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104/2023号来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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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提交人: |
F.I.J.(无律师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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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受害人: |
E.O.J.、S.J.、E.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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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缔约国: |
瑞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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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日期: |
2022年10月17日(首次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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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4条和第70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23年4月4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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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2024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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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将有心理和智力残疾的儿童及其家人遣送尼日利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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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问题: |
基于属事理由可否受理;基于属地理由可否受理;基于属人理由可否受理;主张的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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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问题: |
儿童权利;生命权;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尊重家居和家庭;教育;卫生;适当生活水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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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条款: |
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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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五)项 |
1.1来文提交人F.I.J.是尼日利亚国民,生于1982年。她代表自己的几名子女提交来文,即2010年出生的E.O.J、2012年出生的S.J.、2018年出生的E.J.,他们均为尼日利亚国民。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将他们遣返到尼日利亚,将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项、序言第(一)段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第23条第4款所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2009年1月14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无律师代理。
1.22023年4月4日,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不要将提交人及其子女和丈夫O.O.J移送尼日利亚。2023年4月5日,瑞典移民局决定暂停将他们移送尼日利亚。
1.32023年11月7日,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不就据称这家人从瑞典的公寓中被驱逐一事发布临时措施请求。
A.各方提供的事实和理由综述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本来文提交之前发生的情况
2.12015年3月18日,O.O.J.代表E.O.J.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来文,E.O.J.在2013年被诊断出患有自闭症和心理社会残疾,但未说明具体病症。O.O.J.在来文中主张,瑞典移民局侵犯了E.O.J.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因为移民局拒绝了他的几次庇护申请和其他居留许可申请,并且没有顾及他的残疾情况考虑将他及其家人遣返尼日利亚的后果。2017年8月18日,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审议了来文。委员会的结论是,O.O.J.未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四)项,来文不可受理。
本来文中陈述的事实
2.2提交人指出,2017年10月23日,她再次申请庇护,同时也代表E.O.J.和S.J.申请庇护。她提交了尼日利亚一名儿科专家的声明,称尼日利亚没有自闭症儿童医护服务。她还提交了心理学家和医生的报告,称E.O.J.患有智力残疾和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多动症),他需要稳定和照顾,对变化会有不良反应,将他遣返尼日利亚会对其发育产生不利影响。2019年7月8日,移民局驳回了提交人的庇护申请。据提交人称,移民局没有获取新的原籍国医疗信息(MedCOI),而是使用2013年移民程序中取得的这一信息,也无视其网站上关于尼日利亚自闭症儿童缺乏医护服务的信息。2020年5月14日,移民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就移民局的决定提出的上诉。提交人称,移民局“扣留”了家人随上诉提交的文件。移民法院认为文件丢失,提交人被迫重新发送。然而,尽管这是一次“无效审判”,但移民法院还是拒绝了家属提出的将案件退回移民局的请求。
2.3提交人在移民上诉法院辩称,由于在尼日利亚缺乏对患有自闭症、多动症和智力残疾儿童的必要医护服务,如果将E.O.J.遣返尼日利亚,会侵犯他的受教育权和健康权。她声称,E.O.J.在尼日利亚无法接受教育,因为尼日利亚的残疾儿童私立学校学费是他们家无力承担的。此外,E.O.J.如果被遣返尼日利亚,他的学业进展将被中断,因为他从小到大一直都住在瑞典,他在瑞典上一所“特殊”学校,能满足他的要求。提交人还称,由于残疾,他还会受到歧视、有辱人格的待遇甚至可能受到酷刑。2020年11月21日,移民上诉法院决定不给予上诉许可。
2.4提交人指出,2017年,O.O.J.获得了工作许可,但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在2019年被拒绝。2018年,提交人生下了E.J.,他在2020年3月被诊断出患有自闭症。2019年3月19日,移民局驳回了以O.O.J.和E.J.的名义提交的居留申请。2020年4月20日,移民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2020年11月21日,移民上诉法院拒绝给予上诉许可。此后不久,这家人收到入境禁令,他们对此提出了上诉,但没有成功。
2.52020年11月27日,提交人援引E.O.J.和E.J.的病情诊断,申请暂缓执行遣返令。她提交了一份证明称,由于存在社交困难,E.J.需要大量的支持、训练、启发和激活,需要有序的日常生活架构,需要在与其他儿童的沟通和互动中获得支持,包括在交流、非语言沟通和社交关系方面。在提交本来文时,他不能做出表达性语言,也没有表现出对语言的理解能力。缔约国当局在收到这一信息后,推迟了对这家人的遣返,以便对E.J.的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在移民局的一次听证会上,提交人解释了与E.J.有同样残疾的儿童在尼日利亚的情况,没有语言表达能力的儿童可能被认为“邪祟入体”,要接受驱邪法术。提交人认为,在尼日利亚,E.J.在学校和邻里中会受到歧视和虐待。唯一能保证他安全的方法就是让他一直呆在家里。提交人提交了一份证明,指出E. J.的饮食习惯相当于一个六个月大的婴儿;他用奶瓶进食,因为还没有学会咀嚼;除了一个固定品牌的食物外,他拒绝所有食物。而这个牌子在尼日利亚买不到,因此他将面临挨饿的危险。提交人解释说,E.J.在独自一人时,会把粪便抹在自己身上和周围,并且没有受过如厕训练,因为他听不懂父母的话。提交人提交了一份证明,证明在提交人原来居住的尼日利亚的那个地方,由于对残疾的成见,发生过残疾儿童被烧伤的事情。证书中强调E.J.待在一个稳定的环境中对他的幸福和发育非常重要。
2.62022年2月8日,移民局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请。据提交人称,移民局没有回应她的以下主张:对E. J.这样一个残疾儿童来说,遣返将是“灾难性的”;他有特殊的喂养要求;移民局需要斟酌向他颁发许可证和不向他颁发许可证的后果;他在尼日利亚会受到歧视而且不安全。据提交人称,移民局没有考虑她提交的文件,这些文件证明移民局关于尼日利亚提供教育和免费医疗的说法是错误的。提交人认为,移民局声称,她和O.O.J.没有能力照顾E.J.,因为一直是靠马尔默的儿童和青年康复中心进行照顾,但移民局却无视她本人被诊断患有抑郁症和焦虑症的事实。2022年6月23日,移民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就移民局的决定提出的上诉。提交人声称,移民法院承认但没有处理E.J.的喂养要求。在向移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时,提交人提交了一份证明,说明E.J.吃固体食物不安全,而且他只喝一种特定品牌的产品。2022年8月26日,移民上诉法院拒绝给予上诉许可。
申诉
3.1提交人称,缔约国决定将E.O.J.、E.J.及他们的家人遣返尼日利亚,而不顾对他们的健康、幸福、心理发展和生活造成的后果,违反了《公约》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提交人声称,尽管需要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需要考虑他们与瑞典的社会、文化和家庭联系超过他们与尼日利亚的联系,但国内当局没有评估驱逐行为是否适度。据提交人称,国别资料表明,将E.O.J.和E.J.遣返尼日利亚将对他们的心理和精神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因为不具备也无法得到所需的医疗保健和支持。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提交人辩称,她提交的医学证明表明,考虑到E.O.J.和E.J.各自的残疾和健康状况,将他们遣返将构成对他们的不人道待遇,而且会导致生活不确定也不稳定,并使他们无法获得所需的治疗和教育。提交人声称,E. O. J.和E. J.在被遣返到尼日利亚后将无法获得治疗和康复,这违反《公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交人还声称《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序言第(一)段都受到违反,因为缔约国将E.O.J.和E.J.遣返尼日利亚是明知故犯地侵犯了他们的权利。此外,提交人声称《儿童权利公约》第23条第4款也受到违反。
3.2提交人认为,遣返的决定违反了E.O.J.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享有的权利,因为移民局采取的所有涉及行使法律行为能力的措施都没有尊重他的权利、意愿和选择。这些措施并非没有利益冲突,也不是没有受到不当影响,因为移民法院在“没有任何具体理由”的情况下维持了移民局的决定。就E.O.J.而言,这一决定既不适度,也不适合他的情况,因为移民局没有与尼日利亚的任何医院联系,从而确定提交人关于以前获得的原籍国医疗信息在E.O.J.一案中并“不现实”的说法是否正确。此外,移民法院没有对E.O.J.进行听证,因此未能充分保护他的权利和利益。
3.3最后,提交人认为,将E.J.遣返尼日利亚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十条享有的权利,因为如果没有他唯一接受的食物,他在尼日利亚都活不下去。提交人还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一条,因为移民局在2022年2月8日的决定中表示,尽管在尼日利亚要满足E.J.的喂养需要存在障碍,但移民局不会考虑人道主义理由。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23年11月1日的意见中回顾,2008年7月17日,提交人获得了在瑞典学习的临时居留许可。2010年1月21日,O.O.J.因与提交人的家庭关系而获得居留许可。2012年1月25日,移民局驳回了提交人、O.O.J.和E.O.J.的居留许可申请,并决定将他们驱逐回尼日利亚。在2012年S.J.后出生后,这家人申请庇护。2014年4月30日,移民局驳回了这家人提出的所有申请。此后,这家人几次提交居留申请,大多是以E.O.J.'的残疾为由提出。与此同时,O.O.J.因得到就业而获得了居留许可,并为自己和E.J.申请长期居留许可。2019年3月19日,移民局拒绝了这家人的居留申请,决定将他们驱逐回尼日利亚。移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移民上诉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均维持上述决定。
4.2缔约国指出,在驱逐令失效后,提交人、E.O.J.和S.J.再次申请庇护。2019年7月8日,移民局拒绝了他们的申请,并决定将他们驱逐到尼日利亚。移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移民上诉法院于2020年11月21日均维持上述决定。2020年12月1日,移民局拒绝了除E.J.以外的所有家庭成员提出的居留申请。2020年12月23日,移民法院确认了移民局的决定。2022年2月8日,移民局驳回了以E.J.的名义提交的庇护申请。移民法院和移民上诉法院分别于2022年6月23日和2022年8月26日维持了该决定。2022年12月13日,移民局拒绝了以E.J.的名义提交的居留许可申请。2023年1月4日,移民局驳回了全家人的居留许可申请。
4.3缔约国认为指出,基于属事和属地理由,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八条提出的主张不可受理。缔约国认为,不推回原则并不要求缔约国不将这家人驱逐到尼日利亚,因为所称的侵权行为并不构成真实的受到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缔约国辩称,只有违反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的待遇才严重到足以触发驱逐出境行为中瑞典的责任。相反,违反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八条的行为或不作为不具同等的严重性,除非这些行为也同时违反《公约》第十五条。
4.4缔约国还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五)项,本来文不可受理,因为缺乏充分依据,或者说不具法律依据。缔约国指出,按照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判例,《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当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时,不得将某人引渡、遣返、驱逐或以其他方式移送出缔约国领土的义务要求风险必须是强制遣返必然造成针对个人的可预见的后果。缔约国还指出,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确定这种风险的门槛很高,对缔约国所作的评估应给予相当的重视。此外,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审查或评估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造成不可弥补损害的真实风险,除非发现这一评估显然武断或明显有违公正。
4.5缔约国指出,在本案中,本国当局评估了尼日利亚的人权状况,认为该国残疾人的总体状况不足以证明需要给予国际保护。移民局在2019年7月8日的决定中指出,根据国别信息,尼日利亚的大多数联邦医疗中心和大学医院以及阿布贾的国家总医院都提供精神病治疗服务,包括儿童精神病服务,尽管有些不是公开提供。缔约国还提到,尼日利亚各地都有儿科专家,拉各斯有儿童精神病学和儿童心理学服务,拉各斯和阿布贾都提供自闭症儿童学前教育服务。移民局承认这家人提交了反驳原籍国医疗信息的文件,但认为这些文件并不客观,无法据此认定该国是否具备有关医疗护理服务。此外,移民局评估认为,E.O.J.的健康状况并不要求移民局获取有关尼日利亚自闭症儿童状况的最新信息。对于E.J.,移民局在2022年2月8日的决定中指出,国别信息显示,尼日利亚城市地区存在相对完善的医疗体系。此外,在一些州,有身体和心理残疾的儿童可以上学,并享有免费医疗、校车、娱乐设施和书本补贴。尽管为数不多,但仍有一些学校为“轻度精神残疾”者提供适应性教育。移民局指出,国别信息并不显示犯罪分子会因E.J.的残疾而伤害他。因此,虽然在尼日利亚,心理残疾儿童处境不易,但E.O.J.和E.J.在被驱逐回国后不会单纯因为残疾而面临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在这方面,移民局考虑到这些孩子将与他们的父母在一起,他们的父母了解他们的残疾和需求。
4.6缔约国认为,国内决定并非不适当或武断,不构成有违公正。缔约国当局审查了这家人声称需要国际保护的问题,也审查了是否存在任何情况会使驱逐他们违反缔约国的条约义务。关于没有对E.O.J.进行口头听证一事,缔约国指出,移民法院的程序一般是书面的,当然,如果有利于调查或促进加快解决,也可以举行口头听证。此外,如果寻求庇护者提出请求,法院也不认为无此必要或有特殊理由予以反对,也会举行口头听证会。根据国内惯例,如果案件的结果取决于寻求庇护者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性,那么如果有进行口头听证的请求,不举行的可能性很小。在本案中,家属提交的国别资料被认为不客观,E.J.的残疾和健康状况都有书面记录。关于提交人声称移民局应与尼日利亚的医院联系一事,缔约国指出,移民局评估认为,E.O.J.的健康状况并不要求缔约国需获得新的国别信息。关于移民局在2022年2月8日的决定中拒绝评估人道主义情况一事,缔约国指出,当时对E.J.已经做出了最后遣返决定。针对E.J.后来的庇护申请,移民局考虑了他的最大利益。此外,移民局在2022年12月13日的决定中考虑到了人道主义因素。家属有代表,也有多次机会说明事实和提交证据。因此,国内当局有足够的信息进行知情、透明和合理的风险评估。
4.7缔约国争辩说,提交人没有提出充分的理由,使人相信E.O.J.和E.J.在被遣返尼日利亚后,会因残疾而面临违反《公约》第十条或第十五条的不可弥补的伤害的真实风险。缔约国指出,根据条约机构的判例,要引发不推回的义务,健康状况必须极为特殊,而因遣返致使个人健康恶化一般不足以构成有辱人格的待遇。缔约国请委员会遵循欧洲人权法院的做法,后者在Paposhvili诉比利时一案中认为,只有极为特殊的情况才能引起《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下的问题,包括遣返重病患者的情况,即出示了充分理由,可以相信,相关个人虽然没有迫在眉睫的死亡风险,但存在真实的风险,即由于在接受国不存在治疗或没有渠道获得这种治疗,当事人健康状况将面临严重、迅速和不可逆转的恶化,从而导致极度痛苦,或预期生命大幅缩短。据缔约国称,《公约》第十五条并未规定缔约国有缩小遣返国与接收国在待遇水平上的差距的义务。
4.8缔约国指出,在本案中,移民当局认为,这家人没有确凿地证明,在尼日利亚有人会因为E.O.J.或E.J.的残疾而有伤害他们的意向。移民当局还得出结论说,国别信息表明,尼日利亚具备他们所需的护理和儿童精神病学服务,尽管在质量和费用上比不上瑞典。在这方面,当局认为,E.O.J.和E.J.有父母陪伴,父母了解两个孩子的残疾和需要。当局还评估认为,E.O.J.将有机会接受符合他要求的学校教育。缔约国指出,移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3日的裁决中认为,无法认定E.O.J.的健康状况极其严重,以至于将他驱逐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
4.9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二款提出的主张,缔约国指出,缔约国当局考虑到E.O.J.和E.J.的最大利益,包括他们各自的健康和发育状况。然而,必须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与其他社会利益包括需要规范移民等放到一起衡量。此外,缔约国称,儿童必须与父母一起返回原籍国并不一定是坏事,一般不会严重损害儿童的心理社会发展。缔约国指出,《外国人法》的立法准备工作中曾认定,什么对儿童最有利往往并不十分清楚。此外,《儿童权利公约》没有规定在移民国居住的权利。在本案中,国内当局认为,儿童的保健和就学需求在尼日利亚将能够得到满足,瑞典和尼日利亚在护理和康复方面的质量差异不是决定性的。当局认为,如果孩子们在父母的陪伴下成长,不会损害他们的健康。尼日利亚的总体情况也不构成《外国人法》中规定的特别艰难的情况。因此,当局的结论是,让孩子继续与直系亲属一起生活符合他们的最大利益,哪怕这会要求让孩子与直系亲属一同前往尼日利亚。因此没有必要再做进一步的适度性评估。
4.10缔约国指出,缔约国当局考虑了这家人在瑞典的融入情况及他们的逗留时长,包括他们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享有的尊重隐私权。然而,只有在该国合法居住的时间才能被考虑在内。当局承认,E.O.J.和E.J.已经很好地适应了瑞典社会,但认定他们仍然不能独立于父母,而他们在尼日利亚还有家人,可以帮助他们融入社会。评估认为E.J.尚未进入成长期。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23年7月23日和2024年3月29日的评论中指出,在O.O.J.失去工作后,这家人向社会服务机构申请经济援助,以保留他们租用的公寓。某日,社会服务部门以他们的收入太高为由拒绝了他们的申请。提交人对这一结论提出异议,因为社会服务部门无视他们支付了她父亲在尼日利亚的医疗和丧葬费用,而且他们手里管理的是当地教会的资金。提交人没有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因为他们在社会服务部门的联系人告诉她,法院会驳回任何上诉。提交人称,她和子女有资格享受社会住房,但O.O.J.没有资格。她争辩说,她们家没有能力支付房租,因此有被驱逐的危险,这违反了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5.2提交人强调在所有决策过程中尊重残疾儿童权利的重要性。她对所谓E.O.J.和E.J.各自的健康状况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主张提出异议,因为自闭症要求有持续的专业化支持。提交人重申,尽管自己的律师提出了相关要求,但移民局没有评估将E.O.J.送回尼日利亚的做法是否适度。据提交人称,缔约国关于触发不推回义务门槛很高的意见忽视了心理残疾的细微而复杂的特性。关键的一点是要考虑到不可弥补的伤害对儿童幸福和发展的长期影响。提交人指出,《外国人法》第5章第6节规定,在特殊的困难环境下,可以给予儿童居留。在这方面,提交人辩称,E.O.J.和E.J.患有多种残疾,E.J.被诊断患有自闭症、“最重度的”智力残疾和双耳听力障碍。6岁的他不会说话,还在用纸尿裤。提交人认为,E.J.如果像在瑞典时那样把粪便抹在自己身上,就会受到歧视。她重申,她向国内当局提交了一份证明,证明E.J.要用奶瓶,吃一种特定品牌的奶粉,而这种品牌在尼日利亚是买不到的。然而,法院没有就E.J.得不到他唯一使用的产品的后果表示意见。据提交人称,缔约国不理解E.J.只接受一种产品是他心理问题的连带结果。2023年,E.J.因脱水和极度饥饿而两次被送急救。据提交人称,这种护理在尼日利亚是不存在的,而这对E.J.来说是致命的。目前,E.J.只吃香肠,而且吃的极少。有时他什么都不吃。已经批准对他使用膳食补充剂。
5.3提交人提到一份报告,其中指出,尼日利亚的残疾人在获得医疗保健和支助服务方面面临重大挑战。虽然一些服务是存在的,但它们往往缺乏足够的资源、基础设施和训练有素的人员,这会妨碍残疾儿童获得专业护理和支持。报告描述了对残疾人的羞辱和歧视如何可能导致社会孤立、机会受限、身体伤害、辱骂殴打乃至私刑。提交人指出,报告中说,尼日利亚的许多残疾儿童被排除在教育系统之外,遭受虐待、忽视、贫困、边缘化、无法律保护的风险较高。提交人认为,在尼日利亚,残疾人更有可能陷入极端贫困,可能面对有害观念,面临就医困难问题,因为不具备无障碍医院和专业人员,并且残疾人教育结果普遍不佳。据提交人称,尼日利亚的医生证实移民局援引的信息不准确,她提交的来自医生、心理学家、福利官员和教师的报告都表明,将E.O.J.和E.J.遣返到他们从未去过的尼日利亚,对他们来说将是致命的。提交人告诉移民局,在受到人身伤害时,尼日利亚警察几乎无能为力,也毫无意愿加以处理。
5.4提交人援引残疾人的自由和安全权以及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但没有阐述理由。
B.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八条提出的主张基于属事理由和属地理由不可受理,因为只有违反《公约》第十和第十五条的待遇才能触发缔约国对驱逐出瑞典的责任。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将个人移送至其可能面临违反《公约》行为的管辖区,在某些情况下会引起移送国在《公约》下的责任。委员会认为,不推回原则对缔约国规定了一项义务,即如果存在真实的风险,使有关个人可能遭受严重侵犯《公约》权利的行为,构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公约》第十条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则缔约国应避免将此人从本国领土上驱逐。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二)项不妨碍委员会审查本来文。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代表其子女E.O.J.、S.J.和E.J.提交来文,但没有说S.J.是残疾人,也未提供任何关于S.J.的信息。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来文中涉及代表S.J.提交的部分基于属人理由不应受理。
6.4关于提交人提出的《公约》序言部分第(一)段被违反的主张,委员会注意到,序言部分第(一)段并不产生可以在《公约》条款规定之外独立援引的权利。此外,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没有授权委员会审议有关违反《公约》之外其他条约的指控。因此,提交人根据《公约》序言部分第(一)段和《儿童权利公约》第23条第3款提出的申诉不符合属事理由,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二)项不应受理。
6.5对于提交人关于一家人有可能被赶出公寓的说法,委员会注意到,她没有诉诸任何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她没有收到任何驱逐通知,而且一名社会服务官员告诉她,法院将驳回任何对她的经济援助申请被拒一事提出的上诉。然而,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如果国内补救办法在合理程度下没有成功的机会,则不存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义务,尽管如此,来文提交人仍必须履行尽责义务寻求可用的补救办法,委员会指出,单凭对国内补救办法有效性的怀疑或推断并不免除提交人用尽这类办法的义务。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这方面的解释并不表明国内补救办法没有合理的成功机会。因此,委员会认为,这一部分主张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四)项不应受理。
6.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来文缺乏充分证据,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五)项,不应受理。对此,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主要论点是,鉴于E.O.J.和E.J.各自的残疾情况和身为儿童的最大利益,缔约国移民当局决定将他们遣返尼日利亚,而没有充分考虑遣返对他们生存、健康、受教育机会和发育的后果,就侵犯了E. O. J.和E. J.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移民当局没有充分考虑她关于在尼日利亚没有适合自闭症儿童的服务以及E.J.唯一接受的食品的论点。
6.7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当局在几起程序中考虑了E.O.J.和E.J.各自的情况。特别是,委员会注意到,移民局在2019年7月8日的决定中采纳了原籍国医疗信息,其中称尼日利亚的大多数联邦医疗中心和大学医院以及阿布贾的国家总医院提供儿童精神病学服务,尽管有些不是公开提供;拉各斯的联邦神经和精神病医院提供儿童精神病学和心理学服务;尼日利亚所有医院都有儿科专家;至少在拉各斯和阿布贾,自闭症儿童可以接受学前教育。委员会还注意到,移民局认为,提交人提交的文件并没有表明自上次提取原籍国医疗信息后,尼日利亚自闭症儿童的状况发生了变化。因此,移民局得出结论,尼日利亚具备自闭症儿童所需的护理和治疗,E.O.J.的家人能够为他提供支持。同样,委员会注意到,移民局在2022年12月13日的决定中指出,尼日利亚的城市地区拥有相对完善的医疗保健系统,没有迹象表明E.J.的医疗保健要求无法得到满足。关于E.J.对食物接受程度有限的问题,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证实,缔约国当局不对这一因素给予决定性的重视,就违反他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因为没有迹象表明,E.J.在父母的帮助下,以及在尼日利亚医疗系统的必要帮助下,就不能接受另一种饮食。委员会还认为,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她关于移民法院在审议文件时存在程序缺陷的申诉,因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在这方面E.O.J.和E.J.的权利受到侵犯。总体而言,委员会认为,虽然提交人对上述评估结果提出异议,但她没有证明这些评估存在任何缺陷,从而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有违公正。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提出的申诉证据不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五)项不予受理。
6.8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证实移民局在2022年2月8日的决定中拒绝考虑人道主义理由涉及《公约》第十一条所涵盖的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列出了在行使法律能力的支持体系中必须具备的各项保障,而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她根据该条款提出的申诉,因为没有迹象表明E.O.J.需要这一支持体系。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到残疾人的自由和安全权以及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然而,鉴于没有任何进一步解释,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来文的这一部分。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的上述部分缺乏充分证据,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五)项不予受理。
6.9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说法,即移民法院没有对E.O.J.进行听证。委员会还注意到,案卷显示,提交人于2020年1月请求移民法院对E.O.J.进行听证。委员会认为,这一申诉引起《公约》第七条第三款下的实质性问题,提交人为受理目的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6.10鉴于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没有其他质疑,委员会宣布,就来文中涉及《公约》第七条第三款受到违反的内容而言,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和议事规则第73条第1款,结合收到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移民法院未能对E.O.J.进行听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移民法院的程序一般都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七条第三款为缔约国规定了以下义务,即确保残疾儿童有权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就一切影响本人的事项自由表达意见,并获得适合其残疾状况和年龄的辅助手段以实现这项权利,对残疾儿童的意见应当按其年龄和成熟程度适当予以考虑。委员会认为,为落实这一规定,缔约国应给予残疾儿童在影响到自己的任何司法诉讼或行政诉讼中直接或通过代表陈述意见的权利。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无可争议的是,尽管提交人提出了请求,但移民法院没有听取E.O.J.的意见,在国内诉讼程序开始时他有7岁,在本来文提交时他有12岁,因此完全有能力就他返回尼日利亚一事形成意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这家人有多次机会解释事实和提交证据,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具体资料,说明为实现E.O.J.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E.O.J.在《公约》第七条第三款下的权利。
C.结论和建议
8.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行事,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在《公约》第七条第三款下的义务。因此,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以下建议:
(a)对于E.O.J.,缔约国有义务:
(一)向他提供有效补救,包括撤销目前针对他及其家人的遣返令;
(二)在对他听证后重新评估其庇护申请;
(三)向他提供适当赔偿;
(四)公布本意见,并以无障碍形式广为散发,以供各界人群查阅;
(b)普遍而言,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其关于瑞典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建议。具体说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障尊重残疾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确保残疾儿童能在影响自身的所有事项上形成自己的看法,并自由表达意见,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度对这些意见给予应有的重视;并确保他们得到适合其残疾和年龄的支持,以实现他们使自己意见得到听取的权利。
9.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缔约国应在六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答复,说明为落实委员会本意见和建议采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