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会第57/202号决议请秘书长向大会提交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关于其定期会议的报告。本文件载有根据大会第49/178号决议,于2009年7月2日和3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一次会议的报告。主席们审议了第二十次会议各项建议的后续行动,并审查了与各条约机构工作有关的发展情况。他们还讨论了条约机构系统的改革,包括统一工作方法、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查机制以及理事会的一般工作。他们会晤了缔约国代表和人权理事会主席。此外,还举行了条约机构主席、特别报告员/代表、独立专家和理事会特别程序各工作组主席第十一届联席会议。主席们通过的建议载于本报告第七节。人权条约机构第八次和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分别于2008年12月1日至3日和2009年6月29日至7月1日在日内瓦举行。这两次会议的报告业经主席们审议,其内容见本报告的附件。

目录

页次

导言

4

会议的安排

4

与人权理事会主席会晤

4

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和特别程序任务执行人第十一次联席会议

5

讨论公平地域分配问题

6

会晤联合国少数民族问题独立专家

6

决定和建议

6

附件

人权条约机构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的报告

9

人权条约机构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的报告

22

一.导言

1.根据大会第49/178号决议召开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7月2日和3日在日内瓦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举行。在这次会议之前,分别于2008年12月1日至3日和2009年6月29日至7月1日举行了第八次和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

二.会议的安排

2.下列主席出席了会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Jaime Marchan Romero;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岩泽雄司;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李亮喜;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委员会主席Abdelhamid el-Jamri;禁止酷刑委员会主席Claudio Grossman;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Naéla Gabr;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Fatima-Binta Victoire Dah;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主席Mohammed al-Tarawneh以及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主席Víctor Manuel Rodríguez Rescia。

3.Gabr女士就任会议主席兼报告员,李女士和Al-Tarawneh先生被确认为副主席。主席们根据临时议程和说明(HRI/MC/2009/1)通过了议程和拟议工作方案。

三.与人权理事会主席会晤

4.主席们会晤了新当选的人权理事会主席亚历克斯·范梅于旺。后者强调各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特别是在普遍定期审查机制方面)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和相互加强的性质。他强调每个机制保持本身的完整性,至关重要。已有80个国家接受了普遍定期审查机制的审查,而且在互动性对话期间一再提及条约机构的产出,他认为这是一个积极的、非常可喜的做法。他提及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第3段(f)分段,其中指出这个机制应该补充而不重复其他人权机制,因此代表附加价值。他还强调,不应将这个机制看作是条约机构的建议的一个上诉机制。他指出,人权理事会和各条约机构间持续进行对话,还应不断交流意见;他也承诺与各条约机构定期会晤。

5.主席们也强调,各条约机构的工作和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应该相互加强,相辅相成。他们很高兴看到,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为普遍定期审查机制编撰的报告中,条约机构的建议占很大的篇幅,并且指出这个机制进程的产品对各条约机构的工作很有用。这个机制被称为条约机构各项建议的政治共鸣箱。他们指出,这个机制可以作为条约机构各项建议的一种后续行动。这个机制进程鼓励各条约机构提出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建议,而这些建议应继续获得考虑和更大的重视。主席们强调,只要条约机构的建议是根据条约的法律义务提出,这个机制就不会对其质疑或加以拒绝,在这一问题上,他们希望能得到主席团的帮助。

6.主席们指出,在普遍定期审查机制进程中接受审查的所有国家几乎都提交了报告,但是也有许多国家还未向各条约机构提交报告,或者它们的报告(包括初次报告在内)严重逾期。他们说,可以在这个机制进程中提出这一问题,并要求各国说明在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方面有哪些困难。主席们强调这两个进程同样重要,并指出已分配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支援这个机制进程,这可能影响到这些条约机构的有效运作。他们提出其他各种问题,包括可以如何落实关于普遍定期审查机制的建议以及目前是否考虑对这个机制进行某种中期评价。他们还说,人权理事会可以指派这个机制的一个协调人驻在各条约机构,以确保相互交流信息。

四.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和特别程序任务执行人第十一次联席会议

7.2009年7月2日,主席们会晤了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执行人。这次会晤由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的主席和特别程序工作组特别报告员/代表、专家和主席会议的主席共同主持。

8.主席们强调残疾问题跨越各个领域,而且歧视往往有很多方面,因此,他们鼓励特别程序倡导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并在其国家考察过程中讨论残疾人的人权状况。

9.各条约机构主席强调,任务执行人在国家考察期间获得的信息使各条约机构能够更充分地评估一国的情况,并与各缔约国进行更有效的对话。同样,特别程序任务执行人在筹备考察时,非常珍视各条约机构的产出,并将其作为国家考察期间进行对话的基础。他们强调亟须将后续行动制度化,并建议召开各条约机构后续行动报告员的定期会议,以便更深入地交流有关经验和最佳做法的资料。

10.国别报告员强调,他们能够提供资料说明在其任务国家境内各项人权的享受情况。他们也很能参与各项建议的后续行动,鼓励各缔约国遵守提交报告的义务,并主张国家人权机构以及其他民间社会参与编写报告。任务执行人感谢各条约机构的一般意见,包括关于与缔约国开展建设性对话的意见,并鼓励更大力协办其他条约机构的活动(例如一般性讨论日),并建议指定一天与所有特别程序以及条约机构成员进行讨论。

11.他们强调各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之间有系统地交流信息的重要性,并建议专门为此目的拨出资源。他们建议利用诸如在线数据程序等技术促进这种交流。与会代表强调,各条约机构的程序、特别程序和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具有相互加强、相辅相成的性质,并建议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任务执行人联合请求人权高专办在编写报告时增列资料,说明各缔约国与各条约机构或特别程序合作的程度。他们要求秘书处编写一份研究报告,说明向各条约机构、特别程序以及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分配资源的情况。

12.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主席说明该小组委员会的任务,并说明该小组委员会的工作方法与特别程序的工作方法相似,建议特别程序协调委员会考虑将该小组委员会列为观察员。

五.讨论公平地域分配问题

13.大会第63/167号决议请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在其下次会议上审议本决议内容,并通过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提交实现人权条约机构成员名额公平地域分配目标的具体建议。根据这项决议,主席们讨论了这一问题。

14.主席们注意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考虑了各条约机构当前的成员情况,指出一些趋向,包括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没有非洲和亚洲的成员,而在各条约机构中,东欧的成员为数有限。但是,主席们强调,条约机构成员的提名和选举必须依照各条约的规定,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则须依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5/17号决议的规定,而且是各缔约国的责任。缔约国应考虑到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条约,并适当考虑公平的地域分配,各种不同形式的文明和法律制度的代表性,两性之间的平衡比例以及来自各专业领域的专家们的独立性和能力。

六.会晤联合国少数民族问题独立专家

15.少数民族问题独立专家向主席们概述了她的报告(A/HRC/10/11/Add.1)和任务,还介绍了根据人权委员会第6/15号决议设立的少数民族问题论坛的情况。她指出,第一届论坛集中讨论“少数民族与受教育的权利”。主席们建议将该论坛的报告提供给所有条约机构,激发对报告中各项建议的讨论,也许据此拟定有关少数民族问题的联合一般性评论。

16.独立专家还介绍了即将召开的第二届论坛,其主题是“少数民族与有效参政”。会上讨论了可靠、优质的分类数据的重要性,刑法的作用,少数民族参政及担任其他决策性职位的比例和限额,身患残疾和被剥夺自由的少数民族成员,以及在少数民族集体权利背景下的个人选择权。她鼓励每个条约机构考虑第二届论坛的成果,并向独立专家提供资料,说明它们在参政方面所采的步骤。

七.决定和建议

17.会议通过了下列决定和建议:

通过委员会间会议的协议要点

(a)第二十一次主席会议核准了第八次和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达成的协议要点。主席们呼吁各人权条约机构采取这些建议的后续行动,并在2009年第十次委员会间会议上报告这些建议的执行情况。

与特别程序任务执行人的关系

(b)第二十一次会议确认特别程序任务执行人和各条约机构对彼此的工作有很大贡献。他们强调这两个机制之间亟须加强合作与协调,特别是在信息分享以及更有效地利用相互间产出方面。主席们建议各条约机构考虑指定一名协调人,以加强合作,促进在国别和专题问题上进行更有效的互动,并与特别程序任务执行人开展后续活动。主席们还建议,在委员会间会议方面召开联席会议,而不召开主席会议。他们请秘书处为此类联席会议拟订条理清晰的议程,确定共同关心的主题。

人权理事会

(c)主席们强调条约机构系统和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具有相互补充、相互加强的性质,并强调亟须就此问题继续开展对话。主席们指出,普遍定期审查,作为一个政府间程序,其成果非常有价值。主席们强调这两个进程同样重要,并建议资源的分配应反映这一原则。主席们指出,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分配给其中一个进程,可能损害到另一进程的有效运作。主席们请秘书处提出一项研究报告,分析分配给这两个进程的人力和预算资源,包括自成立人权理事会以来在这方面的趋势。

公平地域分配

(d)第二十一次主席会议注意到大会有关各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的公平地域分配的第63/167号决议,并建议各缔约国在提名和选举条约机构成员时应考虑到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文书中为此目的订立的规定。各缔约国还应适当考虑公平地域分配,各种不同形式的文明和法律制度的代表性,两性之间的平衡比例以及来自各专业领域的专长。

少数民族问题独立专家

(e)第二十一次主席会议建议将少数民族问题独立专家编写的、载有少数民族问题论坛的建议的报告(A/HRC/10/11/Add.1)以及今后有关该论坛的报告,发给各条约机构,以鼓励讨论这些建议,并可能拟定有关少数民族问题的联合一般性评论。

条约机构的文件

(f)第二十一次主席会议指出各条约机构在翻译方面仍面临各种困难,并重申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建议。为此,主席们:

㈠表示严重关切在翻译方面获得的协助越来越有限;

㈡认为这一情况损害到他们工作的质量,总体上说,使得各委员会的运作越来越困难;

㈢请秘书处,通过各翻译处,以及所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翻译方面的充分服务,使各条约机构能够正常运转,特别是会议期间,会前会议以及会议的筹备工作。

附件一

人权条约机构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的报告

目录

页次

导言

10

会议开幕、选举主席团成员和通过议程

10

提高各条约机构的效率:各条约机构工作的协调步骤

11

与非政府组织的对话

14

与缔约国的非正式磋商

16

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协议要点草案

18

一.导言

1.人权条约机构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于2008年12月1日至3日在日内瓦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举行。

2.下列人权条约机构的成员出席了会议:

人权委员会Abdelfattah AmorMichael O’Flaherty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Philippe Texier(主席)Rocio Barahona RieraWaleed Sadi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Dubravka Šimonović(主席)Cornelis FlintermanMeriem Belmihoub-Zerdani

儿童权利委员会李亮喜(主席)Kamel FilaliLothar Friedrich Krappmann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Fatima-Binta Victoire Dah(主席)Nourredine AmirPierre-Richard Prosper

禁止酷刑委员会Fernando Mariño Menéndez王学贤

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Zdenek Hajek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Abdelhamid El Jamri(主席)Myriam Konsimbo Poussi

二.会议开幕、选举主席团成员和通过议程

3.人权理事会和条约司司长代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欢迎出席会议的所有主席和成员并发表讲话。她在讲话中指出,自2008年9月1日接受任命以来,她已经与若干条约机构进行了有意义的讨论。她指出,她已更加了解各条约机构必须克服许多挑战和障碍,以便满足日益增加的要求,更有效地完成任务,包括不断增加的工作量。她了解当前人员编制情况和资源方面的问题,并重申她将尽力解决这些问题。她很高兴地看到,各条约机构还在继续制定创新的工作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借鉴彼此的经验,以确保这一条约机构系统能够为权利持有人提供尽可能妥善的保护。 4.高级专员提到了在统一条约机构工作方法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修订统一报告准则,并对保留意见采用共同处理方法,还努力谋求其他领域的统一。她很高兴看到,负责监督一项核心条约的第八个条约机构,即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不久将开始工作,而且大会第三委员会最近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她认为,这些新的文书将加强这一系统,因为这个系统本来就应该更加便于利用,更加显著。今后可能还会设立更多的条约机构,以填补保护方面可能存在的缺陷,因此,这一条约机构系统的统一、精简和简化都是必要的步骤。

5.高级专员认为,一年两次的委员会间会议可以作为促进和协调条约机构系统、包括统一条约机构工作方法的手段。她强烈鼓励与会人员针对条约机构工作方法可能改善和统一的领域,拟订并通过一个长期工作方案,并包括今后四至六次委员会间会议的目标和时间表。她坚决建议授权被指定出席委员会间会议的条约机构成员做出对其各自委员会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最后,她申明非常愿意与条约机构一道制定长期战略,解决条约机构系统正在面临的各项挑战和障碍,包括在统一工作方法方面的挑战和障碍,并欢迎委员会间会议在此方面提出建议。

6.高级专员讲话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Fatima-Binta Victoire Dah被确认为主席兼报告员,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Dubravka Šimonović被确认为副主席。与会代表通过了议程(HRI/ICM/2008/2)和工作方案,并增列了一个更笼统的议程项目,题为“委员会间会议”。

三.提高各条约机构的效率:各条约机构工作的协调步骤

7.在这一议程项目下,与会代表讨论了条约机构工作方法的改进和统一。根据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的一项建议,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点讨论四个议题:订正的条约专用准则;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审查没有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和普遍定期审查机制。与会代表还审议了秘书处拟定的一份工作方案草案,确定可能统一的领域。在每个议程项目下,非政府组织都获得发言的机会。

订正的条约专用准则

8.与会代表提供资料说明在订正的条约专用准则方面的进展。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以及最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都通过了此类条约专用准则,而其他委员会也已开始讨论这一问题。人权事务委员会已经决定草拟新准则,并在2009年3月的下届会议上任命一名报告员。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其第四十九届会议后,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韩国国家委员会的资助下,于2008年10月举行了一个为期两天的研讨会,讨论它在《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方面的订正条约专用准则。该委员会计划在2009年1月的下届会议上通过其订正准则,而禁止酷刑委员会已经请秘书处适当考虑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拟订条约专用的报告准则草案,将在2009年5月的下届会议上讨论该草案。

9.与会代表普遍同意,条约专用准则简化了报告方法,使各国更能掌握报告的程序。委员会间会议核可了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建议,即各条约机构应期望在2009年年底以前通过各自的条约专用准则。将敦促缔约国从2010年起,全面采用新的汇报制度,其中包括一份共同核心文件和一份条约专用文件。与会代表还同意应该鼓励各缔约国在向任何人权条约机构提交报告时,采用核可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其中包括一份共同核心文件和多份条约专用文件(见HRI/GEN/2/Rev.5号文件)以及业经通过的条约专用准则。会议还强调亟须向在编写报告时遇到困难或缺乏必要能力和(或)资源的缔约国提供技术援助。

10.与会代表讨论是否需要指定一个日期,供全面评价这个新的报告制度。一些与会代表赞同指定这样一个日期,以便讨论各种问题,诸如很难区分共同核心文件与条约专用文件中所应包含的内容,尤其是在无歧视方面的内容。另外一些代表则认为,在这一阶段,不宜指定这样一个评价日期。

审查没有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11.大多数委员会都采用了这个有时被称为“审查程序”的办法,来审查相关条约在没有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境内的执行情况并特别介绍了他们在这方面的经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代表指出,该委员会在筹备委员会间会议时曾经讨论过这一问题,但是没有共同的立场。与会代表指出,一个委员会通知某一缔约国说,它打算在缔约国没有提交报告的情况下审查条约的执行情况,可能是引起未提交报告缔约国注意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因为此举通常会迫使缔约国提交逾期的报告,或者表示打算提交报告。与会代表重申,审查没有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应该是万不得已的办法,重点在与有关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会上讨论采用共同模式的可能性,与会代表强调亟须以催复通知给予缔约国最后一次提交报告的机会。如果缔约国不予答复,条约机构通常会编制一个问题单,并将其转交给缔约国。如果缔约国不予答复,有些委员会(例如人权事务委员会)就会采取临时的结论意见,另外一些委员会(例如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就会拟定公开的最终结论意见。

12.与会代表请秘书处编制一份名单,开列没有提交报告(包括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国家。根据这样一份名单,各委员会和委员会间会议就能够确定不提交报告的趋势和一般情况,便于更全面地了解这一问题,包括未提交报告的原因,例如缺少资源、能力或政治意愿。与会代表还请秘书处编制一份文件载述审查程序的经验。与会代表指出,应根据每个未提交报告的国家的具体情况来审查这个国家,特别要考虑到逾期时间、该国境内的人权状况以及该缔约国可能面临的任何特殊困难。一些与会代表强调人权高专办的重要作用,并鼓励该办事处主动积极参与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活动,特别是通过其区域办事处和驻地机构参与这些活动。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13.与会代表指出,各条约机构都请缔约国在今后的报告中或在建设性对话期间介绍先前各项结论意见中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若干条约机构已经采用了正式程序,更密切地监测各项结论意见的执行情况,而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会都制定了长期的后续行动程序。

14.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2008年7月第四十一届会议上通过了一个后续行动程序,并支出结论意见中所载关于采取紧急和保护性后续行动的建议。这项要求呼吁缔约国在一年或两年期间内向委员会提供此类资料。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代表指出,该委员会可能在结论意见中明确要求某个缔约国,在下一个定期报告预定提出日期之前,提供更多资料或统计数据。根据这一程序提供的资料将在下一个会前工作组进行审议。

15.儿童权利委员会并未制定书面的后续行动程序,也未在结论意见中指定需要采取后续行动的优先事项,因为儿童权利委员会的任务范围包括审议三个条约(《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两个议定书)的报告,工作量繁重,而且儿童基金会在儿童权利委员会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中发挥着特殊作用,因此并不认为采用一个正式的后续行动程序是最佳的做法。但是,儿童权利委员会知道其他条约机构正在进行的讨论,并强调它愿意讨论后续行动的问题。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历史最短的一个委员会,虽然还未制定后续程序,但是曾经讨论后续行动的问题,并且将在2009年4月第十届会议上继续讨论这一问题。

16.现已成立委员会间会议与会代表的一个小型工作组,成员酬情包括后续行动报告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负责审议后续行动,并就这个问题向全会提交一份简短报告。与会代表强调,后续行动程序因各条约机构的工作普遍缺乏人力和财力而受到影响。他们建议可以酌情由后续报告员或各委员会的其他代表开会讨论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方面的最佳做法,交流有关意见,并举办后续行动讲习班,而且可以为此目的成立一个委员会间工作组或工作队。他们还指出应该讨论有何共同方法可以改进后续程序。

17.与会代表强调需要为后续活动增拨资源,特别是用于讲习班,会议和国家考察,并强调各条约机构成员应更积极参与这些活动。委员会间会议还强调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国家一级的后续行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18.与会代表还建议每个条约机构都在2010年前对其后续行动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和分析,找出困难、障碍和结果。然后由工作组或工作队,根据各委员会一级的评估成果,在2010年对后续行动程序进行一次共同评估。

19.根据对个别控诉的后续意见进行的一次简短讨论,与会代表重申亟须精简,或许加强已有的程序。他们建议将这一问题纳入长期的统一工作方案。

讨论普遍定期审查机制

20.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决定将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列为一项经常的议程项目,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的与会代表考虑到这个机制仍在初期发展阶段,继续就这一问题进行对话。他们普遍同意各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之间需要开展有效合作,并加强彼此间的制度化联系。他们鼓励各条约机构讨论这一问题并提出建议,以便在2009年6月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上审议。

21.与会代表着重指出,条约机构系统和普遍定期审查机制之间具有相辅相成、互相加强的性质,但强调这两个进程是分开的。与会代表还讨论条约机构成员是否应该出席普遍定期审查机制的对话。一名成员指出,各条约机构在体制上就应该构成普遍定期审查机制的一部分,并强调二者之间需要建立有机联系,但大多数成员认为这两个进程具有两种性质,因此并不支持这一建议。

22.与会代表着重指出各自委员会在普遍定期审查机制的文件方面的经验。大多数代表觉得,在他们审议国家报告的时候,普遍定期审查机制的文件很有帮助。一些成员指出,由人权高专办汇编的文件,附有联合国资料的摘要,包括条约机构的资料,非常有用,因为其中节录了大量的资料。有些时候,他们参考了普遍定期审查机制的成果文件,特别是各缔约国做出的承诺,例如有关保留的承诺。会议鼓励各条约机构亟须采用这种做法。会议要求秘书处经常将人权高专办为普遍定期审查机制汇编的文件和审查结果提供给各条约机构。

23.一些与会代表评论说,汇编文件限定为10页,是不够的。其他代表认为,各条约机构应直接参与起草过程,而且在出版汇编文件时,需要与秘书处加强合作。一些与会代表指出,普遍定期审查机制的进程促使各条约机构提出更恰当、更具体的结论意见,因此可以将普遍定期审查机制视为各条约机构改进工作的一个推动力。若干成员强调指出,这个机制的最大潜力可能在于国家磋商进程,在这一过程中,应更加强调条约义务。他们建议各条约机构考虑在其结论意见中将关切问题列为更加优先,以便人权高专办汇编的联合国文件中适当地反映这些问题。

其他问题

24.除这四个主要领域外,与会代表还讨论了其他可能统一的领域,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的参与模式,制定联合一般性意见和媒体战略。大家都同意人权高专办应增拨人力和财政资源给予人权条约处,以确保各条约机构的工作得到有效、持续的支持。

25.会议同意就可能改进和统一工作方法的领域,通过一项工作方案,包括指标、短期和长期目标以及今后三至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的时间安排。会议还商定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的议程项目应为:国家报告员/国家工作队的身份/作用,互相参考其他条约机构的工作,统一术语,国家人权机构、缔约国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以及普遍定期审查机制。

四.与非政府组织的对话

26.若干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席了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其中包括:大赦国际、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国际人权服务社、公谊会世界协商委员会(贵格会联合国办事处)、ARC国际以及公民及政治权利中心。

27.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提出了与下列有关若干问题:哪些领域可以进行统一,以加强人权条约监测机构的效率,并使非政府组织在条约机构的进程中做出更大贡献。非政府组织提出的其他问题包括: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和各条约机构间的关系,可否发布联合一般性意见并制定媒体战略以提高条约机构系统的显著地位,以及条约机构成员应有的条件。非政府组织承认有时向各条约机构提交了过多资料,但指出他们将设法限制页数并提交更多的非政府组织联合报告,包括通过非政府组织联盟提交联合报告。

28.委员会间会议的与会代表强调非政府组织的资料对各条约机构的工作的重要性,并欢迎非政府组织就下列问题提出的有意义而中肯的建议:如何改进各条约机构的短期和长期工作方法以及各条约机构之间的协调。

29.与会代表强调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国家一级的后续行动上发挥的重要作用。他们指出,除了后续行动外,非政府组织还传播各缔约国履行国际承诺的情况。一个非政府组织建议制定一个联合预警程序,以处理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30.委员会间会议的一些与会代表强调,非政府组织建言献策的最佳时机是在起草问题单的过程中。他们重申非政府组织应在条约机构各届会议召开之前尽早提交资料,使得委员会成员有机会考虑所提交的这些重要资料,包括编制问题单,并继续加强各条约机构的结论意见的执行情况。他们鼓励非政府组织,在各条约机构即将审议某些缔约国的报告时,提供所有这些国家的有关资料,并努力成立非政府组织联盟,以便利国家非政府组织参加。

31.委员会间会议的若干与会代表强调,关于普遍定期审查机制与各条约机构的关系,亟须保持各条约机构的自主性,不要危害到它们的独立性。这两个系统的共同目标是协助各缔约国加强国家一级的人权保护工作。它们还讨论条约机构专家的任命及其独立性。一名成员建议成立一个甄选小组,负责面试候选的专家,以便除其他外,确保他们都有人权方面的背景。

32.关于联合一般性意见,它们指出,目前对一般性意见的目的还未达成共同的看法。一些委员会认为,一般性意见是一份具有几分法律性质的文件,另外一些委员会则认为,一般性意见更是一个更广泛的政策性步骤,而一般性意见可能有各种不同的功用。但是,一些成员强调,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有助于一般性意见的编写工作。

33.与会代表决定将非政府组织的参与问题列为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的一个议程项目,而主席建议非政府组织提供更具体的资料,说明它们当前的活动和今后的打算。

五.与缔约国的非正式磋商

34.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于2008年12月2日与缔约国举行了非正式磋商,约有35个缔约国参加了磋商。

35.主席指出,这是委员会间会议首次一年举行两次会议。她表示,已经再次确定完成所有条约专用准则的期限是2009年底,从2010年起,将敦促缔约国采用整个新的报告制度,其中包括一份共同核心文件和一份条约专用文件。她告诉各缔约国,已经讨论过后续行动问题,委员会间会议已经决定成立一个结论意见后续行动工作组/工作队。她着重指出委员会间会议关于审查未提交报告缔约国和各条约机构与普遍定期审查机制之间关系的建议。在此方面,她表示会议讨论可否通过结论意见,并在某种程度上排列优先次序。她还指出,高级专员已经坚决建议授予被指定出席委员会间会议的条约机构成员做出对其各自委员会具有约束力决定。

36.各国很高兴有机会与委员会间会议进行磋商,并指出磋商为对话和互动提供了一个平台。它们重申支持各条约机构的工作,并强调各条约机构对保护和促进全世界的人权具有关键和根本的作用。

37.若干国家赞扬各条约机构继续参与改革进程,并准备试用新的步骤,采用创新的工作方法,探讨统一的领域。但是,各国一致认为仍有改进的余地,支持并鼓励进一步统一和协调各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包括审查报告的方法和后续程序,使这一系统更容易理解和利用。

38.很多国家指出,条约机构系统和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应相互补充,互相加强。它们强调这个机制不应重复现有的其他机制,并强调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和条约机构系统之间需要建立积极的增效作用。此外,许多国家强调,对这个机制来说,各条约机构具有独立的作用和设立的理由。一些国家指出,它们拥有与这个程序有关的一些经验,并提及他们在普遍定期审查机制的头三届会议的经验,包括作为被审查国家和审查其他国家的经验。它们有几次提及条约机构,并提到还不是成员的有关国家需要批准这些核心条约。一些国家指出,这个机制可以作为条约机构各项建议的后续行动的另外一种手段,反之亦然。一个缔约国认为,各条约机构不应提及各缔约国在这个机制范围内所做出的自愿捐助或许诺,因为只有这个机制能够采取这方面的后续行动。它们强调人权高专办汇编的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的资料是这个机制的一个重要工具,并鼓励各条约机构按照优先次序列出其关切的问题和建议。

39.若干国家根据本身的经验,指出各条约机构可以改进其审议报告的工作方法。一些国家建议,用于条约机构成员提问和陈述的时间和用于有关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时间,应有相等的比例。应避免问题的重复和冗长的陈述,而且问题应集中于有关条约所针对的事项,发问时可以引述相关的条款。

40.一些国家表示担心在报告的程序上可能遭遇不平等待遇,不仅在内容方面,而且在程序方面。它们强调应以客观态度评价每个国家的人权状况,着重当前的状况,而不着重以前的审查结果。一些国家建议结论意见应反映各国政府在建设性对话期间所做的积极承诺。

41.若干国家提及资料收集过程,并遗憾地指出某些渠道被视为比另一些渠道优先。它们强调在审查资料时需要透明。各委员会亟须充分了解国家立法,因此,一个国家建议在审议报告期间可以由缔约国提供法律顾问协助。它们还提议条约机构、有关缔约国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可以召开三方会议。

42.一个国家指出,结论意见中要求提供后续行动的资料,而条约本身却没有这种设想,这一做法可能成为一个不可行的沉重负担。各条约机构应将其有限的资源集中用于提交报告,而不用于后续行动。

43.一些国家指出,若干条约机构请求大会给予它们更多开会的时间,特别是因为批准的国家增多。它们建议各条约机构考虑在此方面通过一个共同的全面战略。一个国家指出,延长各条约机构的开会时间,可能会使一些专家不愿意被提名担任条约机构的成员,因为需要花费的时间太多。

44.若干国家指出,各委员会应思考如何解决各自的积压工作,并尽可能通过一个共同战略,以便找到持久的解决办法。它们提出的其他问题包括能否编写有针对性或重点的报告,包括根据在提交报告之前发给缔约国的问题单编写报告。它们还指出,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发挥关键性作用。一些国家欢迎下列的想法:成立一个委员会间工作组,负责在各委员会之间交流意见,以便促进工作并提高效率。它们还呼吁对报告员的任命,以及是否公布报告员的身份,采取统一的做法。

45.一些国家强调指出,在非正式磋商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得到应有的重视,委员会间会议应思考如何以尽可能最好的方法做到这一点。若干国家支持各条约机构(包括那些新近成立的条约机构)请求增拨人力和财政资源。各国提请注意文件翻译工作的重要性,并说明如果文件不能翻译成联合国各种语言,利用文件的程度就会受到限制。

46.委员会成员在答复中谈到在统一工作方法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通过一个进行统一的工作方案。委员会成员介绍了其各自委员会在处理积压工作方面的经验,并请求增加开会时间和/或增设同时开会的分组委员会,指出如果批准这种请求,一般都能清理积压工作。他们还指出,每逢条约机构请求增加开会时间,每个条约机构都会根据客观和条约特有的情况做出决定。

47.一个缔约国询问各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以及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之间有无可能进行对话。在回答问题时,一些成员指出,每逢条约机构有机会来到人权理事会会议或第三委员会,都只是来做报告,不可能参与建设性对话,希望这一情况将来能够改变。

48.成员们建议在2009年的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上,将一整天时间用于与各缔约国进行非正式磋商,以便继续这一对话。他们对各缔约国提出的意见和建设性批评表示欢迎,并注意到所表示的保留。一些成员提及若干国家对资料的来源表示关切,包括暗示缺乏平衡和透明性。他们指出,他们是从多种渠道获取资料,并希望保持这一多样性。不过,他们重视透明性,而非政府组织的公开报告都张贴在网页上,因此可供各缔约国查阅。

六.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协议要点草案

49.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决定下列协议要点,以供在2009年6月/7月转交给第二十一次主席会议:

委员会间会议

(a)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它认为,委员会间会议提供一个有用平台,专供讨论各条约机构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加强各条约机构间的统一。

(b)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决定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的议程项目如下:国家报告员/国家工作队的身份/作用、互相参考其他条约机构的工作、统一术语、国家人权机构、缔约国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以及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查机制。

(c)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请秘书处编写一份简要说明,载述委员会间会议和主席会议的历史,并将其分发给所有条约机构。各条约机构应仔细研读这一说明,并讨论委员会间会议与主席会议合并的可能性,以便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就此问题做出决定。各条约机构还应考虑是否应加强委员会间会议在统一工作方法问题上的决策作用。

人力和财政资源

(d)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建议人权高专办为人权条约处增拨人力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各条约机构的工作得到有效和持续的支持。

订正的统一报告准则

(e)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注意到大多数条约机构已经通过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条约专用文件订正准则,重申其余的各条约机构应期望在2009年年底前通过本身的订正准则。从2010年起,将敦促缔约国采用整个新的报告制度,其中包括一份共同核心文件和一份条约专用文件。与此同时,鼓励各缔约国在向任何一个人权条约机构提交报告时,采用核可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用文件的准则(见HRI/GEN/2/Rev.5号文件)以及已经通过的条约专用准则。鼓励人权高专办积极参与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活动,特别是通过其区域办事处和驻地机构参与这些活动。

审查没有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f)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指出,缔约国未提交条约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初次报告),对所有条约机构都有影响。审议报告并与缔约国开展建设性对话是各条约机构的一贯目标,长久逾期不交首次报告和定期报告将严重阻碍各条约机构的监督任务和条约规定的执行。应提醒没有提交报告的国家注意它们尚未履行提交报告的义务,并鼓励它们提交报告。作为最后的手段,各条约机构应考虑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查条约的执行情况,并通过这方面的结论意见。

(g)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请秘书处编写一份未提交报告(包括初次和定期报告)的国家名单,以便查明未提交报告的趋势和一般情况。还请秘书处编写一份文件,说明在审查过程中学到的最佳做法/经验。审查每个没有提交报告的国家,根据该国的具体情况,特别考虑到逾期时间、国内的人权状况以及缔约国可能面临的任何特殊困难。鼓励人权高专办主动积极参与提交报告方面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活动,特别是通过其区域办事处和外地的机构参与这些活动。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h)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以前的建议,即各条约机构考虑在合理期间内制定一项程序,以确保有效进行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例如任命一位后续行动报告员或建立其他适当机制。

(i)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以前的建议,即增拨资源用于后续活动,特别是讲习班、会议和国别访问,各条约机构成员更踊跃参与这些活动。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还强调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国家一级的后续行动上发挥的重要作用。

(j)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还重申以前的建议,即在闭会期间成立一个结论意见后续行动工作组/工作队,酌情包括每个条约机构的结论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或负责后续活动的成员。这样一个工作组/工作队,除其他事项外,可以确定后续行动的最佳做法,考虑在此方面可能统一的领域,并考虑有无可能采取统一的后续行动。工作组/任务组应向2009年召开的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报告其调查结果。

(k)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建议每个条约机构在2010年以前对本身的后续行动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和分析,找出困难、障碍和成果。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根据委员会一级的评估结果,建议工作组/工作队在2010年对各种后续行动程序进行一次共同评估。此样一次评估将有助于确定可能统一的领域,并在将来为所有条约机构制定后续行动尽可能最佳的程序。

(l)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进一步建议一个条约机构把收到的后续行动资料与其他各条约机构分享,包括跨领域问题和共同关心问题的资料。

个人来文的后续行动

(m)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亟须精简并尽可能加强关于个人来文后续行动的现有程序。个人来文后续行动问题报告员应加入后续行动工作组/工作队。

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查机制

(n)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人权条约机构第二十次主席会议的结论,即各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之间需要建立有效合作并加强彼此间的体制联系。它建议各条约机构讨论这一问题并提出建议,供2009年6月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讨论。

(o)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回顾人权条约机构第二十次主席会议的结论,强调条约机构系统和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具有相互补充、互相加强的性质。会议还强调,考虑到普遍定期审查机制仍在初期发展阶段,亟须在这一问题上继续进行对话。

(p)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建议,即秘书处经常向各条约机构提供人权高专办为普遍定期审查机制汇编的文件和审查结果。

(q)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建议各人权条约机构应考虑在结论意见中进一步将关切的问题按优先次序排列,以便人权高专办编写的载有联合国资料(包括条约机构资料)摘要的汇编文件中适当反映这些问题。

(r)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建议各条约机构,在与各缔约国对话期间以及在结论意见中,继续提及各缔约国在普遍定期审查范围内所做的保证和承诺。

与缔约国的非正式磋商

(s)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强调,与缔约国的非正式磋商为对话和互动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并建议在2009年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期间分配一整天的时间,用于与各缔约国进行非正式磋商。委员会间会议请秘书处与各条约机构磋商,为这个会议拟订具体、有重点的议程。

与非政府组织合作

(t)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以前的建议,即非政府组织在条约机构会议开始之前尽早提交资料,使委员会成员有机会考虑这些重要资料,包括用来编制问题单,以及继续加强各条约机构结论意见的执行情况。

了解各条约机构的审议情况

(u)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强调有必要使各条约机构的工作更广为人知,并鼓励尚未采取这种做法的条约机构,在人权高专办的协助和咨询下,讨论并制定媒体战略,并设计共同的媒体战略。委员会间会议还建议人权高专办探讨以其他手段,促使尽可能广泛的公众了解条约机构审查定期报告的情况,包括进行网播和利用其他现代化技术的可能性。

条约机构的文件

(v)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注意到各条约机构在翻译方面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困难:

㈠表示深切担忧在翻译方面获得越来越有限的协助;

㈡认为这一状况危害到各机构工作的质量,总体说来,使各委员会的运作越来越困难;

㈢坚决呼吁各翻译处以及所有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翻譯方面的充分服务,使各条约机构能够正常运转,特别是在常会和会前会议期间以及会议筹备方面。

附件二

人权条约机构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的报告

目录

页次

导言

23

会议开幕、选举主席团成员和通过议程

23

会晤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24

人权条约机构第七次和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各项建议的后续行动

25

与缔约国的非正式磋商

27

与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代表会晤

30

讨论统计资料

30

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协议要点草案

31

一.导言

1.人权条约机构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于2009年6月29日至7月1日在日内瓦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举行。

下列人权条约机构的成员出席了会议:

人权委员会Yuji Iwasawa(主席)Rafael Rivas PosadaIulia Antoanella Motoc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Jaime Marchan Romero(主席)Mohamed Ezzeldin Abdel-MoneimWaleed Sadi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Naéla Gabr(主席)Ruth Halperin-KaddariSilvia Pimentel

儿童权利委员会李亮喜(主席)Hatem KotraneDainius Puras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Fatima-Binta Victoire Dah(主席)Alexei AvtonomovNourredine Amir

禁止酷刑委员会Claudio Grossmann(主席)Felice GaerFernando Mariño Menéndez

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Víctor Manuel Rodríguez Rescia (主席)Mario Luis CoriolanoZdenek Hájek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Abdelhamid El-Jamri(主席)Ana Elizabeth Cubias MedinaPrasad Kariyawasam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Mohammed al-Tarawneh(主席)Maria Soledad Cisternas Reyes

二.会议开幕、选举主席团成员和通过议程

2.人权条约处处长Ibrahim Salama宣布会议开幕,对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主席及其同仁特别表示欢迎,指出人权条约机构的网络上最近增添了这个委员会,大家对该委员会寄予很高的期望,希望它能够帮助弥补在保护残疾妇女、男子、女孩和男孩方面的缺陷。

3.Salama先生指出,一年两次的委员会间会议的重点是统一工作方法,不是为了达到一致,而是为了确保条约机构系统尽可能容易利用而且具有明显地位,并在国家一级成为一股推动变革的强大力量。他强调各条约机构是人权保护制度的支柱,享有最高的合法性,明确指出未来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如何加强这一条约机构系统。

4.第七次和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二十次主席会议的主席Dah女士(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介绍这些会议各项建议执行情况的报告(HRI/MC/2009/2)。她提及最近的发展情况,包括大会于2008年12月10日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赋予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更广泛的监督权。她还提到了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一届会议及其对议事规则和工作方法的讨论。

5.Dah女士提请注意2009年4月20日至24日在日内瓦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此次会议评价2001年在南非德班召开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上制定的各项目标所取得的进展。该会议一致通过的成果文件将加强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政治承诺。

6.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Naéla Gabr女士当选主席兼报告员,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李亮喜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主席Mohammed Al Tarawneh当选副主席。与会代表通过了议程(HRI/ICM/2009/1)和工作方案。

三.会晤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7.2009年6月29日,高级专员在同与会代表交流意见时,对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主席及其同仁表示欢迎,并指出《残疾人权利公约》被称为象征看待残疾问题的态度的一个为人楷模的转变,深信该委员会将确保将残疾问题纳入所有人权机构、特别是条约机构工作的主流。她提及大会一致通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提及德班权利公约及其成果文件,其中特别提及人权高专办将带头采取的后续行动。包括在世界各个区域举办一系列专家研讨会,讨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言论自由的第十九条和有关禁止鼓吹种族和宗教仇恨的第二十条之间的关联。

8.高级专员指出,她与大多数条约机构进行了有意义的讨论,但不包括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她期待在10月份与该委员会会晤。各条约机构承诺并期望制定新方法,来鼓励各缔约国执行在国家一级的人权义务,使她非常感动。她确信各条约机构是规范性人权框架的基石。她逐渐了解各条约机构为满足日益增多的需求并有效履行任务(包括由于工作量不断增加)而必须克服的各种挑战和障碍,也知道各条约机构已经开始运用创造性思维来寻求解决办法。她很高兴地看到,各条约机构继续制定创新的工作方法,并强调她坚决支持这些努力,并支持各机构努力统一工作方法。她还注意到各方普遍担忧当前的人员编制情况和资源,并保证尽力解决这些问题。

9.高级专员重申她认为,一年两次的委员会间会议可以作为促进和协调条约机构系统(包括统一工作方法)的手段。她进一步重申,她建议授权被指定出席委员会间会议的条约机构成员做出对其各自委员会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她还表示很愿意与各条约机构合力制定长期战略,解决它们面临的挑战。

四.人权条约机构第七次和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各项建议的后续行动

10.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集中讨论:国家报告员/国家工作队的身份/作用;互相参考其他条约机构的工作;统一术语;缔约国、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普遍定期审查机制;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以及委员会间会议和主席会议的作用。联合国各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应邀在每个议程项目下发言。

国家报告员/国家工作队的身份/作用

11.所有条约机构都采用一种做法,就是指定缔约国报告问题的报告员,以便利进行审议,但是每个条约机构的产出,包括结论意见,依然是整个条约机构的集体责任。大多数条约机构都公布报告员的身份,有一些条约机构在这方面原来实行保密,但已经改变它们的做法,因为报告员的身份实际上已经暴露。儿童权利委员会认为,它的报告员是与缔约国和其他利益攸关者之间的关键联络人,特别是因为它没有正式的后续行动程序。人权事务委员会讨论过这个问题,但是考虑到报告员可能面临的压力或公众的批评,决定在此方面维持保密的做法。

12.与会代表将工作队界定为由三到五名专家组成,负责牵头准备与各缔约国对话(包括编制问题单)并促进协调。并不是所有的委员会都采用工作队;例如,儿童权利委员会是根据专长分配工作,目的是确保专家之间的互补作用,并强调委员会的整体责任。

互相参考其他条约机构的工作

13.与会代表指出,所有条约机构都收到了其他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一般性意见/建议及其他产出,因此了解其他委员会处理问题的方法。一些委员会往往根据其他条约机构的产出提出问题,但认为可以加强这种做法,因为在它们的结论意见和问题单中参考其他条约机构的产出,很有价值,也可以作为一种统一的手段。鉴于各条约的特殊性,各委员会的观点和结论会有不同,如果是经过适当考虑,也是合情合理的。与会代表强调各条约机构都促使批准整套国际人权条约。

统一术语

14.与会代表请秘书处提交一份有关条约机构术语的比较研究,据以讨论这一领域可能进行的统一工作。

缔约国、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15.与会代表强调各条约机构、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关系的重要性,并描述若干委员会在此方面经常的密切合作。这些行为者提供的资料对于与缔约国对话至关重要,而且它们在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上发挥国家一级的重要作用。与会代表还讨论到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的人可能遭到报复,并提出各种选择办法,诸如每个委员会在此问题上各任命一个联络人。

16.与会代表坚决支持建立一个简化的,更容易利用的网站,并印发一份年度“总日历”,开列所有会议,连同有关文件。应优先注意公开会议的广播和网播,至少在线提供这些会议的播音或录音,尤其借此促进后续行动并准备提出下一轮的报告。他们建议,在各届会议期间的午餐时间会外活动中,举办条约机构专家、人权高专办和联合国其他机构的专题和区域专家的专题讨论会。他们还建议每个委员会指定一名协调人,负责与联合国各单位联络。

17.他们强调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不同作用,并着重指出这些机构和组织的参与和了解程度各不相同。他们呼吁进一步统一各条约机构在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方面的做法,而条约机构的与会代表促请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在会前尽早提供文件。他们还建议成立国家非政府组织联盟,以促进学习并增加非政府组织所提文件的重要性。

普遍定期审查机制

18.与会代表强调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和条约机构系统的价值和互补作用,并指出人权高专办拨给这两个机制的资源的水平应反映这一点。把大量的财政和人力资源拨给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已经影响到对各条约机构提供的服务,与会代表对这种情况表示关切。此外,他们指出,各条约机构公开会议的网播和录像工作无法取得所需的资源。

各项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19.后续行动被视为确保与缔约国经常对话、透明性和传播的必要手段。若干条约机构已经制定后续行动程序,在其结论意见中确定优先关注的问题,并呼吁各缔约国在规定时限内就这些问题提交报告。这些委员会都指定了一名后续行动报告员。儿童权利委员会与联合国各机构(特别是儿童基金会)合作举办国家考察,作为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20.与会代表建议人权高专办的各区域办事处和联合国其他机构采取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后续行动是委员会间会议可以制定统一方法的一个领域,因此,与会代表商定在第十次委员会间会议专门讨论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和各条约机构的看法,以便除其他外,确定后续行动方面的最佳做法和可能统一的领域。

委员会间会议/主席会议的作用

21.与会代表认为,委员会间会议的成员应有更大的连续性,因为成员更替率高,许多问题就不得不重复提及。至于委员会间会议的决策权,一些与会代表认为,主席们有权代表各自委员会做出决定,因为这些委员会已经指定由主席代表委员会。其他代表则认为,主席们未经授权代表委员会做出决定。尽管委员会间会议的代表有无资格做出决定的问题尚需进行进一步讨论,但是大多数代表都同意,这些代表可以就组织事项做出决定,但是有关实质性问题的决定须经各自委员会核准。大多数代表将委员会间会议视为一个进行讨论的场所,并认为会议的各项建议应提交各条约机构核准。与会代表还要求就委员会间会议和主席会议可否合并问题提出进一步的资料。

22.与会代表建议委员会间会议就特定问题和主题成立若干工作组。委员会间会议每年第一次会议可以确定每个委员会可以讨论的重要问题,然后可以将这些问题提交委员会建会议在该年度第二次会议。

五.与缔约国的非正式磋商

23.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于2009年6月30日与各缔约国举行了非正式磋商。约有45个缔约国参加了会议。

24.主席们着重指出各自委员会的新发展情况。各国很高兴有机会与委员会间会议进行磋商,指出这种磋商为对话和互动提供了一个平台。一些国家指出,他们希望在会前尽早收到议程,并与委员会会议商量讨论的主题,其他国家觉得这份议程条理清晰,并强烈支持继续开展对话。所有国家都强调,各条约机构在保护和促进全世界的人权方面发挥关键和根本的作用。

25.若干国家赞扬各条约机构不断参与改革进程,而且准备试用新的步骤,采用创新的工作方法,探讨统一的领域。它们认为,禁止酷刑委员会采用的新办法,在提交报告前先制定问题单,很有价值,也很有用。它们很高兴看到若干新近加入的条约机构采用的新工作方法,并鼓励其他条约机构也采用。各国一致认为仍有改进的余地,并鼓励进一步统一和协调各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包括审查报告和后续行动程序的方法,此举将使这一系统更可预测,更容易利用,更有效率。

26.在报告的审议方面,一些国家建议用于条约机构成员提问和陈述的时间和用于有关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时间,应有相等的比例。应避免问题的重复和冗长的陈述,而且问题应集中于有关条约所针对的事项。

27.一些国家表示担心在报告的程序上可能遭遇不平等待遇,不仅在内容方面,而且在程序方面。它们强调应以客观态度评价每个国家的人权状况,着重当前状况。结论意见应反映各国在建设性对话期间所表示的承诺,保持在有关条约的范围之内,不超越其范围。它们主张将这些建议按优先次序排列,因为这样便于在国家一级妥善执行。有几个国家提及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做法,就是把缔约国对该委员会的结论意见的任何评论置于其年度报告的附件中,并鼓励其他委员会也效仿这一做法。

28.若干国家提及各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正直态度,并提到亟须尊重他们的独立性。这些国家问到国家报告员的甄选标准,并建议各委员会采用统一的标准。若干国家表示,国家报告员的甄选完全在个别条约机构的斟酌权范围之内。一些国家强调,事先知道国家报告员的身份,是有用的,以便尽早与其接触。虽然大多数条约机构在此方面都很透明,仍然鼓励所有条约机构都仿效它们的榜样。一些国家提及有必要在国家一级订立条约机构成员公开提名的程序。

29.若干国家提及人权理事会关于有效执行国际人权文书的第9/8号决议,包括其中提及的统一工作方法。一些国家指出,它们并不赞成设立统一常设条约机构的建议。

30.许多国家认为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是必要的,也是一个巨大挑战。它们提及已经制定完善的后续行动程序的条约机构,并鼓励其他条约机构效仿它们的榜样。在迟交报告的问题上,若干国家指出,它们认为在没有提交报告的情况下,审查某个条约在缔约国的执行情况,是毫无意义的。各条约机构应与未提交报告的国家举行双边会谈,以促进建设性对话,并了解它们所面临的障碍,包括在能力和资源方面的障碍。一些国家指出,各委员会通过的无约束力的一般性意见应该更加便于各国使用,因此为各缔约国提供更多指导。

31.若干国家提及各条约机构用作审议报告背景文件的资料,并表示遗憾地看到有些来源被视为比其他来源优先。它们强调资料来源必须透明,而且必须制定一个制度,确保资料来源的可信性。一些国家指出,尽管订立一个结构完善的框架与非政府组织进行互动,必有帮助,但是各条约机构最有资格评断如何使用它们获得的资料,以及在什麼程度上它们希望非政府组织参与其事。若干国家劝人谨慎行事,因为已经有若干民间社会组织与各条约机构接触而遭到报复。

32.一些国家认为,委员会间会议应思考如何采用尽可能最佳的方法,使非正式磋商期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到适当的重视。若干国家表示支持各条约机构(包括新近成立的条约机构)寻求更多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各国提请注意文件翻译工作的重要性,指出如果文件不能翻译成联合国各种语言,利用文件的程度就会受到限制。

33.委员会成员对各缔约国提出的意见和建设性批评表示欢迎,并指出他们正在努力建立一个协调而非统一的制度。他们期望与各缔约国继续开展对话,并强调委员会间会议的非正式磋商并不代替各条约机构与缔约国之间的会议。他们描述各自委员会在甄选国家报告员方面的经验,并强调结论意见是由每个委员会全体通过的,因此是该委员会的集体责任。

34.成员们指出,他们资料的主要来源是缔约国提供的报告及其他资料,并鼓励遵守统一的报告准则(包括共同核心文件以60页为限,定期的条约专用文件以40页为限)。他们指出,他们珍视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料。为保持透明性,这些资料(包括非政府组织的报告)都张贴在人权高专办的网站上,因此可供所有缔约国查阅。

35.在德班审查会议方面,一些成员指出,会议的成果将作为促进《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基础。有人问到在报告程序中可否采用新的技术。成员们在答复这个问题时指出,目前正在探讨此类技术,包括网播在内,并探讨有无可能进一步扩展网站并制订媒体战略。

36.若干国家指出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和条约机构系统具有相互补充,互相加强的性质,但强调应避免重复和重叠。条约机构的产出在普遍定期审查机制收到的文件之中占很大的一部分。若干国家指出,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已经有利于各条约机构的工作,并给予显著的地位。它们在普遍定期审查机制的范围内多次提到与条约机构系统相关的问题,包括报告逾期、尚未批准条约(包括《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和保留。一些国家赞成加强两者之间的协调,但认为应遵循这两个机制的管理准则;普遍定期审查机制程序的政府间性质与各条约机构的性质有别,后者的任务是依据条约的明确规定。

37.它们指出,普遍定期审查机制以单独一项工作把所有各种人权都包括在内,还包括各种权利的执行情况,即使该缔约国并未加入条约。条约机构具体、简明的结论意见,包括建议,对普遍定期审查机制进程非常有帮助,各国建议各条约机构考虑将这些建议按照优先次序排序,并提供资料说明未提交报告和后续行动的情况。一个缔约国指出,各条约机构不应提到缔约国在普遍定期审查中所做的自愿承诺或保证。

38.条约机构成员得知其产出对于普遍定期审查机制进程如此重要,感到鼓舞。与此同时,一些成员指出,为该机制编写的文件,虽然参差不齐,往往都有助于各条约机构综述某个缔约国的情况。有些成员注意到这个机制的产出(包括各种保证和承诺)可以被各条约机构用于它们的工作中,并指出各条约机构为该机制提供的投入超过该机制为各条约机构的工作提供的投入。

39.一名成员指出,如果没有努力或政治意愿,理事会和各条约机构在普遍定期审查机制方面的联系就不可能存在。各条约机构与理事会主席及其工作人员和担任该机制工作的人权高专办工作人员经常开展互动,而委员会间会议将该机制列为一个经常的议程项目。若干成员承认,这个机制对条约机构系统一直很有帮助,但是也表示有一些关切的问题。其中包括:分配给各条约机构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跟不上分配给该机制的资源,而且与该机制相比,条约机构系统的知名度有限。他们还指出,即使将结论意见纳入为该机制汇编的文件,有关国家也不一定会赞同条约机构的某项建议或宣布它承诺执行这项建议。一个缔约国指出,各国不能拒绝条约机构根据条约规定提出的建议。

六.与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代表会晤

40.设在日内瓦的国际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法国国家人权协商委员会、印度国家人权委员会以及爱尔兰人权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了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人权高专办国家机构股的协调员Gianni Magazzeni也在委员会间会议上致辞。他们感谢各条约机构努力使本身的工作进程更加透明,包括经常发布即将召开会议的资料,指定协调人,并改善人权高专办的网站。他们还表示很高兴有机会参与条约机构进程的所有各部分,包括提交资料,参加会议和后续行动过程。他们特别感谢有机会与各条约机构举行不公开的工作会议。他们要求各条约机构进一步指导他们如何加强后续行动的能力,并建议委员会间会议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问题工作队,并建立与缔约国交流的机制。

41.与会代表赞赏国家人权机构的贡献,特别是提交书面资料并支持各条约机构,包括通过在当地办理提高意识活动、培训和讲习班,作为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委员会成员还强调,鉴于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具有互补作用,两者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并强调各条约机构需要与它们对话,才能够获得充足的资料。

42.尽管若干条约机构已经制定国家人权机构参与活动的办法,包括采纳一般性意见和陈述,但是,一些条约机构的代表认为,国家人权机构是各委员会尚未充分利用的一个资料来源。他们还指出,各委员会与国家人权机构进行互动的步骤各不相同。

43.他们指出,国家人权机构千差万别,而遵守《巴黎原则》,特别是独立原则,则被视为增加可信度和可靠性的一个标志。加强国际协调委员会的认证程序是提供遵守《巴黎原则》情况的一个前提。与会代表鼓励那些尚未遵守上述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了解并遵守这些原则。与会代表强调国家人权机构的立场是作为国家内部的机构,但独立于政府之外,并强调鉴于资料来源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协调和统一各项做法,以确保这些来源可信并得到尊重。

七.讨论统计资料

44.秘书处报告人权高专办正在设法利用各项指标,促进并监测人权的执行情况和2008年6月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权统计资料的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并报告在2008-2009年期间举办的区域和国家指标鉴定讲习会及磋商的情况,负责编写缔约国报告的政府机构、统计机构、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参加了这些活动。还在若干国家境内办理后续行动讲习班和活动。此外,目前正在按照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建议,编写一份用户手册,以供制作参考资料和工具,来应用和传播概念和方法框架以及HRI/MC/2008/3号文件中所列的解释性指标清单。

45.与会代表强调国家一级人权执行情况评估指标的重要性。他们着重指出,有必要举办进一步提高认识讲习班和磋商活动,并在国家一级按照人权标准研制实用工具,以便利确定和使用适合具体情况的指标。业经确定的指示性指标清单是作为在这个领域展开工作的国家一级利益攸关者的“工具箱”,而且已经努力根据客观和透明的方法,使指标保持简单。目前并不打算制定一份指标清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社会、政治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如何,也不想制定一项全球标准,来进行国家间人权实现情况的比较。指标应与基准同时使用,而且有必要制定相关的分列指标,包括有关残疾人的指标。在缔约国的报告准则方面采用指标的问题还需进一步考虑。

八.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协议要点草案

46.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决定下列协议要点草案,供转交第二十一次主席会议:

委员会间会议

(a)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认为,委员会间会议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平台,以供讨论各条约机构共同关心问题和各人权条约机构的统一进程。

(b)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决定第十次委员会间会议的议程项目,除其他外,包括:结论意见和观点的后续行动以及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查机制。

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查机制

(c)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建议秘书处经常向各条约机构提供人权高专办为普遍定期审查机制汇编的文件和审查结果。

(d)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前几次会议的建议,即各人权条约机构应考虑在其结论意见中将关切的问题进一步按优先次序排列,以便人权高专办编写的、载有联合国资料(包括条约机构资料)摘要的汇编文件中适当反映这些问题。

(e)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建议各条约机构在与各缔约国对话期间以及在结论意见中继续提及各缔约国在普遍定期审查中所做的保证和承诺。

(f)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鼓励普遍定期审查机制考虑各条约机构的建议和意见。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鼓励秘书处汇编一份文件,载述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和各条约机构如何互相利用产出的资料。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g)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前几次会议的建议,即每个条约机构考虑在合理期间内制定一项程序,以确保有效进行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例如任命一位后续行动报告员或建立其他适当机制。

(h)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前几次会议的建议,即增拨资源用于后续活动,包括讲习班、会议以及应有关缔约国的邀请进行国别访问。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还强调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国家一级的后续行动上发挥的重要作用。

(i)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决定在第十次委员会间会议上专门讨论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和各条约机构的观点,以便除其他外,确定后续行动方面的最佳做法,并考虑在这一方面可能统一的领域。

专家的独立性

(j)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1997年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八次会议所作有关必须确保条约机构专家独立性的严正声明(A/52/507第67和68段)。

审查没有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k)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注意到了各条约机构审查报告逾期已久的缔约国执行其各自条约的情况的目前做法。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对秘书处提供的有关未提交报告国家的资料表示欢迎,并期望就此问题进一步磋商。会议还鼓励人权高专办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参与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的活动,以协助各缔约国及时提交报告。

与缔约国的非正式磋商

(l)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重视与缔约国进行的对话,强调与缔约国进行的非正式磋商为对话和互动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并建议根据具体、有重点的议程召开会议。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着重指出,非正式磋商补充个别条约机构和缔约国之间的非正式磋商。

了解条约机构的审议意见

(m)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强调有必要使各条约机构的工作更广为人知,并鼓励尚未采取这种做法的条约机构,在人权高专办的协助和咨询下,讨论媒体战略,并努力制定一个共同的媒体战略。委员会间会议还重申建议人权高专办探讨以其他手段,促使尽可能广泛的公众了解条约机构公开审查定期报告的情况,包括进行网播、利用其他现代化技术和及时提供音频档案的可能性。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强调需要拨足够的财政资源充作此种用途。

人力和财政资源

(n)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建议人权高专办增拨人力和财政资源给予人权条约处,以确保各条约机构的工作得到有效、持续的支持。

统一术语和互相参考其他条约机构的工作

(o)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请秘书处编写一份比较研究报告,讨论各条约机构适用术语的情况,以便尽可能统一术语。并再次请秘书处研究各条约机构互相参考其他条约机构工作的程度。委员会间会议将在2010年第十一次会议上重新审议这两个问题。

国家报告员的身份

(p)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注意到每个条约机构在通过结论意见时的集体责任,并注意到大多数条约机构都公布国家报告员的身份,因此鼓励在此方面采取统一办法。

工作队

(q)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请每个条约机构考虑讨论专题工作队和国家工作队的成立办法和这类工作队的作用,并就此问题向第十一次委员会间会议提出报告。

便利出入

(r)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欢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主席及另一名成员参加会议,并强调便利残疾人出入是每个委员会关切的问题。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建议各条约机构、人权高专办以及联合国其他机构更进一步便利残疾人出入联合国系统、特别是各条约机构,尤其包括便利他们取得文件。

与国家人权机构合作

(s)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前几次会议的建议,即各条约机构继续与遵守《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的国家人权机构合作。此外,会议鼓励按照某些条约机构以前的做法,继续与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主席团进行对话,以便促进和加强国家人权机构和各条约机构之间的互动。

(t)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还鼓励各缔约国为国家人权机构分配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提供必要的保护。

与非政府组织合作

(u)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强调亟需非政府组织广泛参与为各条约机构提供资料。会议鼓励秘书处便利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全国性非政府组织参与此事。

(v)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赞赏地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共同提交的一份文件中提出的建议,并邀请各条约机构考虑与其相关的建议。

(w)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前几次会议的建议,即非政府组织在条约机构各届会议之前尽早提交资料,使各委员会成员有机会考虑所提交的这些重要资料,包括据此编列问题单,而且继续传播条约机构的结论并报告这些结论的执行情况。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还建议非政府组织继续探讨可否提交联合报告,包括通过非政府组织的网络和联盟提出这种报告。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注意到各条约机构采取不同做法保护资料来源,包括预防可能发生的报复行为。

(x)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建议秘书处继续加强非政府组织对各条约机构工作的贡献,包括制定一份方便用户使用的总日历,事先尽早提供资料说明各条约机构的时间表,以及提交与问题单有关的资料和其他报告以供进行国家审查的时间表。会议还鼓励秘书处进一步简化人权高专办的网站(包括每个条约机构的网页,特别是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网页),使其更容易查阅。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还鼓励尚未采取这种做法的条约机构秘书处编写非政府组织参与各该条约机构活动的情况说明。

国际人权条约的批准情况

(y)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前几次会议的建议,即所有条约机构按照它们的工作方法,在与各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时以及在结论意见中,积极促使批准其他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人权方面的统计资料

(z)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欣悉正在编制用户手册和相关的网络工具,以帮助应用和传播HRI/MC/2008/3号文件中所列的指示性指标清单。在制作参考材料方面,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建议秘书处,就提交报告和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问题,与各缔约国、条约机构、联合国各机构以及其他利益攸关者进一步磋商。会议请秘书处定期向所有条约机构简报这项工作,特别是用户手册的编写情况以及在国家一级开展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