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HRV/CO/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1 September 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克罗地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7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4116次和第4117次会议上审议了克罗地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4年7月18日举行的第414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答复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并采取以下立法、政策和体制措施:

(a)2023年《劳动法》修正案,规定雇主有责任确保同工同酬;

(b)2021年《国土战争中的平民受害者法》;

(c)2019年《国土战争中的失踪人员法》;

(d)2018年《防止家庭暴力法》;

(e)2015年《国土战争中的性暴力受害者权利法》;

(f)《2023-2027年保护和促进人权及打击歧视国家计划》;

(g)《2022-2026年国家儿童权利计划》;

(h)《2021-2027年国家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计划》;

(i)《2021-2027年国家罗姆人融入计划》;

(j)《2018-2021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计划》;

(k)《2022-2027年制止性暴力和性骚扰国家计划》;

(l)《2023-2027年性别平等国家计划》;

(m)《2021-2027年残疾人机会均等国家计划》;

(n)《仇恨犯罪案件程序规则》;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2年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和《意见》的执行情况

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克罗地亚没有设立国家机制负责协调和监测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和个人来文《意见》的执行情况(第二条)。

6.缔约国应确保系统性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个人来文《意见》。为此,缔约国应加快设立一个专门机制负责协调和监测人权条约机构发布的结论性意见和个人来文《意见》的执行情况,并为设立该机制设定明确、具体的时间表。

《公约》的传播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人权培训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似乎未就《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向法律专业人员提供专门培训,且公众对《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缺乏认识(第二条)。

8.缔约国应向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包括执法人员在内的公职人员提供关于《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的专门培训。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公众对《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包括个人可以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应翻译和广泛传播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个人来文《意见》。

反腐败措施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腐败所通过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框架,包括2021年通过的《防止利益冲突法》和2022年通过的《报道不法行为记者保护法》,但感到关切的是,据称相关框架未得到统一适用,腐败现象依然猖獗,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在区域和地方两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腐败相关指控和判决的统计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进入起诉程序和最终定罪的案件数量很少,特别是就高层腐败而言,据报告,解决利益冲突委员会存在能力不足的问题,举报人得不到充分保护(第二条和第二十五条)。

10.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反腐败立法和政策框架的落实和执行工作。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采取适当措施加强并加快对所有腐败案件的调查和起诉,特别是涉及高级公职人员和政治人士的案件,确保对被定罪的犯罪人处以应有的惩罚,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b)确保有效执行《防止利益冲突法》,特别是加强解决利益冲突委员会的能力,包括向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使其能够系统、彻底地核查资产申报情况,并能够有效追究未遵守该法规定的报告义务的行为人的责任;

(c)加强执法措施以打击腐败,包括确保打击腐败和有组织犯罪办公室能够有效没收非法所得;

(d)向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关于侦查、调查和起诉腐败及相关犯罪行为的有效培训;

(e)确保为举报人提供有效保护,包括为雇主和根据《报道不法行为记者保护法》履行内部举报相关职责的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

(f)确保有效实施2024年3月通过的《游说法》,以有效规范游说者与高级公职人员和政治人士之间的联络;

(g)继续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使公职人员、政治人士、企业界和公众了解腐败造成的经济社会代价以及打击腐败的各类现有机制。

对以往侵犯人权行为的问责

11.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承认缔约国在与邻国合作方面面临挑战,但重申其关切,即缔约国在调查和起诉武装冲突期间所犯战争罪行方面进展缓慢,以及有报告表明司法程序中持续存在族裔偏见,特别是在选择就哪些案件提起诉讼方面。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1年通过《国土战争中的平民受害者法》,但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给予受害者身份的文件要求过于繁琐,且据称该法在适用时存在族裔偏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15年通过的《性暴力受害者法》的执行受到限制,面临重重困难。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个人就冲突期间侵犯人权行为通过法院向缔约国索赔面临困难,包括举证责任过重、诉讼时效限制以及法院要求索赔被拒者支付高昂费用(第二、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

12.缔约国应继续并加大努力,确保对以往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问责,包括:

(a)加强与邻近国家和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的合作,确保查明被告的下落并对其进行审判;

(b)无论受害者或犯罪人的族裔为何,均依照不歧视原则,加快对所有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并确保对被定罪的犯罪人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

(c)确保所有侵犯人权行为,包括性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和家属获得充分赔偿,并在与受害者和民间社会组织共同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一项全面的赔偿政策,以不歧视的方式有效、全面地执行现有法律框架,包括执行赔偿、康复、抵偿、恢复原状和保证不再发生各方面工作;

(d)取消索赔的时效限制,减轻举证责任,停止要求索赔被拒的受害者支付高昂的法律费用,并向受上述措施影响的受害者提供补救;

(e)考虑采取更多措施以应对过渡期正义其他方面的问题,以促进和解、保证有关问题不再发生。

失踪人员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以更有效、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式处理失踪人员案件,包括通过《国土战争中的失踪人员法》和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寻找武装冲突期间约1,400名失踪人员以及查找另外400人遗骸的工作进展缓慢。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参与了关于失踪人员的区域合作举措,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全面资料说明为促进与邻国开展失踪人员双边合作而采取的措施(第二、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

14.缔约国应:

(a)进一步加大现有工作力度,解决所有尚未解决的失踪人员案件,包括确保有效执行《国土战争中的失踪人员法》,并为此提供必要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

(b)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寻找失踪人员方面的区域合作,确保将强迫失踪的犯罪人绳之以法,并对被定罪者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

对罗姆人的排斥

15.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2021-2027年国家罗姆人融入计划》框架内采取了各项措施,但回顾以往建议,重申对于罗姆人受到事实上的歧视感到关切。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罗姆儿童在受教育方面面临事实隔离,罗姆儿童学前教育入学率低,中小学辍学率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罗姆人面临事实上的居住隔离、居住在非正规住区的比例高、住房质量差、所能获得的基本服务有限、失业率高以及在就业方面面临歧视(第二、第七、第二十六和第十二七条)。

16.缔约国应响应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2023年的建议,加大力度解决罗姆人在住房和教育方面面临事实隔离的问题,缩小罗姆人与一般民众在受教育程度和就业率方面的巨大差距,并保障罗姆人能够不受歧视地获得适足住房和基本服务。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偏见、歧视和仇恨犯罪持续存在。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关于歧视和性别平等的国家战略、政策和行动计划没有制定关于禁止和防止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遭受歧视、偏见和仇恨犯罪的目标和具体活动,跨性别者在获得适当医疗保健方面面临歧视和偏见,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儿童在教育机构遭受歧视和骚扰(第二、第七、第二十、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18.缔约国应:

(a)在关于歧视和性别平等的国家战略、政策和行动计划中纳入专门打击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所受歧视、偏见和仇恨犯罪的目标和活动,并确保他们能够积极参与相关战略、政策和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b)保障跨性别者能够获得符合其特殊需求的适当医疗保健,包括将此种医疗保健纳入强制性健康保险计划;

(c)有效打击教育机构中针对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儿童的歧视和骚扰,包括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关于保护相关儿童免遭歧视的系统培训,以及在学校课程设置中增加关于容忍、不歧视和多样性的必修课。

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1年通过《仇恨犯罪案件程序规则》修订版,并欢迎缔约国在加大提供仇恨犯罪起诉培训方面开展的工作,但回顾以往建议,并重申其关切,即有报告称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仍然普遍存在,特别是针对罗姆人和塞族少数群体、非公民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无论是在网上还是传统媒体,公开言论中充斥着仇恨言论和涉及战争罪行的历史修正主义言论,包括政治人士和高级官员的公开发言也是这样。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仇恨言论和仇恨引发的暴力往往以轻罪起诉,因而没有受到充分惩罚,定罪案件的数量很少,且由于对有关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缺乏信任,这些事件往往得不到报告(第二、第二十、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20.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打击针对少数群体,特别是罗姆人和塞族少数群体、非公民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仇恨言论和仇恨引发的暴力行为,具体包括:

(a)确保对所指控的仇恨犯罪进行彻底调查和起诉,对被定罪的犯罪人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并对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b)为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提供更多关于识别和起诉仇恨言论、历史修正主义言论以及其他形式仇恨犯罪的专门培训;

(c)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并公开谴责仇恨言论和涉及战争罪行的历史修正主义言论,特别是防止并公开谴责政治人士和公职人员发表此类言论,包括采取措施确保得以传播的是对历史上侵犯人权行为的准确叙述;

(d)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社交网络平台密切合作,并与受仇恨言论影响最严重的群体密切协商,加强措施以应对网上仇恨言论盛行的问题;

(e)促进对多样性的尊重,提高公众对禁止仇恨犯罪和相关举报渠道的认识,包括通过开展公共宣传活动提高认识。

性别平等

21.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重申对于妇女的社会地位依然存在定型观念感到关切,并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私营部门,特别是决策岗位的代表性仍然不足。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性别平等法》第35条的执行情况,该条规定,各政党候选人名单中代表性较低性别的提名者人数如低于40%的配额要求,则须处以罚款(第二、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2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男性和女性在社会和家庭角色以及责任方面的定型观念,并加大努力以增加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私营部门的代表性,特别是增加妇女任职决策岗位的人数。缔约国尤其应:

(a)评估政党候选人名单性别配额制的有效性,考虑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以确保在国家、州县和地方各级有更多的妇女候选人当选;

(b)确保有效实施《性别平等法》第35条,对政党候选人名单不遵守性别配额要求的行为处以罚款,并将处罚信息公之于众;

(c)密切监测《公司治理守则》中关于监事会须每五年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女性成员比例设定目标的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如现行规定无法产生重要影响,则应考虑采取更有力的措施;

(d)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媒体中持续存在的性别成见,包括确保媒体机构对妇女积极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正面形象进行宣传报道。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完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应对框架,包括采取一系列立法措施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做出更全面的定义并判处更严厉的处罚,例如规定将对妇女的性别暴力作为所有暴力犯罪的加重情节。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暴力仍往往被视为孤立事件并作为轻罪起诉,导致处罚过轻,没有形成威慑效应,且无论刑事法庭还是轻罪法庭都没能统一适用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措施。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双重逮捕”现象持续存在,即受害者同时被捕且个别情况下因辱骂或自卫行为而被处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缔约国境内并非各个地区都能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法律和心理援助,且提供援助的民间社会组织无法获得稳定、充足的资金(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24.缔约国应:

(a)系统性地开展迅速、公正和有效调查,查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犯罪人,对他们提起诉讼并尽快进行审判,对被判有罪者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b)废除家庭暴力案件中“双重逮捕”的做法;

(c)确保刑事法庭和轻罪法庭均能统一适用性别暴力受害者保护措施,特别是保护令,并有效执行相关措施;

(d)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有效、易于获得的补救,包括加强法律、社会和心理援助的提供和可及性,并向提供援助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充足、可持续的资金;

(e)继续并扩大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等公职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如何识别、起诉和审判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并确保在实践中采用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法;

(f)建立性别暴力中央数据收集系统,收集包括受害者与施暴者关系在内的各类信息。

自愿终止妊娠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妇女在获得合法、安全的堕胎时依然面临各种障碍,包括经济障碍和地域障碍,特别是无证移民妇女和居住在非城市中心区的妇女。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大量医生以良心为由拒绝开展堕胎服务,影响了妇女有效地获得堕胎服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寻求堕胎的妇女被污名化,她们难以获得充分的信息,妇女在生殖健康机构就诊时权利遭到侵犯,包括在未获得妇女充分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医疗干预,拒绝向她们提供止痛药物,以及对她们施以精神和言语虐待(第六和第七条)。

26.缔约国应铭记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第8段,保障其境内各地的妇女和女童,包括无证移民妇女和居住在非城市中心区的妇女都能平等、有效地获得安全、合法的堕胎服务。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以良心为由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妨碍妇女和女童有效、平等地获得保密、合法和安全的堕胎服务和术后护理,包括收集关于拒绝提供堕胎和相关服务的全面数据并对相关情况进行监测;

(b)确保将堕胎手术和术后护理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并建立适当的机制,以确保社保体系未覆盖的妇女和女童,包括无证移民妇女也能获得相关服务;

(c)采取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寻求堕胎信息和服务的妇女的污名化,包括系统性地为医疗专业人员提供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培训;

(d)确保对生殖健康机构中侵犯妇女权利的指控开展迅速、有效的调查,对犯罪人提起诉讼,并对被判有罪者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拘留条件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拘留场所的物质条件,特别是努力解决过度拥挤问题。然而,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过度拥挤现象持续存在,一些监狱缺乏合格的医务人员,囚犯间暴力持续发生(第十条)。

28.缔约国应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拘留条件完全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包括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缔约国尤其应:

(a)加强旨在防止过度拥挤的各项措施,特别是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的规定,更广泛地采用非拘禁措施替代审前拘留和入狱监禁判决;

(b)继续努力改善拘留场所的物质条件,包括确保囚犯获得适当的人均空间;

(c)确保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囚犯都能获得高质量的医疗保健,包括采取适当措施解决一些监狱设施缺少合格医务人员的问题;

(d)加强措施以防止囚犯间暴力行为,包括加强女囚设施中的相关措施,对囚犯间暴力行为开展迅速、有效的调查,确保对犯罪人提起诉讼,并对被判有罪者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贩运人口

29.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解决贩运人口问题采取了重要措施,例如于2017年通过了《贩运人口受害者识别、援助和保护规程》,以及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允许受害者远程作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贩运人口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被定罪的犯罪人人数很少,获得经济赔偿的受害者人数也很少(第三、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30.缔约国应加大努力,系统性地查明、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特别是就高风险群体而言,如儿童(特别是孤身和离散儿童)、罗姆少数民族人口、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缔约国尤其应:

(a)加强对贩运人口高风险群体的筛查和对潜在受害者的识别,包括为边境管控人员以及寻求庇护者和难民设施的工作人员系统性地提供培训;

(b)确保对所有贩运人口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对被定罪的犯罪人处以适当、有震慑力的惩罚,以受害者懂得的语言告知其可以获得的有效补救和援助并确保其能获得相关补救和援助,包括可以通过刑事诉讼获得赔偿以及获得康复和重返社会支持服务;

(c)继续并扩大面向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培训,使其了解贩运人口问题、受害者权利和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办法;

(d)继续并扩大面向公众的提高认识活动,提高公众对贩运人口问题的认识,面向旅游业和商业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活动。

移民、寻求庇护者和不推回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逃离乌克兰冲突、需要国际保护的人提供临时保护。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拒绝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以及塞尔维亚的非正常入境者入境并拒绝他们使用庇护程序,且在没有对其主张或诉求进行任何逐案审查的情况下将其强行遣返。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克罗地亚的边境管控人员存在过度使用武力、施以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勒索和盗窃财物的行为,特别是在将移民和寻求庇护者驱回塞尔维亚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时,此外缔约国在追究责任人责任方面开展的工作非常有限(第六、第七、第九、第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32.缔约国应确保所有需要国际保护的人都能有效诉诸公正、高效的庇护程序。缔约国还应确保边境管控人员等所有相关人员接受关于国际标准的充分培训,包括接受关于不推回原则和移民人权,特别是儿童人权的培训,并确保对所有涉及边境地区的推回和虐待指控进行迅速、彻底和独立调查,对被判有罪的犯罪人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司法和公正审判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提高司法系统效率、减少案件积压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修改程序规定和运用科技解决问题。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国家司法委员会委员的任命缺乏透明度,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命、职业发展、纪律处分和免职可能受到不当干预,法院裁决的公开受到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院审理程序耗时过长,不利于公众树立对司法独立的信心。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增加了用于免费法律援助的预算拨款,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公众使用免费法律援助仍然是个问题,有报告表明,公众对授权法律援助提供方和相关资格标准缺乏认识,提供方获得的资金不足且不稳定,缔约国部分地区缺少注册的初级法律援助提供方(第十四条)。

34.缔约国应:

(a)提高国家司法委员会委员和高级检察委员会委员遴选的透明度,防止政府其他部门对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命、职业发展、纪律处分和免职进行任何形式的不当干预;

(b)系统公布法院裁决,并使法院裁决易于查阅和搜索;

(c)继续并扩大相关措施以缩短诉讼时间并追究法官、检察官和法院的责任,即追究任何形式的不当行为或无故过度拖延行为责任人的责任;

(d)采取适当措施以加强免费法律援助制度,为所有经济能力不足的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包括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的组织提供充足、可持续的资金,确保缔约国境内各个地区都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并提高公众对授权提供方和相关资格标准的认识。

良心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存在针对塞尔维亚东正教徒和犹太教少数群体的骚扰、仇恨言论和破坏行为,且官方对仇恨犯罪案件的统计数据显示,大量案件,包括以轻罪起诉的案件均出于宗教动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向塞尔维亚东正教会和犹太社区协调会归还共有财产的情况(第十八条)。

36.缔约国应:

(a)有效调查所有针对塞尔维亚东正教徒和犹太教少数群体的骚扰、仇恨言论和破坏行为的报告,确保对犯罪人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b)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向塞尔维亚东正教会和犹太社区协调会归还共有财产的过程保持透明,包括收集并公布相关数据,以及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尚未解决的索赔问题。

表达自由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项措施,通过加强与记者代表组织的合作加强记者的安全,但感到关切的是,对记者的恐吓普遍存在,在某些情况下还出现对记者进行肢体攻击的现象,而与此同时,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司法应对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诽谤在缔约国依然是一项刑事罪行,《刑法》对相关术语的措辞模糊不清,记者和编辑常常因所谓的诽谤而面临策略性诉讼,被要求支付高额的损害赔偿,所有这些都挫伤了媒体就公共利益问题发表批评文章的积极性,对表达自由产生了寒蝉效应。委员会对2024年1月的《刑法》修正案感到不安,该修正案新增了一项罪行,即“未经授权披露调查或取证行动的内容”,最高可判处三年监禁。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增加该罪行似乎并不符合缔约国的举报人保护法,因为在该罪行下,任何不是记者而披露信息的人均无法以公共利益为由进行辩护,这可能危害记者的消息源(第六、第七和第十九条)。

38.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缔约国应:

(a)确保对所有报告的侵犯表达自由的案件,包括威胁和暴力袭击记者的案件进行迅速、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迅速进行审判,对被判有罪者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b)确保有效落实相关预防和应对框架,包括落实近期与记者代表组织达成的协议以促进记者的安全;

(c)考虑将诽谤非刑罪化,或至少仅限对最严重的案件适用《刑法》;

(d)确保制定保障措施,防止策略性诽谤诉讼被用以针对或限制记者、人权维护者和媒体的活动,以及用以阻止公开发表涉及公共利益的批评文章;

(e)对诽谤可能引起的民事损害索赔额进行限制;

(f)审查2024年1月关于新增“未经授权披露调查或取证行动的内容”罪的《刑法》修正案,以确保公共利益在各类案件中都可以作为辩护理由。

无国籍人

39.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面临无国籍风险的人数大幅减少,这部分是因为缔约国在全国各地面向受影响人口开展了社区外联活动和法律咨询,其中许多人随后取得了国籍证明,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无国籍人人数减少的并不多,且无国籍人中只有少数人正式获得无国籍地位。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制定法律框架,用以确定和解决无国籍人或面临无国籍风险的人的地位,且无国籍人,特别是罗姆人少数群体没有个人身份证件、缺少资源和法律援助,难以满足获得公民身份的各项要求(第二、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40.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通过便利相关人员获得身份证件的方式为无国籍人,特别是罗姆人少数群体获得国籍提供便利。缔约国尤其应使其国家法律完全符合《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并制定无国籍状态认定程序以确定和解决无国籍问题,为被认定为无国籍者获得国籍提供便利。

参与公共事务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2002年《少数民族权利宪法法案》第22条规定,考虑到少数民族在当地人口中的总数,少数民族应该在公共行政部门和法院有其代表性并在符合该法规定的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但少数民族在公共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特别是在决策岗位的代表性很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上述权利在实践中很少适用,现有框架似乎不能有效增加少数民族在此类职业中任职的人数(第二条和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

42.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少数民族人员在公共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包括在决策岗位有充分的代表性。缔约国尤其应:

(a)采取更多的特别措施,提高少数民族人员和雇主对此类职业中的就业机会的认识,并提供有效的激励措施,鼓励合格的候选人参与申请并获得晋升;

(b)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招聘中不存在族裔偏见,包括收集、监测和公布少数民族人员在此类职业中的就业数据。

少数群体权利

43.关于以往建议,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采取了各项措施确保以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提供教育,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少数民族群体在行使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方面面临困难。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由于人口结构发生变化,少数民族人口不再符合某些地方政府单位规定的人口比例门槛,可能因此失去在公共行政部门正式使用其语言和文字的宪法权利,2022年武科瓦尔市的塞族少数民族就发生了这种情况(第二十七条)。

44.缔约国应审查《少数民族权利宪法法案》第12条和其他相关法律,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少数民族人员能够与本民族其他人员共同切实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包括在公共行政中作为官方语言使用的权利。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5.缔约国应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46.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7年7月23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0段(反腐败措施)、第12段(对以往侵犯人权行为的问责)和第20段(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7.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30年收到委员会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2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