涉及残疾人人权的法律作为优先事项。委员会还建议将包容残疾人的行动方针纳入其“2010-2030年国家发展战略”。
6. 委员会关切的是,在作出关于执行《公约》和涉及残疾人事项的决策方面,没有任何与残疾人组织进行协商的机制。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与残疾人组织的常设协商机制,作为在采取关于执行《公约》和涉及残疾人事项的措施方面的法定认可程序,特别是要吸收残疾人组织参加全国残疾问题委员会的决策机构。
B.具体权利(第五至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8. 虽然《刑法》规定了歧视残疾的罪行,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定义并未涵盖残疾人经常受到的多重或交叉歧视,而且没有对歧视残疾人作出判决的记录。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未被列为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多重和交叉歧视纳入对歧视残疾的罪行的定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培训,使残疾人能够有效诉诸可用的法律救济。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法律中承认,在行使《公约》承认所有的权利方面,拒绝给予合理便利是一种形式的歧视。
残疾妇女(第六条)
10. 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妇女和女孩没有被具体列入“2007-2017年第二个全国性别平等和公平计划”七个优先目标的任何一项。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妇女事务部的工作和政策没有采用残疾观点。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在有关妇女组织的密切协商下,将针对残疾妇女的目标和指标纳入其国家性别平等计划及妇女事务部的政策和工作中。
残疾儿童(第七条)
12. 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没有机制来保护残疾儿童免受忽视,也没有途径让残疾儿童能够自由地对与其相关的问题表达自己的看法和偏好。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据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制定政策,确保残疾儿童可能在家庭中生活和融入社区,并实施相应机制确保他们能够对与其相关的问题表达自己的意见。
提高认识(第八条)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很少开展提高对残疾人权利认识的活动,而且此类活动不符合以人权为基础的模式,也没有得到广泛宣传。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战略,利用所有媒体以及所有替代性和可用的方式方法,提高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包括对各种政府机构开展这种活动。
无障碍(第九条)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无障碍地铁和翻修公共设施的行动非常有限。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关于无障碍的技术标准、手册和协议,没有有效的监测机制,也没有针对所有公共建筑和场所的国家计划。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让残疾人组织参与制订涵盖《公约》所有要点的无障碍计划的机制。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和委员会关于“第九条:无障碍”的第2(2014)号一般性意见,制定关于物质环境、交通、信息和通信无障碍的标准和条例,实施具有可衡量目标以及近期和中期时限的无障碍计划,并对不遵守行为予以处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拨出足够的预算资金,执行城市无障碍计划,并确保残疾人组织对这些计划加以监测和评估。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18. 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将残疾人纳入处理危难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的计划和战略的战略,也没有无障碍模式的信息,而且缺少手语翻译。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处理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的战略、计划和协议中纳入包容残疾人的政策,包括以多米尼加手语提供信息。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民法》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以代做决定为基础的,可压倒被列为“智障、心理或精神错乱”类别者的意愿,这违反了《公约》第12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部分或完全剥夺残疾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修订《民法》以承认所有残疾人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第十二条: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2014)号一般性意见,采取协助做出决定的措施。
22.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些国内银行及金融机构仍然存在对残疾人的歧视性做法,这些做法使残疾人、包括视觉残疾者无法独立管理其财务。
23.委员会请缔约国取消限制或妨碍残疾人与其他人平等地享受银行服务或独立管理其财务的任何做法。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4.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行政程序未要求司法部门在残疾人参加诉讼时提供程序便利,如提供手语翻译。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司法人员缺少关于《公约》内容和方法的培训课程。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行政和司法规则及程序,对其加以调整,以使残疾人能够诉诸司法,包括确保以多米尼加手语进行翻译、使用递增型非传统交流方式、实现物质环境、信息和通信全面无障碍。委员会还建议制定持续方案,对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人员进行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培训。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6.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社会心理残疾的人在未得到其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被Padre Billini中心收容。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机制,确保征得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残疾者自由和知情的同意,才能让精神病中心收容。
2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事诉讼中对社会心理残疾者缺乏程序性保障。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存在基于将残疾人视为具有危险性的概念而对其进行拘留的现象。
2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审查本国刑法,以确保所有残疾人能够与其他人平等地得到适当程序保障,并在剥夺自由的行政和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向他们提供必要的合理便利以及获得信息和通信的渠道;
(b)从刑法中取消在心理残障人被控犯有罪行案件中将其视为具有危险性的概念,并取消根据这一概念剥夺自由的做法。
免遭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30.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强迫治疗,特别是强迫精神治疗,可能构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明确禁止未经当事残疾人自由和知情的同意对其进行医治、特别是心理治疗的做法;委员会还建议设立一个独立机制,监测残疾人收容中心,以防止和保护其免遭可能构成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2. 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关于贩卖人口、特别是残疾儿童(被用于乞讨而受到剥削)的资料和关于乱伦的资料。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残疾妇女和残疾女孩很少有实际渠道可以获得关于保护免遭一切形式的身体、性、经济和其他暴力的机制的信息和通信,包括在收容所。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保护残疾人免遭剥削、暴力和凌虐的独立监测机制。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调查残疾人的状况,特别是被遗弃或乞讨的残疾儿童的状况,并采取必要措施使其得到康复、恢复并融入家庭和社区生活;
(b)制订和执行有关机制,保护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和儿童免遭剥削、暴力和凌虐,特别是乱伦,以确保她们能够获得信息和通信,可通过有关机制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提起投诉和做出记录,并可利用促进社会心理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收容所和措施;
(c)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三款指定一个独立权威机构促进保护残疾人免遭剥削、暴力和凌虐。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4. 委员会对残疾妇女和女孩被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被强迫绝育的做法感到关切。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禁止对残疾妇女和女孩强迫绝育,让独立机构对绝育案件进行审查,开展调查和惩治行为人,并采取措施对受害者予以补偿和赔偿。委员会还建议设立监督绝育案例的机制,确保残疾人能够作出自由和知情的同意。
迁移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6.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由于海地后裔的国籍权受到立法限制,因此海地后裔残疾人难以获得融入社区服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恢复所有海地原籍或海地后裔残疾人的权利,使他们能够与其他人平等地利用扶助残疾人的所有服务和方案。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8.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使“天使之家”的残疾人、特别是“严重”残疾儿童脱离收容的战略,也没有建立社区和扶助服务使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使“天使之家”的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脱离收容的方案。委员会还建议设立方案和扶助网络,促使残疾人融入社会和独立生活,住房安排应满足他们的愿望、需要和偏好。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40. 委员会关切的是,多米尼加手语在该国尚未被承认为正式语言,没有培训多米尼加手语译员的战略,也没有认证机构。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通过立法,承认多米尼加手语为正式语言,实施对公共部门人员的手语培训战略,并促进手语译员的培训,鼓励从小学开始把手语教育纳入教育机构。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2.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保护残疾父母亲的子女监护权政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对残疾人、特别是希望保留生育力的妇女存在歧视性做法。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残疾父母亲,使他们能够保留子女监护权。委员会还建议,残疾人应与其他人平等地享有性和生殖权利,使他们能够保留生育力,并应促进保健专业人员提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教育(第二十四条)
4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为将残疾儿童、青少年和成年人纳入普通教育做出足够努力;由于没有任何实现这一目标的国家政策,这项工作主要依靠民间社会组织。另一个令人关切的问题是,残疾学生在读学校很高比例是特教学校,对教师的大学培训是基于分离特殊教育的方法,这会鼓励延续分离教育,不符合《公约》规定的包容性教育。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政策,使在所有各级都能获得优质的包容性教育,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均应特别考虑到性别观点;
(b)制订并实施定有具体目标和时限的计划,在教育部的监督下,将残疾学生从特殊教育转入包容性的教育系统;
(c)推行在所有各级对教师和其他人员进行包容性教育培训的战略。
健康(第二十五条)
46.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对残疾人的保健措施和政策是鼓励残疾医疗模式,特别是初级残疾预防。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和女孩难以享用性和生殖健康服务的设施和医疗设备,侮辱和有损于残疾人权利的做法依然存在。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大力确保一般保健服务,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向所有残疾人完全开放,为此要消除偏见,并鼓励对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培训和在职培训;
(b)根据“残疾妇女圈”所做的多米尼加共和国残疾妇女性和生殖权利调查的结果和建议开展行动;
(c)确保农村和偏远地区可以享受到所有保健服务,不歧视残疾海地移徙者或其后裔,特别是残疾后裔;
(d)加强心理健康服务,采取以人权为本的方法。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48. 委员会关切的是,缺少基于社区的残疾人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特别是“走出隐藏”方案未列入此类服务。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即使存在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它们也只面向有家庭健康保险的多米尼加籍人,而拒绝提供给无合法身份的移徙者。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特别是在社区一级,禁止在此类服务方面的歧视,特别是基于国籍或移民身份的歧视。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50. 委员会认为,残疾人在正式就业中的人数不足,反映出缔约国没有不歧视残疾人以及平等工作和就业机会的国家政策。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没有做出规定,要求提供合理便利,或者保证在任何就业环节将拒绝提供合理便利视为属于歧视。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采取平权行动措施,以加快事实上的残疾人就业平等。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促进残疾人在私营和公共部门就业采取措施,包括平权行动和关于合理便利的法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机制,监测公共部门就业配额的遵守情况以及对不遵守情况的处罚。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2. 委员会关切的是,扶助对象标准化系统中对生活贫困的残疾人数量记录不足,导致他们被排斥在减贫战略、政策和方案之外。委员会还认为,由于缺乏对残疾人的财政补助,以抵消身患残疾造成的额外开支,加剧了他们的贫穷状况。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将多米尼加本国残疾人和无合法移民身份的残疾人纳入其减贫战略和社会援助方案,帮助他们抵消身患残疾造成的额外开支,包括用于购买辅助装置、药品和协助服务的补贴,以减轻这种开支的影响和缓解加剧贫困。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4.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投票站没有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通道,而且不便于残疾人获得关于选举进程的信息。
55.委员会建议,在制定和实施选举进程时,缔约国应与残疾人组织就获取信息和通信以及投票中的无障碍通道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协商。委员会还建议将残疾人纳入关于选举权利的立法,鼓励残疾人在所有各级参政,包括从民间组织和政党到在公共选举中推选候选人等等。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6.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委员会还关切,旅游景点、历史和遗产遗址、博物馆以及其他开展艺术和文化活动的设施缺少无障碍通道。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批准《马拉喀什条约》;
(b)执行一项计划,确保旅游景点、历史遗迹以及开展艺术和文化活动的设施设置无障碍通道,并促进残疾人参加这些活动。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8.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关于残疾人的数据和分类资料,尤其是缺少显示残疾人识字水平和有家庭健康保险的残疾人数量的数字。委员会还关切的是,2010年全国人口和住房普查与2013年ENHOGAR户口调查登记的残疾人数字不一致。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系统地收集残疾人数据和分列资料;
(b)统一收集残疾人统计数据的标准和方法。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60.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没有关于为执行《公约》开展国际合作的结果。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如何将残疾人权利纳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计划、方案和行动的主流。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残疾人组织的参与下,监测国际合作支持的项目,以确保它们对《公约》执行工作取得进展发挥影响。委员会还建议将残疾人观点纳入执行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推行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主流。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任命独立的监测机制,并对残疾人组织较少参与执行和监测《公约》感到关切。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巴黎原则》,毫不迟延地指定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独立机制,并为该机制的运作拨发必要资源;
(b)让残疾人组织按照《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与执行《公约》的进程,并参与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设立的机制。
合作与技术援助
64. 按照《公约》第三十七条,根据专家咨询意见,委员会通过秘书处向缔约国提供技术指导。缔约国还可向设在缔约国或该区域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后续行动和传播
65. 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委员会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便捷的社会传播策略,将本结论性意见转告政府和议会、主管部委官员、司法机构成员和教育、医务及法律工作者等相关专业群体成员以及地方当局、私营部门和媒体,供其审议并采取行动。
66. 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无障碍形式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特别是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及残疾人和其家人宣传。
6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吸收民间社会组织、尤其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今后的定期报告。
下次报告
6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9月18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允许缔约国采用简化报告程序提交合并报告,即委员会在提交报告截止日期至少一年以前编写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该问题清单的答复即构成缔约国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