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
A.导言
1.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1990年7月9日至27日)制定了一项程序,并指定了一名特别报告员,负责监测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各项意见的后续行动。《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6条第3款编写了本报告。鉴于需要采取后续行动的《意见》数目很大,而秘书处可用于《意见》后续行动的资源有限,无法确保对所有案件进行系统、及时和全面的跟进,特别是考虑到本报告适用的字数限制。本报告依据的是下文所述案件的现有资料,这些资料反映了委员会与缔约国和提交人及/或其律师至少进行了一轮的交流。
2.委员会自1979年以来通过了1,669份《意见》,截至2023年7月第一百三十八届会议闭幕时,委员会在其中的1,419份《意见》(85%)中认定存在违反《公约》情况。
3.委员会在第一百零九届会议(2013年10月14日至11月1日)上,决定在关于《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中列入对缔约国答复和采取行动的评估。这种评估所依据的标准类似于委员会在就缔约国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采取后续行动的程序中所采用的标准。
4.委员会在第一百一十八届会议(2016年10月17日至11月4日)上决定修订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经第一百一十八届会议修订)
对答复的评估:
A答复/行动大体令人满意:缔约国提供证据表明为落实委员会的建议采取了重大行动。
B答复/行动部分令人满意:缔约国为落实建议采取了步骤,但仍需提供补充信息或采取进一步行动。
C答复/行动不能令人满意:已收到答复,但缔约国采取的行动或提供的信息与建议无关或未落实建议。
D不与委员会合作:经(多次)提醒后仍未收到后续行动报告。
E有关资料或采取的措施与建议相悖或表明拒绝接受建议。
5.在2017年11月9日举行的第一百二十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修订监督(意见)后续行动的方法和程序。
作出的决定:
如果仅公布和/或分发了《意见》,将不再进行评分;
只有在《意见》明确包括防止再犯的措施时,才对缔约国就防止再犯措施的答复进行评分;
后续报告将只载有具备委员会评分条件,即有缔约国的答复和提交人所提供信息的案件的信息。
6.在第一百二十七届会议(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8日)上,委员会决定调整《意见》后续行动和案件现状报告的编写方法,根据客观标准制定优先事项清单。具体而言,委员会原则上决定:(a) 审结其认为执行情况令人满意或部分令人满意的案件;(b) 继续积极处理需要保持对话的案件;(c) 暂停审理在过去五年中有关缔约国或提交人和/或律师没有提供任何进一步信息的案件,将其归入“并无令人满意的执行情况的充分信息的案件”这一单独类别。除非其中一方提交最新情况,否则委员会将不确保对这些因缺乏资料而暂停的案件采取任何积极主动的后续行动。委员会将优先重视最近的案件和一方或双方定期向委员会提供信息的案件。
7.在第一百三十六届会议(2022年10月10日至11月4日)上,委员会通过了《意见》后续行动程序指南,以改进委员会为旨确认缔约国采取的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措施而设置的程序。指南参考了委员会自1990年以来的经验,按照构想,这份指南将成为委员会今后关于《意见》后续行动问题的活动的路线图,并将逐步得到实施。通过指南实施试点项目,委员会将评估指南的利弊,如果证明有用,将向其他条约机构推荐这份指南。指南的实施工作将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正在开发的处理个人来文的新的案件管理系统进行协调和整合,以便新系统妥善收集并处理后续程序所需信息。在实施指南的第一阶段,将继续遵循目前的报告程序(每年两份《意见》后续行动报告)。但在为报告选定案件时将采用新标准。
B.截至2023年10月收到和处理的后续行动资料
1.哥伦比亚
第2134/2012号来文,Serna 等
通过的《意见》:2015年7月9日
违反的条款:就Anzola先生和Molina先生而言,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以及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就提交人而言,第七条以及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七条一并解读)
补救措施: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a) 对Anzola先生和Molina先生的失踪进行独立、彻底和有效的调查,起诉和惩治责任人;(b) 如果Anzola先生和Molina先生还活着,将他们释放;(c) 如果这两人已经死亡,将他们的遗骸交给家人;(d) 为提交人遭受的侵权行为提供有效的赔偿,包括适当的补偿、医疗和心理康复以及适当的偿还措施;(e) 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并确保对任何强迫失踪事件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
事由:准军事团体造成的强迫失踪
先前的后续行动资料:无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16年3月14日
多年来,缔约国设法加强寻找和援助强迫失踪受害者及其家人并为其提供援助的国内体制框架和机制。为此,哥伦比亚议会建立了一个承认、纪念和寻找强迫失踪受害者并为其家人提供援助的框架。
2010年《第1408号法令》是上述框架的组成部分。该法令载有关于在移交失踪亲属遗骸过程中为家属提供援助的规定。该法令规定,在总检察长办公室的负责下,在从失踪人士遗骸及失踪人士最近的亲属采集的生物样本基础上,建立失踪人士基因库。该法令还规定,已确认身份的受害者家属可获得政府补助,以便在移交遗骸的整个过程中负担丧葬费及旅费、食宿费。根据该法,社会保护部负责确保已确认身份的受害者家属在这一过程中还能获得公共或私人的社会心理护理。
为便利强迫失踪受害者的查找,总检察长办公室须在各省主管机构、公共法律事务机构和Agustín Codazzi地理学会的协助下,按照《国家搜索计划》规定的方法并利用其中确定的资源绘制地图,显示失踪人员尸体或遗骸的推测下落。警方须根据总检察长办公室提供的信息,保护图示区域。
此外,《第1408号法令》规定在据推测可能埋葬失踪人员尸体的地方修建纪念场所,以纪念受害者。还在5月最后一周的“被拘留者-失踪者纪念周”举行活动,纪念哥伦比亚冲突的失踪受害者。
缔约国还提及其他国内立法的批准,如:2005年《第971号法令》,该法涉及建立紧急搜寻机制,防止强迫失踪罪;2011年《第1448号法令》,其中规定了为国内武装冲突受害者提供全面护理、援助和赔偿的措施;以及《国家搜寻计划》(2000年),该计划的主要目的是找到活着的失踪人员,或将失踪人员的遗骸交给家属。
依据2000年《第589号法》,成立了失踪人员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支持和推动强迫失踪问题调查工作的国家常设机构。《第589号法令》还规定将强迫失踪定为刑事犯罪,强迫失踪现已列入2000年《第599号法》(《刑法》)第165条――2004年《第890号法》第14条对第165条作了修正。2007年《第929号法令》对失踪人员调查委员会实行管理,该法令规定,委员会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寻找失踪人员的计划的制订、评估和执行提供协助。这一强有力的体制结构还包括总检察长办公室国家正义与和平股和虚拟身份识别中心十多年来为调查和确定失踪人员命运和下落而开展的联合行动。
缔约国还提及国家政府与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人民军(哥人民军)2015年10月17日在哈瓦那达成的关于制定措施和机制,寻找和归还因冲突而失踪的人员的协议。
依靠这一体制框架,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失踪人员调查委员会认为,没有足够的实质性证据表明Anzola先生和Molina先生遭遇了强迫失踪。
缔约国重申,它正在继续寻找Anzola先生和Molina先生,并在麦德林第74区检察官办公室的指导下,与法医学会和失踪人员调查委员会合作,开展调查工作。
提交人律师提交的材料:2016年8月22日和2021年11月8日
律师在2016年8月22日提交的材料中,对缔约国正在执行委员会《意见》中规定的补救措施的说法予以驳斥。律师表示,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麦德林第74区检察官办公室为调查Anzola先生和Molina先生的强迫失踪一案而采取和执行了具体措施。关于赔偿,律师说,当局在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赔偿”的具体措施方面完全保持沉默。因此,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具体措施遵守委员会的《意见》。
关于2015年10月17日在哈瓦那商定的措施,律师指出,由于失踪人员调查委员会没有取得充分的结果,该协议规定设立一个特别机构:武装冲突背景下失踪及武装冲突所致失踪人员搜寻处。此外,该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最终协议的签署,而最终协议的签署尚未安排。律师得出结论认为,尽管采取了立法和体制措施,委员会也提出了建议,但缔约国仍然不愿按要求优先重视强迫失踪的预防和调查,因此强迫失踪现象在该国依然存在。
律师在2021年11月8日提交的材料中强调,缔约国没有支付依据委员会《意见》和1996年《第288号法》应予支付的赔偿金。2016年8月23日,律师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请外交部就未能支付赔偿金一事作出详细说明。2016年9月1日,外交部答复说,不会支付委员会《意见》中规定支付的款项。鉴于这一答复,2017年6月12日,律师提交了一份对外交部、内政部、国防部以及司法和法律部的合规请愿书,请求这几个部遵守规定。
2017年7月10日,昆迪纳马卡行政法院受理了这项请愿,将其作为一项法律保护申请――1991年《宪法》第86条规定的宪法保护机制。在这项申请中,律师再次请求有关方面就遵守委员会《意见》一事作出说明。2017年8月10日,律师提交了另一份对上述各部的合规请愿书,请求这几个部遵守委员会建议采取的措施。2017年8月24日,行政法院驳回这项申请,理由是没有证据表明内政部不遵守或不愿遵守义务,因为没有提出关于遵守1996年《第288号法》第1条和第2条的明确请求。
2018年4月6日,在部长委员会举行会议,律师多次请求了解情况之后,外交部宣布了2018年4月2日第2646号决议。依据这项决议,部长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此案的最终决定。在该决议中,部长委员会没有对委员会《意见》发表看法,因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多数决定。2018年7月23日,律师向哥伦比亚国务委员会提出一项申请,请其宣布2018年4月2日的第2646号决议无效。
2019年1月29日,诉讼获得受理,司法和法律部、国防部、外交部和内政部作出了答复。国务委员会推迟了这一程序的进行,有关方面曾五次改变初审日期。
2021年6月22日,有关方面发布命令,宣布国务委员会无权管辖,并下令将管辖权移交安蒂奥基亚行政法院。2021年6月28日,律师提出复审或复议请求,表示国务委员会有权审理此案,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没有确定受害者的赔偿金额。
在2015年7月9日(委员会通过《意见》)至2021年11月8日(提交材料)这一时期,缔约国未能切实履行关于受害者诉诸司法和获得司法保障的国际义务,受害者也没有因Anzola先生和Molina先生的权利遭到侵犯而获得有效赔偿。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22年5月25日
缔约国强调,由于缺乏证据,它无法宣布本案属于强迫失踪案件。尽管缔约国承认委员会的《意见》,但它认为,可据以肯定地宣布Molina先生和Anzola先生遭遇了强迫失踪的实际依据缺乏。
尽管无法作出这一宣布,但缔约国提请委员会注意其为加强失踪人员搜寻工作而开发的工具和机制。缔约国提及其与哥人民军达成的和平协议,该协议加强了失踪人员搜寻、识别和交还工作。
缔约国还强调,它在Molina先生和Anzola先生失踪案件的调查方面做出了重大努力。它开展了超过35项单独的调查活动,包括请受害者亲属和证人作出陈述,设法查明肇事者,寻找受害者,对受害者尸体可能被转移的情况进行评估,以及调查与其他已知案件的联系等。
缔约国已经向失踪人员搜寻处发出通知。该处已将Molina先生和Anzola先生的案件纳入其Magdalena Medio地区搜索计划,该计划涵盖据认为受害者失踪的搜索区域。
缔约国确认提交人请求了解最新进展情况,并指出失踪人员搜寻处于2022年4月13日向提交人提供了最新情况。该处表示愿与提交人举行一次圆桌会议,同他们讨论对话机制、搜索行动和现有信息。
缔约国指出,它通过了1996年《第288号法》。该法规定建立一个就国际机构确定的侵犯人权行为作出赔偿的机制。然而,根据该法,缔约国只有在“事实和法律要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提供赔偿。缔约国提及2017年10月31日举行的一次会议,部长委员会在会上决定,由于表明曾发生强迫失踪的明确要素缺乏,因此在本案中,这些要求没有符合,所以无法作出赔偿。缔约国表示,提交人已经提起诉讼,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相关诉讼正在进行中。
至于不再犯,缔约国提及其旨在防止今后的强迫失踪并对其进行裁定的立法和行政行动。例如,失踪人员搜寻处被赋予宪法权力,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寻找失踪人员的行动。关于这项行动的补充情况,缔约国提及其关于第二次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该报告于2022年5月7日提交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缔约国还在2016年3月14日致委员会的函件中列出了迄今为止采取的行动。
提交人律师提交的材料:2022年10月11日
律师表示,强迫失踪的目的在于在不留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消除受害者并引起民众的恐惧和焦虑。律师认为,鉴于侵犯人权的严重程度,缔约国迄今为止未能采取充分行动。
律师提及失踪人员搜寻处对缔约国各地的许多受害者作出的积极贡献,但对Molina先生和Anzola先生失踪案的处理缺乏进展表示失望。律师称,迄今为止,没有对据称的肇事者、参与者或共犯提起诉讼,没有发起初步调查,没有掌握关于准军事团体可能卷入失踪案件的任何情况,也没有下令采取新的调查行动以查明案情。
律师提及多项关于强迫失踪的国际和国内文书,以进一步说明缔约国未能采取足够的行动,这些文书有:2001年《第707号法》、2011年《第1448号法》、2000年《第589号法》和2007年《第929号法令》。
律师表示,缔约国未能执行委员会关于对提交人切实作出赔偿的意见。
委员会的评估:
(a)进行调查,起诉和惩治责任人:C;
(b)如果Anzola先生和Molina先生还活着,将他们释放:不适用;
(c)如果他们已经死亡,交出他们的遗骸:不适用;
(d)提供有效的赔偿:C;
(e)不再犯,并确保今后对任何强迫失踪事件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B。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继续进行。
2.哈萨克斯坦
第2146/2012号来文,Suleimenov
通过的《意见》:2017年3月21日
违反的条款:第七条(单独解读并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以及第十条第一款
补救措施: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a) 对提交人关于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称进行及时和公正的调查;(b) 对提交人作出适当赔偿;(c) 考虑到提交人的残疾和健康状况,向其提供适当的医护和援助,包括让提交人请私人医生和护士对其进行检查并提供援助;(d)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事由:提交人在拘留期间遭受酷刑和虐待
先前的后续行动资料:无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22年6月21日
缔约国表示,2022年2月1日,总检察长、司法部长和外交部副部长通过了一项联合命令,该命令旨在规范政府机构根据惯例审议人权条约机构的请求和《意见》的主要做法。根据该命令,总检察长办公室将对来文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一个工作组将对分析结果进行审查,该工作组由有关政府机构、人权专员、来文提交人和联合国代表(视需要)组成。缔约国认为,这一机制将有助于高质量、客观和透明地解决来文中提出的问题,并有助于落实条约机构决定所载建议。
2022年4月27日,上述工作组举行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委员会的《意见》。
关于对提交人的酷刑和虐待指称进行迅速、公正的调查,缔约国表示,在提交人提出关于国家安全委员会调查部人员实施酷刑的指称后,有关方面开始立案调查,2022年5月13日,终止刑事调查的决定被撤销。为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检察官发出了书面指示,案件被移交另一机构――努尔苏丹反腐败局――以进行进一步调查。此后,又安排了一次法医心理和精神检查,并询问了三名证人,但他们没有证实发生过酷刑。据了解,在提交人被关押在审前拘留所期间对其进行的法医检查报告因保存期(五年)到期而已被销毁。正在设法寻找另外三名证人。曾请提交人在反腐败局调查员面前作证,但他拒绝这样做。提交人解释说,他只愿意在总检察长办公室的特别检察官面前作证。调查仍在进行中。
关于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赔偿的问题,缔约国表示,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只有法院才有权解决这一问题。提交人对财政部提起诉讼,要求赔偿500万坚戈的精神损失费。2018年10月11日,阿斯塔纳Yesilsky区法院驳回了这项请求,因为提交人没有提供可靠的酷刑证据。2019年3月5日,阿斯塔纳市级法院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维持了这一裁决。目前,由于《民事诉讼法》第436条规定的审查司法行为的最后期限已过,检察官办公室无法根据案件实质问题核实司法行为的合法性。然而,提交人有权独立地请求最高法院院长提交一项对有争议的司法行为进行审查的动议,请求书中提及《民事诉讼法》第438条第(6)款规定的特殊理由。
关于向提交人提供适当的医护和援助,缔约国表示,提交人在拘留期间得到了适当的医护和援助,一名神经科医生、一名神经外科医生、一名创伤科医生、一名心脏科医生和一名外科医生进行的定期对提交人进行检查,包括使用磁共振和计算机断层扫描方法进行检查,还接受了必要的治疗。在检察官办公室和国家预防机制的代表于2014年5月11日探访提交人时,这一点得到了证实。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也于2013年5月16日探访了提交人,他当时没有提出任何申诉。提交人有时拒绝接受医疗检查和治疗。自从经确诊患有残疾以来,提交人一直在领取国家发放的残疾津贴。还向他提供了设备(轮椅、扶手、吸水床单、尿布等)、疗养院治疗和个人援助服务。自2019年6月19日以来,提交人在努尔苏丹获得了医护,包括治疗师、创伤科医生、外科医生和牙医提供的服务。
随着监狱系统各机构安装特殊设备,残疾人的拘留条件正在得到改善。一个特别医疗委员会负责审查残疾人的案件,酌情考虑将相关残疾人提前释放。目前,为确保被定罪的残疾人获得充分的医疗保健,正在考虑向为其他被拘留的残疾人提供照护的被拘留者支付津贴问题。
关于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缔约国介绍了由各机构负责监督拘留条件的现行制度以及残疾人的特殊拘留条件(改善生活条件,提高食品标准,有权不受限制地接收药品和医疗产品包裹,配备专门设备的设施,提供医疗设备等)。缔约国还列举了旨在改善拘留条件的国内法修正案。目前正在考虑修改《刑法》,以加强对酷刑行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酷刑行为的追责。
提交人律师提交的材料:2023年1月22日和2月3日
律师指出,缔约国没有向提交人告知成立了一个工作组来审议委员会关于他的案件的《意见》,也没有邀请他参加该工作组。律师还表示,《意见》中列出的补救措施没有一项得到执行。在调查的八个多月中,除了向提交人发出两张传票要求其作证和安排进行法医检查之外,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使有残疾的提交人能够进入政府主管机构房地作证。2022年12月30日,刑事调查终止。提交人直到2023年2月1日才得知刑事调查已经终止,而且一直无法接触案卷。因此,调查没有取得任何结果,肇事者没有受到惩罚。
律师表示,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索赔,认为他关于遭受酷刑的指称缺乏证据。缔约国没有说明为什么总检察长办公室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法院的裁定提出质疑,这表明缔约国既缺乏确保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政治意愿,也没有履行这方面的正式义务。缔约国说,提交人应当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赔偿申请,然而这一补救办法完全不起作用。
关于向提交人提供适当的医疗和援助,律师指出,2022年,缔约国两次拒绝向他提供电动轮椅,并拒绝支付他因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而有权获得的津贴。提交人被判定犯有恐怖主义罪,因此他无法开立银行账户和使用公证服务签发委托书,这剥夺了他从事工作,赚取收入维持生计和负担医疗费用的权利。2020年5月26日,提交人向财政部提出申诉,请财政部为他领取补助金(50,000坚戈)提供便利。一个非政府组织裁定,提交人作为残疾人可因紧急情况获得这笔补助金。然而,提交人的申诉被驳回,因为根据总检察长办公室2017年7月27日的信函,他被列入涉嫌资助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人员名单。此外,2019年7月2日,警方不让提交人前往吉尔吉斯斯坦参加索罗斯基金会适足住房权暑期班,尽管提交人有权在通知缓刑主管部门的前提下离开居住地。
律师表示,尽管哈萨克斯坦的酷刑定罪数目在减少(2020年有25项定罪,2021年5项,2022年2项),但申诉数目并没有减少。目前实行的规定被定罪者以电子方式发送酷刑申诉的制度难以奏效,因为拘留设施中的电子终端不起作用。一些旨在加强对酷刑的责任的《刑法》拟议修正案尚未提交议会,尽管这些修正案自2020年起就已经交付讨论。
此外,律师说,提交人是残疾人,后来成为一名人权活动人士,创立了“争取平等机会”运动。自2017年以来,他在哈萨克斯坦一直面临多重威胁、攻击和欺凌,现在仍是如此。由于提交人从事人权活动,参加政治会议,据称缔约国的一些警员和其他人员对他发出威胁。 警方不愿对这些事件展开刑事调查。
委员会的评估:
(a)对提交人关于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称进行及时和公正的调查:C;
(b)对提交人作出适当的赔偿:C;
(c)考虑到提交人的残疾和健康状况,向其提供适当的医护和援助:B;
(d)不再犯:C。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继续进行。
3.吉尔吉斯斯坦
第2405/2014号来文,Yuldashev
通过的《意见》:2020年10月29日
违反的条款: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以及第九条第一款
补救措施: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a) 对提交人的酷刑指称进行及时和公正的调查,如果指称得到证实,起诉责任人并对其予以惩治;(b) 对提交人作出适当赔偿;(c)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事由:酷刑;任意拘留
先前的后续行动资料:无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22年5月31日
缔约国强调,补救措施只有在提交人的酷刑指称得到证实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此外,对于委员会的《意见》所载建议,需要根据国内立法加以考虑。依照关于考虑人权条约机构《意见》的国内规章,赔偿金额由法院确定。
缔约国指出,奥什市检察官办公室对奥什市临时拘留所进行了一次突击视察。该拘留所的登记册显示,没有收到被告提出的酷刑申诉。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因犯有暴力罪行而被判刑,为避免承担对他所犯罪行的刑事责任,他向上级法院提出了申诉。
提交人律师提交的材料:2023年2月3日
律师表示,缔约国没有遵守它在《公约》之下的义务。关于吉尔吉斯斯坦内阁的合宪法律第13条第(2)款第(8)项规定,内阁确保国家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执行。因此,内阁应当发起实施《意见》。律师强调,缔约国提交的材料的没有述及负责审议《意见》的机构,也没提及审议过程的日期或形式。缔约国也未能说明是否对提交人的指称进行了调查,任何此类调查得出了什么结果,或者《意见》是如何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公布和传播的。律师指出,缔约国仅列出了关于损害赔偿的国内法规范,但没有作出解释,说明为什么提交人没有得到赔偿。
律师解释说,提交人被定罪并已服刑。缔约国没有就提交人的案件提供任何实质性的论据。提交人向国际人权机构寻求补救的权利在吉尔吉斯斯坦《宪法》和该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中得到规定。
律师曾几次试图要求在国家一级执行《意见》。2021年12月17日,他发送信函,请求部长会议主席确保落实《意见》。2022年1月10日,司法部副部长答复称,已致函总检察长办公室、最高法院、内政部和财政部,请它们在2022年3月1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2022年10月18日,律师再次致函部长会议主席。2022年11月4日,他收到外交部副部长的答复,建议提交人向国内法院提出申请。
律师表示,提交人因2010年6月在吉尔吉斯斯坦南部发生的族裔间冲突而被定罪。律师指出,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曾于2011年12月5日至13日访问吉尔吉斯斯坦。特别报告员在访问报告中指出,“对酷刑和虐待指称进行的足够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严重缺乏,对指称所涉执法人员的起诉也缺乏”。 缔约国没有考虑到特别报告员的建议。律师还指出,缔约国未能执行在与2010年6月族裔间冲突有关的其他案件中通过的《意见》。
律师重申,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是缔约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应当按照国内法的规定适用。内阁负责确保国际条约的执行。由于一些新情况和新发现的情况,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决可以被推翻,案件可以得到重审。有权要求复审的人包括被定罪者、其律师和检察官。检察官办公室根据国家立法对调查实行监督。
律师得出结论认为,由于委员会在本案中的《意见》确定在调查和审判期间发生了严重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的行为,因此检察官办公室不想公布《意见》,内阁也没有发起委员会《意见》的执行工作。
委员会的评估:
(a)对提交人的酷刑指称进行及时和公正的调查,如果指称得到证实,起诉责任人并对其予以适当惩治:E;
(b)对提交人作出适当赔偿:C;
(c)不再犯:C。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继续进行。
4.立陶宛
第2155/2012号来文,Paksas
通过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
违反的条款:第二十五条(丑)项和(寅)项
补救措施: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a) 审查终身不让提交人有权成为总统选举候选人或总理或部长的做法;(b) 采取步骤避免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事由:限制参与公共生活权
先前的后续行动资料:CCPR/C/113/3和CCPR/C/125/3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19年5月24日
缔约国表示,2012年3月,立陶宛议会(Seimas)试图修订《议会选举法》,此举本会撤销终身禁止提交人参加议会选举的做法,从而执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 然而,2012年9月,宪法法院驳回这项修正案,理由是它违宪。2014年5月,议会设立了一个特别特设调查委员会,以查明未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原因,该委员会于2014年9月通过了结论。2016年12月22日,宪法法院发布一项裁决,重申要恢复提交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就需要修改《宪法》。因此,如果没有这种宪法修正案,任何其他经过修正的法律或法令都将违背《宪法》。
2018年6月20日,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批准了2018年3月16日的一项法律草案,该草案将对《宪法》第74条作出修正,旨在恢复通过弹劾程序被免职的人参加议会选举、共和国总统选举、被任命为部长以及担任法官或审计长的权利。然而,这项草案因未能获得三分之二的赞成票而被否决。另一项法律草案于2018年9月20日退回发起人,以便作进一步修改,并在3月16日的法律草案未获通过的情况下进行登记。该法律草案规定,因违反宪法誓言而被免职的人之后仍可当选为议员,并且在这方面不受任何禁令约束。
缔约国提及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2018年12月6日通过的CM/ResDH(2018)469号临时决议。该决议指出尚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并敦促所有有关方面加倍努力,确保通过必要的宪法修正案。
缔约国表示,委员会《意见》已经得到恰当落实,因为自2012年以来,政府再三设法确保通过必要的宪法修正案。缔约国强调了宪法法院2016年12月22日裁决的重要性,这项裁决的结论如果付诸实施,可能会改变现状。在司法部长E. Jankevicious先生于2019年4月19日提出请求之后,这些结论可能被采纳。该请求的目的是澄清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意见》的义务的范围,并考虑如何使《宪法》与国家的国际义务相一致。
提交人律师提交的材料:2021年4月25日
提交人律师表示,缔约国的一些代表、官员和其他实体否认委员会《意见》具有约束性。最高法院曾经表态,暗示委员会的《意见》在立陶宛刑法中不构成法律依据。来自立陶宛并在欧洲人权法院工作的Egidijus Kuris法官支持这一立场。缔约国驻欧洲人权法院代表Karolina Bubnytė-Širmenė也公开表示,《意见》不是制裁措施,因此它们不具约束力。此外,律师认为,缔约国未能执行委员会的另外两项《意见》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意见》。 律师说,这表明缔约国并不认为受委员会《意见》的约束。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21年6月18日
缔约国表示,2019年9月19日,议会95名议员登记了第XIIIP-3867号法律草案,该草案将修改《宪法》,以遵循委员会的《意见》,将被弹劾的人士不得竞选公职的时间限定为10年而不是终身。2019年9月24日,议会投票赞成修改缔约国《宪法》。为审议该法律草案而任命的补充议会机构于2020年2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目的是在2020年10月的选举前通过该修正案。2020年4月21日,议会开始春季会议,并准备对法律草案进行表决。2020年12月21日,议会否决了一项关于设立一个工作组来审查与执行意见有关的宪法问题的提案,以加快进程,并委托由所有政党成员组成的未来委员会负责对法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
2021年1月25日,一名被弹劾的前议员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上诉,因为她无法在2020年10月的选举中登记为候选人。
2021年3月5日,未来委员会批准了进一步审议第XIIIP-3867号法律草案的计划。目标是在2021年6月30日前通过宪法修正案。2021年5月5日,该委员会完成了关于修正案草案的工作,并向议会提交了两个版本:一个版本仅适用于被弹劾的议员,另一个版本适用于所有被弹劾的任何类型的官员。2021年5月28日,议会中的政治团体将这两项草案定稿。一项广泛的法律草案,即第XIVP-619号法律草案,于2021年6月10日以简单多数获得通过。该法律草案明确包括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的《意见》。
缔约国表示,这项新的法律草案很可能会尽快付诸表决。
提交人律师提交的材料:2022年9月22日
律师重申了他在2021年4月25日提出的论点。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22年10月7日
缔约国表示,2021年11月9日,议会批准了一项宪法修正案(第XIVP-619 (2)号草案),以处理弹劾问题。2022年1月18日,议会对获批准的修正案进行了第一次表决。议会141名议员中共有131人投票赞成《宪法》修正案。2022年4月21日,在第二次投票中,141名议员中有135人投了赞成票,从而完成了通过程序。《宪法》第149条规定,《宪法》修正法在通过后一个月内生效。因此,2022年5月22日,《宪法》修正案生效。
2022年4月8日,欧洲人权法院根据《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一号议定书第3条,就弹劾程序中关于不得在被免职后参加选举的一般规定的相称性发表了咨询意见。
缔约国表示,2022年6月23日通过了关于《〈选举法〉的批准、生效和实施的宪法法律》,该法体现了经修正的《宪法》条款。根据《选举法》第11条第(3)款,根据弹劾程序被免职或失去议员席位的人,在议会作出免职或撤销议员资格的决定后至少10年,可当选为议员或共和国总统。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选举法将于2022年9月1日生效。
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担任委员会《意见》中列举的任何职务不存在进一步的障碍,也不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落实《意见》。缔约国还指出,2022年9月22日,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通过了关于Paksas案的CM/ResDH(2022)253号决议,表示为执行欧洲委员会的判决,已经采取必要的单独和一般措施。缔约国请委员会结束关于该案件的后续程序。
委员会的评估:
(a)修改终身不让提交人有权成为总统选举候选人或担任总理或部长的规定:A;
(b)不再发生类似违反《公约》相关条款之情形:A。
委员会的决定:结束与缔约国的后续对话,并说明委员会《意见》的执行情况令人满意。
5.巴拉圭
第2552/2015号来文,OliveiraPereira等
通过的《意见》:2021年7月14日
违反的条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补救措施: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a) 对事实进行有效和彻底的调查,适当告知提交人;(b) 对据称肇事者提起刑事和行政诉讼,如果他们被认定有罪,处以适当的惩罚;(c) 对提交人和社区其他成员造成的伤害给予充分赔偿,包括适当补偿和报销法律费用;(d) 与社区密切协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修复环境损害。
事由:使用农用化学品熏蒸作物及其对土著社区的影响
先前的后续行动资料:无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22年8月2日
缔约国表示,2019年,甚至在委员会通过《意见》之前,就对Estancia JN, S.A.、Issos, S.A.、Issos Greenfield, S.A.和Somax, S.A.的农业和畜牧业项目进行了检查和干预,访问了Ava Guarani人Aqua’ẽ土著社区并与社区成员举行了会议。检查显示,该项目没有栽种保护性树篱,社区学校距离最近收获的作物约30米。
鉴于没有遵守关于栽种保护性树篱的义务,公诉机关人权局提交了详细资料,以便可以立案进行刑事调查。因此,Curuguaty检察院环境犯罪专门股负责新的刑事诉讼。此外,对Estancia JN S.A.提起了行政诉讼,理由是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估法》(第294/93号)和《野生动物法》(第96/92号)。该公司因此受到了制裁。此外,还采取了一些步骤来对环境退化予以补救,并就Estancia JN S.A.的活动提供补偿。此外,还要求遵守第3742号法令关于需在作物种植园附近设置环境缓冲区的规定,并与土著社区举行了会议。
缔约国表示,2022年,采取了一些措施保护社区成员的健康权,如医疗咨询、疫苗接种运动和产前检查等。财政部正在就赔偿措施与受害者达成协议,该协议将确定提供适当赔偿和补偿法律费用所需的金额。
缔约国表示,为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司法部已经与国家林业研究所签署了一项协议。此外,2021年12月,批准了行政部门人权网络的第三个行动计划。根据该计划,国家打算为机构间行为者举办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提高认识讲习班,并采取其他措施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认识,以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此外,缔约国已经采取若干步骤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使公众能够获取《意见》。
提交人律师提交的材料:2022年10月12日
律师表示,自委员会的《意见》通过以来,CampoAgua’ẽ社区的情况比以前更糟,在采取基本赔偿措施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展。缔约国列举的措施――如提起新的刑事诉讼和实行经济制裁等――未能阻止违反环境立法和非法使用农用化学品的行为。具体而言,刑事诉讼未能证明奏效,甚至未能查明或惩治据称的肇事者。此外,缔约国没有介绍关于落实行政处罚或纠正和赔偿措施的情况。此外,缔约国提及的措施是在委员会通过《意见》之前采取的;缔约国没有介绍关于《意见》通过之后采取的措施的情况。
律师确认,国家机构没有与社区成员接触,社区未能有机会参与新的刑事和行政诉讼。此外,没有向受害者通报缔约国采取的行动。关于采取其他措施保证作出充分赔偿的问题,律师表示,没有采取任何相关行动来遵守甚至是部分遵守委员会的《意见》。
委员会的评估:
(a)切实、详细调查实情,随时向提交人通报情况:B;
(b)对被控肇事者提起刑事和行政诉讼,如果认定有罪,对其作出适当的处罚:B;
(c)就造成的损害对提交人和社区其他成员作出充分赔偿,包括提供适当补偿和报销法律费用:C;
(d)与社区密切协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修复环境损害:C(未与社区成员协商)。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继续进行。
6.塔吉克斯坦
第2707/2015号来文,Kulieva
通过的《意见》:2020年3月10日
违反的条款:就受害人Khurshed Bobokalonov而言,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与第二条第三款(子)项一并解读);就提交人Saodat Kulieva而言,第七条(与第二条第三款(子)项一并解读)
补救措施: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a) 对提交人之子遭受酷刑和死亡一事进行及时、有效、彻底、独立、公正和透明的调查,并起诉和惩罚责任人;(b) 随时向提交人通报调查进展情况;(c) 就提交人儿子的权利和提交人的权利遭受侵犯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赔偿,并提供适当的康复措施;(d)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事由:提交人的儿子在被警方拘留期间遭受酷刑并死亡
先前的后续行动资料:无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20年6月23日
缔约国在随后提交的材料中,大体上提及委员会《意见》中所载信息,尤其是以下细节:警员将受害人逮捕,将其转至杜尚别Ismoil Somoni区内政部,受害人不久在那里死亡。它回顾说,2009年7月6日,Ismoil Somoni区检察官办公室提起了刑事诉讼,并于2011年11月进行了法医检查。法医检查委员会2012年4月30日得出结论认为,由于受害人一直患有心脏病,受害人死于心脏衰竭。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确切原因无法确定。2012年7月25日,由于缺乏犯罪事实,与受害人死亡有关的刑事诉讼被中止。调查结果显示,受害人没有遭受警员的酷刑或任何形式的虐待,他没有因遭受暴力而死亡。对他的死亡一事进行了全面、详细、客观的调查,中止与他死亡有关的刑事诉讼的决定在法律上是合理的,也是完全正当的。
提交人律师提交的材料:2021年12月16日
律师在随后提交的材料表示,2020年7月7日,律师向塔吉克斯坦总统办公厅和塔吉克斯坦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一项请求,请求了解关于重新调查受害人死亡一事的程序的情况。2020年8月6日,塔吉克斯坦副总检察长答复说,由于缺乏犯罪事实,已决定中止刑事诉讼。律师随后请求总检察官办公室提供该决定的复制件。2021年1月24日,杜尚别检察官办公室发出通知,确认索取的决定复制件已经发出,2021年1月25日,提交人受到该复制件。
2021年2月27日,律师请求塔吉克斯坦公共检察官办公室撤销中止刑事诉讼的决定,并重新对受害人遭受酷刑一事进行调查。2021年6月1日,律师向塔吉克斯坦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申诉,要求对其2021年2月27日的请求作出书面答复。2021年7月16日,由于塔吉克斯坦总检察长办公室没有作出答复,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向杜尚别Sino地区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关于中止与受害人的死亡有关的刑事诉讼的决定。2021年7月30日,Sino地区法院驳回这项申诉。2021年8月6日,律师就Sino地区法院的裁决向杜尚别市级法院刑事上诉庭提出了上诉。2021年8月25日,杜尚别市法院维持了Sino地区法院2021年7月30日的裁决。因此,在提交材料时,缔约国主管机构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落实委员会的《意见》。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22年4月14日
缔约国指出,2021年6月2日,律师要求塔吉克斯坦总检察长办公室重新调查受害人死亡一事。2021年7月15日,在全面审查了刑事案件材料和律师的论点之后,以书面通知律师,没有理由撤销关于中止刑事诉讼的决定。2021年7月16日,律师向杜尚别的Sino地区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关于中止刑事诉讼的决定。2021年7月30日,杜尚别的Sino地区法院驳回了这一申诉,认为申诉没有根据。2021年8月25日,杜尚别市级法院刑事上诉庭维持了Sino地区法院2021年7月30日的裁决。
提交人律师提交的材料:2022年8月18日和2022年10月7日
2022年2月22日,律师向杜尚别Ismoil Somoni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塔吉克斯坦内政部(作为被告)和塔吉克斯坦总检察长办公室(作为共同被告)。律师要求法院承认提交人有权就精神损害提出索赔,并因此有权要求共同被告因对受害人的死亡调查不力和未能遵守委员会的《意见》而造成的精神损害作出赔偿,以利于提交人。
2022年4月5日,Ismoil Somoni地区法院根据提交人的申诉启动了诉讼程序。内政部代表就提交人儿子的去世向提交人表示慰问,但2022年6月8日,Ismoil Somoni地区法院以缺乏证据为由决定驳回提交人的请求。2022年7月5日,律师向杜尚别市级法院民事上诉庭提出撤销原判上诉。2022年8月2日,杜尚别市级法院司法委员会维持Ismoil Somoni地区法院2022年6月8日的裁决。在Ismoil Somoni地区法院的裁决于2022年8月2日生效后,由于对司法系统缺乏信心,提交人没有在监督复审程序之下提出进一步上诉。
2022年9月28日,提交人在位于杜尚别的公寓中被身份不明的凶手杀害。此后,由于缺乏代理权,律师没有提出进一步申请或上诉,因为提交人签发的委托书从她死亡之时起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因此,律师请求委员会结束与缔约国的后续对话。
委员会的评估:
(a)对提交人儿子遭受酷刑和死亡一事进行调查,并起诉和惩治责任人:C;
(b)随时向提交人通报调查进展情况:C;
(c)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赔偿:C;
(d)不再犯:C。
委员会的决定:由于提交人死亡,终止与缔约国的后续对话,同时指出委员会《意见》的执行情况不能令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