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大会第57/202号决议请秘书长向大会提交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定期会议的报告。本文件载有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十八次会议的报告。依照大会第49/178号决议,会议于2006年6月22日和23日在日内瓦举行。各主席审议了对第十七次会议建议的后续行动,并审查了涉及到条约机构工作的新的发展。主席们并审议了秘书处编写的统一常设条约机构问题概念文件,同时认可了有关按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问题的经修正统一协调准则草案,其中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他们会晤了缔约国代表及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并与特别报告员/代表、独立专家和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和人权委员会特别程序工作组主席举行了第八次联席会议。主席们通过了载于本报告第七节的建议。关于人权条约机构第五届委员会间会议(2006年6月19日至21日,日内瓦)的报告载于本报告附件,报告也得到了主席们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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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1

4

会议安排

2-3

4

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会晤

4-5

4

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与特别程序负责人第八次联席会议

6-12

5

与缔约国的非正式磋商

13-19

6

人权理事会第一届会议的小组讨论

20-21

7

决定和建议

22-26

7

附件

第五次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的报告

9

一.导言

1.依照大会第49/178号决议,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6月22日和23日在日内瓦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举行。此前于2006年6月19日至21日举行了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

二.会议安排

2.下列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出席了会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维吉尼亚·博诺恩:\丹丹、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克里斯蒂娜·沙内、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雅各布·德克、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主席安娜·伊丽莎白·库维亚斯:\梅迪纳、禁止酷刑委员会主席安德烈亚斯·马夫罗马蒂斯、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罗萨里奥·马纳洛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雷吉斯·德古特。

3.沙内女士作为主席兼报告员主持会议,博诺恩:\丹丹女士被确定为副主席。各位主席根据临时议程(HRI/MC/2006/1) 通过了议程,并通过了拟议工作方案。

三.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会晤

4.高级专员欢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06年6月22日生效。她解释说,她提出统一常设条约机构的建议,背景就是秘书长要求一般对整个联合国的改革、具体对人权方面的改革采取渐进观点。这方面的一项结果就是人权理事会的设立。她认为,她的建议应当得到审议,因为要撤回这一建议,唯一理由应该是建议针对的对象被认为明显是错误的。她表示,讨论过程的时间安排过于紧迫,而在她的行动计划(A/59/2005/Add.3)中设想与缔约国的会晤定于2007年上半年举行。她预计会上可能提出一系列不同的观点,并期待举行踊跃而相互尊重的辩论。她对于统一各委员会申诉程序的想法有兴趣,认为这可以与广泛的议程同时实施,并使这些程序更引人注意和更方便利用。她认为,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是一种框架,可以在这一框架内鼓励普遍批准人权文书。

5.主席们指出,除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外,其他委员会都没有对高级专员关于统一常设条约机构的建议表达过确定的观点。他们阐述了为鼓励提交报告和实施文书而作出的创新,并支持协调一致的工作方法。此外,统一申诉程序也得到了广泛支持,因为这将导致判例的协调一致。他们欢迎延长讨论的时间安排,并明确指出,目前体制中固有的具体特点必须在改革后的任何体制中得以保留。

四.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与特别程序负责人第八次联席会议

6.6月22日,主席们与人权委员会特别程序负责人举行了会议。这次会议由威迪·蒙丹蓬(人权委员会特别程序特别报告员/代表、专家和工作组主席会议主席)以及沙内女士共同主持。

7.蒙丹蓬先生提供资料阐述了有关建立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协调委员会的情况,目的在于加强沟通并充任对于具共同兴趣问题的发言者。目前正在编拟一项手册,其中包含有关工作方法的内容。他并探讨了统一定期审查对于特别程序和各条约机构可能提供的机会。

8.沙内女士概述了不同条约机构为加强条约机构体系效率、精简其工作方法并使其报告准则协调一致而作的努力。关于人权理事会和普遍定期审议,特别重要的是应当注重条约机构体系与特别程序的相互补充作用,并避免重叠。

9.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指出,改革进程提供了机会,可以借此对增进和保护人权再次作出承诺,尽管人权所面临的挑战依然存在。一个重大的缺点就是对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的建议没有积极的响应,落实工作也不够。人权理事会在加强后续行动和落实工作方面可以发挥关键作用。

10.主席们强调指出,条约机构体制的改革应当将目标定在加强和巩固现有人权保护框架之上。现有的准则和标准必须得到维持,每项条约的特定性质也应当得到维持,以便保证条约机构体制内具有高度的特定性。

11.要保证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两者之间的工作与成果具有相互补充性质,就需要为两者的交往与合作提供进一步机会。在有些条约机构与特别程序在报告体制、个人来文和一般性意见方面已经开展合作,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条约机构在国别访问中可以得益于特别程序所收集的资料。应当加强交往,其方式可以包括提供资金,支持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参加条约机构的会议,包括参加对特定缔约国报告的审议。

12.条约机构主席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认为,普遍定期审议可以成为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与人权理事会互动的主要领域。特别程序的建议以及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应当构成普遍定期审议的一部分依据。调查事实、评估与实施工作被认为是相互独立的职能。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在调查与评估中可以发挥特殊的作用,而人权理事会在实施方面可以发挥尤其重大的作用。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的主席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会议主席将向人权理事会主席转交一封有关条约机构与人权理事会之间互动可能性问题的联名信。各方要求高级专员在目前的改革进程中发挥促进作用,并保证统一定期审查能包含来自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投入的意见。

五.与缔约国的非正式磋商

13.6月22日,各主席与缔约国举行的非正式协商,大约60个缔约国参加了协商。缔约国欢迎有机会与各主席协商,并重申支持条约机构的工作。一些国家赞扬条约机构继续参与改革进程,并愿意尝试新的方式,采纳创新的工作方法,探索可协调一致的领域。但是,各国同意,还有进一步加强的需要,并支持条约机构工作方法的进一步连贯与协调,其中包括审查报告与后续程序,这将使整个体制更加全面、更加便于各方利用。

14.一些缔约国一致认为,所有的改革都应当加强条约机构体制,而不是减少缔约国的义务。每项条约的特定性应当得到维持,而其对具体的权利以及特定权利持有人的各项权利不应当削减。各国一致认为,认识到目前体制的成就十分重要,而一切改革努力都应当以这些成就为基础。

15.多数缔约国指出,关于高级专员提出建立统一常设条约机构建议的概念文件(HRI/MC/2006/2),阐述了目前体制的缺点和障碍,例如工作的重叠,报告的积压和缺乏协调与受人们高度重视的状况。一些缔约国对建议表示有兴趣,并请秘书处提交关于建议所涉法律和预算方面问题、以及现有体制的结构与成员组成情况的补充报告。另有一些缔约国对建议表示担忧。它们不能完全肯定统一常设条约机构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并担心这甚至可能削弱每项条约的特定性。所有缔约国都一致认为,概念文件中的其他一些建议可以帮助加强条约监督体制,其中包括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提出的建议。所有这些建议都应当进一步推敲、加以讨论。

16.一些国家认为概念文件中的一些建议,例如涉及到工作方法与成员组成情况方面的建议,可以在目前的体制中落实,并表示支持诸如不同条约机构同时举行会议、发表联合的一般性意见的主张。所有缔约国一致认为,对于建立统一常设条约机构的建议需要审慎而仔细的审议。所涉的所有方面都应当认真地审议与分析。缔约国呼吁进行兼容并蓄的协商进程,从而考虑条约机构成员的观点。应当提出替代以常设条约机构的建议,并加以认真研究。

17.一些缔约国对于高级专员行动计划中设想的缔约国政府间会议的预定时间安排表示了保留意见,因为届时正值关于人权理事会工作模式的谈判阶段。秘书处回顾,高级专员曾说过,政府间会议将于2007年举行。各缔约国有兴趣了解主席们对改革提议、包括建立统一常设条约机构的提议所作的反应。主席们着重指出了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对这项问题的一般性讨论之要点(见附件第三节),其中包括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分别提出的两项建议,涉及“各主席监管小组”与统一个人申诉机制。

18.缔约国一般都表示支持条约机构为精简其各项报告要求所作的努力,包括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与会者接受关于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一致准则修订案,其中含有关于共同核心文件与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许多国家认为协调一致的报告准则能极大地推动加强监督体制,所有国家都一致认为,对提交报告要求的任何改动都不应当增加缔约国的负担。有些国家希望看到更加详尽深入的准则,而其他国家则比较赞同准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一组缔约国要求澄清准则将如何有助于实现减少报告负担、鼓励为提交报告国家提出报告这一总的目标。这些国家建议,应当探讨有的放矢针对具体条约的报告这一主张,而各项讨论应当阐明如何使特定针对某项条约的报告不同与目前定期报告的问题。一些缔约国建议,特定针对某项条约的报告可以将议题和问题清单或结论性意见作为基础。

19.一些缔约国建议,在拟订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模式中,可以采用条约机构成员的专门知识。一些缔约国赞同,普遍定期审查和条约机构程序应当是既相互不同又相辅相成的机制。一些缔约国着重指出,他们决心保证普遍定期审议能够利用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的调查结果及建议。在利用条约机构工作的同时,应当注意不要重复或损害这项工作。

六.人权理事会第一届会议上的小组讨论

20.沙内女士、特别程序协调委员会的蒙丹蓬先生以及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副主席易卜拉欣·萨拉马先生参加了2006年6月23日与人权理事会的小组讨论及交流意见。

21.沙内女士指出,人权理事会和条约机构体系在保护人权方面具有互补作用,但是两者不应当重复对方的工作。条约机构作为监督缔约国按人权条约履行义务的独立专家机构,掌握着对人权理事会职能具有至关重要意义的信息和经验,这点已经在大会第60/251号决议第5段中有所阐述。沙内女士提到了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建议,即条约机构的结论意见应当构成普遍定期审议的一部分依据(见附件)。条约机构正在努力统一协调其工作方法,而且将会实施按国际人权条约(其中包括共同核心文件与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提交报告的协调一致准则修正草案。她谈到了条约机构的改革进程,认为这一进程应尽可能公开、尽可能具建设性,而且还应当包含能补充和能替代要求建立统一常设条约机构建议的其他建议。条约机构与高级专员的目标是一致的:使缔约国全面而完整地履行其对各项条约自愿承担的实质性法律义务,并在国家范围内加强向权利持有者提供的保护。

七.决定和建议

通过委员会间会议的协议要点

22.第十八次主席会议赞同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转交的协议要点(附件,第九节)。会议呼吁人权条约机构对这些建议采取后续行动,并向2007年的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关系

23.第十八次主席会议建议,所有条约机构都应当考虑制定程序和准则,以便酌情加强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之间的互动,从而加强其工作的协调连贯方式。

24.第十八次主席会议建议,秘书处寻求促进条约机构与特别程序之间互动的方式方法,这一互动不仅应当在每年联席会议期间进行,而且也应当在条约机构会议期间内加强针对任务和直接互动而进行。

人权理事会

25.第十八次主席会议建议,会议主席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会议主席向人权理事会主席发送一封联名信,表达其意见指出特别程序的建议与条约机构的结论意见应当构成普遍定期审议的一部分依据。

26.鉴于人权理事会第一届会议上的交互式对话,第十八届主席会议建议,条约机构考虑使其与理事会的关系体制化,并考虑和提出这种关系的模式。会议请秘书处向条约机构持续地提供关于人权理事会开展工作情况的资料

附件

第五次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的报告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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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1-2

10

会议开幕、选举主席团成员和通过议程

3-5

10

加强人权条约机构体系:协调工作方法,以及第四届委员会间会议及第十七次主席会议建议的后续行动

6-19

11

加强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精简报告要求

20-25

14

与联合国专门机构、基金和计(规)划署及其他联合国实体的对话

26-28

15

与非政府组织的对话

29-32

16

与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代表的对话

33-34

17

关于统计资料的讨论

35-37

17

将转交第十八次主席会议的第五届委员会间会议协议要点

38-55

17

一.导言

1.第五次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于2006年6月19日至21日在日内瓦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举行。这次会议是根据第十五次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建议举行的,该建议呼吁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间会议(A/58/350,第50段)。

2.人权条约机构的下列成员出席了会议:人权事务委员会: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迈克尔·奥弗莱厄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经社理事会):维吉尼亚·博诺恩-丹丹(主席)、玛丽亚·弗吉尼亚·布拉斯·戈梅斯、艾伯·里德尔;儿童权利委员会:雅各布·埃格伯特德克(主席)、卡梅尔·菲拉里、穆希拉·哈塔卜;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罗萨里奥·马纳洛(主席)、西尔维娅·皮门特尔;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雷吉斯·德古特(主席)、利诺斯·亚历山大·西西利亚诺斯、马里奥·豪尔赫·尤奇斯;禁止酷刑委员会安德烈亚斯·马夫罗马蒂斯(主席)、萨迪亚·贝尔米尔、诺拉·斯维亚斯;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安娜·伊丽莎白·库维亚斯·梅迪纳(副主席)、阿哈迈德·哈桑·博赖、默赫迈特·塞维姆。

二.会议开幕、选举主席团成员和通过议程

3.会议由人权事务高级干事简·康诺斯宣布开幕,她说,当前正值《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通过以来人权方面最有意义的阶段之一,她欢迎所有成员此时参加会议。

4.康诺斯女士介绍了在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十七次主席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执行建议的报告(HRI/MC/2006/6),报告包含关于条约机构、人权高专办和秘书处提高妇女地位司各项活动的资料。各条约机构继续制定出创新的工作方法,而且在很多情况下相互吸收对方的经验。她着重指出了一些新的情况,其中包括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编写、以及条约机构的后续行动程序(其中一些涉及到设立正式的监督程序)、以及确立各种方式方法,以便鼓励专门机构和其他联合国机构与条约机构体系协作。她并着重阐述了人权高专办开展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确定和分析通常用来评估缔约国遵守国际人权条约的各项指标是否适当,其中一项方式是对指标的使用进行一次调查。她并谈到一些有关实施、报告和对结论意见/评论采取后续落实行动方面的研讨会,这些会议是在技术援助项目的背景下举行的。

5.里瓦斯·波萨达当选为主席兼报告员,博诺恩:\丹丹女士当选为副主席。与会者根据临时议程及说明通过了议程(HRI/ICM/2006/1),并通过了工作方案,还表示欢迎秘书处所作的筹备工作,其中包括向委员会提供的报告以及背景文件。

三.加强人权条约机构体系:协调工作方法,以及对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及第十七次主席会议建议的后续行动

6.自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以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所讨论的议题包括在该次会议的要求下,向所有委员会分发了有关术语标准化建议。委员会比较赞成使用“结论性意见”、“一般性建议”和“提议”等用语,但是也指出使用是灵活的。委员会在2006年5月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上核准了由委员会间技术工作组的一名成员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编写的统一报告准则,但是委员会建议进一步修改。委员会有意开始修改其本身的准则,使之与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相一致。委员会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创设了一个协调中心体制,并将在其今后的会议上审查这一体制的运作情况。委员会最近通过了专门机构报告准则。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希望加强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合作,并且正在采用这类合作的模式。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中含有鼓励缔约国批准尚未批准的公约的段落。委员会正在拟订一项有关移民妇女权利的一般性建议,并已将草案分发给所有条约机构,供其提出评论。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已向联合国秘书长和高级专员发送函件,要求后者目前先不对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迁到日内瓦的可能性作出决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会晤了适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并将于2007年5月委员会第三十八届会议上会晤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委员会并正在审议由妇女地位委员会指定一名歧视性法律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提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将在2006和2007年举行三次年度会议,并已经确立了一种“两院”制度,同时已经就实施该制度的模式向缔约国作了简介。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而且还正在考虑加强国别报告员作用和职能的问题。

7.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成员在会议上介绍说,该委员会在关于安哥拉和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的问题上采用了一项核心文件来鼓励报告工作的协调。该委员会尚未讨论术语标准化问题的建议。一些非政府组织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上届会议期间提出了涉及到这些组织参与条约机构工作的创新建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成员欢迎关于同联合国专门机构开会讨论双方互动的建议,并期待着条约机构专家和国家人权机构代表根据去年的建议举行一次圆桌会议。委员会成员报告说,定于2006年底在莫斯科举行关于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结论意见的第一届区域后续行动研讨会。

a人权事务委员会赞同以下建议:

·结论性意见/observations finales/observaciones finales;

·一般性意见/commentaire general/commentario general;

·建议/recommandation/recomendacion;

·决定/decision/decision;

·申明/declaration/declaracion。

8.人权事务委员会成员尚未有机会审查将送交2006年7月委员会下届会议的协调一致报告准则最新草案。委员会讨论了术语标准化的提案,并建议两项基本的术语“结论性意见”和“一般性意见”a 指出,这些是对外论述中最经常使用的术语。这些术语的译文应当一致。人权事务委员会并指定了一个与联合国系统所有部门联络的协调中心,而委员会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都与国家人权机构进行了合作。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中往往并不呼吁批准其他人权文书。

9.禁止酷刑委员会尚未讨论术语标准化的建议,但是支持术语的标准化。该委员会认识到非政府组织在条约机构体制内的根本作用,并且与非政府组织开展了广泛互动,包括在开会期间的互动。禁止酷刑委员会在过去两年里都与国家人权机构进行了合作,而有时国家人权机构也出席该委员会的会议,这些机构出席会议的前提就是必须遵守《巴黎原则》。禁止酷刑委员会在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中鼓励批准其他国际人权条约,但是在其结论和建议中,该委员会一般仅论及《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10.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成员说,该委员会已经深入讨论了关于提交报告的协调一致准则,同时委员会将在2006年8月的下届会议上讨论术语标准化建议。该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互动,而这种互动随着每届会议的召开不断扩大。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请国家人权机构在全体会议审议报告时发言。该委员会在问题清单和结论性意见中系统一贯地鼓励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并谈及其他相关的文书,例如1989年国际劳工组织《土著部落人民问题公约》(第169号)。

11.儿童权利委员会指定一名成员在审议术语标准化建议。该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例如儿童权利问题协调员/专员)都有广泛的互动,并强调后者具有独立机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该委员会正在审查指定与联合国专门机构联系的协调中心这一可能性,以及在实际工作中与后者联络的最佳方式。委员会的政策是,缔约国应当批准所有核心的人权文书,适当时,委员会也提及其他人权条约。由于《儿童权利公约》得到了几乎所有国家的普遍批准,而《公约任择议定书》也得到广泛的接受,委员会目前的工作量极大,因此没有确立后续程序。但是,去年在大马士革、曼谷、卡塔尔和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有关落实儿童权利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研讨会,以及将在哥斯达黎加、大韩民国和布基那法索举行的研讨会为后续行动设置了一个框架。

吸收国家人权机构参与

12.与会者着重强调了国家人权机构在条约机构工作中所起的重大作用,并欢迎多数条约机构都向他们提供机会,使之能在非正式会议和届会期间提供资料。他们强调了这些机构独立性具有重大意义,并鼓励遵守《巴黎原则》。与会者并鼓励发展和实行国家人权机构的能力建设,同时敦促条约机构在其各自的届会期间为国家人权机构留出专门的时间。他们鼓励各机构提交独立与非政府组织提供了其自身独立的资料。

术语标准化

13.除了人权事务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外,所有其他委员会都尚未讨论过载于HRI/MC/2005/2号文件附件的术语标准化提议。建议秘书处修订提议,并提送每一个委员会,以期提议能在2007年第十九次主席会议上批准。

保留意见

14.博赖先生介绍了根据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十七次主席会议的建议而建立的保留意见工作组所提交的报告和建议(HRI/MC/2006/5)。该工作组于2006年6月8日和9日在日内瓦开会,其成员由五个条约机构的成员组成。工作组审议了秘书处编写的有关保留意见问题报告的最新案文(HRI/MC/2005/5和Add.1),并会晤了国际法委员会秘书处的乔治·科隆齐斯, 后者介绍了国际法委员会关于保留意见问题的工作情况。

15.与会者赞赏地注意到工作组的报告,并阐述了各自委员会对保留意见的处理方式。与会者建议,工作组应当于2007年再次开会,向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提交更完整的报告。

条约机构的改革,包括关于统一常设条约机构的概念文件

16.与会者从总体上讨论了条约机构的改革,并讨论了在秘书处概念文件(HRI/MC/2006/2)中阐明的高级专员关于统一常设条约机构的建议。一些与会者表示赞赏高级专员在提出建议方面的领导作用,并认识到她希望加强条约机构体制的愿望。许多与会者对建议表示了担忧,而另一些与会者则表示赞赏。所有与会者一致认为,任何改革都应当能加强条约体制,而不是减少缔约国的义务。与会者并一致认为,每项条约的独特性必须得到维持,而条约之下的具体的权利(例如不遭受酷刑和种族歧视)以及特定权利持有者(例如儿童、妇女和移徙工人)的权利不应当受到减损。同样重要的是必须认识到目前体制取得的成就,而任何改革工作都应当以这些成就为基础。一些与会者指出,概念文件提供了目前体制面临问题的资料,而与会者对这些都已经有所认识,但是对于诸如高级专员建议所涉的法律问题、在统一常设条约机构内如何保留目前体制内的成员的专门知识,以及目前体制中对于特定权利的关注如何能够得以维持和加强等问题,却只提供了有限的资料。

17.会上指出,除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之外,其他条约机构都没有对概念文件进行过讨论,尽管这些机构曾经对载于高级专员行动计划内的建议进行过讨论,同时在多数情况下,也曾经有过机会与后者对这些想法交流过意见。尽管高级专员的建议是一种可以考虑的方式,但是这一建议不一定能够解决体制所面对的问题,而有可能导致体制的削弱。一些与会者认为,概念文件中的一些建议,例如那些涉及到工作方法与成员组成情况协调一致的建议可以在目前的体制内实施,而诸如同时举行条约机构的会议、鼓励协调与互动(包括向成员提供机会以便观察和参与自身以外的其他条约机构会议)等设想也可以实施。与会者并支持召开联席专题工作组会议以及使议程、优先事项和目标协调一致的想法,并建议考虑建立正式的结构严谨的协调机制,以便对条约机构的报告和沟通职能采取统一的方式。

18.与会者一致认为,应当继续与包括条约机构本身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广泛协商,而协商过程中就可能产生改革的其他替代方式。与会者并请秘书处提供有关高级专员建议的进一步相关文件,其中包括有关建议所涉法律和财政问题以及成员组成情况的文件。与会者请秘书处将各条约机构、联合国专门机构、缔约国、民间社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概念文件中阐述的建议所持的意见汇编成一项文件,而该汇编文件应当在2006年7月14日至16日在列支敦士登举行的条约机构改革集思广益会议之前拟就。

19.与会者讨论了人权理事会与条约机构系统之间的关系,并指出,两者应当相互补充而不是相互重叠。与会者建议,结论性意见应当构成普遍定期审议的一部分依据。

四.加强人权条约机构体制:精简报告要求

20.根据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建议和第十七次主席会议的建议,一个由各条约机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间技术工作组于2005年12月8日和9日以及2006年2月15日至17日开会,最终完成关于按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工作的共同核心文件及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草案定稿。

21.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任命的关于协调报告工作准则问题的报告员菲拉利先生介绍了准则草案(HRI/MC/2006/3和Corr.1),指出了该工作组鉴于每一委员会提出的各种不同意见而为达成共识所作的努力。准则将重点放在确定贯穿各条约的原则,以便纳入核心文件,其中尤其突出的是不歧视和平等原则。

22.一些与会者指出,他们对于协调一致的条款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也应当纳入共同核心文件的问题仍然感到关注。其他与会者指出,准则也许可以要求报告纳入更加实质性的资料。一些与会者指出,准则提供了灵活实施的机会。与会者一致认为,协调一致准则的一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审议,并根据每一条约机构的特定需要作出修改,其中涉及不歧视和有效补救办法的内容。会上同意,如果进一步改进准则能使之得到切实执行,一些委员会强调指出,应当尽可能早做到这一点。

23.与会者欢迎准则能够加强缔约国拟订报告的过程,但是强调指出,实施工作不应当告知不完整的报告工作或条约特定性的丧失。一些与会者回顾,有些缔约国已经开始根据准则拟订报告,其中包括阿富汗、安哥拉和东帝汶。与会者重申,应当鼓励希望采用准则的缔约国与人权高专办提高妇女地位司协商采用准则,尤其是因为准则是根据缔约国经受的困难而草拟的,因而能够帮助他们精简其报告拟订过程。与会者强调说,应当举行讲习班,使缔约国熟悉协调一致的报告方式方法。

24.与会者还建议,缔约国应当尽可能对报告采取协调一致的方式,同时应当鼓励缔约国建立适当的协调结构,来支持其根据已经签署的所有条约规定拟写报告,但同时这样的结构不应当为缔约国制造额外的文牍负担。

25.与会者接受经修正的协调一致准则,并建议各委员会立即开始以灵活的方式采用这些准则,审查其初步和定期报告的现有报告准则,并汇编在执行准则中所遭遇的任何困难。与会者建议,每一委员会在实施准则中的经验应当在2008年的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审查,并考虑建立委员会间机制,不断审查准则。

五.与联合国专门机构、基金和计(规)划署以及其他联合国实体的对话

26.委员会间会议会晤了来自下列机构的代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艾滋病方案)、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秘书长关于性别问题特别顾问以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这些机构的代表赞赏有机会与条约机构成员交往,讨论条约机构改革,其中包括高级专员关于建立统一常设条约机构的建议,并讨论如何改进和加强各专门机构、基金和计(规)划署条约机构间的合作,尤其是得以讨论支持在国家范围里实施结论性意见的方式方法。

27.代表们一致认为,条约机构系统所面临的挑战需要应对。各机构、尤其是儿童基金表示关注,特定权利持有人的权利有可能会在统一常设条约机构里受到忽视,而目前由七个条约机构的监督体制所形成的独特性可能就会失去。劳工组织认为,统一条约机构的设想很有意思,但同时也引起了新的问题;劳工组织愿意分享其作为每年审议几百项文件的机制之单一秘书处所得到的经验。卫生组织也愿意考虑高级专员的建议,但是指出:不同的条约机构从不同角度综合审议类似问题在其工作中很有助益。难民署也认为,应当进一步探讨高级专员的建议,以及其他改革的选择途径,并表示认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当得到人权高专办的支持,以便加强条约机构系统的协调一致。

28.条约机构成员赞赏各代表旨在加强系统的设想,并要求对制定工作方法和改革进程作出更多贡献。会上认为,目前为与联合国实体合作而设置报告员(难民署)或协调中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做法是积极的,并且已经向所有条约机构推荐。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为专门机构提出一般性意见时提供资源的工作也有很好的经验。专门机构的书面意见受到了欢迎,但是与各机构讨论不同问题的机会被认为更为宝贵。人力和财力资源方面的局限阻碍了合作,建议联合国实体考虑加强其能力,以便增加与条约机构的交往。

六.与非政府组织的对话

29.参加对话的有以下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大赦国际、ARC国际、防治酷刑协会、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FIAN、公谊会世界协商委员会(贵格会联合国办事处)、人权观察社、国际天主教移徙委员会、国际法学家委员会、人权联盟国际联合会、国际人权服务社、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亚太)、世界路德教会联合会、明尼苏达人权促进会、非政府组织儿童权利公约小组,以及国际反酷刑组织。

30.会上所作的发言和评论涉及了对条约机构工作采取协调一致的方式;关于高级专员建议的概念文件、以及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之间的互动。会上一致认为,需要改革,也需要加强条约机构体制。会上有人表示担忧,在改革进程中、尤其是关于统一常设条约机构的建议中,可能会失去对特定个人和群体的权利和需要的重视。

31.会上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便加强条约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其中包括建立更多条约机构技术工作组,并设立一个条约机构主席团,以便充任协调机制,并建立委员会间协调机制,与人权高专办密切协作。会上建议,委员会间会议应当讨论不同条约内对总体概括性条款的处理方法。统一常设条约机构是否能够应对系统所存在的挑战,有与会者表示怀疑。会上要求有更多的时间来思考建议,并着重强调有必要探索其他的可能性。对于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之间的关系,鼓励条约机构在确定并建议可能的合作领域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希望考虑到,普遍定期审议进程并不是合作的唯一机会。

32.与会者指出,非政府组织为各机构工作所作的贡献对于条约机构系统的有效运作具有关键作用。所有条约机构都设有关于在提交报告过程中与非政府组织协商的相关程序。非政府组织之间在提供咨询方面的协调十分必要,因为条约机构经常收到来自不同非政府组织提交的文件。非政府组织可以更积极地在国家范围里传播结论性意见。

七.与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代表的对话

33.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福克·塞登斯蒂克说,国家人权机构是国家和国际保护机制之间的桥梁。她感谢一些条约机构和程序允许在提交报告过程中听取国家人权机构的意见。国家人权机构所能提供的知识和信息也可以用在一般性讨论日、个人申诉、调查团和早期预报等方面。

34.与会者承认,同条约机构和国家人权机构之间的交往与合作还可以进一步加强。国家人权机构分别在不同的环境里工作,具有不同的任务,而这应当决定其与条约机构的互动方式。国家人权机构还应当有机会独立于缔约国代表团和非政府组织而直接与条约机构沟通。

八.关于统计资料的讨论

35.委员会间会议根据拉杰夫·马尔霍特拉代表人权高专办提出的关于监测人权文书执行情况指标的报告(HRI/MC/2006/7),讨论了统计资料的问题。一名参加编写报告的专家马丁·舍伊宁提出了进一步的意见。马尔霍特拉先生指出,这项报告阐述了涉及到确定和使用各项指标来监测缔约国履行国际人权文书情况的相关理念和方法问题。它们可以帮助缔约国采取步骤,履行其义务。

36.缔约国欢迎在制定指标方面取得的进展,这项工作有利于深入评估各国履行文书的情况。一些与会者表示关注,指标的矩阵分析模式十分复杂,具有高度技术性,并指出,这些指标具有在不同国家的不同主管部门里得到不同诠释方式的风险,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可能缺乏利用这一分析模式的能力。会上承认,迄今为止所做的工作尽管十分宝贵,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澄清与推介,其中包括审核和试点实验。会上并强调了在这方面的技术合作与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37.与会者请秘书处对报告中所采用的方式做必要的审核,其方式可以包括考虑到各条约机构的特定要求情况下由相关的委员会进行试点实验。与会者请秘书处向2008年第七届委员会间会议提交一项有关这些活动的报告,并在2006和2007年期间向每一条约机构提供有关指标的资料,其中包括专家意见。

九.将转交第十八次主席会议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协议要点委员会间会议

38.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了包括缔约国在内的多方所表达的意见,即委员会间会议为讨论共同关注的问题、加强条约机构间的协调提供了有用的论坛,并建议大会考虑每年召开这一会议的可能性。

对改革联合国人权框架的建议所作的磋商

39.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注意到概念文件,其中包括高级专员有关统一常设条约机构的建议(HRI/MC/2006/2)。许多委员会间会议的许多成员对于这项建议表示关注,但是委员会间会议承认,这项文件包含了很多有实用价值的措施,可以在条约机构讨论。委员会间会议请秘书处继续在适当的论坛里组织安排条约机构、缔约国、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实体、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商,以便讨论包括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出的所有建议。

40.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建议秘书处编撰一份文件,其中应包含条约机构、缔约国、联合国实体、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所表达的意见,以及以前关于高级专员建议的会议和集思广益活动提出的见解,并且将其提交给定于2006年7月在列支敦士登举行的有关条约机构改革问题的集思广益会议。

41.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注意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提议,该提议得到了一些与会者的支持,它要求建立一个单一的机构,以便根据所有人权条约来审议个人的来文。会议建议研讨这项提议,并提交在列支敦士登举行的集思广益会以供审议。

工作方法的协调一致

42.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注意到关于使条约机构工作方法协调一致的各项建议,其中包括载于概念文件第20段的建议。会议建议尽早设立一个工作组,由每一委员会指派一名成员担任工作组的七名成员之一,以便讨论这些设想和其他的可能性,其中包括由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并向2007年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报告。

人权理事会与条约机构之间的关系

43.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注意到大会第60/251号决议第5段。委员会间会议认为,结论性意见应当构成普遍定期审议的一部分依据。

技术性术语的标准化

44.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注意到新近关于使用“结论性意见”和“一般性意见”等术语方面的共识,建议秘书处修改载于HRI/MC/2005/2号文件附件的术语标准化提案,并交送每一委员会审议,以便在2007年第九届主席会议上批准标准化术语。

对结论意见的后续落实

45.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回顾早先的建议,即每一委员会都应当继续考虑设置程序,保证结论性意见/评语意见得到有效的后续落实,其中包括任命一名关于后续行动的报告员。会议并建议,后续行动可以在公开的会议和后续研讨会上进行,而每一委员会都应当探讨其他的后续措施。

保留意见

46.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赞赏地注意到保留意见问题工作组的报告(HRI/MC/ 2006/5),并注意到工作组所取得的进展。会议支持工作组的持续努力,并建议工作组再次开会,并向2007年的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提交有关这一问题的更全面报告。

协调一致的报告准则修正案

47.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接受了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编写的有关提交报告的协调一致报告准则修正案,其中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准则(HRI/GEN/2006/3和Corr.1)。会议建议,委员会以灵活的方式采用这些准则,酌情审查其对初次和定期报告的现有报告准则,并汇编在实施中所遭遇的任何困难情况。会议并建议,每一委员会在实施准则方面的经验应当在2008年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上审查,并考虑建立委员会间机制,以便不断审查各项准则。

与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基金与方案的联络

48.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以前的建议,希望所有条约机构建立一个报告员或联络中心的机制,以便加强合作,建立针对特定国家以及专门议题的更有效交往,并象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已经开始做的那样,与联合国专门机构一起开展后续落实。

49.委员会间会议建议,秘书处组织安排一次与人权高专办提高妇女地位司、联合国专门机构、基金和计(规)划署的代表以及条约机构成员会议,以便讨论在条约报告和实施进程中加强合作和互动的模式。

50.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认识到联合国实体对条约机构的监测和其他活动所作的主要贡献,并建议这些实体为加强与条约机构的合作而调动必要的人力和经费资源。

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51.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以前的建议,认为非政府组织应当在条约机构会议尚未举行之前较长的充分时间内提供资料,以便使委员会成员有机会考虑这些重要的资料,并应当继续传播条约机构的结论以及有关结论执行情况的报告。

52.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的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条约机构监测活动的模式的建议,同时并建议将这一问题纳入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的议程。

国家人权机构

53.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建议,希望与国家人权机构的接触能以反映出这些机构对政府具有必要独立性的方式而得以持续下去。

54.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欢迎人权高专办有意举行一次国家人权机构和条约机构专家的圆桌会议,以便讨论并制定国家人权机构参与所有条约机构会议,以此改进并加强交往的进一步协调一致标准。

涉及到人权问题的统计资料

55.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高度赞赏阐述在条约机构工作中统计资料的使用方式问题背景文件(HRI/MC/2006/7)。会议请秘书处通过相关委员会试点实验等方式来核实并拟定进一步的指标清单,在适当情况下也可以与联合国实体协作拟订。会议吁请秘书处向2008年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提交以下有关这些活动的报告,并提供有关2006和2007年间每一协调机构取得的成就情况的资料,其中包括专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