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SWE/CO/24-25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 December 202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瑞典第二十四和第二十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5年11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3173次和第3174次会议上审议了瑞典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二十四和第二十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5年12月2日举行的第318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十四和第二十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欢迎与高级别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并感谢代表团在委员会审议报告期间和对话之后提供的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

(a)2024年12月通过了《打击种族主义和仇恨犯罪行动计划》;

(b)2022年通过《关于对萨米人特别重要的事项的协商法》(2022:66),该法要求政府、政府机构、市镇和地区在涉及萨米人的事务上,须与萨米议会、驯鹿牧民社区或萨米人组织进行协商;

(c)2022年6月,根据《2016年打击种族主义、类似形式的敌意和仇恨犯罪国家计划》通过了2022-2024年期间处理针对萨米人的种族主义、仇视非洲人、反吉普赛主义、仇视伊斯兰和反犹太主义的五项补充行动计划;

(d)2022年1月设立了瑞典人权研究所,其职责包括监督人权状况、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以及推动人权教育;

(e)2021年11月设立了萨米人真相委员会,旨在识别和评估针对萨米人的历史性及当前歧视问题,包括国家的同化政策和侵犯权利行为,并提出旨在纠正错误和促进和解的建议;

(f)2019年对《全国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语言法》(2009:724)进行了修订,要求各市镇和地区制定并通过有关其少数民族政策举措的指导方针。

C.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统计资料

4.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关于人口社会经济状况的信息,这些信息按出生地分列,并依据以下标准进行分类:外国出生者、外国出生的瑞典公民、父母均为外国出生者的瑞典出生者、非欧洲背景人士以及欧洲背景人士。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按族裔划分的人口构成全面统计数据,特别是涉及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包括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罗姆人社区、非洲人和亚洲人后裔、萨米人)的情况,以及非公民(如无国籍人、无证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情况,也缺乏关于各类人口群体社会经济状况的数据。由于缺乏分类数据,委员会难以正确评估这些群体的情况,包括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以及通过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所取得的任何进展。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瑞典统计局在有关人口构成和社会经济状况的数据收集工具中继续使用限制性指标和标准,这些工具不支持收集按族裔分类的数据,从而导致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包括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罗姆人社区、非洲人和亚洲人后裔以及萨米人)被排除在外(第一、第二和第五条)。

5.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回顾其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以及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报告的准则,建议缔约国在受影响社区的切实参与下,开发和加强数据收集工具,基于自我认同和匿名原则,编制关于人口构成的可靠、最新和全面的统计数据,涵盖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包括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罗姆人社区、非洲人和亚洲人后裔以及萨米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编制分类统计数据,说明各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包括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罗姆人社区、非洲人和亚洲人后裔、萨米人)以及非公民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他们获得教育、就业、医疗和住房的情况,以便为评估《公约》所载权利的平等享有提供实证基础。

《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行二元制法律体系,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措施将《公约》纳入其国内法律框架(第二条)。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所有实质性原则和条款纳入其国内法律框架,以确保全面保护民众免受种族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培训计划和提高认识活动,特别是面向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官员,以确保在相关情况下,国内法院援引《公约》条款,并由法官予以执行。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国内法院适用《公约》的具体实例。

反歧视法

8.委员会注意到,《反歧视法》(2008:567)禁止基于族裔(包括个人的民族或族裔出身、肤色或其他类似情况)的直接和间接歧视,该禁令适用于就业、教育和医疗保健等生活各个方面。尽管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了信息,说明根据2021年发布的研究报告对《反歧视法》进行审查的进程,但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旨在扩大保护范围的《反歧视法》审查程序延迟;

(b)《反歧视法》规定的保护范围有限,仅适用于个人在与政府机构互动过程中受到公职人员对待的情形,而排除了涉及对个人行使公共权力的情况,以及公职人员(包括执法和海关官员)的决定、行动或不作为;

(c)平等问题监察专员的职权范围有限,仅能在获得种族歧视受害者同意后,代表其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审查《反歧视法》,以扩大其保护范围,将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官员)的所有行动纳入其中,并扩大平等问题监察专员的职权,使其能够代表群体提起法律诉讼,而不仅限于代表个别种族歧视受害者,包括在无法确定具体受害者或受害者不愿就与种族歧视相关的赔偿提起法律诉讼的情况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加强平等问题监察专员的能力,使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特别是根据2024年5月7日欧盟理事会第2024/1499号指令以及2024年5月14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24/1500号指令的要求履行职责。

政策框架

10.委员会欢迎根据《2016年打击种族主义、类似形式的敌意和仇恨犯罪国家计划》通过了2022-2024年期间打击各种形式种族歧视的五项行动计划,并于2024年12月通过了《打击种族主义和仇恨犯罪行动计划》,该计划优先打击学校、司法系统、福利系统、公共部门活动以及就业中的种族歧视和种族仇恨。委员会注意到有关“活历史论坛”负责协调和监督该行动计划实施的信息,以及关于为实施该计划所分配预算的情况。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明确的指标来监测2022-2024年期间打击各种形式种族歧视的五项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开展的活动和取得的进展,同时还关切有关这些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发布存在延迟的问题。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据报在制定《打击种族主义和仇恨犯罪行动计划》过程中,没有与致力于促进和保护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包括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罗姆人社区、非洲和亚洲人后裔、萨米人)以及非公民的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切实和包容的协商;

(b)《打击种族主义和仇恨犯罪行动计划》中缺乏全面应对结构性歧视的措施;

(c)《打击种族主义和仇恨犯罪行动计划》中缺乏解决针对亚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措施(第二和第五条)。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政策框架下加大力度打击种族歧视,具体措施包括:

(a)确定《打击种族主义和仇恨犯罪行动计划》得到有效实施;

(b)确保在执行和监督《打击种族主义和仇恨犯罪行动计划》及其他政策措施过程中,与致力于维护《公约》所保护群体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包容和切实的协商并促进其参与,这样的群体有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包括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罗姆人社区、非洲人和亚洲人后裔、萨米人)以及非公民;

(c)制定补充政策以完善《打击种族主义和仇恨犯罪行动计划》,以应对针对亚洲人后裔的结构性歧视和种族歧视问题。

种族主义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

12.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瑞典刑法典》第16章第8节,以种族、肤色、民族或族裔出身为由对某一群体散布威胁或表示蔑视被定为犯罪,根据第29章第2节,种族主义动机被视为加重情节。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了关于一项调查的信息,该项调查负责审议并提出立法建议,将参与犯罪组织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指出种族主义组织可能被纳入此类犯罪组织的范畴。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尽管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了相关信息,但由禁止种族主义组织跨党派委员会起草的SOU 2021:27号法案尚未获得通过,该法案旨在使立法框架与《公约》第四条相一致,特别是将宣扬或煽动种族仇恨的种族主义组织的相关活动定为犯罪;

(b)广泛存在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以及传播对《公约》所保护群体成员的负面成见,特别是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包括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罗姆人社区、非洲人和亚裔人后裔、萨米人)以及非公民,包括在媒体、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的此类行为;

(c)政治人士和高级官员(包括行政和立法机构成员)使用种族主义仇恨言论,以及缺乏有关对政治人士和公众人物仇恨言论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的信息(第四条)。

13.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并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第四条的第七号一般性建议(1985年)、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十五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和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三十五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应加快审查其立法框架,以禁止煽动和宣扬种族仇恨的组织或团体,并按照《公约》第四条,打击一切针对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包括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罗姆人社区、非洲和亚洲人后裔、萨米人)以及非公民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同时确保与致力于维护《公约》所保护群体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切实协商并保障其参与;

(b)采取有效措施,与广播委员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社交媒体平台和《公约》所保护群体的成员,特别是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成员、非洲人和亚洲人后裔以及萨米人密切合作,监测并应对媒体、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传播;

(c)采取措施,确保公开谴责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并与公众人物(包括政治人士)所发表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划清界限,同时确保对此类行为开展调查并予以适当惩处。

关于种族歧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申诉

14.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检察机关已就法律框架中有关仇恨犯罪的相关条款,向检察官发布了专门指南,并且每个公诉办公室均至少配备一名专门负责处理仇恨犯罪案件的检察官。委员会还注意到相关资料指出,2023年,负责收集司法数据的瑞典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在其司法数据收集系统中引入了对种族主义动机详情的登记。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瑞典司法培训学院为法官和司法工作人员开展仇恨犯罪培训项目的信息。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2024年,提交平等问题监察专员的种族歧视申诉数量增加,占其收到的所有歧视申诉的35%,尤其集中在就业(40%)和教育(28%)领域以及住房、医疗保健服务和社会支助领域;

(b)由于受害者对执法机构缺乏信任,人们认为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已常态化且普遍存在,以及受害者和民间社会组织面临高昂的法律程序费用,所以与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相关的申诉存在严重少报现象;

(c)执法机构未能充分识别和调查种族歧视及仇恨犯罪,且针对此类行为的起诉率和定罪率偏低,特别是执法机构、检察机关和法院根据《瑞典刑法典》第29章第2节将种族主义动机视为加重情节的情况很少,考虑到2020年,在已登记的仇恨犯罪案件中,只有6%的案件得到解决,47%的案件在调查后结案,约46%的案件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结案;

(d)警方和检察机关在仇恨犯罪申诉方面采用独立的数据收集系统,导致统计数据不一致;

(e)未规定法院有义务在判决中指出种族主义动机是否被视为加重情节并导致更严厉的处罚(第二、第四和第六条)。

15.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并回顾指出,缺乏针对种族歧视的申诉和诉讼,可能揭示出以下问题:缺乏适当立法、对可用法律补救途径的认知不足、对司法体系缺乏信任、对报复的恐惧,或是主管当局缺乏追究此类行为实施者责任的意愿。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7号一般性建议(1985年)和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以及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打击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包括确保有效实施其立法框架,特别是《反歧视法》以及《刑法典》第16章和第29章;

(b)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报告种族歧视、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并确保《公约》所保护群体的成员能够便捷地使用安全的举报渠道,包括对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申诉的报告和登记系统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查明和防止司法系统中的歧视性态度;

(c)采取措施,查明并有效解决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受害者在诉诸司法过程中面临的所有障碍,特别是通过降低司法程序费用和加强法律援助;

(d)开展公共教育活动,宣传《公约》所载权利以及如何提出种族歧视申诉;

(e)加强为司法官员(包括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举办的关于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的培训方案,包括关于对此类罪行的识别和登记;

(f)采取措施加强其关于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申诉的数据收集系统,特别是确保提供关于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申诉的统计数据以及关于所开展的调查和起诉、作出的定罪和施加的惩处的统计数据;

(g)确保在制定、监督和实施与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受害者诉诸司法相关的措施时,与致力于维护《公约》所保护群体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和相关利益攸关方,特别是平等问题监察专员、瑞典人权研究所和瑞典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开展切实协商并保障其参与。

种族定性

16.委员会注意到有关立法框架下禁止种族定性的信息以及瑞典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对打击种族定性的措施进行的评估。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通过了一项对《警察法》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24年4月生效,授权瑞典警察局将因群体间冲突而被认定存在枪击和爆炸犯罪活动重大风险的区域划定为“安全区”,期限为两周(可延长),并授权执法人员在不必具备针对特定个人的具体怀疑的情况下,开展拦截搜查行动,包括对儿童进行拦截搜查,尽管代表团提供的信息表明该权力迄今为止的适用范围有限;

(b)据报有执法官员对非洲人、亚洲人和中东人后裔进行种族定性的案件,特别是在对执法立法框架进行修订之后;

(c)特别调查部负责审查包括种族定性在内的歧视性做法指控,因其属于瑞典警察局的一部分,所以缺乏独立性;

(d)缺乏关于对执法官员种族定性行为的调查、起诉、定罪和惩处的详细信息(第四条)。

17.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回顾其关于防止和打击执法人员种族定性行为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以及在执法工作中推进种族正义和平等问题国际独立专家机制于2022年访问缔约国后在其会议室文件中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其执法相关立法框架,包括《反歧视法》,以明确禁止执法官员的种族定性行为,并确保拦截搜查权的行使基于合理怀疑,且依法、非任意、非歧视地进行,尊重人的尊严与隐私,并配备严格的监测和审查机制;

(b)设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受理关于执法机构实施种族定性、拦截搜查行动以及出于种族动机的警察暴力行为的申诉,并为受害者提供安全且便捷的举报渠道;

(c)对所有关于执法官员实施种族定性、拦截搜查行动以及出于种族动机的警察暴力行为的指控,开展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确保对被控施害者提起诉讼,对被判有罪者施以相应处罚,并向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适当形式的赔偿;

(d)收集以下方面的信息并将其列入下次定期报告:关于执法官员实施种族定性、出于种族动机的拦截搜查和警察暴力行为的申诉情况,调查、起诉、定罪和惩处情况,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

针对结构性歧视的特别措施

18.委员会注意到已实施的各项措施,包括《打击种族主义和仇恨犯罪行动计划》,这些措施旨在解决《公约》所保护群体面临的不平等问题,尤其在就业领域。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包括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罗姆人社区、非洲和亚洲人后裔以及萨米人)面临结构性歧视,这阻碍了他们享有《公约》所载权利,特别是在获得就业、适当住房和医疗服务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立法框架不允许采取和实施特别措施,以应对结构性歧视对《公约》所保护的所有群体造成的影响,从而阻碍了这些群体享有人权。

1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回顾其关于《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框架,以便实施特别措施,解决结构性歧视和不平等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有效措施,包括特别措施,以打击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包括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罗姆人社区、非洲人和亚洲人后裔以及萨米人)面临的结构性歧视,并解决种族歧视和不平等的根源问题,包括殖民主义和奴隶制以及由此衍生的仇外心理与不容忍现象,以确保这些群体不受歧视地获得教育、就业、医疗保健和住房。

健康权

20.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信息,说明了关于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成员(包括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罗姆人社区、非洲人和亚洲人后裔以及萨米人)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以及获得医疗保健和卫生服务的立法框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

(a)在获得医疗服务方面存在不平等待遇和歧视,以及对《公约》所保护群体的成员(如非洲人和亚洲人后裔以及罗姆人社区)普遍存在负面成见;

(b)在产科和孕产妇护理方面,对非洲裔妇女存在结构性种族歧视和污名化待遇;

(c)与一般人口相比,罗姆人社区成员的预期寿命较低;

(d)在规范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医疗保健福利的立法框架中,对措辞含糊的“不可推迟的治疗”概念的适用不一致(第二和第五条)。

2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平等和不受种族歧视地享有健康权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24年),建议缔约国采取全面措施,保障所有人不受歧视地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包括通过以下方式:

(a)有效实施其立法框架,特别是《反歧视法》,并采用明确的规程,以防止对《公约》所保护群体成员(尤其是非洲人和亚洲人后裔以及罗姆人社区)的歧视性待遇和负面成见;

(b)解决产科和孕产妇护理中的歧视性做法,并对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开展关于种族歧视和人权标准的提高认识活动;

(c)采取措施缩小罗姆人社区与其他群体之间的预期寿命差距,包括改善其获得预防性和初级医疗保健服务的机会;

(d)审查其立法框架,以明确和界定“不可推迟的治疗”这一概念,并保证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e)收集健康数据,按族裔和民族出身及其他相关指标分类,以确定差异;

(f)落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2024年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中包含的相关建议。

适当住房权

22.委员会注意到有关解决住房隔离问题的措施的信息,包括开发监测住房隔离的工具。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基于种族、肤色、民族或族裔出身的空间隔离和歧视持续存在,特别是在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中,包括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罗姆人社区以及非洲人和亚洲人后裔,这限制了他们获得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的机会(第二、第三和第五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执行其打击住房歧视的法律和政策,包括《反歧视法》,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空间隔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评估其为解决歧视和空间隔离问题而采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以便确定需要应对的挑战。

就业权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劳动力市场和就业中持续存在的普遍种族歧视,影响了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人员的招聘、职业发展和工作条件,包括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罗姆人社区以及非洲人和亚洲人后裔。委员会特别对报告的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名字听起来像阿拉伯名字的个人在就业和招聘过程中尤其容易遭受种族歧视;

(b)罗姆人社区成员面临就业排斥,就业参与率低下,罗姆青年尤为突出;据报罗姆人因外界负面态度而隐藏身份以避免种族偏见;

(c)非洲人和亚洲人后裔在就业方面面临种族歧视和不平等,包括工资较低、失业时间更长,以及难以获得与其资历相称的高级职位,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所面临的这些问题尤为显著。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打击工作场所的种族歧视,包括确保有效实施《反歧视法》,并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提高认识活动,使人们了解现行法律和补救措施;

(b)采取措施开展劳动监察,按族裔或民族出身和性别收集有关就业、工资和合同类型的分类数据,以监测进展情况并确定结构性障碍;

(c)落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2024年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中包含的相关建议。

体育运动中的种族主义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涉及体育协会的独立性,以及体育协会内部针对体育领域种族主义问题的监管框架。然而,委员会对据报的球迷种族歧视和仇恨言论案件以及缺乏相关调查、起诉和惩处信息表示关切(第四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打击体育领域的种族歧视和仇恨言论,并根据《反歧视法》和《刑法典》的规定调查、起诉和惩处肇事者。

交叉形式歧视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成员,包括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罗姆人社区、非洲人和亚洲人后裔以及萨米人,因族裔和民族出身、种族、肤色、宗教、语言、年龄、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或其他身份而遭受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这限制了他们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在获得教育、医疗保健和就业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基于族裔和民族出身、肤色、种族、血统、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的多重歧视,特别是在获得医疗保健、教育和就业等公共服务方面,这主要是由于传统着装和习俗所致,对萨米族和罗姆族妇女而言尤其如此,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的妇女则因佩戴面纱受到歧视(第二和第五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和打击交叉歧视现象,并确保将性别、年龄和残疾因素纳入所有旨在打击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的措施之中。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妇女,包括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妇女、罗姆妇女、非洲裔和亚洲裔妇女以及萨米族妇女所面临的交叉歧视,确保她们平等获得就业、教育和医疗保健的机会,包括通过审查其立法和政策框架,消除这些妇女面临的所有障碍和限制。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少数群体妇女的视角纳入所有与性别相关的政策和战略中。

《公约》所保护群体的儿童

30.委员会注意到《反歧视法》和《教育法》禁止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实施种族歧视和侮辱性待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学校中其他学生和教师对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包括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罗姆人社区、非洲人和亚洲人后裔以及萨米人)的儿童实施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包括人身攻击)现象普遍存在,据称儿童及其父母因就学校中的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提出申诉而面临报复和打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警察法》修正案指定了“安全区”,赋予执法官员进行拦截搜查行动的权力,包括对儿童进行拦截搜查,而无需具备针对特定个人的具体怀疑,这增加了种族化群体儿童的脆弱性,他们最易成为执法官员随机搜查和种族定性行为的目标。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实施其立法框架,特别是《反歧视法》和《教育法》,以打击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种族歧视和仇恨言论;

(b)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学校中的种族歧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包括学生和教师对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儿童(包括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儿童、罗姆儿童、非洲裔和亚洲裔儿童以及萨米族儿童)的骚扰和欺凌;

(c)确保家长和儿童能够使用安全便捷的机制,包括学校中适合儿童的举报系统,以提交有关学校中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的申诉;

(d)收集以下方面的信息并将其列入下次定期报告:关于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申诉的信息(按族裔、年龄、种族、血统和宗教分类),关于调查、起诉、定罪和惩处的信息,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信息;

(e)制定并实施面向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的关于预防种族歧视和仇恨言论的强制性培训;

(f)审查其有关执法机构运作和“安全区”的立法框架,禁止在事先未发生任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对儿童进行拦截搜查;

(g)落实儿童权利委员会2023年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中包含的相关建议。

罗姆人

32.委员会注意到有关2012-2032年罗姆人融入社会战略实施情况的信息。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该战略的实施存在不足且成效有限(包括在地方层面),缺乏用于监测其实施情况的指标和数据收集系统,并缺少对战略进行审查并使其与区域标准相一致的措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罗姆人遭受边缘化、歧视和持续的负面成见,据报其困境体现在极端贫困、高失业率以及获得社会服务和住房的机会受限。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罗姆儿童在以母语接受教育方面面临挑战,包括合格教师的短缺问题。

33.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回顾其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2012-2032年罗姆人融入社会战略,并确保有效实施该战略,与致力于维护罗姆人社区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切实协商并让他们参与,并分配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特别是在地方层面;

(b)采取措施打击生活各个领域中的结构性歧视,遏制对罗姆人社区的污名化和成见,确保遭受歧视的罗姆人能够获得有效补救,为执法和司法人员以及新闻工作者提供有关罗姆人问题的培训,并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促进对罗姆人身份与文化的尊重;

(c)采取措施消除罗姆人社区的极端贫困;

(d)采取措施改善罗姆人的就业状况,包括采取措施改善罗姆人社区成员的职业资质,并打击就业领域的歧视;

(e)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罗姆儿童能够以母语接受优质教育,包括招聘训练有素的教师,加强对罗姆儿童及其家庭的支助系统,并面向罗姆儿童和青年及其家庭开展关于教育重要性的提高认识活动。

非洲人后裔

34.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关于解决针对非洲人后裔种族歧视的措施的信息。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结构性歧视和污名化依然存在,阻碍了他们享有《公约》所保障的权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非洲人后裔在享有受教育权、健康权、社会支持权和就业权方面受到歧视。委员会还对针对非洲人后裔的仇恨犯罪高发率表示关切。

35.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回顾其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建议缔约国确保采取和有效实施额外措施,包括特别措施,以打击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结构性歧视和污名化,减少他们面临的社会排斥,并增加他们不受歧视地获得适足生活条件、教育、医疗保健和就业的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针对非洲人后裔的仇外心理、种族主义、仇恨言论、骚扰和暴力的根源。

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针对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的负面成见和污名化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媒体和政治话语中,他们在获得就业和教育机会方面广泛存在种族歧视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因其姓名、族裔出身或外貌而被拒绝提供服务或需接受额外的背景审查,尤其是在实施《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法》(2017:630)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针对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成员的仇恨犯罪和暴力事件发生率很高。

37.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建议,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落实各项措施,特别是通过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活动,消除针对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成员的负面成见和污名化,尤其是在媒体和政治话语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成员享有平等的机会,特别是在就业和教育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法》(2017:630)和其他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以防止歧视性做法,包括基于族裔、姓名或外貌而拒绝提供服务或实施额外背景调查的行为,并建立明确的指导方针和监督机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和打击针对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成员的仇恨犯罪和暴力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支持。

萨米人

38.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通过《关于对萨米人特别重要的事项的协商法》(2022:66),该法要求政府及其机构在涉及萨米人的事务上,须与萨米议会、驯鹿牧民社区或萨米人组织进行协商;委员会还注意到,截至2024年3月,该法案已适用于所有市镇和地区。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即将对该法案及其适用情况进行评估,以审查其在保护和促进萨米人权利方面的效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关于对萨米人特别重要的事项的协商法》的适用范围有限,尤其在涉及民法事项以及准司法机构对采矿和开发项目进行环境评估时,且该法案不符合关于协商权及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权的国际标准;

(b)就制定和通过影响到萨米人权利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及就其土地上的经济和发展项目发放许可证问题,与萨米人和萨米议会的协商不足;

(c)在制定新驯鹿牧业法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特别是将“非驯鹿牧业”萨米人排除在外,于2024年12月解散驯鹿牧场委员会,以及未与萨米人开展切实协商程序;

(d)据报经济、能源、工业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包括采矿项目)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以及对萨米人使用和享有其传统拥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权利、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

(e)据报关于限制捕食者对驯鹿造成伤害的政策缺乏有效实施,包括用于落实该政策的预算拨款不足,以及对捕食者造成的损害赔偿不足;

(f)分配给萨米议会的财政资源不足,特别是在文化活动方面;

(g)由于合格教师人数少以及分配给萨米语言中心的财政资源不足,萨米人和儿童在以母语接受教育方面面临挑战;

(h)萨米妇女及萨米族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报告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以及自杀案件(第二和第五条)。

3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回顾《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和委员会关于土著人民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其关于萨米人的立法框架,特别是《关于对萨米人特别重要的事项的协商法》,以确保与萨米人和萨米议会就可能影响其土地、领土和资源的任何项目或立法或行政措施进行切实有效的协商,以期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b)在批准任何可能影响萨米人土地、领地和资源的经济、工业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之前,须进行环境和人权影响评估,并与萨米人和萨米议会进行切实协商;

(c)采取措施,防止、减轻和纠正经济、工业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对萨米人土地、领地和资源的影响,以保护他们的习俗和传统生活方式以及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

(d)采取措施确保2013年捕食者政策的有效实施,并确保就捕食者对驯鹿造成的损害给予充分补偿,包括为政策的实施拨付充足财政资源并评估赔偿水平,以期增加赔偿;

(e)采取措施加强萨米议会,包括分配足够的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履行职责,尤其是在文化活动方面;

(f)采取措施,使萨米人可获得且易于获得优质的心理健康服务,以应对高自杀率的根本原因,并为处于自杀风险中的个人(特别是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者)提供有效的预防方案和支持服务;

(g)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萨米人和儿童有机会以其母语接受教育,包括征聘训练有素的教师教授该语言;

(h)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应对性别暴力,包括针对萨米妇女的家庭暴力,具体措施包括开展提高认识活动,鼓励报告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

(i)依照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所承担的责任,落实委员会在Lars-Anders Ågren等人诉瑞典案中提出的建议。

过渡期正义

40.委员会注意到托尔讷河谷人、克文人和兰塔莱塞人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于2023年发布报告的信息。委员会欢迎2021年11月设立了萨米人真相委员会,旨在识别和评估针对萨米人的历史性及当前歧视问题,包括国家的同化政策和侵犯权利行为,并提出旨在纠正错误和促进和解的建议。委员会注意到,真相委员会的任务期限已延长至2026年10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自2024年底真相委员会三名成员辞职以来,尽管萨米议会已于2024年12月任命了三名新专家,但相关职位至今仍空缺。

41.委员会回顾寻求真相、正义、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2024年3月访问缔约国后在其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执行托尔讷河谷人、克文人和兰塔莱塞人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建议;

(b)加大力度支持萨米人真相委员会,使其能够有效履行任务,包括与萨米议会协商填补三个空缺职位,并为其分配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非公民的状况

42.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关于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立法和政策框架的信息。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关于缔约国境内非公民(包括寻求庇护者、难民、无国籍人和无证移民)状况的信息和官方统计数据,包括他们的社会和经济状况的信息和官方统计数据;

(b)寻求庇护者的每日津贴不足,而且自1994年以来一直没有变化;

(c)立法框架修正案规定仅居住在庇护住所的寻求庇护者才能享有每日津贴福利,这限制了他们的行动自由权;

(d)没有专门的无国籍状态认定程序(第二和第五条)。

4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

(a)收集关于非公民(包括寻求庇护者、难民、无国籍人和无证移民)的分类数据及其社会经济状况数据;

(b)采取措施调整寻求庇护者的每日津贴,以确保适当的生活水平,同时考虑到通货膨胀和当前的生活成本;

(c)审查其立法框架,取消对非庇护住所居民的每日津贴限制,以保障行动自由并避免隔离或孤立;

(d)根据国际标准,建立一个专门的且易于使用的无国籍状态认定程序,并确保无国籍人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

蒂多协议

44.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蒂多协议》的信息,该协议由四个政党在2022年议会选举后缔结,旨在改革立法和政策框架的多个方面,特别是移民和打击犯罪方面。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据称《公约》所保护的群体受到歧视性影响,因《蒂多协议》而拟议的立法修正案和提案对这些群体造成了不利影响,特别是对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包括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罗姆人社区、非洲人和亚洲人后裔、萨米人)以及非公民(例如无国籍人、无证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影响,这些立法变化还损害了他们根据《公约》享有的人权,尤其是获得安全与保护的权利、行动和居住自由权、国籍权、意见和表达自由权以及健康权。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a)拟引入一项义务,要求公共部门雇员(教育和医疗保健部门的雇员除外)向执法机构报告无证移民;

(b)已启动一项研究,以评估停止由国家资助的公共部门口译服务的可能性;

(c)拟修订公民身份法律框架,对获得永久居留许可和公民身份设定更高要求,包括语言和公民测试以及收入门槛;

(d)建议通过扩大拒绝或撤销居留许可和公民身份的理由,对立法中的公民身份框架进行修订;这些理由基于带有歧视性、过于宽泛且模糊不清的标准,例如“行为方面的缺陷”“生活方式方面的缺陷”,或被视为违背“瑞典民主基本价值”的行为,且此类做法尤其针对具有双重国籍者和国外出生者;

(e)拟要求寻求庇护者自行支付安置费用和医疗服务费用;

(f)拟扩大执法机构在身份核查行动中的权限,已通过立法框架修正案,将特定区域指定为“安全区”,以开展拦截搜查行动,包括在没有犯罪活动嫌疑的情况下进行拦截搜查(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因《蒂多协定》而拟议对其立法和政策框架作出的修订案进行系统性、以人为本的审查,以保证其完全符合国际人权原则以及《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并防止对族裔和族裔宗教群体(包括穆斯林族裔宗教群体、罗姆人社区、非洲人和亚洲人后裔、萨米人)以及非公民群体(例如无国籍人、无证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产生歧视性影响,特别是他们获得安全与保护的权利、行动和居住自由权、国籍权、意见和表达自由权以及健康权。

殖民主义和奴隶制的赔偿

46.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即学校课程中的人权教育涵盖了缔约国过去参与跨大西洋非洲奴隶贸易的历史以及奴隶制和殖民主义的遗留问题。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旨在为殖民主义和跨大西洋非洲奴隶贸易的错误行为提供赔偿的措施,特别是在酌情恢复原状、补偿和抵偿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殖民主义和动产奴役的流毒持续助长缔约国境内的仇外心理、种族主义、不容忍、种族成见和种族歧视(第二、第五、第六和第七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就跨大西洋非洲奴隶贸易及殖民罪行进行赔偿,包括酌情恢复原状、补偿和抵偿。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其中特别报告员阐述了会员国在对源于奴隶制和殖民主义的种族歧视进行赔偿方面的人权义务,并考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人权理事会第六十届会议提交的报告,内容涉及通过争取实现种族正义和平等的变革,促进和保护非洲人和非洲人后裔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使其免受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侵害。

打击偏见和不容忍的培训、教育和其他措施

48.委员会注意到“活历史论坛”在学校课程和大学课程中开展人权教育活动的信息,以及为执法官员和法官提供人权教育的情况。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针对公众、执法官员和司法当局开展的关于不歧视、文化多样性和容忍的重要性的提高认识活动(第七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开展具有可衡量成效的提高公众认识活动,面向普通公众、公务员、执法人员和司法机关,强调族裔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反对种族歧视以及促进包容共处。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50.鉴于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其条款与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族群直接相关的条约,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51.委员会参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国家贯彻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52.大会在第79/193号决议中宣布,2025-2034年为第二个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在该决议中,大会还决定延长第69/16号决议通过的落实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活动方案,以确保持续努力促进尊重、保护和实现非洲人后裔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鉴于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人后裔合作实施活动方案,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在此框架内采取措施的资料,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

与民间社会协商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继续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反种族歧视组织进行协商并加强对话。

传播相关信息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方便公众索取和查阅,并建议缔约国以官方语言并酌情以国内少数民族的语言发布委员会关于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特别重要的段落

55.委员会谨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7(种族定性)和第25段(就业权)所载建议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56.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4条,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31(b)和(c)段(《公约》所保护群体的儿童)、第41(b)段(过渡期正义)以及第43(b)段(非公民的状况)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29年1月5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二十六至第二十八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应遵循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回应本结论性意见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不超过21,200字的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