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尼日尔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委员会第八十七届会议 (2024 年 1 月 29 日至 2 月 16 日 ) 上通过。
1.委员会在2024年1月30日举行的第2031次和第2032次会议(CEDAW/C/SR.2031和CEDAW/C/SR.2032)上审议了尼日尔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NER/5)。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针对报告前问题清单编写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NER/QPR/5),还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上一次的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NER/FCO/3-4)。委员会欢迎尼日尔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由司法与人权部长Alio Daouda率领,其中包括条约机构和普遍定期审议建议的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公共卫生、司法、人口和社会事务部、内政、公共安全和领土管理等各部代表,以及大使兼常驻代表,及尼日尔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的其他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审议缔约国2017年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NER/CO/3-4)以来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00-08号《性别平等法》修正案,2019年将妇女在选举职位中的配额从15%提高到25%,在任命职位中的配额从25%提高到30%;
(b)2018年颁布2018-429/PRN/MJ27号法令,涉及人口贩运受害者庇护所创建、运作、筹资和监督模式;
(c)2017年颁布2017-935/PRN/MEP/A/PLN/EC/MES号法令,涉及保护、支持和关爱在校女生。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下列文书:
(a)2020年,《2020-2030年女童和妇女教育国家战略》;
(b)2020年,《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c)2019年,《2019-2022年聚焦方案:消除暴力、有害做法和阻碍妇女和女童获得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障碍》;
(d)2018年,《2018-2022年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
(e)2017年,《国家保健政策》和《2017-2020年第四个保健发展计划》。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9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会议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宪法和立法框架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0年宪法》于2023年暂停实施。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保留了其他国家法律和政策框架,包括与妇女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并根据2023年7月28日关于过渡期公共权力组织的2023-02号法令第1条,缔约国保障《世界人权宣言》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中规定的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必要制定一部新宪法,纳入《公约》的规定,有效确保保护妇女和女童的权利、性别平等,禁止缔约国歧视妇女和女童。
10.委员会呼吁优先巩固法治、宪政秩序和《公约》的执行,以此作为保护和确保尊重妇女权利的有效保障。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作为全国动员和国际支持的高度优先事项,强调特别要加强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系统性接触,确保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根据《公约》第一和二条、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确保有效执行禁止歧视妇女的立法,涵盖公、私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及交叉形式歧视;
(b)考虑与缔约国所有妇女协商制定一部新宪法,承认缔约国在区域国际人权和妇女权利文书下的法律义务。
保留
11.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对《公约》第二条(d)和(f)款、第五条(a)款、第十五条(a)款、第十五条(4)款、第十六条(1)款(c)项、第二十九条持保留意见,这些保留可能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并对缔约国执行整个《公约》构成障碍。
1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关于缔约国撤销保留的建议(CEDAW/C/NER/3-4,第9段),欢迎缔约国代表团在建设性对话期间承诺继续为撤销保留开展全国对话。在这方面,缔约国应考虑具有类似文化背景和法律制度的国家的做法,其已成功地将国家立法与其国际人权义务,特别是《公约》规定的义务相协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及民间社会成员,特别是妇女组织有意义地参与这一进程。
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程度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包括与发展伙伴和当地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对公职人员进行能力建设,开展关于妇女权利、性别平等和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犯罪性质的提高认识运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对其人权和可用于主张这些权利的补救措施的认识仍然很低,特别是在农村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中。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提高妇女对《公约》赋予她们权利以及她们可以对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的法律补救措施的认识,并以包括无障碍形式广泛传播关于《公约》、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作出的判例及其一般性建议的信息;
(b)为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以及律师提供关于适用《公约》的系统能力建设。
诉诸司法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进行司法系统改革,旨在到2035年实现“人人享有可信、公平和可利用的司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在诉诸司法方面一直面临障碍,尤其是在冲突局势中妇女权利受侵犯去诉诸司法方面:
(a)缔约国许多地方继续几乎完全诉诸传统法院,由于调解员缺乏关于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的适当培训,以及缺乏规范正式和传统司法系统之间关系的法律框架,往往导致歧视妇女和女童的裁决;
(b)司法和执法官员在法律诉讼中直接适用《公约》或根据《公约》解释国家立法的能力有限。
1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妇女的权利得到保护,不受多元司法系统所有组成部分的侵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立法,规范正规和传统司法系统之间的协调,确保妇女能够有效地诉诸司法系统,成文法优先于习惯法,传统和宗教司法系统的规范、程序和做法符合《公约》;
(b)为司法人员,包括传统法院法官和教法官以及执法官员提供培训,使他们能够在法律诉讼中直接适用《公约》或根据《公约》解释国家立法;
(c)批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通过了2017-2019年和2020-2024年期间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关于评估国家行动计划及其对妇女生活的影响的信息,特别是对生活在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影响,以及妇女、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和妇女人权维护者在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相关进程中缺乏有效代表性。
1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与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和妇女人权维护者代表合作,有效实施和评估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确保该计划考虑到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和随后各项决议所反映的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全部议程,并纳入实质性平等模式,以解决妇女生活所有领域中性别暴力和歧视妇女行为,包括对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
(b)确保妇女有意义和包容性地参与所有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有关的进程,特别是在通过、执行和评估国家行动计划方面;
(c)纳入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制定定期监测国家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指标,并建立问责机制。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儿童部已降级为卫生部下属的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儿童局,而且各部委性别平等部门和协调中心的能力有限。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即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任务将得到维持,并建议缔约国:
(a)考虑转变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儿童局的地位,提升为负责妇女事务的职能部委,为其分配充足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协调所有政府部门的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公共政策和战略;
(b)确保有关部委的性别平等单位和协调中心在国家地方各级充分运作;
(c)对初次任命的公务员和在定期进修课程中进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人权、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以及性别平等的系统培训,并根据《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监测所有部门的性别平等主流化,以促进妇女权利,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主导力量。
国家人权机构
21.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至2023年,国家人权委员会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给予“A”级认证,这是根据《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认证的。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2023年7月28日2023-01号和2023-02号法令,国家人权委员会已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尚未运作的国家人权观察站。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建议,根据《巴黎原则》,重新建立全面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赋予其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的有力任务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援助。
暂行特别措施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来增加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包括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内的妇女代表不足和处于不利地位的其他领域,如各级决策、教育、保健、解决冲突、建设和平、经济和社会生活以及就业等领域,暂行特别措施的使用有限。
24.根据《公约》第四(1)条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利用技术援助,促进议员、决策者、其他公职人员、雇主、私营部门成员和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质和附加值的理解;
(b)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有针对性的征聘、雇用和晋升、公共预算编制和采购以及平等权利行动,并制定有时限的目标,作为一项必要战略,在《公约》所涵盖的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如教育、就业、保健、解决冲突、建立和平进程、投资模式以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特别关注境内流离失所妇女、难民、无国籍和移民妇女、残疾妇女、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
(c)监测暂行特别措施的执行情况,评估这些措施对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影响,系统地收集关于暂行特别措施影响的分门别类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陈规定型观念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一些步骤打击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缺乏解决这些陈规定型观念和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态度的措施,这加剧了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和平时期、冲突和人道主义局势中的性暴力。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一项全面战略来处理媒体、教育系统和政治及公共话语中对妇女的陈规定型描绘。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实施一项全面战略,包括针对社区和宗教领袖、教师、女童和男童以及妇女和男子的数字空间战略,以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并制定目标和指标,以系统衡量所采取的战略干预措施的影响;
(b)为相关公职人员和媒体以及私营部门提供使用促进性别平等的语言的能力建设培训,并促进将妇女正面描绘为发展的积极推动者;
(c)采取定向措施,包括提高认识活动、带薪陪产假或共享育儿假,以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育儿责任以及负责任的父爱。
有害习俗
2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尼日尔高等法院在2020年重申禁止wahaya习俗,其特点等同奴役,包括性奴役;2022年,司法部设立了一个国家委员会,负责审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将wahaya习俗定为刑事犯罪。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这种有害习俗持续存在,且缺乏明确将其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明确将wahaya习俗定为刑事犯罪,并处以与其他形式奴役类似的刑罚。
29.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第232.1-232.3条),并承认受害者意外死亡是一种加重情节(第232.2条),可处以10至20年监禁。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规定没有执行,这种有害做法在整个缔约国持续存在。
30.委员会回顾关于残割女性生殖器的第14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联合颁布的关于有害习俗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委员会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第19号一般性建议更新版),以及先前给缔约国的建议(CEDAW/C/NER/CO/3-4,第21段),敦促缔约国:
(a)确保严格执行《刑法》有关规定,与民间社会合作,加强提高认识运动,特别是在宗教和社区领袖、卫生专业人员、教师、父母和女童中,宣传切割女性生殖器的犯罪性质及其对妇女和女童的人权、人身完整、健康和尊严的不利影响,其长期的身心后果和根除的必要性及其潜在的文化理由;
(b)确保切割女性生殖器的肇事者及其同谋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并为传统割礼者提供其他收入机会。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和与冲突有关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一直努力打击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根据《刑法》将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定为战争罪,通过了一项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及有害做法的宣传战略,以及一项2021年实施该战略的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在内的性别暴力发生率高,报案率低,起诉和定罪率低,对犯人量刑过轻,幸存者遭受污名化。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以下:
(a)在修订《刑法》以明确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并通过法定强奸的定义方面缺乏进展;
(b)尽管《刑法》第208条承认冲突中的性暴力为战争罪,但许多妇女和女童继续遭到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以及绑架,包括武装团体在边境地区绑架妇女和女童强迫结婚;
(c)缺乏收容所和受害者支助服务,包括针对强奸、性奴役和其他形式性暴力女性幸存者的医疗、心理社会、性和生殖健康及精神健康服务和康复服务;
(d)缺乏关于处理冲突和人道主义危机中性别暴力的过渡期正义法律框架状况的信息。
32.回顾其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和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修订《刑法》和其他立法,将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定为刑事犯罪,并考虑到残疾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特殊保护需求;
(b)加强努力,提高公众对包括婚内强奸、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犯罪性质的认识,以及对报告此类案件和保护幸存者免遭报复、污名化或再次受害的必要性的认识;
(c)确保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负担得起、必要时免费的法律援助;确保获得负担得起的法医证据;继续建设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在性别暴力案件中性别敏感的调查和审讯方法的能力;
(d)加强对受害者的支助服务和保护,包括在缔约国各地提供全天候热线、适当和无障碍的收容所、医疗、心理社会咨询和经济支持;
(e)确保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受害者和强奸所生儿童免受羞辱、歧视和排斥,并能获得全面的医疗、心理社会、性和生殖健康及精神健康服务;
(f)通过一个过渡时期正义法律框架,解决冲突和人道主义局势中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对冲突中性暴力受害者的赔偿。
贩运妇女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加强其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包括2019年在津德尔建立贩运受害者收容所,2020年建立全国受害者转介机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是以性剥削和劳动剥削为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出发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国内贩运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以下:
(a)没有将其他形式的贩运定为刑事犯罪,包括歧视性的传统习俗wahaya,这种习俗使奴役和剥削女童成为长期的强迫劳动和性奴役;
(b)根据2010-8624号法令设立的人口贩运受害者特别赔偿基金尚未投入运作;
(c)缺乏性别敏感的处理贩运受害者的程序;
(d)缺乏与已确认的受害者人数相比,贩运者被起诉和定罪的人数的信息。
34.回顾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及其先前建议(CEDAW/C/NER/CO/3-4,第25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法律,明确将wahaya定为犯罪,确保该法律也承认wahaya是相当于贩运人口的一项罪行;
(b)加快人口贩运受害者特别赔偿基金投入运作;
(c)确保调查和起诉所有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案件,犯罪人受到应有惩罚,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能够充分获得受害者支助服务,包括收容所、咨询服务和康复方案,并为非政府组织经营的收容所的租金和水电费提供充足的资金和/或补贴;
(d)为司法机关、执法官员、移民和执法官员、边防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能力建设,帮助他们运用刑法条款以及法律和政策框架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并帮助他们尽早识别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
(e)开展关于贩运风险的提高认识运动,并向移民妇女和女童提供创收机会、财政支持、法律援助和离境前信息,包括通过免费热线;
(f)确保颁布和执行关于人口贩运的法律和政策,系统收集和分析按受害者年龄、性别、国籍和贩运形式分类的贩运数据。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决策职位,包括政府、司法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外交部门、武装部队和国际组织中的任职人数仍然不足。
36.回顾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四(1)条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例如增加配额,以实现平等和妇女平等、有意义地参与决策系统,包括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以及有针对性的竞选筹资,以增加妇女在议会、政府、司法机构、公共服务部门、外交部门、武装部队和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性,特别是在决策层;
(b)向女政治家和女候选人提供竞选资金和政治竞选、领导和谈判技巧方面的能力建设,并与媒体合作,提高政治家、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及公众对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独立和民主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重要性的认识,这是实现缔约国政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要求;
(c)向私营部门的女性管理人员提供能力建设和培训,提高私营部门实体对妇女平等参与领导职位的重要性的认识,并激励公共和私营上市公司增加董事会和领导职位上的妇女人数;
(d)在司法、公共服务和外交部门,包括外交使团中优先招聘妇女,并支持妇女候选人申请国际组织。
国籍
3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修订《国籍法》,允许双重国籍,并于2019年通过了《打击无国籍状态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律、体制和行政框架中持续存在的差距,特别是缺乏以下:
(a)确定无国籍状态程序的法律框架;
(b)2020年关于无国籍状况和无国籍风险的研究结果的信息;
(c)关于等待驱逐出境的无国籍妇女和儿童可用法律保障和补救措施的信息。
38.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立法规范无国籍状态确定程序;
(b)确保向等待驱逐的无国籍妇女和儿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和补救措施,并确保有效保护被迫流离失所者、其复原力及其与收容社区之间的和平共处;
(c)收集关于无国籍妇女和女童的数据,按年龄和族裔分列,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此类数据,以及关于无国籍状况和无国籍风险的研究结果。
教育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
(a)在缔约国,女童和妇女获得安全和优质教育的机会有限,特别是生活在受武装冲突、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影响地区的女童和妇女,导致军队和武装团体袭击和占领学校,摧毁和破坏学校及断电;还有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和女童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
(b)现有教育框架执行不力;
(c)女性识字率低(2020年仅为29%);
(d)中学女生辍学率高,原因是早孕、童婚、基于性别和/或残疾的歧视、学校遭军事袭击、缺乏经期卫生产品和单独的卫生设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e)缺乏适合年龄的性教育,包括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和预防性传播疾病的教育。
4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提高人们对女童受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以此作为增强其权能的基础,同时:
(a)确保女童和妇女获得安全和优质的教育,加强措施防止军队和武装团体占领学校,执行《安全学校宣言》、防止武装冲突期间将学校和大学用于军事目的的准则以及安全理事会第2601(2021)号决议;
(b)加强教育部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的所有现有教育框架和措施的效率、问责和执行,以增加妇女和女童平等获得各级优质教育的机会;
(c)加强扫盲运动,并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降低妇女和女孩的高文盲率,重点关注贫困女童、农村女童、移民女童、寻求庇护女童和难民女童、怀孕女童和年轻母亲以及残疾女童;
(d)采取措施提高女童入学率、保留率和毕业率,特别是在中学一级,例如为女生提供奖学金和免费提供校餐,促进更多人获得电力和照明,促进妇女的继续教育,促进女生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等领域的非传统教育选择,促进女生发展领导技能、批判性思维以及领导和决策能力;
(e)解决女生辍学原因,包括童婚、强迫婚姻和早孕,确保年轻母亲能够在分娩后重返学校,以期完成学业、获得文凭并获得高等教育或就业机会;
(f)提供免费经期卫生用品,确保学校环境,包括单独卫生设施,无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提供安全的上下学交通,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教育机构中针对女童和妇女的所有骚扰和性别暴力案件,包括体罚,为受害者提供即时保护;
(g)提高家长、教师、传统和宗教领袖、妇女、男子、女童和男童对女童和妇女教育对其经济赋权、个人发展和自主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向教师和学校行政人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强制性专业培训;
(h)为残疾女童教育分配必要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包括在缔约国各地增加提供全纳教育的学校数量,采取措施确保学校为残疾女生提供无障碍环境和合理便利;
(i)纳入各级教育课程:关于性别平等的包容和可获取的内容,包括关于妇女权利和对妇女和女童性别暴力有害影响的内容;适龄的性教育,特别关注负责任的性行为和预防早孕和性传染;人权与和平教育。
就业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教育水平低、因性别局限于陈旧的家庭角色,以及经济上依赖丈夫,妇女在缔约国劳动力中的代表性不足,就业机会有限。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以下:
(a)妇女集中在非正规经济中的低薪工作中,特别是在自给农业,她们受剥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范围之外;
(b)大量妇女从事无酬照护工作;
(c)尽管批准了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但缔约国对同工同酬原则的执行有限,男女薪酬差距很大;
(d)妇女在正规经济中获得管理职位和高薪工作有障碍,特别是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包括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残疾妇女;
(e)根据2017-682/PRN/MET/PS号法令第177、178和370条,立法限制雇用妇女从事可能损害其生育能力的工作;对允许妇女搬运、拖拉或推动物品的限制;限制在脚踏三轮车上从事运输工作,以及丈夫可能反对妻子选择职业(根据《民法》第223条),这阻碍了妇女自由选择职业和就业;
(f)尽管《刑法》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第281.1条),但这种行为仍然普遍存在,很少有人报案。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妇女获得正规就业和社会保护的机会;
(b)承认、减少和重新分配妇女的无酬照护工作负担,为老年人提供负担得起的托儿设施和照护服务,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并确保受雇于家庭企业的妇女获得足够报酬,有机会参加社会保护计划;
(c)执行同工同酬原则,定期审查妇女集中部门的工资,采取措施缩小性别工资差距,包括通过不分性别的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价方法以及定期薪酬调查;
(d)改善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的就业和培训机会,如少数民族妇女、移民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以及残疾妇女;
(e)废除对妇女就业施加过度限制的所有立法规定,确保妇女自由选择职业和就业;
(f)加强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劳动法》和《刑法》条款的执行,确保性骚扰的女性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她们的投诉得到有效调查,肇事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受害者得到保护免遭报复,进行定期劳动监察,批准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保健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孕妇和五岁以下儿童免费保健政策、提高全国保健覆盖率以及建立保健中心。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
(a)孕产妇死亡率、早孕率和妇女营养不良率居高不下,妇女获得产前和产后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由熟练保健人员接生的分娩率低,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缺乏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和计划生育的适龄教育,避孕药具需求未得到满足的比例很高;
(c)堕胎仍被定为刑事犯罪,因为在强奸、乱伦或母亲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以及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堕胎合法化的《刑法》修正案迟迟未能通过。
4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和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7,建议缔约国:
(a)增加妇女获得产前、产期和产后保健服务的机会,以降低孕产妇高死亡率,包括培训助产士和其他相关保健专业人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确保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妇女和女童、未婚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充分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包括计划生育、现代避孕方式以及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
(c)加快通过《刑法》条款,争取至少在孕妇面临生命或健康风险、强奸、乱伦和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堕胎合法化,并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堕胎合法化;
(d)收集按年龄和地区分列的数据,说明不安全堕胎及其对妇女健康的影响,包括孕产妇死亡率。
经济和社会福利
45.委员会注意到尼日尔通过了《增强妇女经济权能国家战略》和《2018-2022年及2022-2026年期间国家行动计划》,通过了《国家减贫战略》,在2019年建立了旨在促进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协商框架。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在减贫背景下资助大量妇女微型项目和创收活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
(a)贫困的女性化和弱势妇女群体的边缘化日益加剧,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女户主、残疾妇女和女童、境内流离失所妇女、性别暴力的女性幸存者、生活贫困的妇女和从事无报酬工作的妇女,她们获得经济和社会福利、体面工作的机会有限,对自己的时间、生活和身体的控制有限,缺乏有意义地参与各级社会和经济决策的机会,而歧视妇女的根深蒂固的社会规范加剧了这种情况;
(b)在缔约国,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银行账户和金融服务的机会有限;
(c)单身母亲、寡妇、残疾妇女和女童、受COVID-19疫情严重影响的妇女、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女性农业工人以及面临交叉形式歧视和排斥的其他妇女缺乏社会安全网。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将性别问题纳入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特别是《增强妇女经济权能国家战略》和《国家减贫战略》的主流,解决贫困女性化问题,并确保妇女,特别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女户主、残疾妇女和女童、境内流离失所妇女、性别暴力的女性幸存者、生活贫困的妇女和从事无报酬工作的妇女能够有意义地参与战略的执行、监测、评估和更新,并获得适当的社会和经济福利;
(b)消除根深蒂固的歧视性和根深蒂固的社会和文化规范,这些规范削弱了妇女和女童的社会和经济权能,具体是制定公共政策和行动,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国家发展,与宗教领袖、妇女非政府组织、男童和男子一起系统开展关于增强妇女社会经济权能价值的提高认识活动和公共教育,并确保妇女与男子一样平等获得土地所有权、无抵押低息贷款、创业机会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以便她们能够参与电子商务和货物及产品的跨境贸易;
(c)采取具体政策,让单身母亲、寡妇、残疾妇女和女童、受疫情严重影响的妇女、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女性农业工人和面临交叉形式歧视和排斥的其他妇女进入社会安全网,并建立有效执行这些政策的机制。
农村妇女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
(a)歧视性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消极的陈规定型观念限制了农村妇女对土地的拥有、控制和使用;
(b)农村妇女获得基本服务、金融信贷和现代农业技术的机会有限,她们在决策中的代表性不足;
(c)缺乏关于农村妇女和弱势或边缘化群体妇女的分类数据。
48.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性别视角纳入所有农业和农村发展战略、计划和方案并使其主流化,使农村妇女能够作为利益攸关方、决策者和受益人采取行动并受到关注,特别是:
(a)消除阻碍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土地和生产资源的父权态度和性别陈旧观念;
(b)加紧努力确保在农村地区提供服务,以促进农村妇女获得教育、正规就业、气候和智能农业和技术以提高农业生产力、获得医疗保健(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服务)、社会保护、住房、充足的水和卫生设施、现代农业技术,包括粮食收获技术、保存、储存、加工、包装、营销和创业知识;
(c)确保农村妇女能够有效参与有关农村基础设施和服务的规划和决策,以及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规划、通过、预算编制、执行、监测和评价;
(d)收集按年龄、族裔、国籍、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关于弱势或边缘化群体妇女状况的数据。
妇女弱势群体
49.委员会对弱势妇女群体的状况感到关切,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女户主、残疾妇女和女童、境内流离失所妇女、性别暴力的女性幸存者、生活贫困的妇女和从事无酬工作的妇女,她们充分享受权利的机会有限,特别是在获得教育、就业、保健、司法、经济和社会福利、有意义和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委员会还对缺乏弱势妇女群体的分类数据感到关切。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法律、行政和财政措施,确保弱势妇女群体的权利,并收集关于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状况的分类数据和信息。
减少灾害风险与气候变化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残疾妇女、贫困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受到气候变化影响过大,如长期干旱、频繁洪水、流离失所、不可预测的降雨,因为她们缺乏必要的应对机制来加强对气候变化的适应和复原力。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审查其气候变化和灾害应对战略,同时考虑到气候变化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以及贫困妇女生计的负面影响,并确保妇女有意义地参与制定、通过和执行关于气候变化、灾害应对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和方案;建议缔约国:
(a)收集关于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所有妇女和女童影响的分类数据;
(b)将性别视角纳入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战略、立法、政策、融资和方案,以满足妇女和女童的具体和独特需求,培养她们对气候变化的复原力和有效适应能力,包括人道主义局势中妇女用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方面;
(c)提高社区,特别是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对电力、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认识,使她们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有效参与气候变化决策;
(d)按照2022年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七届会议的决定,支持妇女,并确保妇女平等和积极参与应对损失和损害的新筹资安排的创建和运作。
婚姻和家庭关系
5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一些举措,例如为少女采取的减少童婚和早孕的Illimin举措,以及提高传统和宗教领袖及公众对这些习俗对妇女和女童有害影响的认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关于启动《民法》改革的信息,其中包括提高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修订确定女童(15岁)和男童(18岁)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的《民法》第144条和授权父母无需女儿同意便同意其结婚的第148条方面缺乏进展;
(b)根据《民法》第213条,不认为妇女是户主,第228条和第296条不保证妇女在再婚情况下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c)只有在双方同意或其中一方明确放弃使用传统司法系统的情况下,才能在涉及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事项中使用正式司法系统,因为传统司法系统延续了歧视妇女和女童的习惯做法和传统。
5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修订《民法》,将男女法定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并继续努力打击童婚现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包括解决其根源,鼓励举报并确保起诉和适当惩罚责任人,包括同谋家庭成员、宗教和社区领袖和民事登记员;
(b)修订《民法》第213、228和296条,确保男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权利;
(c)与妇女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为审查与《公约》相冲突的习惯法制定明确的时间框架,以期使其与《公约》相一致;
(d)为司法机构成员,包括传统司法行为者、习惯法监护人以及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关于男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平等权利以及解除婚姻和家庭关系时的平等权利以及平等继承权的系统能力建设。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56.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0(a)、18(b)、40(d)和54(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9.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议周期的未来可预测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后,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