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IRL/CO/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0 March 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爱尔兰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2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7和第9次会议上审议了爱尔兰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3月1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当中提供补充信息。委员会对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坦诚而具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并感谢代表团在对话过程中作出口头答复并提供补充信息。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保护和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而采取的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例如《两性薪酬差距信息法》、《人人享有住房计划(2021-2030年)》、《就业之路战略(2021-2025年)》、《社会包容路线图(2020-2025年)》、《国家发展计划(2021-2030年)》、《国家企业与人权计划(2017-2020年)》、《移民融合战略(2017-2020年)》和《医疗保健政策》,以及本结论性意见当中提到的其他措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在国内适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提供的信息,并对缔约国援引适用《公约》具体条款的判例表示赞赏。但尽管如此,考虑到缔约国的双轨体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现行法律规定了某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要素,但缔约国尚未采取任何举措将《公约》的条款全面纳入国内法律,也没有表示计划这样做。

5.委员会重申其此前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在本国法律秩序中全面实施《公约》,以期确保可直接向国内法院援引《公约》所有条款且国内法院可直接适用《公约》所有条款;

(b)加倍努力,让律师、法官、治安法官和公设检察官以及广大公众了解《公约》条款,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这方面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提供具体信息,包括举出援引或适用《公约》条款的判例;

(c)确保可以通过缔约国的各种追索机制寻求就侵犯《公约》所涵盖权利的行为获得补救,包括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领域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d)以发现现行措施在哪些方面不符合《公约》条款为目的,就适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国内框架开展一项独立且全面的基线研究,以期制定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将《公约》所涵盖的权利全面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将该研究的结论报告委员会;

(e)参考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国家人权机构

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在履行职能时无法涵盖和适用《公约》涵盖的所有权利,因为《公约》尚未在缔约国的国内法律秩序中获得法律效力,也因为2014年《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法》第29条范围有限。

7.委员会重申其此前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对2014年《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法》进行审查,确保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在行使职能时涵盖和适用《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并确保划拨充足的资金、人力和技术资源,以使其能够有效且独立地履行职能。

公民空间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民间社会非常活跃,充满活力,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显示,民间社会在2009年《慈善法》背景下在参与政治宣传方面,以及在监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相关项目、计划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方面,面临着限制。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在2023年慈善(修正)法案框架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民间社会及其他相关社会伙伴能够参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政治和宣传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超越信息和协商模式制定切实而有效的参与机制和战略,以确保民间社会参与实施和监测与《公约》所涵盖权利有关的政策、方案和法律。

企业与人权

10.委员会认可《国家企业与人权计划(2017-2020年)》当中列出的主要承诺和优先行动,但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要求企业在其整个运营过程中――包括在海外的运营中――恪尽人权职责的综合监管框架,也没有有效的投诉和补救机制来为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提供支持和处理报复行为,尤其是针对人权维护者的报复行为。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第二个《国家企业与人权计划》,确保与民间社会组织和社会伙伴进行广泛磋商,并在此背景下考虑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的《国家企业与人权行动计划指导意见》;

(b)就恪尽人权职责问题通过一项内容全面的监管框架,强制要求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经营或注册的企业及其控制的实体(包括其供应链中的实体在内)必须发现、防止、减轻和处理其在国内和国外的运营当中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情况,优先关注国有企业和国家持有股份的企业;

(c)建立有效的投诉和救济机制,并就在缔约国境内经营或注册的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所控制的实体――包括供应链中的实体在内――所实施的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行为的受害者提起的投诉收集相关信息;

(d)参考委员会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尤其是关于实行强制在人权方面尽责的意见。

气候变化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的减排政策可能不足以使缔约国得以履行其在《巴黎协定》之下的义务。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提高排放税等方式,履行其在《巴黎协定》之下的国家自主贡献,尤其是在农业和土地使用、土地使用变更以及林业部门;进一步完善国家适应计划,以涵盖所有相关群体;

(b)尽一切努力在其能源组合中取代化石燃料,包括用更多可再生能源替而代之;

(c)依照和遵循委员会关于气候变化与《公约》的声明。

最大可用资源

14.委员会对缔约国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缔约国财政政策的某些方面感到关切,其中包括税收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不高,以及某些转账支付不能惠及旨在惠及的人群。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解决逃税和滥行跨境避税问题作出了努力,但也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金融保密法和宽松的企业税务规则继续阻碍着缔约国以及其他国家履行其调动最大限度可用资源落实《公约》所载权利的义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用于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预算水平一直不高。委员会遗憾地指出,没有收到就财政整顿政策和公共债务问题与国际组织磋商从而执行《公约》方面的任何相关信息(第二条第一款)。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社会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下,就本国财政政策对最边缘、最劣势群体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开展一项彻底的评估;

(b)采取一项更有效率、更进步且在社会方面更公正的财政政策,确保对经济增长的惠益进行重新分配,最大限度地增加可用资源,以充分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c)加强相关措施,包括以采用和实施强制性尽责机制的方式,打击非法资金流动、跨境逃税和税务欺诈行为,尤其是富人以及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经营或注册的企业的上述行为,以为这方面的国际努力作出贡献,并使其他国家得以获得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所需的资源;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加强本国的法律框架和旨在保护举报人的措施等方式,避免出现可利用空壳公司转移利润、逃税和欺诈的情况;

(e)就国家和国际税收政策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影响开展一项独立且全面的评估,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当中报告评估结论;

(f)增加划拨给粮食计划、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住房、医疗保健、教育、就业服务以及与《公约》所涵盖权利有关的其他领域的预算;

(g)加倍努力,在虑及委员会关于公共债务、紧缩措施与《公约》的声明情况下,确保在就财政政策和公共债务谈判国际协定方面切实履行《公约》义务。

官方发展援助

16.委员会注意到,由于计入了捐助国内部难民费用,缔约国的官方发展援助在2022年达到了国民总收入的0.64%。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消息称缔约国尚未走上实现国际上商定的在2030年以前将国民总收入0.7%用于官方发展援助目标的轨道(第二条第一款)。

1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其官方发展援助逐步增加到国民总收入的0.7%,并在本国的发展合作政策中采取人权为本方针,包括开展人权影响评估。

收集数据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宣布制定一项国家平等数据战略。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没有系统地收集按禁止的歧视理由分列的数据,从而阻碍了对逐步实现《公约》所涵盖权利的情况进行评估,尤其是阻碍了对逐步为处于劣势的人员和群体实现《公约》权利的情况进行评估(第二条第二款)。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国家平等数据战略,确保划拨充足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并建立独立的监测和监督机制,以切实有效地实施该战略;

(b)通过收集按种族、肤色、族裔、性别、年龄、语言、宗教、残疾状况、民族血统、地区(城市或农村)以及其他相关标准分列的数据等办法,改善本国的数据收集系统,包括在平等数据中心的框架内改善,以期制定以证据为基础的公共政策,并为在行使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处于劣势的人员和群体制定特别措施;

(c)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的人权指标相关概念和方法框架。

地区差异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尽管采取了措施,但在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依然存在着地区差异,尤其是在偏远和边缘地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和行政能力水平低且参差不齐,且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缺乏充分的协调配合(第二条第二款)。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缩小在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存在的差距,包括在《国家发展计划(2021-2030年)》框架内,尤其是在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就业机会、适当住房以及接受教育和培训方面,尤其是在偏远和边缘地区,包括西北地区以及边境和沿海社区在内;

(b)加强地方政府的财政和行政能力,提高地方政府在人权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以期确保缔约国的人民无论生活在哪个地区均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涵盖的权利。

不歧视

22.委员会注意到《平等法》的全面审查进程,但依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没有内容全面的反歧视法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普遍存在着社会经济、种族和性别方面不平等以及劣势和边缘群体在社会上背负污名和遭受歧视的现象(第二条第二款)。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内容全面的反歧视法律,其中:

明确提及所有禁止的歧视理由,包括社会经济地位在内;

纳入直接歧视、间接歧视、交叉歧视和多重歧视的定义;

规定公共和私人领域均禁止歧视;

建立切实有效的反歧视司法机制和行政机制,包括就歧视案件中的赔偿问题推出相关条款;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采取有针对性的特别措施,防止非洲人后裔、游民和罗姆社群、移民、残疾人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面临宿弊难除的歧视、种族主义和不平等现象,并与上述现象作斗争,尤其是在体面工作、社会保障、医疗保健和服务、适当住房和教育等领域;

(c)通过包括切实有效地实施《公共部门的平等和人权责任》在内的手段,确保所有旨在与劣势和边缘人员和群体所面临的歧视作斗争的平等战略、政策和计划均是在与上述人员和群体的合作之下制定的,并能获得充足的资金、人力和技术资源;通过确保由相关社会伙伴进行监督来确保对上述战略、政策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价;

(d)参考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男女权利平等

24.正如人权事务委员会曾经指出的那样,委员会也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长期存在着性别角色方面的成见,且男女之间在实质上不平等,从而对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造成阻碍,尤其是对劣势妇女享有上述权利造成阻碍。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由于劳动力市场存在纵向和横向的性别隔离现象,且从事兼职和低收入工作者中妇女占比过高,缔约国长期存在着两性之间在薪酬和养老金方面的差距(第三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确保在所有政策和计划当中切实有效地将性别平等主流化和编制预算等手段,促进妇女与男子平等地充分获得就业机会、社会保障、适当住房、医疗保健和服务以及教育,尤其是移民、游民和罗姆妇女,非洲裔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双性恋、女同性恋、间性和跨性别妇女;

(b)加倍努力,弥合两性之间在薪酬和养老金方面的差距,包括解决劳动力市场基于性别隔离的问题,审查本国的社会福利和税收政策,并解决阻碍妇女继续其职业生涯或从事全职工作的因素;

(c)考虑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问题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以及人权事务委员会就性别平等问题提出的各项建议。

工作权

26.尽管就业率总体上升,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最边缘和最劣势的人员和群体继续格外受到失业和就业不充分的影响(第六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本国的就业政策,以解决失业的根本原因;以年轻人、老年人、非洲人后裔、移民、游民和罗姆人以及残疾人――尤其是上述一个或多个群体中的妇女――为关注重点,在其行动计划中纳入有时限的目标;采取措施,克服阻碍其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和体制性障碍;以委员会关于工作权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为指导;

(b)在与游民和罗姆社群的合作之下,加快通过一项有时限的游民和罗姆人培训、就业和创业计划,同时确保为该计划的实施划拨充足的资金、人力和技术资源;

(c)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水平,包括制定激励措施和特别措施;

(d)保障其申请正在处理中的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工作权,并为其进入劳动力市场提供便利,以保护他们免受虐待,免于出现劳动剥削情况;

(e)对现行的失业福利计划进行评价,以评估其在为目标群体提供进入和留在劳动力市场的机会以及在促进雇用和促进创造就业机会方面是否有成效;

(f)继续优先实施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量身定制的高质量的技术和职业培训计划。

最低工资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宣布在2026年以前实行全国最低生活工资,但重申其关切,即最低工资仍不足以确保工人及其家人过上像样的生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就业平等法》规定了基于年龄和残疾状况的工资差异(第七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将最低工资与生活成本挂钩,确保最低工资足以使工人及其家人能够过上像样的生活;

(b)确保雇主完全遵守最低工资标准;

(c)采取措施,通过废除《就业平等法》中规定与年龄有关的报酬的第34条第6款和规定适用于残疾人的不同报酬额的第35条第1款等手段,确保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工人、所有部门和所有就业形式。

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大量工人从事各种形式的不稳定工作,面临着恶劣的工作条件,包括工时过长、工资低和就业保障有限在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审议合理便利问题过程中未与受影响的工人进行充分协商,从而产生了不利影响,影响了残疾人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家政工人和住家保姆的工作条件不达标(第七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尤其是通过创造像样的保障工作安全和充分保护工人权利的就业机会,对采用兼职就业、不稳定的自雇就业和“零工时合同”进行限制;以委员会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为指导;

(b)确保从事包括兼职就业、自雇就业和“零工时合同”就业在内的不稳定工作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在法律和实践当中得到充分保障;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通过相关法律,将雇主在考虑在工作场所提供合理便利时与残疾雇员协商的义务纳入其中;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修订《就业平等法》在内,以确保包括家政工人和住家保姆在内的所有移徙工人在薪酬、免遭不公平解雇的保护、休息和休闲、限制工时、社会保障、育儿假保护和加入工会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工人平等的权利;

(e)加强劳动监察局,为其提供充足的物质、技术和人力资源,以切实有效、公正无偏地对所有部门的工作条件进行监督;

(f)确保工人能诉诸于切实有效的机制,以举报一切形式的虐待和剥削行为。

工会权利

32.委员会重申对有关集体谈判许可的要求对集体谈判权造成障碍感到关切(第八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八条以及国际劳工组织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的规定,确保尊重所有工人的工会权利。

社会保障权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包括失业福利在内的社会保障福利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社会保障部门缺乏向受益人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支助的行政能力。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社会保障福利附带的某些条件,包括常居条件在内,实际上剥夺了某些劣势群体享有福利的机会,对游民和罗姆社群、家庭暴力受害者、无家可归者和移民产生了重大的歧视性影响(第九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制定内含全民社会保障的社会保护最低标准,并加倍努力建立起保障覆盖全民并为所有人提供充足福利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保证包括失业福利在内的社会保障福利与生活成本挂钩;

(b)通过划拨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以及开展必要的培训等手段来加强社会保障服务部门的行政能力,从而理顺行政程序,以期确保各项措施协调配合,确保为受益人提供充分、有针对性、个性化的支助;

(c)对社会保障福利附带的条件――包括常居条件在内――进行审查,以期取消具有歧视性或产生歧视性影响的条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提高此类福利的利用率;

(d)继续落实税收和福利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社会保障改革的建议;

(e)参考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及其题为“社会保护的底线: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

育儿假

3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延长了法定育儿假,但感到遗憾的是,在育儿假的利用率问题上,缺乏相关信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育儿假福利不足、父母在休假方面分配不均、单亲家庭在享受育儿假方面意外受到歧视性影响以及男性休育儿假的比例不高。委员会还对儿童保育服务不足且费用高昂感到关切(第十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对现有的育儿假制度进行审查,以期确保就假期长度和薪酬而言提供公平、充分的育儿假福利,并确保上述福利平等地适用于单亲家庭儿童;

(b)作出更多努力,包括通过增加用于幼儿保育和教育的公共资金,确保儿童保育服务在缔约国全境可以获得、易于获得且负担得起;

(c)鼓励男性利用其陪产假和带薪育儿假权利,以改善家庭和社会当中平等分担责任的情况。

贫困

38.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彻底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现象作出了努力,包括进行社会福利转账支付和在总理府设立儿童贫困和福祉计划办公室,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某些人口群体中的贫困风险率很高(第十一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项多维度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彻底消除贫困并解决贫困的根源和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的额外影响,确保其中纳入明确且可予衡量的具体目标,确保为该计划的实施划拨充足的资源,并确保在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建立起切实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

(b)确保有针对性地为格外受贫困影响的群体提供支助,尤其是儿童、单亲家庭、老年人、残疾人、移民、游民和罗姆人。

适当住房权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住房危机作出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住房供求之间长期存在着差距,且租房费用不断上涨,格外影响到最边缘和最劣势的群体。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乏社会福利住房,一些家庭被迫进入私人租赁部门,而私人租赁部门在可负担性、可居住性、易获得性和租赁保障方面均不足。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长期存在着无家可归现象,尤其是在边缘和劣势人员和群体中间;缺乏保护贫困租户和防止强行驱逐的综合措施;缺乏在文化上适合游民和罗姆人居住的住房(第十一条)。

41.委员会回顾其此前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确保住房供应充足,尤其是确保社会福利住房供应充足,尤其是为包括中低收入人员和家庭、年轻人、移民和残疾人在内的最劣势和最边缘人员和群体确保住房供应充足,解决住房短缺问题;以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为指导;

(b)采取纠正措施处理不适当的住房,包括条件不达标和不适于居住的住房在内;

(c)确保游民和罗姆社群能充分获得文化上适宜的住宿,包括酌情增加地方主管部门文化上适宜的住房存量,并确保采取举措避免在提供住宿方面的一切形式歧视现象;

(d)确保驱逐在不可避免且系作为万不得已之手段采取时,按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事先与相关人员协商并考虑替代办法,可以提起上诉,并以获得适当的赔偿或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告终;以委员会关于强制迁离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为指导。

食物权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21年设立了粮食贫困问题工作组,但仍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粮食不安全的程度问题上,缺乏最新的相关数据;在食物权问题上,也缺乏有助于消除一切形式营养不良现象的框架法律和内容全面、多维度的政策(第十一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与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协商之下,通过一项内容全面的国家保护和促进适足食物权战略,以切实有效地消除粮食不安全、包括肥胖在内的一切形式营养不良以及与不健康饮食有关联的不健康状况,制定明确、有时限的具体目标,并建立适当的机制以对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适足食物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和《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健康权

44.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取消公立医院内的私营医疗保健服务和废除两级卫生系统的《医疗保健政策实施战略和行动计划(2021-2023年)》。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同社会经济群体在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居无定所者在获得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方面往往面临着限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减轻因COVID-19疫情而加剧的约诊和手术积压情况作出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卫生系统依然存在缺陷,尤其是预算低、医务人员短缺以及最边缘群体和生活在偏远地区者在获得医疗服务方面面临障碍(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在实践当中确保建立起一个覆盖全民且内容全面的卫生保健系统,并划拨更多资源以提高《医疗保健政策》的能力,招聘和培训更多的医疗保健人员,减少等待时间,减少阻碍最劣势人员和群体获得医疗保健的障碍,同时对偏远和农村地区的医疗保健基础设施和服务给予特别的关注;

(b)扩大在《医疗保健政策》之下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的范围和覆盖面,并提高其质量,以期消除获得医疗保健和服务方面的社会经济差距;

(c)确保无歧视地向生活在该国的所有人员提供获得初级医疗保健的机会;

(d)确保以“政府一盘棋”的方式应对切实实施《国家游民健康行动计划》的问题,同时确保充分划拨资金、人力和技术资源,并确保由社会利益攸关方进行监督;

(e)参考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自愿终止妊娠以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方面采取的措施。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寻求安全、合法地堕胎的妇女和女孩面临着污名化和种种挑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围产期死亡率方面存在差异,且少数群体妇女和移民妇女无法获得文化上适宜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关于在所有相关医疗服务机构设立安全通道区的法案草案,以期防止寻求堕胎的妇女和女孩被污名化和遭受创伤;

(b)确保游民、罗姆人、移徙妇女和少数群体妇女能平等地获得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以期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为此,要确保切实有效地实施相关法律和政策,并虑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采取基于人权的方式执行降低可预防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使孕产妇有更多机会利用配备了充足设备的可提供产前、围产期和产后护理的设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c)将委员会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世界卫生组织2022年《流产护理指南》纳入考虑。

精神健康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与政府在健康领域的支出总额相比,划拨给精神健康的预算不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精神保健和服务的可获得性、易获得性和质量方面存在问题,对于劣势和边缘人员和群体而言尤其如此(第十二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努力确保精神保健服务可以获得、易于获得且提供及时,并保证专业的精神保健服务的质量,包括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在内,尤其是为劣势和边缘群体和人员提供的服务。

毒品政策

50.委员会认可缔约国为降低吸毒者的风险而提供的服务,但对上述服务是否可以获得和实际上是否易于获得感到关切(第十二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本国的法律框架进行审查,以确保采用人权为本方针处理吸毒问题,同时确保为吸毒或吸食其他物质者提供的减轻伤害方案、医疗保健和服务、心理支持和康复机会可以获得且易于获得,并消除可能对利用上述服务造成限制的障碍,尤其是就吸毒且属于最劣势或最边缘群体者而言。

受教育权

5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按年龄、性别、族裔、民族血统、残疾状况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有关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中的入学率、辍学率和不规律出勤率和有关教育成就和教育成果的统计数据。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为残疾儿童开设的特殊班级和特殊学校数量大幅增加;

(b)罗姆儿童、游民儿童以及劣势背景儿童在不受歧视地进入和留在国家教育体系内方面长期面临着障碍;

(c)长期存在着受教育程度严重不平等的状况,尤其是就族裔、宗教或其他少数群体儿童和低收入家庭儿童而言。此种状况有限制社会流动的效果;

(d)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的方法有局限性(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收集并分析按年龄、性别、族裔、民族血统、残疾状况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出勤率、毕业率和教育成果相关数据,以对不同群体享有受教育权的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他们能平等地获得优质教育;

(b)通过调整课程和培训、向融合班分派专业教师和专业人员以使残疾儿童和有学习障碍的儿童能够获得个性化支助和应有的关注,以及确保在学校基础设施内和交通方面提供合理便利等手段,在儿童早期教育中优先实行全纳教育,并将所有残疾儿童的学校主流化;

(c)确保罗姆儿童、游民儿童以及来自劣势背景的儿童能获得文化上适宜且适合其需求的优质教育;

(d)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劣势背景儿童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的受教育率,以期促进社会流动;

(e)在初等和中等教育课程中为男女两性推出内容全面、适合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包括为少男和少女推出内容全面的性教育,其中涵盖负责任的性行为并以防止早孕为关注重点;确保性教育在科学上具有客观性,并确保学校提供的性教育得到密切的监督和评价;

(f)参考委员会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文化权利

5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认游民是一个独特的族裔群体并将坎特语/甘蒙语(Cant/Gammon)列入爱尔兰文化遗产目录。但是,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内容全面的保障游民权利――尤其是其文化权利和语言权利――的法律框架(第十五条)。

55.委员会重申其此前提出的建议,请缔约国将游民作为一个少数族裔纳入反歧视法律,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促进、保护、表达和传播其文化身份、语言和历史遗产。

D.其他建议

5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像代表团所宣布的那样,继续就《公约》所涵盖的权利开展协商并加快进行正在进行的分析,以期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58.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其在《公约》之下承担的义务,并在国家层面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包括在从COVID-19疫情当中恢复过程中,确保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视为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地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行动十年”全球承诺。在鼓励参与、问责和不歧视等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能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5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尤其是在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中间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强调爱尔兰议会在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并鼓励缔约国确保议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让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在国家层面开展的协商进程。

60.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提供资料(2026年3月31日),说明以上第11(b)段(企业与人权)、第15(e)段(最大可用资源)和第29(a)段(最低工资)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6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9年3月31日前按照《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查周期有变而另有通知。根据联大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限制为21,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