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第799次会议简要记录(B室)

2007年7月27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肯尼亚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肯尼亚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KEN/6;CEDAW/C/KEN/Q/6和Add.1)

1.应主席邀请,肯尼亚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Chelaite女士(肯尼亚)介绍了肯尼亚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KEN/6),她说,自1984年批准《公约》以来,肯尼亚履行了由此产生的所有报告义务。目前的这份报告是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和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共同参与编制的。自上次报告提交以来,肯尼亚任命了一名性别事务秘书,负责所有关于性别问题的政策和方案;此外,各部会和半官方机构还任命了性别问题高级干事,以促进社会性别问题纳入各部门工作的主流。

3.2005年11月举行的全民投票否决了一部新宪法,这部宪法包含多条关于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的条款。不过,肯尼亚政府仍继续推进宪法改革进程,并希望在做出最低限度的修正之后,《宪法》还能体现《公约》的所有要求。同时,肯尼亚继续推行一项替代战略,其中包括肯尼亚法律委员会全面审查关于婚姻、两性平等以及平等权利行动的法律,多项立法法案因此得到制定。因此,2007年《平等法案》根据《公约》第1条界定了歧视定义,而2007年《就业法案》特别规定基于性别的歧视为非法,并且规定男女同工同酬。《家庭暴力(家庭保护)法案》最近被肯尼亚国家元首指定为优先事项,目前正等待议会批准,《婚姻财产法案》和《平等权利行动法案》也在等待议会批准。

4.肯尼亚政府承认有责任确保持久改善促进和保护人权,尤其是妇女人权状况,并因此制定了一项国家人权政策和行动计划。肯尼亚已采取各项措施,使得遗孀和孤儿继承其逝世的丈夫或父母的财产更加容易,并向社会中的贫穷成员(其中绝大多数是妇女)提供法律建议和援助。

5.在国家机构任职的妇女有所增加,这要特别感谢总统的指示,即所有的任命、晋升和培训机会都要留出30%给妇女,这一比率将上升至50%。2003至2007年间,司法部门和外交使团中的妇女人数有所上升,在议会中女议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其中有两人担任重要部门的部长职务。

6.肯尼亚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来应对性别暴力问题,办法是成立一个专门接待受害者的警察分局、所有的警察分局都设立性别问题工作台并对执法人员开展性别问题方面的培训。特别重要的是,2006年颁布了《性犯罪法》,关键部会和民间社会的代表共同组成的多部门工作队负责监测这部法律。如果这部法律和2003年《公务员道德准则法》得到严格执行,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现象将彻底终结。

7.2001年《儿童权利法》宣布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早婚为非法;不过,执法行动受到了社会和文化阻力的抵制。此外,受害者往往不愿揭发施暴者,因为这些人主要是家庭成员而且还是经济支柱。因此,肯尼亚政府采取了措施,在非政府组织和信仰组织支持下,通过老少之间的讨论、执行培训方案、编制教育材料和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确保逮捕施暴者并推动社区参与遏制这种做法的工作。鼓励传统的割礼师从事替代性的创收活动,成为本社区的革新力量。

8.在教育方面,初等教育一级已经实现了两性均等,国家向所有贫穷儿童提供贷款和奖学金,使其受益于中等和高等教育。同样,肯尼亚正努力提高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入学率,目前其入学率仍然很低,女童的入学率尤其如此;肯尼亚努力提高全民的识字水平,目标是在2015年前实现两性均等目标。肯尼亚还寻求在经济领域赋予妇女权力,特别是通过小额供资和自助支助计划以及创建一项基金为妇女的创业和发展倡议提供方便。

9.虽然肯尼亚还不是《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但其政府正在设法批准该议定书,并为此在2006年成立了一个机构间委员会。肯尼亚还计划在2007年10月举办利益攸关方论坛,以就此问题提出建议。

10.她最后表示,肯尼亚政府支持委员会更频繁地举行会议,决心按照《公约》的各项原则确保更严格地执行现有法律和制定未来的法案。

第1条至第6条

11.Flinterman先生说,得知肯尼亚人民否决了新《宪法》令他感到失望,尤其令他感到悲哀的是,他从对问题和议题清单的答复(CEDAW/C/KEN/Q/6/Add.1,第4页)中了解到,新《宪法》被否决是因为其中包含两性平等条款。他询问提议的最低程度的修正是否会涉及两性平等问题,并请肯尼亚提供通过修正案的时限以及宪法审查程序方面的情况,提供修正不符合《公约》的现行法律方面的情况。了解2007年《平等法案》中是否载有关于两性平等的具体条款以及制定该法案的时限也会有所帮助。他询问肯尼亚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执行答复中提及的传播讲习班提出的各项建议,尤其是编写简化版《公约》以便于公众理解的建议。如果能对肯尼亚就《任择议定书》第1和第2条提出的关于缔约国主权的政策问题做出澄清,他将十分感激。他还有兴趣了解,定期报告(CEDAW/C/KEN/6,第3页)中提到,上诉法院裁决罗诺一案时援引了《公约》第1条,这是否预示着一种系统的司法政策的到来,或者可能只是一个例外。他强调司法救济对人权受到侵犯的受害者的重要意义,并想了解此种侵犯行为的女性受害者诉诸法院是否方便。

12.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定期报告中提及的积极的司法裁决与其他来源报告的其他裁决相互矛盾,后者报告的其他决定看似违反了妇女平等原则。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妇女似乎无法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从婚姻财产中受益,而在其他案件中,抚养非婚生子女的责任指定完全由妇女承担。鉴于此类裁决对妇女不公平,显然需要开展培训,大幅提高男性,尤其是社区首领、宗教领袖、媒体、司法机构成员、政治家和议员的认识。她询问该代表团主要由妇女组成,这是否意味着男性不重视两性平等问题。最后,她强调,《公约》第2条呼吁“立即”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虽然有一些改进,但转变的速度仍然太慢:立法法案被搁置了多年,两性平等政策还远远没有实现。

13.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她说,她想了解参加社会性别问题代表团的男性人数。肯尼亚应提供2005年《肯尼亚宪法》草案被否决之后将《公约》纳入肯尼亚国内法以及《公约》条款应用方面的情况。

14.Chelaite女士(肯尼亚)说,由于旅途安排出现意外,两名男性代表无法参加出席本届会议的代表团。一般而言,男性在政府派出参加社会性别问题会议的代表团中比例较大。

15.Baraza女士(肯尼亚)说,令人遗憾的是,一些政治派别认为,《宪法》草案中关于性别问题的条款不受欢迎。不过,肯尼亚政府没有放弃努力制定旨在促进两性平等的立法。2007年《平等机会法案》根据《公约》界定了歧视含义,并将确保妇女的平等就业机会权和财产继承权。

16.肯尼亚政府将所有肯尼亚公民都能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作为头等大事,并指示国家性别与发展委员会起草关于得到公正审判和法律援助的法案草案。有关罗诺一案的裁决是否预示着一种变革,他说,2007年还有另外两个法院案件援引了《公约》,这些案件似乎将成为先例。尽管《宪法》草案遭到否决,但肯尼亚政府仍全心全意地继续努力,开展旨在提高妇女在议会中的参与率的改革。

17.虽然法院确实在一个案件中裁决妇女只能享有25%的婚姻财产,而且在另一个案件中裁决抚养非婚生子女的责任完全由母亲承担,但肯尼亚政府正在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新的《婚姻财产法案》已提交总检察长办公室审批,这部法案的目的是确保平等分配财产;当然,在肯尼亚制定立法是一个漫长过程。

18.Kamau女士(肯尼亚)说,宪法审查仍然是肯尼亚政府的一项优先任务,但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不过,社会性别问题是肯尼亚政府议程中最重要的事项。关于批准《任择议定书》问题,政府设立了部门间委员会来研究该《议定书》对国内立法的潜在影响。

19.Saiga女士说,肯尼亚政府关于社会性别问题的法案如果获得议会通过,似乎会与现行的《宪法》相互冲突。她想更多地了解负责协调性别政策的国家机构,包括其人员配置和预算分配情况。肯尼亚政府还应提供更多关于国家性别与发展委员会的状况、职能和人员配置情况。澄清以下问题也有帮助:性别事务秘书的作用和职能;关于两性平等和发展的会期文件与执行国家性别与发展政策的行动计划之间的关系。

20.Dzombo女士(肯尼亚)说,肯尼亚政府在建立促进性别政策所需的国家机制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性别、体育、文化和社会服务部内部设立了性别司;该司仅有12名工作人员,能力有限,但它将作为协调机构充当其他部会和地方政府办事处的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肯尼亚政府还成立了国家性别问题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为促进社会性别问题设立了性别事务秘书一职,性别事务秘书负责直接向常务秘书汇报。此外,性别事务干事承担了在各部会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任务。虽然拨给该部的预算不多,但征聘性别事务干事将解决一些人员配置问题。国家性别与发展政策为提高妇女在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的地位提供了框架,会期文件为执行这项政策提供了执行框架。

21.Arocha Domínguez女士赞扬肯尼亚政府为应对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问题所做的努力,但对所设想的许多法律条款尚未得到制定或付诸执行表示关切。他想了解肯尼亚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解决该国高文盲偏远地区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问题。

22.她注意到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有所减少,她说,应当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肯尼亚采取了哪些步骤与宗教领袖合作来阻止这种做法,以及做出了哪些努力——如果有的话——来利用非政府组织提高人们对必须停止这种做法的认识。此外,还应提供更多的资料来说明肯尼亚开展了哪些工作来打击针对弱势妇女,包括老年妇女、残疾妇女、遗孀和孤儿的歧视和暴力。

23.Coker-Appiah女士说,鉴于那种文化传统在非洲根深蒂固,应赞扬肯尼亚政府为应对陈规定型观念问题所做的努力。不过,有一点仍不清楚,即如果《宪法》允许在属人法、离婚、继承和收养问题上存在歧视,那么肯尼亚政府通过《平等机会法案》应对歧视问题的努力是如何产生影响的。该报告国还应澄清《平等法案》是否就是《平等机会法案》。此外,肯尼亚还应该提供资料来说明肯尼亚政府委托别的机构就陈规定型观念与暴力侵害妇女及妇女社会地位低下之间的联系进行的调查情况。

24.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他注意到八年前起草的《家庭暴力法案》至今仍搁置未决。她想知道是什么阻碍了这部法案的通过。

25.她询问为什么1999-2019年国家行动计划仅将减少接受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手术的女童人数的指标设定为减少40%;禁止对18岁以下的女童实施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手术的规定是否也能扩展至适用成年妇女。此外,她还想知道为了改变人们对这种习俗的看法肯尼亚政府正在做些什么。例如,是否计划把这种做法从《刑法》中的人身侵犯类别划到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严重的身体伤害。

26.Suda女士(肯尼亚)说,尽管过去的教科书主要将妇女描述成传统的家庭主妇,但现在的教科书中传递着这样的信息,妇女可凭自身的能力从事任何工作。

27.政府在切割女性生殖器官问题上采取的最重要措施之一是实施了《儿童法》,其中不仅宣布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为违法,而且涉及了相关的文化习俗,如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政府还与宗教领袖及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合作,设法促进老少之间就此问题坦诚地讨论。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这种习俗是肯尼亚许多文化中的痼疾。政府还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发展伙伴合作,查明各种可能的办法来替代女性割礼成人仪式。

28.关于在该国边远地区采取措施解决接受教育问题,政府正在开展多项举措,如流动学校,来服务游牧社区和其他迁移人口。在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两级,已采取了多项政治措施,包括帮助女生申请进入公立大学的平等权利行动。结果,妇女接受大学教育的机会得到相当大的改善。

29.关于对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歧视的问题,肯尼亚承认这些妇女具有具体需要,需要特别关注,因此建立了各种机构和结构来解决她们的问题。例如成立了国家残疾人理事会和制定了《残疾人法》。

30.Baraza女士(肯尼亚)同意,只要《宪法》仍保留收回条款,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两性平等。她在答复Coker-Appiah女士的问题时说,《平等法案》涵盖了各种非诉问题,例如职务选举和任命方面的平等机会问题,但没有真正解决《宪法》第82条固有的矛盾。《平等机会法案》涵盖了两性平等之外的平等问题。

31.必须重新起草《家庭暴力法案》,因为本届政府的政策是各项法律必须源于人民;这意味着要征求肯尼亚人民对法律应如何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看法。此外,必须修改所使用的语言,因为诉诸于司法系统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公民不了解法律中使用的语言。为了确保这部法律获得通过,法律改革委员会计划发起游说运动,使议员们敏锐地认识到需要这部法律。

32.Lichuma女士(肯尼亚)对关于歧视老年妇女问题的答复进行补充,她说,国家人权委员会正准备完成一项关于肯尼亚老龄化问题的研究。这样,政府就能在下次报告中纳入关于老年妇女处境的明确的分类数据。

33.Flinterman先生继先前提出问题之后又询问,对《宪法》拟议的最低修正是否旨在废除收回条款,传播讲习班提出的关于制定《公约》在基层传播的行动计划的建议是否得到执行。委员会还想听取代表团关于哪些困难会阻碍肯尼亚批准《任择议定书》的看法。

34.Saiga女士注意到该代表团曾表示《平等法案》中并没有与《宪法》相冲突的条款,她询问正在审议的其他三项法案是否也是如此(《家庭暴力法案》、《婚姻财产法案》和《平等权利行动法案》)。如果并非如此,考虑到《宪法》与其他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她想知道如果这些法案得以颁布,怎样才能实施?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应当阐明由性别、体育、文化和社会服务部的哪个司来负责性别问题。

35.Coker-Appiah女士注意到肯尼亚国内有大量索马里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这种处境中的妇女和女童往往易受难民营主管官员实施的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之害,而施暴者常常逍遥法外。她询问肯尼亚采取了哪些保护措施和惩罚措施来维护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权利,并保护她们免受基于性别的暴力,目前有哪些机制可确保施暴者受到惩罚。

36.她注意到旅游业——肯尼亚的重要经济部门——往往与卖淫联系在一起,而且根据肯尼亚法律,妇女卖淫是非法的,但嫖客是合法的,她表示,委员会想知道肯尼亚是否计划使卖淫非刑罪化,尤其是当妇女和女童因经济需要而被迫卖淫时。

37.最后,她询问代表团能否提供资料来说明到目前为止世界出生登记运动的影响,尤其是在减少贩运儿童的发生率方面的影响情况。

38.Lichuma女士(肯尼亚)说,虽然她不能预测哪些困难会阻碍《议定书》的批准,但她和代表团其他成员保证努力说服政府批准《议定书》。

39.Suda女士(肯尼亚)在答复关于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问题时表示,最近颁布的《性犯罪法》涉及了与性暴力相关的所有情形,并平等适用于肯尼亚境内的所有人,无论是外国人还是肯尼亚公民。

40.Baraza女士(肯尼亚)说,法律改革委员会将把关于卖淫的法律作为对《刑法典》更广泛的审议的一部分。委员会将设法确立“卖淫”定义,并确定从法律方面应如何对待这一行为,包括是否使其非刑罪化。该委员会将征求肯尼亚人民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委员会还将考虑《刑法》中关于堕胎的规定。她注意到法律改革委员会自1982年以来即已存在,但多年来该委员会一直不积极,目前它要处理大量积压的需要修订的法律。

41.至于Saiga女士就目前有待议会批准的各项法案提出的问题,《婚姻法案》的目的是制定一部单一的、简化的、综合性婚姻法,以取代目前存在的大量形形色色的婚姻制度。现行的《婚姻财产法》是英国人留下的遗产,可追溯到1882年。拟议的新法律将界定婚姻财产并阐明婚姻解除时应如何分配婚姻财产。新法律的规定不受《宪法》收回条款的影响。《家庭暴力法案》将涉及收回条款对其无任何影响的家庭暴力问题。

42.Kamau女士(肯尼亚)强调指出,2006年《性犯罪法》将贩运人口视为一项犯罪。在颁布此项法令之前,肯尼亚政府内部开展了综合行动,以提高能够采取行动阻止贩运妇女和男女儿童的官员的认识。关于性暴力与旅游业的联系,政府一直致力于确保旅馆老板和经营者签署一项协议,作为阻止在其产业内进行贩运人口和性剥削的国际努力的一部分。此外,政府各机构一直在利用媒体提高公众对贩运人口问题的认识。

43.Chelaite女士(肯尼亚)强调,肯尼亚是一个拥有超过45个独立部落社区的大国,每个部落社区都有自己的文化和传统,落实各个领域的政策和方案需要时间。

44.贩运人口和卖淫是最近才在肯尼亚出现的新现象。政府已向旨在赋予妇女权力的项目拨付专款10亿肯尼亚先令,以期这些项目能够帮助性工作者、妓女和贩运活动的受害者重新控制自己的生活;下一年还将拨款约10亿肯尼亚先令。

45.目前约有10家小额信贷机构在肯尼亚营业,政府正鼓励妇女,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利用小额信贷设施。因此,即使没有具体法律,为促进妇女的权利而实行的措施也取得了成功。她指出,非政府组织、发展伙伴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在这方面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

第7条至第9条

46.Belmihoub-Zerdani女士提到,尽管在两性平等方面仍然存在宪法障碍,但许多领域仍取得了进展。为了促进持久的转变,关键是要确保妇女能够参与政治生活。政府必须在这方面表现出政治意愿,办法是增加在行政和司法部门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人数。

47.忆及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执行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大其促进和选举妇女担任权能职务的力度,她欢迎肯尼亚颁布《政党法案》,根据该法案,如果女性党员达不到三分之一,该政党不得领取经费。她强调有必要深化这些举措。最后,她对肯尼亚的歧视性国籍法表示关注,并恳求肯尼亚政府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48.邹晓巧女士赞扬肯尼亚政府为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所做的努力,但对其进展缓慢表示关切。根据该报告,资源不足和缺乏信心阻止了妇女登上政治舞台。她询问肯尼亚是否更主动且更有建设性地采取了具体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她还想知道,是否曾考虑特别通过培训和游说活动来提高高级官员对《公约》相关条款的认识。

49.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正在支持肯尼亚政府执行旨在鼓励妇女参选政治职位的各项方案。该缔约国应说明有多少妇女参与了这些方案,她们是否取得了预期结果,是否采取了任何措施来确保这些方案在妇发基金取消支助时仍具有可持续性。

50.Tavares da Silva女士请该缔约国澄清其主张:要采取平等权利行动增加妇女在议会中的人数就必须修正《宪法》,因为议会中的议席数量是根据《宪法》确定的;实行配额制度只需要为女候选人保留一定比例的议席。报告和介绍性发言都阐明,许多肯尼亚妇女已做好准备且有能力担任决策职务。任命更多女法官的尝试性做法已取得成功,因此,她促请肯尼亚政府在其他部门也采取类似举措。

51.Flinterman先生强调有必要结束肯尼亚国籍法中存在的令人吃惊的歧视现象,并询问使这些法律符合《公约》的相关规定是否会导致被法院宣布为违宪。在这方面,他询问罗诺诉罗诺一案中的裁决有什么重要意义,并想了解法官是否清楚他们有义务按照肯尼亚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解释《宪法》。最后,提到报告第101段,他促请该缔约国取消妇女必须获得丈夫或父亲的同意才能申请护照的规定。

52.Kamau女士(肯尼亚)说,关于两性平等与发展的会期文件规定了一系列旨在实现政治和决策岗位上的两性均等的措施,这些文件应重新提交议会。此外,肯尼亚正在宪法审查进程中审议多项关于允许更多女性进入政治领域的《宪法修正案》,议会即将完成对《政党法案》的三读。

53.尽管宗法施政结构继续阻碍妇女登上政治舞台,但执行要求妇女在公务员中占30%的总统令,导致担任政府重要部门高级职务的妇女人数显著增加。在缺乏关于两性平等的新立法时,行政命令成为促进变化的一个途径。

54.在答复Flinterman先生提出的评论意见时,她说,修正肯尼亚国籍法是一项优先任务,因为如果

妇女要维护自己的身份并行使权利就必须获得国籍。不幸的是,只有通过修正《宪法》才能修改这些法律;一旦通过了这些修正案,法院就必须尊重其中的规定。

55.Lichuma女士(肯尼亚)说,在2007年大选竞选中,妇女权利得到了相当多的关注。例如,国家人权委员会发起了一项名为“成长起来”的运动,其目的在于鼓励更多妇女作为候选人投身于政治职位的竞选中。此外,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肯尼亚公平银行也向旨在支助女性选举候选人的各项方案拨款50亿肯尼亚先令。

56.Chelaite女士(肯尼亚)通知委员会,有100多名肯尼亚妇女表示愿意竞选议会中的议席,还有三名妇女宣布他们有意竞选总统。提高认识运动在这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57.至于游说活动,妇女组织的代表最近与性别、体育、文化和社会服务部部长会晤,以便要求成立的独立的性别事务部。妇女组织的代表还向所有的总统候选人提出类似请求。她相信这些努力将取得成果,并能为今后打击对妇女歧视的斗争取得进一步成就铺平道路。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