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VEN/CO/5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8 November 2023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10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4040和4041次会议上审议了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3年10月26日举行的第406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和其中所载的资料。它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和书面提供的补充资料,并注意到代表团的口头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以下立法、政策和体制措施:

(a)2023年3月16日最高法院宪法法庭第128/2023号判决,其中法院裁定《军事司法组织法》第565条的最后一款无效;

(b)2021年10月7日《促进和使用性别敏感语言法》;

(c)2021年10月7日《预防和消除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虐待法》;

(d)2021年9月17日对《军事司法组织法》的修正案,要求军事刑事法院审理的所有针对平民的案件都移交给普通刑事法院;

(e)2021年9月7日通过的《透明度和公共利益信息获取法》;

(f)《2021-2025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计划》,并根据2021年7月21日第4.540号总统令成立了打击贩运人口国家委员会;

(g)2020年11月,缔约国建立了保护移民、难民和人口贩运受害者特别监察员办公室。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8年10月10日;

(b)《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16年10月25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秩序

5.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宪法庭2016年12月15日第1.187号判决和2023年3月16日第128/2023号判决援引了《公约》的规定。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对一些报告作出答复,这些报告说最高法院宪法法庭通过了一项解释,削弱了国际人权条约机构判例在国内法律制度中的约束力(第二条)。

6.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体制和立法措施,确保《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得到充分承认。此外,缔约国应努力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公约》及其国内适用的认识,以确保法院考虑到并适用《公约》的规定。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2年4月29日撤销了在批准《公约》时对《公约》第十四条作出的保留。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对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的执行情况,以及缔约国是否有执行这些《意见》的具体程序。委员会还关切,第二个国家人权计划迟迟未能通过,民间社会也未能有效参与计划的制定(第二条)。

8.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通过适当和有效的机制,对委员会的《意见》采取有效的后续行动和充分执行。在这方面,它应考虑是否应通过立法,承认来文提交人――凡已获得委员会准予采用任何赔偿措施的――有权要求在国内法院执行这些措施。缔约国还应加紧努力,确保迅速通过第二个国家人权计划,并应确保该计划一旦获得通过,即得到有效执行,包括为此划拨充足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建立监督和问责机制,同时让民间社会积极参与该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国家人权机构

9.委员会欢迎监察员办公室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以建设监察员办公室的能力。但它遗憾的是,在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于2016年建议将监察员办公室的地位降至B级之后,监察员办公室仍然不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特别是,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监察员办公室不能对缔约国的人权问题采取平衡、公正和客观的立场,使人对该办公室的独立性产生怀疑(第二条)。

10.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监察员办公室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能充分、有效和独立地开展工作。特别是,缔约国应加紧努力,保障监察员办公室的充分透明和独立性,除其他外,确保成员的任命程序透明、包容和独立于政党。

反腐败努力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调查腐败案件的资料,但关切有报告称腐败在公共生活的许多领域仍然普遍存在。特别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得不到关于政府总预算使用情况、国家各级公共预算管理情况以及公司和公共采购程序等的公共信息。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将举报涉及国家当局腐败案件的人权维护者和公职人员,以“犯罪团伙”和“泄露机密信息”等虚假指控,定为刑事犯罪(第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12.缔约国应加紧努力,防止和消除各级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特别是,它应该:

(a)提高公务员制度、公职人员和公共采购程序的透明度和问责制,特别是通过向公众提供信息和充分遵守《透明度和获取公共利益信息法》;

(b)确保对所有关于腐败的指称,包括与公共采购有关的,进行迅速、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对责任人进行应有的审判和惩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c)修订和补充法律框架,以保证对吹哨人、证人和腐败行为受害者的充分保护,并确保他们不被定罪;

(d)确保对政务人员和高级公职人员的资产申报进行审计。

紧急状态

13.委员会对2016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长期的经济紧急状态表示关切。特别令人关切的是,国民议会据报告没有批准紧急措施,国民议会在此期间监督和批准公共政策的作用被暂停,从而使行政部门能够在未经议会批准的情况下管理公共资源,这违反了《宪法》第339条的规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在紧急状态期间发生了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例如在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疾病(COVID-19)而宣布的紧急状态期间法外处决记者、人权维护者和工会领导人以及土著人民,以及在经济紧急状态期间暂停和平集会权(第四、六、七和九条)。

14.根据委员会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和委员会关于因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而克减《公约》的声明,缔约国应:

(a)确保在紧急状态、包括大流行病情况下为保护民众而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是临时的、适度的和绝对必要的,并须经议会批准和司法审查,特别是充分遵守《宪法》第339条;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三款,立即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将其在社会紧急状态下所作的克减及其理由通知《公约》其他缔约国;

(c)确保迅速、彻底、独立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紧急状态期间侵犯人权行为的报告,适当审判和惩罚责任人,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平等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它满意地注意到最高法院宪法法庭2023年3月16日第128/2023号判决,其中最高法院裁定《军事司法组织法》第565条最后一款无效。但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缔约国存在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暴力、仇恨言论和歧视。委员会关切,没有一项法律保障变性者自我认定的性别认同权,也没有对同性伴侣和同性家庭的法律承认和保护,它表示遗憾,缔约国在这方面提供的资料不足(第二、十九、二十和二十六条)。

16.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打击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所有歧视和暴力行为。为此,缔约国应确保对受害者的性取向或真实或感知的性别认同引起的犯罪行为进行及时调查,并为这些案件制定具体的调查程序,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给予适当惩罚,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缔约国还应审查相关立法,以期充分承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在获得权利和服务方面的平等。

性别平等

17.委员会欢迎在性别平等领域采取的措施。然而,它仍然关切的是,围绕妇女的作用和责任,歧视性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态度持续存在,特别影响到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妇女。委员会还遗憾的是,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普遍较低,尤其是在决策职位上,包括在私营部门公司,而且缺乏这方面的最新资料(第三和二十六条)。

18.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缔约国应继续努力,促进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特别是在私营部门以及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所有行政、司法和立法机构中担任决策职位。它还应加强提高公众认识的战略,以消除社会上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缔约国还应加快通过目前已提交国民议会的性别平等法案。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21年对《关于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权利的组织法》进行第二次修正,但重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杀害妇女案件的高发率表示的关切。委员会对这类案件中的有罪不罚现象表示关切,助长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司法系统中存在陈规定型观念和性别暴力,包括针对女性申诉人的威胁、虐待和言语暴力(第二、三、六、七和二十六条)。

20.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防止、起诉和惩治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鼓励举报这类罪行,考虑是否可能为调查杀害妇女行为起草一项性别敏感的规程,并通过一项关于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的国家行动计划。

自愿终止妊娠与生殖权利

21.委员会赞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关切,即在强奸、乱伦或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自愿终止妊娠被定为刑事犯罪,妇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的机会有限。同样令人关切的是,产妇死亡率很高,缺乏关于非法堕胎、少女怀孕和产妇死亡率的统计数据。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根据《国家外科手术计划》继续实施强迫绝育(第六、七和八条)。

22.根据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第8段,缔约国应:

(a)审查其立法,以保证在怀孕妇女或少女的生命或健康面临风险的情况下,以及在怀孕至足月将使怀孕妇女或少女遭受巨大痛苦,特别是在怀孕是强奸或乱伦造成的或怀孕不可行的情况下,能够安全、合法和有效地获得人工流产服务;

(b)立即停止强迫绝育的做法,对有关指称进行调查,并要求对任何医疗干预,凡影响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事先获得妇女的自由和知情同意;

(c)加强努力,防止意外怀孕,特别是青少年意外怀孕,并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生命权与强迫失踪

23.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家当局、武装部队、民事和军事情报部门以及被称为“集体”的私人武装团体据称得到国家当局的资助或容忍,造成了强迫失踪,包括短期强迫失踪、法外处决和即决处决以及其他形式的非法使用武力。还令人关切的是,据称任意使用拘留和任意剥夺自由,包括在被称为“casas clandestinas”(密室)的秘密地点进行单独监禁,不尊重最低限度的基本法律保障,以及以政治理由剥夺生命或剥夺被视为政府反对派的人的生命。委员会关切的是,围绕所报告案件的有罪不罚程度令人震惊,但深表遗憾,代表团否认这些指称,并在与委员会的对话中批评关于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的指称的来文方(第二、六、七、九、十四和十六条)。

24.缔约国应:

(a)审查其法律框架,以确保刑法明确界定所有形式的强迫失踪,包括短期强迫失踪,确保根据国际标准相应的惩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符,并确保将这些刑事条款适用到实践中;

(b)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只被关押在官方设施中,并享有所有法律保障,包括与律师联系和与家人联系,并确保他们被迅速送交法官;

(c)向武装部队、民事和军事情报部门、安全部队以及司法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关于有效调查和解决强迫失踪案件的适当专门培训;

(d)确保对关于强迫失踪、法外处决和即审即决,以及一切形式非法使用武力等的指称和报告,进行迅速、公正和彻底的调查,起诉直接和间接肇事者,如判定有罪,则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惩处;

(e)确保将调查的进展和结果定期向受害者及其家属通报,向他们提供国际标准所要求的正式行政文件,并获得充分赔偿,包括康复、适当补偿和不再重犯的保证;

(f)加快正式接受和执行《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并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2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为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对公职人员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但委员会仍然关切,有报告称,国家当局以及受国家控制或支持的非国家行为者继续在调查和拘留场所使用酷刑和虐待,作为报复或惩罚的一种形式,用来压制、阻止和扼杀反对政府的声音,有时是为了获得捏造的供词或虚假陈述。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受害者往往因害怕报复而选择不提出申诉,并对缔约国代表团没有提供这方面的具体资料表示遗憾(第六、七和十条)。

26.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根除酷刑和虐待行为,包括确保:

(a)对所有酷刑和虐待案件进行迅速、独立和彻底的调查,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给予适当惩罚,使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b)保护申诉人免遭报复,对所有报复案件进行及时、独立和彻底的调查,起诉肇事者,如判定有罪则予以处罚;

(c)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接受违反《公约》第七条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的供词,关于供词的自愿性质的举证责任由检方承担;

(d)加快正式接受和执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并向法官、检察官、律师、民事和军事情报部门、安全官员和执法官员等提供人权教育和培训,以确保他们按照国际标准行事,如《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和《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门德斯原则)。

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和拘留条件

27.委员会欢迎2021年9月17日通过的《监狱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加强了对尊重被剥夺自由者人权的监督,并引入了纪律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监狱系统过度拥挤的比率很高,而且许多被剥夺自由的人依赖其家人获得适足的食物和专门的医疗。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将被剥夺自由者从一所监狱转移到另一所监狱时,往往不通知其家人或律师(第六、七、九、十、十四和二十六条)。

28.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拘留条件完全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包括《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特别是,缔约国应大幅缓解监狱过度拥挤的状况,改善拘留条件,并确保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囚犯都能获得适足的食物和保健。它还应确保独立的监测和监督机制能够进入剥夺自由场所,并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建立国家防范机制。

人身自由和安全

2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人身自由和安全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对《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修正,该条缩短了审前拘留的时间。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审前拘留的使用继续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遵守司法当局发布的释放令,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发布释放令之后,又对被拘留者发出了新的拘留令。委员会还关切,实际上,被拘留或剥夺自由的人并不总是从被拘留之初就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第九和十四条)。

30.根据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缔约国应:

(a)确保有效执行旨在缩短审前拘留期限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b)无条件释放所有被非法或任意剥夺自由的人;

(c)制定关于及时执行释放令、减刑方案和减刑计算的综合政策;

(d)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拘留之时起就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

(e)确保审前拘留只作为一种例外措施,时间有限,并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增加审前拘留替代办法的可得性及其利用,包括适当考虑这些替代办法,特别是在调查或审判中有必要延迟的时候。

消除奴隶制、劳役和人口贩运

31.委员会欢迎为防止和惩治贩运人口而采取的措施,但遗憾的是《2021-2025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计划》仍未公布。它重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关切,特别是对当代形式奴役(包括在采矿区,特别是在奥利诺科矿区,以及亚马孙州、玻利瓦尔州和阿马库罗三角洲州等其他地区的性贩运和童工现象)的加剧的关切,包括由从事采掘活动的非国家武装和犯罪集团所实施的当代形式奴役(第二、七、八和二十六条)。

32.委员会赞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打击强迫征兵和贩运人口,包括非正规武装团体的强迫征兵和贩运人口,特别是在奥利诺科矿区以及亚马孙州、玻利瓦尔州和阿马库罗三角洲等其他地区;公正、独立并按照正当程序调查所有关于当代形式奴役的指称;起诉和适当惩罚肇事者,同时保护所有受害者。缔约国还应制定关于贩运人口问题的全面立法,毫不拖延地公布《2021-2025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计划》,并为其有效实施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缔约国还应加强努力,为执法官员和司法、法律专业和移民服务部门的成员提供纳入跨部门和性别观点的培训,并加强措施,保护受害者,起诉和惩罚肇事者,确保受害者获得适当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以及获得补救。

行动自由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诺确保所有人,特别是身在国外且证件已过期的人,都能获得自由通行所需的身份和旅行证件。委员会关切的是,强迫境内流离失所的情况持续存在,特别是在边境州和矿区,具体地说是在土著和农民社区。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在这方面提供的信息不足(第十二条)。

34.铭记委员会关于迁徙自由的第27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缔约国应保障迁徙自由,避免不符合《公约》第十二条的任何限制,包括对出入本国的限制。特别是,缔约国应保障土著人在全国各地的自由行动。缔约国还应加紧努力,承认和保护境内流离失所者的权利,并根据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公约》和《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与他们协商,为他们提供持久的解决办法,如适足住房。

司法独立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为任命终身法官和检察官举行竞争性考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职位大多数仍然是临时性的。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缔约国司法机构的状况,特别是在其自主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等方面,具体是鉴于据称若干法官和治安法官,甚至是最高法院等,都与政党有联系。同样令人关切的是,最高法院的裁决剥夺了政治参与权,将民主选举的公众代表撤职,下令对其进行非法逮捕,并剥夺他们的宪法特权和豁免权(第二和十四条)。

36.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并保护司法部门和检察院的充分自治、独立性和公正性,并保证其自由运作,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的任何不当压力或干预。特别是,它应继续努力,尽早纠正对大多数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命的临时地位,保证他们的任命和职业发展通过透明和择优的竞争性考试,并确定解雇他们的确切规则和标准。此外,它应考虑对最高法院的法官重新适用《委内瑞拉法官道德守则》。它还应采取措施,防止最高法院干预罢免民主选举的公共代表和剥夺他们的宪法特权和豁免。

表达自由

37.委员会关切的是,有许多报告称缔约国严重限制,特别是政府的政治反对派成员的意见和表达自由,例如:

(a)骚扰、恐吓、公开诽谤、监视、迫害、任意拘留和监禁被认为批评政府及其议程的记者、人权维护者和政治活动家,并利用《反对仇恨、和平共处和容忍宪法法案》限制表达自由;

(b)盗窃、没收和毁坏外国新闻记者的设备,干扰他们的工作,包括拒绝国际记者入境;

(c)关闭媒体公司、报纸、广播电台、区域电视频道,甚至外国电视频道,在某些情况下是总统下令关闭的;

(d)国家电信委员会在管理许可证的批准和延长方面表现出不透明或任意性,特别是对无线电广播公司(第二、九、十九和二十六条)。

38.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缔约国应:

(a)立即采取步骤,确保人人能够不受干涉地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并确保对行使表达自由的任何限制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的严格要求;

(b)有效防止和打击针对记者、媒体工作者、人权维护者、工会成员以及土著和政治活动家的骚扰、恐吓和暴力行为,确保他们能够自由开展工作,而不必担心暴力或报复;

(c)对威胁或暴力侵害记者、媒体工作者、人权维护者和政治活动人士的指称进行及时、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将行为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包括赔偿在内的有效补救;

(d)不要根据2010年《广播、电视和电子媒体社会责任法》、2017年《反仇恨、促和平共处和宽容宪法法》或任何其他此类法规起诉和拘留记者、媒体工作者、人权维护者和政治活动家,以此作为劝阻或阻止他们自由表达意见的手段;

(e)加强对国家电信委员会公正和独立运作的保障,并确保许可证、特别是无线电广播许可证的批准和延期的透明度。

和平集会权

39.委员会注意到自2020年以来反政府抗议活动的数量有所下降,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社会抗议活动不仅受到执法当局的镇压,而且还受到被称为“集体”的私人团体的镇压,据称这些团体得到国家当局的资助或容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部署了武装部队来控制示威活动,并有报告称,安全官员和“集体”成员在社会抗议期间犯下了侵犯人权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40.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和委员会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

(a)避免使用军事力量控制抗议和施加不符合《公约》的限制,并有效调查执法人员或“集体”成员侵犯和平示威者人权的所有案件;

(b)确保关于国家人员在示威中过度使用武力以及法外处决的所有指称立即得到彻底、公正的调查,确保对责任人提起诉讼,如认定有罪则予以惩处,并确保受害人获得纠正;

(c)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消除执法人员一切形式的过度使用武力,包括提供关于使用武力、《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的培训。

结社自由

41.委员会关切,有多份可信的报告称,缔约国利用法律和条例限制非政府组织、工会和政党的活动。特别是,委员会表示关切,民间社会组织必须履行许多强制性登记备案和其他要求,特别是在受监管实体统一登记处的注册,以及国际合作法案,该法案将对这些组织的运作,包括对关键的资金问题,施加新的法律和业务限制。这可能妨碍他们自由开展活动,是对结社自由权的不当限制。它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工会成员因“犯罪结社”和“仇恨言论”等刑事指控而遭到逮捕,法院通过强制指定工会、联合会、律师协会甚至政党的董事会成员等方式对它们进行司法干预(第二十二条)。

42.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结社自由权的有效行使,并确保人权组织的成员能够行使结社自由,而不受与《公约》不符的限制。特别是,它应该:

(a)废除或不采取任何可能限制行使结社自由权或导致不当控制民间社会组织或干涉其活动的措施或法律;

(b)为所有民间社会组织建立安全和有利的环境,使其能够开展活动而不必担心报复。

儿童权利

43.委员会注意到,2021年《防止和消除对儿童和青少年性虐待法》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6岁,但委员会注意到,该立法仍然不符合本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保障出生身份权。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出生登记和发放出生证方面仍然存在困难和拖延。委员会严重关切,有报告称儿童和青少年正在从事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在非法矿山开采黄金等活动中从事繁重和高风险的工作(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六条)。

44.缔约国应:

(a)修改立法,取消允许18岁以下女孩或男孩结婚的所有例外;

(b)继续努力,确保所有在本国境内出生的儿童都得到登记并获得官方出生证明;

(c)加倍努力,打击和消除对儿童的商业剥削和童工现象,特别是在采掘业和非法采矿业,包括加强劳动监察。

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45.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国家选举委员会、监察员办公室、共和国总审计长办公室和最高法院等司法和宪法机构,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民主空间施加限制,包括取消反对派成员竞选公职的政治资格。在这方面,它遗憾的是,据报道一些政治反对派已被取消参加定于2024年举行的总统选举的资格。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2021年州立法委员会议员和市议会议员选举制定了土著代表选举特别条例,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这些条例取消了土著人民直接和秘密投票的权利,而且在起草引入这些条例的决议之前或期间,没有与土著人民进行充分协商。同样令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家选举登记册的登记工作据称受到蓄意干扰,主要涉及18至35岁的年轻人,这使他们无法参加选举(第一、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46.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选举条例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第二十五条,并考虑到国家有效落实参与公共事务权的准则,除其他外,应保证:

(a)所有公民,包括土著人民成员,充分和有效地享有政治参与权,废除一切干涉他们不受不当限制地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的选举规定,并确保青年人在国家选民登记册中登记;

(b)公平、透明、包容和多元的国家、地区和市政选举,同时也保证共和国总审计长办公室在取消公职候选人资格方面采取的行政程序的正当程序和透明度,以及对这种取消资格的有效法律补救的可得性;

(c)防止对反对派候选人采取没有适当司法保障的任意取消资格的措施。

土著人民权利

47.委员会注意到所收到的关于缔约国为保障土著人民权利而开展的社会项目的资料。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土著领土上继续存在犯罪活动,包括武装犯罪团伙的犯罪活动,涉及对土著人民的暴力和威胁,造成死亡和境内流离失所。委员会注意到在奥利诺科矿区设立了一个特别保护和安全单位,但关切的是,武装部队的存在和重点打击非法采矿的行动日益增加,导致该地区暴力加剧。有报告指出在通过和执行与石油钻探和采矿活动等采掘业,以及环境保护有关的政策时,没有与土著人民进行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协商,这令人关切。委员会关切的是,对土著土地的划界进展缓慢,并遗憾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2011年土著人民人口普查的更新情况(第一、二、六、七和二十七条)。

48.重申委员会以前的建议,缔约国应加倍努力,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促进、保护和承认土著人民的权利,特别是在其传统土地、领土和资源,包括圣地等方面。它还应该:

(a)继续并加紧努力,确保本着诚意与土著人民进行有效协商,同时确保他们积极有效地参与这些协商,以便在通过和执行任何可能对土著人民的权利、生活方式和文化产生重大影响的措施之前,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特别是在基础设施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方面;

(b)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加快并完成土著土地的划界工作;

(c)有效保护土著人民免遭一切暴力行为,确保将这类行为的肇事者绳之以法并给予应有的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的纠正;

(d)加强对部署在打击非法采矿行动中的所有安全部队人员的培训,以有效防止和消除过度使用武力。

D.传播和后续落实

49.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包括少数群体成员和土著人民等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50.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请缔约国在2026年11月3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36段(司法独立)、第38段(表达自由)和第46段(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中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

51.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9年收到委员会的报告前问题单,并将在一年内提交答复,这将构成其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1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