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肯尼亚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6年2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2和第3次会议上审议了肯尼亚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并在2026年2月25日举行的第2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以及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对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采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包括颁布2025年《社会保护法》、2024年《经济适用房法》、2023年《社会健康保险法》、2023年《初级保健法》、2023年《数字保健法》、2023年《设施改善融资法》、2025年《残疾人法》,以及通过了《2023-2027年国家教育部门战略计划》;《2021-2025年国家发展战略》;2023年《肯尼亚社会保护政策》;《2020-2025年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4.委员会欢迎肯尼亚国内法院援引《公约》条款的判例,但注意到,这种判例仍然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就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行为诉诸司法的机会,包括获得有效补救的机会有限。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确保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公约》,并将其中的权利充分纳入国内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保证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者能够有效获得行政和司法补救,包括为法律援助服务提供充足的资源,并扩大其地理覆盖范围,以确保所有人都能获得服务。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国家人权机构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信息,说明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为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做出的努力。委员会尤其注意到,2024年和2025年,该委员会记录的与这些权利有关的申诉占比最高。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该人权委员会缺乏有效履行任务所需的充足人力和资金资源。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供充足和可持续的人力和资金资源,使其能够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充分和有效地履行任务,尤其是在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投诉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人权维护者

8.委员会表示尤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维护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和土地相关权利的人权维护者——包括反腐败活动分子、抗议者和记者——遭到法外处决、强迫失踪、绑架、非法拘留、虐待、骚扰和恐吓;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有报告称,在2024年和2025年反对2024年《财政法案》的示威期间发生了此类暴力事件。

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声明,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a)防止、及时调查、起诉所有针对人权维护者,包括抗议者和报道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和土地相关权利的记者的暴力、骚扰、恐吓、绑架、非法拘留和虐待行为,如果判处有罪,则施加相关惩罚;

(b)确保有关针对抗议者和人权维护者实施法外处决、强迫失踪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包括在2024年和2025年反对2024年《财政法案》示威期间发生的罪行的指控,受到独立、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c)与民间社会协商,为人权维护者建立有效的保护机制,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及时的补救和赔偿。

工商业与人权

10.委员会注意到关于《2020-2025年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资料,但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关于人权尽职调查的全面法律和监管框架,其立法没有充分界定公司在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法律责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完成更新其2025年到期的《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的工作(第二条第一款)。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全面的法律和监管框架,要求在其管辖范围内运营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就其整个运营和供应链进行人权尽职调查,以防止或减轻其活动对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任何负面影响;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因商业活动和发展项目导致的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行为进行问责,确保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包括充分的赔偿;

(c)与民间社会协商,结合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2016年《关于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的指导意见》,加紧努力更新其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

(d)确保事先与受影响的社区,包括与土著和部落人民以及族裔少数群体进行有意义的协商,确保在发放商业活动许可证、批准发展项目或授予私人投资特许权之前,特别是那些涉及土地和自然资源经济开采的项目之前,进行独立的人权和环境影响评估。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土著和部落人民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土著和部落人民,包括恩多罗伊斯人、奥杰克人、森沃人和其他狩猎-采集者或牧民社区,被逐出其传统土地和领地,流离失所和被迫搬迁。尤其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执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以及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对涉及恩多罗伊斯人和奥杰克人的案件的裁决方面无所作为(第一条和第二条)。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土著和部落人民能够充分行使其拥有、使用、控制和开发他们历来拥有、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获得的土地、领地和资源的权利;

(b)建立系统和透明的事先协商程序,目的是在做出可能影响土著和部落人民的决定时,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特别是在发放开发项目和商业活动许可证之前,包括在这些土地和领地上进行采掘作业之前;

(c)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有效执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以及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要求归还奥杰克人和恩多罗伊斯人民的祖传土地并提供补偿和其他赔偿的决定;

(d)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

减缓气候变化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巴黎协定》制定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宏伟目标,但感到关切的是,国际援助的波动,以及缔约国能源部门对气候相关风险的脆弱性,包括日益频繁和严重的干旱,可能会阻碍这些目标的实现。

1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层面的第27号一般性意见(2025年)及其关于气候变化和《公约》的声明,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实施其根据《巴黎协定》做出的国家自主贡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争取国际支持,包括争取资金和技术援助,特别是确保为实施适应措施和实现减排目标获得充足资金,包括为此倡导债务减免措施,以促进气候行动。

最大可用资源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紧缩措施和有限的财政空间限制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公共支出。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依赖累退税政策,包括最低财富税、严重依赖间接税、普遍的逃税和避税行为,以及过度免税措施。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最近的《财政法》提高了增值税率,减少或取消了对某些基本商品和服务的税收减免,这可能导致生活费用上升,可能对生活贫困的个人和家庭造成不成比例的影响。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财政政策合在一起,严重限制了减贫努力和缔约国实现财富和收入公平再分配的能力(第二条第一款)。

17.委员会回顾其2016年关于公共债务、紧缩措施和《公约》的声明及其2025年关于税收政策和《公约》的声明,建议缔约国:

(a)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方联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公共债务和偿债行为不会限制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预算空间,特别是食物、住房、社会保护、卫生、教育和文化方面的预算空间,并参照2001年《阿布贾宣言》,将国家预算的15%用于卫生服务;

(b)坚持履行借贷双方在签订贷款合同和确定贷款条件之前进行透明和参与性人权影响评估的义务;

(c)审查税收和财政政策,使其更加有效、进步、保证社会公正,加大努力调集国内资源,用于实现《公约》权利,并促进经济增长和财富利益的再分配。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考虑直接收入和财富税,如财产税和遗产税,而不是过度依赖间接税收;评估和减轻增值税增加以及减少或取消对基本商品和服务的免税措施对贫困个人和家庭的过度影响;

(d)采取措施,确保收入和财富较高的个人和实体——如高净值个人和大公司——承担公平和相称的税务负担,并确保所有免税行为都得到透明评估和合理解释;

(e)有效发现和防止逃税和避税行为,包括通过实益所有权登记册的运作,执行跨国公司逐国报告,并有效实施自动信息交换框架;

(f)确保税收决策透明、具有参与性并以证据为基础,促进知情的公共辩论;全面评估现有和拟议的税收政策及其再分配效应对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影响。

腐败

18.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加强打击腐败的立法、政策和体制框架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通过了《道德和反腐败国家政策》,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公共和私营部门腐败现象普遍。具体而言,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公共采购方面持续存在腐败、高层腐败,以及普遍存在小规模腐败和贿赂的报告(第二条第一款)。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落实打击腐败的立法和政策框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提供公共行政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b)确保对所有腐败案件,包括涉及高级官员的案件,进行彻底和独立的调查、起诉,并在判定有罪的情况下,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c)加强反腐败机构和监督机构的权力、独立性和资源,包括道德和反腐败委员会、反腐败和经济犯罪登记处和主管法院,确保它们能够有效和独立地履行任务;

(d)提高政治家、议员、政府官员和公众对腐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的认识。

不歧视

2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的《宪法》禁止歧视,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一个全面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可防止和处理基于所有被禁止理由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基于收入水平和社会经济地位、残疾状况、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艾滋病毒感染状况、移民状况、民族和族裔的直接、间接、结构性和多种形式的歧视持续存在,继续限制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二条第二款)。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并有效实施一项全面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以防止、禁止和应对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所有被禁止理由的直接、间接、结构性和多重歧视;

(b)确保提供有效保护,防止基于收入水平和社会经济地位、残疾状况、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艾滋病毒感染状况、移民状况、国籍和族裔的歧视,包括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结构性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并确保平等获得就业、社会服务、住房、食物、水和卫生设施、医疗保健、教育和文化服务;

(c)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将同性成年人之间自愿同意的性关系非刑罪化,停止对同性恋的社会污名化,并确保没有人因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在获得卫生保健和其他社会服务方面受到歧视;

(d)消除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面临的障碍,保证他们不受歧视地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及时获得工作许可和出生登记、医疗保健服务和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e)加强按照禁止的理由分类的数据收集工作,以监测旨在消除歧视的政策和措施的影响,包括开展全国残疾调查,以更新关于残疾人的数据;

(f)考虑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男女平等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增强妇女的经济和社会权能所做的努力,但对男女之间的实质性不平等感到关切,这种不平等表现为收入、获得土地和社会保障、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易受贫穷影响等方面的差异。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高级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仍然不足(第三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法律、政策和体制框架及其实施,以解决收入、获得土地和其他经济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教育服务等方面的性别差异;

(b)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缩小性别薪酬差距,包括解决劳动力市场的纵向和横向隔离,并促进妇女进入高薪部门,从事正规就业;

(c)通过提供获得信贷、培训、技术、土地和市场的渠道,支持提高妇女的参与程度和生产力,包括在非正规经济和自给性农业中的参与度和生产力;

(d)采取措施,提高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高级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

(e)考虑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工作权

24.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创造就业机会所做的努力,但仍对该国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居高不下感到关切,这对年轻人、妇女和残疾人造成了不成比例的影响(第六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社会伙伴合作,加紧努力减少失业和就业不足,包括为青年、妇女和残疾人制定创造就业政策和有针对性的战略和方案;

(b)加大努力提供职业和技术培训,以促进培养劳动力市场所需的技能;

(c)考虑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非正规经济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从事非正规经济的人口比例过高,他们往往在没有正式就业合同的情况下工作,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委员会注意到,《就业法》提供了某些基本保障,但感到关切的是,非正规工人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被排除在病假工资和养老金等社会保障福利之外,他们缺乏针对侵犯其劳动权利行为的有效投诉和补救机制(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人的法律保护,并强化执法措施,以逐步确保工人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劳动监察机构加强对非正规部门工作条件的监督,包括此类活动与正规供应链相关的情况。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结合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5年关于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转型建议书》(第204号),逐步将从事非正规经济工作的工人正规化。

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

28.委员会认可关于缔约国劳工权利法律和政策框架的信息,但感到关切的是:

(a)教育、卫生、家政工作、服务部门、建筑、采矿、运输和农业部门的许多工人工作条件不佳,特别是工作时间过长、工资不足和不稳定,以及被拖欠工资;

(b)自营职业者、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工人或在没有正式合同的模糊雇佣关系下工作的工人,包括从事零工和数字平台经济工作的工人,无法受益于充分的劳工权利保护;

(c)尽管2007年《职业安全和健康法》颁布了规定,但建筑和采矿等高风险部门的工人仍然因不安全的工作条件而遭受职业事故,造成伤亡;许多农业和采矿业工人接触有害物质,据称这些物质会导致呼吸道疾病,并造成其他长期职业健康风险;

(d)尽管取得了进展,通过了《消除强迫劳动、当代形式奴隶制、人口贩运和童工现象8.7联盟肯尼亚国家路线图》,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非正规部门,包括建筑、小型工业、农业和家政服务部门,仍然普遍存在强迫劳动;

(e)肯尼亚移民工人经常遭受贩运人口、强迫劳动和广泛的侵犯劳动权利行为,包括遭受身体或性暴力、限制行动自由以及在不公平或不安全的工作条件下受到虐待或胁迫性就业做法。许多人无法获得有效的投诉和补救机制,返回后在缔约国也得不到适当的康复和受害者支持服务(第七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所有经济部门全面实施和执行劳动法和条例,以保证所有工人享有公正和有利的工作条件。这应包括制定和执行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明确规定;加强监测和检查机制,以确保及时支付工资和其他应享权利;提供方便和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全额支付拖欠工资,并对因延迟支付而遭受的损失给予公平赔偿;

(b)加大努力,减少职业病、伤害和死亡,尤其关注更有可能发生工作场所事故和职业病的部门;

(c)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和健康风险评估,加强劳动监察机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以有效和系统地监测所有经济部门的工作条件;

(d)提供可利用的补救机制,使所有部门的工人能够安全地提出有关侵犯劳动权利的投诉,而不会受到恐吓和报复;同时对被发现违反劳工权利的雇主和企业采取有效行动,包括规定有劝戒作用的制裁措施;

(e)加快努力消除强迫劳动,特别关注建筑部门、小型工业、农业和家政服务;

(f)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外的肯尼亚移民工人,包括为此与东道国缔结和有效执行双边协议,并确保海外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的受害者能够获得专门的援助、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以及全面的支助服务;

(g)考虑委员会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h)考虑批准劳工组织《2006年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第187号)、《〈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2002年议定书》、《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和《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最低工资

30.委员会注意到有关信息,即最低工资是根据2007年《劳动机构法》和《工资令条例》确定的,因工作地点、部门和工人技能而异,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非正规部门的大多数工人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非熟练工人和农业部门的最低工资标准,仍然不足以确保工人及其家庭的体面生活水准(第七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工会等社会伙伴合作,确定与生活费用挂钩的最低工资,以便为所有工人及其家庭提供体面的生活水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在所有经济部门落实最低工资。

工会权利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针对工会领导人和成员的骚扰、恐吓和其他暴力事件的报告。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没有规定限制罢工权的法定基本服务清单,委员会还对有关公共部门雇员行使工会权利受到过度限制的报告表示关切(第八条)。

33.委员会回顾其与人权事务委员会发表的关于结社自由包括成立和加入工会的权利的联合声明,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工人的工会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工会领导者和成员能够在不受恐吓、暴力和骚扰以及没有人身安全风险的大环境下开展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基于保障有效行使罢工权且不受不当限制的定义,制定一份法定的基本服务清单,并确保其服务不能合理地被视为基本服务的所有公务员完全有权行使这项权利。

社会保障权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现金转移方案、缴费型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和2023年《社会保护政策》的信息,但关切地注意到,社会保障覆盖面仍然有限和分散,缴费型和非缴费型计划的福利水平都很低,特别是在生活费用上涨的情况下。尽管缔约国努力扩大非缴费型福利的使用和覆盖面,但覆盖面和充足性仍不足以有效缓解边缘化家庭的贫困。委员会还注意到,包括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在内的缴费型社会保险仅覆盖劳动力队伍的一小部分,并且基本上排除了从事非正规经济工作的工人(第九条)。

3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及其关于社会保护的底线是社会保障权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建议缔约国:

(a)设置社会保护的底线,包括基本的全民社会保障,并加大努力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全民覆盖,为所有人提供足够的福利,特别是为那些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人和弱势和边缘化群体成员提供福利,以确保每个人都有机会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准;

(b)增加社会保障的预算拨款和支出,包括非缴费型现金转移方案;

(c)通过独立和透明的机制,确保社会福利通常与生活费用挂钩;

(d)确保为残疾人提供全面的支助服务和社会福利,包括收入支助和支付与残疾有关的费用。

保护家庭和儿童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仍然普遍和系统存在,有报告显示,在缔约国,平均每两天就有一名妇女被杀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儿童的暴力和剥削持续存在,包括童婚和女性生殖器残割现象仍然普遍,这损害了女童的受教育权、健康权和适当生活水准权;此外,农业、家政工作、采矿、建筑和商业性剥削等领域普遍存在童工现象(第十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法律和政策的执行,以防止和处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包括采取措施,防止、迅速调查、起诉和在确定有罪的情况下惩罚所有此类暴力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包括庇护所和有效补救,特别关注残疾妇女的需求;

(b)加紧努力,消除对儿童的暴力和剥削,包括童婚和女性生殖器残割行为,为此加强措施,解决这些现象的根源问题,确保女童接受教育、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准,并就这类做法的有害影响开展基础广泛的社区教育宣传活动;

(c)扩大消除童工现象的措施,特别是农业、家政工作、采矿、建筑和商业性剥削等高风险部门的童工现象,对肇事者实施有效制裁,确保严格执行有关童工问题的法律和法规,并为此扩大和进行更系统的劳动监察;

(d)通过执行现行劳动法、监测高风险行业,以及为受影响的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和支持,保护儿童免于从事危险工作。

照护系统和育儿假

38.委员会对缺乏一个全面、协调和资源充足的照护和支助系统表示关切,注意到照顾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的责任仍然不成比例地落在妇女和女童身上。委员会还承认缔约国正在努力改革法律和监管框架,制定共享育儿假,促进父母公平分担照料责任。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目前的法定育儿假仍然不足,缺乏关于不同部门育儿假休假情况的分类数据(第三条和第十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包容和综合的照护和支助系统,促进公平分担对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的照料责任,采用对性别敏感、跨部门和跨文化的方针;

(b)加快当前审查现有育儿假计划的努力,以确保公平和充分的育儿假福利;

(c)继续促进鼓励父母公平分担照料责任的工作场所政策,包括提供远程工作安排;

(d)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父亲休育儿假的比率,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不同部门育儿假休假情况的分类数据。

贫困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高通货膨胀率、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和与气候相关的反复冲击对减贫努力的不利影响的信息。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的贫困和极端贫困率持续居高不下,很高比例的人口仍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贫困和极端贫困对儿童、妇女、残疾人、土著人民和牧民社区,以及对生活在农村、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和贫困的城市非正规住区的人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影响(第九条和第十一条)。

4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贫穷与《公约》的声明,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面的、旨在消除贫困和极端贫困的多层面行动计划,其中制定明确和可衡量的目标,解决贫困和极端贫困的根源问题,并确保为其有效实施和监测分配足够的资源;

(b)通过该行动计划,有效满足受贫困和极端贫困影响尤为严重的人口,包括儿童、妇女、残疾人、土著人民和牧民社区,以及生活在农村、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或贫困的城市非正规住区的人的需要。

食物权

42.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减少长期饥饿方面取得的进展,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努力改善粮食安全的信息,包括向农业生产者提供支持措施,如向农民提供化肥补贴和抗旱种子、减缓干旱的干预措施、学校供餐方案,以及向孕妇和婴儿提供营养支持,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普遍存在粮食不安全和持续的高营养不良率,特别是儿童存在这种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经常性的气候相关冲击,包括洪水和长期干旱,仍然对农业生产产生不利影响(第十一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制定一项旨在保护和促进适足食物权的全面的国家战略,解决粮食不安全和一切形式的营养不良问题,制定明确和有时限的目标,并提供有效的机制,对进展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b)加大努力,改善受饥饿和营养不良影响最严重的地区和社区的粮食安全状况,包括发展有韧性和促进对营养敏感的粮食系统,从而增加获得多样化饮食的机会;通过增加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投资以及提供种子、温室和牲畜等有针对性的支持,实现马普托、马拉博和坎帕拉目标(10%);

(c)考虑委员会关于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和《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适当住房权

4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增加适当住房供应,但关切地注意到,许多人仍然无法获得适当住房,特别是农村地区、干旱和半干旱地区以及非正规城市住区的居民,他们面临过度拥挤、保有权无保障,以及获得安全饮用水、卫生设施、电力和废物管理服务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强行驱逐,特别是在非正规住区和指定用于基础设施、保护或城市发展项目的地区的强行驱逐现象,继续在没有充分协商、正当程序保障、足够补偿或提供适当替代住房的情况下进行,导致大量人员和家庭流离失所(第十一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推广负担得起的住房方案,改造非正规住区,包括改善获得安全饮用水、卫生设施、电力和其他基本服务的机会,加强土地保有权保障,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干旱和半干旱地区以及非正规城市住区;

(b)加强关于驱逐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制定有效的执行措施,防止强行驱逐,确保仅将驱逐作为最后手段,完全遵守国际人权标准,包括进行真正的协商、适当的通知、保证正当程序、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保证赔偿和获得有效补救。

获得土地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获得土地方面持续存在不平等现象,解决历史上的土地不公正问题和持续的土地冲突的步伐缓慢,同时注意到国家土地委员会的未决案件以及向正式和习惯系统提交的所有权主张的重叠,使保有权无保障现象长期存在,加剧了土地冲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土地保有权的管理,包括在大规模国内外投资的背景下进行的管理,没有充分保护合法土地使用者的权利(第十一条)。

4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土地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建议缔约国加快解决正式和习惯系统收到的有关历史土地不公正的问题和正在发生的土地纠纷,包括国家土地委员会的未决案件,并确保相关决定得到有效执行,以加强保有权保障。委员会还建议加强土地登记和产权制度,包括公有土地的登记和产权制度,以改善整体土地治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和解决土地使用冲突,特别是在受大规模投资影响的地区。这些努力应保证平等和不受歧视地获得生产资源,保护合法土地使用者的权利。

享有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干旱和半干旱地区、非正规城市住区和偏远农村地区的许多社区在获得安全用水和适当卫生设施方面仍然面临严重困难,据报道,这些社区依赖不受保护的水源供家庭使用,这使他们容易感染水传播疾病,他们获得基本卫生设施的机会有限(第十一条)。

4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包括加快有效执行《水和环境卫生国家政策》,以改善获得安全、可负担的家庭用水的机会,并向所有人提供安全环卫设施,包括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非正规城市住区、偏远农村地区以及在学校和卫生保健中心提供这类设施。

适应气候变化

5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6年《气候变化法》和《2023-2027年国家气候变化行动计划》,但关切地注意到,现有的适应措施不足以应对气候变化对缔约国人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日益增加的负面影响,包括暴雨和洪水、长期干旱和土壤退化导致的生计损失和流离失所问题(第十一条)。

5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层面的第27号一般性意见(2025年),建议缔约国与受影响社区协商,加强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努力,以应对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不利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面临风险的社区,推出强化的灾害风险管理战略,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以确保有效实施战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因气候变化而流离失所者的权利,特别是为巴林戈湖区的流离失所者提供持久和长期的解决办法,包括保障他们获得适当住房、社会支助和医疗保健服务,包括为妇女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身心健康权

5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2023年《社会健康保险法》,并根据该法设立了社会卫生管理局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边缘化家庭无法获得医疗保健和服务,因为他们无力支付保险费,所以仍然被排除在社会医疗保险范围之外。委员会还注意到在获得医疗服务方面持续存在的不平等,这对边缘化群体以及生活在农村地区、干旱和半干旱地区以及非正规城市住区的人的健康状况产生了严重不利影响,包括因医疗服务基础设施不足、基本医疗用品和设备有限以及熟练卫生专业人员短缺导致的不利影响。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整个缔约国的心理卫生服务有限,在内罗毕和蒙巴萨以外,合格的心理卫生专业人员和高质量心理卫生服务很少。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为公共卫生服务部门划拨充足的资金、人力和技术资源,以保证普遍获得并改善卫生保健和服务的可及性、可负担性、可获得性和质量;

(b)解决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缺陷,如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中断问题,并确保全民覆盖,无论经济能力和对该系统的贡献如何;

(c)改善医疗基础设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及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包括建造、升级和随后持续对医院、诊所和初级保健中心进行资助,确保医疗设施有足够的医务人员、医疗设备和持续药品供应;

(d)确保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包括移民、难民、国内流离失所者和被剥夺自由者不受歧视地获得医疗保健和服务;

(e)应对心理健康服务方面的区域差异,包括招聘和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确保为基于社区的照护和基于人权的心理健康服务提供充足的资金,并确保只有在残疾人,包括有心理或智力残疾的残疾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才采取医疗干预措施。

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

5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采取了预防措施并扩大了获得抗逆转录病毒疗法的机会,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流行率仍然很高,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继续面临持续的羞辱和歧视(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防止新的艾滋病毒感染,扩大艾滋病毒检测,确保及时启动抗逆转录病毒疗法,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羞辱和歧视。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

56.委员会欢迎高等法院2022年的决定,该决定承认获得与堕胎相关的医疗服务是一项基本权利,并裁定,因寻求或提供堕胎服务而逮捕和起诉患者和医疗服务人员违反宪法。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由于法律障碍、获得避孕药具的机会有限和社会污名化,不安全堕胎行为持续存在,少女怀孕和性传播感染的比率很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女性生殖器残割等有害习俗的普遍存在,加上污名化,以及农村和城市贫困地区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教育的机会有限等问题,继续损害妇女和女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努力,根据高等法院的裁决审查其立法,确保有效和安全的堕胎服务,并将所有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以结束危险的秘密堕胎,确保尊重妇女身体完整、自主和尊严的权利;

(b)采取综合战略,提高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可及性、可获得性和质量,确保获得负担得起、安全和有效的避孕药具,包括紧急避孕方法,特别是对青少年、残疾妇女和生活在贫困城乡地区的妇女而言;

(c)为女童和男童提供全面和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

(d)考虑委员会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考虑世界卫生组织的流产护理指南(2022年)。

毒品政策

5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个人吸毒的惩罚性做法对健康权产生了负面影响,并注意到,减少伤害和康复方案的可获得性和可及性有限(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毒品政策和立法,对吸毒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办法,包括:

(a)就与滥用毒品相关的严重健康风险开展预防性提高认识宣传,特别是针对年轻人开展宣传;

(b)确保吸毒者能够获得吸毒病症的综合治疗,包括医疗服务、心理支持、康复和减少伤害方案;并考虑采取替代惩罚措施的办法。

受教育权

6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教育部门持续存在的预算缺口继续损害教育的可及性、可获得性和质量,特别是对弱势和边缘化儿童而言,许多学校,尤其是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学校,面临教师长期短缺、基础设施不足、交通不便和教学材料不足的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贫困、游牧生活方式、早孕、早婚和童工现象阻碍入学率和保留率,特别是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导致大量儿童失学和辍学率上升,包括在向中等教育过渡期间。委员会还注意到,暴力、骚扰和欺凌仍然普遍存在,学生往往因为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性别认同或性取向而受到暴力侵害和欺凌。由于包容性教育政策及其实施之间存在差距,残疾儿童继续面临重大障碍,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儿童尤其受到影响。此外,委员会对私立教育部门监管不足表示关切(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6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建议缔约国:

(a)增加对公共教育部门的预算拨款,保障免费和优质教育,特别是确保为基础设施、训练有素和薪酬充足的教师、教学材料和包容性教育提供充足的资源;

(b)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消除贫困、游牧生活方式、早孕、早婚和童工等障碍,降低失学儿童数量;

(c)采取必要措施,对《提供基础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替代措施》进行适当监管和监督,以确保其符合人权标准;

(d)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保护所有儿童在学校免遭暴力、骚扰和欺凌,并加大努力防止这些现象,促进理解和宽容;

(e)加强包容性教育政策的实施,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充分进入主流学校并获得必要的支持,尤其关注来自弱势和边缘化家庭的儿童。

文化权利

6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25-2035年《关于族裔少数群体和边缘化社区的国家政策》,正式承认土著人民、族裔少数群体和边缘化社区的土地、资源和文化特性。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制定了规范性框架,但许多群体,如奥杰克族、森沃族、雅库族、恩多罗伊斯族、马赛族、图尔卡纳族及其他族群保持和传承其文化遗产的机会和资源有限。委员会还注意到,虽然斯瓦希里语和英语为官方语言,但缔约国的语言多样性包括许多土著语言,但这些语言在教育和公共生活中的发展和日常使用仍然有限(第十五条)。

6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和及时执行2025-2035年《关于族裔少数群体和边缘化社区的国家政策》,为该政策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支持,确保其制定经过与土著人民、族裔少数群体和边缘化群体有意义的协商;

(b)加强对文化权利的保护和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为此创造有利条件,使土著人民、族裔少数群体和边缘化社区,包括奥杰克族、森沃族、雅库族、恩多罗伊斯族、马赛族、图尔卡纳等族群能够保存、发展、表达和向后代传递他们的身份、历史、文化、语言、传统、传统知识和习俗;

(c)制定和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土著语言的保存、振兴和日常使用,包括在教育、公共生活和媒体中使用这些语言。

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之惠的权利

64.委员会认可缔约国对数字技术进行的投资,但仍感关切的是,许多学校,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学校,仍然缺乏足够的互联网连接,限制了学生获取数字教育内容、科学资源和使用在线研究平台的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教师和学生的数字素养和技术技能仍然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公立学校,设备和互联网服务费用高昂,加上某些地区联接不足,阻碍了许多边缘化家庭和社区出于教育、科学和经济目的,有意义地获取和使用数字技术(第十五条)。

6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科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弥合数字鸿沟,扩大负担得起、可靠和高质量的互联网接入,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并加强全国的数字基础设施;

(b)加强教师和学生的数字素养和技能发展方案,特别针对农村公立学校和边缘化社区;

(c)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弱势和边缘化群体能够有效地获取和受益于科学进步,既提供用于教育、科学和经济发展目的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降低互联网服务和数字设备的费用,又通过有针对性的活动支持新知识和方法的应用,例如在农业或卫生系统中的应用。

D.其他建议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尤其是《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行动十年”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采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履行对各阶层人口的《公约》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6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国家、郡县一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强调议会在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鼓励缔约国确保议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70.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2028年2月28日)内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35(c)段(社会保障)、43(b)段(食物权)和61(a)段(受教育权)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7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31年2月28日之前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查周期发生变化另有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