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MW/C/NGA/CO/1-2

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 国际 公约

Distr.: General

18May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尼日利亚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3月29日举行的第517次和第518次会议上审议了尼日利亚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4月6日举行的第5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针对报告前问题清单而编写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并欢迎由难民、移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全国委员会联邦专员Imaan Sulaiman-Ibrahim率领的多部门代表团提供补充资料,该代表团由外交部、联邦劳动和就业部、联邦司法部、尼日利亚移民局以及难民、移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全国委员会的代表、驻日内瓦劳工问题参赞、尼日利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Abiodun Richards Adejola以及上述常驻代表团的官员组成。

3.尼日利亚于2009年7月27日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根据《公约》第73条第(1)款,缔约国有义务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在2015年9月第二十三届会议上,根据委员会先前的议事规则第31条之二,通过了提交初次报告前问题清单,并于2015年9月29日转交缔约国。

4.由于缔约国没有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这本可构成它根据《公约》第73条提交的报告),也没有派代表团参加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的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在没有报告和代表团的情况下继续审议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并于2017年根据委员会掌握的资料 通过了关于尼日利亚的结论性意见。

5.委员会赞赏与代表团举行的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交其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所有附件,因此无法供委员会进行适当审议。

6.委员会意识到,尼日利亚作为移民工人的来源国,在保护其海外国民的权利方面取得了进展。然而,委员会也注意到,作为一个来源国、过境国、目的地国和返回国,缔约国在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方面面临一些挑战。

B.积极方面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促进和保护尼日利亚海外移民工人的权利,特别是就离境前和抵达后提高认识方案而言。

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是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基本公约的缔约国,也注意到缔约国于2023年3月23日批准了劳工组织《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和劳工组织《1997年私营职业介绍所公约》(第181号),以及于2022年11月8日批准了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9.委员会还欢迎通过了:

(a)《2022-2026年尼日利亚人口贩运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b)2020年修订的2014年《国家劳工移民政策》;

(c)《国家消除童工政策》及其2021年国家行动计划;

(d)《2021年国家侨民政策》;

(e)《2019-2023年国家边境管理战略和行动计划》;

(f)《2017年国家就业政策》。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投票赞成大会第73/195号决议批准的《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认为这具有积极意义。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积极参与2022年8月31日和9月1日的非洲区域审查,包括提交自愿意见,为区域审查作出贡献,认为这具有积极意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公约》所载国际义务框架内,继续努力执行《移民问题全球契约》,因为这两项国际文书都涉及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3年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发出邀请,认为这具有积极意义。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和第84条)

立法和适用

12.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正在对《劳动法》进行审查,以纳入关键问题和《公约》的规定。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根据2015年《移民法》的规定,个人仍可因患有精神残障和身为孤身儿童等宽泛的理由而被归入“禁止入境人员”,从而被拒绝入境或遭到驱逐。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互动对话期间所作的解释,即把精神残障者列为“禁止入境人员”的理由是,否则移民官员无法描述该移民的简况。

13.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审查与移民有关的立法框架,包括《劳动法》,并对其进行修订,以确保完全符合《公约》,同时考虑到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第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委员会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

(b)在此过程中,保障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儿童根据《公约》和其他适用的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包括不推回原则而享有的权利。

第76和第77条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考虑根据《公约》第76条发表声明。

15.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作出《公约》第76和77条规定的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缔约国和个人提交的关于侵犯《公约》所载权利的行为的来文。

批准相关文书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仅在过去一年里就批准了三项劳工组织公约(见上文第8段)。

17.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尽快批准或加入劳工组织《1988年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67号)和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实施一些与移民相关的部门政策和战略,如《2019-2023年国家边境管理战略》、《2020年国家签证政策》、目前正在审查之中的《2015年国家移民政策》,以及《国家劳工移民政策》。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纳入劳工移民问题的全面的国家移民战略,也没有为联邦劳动和就业部根据《公约》执行《国家劳工移民政策》划拨预算。

19.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单一和全面的国家移民战略,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该战略强调对《公约》的执行,并规定一项全面的促进性别平等、对儿童问题敏感和基于人权的移民政策,尤其要针对外国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问题;

(b)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明确的时间框架、指标以及监测和评估基准,以实施该战略,并为其实施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统计数据支持的资料,说明取得的成果和遇到的困难。

协调

20.委员会注意到,在联邦人道主义事务、灾害管理和社会发展部的监督下,难民、移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全国委员会负责协调与移民有关的事务;内政部下属的尼日利亚移民局是边境管理的协调机构;联邦劳动和就业部的国际劳工移民司在由几个部委、部门和机构、社会伙伴、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组织组成的咨询和技术工作委员会的支持下,管理和协调劳工移民事务。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移民相关事务上的协调工作在体制和结构上呈碎片化状况。

21.委员会参照其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定或建立一个适当的部际高级常设机构,具有明确的任务和足够的权力,以协调所有活动,从而在跨部门、联邦、州和市各级有效落实《公约》规定保护的权利;

(b)确保为上述协调机构提供有效和可持续运作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让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移民组织参与其任务的履行,并确保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统计数据支持的资料,说明所取得的成果。

数据收集和隐私权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持续努力,特别是通过移民数据管理战略工作组,改善国家人口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和尼日利亚移民局的移民数据收集和分类工作,途径包括与国际移民组织合作开发国家移民门户网站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然而,委员会仍对缺乏分类数据和统计数据,包括关于移民工人就业条件、移民妇女、移民儿童、非正常移民和尼日利亚侨民的数据感到关切,因为这些数据可以更好地为移民政策和决策提供信息。

23.委员会参照其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7.18和《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的目标1,与非洲移民观察站合作,加快建立一个涵盖《公约》所有方面的系统,收集关于缔约国移民工人(特别是那些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状况的数据;

(b)提供关于正常和非正常外国移民工人和过境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国外工作的国民及其就业条件、回返者、移居国外的儿童(包括孤身儿童)以及留在缔约国的移民工人配偶和子女的公开统计数据,以有效促进基于人权的移民政策;

(c)在收集数据时采用促进性别平等、对儿童敏感和基于人权的方法,并确保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隐私权、个人信息和数据受到保护,包括建立适当的报告防火墙和访问限制,以确保个人数据不被用于移民控制或公共和私营服务中的歧视;

(d)在这一系统中纳入尼日利亚是其原籍国、过境国、目的地国或返回国的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并汇编按性别、年龄、国籍、出入境原因、所从事工作类型、移民工人类别、民族血统、移民身份和残疾情况等分类的数据;

(e)确保此类数据的协调、整合和传播,并设计指标,以根据此类数据衡量政策和方案的进展和成果;

(f)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如果无法获得准确信息,例如关于非正常移民工人的信息,则提交基于研究或估计的数据。

独立监测

2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国家人权委员会自2011年以来被重新认证为“A”级地位,并注意到其任务是接收移民提出的申诉并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以及其与尼日利亚移民局建立了伙伴关系。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根据《公约》有效促进和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活动的资料,特别是来自该委员会本身的资料,并且有报告称,该委员会缺乏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来有效开展工作。

25.委员会参照其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迅速颁布2022年《国家人权委员会法案》,以便为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其任务,根据《公约》促进和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并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b)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统计数据支持的相关资料,说明其活动和取得的成果,包括说明从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到的申诉。

有关《公约》的培训和宣传,以及民间社会的参与

26.委员会注意到提供的资料,其中介绍了国家人权委员会开展的关于国际人权的培训和提高认识举措,以及包括尼日利亚移民局在内的政府向执法人员和其他官员提供的关于《公约》的培训和能力建设举措,其中部分活动是与国际和区域组织合作开展的。资料还介绍了民间社会参与各政府机制执行《公约》的工作以及编写对报告前问题清单的答复的情况。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在所有移民工人群体中广泛传播《公约》和关于《公约》的信息,培训方案没有充分关注《公约》所载的权利,且委员会没有收到民间社会组织为本次审查缔约国报告提供的任何信息。

27.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加强关于《公约》规定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并确保向在移民领域工作的所有人提供这种方案,特别是执法和边境当局、法官、检察官、劳动监察员、领事和联邦、州和市政官员、社会工作者和民间社会组织,包括移民组织;

(b)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移民工人能够以缔约国所有通用语言获得信息和指导,了解自己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在这方面加强与媒体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对话,包括与移民组织和为移民和尼日利亚侨民服务的组织的对话,并在编写定期报告时继续征求后者的意见;

(c)确保民间社会有效和独立地参与执行《公约》和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建议,并对执行工作进行监测;

(d)考虑建立一个综合机制,负责执行本结论性意见,并让国家人权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特别是移民组织,参与该机制的工作,同时考虑到国家报告和后续机制的四个关键能力,即参与、协调、协商和信息管理。

腐败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互动对话期间确认,负责《公约》相关事务的官员中依然存在腐败现象,并注意到采取措施尽量减少这一现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成为移民官员、边防警卫和执法官员腐败行为的受害者,包括关于国家官员参与贩运罪行的指控。

29.委员会参照其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彻底调查所有腐败案件,包括走私、贩运和勒索中的所有勾结和共谋案件,并采取适当的防范和惩罚措施,包括酌情解雇公职人员;

(b)建立安全的、促进性别平等的机制,保护投诉人免遭报复;

(c)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鼓励声称是腐败行为受害者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举报腐败行为;

(d)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防范负责《公约》相关事务官员中的腐败行为采取了哪些措施,包括《2015年国家移民政策》中规定的措施,以及缔约国在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承诺采取的措施,包括关于调查和制裁的统计资料。

2.一般原则(第7和第83条)

不歧视

30.委员会欢迎《国家移民政策》和《国家劳工移民政策》坚持平等待遇和不歧视原则,并努力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免遭种族主义、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之害。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国家立法没有涵盖《公约》第1条第1款和第7条列举的所有禁止的歧视理由,尤其是《宪法》第42条规定的免受歧视的权利仅适用于公民。

31.委员会参照其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深化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在其领土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论其身份如何,根据《公约》第7条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包括考虑相应修改《宪法》和迅速通过《劳动标准法案》;

(b)在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特别是负责执行《公约》的官员以及公众中,提高对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的认识,并提高对必须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和打击社会污名化的认识;

(c)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改善和执行涉及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权利的关于不歧视的立法框架。

有效补救权

32.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资料,即劳动和就业部设有行政调解与和解机制,司法机制内设有工业仲裁小组和尼日利亚国家工业法院,此外还有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申诉机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与移民有关的更多申诉渠道,如监察员的公共申诉委员会,也没有说明非正常移民工人是否可以利用这些机制,以及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向这些机制提出的申诉的数量、类型和结果,这可能反映出他们对自己的权利和可以利用的法律补救措施缺乏了解。

33.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在移民工人(包括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依《公约》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时,确保他们在实践中拥有与缔约国国民平等的机会,通过行政和正式解决程序向法院提交申诉和获得有效补救,包括消除非正常移民诉诸司法(包括在就业地点诉诸司法)的障碍,无论他们或其家庭成员身在何处;

(b)确保在实践中法律援助以不歧视为基础、易于获得且免费提供;

(c)加紧努力,向移民工人(包括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介绍他们可以利用的司法和其他补救措施,包括在提高认识的活动中利用国际组织的支持;

(d)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统计数据支持的详细资料,说明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利用的行政和司法补救措施。

3.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至第35条)

免受暴力、人身伤害、威胁和恐吓

34.委员会欢迎《国家劳工移民政策》旨在提高缔约国外交代表机构的能力,帮助在国外遭受剥削、虐待或其他形式暴力行为的尼日利亚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恐怖主义行为以及总体安全和人道主义局势可能对在缔约国部分领土上充分实现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造成影响,特别是对移民妇女和儿童造成影响,以及移民经常被错误地指责与恐怖组织有关联;同时注意到所提供的解释,即尼日利亚移民局没有记录到任何对移民造成影响的恐怖袭击事件,并对以下情况感到遗憾,即没有资料说明反恐和其他安全措施给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造成影响,包括他们在缔约国境内流离失所造成的影响;

(b)根据《尼日利亚刑法》和2014年《同性婚姻(禁止)法》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移民的迫害,在伊斯兰宗教法院,对这些人最高可判处15年监禁和死刑。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防止暴力侵害移民行为,重点关注弱势移民群体,保护他们免遭冲突、不安全和犯罪之害,并遵照《公约》,根据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积极调查、起诉和惩罚犯罪者;

(b)采取措施,保证在移民和安全行动中对武力的使用遵循合法性、绝对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且具有合法目的;

(c)确保识别此类行为的移民幸存者,并将其转介给对他们的需求敏感并积极应对的适当服务机构,包括医疗和心理服务机构,并使其有机会因人道主义原因而身份正常化;

(d)废除惩罚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刑事条款,立即停止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移民的迫害,途径包括对被定罪者发布赦免或大赦,在反歧视立法中明确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开展反对恐惧同性恋的运动,促进社会包容和尊重多样性,包括对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包容和尊重。

边境管理和过境移民

36.委员会欢迎尼日利亚是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人员自由流动、居住权和定居权议定书》的缔约国,并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简化签证申请和过境程序并使其自动化,包括在《2019-2023年国家边境管理战略和行动计划》下和得到国际移民组织支持的这些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合法边境制度继续侧重于被定义为安全威胁的“被禁止的移民”,并关切由于尼日利亚邻国和缔约国境内的冲突和恐怖行为而漏洞百出的边境,以及边境管理措施,特别是适用于抵达缔约国国际边境(包括接待设施)的移民工人和寻求庇护者的程序,可能对移民,包括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享有人权产生影响。

37.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的《国际边界人权问题建议原则和准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基于人权的边境管理办法,包括在制定、通过和实施边境相关措施时,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如国家司法和人权机构、学术界和包括移民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行为体进行有效协商;

(b)确保边境管理措施处理和打击国家和私人行为者在国际边境的一切形式歧视行为,并遵守不推回原则,禁止任意和集体驱逐;

(c)确保因边境管理措施而遭受人权侵犯或虐待行为的移民能够平等有效地诉诸司法和获得有效补救,对侵权者进行起诉和给予适当惩罚,并采取措施确保此类侵权行为不再发生;

(d)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加强边境管理,确保设施配备齐全,为抵达国际边境的移民提供基于人权的和相称的应对措施,并确保边境和安全当局接受与其工作相关的国际人权法培训,包括性别平等培训。

劳动剥削与其他形式的虐待

38.委员会欢迎劳动和就业部为保护儿童免遭最恶劣形式的劳动所作的努力,其中包括推出《国家消除童工政策》及其《2021年国家行动计划》,2021年建立供应链中童工和强迫劳动监测和补救系统,通过《消除童工劳动德班行动呼吁》,以及在目标8.7联盟计划下开展合作。目标8.7联盟计划旨在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7, 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劳工组织称,截至2021年,缔约国约有1,500万儿童是雇用童工的受害者,这与缔约国的解释形成鲜明对比,缔约国解释说,尼日利亚移民局没有记录任何剥削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案件,也没有关于劳动监察和在旅行和旅游情况下涉及移民工人的家庭奴役、强迫劳动和性剥削案件的数据。

39.委员会参照其以往的建议,根据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7和16.2,建议缔约国:

(a)增加主动和突击性劳动监察,特别是在雇用移民工人的非正规经济部门进行这种监察;

(b)利用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有效执行《国家消除童工政策》及其2021年国家行动计划,并向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遭受劳动剥削和其他形式剥削的儿童,提供充分的援助、保护和康复,包括心理康复;

(c)起诉、惩罚或制裁剥削移民工人尤其是妇女、儿童或使其遭受强迫劳动和虐待的个人或团体,特别是非正规经济中的这些个人或团体;

(d)汇编关于童工严重程度的资料,包括关于缔约国境内外移民儿童的资料,以确保其立法和政策框架以及执行机制符合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劳工组织《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和劳工组织《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规定的义务,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统计数据支持的资料。

正当程序、拘留和在法庭上的平等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互动对话期间表示,它反对其他国家将非正常移民定为刑事犯罪,2015年《(禁止)贩运人口执行和行政法》第62条和2015年《移民法》第99条载有条款,规定不得以非正常入境或居留或参与非法活动为由,拘留、指控或起诉受害于贩运或偷运活动的移民,只要这种参与是他们作为贩运人口或偷运移民行为受害者的处境的直接后果。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根据2015年《移民法》第26条,移民官员必须拘留貌似“被禁止移民者”;

(b)被指控犯有与移民有关的罪行并可能被驱逐出境的人,一经定罪,可被还押候审长达90天(该法第48条第(1)款);

(c)内政部长可在“任何指定类别内的人”被驱逐之前,对其发出拘留通知(该法第52条);

(d)若“驱逐不可行或有损于高效执行尼日利亚可能参与的任何战争,而且拘留受驱逐令影响的人对于确保公共安全、保卫尼日利亚或维护公共秩序是必要或适宜的”,也可下令拘留,以代替驱逐(该法第53条);

(e)该法规定了广泛的一系列与移民有关的罪行,这些罪行可能导致刑事监禁(该法案第56-60条);

(f)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在实践中对与移民有关的罪行诉诸移民拘留和监禁的程度,同时注意到尼日利亚移民局已暂停拘留,并在某些情况下和驱逐前,把“移民甄别中心”作为拘留移民的替代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申明目前没有移民工人或其家庭成员因与移民有关的罪行而被拘留,然而,鉴于上述与移民有关的立法框架和缔约国提供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定期访问移民拘留中心的信息,以及国家人权委员会确认存在非正常移民,这一点似乎令人难以置信;

(g)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与缔约国国民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正当程序的保障,并确保在所有与移民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他们理解的语言向他们提供信息;

(h)现有的移民拘留设施和监狱没有足够的基本服务,包括食物、保健和卫生条件;

(i)没有把因违反移民法而被拘留的移民工人与囚犯分开关押;移民儿童,无论是孤身、与父母分离还是与家人一起,都有可能被拘留。

41.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根据委员会第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委员会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9,建议缔约国:

(a)不要将非正常移民刑罪化,对这种违法行为规定适当的行政处罚,因为委员会认为,根据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第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除其他外,非正常入境或停留或出境最多可构成行政犯罪,绝不应被视为刑事犯罪,因为它们没有侵犯基本的、受法律保护的价值观,因此,其本身不是针对人身、财产或国家安全的犯罪;

(b)采取措施逐步取消并最终结束移民拘留;并在法律上颁布不予拘留的推定,从而倾向给予自由;

(c)立即停止对孤身、与父母分离或与家人在一起的儿童,以及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和寻求庇护者、难民和无国籍人中的其他弱势群体的移民拘留;

(d)确保:

(一)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拘留移民是迫不得已采取的例外措施,追求法律允许的正当目的,而且是必要和相称的,适用时间应尽可能短;

(二)在每一起案件中具体说明拘留的理由,同时说明无法采取替代措施的具体原因;

(三)由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在24小时内对拘留措施进行审查;

(四)根据缔约国的人权义务,在实施拘留措施之前,考虑并利用拘留替代措施。委员会确认,拘留替代措施是指在法律、政策或实践中,所有基于社区的照料措施或非拘禁住宿解决办法,与拘留相比限制较少,必须结合合法拘留决定程序加以考虑,以确保在所有情况下,拘留都是必要和相称的,目的是尊重人权,避免任意拘留移民、寻求庇护者、难民和无国籍人士;

(e)确保拘留替代措施适用于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以及所有自愿回返的情况,如果实施拘留,确保以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理解的语言告知他们的权利和拘留程序;

(f)在拘留无法避免的特殊情况下,确保所有移民拘留设施均是为此目的正式指定的,保障适当和体面的条件,例如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等顾及性别特点的保健服务,心理护理,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设施,食物,充足的空间和通风,休闲和娱乐活动以及进入室外区域的机会;

(g)包括在成文法中,将拘留制度与“自愿”安置在“移民甄别中心”严格分开,并提供国营或社区经营的收容所,这些收容所应实际上与移民拘留中心分开,且不在同一地点;

(h)确保将被拘留的妇女与男子分开关押,仅由经适当培训的女警看守,保护妇女免遭暴力尤其是性暴力侵害,并确保为怀孕和哺乳妇女制定专门的规定;

(i)加强对移民拘留中心条件进行定期监测的机制,准许人权监测员,包括人道主义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不经通知和不受阻碍地进入所有移民拘留中心。

驱逐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互动对话期间确认它执行驱逐,这与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信息相反,缔约国还确认有可能对法院发布的驱逐令提出具有中止效力的上诉(2015年《移民法》第47条第(2)款)。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防止集体驱逐的法定保护,特别是因为内政部长可以对“任何指定类别内的人”发布驱逐通知,这些人随后也可能被拘留(该法第52条);

(b)如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内政部长有将“任何类别”的人列入“被禁止移民者”清单的自由裁量权(该法第44条第(3)款),甚至可以将一些人事后归类为“被禁止移民者”,这些人在进入缔约国后可能被驱逐出境(该法第45条第(3)款),这些做法使得强制驱逐“被禁止移民者”(该法第44条第(1)款)的情况更加恶化;

(c)缺乏信息,说明对行政驱逐令提出上诉的效用,特别是说明保障请求中止此类驱逐令的权利的法律规定;

(d)缺乏信息,说明面临驱逐程序的移民工人在实践中利用其上诉权的程度。

4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必要的立法步骤,规定就驱逐令向法院提出上诉具有法定和自动的中止效力,确保正当程序和程序上的保障,以确保面临驱逐程序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等待主管机关审议案件期间,可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行使权利,要求暂停执行驱逐决定;

(b)确保遭受驱逐令者或寻求庇护者能够利用支助服务和免费法律代理,并了解和在实践中能够行使有效补救权;

(c)确保在任何时候都遵守不推回原则,禁止集体驱逐和任意驱逐;

(d)确保与作为监督机制的国家人权委员会系统地共享有关驱逐令的档案,以确保对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驱逐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和缔约国的国内法,并确保与原籍国或接收国进行有效协调;

(e)制定旨在提供驱逐或遣返替代办法的政策和机制,包括庇护和国际保护程序、基于人道主义理由的居留许可和受法律管制的、符合《公约》第69条的其他身份正常化形式,这些形式适用于所有移民,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

领事协助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外交代表机构通过保护过境和目的地国的尼日利亚移民工人的权利,努力改善和扩大缔约国的领事服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乏可用的财政资源,目前只有一名驻日内瓦的劳工问题参赞。

45.委员会参照其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加强其外交代表机构的能力以及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包括在尼日利亚移民工人集中的国家设立更多的劳工问题参赞,以便与国家人权委员会、民间社会组织和侨民机构合作,向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援助和保护,并确保与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当局保持对话;

(b)确保所有的尼日利亚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被拘留或面临驱逐令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求助于领事支持,以保护他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

(c)确保其外交代表机构的人员对尼日利亚移民工人就业所在国的法律和程序有适当了解;

(d)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统计数据支持的资料,说明在国外的尼日利亚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数,除其他外,包括实施的逮捕、拘留和驱逐,在过境国和目的地国遭受的暴力、剥削和虐待,以及向他们提供的援助。

薪酬和工作条件

4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国家劳工移民政策》中采取的促进性别平等的方针,以及劳动和就业部在联邦首都区、所有36个州以及工作场所高度集中的地区设立了劳动监察办公室。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对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劳工权利,包括移民工人的权利的行为,制裁很微弱,因此没有威慑效果;

(b)几乎所有移民家政工人,其中大多数是妇女,实际上都被排除在最低工资权利之外,因为2011年《国家最低工资(修正)法》中的相关义务不适用于雇员少于50人的企业;

(c)委员会收到的报告表明,移民工人,特别是移民家政工人,往往不了解他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不知道劳动和就业部向他们提供免费服务,包括劳动监察和投诉机制。

47.委员会根据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8,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通过以下方式,保障所有移民工人,包括家政工人的权利:

(a)加快正在进行的对《劳动法》的审查,确保其符合《公约》的规定,包括对违规雇主实施具有威慑作用的制裁;

(b)以国家立法中对家政工作的现有承认和管理为基础,确保移民家政工人在社会保障、同工同酬、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日、终止、补偿、结社自由和书面就业合同中其他工作条件方面,享有与本国工人同等的保护,书面就业合同应以他们懂得的语言写成,而且是自由订立、公正并经完全同意的;

(c)根据《公约》第25条,在平等和不歧视的框架内,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所有移民工人的劳动权利,包括确保劳动监察侧重于移民工人的工作条件,在这些监察过程中征求移民工人本人的意见,劳动监察员以促进性别平等的方式开展工作,保密并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特别是移民当局,以鼓励移民工人向劳动当局举报剥削、虐待和忽视案件,而不必担心移民当局介入;

(d)加强移民工人,特别是家政部门移民工人对《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了解,以及对他们可以利用的申诉机制和其他资源的了解。

加入工会和参加工会会议的自由

4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移民工人,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都有权自由加入工会和专业组织。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的移民工人实际行使这项权利的程度。

49.委员会参照其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根据《公约》第26条和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保障所有移民工人(包括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参加工会活动和自由加入工会的权利。

社会保障

50.委员会欢迎尼日利亚是《西非经共体成员国社会保障总公约》(补充法(2013年))的缔约国,了解到根据2010年《雇员补偿法》,身份正常的移民工人原则上享有与尼日利亚国民同等的社会保障、退休金和福利计划,并注意到《国家劳工移民政策》提出了加强社会保障福利可携带性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实际落实这些权利的资料,特别是关于非正常移民工人必须满足哪些法律要求才能与国民平等获得社会保障的资料,以及缔约国尚未批准劳工组织《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与尼日利亚移民工人的目的地国和就在缔约国工作的移民工人达成双边和进一步的多边劳工安排和社会保障协议。

51.委员会参照其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和离开缔约国后以及在被驱逐的情况下,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都能够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在与尼日利亚工人享受同等待遇的基础上参加社会保障计划,并确保他们了解自己在这方面的权利;

(b)与所有目的地国,包括如缔约国概述的与科威特、卡塔尔和沙特阿拉伯签订双边和多边社会保障协定,并监督其执行情况,这些协定规定保护移民工人的人权,包括社会保障权,并在这些协定中纳入注重性别平等的监测和审查机制;

(c)批准劳工组织《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

医疗和教育

52.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宪法》第17条,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均可获得医疗保健等基本服务;《宪法》第18条所载的关于教育政策的指令同样适用于他们和尼日利亚国民;《儿童权利法》第15条规定,包括移民儿童在内的每个儿童都有权接受免费、义务和普及的初等教育。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信息说明这些规定对移民工人(包括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实际执行情况。

53.委员会参照其以往的建议,并根据委员会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和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1,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都能获得卫生保健系统的服务,并确保移民儿童在与缔约国国民平等待遇的基础上,享有接受学前、小学和中学教育的法律权利和实际机会;

(b)建立机制,确保移民在卫生保健部门、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服务部门登记时提供的个人信息不会被用来举报他们,或以他们的国籍或原籍或非正常移民身份为由歧视他们;

(c)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统计数据支持的全面资料,说明为此采取的措施及其影响。

出生登记和国籍

54.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口委员会负责登记在缔约国出生的所有儿童,包括移民儿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在国外的尼日利亚移民儿童的出生登记情况,以及没有在医院出生的移民儿童,特别是非正常移民儿童,出生时在缔约国是否得到有系统的登记。

55.委员会根据委员会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和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9,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国外的尼日利亚移民工人的所有子女和在缔约国领土上出生的儿童,特别是非正常移民和寻求庇护者所生的子女,在出生时得到登记并获得个人身份证件,并确保缔约国提高他们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

(b)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为缔约国内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子女,特别是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及其家庭成员的子女获得尼日利亚国籍提供便利,以避免他们成为无国籍人的任何风险。

4.身份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第35-36条)

组织工会的权利

5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工会法》和《劳动法》不排除移民工人,即使是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组建工会。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他们在实际行使这项权利时可能面临的困难。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根据《公约》第40条和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保障所有移民工人组建工会和担任工会领导职务的权利。

工作许可和居住权

5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除非前雇主通知尼日利亚移民局合同终止,否则失业导致移民工人失去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这影响到移民工人的法律地位。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和改进其工作许可制度,以防止恶劣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剥削,途径包括:

(a)在成文法中作出规定,确保失业的移民工人有足够的时间对终止就业寻求法律补救和(或)其他就业机会,并避免将他们驱逐出境;

(b)确保处于此种情况的移民工人的居留证继续有效不取决于前雇主与移民当局的合作。

适用于特殊类别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规定(第57-63条)

边境工人和季节工人

6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互动对话期间解释说,尼日利亚当局与邻国当局就边境工人或季节工人问题进行协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他们在缔约国的存在和工作的立法或政策,也没有考虑他们在特定时期后选择有偿活动的自由。

6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根据《公约》第57条,边境工人和季节工人享受他们因在缔约国境内存在和工作而有权享有的权利。

5.增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民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条件(第64-71条)

与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合作

6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与有大量尼日利亚移民工人居住的目的地国,没有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以保护这些工人的权利。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缔结关于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自由流动的双边和多边协定,特别是与有大量尼日利亚侨民的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包括欧洲联盟国家和南非缔结协定,以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利,便利提供适当的领事和其他服务,从而确保尼日利亚移民工人享有合理、公平和人道的条件;

(b)确保此类多边和双边协定完全符合《公约》、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第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以及委员会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和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

(c)与人权高专办接触,寻求有关上述协定的执行和未来协议的谈判的技术援助,以确保这些协定符合《公约》。

招聘机构

6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在缔约国经营的私营招聘机构制定了强有力的监管框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非正规”招聘机构无照经营,导致不道德的招聘做法和对尼日利亚移民工人的劳动剥削。

65.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并根据《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a)与人力资本协会合作,加强对私营招聘机构的监管制度,特别是许可制度,以按照《公约》确保移民工人的权利;

(b)加强对招聘的监督和检查,防止私营招聘机构收取过高的服务费并充当不法外国招聘者的中介;

(c)确保制定控制措施,防止被吊销执照的不道德机构重新注册,制定评级制度,根据人权规范和劳工标准评估招聘机构的行为,增强移民做出知情决定的能力,为遵守人权规范和劳工标准的机构提供市场激励,并制定和维护一个剥削移民工人的不道德机构黑名单;

(d)调查和惩罚招聘者的非法行为,以惩罚那些参与剥削行为者;

(e)确保在发现不道德的招聘行为之后采取的行动不会对移民工人进行经济或刑事处罚。

回国和重新融入

66.委员会确认为帮助尼日利亚移民工人返回和重返社会(包括在强迫返回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措施,如与国际移民组织合作实施的协助自愿返回和重返社会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批高技能尼日利亚移民工人外流国外(约鲁巴语中称为Japa),并有报告称,根据《国家劳工移民政策》建立的返回、重新接纳和重返社会技术工作组,其联邦一级的标准作业程序尚未获得通过,也没有根据州一级的情况进行调整。在州一级,从某种程度上说,缺乏能力和预算限制阻碍了提供有效的重返社会和社会经济支持。

67.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以:

(a)如《公约》第67条所规定并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7,确保适当的社会、经济、法律或其他必要条件,以促进尼日利亚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注重性别平等的方式返回并持久融入缔约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特别是在州一级;

(b)确保任何关于流动或重新接纳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促进循环移民,这有益于缔约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且符合《公约》;确保此类协定包括适当的程序保障。

人口贩运

6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包括贩运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例如修订了《(禁止)贩运人口执行和行政法》,通过了《2022-2026年尼日利亚人口贩运问题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国家禁止贩运人口署开展的活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被认为是一个贩运受害者人数非常多的国家,特别是遭受强迫劳动和卖淫剥削的妇女和儿童的人数非常多,这表明为预防和打击这一现象而采取的立法、政策和体制措施可能不够完善。

69.委员会参照其以往的建议,并根据人权高专办《建议采用的人权与人口贩运问题原则和准则》,建议缔约国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2:

(a)为执行《2022-2026年尼日利亚人口贩运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

(b)加强早期识别贩运受害者的指导方针,并强化贩运受害者支持、转介、康复和社会融合机制,包括为他们提供庇护所以及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

(c)确保向受害于贩运活动的儿童提供适当的援助和保护;应充分考虑到他们的特殊权利和需求;

(d)对贩运案件进行有效调查并提出起诉,对犯罪者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e)加强对执法官员、法官、检察官、劳动监察员、教师、医务工作者和缔约国外交代表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注重性别平等和关爱儿童的培训,并更广泛地传播关于人口贩运问题和援助受害者的信息;

(f)加强提高认识运动,提供关于防止贩运移民工人的信息,并鼓励私营部门对性旅游采取“零容忍”政策,保护人们免遭一切形式的剥削,包括商业化性剥削和强迫劳动和服务;

(g)通过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就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达成协议,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

(h)收集并定期公布关于人口贩运现象严重程度的分类数据,包括申请临时或永久居留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和被偷运移民的人数,以及获得批准的人数;

(i)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数据,说明贩运人口、利用妇女和女童卖淫营利的情况,对贩运人口和性剥削案件的起诉和定罪数量,以及为打击这些现象所采取措施的影响。

对待非正常移民工人的措施

7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引入了电子登记系统,并建立了移民资源中心,目的是确保其境内的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不再持续,并针对利益攸关方采取提高认识、培训和能力建设措施,以防止非正常移民。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2015年《移民法》第57条第(5)款,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如不向尼日利亚移民局登记,则被定为刑事犯罪,该移民可能会被监禁。委员会还关切身份不正常移民所居住场所的所有者必须向当局告发他们。

71.委员会根据人权高专办的《国际边界人权问题建议原则和准则》,建议缔约国:

(a)不要将非正常移民未向当局登记的行为刑罪化,并取消第三方举报义务;

(b)对处理非正常移民或偷运移民的措施的结果进行审查,目的是使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移民女工的身份正常化,以确保不正常的情况不会持续下去;

(c)提高不正常移民工人对此类程序的了解;

(d)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身份正常化措施及其结果。

6.传播和后续行动

传播

72.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和公认的语言向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包括政府部委、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相关地方当局,以及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

技术援助

7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利用国际和政府间援助,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建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方案合作。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7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即2025年5月1日之前)提供书面资料,说明第13段(立法和适用)、第33段(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第41段(a)至(c)、(d)(二)至(四)和(h)(正当程序、拘留和法庭面前平等)以及第63段(与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合作)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下次定期报告

75.缔约国应于2028年5月1日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将在这一日期之前的一届会议上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一份报告前问题清单,除非缔约国明确选择对其第三次定期报告采用传统报告程序。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条约专要文件协调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