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的第七次定期报告
大韩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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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1–45
二.报告期间《公约》的实施情况5–1475
第1条….5–75
第2条….8–326
第3条….33–4111
第4条….42–4613
第5条….47–6014
第6条….61–7417
第7条….75–8220
第8条….83–8421
第9条….8522
第10条…86–8922
第11条..90–10323
第12条..104–11725
第13条..118–12828
第14条..129–13730
第15条…13832
第16条..139–14733
附件
一.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CEDAW/C/KOR/CO/6).35
二.表…………….40
1.按年份分列的提交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申诉40
2.2010年性别预算一览表40
3.按年份分列的进行性别影响评估的组织数以及评估项目数…41
4.按职级分列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务员性别比例1(2008年)41
5.4年制大学中教授的性别比例42
6.99所政府下属研究机构中科学家的性别比例42
7.中小学中教师、副校长和校长的性别比例42
8.按组织类型分列的工人和管理人员性别比例43
9.女性专业人员和管理工作者43
10.性暴力犯罪数量43
11.提出申诉的性骚扰案件44
12.按媒体类别分列的工作者性别比例44
13.暴力受害妇女保护趋势44
14.暴力受害妇女一站式支助中心45
15.性暴力受害儿童专门支助中心统计数据45
16.提出申诉并得到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数,2006-2008年45
17.与《卖淫处罚法》相关的审判结果46
18.在取缔卖淫方面的统计数据46
19.卖淫受害者的保护设施46
20.在取缔青少年卖淫方面的统计数据47
21.按原籍国分列的常驻外国人(非技术工人-合法化、工作许可、培训生就业、游客就业,2008年)48
22.常驻外国人(非技术工人-特殊就业,2008年)48
23.国会女议员统计数据49
24.在第三次和第四次全国地方选举中当选的妇女49
25.女性公务员人数的增加49
26.地方政府中女性公务员人数的增加50
27.通过全国高级公务人员考试的考生中女性的比例50
28.中小学校教师的性别比例50
29.参加国家咨询委员会的妇女人数51
30.妇女领导能力培训51
31.按性别分列的大学录取率52
32.四年制大学毕业生就业率(毕业后一个月内)52
33.妇女与经济活动52
34.两性平等部为妇女提供的职业培训与就业支持(2007-2008年)53
35.两性平等部为妇女提供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支持(2009年)53
36.妇女参加劳动部组织的职业培训项目的情况53
37.按性别分列的参与培训情况54
38.儿童保育预算的趋势54
39.按收入水平分列的两周内发病率(19岁及以上)54
40.按性别分列的前10种死亡原因55
41.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55
42.使用避孕手段的已婚妇女比例55
43.按年龄和年份分列的已婚妇女引产率56
44.按年份分列的已婚妇女剖腹产比例56
45.患有抑郁症的人数比例(19岁及以上)56
46.按年份分列的参与国家养恤金计划的人数56
47.按年份分列的领取国家养恤金的人数57
48.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基本生活保障计划受益者(2008年)..57
49.涉外婚姻的趋势58
50.按年份分列的总生育率58
一.导言
1. 大韩民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次定期报告涵盖2006年至2009年。大韩民国于2006年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于2008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在此期间,大韩民国采取了各种策略,以便更加有效地实施为实现两性平等而制定的法律和政策。以在第五次和第六次报告期间颁布的各种法律为起点,大韩民国往前迈进,制定长短期计划,保障预算,建立必要的组织结构,并参与政策宣传和教育公职人员和普通人群。尤其注重寻找实现下列目标的具体措施:消除雇用惯例中的歧视、防止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扩大妇女对公共部门的参与、消除长期以来对妇女的偏见、促进妇女获得医疗保健,以及减少妇女的贫困。另一个优先重点是努力将两性平等确立为主流政策中的标准。
2. 本报告包括新颁布和修订后的立法所产生的问题的判例法,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的某些行动。这证明不仅中央政府在努力消除性别歧视,而且在整个国家,从基层开始都在致力于实现这个目标。本报告也介绍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为增强各个社会经济阶层中妇女(包括移徙者和移民、农村妇女和其他贫困妇女)的权利而做出的努力,同时还讨论了各种政策措施的非预期结果,包括对妇女权利的实际和潜在的剥夺,并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策略。
3. 本报告由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的研究人员和其他专家在两性平等部的领导下起草。政府各个部门审核了报告草案,并根据审核结果以及由多位政府官员组成的顾问委员会进行的讨论对报告进行了修订。最终报告增加了超过110个组织提供的信息,其中包括大韩民国全国妇女理事会、大韩民国妇女联合会以及国家人权委员会。
4. 2008年,两性平等和家庭部改组,建立了目前的两性平等部。然而,除另予标明外,我们使用“两性平等部”这一名称,即使是在所提及的事件发生在2008年改组之前。
二.报告期间《公约》的实施情况
第1条
歧视的法律和社会定义
5.《国家人权委员会法》将“歧视行为”定义为侵犯一个人的平等待遇权的行为。该法第2.4条规定的歧视行为定义如下:
“没有正当理由,而以性别、宗教、残疾、年龄、社会地位、出生地、原籍国、民族血统、外貌、婚姻状况(如:已婚、单身、分居、离异、丧偶和事实婚姻)、人种、肤色、思想或政见、家庭类型或家庭状况、怀孕或分娩、实际处罚期已过的犯罪记录、性取向、教育背景、病史等为由,实施的下列行为:(a)对就业人员实行优待、排斥、区别对待或给予不利待遇(涉及招聘、雇用、培训、安置、晋升、工资、支付除工资外的商品、贷款、年龄限制、退休、解雇等)的任何行为;(b)在供应或使用货物、服务、交通工具、商业设施、土地和居住设施方面对某人实行优待、排斥、区别对待或给予不利待遇的任何行为;(c)在提供教育和培训或使用教育设施或职业培训机构方面对某人实行优待、排斥、区别对待或给予不利待遇的任何行为;以及(d)任何性骚扰行为。”
6.但是,为了弥补现有的歧视行为而做出的任何优待行为不被认为是歧视性的,因此允许依法对妇女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国家人权委员会将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包含在其实际的投诉处理工作中以及有关歧视的政策建议中。
7.政府将性别歧视分为两类:“直接”和“间接”歧视,并在2001年宣布禁止间接歧视行为。间接歧视是指在看似不偏不倚地实施法律和政策时,妇女由于性别角色和在家庭及社会中的地位仍然受到歧视的情况。根据《两性平等就业和支持工作家庭协调法》(2007年12月修订),间接歧视指因未考虑两种性别的不同特点而产生的歧视。为消除工作场所中对妇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行为,修订了使妇女处于不利地位的有关分娩和生育的规定,如《公务员养恤金法》、《私立学校教师养恤金法》、《国家公务员法》、《地方公务员法》、《公立学校教师法》、《私立学校法》、《军人抚恤法》、《军事人员法》以及《军人养恤金法》中的规定。修订后的规定将产假和育儿假计入任职年限。
第2条
1.新颁布的立法
《家庭关系登记法》
8. 《家庭关系登记法》(2007年5月17日颁布)引入了一项新的个人身份登记制度,取代了废除家长制度后被淘汰的传统制度。该法规定了保存个人身份变更记录(如出生、婚姻和死亡)、管理文件并开具相关证明(见下文第144段)的程序。
《反对歧视残疾人及补救法》
9. 《反对歧视残疾人及补救法》(2007年4月10日颁布)的目的在于禁止歧视残疾人并保障残疾人的权利。该法禁止在所有生活领域(包括分娩、生育、家务和性关系)中歧视残疾妇女, 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实现该目标的责任。
《关于授权对某些罪犯安装电子定位装置的法案》
10. 以前的《关于授权对某些性罪犯安装电子定位装置的法案》(2007年4月27日颁布)的目的是通过授权对被判入狱并有较高再犯罪风险的性罪犯安装电子定位系统来防止再犯。2009年5月9日,对该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命名为《关于授权对某些罪犯安装电子定位装置的法案》,从而将参与诱拐儿童的罪犯包含在内。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对于屡次实施性犯罪或对13岁以下儿童实施性犯罪并被认为有较高再犯罪风险的罪犯,检察官可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法庭下令对罪犯安装电子定位装置,期限最高为10年。
《支持多元文化家庭法》
11. 《支持多元文化家庭法》(2008年3月21日颁布)的目的是防止越来越多针对由不同种族的父母及其子女组成的多元文化家庭的偏见和歧视,并建立一项使他们维持稳定的家庭生活并融入社会的支持制度。该法要求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政策,就教育、咨询、语言、生养子女提供支持,并将提供此类服务的公司或组织命名为“多元文化家庭支助中心”(见下文第146段)。
《婚姻中介监管法》
12. 《婚姻中介监管法》(2007年12月14日颁布)包含对婚姻介绍业的指南,概述了良好的商业惯例,并为婚姻介绍服务的客户提供保护,从而建立健康的婚姻文化和惯例。特别是,该法着重于预防在跨国婚姻中介过程中侵犯人权,以及减少因缺乏信息造成的问题(见下文第59-60段)。根据该法,跨国婚姻中介机构有义务到政府机关进行登记,与客户签订正式合同,不得进行虚假或夸张广告,未遵守这些要求将被罚款。
《有利于家庭的社会环境促进法》
13. 《有利于家庭的社会环境促进法》(2007年12月14日颁布)的目的是促进有利于家庭的社会环境的形成,在这种环境中,家庭和工作可以兼容,这是在生育率较低、人口老龄化以及妇女的劳动力参与率提高这样一个不断变化的社会背景中所必须的。该法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了几项任务:制定综合的社会政策,进行相关研究,制定和宣传家庭友好度指数,以及评估公司和政府组织的家庭友好度。
《妇女经济活动促进法》
14. 《妇女经济活动促进法》(2008年6月5日颁布)的目的是建立一项促进女性劳动力的经济活动的综合制度。该法将重点放在由于怀孕、分娩、养育子女或照料其他家人而脱离劳动力队伍的妇女以及从未参加过劳动力队伍的妇女上,要求进行调查、制定政策、提供就业培训支持,并促进家庭友好型企业。该法也为建立和运营针对脱离劳动力队伍的妇女的支助中心提供了法律基础。
《国家金融法》
15. 《国家金融法》(2006年10月4日颁布)合并了两部现有法律:《预算会计法》和《资金管理基本法》,是有关国家金融管理的基本法。这部新法包含要求政府评估预算支出对男性和女性的不同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预算的规定。该法还要求政府从2010财政年度开始提交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和账目。
2.经过修订的立法
《民法》
16. 《民法》(2007年12月21日修订)将男性和女性的合法结婚年龄都设定为18岁,以落实两性平等的原则(见下文第141段)。该法还新引入了一项要求,即协议离婚的夫妇如果有孩子,则须等待三个月,如果没有孩子则须等待一个月,之后家庭法院将确认双方的离婚意图并准予离婚。该法也要求离婚夫妇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包括子女监护权和儿童抚养费,以及指定法定父母。
17. 《民法》(2009年5月8日修订)通过要求离婚父母离婚时在家庭法院的监督下签订书面支付协议,进一步加强了离婚父母支付儿童抚养费的责任。
《防止卖淫和保护卖淫受害者法》
18. 《防止卖淫和保护卖淫受害者法》(2008年3月21日修订)要求每隔三年调查一次国内和国际上的卖淫活动,从而提供基本数据以帮助制定最有效的政策。此外,该法扩大了先前只要求中小学校进行的预防教育,将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以及公共机构纳入教育范围,并允许政府资助为跨国贩运受害者提供庇护所和援助的非营利性组织。
19. 本法于2008年6月13日进行了进一步修订,规定建立“妇女人权中心”以便协调旨在防止卖淫和帮助受害者的活动。
《处罚性暴力犯罪和保护受害者法》
20. 《处罚性暴力犯罪和保护受害者法》(2006年10月27日修订)加强了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对性犯罪受害者人权的保护,并加大了针对13岁以下青少年实施的性暴力犯罪的惩罚力度。过去适用于13岁以下受害者的强制性证言录音,现在适用于16岁以下的所有受害者,如果提出申请,调查和审判期间可由信得过的熟人陪伴受害者。此外,新条款规定了针对13岁以下青少年实施准强奸的惩罚措施。2008年6月的一项修正案加大了针对13岁以下青少年实施的性暴力犯罪的惩罚力度,包括强奸、准强奸和性骚扰。
《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
21. 《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2009年5月8日修订)要求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优先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公租房,向为了躲避家暴而离开家的受害者提供庇护所。该法也为“热线1366”的开通提供了法律依据,该热线全年每天24小时可拨打,接受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受害者的紧急援助请求。此外,该法要求对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顾问进行再教育,以更新和扩展其专门知识和能力,为受害者提供帮助。
《生命伦理和安全法》
22. 《生命伦理和安全法》(2008年6月5日修订)加大了对诱骗或招揽非法卵子和精子出售的惩罚力度,将其等同于对实际出售卵子和精子的惩罚力度。该法要求医疗机构在进行胚胎培植时,通过进行体检并限制捐赠频率来保护捐赠者的健康。该法还规定允许捐赠者按照捐赠期间产生的实际费用(如交通费和住宿费)获得某些金钱补偿。
《母婴保健法》
23. 《母婴保健法》(2009年1月7日修订)认为孕妇以及所有育龄妇女都应该受到该法的保护。扩大了母婴保健服务的范围,以包括生殖健康管理和对怀孕、分娩和育儿的支助,从而为建立新生儿特别护理设施和补贴不孕症门诊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也要求产妇康复机构保留患者转院的记录,以防出现感染、疾病和失职事故,从而防止将来再次发生。
《防止儿童和青少年遭受性暴力侵害法》
24. 《防止儿童和青少年遭受性暴力侵害法》(2009年6月9日修订)加大了对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犯罪的惩罚力度,将向青少年买春的行为定为非法行为,并采纳了一个互联网图书馆系统,提供对儿童和青少年实施性犯罪的罪犯的个人信息。根据该法,进一步强制要求限制雇用性犯罪者,扩大了不允许性犯罪者工作的工作地点类型以及时限。
《家庭纠纷法》
25. 《家庭纠纷法》(2007年12月21日修订)继修订《民法》(2005年3月31日)之后修订。新法更加详细地规定了父母的权利以及生母的义务,要求家庭法院在调解离婚父母间的子女抚养安排时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见下文第142和143段)。
《劳动标准法》
26. 《劳动标准法》(2008年3月21日修订)确保雇主允许怀孕女职工请假进行健康检查,禁止雇主克扣进行健康检查期间的工资。2008年3月28日颁布了另一项修正案,规定产假后重返工作岗位的妇女有权获得请假前的相同职位或具有相似薪水的相当工种,以确保女性雇员不会因为产假而处于不利地位。此外,企业所有人向劳动部提交其雇用政策报告时,同样有义务报告其打算支持雇员平衡家庭和工作的方式,以及改进工作场所环境,从而满足不同性别、年龄和身体状况的雇员的不同需求的方式。
《两性平等就业和支持工作家庭协调法》
27. 《平等就业法》(2007年12月21日修订)变更为《两性平等就业和支持工作家庭协调法》。该法要求企业加强协调工作和家庭的措施,从而使更多妇女加入劳动力队伍(见下文第92和98段)。
《公务员选举法》
28. 《公务员选举法》(2006年10月4日修订)要求政党在市镇议会成员选举中,按照与选举省议会成员相似的现有要求,推荐相同数量的女性和男性候选人。特别是,对于按比例选出的席位,应将女性列在候选人名单上的奇数位置。如果违反该规定,则不允许将该政党提名的任何候选人登记为候选人。
《统计数据法》
29. 《统计数据法》(2007年4月27日修订)建议打算编制任何统计数据的所有政府机关提前获得国家统计局局长的批准,将性别作为分类项目,以便在编制数据时提供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
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作为国内法的地位和宣传培训
30. 由于大韩民国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约》具有国内法的相同效力。在使用《公约》的法庭判例中,有两个先例。其中一个是有关将女性成员排除在家族资产分配范围之外的不合法性的判决,另一个是宣布在政府考试中为完成义务兵役的男性加分政策的违宪性。这些判决以《公约》的规定为基础,即政府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与男性和女性角色成见有关的偏见、惯例和所有其他做法。为鼓励以《公约》为基础提供更多判例,2007年10月27日,两性平等部为女律师召开了一个题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亚洲”的专题讨论会。参与者讨论了其他国家的《公约》执行情况以及批准《公约》的法律意义。此外,2007年12月7日举办了一个公共论坛,来自立法、司法部门、学术界、相关政府部委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者分享了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EDAW/C/KOR/CO/6),并讨论了实施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的方法和将来的工作。2008年11月24日至26日,庆南省政府举办了一个妇女人权问题世界会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五位成员与国内外的3 000人参加了该会议,会议提高了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有关妇女人权的关键问题的认识。庆南世界会议后,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和国家人权委员会在首尔共同就《公约》举办了一个公共论坛,四名《公约》专家参加了该论坛。最近,国家人权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日召开了一个题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在大韩民国取得的成就及将来的工作”的会议,得到了司法部的参与。此外,两性平等部继续将有关《公约》的数据和信息分发给立法部、司法部和其他相关组织,以强调《公约》的重要性。
4.针对性别歧视的补救行动
31. 国家人权委员会负责提供矫正歧视做法和侵犯人权行为的建议,通过审查和解决性骚扰和性别歧视案例,为消除深深植根于社会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做出了努力。在2006和2008年期间提交委员会的3 363起申诉案件中,有419起(12.5%)涉及性骚扰,180起(5.4%)涉及性别歧视(见附件二,表1)。近年来,涉及性骚扰和基于年龄、性别和社会地位的歧视的案件数量有所减少,相反因原籍国和婚姻状况产生的歧视案件日益增加。2008年,在了结的1 143起投诉中,有90起涉及歧视行为,对此委员会建议采取诸如政策变更、人权教育及/或金钱补偿等补救措施。在这些投诉中,有34起是性骚扰案件,这是最常见的违法类型。
32.国家人权委员会举行专题讨论会、研讨会和讨论会,欢迎就提出申诉的重大案件提供专家意见并探讨反歧视政策的新方向。2008年召开的讨论会包括“有关补救就业中歧视妇女的讨论会”以及“纪念解决性骚扰问题3周年研讨会”。
第3条
1.第三个《妇女政策基本计划》
33.2007年,政府通过了第三个《妇女政策基本计划》(2008-2012年)。以“创建可持续两性平等社会”为愿景,该计划设定了“妇女赋权”、“工作和家庭生活平衡”以及“尊重差异和差别”的目标。五项政策目标包括“妇女积极参与国家管理”、“加强妇女福利和人权”、“提高妇女经济能力”、“ 社会分担看护责任”和“社会融合及平等文化”。在各个政府部门内设立的妇女政策单位和两性平等政策官员的职能相比前一报告期有所减少。然而,总统办公厅、总理办公厅和其余15个部门都有专门负责妇女政策的单位和职位。
2.两性平等部的重组
34.2004年,两性平等部接管了卫生和社会福利部移交的儿童保育服务管理职责。为满足对更有力家庭政策的需求,两性平等部扩大并更名为性别平等和家庭部。然而,由于2008年新一届政府上任,性别平等和家庭部下设的两个处――家庭政策处和儿童保育政策处回归卫生和社会福利部,性别平等和家庭部恢复为两性平等部。两性平等部目前集中于性别影响评估、女性人才发展以及促进妇女权利和权益。2009年12月31日通过了一项《政府组织法》修正案,两性平等部有望再次更名为性别平等和家庭部,并扩大其职能和组织规模,职员从100人增加至250人。
3.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
35.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原则于2006年被纳入《国家金融法》(见上文第15段)。两性平等部于2003年采取行动,使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制度化,此后,还帮助制定相应方法和执行程序。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将于2010年起实施,韩国战略和财政部有望编制由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办公室提议的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并将编制好的预算提交给国会。截至目前为止,该部门已采用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对金额总计达73 140亿韩元的195个项目的预算进行了分析(见附件二,表2)。
4.性别影响评估
36.性别影响评估是政府针对性别主流化的主要政策,从2005年起即已实施(见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KOR/6,第3.2节))。为提高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其政策进行的分析的质量,两性平等部可指定任何国家或公共研究机构、地方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或者私人研究机构作为支持机构,协助进行分析和评估。截止2009年,除首尔的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外,全国不同区域共有五个研究机构被指定为支持机构(见附件二,表3)。
37.性别影响评估的结果多次在法律或政策的修正案以及特定性别统计数据的生成过程中得以体现。例如,在对其发展农业人力资源的方案进行性别影响评估后,农业部对该方案进行了修订,确保在一对夫妻参与不同项目时为双方都提供单独资金。另外,在为政府发起的题为“信息辅助农业管理领导班”的教育方案选择受训人员时,该部门将30%配额分配给妇女。同时,京畿道省政府对一项补助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方案进行了性别影响评估,并决定为女性户主提供额外支助。
5.反映性别差异的统计数据
38.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和组织以及教育局都参与到性别影响评估中,对反映性别差异的统计数据的意识也有所增强。由于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制度是政府机构的强制性制度,因而对反映性别差异的统计数据的需求也有所上升。《妇女发展法》第13条和《统计数据法》第18条(见上文第29段)要求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截止2009年6月,在所有经政府核准的统计数据中,59.7%的数据按性别分列,而5.7%未按性别分列,另有34.7%为不分性别的数据。所有性别相关统计数据中有91.3%部分或全部按性别分列。行政管理办公室内部使用的数据尚未按性别分列。目前,正在努力变更法律,以便要求政府机关生成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即使供内部使用亦是如此。
6.中央和地方政府促进妇女政策的合作制度
39.目前正在采取诸多措施,加强国家和地方政府在促进妇女政策方面的合作。此类合作的一个重要实例是性别影响评估。两性平等部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构和教育局进行的性别影响评估的结果,制定和修订分析方案,编制年度分析计划并进行系统的分析。为鼓励性别影响评估,两性平等部对突出案例给予奖励。
40.国家人权委员会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目前正在进行。2008年庆南妇女人权问题世界会议后,庆南省政府设立了一个“妇女人权机构”并依照一项条例设立了“妇女人权特别委员会”,以期在10年内将妇女的参与率和其他指标提高10%。另外,它们还举行了研讨会。所有这些都证实了它们在促进妇女人权方面所做出的积极和真诚的努力。
41.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也在构建“女性友好城市”方面展开了紧密合作,构建“女性友好城市”是地方政府性别主流化政策的组成部分。中央政府的多功能行政市建设局以及首尔市、益山市和金浦市的地方政府都发起并实施了城市规划项目,目的是创建妇女可尽享幸福的城市。两性平等部将此类举措称为“构建女性友好城市”并与地方政府合作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地宣传该理念。2009年3月,两性平等部将益山市指定为女性友好城市,并与该市签订了一份“构建女性友好城市协议”。为实现这一目标,该市设定了44项任务,包括开发“没有对妇女施暴行为的区域”以及“妇女行走无障碍区”。自此以后,该市持续推进该项目,并在近期增加了5项新任务,包括“改善农村妇女权利”和“支持母乳喂养”。2009年12月,两性平等部指定丽水市为第二个女性友好城市,并签订了同样的协议来推进该项目。以“平等城市、安全城市和幸福城市”为愿景,丽水市设定了40项政策任务,包括“增加管理级别公务人员中女性的比例”和“采纳妇女友好建筑标准蓝图”。其他几个地方政府正在准备发起女性友好城市项目,在此过程中,两性平等部通过向地方政府官员提供培训并就项目进行磋商来提供协助。
第4条
1.女性管理级别公务人员的聘用目标
42.政府已做出持续努力,扩大妇女在各部门中的社会参与度,并提高妇女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比例。为此,政府设定一项目标,即到2010年使4级(局长级)或更高级别女性公务人员所占比例达到10%,并从2007年起实施了一项五年计划。有关中央政府内部性别组成的数据显示,男性担任高级职位的比例仍然很高,妇女主要集中在中下级别职位。而2级(总干事级)或更高级别职位中仅2.1%由妇女担任,而3级(总干事级)、4级(局长级)和5级(副局长级)公务人员中分别仅有4.4%、7.1%和13.5%为女性。对于地方政府中的公务人员,第二个女性管理级别公务人员录用五年计划(2007-2011年)目前正在实施当中,目标是在2011年前实现妇女在5级或更高级别职位中占9.6%。2008年,所述比例达到7.6%(见附件二,表4)。
2.公立大学女性教授聘用目标
43.四年制国立或公立大学需依照《公共教育人员和职员法》每隔三年制定一项两性平等就业计划。教育、科学和技术部接收国立和公立大学关于这些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根据审核结果选定前4至6所大学给予奖励。截止2007年,该制度仅适用于普通四年制国立和公立大学(总计25所大学);但在2008年该制度已扩大到涵盖教育学院(10所)、工学院(5所)以及韩国国立开放大学。2008年,国立和公立大学中的女性教授为11.6%,比2006年11.0%的数据略高(见附件二,表5)。在同一时期,私立大学中女性教授所占比例也从18.8%增加至19.7%。
3.科学和技术领域内女性工作者的增加
44.政府于2002年颁布《科技界妇女支助法》,鼓励妇女参与该领域并提高妇女在该领域中所占的比例。为此,政府执行了第一项《支持和促进科技界女性工作者基本计划》(2004-2008年)以及第二项计划(2009-2013年)。第二项基本计划设定了如下目标:将大学工科专业女生的比例提高至25%;每年培养出1 000多名自然科学和工程学女博士;并在政府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中招聘30%的女性新雇员。女性聘用配额制度于2001年通过,并在2007年增加了女性晋升配额。
45.就适用《女性科学家聘用目标》的研究机构而言,女性比例从2006年的12.0%增加至2008年的12.8%。在同一时期,新雇员中女性比例从21.4%增加至22.1%(见附件二,表6)。2008年,符合晋升资格研究人员中有13.8%为女性,实际晋升的女研究人员占13.6%。
4.公司中的女性管理人员
46.随着对高素质女性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需要制定新法规来刺激女性劳动力。因此,2005年12月30日,政府修订了《平等就业法》并引入了一项促进妇女就业的新制度(见上文第92段)。新规定从2006年3月1日起适用于政府投资或政府下属的公营公司以及员工超过1 000名的私人企业,并从2008年3月起扩大到至少有500名员工的私人企业。2009年,在这些公司中,女性在所有员工中的平均比例为34.01%,而管理人员中女性的平均比例为14.13%。与上一年相比,管理人员中女性的比例在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分别提高了0.80、1.51和1.62个百分点(附件二,表8)。按等级划分,行政级别中女性的比例为6.6%,管理级别或更高级别中为13.3%,而管理级别以下为38.4%,证实妇女在较低级别中所占比例较高(附件二,表9)。
第5条
1.公务人员两性平等意识教育
47.意识到公务人员必须具备两性平等意识以实现两性平等社会,韩国两性平等促进和教育学院于2003年成立,隶属于两性平等部,向公务人员提供教育。该学院的学生包括公务人员、立法者、学校教师、军人、警官以及政府下属机构和政府投资公营公司的雇员。接受教育的公务人员数量从2006年的3 652人稳步增加至2007年的4 328人以及2008年的4 698人。这些增加都反映了在制定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和性别影响评估法规后需求的不断增长。该方案提供多种课程,包括性别敏感度发展、两性平等政策制定、解决性别冲突、性别影响评估、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反映性别差异的统计数据以及性别领导力。设计这些课程的目的在于发展性别敏感度,确保可从性别角度审视政策和企业。
48.随着该教育方案参与人数的日益增加,必须对教育的影响制定更加客观的指标。因此,制定了性别敏感尺度作为教育影响的衡量标准。在教育开始前后都使用所述尺度,为受训者安排适当课程并在教育结束后评估进步情况。
2.性暴力和性骚扰预防教育
49.所报告的性暴力犯罪数量从2005年的13 446起增加至2008年的17 178起,而同期备案的性骚扰案件数量也从62起增加至152起(见附件二,表10和11)。这一趋势表明,对性暴力和性骚扰事件的认识有所提高。为促进性暴力预防教育,确定了教育专家并将其列入顾问名单,鼓励市级和省级教育局使用。
50.惩处性暴力的法规是《惩治性暴力和保护受害人法》,而涉及性骚扰的法规包括《妇女发展法》、《平等就业法》和《国家人权委员会法》。《妇女发展法》规定一个组织的负责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性骚扰,并要求他们至少每年提供一次性骚扰预防教育。在2007年4月颁布的《反对歧视残疾人及补救法》规定,预防针对残疾人的性暴力的教育应被纳入教育机构、企业机构和福利机构员工的职业培训课程中。为加强预防教育的影响,两性平等部采用其收集的数据编制和分发教育材料,包括性骚扰预防成功案例以及预防和处理性骚扰的策略。
3.鼓励媒体中两性平等的举措
51.第三个《妇女政策基本计划》(2008-2012年)强调利用媒体实现两性平等。考虑到不断变化的媒体环境,重点是在媒体法中重申两性平等,通过培训妇女消除数字媒体访问方面的性别差异,对建设视觉艺术、游戏、行为艺术和出版物生产中心以及媒体的两性平等教育给予经济支持和援助。政府也监督媒体是否有性别歧视的成分,奖励广播节目中两性平等节目的制作者,制定制片人指南并开展在线教育项目。2006年,对报纸、广播和互联网媒体等大众媒体中的性别歧视现象进行了重点监督,并与媒体工作者召开讨论会以寻求补救措施。另外,也召开了广播电台编剧研讨会。政府支持两大公共广播电台KBS和EBS的选定节目,以传播两性平等文化。2008年,为韩国通信标准委员会的监督员制定了新的审查指南,以管制广播和通讯内容。
52.媒体工作者的性别平衡是实现媒体内容性别平等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由于该行业的特殊性,通过政策措施纠正性别组成也存在限制。尽管如此,越来越多的妇女正加入该行业。有数据显示,从2005年起妇女数量和女性比例都有所增加(见附件二,表12)。
4.保护暴力受害妇女
53.为预防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第三个《妇女政策基本计划》(2008-2012年)纳入了“提高有关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的社会意识”、“改善性暴力和家庭暴力预防”以及“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有效保护和支持”等政策。为实现更有效的保护服务体系,现有的服务程序在“一站式”支助中心进行了扩大和协调,其中,向暴力受害妇女提供诸如咨询、医疗、法律和调查援助等诸多服务(见附件二,表13和14)。
54.为鼓励暴力受害妇女发展社会和经济独立性,政府开展了一个项目提供住房支持,妇女及其家庭成员可一同居住。所述项目的主要目的为提供临时社区住房。2008年,在两个城市共使用了21套住房,2009年,在五个城市共有50套住房可供使用。顾问在工作培训、求职、儿童教育和其他问题方面为住房使用者提供帮助。2009年11月颁布了新法规,直接向满足特定资格要求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公租房。
5.预防针对儿童的性暴力行为和保护受害者
55.政府公布了《保护妇女儿童综合战略》,其中包含有关预防儿童遭到绑架和性暴力的相应措施。这些措施具体包括协调社区妇女儿童看护小组的工作,在运动场、公园和学校安装闭路电视,运营儿童保护指定机构,年老和退休人员参与儿童保护,在学校中安装监视器以及有效利用致力于儿童安全的志愿者组织。其他几项举措已取得进展。在广泛报道一些性暴力案件后,制定了新的妇女儿童保护战略;在总理办公室下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审查最有效的保护措施;234个地方政府运行社区妇女儿童保护网络。为向受害者提供创伤咨询、心理评估、医疗支持和法律援助,设立了针对儿童的性暴力支助中心。2006年和2007年,共有三个支助中心投入运营,2008年为四个,2009年为十个(见附件二,表15)。
6.预防和惩处性暴力和家庭暴力
56.每年根据咨询中心和庇护所的报告编制统计数据,并每隔三年进行一次家庭和性暴力调查。2007年,各项调查都以一万个家庭、受害者和所有受害者设施这一具有全国代表性的样本为基础。调查的结果用于制定政策。对于即将到来的2010年调查,对先前调查的优点和不足进行了评估,并制定出针对保护设施的更具客观性和相关性的评估指标。
57.大多数性暴力事件只有在性暴力受害者选择提出控告时才会受到审判,但事实上受害者往往不提出控告。除此类情况外,逮捕和起诉的实际比率高于其他类型的暴力犯罪。2007年,在所有强奸案件中,37%的受害者并未提出控告;因此,没有起诉。对于其余案件,起诉率为67%,明显高于其他暴力犯罪44.3%的比率。
58.《家庭暴力处罚特别程序法》将“家庭暴力犯罪”定义为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攻击、身体伤害、抛弃、虐待、监禁、限制或威胁,造成身体、心理或经济伤害的任何行为。考虑到家庭暴力犯罪的性质,该法除规定标准的刑事诉讼程序外,还规定了一项特殊程序,允许法院做出各种家庭保护决定,例如禁令、缓刑、接受咨询师的治疗和监禁。2008年,关于家庭暴力犯罪,检察官起诉了1 841人,并为4 833人申请了保护措施。经历司法程序的人员总数为6 674人,占起诉案件总数的50.0%。就所有被指控的罪犯而言,起诉或使用保护程序的比例较高(见附件二,表16)。
7.预防针对女性移民的家庭暴力
59.2000年以来涉外婚姻的快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婚姻中介机构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据报告,中介机构参与了很多侵犯人权(尤其是妇女权利)的有问题的商务活动。通常,中介机构会夸大未来配偶的个人特征,这可能导致在结婚后出现婚姻冲突。为解决这些问题,制定了《婚姻中介监管法》(2007年12月14日)。
60.随着涉外婚姻数量的增加,因配偶之间的语言和文化差异而产生的家庭暴力事件也越来越多。根据2006年涉外婚姻家庭调查,多达10.1%的已婚女性移民曾经遭受过身体伤害。根据《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人法》,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已婚女性移民可在“女性移民机构”获得长达2年的保护。目前全国共有十八个这样的庇护所在运营,通过医疗和法律支持提供保护,并协助返还原籍国(如相关)。2006年以来,女性移民可拨打热线(1577-1366)联系紧急支助中心获得援助,在国内任何位置都可获得以8种不同语言提供的咨询服务。在发生暴力事件时,该中心通过抵达现场、提供翻译援助、咨询并提供相关信息以及在必要时陪伴受害者至其他相关机构(例如警局、医院、法院或庇护所)来提供帮助。目前,在国内不同区域共有四个此类中心正在运营。
第6条
1.防止卖淫和贩卖的综合行动计划
61.随着2004年《惩罚买春及相关行为法》和《防止卖淫和保护受害者法》两部法律的颁布,政府制定了《防止卖淫综合行动计划》。《行动计划》让政府15个部委(包括两性平等部)能够合作实施政策方针。由于“综合战略”的实施,在惩罚嫖客和淫媒以及支持卖淫和贩卖的受害妇女获得独立方面硕果累累。全社会已经改变了对卖淫的看法。2007年12月,考虑到地下卖淫的社会背景,《行动计划》为预防、保护和调查三方面的17项任务补充了49条执行政策。
2.对嫖客的惩罚
62.2004年颁布的《惩罚买春及相关行为法》的主要特点是惩罚嫖客。自2005年起开始实施“教育嫖客预防再犯以换取暂缓起诉(嫖客改造学校)”方案,目的在于改变男性对于卖淫的态度和行为,以预防重复犯罪。对违反该法行为的起诉率从2006年的19.1%上升到2007年的25.8%。2006年,在未起诉的案例之中,由于嫖客改造学校方案的执行,暂缓起诉率有所上升(76.4%)(见附件二,表13)。警方继续打击侵犯卖淫妇女人权的行为,例如强迫卖淫或监禁,因此此类事件数量减少了。2006年1月,法院采纳了一项调查所有犯罪案件时不进行人身拘留的政策,自那时开始,嫖客的逮捕率降低了(见附件二,表18)。
3.提高公众对防止卖淫的认识
63.为了提高对取缔卖淫的认识,两性平等部举行了宣传卖淫非法性的活动。对小学和中学学生和中央地方政府以及公共机构的职员进行了预防教育,制定了预防教育的内容并培训了专业指导老师。承认卖淫非法性的人口比率从2005年9月的53.8%上升到2008年9月的79.6%,同一时期,同意新的立法带来积极成果的人口百分比从61.8%增至67.2%。
64.为了防止国外卖淫活动,2008年3月政府修订了《护照法》,不向曾卷入国外卖淫活动的罪犯颁发护照。在外交事务和贸易部、韩国领事馆和派驻国外的警察部队的合作下,政府对居住在国外的韩国居民和移民进行了防止卖淫的宣传活动。此外,针对负责海外旅行的旅行社也进行了预防教育。旅游业受到指导和监控,以防止卖淫。
4.打击红灯区和买春
65.在关闭红灯区的过程中,进行了一次全国范围的调查,包括安全检查,并继续取缔卖淫场所,包括对业主予以处罚。因此,集中区域中的卖淫场所数量从2004年9月的1 696所降至2008年6月的935所,降幅45%,参与卖淫女性的数量从5 717人降至2 282人,降幅60%。曾公开营业的红灯区数量减少,这是取得的最大成果之一。
66.关于买春,通过使用诸如跟踪银行账户并核查电话记录等科学手段,努力调查犯罪案件并确定卖淫场所的所有人。估算卖淫所得利润,追踪资产,没收非法盈利并处以罚款。除此之外,为了斩断企业所有人与警方和相关公务人员的暗中联系,也正在执行几项积极的控制措施。
5.保护卖淫受害者和曾经卖淫者
67.《防止卖淫和保护受害者法》规定了预防教育、建立咨询设施和各种提供保护性协助的方式,包括医疗和法律服务以及卖淫受害者的康复。政府尝试建立提供物质和精神支助的基础设施,并努力提供团体之家,帮助实现经济独立,也为此进行了辅导员培训。此外,根据妇女本身的意见制定了一张进展评估量表,并且向已脱离卖淫生活并进入康复机构的女性提供债务和信用重建咨询服务。自力更生支助中心通过团体工作场所和实习课程提供工作培训(见附件二,表19)。
6.防止外国妇女卖淫和受害者救济
68.企业派遣或使用国外演艺人员需受到劳动监察,定期提醒企业所有人遵守《劳动标准法》并鼓励其维持适当的工作条件。执法人员与监督各种雇用外国妇女的娱乐企业的国内和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同样,对可能被迫从事卖淫的移民女性提供各种服务,包括应急保护、翻译服务、咨询、医疗和法律援助、相关服务推介、帮助返回原籍国,以及自力更生培训。
69.受雇于娱乐场所的外国妇女有时候被强迫进行卖淫活动。为了保护这些受害者,《惩罚买春及相关行为法》规定只要调查在进行当中,即使相关外国妇女的签证到期,也不得将其驱逐出境。
7.防止青少年卖淫
70.青少年通常通过互联网进行卖淫活动。2006年有关青少年卖淫的逮捕数量为1 946起,2007年为2 582起。在2007年的2 582起逮捕案件中,1 835人为青少年卖淫的嫖客,242人为淫媒,505人为涉案青少年(见附件二,表20)。
71.根据《青少年性保护法》的规定,向年龄在19岁以下的青少年购买性服务或安排其提供性服务构成犯罪。可供公众查询的个人信息登记册列出了所有虐待儿童的罪犯、两次或多次购买性服务的嫖客和淫媒。对于涉及卖淫的青少年不会施以惩罚,相反,会向其提供保护措施,例如教育和咨询。根据要求青少年根据检察官的命令参加教育或咨询课程的法律规定,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已从2006年开始执行单独定制的青年保护和康复计划,包括一个40小时的康复计划。该计划由7个危机青少年教育中心执行。
8.禁止贩卖人口
72.《刑法》、《某些罪行重罚法》和《惩罚买春及相关行为法》规定禁止贩卖人口。《刑法》包含了诸如“绑架或引诱青少年”、“绑架、引诱或贩卖人口以谋利”、“绑架、引诱或贩卖至国外”、“绑架或引诱以结婚”、“绑架、引诱、接收或隐匿被贩卖人口”等罪行的惩罚规定。如果贩卖人口的目的是为了卖淫,则适用《惩罚买春及相关行为法》、《青少年性保护法》,如果受害者是儿童,则适用《儿童福利法》。同时,《劳动标准法》也惩罚通过暴力、威胁、监禁或任何其他限制精神自由或人身自由的手段,违反雇员的自由意愿迫使其劳动的雇主。
9.保护移民妇女的人权
73.随着移徙女工的人数增加,她们的人权保护也成了一个问题。自采纳承认移民作为“工人”身份的就业许可制度(EPS)以来,移民的性别和年龄结构正在发生变化。2008年,拥有就业许可获准进入本国的外国工人的数量为165 557人,其中15 837 (9.6%)为女性(见附件二,表21)。移徙女工大多数在制造业,主要来自泰国、越南或菲律宾,另一方面,向中国和前苏联的朝鲜族提供的特别就业机会大部分被中国的朝鲜族女性使用,她们主要在餐馆工作、在医院提供病人护理、或做家政服务(见附件二,表22)。
74.移徙女工也有资格获得产妇健康护理福利。就无证移徙女工而言,当她们为适用《劳动标准法》的企业工作时,她们在孕产期间也受到第68条(禁止夜班或节假日倒班)、第69条(加班)和第71条(生理假)的保护。为了保护她们的人权,适用《惩治性暴力和保护受害人法》。
第7条
1.当选官员的性别比例
75.扩大妇女参政的法律包括《政治资金法》和《政党法》修正案,两者都在2004年3月修订。前者规定政党应将至少10%的政府补贴用于发展妇女参政,后者规定,在每个政党中,对于按比例选出的席位,候选人中50%应为女性。由于这些法律的规定,国会中女性议员大幅增加到第17届国会的13.0%,并在第18届国会保持稳定,为13.7%。第17届和18届国会有一个积极趋势,由地方选区选民直接选举的席位(这是女性很难获得的)中,女性的比例从4.1%上升到5.7%(附件二,表23)。
76.在2006年举行的第四次地方选举中,综合县级的15.0%和省级的4.7 %,女性占所有当选议员的13.6%(附件二,表24)。
2.公务员的性别比例
77.由于女性对公共部门职业的偏爱增加,以及旨在消除妨碍女性进入公共部门的障碍的政策措施,女性在公务员中所占的比例已逐步增加。为了消除公务员雇用中的性别歧视,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例如废除分性别雇用、设定女性雇用目标、取消公务员考试中对退伍军人的加分和性别平等雇用倡议。因此,女性在公共部门中的人数增加,2008年女性比例达到40.8%(附件二,表25)。在地方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中,2008年女性比例为29.3%,比2004年的数字增加了4.1个百分点(总计为15 983名女性)(附件二,表26)。
78.在通过全国担任管理职位政府官员选拔考试的考生中,2008年,公务员考试和外交部考试加起来女性比例平均为41.6%。女性比例在外交部考试中相对较高,其中有65.7%的通过者为女性。在公务员考试中,女性在通过行政或公共安全职位考试的考生中占51.2%,超过一半,而通过全国律师考试的女性比例为38.1%。技术管理者考试中的女性所占份额为21.5%(附件二,表27),比在其他考试中的比例要低。同时,在通过律师考试并完成司法研究培训院培训的人中,被任命为法官或检察官的女性越来越多。2006年,在新任法官中,女性占26.6%,而这一数字在2009年上升到39.3%。在新任检察官中,女性组成比例也从2007年的32.5%增加到2009年的43.6%。
3.增加管理职位上女教师的数量
79.2005年,教育和人力资源部(现称为教育、科学和技术部)向16个市级和省级教育局分发了“公立学校管理层教师人事指南”,并要求教育局从2006年开始,就校长和副校长职位任命女教师的情况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根据该部编辑的数据,在小学和初中的所有教师中,女性占66.9%,但她们担任校长和副校长的百分比很低,分别只有10.3%和17.8%(见附件二,表7)。在新晋升的校长和副校长中,女性比例较高,尤其是在新任副校长中比例较高,为20.1%。
4.增加妇女对各种咨询委员会的参与
80.政府委员会是公民通过对重要政策进行审查和提供建议来参加国家治理的一种制度。2007年,妇女在中央政府委员会中大约占27.0%,2008年没有实质性变化。关于省市地方政府的咨询委员会,女性比例在2007年为37.0%,但2008年下降至33.1%,这主要是因为数据收集方法有变(附件二,表29)。
5.针对妇女的领导能力培训
81.一个组织要进行调整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环境并取得最佳结果,领导能力是一个关键因素。迄今为止,领导能力培训主要是针对高级职位上的男性。随着女性公务人员的数量增加,女性领导能力培训在设定组织目标并动员团队成员尽量提高生产力方面是有作用的。截至2006年,中央官员培训机构在公共管理和安全部的领导下,专门为女性提供了领导能力培训课程,但从2007年开始,该课程被并入了男女混合培训课程。自2007年开始,两性平等部一直提供女性领导能力培训课程(附件二,表30)。
82.某些地方政府只提供女性培训课程。例如,釜山市和釜山妇女中心(现称为釜山妇女和家庭发展中心)从2007年开始,就一直开展釜山女性领导人10-40项目,这是一个针对青少年、20岁、30岁和40岁阶段女性的领导能力发展课程,目的是推动社区发展。该项目旨在加强女性自我发展、自我管理和发展领导才能的能力,并帮助女性作为个人和领导参与社会,从而为社区发展和妇女发展建立一个女性网络。
第8条
1.参加国际组织
83.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工作的326名韩国公民中,大约三分之一为女性。在培训青年人进入国际组织的“青年专业人员(JPO)”方案中,被选择的参与者大约有80%为女性。此外,两性平等部每年选出大约30名全球事务实习生(1998-2008年每年15人),支助他们参加国际会议和实习方案。
2.参与外交事务的妇女增多
84.截至2008年8月,外交事务和贸易部共有1 570名外交官,其中妇女占20.7%。同2004年的9.0%相比,妇女比例提高了11.7%。2007年以来通过国家外交部考试的妇女比例保持稳定,在50%以上(表27)。
第9条
85.自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KOR/5)以来关于第9条无变化。
第10条
1.大学入学率
86.女性和男性高中毕业生的大学升学率相差不大,女生只低一个百分点。2008年,在普通高中毕业生中,女性的大学升学率高于男性,但在职业高中毕业生中,女生要比男生的比例低(附件二,表31)。
2.支助女大学生的职业发展
87.韩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入学率为91%,劳动力市场中初次就业人员有85%为大学生。两年制专科学院的就业率高达86.6%,男女实际上无差别。然而,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率只有68.9%,女性比男性低大约5个百分点(附件二,表32)。两性平等部拨款给大学的女生职业发展中心,帮助她们适应从学校到社会的转变。2003年至2008年间,总计17所大学得到拨款,2009年,20所大学得到了拨款。教育和人力资源部(现称为教育、科学和技术部)也向40所学院和大学为女生特别设计的课程提供拨款,以支助其职业发展。上述两个计划不仅帮助女生探索其未来职业和寻求就业机会,也向其提供观察和体验各种职业的机会。
3.教育成就
88.2006年统计资料表明,小学女生的学业成绩要好于男生。在中学,女生在韩语、英语和文学方面很突出,但男生在数学和科学方面稍好。在未达到最低学业成绩要求的学生比例中,除了9年级和10年级的数学外,所有年级所有科目女生都低于男生,这证明女生的成绩通常比男生要好。
4.学校教师的性别比例
89.在小学和中学,女教师的比例(60-70%)要远远高于男教师。在高中,2008年男教师的比例为42%,并且每年都在增加(附件二,表28)。
第11条
1.关于两性就业平等和工作家庭协调的基本计划
90.2007年,从事经济活动人口总数为24 216 000,其中,女性为10 092 000人,与上一年相比增加了91 000人(0.9%)。整个人口的经济参与率为61.8%,其中女性为50.2%,男性为74.0%,均下降了0.1个百分点。目前总就业人数为23 433 000人,其中女性为9 826 000人,与上一年相比增加了120 000人 (1.2%)。按照行业划分,大多数人――7 688 000人――受雇于社会基础设施和其他服务领域,其次有3 782 000人从事企业、个人和公共服务领域,3 093 000人从事批发零售业、食品和住宿行业。女性劳动力的年龄分布显示,40-49岁群体所占比例最大,为27%。有偿雇员的总数量为15 970 000人,其中6 756 000人为女性,与上一年相比增加了183 000人 (2.8%)。失业人员为783 000人(失业率为3.2%),其中女性和男性人数分别为266 000(2.6%)和517 000 (3.7%)。与上一年相比,男女的失业人数均下降了,女性下降率要比男性高,为9.5%。女性的平均小时工资为男性工资的68.8%(附件二,表33)。
91.在韩国,产假最长为90天(产后45天)。2007年,58 368名妇女得到了1324.12亿韩元的产假补偿。全国有30 856家儿童保育机构,其中1 748家为国家机构或公共机构。为了提供一个无骚扰的工作环境,政府规定所有工作场所都要进行防止性骚扰教育,并按照公司规模每年核查其执行情况。2007年,总计 8 041家员工人数为10-19人的制造企业被要求进行教育状况的自行检查,并且未进行任何预防教育或计划不充分的1 788家企业被勒令改正问题。预计雇主和雇员将合作进行整改。总计877家企业接受了整改状况的重新审查,143家违法企业收到整改通知。五家仍未遵循整改通知的企业被罚款。
92.由于《平等就业法》已经改成《两性平等就业和支持工作家庭协调法》,自2003年开始执行的两性就业平等基本计划在2008年变为两性就业平等和工作家庭协调基本计划(见第27段)。在执行第四个基本计划的2008-2012年四年中,随着低生育率和人口老化的问题加剧,预计服务行业的份额将增加。因此,计划旨在通过两性就业平等制度化,来调动女性人力资源,并努力成为一项有助于工作家庭协调的综合策略。
93.第四次两性就业平等基本计划的主要任务是:(1)培养潜在能力和提供就业帮助,进行女性的能力建设;(2)职业女性的儿童保育支助,包括减少儿童保育负担并扩大育儿成本的社会化;(3)建立一个与家庭协调的工作制度,例如减少实际工作时间和自愿扩大兼职就业;(4)通过确保积极就业政策的有效性,实现无歧视工作场所的制度化;和(5)基于社会共识,扩大女性就业的基础结构。
2.采取并执行促进妇女就业的平权行动
94.自2006年起,政府已采取了促进女性就业的平权行动,根除晋升中存在的明确和潜在歧视――通常称为“玻璃天花板”。平权行动比较了同一行业同一规模的企业,要求女性工作者或管理者人数相当少的企业提交一份计划,计划中包含雇用女性的目标和增加女性雇员数量的具体措施。
95.促进女性就业的平权行动适用于所有政府投资的企业、政府的下属企业以及员工在1 000人以上的私人公司,但自2008年起,该行动扩展到雇员在500人以上的私人公司。要求所有适用公司在每年5月底前提交一份报告,按照工作、等级和性别列明现有雇员的情况。未能达到特定标准的企业必须提交一份“促进女性就业平权行动执行计划”,并就之后的执行情况提交报告。2009年,相关企业数量为1 607家,均提交了报告。政府评估了计划的有效性和执行结果,并选择少量评分很高的企业,公开赞赏其出色表现。有意改变其制度或改善设施以便雇用更多女性的公司将得到改变工作环境所需的咨询费用或贷款。
3.非正规就业和兼职的女性工作者
96.随着非正式工作者人数增加,政府在2006年颁布了《短期和兼职工作者保护法》,以防止歧视并执行劳动标准。该法允许由于短期或兼职工作而受到歧视的工作者向劳动委员会提出要求改正的申请。另外,如果雇主基于短期合同持续雇用工作者的时间超过2年,则该工作者被视为拥有不定期的雇用合同。
97.由于非正规就业工作者无资格获得产假,政府对非正规就业工作者在怀孕或生育后继续就业采用了补贴制度。若一位女性的短期就业合同在其产假期间结束,如果雇主在此期间之后继续雇用她,那么雇主就有资格获得补贴。2007年,为291名雇员向271名雇主支付了1.74亿韩元。
4.支持协调工作与家庭
98.在2007年修订的《两性平等就业和工作家庭协调法》中,通过就孕产保护和工作家庭协调措施做出额外规定,强调为工作家庭协调提供支持。具体而言,新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新设配偶产假;(2)缩短幼儿母亲的工作时间(每周15-30小时,以代替全天育儿假);和(3)分开休育儿假。
99.自2001年颁布《婴儿照料法》以来,育儿支助一直是获得大量预算开支的一项核心政策(附件二,表38)。增加的预算用来支助扩大儿童保育设施和向父母提供育儿费用补贴。自2002年起,政府的育儿费用补贴按照父母收入水平分级,而获得育儿补贴的资格和金额由父母收入的水平决定。政府已逐步扩大补贴领取人的数量和补贴金额。2009年,在子女为0-5岁的所有家庭中,按照收入等级,底层50%的家庭有资格获得全部的标准育儿费用,收入在第50-60百分位的家庭可获得60%的标准费用,而收入在第60-70百分位的家庭可获得30%的标准费用。2008年年底,在全国0-5岁的2 744 000名儿童中,1 135 000人(41.4%)使用了育儿服务,且在其他使用者中,730 000名儿童(64%)是育儿支助的受益人。
100.除此之外,政府在2009年7月通过了一项计划,针对收入低于贫困线120%的家庭,对每个年龄1岁以下的儿童每月提供100 000韩元的育儿补贴。2009年的相关预算为324亿韩元,获益儿童为11万人。该计划打算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和补贴总额。
5.女性的职业培训
101.两性平等部为妇女提供各种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方案,包括家庭妇女再就业、就职于社会服务部门、青年女性适应社区需求的就业、从事专业工作和传统上由男性从事的工作等方案。这些方案面向未参加劳动因此无资格获得就业保险的女性,并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2007年,参与这些方案的女性人数为4 852人,2008年为4 422人,2007年成功完成这些方案的为4 608人,2008年为4 245人(附件二,表34和35)。
102.劳动部实施了几项职业培训方案:男女混合方案包括一个当前就业者方案和一个当前失业者方案,仅针对女性的方案包括一个家庭妇女短期适应培训方案和一个失业女户主方案。针对当前就业者的职业培训方案中,女性的比例从2006年的24.0%上升到2007年的 28.4%,同期失业者方案中女性参与者也从62.6% 增至63.2%。家庭妇女短期适应培训方案的参与者人数在2006年和2007年分别为5 076人和4 896人,而女户主方案的参与者人数在2006年和2007年分别为2 225人和2 319人(附件二,表36和37)。
6.支持残疾妇女接受教育和就业
103.为了促进残疾女性就业,政府提供各种支持,例如专为残疾女性定制职业培训方案,发展和宣传适合残疾女性的新职业和职业能力建设。近来的方案包括咖啡师和可视化编辑等工作的培训。此外,雇用的残疾工人人数高于强制配额的雇主将得到金钱奖励。
第12条
1.妇女的健康状况
104.关于自测健康指标,36.1%的男性和29.3%的女性认为自己的健康状态为非常好或良好(第4次全国健康和营养调查,第一年,2007年)。女性患病率为20.7%,男性为12.2%,表明女性的健康状况比男性差(见附件二,表39)。癌症、脑血管疾病和心脏病位列女性和男性10大死因清单之中。女性的其他重要死因按照顺序排列如下:糖尿病、自杀、与高血压有关的疾病、下呼吸道疾病、肺炎、交通事故和肝病(附件二,表40)。
105.韩国健康保险系统涵盖所有人口,参保是强制性的,但穷人受到政府赞助的医疗补助的保护。参保国家健康保险计划的人分为两类――雇员参保(1类)和自营职业者参保(2类)。2007年,35.8% 的女性和34.0%的男性作为自营职业者参保,而57.7% 的女性和60.4%的男性作为雇员参保。在低收入家庭医疗补助的受益人中,2.4%的女性和1.6%的男性为1类,2.3%的女性和2.4%的男性为2类(第4次全国健康和营养调查,第一年,2007年)。
106.2007年,新感染艾滋病毒的女性人数为43人,同前一年相比大幅减少,但在2008年又增至54人(附件二,表41)。到2008年底,在所有感染艾滋病毒的人群中,女性所占比例较低,为8.4%。政府已开展公共关系和教育活动,防止艾滋病的蔓延,并要求对从事公众工作的人进行艾滋病毒测试。政府也通过在2009年12月解除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旅行限制,并执行康复和支持其融入社会的方案,来努力消除对艾滋病人的歧视和偏见。
107.根据2005年和2007年进行的全国健康和营养调查结果,19-29岁女性吸烟者的比例在上升。2005年,女性吸烟率为6.0%,但在2007年上升到7.6%,上升了1.6个百分点。另一方面,40岁以上女性吸烟率下降了。自2006年4月起,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设立了一个呼叫中心(1544-9030),该呼叫中心提供关于戒烟的资讯和咨询,通过8次电话咨询会议开展了一个为期30天的方案,并配合公司和学校的戒烟活动。至于更积极的禁烟活动,目前正在准备制作可视警告标志,来展示吸烟的不利影响,并立法规定禁止香烟使用花哨的包装来吸引年轻人和女性。
2.使用保健服务
108.根据2007年全国健康和营养调查的结果,两周门诊病人比率、每年住院比率和两周用药率都表明,使用保健服务的女性比男性多。与2005年相比,2007年女性和男性的用药率都升高了,在此期间,两周门诊病人比率和年度住院比率保持稳定。去年,需求未得到满足的年比率,即想要看医生但无力承担的人的比例,女性为25.9%,比男性高,男性为18.5%。2007年与2005年相比,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需求未得到满足的年比率都升高了。
3.生殖健康
109.已婚妇女的避孕用具使用率在2006年为79.6%,与2003年相比,降低了4.9%。40-44岁已婚妇女的避孕用具使用率最高,为90.3%,15-24岁的最低,为43.3%,表明该比率随年龄而增长(附件二,表42)。
110.已婚妇女人工流产率在20-24岁阶段最高,频率为每1 000人中59人,接下来依次为30-34岁、25-29岁、35-39岁和40-44岁,比率分别为每1 000人中19人、15人、7人和5人。20-24岁流产率最高的原因包括避孕用具使用率低,不使用稳定的避孕方法,以及将人工流产作为延迟第一次生育的工具。与2002年相比,2005年所有年龄阶段的人工流产率都降低了(附件二,表43)。
111.2006年,剖腹产率为35.0%,比2003年降低了4.2%(附件二,表44)。通过成立并运作减少剖腹产委员会,以及开展探索性方案,例如向自然分娩率高的医疗机构提供经济奖励,政府一直在努力减少剖腹产率。
4.生育和产妇健康
112.2008年的总生育率为1.19,从2005年的1.08增加了0.11(附件二,表50)。政府于2005年颁布了《低生育率老龄化社会框架法》,并强调社会对结婚、生育和育儿的责任。已采纳了各种政策来制造一个有利于家庭的社会氛围,在这个氛围中,工作和家庭可以兼顾。2006年,几个部委参与制定了第一份低生育率和老龄化社会基本计划,每年将在执行计划的基础上开展和评估该基本计划。
113.为了加强孕产保护,2005年在自然分娩的情况下,政府免除了患者的医疗费用,2008年12月开始了产前保健费用方案,为产前保健(例如超声检查)补贴20万韩元。
5.按照生命历程的各个阶段划分的健康政策
114.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2008年的健康计划提出了一个综合的健康促进战略,适用于从怀孕到生育以及成长期的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具体而言,该战略包括免费支助从怀孕到生育的基本保健服务,改善生育前后的信息支持;发起一项产妇笔记本方案,记录所有医疗情况;扩展各种设施,这样母亲和婴儿可以待在同一间房里;并促进母乳喂养。
115.根据生命周期中慢性病的类型,女性的健康情况在更年期后恶化。关于高血压、高血脂、关节炎和甲状腺等问题,更年期后,女性疾病的发病率要比男性高。在20-30岁的人中,女性的贫血和特异性皮炎的发病率要高于男性:28.1%的女性和6.7%的男性患有贫血。
6.改善贫困女性的健康
116.根据2007年全国健康和营养调查结果,收入较低女性的发病率要高于高收入女性。按照家庭收入水平从低到高分类,在四组女性群体中,两周发病率分别是21.8%、26.2%、15.6%和17.8%。在男性中,按照收入分类的发病率差异要高于女性;然而,最低两个收入水平段中的女性发病率要比男性的高(附件二,表39)。在低收入水平的回答者中,自测的健康状况也较差。报告其健康状况很好或良好的回答者的比例,在低收入回答者中也较低。在位于收入水平下半部分的回答者中,报告其健康状况很好或良好的女性要比男性低。对于独居老人和基本生活保险福利领取者,政府提供符合个人需要的上门保健服务。罹患心脏骤停或中风且属于贫困群体的患者是免费上门护理服务的主要受益人。
7.防止抑郁和自杀
117.近年来,女性自杀率一直在上升,在经合组织国家中,韩国的自杀率排名最高。2007年,女性自杀率为每10万人18.1人,几乎是经合组织国家平均数(5.1人)的3倍(经合组织,2009年)。就过去一年中曾想过自杀的人口比例而言,19岁以上女性为20.4%,同年龄段男性为9.4%。尝试过自杀的比例女性为6.1%,男性为3.5%。女性经历抑郁的可能性高于男性。女性感觉抑郁(即连续两周持续感觉悲伤或绝望)的比率为17.1%,男性为8.1%(附件二,表45)。自杀预防政策(2009-2013年)表明,政府一直在努力确立并执行一贯的综合政策。具体而言,对于自杀风险很高的人群,提供更强大的以群体为基础的心理健康服务。还努力提高抑郁症的治疗率。
第13条
1.扩大妇女获得国家养恤金的权利
118.2007年7月的“国家养恤金法”修正案略有变动,扩大了女性获得国家养恤金的权利,并消除性别歧视。首先,扩大覆盖范围,将分娩包括在内。对于已参保妇女和新参保妇女,该政策将第二胎的国家养恤金保险期限延长了12个月,第三胎延长了18个月。第二,分割的养恤金的条件有改变。过去,参保的离婚配偶再婚后没有资格获得分割的养恤金,但在修订之后,再婚不影响获得养恤金的资格。第三,若遗属养恤金领取人有资格获得另一份养恤金,那么除了新的养恤金之外,他们仍然有资格获得一部分遗属养恤金。
119.国家养恤金方案参保女性人数每年都在增加,2009年3月达到690万。到2009年3月,所有参保人士中,女性的比例增加到了38.1%(附件二,表46)。由于所有类型的养恤金福利领取人人数增加,2009年3月,所有领取人中女性占39.6%。在老年养恤金领取人和遗属养恤金领取人中,女性分别占31.1%和93.4%。对于老年养恤金福利的分割养恤金,女性在领取人中占87.3%(附件二,表47)。
2.领取国家基本生活保障福利的女性
120.2008年,国家基本生活保障福利的女性受益人为830 000人,在所有受益人中占57.3%。60岁以上的领取率最高。具体而言,19岁以下、20-29岁、30-39岁、40-49岁、50-59岁、60-69岁、70-79岁和80岁以上的受益人数分别为199 152、40 347、62 872、125 722、78 107、107 430、138 778和74 587。因此,40-49和60-79这两个年龄段的人数最多(附件二,表48)。
3.提供信贷和贷款支持妇女创业
121.2006年,女工程师创业补贴方案达到73.86亿韩元,提供给169家企业,每个企业平均有3.1个就业机会。女户主创业补贴方案由妇女发展基金提供资金,补助低收入女户主。2006年,总共向82名女性提供了30亿韩元,每个企业平均有2.3个就业机会。
4.修订《单亲家庭福利法》
122.2007年10月,《母亲、父亲、儿童福利法》更名为《单亲家庭福利法》,并扩大了支助覆盖面,从子女在18岁以下并在读书的家庭扩展到子女在22岁以下的家庭。该法也包括由65岁以上祖父母及其孙辈组成的家庭,从而为单亲母亲家庭、单亲父亲家庭和由祖父辈抚养孙辈的家庭提供支助。
123.从2007年开始,在大韩民国法律援助公司及大韩民国家庭关系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政府为单亲家庭提供免费的关于儿童抚养费诉讼的法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审判前调查、调解建议和法律代理。2008年,单亲家庭福利设施已扩展到42家单亲家庭保护设施、3家单亲母亲独立设施、14家临时庇护所、21家未婚母亲-儿童家庭的团体之家、27家未婚母亲及其子女的庇护所。政府也向低收入单亲家庭提供子女抚养补贴(每个孩子50 000韩元)和中学学费支助(包括入学费和每个学期的学费)。
5.支助妇女的文化生产和提高妇女文化遗产的价值
124.两性平等部在第3份(2008-2012年)妇女基本计划中纳入了各项机会以增加文化行业中的女性人力、支持女性的文化活动、提高妇女文化遗产的价值。艺术和文化相关专业的女性大学毕业生的数量几乎是男性毕业生的两倍,但是在文化业工作者中,2006年女性仅占39.7%。随着职位和资历等级的增加,男性的比例更高,在有经验的工作者中男性占绝大多数。
125.为了改善这一情况,文化、体育和旅游部计划增加各种培训方案中的女性比例,包括培训文化活动设计规划者的文化学院,专业可视广播工作者课程、专业数字广播工作者课程、可视网络广播培训课程,以及文化内容方面的全球领导者方案。此外,为了提高妇女文化遗产的有益价值,该部正在制定在当地社区中发展妇女文化遗产内容的政策,并正在建立妇女文化遗产政策网络来支持发现妇女文化遗产,并利用网络向女性提供文化活动方面的机会。
6.保护贫困人群
126.在所有非劳动力人口中,女性的贫困率要高于男性,女性和男性分别为61.4%和38.6%。另外,女户主的贫困率是男户主的三倍。同样,女户主家庭成员的贫困率是男户主家庭成员的2.6倍。基于这些统计数据,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以改善女性的经济状况,包括促进女性的人力资本和为女性创造就业机会的各种方案。然而,由于2008年经济危机,女户主家庭的贫困状况恶化。因此,政府目前正在重新评估现有社会安全网络,并准备建立更有效的安全网络,尤其强调性别敏感性。值得注意的是,在65岁以上的女户主家庭中,贫困率尤其高,为67.2%,即三分之二。相应地,通过国家长期医疗保险方案,政府确保向由于疾病或年纪大导致日常生活有困难且持续时间超过半年的老年人提供长期医疗费用。
127.自2006年开始,政府执行了各种教育方案以增强残疾女性的权能,增加其参与社会的机会。考虑到残疾女性的需要和其生活所在社区的特征,这些方案试图利用社会资源让女性融入社会。2006年,在全国16个省市中的2个开展了54项探索性方案,有2 635名参与者。2007年,8个省开展了95项方案,有23 223名参与者,2008年10个省开展了118项方案,有40 600名参与者。2009年,所有16个省和大城市都开展了这类方案。
7.女性友好城市
128.两性平等部积极支持中央政府和几个地方政府对建设女性友好城市的兴趣。他们认为城市规划中应纳入女性视角。城市规划和交通网络项目运用性别敏感视角,解决之前并非很明显且因此妨碍女性日常生活的几个不便之处。例如,地铁的吊环最初是根据男性的身材特征设计的,但是现在已予以调整以适应女性和儿童的生理特征。旨在防止汽车超速的减速带已经得到重新设计,以方便婴儿车通过。为了改变认为育儿只是女性义务的陈旧思想,在公共男厕安装了婴儿台。
第14条
1.《第二个女农促进五年计划》和相关预算
129. 2008年,农户总人口达到3 187 000人,其中妇女占51.6%,即1 644 000人。年龄为15岁或以上的农业工人数量为1 908 000人,其中妇女占53.3%,即1 017 000人。因此,妇女是农业劳动力的主要组成部分。《第二个女农促进五年计划》承认女农在农业生产和管理中为男农的平等合作伙伴,并且是有权享有一定权利的积极主体。该计划旨在提高女农的生活质量,有助于实现几项政策任务,包括承认女农的职业地位和权利、加强妇女在生产者组织中的参与度、为妇女创业提供支持、扩大妇女的养恤金和保险权利、改善妇女的文化环境、采取性别影响评估以及参与反映性别差异的统计数据的日常编辑和使用,例如对女农状况的调查。在中央政府采取所述举措的同时,地方政府(大城市和省)也基于在2005年8月修订的《女农促进法》制定出支持女农的基本政策。目前,共有9个省和25个城镇颁布了关于女农的法令。
130.预算分配可反映出对妇女问题的政策关注度。2008年,与女农相关的企业预算为1 257亿韩元,占农业总预算的1.1%,而2009年的预算额为1 146亿韩元,占0.8%。在2008年和2009年之间,预算降低了111亿韩元。考虑到儿童保育支出因管理效率增加而减少1 750亿韩元,对儿童保育以外项目的支出实际上有所增加。在与女农相关的预算中,71.0%用于儿童保育协助,这点表明,只有少量的预算用于改善女性劳动力的质量。然而,政府拨出了134亿韩元用于协助有新生儿的家庭以及罹患疾病或遭遇事故的妇女,该笔资金比上一年有所增长。更多劳动协助可确保女农变得更为自主,且减少对其他家庭成员或状况的依赖性。另外,用于改善女农状况及其专业化――例如人力资源发展以及管理能力和领导能力提高――的支出份额有所增加,这在预算结构方面确属积极趋势。
2.女农法律地位的认可
131.2008年6月,针对2007年12月修订的《农村地区和食品工业基本法》所颁布的执行令承认女农的法律地位,之前女农虽然为农业的核心劳动力,但并未被视为执行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独立代理人。即使在妇女并不拥有生产资料(土地)或产品利润(农业销售收入)的情况下,实际参与农业生产的女农和青年农民(即农业继承人)也被视为农业代理人。这意味着,与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利润)脱离的大部分女农目前被承认是经济生产的代理人。
3.提高妇女在农业管理中的参与度以及降低其劳动负担的举措
132.针对女农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家庭农场所有人主要由男性组成(70.3%),调查对象中仅26.3%(大多数为年老寡妇)表示其为农场所有人。就调查对象的丈夫亦在农场的农户而言,只有6%的调查对象为农场所有人。为改善妇女在农业生产中几乎不能成为代理人的环境,政府开始展开实验,鼓励务农夫妇采用“农场管理协议”,配偶双方举行管理会议并认可妻子对农业生产的贡献。在农村发展管理处于2004年对22对夫妇进行实验的结果基础上,于2008年将实验项目扩大至138户家庭。
133.为确保妇女在“青年农民”中的份额,政府通过了一项政策,促使妇女构成‘青年农民倡议’项目参与者的20%。另外,在选择‘农业实习生’和‘创业农民监护人’项目参与者中,政策制定者对妇女设定了20%的目标配额,并采取了必要措施,具体为放松特定标准或允许加分这两个方式。因此,‘青年农民’中妇女数量为335人(16.8%),稻农中的女性比例在2008年增加至2.8%(2 217)。为增加妇女在农村合作社中的成员数,政府鼓励合作社在选择成员和职员时采用女性配额制度。因此,在全国农业合作社联合会中,妇女占成员总数的29%,占代表人数的14%以及管理人员的4%。2007年设立的妇女委员会共有520个分支,在2008年扩大至565个分支。妇女委员会分支数量稳步上升,2009年的目标为设立600个分支。
134.针对务农夫妇耗时的调查显示,在所有家庭中,不论为何种农作物类型,妻子通常比丈夫的工作时间更长。妇女通常在小块旱地上劳作,在这种土地上,机械化程度更低,需要更多人力。另外,农户近期为提高收入而首选的蔬菜和果树等利润更高的农作物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妇女的劳力,进一步加重了妇女的负担。为满足女农对收割、播种和插秧中适合其劳力的新型农机的需求,2000年至2008年共开发出89种不同的农机。对于购买农机有困难的家庭,政府开设租借处,截至2008年共设立92个租借处,在2009年,新设立40个租借处。
4.农村地区生育保障和改善社会服务
135.政府最初在2000年通过了“女农工作助理项目”制度,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在妇女因生育而停止工作时,会派遣一名助理,负责其农业活动。针对遭受事故或疾病的农户的类似助理制度在2006年试点运行,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对于有老年人的农户,有家务助理帮忙。2008年,农事助理的总支出为47亿韩元,总共支持13 000户家庭;而家务助理支出为15亿韩元,总共支持16 000户家庭。
136.在农村地区,如发生家庭暴力,受害者会因交通工具有限而不容易逃至安全位置。针对脱离社会服务和安全网的女农,于2002年起开始设立女农中心。2009年,共设立了38个女农中心,其所处位置都很便捷,均可轻松抵达并提供女农特别要求的多种福利服务。通过提供此类支持,确保务农妇女可获得丰硕成果,政府正在尽力为中心争取单独预算,确保中心可坚持运营。
5.保护和支持农村地区已婚移民女性的社会融合
137.在韩国,涉及外籍配偶的婚姻比例大幅提高,从2000年的3.7%增加至2008年的11.0%(附件二,表49)。2008年,涉及外籍妻子的婚姻比例在城市地区为7.6%,在农村地区为13.8%。外籍妻子的原籍国依次为中国(包括朝鲜族和非朝鲜族)、越南和菲律宾。政府正试图制定多项政策,帮助多元文化家庭融入当地社区并协助外籍妻子作为最新可用人力资源发挥作用。2008年,共向24个地区的324名外籍妻子提供关于基本农事技巧的课程,目前正在准备向140个地区的700人提供关于当地耕作方式的特殊农事技巧课程(每个地区5名)。另外,在2007年,1 800个家庭获得了上门教育顾问所提供的服务,而其他诸多外籍妻子则参加多元文化妇女学校或接受多元文化家庭教育。在2009年展开的项目包括“首尔文化体验”、“支持访问原籍国”(在韩国生活3年以上的156名外籍妻子所在家庭)以及“多元文化家庭与女农协会成员家庭合作项目”。政府也在制定中长期计划,促进多元文化家庭下一代的发展。
第15条
1.对婚内强奸的处罚
138.早期判例判定强奸构成犯罪,原因在于其受害人的“贞洁”,因此,已婚配偶之间发生的强奸并不构成犯罪(最高法院,1970年3月10日,第70号判决第29项裁决)。近期判例和法律学者表达出和以往不同的意见。强奸应构成犯罪,因为其侵害受害者性自主的权利,因此,对配偶的强奸在没有其他任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也构成犯罪,可予以处罚。2004年8月20日,在保护性自主权利的法律解释背景下,首尔中央法院以“强制性交致使受伤罪”判处一名强制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丈夫,其妻子在之前提起离婚诉讼时已与其分居。2009年1月,釜山地方法院以“特殊强奸罪”判处一名以武器威胁外籍妻子并对其实施强奸的丈夫。
第16条
1.选择子女姓氏的权利
139.由于在家长制度下形成的传统户主制度已于2005年废除,并且《民法》的相关规定也做了修正,政府认真考虑取消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1(g)条“选择姓氏的权利”的保留,规定:“原则上,子女承袭父亲的姓氏。但假如父母在结婚登记时做出约定,则子女也可承袭母亲的姓氏”。
2.妇女在离婚时的财产权
140. 1990年《民法》修正案规定,配偶任何一方有权索要在法律上为另一方配偶拥有的家庭财产。但是,如果另一方配偶在法院判决之前处置资产以阻止行使该权利,则没有办法推翻该处置。2007年12月21日做出了一项修正,即通过婚姻权撤销所述资产处置,以保护女方/男方对所述资产的权利(《民法》第839.3条)。如一方配偶提起法律诉讼,且明知此类诉讼可能损害另一方要求所述资产的权利,则另一方可在获悉所述诉讼后1年内以及诉讼发生后5年内向法院提起申诉,以撤销所述法律诉讼或恢复资产。
3.法定结婚年龄
141. 考虑到韩国首次婚姻的平均年龄不断上升,并且女性在很小年龄结婚可能会剥夺其接受教育的机会,因此做出修订,将男女的结婚年龄都设定为18岁,不同于之前男性18岁和女性16岁(《民法》第807条)的规定。
4.离婚时确保子女抚养费的法律制度
142.在非监护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时,监护方必须提起诉讼以获得抚养费。为避免在确保抚养费支付方面出现此类麻烦,在新程序中,家庭法院证实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制定的抚养费协议,并将其纳入子女抚养费协议书内,所述协议书根据《家庭诉讼法》第41条具有与借款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
143.《家庭诉讼法》2009年5月修正案采纳了几项新规定,以弥补现有法律不能适当反映子女抚养费为小笔金额定期支付这一属性的限制。所述修正案包括关于直接支付指令的一项新规定,要求非监护方的雇主必须直接从其工资中支付子女抚养费(《家庭诉讼法》第63.2条)。如债务人并非有薪员工,则直接支付指令将失效。对于此类情况,所述修正案也包括关于抵押指令和一次总付指令的规定(《家庭诉讼法》第63.3条)。
5.《家庭关系登记法》的颁布
144.该法案并不赞成家庭代表必须为家庭中父系的传统理念。根据该法案,在妇女结婚或离婚时,其家庭登记不必随父系,即父亲或丈夫,可保留其原有家庭关系登记(见上文第8段)。同样,在子女出生时,也可不加至其父亲的家庭登记中,而形成独立登记。因此,家庭关系登记制度单独保留每名公民的身份改变记录,例如出生、结婚和死亡,并消除多种歧视,包括之前家庭登记制度中固有的针对妇女的歧视,在之前的家庭登记制度下,个人属于由家长(即户主)领导的家庭。为了与宪法中规定的‘人类的尊严和价值权’(第10条)精神以及‘家庭生活中的个人尊严和性别平等’(第36条)精神相符,这一新法案实现了取消“户主”制度的目标,并形成了民主家庭体系,家庭成员人人平等,每名成员都是自己的主人。
145.新登记制度可保护其他家庭成员的隐私权,但却因暴露过多个人信息(常常多于进行身份证实所需的信息)而受到批评,因此其几项修正案目前正由国会进行审核。
6.支持多元文化家庭
146.2006年以来,政府下属的几个部门制定了相关政策,规定对已婚移民提供法律和社会支持。2008年通过了《婚姻中介监管法》,目的是防止非法涉外婚姻,保护婚姻伴侣的人权(见上文第12段)。同年,《支持多元文化家庭法》颁布,对诸多政策进行系统协调(见上文第11段)。根据《支持多元文化家庭法》,多元文化家庭支助中心为已婚移民提供在韩国的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信息,并安排社会适应教育和职业培训。2009年,在全国共有100个这样的中心在运营。
147.多元文化家庭支助中心也提供上门服务,在生育方面帮助已婚移民,并向其提供关于参与子女教育方式的建议。上门顾问与移民父母讨论如何更好地促进其子女的社会和双语能力发展。同时,健康、福利和家庭事务部将居住在远离医疗机构的偏远地区的多元文化家庭登记在公共诊所的记录簿上,派遣医疗工作人员上门向多元文化家庭普及健康危险因素,并提供自我管理相关指南等服务。
附件
附件一
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CEDAW/C/KOR/CO/6)
|
条款 |
建议 |
执行情况 |
|
第 1 条 歧视 |
第 16 段:在《宪法》或其他适当法规中体现依照《公约》第 1 条并涵盖《公约》各个领域的歧视妇女禁令 ( 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 ) ,并使该禁令适用于私营部门。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1 条的部分,第 5 段和第 6 段:关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内直接和间接歧视妇女的救济法规。 |
|
第 2 条 政策措施 |
第 14 段:通过设定明确且有时限的当前目标及长期目标,加强并加速现有法律和政策的实施;监督并评估影响、长期趋势、实现目标和目的方面的进展以及所取得的成果。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3 条的部分,第 33 段:第三份《妇女政策基本计划》。 |
|
第 14 段:确保现有法律的执行,包括通过加强可用救济及其使用。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2 条的部分,第 9 段: 《禁止歧视残疾人和恢复权利法》。 第 2 条,第 31 段和第 32 段:性别歧视救济。 第 6 条,第 68 段和第 69 段:防止外籍妇女卖淫和保护受害者。 |
|
|
第 14 段和第 16 段:向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提供与《公约》和《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程序有关的培训。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2 条的部分,第 30 段:宣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相关培训。 |
|
|
第 4 条 特别措施 |
第 24 段:加强国家的努力并采取持续措施,包括依据《公约》第 4 条第 1 段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25 的进一步暂行特别措施。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4 条的部分,第 42 段:管理级公务人员的招募目标。 第 4 条,第 44 段和第 45 段:科学技术领域内女性工作者队伍的扩大。 第 4 条,第 46 段:商界女性管理者。 |
|
第 5 条 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与偏见 |
第 26 段:提高意识和公共教育宣传,尤其针对男性,包括女性在内,旨在消除与《公约》第 2 ( f ) 和 5 ( a ) 条有关的陈规定型观念。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5 条的部分,第 47 段:公务人员的两性平等意识教育。 第 5 条,第 51 段:在媒体中鼓励两性平等的努力。 |
|
第 26 段:在实施此类措施过程中锁定农村地区,并对措施的影响进行监督和评估。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14 条的部分,第 129 段和第 130 段:第二个女农促进五年计划及相关预算。 |
|
|
第 26 段:解决使歧视妇女的情况长期存在的陈规定型观念、两性间的不平等权力关系以及妇女的劣势地位,包括针对妇女的暴力。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14 条的部分,第 131 段:承认女农的法律地位。 第 5 条,第 53 段和第 54 段:保护暴力受害女性。 |
|
|
第 26 段:鼓励媒体树立妇女的积极形象以及两性在私人和公共领域内享有平等地位和责任。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5 条的部分,第 51 段:在媒体中鼓励两性平等的努力。 |
|
|
第 18 段:确保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可以得到即时救助和保护,包括保护令,且能获得足够的安全庇护所以及法律援助。 |
参见报告主体中关于第 5 条的部分,第 53 段和第 54 段:对暴力受害女性的保护。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14 条的部分,第 136 段:关于农村地区的家庭暴力。 |
|
|
第 18 段:消除受害者提出指控以起诉性暴力犯罪的要求。 |
部分已删除。根据《儿童和青少年性暴力保护法》,如果年龄在 13 岁到 19 岁的儿童遭到强暴,则起诉罪犯无需受害者的指控。 |
|
|
第 18 段:确保公务人员,尤其是法律执行人员、司法人员、卫生保健提供者和社工完全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并能够为受害者提供足够支持。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5 条的部分,第 49 段:防止性暴力和性骚扰教育。 |
|
|
第 18 段:就针对妇女的所有形式暴力 ( 包括家庭暴力在内 ) 的普遍性、原因和影响收集相关数据并进行相关研究,并将此类数据用作进一步综合措施和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的依据。 |
参见报告主体中关于第 5 条的部分,第 56 段:性暴力或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惩处。 第 5 条,第 55 段:防止针对儿童的性暴力以及保护受害者。 第 5 条,第 59 段和第 60 段:防止针对移徙妇女的暴力。 |
|
|
第 18 段:纳入统计数据以及相关措施的结果。 |
附件二,表 13 、 14 、 15 和 16 。 |
|
|
第 18 段:宣布婚内强奸违法。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15 条的部分,第 138 段:婚内强奸惩罚判例。 |
|
|
第 22 段:为妇女提供遭受丈夫虐待时的可行救济途径,并允许其在寻求救济时留在国内。 第 22 段:使外籍妇女了解其权利和救济途径,包括家庭暴力保护和预防的可用措施。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5 条的部分,第 59 段:防止针对外籍妇女的家庭暴力。 |
|
|
第 22 段:颁布法律草案以管制婚姻中介机构的活动并制定更多政策和措施,保护外籍妇女不受到婚姻中介机构和人口贩子以及其配偶的剥削和虐待。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2 条的部分,第 12 段:《婚姻中介监管法》。 |
|
|
第 6 条 卖淫 |
第 20 段:审查国家关于卖淫的法律,以确保卖淫妇女不被宣布为违法。 |
强迫卖淫不受惩罚 ( 《惩罚买春及相关行为法》 ) 。 |
|
第 20 段:向少女提供停止援交的教育课程。 |
参见报告主体中关于第 6 条的部分,第 70 段和第 71 段:防止青少年卖淫。 |
|
|
第 20 段:实施《公约》第 6 条,收集和分析警局和国际来源的数据,并起诉和惩罚人口贩子和靠卖淫谋利的相关人员。 |
参见报告主体中关于第 6 条的部分,第 72 段:禁止人口贩卖。 |
|
|
第 20 段: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
目前正改编国内法以批准《公约》。 |
|
|
第 20 段:采取措施,帮助妓女重新融入社会并为被强制卖淫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康复和经济扶持方案。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6 条的部分,第 67 段:妇女、强迫卖淫受害者和逃脱妓女的保护。 |
|
|
第 7 条 政治和公众生活 |
第 24 段:扩大国家目前针对现有和未来女性领导人的关于领导能力和谈判技巧的培训项目, 第 14 段:提高妇女对其权利的了解和主张权利的能力。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7 条的部分,第 81 段和第 82 段:妇女领导能力培训。 |
|
第 24 段:国家继续做出努力,提高对妇女完全和平等参与社会各级决策的重要性的认识。 第 24 段:监督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取得的成果。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7 条的部分,第 73 段和第 74 段:当选官员的性别比例。 第 7 条,第 77 段和第 78 段:公务员的性别比例。 第 7 条,第 79 段:增加担任管理职务的女教师数量。 第 7 条,第 80 段:妇女在各种政府咨询委员会中的参与度。 |
|
|
第 10 条 教育 |
第 28 段:采取措施消除职业隔离,尤其是通过教育和培训。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10 条的部分,第 87 段:女大学生职业发展支持。 |
|
第 26 段:鼓励男孩和女孩教育机会的多样化,考虑到其之后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机会。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10 条的部分,第 86 段:大学入学率。 |
|
|
第 11 条 就业 |
第 28 段:促进和确保两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平等就业机会。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2 条的部分,第 26 段:《劳动标准法》。 第 2 条,第 27 段:《两性平等就业和支持工作家庭协调法》。 第 11 条,第 90 段:《两性平等就业和支持工作家庭协调基本计划》 ( 2008-2012 年 ) 。 |
|
第 28 段:采取措施消除职业隔离,尤其是通过教育和培训。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10 条的部分,第 87 段:女大学生职业发展支持。 |
|
|
第 28 段:确保有效监督机制到位,以符合现有法规,并且有一定程序可供妇女就其劳动权受侵犯提出申诉。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11 条的部分,第 94 段和第 95 段:通过和实施平等就业办法的策略。 |
|
|
第 28 条:监督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状况,通过确保企业为妇女提供更多获得全职和固定工作的机会以及将福利扩大至非固定工人,提高有固定工作的妇女人数。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11 条的部分, 第 96 段和第 97 段:女性非标准雇用工人和兼职工人。 |
|
|
第 28 段:实施《平等就业法》中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 |
国家人权委员会制定工资歧视的判定标准,使用这些标准来寻找工资性别歧视的补救措施并向各行政机构 ( 包括劳动部在内 ) 提出关于补救行动的建议。 |
|
|
第 12 条 健康 |
第 30 段:监督所有妇女获得健康服务的途径并采取适当措施。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12 条的部分,第 104 段、第 105 段和第 106 段:妇女健康状况。 |
|
第 30 段:加强以防止意外妊娠为目标的措施,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教育的升级方案,以 20-24 岁之间的妇女为对象。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12 条的部分,第 109 段:生殖健康。 |
|
|
第 30 段:立即修订《生物伦理与生物安全法》,纳入为生殖或研究目的而捐献或提取卵子的知情、自由和书面许可的要求。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2 条的部分,第 22 段:《生命伦理和安全法》。 |
|
|
第 30 段:充分利用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健康的一般性建议 2 4, 作为制定性别和年龄敏感健康政策和方案的框架。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12 条的部分,第 114 段和第 115 段:按生命阶段划分的健康政策。 |
|
|
第 13 条 经济和社会福利 |
第 32 段:分析情况并采取具体措施,综合处理其国家发展计划和政策中的贫困女性化问题。 |
参见报告主体中关于第 14 条的部分,第 126 段和第 127 段:弱势群体保护。 |
|
第 14 条 农村妇女 |
第 26 段:在此类措施的实施中以农村地区为目标,并定期监督和评估措施的影响。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14 条的部分,第 131 段:承认女农的法律地位。 第 14 条,第 132 段:提高女农的管理参与度和减轻劳动负担的举措。 第 14 条,第 135 段和第 136 段:农村地区生育保障和改善社会服务。 |
|
第 16 条 婚姻和家庭生活 |
第 12 段:加快国家的努力,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撤销其对《公约》第 16 条第 1(g) 段的保留。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16 条的部分,第 139 段:选择子女姓氏的权利。 |
|
第 28 段: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家庭和工作责任协调并促进女性和男性之间家务和家庭责任的分担。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11 条的部分,第 88 段:《两性平等就业和支持工作家庭协调基本计划》 ( 2008-2012 年 ) 。 第 11 条,第 98 段:支持工作家庭协调。 |
|
|
第 34 段:根据《公约》第 16 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 21 号一般性建议,审查《民法》并做出必要修订。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16 条的部分,第 140 段:离婚时妇女的财产权。 |
|
|
第 36 段:努力实现快速颁布《民法》修正案,将女性最低法定结婚年龄设定为 18 岁,以使其符合《公约》第 16 条第 2 款以及委员会第 21 号一般性建议和《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16 条的部分,第 141 段:适婚年龄的性别差异。 |
|
|
一般性综述 |
第 37 段:充分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
两性平等部将《北京宣言》纳入第三份《妇女政策基本计划》中。 |
|
第 38 段:实施《公约》,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
参见报告主体中第 13 条的部分,第 126 段和第 127 段:弱势群体妇女的保护。 外交部和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目前正开展研究项目,以将促进两性平等的观点纳入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之中。 |
|
|
第 39 段: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
准备中。 |
|
|
第 40 段:结论性意见在大韩民国国内的广泛宣传。 |
参见报告主体中有关第 2 条的部分,第 30 段:宣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相关培训。 |
附件二
表
表1
按年份分列的提交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申诉
( 单位:份, % )
|
2006 |
2007 |
2008 |
|
|
侵犯人权 |
3 334 (79.6) |
5 067 (80.8) |
4 892 (77.5) |
|
歧视 |
824 (19.7) |
1 159 (18.5) |
1 380 (21.9) |
表2
2010年性别预算一览表
|
工作量 |
预算 |
主要工作 |
|
|
部委 ( 行政机关、局、署 ) |
195 |
7 314.4 ( 十亿韩元 ) |
|
|
战略和财政部 |
1 |
0.5 |
国际金融专业工作者培训 |
|
教育、科学和技术部 |
19 |
6 561 |
奖学金、实习资助 |
|
外交事务和贸易部 |
1 |
376 |
韩国国际协力团 ( 在大韩民国培训 ) |
|
统一部 |
2 |
623 |
朝鲜叛逃者的教育 |
|
司法部 |
5 |
346 |
囚犯的职业培训、法律培训 |
|
国防部 |
3 |
14 |
女兵住宿、维持国防部大楼中的儿童保育中心 |
|
公共管理和安全部 |
10 |
328 |
公共组织实习、志愿者工作 |
|
文化、体育和旅游部 |
14 |
722 |
加强艺术和文化教育、为创作内容培训工作者 |
|
食品、农业、林业和渔业部 |
22 |
2 153 |
农民培训、下一代农民培训 |
|
知识经济部 |
4 |
638 |
贸易、能源和工业领域劳动力培训 |
|
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 |
27 |
50 843 |
儿童保育费补贴、基本的老年退休金 |
|
环境部 |
5 |
310 |
自然环境指南、国家公园管理员 |
|
劳动部 |
11 |
4 570 |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国外工人资助 |
|
两性平等部 |
28 |
677 |
再就业中心、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支持 |
|
国土、运输和海洋事务部 |
7 |
189 |
分配和宇宙飞船工作人员培训 |
|
政府立法部 |
1 |
8 |
对客户的法律信息服务 |
|
反腐及公民权利委员会 |
2 |
1 |
纠正对妇女的歧视、促进运动员的人权 |
|
金融服务委员会 |
1 |
25 |
专业金融工作者培训 |
|
国家税务局 |
2 |
36 |
纳税指导、税收教育支持 |
|
公共采购局 |
1 |
2 |
维持工作场所儿童保育中心 |
|
国家统计局 |
1 |
14 |
支持统计专家培训 |
|
韩国文化遗产管理局 |
1 |
35 |
支持维持传统文化培训中心 |
|
农村发展管理局 |
11 |
239 |
专业的农业劳动力培训 |
|
韩国森林服务局 |
2 |
381 |
加强林业服务 |
|
中小企业管理局 |
8 |
3 994 |
支持技术发展和概念的商业化 |
|
韩国知识产权局 |
3 |
42 |
促进妇女的发明、发明教育 |
|
韩国气象局 |
1 |
4 |
培训专业预报员 |
|
韩国海岸警卫队 |
1 |
4 |
建设工作场所儿童保育设施 |
|
多功能行政市建设局 |
1 |
8 |
未来居民的职业培训 |
资料来源: 国会预算办公室 ( 2009 年 ) ,《 2010 年预算案分析指南》。
表3
按年份分列的进行性别影响评估的组织数以及评估项目数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
|
组织 |
项目 |
组织 |
项目 |
组织 |
项目 |
组织 |
项目 |
组织 |
项目 |
|
|
中央政府 |
6 |
7 |
37 |
51 |
38 |
60 |
37 |
78 |
30 |
72 |
|
大都市政府机关 |
3 |
3 |
16 |
34 |
16 |
75 |
16 |
137 |
16 |
268 |
|
市镇政府机关 |
- |
- |
- |
- |
133 |
179 |
210 |
490 |
232 |
1 168 |
|
教育局 |
- |
- |
- |
- |
- |
- |
15 |
15 |
16 |
16 |
|
总计 |
9 |
10 |
53 |
85 |
187 |
314 |
278 |
720 |
294 |
1 524 |
资料来源: 两性平等部。
表4
按职级分列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务员性别比例1(2008年)
( 单位:人, % )
|
总计 |
妇女 |
妇女百分比 |
|||
|
中央政府 2 |
小计 |
106 869 |
27 646 |
25.9 |
|
|
高级小组 |
高级 |
1 310 |
28 |
2.1 |
|
|
管理层 |
3 级 |
611 |
27 |
4.4 |
|
|
4 级 |
5 939 |
421 |
7.1 |
||
|
5 级 |
13 594 |
1 841 |
13.5 |
||
|
地方政府 |
小计 |
275 231 |
80 666 |
29.3 |
|
|
高级小组 |
高级 |
36 |
- |
- |
|
|
管理层 |
1 级 |
24 |
1 |
4.2 |
|
|
2 级 |
57 |
1 |
1.8 |
||
|
3 级 |
307 |
17 |
5.5 |
||
|
4 级 |
2 480 |
124 |
5.0 |
||
|
5 级 |
16 172 |
1 314 |
8.1 |
注:
1 统计数字只包括按职级分类的雇用类型,包括一般 ( 研究与教学 ) 、特殊、短期合同以及对外服务雇用。
2 以纳入政府绩效评估的 40 个行政组织为基础。
3 5 级 ( 副局长级 ) , 4 级 ( 局长级 ) , 3 级和 2 级 ( 总干事级 ) , 1 级 ( 助理部长级 ) 。
表5
4年制大学中教授的性别比例
( 单位: %)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
|
国立 / 公立 |
10.7 |
11.0 |
11.4 |
11.6 |
|
私立 |
18.2 |
18.8 |
19.2 |
19.7 |
|
总计 |
16.2 |
16.8 |
17.2 |
17.7 |
资料来源: 《教育统计年鉴》 ( 2005-2008 年 ) 。
表6
99所政府下属研究机构中科学家的性别比例
( 单位: % )
|
2006 |
2007 |
2008 |
|
|
新雇用人员 |
21.4 |
24.6 |
22.1 |
|
现聘用人员 |
12.0 |
12.9 |
12.8 |
资料来源: 国家支持女科学家和女技术员中心统计局。
表7
中小学中教师、副校长和校长的性别比例
( 单位: % )
|
小学 |
中学 |
高中 |
总计 |
|
|
教师 |
72.8 |
69.2 |
48.7 |
66.9 |
|
校长 |
10.2 |
13.8 |
4.4 |
10.3 |
|
副校长 |
17.9 |
24.3 |
6.5 |
17.8 |
|
新校长 |
11.7 |
12.6 |
1.5 |
10.9 |
|
新副校长 |
23.2 |
23.3 |
4.2 |
20.1 |
资料来源: 教育、科学和技术部内部数据。
表8
按组织类型分列的工人和管理人员性别比例
( 单位: % )
|
年份 |
总计 |
公营企业 |
|||
|
政府投资 |
政府下属 |
私人企业 |
|||
|
所有员工中女性百分比 |
2006 |
30.7 |
16.4 |
24.6 |
32.5 |
|
2007 |
32.3 |
16.3 |
25.5 |
34.1 |
|
|
女性管理人员百分比 |
2006 |
10.2 |
1.6 |
6.7 |
11.2 |
|
2007 |
11.0 |
1.4 |
6.8 |
12.1 |
资料来源: 劳动部, 2008 年《妇女与就业》。
表9
女性专业人员和管理工作者
( 单位:千人, % )
|
年份 |
被雇用的妇女总数 |
立法者、专业人员和管理工作者的比例 |
|
2006 |
9 706 |
18.8 |
|
2007 |
9 826 |
19.3 |
|
2008 |
9 874 |
20.2 |
资料来源: 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 ( 2008 年 ) ,韩国反映性别差异的统计数据。
表10
性暴力犯罪数量
( 单位:起 )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
|
合计 |
13 446 |
15 326 |
15 325 |
17 178 |
|
违反刑法 |
7 321 |
8 755 |
8 732 |
9 889 |
|
违反性暴力特别法 |
4 282 |
4 955 |
4 858 |
5 143 |
|
违反有关防止青少年遭受性暴力侵害的法律 |
1 843 |
1 616 |
1 735 |
2 146 |
资料来源: 国家警察局。
表11
提出申诉的性骚扰案件
( 单位:件 )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
62 |
104 |
163 |
152 |
资料来源: 国家人权委员会,多年。
表12
按媒体类别分列的工作者性别比例
( 单位:人, % )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
|
报纸 |
11 012 (82.7) |
2 301 (17.3) |
10 420 (82.2) |
2 259 (17.8) |
12 265 (82.3) |
2 632 (17.7) |
14 664 (79.6) |
3 757 (20.4) |
|
通讯 |
586 (81.4) |
134 (18.6) |
610 (81.1) |
143 (19.0) |
680 (79.9) |
171 (20.1) |
776 (80.2) |
191 (19.8) |
|
广播 |
22 845 (74.8) |
7 685 (25.2) |
22 330 (75.4) |
7 304 (24.6) |
21 891 (74.7) |
7 417 (25.3) |
21 845 (75.6) |
7 068 (24.4) |
|
互联网 |
276 (72.1) |
107 (27.9) |
306 (73.9) |
108 (26.1) |
1 408 (68.8) |
638 (31.2) |
4 609 (72.1) |
1 787 (27.9) |
|
合计 |
34 719 (77.2) |
10 227 (22.8) |
33 666 (77.4) |
9 814 (22.6) |
36 244 (76.9) |
10 858 (23.1) |
41 894 (76.6) |
12 803 (23.4) |
资料来源: 韩国出版基金会,《韩国媒体年刊》 ( 2005-2008 年 ) ,韩国广播电视委员会,《广播业调查报告》 ( 2005-2007 年 ) ,韩国通信委员会,《广播业调查报告》 ( 2008 年 ) 。
表13
暴力受害妇女保护趋势
|
咨询中心 |
保护设施 |
1 366 |
||||||
|
1 |
||||||||
|
性暴力 |
家庭暴力 |
两种暴力 |
小计 |
性暴力 |
家庭暴力 |
小计 |
||
|
1 |
||||||||
|
2004 |
124 |
182 |
29 |
335 |
15 |
48 |
63 |
16 |
|
2005 |
143 |
268 |
29 |
440 |
16 |
57 |
73 |
16 |
|
2006 |
173 |
343 |
29 |
545 |
17 |
59 |
76 |
17 |
|
2007 |
171 |
302 |
28 |
501 |
20 |
70 |
90 |
17 |
|
2008 |
173 |
277 |
23 |
473 |
18 |
65 |
83 |
16 |
资料来源: 两性平等部 ( 2004-2009 年 ) ,《增进妇女权利管理战略》。
注 1 韩国出版基金会发行的《韩国媒体年刊》没有提供自 2008 年以来节目提供者部门工作者的普查资料,另外,关于广播业工作者的时间序列统计数据根据韩国通信委员会 ( 原韩国广播电视委员会 ) 进行的《广播业调查》数据进行了调整。
表14
暴力受害妇女一站式支助中心
|
年份 |
设施 数量 |
按受害类型分列的妇女人数 |
按类型分列的支助数量 |
||||||||||
|
总计 |
性暴力 |
家庭 暴力 |
校园 暴力 |
性交易 |
其他 |
合计 |
咨询 |
医疗 |
搜集 证据 |
录取 口供 |
书面 声明 |
||
|
2006 |
14 |
4 764 |
2 868 |
1 284 |
226 |
48 |
338 |
14 699 |
7 386 |
3 592 |
1 123 |
542 |
2 056 |
|
2007 |
15 |
9 352 |
5 701 |
2 463 |
336 |
105 |
747 |
28 236 |
14 546 |
6 229 |
2 117 |
1 198 |
4 146 |
|
2008 |
16 |
10 074 |
6 818 |
2 312 |
209 |
70 |
665 |
35 643 |
18 258 |
7 335 |
2 571 |
1 977 |
5 502 |
资料来源: 两性平等部 ( 2006-2007 年 ) ,《妇女政策年度报告》;两性平等部 ( 2008 年 ) ,内部数据。
表15
性暴力受害儿童专门支助中心统计数据
|
设施数量 |
受害者数量 |
按类型分列的支助行动 |
||||
|
小计 |
医疗支助 |
心理支助 |
法律支助 |
|||
|
2005 |
3 |
611 |
5 216 |
1 507 |
2 735 |
974 |
|
2006 |
3 |
1 039 |
7 568 |
2 312 |
3 944 |
1 312 |
|
2007 |
3 |
1 004 |
7 729 |
2 237 |
4 131 |
1 361 |
|
2008 |
4 |
1 060 |
9 042 |
2 449 |
5 196 |
1 398 |
资料来源: 两性平等部 ( 2006-2007 年 ) ,《妇女政策年度报告》;两性平等部 ( 2008 年 ) ,内部数据。
表16
提出申诉并得到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数,2006-2008年
( 单位:人 )
|
年份 |
提交案件数 |
案件总数 |
案件 |
|||||||
|
起诉 |
未起诉 |
|||||||||
|
审判 ( 旧 ) |
非正式审判 ( 旧 ) |
无控告 |
起诉暂缓 |
无传讯权 |
驳回,无罪 |
作为家庭保护案件转交 |
其他 |
|||
|
2006 |
13 507 |
13 531 |
315 |
1 657 |
279 |
3 449 |
3 457 |
45 |
4 197 |
132 |
|
2007 |
12 782 |
12 807 |
265 |
1 492 |
200 |
2 847 |
3 091 |
35 |
4 735 |
142 |
|
2008 |
13 334 |
13 341 |
354 |
1 487 |
227 |
2 593 |
3 707 |
22 |
4 833 |
118 |
资料来源: 最高检察署,内部数据。
表17
与《卖淫处罚法》相关的审判结果
( 单位:人, % )
|
合计 |
起诉 |
作为儿童保护案件转交 |
作为家庭保护案件转交 |
作为性交易保护案件转交 |
未起诉 |
||||||||||
|
小计 |
审判 |
( 旧 ) 非正式审判 |
小计 |
起诉暂缓 |
无控告 |
无罪 |
无传讯权 |
暂不起诉 |
暂不参考证人证言 |
||||||
|
拘留 |
未拘留 |
||||||||||||||
|
2005 |
325 (100) |
187 (57.5) |
15 |
15 |
157 |
- |
- |
6 |
124 (38.2) |
97 |
26 |
- |
1 |
7 |
1 |
|
2006 |
25 331 (100) |
4 839 (19.1) |
224 |
338 |
4 277 |
28 |
15 |
324 |
19 361 (76.4) |
17 172 |
2 027 |
4 |
158 |
688 |
76 |
|
2007 |
19 854 (100) |
5 123 (25.8) |
148 |
649 |
4 326 |
58 |
48 |
328 |
13 800 (69.5) |
10 487 |
3 124 |
1 |
188 |
357 |
140 |
资料来源: 最高检察署,多年《犯罪分析》。
表18
在取缔卖淫方面的统计数据
( 单位:人 )
|
采取的行动 |
性交易罪犯 ( 按类别分列 ) 数量 |
||||||
|
被捕人数 |
拘留 |
未拘留 |
合计 |
性商店所有人 及相关人员 |
顾客 |
性工作者 |
|
|
2005 |
18 508 |
829 |
17 679 |
18 508 |
4 071 |
11 474 |
2 963 |
|
2006 |
34 795 |
569 |
34 226 |
34 795 |
3 653 |
27 488 |
3 654 |
|
2007 |
39 236 |
526 |
38 710 |
39 236 |
4 359 |
29 991 |
4 886 |
|
2008 年 7 月 |
21 872 |
255 |
21 617 |
21 872 |
2 637 |
16 354 |
2 881 |
资料来源: 国家警察局妇女和青少年部门提交国会的数据。
表19
卖淫受害者的保护设施
|
设施数量 |
功能 |
保护持续时间 |
其他 |
|
|
性交易伤害咨询中心 |
29 |
解救受害者,咨询 联系庇护所、康复设施 包括解决预付款问题在内的医疗和法律援助 |
使用 设施 |
|
|
成人和青少年性交易受害者支助设施 |
43 |
寄宿、保护、咨询、医疗、法律援助,以及为经济独立而设的职业培训 |
一年 ( +6 个月 ) 19 岁以下青少年 |
生活 设施 |
|
团体之家 |
10 |
经济独立者临时住房 |
与一般保护设施相同,每 6 个月更新一次,一直持续 3 年 |
生活 设施 |
|
外籍妇女支助中心 |
3 |
为外籍女性性工作者提供寄宿和咨询 提供医疗、法律及翻译援助,帮助返回原籍国 |
3 个月 调查或审讯期间相应延长 |
生活 设施 |
|
经济独立支助中心 |
6 |
能力测试,就业咨询和指导 为原性工作者提供专业和系统的职业转变援助,如职业培训,创业或就业支持。 |
使用 设施 |
资料来源: 两性平等部 , 2009 年《增进妇女权利管理战略》。
表20
在取缔青少年卖淫方面的统计数据 ( 单位:人 )
|
逮捕事件数量 |
逮捕人数 |
行动 |
被捕者类型 |
||||
|
拘留 |
未拘留 |
顾客 |
性商品所有人及相关人员 |
青少年 性工作者 |
|||
|
2005 |
1 139 |
1 946 |
295 |
1 651 |
1 611 |
305 |
30 |
|
2006 |
744 |
1 745 |
149 |
1 596 |
1 5 02 |
183 |
60 |
|
2007 |
839 |
2 582 |
126 |
2 456 |
1 835 |
242 |
505 |
|
2008 年 7 月 |
503 |
1 246 |
45 |
1 201 |
860 |
111 |
275 |
资料来源 :国家警察局妇女和青少年部门提交国会的数据。
表21
按原籍国分列的常驻外国人(非技术工人-合法化、工作许可、培训生就业、游客就业,2008年)
( 单位:人, % )
|
原籍国 |
性别 |
小计 |
合法化 ( E-9-1 ) |
工作许可 |
培训生就业 (E-8) |
游客就业 (H-2) |
||||||
|
小计 |
制造业 (E-9-2) |
建筑业 (E-9-3) |
农牧业 (E-9-4) |
渔业 (E-9-5) |
冷冻业 (E-9-6) |
收集数据 (E-9-7) |
||||||
|
合计 |
全部 |
506 073 |
24 358 |
165 557 |
147 391 |
9 009 |
6 778 |
2 253 |
108 |
18 |
16 826 |
299 332 |
|
妇女 |
163 71 (32.4) |
7 787 (32.0) |
15 837 (9.6) |
14 029 (9.5) |
1 (0.0) |
1 796 (26.5) |
10 (0.4) |
1 (0.9) |
0 (0.0) |
2 098 (12.5) |
137 993 (46.1) |
|
|
中国朝鲜族 |
全部 |
301 041 |
5 074 |
1 192 |
1 136 |
38 |
18 |
0 |
0 |
0 |
431 |
294 344 |
|
妇女 |
138 350 (46.0) |
2 644 (52.1) |
215 (18.0) |
213 (18.8) |
0 (0.0) |
2 (11.1) |
0 (-) |
0 (-) |
0 (-) |
88 (20.4) |
135 403 (46.0) |
|
|
中国 |
全部 |
15 359 |
5 691 |
8 180 |
4 891 |
2 030 |
422 |
837 |
0 |
0 |
1 488 |
0 |
|
妇女 |
2 548 (16.6) |
1 512 (26.6) |
842 (10.3) |
831 (17.0) |
0 (0.0) |
1 (0.2) |
10 (1.2) |
0 (-) |
0 (-) |
194 (13.0) |
0 (-) |
|
|
越南 |
全部 |
47 404 |
1 752 |
41 158 |
35 230 |
2 234 |
3 416 |
278 |
0 |
0 |
4 494 |
0 |
|
妇女 |
5 357 (11.3) |
543 (31.0) |
4 055 (9.9) |
3 063 (8.7) |
0 (0.0) |
992 (29.0) |
0 (0.0) |
0 (-) |
0 (-) |
759 (16.9) |
0 (-) |
|
|
菲律宾 |
全部 |
26 521 |
2 923 |
21 882 |
20 867 |
924 |
90 |
1 |
0 |
0 |
1 716 |
0 |
|
妇女 |
4 506 (17.0) |
1 078 (36.9) |
3 092 (14.1) |
3 089 (14.8) |
1 (0.1) |
2 (2.2) |
0 (0.0) |
0 (-) |
0 (-) |
336 (19.6) |
0 (-) |
|
|
泰国 |
全部 |
27 425 |
1 651 |
24 890 |
20 338 |
3 410 |
1 124 |
16 |
2 |
0 |
884 |
0 |
|
妇女 |
3 979 (14.5) |
671 (40.6) |
3 196 (12.8) |
2 838 (14.0) |
0 (0.0) |
358 (31.9) |
0 (0.0) |
0 (0.0) |
0 (-) |
112 (12.7) |
0 (-) |
|
|
其他 |
全部 |
88 323 |
7 267 |
68 255 |
64 929 |
373 |
1 708 |
1 121 |
106 |
18 |
7 813 |
4 988 |
|
妇女 |
8 975 (10.2) |
1 339 (18.4) |
4 437 (6.5) |
3 995 (6.2) |
0 (0.0) |
441 (25.8) |
0 (0.0) |
1 (0.9) |
0 (0.0) |
609 (7.8) |
2 590 (51.9) |
资料来源: 司法部 ( 2009 年 ) ,《 2008 年外国人出入境和政策统计年鉴》, “ 常驻外国人统计数据 ” ,重新整理。
表22
常驻外国人(非技术工人-特殊就业,2008年)
( 单位:人, % )
|
原籍国 |
性别 |
小计 |
特殊就业 |
||||||
|
餐馆 (E-9-A) |
清洁 (E-9-B) |
家政 (E-9-C) |
建筑业 (E-9-D) |
制造业 (E-9-F) |
农牧业 (E-9-G) |
洗浴 (E-9-I) |
|||
|
合计 |
全部 |
862 |
362 |
14 |
120 |
326 |
35 |
4 |
1 |
|
妇女 |
446 (51.7) |
300 (82.9) |
0 (0.0) |
114 (95.0) |
29 (8.9) |
2 (5.7) |
1 (25.0) |
0 (0.0) |
|
|
中国朝鲜族 |
全部 |
862 |
362 |
14 |
120 |
326 |
35 |
4 |
1 |
|
妇女 |
446 (51.7) |
300 (82.9) |
0 (0.0) |
114 (95.0) |
29 (8.9) |
2 (5.7) |
1 (25.0) |
0 (0.0) |
|
|
其他 |
全部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妇女 |
0 (-) |
0 (-) |
0 (-) |
0 (-) |
0 (-) |
0 (-) |
0 (-) |
0 (-) |
资料来源: 司法部 ( 2009 年 ) ,《 2008 年外国人出入境和政策统计年鉴》, “ 常驻外国人统计数据 ” ,重新整理。
表23
国会女议员统计数据
( 单位:人, % )
|
国会选举 |
总席位 |
妇女 |
直接选举席位 |
按比例选举席位 |
|||
|
数量 |
百分比 |
数量 |
百分比 |
数量 |
百分比 |
||
|
第 16 届 (2000 - 2004 年 ) |
273 |
16 |
5.9 |
5 |
2.2 |
11 |
23.9 |
|
第 17 届 (2004 - 2008 年 ) |
299 |
39 |
13.0 |
10 |
4.1 |
29 |
51.8 |
|
第 18 届 (2008 - 2012 年 ) |
299 |
41 |
13.7 |
14 |
5.7 |
27 |
50.0 |
资料来源: 国家选举委员会,《第 12 至 15 届国会选举完整报告》;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 ( 2008 年 ) ,《 2008 年韩国反映性别差异的统计数据》 。
表24
在第三次和第四次全国地方选举中当选的妇女
( 单位:人, % )
|
级别 |
第三次全国地方选举 ( 2002 年 ) |
第四次全国地方选举 ( 2006 年 ) |
|||||
|
合计 |
妇女 |
百分比 |
合计 |
妇女 |
百分比 |
||
|
合计 |
4 415 |
147 |
3.3 |
3 867 |
525 |
13.6 |
|
|
首府城市市长、州长 |
16 |
0 |
0.0 |
16 |
0 |
0.0 |
|
|
区长、市长、镇长 |
232 |
2 |
0.9 |
230 |
3 |
1.3 |
|
|
国会 |
小计 |
682 |
66 |
9.6 |
733 |
88 |
12.0 |
|
直接选举 |
609 |
11 |
1.8 |
655 |
31 |
4.7 |
|
|
比例选举 |
73 |
55 |
75.3 |
78 |
57 |
73.1 |
|
|
省议会 |
3 485 |
79 |
2.2 |
2 888 |
434 |
15.0 |
资料来源: 国家选举委员会 ( 1998 年和 2002 年 ) ,《第二次和第三次全国地方选举完整报告》,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 ( 2006 年 ) ,《 5 月 31 日地方选举和妇女》,第 31 届妇女政策论坛。
表25
女性公务员人数的增加
( 单位:人, % )
|
总人数 |
妇女 |
百分比 |
|
|
2004 |
915 689 |
324 576 |
35.4 |
|
2008 |
968 836 |
395 464 |
40.8 |
资料来源: 公共管理和安全部,个人数据,来自所有公共机构,包括政府机构 ( 国家级,地方级 ) 、立法、司法部门、宪法法院和国家选举委员会的工作者。
表26
地方政府中女性公务员人数的增加
( 单位:人, % )
|
合计 |
妇女 |
百分比 |
|
|
2004 |
256 424 |
64 683 |
25.2 |
|
2008 |
275 231 |
80 666 |
29.3 |
资料来源: 地方政府中女性公务员数据。
表27
通过全国高级公务人员考试的考生中女性的比例
( 单位: % )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
|
总体妇女百分比 |
31.2 |
39.8 |
39.5 |
42.2 |
41.6 |
|
|
行政官员 |
行政官员,安全官员 |
38.4 |
44.0 |
44.6 |
49.0 |
51.2 |
|
技术干事 |
20.3 |
19.7 |
25.4 |
16.4 |
21.5 |
|
|
外交官 |
35.0 |
52.6 |
36.0 |
67.7 |
65.7 |
另有 43 名妇女通过了 2008 年行政官员考试。
资料来源: 中央行政办公室 ( CAO ) ,《 CAO 年鉴》;公共行政和治理部 ( MPAG ) ,《 MPAG 统计年鉴》,全国考试网络中心数据;公共行政和安全部内部资料。
表28
中小学教师的性别比例
( 单位:人, % )
|
年份 |
男性 |
% |
女性 |
% |
合计 |
% |
|
小学 |
||||||
|
2006 |
45 865 |
28.03 |
117 780 |
71.97 |
163 645 |
100.00 |
|
2007 |
45 219 |
27.05 |
121 963 |
72.95 |
167 182 |
100.00 |
|
2008 |
44 711 |
25.97 |
127 479 |
74.03 |
172 190 |
100.00 |
|
初中 |
||||||
|
2006 |
39 575 |
37.01 |
67 344 |
62.99 |
106 919 |
100.00 |
|
2007 |
39 313 |
36.41 |
68 673 |
63.59 |
107 986 |
100.00 |
|
2008 |
38 559 |
35.47 |
70 141 |
64.53 |
108 700 |
100.00 |
|
高中 |
||||||
|
2006 |
71 836 |
60.91 |
46 097 |
39.09 |
117 933 |
100.00 |
|
2007 |
71 677 |
59.63 |
48 534 |
40.37 |
120 211 |
100.00 |
|
2008 |
71 178 |
57.91 |
51 728 |
42.09 |
122 906 |
100.00 |
资料来源: 教育统计服务部,中小学数据。
表29
参加国家咨询委员会的妇女人数
( 单位:数目,人, % )
|
年份 |
中央政府 |
省级政府 |
||||||
|
委员会 数目 |
成员数 |
女性 成员数 |
女性 百分比 |
委员会 数目 |
成员数 |
女性 成员数 |
女性 百分比 |
|
|
2006 |
383 |
7 206 |
2 132 |
29.6 |
1 111 |
12 667 |
4 556 |
36.0 |
|
2007 |
458 |
9 205 |
2 487 |
27.0 |
1 193 |
14 160 |
5 242 |
37.0 |
|
2008 |
4 33 |
9 462 |
2 558 |
27.0 |
1 359 |
16 631 |
5 512 |
33.1 |
资料来源:两性平等部,《妇女与家庭统计年鉴 》 ,第 3 卷;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 ( 2008 年 ) ,《韩国反映性别差异的统计数据》。
表30
妇女领导能力培训
|
年份 |
项目 |
教育对象 |
主管机构 |
|
2004 |
第四届妇女领导能力发展项目 ( 专业选修课程 ) |
各行政机构的中级女性官员 ( 4-5 级 ) |
中央官员培训机构 |
|
2030 妇女领袖训练营:高级讲习班 |
完成 16 个区域训练营之一的人, “ 妇女在政治上起步以获得新的收获 ” |
两性平等部 /EWHA 领导能力发展中心 |
|
|
以加强中级官员创新力量为目的的妇女政策领导能力培训 |
部长、副部长、两性平等部部门和科室主管 |
中央官员培训机构 |
|
|
2005 |
女性国际公务人员领导能力培训 |
来自 13 个国家的女性公务人员 |
KOICA/ 中央官员培训机构 |
|
2006 |
第 6 个女性领导能力促进项目 ( 职业教育 ) |
各行政机构的女性公务员 ( 7 级或更高级 ) |
中央官员培训机构 |
|
2008 |
2008 亚太经合组织女性信息技术教育与培训 |
12 个亚太经合组织国家的女性公务人员及信息技术教育工作者 |
两性平等部 赞助 - 淑明女子大学 亚太信息技术中心 |
|
女大学生就业策略 |
女大学生 |
两性平等部 / 中小型企业人力发展中心 |
|
|
2009 |
中小型企业女性管理者领导能力培训 |
中小型企业女职工 |
两性平等部 |
资料来源 :两性平等部 ( MGE )( www.moge.go.kr ) ,中央官员培训机构 ( COTI ) ( www.coti.go.kr ) 。
表31
按性别分列的大学录取率
( 单位: % )
|
2006 |
2007 |
2008 |
||||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
合计 |
82.9 |
81.1 |
83.3 |
82.2 |
84.0 |
83.5 |
|
普通高中毕业人数 |
86.8 |
88.1 |
86.3 |
88.0 |
87.2 |
88.6 |
|
职业高中毕业人数 |
73.4 |
63.3 |
75.7 |
66.6 |
75.7 |
69.5 |
资料来源: 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反映性别差异的统计信息系统。
表32
四年制大学毕业生就业率(毕业后一个月内)
( 单位: % )
|
性别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
男生 |
67.7 |
69.8 |
70.5 |
71.2 |
|
女生 |
62.3 |
64.4 |
65.3 |
66.5 |
|
合计 |
65.0 |
67.1 |
68.0 |
68.9 |
资料来源: 《教育统计年鉴》 ( 2001-2006 年 )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年鉴》 ( 2007-2008 年 ) 。
表33
妇女与经济活动
( 单位:千人,韩元, % ,百分点 )
|
2006 |
2007 |
与上年相比的变化 |
|||||||
|
合计 |
女性 |
男性 |
合计 |
女性 |
男性 |
合计 |
女性 |
男性 |
|
|
15 岁以上人口 |
38 762 |
19 899 |
18 863 |
39 170 |
20 086 |
19 084 |
1.1 |
0.9 |
1.2 |
|
从事经济活动人口 |
23 978 |
10 001 |
13 978 |
24 216 |
10 092 |
14 124 |
1.0 |
0.9 |
1.0 |
|
劳动力参与率 |
61.9 |
50.3 |
74.1 |
61.8 |
50.2 |
74.0 |
-0.1 |
-0.1 |
-0.1 |
|
就业人数 |
23 151 |
9 706 |
13 444 |
23 433 |
9 826 |
13 607 |
1.2 |
1.2 |
1.2 |
|
有偿就业人数 |
15 551 |
6 573 |
8 978 |
15 970 |
6 756 |
9 214 |
2.7 |
2.8 |
2.6 |
|
失业人数 |
827 |
294 |
533 |
783 |
266 |
517 |
-5.3 |
-9.5 |
-3.0 |
|
失业率 |
3.5 |
2.9 |
3.8 |
3.2 |
2.6 |
3.7 |
-0.3 |
-0.3 |
-0.1 |
|
就业率 |
59.7 |
48.8 |
71.3 |
59.8 |
48.9 |
71.3 |
0.1 |
0.1 |
0.0 |
资料来源: 劳动部,《 2008 年妇女与就业》。
表34
两性平等部为妇女提供的职业培训与就业支持(2007-2008年)
( 单位:数目,人, % )
|
项目 |
项目数 |
参与机构数 |
参与人数 ( A ) |
完成人数 ( B ) |
完成率 ( B/A ) |
|||||
|
2007 |
2008 |
2007 |
2008 |
2007 |
2008 |
2007 |
2008 |
2007 |
2008 |
|
|
合计 |
194 |
180 |
156 |
144 |
4 852 |
4 422 |
4 608 |
4 245 |
95.0 |
96.0 |
|
家庭主妇再就业 ( 基金 ) |
50 |
55 |
45 |
48 |
1 046 |
1 203 |
992 |
1 131 |
94.8 |
94.0 |
|
社会服务部门就业支持 |
82 |
80 |
58 |
57 |
2 052 |
1 955 |
1 990 |
1 887 |
97.0 |
96.5 |
|
社区特定就业支持 |
52 |
32 |
43 |
27 |
1 505 |
942 |
1 389 |
915 |
92.3 |
97.1 |
|
专业职业就业支持 |
10 |
10 |
10 |
9 |
249 |
250 |
237 |
243 |
95.2 |
97.2 |
|
传统男性职业就业支持 |
- |
3 |
- |
3 |
- |
72 |
- |
69 |
- |
95.8 |
资料来源: 两性平等部,内部资料。
表35
两性平等部为妇女提供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支持(2009年)
( 单位:数目,人, % )
|
项目 |
项目数 |
参与人数 ( A ) |
完成人数 ( B ) |
完成率 ( B/A ) |
|
合计 |
252 |
6 589 |
6 241 |
94.7 |
|
向中断职业的女性提供的就业支持 |
165 |
4 054 |
3 811 |
94.0 |
|
年轻妇女社区特定就业支持 |
87 |
2 535 |
2 430 |
95.9 |
资料来源: 两性平等部,内部资料。
表36
妇女参加劳动部组织的职业培训项目的情况
( 单位:人, % )
|
合计 |
妇女 |
妇女百分比 |
||||
|
2006 |
2007 |
2006 |
2007 |
2006 |
2007 |
|
|
为当前就业者提供的培训 |
2 913 613 |
3 576 375 |
698 756 |
910 332 |
24.0 |
28.4 |
|
为失业者提供的培训 |
81 573 |
89 580 |
51 091 |
56 614 |
62.6 |
63.2 |
|
家庭主妇短期调整培训 |
5 076 |
4 896 |
5 076 |
4 896 |
100.0 |
100.0 |
|
为失业女户主提供的培训 |
2 225 |
2 319 |
2 225 |
2 319 |
100.0 |
100.0 |
注: 女户主及优先职业统计数据不包含在为失业者提供的培训数据中。
资料来源: 劳动部,《 2007-2008 年妇女与就业》。
表37
按性别分列的参与培训情况
( 单位:人, % )
|
合计 |
|
|
合计 |
117 074 |
|
男性 |
58 963 |
|
女性 |
58 111 (49.6%) |
资料来源 :劳动部 ( 2008 年 8 月 ) 。《职业能力发展培训》。
失业者培训数据包括户主培训统计数据。
表38
儿童保育预算的趋势
|
年份 |
儿童保育预算 1 |
GDP 比例 2 ( 按现价 ) |
|
2004 |
875.4 |
0.11 |
|
2005 |
1 327.3 |
0.15 |
|
2006 |
2 045.4 |
0.22 |
|
2007 |
2 692.9 |
0.28 |
|
2008 |
3 409.3 |
0.33 |
资料来源:
1 卫生、福利和家庭部 ( 中央和地方政府综合数据,包括自 2006 年起的地方政府儿童保育项目预算 ) 。
2 国家统计局。
表39
按收入水平分列的两周内发病率(19岁及以上)
( 单位: % ,标准差 )
|
性别 |
收入水平 |
两周内发病率 |
|
|
人数 |
比例 ( 标准差 ) |
||
|
女性 |
第 1 组四分位数 |
413 |
21.8 (2.3) |
|
第 2 组四分位数 |
410 |
26.2 (3.5) |
|
|
第 3 组四分位数 |
424 |
15.6 (2.1) |
|
|
第 4 组四分位数 |
401 |
17.8 (2.3) |
|
|
男性 |
第 1 组四分位数 |
299 |
17.6 (2.5) |
|
第 2 组四分位数 |
286 |
14.1 (2.6) |
|
|
第 3 组四分位数 |
306 |
9.3 (1.6) |
|
|
第 4 组四分位数 |
298 |
7.9 (1.8) |
资料来源: 疾病控制中心 [2007 年国家健康统计――国民营养调查第四期第一年 ( 2007 年 ) ] 。
两周内的发病率:过去两周内由于慢性或急性病事故或中毒而生病的调查对象所占比例。
收入水平:月均家庭收入 (( 每月家庭收入 ) / ( 家庭人数的平方根 )) 被归入各四分位数组。
表40
按性别分列的前10种死亡原因
( 单位:每 10 万人,人 )
|
排名 |
女性 |
排名 |
男性 |
||||
|
原因 |
死亡率 |
死亡人数 |
原因 |
死亡率 |
死亡人数 |
||
|
1 |
恶性肿瘤 ( 癌症 ) |
101.1 |
24 783 |
1 |
恶性肿瘤 ( 癌症 ) |
173.7 |
42 778 |
|
2 |
脑血管疾病 |
62.6 |
15 336 |
2 |
脑血管疾病 |
56.6 |
13 941 |
|
3 |
心脏病 |
43.2 |
10 597 |
3 |
心脏病 |
44.3 |
10 897 |
|
4 |
糖尿病 |
22.8 |
5 581 |
4 |
自杀 |
31.5 |
7 747 |
|
5 |
自杀 |
18.1 |
4 427 |
5 |
肝病 |
23.8 |
5 868 |
|
6 |
高血压 |
14.7 |
3 592 |
6 |
糖尿病 |
23.1 |
5 691 |
|
7 |
慢性下呼吸道疾病 |
11.9 |
2 919 |
7 |
交通事故 |
22.8 |
5 614 |
|
8 |
肺炎 |
9.1 |
2 227 |
8 |
慢性下呼吸道疾病 |
18.7 |
4 604 |
|
9 |
交通事故 |
8.1 |
1 990 |
9 |
肺炎 |
9.5 |
2 329 |
|
10 |
肝病 |
5.9 |
1 446 |
10 |
坠落事故 |
7.8 |
1 925 |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 2008 年 ) ,《 2007 年死亡原因统计 ( 年鉴 ) 》
表41
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
( 单位:人 )
|
年份 |
艾滋病毒感染者 |
艾滋病患者 |
死于艾滋病的人数 |
||||
|
合计 |
男性 |
女性 |
合计 |
合计 |
患者 |
其他 |
|
|
2007 |
744 |
701 |
43 |
103 |
150 |
105 |
45 |
|
2008 |
797 |
743 |
54 |
70 |
104 |
68 |
36 |
资料来源: 疾病控制统计数据中心 ( 2009 年 ) 。
表42
使用避孕手段的已婚妇女比例
( 单位: % )
|
合计 |
15 岁至 24 岁 |
25 岁至 29 岁 |
30 岁至 34 岁 |
35 岁至 39 岁 |
40 岁至 44 岁 |
|
|
2003 |
84.5 |
56.8 |
64.8 |
80.8 |
90.8 |
91.5 |
|
2006 |
79.6 |
43.3 |
51.3 |
74.2 |
88.0 |
90.3 |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 2008 年 ) ,《 2008 年妇女生活统计数据》。
表43
按年龄和年份分列的已婚妇女引产率1
( 单位:引产人数 /1 000 人 )
|
20 岁至 24 岁 |
25 岁至 29 岁 |
30 岁至 34 岁 |
35 岁至 39 岁 |
40 岁至 44 岁 |
|
|
2003 |
74 |
38 |
30 |
21 |
6 |
|
2005 |
59 |
15 |
19 |
7 |
5 |
资料来源: 韩国健康和社会事务研究所 ( 2006 年 ) ,《关于生育力、家庭健康和福利的国家调查》。
注: 1 引产率:基于一定时期的数据,估计妇女一生中的流产频率。
表44
按年份分列的已婚妇女剖腹产比例
( 单位: % )
|
年份 |
1982 |
1991 |
2000 |
2003 |
2006 |
|
剖腹产比例 |
4.4 |
17.3 |
37.7 |
39.2 |
35.0 |
资料来源: 韩国健康和社会事务研究所 ( 2006 年 ) ,《关于生育力、家庭健康和福利的国家调查》。
表45
患有抑郁症的人数比例(19岁及以上)
( 单位: % ,人 )
|
性别 |
患有抑郁症的人数比例 |
|
|
人数 |
比例 ( 标准差 ) |
|
|
女性 |
1 739 |
17.1 (0.9) |
|
男性 |
1 241 |
8.1 (0.8) |
资料来源: 疾病控制中心,《 2007 年国家健康统计 ― ― 国民营养调查第四期第一年 ( 2007 年 ) 。
患有抑郁症的人数比例:过去的一年中连续两周感觉抑郁或绝望且影响日常生活的调查对象所占比例。
表46
按年份分列的参与国家养恤金计划的人数
( 单位:人, % )
|
年份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年 3 月 |
|
合计 |
17 124 449 |
17 739 939 |
18 266 742 |
18 335 409 |
18 292 152 |
|
女性 |
6 062 710 (35.4) |
6 446 535 (36.3) |
6 804 559 (37.3) |
6 966 377 (38.0) |
6 967 614 (38.1) |
|
男性 |
11 061 739 (64.6) |
11 293 404 (63.7) |
11 462 183 (62.7) |
11 369 032 (62.0) |
11 324 538 (61.9) |
资料来源: 《国家养恤金服务部统计年鉴》 ( 2005-2007 年 ) ,每月统计 (2008 年 12 月 /2009 年 3 月 ) 。
表47
按年份分列的领取国家养恤金的人数
( 单位:人, % )
|
年份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年 3 月 |
||
|
合计 |
合计 |
1 766 589 |
1 995 984 |
2 256 912 |
2 332 452 |
2 403 008 |
|
|
女性 |
707 060 (40.0) |
802 590 (40.2) |
905 033 (40.1) |
925 619 (39.7) |
952 557 (39.6) |
||
|
男性 |
1 059 529 (60.0) |
1 193 394 (59.8) |
1 351 879 (59.9) |
1 406 836 (60.3) |
1 450 451 (60.4) |
||
|
养老金 |
合计 |
合计 |
1 349 626 |
1 517 649 |
1 731 560 |
1 926 198 |
1 987 491 |
|
女性 |
418 659 (31.0) |
470 272 (31.0) |
535 699 (30.9) |
599 063 (31.1) |
618 017 (31.1) |
||
|
男性 |
930 067 (68.9) |
1 047 272 (69.0) |
1 195 861 (69.1) |
1 327 135 (68.9) |
1 369 474 (68.9) |
||
|
分割的养恤金 |
合计 |
686 |
909 |
1 430 |
2 121 |
2 368 |
|
|
女性 |
602 (87.8) |
810 (89.1) |
1 239 (86.6) |
1 842 (86.9) |
2 067 (87.3) |
||
|
男性 |
84 (12.2) |
99 (10.9) |
191 (13.4) |
279 (13.2) |
301 (12.7) |
||
|
遗属养恤金 |
合计 |
254 116 |
286 656 |
320 377 |
340 243 |
348 738 |
|
|
女性 |
235 828 (92.8) |
266 532 (93.0) |
296 904 (92.7) |
317 847 (93.4) |
325 615 (93.4) |
||
|
男性 |
18 288 (7.2) |
20 124 (7.0) |
23 473 (7.3) |
22 396 (6.6) |
23 123 (6.6) |
资料来源: 《国家养恤金服务部统计年鉴》 ( 2005-2007 年 ) ,每月统计 (2005 年 12 月 /2006 年 12 月 /2008 年 12 月 /2009 年 3 月 ) 。
表48
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基本生活保障计划受益者(2008年)
( 单位:人, % )
|
年龄 |
合计 |
男性 |
女性 |
|
19 岁以下 |
405 333 |
206 181 (50.9) |
199 152 (49.1) |
|
20 - 29 |
74 192 |
33 845 (45.6) |
40 347 (54.4) |
|
30 - 39 |
102 270 |
39 398 (38.5) |
62 872 (61.5) |
|
40 - 49 |
239 523 |
113 801 (47.5) |
125 722 (52.5) |
|
50 - 59 |
173 421 |
95 314 (55.0) |
78 107 (45.0) |
|
60 - 69 |
169 288 |
61 858 (36.5) |
107 430 (63.5) |
|
70 - 79 |
189 283 |
50 505 (26.7) |
138 778 (73.3) |
|
80 岁以上 |
90 700 |
16 113 (17.8) |
74 587 (82.2) |
|
合计 |
1 444 010 |
617 015 (42.7) |
826 995 (57.3) |
资料来源: 2008 年基本生活保障计划受益者。
表49
涉外婚姻的趋势
( 单位:人, % )
|
200 5 |
2006 |
2007 |
||
|
婚姻总数 |
316 375 |
332 752 |
345 592 |
|
|
涉外婚姻数 |
总计 |
43 121 |
39 690 |
38 491 |
|
外国妻子 |
31 180 |
30 208 |
29 140 |
|
|
外国丈夫 |
11 941 |
9 482 |
9 351 |
|
|
涉外婚姻比例 ( % ) |
13.6 |
11.9 |
11.1 |
资料来源: 司法部 ( 2008 年 ) 《 外国人出入境和政策 统计年鉴》 ( 列举 ) 。
表50
按年份分列的总生育率
( 单位:出生婴儿数 )
|
2005 |
2007 |
2008 |
|
|
总生育率 |
1.08 |
1.25 |
1.19 |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 2009 年 8 月出生统计结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