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四届会议 (2023 年 2 月 6 日至 24 日 ) 通过。
关于挪威第十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2023年2月9日第1945和1946次会议(CEDAW/C/SR.1945和CEDAW/C/SR.1946)审议了挪威第十次定期报告(CEDAW/C/NOR/10)。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针对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 (CEDAW/C/NOR/QPR/10)编写的第十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上一次的结论性意见(CEDAW/C/NOR/FCO/9)提交后续报告。委员会欢迎挪威代表团进行口头介绍,并在对话过程中回答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时,进一步做出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文化和平等部长安妮特·特雷特贝格斯蒂恩带队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文化和平等部、外交部、司法与公安部、卫生和护理服务部、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劳工和社会包容部、教育和研究部、气候和环境部、挪威儿童、青年和家庭事务局以及挪威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及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付出努力并作出承诺,确保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在法律和实践中做到男女平等,包括推进依照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及后续第1327(2000)、1366(2001)、1408(2002)、1820(2008)、1888(2009)、1889(2009)、1960(2010)、2106(2013)、2122(2013)、2242(2015)、2272(2016)、2331(2016)、2467(2019)和2493(2019)号决议设置的所有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以及推进《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执行情况二十五年审查。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是在性别平等方面排名最高的国家之一。
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自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NOR/CO/9))于2017年审议完毕以来,在实施立法改革方面取得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23年,《工作环境法修正案》,以加强全职工作的权利;
(b)2021年,扩大禁止强迫婚姻,包括法外强迫婚姻范围的修正案;
(c)2020年,扩大避免刑事犯罪的责任范围的修正案,将强迫婚姻、情节严重的人口贩运和与14至16岁儿童发生情节严重的性行为都包括在刑事犯罪内,刑事犯罪将受到惩罚;
(d)2020年,《平等和反歧视法修正案》,以加强公共当局和雇主促进性别平等和报告的义务,并授权平等和反歧视法庭执行禁止性骚扰的规定。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和设立:
(a)增加用于家庭和平等措施的赠款计划,以加强对非政府组织关于性别平等活动的资助,在2022年增加70%;
(b)2021-2024年期间第六个反家庭暴力行动计划;
(c)“可共享的东西?”2020年关于儿童和青少年分享非法图像的教育方案;
(d)2018年预防和处理工作场所性骚扰电子指南;
(e)在2018年,授权一个委员会调查儿童和青少年面临的性别平等问题,包括媒体反映这一问题和儿童接触性感化媒体和色情制品的情况;
(f)2018年,TryggEst综合工具,可供市政当局用来预防、检测和解决针对社会最脆弱群体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g)2019年,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受有害媒体内容影响的委员会,特别强调色情和性感化内容。
7.委员会欢迎在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的期间内,缔约国于2019年批准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C.可持续发展目标
8.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9.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缔约国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至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10.委员会欢迎奥斯陆大学和其他学术机构开设关于妇女权利的课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广大公众提供同等教育。委员会还重申其对下列情况的关切:一般大众和妇女,特别是少数族裔妇女、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缺乏了解,这阻碍了他们主张自己的权利。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通过关于《公约》的在线课程和外联活动、传播可获得的信息和利用媒体等途径,提高妇女和男子以及女童和男童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以及《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补救措施的了解。
12.委员会欢迎将关于《公约》的培训纳入新任命法官的上岗培训方案,并将对家庭暴力和性虐待进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纳入警察学院的研究生课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向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提供的基本强制性培训没有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系统性、强制性的能力建设。
立法框架和歧视妇女的定义
14.委员会注意到,一般来说,挪威立法是不分性别的。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如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下承担的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第5段所述,不分性别的立法、政策和方案可能导致对妇女的保护不足,不能使其免受直接和间接歧视,并阻碍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第十次定期报告和代表团的介绍,某些法律和政策以不分性别的方式确定了妇女特别面临的问题,并旨在解决这些问题,然而,不分性别可能会分散人们对妇女不成比例地面临此类问题的注意力,从而无法充分解决这些问题;
(b)对于面临交叉形式的歧视、其具体情况需要有针对性的干预的妇女来说,不分性别的做法和由此造成妇女的不受重视,可能会被进一步加剧;
(c)《官方学习指示》中删除了中央政府在决策中考虑性别平等因素的要求。
15.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NOR/CO/9,第13(a)段),并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第28号一般性建议,在法律、政策和方案中纳入性别敏感而非性别中立的方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在每一个立法进程中系统地进行性别影响评估,以确保法律和政策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并适当处理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的处境问题;
(b)在《官方学习指示》中重新列入性别平等考虑因素的要求。
16.委员会注意到设立了平等和反歧视法庭及平等和反歧视监察署。委员会还注意到,该法庭已接管监察署执行《平等和反歧视法》的职能。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向该法庭提交的三分之二的投诉被驳回、拒绝或结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没有建立任何制度来确保法庭的裁决促成系统性的可持续变革。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迅速开始进行代表团所宣布的审查,以查明大量投诉被驳回、拒绝和结案的原因;
(b)分配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加强监察署的能力,使女投诉人掌握向平等和反歧视法庭提交案件的必要知识和指南;
(c)建立一个明确的机制,对平等和反歧视法庭的裁决采取后续行动,并确保这些裁决反映在可持续的结构改革中。
妇女诉诸司法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最近通过的《暴力犯罪受害者赔偿法》(它取代该法的前一版本),能否获得赔偿取决于是否存在法院裁决,在对犯罪者的刑事诉讼中裁决给予受害者赔偿。这一要求可能使受害者,特别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难获得赔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新的法律,肇事者被赋予刑事伤害赔偿当局处理的暴力赔偿案件当事方的地位,这可能会使受害者不愿提出赔偿申请,因为他们可能害怕与肇事者接触或遭到报复。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办法,考虑重新采用以前的办法,向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赔偿,无论是否对肇事者提起刑事诉讼,也不给予肇事者当事方地位。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22年增加了获得免费法律援助计划资格的人数。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只有很小一部分人口有资格,这尤其影响到妇女,她们的经济实力往往比男子更有限,因此在支付法律费用方面面临更大的困难;
(b)免费法律援助计划并不涵盖所有形式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性骚扰,法律援助委员会目前提出了一项修正案,建议也将《刑事诉讼法》第107a(1)(a)或(b)条规定的任何罪行排除在外,如强奸、亲密关系中的虐待、严重过失性强奸、强奸儿童、乱伦和人口贩运,其依据的是民间社会组织有足够能力向这些罪行的受害者提供援助这一假设。
21.委员会回顾,缔约国不能通过将受害者支助服务委托给非政府组织来免除其自身提供这些服务的尽责义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从性别角度调整免费法律援助计划,并考虑到妇女的经济实力往往更为有限,而且她们遭受某些形式性别暴力的风险过大。在发生家庭冲突或妇女无法平等获得使用家庭收入的机会的情况下,应根据有关妇女的实际收入或可支配资产进行经济状况调查,以确定是否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和公设辩护服务;
(b)确保《刑事诉讼法》第107 a (1) (a)或(b)条所述罪行的受害者继续受益于免费法律援助计划。
应对危机准备状态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国际社会承诺从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中吸取教训,并集体承诺更好地重建,但缔约国只有少数新举措,包括改善妇女任职人数过多的就业部门的工作条件,如急救卫生人员,以及增加妇女在决策职位上的任职人数。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开展对性别问题更敏感的危机准备工作的任何计划。
23.考虑到疫情削弱了重要的权利,以及需要在全球一级从这一破坏性危机中吸取教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怀着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预防、处理和克服危机和当前的挑战的目标,评估疫情对缔约国妇女的影响,为性别平等提供新的动力,并采取新的和创新的措施,包括通过增加资源分配,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巩固妇女的权利并增强妇女的权能。
性别成见
2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性别成见所作的努力和采取的举措,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照顾老年家庭成员的人中,妇女所占比例过高,鼓励男子从事照顾职业的运动过分强调这种照顾的技术方面,这强化了男子比妇女更有技能和对技术更感兴趣的成见;
(b)没有系统地解决对属于某些种族、族裔和宗教群体的妇女和女童的歧视性成见的计划,造成交叉形式的歧视。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提高认识和开展其他努力,以促进男女平等分担照料责任,包括专业责任,同时避免传递可能强化性别成见的信息;
(b)制定战略,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这些观念可能导致对妇女的交叉式歧视。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十几岁的男童对十几岁的女童进行性虐待的案件有所增加,这可能与网上对妇女进行性感化宣传和提供色情制品有关。
27.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EDAW/C/NOR/CO/9,第23 (c)段),即划拨资源,研究妇女和女童在媒体上以过于性感的形象示人这一现象出现的根源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性感化和色情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以及性别暴力特别是与女童有关的性别暴力的根源。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打击基于性别等若干理由的仇恨言论。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年轻妇女在网上受到带有性别色彩的仇恨言论的攻击,这些言论大多是由男子发表的,而且《刑法》关于仇恨言论的第185条仍然没有界定基于性别的仇恨言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该国代表团解释说,司法与公安部2020年对是否应扩大《刑法》第185条以包括基于性别的仇恨言论进行的评估得出结论认为,如此扩大第185条的范围将损害该条为特别弱势群体提供的保护。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报告,该部还得出结论认为,“不清楚”这种扩大是否是“打击骚扰妇女行为的最佳手段”(CEDAW/C/NOR/10,第57段)。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确保免遭基于性别的仇恨言论给予同免遭基于其他特征的仇恨言论同等的优先地位,并修订《刑法》第185条,将基于性别的仇恨言论列入可构成仇恨言论犯罪的行为清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关于仇恨言论,包括基于性别的仇恨言论的新战略,以贯彻2016-2020年打击仇恨言论战略。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解决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而采取的许多举措,包括第六个反家庭暴力行动计划、扩大提供给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人的康复服务、家庭咨询服务、替代暴力方案、为从事与性别暴力侵害者相关工作的服务提供者制定教育方案,以及设立打击家庭暴力部际工作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发生率仍然很高,而且报告严重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根据委员会收到的报告,四分之一的谋杀案是亲密伴侣杀人案,其中90%是杀害妇女案;
(b)《刑法典》第291条对强奸的定义仍然是基于犯罪者使用武力或威胁,而不是未经同意;
(c)根据挪威统计局的数据,2019年至2021年期间向警方报案的强奸案中,有68%至78%被检察官结案,从未送达法院,强奸案的无罪开释率高于其他犯罪;
(d)地方警察没有充分重视家庭暴力案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这些案件拖延时间很长,解决率下降;
(e)并非所有警察局都系统地使用强制性风险评估工具,如配偶施暴风险评估和在评估所谓的基于名誉的暴力中使用的PATRIARK;
(f)存在大量违反限制令的行为;
(g)与佩戴家庭暴力报警器的家庭暴力幸存者人数相比,佩戴反向家庭暴力报警器的施暴者人数非常少;
(h)各市在执行《危机中心法》方面存在差异,妨碍了向所有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充分和平等的保护和服务;
(i)据报告,残疾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大大高于非残疾妇女,在强奸残疾妇女的案件中,缔约国法院有时适用《刑法》关于特别保护残疾妇女免遭性剥削的第295条,该条的处罚比《刑法》关于强奸的第291条要轻;
(j)尽管萨米族妇女在萨米社区内外面临不同形式的性别暴力,但执法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对萨米语言和文化的了解不足,萨米传统领地内的萨米危机中心已于2019年关闭;
(k)自2019年以来,以所谓“名誉”为名实施暴力的报案数量增加,主要影响到妇女和女童;
(l)移民妇女的居留身份取决于其丈夫的身份,她们需要保持婚姻关系三年才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获得居留许可,她们可能被迫留在暴力关系中,因为《移民法》第53(1)b条中的例外情况往往被移民局严格解释,据说移民局对虐待的严重程度采用了比法律规定更高的门槛,并要求受害者经济独立,尽管《移民条例》对性别暴力的受害者豁免这一要求。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妇女团体和预防性别暴力专家密切协商,加大力度预防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为此在各级学校课程中纳入对暴力零容忍的教育,并对教师进行相应培训;在媒体中开展大规模提高认识运动,宣传对暴力零容忍、如何确认攻击行为和向何处寻求帮助;确保为希望离开有侵害行为的配偶的妇女建立充分的支助结构;并为性别暴力行为人制定旨在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的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落实杀害伴侣问题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包括设立杀害亲密伴侣问题常设委员会,并确保为该委员会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延长2022年到期的《打击强奸国家行动计划》,并对大量强奸案中止审理的原因进行研究,包括与对强奸受害者的性别偏见的潜在联系;
(c)使强奸的定义符合国际标准,即其依据是未经同意,而不是使用武力或威胁;
(d)将调查、起诉和判决家庭暴力案件的能力建设纳入对司法人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的义务基础教育,包括禁止令和反向家庭暴力警报的发布和监测,以及配偶施暴风险评估和PATRIARK的使用;
(e)划拨充足的资源并提供必要的能力建设,以确保在缔约国全境有效和统一地执行《危机中心法》;
(f)为相关执法人员、卫生专业人员和市政雇员提供能力建设,以加强对残疾妇女中性别暴力受害者的识别,包括为此更好地使用TryggEst工具;确保残疾妇女能够利用保密和独立的投诉机制,并在所有强奸案中适用《刑法典》关于强奸的第291条;
(g)对萨米族妇女遭受性别暴力的风险过高的问题进行研究,以预防和解决她们在社区内外遭受的性别暴力,为执法人员提供萨米语言和文化方面的能力建设,并为重建萨米危机中心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h)加强对以所谓“荣誉”为名的暴力事件的发生率的监测,同时考虑到可能导致这些案件的报案增加或减少的所有情况,并分析此类暴力报告增加的原因。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不同的便利渠道,包括在学校和社交媒体上传播信息,介绍如何寻求保护,免遭以所谓的“名誉”为名实施的暴力和报告此类暴力,并为受害者以及担心自己可能遭受以所谓“荣誉”为名的暴力的妇女或女童提供支持;
(i)确保《移民法》和《移民条例》不以过度受限制的方式,而是以保护性别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者的权利的方式适用,并向性别暴力女性受害者提供所需的支助,使她们能够就移民当局的决定诉诸司法审查;
(j)落实《2022年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行动专家组基线评估报告》中的建议。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缺乏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全面信息和数据。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以性剥削为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往往发生在网上;
(b)查明受害者、转介适当服务机构和跟踪贩运案件的工作分散在不同的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而且大多以临时计划的形式执行;
(c)公共机构对人口贩运和受害者身份识别缺乏了解,这可能使贩运受害者面临被驱逐出境和再次被贩运的风险,而且专门处理贩运案件的律师人数很少;
(d)贩运案件的起诉率和定罪率低。
33.委员会回顾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并建议缔约国:
(a)开展警务和调查,以发现在线性剥削行为,并查明和起诉贩运者;
(b)建立一个中央系统,以查明和跟踪贩运案件,确保受害者有适当的转介途径,并对执法人员,包括警察、移民和边境管制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卫生专业人员进行相应的系统能力建设;
(c)迅速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贩运人口的责任人,并为司法和执法官员提供严格适用反贩运立法的多部门能力建设方案;
(d)开展提高认识运动,鼓励法律专业学生和律师专门从事贩运受害者的代理工作,并在这方面为公益计划提供补贴。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那些由于歧视性结构、体制和制度而代表性不足和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特别是萨米族妇女和残疾妇女制定的方案数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一做法仅基于提供服务而非有效增强权能的模式。这一做法限制了有效增强权能,具体体现在缔约国决策系统中萨米族妇女、残疾妇女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的代表性不足。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种增强权能模式,而不是仅仅提供服务的模式,并分配必要的资源和制定配额,以确保真正增强每个群体的妇女的权能,并确保她们在缔约国决策系统中的充分代表性。
教育
36.委员会欢迎性别平等在国家中小学社会研究课程中的核心作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缔约国努力引导更多女童走传统上男子所走的职业道路,引导更多男童走传统上妇女所走的职业道路,但女童和男童的教育和职业选择仍然带有性别色彩;
(b)存在关于在学校环境中欺凌女童,包括通过社交媒体欺凌女童的报告。
37.委员会回顾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宣传女童各级教育的重要性,以此作为增强其权能的基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将性别平等纳入教育课程的影响,以确定如何进一步加强这一内容,特别是为解决和扭转性别化的教育选择奠定基础。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建立性别平等的劳动力市场,引导更多女童走上传统上男子所走的职业道路,引导更多男童走上传统上妇女所走的职业道路,包括拨出更多资源开展运动,让学生了解这些职业,并开展提高认识方案,使人们更多地了解传统上由女性主导的研究领域和职业道路的重要性,例如护理部门,并提高社会赋予这些部门的价值;
(b)为教师、学生和家长提供全面和系统的能力建设,从性别角度预防和处理欺凌行为,在学校设立保密的投诉机制,将反欺凌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并向学生提供关于保护自己免受欺凌的信息。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融合法》关于接纳成年移民进入职业学校和大学学习的规定主要针对那些已经完成初中教育和在完成高中教育方面需要支助的候选人,而不是教育背景较低的人,特别是那些没有完成初中教育的人,而这些人主要是妇女。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机构,支持移民妇女和女童获得必要的资格,使她们有资格进入职业学校和大学学习,以促进她们的自主。
就业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至66岁年龄组妇女中有76%从事正规就业,这是世界上参与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根据2019年的数据,在缔约国拥有股权份额的公司中,高管层和董事会中女性首席执行官的平均人数分别为41%和46%以上。委员会还欢迎恢复灵活的工作安排、鼓励雇主提供全职而不是兼职工作的新举措、育儿假计划和儿童保育设施,以及旨在提高少数民族妇女就业率的就业机会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劳动力市场仍然存在高度的性别隔离,妇女在某些报酬较低部门、公共部门和非全时职位中任职人数过多,而这些职位与家庭责任较为协调,妇女在私营部门和管理职位中任职人数不足;
(b)根据性别平等研究中心提供的2022年挪威性别均衡记分卡,在该缔约国200家最大的公司中,妇女只占管理人员的27%和董事会成员的32%;
(c)妇女承担着不成比例的照料和抚养子女的负担,这妨碍了她们的职业前景;
(d)存在因职业隔离造成的男女工资差距;
(e)属于代表性不足群体的妇女,包括移民妇女、萨米族妇女、残疾妇女和性别暴力女性受害者,由于歧视性结构、体制和制度而处于不利地位并被边缘化,在融入劳动力市场方面面临障碍。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努力,促进男女平等分担抚养子女和照料子女的责任,并为所有部门的男女提供灵活的工作安排;
(b)通过性别平等法草案,要求大公司董事会中妇女至少占40%,将这一配额扩大至中型公司和妇女在管理一级的代表性,就妇女在管理职位上任职人数不足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查明潜在的性别偏见,并制定解决这一问题的战略;
(c)提供培训和支助方案,并结合雇主的积极参与和对雇主的奖励措施,以便利属于任职人数不足群体、因歧视性结构、体制和制度而处于不利地位或被边缘化的妇女进入就业市场,从而促进她们的自主权。
工作场所性骚扰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表示,该国政府目前正在编写一份关于性骚扰问题的白皮书,将于2024年提交议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妇女在工作场所受到性骚扰,特别是在某些部门,尤其是渔业和武装部队。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根据2018年的一项调查,2017年武装部队发生了43起强奸案和124起强奸未遂案。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刑事和行政立法,特别注意性骚扰风险增加的部门;
(b)向法官和执法人员提供能力建设方案,以便利工作场所性暴力和歧视的受害者有效地获得保护,并利用独立和保密的投诉机制;
(c)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社会经济效益
4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平均而言,妇女领取的养恤金福利低于男子,这是由于职业隔离、妇女从事非全时工作的人数过多以及她们承担过多的照顾和抚养子女的责任。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2022年对2011年养老金改革进行的分析中没有纳入性别视角。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性别平等角度审查其养恤金计划,同时考虑到妇女不成比例的无酬照护工作负担往往迫使她们从事报酬较低的非全时工作。
保健
4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优质卫生保健。委员会还欢迎任命了一个公共委员会,负责编写一份关于妇女健康和从性别角度看健康问题的报告并于2023年提出建议,随后将制定一项新的妇女健康战略。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20年在Karasjok开设一个萨米诊所。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对妇女健康的研究不足,包括妇女的具体健康需要、传统女性工作的职业危害、妇女无酬工作对健康的影响以及为所有年龄的人提供照护;
(b)据挪威公共卫生研究所称,萨米族妇女受精神健康问题的影响特别严重;
(c)缔约国五分之一的妇女患有子宫内膜异位症,并可能没有得到充分的治疗;
(d)只有20岁以下的青年才能免费获得避孕药具,怀孕12至18周之间的堕胎需要特别委员会的批准。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妇女健康和性别歧视对健康的影响的研究划拨更多资源;将妇女健康、性别和医学纳入所有医学研究领域的课程,以加强妇女健康方面的知识和专长,有效解决子宫内膜异位症等“妇女疾病”;并确保未来的子宫内膜异位症国家能力中心获得充足资金;
(b)对萨米族妇女心理健康问题比例过高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预防性解决办法,并确保萨米族妇女能够获得性别敏感的适当心理健康护理;
(c)向所有没有足够能力购买避孕药具的妇女和男子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d)确保堕胎法尊重妇女的自主权,并考虑取消堕胎委员会参与的可能性;
(e)制定一项国家计划,以解决老年人护理不足的问题,从性别角度看待护理接受者以及正规和非正规护理提供者。
气候变化
4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普遍认识到气候变化对妇女和女童有着不成比例的影响,并总体上愿意更多了解有关这一事项和采取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减缓气候变化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的《2021-2030年期间气候行动计划》没有涉及气候变化的性别层面;
(b)缔约国进一步扩大了其石油和天然气工业,包括在2023年1月颁发了47个新的石油和天然气勘探许可证,包括在气温上升特别快的北极地区,尽管欧洲联盟的目标是禁止在北极地区开采;
(c)缔约国采掘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损害了缔约国确保男女实质性平等的义务,因为气候变化不成比例地影响着妇女,特别是处境贫困的妇女,因为她们比男子更依赖自然资源维持生计,而应对自然灾害的资源较少。
49.委员会回顾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并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其气候变化和能源政策,特别是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和出口政策,以及相关国有公司和私营公司的活动,同时考虑到其领土内外对妇女和女童的不成比例的负面影响,以期根据《巴黎气候变化协定》大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b)通过具有监测机制的相关立法,以确保就企业活动对妇女人权和环境退化的影响追究企业责任;
(c)建立一个机制,确保妇女和女童,特别是萨米族妇女和女童,有意义和平等地参与制定适应和减少气候变化战略;
(d)更新《气候变化法》,以反映缔约国新的“国家自主贡献”,即到2030年将排放量至少减少55%,并采取具体步骤,到2050年也实现净零排放;
(e)按照202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决定,积极支持和参与新的应对损失和损害的供资安排的创建和运作。
被拘留妇女
5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被拘留妇女的状况所作的努力,包括在监狱中提供专门的精神保健服务。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监狱系统的基础设施是为占大多数的男性囚犯设计的。具体而言,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平等和反歧视监察署在2017年指出,惩教部门无法履行其保护狱中妇女免遭暴力和虐待的义务;
(b)女囚犯自杀率高,并有可能自残,监狱中的保健服务往往不适合妇女的特定需要,包括在精神保健和滥用药物康复服务方面;
(c)若干女子监狱设在陈旧和不合适的建筑物内;
(d)惩教部门负责人被认定在2020年对特罗姆瑟监狱的女囚犯实施了基于性别的歧视,包括因为在高度秘密监区中没有单独的妇女监区。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判决执行法》和《判决执行相关条例》,以及相关准则,从性别角度保护女性囚犯免受性别歧视,并确保她们的监狱条件符合《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女囚:
(a)得到充分保护,免遭任何形式的性别暴力,并建立保密和有效的机制,报告任何此类暴力行为的发生;
(b)始终被关押在与男子分开的监狱或牢房中,但不妨碍她们进行牢房外活动和获得基本服务,而且她们的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
(c)充分获得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保健服务,包括精神保健服务。
52.委员会欢迎关于被拘留者必须被安置在尽可能离家近的地方的一般规定,但感到关切的是,这导致许多妇女被安置在男性占多数的牢房中,这妨碍了她们的安全,而且维护她们安全的措施侵犯了她们的权利,包括减少离开牢房的时间和活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需要满足特殊需要的妇女有时被关押在离家很远的监狱,这妨碍了其子女和其他近亲的探视。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挪威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密切协商,探讨如何充分落实女囚犯的权利,同时也确保妇女在离家人近的地方服刑。
残疾妇女
5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妇女继续面临交叉形式的歧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问题研究缺乏性别视角,性别平等和残疾议程中没有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
(b)在某些情况下,残疾妇女和女童继续遭受非自愿医疗,包括强迫绝育和堕胎。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将性别视角纳入残疾问题研究,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人权纳入性别平等和残疾议程;
(b)禁止未经有关妇女和女童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而进行非自愿医疗,包括堕胎和绝育,不论其残疾的严重程度和类型如何,并向她们提供适当支助,使她们能够就自己的健康问题作出自主决定;
(c)设立国家一级和区域一级方案,向残疾妇女提供能够享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
移民妇女
5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无证移民可获得的紧急医疗保健的定义非常狭窄,仅限于三周内必须进行的治疗。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可能对无证移民妇女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歧视性结构、体制和制度往往使她们处于特别不利的境地,她们需要充分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心理健康服务的机会。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无证移民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非紧急医疗服务所需的证件,而不会遭到向移民当局举报并随后被驱逐出境的风险。
婚姻和家庭关系
58.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保护身处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妇女的经济权利和社会福利,除非她们有共同子女或与伴侣订立明确协议。
5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NOR/CO/9,第49(b)段),并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加强对事实婚姻中所有妇女的经济保护,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承认其对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享有权利。
6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调解服务机构识别家庭暴力案件的能力不足,特别是在分居诉讼以及监护和探视纠纷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关于儿童监护权的决定中,特别是在涉及轮流居住时,对家庭暴力的情形可能没有给予充分考虑。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家庭法法官、青年福利办公室和相关调解服务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能力建设,以了解如何记录和审议家庭暴力的发生情况。委员会还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NOR/CO/9,第49 (c)段),并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在家遭受性别暴力的情形,在关于儿童抚养或探视的决定中得到考虑,尤其是涉及轮流居住时。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6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进一步评估《公约》所载权利的实现情况,以达到女男实质性平等。
传播
63.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64.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5(a)、17(c)以及31(c)和(d)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6.委员会将根据今后可预测的报告日历,在八年审议周期基础上,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之后,酌情确定和通报缔约国第十一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7.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