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突尼斯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6年9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57和第58次会议上(见E/C.12/2016/SR.57和58),审议了突尼斯拉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TUN/3),并在2016年10月7日举行的第7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对问题单(E/C.12/TUN/Q/3/Add.1)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展开坦诚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在突尼斯进入过渡时期之际审议了突尼斯执行《公约》的情况,过渡时期主要表现为2014年通过了一部新宪法。委员会承认过渡时期带来的挑战,并鼓励缔约国将这一阶段视为加强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的一个机会。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2014年1月27日通过新《宪法》,《宪法》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工会的权利(第36条)、健康权(第38条)、受教育的权利(第39条)、工作权(第40条)和水权(第44条)。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大多数国际人权文书,撤消了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
6.员会还欢迎在2011年革命之后建立了民主机构,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真相和尊严委员会以及负责与宪法机构和民间社会联络和人权事务部。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7.虽然委员会欢迎《宪法》第20条明确规定在突尼斯生效的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法院很少援用《公约》(第二条第一款)。
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步骤,鼓励国家当局,包括法院适用《公约》。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a)提高法官、律师、公众和议员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审理性以及可在法院援用《公约》条款的认识;
(b)向法官提供关于适用《公约》的专门培训;
(c)在下次报告中提供突尼斯法院作出的有关决定的汇编。
9.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的第九号(1998年)一般性意见。
10.委员会欢迎拟订一项关于人权机构的法案,并根据《宪法》第128条,赋予该机构以宪法机构的地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该机构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其任务包含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二条第一款)。
11.委员会注意到,有大量关于《公约》所载权利的法案尚待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条第一款)。
1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迅速通过关于善政和反腐败实体的法案、关于举报人和保护证人的法案以及关于庇护的法案等。
13.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最后完成建立宪法法院,以便该法院能够确定国内法是否符合《宪法》。
税收政策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目前的税制对家庭、特别是对有成员在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家庭造成不成比例的负担(第二条第一款)。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发动税制改革,使纳税人的负担更加公平和更平等地分配,使国家能够推进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减少不平等。
腐败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9月23日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赞扬善政和反腐败实体享有宪法地位。但是,必须继续努力消除腐败。缔约国还应确保关于国家经济和金融和解的法案不会导致2011年以前参与大规模腐败的人不受惩罚,以免向突尼斯社会发出模棱两可的信息(第二条第一款)。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打击腐败,确保公共资金管理遵循问责制和具有透明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政治官员、议员、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对腐败的经济和社会代价的认识,鼓励法官、检察官和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
双边和多边贸易和投资协定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旨在确保缔约国在双边和多边贸易和投资协定(包括欧盟深而广的自由贸易区协定草案)的谈判中考虑到《公约》权利的文书薄弱(第二条第一款)。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在谈判和执行双边和多边贸易和投资协定时考虑到其《公约》义务,特别是通过评估这些协定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影响,重点是它们对弱势群体的潜在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方面负有具体责任。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贸易和投资协定对人权影响评估指导原则》(A/HRC/19/59/Add.5)。
不歧视
2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项反对歧视的法律框架,其中涵盖《公约》第二条所载所有禁止的歧视理由。但它感兴趣地注意到关于通过一项反歧视法律的建议(第二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2009年)号一般性意见,迅速通过并确保执行全面禁止歧视立法,禁止一切形式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地区差异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在贫困和就业率方面存在相当大的经济和社会差距,其中对种族群体的不同影响不容忽视(第二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决区域差异,包括采用《宪法》规定的平权行动机制,在处境不利地区投资基础设施,并根据这些差异调整社会政策。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原因的歧视
24.虽然《宪法》保障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思想自由权和见解自由权,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者和双性人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继续受到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同性伴侣之间的两相情愿的关系被称为鸡奸,被界定为《刑法》第230条所规定的一种罪行,而且经常援用惩罚严重猥亵的《刑法》第226条,作为骚扰性少数群体的成员的借口(第二条第二款)。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毫不拖延地废除《刑法》第230条,并为执法官员提供关于各种性取向和性别认同问题的培训。
男女权利平等
2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承诺努力实现性别平等。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歧视性规定继续阻碍妇女继承遗产;例如,关于继承的《个人身份法》第九篇就直接违反了《宪法》和缔约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第三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修订所有基于性别原因的歧视性法律规定,包括关于继承的规定。委员会重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关于在法律和实践中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提出的建议。
工作权
2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步骤,增加妇女在司法部门、立法机构和公务部门中的比例。然而,妇女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方面仍然处于不利地位,因为旨在改善工作和生活平衡的规定实际上加强了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职业隔离。委员会对两性薪酬差距和妇女在农业部门从事无酬工作的人数感到关切(第三和六条)。
2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为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最不利地位的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b)打击职业隔离和制定工具,以评估工作岗位,以提高妇女传统上所占比例较高的职业的工资;
(c)增加妇女担任公共实体决策职位的人数,更好地促进男女在企业中的比例平衡,包括为此通过采取临时特别措施。
失业
30.委员会欢迎2012年通过了国家就业战略。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失业率仍然很高,特别是在Sidi Bu Zayd、Qafsah和Qasrayn地区失业率仍然很高,根据一些估计,37%工作岗位由非正规经济部门提供(第六和七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扫除失业的斗争,并以受影响最严重的地区和处境最不利群体为对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通过逐步改善其工作条件并将他们纳入社会保障计划,使非正规部门工人的情况正规化。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任务以促进正规化是这方面的优先事项。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3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慷慨援助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逃离利比亚的难民。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登记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继续在获得工作、保健和教育方面遇到障碍,因为他们不具备临时性的法律身份 (第三、六、十一、十二和十三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正式给予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临时法律身份,以确保他们被正确识别并提供主管突尼斯当局颁发的文件,便利他们获得有偿就业或从事自营职业,获得保健和接受教育。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优先考虑颁布庇护法,该法案在与缔约国对话时尚待审议。
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34.虽然根据《劳动法》第134条规定了跨行业最低工资保障,但有几类工人处于不适用这种工资的情况。此外,农业部门实施不同的最低工资保障,而且无偿劳动仍然很普遍。委员会对纺织业的工作条件以及没有为劳动监察提供资源以定期评估工作场所的卫生条件、健康和安全感到关切。令人惊讶的是,劳动监察部门的任务不包括非正规部门,从而使这一部门的工人面临剥削和危险的工作条件(第三、六和七条)。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劳工监察总局的能力,向其提供履行任务所需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对雇主所犯侵犯工作权利的所有指控进行适当调查,并在适当情况下进行惩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非正规部门进行劳动监察,以保障所有人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2016年)一般性意见。
社会保障权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50%以上的劳动力没有社会保障。此外,37%的工人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目前在工资、工作时间、健康和安全或社会福利方面没有任何保障 (第七和九条)。
37.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广泛的社会覆盖面,为所有工人和所有处境不利的人和家庭提供充分的福利,以确保他们达到适足的生活水准。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其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2007年)号一般性意见(第九条)。
暴力侵害妇女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诺加速通过关于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暴力的法案,除其他外,将为暴力受害者提供保护措施。委员会希望该法将废除《刑法》第218条和第319条,该两条规定在受害人撤回对丈夫或父母的控诉的情况下可终止对强奸案件的刑事诉讼,《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犯若与受害人结婚,则可免除刑事起诉;以及《刑法》第227条之二规定,强奸犯可以通过与受害人(包括未满15岁的受害人)结婚,免除刑事起诉。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按罪行分列的统计数据,说明在投诉的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中,导致起诉和定罪的占多少百分比以及下令执行的任何赔偿措施(第二和十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快速通过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法律,并确保该法将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b)确保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诉讼,起诉肇事者并按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惩处,以及确保受害者得到保护和获得赔偿;
(c)提高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对所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认识并提供培训,并加强提高公众认识的活动。
贫困
40.委员会对贫困率感到关切,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贫困率。委员会注意到,仍然没有制定综合战略,通过独立的监测机制监测消除贫困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时由于各部门之间协调不佳、执行能力不足以及缺乏任何评价,几个发展方案没有实现其既定目标。考虑到人口的贫困率,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补偿基金改革对最贫困家庭带来的潜在后果,该基金保证以可付得的价格购买某些基本食品(第十一条)。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贫穷和赤贫,尤其是就农村地区和内陆地区而言。应作出具体努力,确保无家可归者得到这些倡议的保护,在获得国家援助方面不会遇到任何行政障碍。委员会回顾,为了符合《公约》,反贫穷方案应确认受益人为权利持有人,应告知他们的权利,并就具有挑战性的排斥案件采取有效和独立的补救办法。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2002/22-E/C.12/2001/17,附件七)及其于2015年3月6日通过的“关于社会保护的最低标准: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E/C.12/2015/1)。关于补偿基金改革,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缩小基本食品补贴的受益对象对两种家庭所带来的风险:不了解其权利的家庭或无法克服登记为受益人的行政障碍的家庭。
享有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水、向居民提供的饮用水供应不良(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及受影响地区频繁的长时间断水。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部分废水(根据审计法院,高达61%)的处理不符合最低标准,从而对健康和环境构成威胁,尤其是鉴于25%废水用于灌溉(第十一条)。
4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投入更多资金改善饮用水网络和卫生系统,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迅速采取行动保护水、土壤和空气免受污染。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水权的第15(2002年)号一般性意见及其2010年11月19日通过的关于卫生设施权的声明(E/C.12/2010/1)。
享有适足和可负担得起的住房的权利
44.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制定了一个政府社会住房方案,以保证获得适足和可负担得起的住房。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支持旨在实现适足住房权的公共政策投入的资源不足(第十一条)。
45.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1991年)一般性意见,敦促缔约国根据适当的地域目标,投入与住房需要相称的资源。
贫民窟、强迫驱逐与无家可归的状况
4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以下方面的资料:
(a)大量人口住在贫民窟、面临强迫迁离和无家可归风险,特别是境不利和脆弱群体;
(b)防止强迫迁离和驱逐导致无家可归现象的法律保障措施和为这种驱逐的受害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强迫迁离的数目;
(c)无家可归现象的范围和程度。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按照委员会在其关于强迫驱逐的第7号(1997年)一般性意见中通过的准则,向被强迁的人提供替代住所或补偿。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无家可归现象的程度和按年龄、性别和其他相关标准分列的数据的资料,并建议缔约国建立有效机制来衡量进展情况。
健 康 权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一项国家卫生战略。然而,它感到关切的是,医疗专业人员短缺的农村地区难以获得保健服务。它还指出,人们普遍认为获得保健服务往往受到腐败的影响,以及处境最不利群体在购买可负担得起的药物方面困难重重(第十二条第二款)。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定期监测国家卫生战略的执行情况,以及为提高医疗专业人员短缺的农村地区获得保健服务的制度的有效性,以便衡量该制度对享有健康权的影响,并在必要时采取补救行动。委员会建议,为了扫除卫生保健系统中的腐败现象,应通过“患者权利宪章”向患者告知他们的权利,宪章将解释如果他们目睹意图腐败,可以提出申诉的渠道。缔约国应保证每个人都可以不受歧视地获得负担得起的药品。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2000年)一般性意见。
受教育权
5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实现男女平等受教育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中学和高等教育入学率表明了这一点。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a)社会和经济处境不利群体的人的学习成绩差;
(b)城市和农村地区之间的地区差距,如文盲率和学前教育机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所示;
(c)国家提供的教育质量差,特别是就数学和科学而言,这可能部分解释了私立学校的需求率持高;
(d)高辍学率和文盲率(第十三、十四和十一条)。
5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
(a)纠正对学业成绩产生不利影响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现象;
(b)对农村地区教育投入更多资源,以消除现有差距,包括尽力增加学前教育的机会;
(c)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合格教师和适当教育设施的数量,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这样做;
(d)作为紧急事项处理高辍学率和文盲率问题。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第13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
文化权
5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阿马齐格少数群体成员受到歧视,特别是在行使其文化权利方面,以及缺乏按民族和文化背景分类的数据,这妨碍了对阿马齐格少数群体的状况进行适当评估(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阿拉伯和穆斯林身份的定义可能导致侵犯阿马齐格少数群体的语言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在国家提供的教育中完全使用阿拉伯语。委员会注意到并感到遗憾的是,分配给阿马齐格文化和保护阿马齐格文化遗产的预算资源很少。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2009年的要求,正式承认阿马齐格土着人民的语言和文化,并确保保护和促进他们的语言和文化。此外,缔约国应:
(a)在自我认同的基础上收集按民族和文化背景分列的统计数字;
(b)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在所有各级教育提供用阿马齐格语的教学,并鼓励对阿马齐格历史和文化的认识;
(c)撤销1962年12月12日第85号法令,准许在民事登记处用阿马齐格文登记姓名;
(d)协助阿马齐格文化协会开展文化活动。
D.其他建议
5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5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酌情,在国际援助和合作的支持下,充分考虑到《公约》规定的义务,确保在国家一级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缔约国若建立独立机制,监测进展情况并将能够行使这些权利的权利持有人作为政府方案的受益人对待,将可大大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根据参与、问责和不歧视的原则,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可确保在这一进程中无人掉队。
5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建立一个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年龄、性别、地区、城市或农村地区、种族和其他相关指标分列的享有各项《公约》权利的年度比较统计数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的人权指标方法框架(HRI/MC/2008/3)。
60.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散发给议员、公职人员和司法当局,并且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让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在全国一级举行的讨论。
6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10月31日之前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并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 第一章)尽快提交其共同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