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届会议

第895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9年7月27日星期三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贾布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瑞士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瑞士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续)(CEDAW/C/CHE/3;CEDAW/C/CHE/Q/3和Add.1)

应主席邀请,瑞士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1条至第6条(续)

Mesaric先生(瑞士)在回答第894次会议上提出的问题时说,瑞士政府并不满足于对贩运人口罪行做出的判决,其判决被公认为比其他欧洲国家更仁慈。到2008年,开始就证据搜集对司法机构提供新的培训,这是贩运人口案件中的一项特别艰巨的任务,并且就完善对此类案件的起诉提供新的培训。2007年瑞士打击贩运人口和走私移民协调股关于打击贩运人口中取得的进展的报告(复印件已经分发给委员会专家)提供了有用的统计资料,其中包括受害者援助机构每年收到的磋商数量。根据该报告,官方渠道在2006年报告了90次此类磋商,而非政府组织报告了130次。2007年,磋商次数分别增长到128次和160次;2008年,现有的公开统计资料由非政府组织提供,报告了160次磋商。目前瑞士有27起贩运人口案件正在审理。2006年,因强迫卖淫定罪14起,因贩运人口定罪5起。

关于国际警察合作,他说,2004年成立了一个新的贩运人口股,作为瑞士刑事警察的一部分。该股自成立起就承担了许多责任,现在负责与海外警察合作,包括交流贩运人口数据。瑞士还在其驻美利坚合众国、泰国、捷克共和国、意大利、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巴西和德国使馆雇用了警务随员。这类随员在涉及瑞士国民的案件中提供与这些国家当局的联络。新的贩运人口股与不能直接与警务随员联系的国家的警察部队保持密切合作。

关于贩运人口受害者在不与警察合作的情况下留在瑞士的权利,他说,新的《外国人法》及其这方面的条款完全符合《欧洲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行动公约》,因此不需要修正《外国人法》使其符合《公约》。此外,瑞士严格遵守了不驱回的基本原则(见《外国人法》第83条)。如果担心受害者在其原籍国会受到虐待,就不会将其送回,而是给予其居留证。

Zbinden女士(瑞士)在答复关于卡巴雷舞者的问题时说,为了更好地保护卡巴雷舞者的权利,根据新的《外国人法》,卡巴雷舞者必须年满20岁;无论逗留时间多久,必须在到达瑞士时做出声明;在瑞士连续呆满四个月;以及收到一家授权机构的合同。允许他们更换卡巴雷,但不允许他们从事其他工作,这实际上是对其他各类短期居留证的一种完善。关于卡巴雷舞者地位和权利的信息手册已经出版并在各州分发。政府有关卡巴雷舞者的政策继续受到激烈讨论。

Weichelt女士(瑞士)说,此外,卡巴雷舞者有义务亲自到领事馆签署自己的工作合同,签合同时将获得有关他们在瑞士的权利的简要说明。

Mascetta女士(瑞士)在回答有关瑞士税收制度的问题时说,除了联邦征税制度以外,26个州还有各自的征税制度。政府通过了两类家庭税收措施。第一类,为了终止对事实上结合的歧视,扣减双收入家庭较低收入的一半。第二类仍在起草阶段,为了减轻有子女家庭的税收负担,无论父母是已婚还是单身,均为父母建立一项独立税级,并对育儿费用进行扣减。虽然迄今该制度仅在联邦一级推出,但很快将要求各州采取同样的做法。联邦的扣减上限为12 000瑞士法郎,各州可以自由确定扣减上限。

Müller女士(瑞士)说,政府已经采取各种措施来打击陈规定型观念,包括每年庆祝全国女孩日,这为女孩开创了个体一级的机会并帮助年轻人重新考虑社会角色的分配。瑞士两性平等代表大会将把活动范围扩大到包括参加婚姻和家庭事务展览会,旨在向考虑结婚的年轻人或者已经有了孩子的夫妇提供有关传统角色的援助。

媒体常常扮演强化陈规定型观念的角色。反对不公平竞争委员会最近禁止广告业使用女性来吸引注意力以及对女性进行陈规定型刻画的做法。此外,一项关于两性平等的国家研究项目已经发起,投资800万法郎,旨在洞悉瑞士两性不平等的原因以及使瑞士政府能够制订适当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她说,政府最近发表了一份新报告,表明虽然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家庭暴力仍然是个严重问题,特别是在警察认识培训方面。为了分析受害者与攻击人之间的关系(如有)而搜集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中的两性数据,瑞士确立了一项新政策。采取的另一项旨在减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倡议是对法官和医务人员进行认识培训。瑞士有18家妇女收容所,总共200张床位;最新研究表明,这一数量不足,每年都有高达52%的受害者被收容所拒收。

Ramseyer女士(瑞士)说,虽然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一事并未在《刑法典》中特别提及,但根据该法典第122和第123条,这属于身体伤害,应受到惩罚。2005年,一项议会倡议呼吁在《刑法典》中增加一项新规定,将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定为一项具体犯罪,即使这是在瑞士以外认为这不属于犯罪的其他国家实施的。拟议的条款倍受争议,特别是因为它只关注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而不关注切割男性生殖器官;该条款草案仍在讨论之中。联邦公共卫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有关提高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认识运动的议会倡议,该办公室支持开展旨在防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活动,包括就该主题传播信息以及成立专家组。

第7条至第9条

12.Neubauer女士说,妇女问题联邦委员会为实现选举更大程度上的平等而公布媒体专业人员建议等倡议是否是一项孤立行动,或者瑞士政府是否已经在系统宣传政治生活中的两性平等,这一点并不明确。回顾旨在增加年轻女性行使政治职能的项目不再收到经费的情况,她想知道瑞士政府打算如何解决妇女担任决策职务方面民主性不足的问题。如能提供有关政党中存在妇女团体或两性平等团体的补充信息,以及瑞士政府为鼓励各政党实现两性平等所采取的措施的信息,将十分感激。

13.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鉴于瑞士联邦制面临各种困难,她想知道有没有可能制订一种制度在联邦和各州一级协调两性平等措施,从而促进《公约》的执行。她还希望了解瑞士政府是否考虑将基督教关于两性配额的民主模式扩大到其他政党,甚至在议会中有所体现。有关最近在人权理事会第十一届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国家人权机构的提案,她建议,如果成立此类机构,瑞士应努力实现整体或者接近整体的两性平等。这种行动将确保瑞士不仅在人权领域而且在女权领域继续成为楷模。

14.Murillo de la Vega女士注意到,瑞士抵制平等权利行动阻碍了女性的进步,她想知道是否是联邦政府可以通过基本法却无权压制州一级的抵抗。同样,联邦政府应当有办法要求平等政策在各级司法系统中适用,以便增加女法官人数;它应当能够强制要求所有政府部门执行平等就业政策,而绝大部分被报告为未能遵守且无统计资料。另外,尚不明确的是,瑞士政府能否以真正客观的标准对男女之间悬殊的工资差异进行分析。最后,她想知道,出台育儿假是否得到了考虑,有了育儿假,瑞士妇女就可以自由地采用不同的工作/家庭模式。

15.Weichelt女士(瑞士)说,瑞士现在正顽强抵抗使用配额或其他平等权利行动,在最近一次全民投票中有81%的公众反对,他们认为这是对男性权利的侵犯,是一种性别歧视。作为一个民主国家,瑞士无法拂逆人民的意愿。瑞士经过了许多年才使公众相信出台产假是明智的,也许目前的情况也需要如此。

16. 由于任何政党都不是由瑞士政府资助的,因而政府无法命令他们做什么。社会民主党规定女性的配额为40%,这已经是做得相当好了。

17. Müller女士(瑞士)说,瑞士越来越多的右翼党派正在推荐女性候选人,这是一种希冀。而且,在各政党内部,越来越多的妇女现在进入了理事会。政府正在与媒体合作以期提高瑞士人民对妇女参加竞选和参加投票重要性的认识;政府正在对媒体施加压力,要求其在以后的选举中对女性候选人给予与男性候选人同样的报道。

18. Wyss女士(瑞士)说,关于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问题,政府在2009年7月1日决定,作为试点项目,在五年内建立一个大学机构网络来解决人权问题,此后或者将该系统延长五年,或者根据《巴黎原则》成立一个成熟的国家人权机构。

第10条至第14条

19. Pimentel女士在提及第10条时询问,联邦和各州一级采取了哪些做法来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而且,非政府组织消息来源指出,对移民妇女在就业、社会保障和教育方面存在着结构性歧视,这往往是因为她们的外国文凭不被认可。了解报告(CEDAW/C/CHE/3,第257至259段)讨论的针对移民妇女的各种学徒制和其他方案是否终止了教育歧视很有意义。非政府组织认为移民妇女分为两类,一类是来自欧洲联盟、美国和加拿大的移民妇女,另一类是来自世界其他地方的移民妇女,后者显然受到歧视,对此观点代表团还应当做出评论。

20. Bailey女士说,教育方面的两性平等尚未实现,尽管在联邦一级已经执行了许多方案和倡议,并且有许多政策和法律框架已经到位。妇女在高等教育领域人数不足,而且在博士一级以及职业培训方面学科隔离现象严重。她想知道瑞士打算如何在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2002年联邦平等机会方案以最终使更多妇女获得非传统的、待遇更好的工作,以及瑞士打算如何强化必要的两性平等观点以提高女学生和女研究人员的比例,尤其是在科学技术领域。她注意到瑞士正在对高等教育进行一次整体改革,因此询问如何使更多妇女担任高等教育和性别培训机构中管理和决策团体为男女提供的职务。

21. Popescu女士说,虽然更多妇女上了大学,但其中的多数人还是退学了,获得各级教育机构的退学数据很有帮助。当然,联邦为促进聘请更多妇女担任教授的方案在达到14%的目标后应继续得到资助;她想知道该方案覆盖了多少所大学。根据报告本身以及外部消息来源,两性平等观点显然只在部分州而不是在联邦一级引入教育系统。此外,大多数教科书继续强化陈规定型观念。计划中的课程改革旨在以四种语言教授统一的课程,这将是对该方面的教育材料进行审查的绝佳机会。虽然瑞士政府着眼于促进移民妇女在某些领域获得职业培训,但了解政府打算如何确保她们获得不同的教育,从而在将来为她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也很有用。

22. Patten女士在提到第11条时注意到,妇女的教育隔离还导致了保健、社会和教学领域的职业隔离,这引起了工资差异。她询问瑞士政府打算采取什么办法来鼓励妇女进入男性主导的领域,同时确保传统的女性职业不被低估。了解下列情况很有意义:瑞士政府是否有具体政策促进同值工作同等报酬——这有别于同工同酬——以及其结果是否得到了客观评估;劳工法官是否收到了政府就该问题和整体的工资歧视问题做出的具体指导,以及他们是否在判决中适用了第11(d)条并提及了《公约》。鉴于瑞士工会联合会不满瑞士各企业不情愿参与具有约束力的工资平等问题联合监测,代表团还应提供政府打算如何促进社会伙伴之间对话的信息。

23. Bruun先生说,他希望确认《公约》第11条的规定在瑞士法律制度下能否自动执行——例如,禁止以怀孕为理由解雇员工。而且,他想知道在根据《平等法案》提起诉讼的案件中,法官们是否曾经援引第11条,或者提及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的规定。

24. 很显然,80%的非全时工人是女性,而且多数女性从事非全时工作,这可能是间接歧视的标志,需要进一步培训妇女,使其能够从事全时工作。瑞士政府并没有积极有力地帮助妇女调和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关系,产假规定方面也是如此,以欧洲标准来衡量这方面非常薄弱。育儿假问题尚待讨论,他想知道是否已有解决这个问题的计划。

25. Hayashi女士注意到联邦经济部人员的弹性工作计划、场外工作以及托儿财政支助,她想知道这些设施是否已扩大到其他工人。不鼓励男性,只鼓励女性利用这些选择,强化了陈规定型观念。瑞士为针对移民妇女的宣传运动和培训提供了财政援助,了解联邦和各州一级进行了哪种培训很有意义。其他消息来源报告,移民工人很难使其教育资历获得认可,她想知道瑞士准备采用何种措施来结束这种歧视。她鼓励瑞士政府执行委员会关于女性移民工人的第26号一般性建议。

26. Arocha Domínguez女士在提到第12条时请求代表团就以现代治疗技术代替女性癌症预防受到的偏见做出答复。她想知道此类癌症的发病率是否在增加,以及它们对女性死亡率的影响如何。获得早期筛查方案及其覆盖范围的详情将非常有帮助。对于此类疾病,如果是由于迁徙生活方式所导致的,则需要有关少数群体,如罗姆人和游客获得保健服务的信息。她想知道移民妇女的围产期护理是否已经完善,以及对于怀孕的移民妇女采用了哪些方案。获得有关精神健康和自杀率、吸毒成瘾以及家庭暴力的信息很有意义。

27. 邹晓巧女士注意到,根据定期报告,妇女接受的精神作用治疗多于男性,也比男性更多地受到饮食紊乱和压力的影响,她想知道是否已经制订了心理咨询方案来帮助她们解决这些问题。她担心单身母亲、移民和老人会因为社会保险成本高而受到影响,并且请求提供现行社会保险和保健政策的详情,她还询问是否已经采取措施来降低成本。她请求提供2005年生效的残疾人绝育法律的信息,特别是有多少男性、女性和移民进行了绝育。

28. Begum女士在提到第13和第14条时想知道,消除贫穷方案惠益妇女,包括老年妇女和离异妇女的实效如何。她请求提供有关农村妇女和移民妇女、残疾妇女及寻求庇护妇女的发展机会的信息。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她想知道各州是否都设立了收容所。她请求提供有关农村妇女可以获得的娱乐和文化项目、她们获得社会保障以及国家在销售其产品方面提供援助的信息。

29. Rasekh女士说,她感兴趣的是,对于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缺乏意识问题采用了何种应对措施。她想知道瑞士为什么不惩罚那些在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被视为非法的国家实施的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行为。她请求提供移民妇女和无证移徙妇女获得保健以及妇女获得精神健康服务方面的进一步信息。

30. Müller女士(瑞士)说,同值工作同等报酬权利已纳入《宪法》,这个领域有许多判例法,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劳工组织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妇女的收入越来越多,联邦法律禁止在培训领域对男女区别对待。

31. Arioli女士(瑞士)说,政府对大学和研究生院男女平等机会方案的评估得出结论:它需要延期至2011年后,并且需要进行一些修改。它有三个目标:男女在学生团体、中等学术职务、教学和行政以及技术人员中享有平等的代表权;性别问题敏感化以及在教育、研究和管理中纳入平等。

32. Mascetta女士(瑞士)说,瑞士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歧视妇女,但是因为该制度依赖于收入水平,妇女的养恤金可能较低。重要的是,要注意到该制度涵盖了全体人民,即使有人不再工作。通过的社会保障制度修正案在养恤金计算时根据受教育程度、儿童上学花费的时间或者照顾残疾花费的时间提供了津贴。两名被保险人离婚导致的惠益分割将以其共同的收入为基础。该制度规定了在限定的缴款期限后养恤金最低担保金额。产假补助金涵盖14周,数额为工资的80%,但是陪产假不被视为政府的优先事项。保健费用由家庭承担,尽管联邦对各州提供了补贴以帮助支出一部分医疗保险费。那些工资收入一般的人只需缴纳很少甚至不需缴纳自己的医疗保险费。

33. 法律上对移民妇女明显的歧视通过一项双边公约得到解决,该公约保护了90%的外国人。

34. 关于性别与保健的报告包含了三大主题:自杀和暴力、精神健康以及老龄和保健。每个章节都包含数据和建议。

35. 关于贫穷,议会提出了一项倡议,主要为全时或接近全时工作的穷人提供追加福利。而且,瑞士也制订了一项国家消除贫穷战略,特别是针对单亲家庭,将在联邦各级实施。

36. Zbinden女士(瑞士)说,移民资历的确认由联邦专业(职业)、教育和技术办公室管理,但是主要问题在于提高对该进程的认识。该办公室通过一项新战略发布了针对新移民的信息。然而,由于一些雇主对于雇用移民犹豫不决,因此提高雇主对此问题的认识也很重要。该办公室目前已经开始在某些州执行一项方案,对移民技能进行认证,因为正规资历是他们得以参与劳动的关键。一些州还在必要时为移民提供一年期的语言培训班。

37. 旨在鼓励年轻妇女职业多样化的方案有好几个,其中包括一个辅导方案。联邦专业(职业)、教育和技术办公室执行了一项方案,提供个案管理,特别针对有语言或其他困难的儿童。许多州都执行了方案,告知父母其子女(包括男孩和女孩)可以接受的职业培训范围,并支助那些为父母提供资源的创新项目。

38. 《移民与健康战略》包括有关怀孕移民的规定,信息已经以小册子形式在各地以及网上公布。联邦公共卫生办公室最终负责怀孕移民的福祉。

39. Ramseyer女士(瑞士)说,拟议的《刑法典》新条款将规定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在瑞士应受到惩罚,即使在其实施地不是一种应加惩罚的罪行,该规定尚未遭到异议。1999年,议会倡议对违反本人意愿或者被迫实施绝育的人给予补偿。瑞士实施强制性绝育一直延续到1980年代,许多人工流产都必须以绝育协定为条件。联邦委员支持对绝育问题进行依法管理,但是反对对受害者给予补偿的提案。瑞士议会在2004年通过了绝育法,此项法律已于2005年7月生效。关于被迫绝育的人数还没有公布数据。

第15条和第16条

40. Halperin-Kaddari女士对离婚后资产分配不平等及其对妇女产生的经济后果表示关切。尽管该国认识到这个问题,但是补救措施却不充足。养恤金权利的更改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仍然不够,对于离退休年龄还有很多年的年轻夫妇而言更是如此。顽固不化的陈规定型性别角色意味着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花费的时间只有男性的一半,仅仅依靠有形资产的平等分配无法养活自己的孩子。对问题清单(CEDAW/C/CHE/Q/3/Add.1)中问题29的书面回复指出,能否提供二分之一以上的资产份额作为就业预期减少的补偿正在讨论之中。她希望了解就此方面提出的任何具体提案的有关信息。定期报告(CEDAW/C/CHE/3)指出,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公布了一项法院裁决研究,审查了妇女离婚后的经济状况,委员会对了解该数据很感兴趣。

41. 她表示担心在事实关系中妇女得不到经济保障而且在这种关系终止后除了儿童抚养费以外无权获得财产分配或者赡养费。答复还提到“注册伴侣关系”附带的权利,但是这些可能只适用于同性伴侣,因而这一领域还需要进一步改革。

42. 委员会已经收到关于没有履行共同监护儿童职责的提案信息。该提案指出瑞士立法中有正规平等概念,但是忽视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瑞士妇女仍然是主要照顾者这一实情。其他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此类措施主要得到了男性团体的支持,并被用作一种战术来降低父亲应当支付的儿童抚养费。因此,这对妇女无利可言。

43. Belmihoub-Zerdani女士敦促瑞士政府撤销对《公约》第15条第2款以及第16条第1(g)和(h)款的保留。

44. Šimonović女士在提及《民法典》修正案草案中有关姓氏选择的内容时询问,如果夫妻无法商定子女的姓氏该怎么办。她还希望得到根据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在保护女孩在家中、学校以及各个机构中免受体罚方面取得的进展信息。

45. Ramseyer女士(瑞士)说,离婚后财产分配和监护问题的讨论仍在进行,预计将在2009年底结束。据其所知,法律并没有规定未来收入能力和人力资本的分割。有关养恤金权利的规定正在进行修订,但是她不能提供任何进一步信息。

46. 一旦有关姓氏的新法律获得议会通过并生效,对《公约》第16条第1(g)款的保留就将撤回。只有少数夫妻因对有关婚姻财产段落的保留受到影响。一旦有关的过渡条款不再影响更多的夫妻,对条款的保留就将撤回。

47. Weichelt女士(瑞士)说,《瑞士刑法典》禁止体罚。

48. Spenlé先生(瑞士)说,学校董事会由校外人士组成,包括父母和其他人员,在《刑法典》的限制范围内决定学校处理问题的方式。如果发生事故,董事会可以将其公布于众。

49. Neubauer女士说,瑞士政府不能告诉各个政党做些什么固然是事实,但它可以给予鼓励,它对媒体就是这样做的。如果确实设想了全面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妇女在选举团体中代表不足的问题,委员会欢迎更多了解这方面的信息。

50. Ameline女士说,尽管他们的对话证实了瑞士政府的行动意愿,但也突出了决策过程速度方面遇到的困难。瑞士政府要求联邦外交部考虑在2003年建立国家人权机构,正如代表团先前所报告的,最终决定再推迟五年。这种机构对于解决正在讨论的问题非常有用,因此,她请求瑞士政府考虑简化决策程序。

51. Halperin-Kaddari女士指出,她提出的关于妇女在事实关系中的权利以及共同监护子女的问题尚未得到答复。

52. Šimonović女士请代表团解释在法律事务委员会通过了议会关于在2007年10月禁止一切体罚的倡议之后家庭体罚目前的法律地位,该倡议在2008年再次得到议会的审议。

53. Rasekh女士请代表团提供有关暴力受害者收容所可用空间数量的信息。对使用率不了解,说明对该问题缺乏关注。瑞士妇女并不能充分利用收容所,她希望了解瑞士政府打算采取何种做法来满足这种需求。

54. Weichelt女士(瑞士)确认,瑞士将采取各种措施来解决妇女从政代表不足的问题,但是尚未出台任何计划。她还指出希望加快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创建进程。

55. 瑞士没有对未婚妇女在解除关系后的权利做出规定,因为只有同性伴侣会注册伴侣关系。

56. Müller女士(瑞士)说,如果正在讨论的共同监护规定生效,应当认真实施、密切监督,避免其他国家遇到的问题并确保妇女因承担照顾子女的工作获得赡养费。

57. Weichelt女士(瑞士)说,她欢迎与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代表团一旦返回瑞士就可以继续进行,并期待报告未来的进展情况。

58. 主席说,瑞士政府的行动意愿很明显,但是因为许多人权团体把总部设在瑞士,委员会对它的期望值很高。她强调需要加强《公约》在瑞士社会中的影响力,以帮助更有效地解决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瑞士政治制度中存在的困难可以理解,但是对这些问题的认识需要提高,提高妇女权利的工作应当加快。

下午5时3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