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会议
第586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2年8月20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马纳洛女士(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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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匈牙利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因阿巴卡女士缺席,副主席马纳洛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上午10时1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匈牙利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HUN/4-5)
1.应主席邀请,匈牙利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Kaponyi女士(匈牙利)说,匈牙利政府仍然坚定地致力于国际保护基本人权和自由,特别是促进妇女的权利。最近的选举选出的女议员人数之多是前所未有的。实际上,内务部、环境和水资源部以及福利、社会和家庭事务部的部长都由妇女担任。就业政策和劳动部刚刚设立了一个新的平等机会司,负责政府政策并协调政府促进妇女平等、残疾人康复和罗姆人就业的政策。该司还将提议制订一项新的禁止歧视法案,并制订一项新的国家行动计划。该司与法尔方案合作,正在规划一个项目,旨在为40岁以上妇女以及在休完照料子女假期后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妇女发展就业机会,法尔方案是针对申请成为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国家的援助方案。
3.政府认识到,单凭立法不能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态度,关键是让公民社会、学术界、议员和政治家都行动起来,一起致力于消除歧视并促进两性平等。对罗姆人的歧视是一个特别严重的问题,匈牙利社会的大多数人并不了解该群体的状况。
4.匈牙利已于2001年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它计划就暴力、贩运、卖淫和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发起媒体宣传活动并举行会议,以宣传《公约》及其议定书。
5.Acar女士询问非政府组织在多大程度上参与拟定定期报告和起草立法,特别是有关妇女问题的立法。
6.她请求进一步详细说明公民权利事务议会委员(监察员)的任务和权限。迄今为止,该委员在审查或制订关于性别问题的立法方面几乎没有什么建树,她想知道现在采取了哪些做法来改善这种状况。
7.鉴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非常顽固,她所关切的问题是,国家受孕政策虽然鼓励孕产,但似乎并无任何措施鼓励改变男子的角色。她询问政府的意图是什么。
8.Ferrer Gomez女士注意到,妇女仍然要承担与家庭有关的一切任务,尽管她们能够承担的惟一任务是生儿育女;其他所有任务可以完全平等地由男子承担。报告强调男子和妇女在家庭中不同角色的重要性,但只字未提设想的家庭类型——是平等分享家庭权利和义务的家庭类型,还是妇女负责照料家庭、子女以及老人的家庭类型。
9.国家家庭政策似乎没有明确的性别重点,或者没有通过教育来改变文化陈规定型观念的计划。尽管不分性别在为照料子女的人士提供社会保障方面有一些不分性别的规定,但在实际中,男子和妇女没有分担家庭义务。现行政策似乎加强了传统的角色,而不是对之提出质疑。妇女如在工作期间抽出时间抚养子女,势必会毁掉其就业和晋升的前景。此外,家庭暴力现象日趋普遍,却几乎没有什么培训来说明如何为受害者提供援助。
10.罗姆人尽管仅占总人口的10%,但遭受到严重歧视,他们当中有68%的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目前仍然没有解决这种状况的政策。她询问政府目前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制订此种政策,政府是否有计划通过奖学金方式增加罗姆女孩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11.Shin女士说,她仍然不理解妇女问题委员会和妇女问题处之间有什么差别。她询问社会和家庭事务部的工作人员为该处工作的比例是多少,预算又是多少。她还想了解该处作为执行《公约》的主管机构,能否提出立法的建议。如果能够的话,她询问该处处长应遵循的程序是什么。
12.在妇女问题委员会的员额配置方面,委员会收到的两种数字相互抵触。她询问实际数字是多少,政府各部委的工作人员所占比例是多少,以及公民社会组织的代表占多大比例。她想知道委员会是纯属一个协商性机构,还是拥有决策权力。如果委员会确实拥有决策权,她询问该委员会是否能够监督各部执行它的决定,譬如通过指定部协调中心。
13.Tavares da Silva女士注意到,平等机会司以前另有其他名称;她想知道这些名称的变更是否是有意为之,是否反映了在单独全面处理平等机会问题时在处理妇女问题方面取得的惯常进展。她要求详细说明该司的确切任务,并询问该司是否负责协调和执行将性别观点纳入政府各部门工作的主流的工作。政府政策于1997年开始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其最后执行期限已过。她想了解执行工作做得怎样,譬如通过各部行动计划来执行的情况。
14.她注意到该司也处理残疾人的康复问题和少数族裔——罗姆人的就业问题,她希望这并不意味着妇女被当作少数族裔对待。
15.报告在若干概念上含糊其辞。她请求澄清特别临时措施,以便在《公约》第4条第2款的含义范围内,加速实现妇女平等。报告涉及《公约》第2条的部分使用了“积极行动”一词,这个用语表示所述的措施是特别临时措施,但事实上不然。报告还提及“积极歧视”和“消极歧视”;在她看来,歧视永远带有消极性。报告涉及《公约》第4条的部分指出,实行限额制度,换言之,采取特别措施,都将被视为非法,但该国刚好出台了这样的措施。她询问这是否意味着可对现有特别措施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她表示,应当重新审查在这种情况下所使用的措词,或者,较好的做法是,应当采用《公约》文内使用的用语。
16.Melander先生说,他不能根据报告确定《公约》在匈牙利拥有何种法律地位,并询问法院是否可直接援用《公约》,或者是否应把《公约》纳入国内法。尽管《宪法》禁止歧视,但它对歧视这个词的定义与《公约》第1条的规定不符。他想知道是否有制定立法以修改该定义的计划,以及是否出台了让妇女认识到她们可向委员会上诉的计划。他还想知道为提高特别是高等教育领域以及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一般人权和妇女权利的认识,在教育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17.对会前工作组所提问题的答复提及宪法法院面临的法律挑战。他请求进一步详细说明这些案例,特别是提到承认男女有自然差别的方面。
18.Kiss先生(匈牙利)说,以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的名义所作的修改,实际上表明了哲学观点的变化。原先的机制一直是就业和劳动部长的咨询机构,由所邀请的非政府组织代表、学者及活动家组成;继这个机制后,组建了一个部门间委员会。现有的平等机会司是一个独立部门,直接向部长报告。该司的未来计划包括一项提案,旨在修订关于妇女问题委员会的任务和程序的法令,并在各部指定妇女事务协调中心,寻找更为民主的办法来遴选参加委员会会议的非政府组织。该司确实有权提出立法,它计划作出新的努力,通过游说议会和建立一个妇女核心小组,通过特定的禁止歧视立法。至于妇女、残疾人和罗姆人为何划为一类人,这是一个现实问题,而非政策问题,其原因是不可能就绝不是非常一般的平等机会定义达到一致。分部门直接处理残疾人关心的问题和罗姆人的就业方案,而男女平等机会部门则致力于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
19.妇女问题委员会参与报告的拟定,非政府社团指定的专家提供意见;最后报告已在一次会议上提交这些组织。非政府组织将尽可能参与立法的拟定。
20.平等机会司有八名工作人员,其中包括一名男子。该司的预算来源有若干个;2001年,包括薪资和业务费用在内的技术预算为2 000万荷兰盾(250荷兰盾相当于一美元);2002年,这一数额削减为1 800万荷兰盾,尽管费用增加了150%。2000年的专业方案预算为4 000万荷兰盾。2002年,这一预算的计划数额将为2 000万荷兰盾,但实际支出预计将达2 400万荷兰盾。该司计划将其2003年的方案预算申请额翻一番,达到5 000万荷兰盾。通过“法尔项目”从欧洲联盟获得的资金将用于诸如使40岁以上妇女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特定项目;这些项目通常不直接由该司管理,而是包给非政府组织。
21.Ko l lonay-Lehoczkyne女士(匈牙利)在答复Melander先生时说,《公约》是匈牙利法律的组成部分,但没有在法院直接执行,原因是它没有确定个人权利,只是确定了缔约国为保障个人权利而确定宪法和法律框架的义务。根据匈牙利法律,只有私人才能提起诉讼。宪法法院的判例法并不总是与《公约》的精神和平等权利保持一致,但是,最近的一些判决使用的措词令人乐观。
22.她同意Tavares da Silva女士的观点,即“积极歧视”一词并不理想,但它的使用可追溯到宪法法院1990年的一项裁决。由于对平等概念的处理死板僵化,解决这一问题时一直非常谨慎。应制订法律,承认个人需要的差别;迄今为止,立法机构尚没有勇气讨论这个问题。
23.现已在育儿假问题上取得两项重大进展。首先,休家事假的雇员想要进修的,其免缴学费的规定对父亲和母亲没有区别。其次,对就业法的修正以及对失业者的援助的适用范围涵盖所有休育儿假的人。
24.宪法法院在最近的一项裁决中认定,“寡妇养恤金”一词对配偶双方是区别对待的,它促进了对伴侣双方工作价值的歧视性观点。宪法法院也修改了提早退休细则的措词;而今,父母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单单是妇女,都能将参加工作以外的照料子女的时间加总到根据社会保障制度提早退休的总时间内。职业隔离十分普遍;大多数纺织工人是妇女,这种职业的名称甚至意味着工人的性别。宪法法院审议了一名男性纺织工人的案例,他在申请提早退休金时因性别原因而遭到拒绝。
25.Kapony í女士(匈牙利)赞同歧视罗姆人是欧洲的耻辱这一看法。罗姆人的处境自匈牙利政治变革后实际上更趋恶化。他们当中仅有14%的人有固定住所;其余的人住在没有任何服务设施的与社会隔绝的贫民区,感染艾滋病毒的风险很高。在社会主义时代,60%-80%的罗姆男子和35%的罗姆妇女有工作;而今,在总失业率为6%的背景下,罗姆人的失业率是这一比例的数倍之高。罗姆人聚居在社会主义时代的工业崩溃的地区。。
26.Feh é r女士(匈牙利)说,尽管家庭暴力在《刑法典》中未专门涉及,但根据关于性犯罪、殴打或者杀人、危害他人罪的规定,这种行为应受到惩处。政府认识到,明令禁止将传递更为强烈的讯息;在所有谋杀案中,约27%的犯罪为配偶、伴侣或者前伴侣所为。在一项调查中,将近一半的被调查者声称他们不愿意寻求警方的帮助,不相信家庭暴力申诉能够得到合宜的处置。另有一项关于发展合作的调查注意到,处理这个问题的国家当局之间缺乏高级别的合作。要做的工作还很多,但至少目前在各种论坛上提出了这个问题。在社会和家庭事务部下组建的一个委员会提出了关于修订《刑法典》和改革警务程序的提案;这些提案由一个由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组成的小组审查,他们将就对罪犯及其家属的适宜待遇另行提出建议。一些非政府组织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援助。2002年,社会和家庭事务部从妇女人权和对妇女暴力的角度,就贩卖妇女问题为非政府组织、警官和社会工作者举办了两次培训会议;角色扮演练习迫使学员面对问题的现实。这两次会议开得非常成功,以后还将举办此类会议。
27.Kaponyi女士(匈牙利)说,《公约》的宣传工作不能令人满意,但除别的事项外,通过宣传运动、开办网站以及向非政府组织分发文书,作出了进一步的努力。政府十分重视《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控诉程序;以使匈牙利加入欧洲联盟为目的而举办的一项针对法官的培训方案,将有可能提供充足的资金,用于宣传这种程序。
28.迄今无人向公民权利事务议会委员提起涉及侵害妇女权利的申诉,但申诉程序人所周知,并且人人都能利用这种程序。一个欧洲人权教育方案理事会已纳入全国学校教学大纲,政府致力于将人权和平等机会问题纳入到各级教育中,以期促进司法、民主公民身份以及妇女和男子之间的伙伴关系;不过,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小学经常进行人权问题教育,中学有时开展这种教育,在大学一级开设了一些人权课程;她在过去十年间就教授一门有关《公约》的课程。
29.Kiss先生(匈牙利)说,政府正准备审查国家家庭政策。政府不想干涉家庭事务,而是想在父母责任而不是孕产方面促进伙伴关系和责任分担,为公民提供作出真正选择的机会。
30.冯淬女士说,妇女参加2002年5月的选举的人数增多,她对此表示欢迎。不过,报告和代表团的声明仅提到促进这种参与的个别活动;她想知道政府是否在该领域制订了一般性政策,特别是,政府计划如何解决各政党对提名女候选人一举缺乏兴趣的问题,又如何促进罗姆妇女的参与。代表团也应澄清政府对积极歧视问题的立场;《公约》第4条是加强妇女的政治作用的重要工具。她希望对此问题展开研究。
31.Corti女士说,过去十年间大学开设了一门有关《公约》的课程,她听到这一消息后感到高兴。不过,鉴于匈牙利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人口,她对妇女对政治不感兴趣,各政党不想提名女候选人这一说法感到震惊。如果匈牙利想要加入欧洲联盟,则应改善其民主体制;一半人口不积极参与政治决策,这一状况令人感到困扰。欧洲联盟成员国制订了促进妇女参与政治事务的国家机制。改善是不会自动发生的,仅仅放映影片和组织讨论会也是不够的;政府应制订一项战略,并与非政府组织一起进行宣传,争取扩大妇女的参与人数。她希望下次报告载入更多信息,说明这个问题,并且能够报告取得的积极结果。
32.她请求澄清报告第17页的内容,即鉴于匈牙利社会的人口问题很严重,需要修改《公约》的优先事项;作为该文书的缔约方,政府应保证妇女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各方面的平等。
33.Gaspard女士表示关切的是,在打击向国外贩卖妇女活动的努力由于有关当局之间缺乏合作而受到妨碍,在这方面也没有预防这一问题的具体战略。她希望下个报告期内将取得进展。报告还指出,自2000年3月1日起,新的立法加大了对“违禁引诱行为”的处罚力度。她询问这一用语是否指妓女或皮条客;保证妓女不因法律本身成为双重受害者,并保证她们能够安全地对剥削她们的人提出起诉,这一点很重要。
34.她也想知道,女候选人在最近的选举中当选的议员所占比例是多少;有无罗姆候选人,特别是罗姆妇女候选人参加了竞选,或者是否当选为议员;以及议会人权、少数族裔和宗教委员会妇女小组委员会是否仍然存在。
35.Achmad女士注意到,更多的妇女当选为乡村市镇当局的公职人员。最好能够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这些地区妇女的状况。
36.妇女在最近的选举中当选公职人员的人数之所以增加,部分原因是在提高对女性任职人数不足的认识方面作出了努力,特别是放映了影片以及举行了相关的圆桌会议。希望能够了解这些讨论是否明确提及《公约》和/或委员会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匈牙利各政党是否参与。至关重要的是制订针对妇女自身及各政党的倡议,以扭转妇女对参与政治事务不感兴趣的这种趋向。她询问新成立的平等机会司是否将在近期采取这类行动,以及非政府组织是否将在就两性平等问题与各政党联络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这些组织的专门知识意味着它们的干预会特别有效。除非各政党相信妇女能够为民主化进程作出宝贵贡献,不然,妇女的任职人数仍将不足。
37.应赋予职业妇女和受过良好教育的妇女以权力,克服致使她们认可男人从政理所当然这一观点的社会条件。她询问政府是否将为妇女举办培训班,提高她们对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
38.她希望,匈牙利的下次报告将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在全国和地区一级存在的这类问题,特别是鉴于地区一级明显缺乏两性平等机制。
39.Feher女士(匈牙利)说,匈牙利在处理对妇女暴力方面已取得长足进步。不过,要做的工作还很多,特别是在立法领域。
40.由于卖淫具有隐秘性,难以掌握卖淫率的准确估计数字。不过,政府认识到存在着卖淫问题。1999年第七十五号法案明确界定了“容忍区”的概念,在该等区域,许可在一定限度内从事卖淫活动,此项法案暗含的思路是鼓励妓女独立于皮条客,从而根除一种剥削形式。不过,现在只设立了两个“容忍区”,而其所在的城镇缺乏必要的基础设施。因此,妓女被迫在禁止卖淫的地区从事卖淫活动;其结果是拉皮条活动增多,因为是妓女不得不依靠皮条客保护她们不被警方抓获。一项新法的草案最近已拟定,并已分发给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各部。这份草案目前正由这些机构进行讨论,希望能够找到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行方案。
41.她证实,匈牙利没有针对妓女及其家庭的支助方案:这样的方案由非政府组织管理,由政府提供资金。希望这类方案将在近期更为普及。
42.她在谈到贩运人口问题时说,对人贩子及为此类活动预备场所的人给予严厉处罚,并说匈牙利关于贩运人口的立法已经重新修订。由于匈牙利既是一个中转国,也是一个目的地国,这个问题已提到紧要议事日程上,不仅仅是在立法规定方面,而且还在对受害者和证人提供支助和保护方面。
43.Kiss先生(匈牙利)提到《公约》第7条时说,在最近的议会选举中,9.1%的成功候选人是女性,议会现任议长即是女性。妇女占政府部长的18.75%,占所谓“高级政治职位”的11.3%;地方政府议员有25%是妇女。政府计划为参加各级公共事务和政治事务的妇女举办培训班,在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采取行动提高各政党对两性平等问题的认识,并在议会内创建一个强有力的妇女游说运动。
44.最后,他证实在人权、少数族裔和宗教委员会的框架内重新设立了妇女问题联合小组委员会。
45.Kaponyi女士(匈牙利)同Corti女士的看法一样,她认为由于匈牙利希望加入欧洲联盟,它必须遵守哥本哈根加入标准。为此,这一标准应纳入法律规定,保证男女间事实上的平等,并修改宪法,以便能够采取特别临时措施,在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领域中实现两性平等。为鼓励妇女参与国家政治事务,匈牙利还应通过立法,协调政治和家庭义务。
46.在支助性措施方面,匈牙利可建立一个数据库,其中包含愿意在公共事务和政治事务领域任职的妇女的姓名,为这类妇女举办培训和增加信心讲习班,并鼓励年轻人积极参与国家政治事务。
47.罗姆妇女是因性别和种族受到双重歧视的受害者。为消除这种状况,政府组建了一个罗姆人问题部间委员会,成员由各部代表组成,大多数人是妇女。不过,在这方面要做的工作仍很多。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