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收到的申请数量

242

232

464

304

238

做出的判决数量

118

101

150

206

166

2 .预防和打击对妇女的暴力

在打击对妇女的暴力时,应优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要准确地说出在荷兰发生的对妇女暴力程度的有关数字是一件难事。案件数量相当可观。13根据Römkens的研究报告,约20%的20至60岁的妇女曾经经历过与其有某种关系的人的肉体暴力。在这类暴力行为中,丈夫往往采取主动,而妻子很少或从未使用暴力进行自卫,也不以其他方式对丈夫使用肉体暴力或胁迫行为。四十分之一(2.4%)的被调查妇女报告说遭受了极端暴力,其中有的被烧伤、有的每周甚至每天都遭到毒打、有的被武器所伤、有的经常遭到羞辱,有的则成为性暴力的受害者。男人对绝大多数家庭肉体暴力和性暴力负有责任。根据这一数据,Korf等人根据事实做出估计,每年约有200 000名妇女受到虐待,其中约有50 000人是严重或极其严重暴力的受害者。14

预防和打击对妇女的暴力:第四次深入调查

荷兰人权研究所发表的报告——《防止和打击对妇女的暴力》15——详尽地说明了荷兰在这一领域的政策的历史和实质内容。该报告涉及四个主要专题:家庭环境中的暴力、性骚扰、贩运妇女和性剥削、侵犯性和生殖权利。报告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荷兰的妇女政策进行了审查。报告还谈到《公约》对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意义,并且概述了一个包括基本政策原则和措施、立法和预防及保护措施在内的框架。报告最后提出了改善和促进政策的建议。总之,研究人员得出结论,必须继续努力,预防和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

对妇女的暴力:法律方面的事态发展——国际事务咨询理事会的报告

2000年,外交大臣和负责协调解放政策的国务秘书请国际事务咨询理事会就妇女人权问题提出咨询意见。这件事发生在多年期解放政策文件的编写过程之中。政府专门请国际事务咨询理事会:

更新其1998年关于人权普遍性和文化多样性的报告。这一请求是对“新”荷兰公民的到来引起对荷兰社会中的妇女人权问题的广泛舆论关注的事实及时做出的反应。

就生殖权利和性权利等敏感问题列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一事提出其意见。

国际事务咨询理事会泛泛地讨论了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法律方面及监督为维护名誉而杀人、生殖权利和切割生殖器官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它还涉及到国际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等专题。国际事务咨询理事会于2001年春季出版了其报告。16

妇女希望生活的安全国度

为了响应题为“预防和打击对妇女的暴力”的研究和国际事务咨询理事会报告中的建议,向议会提交了一份题为“Een veilig land waar vrouwen willen wonen”(妇女希望生活的安全国度)的政策文件。17该政策文件从对妇女的暴力的几个方面对国家行动计划进行了总结,其中包括家庭暴力、性暴力、性骚扰、儿童性虐待、贩卖妇女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等问题。

它阐明了国际政策框架的要点,概括了政府近期开展的活动,并得出了一般性政治结论。它还解释了如何在协调解放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延长和促进监督工作,开始改进政策。尽管它没有建议实施与现行措施并行的新政策,但还是从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主流的角度提出了意见。

关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动议

在众议院对题为“妇女希望生活的安全国度”的政策文件进行辩论之后,Ayaan Hirsi Ali议员提出一项动议,要求政府起草一项行动计划,打击家庭暴力和对妇女的暴力,重点放在以下方面:

a.文化上视为正当的暴力,如为维护名誉而杀人和切割女童生殖器官

b.国际贩运妇女

c.性暴力、强迫怀孕和强迫堕胎、具有严重的肉体和/或精神后果的经常性暴力。

2003年12月,荷兰政府向议会通报其对这一动议的反应,对荷兰政府为打击暴力行为所采取的措施进行了概括性总结。在对政策的要点进行了概括性介绍之后,函文讨论了家庭暴力、对具有少数民族背景的妇女和女童的暴力以及贩运人口等问题。

现存的档案材料

关于预防和打击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问题已在很大程度上列入广义的政策中。一方面,它涵盖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妇女/女童,而且还关系到其他类别的人(家庭暴力、对儿童的性虐待)。另一方面,它关系到的不光是仅仅针对性别的暴力(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侵害和恐吓;校内安全)。因此,这项经过深思熟虑的战略意味着,这项关于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的政策已成功地“纳入主流”。

一.家庭暴力

在荷兰,家庭暴力是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18任何其他形式的暴力都没有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在调查时,40%以上的荷兰妇女和男子声称遭遇过家庭暴力。在所有案例中,有四分之一以上属于每周或每天都发生的暴力事件,五分之一的案例涉及到持续多年的经常性暴力。尽管调查数字表明,男女成为受害者的概率几乎相等,但其中还有较大的差异。19男子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在小时候,而妇女成为受害者可能是在她们长大以后;在所有的家庭暴力事件中,80%是由男人干的,而20%是由妇女干的。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也不管是何种民族血统的人口组别,家庭暴力都会发生。

a. 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项目

2000年10月1日,司法大臣启动了“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项目,目的是鼓励各部及国家组织加倍努力,找到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有许多部会和众多国家组织参加了这一项目,包括荷兰市级政府协会、警察局、国家检察院、缓刑局、Slachtofferhulp Nederland(荷兰受害者援助组织)、the Federatie Opvang(受害者支助联合会)、GGZ-Nederland(荷兰心理保健和戒毒治疗组织)和像Transact(荷兰卫生保健和预防性暴力中的性别问题研究中心)一样的各种支助组织和NIZW(荷兰照护和福利机构)。

各部及国家组织编写了一份题为“Privé Geweld - Publieke Zaak”(私人暴力——公共问题)的政策文件。20这份于2002年4月递交议会的政策文件包含50多项改进家庭暴力处理办法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所涉及的领域包括方法制定、增加专业知识、立法、研究和监督。当议会在2002年12月对该政策文件进行讨论时,这项行动计划受到议会的广泛支持。

市政当局的管理职责

该政策文件赋予市政当局一项管理职责。它们负责确保召集地方伙伴,制定统一做法,并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荷兰共筹集资金780万欧元以供在2007年之前使用,鼓励35个对妇女庇护所负有责任的市政当局设立家庭暴力咨询和援助中心。目标是建立全国性的可识别和低门槛的汇报中心网。这些汇报中心将提出咨询意见、初步协商意见和短期实际援助或向有关人员介绍问题是否繁杂和严重。

一般性社会服务将于2004年开始着手筹备若干个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管理问题的试点项目。如果问题严重或复杂,案件管理员将利用统一和集中的做法,为受害者、罪犯和可能见证家庭暴力的儿童提供援助。它们还将向犯罪人提供治疗、收留被虐待妇女或协助向警方报案,以此方式来安排和协调其他组织的工作。

监测

为了确保拟议的政策得以适当执行,司法大臣设立了一个部际政策委员会,该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讨论有关进展情况,并在必要时制定新的倡议。该委员会还与外地保持定期联系。有30多个国家主管当局参加了全国反对家庭暴力网络,该网络应政策委员会的邀请,每年召开三到四次会议,以便交流这一领域的事态发展情况。2003年11月,司法部代表所涉其他各部,向议会递交了“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办法的报告”,该报告谈到了拟议的每一项措施。21

家庭暴力的登记

2004年1月1日,荷兰警察局启动一项系统登记家庭暴力事件的方案。自2004年年底起,该系统将根据警察局收到的报告,对这一问题的范围进行长期监测。

警察局和检察院提高登记质量,最终将完善对家庭暴力事件的数量和与家庭暴力严重程度和范围有关的事态发展的监测。

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措施汇编于2003年首次出台。22另一份措施汇编将在2006年公布。根据城市政策,处理家庭暴力的业绩指标与大城市的政绩评估挂钩。首要目标是增加初次报告的数量,因为它已经表明,有了登记制度,就会便于受害者和那些处于直接环境中的人报告家庭暴力事件;另一个目标是降低事后报告的数量,因为这就意味着解决办法取得成功。在阿姆斯特丹等几个大城市,近年来,向警察报告的家庭暴力数量已经从2001年的386起增加到2003年的1 100多起。

b. 暴力和少数民族妇女

司法部在2002年开展了一项题为“荷兰境内的苏里南人、安的列斯人、阿鲁巴人、摩洛哥人和土耳其人社区的家庭暴力”的研究,提供了与对少数民族妇女和男子的家庭暴力的性质和范围有关的数字。2327%的被访妇女承认曾经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男性的同比数字为21%。研究人员认为这是因为没有全部报告。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才在量化研究中增加了定性研究内容。

所有民族都有家庭暴力发生。处理不同少数民族之间的暴力的某些方面需要警察和援助者掌握具体的知识,并采取具体的方法和解决办法。妇女庇护所中的有些妇女来自少数民族群体。旨在对少数民族之间的家庭暴力进行讨论和降低少数民族妇女遭遇家庭暴力风险的活动正在开展之中。具体活动的中心任务就是降低与名誉相关的暴力和与切割生殖器官有关的风险。

2003年,又一项关于对少数民族社区的家庭暴力进行讨论的行动计划出台,这也是一个非常忌讳的问题。政府还支持为了同一目标的其他举措。知识中心与少数民族和妇女组织合作,开展宣传活动,并组织与目标群体的会谈。在会谈期间,还讨论到与名誉相关的暴力问题。这一方案为增加执行专业人员和支助服务方面的专业知识提供了一种方法。

在打击对少数民族妇女的歧视时,一项具体的中心任务就是通过就业和教育,实现经济独立。制定立法,迫使具有少数民族背景的现有居民和新来的移民经历融合过程。这尤其会为长期居民中的许多妇女提供学习语言的机会,从而使她们更好地融入荷兰社会(另见第9条和第11至第13条)。

c. 发生家庭暴力时的独立居留身份

政府于2003年10月致函议会,它已经采纳议员们提出的动议,即要求政府调整政策,保证在验证之后,某种家庭关系中的性暴力或其他暴力的受害者有权获得独立的居留身份,结束他们之间的关系,并且有权拥有家属居留证。24

二.打击切割生殖器官的政策

荷兰境内非洲裔群体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情况尚不得而知。据推测,在这些群体中,16岁以上的妇女中遭遇切割生殖器官的比例与其原籍国的比例大体相当。政府在《多年解放政策计划》(2000年)中宣布进行一项研究,调查《荷兰刑法典》修正案(尤其是取消双重犯罪要求)是否有助于这项政策的执行。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和保卫儿童国际共同开展了一项题为“防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战略、措施汇编和建议”的研究。该项研究涉及到四个经常发生大规模女性割礼的群体:索马里人、厄立特里亚人、埃及人和苏丹人。它还与其他欧洲国家的法律做法进行了比较,并对预防措施进行了说明。该项研究就打击切割生殖器官行为采取连贯政策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议。研究报告于2004年2月提交议会。在对这项研究报告答复时,政府向议会表达了其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问题的看法。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被视为一种恶劣形式的虐待儿童行为,不仅不能接受,而且是不能容忍的。因此,政府希望尽快根除对荷兰境内女童的这种做法,因为它具有深远的肉体和精神影响。在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行为的行动计划中,政府制定了一套统一而连贯的国家和国际做法,包括研究该问题的范围、改善预防和护理、制定更加果断和更具约束力的措施及支持原籍国同这一做法的斗争。25政府要求公共卫生和护理委员会对落实有效检测、监督和执行制度的范围进行审查。政府已经开始着手处理常规政策可能涉及的问题。公共卫生和护理委员会的建议将在2004年年底之前提交政府。政府将根据这些建议和对问题范围进行研究取得的结果,决定是否会进一步加强这一行动计划。

赠款

Pharos是一个与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打交道的非政府组织,它在行动计划中起着重要作用。它在女性割礼领域开展的活动包括努力加强以风险群体为中心的预防工作,积累在护理、教育和警察工作领域里有关专业的知识和技术专长。Pharos支持这些专业人员在这一领域中积累的专业知识,并且打算进一步加强其本身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网络。因此,它将充当防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工作所涉组织的支助中心(“协调中心”)。

移民政策

最近,《外国人法实施准则临时补充规定》(TBV 2003/48)阐述了有关切割生殖器官的政策。当一个女童在其原籍国可能遭受切割生殖器官的暴力行为时,如果她或其家庭符合有关条件,她们就可以获得居留证。

三.为维护名誉而犯罪

尽管荷兰没有具体数字可查,但为维护名誉而犯罪在荷兰时有发生。《刑法》没有对为维护名誉而犯罪做出明确的定义,警察和检察院保存的谋杀统计数字中也没有提到犯罪动机。

司法大臣与移民归化大臣目前正在制定一项政策,目的是更加深入地了解荷兰境内所发生的为维护名誉而犯罪和与名誉相关的暴力的性质和比例,并制定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政府还支持打破在忌讳问题上保持沉默的活动。解放政策的牵头大臣与移民归化大臣于2003年秋天向众议院提交了一份计划,计划中载有保护少数民族妇女和女童权利和融和的措施。其中一些措施旨在提高对目标群体的权利和安全的了解。它鼓励对为维护名誉而犯罪等敏感问题进行辩论。

荷兰非政府组织在得到荷兰政府、欧洲联盟和私人基金及其他组织的支持下,通过开展一些活动和编写一些材料,帮助人们提高对家庭暴力和为维护名誉而犯罪的认识。例如,土耳其族社区咨询协会出版了一份手册(2002年),帮助社会工作者认识和报告与名誉相关的暴力事件。2003年,负责处理性暴力问题并作为得到欧洲联盟委员会支助的国际方案一部分的TransAct就荷兰境内发生的为维护名誉而犯罪问题开展了一项初步调查。

四.打击性骚扰的政策

就业

2000年,荷兰就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侵害、暴力和恐吓问题对《劳动条件法》进行了评估。26评估结果表明,大型组织通常设有负责处理性骚扰事件的官员,并且设有申诉程序。但这对中小型组织难得多,因为其成本较高。除了评估结果之外,还为雇主、职员及职业卫生与安全事务新编写了改善工作场所的社会行为的宣传材料。除了防止因健康和安全风险造成劳动损失外,还要在发生性骚扰和侵害之后安排职工重返工作岗位和提供治疗及善后护理。因此开展的活动符合得到支助的条件。

除了在2000年3月发表关于性骚扰的评估报告之外,有关部门又于2004年开展了一次关于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领域现行立法的职能和效率评估。在这次评估过程中,除了性骚扰和侵害等主题之外,还增加了恐吓和歧视主题。

2004年,荷兰对职工个人的申诉程序纳入集体劳动协议的程度、这些程序的性质是什么和申诉人必须依据什么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27调查是在111个不同公司和行业部门的集体劳动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些集体劳动协议涵盖了受集体劳动协议管辖的所有职工中的72%。这项调查表明,在111份集体劳动协议中有89个(80%)载有职工个人的申诉程序。有的集体劳动协议载有几种投诉程序;在89个集体劳动协议中,共有162个申诉程序。在受集体劳动协议管辖的430万职工中,有360万职工(83%)利用了申诉程序。

有73%案件的申诉程序与劳动合同有关,例如工作分类、职工业绩评价或要求改变工作时间等。20%案件的申诉程序涉及到行为和认知因素,如侵害、性骚扰或对执行某些任务道义上的反对。7%案件的申诉程序涉及与疾病相关的问题,如公司医生对因为生病缺勤的评价。

除了在解放领域制定两项欧洲指示之外,有关部门还向议会提交了一项立法提案,建议议会在《平等待遇法》中列入有关骚扰的禁令。该提案于2004年4月1日生效。

教育

《教育领域的性虐待和性骚扰法》于1999年7月1日生效。该法令对属于刑事犯罪的性骚扰和性虐待制订了明确的定义。就像主管当局应有适当理由尽早有所察觉一样,如果教师、辅导教师和校长对任何性暴力和性虐待有所察觉,应负有报告的职责。防止性骚扰项目(PPSI)涉及到提供情况。早在2000年,预防性骚扰项目就组织了多次会议,向参加会议的教育机构通报有关立法修改的情况。向处于中等教育时期的学生家长、监护人及学生本人通报情况,说明学校必须制定安全计划,介绍他们将采取何种措施来打击性骚扰行为。学校还有义务报告有性虐待嫌疑的案件。除了提供情况和建议之外,预防性骚扰项目还把中心工作放在提高秘密咨询员的专业知识上。

提供性教育的方式由各学校直接负责。根据预期的自主目标,学校本身可以确定其希望的性教育工作重点。教育、文化和科学部不得且不会就教学内容和结构做出规定。例如,在其性教育课程中,各学校可以把男女之间的关系作为重点。但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将在预防性骚扰和性虐待问题上执行统一政策。几乎所有的中小学都与可以提供有关性骚扰资料的Kennisnet(知识网)建立了联系。

照管

防止保健领域的性骚扰是有关组织的问题。荷兰在预防这种骚扰方面已经取得了许多成绩。这个问题已经变得更加容易讨论,人们也更加容易接受设定限度。每一个照管提供人,无论是不属于某一机构还是某个机构的一部分,都必须制定处理申诉的正式程序。这种义务是由《客户申诉权利(照管部门)法》规定的。1999年的一项评估表明,几乎所有机构现在都制定了申诉程序。但要弄清独立护工是否也有这种程序,那就比较难了。该法令使客户可以对各种问题进行申诉。

警察

长期以来,防止警察部门中的性骚扰一直都是优先事项。劳动视察团最近开展的研究表明,尽管在预防性骚扰的政策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在警察部门仍有一种文化,使得男性官员能够以性冒犯的方式对待其女同事。2001年8月的《卫生与安全盟约》载有预防此类行为的行动要点清单。28

五.妇女庇护所

为家庭暴力或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庇护所的责任由地方主管当局承担。关于特别用途补助金、无家可归者住房、妇女庇护所和吸毒成瘾政策的法令要求35个市政当局负责向因为关系问题或暴力而自愿或被迫离开其家庭的妇女提供临时住房和支助。家庭暴力是主要的选择标准。政府将在2004年向这些市政当局拨款4 590万欧元,为妇女庇护所提供经费。为了扩大妇女庇护所的容量,政府已经预备了400万欧元,该款应在2007年之前支付,数额逐年增加。扩大容量应该主要保障那些确实存在风险(如为维护名誉而犯罪或贩运人口的受害者)的妇女及其子女的利益。在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一系列设施和措施中,妇女庇护所是其中的一个地方或区域环节。庇护所正在日益加强与警察部门、检察院、法医心理分析部门和其他援助组织的合作。Trimbos 研究所在2002年开展的研究表明,进入庇护所是个问题。因此,正在对更加有效的接收组织范围进行调查。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制定明确且毫不含糊的接收标准。该部门本身应负责制定这些标准。提供空位情况的家庭暴力报告中心还没有起到它们应该起到的作用。将对妇女庇护所的供需情况进行进一步研究。另外,FIOM(荷兰未婚母亲及其子女中心联合会)、TransAct等各种组织和普通社会工作机构也在积极参与研究领域的工作,帮助解决性暴力问题。近几年来,FIOM一直在向乱伦、强奸和性攻击的受害者以及有过乱伦经历之子女的母亲和受害者伴侣提供援助。因为这类支助不是FIOM的核心活动,所以该组织正在将这一领域的专业知识传授给普通机构,包括那些负责普通社会工作的机构。

六.公共安全

在机会平等的公平社会中,能够拥有和使用各种便利设施和公共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在设计住房和建设公共场所时,主管当局必须明确考虑到妇女的实际安全和安全感。这意味着,例如,减少不安全领域的数量、在家中安装防盗系统、确保有充分的街道照明、防止设施年久失修及保证设施和供应的便利和可用性。所有这些因素都必须纳入住房和土地使用规划政策中。

由于这一原因,有关部门已经接受委托,对第五空间规划政策文件(2001年)和一份题为“生活在二十一世纪的人们想要什么、住在哪儿里”(2000年)的政策文件进行性别影响评估。在城市重建投资预算的背景下,那些政府和市政当局明确定义安全生活环境对他们意味着什么的大城市已经签订了保证公共安全协议。

七.打击对儿童性虐待的国家行动计划

2000年4月向众议院提交的“打击对儿童性虐待的国家行动计划”与旨在防止虐待的活动建立了联系。29一个由政府代表和各公共组织代表组成的项目小组在协助执行这一计划。

就对儿童性虐待和对他们的暴力的解决办法而言,如果能够尽早察觉这种虐待或暴力、及早进行干预并向受害人提供充分援助,这些解决办法才能有效。警察部门和检察院必须能够依据健全的法律开展行动,最后,为性罪犯制定有效的治疗方法也很重要,他们在重返社会之后也需要密切监督。

根据这种协调做法,行动计划使各部和各组织之间的活动建立了联系。因此,它既包括政府服务,也包括在预防、援助、处治和立法等领域的私人机构和个人所提供的服务。

众议院有关委员会和政府成员在2000年5月15日举行了一次会议,讨论了“打击对儿童性虐待的国家行动计划”。众议院在2001年12月11日来信中收到第二次进度报告。30随着最终报告的提交,打击对儿童性虐待的国家行动计划项目也于2002年年中结束。31

八.儿童色情制品

荷兰对刑法中有关儿童色情制品的条款作了重要修改。年龄限制从16岁提高到18岁,虚拟的儿童色情制品也在2002年10月1日成为一种犯罪,并且引入一种新的罪行:蓄意在未成年儿童演出中展示色情制品。另外,对荷兰境外发生的性虐待行为的管辖权也得以扩大。在其他国家对儿童实施性虐待的荷兰公民,如果其行为在当地未构成犯罪,可能在荷兰受到起诉。在荷兰有常住地址或住所的外国国民也会因为在荷兰境外对儿童实施性虐待而在该国受到起诉。

3 . 解放和融合

2003年3月,政府将“少数民族妇女和女童问题政府政策汇编”提交议会,目的是征求议会对政府在针对教育程度低的少数民族妇女的教育、就业率和经济独立、性自主权和自我发展方面的现行政策的总体意见。另外,政府还与来自目标群体的妇女举行了圆桌讨论。各部及目标群体的成员或与目标群体进行合作和为目标群体服务的各组织代表也在一次工作会议上进行了对话。

2003年10月28日,解放政策的牵头大臣与移民归化大臣共同向议会提交了一份关于解放和融入社会问题的行动纲要计划。两位大臣在该计划中指出,解放政策的工作中心必须从立法转向鼓励妇女和女童自身采取行动。为了做到这一点,政府发起了一项直接面向目标群体的全国运动。政府拨款超过550万欧元,用于今后三年(2004-2006年)执行该行动计划。32

少数民族的妇女和女童在提高能力和融入社会方面仍处于落后地位。33如果想要她们成功地参与社会,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政府采取行动依据的假定是,目标群体希望积极参与社会,并且认为改善她们目前的不利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是她们自己的责任。如上所述,政府希望将工作中心从立法转向鼓励目标群体本身采取主动。必要时,政府将对某些要求做出具体规定。这一行动计划说明了如何才能加强目标群体自己对平等和融入社会的责任,并且在必要时由中央政府予以鼓励。

2003年9月1日,少数民族群体妇女参与委员会成立(另见第11/13条)。该独立委员会的目标是支持市政当局鼓励少数民族妇女参与荷兰社会各个方面的运动。

多样性和参与:性别观点

根据欧洲联盟主席国荷兰的倡议,欧洲联盟于2004年7月6日和7日在鹿特丹举行一次题为“多样性和参与;性别观点”的部长会议。参加会议的代表有25个欧盟成员国中负责两性平等和融入社会政策的部长和欧洲联盟委员会的有关代表。会议为他们提供了机会,讨论各自国家在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和就业及社会政策领域中的两性平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并交流这些方面的知识、经验、创新做法和良好惯例。他们还在融入社会政策范围内讨论人权问题,充分考虑到妇女状况和条件的多样性,并认识到许多妇女在提高能力方面面临巨大障碍。荷兰将对防止或消除对妇女和女童健康有害的习惯或传统做法的共同行动方案(2006-2010年)进行可行性研究,目的是制定共同战略、交流经验和具体措施并鼓励建立专家网络、开展研究和提高透明度。

4 .国际

荷兰在2000和2002年成功地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以打击为维护名誉而犯罪为目标的决议。2001年,荷兰第四次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关于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决议。在2003年的联合国大会上,荷兰带头提交一项关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总括决议。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荷兰又提出一项关于家庭暴力的决议和一项关于《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结果文件(A/58/185)中所确定的、对妇女的暴力的一切方式和表现进行深入研究的决议。这些决议都获得通过。外交部和荷兰发展合作部门支持各种与暴力有关的项目和方案,并支持向暴力受害者提供支助。这些项目和方案通常由教育人们了解其权利、法律援助和提高妇女独立地位的职业教育、媒体宣传活动和修改立法活动组成。例如,向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儿童受害者的接收中心、向人们可以了解其法律规定的权利的中心以及向关于对妇女的暴力及有关立法的研究和出版提供支助。地方媒体密切参与这些项目,意味着可以取得广泛的群众基础。

荷兰继续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活动。其活动包括在国际论坛上发言和荷兰提供发展援助。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荷兰向联合国大会提出一项关于反对对妇女和女童健康有害的传统做法,如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决议。荷兰代表126个国家于2001年连续提交最新决议草案。另外,荷兰始终坚决支持将生殖保健及权利列入有关国际文件中。这些努力都是力图扩大对人身安全等问题和严禁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支持的一部分。

在发展援助领域,荷兰为活跃于国际社会的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各专业组织(人口基金和儿童基金会)提供支持。切割女性生殖器官问题是与发生国讨论时经常提到的问题。各大使馆,特别是驻非洲各国的大使馆都支持打击这一做法的国家方案。

荷兰经常与其他捐助国及联合国机构合作,通过其外交使团支持发展中国家打击为维护名誉而犯罪的各种方案。大会在2002年通过第57/179号决议,这表明荷兰非常积极地参与联合国范围内关于打击为维护名誉而犯罪领域内的活动。

妇女和冲突局势

1995年的第四届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将“妇女和武装冲突”问题列入国际议程。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了一项关于冲突局势中的妇女的决议(第1325号)。继北京会议之后,欧洲委员会发表了一份报告,对有关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和关于妇女作为冲突受害者问题的各种研究进行了翔实的说明。2000年12月,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妇女在和平解决冲突中的作用的决议(2000/2025(INI))。

妇女在预防冲突、解决冲突和冲突后重建中的作用

解放政策协调部委托荷兰国际关系协会就妇女在预防冲突、解决冲突和冲突后重建中的作用的有关主题开展一项研究。34它明确要求该协会对那些直接适合于荷兰参与国际局势的结论和建议进行总结和整理。报告于2002年7月5日提交议会。报告附函宣布成立妇女参与维持和平和冲突局势工作队。

欧洲委员会指导委员会设计妇女在建设和平中的作用

2002年,荷兰担任男女平等指导委员会的主席国,负责筹备在2003年1月召开的部长级会议。负责平等事务的欧洲部长在会上呼吁,在考虑到妇女的需求和才能的前提下,寻找预防冲突和冲突后建设和平的新办法。在斯科普里会议上,部长们就在谈判桌上让妇女发言的一揽子措施达成一致。他们同意,如果妇女不能充分参与民主重建工作,创建稳定社会的努力就可能徒劳无益。

会议的目的是起草关于将性别观点纳入解决冲突、维持和平和民主建设的政策指南。它将着眼于妇女参与决策进程、妇女对重建冲突后社会的贡献,并且着眼于如何建立有效框架以推动两性平等这一问题。

部长们在会上通过了关于性别观点和男女在预防冲突、解决冲突和冲突后重建中的作用的决议和行动纲领。

妇女参与维持和平和冲突局势工作队

2003年3月,为了进一步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号决议(2000年),外交大臣和国防大臣致函议会,对两个部门的若干项任务进行详细说明。35此函的内容依据的是受社会和就业部委托、荷兰国际关系协会进行的关于冲突局势中的妇女问题的研究。

该项研究还促使解放政策的牵头大臣设立一个为期三年的独立的大使工作队,负责推动将性别观点纳入和平行动和冲突及冲突后局势。该工作队于2003年11月15日成立。

参加该工作队的四个部(除外交部和国防部之外,还有内政和王国关系部及社会和就业部)确定了若干项工作,然后由工作队成员确定的活动对这些工作进行补充。这些活动全部列入一项行动计划。国防大臣与内政和王国关系大臣认为性别培训是维持和平使命的根本。另一方面,外交部的任务涉及到更广泛的领域,包括促进妇女参与和平行动和冲突后重建(通过为几个活跃于这一领域的组织提供经费)、改善女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境况(通过与难民事务专员办事处的政策对话)和将性别观点纳入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主流(为维持和平行动部性别问题工具包提供资金)。另外还通过荷兰驻冲突和冲突后国家的大使馆,鼓励开展各项活动并为其提供经费。为了提高大使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外交部于2004年开办了“性别与冲突硕士班”。

工作队将起到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催化剂作用。它首先要为参加军事特派团的军事和警察人员的培训和课程帮助准备教学材料。除此之外,工作队还要尽力将性别部分插入活动命令中。

和平行动中的性别观点:第1325号决议

在和平与安全背景下,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决议帮助国际社会把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性别问题上。另外,在其他领域(例如,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目前也有人具体关切妇女权利和打击对妇女的暴力等问题。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的性别活动主要由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民主人权办)负责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活动依据的是欧安组织在1999年6月通过的《性别问题行动计划》。该计划以组织内部在招聘、选拔和任命到高级职务等领域中的平等待遇和平等机会以及该领域中各种不同活动为中心。由外交部国际合作总局负责提供经费的民主人权办社会性别股在这些工作中起了重要作用。

第5条:媒体和形象塑造

1 .男子带头

2003年2月,荷兰发起了一项题为“男子带头”的项目。这是一项创新项目,利用因特网、电视和广播及通过研究来调查男子对家庭职责所做的贡献。

该项目的目的是展开一场关于男女的当前作用及其分工的辩论。通过提高认识和鼓励讨论,该项目希望男子能够做适量的家务。反过来,这应该使妇女更容易获得有偿工作。该项目分为两部分:一个名为“Who does what.nl”的多媒体项目和一项题为“工作的父亲、会照顾人的男人”。

“ Who does what ”

其目的是通过广播和电视广告、“Who does what”(www.wiedoetwat.nl)网站、公关、运动、辩论、媒体宣传和“免费卡”等手段,使广大的荷兰民众了解这一项目。一个名为“父亲”的电视连续剧也是这项运动的一部分。其他活动提供实用技巧和协助,如专门为少数民族家庭在融合方案和在就业希望渺茫的家庭的激励和工作促进方案中使用而开发的模块。

主要核心群体由15岁以上的男女成年人组成。为了保证尽可能取得最佳成果,有关人员还接触了特殊的目标群体,其中包括学生和教师、高级管理人员、荷兰少数民族国民、雇主和雇员。这些群体主要是通过国家项目伙伴接触的,如改革和教育课程中心、荷兰照护和福利机构以及许多中介组织,如雇主组织、工会和体育组织。

同时,KNVB(荷兰足球协会)、CNV Vakcentrale(全国基督教工会联合会)、青年管理VNO-NCW(荷兰工业和雇主联合会)和Artis(阿姆斯特丹动物园)也作为中介伙伴全部加入。各地区教育中心组织了青年辩论会。

工作的父亲、会照顾人的男人

社会和就业部下属的解放政策协调司和Hilda Verwey-Jonker研究所已经开始在欧洲范围内对男子参与照管情况进行研究。研究的目标是发挥能动性和突出良好做法。研究成果将参照所谓的“男子圆桌会议”进行检验。这是一次社会各界希望拿研究成果与其个人情况进行比较的男子大聚会。近年来,男子已经开始从事越来越多的传统上一般被视为女性工作范围的家务(如购物)。当男子只干一种家务(送孩子上学)而不干其他家务时,传统角色模式怎么可能打破呢?这次研究的目的就是对这个问题做出回答。研究成果将于2004年9月在荷兰担任欧盟主席国期间举行的为期两天的欧洲会议上公布。

2 .在各 部塑造形象

男女之间的歧视通常是无意的,并且往往是基于某种特定的、有着深远历史渊源的陈规定型观念。男女都继承了这种与诸多问题有关的陈规定型观念,其中大部分都体现在对有关问题的价值判断上。例如,关于做“男性”和“女性”的信念。这些信念一般都以男子为衡量标准,赋予男子比妇女更高的地位。这种传统的标准对于男女的角色划分、选择自由和社会地位都是有害的。

自1985年以来,塑造基于性别的形象一直成为平等政策的一个特别的关注焦点。政府正在采取措施提高公众对维持现有的性别定型观念进程的认识。到时候,这种认识可以用来影响那些产生和传播上述形象的人。

外交部

在有关外交和发展合作的新闻和宣传材料中,荷兰始终如一地努力预防有关性别方面和捐助者与受援人关系方面的陈规定型观念。这是新闻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外交部已经成立了一个名为“性别平衡组织”的内部工作组,负责监督各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尤其是男女比率以及工作人员的组成。目前,该工作组正在对所有委员会(核心团体等)的组成情况进行摸底。近年来,荷兰已经初步实现了男女比例平衡。

财政部

荷兰对招聘广告给予特别关注,以确保妇女在求职时不受歧视。例如,在财政部工作的女性都贴出照片张榜公示。招聘人员为女性,并且充当年轻女学者的旗手。

教育、文化和科学部

教育、文化和科学部与社会和就业部一直在资助一项关于在媒体中基于性别塑造形象的五年试点项目(到今年年底结束)。这个由国家广播公司资助的项目的目的是找到塑造更广泛和更多样化男女形象的切实办法和该公司节目广播中的男女形象到底意味着什么。

该项目在荷兰广播领域和其他国家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它导致与目前正在进行类似试验的几家斯堪的纳维亚广播公司结成伙伴关系。荷兰已经启动一项后续项目,旨在将基于性别塑造形象的认识成为公共广播事业的永久特点。

第6条:贩卖妇女和卖淫

1 .贩卖人口

一.贩卖人口问题国家报告员

2000年4月1日,荷兰是第一个根据《海牙宣言》(1997年)任命贩卖人口问题独立国家报告员的国家。36报告员直接向政府汇报工作,并洞察了贩卖人口的根源、因素和趋势。她还是防止和打击为了性剥削目的贩卖妇女以及向受害者提供信息和援助的另一个重要推动力量。

荷兰报告员的职权范围是依据《荷兰刑法典》第250a条确定的,该条款比《海牙宣言》范围广泛得多。它涉及到对男子、妇女和儿童的剥削。这就是为什么国家报告员在荷兰国内不仅仅关注贩卖妇女,而且关注贩卖人口问题。

报告中的建议可能关系到各级政府、行政机构或荷兰对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捐款。独立报告员的任务包括向荷兰政府通报荷兰境内的贩卖人口情况、预测贩卖人口的趋势和提出建议以改进打击这种现象的工作。

迄今为止,报告员发布了两次报告,第一次报告非常详细且包括许多建议,37第二次报告在性质上比较量化。2002年10月,政府将其对第一次报告结论的答复发给议会。382004年7月,国家报告员向众议院提交了第三次报告。39今年将要拟订一项对付贩卖人口问题的行动计划,将国家报告员的结论和建议与组织和保护卖淫部门的行动计划中的各项措施结合起来。

二.预防和打击贩卖人口

打击贩卖人口活动是荷兰警察和司法当局的国家优先事项。在2000年取消妓院禁令之前情况已经这样了。并且正因如此,所以在《荷兰刑法典》中贩卖人口罪成为最严重的罪行之一(第250a条)。

《刑法典》第250a条将为了卖淫目的而跨边界贩卖人口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以下情节也属于犯罪:

通过威吓或欺骗手段迫使他人卖淫

迫使未成年人卖淫

从色情剥削中盈利

使提供色情服务合法须遵守严格的条件,这意味着可以了解更多与侦察贩卖人口有关的情况,从而使刑事司法系统能够改进打击贩卖人口行为的方式。通过掌控卖淫部门和因此得到的信息,警察部队如今能够更加了解这一部门并能够更好地解释贩卖人口过程中的各种迹象。这些迹象对侦察和起诉被管理部门内外的贩卖人口活动都至关重要。

警察

警察制定并执行了改进贩卖人口侦察的具体措施。例如,目前警察部队的有关联络官员进行定期磋商,以便分享专门知识和讨论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还为侦察贩卖人口活动和受害人待遇举办了专门培训班。

另外,荷兰还建立了登记系统(IKPS),以记录潜在和现有的贩运受害人以及贩运者的姓名,以改进不同警察部队之间的信息交流。贩运者一般来说流动性很强,这意味着很难对他们进行跟踪。如果系统中登记的人在别的地方露面,这可能就是即将发生刑事犯罪活动的迹象。根据这一情况,可以开展刑事调查。

警察部队将保证,与监督涉及刑事诉讼的外国人有关的信息可以用于侦察贩卖人口行为。涉外警察的专门知识也将引入刑事调查。关于这一主题的其他协定也将列入《全国警察框架文件》。另外,警察局和检察院目前正在就建立欧盟打击贩卖人口活动国际协作网络问题与其欧盟伙伴合作。这一网络是为将来与联合小组合作而准备的。

检察院

检察院也在采取措施,进一步改进侦察和起诉贩卖人口活动的结构。例如,负责打击贩卖人口活动的国家检察官将接管由全国反犯罪小组正在调查的案件。这种国家检察官还将执行与侦察和起诉贩卖人口活动有关的国家协调任务。

检察院记录在案的案件数量: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134

103

138

130

200*

156

* 2002 年,警方开展了专项“追捕”工作,在此期间,警察部队破获了更多的案件。但是, 2003 年登记的案件数量高于 2001 年及前几年,这意味着数量在继续增加。

2003年出现了以下积极的发展事态:

检察院处理的案件数量自2000年起逐年上升,当年取消了妓院禁令(2003年为189起)

发出传票的数量自2000年起有所增加(2003年为132张)

被驳回的案件数量保持不变(2003年为42起)

被定罪的数量自2000年起有所增加(2003年为106起)

无条件(即未缓刑)判处的监禁数量增加(2003年为86起)

判刑总数自2000年起有所增加(2003年为106起)

从这些与贩卖人口有关的数字中得出结论时必须谨慎,因为它们并没有涉及到具体案件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因此,还需要进一步提供这一专题的情况。

在实践中,警察和司法当局对这些隐性部门进行侦察和起诉,仍然有一定的难度。正如其他形式的有组织犯罪一样,透明度降低意味着查找贩卖人口的证据更难。因此,这些犯罪需要警察和检察院花费特别大的气力。

无论如何,该部门比较透明的部分现已形成,自愿与对其进行监督的行政机构进行合作并且注意不雇用未成年人或非法移民。从该部门的这一净化部分开始,警察和司法当局目前正在处理无许可证部门中的贩卖人口问题。

三.贩卖人口受害人的报告(B-9安排)

如果非法居留在荷兰且成为贩卖人口受害者的外国公民报告贩卖人口情况,他们则可以在针对嫌疑人提起法律诉讼期间获得临时居留许可证。这种安排为受害者和证人提供了支助和保护。在诉讼程序结束后,如果他们的个人情况使其符合获得永久居留许可证的条件,他们也可能由于人道主义理由获得永久居留许可证。

荷兰为贩卖人口受害者提供三个月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他们可以决定是否希望报告贩卖人口情况。在此期间,延缓他们离境的时间,并且他们可以合法地留在荷兰。这意味着他们也可以利用现有设施,如住所、医疗援助和财政及法律支助。迄今为止,持有这种居住许可证的人还不允许在荷兰工作。

四.对贩卖人口受害者的支助

贩卖人口的受害者通常被送到原则上属于市政当局负责的正规妇女避难所。除极少数有关区别对待的市政倡议外,对这犯罪受害者的具体援助没有做出规定。进入妇女避难所也存在问题:不能始终以任何速度使受害者进入适当的避难所。一项以社会援助为重点的部际政策研究关注了这一问题。政府的答复是拨出400万欧元专款用于提高妇女避难所接收家庭暴力和贩运妇女受害者的能力。反对贩卖妇女组织在警察登记受害者时为其寻求住所方面起到了中介作用。反对贩卖妇女组织目前正在不断增加其向参与打击贩卖妇女斗争的区域网络提供方法、政策和物质支助。

控制卖淫已使其更容易帮助贩运受害者从中解脱出来。由反对贩卖妇女组织汇编的数字显示,这一方面的努力越来越成功。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87

341

284

343

240 40

五.国际

近年来,外交部/国际合作司一直在积极参与打击贩卖人口的斗争。自1995年以来,外交部一直在与反对贩卖妇女组织协作资助La Strada方案。La Strada方案的重点是在中欧和东欧,其目标是使贩卖妇女现象更加明显,提高地方当局、媒体和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该方案对受害者特别关注。荷兰各驻外使馆也在支持各种项目,特别是在防止贩卖人口和保护其受害者领域。这些努力以中欧和东欧、西巴尔干半岛和东南亚为重点。

在荷兰于2003年担任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主席国期间,对贩卖人口现象给予的关注致使制定了打击贩卖人口活动的《欧安组织行动计划》和接受打击贩卖机制的任务。

2 .取消妓院禁令和卖淫

一.取消妓院禁令

取消妓院禁令于2000年10月1日生效。在采取这一措施过程中,荷兰政府选择根据日常现实情况调整法律条文的内容,以消除卖淫部门中的虐待现象。其主要目标是:

1.管理和控制对自愿卖淫的剥削(其中包括引入市政许可政策等手段);

2.改进打击强迫卖淫意图剥削的措施;

3.使未成年人免受性虐待(在卖淫部门);

4.维护妓女的地位;

5.区分卖淫与周边刑事犯罪活动;

6.减少非法移民(无居住许可证因而无权在荷兰工作的人)的卖淫情况。

将卖淫作为一个行业而不是犯罪领域,政府增加了对控制和清理这一部门的选择。同时,政府能够更加严厉地处理虐待现象。合法化意味着荷兰目前是正式承认成人自愿卖淫为一种就业形式的最早国家之一。

对取消妓院禁令的评价

为了对立法改革进行评价,主管当局对全国的卖淫部门的活动进行了监测。另外也对取消禁令的潜在副作用以及对贩卖人口的影响进行了调查。评估工作是在取消禁令两年后于2002年进行的。2003年,政府对2002年发表的评估报告做出答复。41在其答复中,政府支持评估员的结论,即对立法变革的真正影响做出结论还为时尚早。

显然,使一个在近一个世纪里非法的部门合法化,不仅仅是对立法进行修订和颁布一项新政策的问题。例如,妓女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及雇用关系仍然不明确,同时还需要与卖淫部门进一步沟通。妓女地位方面的许多障碍有待于消除。评估中提出的建议为立法进程走上正轨开了个好头。政府继续坚持其既定目标,着手其预期的事态发展并使它们得以保持。

政府的目标是在2005年进行第二次评估,专门审查在第一次评估中注意到的障碍清除方面取得的进展。

管理和保护卖淫部门的行动计划

在2002年第一次评价之后,出现了不同的动态。各种指标表明,通过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合法化,政府正在推行一项艰难但积极的进程。有证据表明,这一做法得到普通民众、卖淫部门本身和在这一部门致力于实现取消妓院禁令的目标的各种组织的广泛支持。对卖淫部门的洞察和掌握的情况得到改进,并且政府对管制部门显性部分的控制得以加强。它还表明,该部门的虐待程度在继续减轻。经营者和妓女共同组成了利益团体,并且分别加入MKB(中小型企业部门)和FNV(荷兰工会联合会)。该联合会已就劳动条件进行谈判。市政当局、各政府组织和该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已经确立。各种执行组织也在制订共同政策并提供与卖淫有关的信息。向那些希望从良的妓女提供支助的措施目前也在落实之中。

但是,尽管有这些积极的事态发展,但预期目标尚未实现。众议院的评价和辩论突出了在市政控制、妓女与经营者的雇用关系、部门形象和对剥削犯罪形式的侦察和起诉等领域的许多障碍。因此, 2004年7月初拟订了一项行动计划并提交给众议院。42该计划概述了取消禁令之后所注意到、阻碍实现立法修正案主要目标的主要障碍。

监测卖淫活动的政策

为了遵循卖淫部门的正常化进程,荷兰成立了监测卖淫部门事态发展的全国委员会。涉及到的所有各部以及来自全国服务行业、公共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在该委员会中担任成员。妓女利益集团也派代表参加。

市政政策

卖淫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完全由市政当局掌握,从而能够考虑到地方一级的具体情况。市政当局为允许在其境内经营妓院规定了各种条件。为此,市政当局制定了一项许可证政策。换言之,经营者需要获得经营妓院的执照。许可证政策可以用来影响卖淫行为发生的地点。例如,妓院决不能对其社区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开办妓院必须符合规划管理规定(分区规划和城市重建规划)以及有关居住环境的细则。

关于开设妓院的管理规定涉及到实际规模和规划(例如工作场所的最小尺寸)、安全(如消防)、保安(报警按钮)和卫生。

关于开业的管理规定涉及到妓女的地位和身份,以便防止这一行业对其社区造成无法接受的骚扰。例如,经营者必须执行“安全性行为”政策,提供了解性传播疾病知识的机会,并且鼓励妓女自己定期接受性传播疾病的检查。SOA Aids Nederland(全国性病和艾滋病防治组织)43已经为家庭医生和专科医生制定了妓女性病检查指南。

监测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遵守情况

监测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遵守情况是一项行政事务。市政当局作为中央主管当局指定监测遵守情况的机构,实际上,这一机构通常是警察局。三方主管当局(市长、检察官和地方警察局长)组成协调地方执行政策的论坛。然后,市政当局、检察部门和警察局之间的协议可为某种执行安排提供依据。

由于她们进行定期检查,警察局能够注意到管制或非管制卖淫部门正发生的贩卖人口的任何迹象。这是为了妓女的利益,也是为了打击贩卖人口、社会暴力和性虐待现象。

提高妓女的地位

取消妓院禁令在许多方面提高了妓女的地位。市政管理规定通过制定与妓院内部安全、卫生和工作条件有关的规则起到促进作用。

体检的标准是每年四次。这些检查都是自愿的,并且受到普通认可,因为妓女们能够理解她们为什么必须进行体检。安全的性行为和妓女与嫖客得到适当信息是防止性病的最佳做法。

取消禁令意味着卖淫现在是一种官方承认的工作,因此,妓女拥有与所有其他就业公民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多年来这一职业一直属于非法,并且只是默认这种情况的存在,所以卖淫部门的雇用关系完全不同于其他部门。妓院经营者和妓女之间的新型雇用关系仍有待于确定。这是双方之间的问题;政府不能在这方面随便施加影响。许多经营者不愿使用雇用合同,而只是将他们自己视为为妓女卖淫提供某种便利。

荷兰税务局和雇员保险管理局依据共同的政策规则确定是否存在雇用关系。卫生及安全检查团使用基于《劳动条件法》的略有不同的标准。在与税务局和雇员保险管理局共同执行的联合项目中,经验表明,在许多情况下,卫生和安全检查团得到的结论与税务局得到的结论相同。

要想证明雇用关系的性质,面临着相当多与证据相关的问题。在税务主管当局和卫生及安全检查团根据其观察意见决定是否存在雇用关系的许多情况下,经营者和妓女却将这种情况称为一种自营职业。在下一时期,两个主管当局都将得出与这一部门将遵循的程序有关的结论。

外国公民(就业)法

根据《外国公民(就业)法》,不得向卖淫人员发放工作许可证。该禁令起源于妓院禁令仍然生效的时期。但是,在修正《2000年外国人法》之前,这一条款仍在执行。宣布《外国公民(就业)法》不适用的一个原因是:事实上,尽管取消妓院禁令已使卖淫合法,但这一职业的性质仍然意味着工作和收入中心不能主动成为求职的中介。《外国公民(就业)法》规定,欧盟以外的外国人只能获得无法由荷兰公民或已获得优先权的外国公民从事的工作。因为工作和收入中心不能成为中介,故无法查证。政府认为,这意味着这里并没有矛盾,只要承认在卖淫部门就业的特殊性即可。

但是,关于取消妓院禁令的上述评价并没有表明《外国公民(就业)法》无法适用这一事实已经导致转向非法渠道。

妓女从良方案

当妓女想放弃这一职业时,她们经常会遇到各种问题。与妓女接触的组织,如社会工作机构和市卫生局报告称,她们难以融入社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妓院中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网络、她们不再使用假名和谈论其在卖淫部门的工作经历所带来的问题、基本的心理或上瘾问题、经济领域的实际困难、住房或法律问题、居留身份、教育程度低和缺乏职业技能。

市政当局发起了越来越多的倡议来支助那些希望改变生活的妓女。这些都是令人鼓舞的事态发展。

第7和第8条:政治和公共生活

1 .各部的人事政策

政府当雇主

政府已经为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所占比例制定了目标。44例如,到2010年,妇女担任主管级别职务(18级及以上)的比例必须占25%。主管级别以下(15-18级)职位的妇女比例必须为30%。有些部会则使用了适合其具体情况的补充目标数字。对于负责高级公职任命的高级公务员,妇女任职情况一直是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征聘阶段。

妇女在高薪级别中所占的比例

2000

2001

2002

2003

11-14 级

24.4%

26.0%

27.5%

28.2%

15 级及以上

10.2%

11.2%

12.5%

14.1%

共计

35.9%

37.3%

38.4%

38.5%

资料来源: 内政和王国关系部 /IVOP/PA 。

按部门和性别分列的就业情况

在公务员队伍中,妇女占46%。各部会之间的男女比率有相当大的区别。在教育部门,女雇员的比例高于男子(42%)。教学医院雇用的女雇员是男子的两倍。相反,在国防(13%)、警察(31%)和水利委员会(24%)中,女职员的比例较小。

2003年,各部继续执行旨在提高妇女在管理岗位上任职比例的政策。妇女在中层岗位(10-13级)的任职比例从2000年的27.7%增加到2003年的31.7%。妇女在管理岗位(15级及以上)的任职比例从2000年的10.2%增加到2003年的14.1%。各部都开展了旨在提高妇女在高级岗位上的任职比例和鼓励其晋升的具体活动和政策倡议。

2000

2003

2000-2003 年的比较

级别

1-4 级

52.4%

47.6%

55.6%

44.4%

-10.7%

-2 1.4%

5-9 级

59.6%

40.4%

56.0%

44.0%

-1.5%

14.0%

10-13 级

72.3%

27.7%

68.3%

31.7%

13.0%

36.5%

14-16 级

86.9%

13.1%

83.3%

16.7%

12.4%

49.9%

17 级以上

92.3%

7.7%

89.0%

11.0%

20.3%

79.5%

共计

64.1%

35.9%

61.5%

38.5%

3.6%

15.8%

资料来源: 内政和王国关系部 /IVOP/PA 。

按性别分列的收入分配情况

2000年,妇女所获得的平均小时毛工资约为13.30欧元,或比男子的小时工资少3.68欧元。导致这种情况的部分原因是女性在低报酬职业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另外,她们经常从事非全时工作,这意味着其职业机会可能受到限制。2000年妇女的平均小时工资为男子小时工资的78%。自1990年以来,男女之间的差别已经减小;1990年妇女的小时工资为男子小时工资的73%。

妇女平均小时工资a占男性平均小时工资的比例[两性报酬差距]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共计

77

77

78

79

79

79

81

81

15-24 岁

93

94

95

96

95

97

97

99

25-54 岁

80

80

81

81

81

81

83

84

55-64 岁

72

72

73

74

73

75

76

76

营利部门

72

73

73

74

74

74

76

77

公务员(包括补贴部门)

79

79

80

81

81

81

81

82

a: 小时毛工资不包括奖金。

资料来源: 荷兰统计局( 1995-2002 年工资结构调查)。

2000年,妇女全时就业的每小时工资比男子少3.80欧元。在非全时工作和“弹性工作”中,差别不大,但即使这样,女雇员的小时工资总体上还是比男子的小时工资低。从事“弹性工作”的男女的小时毛工资都比其他工作的小时工资低,这是由工作性质造成的。非全时女工的平均小时工资与全时女工的小时工资相同。但对于男子来说,非全时和全时的小时工资存在差别。非全时男工的平均小时工资比其全时同行的小时工资少近2欧元。

按工作类型和性别分列的平均小时工资a(欧元)

全时

非全时

弹性

共计

全时

非全时

弹性

共计

1990

8.85

8.92

6.58

8.68

12.19

9.83

7.12

11.91

1997

11.98

12.15

8.12

11.69

15.55

13.96

8.53

15.11

1998

12.59

12.64

8.47

12.23

16.21

14.42

8.99

15.76

2000

13.65

13.66

9.11

13.30

17.45

15.64

9.63

16.98

a 小时毛工资不包括特殊奖金。

资料来源: CBS (荷兰统计局),关于就业和报酬的调查。

内政和王国关系部

警察

警察部门对主管岗位上的妇女人数进行数量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在这些岗位上任职的妇女数量正在稳步增长。2001年,女性在地区警察部队和国家警察局主管岗位上任职的比例总共为17.6%。2002年,这一比例增加到18.5%。但进一步增长仍然是首要目标。

内政和王国关系部会同警察部队制定了2001-2005多年期行动计划,鼓励警察和LSOP(警察培训和知识中心)实现多样化。为了支持这些事态发展,内政和王国关系部与警察部队已在该多年期行动计划期限内共同成立了国家多样性专业技术中心。该中心为警察部队提供其加强多样化所需的知识和专业技术。

多样性问题在警察部队的人事政策方面仍然是重中之重。因此,2003-2006年国家框架对这一领域的具体目标做出规定。这些目标的中心是实现区域数字目标。国家多样性专业技术中心与警察部队合作,结合该地区的人口组成情况、CBS(荷兰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和各种其他数据,规定了这些数字目标。每年一次以多种方式对这一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监测,包括利用由国家多样性专业技术中心专门为此开发的特殊多样性监测程序。近几年只取得了较小改进的警察部队将得到国家多样性专业技术中心根据通过监测其进展情况而获得的最新成果量身订做的额外支助。

消防部门

荷兰消防和灾难管理研究所已开始招收女性进行培训,近几年的女性招收比例一直占新生总数的三分之一。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女性仍在学习,因此未列入最新统计数字中。

为了增加女性志愿者在非官员岗位上的任职人数,荷兰在2000年计划发起一项运动,该项运动在随后几年得到执行并于2003年年底结束。在这场运动中,荷兰印制了宣传材料并且免费向有兴趣获得材料的消防队发放。直到2003年年底,人们仍然可以从地方运动宣传队获得支助。总共有94个市开展了这项运动。

为了增加女性在较低专业岗位上的任职人数,荷兰于2003年春季借助消防部门中的妇女“平等”项目,开展了一项有三大消防队(阿姆斯特丹、鹿特丹和海牙)参加的运动,其目标是在2004年招收24名妇女。这个项目由欧洲社会基金提供部分经费。在2003年秋季,第一批女生开始接受培训。截止2004年7月,已经实现甚至超过目标,共有27名女性成为消防官。另一项“平等”项目也在考虑之中。如果实施这一项目,它将涉及到改变由白人男性主宰的消防部门的文化。

2000年1月至2002年12月,女性志愿者的人数增加了260人(从700人增加到960人),女性专业消防员增加了27人(从135人增加到162人)。因为专业消防员的总数在这一时期有所增长,故女性所占的比例(3.3%)仍然没变。但是,女性志愿者的比例明显增长:从3.3%增长到4.6%,增长了39%。正如上文所述的那样,出现这种增长的部分原因是内政和王国关系部加快实施其政策。消防部门的女性总数所占比例从3.3%增长到4.4%。

外交部

外交部的部内解放政策是在一项题为“均衡组织”的行动计划中制定的。其目标是使外交部工作人员的组成实现均衡,在较高级别和高级岗位上充分发挥妇女的潜力。自2002年以来,妇女从14级提升至16级薪资的数字目标已到位。与2000年相比,这一目标是在2004年年底之前使这些级别上的女性人数翻一番。对于14级至16级薪资的岗位,如果所有其他资历和条件都一样,则优先向女性提供。

2000年,14级至16级薪资标准的妇女所占比例相当于10%,而2004年的目标是20%。目前,外交部在这些薪资级别上雇用了60名女雇员(14%)。另外,共有33名13级女雇员在2002和2003年获得了个人发展、接受辅导和/或培训的额外机会。其中一些女雇员正在参加一项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的试验辅导项目。最后,荷兰正在对限制女性向13级及以上级别晋升的原因进行研究。

使团团长

使团团长:

共计

女性所占百分比

大使馆

100

12

112

10.7%

常驻代表团

7

0

7

0.0%

总领事馆

24

5

29

17.2%

共计

131

17

148

11.5%

国防部

国防部门中的妇女(文职和军职人员)

数字表明,妇女在军事部门所占的比例几乎没有什么提高(每年0.1%)。另外,在大部分国防单位中,妇女在较高军衔和高薪级别上所占的比例远远低于目标数字。

较高薪资级别上的女性文职人员

KM 45

KL

KLu

KMar

DICO

C O

共计

10 级女职员所占百分比

11.7%

13.4%

9.2%

31.6%

16.7%

14.3%

14.5%

14 级女职员所占百分比

0.0%

7.1%

0.0%

0.0%

0.0%

2.1%

3.3%

目标:到 2010 年, 10 级女性文职人员的比例达到 20% , 14 级女性文职人员的比例达到 6% 。

较高军衔的女性军职人员

KM

KL

KLu

KMar

共计

少校衔女职员所占比例

4.1%

3.1%

2.3%

5.7%

3.8%

上校衔女职员所占比例

0.7%

1.3%

0.8%

4.5%

1. 3%

目标:到 2010 年,少校衔的女性军职人员的比例达到 6% ,上校衔的女性军职人员的比例达到 3% 。

导师项目

中央组织内部开始实施一项导师项目。由内部监督员对11级、12级和13级薪资的两名女雇员提供为期6至9个月的指导,以便对中央组织内部更高级别管理岗位上的妇女工作经历有更多了解。参加的雇员和起导师作用的监督员的反馈都是非常积极的,无一例外。对这一项目的评价将会使人们明确了解该项目为改善女性向较高岗位晋升所做的贡献。

性别问题大使

2002年,每个国防部队都任命了一名性别问题大使。该大使在将性别问题和解放政策列入其国防单位内的议程及通过具体活动落实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例如,大使同意在业绩评估中列入性别专题。雇员们还可以就这一专题向大使表达其关切。在国防部内部提高性别认识和性别专门知识今后仍需继续关注。

财政部

两性平等原则已成为财政部男女并重的人事政策的基本组成部分。主要就业好处之一就是所有工作人员都能获得慎重从事各种工作的机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财政部正在尝试弹性工作条件,制定了促进女性向更高职务晋升的管理课程,并且鼓励女雇员参加职业指导方案。原则上,所有职务都可以由非全时职工担任,并且所有人员都有权获得托儿服务。离开财政部回家照顾子女的妇女仍然保留内部空缺候选人的资格,期限为其终止工作之后的五年内。

司法部

在2003年之前,司法部引入了促进男女平等机会的政策。例如,在诸如育儿和工作分担等领域,根据政府的总体就业条件制定了许多文件。司法部于2001年开始执行《廉政守则》,其目的是防止男女之间的不公平歧视。2003年,对该守则进行了修正。另外,还开设了以关注多样化和两性平等问题为中心的多样性管理课程。

目前,妇女在司法部工作人员中占很大的比例(43%)。但是,大多数还只是从事较低职务的工作。不幸的是,她们在高级职务(14级及以上)中仍然任职不足。

教育、文化和科学部

在中小学教育中的任职比例

《妇女在教育管理岗位上的比例代表法》于1997年3月7日开始生效,而其规划义务则自1998年起生效。如果妇女在该法令所列岗位上任职不足,则有关教育机构必须规定提高妇女比例的目标数字,并为实现这些目标数字引入具体措施和时限。

经过评估,该法令于2001年12月得以延期,并将于2005年再次对其进行评估。关于在管理职能岗位上平等任职问题,主管当局的责任是根据教育、文化和科学部每年一次在其出版物“O”中公布的国家数字,规定学校的目标数字。

在管理岗位上的任职情况

1993

2002

2002

初等教育

副校长

49.1

47.7

42.7

校长

13.1

18.4

19. 6

中等教育

副校长

19.4

16.2

17.2

校长

7.2

10.1

12.1

职业和成人教育

13 级及以上

14.2

24.9

23.7

高等专业教育

13 级及以上

5.5

18.4

19.7

1992

2001

2002

大学教育

教授

3.6

7.1

8.1

高级讲师

6.4

1 1.2

13.7

参考日期为 2003 年 10 月 1 日,大学教育的数字除外,其参考日期为 2002 年 12 月 31 日。

鉴于初等教育中女校长所占比例很低,初等教育的管理人员日益缺乏,教育、文化和科学部计划采取各种措施来吸引妇女走上管理岗位。

工作分担项目于2002年启动。该项目为男女提供了在初等教育的管理岗位上从事非全时工作的机会,从而使他们能够兼顾照顾任务与工作。另外,工作分担校长的管理能力互相补充,并且分摊了工作量。该项目将一直实施到2003-2004学年结束时。另外,仍有许多资源可以在2003-2004学年用以支助和辅导新校长。由IVA(一家咨询和政策研究所)开展的研究表明,第一年对新校长的辅导和支助对于其取得成功业绩至关重要。46妇女尤其指出,她们需要辅导、支助和监督。截止2003年12月,对这一项目的宣传促使了350人提出申请,预计 2003-2004学年最多450份的申请目标肯定会实现。

社会事务和就业部

如果证明候选人同样合格,则以女性优先。2003年,有51名妇女和168名男子占据管理职位。因此,妇女所占的比例为23%。

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已就管理职位问题达成如下一致意见,重点是从招聘和选拔程序中取消有性别区分的机制:

在选拔委员会中必须至少有一名妇女;

如无女性候选人,则选拔程序不得开始;

到2004年年底,社会事务和就业部的所有管理团队都必须至少有一名妇女;

秘书长将与每一位离开社会事务和就业部的女性部门负责人进行离职谈话;

将在2004年启动“展望”发展方案(专门以女性管理人员为中心)。

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部

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部执行了一项使工作人员构成多样化的积极政策。该项政策不仅涉及到妇女,而且还涉及到青年、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关于妇女问题,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部的目的就是在该部内为吸纳妇女和推动妇女向高级和高层管理职位晋升提供方便。为此,该部围绕现有的工作问题布置了一些任务并开展了一些活动。妇女在高级岗位上所占的比例已经从2000年的17%增长到2003年的20%。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部还尽力派妇女进入其咨询机构,以便在2004年实现27%的数字目标。

卫生、福利和体育部

保健部门管理职位上的任职妇女

卫生、福利和体育部鼓励在保健部门管理职位上招聘更多妇女,并且允许专科医生从事非全时工作。专科医生的性别隔离危险肯定会出现,但更有可能在允许从事非全时工作之前发生。在看护和护理人员的培养方面,该部正在尽力为他们提供更好的职业前途,并为他们晋升到高级职位提供方便。

在社会服务部门,80%的雇员是女性,50%的管理岗位由妇女担任。在保健部门,主要问题是缺少升职和职业前途,这对男女同样造成影响。但是,执行政策则是雇主和雇员自己的责任。在2003-2004年,在保健部门高级职位中设立了一个妇女问题大使网络。卫生、福利和体育部的工作以支持部门内的兼职工作成为一项可行选择的各种倡议为中心。劳动力市场上的专科医生供过于求,也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越来越多的医师在从事非全时工作。据预测,工作精神的变化(非全时工作越来越“正常”)将会停止。

2 .政治生活

在国家和省一级,政治文化和工作待遇似乎构成妇女担任政治职务的主要障碍。内政和王国关系大臣已在这两个领域发起了清除这些障碍的倡议。内政大臣还发表了一份年度总结进度报告。

具体目标

根据《2000年解放情况监测》,上一届政府对2010年的数量目标做出了规定。47这些目标表明了政府的远大志向,但这些志向必须靠其他人实现:政党、民间社会、公司。这些目标就是所有各方的业绩指标:有了这些指标就可以对长期的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就可以确定这一领域的工作是否成功,是否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它们还为那些希望制定其自己的业绩指标的组织和公司起到了带头作用。

2000

2002

2010 年目标

政府

31%

21%

50%

众议院

36%

35%

50%

参议院

28%

28%

50%

欧洲议会

36%

36%

50%

省议会

31%

28%

50%

市议会

23%

23%

45%

省长

8%

0%

30%

王后特派员

17%

19%

40%

水利局主管

9%

11%

30%

国务委员会、荷兰审计法院

16-22%

20-25%

40-45%

司法部门对外咨询机构

38%

41%

50%

高级警察部队职位、部际委员会、自治行政当局

4-10%

6-10%

20-30%

高级公务员(从 15 级以上起)

9%

11%

30%

高级私营部门岗位(前 100 家管理和监督委员会)

4%

5%

20%

非营利部门的高级职位:护理和福利(管理和监督委员会)

25%

31%

45%

非营利部门的高级职位:其他(管理和监督委员会)

13%

16%

35%

资料来源: 《 2002 年解放情况监测》,妇女权益协会( Vereniging Vrouwenbelangen ),内政和王国关系部, 2001 年。

第一届鲍肯内德政府(2002年)有一位女大臣和四位女国务秘书(分别占7.1%和28.6%)。本届政府(鲍肯内德第二届)出现很大变化,女大臣占33%和女国务秘书占50%,是迄今为止历届政府中女性所占比例最高的政府。

在2004年6月的欧洲议会选举之后,在荷兰现任24名欧洲议会议员之中,有12人为女性(50%)。

议会参议院的组成离2004年女议员占40%的目标数字还差得很远。到2002年年底,参议院中的女议员占30.7%。经过2003年的选举,这一比例增长到33.3%。

在2002年年底之前,议会众议院女议员所占的比例低于前几年(32.0%)。经过2003年的选举,这一比例增长到38.5%,比较接近2004年的目标数字。

2002年年底,荷兰没有一位女省长。此后,一位妇女受命担任这一职务(8.33%)。离达到25%的目标数字还很远。

2002年,省行政部门的女成员所占比例仍然保持在21.3%不变。省议会中的女议员所占的比例甚至稍有下降,为29.4%,但仍然远远低于到2004年达到40%的目标数字。

水利委员会的人数现已降到48人,但并没有对女主席(2人)和秘书(2人)的人数产生任何影响。虽然女性在许多机构执行委员会中的实际人数下降,但她们所占的比例却有所增加,从2001年的11.9%增长到2002年的12.7%。

2003年年底,在总共435名市长中有85名女市长,比2004年的目标数字少5.5%。

2004年4月,市级行政部门中女成员所占的比例为16.2%。市议会中女性所占比例继续徘徊在22%左右。2004年4月的比例为23.5%。

3 .政治革新党

在讨论荷兰关于《联合国妇女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期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明确注意到政治革新党的状况,因为该党拒绝吸纳妇女为普通党员,并且认为妇女不能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担任管理职务,不论是在党内还是在党外。

在关于缔约国的报告中,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得出结论,政治革新党在荷兰政治制度中的存在,特别是在议会中的存在,违反了《公约》的规定。48委员会强调,需要采取立法措施,使政党的党员资格符合《公约》第7条规定的义务。

荷兰政府感到极为失望,因为政治革新党只吸纳妇女为非常党员。但是政府认为,妇女公约第7条暗含政府必须保证妇女自由选择加入政党的意思,但荷兰立法机关有权就确保履行这一公约义务的政策做出决定。现有立法符合《联合国妇女公约》第7条规定的义务。正如从议会两院就《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法》进行的辩论中明确看出的那样,这也是荷兰立法机关的立场。政府可以为制定新的法律条款采取谨慎态度找到许多理由。首先,许多不同的宪法权利和基本权利及自由受到威胁,因为这些权利和自由密切相关,需要仔细考虑。第二,必须考虑到与《民法典》第2卷第20条有关的政策。根据该条的规定,行为或目标与公共政策发生冲突的法律实体可以宣布为非法,并依照检察院的命令解散。关于政党问题,只有歧视或唆使歧视的形式对民主进程构成系统和严重破坏,才能使用这种防止歧视的条款。第三,实施现行的反歧视条例已经受到特别重视。例如,《政党(筹资)法》第16条规定,政党根据《刑法典》(第137条c、d、e、f或g项以及第429条之四)的反歧视条款命令支付罚款会使它们丧失在有待进一步确定的期限内筹资的权利。

荷兰政府注意到政治革新党目前正在重新考虑其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同时,已经针对国家提起了有关政治革新党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第一件诉讼涉及到一项民事侵权行为,因为国家允许政治革新党存在。第二件针对国家提起的诉讼依据的理由是,因为国家未决定终止政治革新党的经费。

4 .权力与地方民主的分离

为了实施Elzinga国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有关方面与荷兰市级政府协会合作,创办了一个有关权力与地方民主分离的网站,目标是开放各城市的政治文化,允许市议员作为当选代表更有效地展示自己的才能。这应该使地方政府对市民更具吸引力。

该网站设有关于招聘和选拔妇女和少数民族候选人的指南,其最初目的就是为2002年的市议会选举服务。

离职

报告表明,妇女离开政界的时间比男子早。关于政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报告表明,在市议会中女议员所占的比例多年来一直保持在同一水平(22-23%)。在2002年市议会选举中,这一数字仍然不变。在省议会女议员之中也可以看到相同的模式:1992年省议会女议员的比例为29.6%,而2001年的比例仍然只有29.9%。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内政和王国关系大臣授权对议员辞去市议会和省议会中的职务的原因进行调查。调查的对象有男有女。大批被调查人的回答揭开了出现这种状况的根源,但所得出的结论却令人意想不到。例如,议员辞职的原因与人们所想象的对政治文化不满常常没有多大关系。原因更多地是关系到议会活动占用的时间。既当市议员或省议员又要兼顾正常工作或照管任务,常常会被视为一种障碍。另外,人们还认为,市议会和省议会未能高效地利用他们花费的时间。但是,多数被调查人认为,担任市议员或省议员是一种值得尝试的经历。

5 .有政治抱负的少数民族妇女

参政问题多文化研究所发起的一项活动为具有政治抱负的少数民族妇女开办了一些培训课程。从1999年6月起,有许多当选政治家都参加了一项经过修改的方案。为了着眼于2002年的选举,内政和王国关系大臣增加了这一课程中的名额。迄今为止,共有50名妇女学习了这一课程。同时,制订了跟踪制度,对该课程学员的政治生涯进行监测。

第9条:国籍法和外国人法

1 .国籍法

《荷兰国籍法》自2003年4月1日以来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大体上,变化出现在四个领域:家庭法、改善未成年人和青壮年的境况、打击欺诈和扩大(在有些情况下更广泛接受)双重国籍的选择。自2003年4月1日以来,妇女如果自愿取得配偶的国籍,与男子一样不再自动失去荷兰国籍。

在2004年1月1日《收养(法律冲突)法》生效时,《荷兰国籍法》也得到了修订。在根据 《 1993 年海牙收养公约》确认收养儿童是为了取得荷兰国籍 的 《荷兰国籍法》现行条款 的基础上 现 在 对这些条款增 加 了类似 规定 ,对因 海 外收养但 未 根据《海牙收养公约》而取得荷兰国籍做出了规定。取得荷兰国籍的法律要求如下:收养必须符合《收养(法律冲突)法》第6或第7条下的承认条件;必须是一种“名副其实的”收养;在最终决定之日收养方中至少有一人必须是荷兰国民;在决定之日儿童必须是未成年人。

2 . 《 2000 年外国人法》和外国人政策

一.《2000年外国人法》

新的《外国人法》于2001年4月1日生效。荷兰的基本庇护政策包括具体涉及性别的事项。在《2000年外国人法》生效时,《外国人法实施准则》增加了第148条程序。这里有意识地决定不包含关于妇女提交庇护申请的单独一章,而是在同等的一般章节中加入不同的程序主题。关于妇女的一般章节不仅不适合《外国人法实施准则》的结构,而且还会造成错误的印象,即所述政策首先适用于寻求庇护者是男子的情形,寻求庇护的妇女属于例外。

二.有关妇女的外国人政策

近年来调整了荷兰外国人政策中有关妇女的几点。2000年4月25日发表了关于荷兰外国人政策中和根据现行外国人法律中的妇女地位的政策备忘录。列入该备忘录中的各项政策建议导致颁布了《外国人法实施准则临时补充规定》(TBV 2000/25)。一些修改规定,如果婚姻或关系在三年内因担保人死亡而中止,则允许婚姻配偶或其他伙伴留在荷兰;如果关系或停留持续不到三年且存在颁发居住许可证的其他紧急人道主义原因(如单身妇女状况或妇女在原籍国的社会地位),则允许继续居留。

如果在荷兰的关系或停留已持续三年以上,允许继续居留。该项政策最近已扩大到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如果关系在不到三年内因家庭暴力破裂,而且这种家庭暴力通过医生证明和警方正式报告或对罪犯起诉的正式报告证实,则允许继续居留。

广泛面谈

如果申请中心在初步程序中怀疑某名具体的寻求庇护妇女因医学或心理原因不能接受面谈,将要求市卫生局提出建议。此外,自2003年8月以来,标准做法是在初次面谈时询问有关妇女,她是否愿意由女翻译或女官员进行广泛面谈。如果她做出肯定回答,当局则有义务尽最大努力满足她的要求。如果该项义务被证明无法履行,则不一定意味着在广泛面谈中没有给予应有的注意。然而,必须考虑到在面谈时无法提供女翻译这一事实。如有任何理由怀疑在面谈期间未给予应有的注意,这一事件将提交调查中心。做出正式决定也必须考虑到这点。如果被接见者的讲述存在任何模糊之处或遗漏,必须考虑面谈时没有女翻译可能是一种原因。

创伤经历

2001和2002年,移民归化局着重详细研究了创伤经历主题及面谈官员处理这一类事务的方式,为面谈官员和决策者组织了创伤政策研讨会和培训班。面谈可能遭受创伤经历者的外聘专家也做出了贡献。此外,移民归化局对“专业面谈官员”——在面谈具有这种经历者方面受过额外培训的官员——启动了一项试验。2003年,重新着重于在“创伤政策和强制性人道主义理由”方面培训面谈官,尤其重视面谈技巧。

儿童照管

每个申请中心都有可以留下儿童的专用区,必要时有人照管儿童。他们在广泛面谈时也可留下。然而,这种区域的开放时间比面谈时间更为有限,这就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面谈不得不在缺乏儿童便利设施的情况下进行。用于处理庇护申请的办公室通常的确备有玩具,但无人照顾儿童。这就意味着如果儿童不能单独留下且无法安排其他照顾措施,则面谈时他们就会在场。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将在面谈前给予被接见者或其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一些时间以安排儿童照管事宜。实际上,面谈只是偶尔因儿童打扰不得不停止。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则另找时间恢复面谈并努力解决儿童照管问题。

荷兰的定居移民政策

荷兰专门面向定居移民的成功立法和政策旨在支持少数民族中的弱势成员,帮助他们提高其在荷兰社会的总体地位。许多妇女参加了照顾移民方案且正帮助增加妇女的机会及减少社会孤立现象。1999-2004年间,荷兰政府为各种语言和融合方案留出了一笔特别预算,用于帮助在荷兰已经居住一段时间但仍难以融入荷兰社会的少数民族成员。导致这种不利处境的关键因素是他们对荷兰语言和荷兰社会缺乏认识、受教育程度低和失业。

有资格参加融合方案的具体目标群体是照管者和失业者。在优先考虑照管者时追求的目标是使他们能够在其子女成长和求学期间给予他们所需的支助,并同时通过提高照管者的语言能力和荷兰社会、教育制度等知识来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着重于将语言和就业能力相结合的方案可以帮助求职者找到工作。

市政当局和教育机构在发起、制定和提供方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而中央政府提供预算。这种政策已编纂成法律,它首先在54个最大城市中执行,随后于2003年在全国执行。

第10条:教育和体育

1 .教育

一.初等和中等教育

初等和中等教育中的女童

实现男女儿童、荷兰人和少数民族儿童机会平等,是初等教育的一个主要目标。因此,初等教育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及新教师和原有教师所需的胜任程度都是重要问题。

“处理两性的异同”主题也明确纳入中学教师的师资培训基本课程的主要目标中。学生被教授如何识别和处理文化和性别的异同,如何提高对两性平等机会问题的认识。小学教师的教师培训学院与培训中学、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教师的培训学院一样,规定到培训结束时有抱负的教师应理解学生之间的文化、种族、社会和情感差异。他们必须在自己的教育观点中纳入这些因素,并知道如何提高自己在这方面的技能。除其他之外,这将特别有助于保障他们所提供的教育包含跨文化和解放层面。

女孩与理科

欧洲联盟整体上力图到2010年多培养出15%的理科毕业生(相对于2001年的数字)。2003年7月4日,教育、文化和科学大臣与经济事务大臣提交了一份行动计划,罗列了实现该目标的50个步骤。有关的咨询委员会表示,它认为教学课程现代化比昂贵的形象宣传运动更有效。更多的资金用于扩大小学讲授的工科科目范围。该项目并不提供任何专门着眼于女童的活动。然而,根据调查表和结果来看,女童在这些方面比男童做得更好。由于小学更加重视工科科目,女孩如今对这些科目更感兴趣。在中学阶段,在为中等教育第二阶段(15-18岁)制订立法时和规划着重于独立学习(studiehuis)的内容时,在课程名称和内容中都考虑到了性别方面。结果,许多女童选择了题为“科学与健康”的组合科目。

具有少数民族背景的女孩

教育、文化和科学部的小学司或中学司都没有为少数民族女童颁布具体政策。然而,正在开展一些倡议以鼓励更多的少数民族成员接受教师培训。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奉行。一项具体的补偿政策已到位以帮助少数民族学生。《中学教育法》具体规定,教育的基本假设之一是学生在多元文化社会中成长。

处理多元文化社会的差异也是为基础阶段的中等教育(12-15岁)要实现的主要目标设定的一个明确主题。教育检查局监督学校实现这些目标的情况。在截止2007年的教学人员方案中,将特别关注提高教师队伍中少数民族教师的比例。

二.高等教育(高级职业教育和大学)

妇女接受高等教育情况

1999年以来,接受高等教育的妇女比例超过了男子。然而,选择学习纯理工科课程的妇女比例低,这一情况几乎没有改变。与荷兰人同龄人群相比,具有非西方少数民族背景的男女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都太少。在大学阶段,少数民族妇女并不比男子落后,在高级职业教育方面却恰恰相反。似乎存在少数民族儿童接受更长时间教育的趋势:从中学升入高等教育,尤其是高级职业教育学校的儿童比过去多得多。

荷兰15-64岁人口的教育水准(按种族背景和年龄分列)

小学

MAVO 49

VBO

HAVO /VWO

MBO

HBO

WO

共计 ( × 1 000 )

妇女

共计

15

11

15

7

31

1 5

5

5 332

荷兰人

12

11

16

7

33

16

5

4 324

少数民族

27

11

11

8

23

13

6

1 007

男子

共计

13

8

15

7

33

15

9

5 469

荷兰人

11

7

15

6

36

16

8

4 443

少数民族

25

9

14

9

22

13

9

1 025

资料来源: 荷兰统计局(人口普查), 2001 年。

女教授

妇女在大学的学术性职位中仍然任职不足,尤其是在教授一级。然而,研究表明,主要的障碍在大学女讲师晋升到大学高级讲师阶段,进而阻碍了她们晋升为教授。

为此,决定首先根据2000年启动并已证明非常成功的阿斯帕西娅方案解决妇女晋升到高级讲师职位的问题。最近的评估(2003年8月)表明,阿斯帕西娅方案除了对目前担任高级讲师职务的妇女人数产生积极影响之外,还增加了女教授的人数。在该方案第一轮挑选的30名妇女中,8名后来成了教授。鉴于阿斯帕西娅方案取得成功,部长决定将该方案延期到2005年。

妇女与技术

1998至2004年年中,政府、雇主和培训机构以研究和分析为基础,在平台框架AXIS中开展合作,旨在支持激发妇女在教育和就业市场中对科学和技术的兴趣的各项倡议。该平台明确着重于妇女与技术之间成问题的关系。目前已开始了大量活动,从编写和提供无性别偏见的小学教材到妇女平等进入技术行业进程不等。

多家提供高等技术教育的机构已获得机会,通过专门修订的课程鼓励尚未学习可能为技术行业中的职业做准备的中学科目的女性今后转向就业市场的这个部门。全国高等技术教育妇女组织在制订或修改高等教育培训课程尤其是理科以消除性别偏见中所发挥的作用,便是良好做法的一个实例。该组织拟订并支持了一系列旨在吸引女性接受技术教育的倡议。

2 .参加体育活动

荷兰男女参加有组织的体育活动的比例大体相同。5065.1%的妇女属于一家或多家体育俱乐部,男子的相应数字为64.6%。然而,体育俱乐部和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中却没有反映出这种平等。在全国一级,较少的高级管理职务由妇女担任(见图表)。这个数字在前几年适度上升后2003年略低于2002年。

在全国体育联合会中男女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数

荷兰还将全国管理层中的男女比例与联合会全部会员的组成进行了比较。如果一家体育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中男女成员比例与会员的男女比例相同,则被视为具有平等代表性。在此期间,全国联合会的总数和会员人数大体保持不变:分别为56家联合会和约310万名会员,不包括荷兰皇家足球联合会。将荷兰皇家足球联合会的大量会员列入,将会歪曲全国趋势。这些数字表明,10家联合会在高级管理层具有平等代表性,6家协会(11%)男性不足(“男子体育”如拳击、掷镖、拔河、板球、英式橄榄球和drafts),40家协会女性不足(71%)。

给人留下的印象是,妇女在区域、地区和俱乐部级别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比例较高,反映了全部会员中男女比例更加均衡,尽管在这一点上尚未有足够的可靠信息来肯定这一说法。

政府认为,破坏体育联合会选拔高级管理成员的自主权并不可取。卫生、福利和体育部已提供财政支持以开发工具并将各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中的男女比例引入更加均衡的渠道。荷兰奥林匹克委员会*荷兰体育联合会、荷兰体育和体育运动研究所及全国妇女运动网参与的协同努力利用这些工具并为执行委员会中的女性成员的招聘、培训和晋升提供支持。在今后几年,各体育联合会将利用这些手段任命更多的妇女性担任行政和管理职务。

第11和第13条:就业和经济生活

1 .增进平等权利

打击歧视的目的是创造男女平等机会和待遇。在工作、照管和收入方面,这归结为强制执行同酬并提高妇女的工作质量和女企业家在怀孕、分娩和收养方面的地位。

一.工作场所中的平等待遇

为了在就业市场创造平等机会,2000-2004年间实行了多项法律改进。例如,2001年1月1日一项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则纳入《平等待遇(男女)法》。它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指控歧视的一方,这样就在民法诉讼中加强了提出指控个人的地位。该项新规定在荷兰立法中执行欧洲委员会关于性别歧视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的97/80/EC号指示。它通过消除有关举证责任的障碍使现行的国家平等机会立法更加有效。自2004年以来,该项新规则还转移了涉及基于其他理由如种族、国籍、同性/异性恋取向、宗教、信仰、年龄和残疾或慢性病歧视的案件的举证责任。

2002年12月1日,《平等待遇(临时和长期合同)法》生效。根据该法令的条款,雇主不得以雇员签订临时合同或长期合同为由区别对待雇员,除非有某种客观理由证明这种做法正当。该项新法令不适用于临时机构员工。该法令对签订临时雇用合同的雇员尤其重要,其中女性和少数民族雇员明显占绝大多数。

雇用前体检申诉委员会

雇用前体检申诉委员会于2002年根据《体格检查法》成立。该独立委员会调查与工作申请过程中的体检相关的申诉并随后做出裁决。尽管该委员会的裁决不具约束力,但如果其结论是体检以某种方法违反了该法令,在民事诉讼中一般会有益于申诉者。

政策措施

尽管解放原则已广泛扎根于立法,但实际中工作场所的歧视仍在发生。研究表明,尽管人们可能支持解放,但雇主和雇员都未充分了解相关立法。因此,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在2002-2004年间实施了“第13条项目”,旨在使平等原则扎根于工作场所。该项目由雇主组织和工会、平等待遇委员会及各种非政府组织一起实施。

该项目包括《平等待遇法》禁止的所有歧视理由:性别、种族、国籍、宗教、信仰、公民地位、同性或异性恋取向和政治见解,也包括“服务期限”。不用说,年龄、残疾和慢性病及临时/长期雇用合同等新理由也列入该项目之中。

平等待遇和小企业雇主

本次级项目是涉及荷兰中小型企业雇主组织的一项协作事业,其中,许多行业期刊刊登了关于平等待遇的文章。雇主组织撰写了一篇关于平等待遇的专题文章并在成员中散发。“中小型企业服务站”在其网站上主办了一个关于平等待遇的综合主题网站。

最后,咨询机构“中小型企业顾问”和培训机构“中小型企业课程和培训”利用了平等待遇主题。后一家机构已将与平等待遇相关的问题纳入多项雇主培训课程中,并计划为部门组织和其他组织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小型企业顾问”已将关于平等待遇的问题纳入快速扫描栏目中,企业家可以利用这种工具就经济标准、人事政策等事项检查本公司的情况。

二.同酬

同酬是政府和社会合作伙伴共同承担的责任。雇主和雇员个人也应采取积极态度。

政府正在通过《同酬行动计划》刺激同酬。该计划已于2000年提交到荷兰议会众议院,计划包括以下部分:

与社会合作伙伴磋商,鼓励他们处理不同酬问题。这导致了劳动基金会为了附属于协会的雇主组织和工会成员的利益制作了“同酬一览表”;

开发工具和手段。

2001年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启用了一种不分性别的工作评估核查工具。检查工作评估制度是否不分性别的制度控制员目前正与社会合作伙伴的代表联合使用该工具。

2002年启动了一项同酬问题试点微观研究。目前只在宏观层面掌握了男女报酬差异情况。然而,是否存在真正不正当的报酬差异只能根据对个别情况的分析进行评价。受社会事务和就业部的委托,乌特勒支大学制订了一种调查组织内是否存在不正当的报酬差异的方法。该项研究报告已于2003年提交众议院,新的调查方法目前正转换为方便用户的管理工具,各组织可利用它检查自己的报酬制度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的差异。

在社会事务和就业部的一项拨款帮助下,平等待遇委员会将开发一种分析报酬制度的软件程序。“快速扫描”工具可以迅速而高效地评估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从而可能在不导致长时间等候和耽误的情况下大规模检查报酬制度和政策中是否具有歧视因素。快速扫描工具能进一步支持向平等待遇委员会提交报酬政策,并因此增强旨在同酬的政策措施;

劳动检查团一年两次调查男女之间、荷兰人与少数民族雇员之间、全时与非全时雇员之间及长期与临时雇用合同的雇员之间的差异;

信息供应。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发行了多份小册子并在自己的网站(www.employment.gov.nl)上发布关于平等待遇和同酬的信息。

不分性别的工作评估手册。

定期向议会通报执行《同酬行动计划》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劳动检查团的调查

劳动检查团开展的调查在宏观一级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重要的是监督一段时间里男女报酬差别的趋势和发展态势。

2002年,劳动检查团根据2000年的数字开展了一项后续研究,研究表明,1996-2000年间市场部门未调整的男女报酬差距仍是23%,调整后的报酬差距保持不变。在政府部门,2000年未调整的报酬差距是15%,调整后的报酬差距是3%。这与1998年相比下降了一个百分点。

除其他因素外,未调整的差距可归因于工作级别、教育和服务年限的差别。无法充分解释调整后的报酬差距。这可归因于报酬歧视,但也可归咎于其他因素。劳动检查团开展的研究仅仅提供宏观一级男女报酬差别方面具有代表性的信息。然而,是否存在真正的不正当报酬差距只能根据对个别情况的研究进行评价。

2 .妇女的就业率和经济独立

按性别和职位状况分列的工作人口(15-64岁)

妇女( x1 000 )

男子 ( x1 000 )

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百分比

1992

1995

2001

1992

1995

2001

1992

1995

2001

工作人口

2 105

2 249

2 848

3 781

3 814

4 215

36%

37%

40%

非熟练工种

150

170

211

190

230

269

44%

42%

44%

半熟练工种

620

582

687

1 000

928

1 000

38%

39%

41%

中介工种

779

869

1 136

1 478

1 498

1 616

34%

37%

41%

高级行业

365

400

582

698

702

865

34%

36%

40%

学术行业

95

115

205

316

320

396

23%

26%

34%

高级和学术行业管理人员

14

15

43

83

94

125

14%

14%

26%

资料来源: 荷兰统计局(劳动力调查), 2001 年。

在过去几年中,荷兰政府努力使人民更易兼顾工作与照管责任,目的是满足日益增多的兼顾工作与照管责任的工作人口的需要和愿望,同时也鼓励更多妇女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及更多男子参与照管活动。采取的大多数措施都是为了提高兼顾工作与家庭责任的灵活性。政府的政策旨在到2010年实现以下目标:51

妇女的纯就业率达到65%;

超过60%的妇女实现经济独立;

妇女就业总收入所占的份额超过35%;

男子至少承担40%的照管责任。

这些目标符合欧洲就业政策(全国行动方案)。在2000年3月举行的里斯本首脑会议上,欧洲联盟成员国同意到2010年妇女的目标就业率至少为60%。上述量化目标主要是为了提高公民个人及其照管者的社会和生活质量。这就是政府不仅投资于促进就业和经济独立,还投资于工作质量、兼顾工作与个人活动的机会及社会和其他形式的照管的原因。政府的宗旨是通过创造所需条件使个人在一生中的工作生活与私人生活更加平衡,来减轻广泛的照管任务引起的时间压力。

1988至2002年间,妇女每周从事至少12小时有报酬工作的比例从36%提高到54%;

15至65岁经济独立的妇女所占比例从1995年的31%提高到2000年的39%;

2000年男子从事的无报酬工作的比例为35%,与1995年的数字相同。

按原籍分列的15至64岁人口在就业市场中的情况

1994

2001

1994

2001

纯就业率( % )

荷兰人

43

5 5

73

80

西方少数民族

40

54

67

73

非西方少数民族

28

40

45

60

土耳其血统

16

33

41

62

摩洛哥血统

20

26

36

56

苏里南血统

40

59

54

66

安的列斯 / 阿鲁巴血统

34

48

53

62

失业( % )

共计

11

5

7

2

荷兰人

10

4

5

2

西方少数民族

15

6

9

3

非西方少数民族

23

9

27

9

土耳其血统

31

7

30

8

摩洛哥血统

18

15

33

8

苏里南血统

20

5

19

8

安的列斯 / 阿鲁巴血统

23

7

21

9

资料来源: 《解放情况监测》, 2002 年,第 77 和第 86 页。

贫穷

2003年,荷兰公布了消除贫穷和社会排斥的第二次全国行动计划。在该计划中,相关各部制定了与欧洲共同目标一致的消除贫穷的既定目标。

2003年全国行动计划根据对贫穷风险和政府影响这些风险的机会的科学分析,着重于具体的风险群体。初步分析表明,除其他之外,妇女比男子更有可能受到贫穷风险累积的影响。需要特别关注的群体包括少数民族妇女和单身妇女。

贫穷风险增大的一个决定因素是单亲,这主要适用于妇女。这就意味着单亲父母遇到物质匮乏情况更常见。这部分上是因为长期依靠最低收入生活的单亲父母的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995至2000年间,这个数字从单亲家庭总数的14.4%降至7.7%。

有关方面就每项既定目标评估了性别差异在遇到的问题中所起的作用。在单亲父母福利金标准制定、依靠社会援助福利金的单亲父母再就业及在整个社会支助系统中为支助妇女而提供的单项福利中,男女差别都很明显。荷兰通过全国行动计划后续行动,与相关各部进行磋商,以酌情确定在既定目标和措施中考虑到男女面临的问题的差别方式。

独立的女企业家

《残疾(自营职业者)保险法》将被废除。除其他以外,该法令规定向自营职业妇女支付怀孕及产假和收养假期间的福利金。在废除该法之后如何安排这种付款仍在审议之中。

新的征税制度

2001年1月1日启用的新的征税制度极大地促进了妇女的经济独立。启用新税制的一个途径是降低税率并大幅度提高雇员的减税额。为了帮助父母兼顾就业与照管子女义务,采取了一项特殊的税款抵减措施:从2004年起,收入较低的配偶将有资格享受这一措施。一般减税额目前直接付给受抚养的配偶而不是像原有制度那样付给养家糊口者。

3 .改善就业条件

《残疾保险法》

2001年,依据新的《残疾保险法》所制订的方案收到超过104 000名申请者的申请,其中55%是妇女。截止2001年年底,352 000名妇女在领取《残疾保险法》的福利金,包括51 000名35岁以下的妇女。有关人员开展了多项研究以找到大量妇女申请这种福利的原因。这些研究着重于包括工作种类、工作条件、双份工作量、就业能力和动机所发挥的作用等因素。社会环境和职业卫生干事也发挥了作用。不可能精确地确定某种单独原因或解决方案。所有有关方面——妇女本身、雇主、安全、健康和福利机构及雇员保险方案执行机构——都必须为可能的解决方案做出贡献。

2003年年中,社会事务大臣提供了一项妇女与《残疾保险法》的行动计划,其中,他指出,所有有关各方都必须承担处理问题的共同责任。这意味着在各种可能的领域都以妇女为具体目标:

公司内的病假预防和支持。实例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公司医疗和职业安全、健康和福利协议;

雇员保险方案执行机构,例如在体检和再就业方面;

便利兼顾就业与照管责任的相关措施;

针对健康问题采取的措施;

再就业。

荷兰议会众议院已批准该行动计划。

4 .兼顾工作与照管

政府旨在鼓励家庭中的伙伴更加平均地分担工作和照管责任,以便妇女能从事更多的有报酬工作,男子能承担更多照管任务。与此同时,几项法定方案便利了工作和照管工作的兼顾。这些方案的主要特征为:

通过赋予非全时工作权利和各种形式的休假权利,为照顾子女责任挤出时间;

通过休假安排的财政方案,考虑到有关各方(政府、雇主和雇员)的责任。

两种最重要的政策手段是《工作时间(调整)法》(2000年7月)与《工作与照管法》(2001年12月)。

《工作时间(调整)法》

2000年7月1日生效的《工作时间(调整)法》使雇员有可能调整其工作时间,不仅在自己人生的某些阶段(如子女年幼时每周工时缩短)承担额外照管任务,而且在其他阶段摆脱照顾负担(一旦子女离开家庭,工作时间延长)。非全时工作的法定权利使妇女更易在生育第一个孩子和后来的孩子之后继续就业。非全时工作在荷兰非常普遍,尤其是在妇女中间。2003年评估了《工作时间(调整)法》。它并非像最初打算的那样是《工作与照管法》的一部分;本届政府决定使其成为一部独立法律。

全时和非全时雇员的平等待遇受到《1996年平等待遇(全时和非全时工人)法》的保护,2003年评估了该法令。这种评估表明,除其他以外,非全时雇员如今不再像以前经常发生的那样,被部分或整体排除在集体劳动协议之外。雇主、雇员和劳资联合委员会中都同样广泛支持雇员平等待遇,无论雇员的工作时间长短。自该法令于1996年生效以来,五分之二的雇主调整了其就业和附加福利的条款和条件,以消除基于工作时间的不平等待遇。

《平等待遇(全时和非全时工人)法》全文有意避免提到全时或非全时雇员。该法令制定的非歧视原则因此履行了联合国妇女公约第5条所产生的义务,即打击优势性别意识的义务。

《工作与照管法》

2001年12月起生效的《工作与照管法》提供了临时调整工作时间以完成紧迫的照顾任务的机会。政府打算将该法令扩展到包括长期休假照管病危儿童、配偶和父母的权利。规定这种权利的议案目前正在议会讨论。非全时就业根据兼顾工作与照顾的需要和义务提供了长期调整工作时间的机会。对于临时调整工作时间以顾及当前照顾任务来说,《工作与照管法》规定了如下若干种休假方案:

16周孕产假。2002年,总共有126 000名女雇员和5 000名自营职业妇女申请有关福利金;涉及总金额8.12亿欧元。

紧急休假和其他短期休假:时间按需确定。

短期照顾假:每年最长10天。

陪产假:2个工作日。

收养假:每名父母(不论是雇员还是自营职业者)4周。2002年,共有424名雇员申请这种福利:223名男子和201名妇女。总支出为50万欧元。自2004年7月起,由于废除了《残疾(自营职业者)保险法》,自营职业者不再有资格在收养时受益。

育儿假:每名父母13周。2001年总共有55 000名雇员(39 000名妇女和16 000男子)休了育儿假,占有资格享受这种假期的全部人员的25%;有资格的妇女的42%和有资格的男子的12%。52

在今后几年,“工作与照管”政策的特点是:

完成和简化。《长期照管休假法》(2002年7月5日)规定如一名配偶、父母或子女病危最长休假六周的有条件权利。政府还计划推出一项延长工作生涯期间休假的总体财政方案,名为终身储蓄方案。该方案的目的是从财政上便利雇员延长无报酬休假的时间,以帮助他们在整个工作生涯期间兼顾工作与家庭责任。新方案将以现行的财政休假储蓄方案为基础,延长其期限并增强它的吸引力。2004年将对终身储蓄方案进行性别影响评估,目的是在2006年推出新方案。

评估和改进。2004年评估《工作时间(调整)法》,并在当年晚些时候评估《工作与照管法》。可能且必要的话,将根据这些评估来修订法律。

通过最大限度宣传现有的法定方案,提高工作与照管政策的效力。政府将继续散发有关现行措施和新措施的信息。

《残疾(自营职业者)保险法》

2004年7月之前,自营职业者仍有资格在特定照管情况下享受与适用于雇员同样期限的法定假期。这适用于与生育相关的16周应付的福利金(自营职业妇女)和在收养情况下每名养父母的四周应付福利金(自营职业男子和妇女)。这些福利金从为自营职业者设立的特殊残疾保险基金中支付。本届政府废除了自营职业者义务残疾保险以及相关的福利金和自营职业者领取上述福利金的资格。

5. 托儿设施

提高妇女就业率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获得充分和负担得起的托儿服务。在本报告所涉期间,政策大量投资于托儿服务。为此,它选择了各种政策工具。

首先,提供儿童照管、校外照管和家庭式帮助的方案,为各城市提供了一种激励措施,以增加日托所的数量。这种地点从1998年的93 000多处增加到2003年的近185 300处,53扩大尤其集中在校外照管方面(从19 000处增加到61 600处)。结果是日托所等候入托者名单大大缩短了,目前全国许多地区处于供需均衡状态。

1999、2000和2001年,分担雇员托儿费的雇主和支付托儿费的父母的财政优势得到加强。作为对这种财政刺激的部分反应,社会合作伙伴已开始干预企业和工业部门,签署关于雇主分担雇员的托儿费的缴款协议。到2003年年中,几乎70%的雇主能够得益于雇主缴纳托儿费的计划。

《托儿法》

一项名叫《托儿法》的新法律将于2005年生效,并将改革现行制度。通过父母提供的“需求引导筹资”将取代市政当局提供的“供应引导筹资”。该法令旨在使父母更易安排其子女的照管并因而兼顾工作与照管责任。它将比过去更好地规范筹资、父母缴款和质量。现行的儿童照管征税措施将纳入《托儿法》。

监测

荷兰定期研究雇主缴款及托儿设施的供应和价格。每年研究雇主缴纳托儿费的百分比。2003年,63%的雇员为托儿费缴款;其中,大约68%为0至4岁儿童缴费,约46%是为4至12岁儿童缴费。

在2005年的估计中,假定68%的雇员缴纳托儿费:细分为75%的雇员根据0至4岁儿童方案缴款,54%根据校外照管方案缴费。非附属和小企业雇主落后于大企业和附属于雇主组织的雇主。仅在2004年,政府就提供了各种税率奖励以鼓励更多的中小型公司分担雇员的托儿费。托儿设施的供应和价格的发展态势也受到监测。在2003年年底,大约有191 000个托儿所。由于大多数儿童进入非全时托儿所,每个地点接收了1.8名儿童。城市地区的供应高于农村地区,数字从每100名0至4岁儿童有8至20个全时地点不等。

托儿费在近年来急剧增加,部分原因是托儿所工作人员报酬的提高。2004年,日托所和校外照管全时名额的全年费用分别为13 400欧元和7 015欧元。

6 .具体措施

妇女返回者

妇女的就业率要在2010年达到65%以实现政府的目标,就需要额外的激励措施。在此背景下,议会呼吁执行一项行动计划,以使没有社会保障的潜在返回者,尤其是妇女回到有报酬的劳动力队伍中。该计划于2001年送交议会,并于2003年7月得到进一步修改。2003年10月1日,有关方面与议会社会事务和就业问题常设委员会讨论了该计划并随后得到了其批准。修改过的行动计划旨在2002至2005年间为50 000名返回者找工作——即一周12小时或以上的有报酬就业(这包括2002至2005年间一周12小时或以上的有报酬工作)。

众所周知,劳动力市场存在不匹配现象。返回者重新进入就业市场的追求与雇主的要求不匹配;他们的资格往往太差或不足。此外,各地区的供需也大不相同。因此,自愿协议用作实现既定目标的最重要手段。

荷兰将特别注意增进移民妇女重新工作的机会的自愿协议,因为某些少数民族妇女显然就业不足。自愿协议的甲乙双方将一年四次向部里报告他们取得的成果。

子女抚养

《多年解放政策计划》(2000年)宣布对子女抚养、社会保障和单亲父母经济自足机会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该项研究揭示了子女抚养费的确定与收取之间的差距,这是照管子女的父母一方在离婚后“自动”申请社会保障的结果。54更加严格的管制可以预防通过这种方式将责任转移到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对该项研究成果的回应,政府开展了一项部会间政策审查。审查着重于父母履行其支付子女抚养费责任的程度及家庭构成日益多样化造成的后果。事实证明,子女抚养管理条例仍主要管制正式离婚。2002年完成的审查55的结果促使政府审查了关于子女抚养的法律。众议院目前正在讨论一项新议案。

少数民族妇女和劳动力市场

少数民族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人数不足,尤其是土耳其族和摩洛哥族母亲和难民,他们在劳动力市场和公民社会的参与程度都急剧下降。改善移民妇女倡议的地方协调是一个关键目的。

政策文件《少数民族的劳动力市场政策,2000-2003年行动计划》包含旨在弥合少数民族妇女与荷兰族妇女参与劳动力队伍的差距并消除障碍的建议。有关措施全部面向土耳其族、摩洛哥族、苏里南族和安的列斯妇女和女难民。

一项特别研究分析了单身和已婚少数民族妇女参与劳动力队伍的机会和奖励措施以及阻碍其参与的障碍。作为对该项分析的回应,少数民族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委员会在2002年3月提出了多项建议。最重要的建议如下:改进融合方案;更好地认定和利用技能;多提拱托儿设施;鼓励参与劳动力队伍;改善接触目标群体的方法;采取措施消除贫穷处境;提供指导、监督和评估结果。作为对该委员会建议的回应,政府采取了旨在消除少数民族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障碍和更加有效地接触该群体的多项措施。

2003年,少数民族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委员会被少数民族妇女参与委员会接替。该委员会接受了调停任务,受权支持市政当局执行促进少数民族妇女参与就业和荷兰社会的政策。各市政当局必须提供更多的指导。已接受任命两年的少数民族妇女参与委员会一开始便着眼于30个最大城市。

除了社会事务和就业部执行的包括少数民族政策在内的基本政策之外,还需要采取具体措施来提高少数民族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参与。社会事务和就业部鼓励女性返回者从事有报酬的就业,这方面的努力还针对希望参与有报酬就业、且未领取福利金的少数民族妇女。“解放和融合”行动计划设想的政策目录已于2003年3月提交议会。56(另见第1条:解放和融合)

《少数民族就业(促进)法》

针对少数民族男女的《少数民族就业(促进)法》于2003年12月31日被废止。2003年9月,政府向荷兰议会众议院递交了它对该法令评估的答复。该答复概述了政府为继续努力以提高少数民族的劳动参与而计划采用的措施。决定不仅刺激多元文化的人事政策,而且还致力于雇主方面广泛的多样管理。

少数民族群体的激励项目(SPAG赠款)

为了进一步努力吸引与就业市场无联系的少数民族人民从事有报酬的就业,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将向28个市政当局拨款,以补贴旨在在就业或教育方面推动和支持这些群体的项目。在28个“SPAG”城市中,有14个城市的激励项目还明确着重于妇女或男子。该项目将持续到2004年年中。

7 .兼顾工作与照管

1999年,荷兰政府为四年期的有报酬工作和照管激励组合方案筹集了2 700万欧元,目的是鼓励地方开展试验,以在荷兰找到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的更加轻松的途径。公司、政府机构(尤其是地方当局)和学校及托儿所和其他照管机构等组织结成具有创造力的新联盟,可以提出简单但有力的解决方案。这些试验的结果为国家和地方决策者及雇主提供了进一步制定兼顾工作与照管责任的政策的信息。

1 000家组织协调努力进行的140项试验产生了大量具体的解决方案和产品,并使工作与家庭责任的兼顾更加容易。这些试验在全国的许多地方开展,表现出丰富的多样性。这些试验提供了一些良好的实例,已证实可以做出某些调整以减少妇女和男子在试图保持工作与私人生活的平衡时遇到的困难。

三分之二的试验将全部或部分继续开展,目前已扎根于当地政策,或其结果已被其他组织、部门或区域采用。57与此同时,解放政策协调司正在探索扩展这种创新方法的新途径。政府正在起草对指导委员会最后建议的答复和制定2004年执行计划。

兼顾工作与照管责任的ESF3补贴方案

欧洲社会基金目标3方案(ESF3)的第六部分涉及兼顾工作与照管责任(有时称作“例行事务”)。在2000至2006年间,荷兰可得到的ESF3总预算的1%(1 750万欧元),分配给旨在使兼顾工作与照管责任更加轻松的试验。荷兰制定了一项补贴方案以鼓励兼顾工作与照顾责任;每年都有申请机会,重点是具体的优先事项和感兴趣的问题。2002年共启动了27项地方试验,2003年另启动了70项,涵盖以下主题:“少数民族任务兼顾者”、“小型(照管)企业”、“农村地区”、“本地化时间倡议/时间机构”、“灵活的上学时间和日托提供”及“时间、空间和交通”。除此之外,执行过程将向其他组织传播早期试验的成功结果,并帮助将它们纳入当地或中央政府政策或其他措施中。

荷兰目前正在制定其2004年计划,以改善社会基础设施并鼓励各城市积极制定着重于教育、托儿和休闲设施及涉及教育、照顾和/或体育运动等各种任务的“组合工作”的政策。必要时将追加ESF3经费。

兼顾工作与家庭责任

兼顾工作与家庭责任的试验并不仅仅着重于寻找兼顾有报酬的就业与照管子女责任的解决方案。还有许多障碍阻碍着兼顾就业和其他家庭责任,即大部分由妇女承担的责任。在荷兰,年龄较大的妇女尤其越来越感到自己不得不照管体弱的父母、患病的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其中大量妇女还在从事或希望从事有报酬的就业。从事有报酬就业的家庭照管者经常缺勤。兼顾工作与照管责任的试验产生了解决这些妇女遇到的问题的一系列可行方案:“照管代理人”(从事管理工作)、街道便民服务、东道家庭或正式照管机构提供的临时照管、更好利用个人预算选择、休假安排、采用弹性工作时间和雇员自己安排工作时间。这些解决方案能够极大地帮助需要提供费时的长期家庭照顾的年龄较大的女雇员。它们还满足了雇主的需要:将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留在雇用了大量妇女(包括年龄较大的妇女)的部门,如照管和教育部门尤其重要。

公司试验着重于考虑到不同种类的照管任务和每名雇员个人情况的人事政策。这些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着重于雇员的处境和愿望及其面临的问题。

家庭照管部门开展了一项兼顾工作与照管责任的试验,它向土耳其族和摩洛哥族家庭照顾者提供家庭照管部门中的有报酬就业。工具是:目标群体中的关键人物进行的精聘、为照管任务定制的工时灵活的就业合同以及工作场所的具体培训和训练。尽管这种方法并没有专门针对年龄较大的土耳其族和摩洛哥族妇女,但报名参加该试验的实际上都是年龄较大的妇女。

8 .营利和非营利部门中的高级职务

在荷兰,在企业界、政界、政府、学术或公民社会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或决策职务的妇女较少。这种任职不足现象在贸易和工业的决策职务中最为明显。2001年,仅26%的管理职务由妇女担任。妇女只占大公司管理和监督委员会职位的5%。同样的数字也适用于企业界以外,甚至在人们意料之外的领域,如教育界。例如,2000年,14%的小学和10%的中学由妇女管理,学术界仅有5%的教授是女性。还有某些企业部门,如工业和交通部门雇用少量妇女。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妇女向上流动的问题,也是她们在某些部门的存在问题。

政府已制定目标,公司和机构可以根据这些目标判断自己是否符合社会中更广泛的目标。政府致力于将在管理和监督委员会及企业界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人数在2004年的基础上翻一番。目标是在2004年之后使妇女担任高级职务的人数每年增长2%。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目标是到2010年使妇女担任照管和福利部门45%的高级职务及社会经济部门35%的高级职务。荷兰也为政府本身制定了严格的目标,目的是到2010年将各部及省级行政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中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的比例从7%提高到25%。

一.玻璃天花板/营利和非营利组织中的高级职务

在劳动力队伍的较高职务中——在公司、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中——妇女晋升到高级职务和决策职务的趋势似乎已停止。顽固的“玻璃天花板”仍在起作用,一系列有形和无形的机制维护了组织中高层和中层之间难以穿越的壁垒。

荷兰开展了各种关于玻璃天花板的研究:相关的统计数据、部门差别、公司文化的作用及作为能改变组织并使妇女有更多机会使用的手段的培训。

主要目标仍是妇女在社会各部门中担任的有影响的职务符合比例要求。最高职务和管理层的多样性还会使人们更广泛地了解市场、社会和雇员。年轻一代表示希望更好地平衡工作与私人生活,这种愿望迫使各组织更新其人事政策。反映整个组织——包括在最高层——的社会多样性的公司文化是实现该目标的根本基础。一些社会变化会自动出现,但是,为了加快改革的步伐和取得可持续的效果,额外的努力至关重要。

二.“混合”项目:为了在工作场所中男女更加平衡

除荷兰外,许多欧洲国家也存在着妇女缺乏向上流动问题。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隔离,包括未能使妇女晋升到高级职位,是欧洲社会基金平等方案中突出的要点之一,从该方案中可以领取ESF补贴。“混合”项目部分由平等方案出资,部分由社会事务和就业部解放政策协调司出资——总额约为500万欧元。该方案将从2001年一直持续到2004年(含)。“混和”项目同时着重于商业公司和非商业性组织。在这些公司和组织内,该方案着重于女雇员以及主管和人事官员。“混合”项目的双重目标一方面是开发、传播和检验促进妇女向上流动的手段,另一方面是确保妇女向上流动到较高职务问题仍是协调努力的目标。

利用现有手段的试点方案涉及多家公司和组织,是“混合”项目寻求实现目标所依靠的主要方式。荷兰已经在规模、部门、对多样性和晋升重视程度及其对所在部门的影响程度各不相同的公司和非商业性组织启动了30个试点方案。基本原则是,在每个领域都有对少数民族妇女的地位给予特别关注的试点。在国际一级交流知识和经验,构成该项目的重要成分。“混合”项目与希腊的一项类似项目Ariadne密切合作。希腊人和荷兰人将交流通过这些项目获得的经验情况。58

“混合”项目的一部分正在制定国际基准。初步研究已经完成,它调查了从各公司撰写的国际相关的可持续性报告中可提炼的关于妇女地位的共同原则。将以参与指数和基准衡量形式对结果采取后续行动。

对女企业家的激励措施

独立的企业家精神对妇女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由于企业家更能自由地安排自己的时间,是“自己的老板”,不存在要对付的“玻璃天花板”。政府制订了各种总体上激励企业家精神的措施。在发展妇女的企业家精神出现问题的领域,她们将得到特别关注。

三.“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基准

《多年解放政策计划》(2000年)同时为公共和私营部门制定了业绩指标。下一步是目前正在制定的“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基准。首份基准报告已于2003年4月提交议会,59目标是设计参照点。这将使社会事务和就业部解放政策协调司能够比较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不同部门担任高级职务的情况,并就这些部门中的玻璃天花板的相对不可穿越性做出结论。

自2004年起,各独立公司还将根据这种基准评估自己的结果。它们可按照自己提供的详情评估本公司相对于类似或不同部门中的其他公司的状况。这可能鼓励它们采取措施改进妇女的晋升机会。

按组织类型(政府、非营利或商业)和部门分列的女管理人员的比例

组织类型

部门

妇女所占百分比

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所占百分比

女管理人员所占 百分比

营利

农业和渔业

27

13

17

制造业和建筑业

17

16

5

商业服务

38

26

17

非营利

非商业服务

61

53

37

教育

54

55

28

保健和社会服务

79

64

54

文化和其他服务

53

44

38

政府

公共管理

37

36

23

资料来源: K. Zandvliet ,《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制定基准》,海牙, 2003 年。

四.大使网络

大使网络是公共和私营部门投入一年时间以促进妇女向上流动的杰出人士团体。为了实现目标,他们针对本公司、部门或网络确定具体的行动要点。大使网络由社会事务和就业部与经济事务部联合发起。

第一个大使网络着重于服务业,第二个则开始突出具有专长的妇女。2004年,第三个大使网络将完成改善妇女晋升到高级职务机会的任务。

第12条:保健和福利

1 .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载有旨在保护妇女免受暴力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性权利和生殖权利,据此,妇女有权自己决定是否想要孩子、何时要孩子。妇女拥有决定自己的性行为和生殖行为的权利。这是一项对妇女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基本人权。要实现这一目的,获得信息和获得避孕药具是根本的前提条件。

少女早孕

在荷兰,妇女生育头胎的年龄呈现两种相反的趋势。一方面,妇女生育头胎的平均年龄在1970年和2000年间从24.2岁上升到29.1岁;18%的妇女目前仍未生育。另一方面,堕胎、少女早孕和少女母亲的数量在过去几年中有所增加,少数民族女童更是如此。年轻人的高风险行为正在上升。例如,性传播疾病(性病)和意外怀孕数量增多就反映了这种趋势。

2002年,荷兰举行了“从少女母亲到职业妇女丸”大会,目的是更好地理解影响这些截然不同的选择的情形和文化差异。大会提出了一些重要建议:

从小学六年级开始,定期向男女儿童提供关于男女关系和性行为的信息;

对付少女早孕的措施;

提供高龄怀孕的风险信息;

对怀孕少女和少女母亲提供结构性支持和庇护;

采取措施使工作和照管义务兼顾起来更加容易,将照管儿童作为首要优先事项。

尽管过去三年中少女怀孕的数量稳定,2003年甚至有所下降,但预防少女早孕仍是一项优先事项。因此已采取几项措施帮助预防意外怀孕。首先,正在研究少女早孕的背景原因。结果将用于制定干预措施和改进预防战略。此外,已经发起了多项专门针对年轻人的运动。在此背景下,正在围绕学校健康政策制定一项多年方案,鼓励青少年采取健康的性行为的措施是其中的重要成分。最后,必须为少女母亲和怀孕少女提供充分的便利。这些群体的庇护所属于妇女庇护所一大类,由市政当局负责。市政当局领取供这些庇护所使用的特别用途资金。近年来专款有所增加,以提高妇女庇护所的容量(2007年确定的最高金额为400万欧元)。60

保障难民的生殖权利

外交部已开始多边和双边政策会谈,以期将相关参考条款纳入政策和方案并提高有关组织及其对等机构对该问题的认识。保障难民的生殖权利的目标已经纳入与人口基金、难民专员办事处和儿童基金会包括在内的机构联合开展的多边合作方案。人口基金在古吉拉特地震之后撰写的报告和向阿富汗难民提供的援助体现了这一点。确保在有关国家的国家一级实现该目标的工作已由大使馆(如驻斯里兰卡和印度尼西亚大使馆)来承担。该目标在列入2002年健康主题专家研讨会的议程时得到了强调。它还列入了外交部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伙伴之间的会议议程中。生殖健康和难民权利是选择资助紧急援助方案和项目的重要标准。

2 .具体类别

兼顾工作与照管责任和年龄较大的妇女

兼顾工作与照管项目尤其着重于兼顾有报酬就业与照顾子女责任,因此并没有对年龄较大的妇女给予太多的有针对性的关注。不过,多项试验与老年妇女关系特别密切,如德巴斯兰斯非正式照管服务中心为家庭照管者组织的项目和博得格拉文的预警反应项目。

除了日常工作还要照管老人的人负担沉重。因此,“De Stromen”基金决定在鹿特丹和里德克尔克地区建立一家照管中心,这是一家向老年人提供照管、安抚服务和支持的小型企业。这就减轻了同时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家庭照管者的负担。该项计划将制定特许方案,提供工作和胜任概况及人事和评估工具。协调框架和报酬制度将使提供额外服务成为可能。

最终将为设备齐全的、完全特许的地点设计一项商业方案,并将根据适当的法律解释依靠适当的人选在鹿特丹和里德克尔克实现该方案。然后,照管部门的其他组织可以照搬这种特许方案。

近年来,荷兰开展了各种帮助少数民族老人的项目:

“黄金规则”项目已用于不同群体的少数民族老人,该项目告知老年人现有的财政方案并就利用有限资金编制预算提出咨询意见。

由于面向老年妇女的“Pendula”项目,北布拉邦特 省的几个城镇目前已有少数民族中介机构。区域培训中心甚至于 2002 年开始在课程中增加了这种中介机构的培训课程。该项目本身于 1999 年结束。

老年同性恋妇女

近年来,除了荷兰同性恋者融入社会协会联合会和 Schorer 基金会的定期活动外,已通过两个项目试图提高老年同性恋者的地位。

此外,荷兰还启动一项改进护理和照管之家的病人照管项目。它在鹿特丹开展“粉红皱纹”项目并开办员工培训课程。这些课程帮助员工认识并了解同性恋行为,让病人感觉她们可以自行其是。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该项目于2003年开始其培训课程。

一项从2000年运转到2002年的题为“彩虹中的皱纹”的项目已经结束,最后出版了供地方利益集团和市政当局使用的一份指南。小册子建议了可在地方一级采取的措施,以鼓励老年男女同性恋者积极参与社会。 荷兰同性恋融入社会协会联合会正在通过引起地方分支机构的注意来加强该项目。在参与试验项目的城市中,该项目导致建立了老年同性恋者和地方福利机构网络。

老年男女同性恋者的照管需求成为 Rutgers Nisso 集团 在 2002 至 2003 年开展的名为 “快乐的秋天”的研究主题。该研究清晰地刻画了老年同性恋者受到自己和照管机构照管的方式。照管者可以利用其研究结果来帮助改进其组织的接近性。

少数民族妇女与保健

2004 年 3 月 16 日,卫生大臣向议会递交了政策备忘录“少数民族与保健”。该备忘录提供了关于该主题的研究结果,展示了一幅经过精心考虑的丰富多彩的画面。

该大臣的政策旨在使地方一级的机构负责解决少数民族的保健问题,后者可以找出专门制订的解决方案。变革不能从上面强加,而必须由普通人、组织和该领域的专业人士发起。这就是实践中发 生变革的方式。荷兰拥有广泛的旨在改善少数民族保健的国家和地方项目、倡议和活动。

少数民族男女的总体健康情况存在着许多细微差别。一些少数民族群体的预期寿命实际上比荷兰族裔人口高。在危害人类健康的因素方面,呈现出一幅丰富多彩的画面。就营养、吸烟和喝酒而言,少数民族的习惯更加健康,但在吸毒和参加体育锻炼方面情况恰好相反。少数民族成员更不易受胆固醇高之害,但更易受血压高和肥胖之害。所有这些研究结果都因人种、性别和年龄的不同而不同(例如,最新研究表明,阿姆斯特丹近90%的土耳其裔妇女超重)。

少数民族接受医疗保健的机会不错,但少数民族成员利用保健的方式与荷兰人有所区别。有证据表明,土耳其裔和摩洛哥裔妇女参加乳腺癌常规筛查的比例较低,而摩洛哥裔和安的列斯裔妇女参加子宫颈癌常规筛查的比例较低。土耳其裔和摩洛哥裔妇女一般在医院分娩,而荷兰妇女在家中分娩却更为普遍。

目前,鼓励该领域从业人员继续主动与少数民族合作仍至关重要;将在2004至2007年(含)期间提供资源(最高额为每年150 000欧元)。有关方面将密切跟踪该领域的发展态势。

3 .向艾滋病毒 / 艾滋病宣战

在荷兰,对付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对付其他性传播疾病(性病),如衣原体、淋病和梅毒的工作齐头并进。新发性病病例在过去三年已大幅度减少。荷兰需要并已宣布进一步的努力和措施,以对付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病。

荷兰对付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病的政策目标主要为:

1.减少新感染的数量:向公众开展适当宣传、在学校的健康政策中列入健康性行为的信息、针对高风险群体的预防方案、卫生措施、孕妇筛查、献血筛查及减少危害措施,如针头交换方案。

2.改善检测和治疗(积极检查政策):低门槛的检查和治疗设施及提高专业群体对积极检查政策的认识。

3.消除社会上对艾滋病毒阳性的消极态度,如污辱和排斥。

4.艾滋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得到优质治疗:只有政府指定的艾滋病毒治疗中心才能给予治疗,以保证质量。

荷兰的发展合作努力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将继续成为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领域牢不可破的盟友,该领域与艾滋病毒/艾滋病一起成为当前发展合作的优先领域。

性工作者

卖淫在荷兰是一项合法职业。因此,关于工作条件和职业健康的基本立法也适用于该部门。荷兰已有针对妓女及嫖客的具体预防方案。各市政当局拥有向妓院提供卫生事宜咨询的法律义务。坚持使用避孕套在性工作者及嫖客预防艾滋病毒中发挥着核心作用。提供性工作者与嫖客之间的性安全知识被视为地方当局的职责。在性活动期间采取预防措施被视为个人的责任。鉴于地方一级的情况复杂,地方努力预防艾滋病毒和其他性病在性工作中的传播,在全国得到了非政府组织“荷兰SOA艾滋病”的支持。预防活动着重于移民妓女、男妓、街头妓女、异性装扮癖者和易性癖者及妓女嫖客。

青年

作为潜在的性活跃群体,青年(男女青年)处于荷兰积极推动性安全运动的核心。荷兰发起了一项专门针对青年的全国运动,名叫“要么安全,要么不做”,其中使用避孕套成为标准做法。几乎所有学校都提供性教育,包括提供预防性病的信息。教育机构已经编写了几种语言的专用材料,有印刷品,也有通过互联网或电话提供的信息。2004年正在编写供有关性和男女关系形成的健康教育中使用的材料。

孕妇

孕妇保健包括向所有妇女提供包括传染病乙肝和梅毒在内的标准疾病筛查,自2004年1月起还筛查艾滋病毒。如果一名妇女的艾滋病毒化验阳性,她将被送到专门中心接受必要的治疗。此外还采取了措施(包括开始抗逆转录酶病毒疗法)以预防传播给子女。

4 .毒品和酒精

荷兰没有得到妇女依赖尼古丁的统计数据,尽管的确得到了妇女吸烟频率的统计数据。荷兰多年来一直在保存和分析关于酒精上瘾的统计数据。

吸烟

2002年,28%的15岁以上女性吸烟(15岁以上男子为34%)。在16岁以上的妇女中,9%的妇女每天吸烟超过20支(男子为11%)。过去几年来严重吸烟者的男女比例都已下降。然而,由于吸烟妇女总体上增多,妇女死于肺癌的比例也已上升(2001年为十万分之三十五,而1990年为十万分之二十)。相反,男子死于肺癌的比例已大幅度降低。61

酒精

2002年,在照管吸毒成瘾者的便利设施中接受帮助的客户中有四分之一是妇女。即使如此,由于男性吸毒成瘾者要多得多,在这些便利设施中的妇女人数过多。因此,显然,女性吸毒成瘾者更愿意寻求援助。酗酒影响着15%的荷兰男子和3%的荷兰妇女。62

第14条:妇女与可持续发展

1 .兼顾工作和照管与空间发展

2001年,社会和文化规划办公室对荷兰的营业时间及其根据工作时间和其他因素进行调整的程度进行了初步研究。63研究结果用于建立新的临时基础设施监测机构,并在2002年年底用于一项对该主题的探索性研究(“Visie op Tijden”),其中,各个政府机构和社会合作伙伴勾画了“时间政策”的初步轮廓。

实验研究已导致拟定小型企业的照管模式。这些企业着重于农村地区的小规模日托和对除此之外只能依靠志愿援助的老人的临时照管。对着重于少数民族的独立企业给予了特别关注。鉴于所涉目标群体的多样性,就“文化的影响”、“兼顾工作与照顾的多样性”、“体育运动和托儿设施”及“时间”等主题举行了专家会议。在一次关于多功能使用建筑物的专家会议上发行了描述15座多功能学校建筑实例的出版物《为协调而建设》及关于欧洲和美国最佳做法的报告《欧洲和美国的国际良好做法》。

便利设施

兼顾照管与有报酬工作委员会审查了减轻有关人员(男女)负担的途径,并调查了这样做所需的设施。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部建议了一项综合服务政策,对调查做出了贡献,同时可以追求平等机会和可持续性领域的目标。“服务站”便是一个恰当的例子,它们可以在照管儿童的同时提供各种服务,如商店。服务站及更普遍的人们可以生活和工作的充分协调的地点使得照管和有报酬就业兼顾起来更容易,从而便利了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帮助她们实现经济独立。这些行动还缓解了交通负担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在农村地区,关于兼顾照管与有报酬就业的试验主要着重于维持或提高各种便利设施的水平。至关重要的是落实正式和非正式援助与照管途径、志愿者与专业人士之间的合作。许多老年妇女采用了两种途径。她们既受益于提供充足设施以避免孤立的社会基础设施,又受益于让她们充分控制其参加次数的社会基础设施。

2 .从国际性别角度看待可持续发展与水源

根据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结论,荷兰制定了一项名为“可持续行动”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该战略涉及五个主题:水源、能源、健康、农业和生物多样性。该战略包含国家部分和国际部分。根据发展合作的总体政策,国际部分已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

此外,为了实施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北京行动纲要》的一部分,2000年召开了该领域的国际专家会议,名为“从国际性别角度看待可持续发展与水源”。会议的目标是更好地理解可持续发展与性别问题的关系,讨论进展情况并交流经验和最佳做法,以及为未来提出建议。来自非洲、亚洲和欧洲的90名国际专家及各相关部门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2000年3月在海牙举行的第二届世界水论坛暨水问题部长级会议提出了此次会议的结论和建议。这些结论和建议还用于筹备2000年6月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该会议包括对《行动钢要》的评估。

3 .妇女与可持续性

2001年,荷兰出版了政策文件《有志必有世界:为可持续性而努力》,通常称为第四次国家环境政策计划。该文件阐述了荷兰今后几年的环境政策,其起草包含了一项性别影响评估,以确定拟议的政策对平等机会的影响。性别影响评估并未导致政策文件中的任何重大改变。

4 .农村地区工作与照管的兼顾

农业、自然和粮食质量部对农村地区兼顾照管与有报酬就业责任的人员进行了研究(“Taakcombineerders in het landelijk gebied: Naar een sociale infrastructuur voor het combineren van arbeid en zorg op het platteland”),研究搜集和分析了农村地区的四项试验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改进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议。

农业、自然和食品质量部与社会事务和就业部联合开展了一项关于在农村地区兼顾工作与照管责任的研究,结果提出了多项协调社会基础设施的新倡议。为了从该领域的国际经验中获益,有关该主题的项目提案已提交就业管理总局。64

农业和园艺业女性从业者人数

妇女人数

1995

2000

2002

共计

每周至少工作 20 小时

共计

每周至少工作 20 小时

共计

每周至少工作 20 小时

企业主

20 016

13 569

26 490

19 217

2 8 215

20 207

配偶

46 477

22 812

28 784

14 556

27 157

12 736

非家庭成员

16 701

11 002

29 857

14 802

28 530

14 359

第16条:个人法和家庭法

1 .婚姻和离婚

一.注册伴侣关系/同性婚姻

注册伴侣关系是在1998年推出的。自此,同性夫妇才能按与婚姻大体相当的方式依法管制他们之间的关系。注册伴侣关系能够转成婚姻关系,婚姻关系也可以转成注册伴侣关系。为了推动同性夫妇的解放,议会收到一项议案,旨在将公证结婚扩大到同一性别的个人。这项新法律于2001年4月1日生效,从此,同性夫妇才能结婚。因此,荷兰成为第一个向同性夫妇开放公证结婚制度的国家。自推出同性婚姻以来,事实证明这种婚姻比注册伴侣关系更为普遍。更加频繁使用后者的是异性夫妇,而不是同性夫妇。

二.已签订婚前协议的自营职业已婚者的资产

2002年3月,农业经济研究所发表了一份关于这一群体的收入和资产的报告(“Tekenen en verrekenen: Verrekening van inkomsten en vermogen bij zelfstandigen getrouwd op huwelijkse voorwaarden”)。报告依据的是同这一领域向有关人员提供财政和法律咨询意见的专家们举行的讲习班取得的成果。有关部门与荷兰会计师和税收顾问协会和公证人伞式组织(即“公证人网络”)共同拟订了良好做法以在实践中使用。

三.离婚调解

1999年3月至2001年1月期间,在司法部主持下,荷兰在离婚案件和夫妻关系冲突中进行了调解实验。结果表明,调解比常规程序更有助于解决离婚案件和解决关于子女探视权的冲突。这些实验的最终报告对研究中提出的问题做出了积极评价。65报告还得出结论,调解程序充分保护了弱势一方——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关于在调解中保护弱势一方利益问题,弱势和非弱势方之间的差别细微,这一事实证明妇女(或受教育程度低的人)是弱势一方的假定是错误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感情上的不平等使一方比另一方变得更强或更弱。这种情感上的不平等表现在要花时间在情感上接受和处理离婚问题,因此与性别没有什么关系。

子女利益受到间接保护。他们不参与调解,父母和调解人都说他们的利益由父母代表。三分之一的青少年被调查人表示希望参与调解,尤其是涉及到决定其未来与父母的联系方式。因此,在这些情况下,保护子女利益的方式必定太不直接。

报告还就这些领域的调解改进或补充方式提出了建议。例如,在培训调解员期间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注意夫妻之间的情感不平等可能对调解造成某种障碍。另外,调解员应该为12岁及以上的子女提供机会,使他们在调解期间或至少在书面上就与其有关的问题表达意见。调解可用于离婚的任何阶段、甚至在离婚之后,如果出现与作为离婚过程一部分的离婚协议有关的问题。最好由夫妻双方自己指定调解人,但也可以由法院做出其认为解决冲突需要调解的裁定。

2 .受抚养人的居留身份和防止假婚

一.受抚养人的居留身份

如果有人为了家庭团聚或成家目的来到荷兰,则其前三年的居留条件取决于在荷兰境内的当事人。如果在荷兰的关系或居留时间持续不到三年,则有关人员一般不会自动得到领取独立居住许可证的权利。如果关系因为当事人死亡而中止,或如果在家庭内发生能够证明的(性)暴力,这一规定则不适用。如果发生暴力,必须提供医疗证明和警察报告或检察官对犯罪者提出指控的公诉书来证明。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继续居留的惟一条件是要有允许继续居留的迫切的人道主义理由。

二.假婚

1994年11月1日,《假婚(预防)法》生效。该法令在2001年得到简化。简而言之,该法令规定,如果婚姻涉及未在荷兰取得永久居住许可证的外国人,则必须提交关于此人法定住所情况的声明。此项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有人只是为了获得荷兰居留权而结婚。在发出订婚通知时,或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婚姻不足10年时,有关人员必须提交载有关于其居住情况信息的声明(该声明必须经涉外警察部门负责人依据现行规章制度签字,将来由移民归化局签字)。这些规则同样适用于注册伴侣关系。

3 .姓名法

1998年1月1日,荷兰对姓名法的一个重要方面进行了修正。自此以后,父母可以选择其子女是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一旦做出选择,随后的子女都要采用同一姓氏。起名可在承认子女时、在出具父子关系司法声明之时、在下达收养令之时、或在子女出生之前或最晚在出生之后马上进行。

男女婚内所生子女随父姓,除非夫妻双方明确选择随母姓。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异性夫妇收养子女。如果收养父母未婚、或为同性且结婚,则子女保留其原有姓氏,除非明确选择了收养父母一方的姓氏为收养子女的姓氏。配偶、注册伴侣或其父母的其他生活伴侣收养的并因此建立家庭法关系的子女仍然保留其原有姓氏,除非对配偶或伴侣的姓氏做出明确选择。在承认子女或做出父子关系的司法判决时,除非在承认子女或做出司法判决时明确选择随父姓,否则子女随母姓。如果子女在与父母建立家庭法关系时年满16岁或在16岁以上,则其可向出生、死亡和婚姻注册官——或在做出父子关系的司法判决时,向法院——宣布其希望采用的姓氏。

附件1:摘要

为了不同的法律和公共政策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5a条对消除结构性性别歧视的重要意义

作者:Rikki Holtmaat

为荷兰社会事务和就业部进行的研究

2004年5月

根据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1991年7月3日法令第3条,在荷兰,荷兰政府有义务就《公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进度研究。近年来,荷兰政府已就《公约》对荷兰法律秩序的重要意义出版了若干份报告和调查,本研究报告就是该系列报告和调查的一部分。它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5a条内容和含义以及在执行这一条款时可以使用的方法进行了深入研究。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5a条规定,本公约的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所产生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作法”。

荷兰人普遍假定,将这一条款列入《公约》为它赋予了更多的意义,并且在价值上高于现行的荷兰和欧洲共同体性别歧视法律。这一假定的依据是什么?与其他法律文书相比,《公约》增加了什么?本公约的缔约各国为了忠实而诚意地执行这一条款必须做什么呢?

据提交关于《公约》在荷兰执行情况的第一次国家报告的委员会称,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总体目标范围内,《公约》的首要目标可以分为三个“次级目标”:实现在法律面前和公共行政中完全平等;提高妇女地位;反对占主导地位的性别意识。

该委员会认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5a条为第三个目标奠定了基础。这一信念成为本文报告的研究的出发点。关于该条款的这一解释在有关《公约》的正式法律文件和学术文献中有没有确凿的根据?

调查得出结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5a条具有双重意义:它迫使各缔约国不仅要执行禁止男女陈规定型形象的积极政策,例如在媒体和教育中,而且还必须仔细审查存在着隐性性别陈规定型的法律和政策。后一点基本上意味着该条款规定了有效消除结构性性别歧视的义务。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5a条及其产生的影响实际上规定了一种规范,该规范超出了目前关于男女解放的大多数现行立法的范畴。现有法律规定保护个人不受歧视;但它并没有对持续排斥妇女或妇女处于不利地位的本地原因提供任何形式的补救。解放立法回顾了过去所发生的歧视情况。相比之下,《公约》明确提出带来系统变革,从而防止在今后发生歧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5a条不仅明确阐述了平等原则,而且阐述了多样性或自由原则。这意味着个人有权选择身为男人或是女人意味着什么,而不局限于社会机构或组织对男性或女性的某种传统理解。简而言之,《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5a条的意义是它明确阐述了平等即为变革:它要求制定不同的法律和公共政策。

这本书将性别理解为对身为男人或女人意味着什么的一种社会、文化和体制上的解释,即对男性和女性的解释。结构性性别歧视概念涉及因为社会结构或组织建立在性别陈规定型的基础上这一事实所产生的歧视形式,因此维持了两性之间的现有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书中预言,对定型(通常是传统的和隐含的)观念、符号和结构的使用会导致妇女和女性处于某种从属地位和排斥在外的境遇。这种做法与性别歧视的法律概念并存,性别歧视直接涉及到基于生物性别的区别对待。

消除结构性性别歧视的关键先决条件是查明和揭示歧视现象的存在。它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恰恰是因为它涉及到质疑那些不言自明的关于男女生物性别和关于由流行的社会、文化和体制安排构成的两性关系的“真理”。

这一研究为根据性别解释的资料文献和不同性别在起草法律和公共政策中所起的作用揭示结构性性别歧视提供了一种方法。作者介绍了许多指导方法和原则,然后又将方法用于Wet Inburgering Nieuwkomers(《新移民融入法》),该法令是最近制定的一部法律,要求那些希望在荷兰居住的移民和寻求庇护者遵照既定规程和熟悉荷兰社会标准和价值观。作者研究了需要研究的文件和需要提出的问题,以便揭示该法令的这一部分中的任何结构性性别歧视。为了理解对不同政策或法律的解释,从这一研究结果中得出结论应该是公职人员和议会处理的问题。

本文件中提议揭示法律和公共政策中的结构性性别歧视的方法是对现有性别影响评估文书的补充。后者主要是为了评估既定立法和政策对妇女的社会和经济地位的影响。本文所述的方法与性别影响评估相结合,可以在整个政策进程中对性别问题纳入主流起重要作用。

附件2:第二次国家报告中关于解放政策的专题部分

摘要

联合国妇女公约

与外国妇女在荷兰外国人法和政策中的地位的关系

作者: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

第二次国家报告中关于解放政策的专题部分

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

2002年11月,海牙

摘要和建议

在本咨询报告中,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荷兰外国人法律和政策下的外国妇女地位进行了审查。

报告是应时任司法事务国务秘书和时任社会事务和就业问题国务秘书为了起草国家报告中关于解放政策专题部分的要求而撰写的。该国家报告每四年向议会众议院提交一次,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撰写了提交给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四年期报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参加国必须每四年向公约委员会提交一次报告。在回应荷兰在2000年提交的最新政府报告中,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表达了其对报告未能阐明黑人、移民和难民妇女地位的关切,并要求荷兰政府在下一次报告中予以澄清。

在本咨询报告中,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只限于与外国人法律具体有关的问题,但并涉及新移民或融入社会政策。它虽然对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但并没有探讨“庇护程序中的妇女”、“家庭团聚/成立家庭”、“平等互助”、“贩运妇女”和“无常住身份妇女的保健和卖淫”问题。对于其中的每一个问题来说,它只是审查了荷兰政策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之间可能存在的紧张领域。

解放政策的条件方面需要更加一致的关注。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在其评估报告中首先注意到,在有些情况下,现有数字(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明确要求的)并不能分别充分说明外国人法律条款和外国人男女政策的结果。该材料需要进行汇编。这是移民归化局以及荷兰统计局及社会和文化规划办公室等机构的工作。

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还注意到,在2000年3月发布的中期平等机会文件、2000年11月发布的2001-2010年多年解放政策计划和更近一些在2001年6月发布的政府关于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问题的立场中,荷兰政府宣布了一项旨在将平等机会目标与其常规政策的各方面可持续地结合起来的政策。在其调查中,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使用的各种能够在此证明非常有用的指示、图表和工具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根据其分析,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认为已经有效制定了旨在实现不分性别的解放目标的一般政策程序。但它在结论中说,这些程序(当然是司法部的程序)仍然非常脆弱,仍未充分发展和落到实处。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以实际忠告的方式建议继续努力以满足基本的前提条件。这些前提条件具体涉及到司法部平等机会指导小组的能力、人员配备和任务以及确保司法部有关部门继续致力于这一工作。

关于家庭团聚和成立家庭问题,荷兰的收入标准和受抚养人拥有居留身份已被确定为与《公约》不一致的领域。对《公约》的适当遵守需要政府对可靠的统计数据进行汇编,反映生活在荷兰的人(按性别和民族背景分类)能够达到现有收入标准的程度。目前还没有这种数据,因此,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建议对这些数据进行汇编(另见一般性建议)。

由于有某些迹象表明,妇女比男子更难达到荷兰现有的成立家庭的收入标准,故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建议,在做出任何最终决定之前,预期的政策修改(提高收入标准、提高申请人融合课程的费用和要求申请人自己支付这些费用)应接受性别影响评估。

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注意到,来自欧盟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伴侣的三年期“受抚养人居住许可证”本身可能带来一种危险,即妇女特别可能成为其伴侣的受抚养人。但与许多妇女组织不同,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仍然认为,该文书对于确定所述居留目标是否就是当事人事实上所追求的目标来说至关重要。它在对这一讲话进行补充时强调,必须落实充分的保护措施,以便在妇女需要保护时向其提供保护。目前在可以证明受到虐待的情况下在前三年内就发给妇女独立居住许可证的做法就属于这种保护措施中的一种。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认为,严重的虐待行为本身就可以构成发给独立居住许可证的一种迫切的人道主义理由。在实践中,执行机构对在前三年期内离开伴侣并等待关于独立居住许可证决定的受虐待妇女的财政和其他支持缺乏了解。这一问题必须解决。另外,可能的话,必须在那些已经表明希望获得独立居住许可证的妇女来荷兰之前向她们提供更为详细的建议和更加明确的信息,从而使她们对其法律地位有更好的了解。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认为,目前荷兰准备传达给黑人、移民和难民妇女的信息可以且必须得到更加有效的传达。

关于庇护问题,已经查明的荷兰政策与《公约》之间的主要紧张领域是对《外国人法实施准则》和该《准则》的具体国家临时补充中与性别有关的方面的关注、对正式国家报告、多种面谈和在庇护程序中处理心理创伤和关于提供新证据的《行政法通则》中妇女地位问题的关注。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认为,对《外国人法实施准则》和该《准则》的具体国家临时补充中与性别有关的方面和正式国家报告的关注必须系统而完整。它为实现这一目标提出了许多具体建议,并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家庭暴力作为庇护理由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还对庇护程序中的广泛面谈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涉及面谈结构和程序以及对面谈官员的培训)。它还建议采取措施,为妇女提出的寻求庇护理由保密,就像她们经常要求的那样。

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认为,如果在第一次面谈(在申请中心)时怀疑有任何严重的心理创伤,随后的面谈必须始终在调查中心进行,以便为寻求庇护者提供一种宁静的环境。它认为有理由对2000年《外国人法实施准则》第14.2.2章所述心理创伤政策进行修正。这一修正应该规定,如果有任何新的证据或情形表明申请人在庇护申请被拒绝之后受到严重的心理创伤,则最初的决定原则上可以重新考虑。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交心理医生的诊断报告,证明当事人患有严重的创伤后精神紊乱症,致使她不能在第一次庇护请求期间提到心理创伤事件。

关于平等互助,荷兰政策与《公约》之间的主要潜在紧张领域涉及到就业关系、平等互助和家庭工人之间的区别以及调解机构的质量问题。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建议,为了使荷兰进入平等互助的社会,必须签订一种特别的平等互助合同。该合同应该对各种情况下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最低休假天数)、工作性质、每周时间表、报酬和通知期限做出规定。合同还应该载有一项强制性条款,如果当事人收到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通知,则必须在商定期限内向其支付全额报酬。如果因为平等互助合同发生冲突,国家仲裁委员会还必须启用快速仲裁程序。必须明确区分平等互助成员与家庭工人。对于平等互助而言,基本原则仍然必须是他们在为家庭提供帮助的同时享有个人发展机会。就家庭工人而言,《外国国民(就业)法》仍然必须完全适用。

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赞成引入平等互助调解机构的质量标准。如果申请得到核准的调解机构的支持,可以考虑引入简化的入境程序。

关于贩运妇女问题,荷兰政策与《公约》之间的主要潜在紧张领域涉及贩卖妇女受害者“B9程序”的效力、为这些妇女提供的支持、给予她们寻求庇护者身份的选择以及贩卖妇女与取消妓院禁令的关系。

出现的一种情况是,涉外警察局的各分局似乎并没有始终坚持向那些正在考虑向警察报告犯罪情况的贩卖人口受害者适用为他们寻找避难所并向他们提供支持的安排。因此,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认为,必须在区域警察部门的最佳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国家实施准则。该准则必须与照管者协商之后拟订,因为准则也必须明确阐明在实践中平衡需要得到保护的受害者利益与确定人贩子并将其绳之以法的公共利益而应该采取的方式。通过这些手段改善安排的执行情况也需要监督。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需要更加关注向贩卖妇女受害者提供支助。过去的经验表明,有时很难立即为已向警察报告犯罪情况的受害者找到避难所。如果涉外警察局不能为这些妇女提供避难所,则“B9程序”就会成为空想。必须为受害者提供回到稳定环境的机会。这样做的第一个前提条件是让她们尽快进入妇女避难所。实践表明,与警察首次联系之后,禁止贩卖妇女基金会总是无法提供必要的容身之地。这意味着最佳适用“B9程序”的主要条件之一并非总能得到满足。委员会认为这种情况必须尽快纠正。对于未成年受害者,必须立即指定监护人以保护他们的最高利益。涉外警察局、移民归化局和儿童保护局之间的工作关系仍有改进的余地。

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不同意由妇女组织等提出的给予贩卖妇女受害者以追溯性寻求庇护者身份的建议。它认为,因迫切的人道主义理由而发放居住许可证的做法已为这些受害者提供了充分保护。

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建议坚持适用议定的政府政策:必须向在“B9程序”结束后不允许在荷兰居留的妇女提供使其返回原籍国的支助并使其在原籍国开始新生活时接受某种援助。建议为这些妇女制订专门的返回方案,目前有些地方已在落实这一方案。

如果证明有关卖淫问题的新政策(取消妓院禁令)实际上助长了贩卖妇女和恶化女性非法移民状况的假设是正确的,那么就会有人说,这一政策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6条不一致,该条责成各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人口行为。必须尽最大努力对这一假设进行进一步调查。如果证明事实上确有某种依据,政府必须考虑采取适当措施。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建议专门召开一次由所有所涉组织参加的专家会议:警察、检察院、市政当局和照管者。

最后,关于无居住许可证妇女的保健问题,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断定,没有进一步研究这一类妇女健康状况的迫切需要,包括同合法但以其他方式具有可比性的人口群体的健康状况进行比较。

照管者准确理解非法外国人所需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也是至关重要。事实表明,在这一领域的知识和及时付款(为提供的护理和医疗)都不令人满意。对这种状况予以纠正是Stichting Koppeling基金会(向非法移民提供医护基金会)和卫生、福利和体育部的任务。外国人事务咨询委员会建议在这一方面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