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402/2009号来文
委员会在第五十二届会议(2014年4月28日至5月23日)上通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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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Nouar Abdelmalek(瑞士制止有罪不罚协会-坚持追踪有罪不罚现象组织的Philip Grant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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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受害人: |
Nouar Abdelmale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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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缔约国: |
阿尔及利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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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日期: |
2009年7月17日(首次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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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决定日期: |
2013年11月18日(可受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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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日期: |
2014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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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为获取口供在拘留期间实施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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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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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问题: |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系统监控审讯规则和做法的义务;迅速和公正调查的义务;获得有效补救权;获得赔偿权;禁止使用通过酷刑取得的口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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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公约》条款: |
第1条、第2条第1款、第6条、第7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5条;或者第16条 |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
作出的关于
第402/2009号来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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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Nouar Abdelmalek(由瑞士制止有罪不罚协会-坚持追踪有罪不罚现象组织的Philip Grant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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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受害人: |
Nouar Abdelmale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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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缔约国: |
阿尔及利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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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日期: |
2009年7月17日(首次提交) |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4年5月23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代表Nouar Abdelmalek先生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的第402/2009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申诉人律师和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决定: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作出的决定
1. 申诉人,Nouar Abdelmalek, 是阿尔及利亚公民,生于1972年7月18日。他说,阿尔及利亚侵犯了其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第2条第1款、第6条、第7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5条或者第16条享有的权利,他是受害者。申诉人由瑞士制止有罪不罚协会-坚持追踪有罪不罚现象组织的Philip Grant代理。
申诉人提供的事实
申诉人第一次和第二次被捕
2.1 申诉人于1991年8月加入阿尔及利亚军队。1990年代正值阿尔及利亚暴力蔓延时期,他在多个场合拒绝参加对他的良心造成困扰的任务。1994年,申诉人当时担任政治专员办公室主任,他不想参加反恐大队在布米尔达斯地区多个村庄开展的行动,因为他知道公民会在这些行动中遭到虐杀。为避免参加行动,他得到了一份医疗证明。然而,在他于1994年5月7日返回时,通缉逃兵通知已经签发,申诉人随即被关押在Reghaïa军营。虽然在他出示了医疗证明复印件后,卜利达军事法庭的检察官随后释放了他,但1994年11月20日,他因当逃兵被判处3个月监禁,缓期执行。
2.2 1997年5月,一天晚上,申诉人在Reghaïa军营值班时,他拒绝参加一次酷刑会议,第二天他离开了军营。一位军官朋友告诉他,事情已经打点好,在这位朋友的建议下,两天后他回到了军营。他恢复职位后,接到了上司(一名上校)打来的电话,告诉他批准他休假。他于是离开了军营,去陪伴在泰贝萨居住的家人。5月31日晚他结束休假返回军营,第二天他被军官逮捕并被关押在卜利达军事监狱。他被控不服从命令、未经授权撰写报刊文章和当逃兵等。卜利达军事法庭仅支持最后一个指控,于1997年6月23日判处他2个月监禁。由于1994年判给的缓期执行被撤销,申诉人一共被关押了5个月,直到1997年10月31日才释放。此后,申诉人恢复了Reghaïa军营政治专员办公室主任的职务。
2.3 1998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国防部的要求,申诉人起草了一份报告,这份报告主要关于阿富汗招募年轻伊斯兰分子问题,在该报告中,申诉人暗示中小型企业部部长也即后来的争取和平社会运动或称HMS(Harakat Mujtama` al-Silm)伊斯兰党的主席Bouguerra Soltani卷入其中。这份报告导致申诉人曾三次共29天由于“行政原因”被要求“康复休假”,此后,要他“无限期休假”,等候进一步通知。他无法从该部的人事部门获得解释。1999年其薪水停发,他得知自己被视为逃兵。在“无限期休假”期间,申诉人为多家阿尔及利亚报刊撰写了文章,在撰写政治性文章时使用了假名。
申诉人第三次被捕
2.4 由于申诉人不能再在军队中工作或自由撰写文章,而且担心自身安全,所以他决定离开阿尔及利亚,并获得了伪造的身份证件。2001年4月12日,他在试图越过阿尔及利亚与突尼斯之间的边境时,被Bouchebka边防哨所的边境警察逮捕。随后,他被移交至泰贝萨省警方,警方对其进行了讯问并将其移交至泰贝萨省情报和安全局,在那里他再次被讯问。第二天,申诉人被移交给情报和安全局的东部地区处,之后被带上汽车,套上头罩,戴上手铐,在从泰贝萨省押解到君士坦丁省的过程中,他一直未能看到监押人的脸。到达目的地后,他被关入单人牢房。之后,他被施以酷刑,包括“抹布术”(强迫受害人吞下大量脏水直至窒息)、殴打、电击身体敏感部位、被绑住左脚悬吊数小时不放。他的右脚被大号铁钉或螺丝刀和玻璃碎片刺穿。在他左脚倒吊悬挂在天花板上时,身上被泼遍了冷水。在施加这些虐待行为时,受害人自始至终被蒙着眼睛。在审讯期间,他明白,他的施刑人不只是想让他透露是谁向他提供了假证件,他们还担心,一旦申诉人离开阿尔及利亚国境,将会公布他在军队中的见闻。悬足倒挂的酷刑连续重复了15天。在他被转移到君士坦丁省的随后几天内,施行人将他的头浸入水中,他几近窒息,他们还强扭他的腿,造成骨折,不得不敷上石膏,为此他们叫来了一名医生。申诉人还被剥夺了睡眠。
2.5 在他被秘密拘留的15天期间(2001年4月13日至4月27日),在酷刑间歇期间,申诉人被关押在一个面积大约1平方米且天花板大约1.2米高的牢房中,该牢房靠近酷刑房间,没有窗户,不分昼夜地开着荧光灯。他不能伸直躺下或站立;无论白天黑夜,他都是赤身露体,戴着手铐,手被拷在后背上;他在地板上睡觉。每天给他送两次水和一块面包,吃东西也不给他打开手铐。他每天仅要求离开牢房一次,以避免遭受殴打和侮辱;在狱卒开门时,他被禁止看他们(他被告知要看墙)。晚上,由于朝走廊的门(走廊在他的牢房门后)是关着的,所以没有通风,他缺少足够空气。2001年4月27日,他被转回泰贝萨省并移交给警方,警方将他直接带到泰贝萨省医院,他被安排在预留给囚犯的病房区。泰贝萨省法院的一名检察官在他到医院的几天后去探访了他。申诉人向其讲述了对他施加的酷刑,但检察官并不特别感兴趣。这次会面很简短。
2.6 2001年5月下旬,他被转到泰贝萨省监狱医务室,同年六月下旬,他被常规关押,与其他犯人同用一间牢房。在泰贝萨省检察官到医院探访和他被常规关押期间,申诉人给泰贝萨省总检察长写过两封信,就对其施加的酷刑进行申诉,但没有结果。
2.7 2001年7月初,申诉人开始绝食,历时7天,结果,他被单独囚禁,总检察长遂将此案交由泰贝萨省法院的一个调查法官审理。该法官面见了申诉人,通知他说,他所提出的指控均与军事安全问题相关,因此不在他的管辖范围之内。法院未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申诉人再次给泰贝萨省总检察长写信,但狱卒告诉他说,他的信被扔掉了。
2.8 2001年8月4日,在对他伪造、使用伪造证件和假冒等罪名进行审判过程中,申诉人再次报告了对他施加的酷刑,展示了身上的伤痕,并要求进行调查。但法院只是判处其1年监禁。法官告知申诉人,酷刑问题需另起诉讼,因为在本案中法院处理的唯一问题是伪造罪。在上诉法院2001年10月15日审理其案件期间,申诉人向法院举报施加给他的酷刑行为,但又是无果而终(这一次其刑期被减至10个月)。
2.9 直到2002年4月28日他才被释放。然后,他与泰贝萨省总检察长见了面,要求对向他施加的酷刑行为启动调查。总检察长告诉申诉人,他将被传唤,但他从未接到传唤。第二天,他受到情报和安全局两名官员的威胁,他们告诉他,他如果坚持,就会把自己和家人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
申诉人第四次被捕和拘留
2.10 2005年6月29日上午5点左右,国家宪兵队的贝尼-迈苏斯支队人员,在便衣警察的陪同下,封锁了申诉人在斯塔韦利的家并进行了搜查。申诉人被一把枪顶在头上惊醒,他被带到贝尼-迈苏斯宪兵队,在那里他遭受了两天酷刑。他被裸身关入一个将暖气开至最高点的牢房,长达两三个小时,然后被关入一个将空调开至最低点的牢房中,也是两三个小时,如此交替。他被人踢打、有人用金属棍、管子和电线殴打他。在两天时间内,他被剥夺睡眠并被泼冷水不让他入睡。他还遭受“抹布酷刑”,生殖器受电击,肛门里被插入一根棍子。有一次,他被带到厕所,被迫喝下冲厕水。在他遭受这些虐待的同时,他还受到侮辱和威胁(尤其是如果拒绝在供词上签字就会受到强奸的威胁),那些人还用污言秽语侮辱他的妹妹。申诉人认出指挥实施酷刑的是一个支队长,他是国务部长Bouguerra Soltani的家庭友人。申诉人被控密谋构陷国务部长、在国务部长的装甲车中发现有他放置的毒品、以及与恐怖主义有勾结等。
2.11 2005年7月1日上午,情报和安全局官员将申诉人带到靠近“Châteauneuf中心”的一个不知名地点,该中心是情报和安全局总部,它是阿尔及利亚最大的酷刑和任意拘留中心,臭名昭著。申诉人首先被带到一间地下牢房。他头朝下左脚倒挂,被绳子固定在天花板上,双手反绑背后,头上带着头罩。他遭受了“抹布酷刑”,腹部和生殖器遭到电击。然后,他被捆绑在床上,有人用军靴鞋跟多次踢打他的脊椎。之后,申诉人被带到一个较大牢房,再次受到酷刑。这些酷刑是在阿尔及利亚高级官员的面前实施的,其中包括Bouguerra Soltani(当时的国务部长)、Ali Tounsi上校(当时的国家安全总监),他们怂恿施刑人继续施刑。实施酷刑的目的是逼他说出中小型企业部长自己所在党派内部的诋毁者身份。在胁迫之下,申诉人提到一些人名并在口供上签了字,而他并不知道他面前的文件内容。国务部长拿着申诉人签字的文件走了,他告诉申诉人,他将在监狱中度过余生。当天傍晚,申诉人被带回贝尼-迈苏斯宪兵队,在那里他又遭受了两天酷刑。申诉人在胁迫下在更多的文件上签了字,包括在空白的警察报告上。
2.12 申诉人的表兄听说申诉人被捕后,于2005年7月1日去了贝尼-迈苏斯宪兵队。他也被逮捕并遭到酷刑,目的是让他作证控告申诉人,之后他被关入宪兵队的一间牢房。2005年7月4日,申诉人及其表兄被带到位于阿尔及尔郊区的比尔穆拉德赖斯法院。申诉人先被带到一家政府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申诉人告诉医生说,他遭受了酷刑,并向医生展示了伤痕。医生向他保证,他会提到酷刑,但后来起草的鉴定书未提及酷刑。开庭前,申诉人在法院被一名准尉和他的下属殴打。他的头被撞向灭火器,造成头部创伤和出血,在出庭时清晰可见。然而,第五分庭法官拒绝在记录中提及酷刑并坚持使用宪兵队的版本,宪兵队说,他自己故意将头部撞伤。申诉人被控实施恐怖主义并被送往哈拉齐监狱。
2.13 他通过手机向一名记者通报了哈拉齐监狱的条件后,新闻作了报道,其后,2005年10月12日晚上,申诉人被叫到监狱医务室,有五个人在那里等着他,他们自称是情报和安全局的成员。他们讯问他关于泄漏消息的情况。申诉人再次遭受粗暴酷刑,尤其是,他还遭到电击。此后他被单独监禁了七个月,禁止与任何人说话,牢房有3平方米,没有窗户,不分昼夜都开着日光灯;食物不足。尽管他向监狱长和司法部长写了多封抗议信,但直到2006年5月,他才被转到另一间牢房,仍在单独监禁牢房区,不过牢房里还有其他囚犯。
2.14 2005年10月23日,3名情报和安全局官员将申诉人带离牢房,把他扔进一辆汽车。他们走出监狱大门后,他的双手被反绑在背后,脸被罩住。他们将申诉人送到一个秘密拘留中心,在那里,他被剥光衣服,赤裸地关入一个牢房,他们用一根粗重电线殴打他,他还受到掌掴和侮辱。对他施加这种虐待的官员希望他向他们通报伊斯兰囚犯的活动。在被他拒绝后,他们将他悬挂在一个固定在墙上的梯子上。申诉人在这个秘密拘留中心被关了一天。他听到很多人的喊叫声,他们可能像他一样,也是酷刑受害者。
2.15 经过10个月的调查,申诉人的审判日期定为2006年5月10日,之后延期至2006年5月24日,后又再次延期至2006年6月7日和6月21日。每次接受的新审讯都是由一个新法官进行的,原因不明。申诉人向每位主审法官系统地报告了酷刑行为,每位法官的答复要么是在阿尔及利亚不存在酷刑,要么是不能审理酷刑问题,必须在另一个诉讼中审理。申诉人被判处1年监禁。
2.16 2006年7月4日出狱后,申诉人受到情报和安全局的持续监视,他还收到匿名电话,警告他如果不想在监狱度过余生,就要“保持安静”。2006年10月,申诉人在互联网上公布了与突尼斯的一家刊物进行的访谈,申诉人在访谈中描述了对其施加的酷刑并称中小型企业部长涉入其中。在收到了更多的恐吓电话后,他决定离开阿尔及利亚。他设法使用假证件到了突尼斯,然后去了法国,2006年12月26日,他向法国提交了难民身份申请,2008年3月31日,申请获准。他的家人还在阿尔及利亚,2005年在他被关押期间,他们经常接到恐吓电话,目前仍受到监视。对申诉人施加的酷刑行为严重损害了他的健康,这包括:左腿因遭受殴打导致几乎完全和不可逆转的残废、脊柱受损以及肾区和两肋疼痛。除了身体状况全面恶化外,申诉人剧烈头痛,做噩梦并经常失眠。
申诉
3.1 申诉人说,他遭受了构成《公约》第1条所指酷刑行为的待遇,他是受害者,他还遭受了剧痛和折磨(见上文的事实部分所述酷刑行为),在法国出具的医疗鉴定书证实了这种情况,鉴定书的日期为2007年3月6日和2008年8月28日。由于他遭受的巨大苦难,法国给予其丧失50%的工作能力的残疾工人身份。此外,他说,2001年4月,在他被秘密关押的15天期间,他所遭受的拘押条件本身就构成一种酷刑。施刑人的意图是,使申诉人遭受极大苦痛以获取信息或口供,并且因假设的其所在政治派系对他进行惩罚、恐吓或胁迫。同样不容置疑的是,他的痛苦是由公职人员造成的,因为施刑者是国家宪兵队和情报和安全局的成员,他们是以官方身份行事。共和国政府的一位部长亲自监督了对申诉人施加的酷刑之一并进行鼓励。这些行为是多个政府部门(安全、军事、监狱、司法和行政部门)共同策划的。
3.2 申诉人还诉称,《公约》第2条(第1款)、第6、7、11、12、13、14和15条(与第1条一并解读)也遭到了违反,他是受害者。
3.3 关于第2条第1款,申诉人控称,缔约国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酷刑。首先,很明显的是,缔约国仍未履行认真调查或起诉大多数严重罪行的义务,包括1992年以来所犯下的酷刑罪。此外,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禁止指控阿尔及利亚安全部队人员在被称为“国家悲剧”期间犯下的严重罪行,规定对提出此类指控的任何人处以重刑。尽管该法令仅涵盖国家悲剧期间实施的行为,但它的效力却超出了这一时期,因为它传递了在体制上对安全部队有罪不罚的明确信息。此外,阿尔及利亚法律没有规定禁止使用刑讯逼供所获得的口供和陈述作为证据,因此,安全部队使用这些方法时毫无顾忌。阿尔及利亚《刑事诉讼法》第51条还规定,可合法地将一个人拘留12天,单独监禁,不让与家人、律师或独立的医生联系。因此,申诉人认为,缔约国仍未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酷刑等侵权行为,他就是受害者之一。
3.4 申诉人称,缔约国仍在违反《公约》第11条:它既不对审前拘留进行监督,也不对被拘留者所受讯问进行监督。虽然法律规定,警方羁押以12天为限,但实际上超出了这个时限。阿尔及利亚法律未保障拘留期间的律师援助权。申诉人也对情报和安全局的绝对权利提出质疑,该局掌握了多个临时拘留场所,这些场所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出现诸如他所遭受的滥用权力情况。他还对阿尔及利亚没有被拘留者国家登记册提出异议。申诉人指出,有一次,就在出庭前,他遭到毒打,法官对此未做任何反应,这表明,审查系统是无效的,这违反了《公约》第11条。
3.5 申诉人还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2条(与第6条(第2款)一并解读)和第7条(第1款)。尽管申诉人多次投诉对他施加的酷刑行为,但在所述事件发生约八年后,缔约国未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虽然这些酷刑行为的涉嫌实施者在其领土范围之内,但是缔约国未及时进行初步调查,因此,无法起诉涉事人员,这违反了《公约》第12条(与第6和第7条一并解读)。
3.6 缔约国未向申诉人提供及时公正地审理所指控事实的最低可能性,因而违反了《公约》第13条。申诉人回顾指出,根据委员会判例,不论是否对酷刑行为提出了正式申诉,缔约国都有义务进行调查。
3.7 事实上,公诉人的不作为排除了提出民事赔偿诉讼的可能性,因为,根据阿尔及利亚《刑事诉讼法》,只要现有刑事诉讼尚未结案,就不能作出民事诉讼判决。如果可以说刑事诉讼是2001年启动的,当时根据申诉人的报告,泰贝萨省总检察长将其案件交给调查法官,那么申诉人在事实上就被剥夺了获得赔偿的任何可能性,这违反了《公约》第14条的规定。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提出民事诉讼,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例如,知道侵权责任人的姓名和住址,而申诉人并不知道这些情况。他认为,这些障碍也违反了《公约》第14条。
3.8 尽管申诉人多次投诉对其施加的酷刑行为,尤其是2005年7月4日在调查法官开庭审理前发生的酷刑行为,但在申诉人的案件卷宗中仍有通过酷刑取得的陈述和口供,而且被用作定罪依据,这违反了《公约》第15条。
3.9 如果委员会裁定《公约》第1条未遭违反,申诉人认为其遭受的待遇至少属于《公约》第16条所涉范围,因此,委员会应该裁定该条本身遭到违反,而且与《公约》第16条一并解读的上述该条款也遭到了违反。
3.10 关于国内补救办法,申诉人系统地并且在每个场合都向阿尔及利亚主管当局告发了这些酷刑行为。2001年4月,他向泰贝萨省法院检察官提出了申诉,后来又向总检察长、调查法官和泰贝萨省法院提出了申诉,无论在初审审理期间还是在上诉时,都提出了申诉。2005年6月和7月,在他于2005年7月4日出庭接受比尔穆拉德赖斯法院的调查法官审理期间,以及在该法院每次开庭进行实质性审理时,他都控诉了这些酷刑行为。申诉人总共向7个司法当局提出了关于这些酷刑行为的申诉,但都没有结果。
3.11 申诉人还指出主管司法当局缺乏独立性,这使补救办法没有实效,没有真正的成功前景。根据委员会判例,申诉人不需用尽不太可能有效的补救措施。他还提到了生命和安全风险,他也提到在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2006年2月27日获得通过后,在法律上没有提出有关司法诉讼的可能性――该法令禁止针对政府官员在“国家悲剧”期间实施的行为提出任何诉讼。
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的意见
4. 2009年12月1日,缔约国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辩驳,它的理由是,该申诉未满足委员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关于申诉程序的条件。对于它质疑该申诉的可受理性所依据的理由,缔约国未给出更多解释。
申诉人提供的补充资料
5.1 2010年3月3日,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未提供充分理由,支持它所提出的委员会应裁定该申诉不可受理的请求。因此,他要求委员会不许可缔约国的请求并就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案情作出裁决。
5.2 2010年12月15日,申诉人向委员会通报说,他希望撤回他对缔约国提出的申诉。
5.3 2011年3月4日,申诉人的律师指出,在申诉人通知他说他想撤回申诉的同一天,也就是2010年12月15日,阿尔及利亚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的一位代表与委员会秘书处联系,要求确认申诉人已提出了撤诉。律师指出,申诉人撤诉有多个原因。首先,他受到家人的压力,他们不希望他起诉缔约国。撤诉请求也是对他父亲的一再要求的回应,他父亲说,这冒犯了国家尊严。第二,他受到阿尔及利亚反对派组织和运动的压力和威胁,它们侵入并监视他的电子邮件和网站。第三,申诉人受到死亡威胁,但不能确定发出威胁的是谁。2010年11月8日和12月8日,申诉人向图卢兹警方通报说,有人通过他的网站用电子邮件向他发出了死亡威胁。
5.4 虽然他表示希望从委员会撤回申诉,但他也表示希望继续进行他提出的针对前国务部长Bouguerra Soltani的刑事控诉,他指控该部长对他实施了酷刑,他是在2009年10月向瑞士法庭提出的刑事控诉,应用了普遍管辖权原则。在弗莱堡警方安排与申诉人对质前,这位部长设法逃离了。
5.5 律师通报委员会说,他收到了来自申诉人的一封未署名信件,日期为2010年10月21日,他在信中提到,他希望撤回申诉,因为与阿尔及利亚当局的谈判产生了结果,恢复了他的精神和物质权利,因此申诉已无必要。由于该信件未署名,所以律师联系了申诉人,他否认曾发过该信件。
5.6 2011年3月31日,律师通知委员会,申诉人已决定继续进行他向委员会提出的案件。申诉人解释说,他最初提出的撤诉请求,是由于与阿尔及利亚司法机关的问题造成的,该司法机关要求先提供他希望从委员会撤诉的证据,然后才能调查针对参与实施酷刑人员的申诉。在提出撤诉要求后,一位阿尔及利亚律师被雇用以便在阿尔及利亚法庭为申诉人的利益辩护。这名律师收到了调查法官作出的决定通知,该法官拒绝了他的请愿,并且未给出任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希望委员会审理他对阿尔及利亚的申诉。
缔约国提供的补充资料
6.1 通过2011年3月31日的普通照会,缔约国表示意外,指出申诉人的律师试图歪曲委员会秘书处本着诚意向他通报的关于它与阿尔及利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联系的情况。缔约国断然拒绝这些说法,并解释说,阿尔及利亚常驻代表团与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仅仅是为了核实2010年12月17日通过国家电子媒介向它转达的信息,即申诉人于2010年12月15日撤回了提交给委员会的申诉。缔约国指出,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7日确认,它收到了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6.2 缔约国补充到,缔约国在获悉撤诉函之事后,阿尔及利亚常驻代表团要求得到一份副本,以放入该申诉的卷宗之中,它还询问了关于下一阶段程序的通常问题。委员会在答复中指出,在与申诉人律师进行通常磋商后将转发一份副本。委员会还向阿尔及利亚常驻代表团通报说,在委员会于2011年5月会议期间作出从登记册中撤销该案的正式决定后,撤诉才能生效。2011年1月10日,委员会通报阿尔及利亚常驻代表团,申诉人的律师未被告知撤诉请求,因此有必要先与他磋商,才能确认申诉已经撤回,也因此才能转发申诉人的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的信件。缔约国指出,该信的副本仍未寄发。缔约国坚持认为,委员会应核实事件顺序,申诉人的律师不应质疑缔约国或其外交代表在此事上的诚信。
6.3 在2013年10月22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通知委员会,一旦其意见完成,就会寄发。委员会计划,在未收到缔约国意见的情况下,在其于2013年10月28日至11月22日举行的第五十一届会议上审议申诉人的案件。鉴于缔约国2013年10月22日的普通照会,委员会决定在第五十一届会议上只审议来文的可受理性。
缔约国对于案情的陈述
7.1 2014年3月21日,缔约国提交了对来文案情的意见。缔约国回顾指出,申诉人是一名退役军人,在当了一段时间的逃兵后,于1998年10月16日退伍。申诉人随后发现自己卷入了法律诉讼中,并且哈拉齐法院于1999年2月13日签发了对他的逮捕令,理由是申诉人盗窃、伪造、使用假证件和欺诈。2000年9月2日,申诉人因这些罪行被判处2年监禁,当时申诉人不在审判现场。2000年12月2日,法院因申诉人开空头支票而又签发了一项对他的逮捕令。
7.2 缔约国声称,2005年6月30日,申诉人因涉嫌参与一起私藏毒品和欺诈案件而再次被捕。在陈述中,申诉人承认将毒品放入车中,但他并非车主,而是乘客;2005年5月21日,宪兵队找到了毒品。在搜查申诉人的家时发现了他欺诈罪行的证据。比尔穆拉德赖斯检察官办公室就欺诈、报假案和私藏毒品对申诉人提起诉讼。2006年6月21日,比尔穆拉德赖斯法院宣判对其报假案和私藏毒品的指控不成立,但判定申诉人犯有欺诈罪,并处以一年监禁。2007年2月12日,阿尔及尔法院刑事审判庭支持了这一判决。
7.3 2010年5月16日,申诉人在比尔穆拉德赖斯法院向首席调查法官提起针对Bouguerra Soltani的赔偿诉讼,Bouguerra Soltani是被发现藏毒车辆的车主的兄弟,由于与申诉人发生了物业出售纠纷而将其牵连其中。申诉人指控Bouguerra Soltani滥用权力,并出于个人目的利用国家机构对申诉人使用酷刑以获取口供,并基于所获口供致使申诉人被定罪。2010年9月2日,调查法官驳回了申诉人的诉讼,理由是申诉人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提出赔偿诉讼时向担保人支付费用。
7.4 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参与了多项犯罪,他之所以声称遭受酷刑是为了掩盖其所犯罪行,并避免为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缔约国称,来文所依据的指控没有法律依据。
申诉人提供的补充资料
8.1 2014年4月22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的案情意见的评论。他注意到,缔约国花了很长时间才告知委员会于2010年9月2日做出了驳回他的酷刑申诉的命令。他注意到,未能在提出赔偿诉讼时向担保人支付费用无论如何都不能成为拒绝调查如此严重事件的理由。这些事实已经引起了缔约国当局的注意,缔约国当局本该依据其职能进行有效公正的调查。
8.2 申诉人注意到,缔约国提及的针对他的诉讼与审议来文无关,因为审议来文时仅关注申诉人于2001年4月和2005年6月遭受的酷刑以及各种非法拘留。申诉人还称,缔约国仅仅否认了发生过酷刑行为,但并没有给出解释,回应其对酷刑的指控,而申诉人在来文中用大量详情证实了该指控。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诉讼
审议可受理性
9.1 2013年11月18日,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在第五十一届会议上审议了申诉的可受理性问题。委员会已经查明,未根据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和正在审查同一事项。
9.2 缔约国称,申诉人撤回了申诉,而且与律师的说法不同的是,缔约国本着诚意试图确认申诉人是否希望继续进行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在申诉人于2010年12月15日表示希望撤回针对缔约国提出的申诉之后,他又向委员会寄发了一封日期为2011年3月31日的署名信件,信中确认了他希望继续进行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从未质疑这封日期为2011年3月31日的信件的真实性。委员会因此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来文可以受理。
9.3 委员会不得不指出,申诉人提出的撤诉请求情节很让人费解,而且申诉人和其律师在解释这些请求时,给出的理由相互矛盾,他后来又提出了恢复审理程序的请求。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提交关于该案可受理性和本案案情的意见方面缺乏合作,尽管委员会寄发了五次提醒函,日期分别为2010年1月22日、2011年4月11日、2011年11月17日、2012年12月6日和2013年7月26日。委员会重申,在第22条规定的个人来文程序框架内,缔约国有义务与委员会真诚合作,避免采取可能构成障碍的任何行动。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第22条为其规定的义务,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迄今为止的信函仅限于请求确认申诉人是否已撤回申诉,而且并未提出关于该案可受理性或本案案情的意见,因而妨碍了委员会深入了解申诉人据称所遭受的侵犯。
9.4 虽然缔约国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但它未提供任何相关资料或解释。委员会认为受理该申诉没有任何障碍,并因此宣告来文可以受理。因此,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交关于来文案情的意见,时间不晚于2013年12月31日。
缔约国缺乏合作
10. 缔约国分别于2009年10月6日、2010年1月22日、2011年4月11日、2011年11月17日、2012年12月6日、2013年7月26日和2013年11月18日被要求提交关于该案可受理性和案情的意见。在2013年10月22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宣布,一旦完成了最终意见就会提交。2013年11月18日,委员会认为该申诉可以受理,之后要求缔约国不晚于2013年12月31日提交其意见。然而,直到2014年3月21日,委员会才收到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申诉可受理性的实质性资料,仅在2009年12月1日的普通照会中就案件可受理性进行争论,并且未就申诉人指控的案情提出实质性意见,仅谈及申诉人被卷入了法律问题。委员会回顾指出,根据《公约》第22条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解释或声明,澄清事实和缔约国可能已经采取的任何补救办法。在缔约国未作答复的情况下,必须对申诉人得到充分证实的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
审议案情
11.1 委员会根据第22条第4款,结合有关各方向其提供的全部信息,审议了本申诉。鉴于缔约国未就案情提供任何实质性意见,因此必须对申诉人的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
11.2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在2001年至2005年被拘留期间,他不断被殴打,遭受“抹布术”酷刑、电击、左脚悬吊倒挂在天花板上,腿部被强行扭断,右脚被刺穿,肛门内被插入棍棒。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2001年4月,他被秘密拘留了15天,2005年7月1日和10月23日他被拘留于情报和安全局中心;在被拘留期间,他遭到了进一步的虐待和羞辱,并且于2005年7月4日开庭前遭到殴打;他没有得到充分的治疗;在被拘留的这些年里,他的食物不足,被关在没有窗的牢房内,赤身裸体并戴着手铐在地板上睡觉,无法伸直躺下。委员会注意到,于2007年3月6日和2008年8月28日在法国签发的诊断书证实了这些说法。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所主张遭受的待遇构成了《公约》第1条所指的剧痛和折磨。
11.3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遭受的剧痛和折磨是由公职人员造成的,也就是本案中的情报和安全局官员和宪兵队,他们得到高层官员的许可以及司法当局的默许。委员会还注意到,对申诉人实施这一待遇是为了获取信息或口供,以及由于假设他所在的政治派系,对他进行惩罚、恐吓或胁迫。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否认这些指控。委员会认为,所述行为构成了《公约》第1条所指的酷刑。委员会还认为,对申诉人的秘密拘留,以及申诉人被施以酷刑的同时所受的羞辱和不人道的拘留条件,也违反了《公约》第1条。
11.4 鉴于已经认定违反了第1条,委员会将不再另行审议申诉人提出的违反《公约》第16条的主张。
11.5 申诉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第2条第1款(与第1条一并解读),未能履行制止向受害者实施酷刑行为并对酷刑行为予以惩处的义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主张,他是法律缺陷的直接受害者,并且事实上与在阿尔及利亚受到的审讯有关,尤其是法律允许警方进行为期12天的羁押,且被拘留者不得与外界联系,尤其不能与家人联系,并无法获得律师或独立医生的援助,而且拘留时间可以超过该时限。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在被关押在情报和安全局期间,他并未受到主管司法当局任何形式的监督。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未质疑这些指控。就这一点,委员会回顾了其向缔约国提出的最近的结论性意见,在该意见中,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定拘押期限实际上可以延长多次;在拘押期间,法律不保证被拘押者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实际上,被拘押者的就医权利以及与家人联系的权利也并非始终能得到尊重。鉴于所获的资料,委员会裁定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与《公约》第1条一并解读)。
11.6 关于第11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在审讯期间,他并未获得任何法律保障。委员会回顾指出,在最近的结论性意见中,它建议缔约国建立被拘留者国家登记册。鉴于缔约国没有就这些问题或在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论点提供信息,委员会只能裁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1条为其规定的义务。
11.7 关于指称违反《公约》第12条的行为(与第6条、第7条和第13条一并解读),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尽管向多个司法当局多次提出了投诉,在所述事件发生了超过12年之后,缔约国未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质疑这一指控。委员会忆及缔约国只要有适当理由认为发生了酷刑行为,即应立即进行公正调查的义务。申诉人在多个场合下告发了其在各个被拘留时期所遭受的酷刑,但在事件发生十多年后,缔约国仍未能对酷刑行为进行任何调查,由于缔约国未就此作出解释,委员会裁定缔约国违反了第12条(单独解读和与《公约》第6条和第7条一并解读)。委员会还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第13条为其规定的义务,以确保申诉人有权进行申诉,并由主管当局对案件进行迅速而公正的调查。
11.8 关于指称违反《公约》第14条的行为,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指称,由于缔约国未就他的申诉采取行动而且没有立即进行公开调查,剥夺了他诉诸的任何补救形式。委员会回顾指出,《公约》第14条不仅确认了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而且还要求缔约国确保酷刑行为受害者获得补救。委员会认为,在始终铭记每一起案件的情况的同时,补救应涵盖受害者所受一切伤害,包括平反、补偿和保证不再发生侵犯行为的措施。鉴于尽管申诉人多次申诉遭受酷刑,并且在出庭时脸上有伤痕,尤其是2005年7月4日出庭时,但缔约国未能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委员会裁定缔约国还违反了《公约》第14条为其规定的义务。
11.9 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指称,在其卷宗中仍有通过酷刑取得的陈述和口供,而且用作定罪依据。委员会回顾忆及其在结论性意见中称,仍然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任何诉讼中都不能援引任何被证明是通过酷刑取得的陈述作为证据。鉴于申诉人提交的资料得到委员会在通过其结论性意见时所获资料的证实,委员会裁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5条。
11.10 关于第22条规定的程序,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其2010年12月15日的来信中告知委员会他希望撤回申诉;申诉人另一封日期为2010年10月21日的信件似乎已经寄给了其律师;两封信就撤回申诉给出了不同的理由;2011年3月31日,申诉人最终决定继续进行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必须指出的是,申诉人提出撤诉请求的情节很让人费解,他后来又提出了恢复审理程序的请求,而且缔约国在提交关于该案可受理性和本案案情的意见方面缺乏合作。委员会重申,在第22条规定的个人来文程序框架内,缔约国有义务与委员会真诚合作,避免采取可能构成障碍的任何行动。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第22条为其规定的义务,但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信函仅限于请求确认申诉人是否已撤回申诉,因而并未阐明申诉人所遭受的侵犯。
12.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裁定其所获事实说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条、第2条第1款(与第1条一并解读)、第11条、第12条(单独解读和与第6和第7条一并解读)、第13条、第14条以及第15条。
13. 按照议事规则(CAT/C/3/Rev.6)第118条第5款,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就有关事实进行公正的调查,以便起诉对申诉人所受待遇负责的人员,并在转交本决定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缔约国根据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包括对申诉人的赔偿。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俄文,其中法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和中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