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六十一届会议
2026年2月23日至3月31日
议程项目9
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和执行情况
人权理事会2026年3月31日通过的决议
61/35.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特别报告员的任务
人权理事会,
回顾理事会2008年3月28日第7/34号决议及其关于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特别报告员任务的所有决议以及人权委员会相关决议,
又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还回顾理事会关于延长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特别报告员任务的第52/36号决议,
重申《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并回顾《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包括可持续发展目标10和16,对于促进种族平等、确保人人享有平等机会、保障法律面前平等和促进社会、经济和政治包容性而不分种族、年龄、性别、残疾、血统、民族或族裔出身、宗教或经济或其他地位的重要性,
注意到《世界人权宣言》七十五周年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周年为强调反种族歧视斗争在联合国人权规范和实践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提供了契机,
1.决定根据人权理事会第7/34号决议所载职权范围,将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再延长三年;
2.请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提交年度报告,说明与其任务有关的所有活动,以便使报告进程取得最大效益;
3.又请特别报告员继续参加与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及相关不容忍现象有关的国际对话和政策论坛及《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落实工作,并开展专题研究,以期就在《2030年议程》的落实过程中消除一切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及相关不容忍现象,向各国及相关国家机构提供建议,包括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10.2和10.3;
4.请所有国家与特别报告员合作,协助其履行任务;
5.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为特别报告员切实履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人力资源及技术和资金协助;
6.决定继续处理此优先事项。
2026年3月31日
第55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