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俄罗斯联邦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1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2768和第2769次会议上审议了俄罗斯联邦的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2月2日举行的第278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借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2017年5月29日宣布2018-2027年为“保护儿童十年”的第240号总统令,也欢迎2021年1月23日批准在“保护儿童十年”框架内所开展主要活动的计划的第122-r号政府令。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独立监测(第13段);与民间社会的合作(第15段);表达自由和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第22段);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7段);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第40段);在乌克兰侵犯《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以及在暂时被俄罗斯联邦占领的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市侵犯《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第46和第48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1条、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立法,尤其是涉及表达自由和不歧视的法律,以更好地体现《公约》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积极参与涉及对他们具有影响的国家立法的讨论。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注意到2021年1月23日通过了2027年前落实“保护儿童十年”行动计划的第122-r号政府令,以及采用数据指标衡量在落实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建议缔约国确保行动计划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所有领域,并获得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支持。
协调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儿童十年”设立了协调理事会,但感到遗憾的是,理事会在政府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方面的作用有限。委员会建议由联邦一级的指定机构承担在联邦、地区和地方各级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责任。
资源分配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信息,称已大幅度提高联邦和地区两级的儿童综合预算,但感到遗憾的是,缺少信息说明专门为边缘化和弱势儿童划拨的资源。委员会回顾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为所有儿童确定预算项目,特别关注那些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可能需要社会扶持措施的儿童,并确保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也要保证这些预算项目;
(b)在编制国家预算的过程中贯彻儿童权利方针,建立跟踪制度,以掌握整个预算中给予儿童的资源的划拨和使用情况。缔约国还应使用这一跟踪制度来开展影响评估,评估任何部门的投资如何能够促进儿童的最大利益,确保衡量此类投资对儿童的不同影响;
(c)对预算需求进行全面评估,并确保资源配置透明,以逐步解决儿童权利相关指标上的差距。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注意到缺少关于全面数据收集系统的信息,并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数据收集系统,确保收集的儿童权利的数据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并按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出身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包括移民身份)分列数据,以便分析儿童尤其是是弱势儿童的状况;
(b)确保相关部委共享各项儿童权利统计数据和指标,并将其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价为有效执行《公约》而实施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诉诸司法和获得救济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儿童都能:
(a)在学校、替代照料场所(包括寄养系统)、精神卫生机构和拘留场所使用保密、对儿童友好和独立的申诉机制,用于报告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儿童对其在现有机制中提出申诉的权利的认识;
(b)获得面向所有儿童,包括处于不利和边缘化处境中的儿童的关于使用这些机制的社会和法律支助。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以保护儿童为任务的总统儿童权利专员玛丽亚·利沃瓦-贝洛娃据称在非法驱逐儿童和从乌克兰被占地区向俄罗斯联邦非法转移儿童的战争罪中负有责任。委员会还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联邦和地区专员的任命程序不透明,有报告称许多专员几乎没有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经验,不遵守案件保密原则,且行事方式更像执法人员。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调查总统儿童权利专员所犯战争罪的指控;
(b)加强现有人权监督机构,如总统儿童权利专员和地区儿童权利专员,保障他们的独立性,包括在资金供给、任务授权和豁免权方面的独立性,并确保这些机构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且专员全面和系统性地监督儿童权利;
(c)确保受害儿童享有隐私和保护,并为受害儿童开展监测、后续行动和核查活动。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4.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2022年7月14日的第255-FZ号联邦法监督在外国影响之下行事的个人的活动,而且关于发挥外国代理人职能的非商业性组织的活动2012年7月20日的第121-FZ号联邦法继续适用;
(b)以外国代理人或不受欢迎的组织为名义,继续迫害非政府组织,包括开展儿童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权利维护者;
(c)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宣布国际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运动及其构成单位属“极端主义”性质,事实上禁止该国境内所有公开的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活动和组织,对属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群体的儿童或来自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家庭的儿童构成负面影响。
1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废除宣布人权组织和个人是外国代理人的立法;
(b)立即采取行动,允许包括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记者、人权维护者和所有非政府组织,在不受威胁或骚扰的情况下行使表达和意见自由权;
(c)确保及时独立地调查举报的对非政府组织、人权维护者及民间社会活动人士,包括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此类组织和个人进行恐吓和骚扰的事件,并追究这类侵权事件责任人的责任;
(d)在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估关于儿童的法律、政策与方案时,系统地吸收所有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参与;
(e)废除宣布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运动属“极端主义”性质的决定,并废除限制维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人士权利的人权维护者工作的法律。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6.委员会回顾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人权理事会2011年批准的《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确立和实施相关法规,确保工商业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内人权、劳工、环境和其他标准,尤其是在儿童权利方面。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在缔约国经营或自缔约国管理的各行业,特别是油气和煤矿开采行业确立明确的监管框架和法律问责制,确保其活动不对人权造成不利影响或违反环境、卫生、劳工和其他标准,特别是有关儿童权利,包括土著儿童权利的标准,并应符合《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b)要求公司就其业务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及其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开展评估和协商,并全面公开披露此类影响和计划。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7.委员会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和10.3,回顾其先前结论性意见,并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并确保该法涵盖一切理由的歧视,尤其应涵盖仇恨言论;
(b)防止对边缘化和弱势儿童的歧视,包括对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罗姆儿童、非正常移民工人子女、无国籍人子女、北高加索女童和没有永久居留登记的儿童的歧视;
(c)废除禁止宣传“非传统性关系”的法律,并通过提高公众对平等以及不因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歧视他人的理念的认识,确保属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群体的儿童或来自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家庭的儿童不遭受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仇恨言论。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回顾其先前结论性意见,并建议缔约国:
(a)修订立法,以更好地反映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儿童权利,并加强努力确保这项权利被妥善纳入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以及所有关于儿童和对儿童产生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并得到始终贯彻;
(b)制定相关程序和标准,以就确定儿童在每个领域的最大利益并将其作为首要考虑予以应有的重视,为主管部门的所有相关专业人员提供指导。此类程序和标准应传播给公众,包括宗教领袖、法院、行政机关和立法机构。
尊重儿童的意见
19.考虑到有信息称关于《家庭法》修正案的第157281-8号法律草案将家长权利置于优先于儿童权利的地位,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为儿童提供引导和指导的成年人必须承认并尊重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儿童在行使其权利时应当得到来自家长的适当引导和指导,以及在家长未能提供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或践踏儿童权利的某些情况下得到国家的直接保护,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并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2条,确保在家庭、学校、法院和所有涉及儿童的相关行政和其他程序中对儿童的意见给予适当考虑,手段包括通过适当的立法、培训专业人员和在学校安排具体活动。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0.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敦促缔约国确保在其领土上出生的所有儿童,包括母亲是没有俄罗斯护照或没有身份证件的罗姆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儿童在出生时获得登记,并获得签发的标准出生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并保护无国籍儿童的权利,以及考虑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表达自由和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
21.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缔约国因表达不符合该国立场的政治意见而迫害儿童;
(b)“2022年3月法”规定了“诋毁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须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c)有报告称诸如Facebook、X(旧称Twitter)和TikTok等社交媒体平台受到禁止和限制。
2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刻采取步骤:
(a)结束因表达意见(包括在数字环境下),尤其是关于政治局势的意见而迫害儿童的做法,确保没有儿童因表达此类意见而被逮捕、指控犯有刑事或行政罪行或判刑,并撤销此类指控,即刻生效;
(b)确保儿童在数字环境下获得信息,也了解并容易在网上找到各种高质量的信息,包括与商业或政治利益无关的内容,并确保对任何互联网、电子或其他信息传播系统的运作施加的任何限制遵守《公约》第13条;
(c)确保儿童能够从多样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特别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以及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
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促进儿童的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权利,并确保任何儿童不因参与不符合缔约国立场的协会或集会而被起诉或威胁;
(b)确保儿童不受不当压力被迫加入面向全俄青少年的名为“先进分子运动”的新的少先队式运动。
D.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4.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2,回顾其先前结论性意见并建议缔约国:
(a)迅速有效调查所有虐待儿童指控,并确保按照《刑法》的相关条款起诉和惩处责任人;
(b)收集关于遭受执法人员及拘留中心和孤儿院工作人员虐待的儿童人数的数据,以及调查与起诉的案件和处罚的责任人数量的数据;
(c)防止执法人员对包括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儿童在内的人实施虐待,包括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儿童的诱拐和酷刑以及捏造针对他们的刑事指控,特别是在北高加索;
(d)允许人权维护者和公共委员会监督拘留地点的儿童权利状况;
(e)修订本国立法,以确保在警方行动,包括逮捕和拘留儿童的家庭成员期间儿童的权利和安全,并制定特别规程,结束此类行动中恶劣的执法行为。
体罚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信息,称针对儿童的身体暴力构成行政和刑事犯罪,且家长和其他法定代表人或教师及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人犯下此类罪行构成加重情节,同时回顾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并建议缔约国:
(a)在法律上明确禁止所有环境中的体罚,包括在家中、替代性照料场所和日托中心中;
(b)提倡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c)对家长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促进家庭和社区改变对体罚的态度。
性剥削和性虐待
26.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a)关于性虐待和性剥削儿童的指控缺少适当和对儿童友好的调查;
(b)性犯罪受害者遭受污名和排斥,特别是在北高加索;
(c)性虐待和性剥削案件得不到举报,导致责任人逍遥法外。
27.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2、16.1和16.2,建议缔约国:
(a)立即调查所有性虐待和暴力指控,确保对责任人处以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向受害者及其家庭提供适当的保护和支助;
(b)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打击对性剥削和性虐待受害者的污名化,并确保有可及、保密、对儿童友好和有效的渠道举报此类侵害行为;
(c)确保所有遭受暴力侵害或目睹暴力的儿童都能迅速获得对儿童友好的多部门综合干预、服务和支持,包括法医访谈和心理治疗,以防止这些儿童受到二次伤害,并划拨充足资源,以实施和扩大“儿童之家”(barnahus)及类似模式;
(d)考虑作为一项标准程序接受儿童证词的录音和录像作为证据,随后从速在对儿童友好的设施中进行交叉询问;
(e)使本国关于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立法符合国际标准。
有害做法
28.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3,建议缔约国:
(a)结束北高加索普遍存在的有害做法,包括杀害女性、以所谓“荣誉”为名的杀人、童婚、为强迫婚姻绑架妇女和女童、残割女性生殖器和多配偶制;
(b)制定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面向家庭、地方主管部门、宗教领袖及法官和检察官,宣传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c)制定方案保护提出申诉的有害做法受害者。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信息说明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所提交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委员会回顾《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2019年)和先前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防止《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一切犯罪,包括为童工及在线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目的贩卖儿童;
(b)界定并明确禁止和刑罪化所有罪行,尤其是一切形式的买卖儿童和在卖淫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以及儿童性虐待材料的所有要素;
(c)设立机制和程序,以及早识别《任择议定书》规定罪行的受害儿童;
(d)确保《任择议定书》规定罪行的受害儿童,包括在卖淫业中遭受性剥削的儿童不被视为罪犯,也不因与其状况有关的犯罪而受处罚,并给予他们适当的支助和服务。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维护家庭所作的努力,并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
(a)进一步避免强迫儿童与父母分离,并发展社会服务为家庭提供支持和援助;
(b)采取措施鼓励正面养育,以期加强父母、大家庭、法定监护人和社区成员的能力,向作为能力不断发展的权利持有人的儿童提供适当的引导和指导;
(c)打击北高加索偏袒丈夫的家庭,使子女与已离婚和丧偶的母亲分离和疏远的做法;
(d)执行打击多配偶制的禁令,并确保关于离婚、继承和子女抚养权的歧视性宗教法和习惯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在实践中适用。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1.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减少机构收容做法,并确保为无法留在家庭中的儿童提供充分的家庭和社区替代照料选择,包括为寄养分配充足的财政资源,定期审查安置措施,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儿童与家人团聚提供便利;
(b)确保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为确定是否应将儿童安置在替代性照护机构制定适当的保障措施和明确的标准,尤其是家长依据《家庭法》第155.1条宣布“以正当理由”将儿童安置在家庭外照料的情况;
(c)为所有替代照料场所确立质量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虐待儿童和保护儿童,包括解决作为机构中一些儿童监护人的机构主管的利益冲突问题,确保定期监测照料质量和开展突击视察,并提供对儿童友好和可及的渠道以举报虐待儿童事件;
(d)确保为替代性照料中心和相关儿童保护服务划拨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尽量促进居住在替代照料中心的儿童,尤其是有精神健康问题、行为障碍或毒瘾的儿童恢复正常生活和重新融入社会。
收养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各年龄儿童的收养程序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并确保被收养儿童有权利知道自己的生物学父母;
(b)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并确保儿童在被非缔约国收养时遵守该公约规定的所有保障措施。
F.残疾儿童(第23条)
33.委员会注意到2021年12月18日的第3711-r号政府令,批准到2025年前为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人开发一个综合康复体系的政策框架,以及2022年8月16日的第2253-r号政府令,批准落实它的行动计划。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a)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方法,为残疾儿童的融入确立一项综合战略;
(b)调查所有机构中虐待残疾儿童的指控,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社会心理支持;
(c)避免机构收容,并为残疾儿童,特别是存在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的儿童及其家庭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支助,并促进残疾儿童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
(d)开展提高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认识的运动,以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e)实施本国关于包容性教育的法律条款,手段是培训教师、为学校配备必要的设备以及就残疾儿童权利对学校职工、儿童和广大公众开展教育,特别关注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儿童;
(f)改善所有残疾儿童,包括感官残疾的儿童参与文化生活的状况。
G.健康(第6条、第24条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8,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不加任何歧视地向所有儿童提供获得医疗援助的渠道,尤其是获得预防保健和急救援助的渠道,无论所涉儿童在该国的法律地位如何。
精神健康
35.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到2025年前预防在教育环境下使用精神活性物质的政策框架及其2021-2025年执行行动计划,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4,同时回顾其先前建议,即缔约国应:
(a)采取紧急行动加强努力,防止儿童和青少年自杀,包括增加可用的心理咨询服务和学校及社区内社会工作者的人数,并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都接受适当培训,以发现和处理早期自杀倾向和心理健康问题;
(b)采取措施,向儿童介绍滥用药物和酒精对健康的不利影响,从而防止此类现象,并为儿童和青少年开发专门的青少年友好的药物依赖治疗和减少危害服务。
青少年健康
36.委员会回顾关于在《公约》框架内促进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5、3.7和5.6,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并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成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特别注意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失学儿童以及农村地区的儿童,获得保密和对儿童友好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获得避孕药具;
(c)继续保障青春期少女获得安全人工流产和人工流产后护理服务,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她们的意见并给予应有的考虑;
(d)不再对变性者和同性恋者,尤其是儿童实施强制治疗,不再试图将变性诊断为心理疾病,并使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儿童易于获得必要的性健康知识;
(e)废除2023年7月24日关于禁止变性的第386号法,该法将一切形式的性别确认治疗定为犯罪。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第3款)
生活水准,包括社会保障、住房和儿童照料服务
37.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1、1.2和1.3,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并建议缔约国:
(a)保障其境内的所有儿童都能享受适当和可持续的生活水准,尤其关注最边缘化和弱势处境的儿童,如罗姆儿童、土著儿童和移民工人(包括非正常移民工人)的子女,向他们提供适当的住宿、获取社会和保健服务与福利的渠道、营养和教育;
(b)停止强迫迁离罗姆人和拆毁其房屋,包括为罗姆人社区提供租住权保障和将非正规住区合法化,并在无法避免拆毁房屋或强迫迁离的情况下,确保向受影响的家庭和儿童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和补偿;
(c)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罗姆人居住区获得基本服务,并不间断地供气供电。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和第26至第31条)
38.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重点是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国家计划监测儿童的环境健康,开展风险评估并制定和实施措施解决优先关注的问题;
(b)确保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方案时考虑到儿童的特殊脆弱性、需求和意见;
(c)加强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确保最迟到2050年实现碳净零排放,手段包括降低石油和煤炭产量;
(d)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防备能力,手段是将关于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信息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
(e)在落实当前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的建议时寻求双边、多边、区域和国际合作。
J.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9.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
(a)执政党干涉教育过程和设立“英雄的课桌”,提供关于乌克兰武装冲突参与者的正面信息;
(b)国家在学校就乌克兰的武装冲突进行大范围和系统性宣传,包括推出新的历史课本、名为“关于重要事情的对话”的新学校科目以及传播政府关于乌克兰武装冲突立场的新的教师培训手册;
(c)移民工人的子女因为在居住地缺少登记,在就学方面面临困难;
(d)校园欺凌现象普遍存在且缺少制止措施。
40.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1、4.5和4.a, 建议缔约国:
(a)结束对学校的政治化和军事化,并确保教育的目的是依据《公约》第29条,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土著出身的人之间理解、和平、宽容、性别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负责任的生活;
(b)阻止任何为反映政府的政治和军事议程而重写学校课程和课本的企图;
(c)确保缔约国领土内的所有儿童,包括少数群体儿童、非正常移民工人子女和寻求庇护儿童都能不受任何歧视地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直到18岁;
(d)废除要求移民工人子女进行登记才能就学的规定,并确保允许此类儿童在缔约国领土居留期间上学;
(e)紧急采取有效措施,对儿童和学校工作人员开展教育,预防和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款和第38至40条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关于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准予庇护的新法律,并确保包括孤身儿童和离散儿童在内的儿童能使用公平高效的庇护程序并予以记录,还确保在整个庇护程序的所有决定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量;
(b)维护和尊重不推回的国际原则,从而保证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家长被下令返回其自由或生命会受到威胁的国家时,此类儿童不受影响;
(c)确保实施1993年2月19日第4528-1号《联邦难民法》的条例符合《公约》第9条、第22条和第37条以及委员会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手段除其他外,包括避免拘留寻求庇护儿童及其家人。
土著群体儿童
4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及其先前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保护土著儿童的文化和语言身份及遗产,并确保他们能够上学和尽可能以母语接受基础教育;
(b)改善偏远村庄土著儿童的医疗卫生设施和服务;
(c)为土著群体实践传统生活方式、饮食习惯和传统经济活动提供便利,如允许获取野生动植物和捕鱼。
贩运儿童
43.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称该国贩运人口情况显著恶化且缔约国没有充分采取措施解决这一情况,同时回顾其先前结论性意见并建议缔约国:
(a)针对贩运人口颁布专门的国内法律及全面的政策和行动计划,以确保惩处责任人,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保护和援助;
(b)设立机制及早识别贩运受害儿童和转介他们接受适当的服务,并就此类机制向警察、移民官员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系统性培训;
(c)通过信息交换,加强努力与来源国、过境国及目的地国开展国际、区域及双边合作,以防止贩运人口并统一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
(d)开展有关人口贩运的研究并解决其根源,以消除儿童易受贩运之害的弱点,并努力帮助受害儿童康复和融入社会。
儿童司法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刑事诉讼法》专门有一章说明被控犯罪儿童相关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并为年龄在18岁以下者提供额外保障措施。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具体而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促进对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违反刑法的儿童采取转送、调解和社会心理支持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对儿童使用非监禁刑罚,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b)加速通过旨在限制对涉嫌或被控犯罪的儿童使用审前拘留的第381316-8号法案;
(c)缩短审前拘留的最长时限,并确保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并确保定期进行审查;
(d)在少数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情况下,确保儿童不被与成人一起关押,并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还确保获得独立监督和可及的申诉机制;
(e)终止对被剥夺自由的儿童使用惩戒牢房和单独监禁。
在乌克兰,包括在俄罗斯联邦占领的领土上侵犯《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
45.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于2022年2月24日在乌克兰发起的持续武装冲突已造成对《公约》规定权利的严重侵犯。具体而言,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数百名儿童因缔约国使用具有大面积影响的爆炸性武器的无差别攻击而死亡和受伤;
(b)乌克兰政府报告称,缔约国将数千名儿童从乌克兰强制转移或强制驱逐,包括送入和送出缔约国行使有效控制的地区,侵犯了《公约》规定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38条第1款提及的有关儿童的国际人道法规则;
(c)2024年1月4日的第11号总统令规定,通过监护人或无家长照料儿童的经授权的代表提交的简化程序,并通过适用先前的总统令,包括有关乌克兰儿童的2022年5月20日的第330号、2019年4月29日的第187号和2022年12月26日的第951号总统令,给予被强制转移或驱逐的儿童,包括居住在被缔约国占领的乌克兰领土上的儿童俄罗斯国籍;
(d)有报告称,居住(包括临时居住)在缔约国领土或被缔约国暂时占领的乌克兰领土上的乌克兰儿童正被剥夺乌克兰国籍,侵犯其《公约》规定的权利;
(e)有报告称缔约国占领乌克兰村庄期间存在对儿童实施的性暴力,以及在拘留时,存在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执法人员或监狱工作人员对儿童实施性暴力;
(f)俄罗斯当局在被占领的乌克兰领土对儿童实施任意拘留、虐待和酷刑;
(g)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袭击医院、学校及教育设施和占领学校,限制了数百万儿童接受教育;
(h)在缔约国占领的乌克兰领土上的学校强制推行俄罗斯课程和军事训练。
46.委员会回顾指出,《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不仅适用于缔约国领土,也适用于缔约国行使有效控制的所有其他领土,同时敦促缔约国:
(a)在一切情况下保护儿童并向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发出明确指示,按照国际人道法关于区分、相称性和预防的原则,防止任何可能杀害和伤害儿童的行为;
(b)对2022年2月24日以后及之前发生的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开展迅速、独立、有效和透明的调查,并为此与乌克兰问题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国际刑事法院合作;
(c)结束从被占领的乌克兰领土强制转移或驱逐儿童的行为,这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公约》第38条第1款提及的有关儿童的国际人道法;
(d)提供信息说明从乌克兰带走的儿童的准确人数和每名儿童的下落,以便家长或法定代表能够追踪这些儿童,包括通过识别此类儿童并登记其家长信息,并确保儿童尽快回归自己的家庭和社区;
(e)确保任何儿童不被剥夺乌克兰国籍,导致其《公约》权利遭到侵犯,并确保他们的身份、姓名和家庭关系得到保存和保护;
(f)立刻采取措施调查所有武装部队、执法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对儿童实施的性暴力和其他犯罪的报告,并起诉和处罚责任人,尤其是指挥官和其他上级以及下令、唆使或引诱实施犯罪的人,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g)防止包括对儿童实施虐待和酷刑在内的侵权行为和犯罪,尤其为此向武装部队各部门和参与武装冲突的其他实体发出明确指示,以确保尊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
(h)承认医院和学校属于民用设施,不得将其作为袭击目标,并采取措施防止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和附属武装团体将学校用于军事目的;
(i)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避免损坏并保护包括学校在内的民用设施,并批准《安全学校宣言》。
在暂时被俄罗斯联邦占领的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市侵犯《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
47.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克里米亚存在侵犯儿童权利行为,包括:
(a)俄罗斯执法人员任意逮捕儿童,原因包括参加和平集会;
(b)向教师施压,要求他们积极肯定俄罗斯入侵乌克兰,并在学生中培养对此的积极态度,并一概避免批评俄罗斯当局;
(c)儿童在使用乌克兰语和克里米亚鞑靼语及以这些语言就读方面存在阻碍。
4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对报告的所有针对儿童的任意拘留、起诉、恐吓和骚扰以及威胁和报复案件开展有效、彻底和公正的调查;
(b)确保在克里米亚的所有儿童能够行使和平集会、表达和意见自由、结社自由、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不受任何理由的歧视或无理干涉,尤其要确保儿童能够表达对俄罗斯当局和乌克兰武装冲突的批评意见,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如监禁或其他惩罚;
(c)采取和实施措施确保以克里米亚各族裔群体和土著人民的母语提供所有各级教育,并确保学生可以获得以乌克兰语进行的教育,并且以克里米亚鞑靼语开展的教学和该语种的教授尽量满足对此类教育的需求。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9.委员会欢迎2022年7月14日关于《俄罗斯联邦刑法》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第260-FZ号联邦法,将招募、训练未达法定成年年龄的雇佣兵及为此提供资金或其他实质支持,以及在武装冲突或敌对行动中使用此种雇佣兵的刑期延长至最多20年监禁,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提供信息说明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所提交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委员会回顾先前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确保在高等军事院校就读的18岁以下儿童不被招募和使用,即使他们受到军事教育;
(b)确保在平民和军事院校就读的18岁以下儿童不接受军事训练,也不受军事化纪律的约束;
(c)修订《刑法》,增加条款,明确将缔约国武装部队或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所有18岁以下儿童和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定为刑事犯罪;
(d)采取措施调查儿童参与乌克兰武装冲突的指控,包括关于车臣共和国元首14岁的儿子访问乌克兰顿涅茨克地区的前线的报告;
(e)设立早期识别机制,识别来自正在发生或曾发生武装冲突的国家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以及可能曾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并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支助和重返社会服务。
L.批准《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c)《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d)《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e)《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f)《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散发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常设政府机构,确保该机构拥有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协调和接触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并编写向其提交的报告,以及协调和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和民间社会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4.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的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