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ISR/CO/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2 December 202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以色列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5年11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2209和第2212次会议上审议了以色列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并在2025年11月25日举行的第222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根据该程序提交定期报告,这样做改善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并使报告的审查和与代表团的对话有所侧重。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并感谢代表团就审议第六次定期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切作出回复。

4.针对哈马斯及其他关联激进团体2023年10月7日袭击造成的情理难容的生命损失以及在受害者及其家属留下的无法磨灭的身心创伤,委员会向缔约国表示哀悼。委员会对此予以明确谴责,并承认缔约国持续面临的安全威胁。委员会同样深表关切的是,缔约国对上述袭击应对过当,导致巴勒斯坦人民遭受重大生命损失和深重苦难,本结论性意见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委员会强调,如《公约》序言部分所载,承认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平等且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订和出台《公约》相关领域立法的举措,具体包括:

(a)2017年通过《法律援助法》(5732-1972)修正案,扩大面向性犯罪受害者的法律援助范围;

(b)2019年通过《寄养条例(家庭外机构安置儿童申诉机制)》(5779-2019),加强寄养和家庭外安置儿童申诉机制的可及性;

(c)2022年通过《残疾人社会服务法》(5783-2022),正式确立残疾人在社区中独立自主生活的权利;

(d)2025年通过《刑法》(5737-1977)第152号修正案,修改《刑法》性犯罪定义以确保采用性别中立表述,扩大强奸罪定义,并废除鸡奸罪。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更好地保护人权和适用《公约》而修订政策和程序的举措,特别是:

(a)2016年和2017年分别通过第1249号和第2820号政府决议,旨在制定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的部际行动计划;

(b)2018年落实特克尔委员会第15号建议,特别是在以色列安全局所有审讯室安装摄像头,并由以色列安全局审讯人员申诉监察员进行闭路电视监督;

(c)2020年设立消除以卖淫为目的贩运妇女问题小组委员会以及促进风险青年妇女和女童权益小组委员会;

(d)2021年设立部际工作组,负责根据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起草国家行动计划;

(e)2022年通过第1862号政府条例,批准2022-2026年国家打击贩运人口实施计划;

(f)2022年通过第1652号政府条例,设立儿童和青年权利总司长委员会;

(g)2024年通过第1523号政府条例,在司法部内设立犯罪受害者权利委员会。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7.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落实委员会关于以下方面建议的情况:对被剥夺自由者的独立健康检查、行政拘留、单独监禁及其他形式的隔离,以及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称。根据缔约国2017年9月19日提交的后续行动报告中关于这些问题的资料,并参照2018年8月20日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的来函,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采取任何行动落实相关建议。先前结论性意见提出但未得到落实的问题在本结论性意见第12、第14、第20和第28段中述及。

《公约》适用范围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愿意讨论有关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问题,并注意到代表团承认禁止酷刑和虐待的规定存在于约束以色列且适用于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法律框架中,无论《公约》是否适用。然而,虑及《公约》准备工作文件、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关于执行第2条规定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其他不同条约机构的意见以及国际法院的判例,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仍坚持其立场,即《公约》不适用于在其管辖之下但身处其领土之外的个人。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缔约国关于武装冲突时期适用国际人道法而不适用国际人权法的立场。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管辖下的所有领土,包括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并且在武装冲突和占领的情况下同样适用(第1、第2和第4条)。

9.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呼吁缔约国根据《公约》准备工作文件、结合《公约》条款在具体语境中的通常含义并参照《公约》目标和宗旨善意解释《公约》,同时呼吁缔约国考虑调整立场,承认《公约》适用于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包括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内的个人,并且在武装冲突和占领的情况下同样适用。

酷刑定义和刑罪化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缔约国刑事立法通过组合已有罪行,将酷刑有效刑罪化。委员会同样注意到缔约国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实施的一些国内立法举措,包括设立政府间工作组,以将酷刑独立定罪。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将酷刑作为一项特定罪行纳入国内法、尚未制定符合《公约》第1条所载酷刑定义的普遍适用定义,也尚未确立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用于刑罪化酷刑的现有罪行受诉讼时效限制(第1、第2和第4条)。

11.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将酷刑作为特定罪行纳入国内法,确保罪行定义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所载的酷刑定义且相应刑罚符合《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与罪行严重性质相称,并确保酷刑罪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缔约国还应公开谴责实施酷刑和虐待的行为,由国家最高机关发出明确信息,表明此类行为绝不会被容忍、责任人将被追究,以确保追究个人责任并防止酷刑和虐待行为。

基本法律保障

12.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表明,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剥夺自由者,特别是巴勒斯坦裔人士,从被剥夺自由之初起,在法律上和在实践中不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获得律师协助、与家属联系以及被带见法官的权利可能被长时间剥夺,超出国际标准。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剥夺自由时的体检往往仓促草率,被拘留者据称在不使用希伯来语的情况下被要求签署希伯来语文件(第2、第4和第16条)。

13.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初起,在法律上和在实践中均能获得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

(a)有权以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无障碍方式、以口头和书面形式获知自身的权利、如何行使这些权利、被捕的原因和受到的任何指控,并在被剥夺自由时立即充分获知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申诉渠道;

(b)有权及时接触和咨询自主选择的律师,包括在接受审讯前在保密性有保障的情况下私下会见律师,并在必要和适用时获得免费、独立、有效的法律援助;

(c)自剥夺自由之初便有权请求并在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由独立医生进行的免费体检或由自主选定的医生进行的体检。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根据经修订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及时对所有据称的酷刑和虐待案例进行医学记录,并确保载有被拘留者伤情和其他医疗状况的记录得到妥善维护;

(d)有权在被捕后立即将本人被拘留的情况通知亲属或自主选择的任何其他人;

(e)有权被及时带见法官;在这方面,缔约国除其他外,应在法律中规定逮捕和拘留合法性司法审查的绝对最长期限为48小时,不得有任何例外。

行政拘留

14.委员会关切的是,根据第1651号军事命令,个人可能在未受指控的情况下被行政拘留长达六个月且可无限期延长;基于军事命令2023年10月修订内容及相关实践,被拘留者可能在不被带见司法机关的情况下被关押长达12天,并且可能被剥夺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长达15天。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自2023年10月7日以来面临的复杂安全局势,但委员会掌握的资料表明,缔约国自该日期以来空前广泛地使用行政拘留,包括据称通过大规模任意拘留和剥夺法律保障进行集体惩罚。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上述军事命令据称存在歧视性适用――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国防部2024年11月的决定,身处适用该军事命令领土内的以色列定居者将豁免于行政拘留。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拘留令据称往往基于被拘留者无法接触的机密信息,这妨碍了被拘留者有效质疑相关命令的能力;军事法官据称缺乏必要资料以充分核实所获悉的信息;遭行政拘留者经常被转移到缔约国领土,这违反了国际人道法(第2、第4和第16条)。

15.缔约国应根据国际标准,确保仅在特殊情况下使用行政拘留,并向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内的所有被拘留者提供所有法律保障。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确保适用于西岸的军事命令不以歧视性方式实施,停止将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居民强行转移到缔约国领土的一切行为,由独立机构对所有关于集体惩罚和任意拘留的指称启动及时、公正、有效的调查,起诉违法行为并确保被判有罪者受到适当惩罚,并及时向受害者和/或其家属提供适当的补救和赔偿。

非法战斗人员法

16.委员会对缔约国根据《非法战斗人员法》(5762-2002)进行的大规模拘留表示关切。根据收到的资料,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平民、特别是巴勒斯坦人,包括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患者、孕妇、儿童和其他弱势群体成员据称基于实际或被认定的群体特征被集体拘留,而未有针对其据称非法战斗人员身份的具体和个别化评估。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根据《非法战斗人员法》被拘留者、特别是巴勒斯坦人遭受隔离关押,而以色列主管部门拒绝承认剥夺其自由或提供有关其命运或下落的信息,事实性将其置于法律保护之外――这种做法构成强迫失踪。委员会注意到,以色列有关部门自2024年5月起确立了一种方法供个人核查《非法战斗人员法》下被拘留者的关押地点,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据称在实践中,此种核查须待拘留45天后才可能实现(第2、第4和第16条)。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立即确保以符合国际标准的方式实施《非法战斗人员法》,并根据缔约国的国际义务,在法律上和在实践中为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提供所有法律保障;

(b)确保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内,无论根据《非法战斗人员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拘留仅出于紧迫的安全原因方可使用,且须符合《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四公约》)第七十八条;或者,如在缔约国领土内拘留个人,则须经主管机关具体、个别化认定为确因缔约国安全原因绝对必要时方可使用;

(c)立即终止对被拘留者实施隔离关押及所有构成强迫失踪的做法,澄清所有在缔约国关押下的被拘留者的命运和下落,调查、起诉和惩罚所有实施、下令、授权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强迫失踪的人员,包括安全或情报部门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及时向受害者和/或其家属提供适当的补救和赔偿。

拘留条件

18.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安全部长于2023年10月18日宣布进入监狱紧急状态,并注意到特别外部咨询委员会于2024年5月被任命以审查拘留条件、被拘留者待遇以及以色列法律和国际法遵守情况,但结合所掌握资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其在2023年10月7日后被拘留者人数激增的情况下努力扩大监狱基础设施,但由以色列监狱管理局和以色列军方运营的剥夺自由场所仍然严重拥挤;

(b)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所采取的拘留替代措施,包括增加电子监控配额、部署社区法院、延长可代替监禁的社区服务时间、行政释放以及有条件提前释放,但缔约国被拘留者中处于还押候审或无指控拘留状态者的占比令人关切,据报告超过85%;

(c)缔约国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物质条件均已严重恶化,而基于国家安全部长及其他高级别官员的声明,这似乎是一项蓄意的国家集体惩罚政策。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关切以下指称:所谓的安全罪行囚犯日均被关押在牢房中的时间往往长达23小时,这种情况有时甚至持续数日,且无法使用适当的卫生设施、电或自来水;所有安全罪行囚犯的个人物品均被没收;牢房卫生条件恶劣且缺乏通风,有些牢房没有自然光;一些被拘留者始终戴有束缚装置;

(d)安全罪行囚犯无法获得有意义的教育、职业和娱乐活动,也无法接触书籍、电视或其他媒体;

(e)在以色列监狱管理局设施中,与家属的联系受到严格限制,所有当面探视均被禁止,监狱电话也严重受限;

(f)如最高法院所强调,缔约国未采取足够措施确保所有被拘留者获得充足营养。在这方面,委员会对以下报告表示关切:许多囚犯体重过度减轻,在某些情况下导致其在拘留期间死亡;囚犯被迫分享餐食,或狱方提供无法食用的食物;

(g)囚犯无法获得基本医疗护理,包括药物和医疗手术。委员会对以下指称尤其关切:以色列军事拘留设施存在医疗疏忽和违反伦理标准的医疗行为,其中包括Sde Teiman拘留中心――据该机构医护人员揭露,患病的被拘留者始终被蒙住眼睛、以脚镣和手铐固定在床上、被人用吸管喂食,并且因无法移动而被迫穿着失禁衣物。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由于拘留条件不当以及预防和治疗措施不足,大部分囚犯据称已受到疥疮疫情影响;

(h)被拘留妇女无法充分获得女性卫生用品和适当的妇科护理;被拘留的母亲与婴儿分离;孕妇无法获得孕产护理,且未能获得充足食物以满足其营养需求;哺乳期母亲不被允许喂养孩子,且无法使用吸奶器;

(i)残疾人遭受医疗忽视,被剥夺行动辅助工具,并且无法获得药物、假肢、助听器和氧气治疗设备;

(j)2024年5月成立的特别外部咨询委员会的报告仍然保密(第2、第4、第11和第16条)。

19.缔约国应:

(a)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所有剥夺自由场所普遍存在的极度恶劣条件,缓解监狱机构和其他拘留设施的过度拥挤状况,并确保安全罪行囚犯和普通囚犯享有同等的拘留条件;

(b)废除所有允许减损符合国际标准的适当拘留条件的法律;

(c)确保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被剥夺自由者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和平等医疗的权利,特别关注残疾人和慢性病患者的特定个人需求,具体途径包括:提供及时医疗护理、非紧急医疗陪护及所有必要药物,以及预防、早期发现和治疗传染病,包括在拥挤的拘留环境中构成特殊风险的疥疮;

(d)确保一切探视和家庭联系限制均符合适用的国际标准或国际人道法,包括《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其中要求对此类联系的限制仅在有限时间内适用,并严格出于维护安全和秩序需要;

(e)采取措施增加改造和重返社会方案的可及性,包括根据国际标准,酌情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有意义的活动、职业培训和教育,以支持其重返社区;

(f)确保满足妇女的特定需求,并确保妇女的拘留条件符合适用的国际标准或国际人道法,包括《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

(g)确保由独立机构对所有虐待指称进行及时、彻底、公正的调查,确保起诉被控施害者,如判定有罪则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并确保受害者和/或其家属获得补救;

(h)加倍努力,确保所有可能参与看押、审讯或处置遭任何形式逮捕、拘留或监禁人员的公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接受关于不歧视以及禁止酷刑和虐待的充分培训。参与医治被拘留者的人员应接受关于医疗伦理、禁止酷刑和虐待、经修订的《伊斯坦布尔规程》及其他相关国际人权标准的强制性和持续性培训。

单独监禁

20.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监狱条例》第58条,因违纪行为对囚犯实施单独监禁的时间不得超过14天,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出于非违纪原因的单独监禁,亦称为“隔离”或“隔绝”,可能用于审讯背景,据称包括作为获取供词的手段。委员会对有关事实性单独监禁时间远超国际标准允许期限的指称表示严重关切(第2、第4、第11和第16条)。

21.回顾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确保单独监禁,无论是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单独监禁,仅在例外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使用,且时间尽可能短。特别是,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根据包括《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则43(1)(b)、44和45在内的国际标准,在法律上和在实践中确立单独监禁连续不超过15天的绝对最长期限。缔约国还应进一步保障所有关于单独监禁的决定均受程序性保障约束并受定期独立监督,包括医疗监督,确保相关决定完整记录于官方登记册,并确保被拘留者有权对此类措施提出质疑。缔约国还应防止使用长期或无限期单独监禁,并确保对滥用此类措施的行为追究责任。

被拘留儿童

22.委员会对以下指称表示关切: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内常有儿童于夜间在家中遭突袭逮捕,被捕时被蒙住眼睛,并在审讯之前、期间和之后遭受酷刑和虐待。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对遭受行政拘留的儿童以及《非法战斗人员法》下被拘留的儿童表示关切,并注意到目前处于无指控拘留或还押候审状态的儿童比例很高。根据委员会掌握的资料,被归类为安全罪行囚犯的儿童在联系家属方面严格受限,可能被单独监禁,且无法接受教育,这违反了国际标准。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刑法和军事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过低、为12岁,并且据称偶尔也有12岁以下的儿童也被拘留。委员会同样关切的是,2024年通过的《青少年法(审判、惩罚和处置方法)》关于临时条款的第25号修正案规定,如儿童被判定犯有被归类为“恐怖行为”或与“恐怖组织”相关的谋杀或谋杀未遂罪,则以色列国内法规定的可判处监禁年龄从14岁降至12岁。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的是,此类法律可能被用于过度针对巴勒斯坦儿童,并且该法律允许对12岁儿童判处终身监禁。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儿童可能在无家属或律师陪同的情况下受到审讯(第2、第4、第11-13和第16条)。

23.回顾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

(a)加强努力,确保国内法和军事法下的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相关国际标准。特别是,缔约国应酌情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或国际人道法,确保仅在确属严格必要、考虑到个人情况且符合比例原则时,将拘留儿童作为最后手段实施,且拘留时间尽可能短;

(b)保障儿童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在审讯期间,有权由其法律代表或监护人陪同;确保儿童在刑事和军事司法系统中有效获得法律援助,包括在判决后;根据国际标准,通过促进定期的当面家庭探视等方式,确保儿童与家属充分接触,以保障儿童维持家庭联系的权利;

(c)修订法律,根据包括《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则45(2)、《哈瓦那规则》规则67和国际人道法在内的国际标准,确保不对儿童使用单独监禁,包括作为纪律处罚;

(d)废除《青少年法(审判、惩罚和处置方法)》关于临时条款的第25号修正案,并根据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在国内和军事司法管辖中设定至少14岁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e)遵守缔约国在《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a)项下的义务,禁止对犯罪时未满18岁者判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

(f)确保所有涉嫌或被判定刑事犯罪的被拘留儿童都能根据《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北京规则》和《哈瓦那规则》,参与教育、职业培训、娱乐、改造和重返社会方案;

(g)确保由独立机构对所有酷刑和虐待指称进行及时、彻底、公正的调查,确保起诉被控施害者,如判定有罪则予以惩罚,并确保受害者和/或其家属获得补救。

拘留期间死亡

2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收到缔约国关于本报告所述期间的拘留期间死亡总人数的资料。委员会关切的是,根据收到的其他资料,自2023年10月7日以来,至少有75名巴勒斯坦人在拘留期间死亡,同期以色列监狱的拘留条件明显恶化。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拘留期间死亡人数似乎异常偏高,且这一增长似乎仅涉及巴勒斯坦被拘留者群体。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所有拘留期间死亡事件均得到调查,且调查符合包括《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在内的国际标准,但委员会对以下指称表示关切:在某些案例中,在存在相关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家属要求尸检过程有独立医生在场的请求未获安排,直至尸检完成后才被告知尸检日期;部分死亡被拘留者的尸检发现酷刑和虐待迹象,包括拒绝提供医疗护理和极度营养不良;迄今尚无国家官员为此类死亡事件承担责任或被追究责任(第2、第11和第16条)。

25.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拘留期间死亡事件,确保所有拘留期间死亡事件均得到记录并由独立机构进行及时、公正的调查,在相关情况下参考《明尼苏达规程》,酌情起诉责任人,施加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并向家属提供公平、充分的赔偿。缔约国还应维护并公布关于其境内所有拘留期间死亡事件且按拘留地点、受害者年龄和性别及死亡原因分类的最新数据,以及关于调查和起诉责任人的结果的最新数据,并说明为确保及时通知家属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回顾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呼吁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尽快将尚未归还的巴勒斯坦死者遗体归还亲属,以便按照死者的传统和宗教习俗进行安葬。

监测拘留场所

26.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自2023年10月以来,一直不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接触遭缔约国拘留的巴勒斯坦人,这违反了国际人道法。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已多次要求缔约国为此做法提供理由,但对相关法律程序严重拖延感到遗憾。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副总检察长工作、司法部法官和律师探访监狱的官方访客程序以及以色列军事拘留设施临时官方访客机制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此类监察员的报告或其建议的执行情况,以及此类监测程序推动改善拘留条件或建立防止酷刑或虐待机制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非政府组织未能参与监测缔约国剥夺自由场所(第2、第11和第16条)。

27.缔约国应:

(a)根据其在国际人道法下的义务,立即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进入所有受保护人所在场所;

(b)确保缔约国境内及其管辖下的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均可接受独立监督机构察访,该机构应能不受阻碍地进行突击检查和监测考察,并在没有狱方或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与所有被拘留者进行保密交谈,同时确保提供信息者免受任何报复或恐吓风险。缔约国还应公开察访结果,并给予联合国人权机制等其他国际独立监测机此类准入;

(c)加强具有察访剥夺自由场所授权的非政府组织在监测拘留场所方面的作用,包括确保其在监督机构中的代表性,并积极考虑其提出的察访包括精神病院和社会照料机构在内的剥夺自由场所以及与被关押者面谈的请求;

(d)考虑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酷刑和虐待指称

28.考虑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表达的关于委员会所掌握资料真实性的看法,委员会仍深感不安的是,有报告表明在本报告所属期间存在有组织、广泛性实施酷刑和虐待的事实性国家政策,且相关做法自2023年10月7日以来严重加剧,而根据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和以色列问题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此类行为构成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并构成灭绝种族罪行为要件的一部分。在这方面,委员会对以下指称深表关切:以歧视性方式针对巴勒斯坦人,反复实施严重殴打、放狗攻击、电击、水刑、长时间保持痛苦姿势、性暴力、威胁被拘留者及其家属、侮辱人格和羞辱(强迫模仿动物行为或被淋尿等)、系统性拒绝提供医疗护理、过度使用束缚装置(在某些情况下导致截肢)、实施无麻醉手术、实施极冷或极热暴露(包括沸水)、拒绝提供充足营养和水、剥夺衣物、睡眠及卫生设施与用品(包括女性卫生用品)、实施光照或黑暗控制、播放高分贝音乐和噪音、剥夺自由信奉宗教的权利以及强制使用致幻药物,目的包括获取信息或供词,并作为惩罚手段,包括集体惩罚(第2、第4、第11-13、第15和第16条)。

29.缔约国应:

(a)考虑设立独立、公正、有效的特设调查委员会,以审查和调查当前武装冲突期间在以色列境内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内发生的所有酷刑和虐待指称,并确保此类指称,包括任何相关的伤害和创伤,得到妥善记录和存档;

(b)由独立机构对所有酷刑和虐待指称进行及时、公正、彻底、有效的调查,并确保在调查期间立即对此类行为嫌疑人予以停职,同时不损害无罪推定原则;

(c)起诉所有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的嫌疑人,如判定有罪,确保处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确保受害者和/或其家属及时获得适当的补救和赔偿;

(d)立即为国际人权监测和问责机构进入以色列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提供便利,并考虑撤回根据《公约》第28条所作的声明,从而承认第20条赋予委员会的权限,以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指称得到独立记录和调查。

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30.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广泛存在关于巴勒斯坦男性和女性被拘留者遭受性侵害、构成酷刑和虐待的指称,具体包括:强奸、强奸未遂、猥亵、性化形式酷刑、在被拘留者裸体时实施殴打并针对其生殖器、电击生殖器和肛门、进行反复、不必要且有辱人格的脱衣搜身、长时间强迫裸体(包括在异性面前,意图让受害者在士兵和其他被拘留者面前蒙羞受辱)、强行摘除女性面纱、性骚扰、使用性侮辱言语、威胁强奸、制作性羞辱视频以及各种其他形式的身体暴力和性暴力。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现有资料,迄今尚未有以色列安全官员因此类行为受到指控(第2、第4、第11-13和第16条)。

31.除上文第29段中的建议外,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预防、调查、起诉和惩罚以色列安全部队实施的所有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侵害与骚扰行为,并确保及时向受害者和/或其家属提供适当的补救和赔偿。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所有可能参与看押、审讯或处置遭任何形式逮捕、拘留或监禁人员的公职人员及其他人员加强预防性侵害和骚扰的培训。

施加构成酷刑或虐待的生活状况

32.委员会严重关切有报告称,缔约国严重限制人道主义援助进入加沙,导致紧急状态和灾难性的粮食不安全状况;在西岸和加沙无差别攻击平民,并袭击和摧毁民用基础设施,导致被迫流离失所;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内的平民实施集体惩罚;对平民实施全面的行动限制制度,包括设立长期和“临时”检查站,据称在检查站频繁对平民实施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身体暴力。委员会注意到国际法院认定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对巴勒斯坦人实施的全面限制制度构成基于种族、宗教或族裔出身等因素的系统性歧视,并认定以色列法律和措施在西岸和东耶路撒冷对定居者和巴勒斯坦社区强加并维持近乎完全的隔离,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三条所确立的禁止种族分隔和种族隔离的规定,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与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相关的全体政策,若确如指称所述情况实施,则构成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内巴勒斯坦人民的大规模虐待,并可能构成酷刑(第2、第4、第11-13和第16条)。

33.委员会回顾国际法院的结论,即缔约国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持续存在是非法的,委员会强调缔约国长期占领所产生的影响,是巴勒斯坦人民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生活状况的推动因素。有鉴于此,缔约国在考虑到安全理事会第2803(2025)号决议的同时,应便利所有必要的人道主义援助和援助人员立即进入,包括恢复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准入,确保对在占领和加沙武装冲突背景下发生的、累积后可能构成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所有侵犯人权或其他违法行为,得到独立机构的及时、彻底、公正调查,并确保起诉被控施害者,包括明知或应知其下属已实施或可能实施此类罪行却未采取合理必要预防措施或未将案件移交主管部门调查起诉的任何指挥职位或上级负责人,如判定有罪则予以惩罚。

通过酷刑获得的陈述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根据《证据条例》第12条及最高法院的判例,非法获取的证据,包括通过酷刑获取的证据,可被宣布为不可采信。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根据现有资料,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没有出现军事法院因认定证据系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而宣布其不可采信的案例。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一些案件中的证据系通过所谓特殊手段获取(其范围仍然保密),但仍被宣布为可予采信。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缔约国据称存在一种做法,即以色列安全局人员对被拘留者使用特殊手段进行胁迫,随后将其移交警方拘留以获取供词,同时通过移交警方拘留将供词获取过程合法化(第15条)。

35.回顾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确保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的供词和其他陈述在法律上和在实践中均不得采纳为证据,但可将之作为被控实施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

必要性辩护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援引必要性辩护的以色列安全局审讯数量极少,委员会同时注意到最高法院的判例,即审讯方法可能构成酷刑的案件中不得适用必要性辩护,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根据《刑法》关于必要性辩护的条款以及最高法院判例的澄清,公职人员和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其他人员如在审讯中出于保护生命、自由、人身福祉或财产目的而施加非法的身体压力,可被免除刑事责任。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据称所谓的“特殊手段”在反恐背景下经常使用,并且在委员会提出请求的情况下,缔约国仍未向其提供资料说明以色列安全局在审讯期间所用方法,导致委员会无法判断相关方法是否构成《公约》第1条所定义的酷刑(第1、第2、第4、第11-13和第16条)。

37.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将绝对禁止酷刑和虐待的原则纳入国内法,并确保无论何种情况,包括战争状态或战争威胁、国内政治动荡或任何其他公共紧急状态,都不得援引为实施酷刑或虐待的理由。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确保所有反恐背景下的目标人员均能在法律上和在实践中获得所有人权保障,并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以色列安全局所采用的审讯方法,以使委员会能够适当判定相关方法是否符合《公约》第1条的定义以及是否为《公约》第11条所允许。

调查和起诉酷刑和虐待行为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多个不同监督和问责机构的资料,但对以下指称表示关切:拘留监督框架不成体系导致效率低下,管辖权与权限混乱,酷刑和虐待报告调查工作严重拖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以色列安全局审讯人员申诉监察员所调查案件、警察调查部门所调查案件以及以色列监狱管理局被拘留者可用申诉机制的资料。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自2023年10月7日以来有关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称广泛存在,但监察员的调查并未推动任何针对此类行为的刑事起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宪兵部队刑事调查局独立于以色列军事指挥链的资料,但仍感关切的是该局继续受军法署署长(兼具咨询和问责双重职责)而非民事机关管辖,且在调查和起诉军事人员对被拘留巴勒斯坦人实施的酷刑和虐待行为方面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在此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仅提供资料说明了一起自2023年10月以来与酷刑或虐待相关的定罪情况,而军事法庭判处的七个月刑期似乎未能反映罪行的严重程度。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据称有许多被拘留者因担心报复而不敢提出申诉(第2、第4、第11-13和第16条)。

39.缔约国应:

(a)确保所有酷刑或虐待申诉均由独立机构进行及时、公正的调查,确保在调查期间立即暂停嫌疑人员的职务,特别考虑到如不停职便有可能再次实施所控行为、报复据称受害者、干扰证据收集或阻碍调查的情况,同时遵守无罪推定原则,并确保适当起诉据称施害者,如判定有罪则处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b)采取措施确保以高效、协调、及时的方式对酷刑和虐待指称进行调查;

(c)确保根据《明尼苏达规程》,在普通法院管辖下对法外处决和酷刑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调查。

国家人权机构

40.考虑到先前关于国家人权机构的建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此类机构;注意到以色列第四次普遍定期审议的结果,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不再支持相关建议(第2、第11和第16条)。

41.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建立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独立国家机构。

补救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针对刑事犯罪的赔偿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主张,无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向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赔偿和补救(包括尽可能充分的康复办法)的案例。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虽有面向贩运受害者、对接一系列社会支持和康复服务的特定认定程序,但缺乏针对酷刑受害者的类似认定程序(第14条)。

43.缔约国应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确保其拥有可强制执行的权利以获得公平充分赔偿以及尽可能充分的康复办法,无论施害者身份能否查明或刑事判决是否作出。缔约国还可考虑向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捐款。

不推回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25年通过的《以色列入境法》第41号修正案可能绕过庇护系统,并允许在实践中驱逐面临重大酷刑或虐待风险的人员或进行无限期行政拘留,从而损害不推回原则。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关切厄立特里亚国民,据称已有部分人员因该法遭受拘留和驱逐。更广泛而言,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缔约国虽以向某些国家公民发放临时许可的形式提供免受驱逐的集体保护,但其难民认定率极低、低于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8年关闭Holot拘留设施,但也关切缔约国将包括儿童在内的人员移民拘留于Giv’on拘留中心和Yahalom拘留中心,在某些情况下拘留时间很长。委员会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显示,某些移民拘留设施的条件不符合国际标准,包括最小居住面积、通风和个人卫生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拟议的《以色列入境、移民和地位基本法》允许对非公民实施无限期行政拘留,且剥夺寻求司法补救的可能性(第2、第3、第11和第16条)。

45.缔约国应确保在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国家面临酷刑风险时,不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缔约国尤其应:

(a)修订法律,确保所有寻求庇护者和需要国际保护的其他人员,包括无人陪伴儿童,在入境或试图入境缔约国时,无论其合法身份和抵达方式如何,均可诉诸公平、有效、个别化的难民身份认定程序,且不被强制遣返到其可能面临酷刑或虐待风险的国家;

(b)根据国际标准,确保所有拘留或拘禁寻求庇护者和移民的场所具备适当拘留条件并提供体面待遇;

(c)确保以遣返为目的的拘留仅在根据个人情况认定确属必要且相称的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使用,且时间应尽可能短。不得仅仅因为移民身份而拘留儿童和有子女的家庭。

人权维护者、记者和举报人

46.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据称,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内遭任意拘留,记者在加沙冲突背景下被蓄意针对,这违反了国际人道法;

(b)拟议的《结社法》(5740-1980)修正案将对表达自由施加严格限制,并对接受外国政府实体资助的非政府组织实施财务和运营限制;

(c)国防部于2021年10月19日将西岸数个向酷刑受害者提供直接援助的人权组织认定为“恐怖组织”,其中包括曾获得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资助的组织;

(d)《反恐法》(5776-2016)所载规定模糊且过于宽泛,包括其2023年修正案中禁止“接触恐怖主义材料”的内容,将表达自由、获取信息以及人权维护者的工作,包括倡导尊重禁止酷刑和虐待规定者的工作定为刑事犯罪;

(e)Yifat Tomer-Yerushalmi少将据称因授权向媒体机构发布旨在显示以色列军事人员在Sde Teiman拘留中心袭击一名巴勒斯坦被拘留者的视频,于2025年11月被逮捕(第2、第4、第11-13和第16条)。

47.缔约国应确保所有人权维护者和记者都能在有利的环境中开展合法工作,免受威胁、报复、暴力或其他形式的恐吓和骚扰;并且,鉴于自由活跃的民间社会是防止酷刑和虐待的关键要素,缔约国应根据关于规范民间社会和媒体组织的国际标准修订法律,尊重表达自由、结社与和平集会的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释放所有因行使捍卫权利和自由表达的权利而被任意拘留的人权维护者、记者和其他人,及时、彻底、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实施任意逮捕、法外处决以及其他酷刑或虐待的指称,起诉并适当惩罚被判有罪者,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详细资料,说明Tomer-Yerushalmi少将的状况以及任何相关起诉或纪律程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举报人机制,以确保举报人能够在不面临报复或起诉风险的情况下提供关于酷刑和虐待的可靠信息。

定居者暴力行为

48.委员会注意到伊萨克·赫尔佐格总统最近对以色列定居者袭击巴勒斯坦人的行为进行了谴责。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对2020年前以色列定居者据称暴力行为的调查和起诉、以色列军队的行动程序以及针对一些定居者发出的限制令。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表明,近年来,特别是在2023年10月7日之后,缔约国定居者对巴勒斯坦人的暴力行为增多;委员会特别注意到,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指出,定居者暴力行为已达到联合国2006年记录以来的空前水平。委员会还对以下指称表示关切:在有些情况下,定居者实施袭击时有以色列军方人员陪同;在某些情况下,以色列军方人员共同参与施暴。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向Kitat Konanut平民志愿防卫队分发军用级装备的做法,据称其成员曾参与定居者对巴勒斯坦人的暴力行为(第2、第12-13和第16条)。

49.回顾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确保彻底调查所有定居者暴力行为,包括涉及承担《公约》规定的缔约国国际责任的国家机关或其他实体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依职权开展调查,确保起诉被控施害者,如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或其家属获得补救,包括充分的赔偿和康复措施。此外,根据国际法、安全理事会第2334(2016)号决议等相关联合国决议以及国际法院的调查结论,缔约国应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内立即、完全停止一切定居点活动。

死刑

50.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历史上仅判处过两次死刑且仅执行过一次死刑,并承认缔约国在国内管辖和军事管辖中事实性暂停使用死刑,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提交至议会、拟修订《刑法》第301A条的法案规定,对出于针对某群体的种族主义或敌意动机,且意图伤害以色列国以及犹太民族在其土地上实现复兴的事业,而故意或放任导致以色列公民死亡的,强制判处死刑。委员会还关切该法案将降低军事法庭的死刑判罚门槛并禁止减刑(第2和第16条)。

51.缔约国应考虑宣布暂停使用死刑,并考虑审查国家法律和政策以期废除死刑。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缔约国应确保死刑仅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并符合国际规范,包括关于不歧视的国际规范。此外,委员会回顾,强制判处死刑而不考虑被告个人情况或罪行具体情节,构成任意剥夺生命。缔约国还应考虑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培训

5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可能参与看押、审讯或处置遭逮捕、拘留或监禁人员的公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所受的培训,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为法官提供的关于预防、禁止和识别酷刑和虐待的专门培训。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提交的资料,其中表明经修订的《伊斯坦布尔规程》相关规定已被纳入所有相关机构的培训方案,但委员会遗憾的是,根据现有资料,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专门针对《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培训仅有一场(第10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向所有可能参与看押、审讯或处置遭任何形式逮捕、拘留或监禁人员的民事或军事执法人员、医务人员、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公职人员提供有关《公约》规定的强制性培训。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制定方法以评估这些培训方案的效果。缔约国还应考虑将关于经修订的《伊斯坦布尔规程》的专门培训纳入参与逮捕、拘留或监禁工作的相关人员,特别是医务人员和司法人员的强制性培训,并考虑将《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门德斯原则》)纳入今后审查和调整审讯手段的举措。

后续程序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11月28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就以下委员会建议所采取的后续行动:将酷刑定为独立罪行并在最高层级发出绝不容忍酷刑的明确信息、隔离拘留和强迫失踪、在拘留期间提供医疗护理以及停止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内实施的构成酷刑或虐待的所有政策(见上文第11、第17(c)、第19(c)和第33段(结合第32段一并阅读))。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其余建议。

其他问题

5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21条和第22条作出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国家间来文以及受该国管辖、声称因该缔约国违反《公约》规定而受害的个人或其代表提交的来文。

56.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适当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传播活动的情况。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9年11月28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七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