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统计局教育计划与发展处,《国内教育体系年辍学状况》 , 哥斯达黎加公共教育部, 1996 年。
12.表2表明,在所研究的这三年内,第三教育阶段和其他形式教育的辍学率更高,尤其是在公立学校。半公立学校的辍学率,尽管比较低,但还是有所上升。
表2
不同性别、不同种类的学校、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年份
在第三教育阶段以及其他形式教育(全日制和夜校)的辍学情况
1991年、1993年和1995年的百分比
|
不同地区 不同种类的学校 |
1991年 |
1993年 |
1995年 |
||||||
|
总计 |
男 |
女 |
总计 |
男 |
女 |
总计 |
男 |
女 |
|
|
总计 公立 私立 半公立 |
13.2 14.7 1.9 4.9 |
15.2 16.8 2.5 5.5 |
11.1 12.5 1.4 4.2 |
13.3 14.9 1.2 4.5 |
15.4 17.1 1.4 5.4 |
11.2 12.7 1.1 3.6 |
16.1 17.9 2.8 4.7 |
18.9 21.0 2.2 5.1 |
13.3 14.8 2.2 4.3 |
|
城市 公立 私立 半公立 |
13.0 15.0 1.6 3.5 |
15.4 17.5 2.2 4.3 |
10.4 12.4 1.1 2.9 |
13.5 15.7 0.8 3.6 |
16.0 18.4 0.8 4.6 |
11.0 12.9 0.8 2.6 |
15.5 17.9 2.6 3.6 |
18.5 21.2 3.0 3.9 |
12.5 14.5 2.3 3.3 |
|
农村 公立 私立 半公立 |
13.7 14.0 6.5 10.8 |
14.8 15.2 5.9 10.2 |
12.5 12.7 7.1 11.5 |
12.9 13.3 4.8 8.4 |
13.9 14.4 3.6 8.5 |
11.8 12.2 3.8 8.3 |
17.3 17.9 4.1 9.4 |
19.6 20.4 5.9 9.8 |
14.9 15.4 2.0 8.9 |
资料来源:统计局教育计划与发展处,《国内教育体系年辍学状况》 , 哥斯达黎加公共教育部, 1996 年。
13.为了解决哥斯达黎加教育制度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为了让下几代人可以从容应付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在1994年至1998年期间对宪法和一些公共政策进行了改革。1997年,立法大会通过了对《政治宪法》第78条条款的修改。这一修改规定国家对教育的投资将占到国内生产总值(PIB)的6%,宣布学前教育为义务制教育,同时将小学和中学的上课时间增加10天。同年通过的国家教育制度改善和发展的依据和保证法,要求对有关教育质量、教育普及率、教育基础建设、教育激励机制以及教育培训进行巩固和加强。例如,计划于1998年将英语教学的普及范围扩大到全体小学生,普及率达到全体学生总数的50%,科学技术院校以及计算机实验室的100%,通过投入更多的经济资源来加强技术教育,修改并增加学习计划,对现有专业人士和技术工人进行重新培训。
社会人口统计结构
人口增长
14.根据人口与统计总署的资料(1997年),1996年哥斯达黎加有3 202 440人,其中男性公民1 604 305人,女性公民1 598 135人。这一差别是由较高的男性出生率――虽然男性死亡率也比较高――和外国移民中男性多于女性导致的结果(西班牙妇女研究所和拉丁美洲社会科学学会,1993年)。
15.继1955年人口总数达到100万和1975年达到200万之后,九十年代,哥斯达黎加的人口总数超过了300万。这一人口增长经历了几个不同的阶段。在1950至1965年期间,作为高生育率和死亡率降低的结果,年增长率为4. 5%。在1965至1975年期间,由于生育率出现了急剧的下降,人口增长率下降至3%。第三阶段从七十年代后期开始,一直延续至今,作为由于生育率趋于稳定,八十年代中美洲其他国家因政治军事危机前来避难的大批移民及其对九十年代造成的影响,这种增长的趋势日渐平缓,年增长率为2. 4%(妇女、卫生及发展方案,世界卫生组织/泛美卫生组织,1994年)。
16.哥斯达黎加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约67人,这正反映了拉丁美洲人口结构中较低的分布密度。
17.总死亡率为世界上最低的国家之一(4‰),因为国家人口结构比较年轻(全国33.6%的公民不满15岁),也因为哥斯达黎加在卫生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大力推广预防药物和治疗药物并确保它们得到有效的普及。
18.最近的12年间,据估计有30万尼加拉瓜公民进入了哥斯达黎加,其中许多人为非法移民。对这一移民现象缺乏可靠的注册管理资料。
19.在哥斯达黎加,出生率是决定人口增长率的主要因素。表3显示了1990年至1995年期间的出生率。
表3
哥斯达黎加1990年至1995年期间的出生率
|
1990年 |
1991年 |
1992年 |
1993年 |
1994年 |
1995年 |
|
27. 3 |
26. 3 |
25. 4 |
24. 8 |
24. 4 |
23. 8 |
人口统计特征
20.哥斯达黎加70%的人口聚集在中央地区,即首都和其他三个重要城市所在地。和该地区的其他国家一样,哥斯达黎加在最近25年内经受了一个逐步城市化的过程:1970年,农村人口为61%,城市人口为39%;1996年,城市人口增加至43%,同时农村人口减少至57%。和墨西哥以及南美洲相比,哥斯达黎加的城市化进程比较缓慢。1996年,妇女达到了城市人口的52%,由于许多妇女从农村迁徙到城市,在工业和家庭服务中寻找新的工作机会。通过从农村到农村,尤其是向生产香蕉、甘蔗和咖啡的地区的迁徙,51%的男性仍然生活在农村。
21.虽然哥斯达黎加的人口增长率越来越低,虽然随着生育率和死亡率的下降,人口趋于老龄化,但哥斯达黎加的人口结构仍然是年轻的。1963年,15至64岁的人群占人口总数的49%,65岁以上的人群占3%;1988年,这个情况发生了变化,两者的百分比分别变为59%和4%(妇女、卫生及发展方案,世界卫生组织/泛美卫生组织,1994年)。这两个人群的这一发展趋势一直延续至今。这是以年轻化的人口结构随着缓慢的增长率逐渐趋于老龄化这一过程凸现的人口变化。哥斯达黎加正是处于这种变化中间阶段的一个典型国度。作为这一变化的结果,亲属关系由1963年的103. 6变为1984年的69. 7(Garcia和Gomariz,1989年;人口与统计总署,1997年)。
人均寿命
22.卫生条件以及人们的健康状况在近40年内有所改善。这种改善表现为出生后人均寿命的延长。哥斯达黎加的人均寿命在1990年至1995年期间为75. 2岁,1995年至2000年期间为75. 6岁。妇女的人均寿命(表4)高于男性的人均寿命。前者的人均寿命从1955年的58. 6岁提高到1995年的78. 6岁,其提高率高于男性。
表4
哥斯达黎加的男女人均寿命
1990年至1995年
|
性别 |
1990年 |
1991年 |
1992年 |
1993年 |
1994年 |
1995年 |
|
男性 |
72. 9 |
72. 9 |
72. 9 |
72. 9 |
72. 9 |
74. 0 |
|
女性 |
77. 6 |
77. 6 |
77. 6 |
77. 6 |
77. 6 |
78. 6 |
资料来源:经济计划政策部( MIDEPLAN ), 1995 年。
生育率
23.可以看到,在本世纪后50年期间,哥斯达黎加的人口在人口统计方面出现了一些重大变化。妇女的生育率明显下降,从五十年代初的人均生育7个孩子下降到人均2. 8个孩子(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1995年;西班牙妇女研究所和拉丁美洲社会科学学会,1993年)。这一现象是自1965年以来出现的一个变化过程。九十年代期间,生育率的下降稳定在3. 0左右。出生率也同样比较低:1990年为27. 4,1994年为26. 4,1996年为23. 3。尽管如此,哥斯达黎加人还是早婚早育。妇女更愿意在20至29岁之间生孩子,虽然有15%以上的妇女在15至19岁之间就有了孩子。
表5
哥斯达黎加不同年龄当母亲生育状况
1990年和1994年
|
年龄组 |
1990 年 |
1994 年 |
增长率 1990 - 1994 年 |
||
|
总计 |
绝对数字 81 939 |
相对数字 100. 00 |
绝对数字 80 391 |
相对数字 100. 00 |
|
|
15 岁以下 |
360 |
0. 44 |
501 |
0. 62 |
+0. 18 |
|
15 至 19 岁 |
12 578 |
15. 35 |
13 838 |
17. 21 |
+1. 86 |
|
20 至 24 岁 |
24 151 |
29. 47 |
22 466 |
27. 95 |
-1. 52 |
|
25 至 29 岁 |
21 853 |
26. 67 |
2 0 544 |
25. 56 |
-1. 11 |
|
30 至 34 岁 |
13 959 |
17. 04 |
13 832 |
17. 21 |
+0. 17 |
|
35 至 39 岁 |
6 674 |
8. 14 |
6 882 |
8. 56 |
+0. 42 |
|
40 至 44 岁 |
1 791 |
2. 19 |
1 781 |
2. 22 |
+ 0. 03 |
|
45 岁及以上 |
150 |
0. 18 |
130 |
0. 16 |
-0. 02 |
|
不确定的年龄 |
423 |
0. 5 |
417 |
0. 52 |
+0. 02 |
资料来源: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人口基金)、经济计划政策部以及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 CMF )。 《 1980 年至 1994 年不同类型的形象:按性别区分的社会人口统计结构和经济统计资料》 , 哥斯达黎加圣何塞, 1995 年。
死亡率
24.总死亡率在近四十年内有所下降,婴儿死亡率也是如此。1996年,总死亡率为4.1‰,而同一年的婴儿死亡率达到了11.8‰。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民族国家”项目,1995年94. 6%的婴儿都出生在医院里(民族国家,1996年)
表6
|
1989年 |
1990年 |
1991年 |
1992年 |
1993年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
|
婴儿死亡率(‰) |
13. 9 |
15. 3 |
13. 6 |
13. 7 |
13. 7 |
13. 0 |
13. 3 |
11. 8 |
|
总死亡率(‰) |
3. 9 |
3. 8 |
3. 8 |
3. 9 |
3. 9 |
4. 1 |
4. 2 |
4. 1 |
25.婴儿死亡率(TMI)充分表明了国家的卫生状况。五十年代,大约一半死亡者是四岁以下的婴儿。到八十年代,这个数字下降至15%,到1994年,甚至下降至13%(西班牙妇女研究所和拉丁美洲社会科学学会,1993年;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经济计划政策部和妇女与家庭发展国家中心,1995年)。可以看到,死亡率有一种下降的趋势,尤其在七十年代,当时由于国家的卫生条件的改善,年平均死亡率为13%。
26.1920年至1960年期间,哥斯达黎加的婴儿死亡率从200‰下降到70‰。七十年代初,每1 000名活产婴儿的中约有60人死亡。这种变化一直向前延续,到七十年代末,每1 000名活产婴儿中约有20人死亡。随后,婴儿死亡率的这种变化逐渐缓慢,九十年代每1000名活产婴儿中有大约13人死亡。
27.可以看到,一岁以下的男婴或女婴的死亡原因有所变化。首先,传染性疾病、寄生性疾病以及呼吸道疾病在1980年出现了显著的下降。同样,生理缺陷方面的减少也比较突出。如果说哥斯达黎加在这一领域取得了重大的成果,那么,可以认为,婴儿死亡率可以进一步下降。政府正在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以期推广并改进对处于危险中的怀孕妇女的产前以及哺乳期保健;从社区开始,加强对两岁以下婴儿的健康关注(包括种痘);让农村散居人口能够更加方便地享受到饮用水、粪便排泄以及居住等方面的服务;为农村医疗中心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以便更好地预防在婴儿中间最容易引起的死亡并寻找其原因。自1996年以来,卫生部和国家婴儿死亡率分析研究委员会(CONAMI)为确定可预见的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对婴儿死亡率进行个案分析研究。
28.此外,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通过国家母亲哺乳委员会,号召人民进行自然哺乳,并将其作为保护男婴和女婴健康的一个因素,尤其在生命的最初几个月。已经有四家医疗中心完全达到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为其获得爱婴医院的称号所规定的要求。其中三家医院位于国家不同地区的农村,而第四家医院位于城市中心最集中的中央谷地。从1998年以来,这种精神正在向其他医疗卫生中心传播。
29.越来越容易地享用饮用水资源以及卫生服务,能够得到关于食品和营养的越来越详细的资料,这两个因素,再加上政府开展广泛的种痘运动,均导致婴儿死亡率明显下降。
家庭结构
30.最近二十年内,作为社会人口统计、社会经济以及地区政治三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家庭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三种因素和政治军事冲突造成的影响以及那几年发生在哥斯达黎加的和平化过程密切相关,后者吸引了来自萨尔瓦多和尼加拉瓜的大规模移民。作为尼加拉瓜目前经济危机所造成的结果,尼加拉瓜向哥斯达黎加的移民潮一直延续至今。
31.社会人口统计因素中较为突出的是出生率和死亡率的下降,城市人口的显著增长,以及伴随着男女结合模式的改变,人口大量集中在圣何塞大都市地区。有关家庭和多种因素的调查中关于家庭的资料表明,1992年,58%的家庭只有四口人或不到四口人,只有13%的家庭有六口或更多口人。1996年的调查表明,四口或四口以下的家庭增加至68%,同时,六口以上的家庭减少至10%。来自同一消息来源的数据表明,农村家庭的平均人口要略高于城市家庭的平均人口(分别为4. 5人和4. 1人)。在大都市及其他城市地区,大多数家庭均为一夫一妻的核心家庭,但是,这一结构随着社会经济阶层的下降而有所改变。那些人口众多的家庭、居住宽敞的家庭以及单亲家庭更多为农村家庭和低收入的城市家庭。
32.其他一些研究确定了与性行为模式以及人口增殖模式相关的不同家庭种类的范围。Vega(1994年)确认有一半左右的家庭符合典型的一夫一妻的核心家庭的一些特征;但是,另一半家庭并不符合这一核心家庭的特征,很多情况下,开头不符合,而且在整个家庭生活过程中都不符合核心家庭的特征。这些变化反映了自七十年代以来的发展趋势。根据“民族国家”项目,1994年事实夫妻和离异的妇女有所增加。这种离婚的增加和结婚减少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通过多种家庭调解,化为重新组建的家庭,所以很难在家庭调查和人口统计中得到体现。结婚率正在缓慢而持续地下降。1990年,每100人中有29. 5人登记结婚,到1994年下降至23. 5人。与之相反的是,离婚率却从1990年的每100人中有14. 5人上升至1994年的16. 7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夫妻在1981年至1984年间由10%上升到21%,并且还在继续上升,与所谓的“非法”结合情况一样(Fauné,1995年)。这种结合表现为婚外或事实夫妻生育的孩子,即通常所说的“未婚妈妈”和“父亲不详”――大多为已婚男子――的孩子不断增加,在人口众多的家庭反应不出大部分婚外出生的孩子。这种状况在1990年至1994年期间增加了6%;同样,“父亲不详”的孩子在同一期间内增加了4%。表7正好反映出这一现象。
表7
哥斯达黎加
父母条件不同的出生情况
1990年至1994年
|
条件 |
1990年 |
1991年 |
1992年 |
1993年 |
1994年 |
|||||
|
出生情况 |
81939 |
100.0 |
81110 |
100.0 |
80164 |
100.0 |
79714 |
100.0 |
80391 |
100.0 |
|
未婚妈妈 |
30119 |
36.76 |
31220 |
38.49 |
31336 |
39.09 |
31992 |
40.13 |
34378 |
42.76 |
|
父亲不详 |
17293 |
21.10 |
18154 |
22.38 |
18316 |
22.85 |
18941 |
23.76 |
19993 |
24.87 |
资料来源:经济计划政策部( MIDEPLAN ), 1995 年。
33.“民族国家”项目(1996年)指出,在农村地区虽然还有人口众多的家庭,但是哥斯达黎加社会趋于建立一种只有几个孩子的家庭模式,在这样的家庭中,妇女将承担更大的经济责任。Fauné(1996年)补充说,在受贫困影响的家庭内,仍然存在着“阶段性的夫妻关系不稳定”,主要表现为阶段性的结合与关系破裂,这些没有记录在国家统计1994年进行的生殖健康的国家调查证明,结构特点正越来越表现为夫妻关系的不稳定。这种不稳定突出表现为有12%的夫妻在第一次婚姻中不满五年就离异了。此外,在30岁第一次结婚的妇女中,45%已经离开了原来的配偶;1978年,这一人数几乎降到了38%。同一项研究显示,在30岁以下的妇女中,有10%已经经历了多次婚姻,与30岁以上的妇女只有14%的人经历多次婚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些妇女大多声称婚姻关系不稳定的主要原因是“丈夫的不忠”以及抛弃行为(Fauné,1995年)。这是哥斯达黎加的男性性行为和情感的一种特征,和安第斯山中部地区的族长制有关,所以不忠被认为是一个男人可以和几个女人建立关系的自然权利的一部分。
34.哥斯达黎加大部分家庭的生活条件的恶化以及作用模式的改变都受到某些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内生产总值(PIB)增长率的下降,稳定政策的实施,对非传统的工农业出口方面的调整和刺激(Fauné,1995年)。这些造成了巨大的失业和就业不足,城市和农村的不规范,购买力的丧失和贫困。这又造成了家庭收入增加模式的改变,使妇女大量从事正式或非正式的有酬劳动,儿童也大量从事非正式的有酬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妇女正在逐渐转变为家庭生活的决策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其中很多决策意味着家庭其他成员的参与合作(比如父母亲、姐妹、姑姑和阿姨),而不仅仅是让家人代替照顾孩子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以获得额外的收入。同时,为了实现提高家庭预算的目标,消费标准方面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35.1992年关于家庭和多种因素的调查指出,在哥斯达黎加,有五分之一的家庭拥有一位作为“领导”的妇女。据估计,还存在很大一部分妇女“领导”没有登记在内,这是由于传统上,总是把男性和家庭的一家之主联系在一起;然而,据可供参考的资料表明,自近二十年以来,妇女当家作主的情况在不断增加。1973年至1992年期间,由妇女当家的家庭数增加了150%,和由男性当家作主的家庭数增加95%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西班牙妇女研究所和拉丁美洲社会科学学会,1994年)。1984年最后一次人口普查的情况表明,大部分由妇女当家的家庭并没有出现夫妻间的不和谐(95.5%)。而与之相反的是,在由男性当家的家庭中,只有10. 3%的家庭美满和睦。这种趋势在夫妻宣布分居时又再次重现,其中当家的妇女比例最高的是单身女子(32%),其次是寡妇(27%)以及分居的妇女(17%)。在当家的男性之中,有80. 7%为单身汉(人口与统计总署,1985年)。这一现象反应在变化中的社会化基本模式之中:生身父亲的缺席以及母亲和构成共同帮助网络的全体家庭成员――主要为女性――的影响。
土著人口
36.人口普查和家庭调查都没有按法律记录有关少数民族的分类资料。然而,据国家土著事务委员会(CONAI)讲,在哥斯达黎加共有4万人分别属于10个少数民族(占人口总数的1. 2%):布里夫里人、卡维卡尔人、圭米人、乔罗特加人、博鲁卡人、盖特莱西人、马坦布人、特雷维人、瓜图索人和维塔尔人。土著人口的70%属于前两个民族。
37.自《政治宪法》第33条作出如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悖人类尊严的任何歧视存在”之日起,政治法律承认土著居民为哥斯达黎加的公民。哥斯达黎加政府特别注意发展用以保护和促进土著居民的法律,并在《宪法》第50条中对其进行保护。这一条款规定:“政府应该通过组织、促进生产和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全体公民谋求最大的福利。”
38.有关确定政府和土著居民社区之间关系的司法依据包括以下一些法律:a)国家土著事务委员会(CONAI)于1973年通过的第5251号法律。这项法律规定国家土著事务委员会在政府和土著居民领地之间起协调作用,以便对土著居民进行适当的管理,同时将政府有关卫生、教育、居所、饮用水、电力以及道路交通方面的服务带给土著居民;b)1977年通过的《土著法》及其补充和修正案,对土著人口、土著居民的领地以及他们之间的各种合法竞争(地界、财产、管理、开发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c)1992年11 月3日通过关于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第169号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人民的公约》的第7316号立法法令。
39.立法大会社会事务常务理事会制定了土著居民领土自主发展法案。这一法案承认土著居民有权确认自己的土地所有制度的发展模式,同样,在有关卫生、教育、居所以及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信誉方面的计划协商中,在尊重其传统,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系统以及保持一个健康的环境的前提下,土著居民也享有自主权。
40.在哥斯达黎加,对土著居民的教育由公共教育部负责。目前教育普及率已达到土著居民人口的77%。
41.九十年代,哥斯达黎加政府逐步推进,在土著居民居住地开办新的教育中心。截止1998年3月1日,已经开办了130个教育中心,可以接纳近6 000名学生。67%的学校把土著语言作为母语进行授课。这些学校包括了注册人数的60%。共有29所教授土著语言的学校(占14%)和3所教授土著文化的学校。然而,教育方面的分析资料指出,教育中心的数量,尤其是中学(2所),教授土著语言和土著文化的学校数量以及土著居民的教学资料,仍然无法满足学生们的需要。现正在策划组织系列方案,以便在这些社区建立足够的教育机构,配备满足这些人口需求的学校,以及符合土著居民现实、适用于他们的语言的教学资料。
42.到1998年3月,全国共有的205名达到国家水平土著教师;其中107名为大学本科毕业生,98名为非大学本科毕业生;85名正式教师以及120名候补教师。
43.在哥斯达黎加政府已经取得的成就中,最突出的一项是建立为土著学校和学院招聘、评估、选拔和任命教师的国家制度。这简化了这些过程,提高了办事效率,其目的就是为土著居民谋福利。此外,还在10个土著居民社区建立发展了关于社会教育状况的信息系统,这就使教育部可以根据已掌握的最新分析资料来安排工作。现正在Quilirrisi de Mora地区实行一个技术教育的试验计划。Quilirrisi de Mora是一个土著居民社区,距圣何塞城40公里。1996年在土著居民社区开展的学习计划中又增加了土著文化的三个部分:母语、土著环境教育以及土著文化(艺术、手工艺、音乐)。这一政策正是为了满足土著组织提出的要求。
44.应该指出的是,一些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土著居民很难享受到这些服务。居住在城市附近的土著居民和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土著居民的生活条件还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为后者的道路交通不便,往往需要穿越河流。因此,那两所学校对偏远地区的社区而言是不可企及的;医疗中心对这些社区而言,也是如此。这就解释了他们收入低、受教育程度低、卫生条件差的原因,同时也解释了为什么偏远地区的土著居民不断沿着道路、电气化线路、水渠和电话线路向中心社区迁徙。
其他少数民族
45.黑人居民是哥斯达黎加最古老的少数民族之一,因为在殖民地时期,他们就被西班牙人当作奴隶带到了哥斯达黎加。第二次移民发生在十九世纪末,当时是把黑人从牙买加带来,让他们前来修铁路的。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哥斯达黎加的大部分黑人集中在加勒比海的利蒙省。
46.关于哥斯达黎加黑人的情况并没有确切的记载。1984年最后一次人口普查估计,黑人人口达到58 666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 9%。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的资料表明,利蒙省的黑人数量1996年已经达到了62 094人。这个数目并没有包括居住在圣何塞和哥斯达黎加其他地区的黑人人数。据统计,哥斯达黎加总人口的3. 8%是黑人后裔,这个数目没有包括那些移民,尤其是前往美国的移民人数(Gacia和Gomariz,1989年)。
47.居住在利蒙省并接受过初等教育、技术教育或专业教育的哥斯达黎加黑人一般从事石油加工工业,或者在港口从事高级工作。那些没有完成初等教育或没有接受任何专业训练的黑人则从事货物装卸工作,或在游船上工作,或者等着向美国移民。大部分男性从事农业或服务行业的工作,妇女则在香蕉园、非正规部门或旅游部门工作。
48.美洲开发银行(BID)对非裔人口的一项研究表明,利蒙省的黑人人口的文盲率比哥斯达黎加全国文盲率7. 5%的两倍还要多,在塔拉曼卡地区甚至高达22%,这是全国发展指数最低的地区之一,同时也是大部分土著居民的所在地,辍学率和逃学率高居全国第二位(Sáchez和Franklin,1996年)。改善这种状况的一大障碍就是对这部分人口缺乏双语和文化从属的研究计划。
49.哥斯达黎加还接纳了不同国籍和不同种族的移民(阿拉伯人、希伯莱人、亚洲人、欧洲人、其他国家的土著居民,等等)。这些外来移民被吸纳和安置在全国不同地区。
社会经济状况
50.虽然哥斯达黎加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是自五十年代以来,哥斯达黎加在社会经济各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哥斯达黎加的人类发展居拉美第二位,世界第33位。正如上面提到的,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哥斯达黎加的人均寿命增加了。教育、卫生以及环境保护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如果说自1950年以来的几届政府所推行的发展模式是相当成功的话,那么到了七十年代末期,这种发展模式开始表现出不足之处。
51.1980年以来,哥斯达黎加遇到了有史以来最为严峻的经济危机。一方面,世界经济危机以及不断增加的外债对国家脆弱的经济造成了很大压力,另一方面,建立在咖啡、香蕉、畜牧业以及蔗糖等传统农副产品出口基础之上,只适应一种处于强有力的保护之下的工业制度,并且面向中美洲的经济,面对日益全球化的市场需求表现得极为无能为力。整个国家陷入了严重的经济滑坡状态。1982年,国内生产总值甚至下降了7.2%,而通货膨胀率却接近100%。八十年代其他时期,政府出台了许多不同强度的稳定政策,以平衡全球化因素和恢复生产,同时还采取措施,调整结构,开放经济。
52.直到九十年代中期,随着咖啡、香蕉等传统农副产品以及其他非传统的农副产品产量的提高,这一经济战略才使农副产品出口活动重新走上正轨。工业方面,作为全国基础建设整体现代化这一不可或缺的需求,引导中小型企业转换经营方向,并且建立起相应的企业文化。此外,作为增加就业和减少失业的又一出路,为加工业等劳动密集型工业的建立提供方便。同样,旅游业也被普遍看好,随着一系列鼓励性政策,旅游业正在发展成为哥斯达黎加主要的创汇行业之一。此外,还采取了缩减政府规模和稳定公共金融的措施。
53.这些措施稳定了公共金融并且适当精简了政府机构,但是同时又造成了民众购买力的下降以及对卫生、教育、居所的社会投入的减少,在八十年代尤为突出。贫困程度远远高于七十年代的预测水平。根据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就业方案(PREALC)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90年)的估测,1989年25%的哥斯达黎加国民生活在贫困之中;其中70%生活在农村地区。贫困主要集中在人口密度低于100人的农村和地区,那儿土地稀少,可再生资源匮乏,通讯困难,并且缺少基本的服务。
54.连续几届政府都曾花大力气以期能够带来一个相对稳定的经济,然而换来的只是有限的增长和一堆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中美洲冲突的结束使哥斯达黎加失去了来自国际合作的重要援助。新出现的状况就是经济的全球化,在这种情况下,哥斯达黎加必须和其他各类生产商在国际上进行竞争。1994年至1998年的政府认为迫切需要制定一项发展计划,以便充分利用国家的竞争优势来睿智地参与全球经济,而不失去社会和环境方面已经取得的成就。
55.这一政策寻找不同的经济、社会以及环境的一个和谐点,以期求得一个长期的稳定发展,其中心就是要将哥斯达黎加变为一个质量、产量以及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的回报不断增长的地区高科技中心,同时也是保证全体哥斯达黎加人民生活质量得以改善的社会基础。争取获得一个完全不同的国际地位,尽可能利用哥斯达黎加拥有的人力资源,逐一说明在教育、卫生、能源、远程通讯、环境保护、司法安全、机制发展以及政治稳定方面近五十年来所取得的成就,以达到这一目标。
56.这一新方向的制定试图取消廉价而不够熟练的劳动力密集型工作,而代之以熟练的劳动密集型工作以及更高的生产力和不断增长的工资。同时,寻找一种可以利用其竞争优势的增长,即提供一种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而不是对自然资源进行破坏和掠夺。
57.发展模式的改变使生产力的恢复,价格、兑换率以及存款利率的稳定成为可能。在出口、旅游收入以及私人投资方面哥斯达黎加已经获得了稳步增长。高科技投资的增长为改善质量以及出口货物品种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为贫困地区提供机遇并保护其应有的权利,在教育、卫生以及其他社会服务方面的资源投入也有所增加。
58.已经促使近40家高科技企业投产运行,其中有10家企业是1997年投产运行的。估计1998年至2000年这些企业将提供近10 000个职位。在最近四年内总共创造了80 000个新职位,增加了7. 2%。根据人口与统计总署提供的数据,失业率从1996年的6. 2%下降至1997年的5. 7%。就业总人数达到最高水平,占人口总数的37. 5%。另一方面,工作的质量也较九十年代初有所改善。
政治状况
59.哥斯达黎加现行的政治制度是根据1871年的宪法制定的,1871年的宪法是1949年宪法的蓝本。
60.1949年的《政治宪法》中规定,哥斯达黎加是一个民主、自由、独立的共和国,其主权专属国家。宪法第9条规定:“哥斯达黎加政府是人民的,具有代表性的,轮流执政的,负责的。由三个互相独立而又完全不同的权力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任何权力机构都无权擅自行使任何职能。选举最高委员会,与国家权力机构属于同一级别,却独立于国家权力机构之外,以独立、专属的方式,负责有关选举事项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同时也负责行使宪法和一般法律赋予其的其他各项职能。”
61.哥斯达黎加的政治制度主要是总统制,其特点由宪法规定如下:
a.总统和议员由民众选举产生(宪法第105和第130条);
b.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同时也是行政机构的负责人(第130和第139条);
c.部长的任职与罢免是共和国总统专有的酌处权力(第139条);
d.部长必须为议员(第111条);
e.议会不能对共和国总统投否决票,总统也无权提前解散立法机构(第148和第149条有关规定);
f.部长不对立法大会负政治责任。宪法第121条第24个注解中规定的监察几乎属于道德范畴。
g.国家的政治动力将继续作用于共和国总统,在特别会议期间,总统有绝对的权力制定新的法律(第118条)。此外,总统要提出政府预算,同时他也是惟一可以提出预算改革方案的人(第176条及以下条款)。
62.有三个互相独立而又完全不同的权力机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任何权力机构都无权擅自行使任何职能。
63.立法权属于议会机构,负责哥斯达黎加的管理和安排,其特点是一院制,也就是说,立法权由立法大会这一个议院行使。议会设在首都圣何塞,但在议会全体成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二的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迁往其他地方。
64.议会拥有下列机构:a)全体大会,包括57名男女议员;b)常设委员会,负责对法律草案进行研究,提出批评和建议;c)特别委员会,往往在具体情况下成立;d)作为议会一部分的领导机构和主席团,以及其他领导和总统一起参与的会议。常设委员会有六个:1)政府及管理委员会;2)经济委员会;3)财政委员会;4)社会事务委员会;5)司法委员会;6)农牧业及自然资源委员会。每个委员会都有九名成员,只有财政委员会共有十一名成员。总统不包括在上述任何委员会内。
65.行政权力机构是一个符合宪法的组织,行使政治与管理国家的职能。在政治方面,行政机构制定国家的基本决策;在司法领域,行政机构比其他管理机构享有优先权。因此,《公共管理总法》赋予其从总体上协调和领导所有政府活动与管理活动的职权,包括中央和非中央的管理。
66.行政权力机构的基本机构有:a)共和国总统府;b)各部委;c)国务院;d)行政权力机构。
67.要成为共和国的总统和副总统,其要求为:必须生为哥斯达黎加公民,现在也为哥斯达黎加公民,非宗教人士,并且年满三十岁。总统任职期为四年。
68.在总统选举的同时,选举产生两位副总统。在总统完全缺席的情况下,由副总统根据提名先后顺序,代替总统行使权力。
69.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和依法建立的其他各级法院来行使。最高法院是司法机构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由其行使管理权。最高法院包括四个厅:a)第一厅,负责民事、商业、管理诉讼案件;b)第二厅,负责家庭、劳工以及普遍的公正(继承以及破产)的案件;c)第三厅,负责刑事案件;d)宪法厅,拥有宪法管辖权。
70.立法大会与司法权力机构的主要界限在于对法律的宪法控制。因为宪法厅可以根据形式或内容上的错误来取消一条法律。立法大会不能否决一项判决,一旦结果已经作出判决,也就是说,通过司法渠道本身已经不能有所改变,那么议会便不能颁布法律条文来修改判决结果。
71.自1989年对《宪法》第48条进行修改,以及宪法权限法颁布以来,拓宽和调整了宪法权限的概念。根据第1条的规定,宪法权限法“作为宪法权限法的一般目的,其目的是保证宪法原则和条例的最高权力,保证国际法和国际社团法在共和国能有效执行,保证这些法律以及宪法和其他有关人权的国际机构规定的基本权力和自由在哥斯达黎加的一致解释和有效的执行和运用。”
法律状况:权利和保障
基本权利
72.根据《政治宪法》第33条的规定,《政治宪法》赋予每个人平等的基本权利。保障生存的权利,因此在哥斯达黎加没有死刑;保障任何人都不被迫失踪、不受刑罚、不受虐待、酷刑、非人待遇和凌辱的权利。宪法规定所有的人生来都是自由的,享受平等的权利、自由和机遇,不会因为性别、种族、国籍、出身、语言、宗教以及政见的不同而遭受歧视,并且享有维护个人和家庭隐私的权利。同样,宪法也规定,任何人都有承认司法代理人以及相应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保障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通信自由的权利,因此,任何人都有权向政府提出申请,不管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还是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并且有权要求尽快得到解决。宪法规定劳动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社会义务,并且受到国家的保护;保障接受教育和施教的自由。保护相应的过程,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人及家庭的财产,将人逮捕入狱,并对他人的住所进行监视,这一切只有在拥有有效的司法机关签发的命令时才得以进行;不能因欠债而入狱,除非是因为膳食津贴。规定人身保护权的保障要求和庇护要求,承认收容的权利以及参政的权利,等等。
社会 、经济、文化权利
73.《政治宪法》同样赋予公民享有国际公约以及哥斯达黎加认可的有关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
74.承认家庭是自然元素,也是社会的基础,并且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同样,公民还可以享受到对母亲、孩子、老人以及病人的此种保护;全体公民享有相同的权利、平等以及机遇,承认孩子、青少年、老人以及残疾人士享有特殊权利。保障社会保险的权利,并将其作为国家的一项职责。所有不满周岁的婴儿都享有在卫生机构免费治疗的权利,这些卫生机构均得到国家资助。保障劳动的权利,对工作的保护,保障罢工的权利、集体协商的权利,保障个人财产、知识产权。并且保障享受公共财产的权利和版权。对农牧业的保护受到国家的特殊保障。关于教育,宪法规定国家、社会和集体应对其负责,实现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赋予言论自由以及接触公共档案的权利。
共同权利和环境权利
75.《政治宪法》规定法律应对提供给民众的服务和福利的质量的控制进行调节,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权享有一个健康的环境,规定国家应和其他国家合作,共同保护生态系统。
国家赋予个人的资源
76.任何公民均可根据人身保护权和保障要求亲自或者通过他人,在任何时候前往宪法厅寻求其可以享受的权利;只有作出违反宪法的行为时才要求律师作出证明。司法协商只能由权力机构出面调停,立法协商应有议员出面调停。
77.人身保护权和保障要求可以针对来自任何权力机构,包括司法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和完整,同样也可以针对对自由的威胁以及权力机构不应对这种自由进行的干涉和限制,对这种自由进行保护。此外,针对公民在共和国内享有的自由迁徙、自由居住、自由出入国土的权利的不当的限制,对以上这些权利进行保护。
78.根据宪法第48条的规定,庇护要求可以保障不受人身保护权和保障保护的权利和自由,反对任何命令、协议、决议。总之,反对任何曾经违反、正在违反或将要违反受到宪法保护或受到国际机构承认,并由哥斯达黎加认可的各项权利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违反宪法的行为
79.违反宪法的行为由宪法权限法作出规定。这是一种违反法律和其他主要规定的自发举动,通过某一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宪法的一项规定或原则,或是违反了有关公共权力机关的怠慢、疏忽以及回避的规定(第73条)。
80.这项法律第75条规定:“要确定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有一项未经法庭审理的案件,包括有关人身保护法或庇护法的案例,或者在程序上已经无法再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出现了保护受损的权利或利益的合理途径。如果案件的性质并不造成个人和直接的伤害,或者是对不确定的利益进行保护,或者关系到集体,就不需要未经审理的案件了。共和国总审计长、共和国总检察官。共和国总监察官以及公民保护者也不需要。”
第二部分
公约各项条款分析
第一和第二条: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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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 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二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 a ) 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障实现这项原则; ( b ) 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 c ) 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 d ) 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作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 e )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 f )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 g )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
第一条:为本公约的目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二条: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 a ) 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
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障实现这项原则;
宪法及国际条约中的规定
81.《政治宪法》(1949年)规定了广泛的平等原则,在第33条中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悖人类尊严的任何歧视存在。”
82.作为当时拉丁美洲各国宪法和司法词汇中的特殊现象,用“男人”一词来表示男性,同时也将女性包括在内。在平等原则的应用中取得了一项进步,在宪法厅对宪法文本规定以及普通法律作出如下阐述:“为避免在应用基本宪法以及其他现行有效的司法文件中,以及宪法厅在行使宪法赋予的职责时,可能造成的不平等和歧视,决定在法律中用‘男人’或‘女人’这一术语时,应将其作为‘人’的同义词来理解,这样就可以尽可能减少由性别原因而引起的‘合法’歧视。当任何经营管理的决议中均需用到上述这些词的规范用法时,所有的公务员必须尽快改正这一点。”
83.同样,在立法大会的一项法案(第12.037号文件)中也可以看到已经将“男人”一词改为了“人”,其目的是“为了使我们的法律现代化,并使其符合那些寻求两性平等的新学说,为了消除我们的法律实体所遭受的诸如男性中心精神的折磨,这种男性中心精神将女性包括在具有总称含义的‘男人’一词中,然而事实上,这两者的意思有天壤之别。”
84.这一法案表明了一种重要的态度,即开始趋向于使男女平等原则在《政治宪法》中得到一种精确、积极、清晰的表述,正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这方面作出的建议中所规定的那样。
85.根据《政治宪法》第7条的规定,已经获得立法大会通过的公共条约和国际公约,其权威性高于其他法律。此外,宪法厅根据第48条的规定,哥斯达黎加有关人权的现行制度,其作用不仅类似《政治宪法》,而且还能赋予个人被宪法剥夺了的权利和保障(宪法厅第3435-92号决议)。哥斯达黎加已经批准了一系列有关平等以及不进行性别歧视的国际公约,尽管现在哥斯达黎加只是履行其义务并为承认这项权利奠定基础。
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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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与条约 |
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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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976年3月23日起生效) |
1968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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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盟约》(1976年1月3日起生效) |
1988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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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人权公约》(1978年7月18日起生效) |
1980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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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9年1月4日起生效) |
1967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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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1年9月30日起生效) |
1984年10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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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9月2日起生效) |
1990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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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1991年9月5日起生效) |
1993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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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1995年3月3日起生效) |
1995年7月5日 |
86.在赋予男性和女性平等原则方面,哥斯达黎加对两个公约的完全批准表现得尤为突出: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称“该公约”);b)《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
87.哥斯达黎加还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保护特殊权利的一些公约,如在报酬、就业、职业方面的平等,对有家庭责任的劳动者的态度,对工伤以及劳工事故的医疗福利:
关于(妇女)井下工作的第45号公约,1935年。经1960年3月22日第2015号法律批准。
关于夜班问题的第89号公约,1948年。1960年6月2日获得法律上的批准。
关于同工同酬问题的第100号公约及第90号建议,1951年。经1960年6月2日第2561号法律批准。
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第111号公约和建议,1958年。经1962年3月1日第2848号法律批准。
关于有家庭责任的工人的第156号公约和第165号建议,1981年。经立法大会司法事务委员会第10018号方案研究认可。
关于对工伤以及劳工事故的医疗福利的第121号公约,1980年修改的表1。经立法大会司法事务委员会第10007号方案研究认可。
基本法
88.哥斯达黎加拥有关于家庭、劳动、民事、商业、刑事以及青少年的基本法律。在这些法律的大部分条款中,对男女平等的原则没有作出直接、清晰的说明,但是这在法律条款中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这些法律保护宪法中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89.《劳动法》中所说的劳动者的权利具有普遍意义,并没有因性别不同而引起的差异。平等原则只有在第167条中作出了明确的说明,这一涉及工资的条款规定:“同等职位、同等工作时间以及同等有效的工作条件的劳动,应该获得同等的工资。不能因年纪、性别和国籍的差别而有所不同。”
90.《劳动法》中关于男女平等的法案已经递交至立法大会(第12576号文件)。这一法案希望能对第85、87、88、90、104、106和243条法律进行修改,并且取消关于妇女工作中违背平等原则的具有歧视意味的有关规定(要求医疗福利、对妇女参加某些工作的禁止、家庭妇女的劳动)。
91.《家庭法》第2条的规定,可以作为这一法律的阐述和应用的基本原则:“家庭的团结、孩子的利益以及配偶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这项于1973年通过的法律,首先承认了妇女在家庭关系范畴内的某些方面所享有的平等权,正如清晰地承认了配偶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以及离婚事务中的平等权。然而就在这条法律中仍然存在着违背配偶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这一原则以及其它有关妇女的平等权利的实施的有关规定。例如,第35条规定:“丈夫应该承担家庭所需费用的主要来源。妻子在拥有相应资源的前提下,有义务通过巩固、补充的形式对家庭费用作出一定的贡献。”
92.近十年以来,已经推动进行了旨在应用《家庭法》所赋予权利的过程中以及落实宪法中有关男女平等原则的过程中保障男女平等的一系列改革。为达到这一目的,对《家庭法》所做的修改如下:
1990年3月8日颁布的《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修改了第42条(对家庭不动产和特权的伤害),第43条(进行伤害、登记、影响以及免除财产的方式),第47条(中止伤害)以及第138条(发生冲突时对父母权威的总体行使以及对孩子福利的管理)。
《事实夫妻管理法》(1995年8月8日第7532号法律)包括《家庭法》中的事实夫妻,对所需条件进行管理以便能够作为事实夫妻来接受。与正式夫妻的财产继承进行比较。
1995年8月22日对《家庭法》进行修改的第7538号法律、《保护儿童国家组织法》、《移民和侨民基本法》、《选举最高法庭组织法》、《民法》、《刑法》等法律,对子女的收养、对父子(女)、母子(女)关系的承认以及对父权的取消和恢复进行管理。
1994年8月21日第7689号法律对《家庭法》的第8、41和98条进行了修改,在司法过程的手续、财产收入以及确定父子关系的技术测试等方面对上述法律的第48条规定进行补充。一方面,这一修改简便了家庭方面的司法过程的手续;另一方面,减少了因配偶犯罪造成的收入损失,规定自宣布没收财产之日起,完全有权对财产进行征税,当出现对配偶和子女的虐待、侵犯、腐化和逼良为娼的企图时,无罪的配偶有权对其受到的伤害和偏见提出赔偿要求。然而,家庭与妇女国家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为CMF)规定有必要对此法律的第40和第41条进行修改,以便在缔结婚姻之日起就可以享受对财产收入的共有权,而不必等到解除婚约时才享受这一权利,并使这成为一项不可拒绝的权利。此外,对赋予拥有财产的配偶可以自由处理其财产的这一规定并没有进行修改,对妇女造成的这种歧视一直存在,因为事实证明,习惯上夫妻双方共同获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登记在丈夫的名下。
93.为了消除这项法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在该公约的批准过程中获得承诺的基础上,向立法大会递交了关于《家庭法》中有关不同性别的平等法案(第12. 575号文件)。计划对家庭方面的这些合法规定进行修改,以便达到取消由此引起的歧视的目的。推进对第35条规定的修改,使得从今以后配偶双方都有义务运用各自拥有的资源来承担家庭费用;对第41条规定进行修改,促使在缔结婚姻之日起就可以享受对财产收入的共有权,而不必等到解除婚约时才享受这一权利,并使这成为一项不可拒绝的权利;对第53条进行修改,使得一旦提出合法分居的要求,法官有权命令和要求配偶任何一方离开居所。在未成年人的情况下,限制国家对儿童的保护。家庭与妇女国家发展中心建议对男女共同承担的家庭责任进行管理,正好符合居民保护组织下属的妇女保护组织的标准,在要求配偶和同居双方有义务根据关注家庭和照顾家庭的需要共同承担家务。同样,一旦双方拥有来自各自有偿劳动的资源,有责任共同并且应适当地承担家庭所需费用。
94.1998年2月6日的法律最终成为了婴儿及青少年法,包括来自非政府组织和公共机构的总体援助。在其特殊的发展条件所规定的界限以及受到《政治宪法》和国际条约认可的保护范围之内,特别承认了婴儿及青少年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所需承担的义务。在第3条中对男女平等原则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此法律的规定适用于一切未成年人,无任何差异,独立于种族、文化、性别、语言、宗教、意识形态、国籍或其他任何自身条件、其父母、合法代理人或负责人之外。这一群体的权利和保障使符合公众利益,不可推卸,不容妥协。”这是符合国家在儿童、少年、青年方面所作出的承诺,建立在社会共存形成的新概念的基础上,在现代化标准的建立过程中取得意义深远的一大进步。这一法律承认儿童和青少年是人口的基本组成部分,应该从成年人口处得到有利于其整体发展的必要关注和承认,保障其有权积极参与作出所有与之有关的决定,包括为男童和女童除在非法情况和与法律发生冲突情况下以外,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机遇奠定基础的一系列规范。
特殊法律
95.1990年3月8日通过了关于促进妇女社会平等的第 7142号法律。此法律第1条规定:“国家有义务促进和保证男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这项法律在促进妇女权利方面居美洲前列。它以该公约中规定的平等原则为基础,对宪法第33条中关于正式平等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扩展,为达到其目的接受并促进了积极行为的实施。这一法律包括两种规定:a)直接应用的规定,必须在司法法庭上履行;b)为国家机构确定义务的规定。采取了一系列预防措施,以减少在公共职位的担任、政治党派的决策、通过社会方案作出判决的不动产的取得、在疾病和母亲的有关制度、儿童中心对性犯罪和家庭暴力的保护,以及教育方面存在的对妇女的歧视。此外,还涉及创立妇女保护组织和参加人权保护组织(当创立居民保护组织时,上述机构成为居民保护组织的一部分。)
96.1995年3月3日通过的反对工作和教育中的性骚扰的第 7476号法律。这象征在通往无歧视和无性别暴力的社会的道路上竖立了一个历史的里程碑。这项法律在第1条中指出:“……在有关自由、人类生命、工作权利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的规定,要求国家惩罚性别歧视,采取措施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此法律作出了有效的规定,规定了告发和拘留的机制和程序,要求每个劳动中心和教育中心――公立或私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进行管理。这一法律是两大党派议员的提议,以及在此方面具有广泛经验的社会人士进行合作的结果。”
97.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第 7586号法律在1996年4月10日获得通过,这是国家在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作出的承诺的基础上,最先采取有效措施来反对性别暴力的步骤之一。承认男女平等以及妇女在没有暴力的情况下生存的权利。这项法律规定了18项保护措施,以便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可以前来求援,因此拥有消除暴力的机制以及开始对无暴力共同生活条件及措施进行重新规定的步骤机制。
98.在该法案的讨论过程中,一些非政府组织、妇女组织、国立大学性别研究项目以及家庭和妇女发展国家中心都广泛地参与了讨论。应该指出的是,他们对这条法律所涉及的范围提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一方支持法律应集中在对夫妻关系中的暴力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提供保护措施,另一方则要求制定一条消除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的法律。前者――包括家庭和妇女发展国家中心――建议限制法律的应用范围,以避免在应用过程中法律还原为对受到暴力伤害的妇女的再次伤害,因为由于性别方面的原因,妇女总比男性更加脆弱。如果这一提议不被采纳,那么他们已经使得在第1条基本规定中明确指出法官有义务阻止性侵犯者利用这条法律来针对受害人。同样,法律也会在特殊情况下,保护那些夫妻关系中的暴力受害者以及乱伦关系中的受害者。
99.最后,关于使用妇女形象进行商业宣传的第 5811号法律,提出一项主要原则,即不允许在商业宣传中存在污辱人格、破坏家庭声誉的行为,也不允许使用妇女形象毫无羞耻地进行商业促销。这是哥斯达黎加为了保护平等原则而颁布的法律之一,但还不够明确。
( b )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
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100.哥斯达黎加政府自八十年代以来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根除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确实存在的对妇女的歧视。自1990年《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通过以来,这一力量得到了加强。这些措施为评论界的研究、社会和司法学习以及在确认司法管理和国家服务的提供中确实存在歧视带来了方便;也为研讨会、论坛和特别会议的召开提供了方便,在这些特别会议上,世俗社会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贡献出了他们的经验和研究结果。
101.居民保护组织,通过妇女保护组织(1993年创立),已经接待了公共部门中对妇女歧视的咨询和控诉。此外,还对消除公共服务中确实存在的歧视进行研究,提交建议报告,以便让有关负责部门作出相应的决策来消除障碍,改正疏忽。
102.国家通过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主要从1994年以来,推动一系列研究和可以确认在包括法律在内的一些领域内存在着不同歧视现象的其他措施。这已成为制定一系列公共政策、国家计划、特殊方案和修改法律的基础,其目的是为了在家庭、教育、文化、卫生、就业、环境、通讯方式、决策、立法以及无暴力生活等方面消除对性别平等的障碍。通过性别观点以及公共部门、共和国权力机构以及司法管理中的人事能力的运用,已经对主要的法律和一些特殊法律率先进行了修改,已经在现行立法内找到了对歧视行为的明确禁止和制裁(具体情况请参阅第164至209段)。
103.已对有关平等原则的最新立法应用情况进行了跟踪考察。例如,在《反对教育和工作中性骚扰法》(1995年)的跟踪考察中,发现不少疏漏和阐述方面的问题,因而要求对法律文本进行修改。其中的一项修改即明确规定,性骚扰行为的出现并不需要借助一般的上下的关系,性骚扰可以发生在平等关系之间(例如同学之间或同事之间),或男性下属和女上司之间(例如男学生和女教师之间)。
104.这一法律的应用,尤其是在制定公共机构和私人企业关于性骚扰的内部规章条例方面,是很不够的。虽然规定该项法律必须在自其颁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实施,但是大部分国家机构和私人企业均没有按期实施;时至今日,这一法律主要应用于公共部门的机构而未用于私人企业,这表明必须对这项法律进行修改,以惩罚违法行为。同样,应由劳动部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应由国家机构负责监察违法行为和批准私人企业工作调整方案。
105.至于《反对家庭暴力法》(1996),虽然要求国家警察系统对保护措施进行应用,但是不少非政府组织以及受到暴力伤害的妇女反映,在某些情况下,警察不能令人满意地执行法律规定,例如,拒绝接待投诉。很明显,在夫妻关系中仍然存在着偏见和典型的暴力行为,这被认为是私人性质的夫妻之间的问题。因此,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司法部妇女代表团以及其他一些妇女组织已经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督促和保证警察部门和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和法律的应用采取措施;同样也让妇女熟悉现有的程序和机制来保护其自身的权利。
106.最后,关于《商业广告法》(1975年),应该指出妇女形象继续被作为是所有社会媒介的广告目标,尤其是为了达到宣传的目的和刺激消费品的出售。因此,居民保护组织坚决要求必须终止对妇女形象的这种利用,要求政府各部门不允许“……在报刊、电视、杂志上刊登和拍摄照片,阻止其出现在广告宣传之中……”(居民保护组织,第 536-01-95号文件)。
( c )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
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保护人权的要求
家庭暴力
107.《反对家庭暴力法》的应用简化了手续,使暴力受害者可以提出控诉,使警察无需投诉即可参与工作并且可以申请保护措施。
108.法律规定有关当局可以采取下列保护措施:a)命令施暴者离开居所,在其拒绝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警察来执行这一命令;b)将受害者安置在另一居所,保护其在将来不再受到伤害;c)当家庭暴力严重威胁到家庭任何成员的生理、性、生殖和心理健康和完整时,下令解散家庭;d)禁止在家庭内引入和拥有武器;e)没收涉嫌施暴者的武器;f)终止和禁止这种施暴者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和教育;g)暂时或永久禁止潜在的施暴者接近受害者的居所、工作或学习的地点;h)根据《膳食津贴法》的规定,规定一项抚养义务;i)规定对核心家庭的动产进行预防性的扣押,以及受害者对家庭中的家具的使用;j)禁止潜在的施暴者,干预受害者对工作器具的使用或享有;k)命令施暴者以金钱的形式对于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以及维持其正常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实作出补偿;l)颁布警察救援保护的命令,以便在其居所外受到威胁时,可以向邻近的警察机构求援。
109.使施暴者远离受害者的预防措施有:a)施暴者离开双方共同的居所;b)禁止施暴者接近受害者的居所、工作或学习的地点。这些措施可以通过一个相当快捷的程序来实施。受害者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很快,法官就会宣布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这一结果必须通知另一方,不应出现任何方式的反对。法官可以根据其职业经验,宣布采取完全不同于申请的保护措施。在宣布保护措施的同一决议内,法官应该约见双方,以便双方在三日之内出庭参加一个口头听证会。一旦听证结束,听证会也将结束,法官将判决是否继续执行。
110.在此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某些困难。比如,在农村地区,妇女并不总能找到镇长或法官。另一方面,对施暴者采取的措施并不能完全实施,这被认为是施暴者对法律的违背,因此他将被处以罚款以及不可保释的逮捕入狱;如果无钱支付罚款,那么,这一事实就没有受到惩罚。尽管国家开展了全国性的活动,宣传该法律,妇女组织也更加及时地积极采取行动,但许多妇女仍然对法律赋予她们的一些权利一无所知。比如,当提出一项或几项申请之后,一旦有关当局颁布了解决措施,法官将约见双方,使双方在三日之内出庭参加口头听证会;很多妇女根本无法得到通知,也无法让她们明白如果她们不出席听证会,那么案件就会不了了之。
111.司法权力机构正在考虑应付这类情况的适当措施,一方面要求对立法进行修改,另一方面要求疏通金融和技术资源的渠道,以便能直接接受来自农村地区的要求,保证对受害者就其权利进行适当的必要指导。
强奸、生理虐待以及性行为的滥施
112.有关强奸、生理虐待以及性行为的滥施的举报手续各不相同。强奸是当受害者年满15岁可根据其个人要求提起诉讼的罪行。应该由受害者本人作出决定,亲自前往司法机关报案;也可以向司法部妇女代表团报案。一旦接到报案,司法人员应将受害者送往法庭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根据《妇女社会平等法》第14条的规定,受害者可以申请向一位女性司法人员报案,并选择某人陪伴前去做法医检查。
113.对生理虐待,如果受到的伤害不甚严重,可以在各城镇通过刑事渠道报案(不甚严重即指10天之内无法工作的伤害),如果受到的伤害非常严重,或者还有其他的罪行,可以向教育法庭和检查机构报案。如果不愿通过刑事渠道报案,受害者可以申请《反对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保护措施,后者是一项民事措施。
114.性行为的滥施将根据受害者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可以提起诉讼或公诉。如果是一项诉讼,任何一名公务员均有义务帮助进行申诉。如果是既无代理人也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者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那么,国家儿童保护组织可以对其进行干预,甚至向法庭提起诉讼。
115.受害者的接待人员至少要有三人:a)接受报案者(记录员);b)受害情况听取者(公共部门的检察官);以及c)进行医疗检查者。应该让受害者在办理报案手续期间亲眼见到是谁接待了报案,谁在法庭医疗机构的前台接待了她,医疗机构的医生和护士是谁,随后应在审判过程中进行指证。根据检察官需要完成的非正式调查报告,要求受害者在检察官面前重新讲述事实的经过。这种情况并不经常发生,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使用。医疗检查是非常重要的,所有不允许实习医生参与这一过程。
116.提供服务的时间根据暴力行为的种类而有所不同。就强奸案件而言,在首都圣何塞地区有一项二十四小时提供的服务。然而这一服务制度在其他某些省份却不能执行,因为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与司法机构签署专门的合同。性行为的滥施和家庭暴力的接待时间即为日常工作时间。
117.至于工作中的性骚扰案件,可以根据《反对教育和工作中的性骚扰法》,依法选择前去工作中心或法庭报案;如果性骚扰发生在教育中心,那么应该前往教育中心领导处报案或者前往法庭报案。
118.《刑事诉讼法》第428条规定,具有民事能力的个人如果绝对受到了某种私人犯罪行为的污辱,可以通过民事渠道要求赔偿。同一法律的第56至70条也同样规定了可以用民事方式来代替,可以在犯罪事实、所造成的伤害的存在、伤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民事责任的确认过程中采用同样办法。民事诉讼可以用来处理性暴力所犯的罪行,但不适用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为这不是一种罪行。当犯罪行为是公共行为时,公共部门必须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当行为人无法保证其权利却又没有代理人时,则由行为人负责(《刑事诉讼法》,第10条)。
119.这是妇女们最陌生的权利之一,这种陌生程度也反映了对此种权利的需求不多,那些运动和旨在对妇女进行权利教育的其他一些活动只强调了其中某些权利和方法,尽管国家已经意识到应该更加强调赔偿方面的问题。
人身保护权的申述
120.这一申述被认为是所有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不管是哥斯达黎加人还是外国人,不管是多大年龄、任何条件的男人和女人,当被非法剥夺自由时,可以用来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完整;保障自由迁徙和在国家内任何地方定居的权利,自由出入哥斯达黎加的权利,保护个人的完整。
121.《宪法》第48条要求宪法厅对这种申诉进行了解,这是一项任何人都享有的权利,面对公共当局的作为、不作为或混乱,可以用来保护和保障宪法赋予其的基本权利,同样,也可以用来反对司法当局因自身权限职能方面的原因引起的混乱。这一申诉不能用来针对具体的个人,例如当执行剥夺自由时(即家人、监护者、雇佣者、配偶以及妓院的老板);这些案件应该根据《刑法》对反对个人自由的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分类,通过正常的刑事渠道来进行申诉。
司法中对性别敏感的方案
122.从九十年代初以来,不少公共机构和国际组织通过司法学校开展了不少对性别敏感的活动,司法学校还负有组织和培训司法权力机构人员的责任。其中表现最突出的有: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司法部妇女代表团、拉丁美洲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反对暴力的妇女、司法、性别以及地区性培训方案;以及哥斯达黎加大学多学科性别研究方案。这些活动主要针对的是法官和负责专业服务的人员。如果说所取得的成效是有限的,那是因为司法人员并没有全部参加,使家庭内的暴力和性暴力行为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司法问题。
123.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在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PLANOVI)的实施范围内,已经推动实施关于家庭暴力和《反对家庭暴力法》的敏感化和能力的培训方案。1997年根据司法权力机关的不同要求,建立了许多中高等水平的基地,共有250名人员参加。为了支持这一培训方案,建立了一系列“感受、想象和正视家庭暴力”的相互学习的模型。还设计了一个关于家庭暴力的相互学习的模型,包括在司法学校的永久档案(关于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的详细资料,请参阅第437至446段)。
保障和维护妇女权利的国家代理、保护和诉讼机构
附属于居民保护组织的妇女保护组织
124.妇女保护组织是哥斯达黎加的居民保护组织的特别附属组织。开展大量的活动,旨在向人口的不同部分提供关于其权利和义务的信息,同样,向他们告知可以申诉和保护这些权利和义务的现行机制。为此,利用通讯方式、社区的人权节目、社区公园的开放地带、每个星期在国内不同地区内活动的流动单位以及编制教育材料。还开办讲座。建立基地和开展其他有关敏感化和培训的活动。此外,还开展运动反对对妇女施加暴力,对反对教育和工作中性骚扰法的应用开展咨询活动和培训;同司法机构进行合作;接待来自公共部门的工作中的疏忽和滥用职权引起的对妇女的歧视的咨询和投诉。
125.妇女保护组织遍布全国,其总部设在圣何塞(首都),此外还设有地区性的活动单位,与居民保护组织的其他一些保护组织密切合作,更加合理地利用资源。
司法部妇女代表团
126.妇女代表团是司法部的下属机构,主要从事接受、接待和引导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其总部设在圣何塞城(首都),组织机构遍布全国,以便生活在其他省份的许多妇女可以亲自前往这些机构提出她们的投诉。其工作主要集中在三个地区:a)中央高原,总部所在地;b)海湾地区(南方);以及c)牧场地区(首都南部的城市部分)。牧场地区的办事处于1997年4月设立,被认为是圣何塞大都市地区的案件促成的意外结果。它作为第七警察局的接待样板而由共和国总统府创立,其中集中了为社区提供主要服务的一些机构,包括国家儿童保护组织和DARE计划。
127.在四个具体方面开展活动:a)法律,主要致力于接待投诉和法律咨询;b)心理,负责职业引导和个人治疗;c)重返社会,通过这一方面组织家庭访问,并且和一些机构合作,以获得良好的饮食、居住以及其他医疗服务;d)预防,走访分设在学校、教会、其他组织和以及救援机构中的培训基地。
128.1994年妇女代表团共接待2 299项投诉,平均每天达10项;1995年投诉量翻了一番,达到每月5 442项,平均每天为21项;1996年的投诉量是1995年的三倍,总共投诉了16 005项家庭暴力事件,主要是针对妇女。1997年第一季度内,投诉案件的总数为8 595,与上年相比,略有增长。
普法运动
全国范围内的公共机构
129.在实施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PLANOVI)的范围内,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和第一夫人办公室于1995年至1998年间完成了“无暴力生活”运动的不同阶段。第一阶段,在“让我们的家庭充满和平”的口号下,让全体公民敏感地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八个月内,在70家电台、13个电视频道以及六份报纸上,用每种通讯方式发送了14条信息,督促私人企业和通讯媒体出资赞助制定高收视率时间段内的标准。
130.这项运动的第二阶段,提出了“无权行使暴力”的口号,其目标是向全国公民提供有关《反对家庭暴力法》及其程度的信息。这一运动包括在五家电台进行宣传和在全国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上刊登一个独立的副刊,刊登这项法律的全文,并对其进行解释;通过日报副刊的形式共销售了137 000份,在培训过程中又出售了20 000份。
131.第三阶段被称为“无暴力生活是可能的”,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其目的是号召政府各部门正视家庭暴力这一问题,承担其角色和责任,让人们知道存在一条“让我们打破沉默”的800免费热线,推动公民进行投诉。这一运动包括六个电视广告以及六家电台的宣传,一份杂志及附页(分别为5 000份)和一个折页小册子(100 000份)。
132.对受众和各种意见的研究,尤其是对活动第一阶段的研究表明:对各种信息的记忆程度为74.3%;57.1%的居民认为此项活动有助于其改变对家庭关系的原有看法;92%的城市居民认为家庭暴力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应该公开对其进行讨论。
133.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也通过不同的通讯方式开展了有关妇女权利的一系列活动;公开刊登该公约,对其内容和目的在全体公民间进行宣传推广(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10号建议);设计和出版了一套有关教育模式的书籍,为有关妇女权利的教育提供方便,这些教育模式被参与人权培训的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ONG)所采纳,建立一套对待家庭暴力的教育模式;引导认识和投诉在教育和工作中的性骚扰以及对其他资料的收集。所有这些活动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134.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于1997年就年轻妇女的权利和对年轻妇女性骚扰的预防、投诉和惩罚开展一场广泛运动。运动包括对不同部门进行一系列敏感化教育和培训:青少年、教育工作者、指导者、工作中的稽查员以及公共机构中的人员。
135.在1994年至1998年的任期内,共和国第二副总统府和国家儿童保护组织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支持下,推动开展了一项宣传儿童权利的运动。同时,社会援助联合研究所、家庭救助基金会和共和国第二副总统府在以妇女为核心的全国反对贫困计划的范围内,开展了为贫穷的家庭主妇提供关于其权利的信息的一项运动。
136.附属于卫生部的全国艾滋病委员会(CONASIDA)定期开展预防艾滋病病毒的群众运动,推广安全的性行为,为全体公民指出权利和义务,让他们意识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和问题。这些运动也是全国性的,通过通讯方式、卫生部门和教育机构来开展。
其他国家机构与社会组织
137.哥斯达黎加大学其他国家机构与社会组织通过多学科性别研究方案(PRIEG-UCR),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就关于学校中的性别主义言论,推动创造有利于机遇平等的有效政策,以及大学社区在这方面的义务和权利,为在校学生提供信息,并对其进行教育。这一工作中的主要任务便是通过执行第7476号法律中关于哥斯达黎加大学的有关条款,来保护妇女享有一个无暴力的工作和学习环境。这些活动已被定为长期活动;覆盖整个学校,面向学生、教员以及行政管理人员。
138.博爱基金会(非政府组织)从1996年起开展了一项旨在让全体公民敏感地意识到儿童权利的运动,这主要针对儿童性行为的滥施而言。这一运动在媒体、教育中心中已经成为永久性的运动,活动范围覆盖全国。
宣传手续和程序的运动
139.树立这一目标的活动很少。如第129至第132段所述,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和第一夫人办公室从1995年起推动了一项“无暴力生活”的运动,分为若干阶段。这一运动的第二、第三阶段都侧重于提供有关《反对家庭暴力法》的规定的手续和程序的信息。宣传主要由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提供的服务,即通过800免费电话热线,在“让我们打破沉默”的口号下进行,任何一位公民均可免费拨打电话并得到指导。
140.另一方面,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从八十年代末开始,通过一系列培训活动,加强地区性的妇女组织,其主要内容为妇女权利、无暴力生活、妇女当家作主、保护妇女的立法等等。在最近的四年中,与公共机构及全国性的政府组织一起对她们进行培训,协助其进行管理。
141.在对公民的积极推动计划(PROCAM)未涉及的领域内,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在1997年底开始了一项有关促进妇女政治权利的公众运动,其目的是借助特殊的方式,向妇女提供有关其政治权利以及在大选中妇女席位配额制度如何运作的消息,这一制度将首次应用在1998年2月的选举中(见第198及199段)。
142.一些国家机构和全国性的政府组织利用其他各种资源开展活动,例如居民保护组织(活动单位、书面材料以及社区内的人权节日),多学科性别研究方案(书面材料、基地以及学校、院系大会中的讲演),博爱基金会(社区基地、书面材料、在教育机构中为儿童、青少年以及教学人员举办讲座以及社区领导);拉丁美洲卫生教育及促进研究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基地,以及在初级、中级和高级教育机构中设立的基地)以及哥斯达黎加妇女联盟(书面资料、培训基地以及讲座)。
对妇女免费和半免费法律援助服务
143.当妇女受到指控时,在土地和刑事方面存在一项由政府提供的免费的司法保护。在劳动方面则不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家庭和民事方面的法律援助,没有政府提供的免费服务。在家庭暴力方面,不要求也没有政府提供的服务。许多国家机构,如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和妇女代表团,提供保护却不提供法律援助。
144.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大部分还提供精神援助,对权利的推动促进以及提供信息等其他服务,作为援助完整概念的一部分。
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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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类型 |
领域 |
服务 |
覆盖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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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 中心 |
妇女权利;无暴力生活 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临时居所 800 热线 妇女权利促进办公室 |
司法保护,情况介绍 司法援助,精神帮助,生产资源的确认 促进权利、信息服务、指导和关注 |
全国 全国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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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利机构 |
家庭暴力,性犯罪 |
司法援助和社会援助;对司法援助的关注;法定医疗援助;意见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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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保护组织 |
妇女权利 |
司法援助;司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司法咨询;培训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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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妇女代表团 |
家庭暴力 |
司法保护;离婚和分居手续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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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大学 |
家庭暴力; 性暴力;性别歧视 |
家庭方面的司法保护和援助(司法 咨询机构) 司法援助和精神援助;培训;技术援助;调查研究;团体援助 |
都市区域和某些农村地区 学院 |
表9(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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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类型 |
领域 |
服务 |
覆盖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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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妇女行动与信息中心、拉丁美洲妇女权利保护委员会、博爱基金会、中美洲保护人权委员会、家庭妇女协会、哥斯达黎加妇女联盟、 ANDAR 、妇女劳动与经济发展协会、妇女联邦委员会 |
家庭暴力 妇女权利 |
司法援助和精神援助;团体援助;培训;人权教育 |
全国 |
资料来源: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共和国第一夫人办公室。《关注家庭暴力的服务总署》。哥斯达黎加圣何塞, 1997 年 。
( d )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作法,
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 e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145.在哥斯达黎加的立法中没有关于歧视的具体罪行的规定。然而,虽然这方面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但对许多涉及歧视妇女的情况作出了具体的惩罚规定。例如,《劳动法》、《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和《反对工作和教育中的性骚扰法》以及其他一些法律都有关于强奸的具体规定。
146.由劳动部负责对私人企业以及公共机构劳动方面法律的遵守情况进行监察,也包括对《反对教育工作中性骚扰法》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如前所述,这一法律要求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企业执行内部的规章制度来杜绝性骚扰。这一法律主要在公共机构中得以实施,在私人企业中却很少有人遵守。
147.任何一位因性别原因受到歧视的妇女均可向最高法庭提出保护的申请。1992年到1997年间,一共接待了18项申诉,其中6项得到了有利的判决,8项没有得到解决,还有4项因形式问题被拒绝了。
148.同样,任何一名妇女,如果认为因性别原因受到某公务员和政府机构的歧视,可以向居民保护组织投诉。然而,居民保护组织的意见只是暂时性的,即这些建议的有效执行是有期限的。
( f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
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 g )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对歧视妇女的法律进行修改的特殊立法措施
149.下表简单介绍了已经递交至立法大会、要求对歧视妇女的基本法和具体法律进行修改的主要法案。如果说,无法预料到这些旨在有效增进男女平等和一致的主动措施的效果能带来什么样的结果,这些措施至少对那些至今仍存在着歧视的条例、阐释以及疏忽的确定和承认中取得了重要的进步。同样,一些修改是为了加强促进妇女的国家机制,以及其它一些能够保障妇女基本权利得到确实执行的必需机制。
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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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方面 |
法律/修改/法案 |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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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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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75号文件 《家庭法》中的男女法 |
对第5、35、41和53条进行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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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 084号文件 |
简化有关父子关系的确认和加强的司法手续的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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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20日第 199号公报 |
对《家庭法》的修改。国家儿童保护组织的组织法(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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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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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76号文件 工作法中的男女法 |
对第85、87、88、90、104、106和243条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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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73号文件 |
对《劳动法》第一部分第七章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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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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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88号文件 |
在哥斯达黎加的教育制度中开设一项名为“性别理论以及哥斯达黎加的民主价值观”的教学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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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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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30号文件 |
提出减轻、明确以及加重对性行为罪犯惩罚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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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54号文件 |
对保护司法福利的刑事立法进行修改,对暴力和歧视作出惩罚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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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 081号文件 |
对刑法第124条之二以及第195条中关于家庭侵犯的分类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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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10日第89号公报 |
对《刑法》关于性行为罪行的第156至162条提出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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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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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 899号文件 |
关注处于贫困状态中的妇女。全体一致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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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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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 291号文件 |
规范体内受孕和体外(试管内)受孕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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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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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 094号文件 |
对《反对教育工作中性骚扰法》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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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 709号文件 |
创建暴力受害妇女关注与救援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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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 050号文件 |
创建反对家庭暴力以及违背性自由罪行的特别检察机构的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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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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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 741号文件 |
对《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的第5和第6条规定的修改(全体一致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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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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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 083号文件 |
对《国家银行系统组织法》中关于促进妇女参与信贷活动的第1644号法律第109条之二进行补充 |
妇女司法援助和监督制度
150.在圣何塞(首都)有关押囚犯的监禁中心和一个专门关押妇女的监狱,好牧人妇女监禁中心。各省都设有关押男性囚犯的监狱;如果是女性囚犯,则被押送到首都,对女嫌疑犯也是如此。
151.少年犯则被关押在与成年人不同的地方;《青少年刑事法》第139条中作出了上述规定。同样,第140条规定,如果一名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少年犯在服刑期间年满十八岁,应该将其转移到关押成年人的监狱;但是对他们的选择以及其档案都与成年人分开。
152.司法部从1993年起和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签署了一份合约,通过这项合约,后一机构承诺为监禁中心提供药房和配药的服务,以及其他有关妇科和牙科门诊所需的药品。为达到更好地照顾失去人身自由的妇女,自1994年以来,编制了医疗服务操作手册。在这本手册中,大致规定应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所提供的服务。妇科门诊每星期提供三天的服务,每天工作八个小时。
153.专门针对监狱的检查有两种:一种为表面搜查和简单搜查,另一种为深入搜查。当女性安全人员认为时机合适和怀疑囚犯将违禁物品私自带入监狱时,哪怕只是些许的怀疑,都可以采取前一种搜查;根据1994年9月14日司法部最高法庭第4747-95号决议,深入搜查或搜身只能在特殊条件以及怀疑女囚犯私自夹带武器、毒品以及其它违禁物品这两种情况下才能使用。这种深入搜查只有在拥有有关当局的命令以及一位医生在场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这一规定是建立在保护女囚犯的生理完整和安全机制的需求的基础之上的。
154.涉嫌犯罪或已经被判刑的女囚犯并没有失去其受法律保护的当母亲的权利。在好牧人妇女监禁中心,对进入妊娠期或在监狱内怀孕,在服刑期间生儿育女或子女不足三岁而又无处安置的女囚犯实行“共同生活区域”的政策。在孩子满三岁之前,中心必须为孩子到达离开监狱的年限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应在女囚犯家人的要求下将孩子送还家里;否则,应动用组织间的机制来安置孩子,尽力维护其权利(1997年,有7名女囚犯被安置在共同生活区域内)。应该指出的是,事实上,来自外省并且需要承担家庭责任的女嫌疑犯或已被判刑的女囚犯一旦进入了坐落在首都的监禁中心,和配偶及其子女的关系和接触机会就变得非常有限。
155.劳动培训方面,对妇女提供的服务仍然处于传统的领域,质量较低,甚至连开展持续、有利的活动都受到了限制。另一方面,政府已经预见到在短时期内会出现人口过剩,认为妇女犯罪,尤其是有关毒品交易的罪行将会有所增加。政府正在考虑推行一套解决妇女问题及其特殊要求的完整的监禁政策。
第三条:关于促进机遇平等的国家、部门及组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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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
第三条: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先例
156.哥斯达黎加政府和世俗社会组织的一些部门从1975年开始就致力于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男女机遇平等,实现自己的承诺。同年召开的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以及联合国妇女十年宣言都对这些措施给予鼓励。尽管如此,从1975年至本公约获得批准的1984年,哥斯达黎加政府在其计划方案中仍然极少涉及预防和减少歧视妇女的举措。其采取的措施,对妇女作为母亲以及其照顾家庭的职责(例如:母婴健康和增加收入)作出了大致的规定。
157.在哥斯达黎加,政府政策和措施优先于其他部门,具体体现在全国发展计划中,要求每个管理部门在操作中遵照并落实这些政策措施。1982年至1986年期间,旨在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政策,作为文化部门计划的一部分,被纳入全国发展计划。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都包括在为定于1985年召开的第三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准备工作之内,使人们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意识到阻碍妇女获得机遇平等的障碍。这一准备工作为1984年哥斯达黎加批准该公约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158.这一切为1986年3月20日立法大会通过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的创立法案营造了一个有利的环境,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作为文化、青年和体育部的附属组织,直属家庭和妇女部门。
159.1986年至1990年的国家发展计划包括一项妇女参与国家各级发展的战略,并在妇女参与方案中提出了具体措施,为完成上述计划和方案制定的国家改革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妇女社会状况所遭到的破坏;社会文化以及政治方面对平等的阻碍;政府为保障男女平等必须采取何种类型的措施。作为部门性计划,建议改善妇女参与国家发展各个方面的条件,并使男女在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共同承担责任。此外,采取措施以阻止歧视、排挤、奴役妇女的文化模式,推动有关家庭和妇女计划的协调一致,以便统一标准,更好地利用资源。
160.1988年,政府向立法大会递交了妇女事实平等法案;这一法案于1990年2月获得通过,改名为《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正如本报告前半部分中提及的那样,此法律在加强国家妇女促进机构(el CMF)的权力之外,还引进了一系列规定来为平等权的实际应用创造条件。
161.1990年至1994年,首先采取报酬或补偿性的社会政策措施以减轻政府在结构调整中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后果。既然男女机遇平等不是一项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政府使促进对教育和课本中有关性别歧视的内容进行重新检查,倡导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的权利,加强根据《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建立的妇女保护组织。
162.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关于人权问题的准备工作,对承认妇女权利是一项人权以及对妇女施加暴力就是对人权施加暴力这两方面展开了一场重要的争论。另一方面,定于1995年召开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准备工作,号召世俗社会的各个部门、政府、公共部门以及合作机构对已经取得的成就、有争议的问题以及男女平等中仍然存在的障碍进行评估,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妇女促进机构(el CMF)于1994年开始对公共政策和战略方针的内容(男女平等)、范围(全国)以及和其它国家政策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要求。
163.随着1996年《反对家庭暴力法》的通过,国家妇女促进机构(el CMF)的职权也随之扩大,成为了针对妇女的暴行方面的公共政策的分管机构,负责监督《贝伦杜帕拉公约》的执行。
现状
政府机构
164.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是一个执行、负责和协调促进有关妇女的各项公共政策的政府组织。它根据共和国法律(1986年4月16日第7026号)建立,作为文化、青年和体育部的附属机构,是拥有法人资格、财政独立、权力下放的半自主机构。这种状况对于其履行国家承诺,开展制定男女平等的公共政策的活动是一个重要的保障;此外,其最小的经济资助来源于政府的日常和特殊预算以及社会发展和家庭抚恤基金收入的0. 5%。该机构是根据共和国法律而不是其它级别较低的条款和条例创立的,这表明不管有何变化,政府都有兴趣为该机构的稳定及其运作所需经费提供保障。
165.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的前身可以追溯到1974年,那一年还成立了在文化、青年和体育部内所设的家庭和妇女方案办公室,作为协调国际妇女年(1975年)活动的负责机构;随后,通过行政法律,升级为上述机构。1976年依法建立了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作为文化部的附属机构;尽管法律赋予该机构独立运转和明文规定的职权,但并没有赋予其财政预算。为了解决财政上的局限,1979年它升级为文化部领导的单位,获得一小部分预算津贴。直到1986年,才依法建立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如上文所述。
166.有关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的法律第3条规定由领导委员会对其进行管理。领导委员会由六名在妇女和家庭事务方面经验丰富、知识广泛的人员组成,这个人通常是卫生部、公共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道德部、国家经济计划政策部以及国家儿童保护组织的代表。中心由一名妇女担任行政领导,她来自文化、青年和体育部,必须为社会科学类的大学本科以上的毕业生,并是关注妇女和家庭问题的著名人士。
167.建立该机构的任务如下:保护国际宣言和哥斯达黎加法律赋予妇女的权利;促进男女平等;改进有关妇女和家庭状况的国家服务,进行协调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在这些目标下,该机构是一个负责推行法律条例,通过其各项声明创立和维护一定的机构以阻止和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
168. 自1994年以来,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通过国家计划和一致方案,推行男女平等的公共政策,既为达到机构目的,也为兑现哥斯达黎加政府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及其行动纲要中作出的承诺。这些计划方案为:
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PIOMH)。
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PLANOVI)。
以妇女为核心的全国反对贫困计划(妇女核心-PNCP)。
部委及部门妇女办公室(OMM / OSM)协调方案。
女性公民的积极推动计划(PROCAM)。
年轻妇女方案。
积极促进妇女权利办事处方案。
受侵犯的妇女及其子女临时居所方案。
志愿服务机构方案。
168a.国家妇女促进机构(el CMF)自1994年以来也是一个拥有国际关系与合作的单位,其目的是使机构具有国家水准,并为机构活动的开展争取外来资金与合作资源,为机遇平等和家庭暴力方面的敏感化和培训活动作出了重要的资金援助,如果没有这种援助,这些活动都难以开展。
169.如上所述,中心是文化、青年和体育部的权力下放机构,拥有法人资格,财政独立,这使其在决定计划和预算政策方面具有相对自主权。可以通过行政权力机构建议制订法律,依法号召不同的机构和部门,取得立法大会的支持。然而,应该指出的是,其现有的政治管理层次阻碍其在各个方面任务的完成。尽管法律赋予其广泛的权力和相当的宽恕能力以推进男女平等,但其附属某个部委的司法行政限制了其在管理上的发展。这使其在男女平等的事务方面不得不屈从于时事型政策及某一非专门机构的领导。此外,国家妇女促进机构(el CMF)不是国务院的下属机构,这使其无法参与国家决策,减少了和其它具有更高自主权的机构之间发生业务关系的可能,而国家妇女促进机构(el CMF)又必须与这些机构进行协调、监督及评价。
170.考虑到国家妇女促进机构(el CMF)的权限,行政权力机关向立法大会递交了第 12801号法案。该法案将国家妇女促进机构(el CMF)升级至拥有完全自主权的机构,作为对妇女问题和男女平等的机构化保障。该行政机构的管理自主使其可以参与国家更高层次的决策。此外,它作为妇女公共政策机制的推动机构和监督机构将拥有更大的自主权,使其妇女首领有可能成为女部长,这是现有的级别无法办到的。另一方面,对其当前财政级别的调整,使其有可能根据机构的要求以及一个管理组织有效行使其职能的要求,聘请专业人士。
171.该方案包括有组织的世俗社会作为领导委员会的顾问参与。在政府下放权力的所有机构的规定中,这是一项崭新的建议。
权力下放机构:机构联络员和部委及部门妇女办公室
172.1994年5月,国务院社会事务处通过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决定设立部委及部门妇女办公室(OMM / OSM)。1996年,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制定了部委及部门妇女办公室(OMM / OSM)协调方案,旨在协调这些公共部门(权力下放的部委及机构)的机构的技术工作,加强其在机构内关于男女平等方面的领导地位。部委及部门妇女办公室(OMM / OSM)解决了从性别角度参与机构计划与方案的重点问题,以便对执行男女平等的国家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对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PIOMH)实施的跟踪,这些机构的职能得到了加强。只有教育部的部委妇女办公室(OMM)是根据行政法令(1994年7月11日第23489号)建立的,对那些没有建立部委及部门妇女办公室(OMM/ OSM)的机构,委派机构联络员以实施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PIOMH)。
173.截至递交本报告时止,有9个部委妇女办公室(OMM),6个部门妇女办公室(OSM)以及12名机构联络员正在为解决25个重点问题开展工作;这些机构在75%的部委和50%的自主机构内开展工作。在部委及部门妇女办公室(OMM / OSM)成立之前,只有5个政府机构负责妇女促进工作和其它国家机构并未涉及的一些工作。
174.通过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的方案,部委及部门妇女办公室(OMM / OSM)的人员接受了技术培训,以便有效促进将性别观点纳入政策、机构活动以及信息系统。1994年至1997年间,建立了15个培训协调员和救援人员的基地,涉及不同的主题,包括:性别与认识论;性别研究计划;对计划方案的跟踪和评估;从性别观点进行干预的战略措施。
175.多年的工作经验表明,在有效行使这些权力下放机构的职权时,有一些较为突出的障碍,主要是a)一些办公室拒绝成为单纯的行政机构,想成为应用性别观点的推进者;b)这些机构在该观点的制度化过程中应该发挥其推动、引导和保障的职能,但这些职能的合法化机遇受到了限制;c)一些协调员的多重职务使其无法专心于实际工作,削弱了办公室的工作能力;d)所赋予的权力有限。
176.虽然存在着上述障碍,但这些办公室的存在使机构备忘录上引入并保持了机遇平等这一话题。同样,也使机构在促进男女平等这一无形过程中作出更大的承诺。
权力下放机构:积极促进妇女权利办事处
177.积极促进妇女权利办事处是作为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的权力下放机构在各省(市)建立的,其目的是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关注。
178.1996年,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提出并开展了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PLANOVI);此计划的一类活动就是开办积极促进妇女权利办事处。这一倡导建议将为遇到家庭暴力情况下的妇女提出的服务分散、下放至各地。这要求在社区内进行实践,在权力下放的公共机关、当地(市)政府以及非政府机构之间相互协调合作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完整的关注模式,以便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关注家庭暴力事件。已经开办了这些办公室,主要是在各个市区;在那些无法与当地政府一道开办此类办公室的地区,这一倡导将由其它的当地组织或机构来完成。
179.现共有7个办公室,其中4个在大都市市区的城区县内,另外3个在农村县。七个办公室中有五个属于市政府管辖,另外两个通过机构之间的协议来工作。市政府有责任为办公室配备专业和技术人员,并向其提供日常工作所必需的经济资助。
180.除了开办办公室以外,还推动建立或加强了阻止和关注家庭暴力,为妇女、当地领导、世俗社会组织以及公立和私立机构人事处提供有关妇女权利的信息并促进其发展的区域性网络。正在开展活动,以便向全国其它地区拓宽办公室网点,尤其是在那些缺乏这方面服务的区县。加强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便是修改《市政法》,使积极促进妇女权利办公室成为市政组织和职能机构的一部分。
促进机遇平等的现行主要公共政策
181.如前所述,在履行国家妇女促进机构(el CMF)的有效职能,以及哥斯达黎加政府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及其行动纲要中所作的承诺方面,已经促使建立了一系列国家计划和一致方案,以致力于全国和部门的计划。概况如下:
182.1996至1998年的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PIO M H),包括一系列战略性公共政策,旨在立法、家庭、教育、文化、通讯方式、就业、卫生、环境及决策方面推进男女平等。
183.该计划制订了许多部委及部门计划,旨在改变妇女参与国家发展的状况,使这种参与能够达到与男子的权利和条件一致。以和谐而明确的方式,采取公共管理部门1996年至1998年间建议开展的活动,其中共包括192条措施,由35个公共机构和部委来实施。
184.组织开展八项工作: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巩固家庭是促进男女机遇平等的基本单位;c)教育过程和接受知识方面的机遇平等;d)在文化和通讯方式中推广机遇平等的形象;e)增进经济界,特别是劳动市场中的机遇平等;f)从性别视角改善男女卫生条件;g)性别与环境保护;h)促进妇女参与决策,甚至达到机遇平等的状态。
185.所有这些领域都有各自的目标和机构内明确的活动,以完成一项对机构的跟踪和情况评估的长期方案。该计划的执行情况由社会事务处、经济计划政策部(MIDEPLAN)和促进妇女国家机构(el CMF)共同组成的委员会进行评估;该委员会每三个月向国务院汇报一次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PIOMH)取得的成就。
186.该计划最重要的结果之一便是认为关于妇女机遇平等的部门公共政策有必要进行拓宽,表现为向农牧业和环境部门递交了一项机遇平等计划,作为对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PIOMH)的补充;这为妇女获得土地、技术培训、信贷及其它生产资料提供了方便。此外,除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PIOMH)中规定的活动之外,还与卫生部门、文化、教育和劳动部门一起开展了具体活动;协调是一种共同执行方式,包括共同承担责任和在执行过程以及在对结果的监督中进行机构之间的协调。
187.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PIOMH)所取得的成就,突出表现在:
a.在教育部门,为教员培训和课堂教学制定并采用三种示范模式和多种教材,包括有关取消性别典型和传统的性别角色的规定。
b.根据1997年1月28日第 25761-S号行政法令,成立了性别研究注册统计保障委员会(CAREEG),其中有注册统计和研究这一问题的负责单位的代表。其职责为:a)实施研究性别统计情况的国家政策;b)定义、协调、保障和监督与社会经济,尤其是与国家人口与统计总署开展的全国人口普查的各个官方统计信息的性别研究不一致的活动的开展。性别研究注册统计保障委员会(CAREEG)对将性别观点纳入注册统计进行培训。一些下属机构开始按性别划分一部分重要制度,并在机构统计制度中加入性别指数(如:人口与统计总署,农业和畜牧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注册统计机构的这种监督保障了全国性的人口统计、民意测验和调查将从1998年起,根据性别意识开始实施。还对收录了1980年至1990年间最重要的系列统计的《性别形象》一书进行审查,其目的就是在新的统计中进行实施和扩充。
188.自1996年建立以来,直到1998年初,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PIOMH)开展了技术保障和对行政机构,主要针对机构联络员和部委及部门妇女办公室(OMM / OSM)负责跟踪观察该计划内每个机构的活动的人员进行培训的紧张工作。建立了15个培训基地,包括计划实施中的性别研究、机构运作、发展中的性别、可持续发展和劳动等方面。对来自35个机构的1 500名男女公务员进行了培训。此外,还进行了256项技术保障——平均每个机构联络员和每个部委及部门妇女办公室(OMM / OSM)约为7项——以便在其职责范围内简化机构战略的实施。
189.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PLANOVI)规定了一系列政府及非政府的协调活动,谋求提高阻止、关注及预防家庭暴力,和由此产生的社会文化保障的效率。其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执行政府和世俗社会各项活动的机构间和社区间制度,以关注哥斯达黎加妇女及其子女在家庭内所面临的暴力。工作分为五个方面或中心,分别为:关注、预防、阻止、获得援助以及相互学习。对此计划的详细说明请参阅本报告第437至446段有关第12条的部分。
190.以妇女为核心的全国反对贫困计划(妇女核心-PNCP)建议通过部门之间和机构之间的衔接,为处于贫困之中的妇女创造更多新机遇,并为其提供方便。处于贫困之中的妇女主要为家庭主妇、青年孕妇和母亲。其活动主要包括九项:a)技术培训;b)教育和扫盲;c)卫生;d)居住及生活习惯;e)帮助照顾子女;f)男女行为的保护及其作用的重新社会化;g)提供法律信息;h)组织和领导;i)工作和生产资料的获得。
191.在上述计划范围内,开展了全面培养贫困家庭主妇方案(1995年11月13日的行政法令),包括三个部分:a)六个月的经济资助,以贴补家庭收入;b)人文培训班;c)增加就业机会的技术培训。此方案的相关机构包括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社会援助联合研究所(IMAS)、家庭资助与发展基金会(FODESAF)以及哥斯达黎加的CARITAS。
192.人文培训这部分由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负责协调与监督,制订了一条通过非政府组织进行干预的战略政策,其目标是覆盖全国,并将世俗社会一同纳入此方案。结果是培训基地分布在28个非政府机构和一所国立大学(哥斯达黎加大学)内。人文培训的内容旨在加强妇女个人和群体对自我评价、无暴力生活、和谐关系、组织领导以及妇女权利的论述;所使用的方法为参与法,并以性别观点的基础。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的推进小组对此过程进行跟踪,一旦结束,便将其影响系统化,与其它社会组织合作,指导对妇女的服务和福利,与社会援助联合研究所(IMAS)一起组织扫盲小组,总结参加此方案的家庭主妇在社会人口结构方面的特点。
193.1996年至1997年间,共有15 677名妇女参加了人文培训基地的培训,占全国贫困家庭主妇人口的29%,其中77%的妇女完成了学业,学习内容涉及讨论、生活经历、信息、知识、保护妇女权利的个人及集体行为等方面。
194.此过程揭示了伤害家庭主妇的问题和其社区存在的问题,以及建立和加强地区和当地关注妇女需求机构的需要。参与此方案的非政府组织(ONG),除去上述既定目标之外,还担任了一些任务,如作为促进关注家庭暴力状况的援助小组;与许多机构在各地区开展合作,共同采取有利于居民福利的措施;为技术培训寻找解决方法;赋予社区组织参与的能力,开展对家庭成员的培训活动。
195.在实施该方案中已取得的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就是为妇女提供一定的空间,使其可以将自己的生活经验集体化,提高其摆脱贫困、进行组织、提高能力的积极性,使更多的人认识其权利及对其进行保护的可能性,还为妇女与当地机构对话和协商提供了空间,同时对贫困妇女化问题进行讨论,并将其推广至全国。
196.除共同方案外,部委及部门妇女办公室(OMM / OSM)协调方案的创立是为了从技术上保障及支持这些权力下放单位。对此,前面已经进行了明确的阐述(第172至176段)。其主要成就可以归纳如下:
通过公共部门机构,在实权机构中实施性别敏感化步骤。
从性别观点出发,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制订过程中,就自然资源方面对农牧业部门进行培训。
对国家机构人员就最新的促进妇女权利和反对性别暴力法律进行培训。
促进对机构规章制度的修订,纳入性别观点;为保障和赋予男女平等权利制订新的法令和规章制度。
促进妇女参与公共部门的组织机构,以便对公共政策的落实进行监督。
197.女性公民的积极推动计划(PROCAM)建立于1995年,其目的在于推动妇女真正平等真正地参政和参与社会各个领域(社区、社会组织、政党及公共权力机构)的决策。女性公民的积极推动计划(PROCAM)推动的战略性活动有:a)加强妇女的领导;b)推动和促进妇女间的团结、协商和一致;c)将促进妇女更多地参与使决议变为一项国家政策;d)在影响妇女有限参政和参与决策的社会文化模式中促进变化的发生。引导这些战略的主要活动可概括如下:在尊重与承认妇女思维的多样性的基础上,进行多重的、影响深远的研究工作;通过协商以及围绕其目的而创立的一致性,从总体上与妇女建立这一方案,以保障政策的稳定性。女性公民的积极推动计划(PROCAM)是拉丁美洲唯一由政府推行的长期系统化的机构。
198.女性公民的积极推动计划(PROCAM)已取得的重要成就有:
在公共备忘录——与其它妇女运动及其它社会部门的机构合作——中指出了对妇女参与政治决策的限制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其行为突出表现在刊登在报纸杂志上的有关文章;与哥斯达黎加大学和其它世俗社会组织共同举办论坛,共举办了35次论坛,约2000人参加,对有关妇女参政以及参政席位的最低限额等话题展开了讨论。
根据1996年通过的《选举法》中引入的妇女参政的最低限额制度,建立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积极措施的机构,以保证妇女在政党及大选中能获得政治决策的席位。在司法有效性和采取肯定措施的政策的总体方面,对妇女参政席位的最小限额的特殊方面均已产生基本的、坚定的和极具说服力的观点。然而,《选举法》中规定的参政席位无法成为大选席位名单上“可选择的席位”。无论如何,已向立法大会提出对《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进行修改,从而对妇女在议会、市政府以及其它机构中参政的“可选择的席位”的最低限额作出规定。
经过政府各机构一致努力,使妇女有效行使政治权利成为了一项国家政策。
推进促进妇女政治权利的运动,借助多种媒体将其推向全国。
将关于妇女参与国家决策,在世俗社会组织中的席位以及阻碍其参与决策的障碍的数量和质量的信息系统化,并向外界公布。
1995年至1998年间,对政党和社会组织中的女性领导进行政治训练和培养,同时促进各政党对其规章制度和计划纲要进行性别研究。在全国使用一种崭新的培训方式(由一个国际顾问委员会设计),在各个领导及公共讲演的基地中使用,使妇女在行使领导权时更加熟练、睿智并提高实际能力。八个基地中共有335名妇女参加,其主题为“政治活动的能力及领导”,“公共讲演”,“性别研究的政策与领导”以及“性别认同与领导”。
此外,还对全国8个社区的社会组织内近240名女性领导及市政议会成员就加强妇女在决议中的领导权的战略发展进行了培训。应该指出,她们中的一部分人在1998年举行的上次大选中当选为市政议会成员。
最后,促进不同部门的妇女共同寻找机遇空间,作为加强在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影响的领导和能力的一项资源。
199.青年妇女方案创建于1996年,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实施由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推行的各项国家计划中针对这一人群的措施,以及突出在这些计划没有涉及的范围与青年男子共同承担的工作。此方案促进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之间的直接协调,试图建立在权利和机遇平等的范围内促进全面发展的条件,这些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干预方面,与健康、教育、工作培训、法律保护以及青年妇女组织进行直接的联系。
200.此方案的主要活动包括一项反对、惩罚及消除青年妇女中存在的性别敌视运动。此运动包括:媒体宣传活动;可透露消息的大量传播;对121名中学指导人员、220名中级教育中心的教员及行政人员、623名中级青年学生以及113名大学生进行直接的敏感化培训。通过这项运动,为接收教育中心的学生及行政人员在关于性侵犯以及对个人发展和人权的性侵犯暴力方式的阻止、告发及惩罚的信息、训练及培养方面提供必要的资源、材料和能力。
201.此外,在全国各地的公立和私立学校、半公立学校及技术学校开展全国性的题为“对在校青年妇女的性别歧视”的调查。这一调查研究有助于了解经常举行的关于性别敌视的游行示威,青年男女对此方面的感受和概念;对立法及教育中的性别敌视的认识程度,预防并关注有关这一问题的投诉和申诉手续。
202.还在四个贫困的农村社区对早孕问题进行调查,其目的是为了通过一项关于处于贫困中的未婚妈妈的政策收集资料;此外,还就性别、怀孕等方面对青年男女进行了一项全国性调查,调查涉及到性别特征的构造、对早孕的态度、青年性行为及其它方面。
203.积极促进妇女权利办事处方案的目的是开办地区级办公室,以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关注范围(第177至180条对此已有描述)。
204.受侵犯的妇女及其子女临时居所方案关注因家庭暴力而处于极度危险的那些妇女及其子女。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的第一个临时居所在1993年至1995年启用,根据条例的规定由促进、培训及其它活动基金会(PROCAL)负责管理;位于圣何塞之外的卡塔戈省。自1995年以来,此方案由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PLANOVI)进行监督。
205.居住在临时居所的妇女参与一项完全关注计划,除了享有社区援助网点提供的住房和食物之外,还享有初步的医药评估服务、社会对家庭的关注、机构之间对未成年子女教育的协调以及劳动资料和居所方面的法律保障;上述这些都是完全保密的。
206.大部分受援妇女均为上面提及的妇女,在临时居所的平均停留时间为两个月。受援妇女的主要特征为:年龄在17至45周岁之间,人均拥有6个孩子,年龄从一个月到15周岁不等;家庭收入及教育程度较低。1995至1997年临时居所救助的人数为2 508名(妇女及其子女);同一时期,临时居所居住的人数上升至938人。
207.1997年,一个临时居所在利蒙省开始建造,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的附属机构正在四处活动,打算在彭塔雷纳斯省再建立一个临时居所。
208.志愿服务机构方案建立于1996年间,其目的是为了促使世俗社会积极参加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此,对机构所需的志愿援助进行了分析,并且与公立及私立大学进行合作,志愿者可以通过法律、教育、护理及社会学科的院系参加活动;还包括第三年龄阶段(指年满55周岁的公民)的大型合作方案及哥斯达黎加大学司法顾问委员会的合作。
209.1至6个月间,有150名不同职业的人员报名参加志愿活动。他们接受培训,以提供以下援助:积极促进妇女权利办事处的法律及社会保障服务;每日在自1997年9月开通的“让我们打破沉默”800-300-3000免费热线值班;通过筹办物品及资金,帮助建立卡塔戈省的临时居所,以满足最迫切的需要。
第四条:为促进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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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1 .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和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2 .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
1 .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
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和分别的标准;
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 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210.根据本公约的措词,最初的肯定措施可以在《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中找到,该项法律规定了促进妇女平等的最初措施及法律条款。
211.根据该公约的第5和第6条的规定,所有政党必须建立有效的机构以保证妇女参加党内程序、领导机构以及选票的填写,同时,政党基金30%的收入应用于对妇女的政治培养。
212.《选举法》中也有一些肯定措施,它们是1996年引入的,其目的在于保障妇女能够在政党的政治决策以及在大选中占有一定的席位。考虑到《选举法》中规定的席位在大选席位的选票中无法成为“可选择的席位”,根据多数肯定法令的立法流程,起草了对上述法律第5和第6条的修正案(第 12741号文件)。
213.修正案的建议将保障有40%的妇女参与政党组织,尤其是参与决策机构,作为各层次的代表并拥有可选择的席位的选票。还规定,未完成其配额的政党不能填写选票,各政党必须通过法定程序采取措施,将至少10%的国家援助用于政治运动和对妇女进行政治训练和培养的方案。应该指出,一些政治部门认为这些措施将会赋予妇女以伤害男性的特征,因此希望对这项建议进行多重讨论。
214.另一方面,《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有专门条款保护事实夫妻中妇女的权利,考虑到同居妇女所处的不利地位,通过社会发展方案,将所有登记的不动产判归妇女名下,然而,这项规定被宣布为片面的、违宪的,因为应该考虑到在事实夫妻关系中,财产必须以两个人的名义进行登记(宪法厅,第 0346-94号意见)。尽管如此,修改后的法律仍表明这是在承认事实夫妻中妇女的平等权利方面的一大进步。
215.1996年通过了《残疾人士机遇平等法》(第7600号),其中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寻求保障这些人士适当获得教育、就业、卫生、劳动培训、生理、信息、文化、体育及娱乐。此法律虽然没有对妇女作出特殊的规定,但还是为使包括妇女在内的残疾人士获得机会和不受歧视采取必要的措施奠定了物质和司法基础。
216.1997年12月19日,通过了《保护少年母亲的基本法》,规定将采取特殊措施对未婚少年妈妈、已怀孕或已有至少一个孩子的未成年人进行全面关注;还规定具体措施来保障其能参与健康完全关注方案。
217.哥斯达黎加政府意识到有必要制订旨在简化下列政策的积极行动:经济鼓励和特别援助,以使更多妇女接受非传统领域的技术教育;对那些能够在技术领域完成聘用妇女配额的非传统领域的企业的激励制度;特别关注残疾妇女,使其能够接受技术教育及大学教育的制度;方便妇女为其微型及中小型企业获得信贷的积极措施。
2 . 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
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218.《劳动法》第95条规定怀孕的女工可以获得一定的产假。在批准该公约之后,这一条款已被多次修改:1986年3月的第7028号法令将产后的休息时间从两个月延长至三个月;《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的通过,将这一权利扩展至收养未成年的妇女,理由是双方都有一个互相适应的过程,对第95条最后一次的修改,承认女工因休假时间达到四个月可以根据其假期,申请获得津贴11和申请退休。
219.前面提到的保护上年纪的母亲的基本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母亲及为母亲提供全面帮助的措施。
220.《第7430号哺乳期母亲扶助法》(1994年)通过家庭教育、适当的立法,帮助母亲及控制牛奶替代品的宣传政策和行动,为处于哺乳期的妇女提供安全而充分的营养。
第五条:改变性别作用和性别类型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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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 a ) 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作法; ( b ) 保证 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
第五条: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 a ) 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
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作法;
改变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中的男女行为模式
221.在哥斯达黎加的现代社会,人们已经意识到男女之间存在的不平等,而且整个社会都承认妇女享有人权。尽管如此,应该承认,在文化与宗教方面仍然存在根深蒂固的观念与现实,阻碍着妇女的前进,阻碍着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性别关系的构建。哥斯达黎加政府自八十年代初就一直进行系统的努力,试图重新引导教育系统和媒体态度的培养及社会化的过程。已经采取各种措施来寻找改变歧视和奴役妇女的社会文化理念和扩大性别之间不平等的实践活动。
222.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采取的第一项措施就是对正式教育体系中有歧视性内容的课本进行审查。公共教育部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对存在和宣扬性别歧视的图片和课文进行审查。这一努力导致了“走向光明”这套丛书的出版,包括阅读、数学及社会研究方面的书籍;此丛书一直沿用至九十年代末,到出现“迈向二十一世纪”的新丛书为止。
223.《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规定,所有部门和机构必须取消无视社会平等和性别的相互补充作用,指定男女的角色并对妇女仍然持有奴役态度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及教育工具。要求政府必须推行混合教育,灌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和权利的理念,以及为达到上述这些目的推行其它的教育模式。还规定课本、教育方案及教学方法必须具有价值,必须用于帮助取消因性别原因引起的歧视活动,并通过历史推动妇女参与的研究。
224.对中小学教学方案的审查一直都在进行,以确认有助于性别歧视的内容,制定消除这些内容的新方法,在教育方案中推动新一轮的再教育,编制更多的无性别的教学材料。同样,自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成立以来,围绕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和权利这一理念,在媒体和信息材料中已经多次开展运动。从1990年以来,将这些努力扩大至研究方案和教学指导信息的发展上,以推动一种健康负责的性别,并且进行改革,让更多的妇女获得技术方面的信息。
225.最近几年,加强了出版“迈向二十一世纪”的新系列丛书的努力,该丛书于1997年出版。其中的文章表明,在无性别差异语言的使用、有利于建立新的价值观而具有性别意识的文章及图象更加平等而受人尊重的性别之间的关系以及对任何形式的歧视的拒绝等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此方案包括就社会化,即在一个具有性别歧视的社会中男女各自扮演的角色以及如何才能建立一个平等关系的方法,向教育人员和学生进行观念教育。作为技术支持,根据方法学的标准,建立了三个模式,使男女教员在教室内工作时就无歧视的性别角色的扮演开展培训活动:第一种模式“发现我的性别社会化”;第二种模式“用智力测验来武装自己”;第三种模式“学会走路”。
226.另一方面,公共教育部的国民教育方案要推广一项题为“让我创立教育机会的平等”的模式,具体体现在基础教育不同层次的教员和学生使用的参考书中。这些面向全国发行的教科书侧重于促进无歧视的人际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及社会关系等观念和无性别差异的实践活动。采取全新的战略措施,从男孩女孩之间建立起来的最基本、最日常的关系出发,建立与促进对多样性及差异的尊重、情感的表述、人际关系、团结与组织内平等的行为与理念相关的方面。
227.考虑到如果没有组织一定的人力资源来负责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与监督、课本及其它教学资料的出版及使用,以及对学生提供的援助性服务,这些变化就不可能发生。为此,政府已经采取了不少举措。
228.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采取的措施——主要是通过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PIOMH)及部委及部门妇女办公室(OMM / OSM)的方案——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对下列人员开展了一系列性别敏感化活动:公共大学的教育院系和其它院系的教学人员;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员;负责编写初级、中级教育及技术培训的教材的人员(公共教育部及国家职业学院);参与为成年妇女提供信息方案的公共教育部工作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监察、劳动关系及社会保证总局);附属卫生部及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障处的专业人员及技术人员,以便在对健康的全面关注中引入性别观点;附属农村发展方案的人员(农业和畜牧业部、环境能源部、农业发展研究院及国家生产总局)(见第174至188段)。
为宣传目的使用妇女形象
229.哥斯达黎加第《第5811号宣传控制法》赋予内务部宣传控制办公室相应的权力,以便其下令立即停止伤害家庭名誉与尊严的商业性宣传,严禁在商品促销中无耻使用妇女形象;并由内务部负责监督其应用情况。到1993年,趋于对那些用裸体妇女形象作为宣传手段的宣传行为进行惩罚。最近四年中,这一标准已经扩展到对表现妇女的温顺或诋毁家务的典型形象的使用。在有关妇女权利的国际条约和国家其它法律的基础上,法律的涉及面已经扩大了。居民保护组织坚持应该结束对妇女形象的开发使用,确立宣传控制办公室的地位,以禁止“在报纸、电视、杂志或广告栏中面向大众刊登或发表妇女的照片……”(第536-01-95号文件)。
230.尽管作出了上述立法规定,但妇女形象继续被用于宣传以及大中型企业生产出售的消费品上。很多情况下,广告公司采用赞美男性所处的优势地位,宣扬妇女所处的劣势及从属地位的性别歧视内容。法律对此类情况并没有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拨给宣传控制办公室的预算十分有限,不足以行使其控制职能。哥斯达黎加已经意识到应该加强对广告,尤其是应该加强对使用妇女形象的控制。
法律和惯例中对平等的制约和限制
231.没有任何一项法律指定男性为“一家之主”;然而,男性作为家庭代表的传统一直存在,虽然有些妇女获得更高的收入或真正当家作主。尽管已经采取了不少改革措施,全国性的人口统计与调查,以及其它公共或私人机构为记录人口基本状况而开展的活动均表明,这种在家庭领导权中的大男子主义观念有加强的趋势。妇女没有领导权阻碍了妇女参与社会经济发展方案。
232.在哥斯达黎加,不存在限制妇女自由选择专业、职业或工作的任何法律条例。然而,在选择技术及专业职业中,表明性别差异继续存在的数据一直延续至今。因此,在技术职业院校中,80%的妇女继续趋于选择服务行业的专业,主要为会计及秘书;而男性则选择农牧业及工业方面的专业,以便在就业市场上增强自身的价值。在预科或大学院校中,也可以看到类似的情形;例如,在社会工作、护理及教育方面,妇女占到了近85%(Delgadillo,1996年;CEGESDI,1997年)。应该指出,最近几年来,在一些专业中的确出现了变化,例如法律和医学,其中50%的学生是妇女;然而,在就业市场中仍然存在着性别差异,因为在这些专业领域很少有女性专业人士可以占据决策层的职位。
233.根深蒂固的文化习俗就业市场因性别原因而造成的差异一直延续至今。女性的工作能力被主要用于“女性化”的活动,因为这与性别作用的发挥密切相关。因此,1992年,70%的女性劳动力致力于服务行业的活动,与此同时,男性劳动力从事服务行业的只有40. 6%。工业方面,女性主要从事纺织业、加工业、食品及电器等行业,作为最基本的劳动人员;男性则从事重工业。另一方面,在某些领域和活动中仍然存在着劳动歧视。例如,不允许妇女担任监察和领导工作,或者要求双休日进行工作,这主要是对家庭主妇进行限制。
234.《家庭法》(第143条及151条)承认在对孩子进行教育的父母权威的行使过程中,父亲和母亲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然而,认为应当由母亲承担抚养和教育孩子的责任的传统继续存在。最近几年,可以看到在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年轻人身上出现了一些变化,这些人中男性正越来越多地参与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应该指出,在离婚案件中,90%以上的案件都把子女判与母亲对其进行监护。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模式的修改措施
235.在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的号召下,1994年对关注哥斯达黎加的家庭暴力与对国家后备服务的要求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调查研究。这规定数量可观的执法机构必须对上述领域进行干涉,然而,只有部分机构采取了相应措施;这些机构缺少性别意识观念。这一研究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PLANOVI)的设立建立了基础,其目的包括:a)尽早遏制问题;b)关注受害者及施暴者;c)预防问题的发生;d)让暴力受害者重返社会。通过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PLANOVI),颁布了重要的法律措施来保护受到家庭暴力等性别暴力的受害者。这体现在“无暴力生活”运动的各个阶段(参第129至132段和第436至445段)。
236.在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还一直致力于推动多种与妇女人权相关的教育以及提供信息和措施。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出版了关于妇女权利、性别典型以及在家庭和社会其它领域的性别作用的民主化等方面的教育杂志和手册。1994至1998年,出版了系列教育模式丛书,引导妇女参与非正规教育并引导开展青年妇女权利的运动;此外,还在全国范围内对这一主题及其它主题开展培训活动,已经使19 735名哥斯达黎加公民受益匪浅(88. 7%为妇女,11. 3%为男性)。
( b ) 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 认教养子女是父母
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237.除上文第221至228条所述措施之外,从九十年代初以来,公共教育部一直在对“家庭及社会教育”材料的研究方案进行新闻审查,其目的在于取消那些加强妇女的从属地位、事实歧视以及家庭内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典型。
238.公共教育部的国民教育方案提倡男女共同承担对子女的抚养、培育及教育责任,并且承认每个家庭成员均应扮演与其相应的角色。如上所述,“让我们创立教育机遇的平等”这一模式突出强调了推动无歧视家庭关系和由父亲负责的发展等无性别差异的价值观和实践活动。
239.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和一些非政府组织(ONG)在不同时期组织了旨在让国民意识到母性与负责的父性的社会功用的运动。同样,通过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PIOMH)和青年妇女方案的实施,在这方面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
第六条:禁止一切形式的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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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
第六条: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关于成年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的立法措施
240.在哥斯达黎加卖淫行为并不受法律惩罚。《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与卖淫行为有关的处罚;因此,无法对所谓的“卖淫”进行定义,虽然在实际中,通常理解为出卖性行为以牟取钱财。
241.然而,《刑法》(第130和第262条)和《健康基本法》(第11、37、38和148条)以间接的方式承认了卖淫活动,但要求卖淫妇女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并需要携带健康证以表明其并非任何传染性病毒的携带者。如果不服从这一规定,那就必须受到惩罚,《刑法》中规定要进行惩罚的是“拉皮条的人”,即指靠他人卖淫和贩卖妇女维持生计的人员,即使是暂时性的(《刑法》第171和第172条)。
242.关于全国从事卖淫行业的妇女人数没有任何精确而可靠的数据;据估计,大约有3 000名妇女在大都市地区从事卖淫,其年龄从18岁至45岁不等(占全国此年龄段妇女的0. 02%)。据估计,从事卖淫行业的妇女只有1%的人没有携带艾滋病病毒。卫生部的资料表明,1997年10月至12月间,对这一人群进行了776项控制流行病的诊疗;然而这些数据并不能精确表明从事这一活动的妇女人数,因为只涉及了居住在中央谷地区域四个省份内的妇女。如果这一服务对全国其它地区的妇女也是可行的话,大部分妇女不会接受,因为她们必须前往首都圣何塞。
243.在哥斯达黎加的某些地区,对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并不进行惩罚;这一情况自上个世纪以来就被取消了。然而,从事卖淫的妇女都趋于居住在圣何塞的大都市地区、港口及南方地区。
244.卖淫活动并不是非法的,然而警察已多次对从事这一活动的男女进行逮捕,以道德沦丧和丧失优良传统,彻夜游荡及在公共场所喧哗等较轻的罪名(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起诉。她们面对警察及拉皮条的人的性暴力及经济敲诈勒索显得分外脆弱,因为他们会对其进行威胁,没收其健康证或因违法而将其逮捕入狱。
保护卖淫妇女权利的措施
245.卫生部的新政策对全国艾滋病委员会、艾滋病及性传播疾病控制部采取的措施重新进行引导。艾滋病及性传播疾病控制部负责对大都市地区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进行关注,保障其健康。通过共同努力,上述两个机构都在解决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的卖淫问题上进行了一些改进,主要是:改善对妇女的关注及医疗服务;接受对虐待的投诉;宣传避孕方法;开办关于防止性传播疾病及艾滋病病毒、性交易、自我认同与自我评价、人类的性及性别、针对妇女的暴力及其它一些主题的培训。作为承认成年妇女卖淫的一部分,既定的目标不同于对未成年妇女所采取的方式,并不在于说服她们放弃自己的职业;而是,试图向她们提供资源并对她们进行培训,以便维护其权利,并以安全的方式进行其活动。
246.八十年代,实施了一系列全国性的方案,让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然而这一试验并不成功,因为仍然无法解决让妇女卖淫并继续从事这一活动的那些问题。最近,促进、培训及其它活动基金会(PROCAL)、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和社会规划研究所(ILPES)等非政府组织对处于社会危险中的未成年人及成年妇女的试验已经表明,阻止卖淫应该从遭受家庭暴力(如性侵犯、性行为的滥用及强迫儿童工作)的女童、少女及青年妇女着手。这些非政府组织(ONG)为避免其流浪街头提供了其它一些措施:开放的居所,社会心理及性别意识法律方面的关注。其它教育方式,对工作的专业培训以及避孕措施(因为怀孕和母性使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面对剥削表现得更为脆弱)。
247.与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进行接触的工作经验表明,有必要从政府角度制定对警察进行培训的方案,其目的是防止践踏及藐视卖淫妇女所享有的人权,促成一项专门保护受到剥削和遭受性暴力的卖淫妇女的立法规定。
少女卖淫
248.《刑法》在题为性行为罪行的第三部分中规定了对教唆、敲诈勒索以及拉皮条等罪行的刑事处罚。“教唆”应理解为通过欺骗、早熟及过分的性行为教唆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活动,虽然受害者对其表示同意。
249.该法案还包括所谓的“严重教唆”的特殊情况:如果受害者未满12周岁,存在一种血缘关系和盈利的企图,或存在暴力、威胁、滥用权威或亲密关系以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250.对上述罪行的处罚为3年到10年监禁。
251.根据保护儿童国家组织(PANI)的研究,在圣何塞大都市地区,约有200多名年龄在12至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Treguear和Carro进行的一项关于少女卖淫的研究(1997年)突出表明了与家庭成员关系破裂的密切联系以及卖淫的收入。在150名接受采访的少女中,近50%的少女曾遭受其父亲或继父的奸污;30%的少女曾遭受其它家庭成员、警察或陌生人的奸污,只有20%的少女否认曾遭受任何形式的奸污。
252.1997年成立了反对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进行商业性性剥削的全国常务委员会,负责未成年人从事的卖淫活动,受到了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保护儿童国家组织(PANI)、非政府组织(ONG)等负责解决这一问题的组织以及促进、培训及其它活动基金会(PROCAL)、博爱基金会(PANIAMOR)以及其它组织的一致欢迎。
253.保护儿童国家组织(PANI)近期在少女卖淫活动最集中的圣何塞(首都)开办了一个办公室,对在这一地区附近提供服务的青年卖淫妇女进行登记。这一计划在国家职业学院(INA)及公共教育部(公共教育部)的合作下,向卖淫妇女提供接受培训、教育以及识字的机会。
254.正在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合作开展一项倡议活动,以便扩大接受培训的可能,并通过帮助青年妇女放弃卖淫和提供其它选择,使她们在各个领域的培训一结束,便有可能进入私人企业。
255.同样,还有保护儿童国家组织(PANI)及非政府组织(ONG)的临时居所,为青年妇女提供一个居住的机会,尤其对那些因家庭暴力而无法再与父母一起生活的女孩。需要从技术上加强人力资源,以便从性别角度进行全面关注。在这个计划的范围内,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保护儿童国家组织(PANI)及司法部正在起草一项法案,以惩处那些开展此类卖淫活动的网点,如出租车司机、旅馆老板及警察部门中的一些成员。
256.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和社会规划研究所(ILPES)自1994年起实施了“参与卖淫活动的妇女”方案,为从事卖淫活动的成年妇女提供社会学科的服务、基本的医疗服务、法律援助及其它服务。考虑到这种经历以及少女卖淫的不断上升,开办了“小教室”,通过这一计划,那些未成年少女可以享受同等的服务,接受教育和为其恢复身心健康提供可能的其它资源。
257.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已经向立法大会的刑事委员会递交了有关性行为罪行的一些措施,以便在全面修改《刑法》中加入这些内容。这些措施对涉及与未成年人的有偿性关系或反对自由的性关系的罪行进行修改。应该指出,在由许多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共同组成的委员会中还没有各个小组,负责调查确定司法漏洞,尤其是对推动这项职业并从中牟利的人员进行惩处的法律中存在的漏洞。
敲诈勒索
258.贩卖妇女及未成年公民与敲诈勒索一样,在现行的刑法都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司法权力机关策划部提供的资料,1996年间就出现了四个此类案件。
259.“敲诈勒索”是指教唆他人卖淫或者为以此牟利目的为同性或异性人员提供方便的活动。在卖淫人员不满12周岁的情况下,这一罪行被视为非常严重。犯这项罪行的罪犯将被处于两年至十年不等的监禁。
260.《刑法》对于所谓“贩卖妇女及未成年人”的罪行同样进行了处罚。该罪行指的是以逼迫妇女和未成年人卖淫为目的帮助或促使他们离开哥斯达黎加的行为。该罪行将被判处五年至十年不等的监禁。
261.前文提到的反对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进行商业性剥削的全国常务委员会规定,在其关注的所有主要方面,对关于贩卖未成年人及对其性剥削的现行规定以及这一领域内的其它规定进行研究,以确认法律和公共政策中存在的司法漏洞。
第七条:参与国家政治与公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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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 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 a ) 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 b ) 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 c ) 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
第七条: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 a ) 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参与政治与投票的权利
262.哥斯达黎加妇女在获得选举权的前提下,已经参与了许多政治领域,从社区组织一直到在民主的建立以及在1948年的内战中曾发挥重大作用的社会政治运动。经过妇女运动参加者的长期斗争,妇女于1949年获得投票权和被选举权了。
263.《政治宪法》第90条中规定:“公民身份指的是所有年满十八周岁的哥斯达黎加公民均享有政治权利和义务”。这就承认了男女均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承担公职的权利,能够享有这一权利的要求是满足年龄的要求以及出生为哥斯达黎加公民和获得其公民证12个月以上的哥斯达黎加公民。
264.根据最近20年投票人的正式名单,登记在册的妇女要少于男性。直到1990年的选举,参加投票的妇女人数才高于男性,尽管如表11表明的那样,出现了下降的趋势。从1994年开始,这一趋势发生了变化,因为在选票的计算中,关于妇女投票的记录高于男性,弃权的记录则低于男性。因此,在1994年的大选中,在所有有权参加投票的妇女中,有81. 8%的人投出了自己的选票,与男性只有80. 4%的人投票的数据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同一年,登记在案的投票人中有18.2%的人弃权,其中男性弃权人数达到了19. 6%。1998年2月大选中的弃权率为30.01%,与先前的选举相比,上升了75%以上。并且从根本上改变了一直延续的下降趋势。这还不包括因性别而有所差异的数据。
表11
哥斯达黎加:1982年至1994年男女弃权情况
|
年份 |
男女共计 |
女性 |
男性 |
|||
|
总人数 |
弃权(%) |
总人数 |
弃权(%) |
总人数 |
弃权(%) |
|
|
1982年 |
1 261 127 |
21. 4 |
618 576 |
22. 9 |
642 551 |
19. 9 |
|
1986年 |
1 486 474 |
18. 2 |
737 321 |
19. 2 |
749 153 |
17. 2 |
|
1990年 |
1 692 050 |
18. 2 |
843 322 |
18. 8 |
848 728 |
17. 6 |
|
1994年 |
1 881 348 |
18. 9 |
939 943 |
18. 2 |
941 405 |
19. 6 |
资料来源:最高选举厅,《选举数据与选举统计》,哥斯达黎加圣何塞, 1995 年;西班牙妇女研究所和拉丁美洲社会科学学会,《拉丁美洲的妇女数据:哥斯达黎加》,智利圣地亚哥, 1993 年。
有关当选资格的权利
265.《政治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了相同的法律要求,以便男女均可以担任决策职位,并参与政治生活与公共生活的所有机构与职位。尽管如此,在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中还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266.关于妇女参加政党的资料极为有限,而且不够完整,因为提供资料的一些组织表明,在数据的登记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些组织提交的报告表明其45%的成员为女性,而且最近几年来女性成员一直在增加。在政党内部,妇女积极参与符合其传统性别作用的从属工作,主要负责为政党的基层组织拉支持者,拉赞助,在大选当日准备食物,组织为投票人领路的少儿部门以及参与担任选票桌的监察人员等工作。
267.尽管这些工作数量较多,劳动强度较大,但是仍然只有少数妇女能够在政党结构内占据决策和实权性的职位。这一状况也是在哥斯达黎加社会仍然处于优势地位的性别结构的产物和反映。这一性别结构是建立在公共与私人领域,以及每一性别在这两个领域内担任的角色或起到的作用相互区分的基础之上的;与公共领域对应的是男性;而私人领域则是为女性准备的。如果妇女参加了被认为是“公共”的领域,那么她们只能占据从属地位,从事从属性的活动,而无法触及决策领域。政治仍然被认为是一项男性活动。
268.关于政党,尤其是非传统性政党以及小型政党的领导机构遵守公约情况的现有可靠资料可谓少之又少。因此只能借助于来自两大政党,即基督教社会团结党和民族解放党的数据。通过对1990至1994年以及1997至2001年的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妇女进入诸如全体大会的审议机构的比率要高于进入诸如政治领导总局的行政机构的比率。这一倾向成为了其它决策领域的标准,如下文所示。表12反映了1990年的情况。
269.1997年,所有政党都对其结构进行了改革,以适应前文所提到的于1996年12月通过的选举法改革方案。此方案规定各政党必须在其机构中建立起保障40%的妇女参与政党组织的机制。然而,已经从政党组织方面对各政党进行阐述,任何政党组织只能包括依照《选举法》规定而建立的组织机构,如各县、各地区、各省以及全国大会。这种阐述使执行委员会等作出最基本决策的政党机构可以不采用上述额度。
表12
哥斯达黎加:1990年在两大政党中占据领导职位的妇女
|
政党名称 |
全体大会 |
政治领导总局 |
||||
|
男女 共计 |
女性 |
女性 /总人数(%) |
男女 共计 |
女性 |
女性 / 总人数(%) |
|
|
基督教社会团结党(PUSC) |
170 |
33 |
19. 4 |
17 |
1 |
5. 9 |
|
民族解放党(PLN) |
150 |
45 |
30. 0 |
25 |
3 |
12. 0 |
资料来源:西班牙妇女研究所和拉丁美洲社会科学学会,《拉丁美洲的妇女数据:哥斯达黎加》,智利圣地亚哥, 199 3 年。
270.作为选举法改革方案的一部分,一些政党的机构出现了许多变化,用全国大会来代替全体大会,并包括一个执行委员会。比较表12和表13的数据就可以发现,在不同时期,妇女在基督教社会团结党(PUSC)的决策组织中的参与情况与其在民族解放党(PLN)的决策组织中的参与情况完全不同。这一倾向是前者在最近一次选举中采取可以运用于所有决策机构的肯定措施(配额)的结果。然而,应该指出,这些措施是全国大会通过的协议的结果,而不是真正对政党结构进行了改革。这一经验表明,有必要在《选举法》中规定妇女参与所有决策机构的最低配额数。
表13
哥斯达黎加:1997年在两大政党中占据领导职位的妇女
|
政党名称 |
全民大会 |
政治领导总局 |
||||
|
男女 共计 |
女性 |
女性 /总人数(%) |
男女 共计 |
女性 |
女性 / 总人数(%) |
|
|
基督教社会团结党(PUSC) |
70 |
28 |
40. 00 |
93 |
23 |
24. 73 |
|
民族解放党(PLN) |
70 |
10 |
14. 28 |
20 |
5 |
25. 00 |
资料来源:民族解放党和基督教社会团结党, 1997 年。
271.根据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调查,妇女参与政治和在政党内占据实权职位的最主要的障碍是:性别社会化过程,男女双方对妇女参与决策领域的偏见,缺少双休日的时间,认为妇女无法胜任决策的观念,对思想缺乏兴趣以及妇女自己的理由,其被排除在信息机构的决策之外,以及将其作为目标的保密机构(Camacho, Lara和Serrano,1996年)。
272.同样,想要在大选中占有一席之地也是非常困难的。事实上,各政党总是把妇女安置在立法大会和市政议会那些无法选择的席位的候选人名单上。此外,就在这个名单上也倾向于安置为数不多的妇女,这就更加限制了妇女获得席位的机会。
273.如表14所示,尤其是自1990年以来,参加立法大会的妇女人数略微有所增加。虽然名额仍然非常有限,但是仍可看到妇女对政党内部程序的参加有所增加,以便取得可选择的席位。为此,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在女性公民的积极推动计划(PROCAM)的范围内,提倡在选举法中建立上述一些规定和积极措施。
表14
哥斯达黎加:1958年至2002年
参加立法大会的妇女
|
时期 |
议员绝对人数(男女) |
女议员绝对人数 |
妇女所占比例 |
|
1953-1958年 |
45 |
3 |
6. 7 |
|
1958-1962年 |
45 |
2 |
4. 4 |
|
1962-1966年 |
57 |
1 |
1. 8 |
|
1966-1970年 |
57 |
3 |
5. 3 |
|
1970-1974年 |
57 |
4 |
7. 0 |
|
1974-1978年 |
57 |
4 |
7. 0 |
|
1978-1982年 |
57 |
5 |
8. 8 |
|
1982-1986年 |
57 |
4 |
7. 0 |
|
1986-1990年 |
57 |
7 |
12. 3 |
|
1990-1994年 |
57 |
7 |
12. 3 |
|
1994-1998年 |
57 |
9 |
15. 8 |
|
1998-2002年 |
57 |
11 |
19. 3 |
资料来源: Moreno, Elsa ,《哥斯达黎加妇女与政治》,哥斯达黎加圣何塞,拉丁美洲社会科学学会, 1995 年 ;最高选举厅,选举记录, 1998 年。
274.在地方政府和市政议会中,妇女比例根据其所占据的职位有所变动。女市府行政官(相当于女市长)的职位对妇女的要求非常苛刻。地方审议会议为妇女设置了两个职位:女市政议会成员和女理事;如表15所示,对这两个职位的参与有所增加,虽然一直很有限。最突出的成就就是占据了候补委员的席位。在1998年2月份举行的上次大选中,可以看到不少重要的变化,这是应用配额制度后产生的结果。
表15
哥斯达黎加:在市政议会中男女参与情况和所担任的不同职位
1982年至1994年
|
职位 |
1982年 女性男性 |
1986年 女性男性 |
1990年 女性男性 |
1994年 女性男性 |
||||
|
(女)市政议会成员 正式 候补 |
5.50 14.00 |
94.50 86.00 |
5.10 18.20 |
94.90 81.80 |
12.00 15.90 |
88.00 84.10 |
18.03 22.52 |
81.96 77.47 |
|
(女)理事 正式 候补 |
8.30 9.20 |
91.70 90.80 |
8.30 13.00 |
91.70 87.00 |
12.10 14.90 |
87.90 85.10 |
18.22 24.25 |
81.77 75.74 |
|
总数 |
8.90 |
91.10 |
11.20 |
87.80 |
13.70 |
86.30 |
20.75 |
76.73 |
资料来源: Moreno, Elsa, 《哥斯达黎加妇女与政治》,哥斯达黎加圣何塞,拉丁美洲社会科学学会, 1995 年。
275.虽然选举法的改革方案规定各政党必须保证妇女在其立法大会和市政议会席位名单上占到40%,但是,在不要求将妇女候选人安置在可选择的席位上的情况下,各政党仍无法完成这一40%左右的规定,并且在选举最高法庭上以缺乏参政的妇女来为自己辩解。而这一机构在没有展开调查的情况下就接受了各政党的辩解,置世俗社会组织“妇女政治署”提出的申诉和抗议以及有关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的提醒而不顾。尽管出现了这种限制,妇女当选为正式的女市政议会成员和正式理事的却有了显著的增长。举例来说,1994年女市政议会成员占18. 03%;到1998年这一比例上升为34.33%。
276.总之,虽然哥斯达黎加社会已经在代表与政治决策方面加强了法律与组织的广泛领域,但是在参政方面仍然存在着性别上的不平等。这一分析要求深化肯定措施,并建立有效的控制及应用机制,以确保妇女参与决策领域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政治决策。从政府方面来说,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正在推广一项规定,以保障建立足够的机构来达到此目的,并采取旨在加强妇女在所有领域内的政治领导权,直接促使各政党为女性领导辩护,推动公众运动,以促使在社会文化领域内发生有利于妇女参与决策和政治领导权的变化等方面的措施(详见第198和第199段)。
277.作为政府对这一不平等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一部分,向立法大会递交了对《妇女社会促进法》第5和第6条的修正案。这一法案建议保障妇女参与在政党组织以及政党内部选举席位的投票。根据现代司法机制,承认平等和消除歧视的权利是民主社会普遍的权利和任何秩序的基石。同样,也承认政治权利上的平等,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平等12。
278.此法案还规定各政党必须推动建立机制,保障至少有40%的妇女参与其政党组织,尤其是在政治领导机构和所有层次的代表中;并制定一系列的规定,保障在大选席位的投票中,妇女至少要占到可选择席位的40%。此外,还规定各政党组织必须推动建立有效的机制,一旦在大选中获胜,应该履行其在部长、副部长、办公室负责人、国家机构的领导总局以及行政主席、领导会议、国家权力下放机构领导的正职和副职等职位中妇女占40%的允诺;不履行其允诺的政党,其投票、选举以及对其它机构的任命都不被承认。
( b ) 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
执行一切公务;
在公共权力机构的任何级别及职位中担任职位以及行使公共职能的权力
279.妇女占据决策职位的主要障碍仍然基本上来自社会文化方面:认为政治是男性活动领域的观念;认为妇女缺乏经验,无法胜任这方面工作的想法;缺乏双休日和家人的支持;缺乏计划、组织政治运动,获得一定的资源以及接触媒体的经验和知识。
280.妇女在行政权力机构中的参与是有限的。哥斯达黎加共和国的总统职位从来没有被任何妇女染指。值得强调的是,在1998年2月的大选中,三个少数党派提名妇女担任共和国总统的职位,这表明在哥斯达黎加的政治文化中出现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这可以理解为男性领导权的枯竭,另一方面,可以理解是对妇女的认同发生转变的一种表现。
281.至于共和国的副总统(两名),根据《政治宪法》的规定,只有在总统暂时缺席的情况下,才可以代替总统发号施令。然而,事实上,最近十年内,已经让其承担责任更大的职能(例如,协调社会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最近两届政府,其第二副总统均由妇女担任,与其它时期相比,获得了很大的进步。此外,1994至1996年间,由同一机构第一次建议其担任协调经济顾问委员会的工作。
282.在1998年的总统选举中,两大政党均提名妇女作为副总统。这一事实反映了在社会承认妇女有能力参与其国家管理与政治选举过程方面获得了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这些当选并担任此类职位的妇女,让社会承认了其个人能力,专业能力、政治历程以及在管理“公共事务”中的经验。
283.1958年,第一次任命妇女担任部长的职位。这一职位的获得为妇女担任一些例如教育部、司法部、文化、青年和体育部的部长职位提供了方便,在上届政府中,有两个部――其部长通常由男性担任――的部长由妇女出任:内务部和社会保障部。妇女担任部长人数最多的时期是1978年至1982年那一届政府:四位女部长,占13. 8%的比例。如表16所示,妇女担任部长职位经常出现反复。在截止至本报告的新一届政府(1998年至2002年)的内阁组成中,有四位女部长,其中两个部的部长一职是由两位副总统兼任的(分别为文化、青年和体育部以及环境部)。
表16
哥斯达黎加:妇女参加各部委的情况
1958年至1998年
|
时期 |
部委总数 |
女部长总人数 |
女部长所占比例 |
|
1958-1962年 |
12 |
1 |
8.3 |
|
1962-1966年 |
12 |
0 |
0. 0 |
|
1966-1970年 |
12 |
0 |
0. 0 |
|
1970-1974年 |
12 |
0 |
0. 0 |
|
1974-1978年 |
13 |
1 |
7. 7 |
|
1978-1982年 |
13 |
4 |
30. 8 |
|
1982-1986年 |
13 |
0 |
0. 0 |
|
1986-1990年 |
19 |
1 |
5. 3 |
|
1990-1994年 |
20 |
2 |
10. 0 |
|
1994-1996年6月 |
20 |
2 |
10. 0 |
资料来源: Moreno, Elsa, 《哥 斯达黎加妇女及政治》,哥斯达黎加圣何塞,拉丁美洲社会科学学会, 1995 年。
284.在国家经济与金融决策机构,妇女的参与极为有限:中央银行的行政行长的职位从来没有妇女担任,同样,经济部的部长也一直都是男性。在自治机构,妇女作为某些机构行政主席的参与已经有了略微增加。在总共14个自治机构中,1994至1998年间,有4个行政主席(28. 6%)的职位由妇女担任。
285.在各省行政部门,妇女在管理方面的参与也所有增加。在这些机构中,妇女参与所占的比例最高,尤其是在最近两届政府中。然而,应该指出,这些职位是最不重要的职位之一,在各省份的决策中所起到的作用有限,干预决策的能力也很小。
表17
哥斯达黎加:各届总统任期内男女参政情况
1981年至1998年
|
性别 |
1978-1982年 |
1982-1986年 |
1986-1990年 |
1990-1994年 |
1994-1998年 |
|
女性 |
1 (12. 50) |
3 (20. 00) |
4 (44. 40) |
5 (71. 40) |
5 (71. 42) |
|
男性 |
7 (87. 50) |
12 (80. 00) |
5 (55. 60) |
2 (28. 60) |
2 (21. 57) |
|
总计 |
8 (100.00) |
15 (100.00) |
9 (100.00) |
7 (100.00) |
7 (100.00) |
资料来源:家庭和妇女中心, 1997 年。
286.在妇女参与司法权力机关方面,哥斯达黎加是拉丁美洲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在全国318名法官中,183名为女性,所占比例为57. 55%。尽管如此,在其结构中仍可以看到和其它领域类似的情况:大部分的妇女担任的职位较低(例如区级女法官),担任审判长和高级法官的妇女较少。第一位审判官是在八十年代末任命的。司法最高法庭由22为审判长组成,其中只有两位是女性(9.09%)。整个九十年代期间,妇女担任法官职位的比例略有增加,但仍然非常有限。
287.在选举权力机关,1997年在选举最高法庭第一次任命了一位女审判长。这一任命只能在大选期间行使职权,一旦大选结束,其职权也将结束。选举最高法庭有不少拥有其称号的审判长,但是仍需为大选增设临时审判长。
表18
哥斯达黎加:1997年7月男女担任各类司法管理职位的情况
|
职位 |
总数 |
女性 |
男性 |
||
|
书记员 |
20 |
12 |
60.00 |
8 |
40.00 |
|
区级法官1 |
46 |
26 |
57.00 |
20 |
43.00 |
|
区级法官2 |
32 |
15 |
47.00 |
17 |
53.00 |
|
区级法官3 |
32 |
17 |
53.00 |
15 |
47.00 |
|
区级法官4 |
11 |
4 |
36.00 |
7 |
64.00 |
|
区级法官5 |
2 |
1 |
50.00 |
1 |
50.00 |
|
刑事(女)法官 |
1 |
0 |
00.00 |
1 |
100.00 |
|
机构(女)法官 |
31 |
14 |
45.00 |
17 |
55.00 |
|
(女)法官1 |
53 |
32 |
60.00 |
21 |
40.00 |
|
(女)法官2 |
35 |
17 |
49.00 |
18 |
51.00 |
|
(女)法官3 |
10 |
9 |
90.00 |
1 |
10.00 |
|
(女)法官4 |
15 |
10 |
67.00 |
5 |
33.00 |
|
(女)法官5 |
7 |
5 |
71.00 |
2 |
29.00 |
|
(女)法官6 |
1 |
1 |
100.00 |
0 |
0.00 |
|
(女)审判长1 |
21 |
2 |
10.00 |
19 |
90.00 |
|
(女)审判长2 |
1 |
1 |
100.00 |
0 |
00.00 |
|
小计 |
318 |
183 |
58.00 |
135 |
42.00 |
|
检察官 |
55 |
28 |
51.00 |
27 |
49.00 |
|
检察官助理 |
5 |
3 |
60.00 |
2 |
40.00 |
|
司法检察官 |
24 |
14 |
58.00 |
10 |
42.00 |
|
小计 |
84 |
45 |
54.00 |
39 |
46.00 |
|
(女)公诉人1 |
21 |
13 |
62.00 |
8 |
38.00 |
|
(女)公诉人2 |
72 |
41 |
57.00 |
31 |
43.00 |
|
(女)公诉人3 |
12 |
4 |
33.00 |
8 |
67.00 |
|
小计 |
105 |
58 |
55.00 |
47 |
45.00 |
|
总计 |
507 |
286 |
66.00 |
221 |
44.00 |
资料来源:最高司法厅,人事处, 1997 年。
288.大选运动期间,上述法庭需要依靠一组志愿者对各政党拉选票的活动行使监督权。1998年大选期间,虽然男性志愿监督人数远远高于女性志愿监督人数,但地方领导的职位几乎为双方平均占有。这一情况是以前从未出现过的,因此这又表明是一项意义深远的进步。
表19
哥斯达黎加: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最高选举厅男女志愿监督人员的分布情况
(百分比)
|
职位 |
女性 |
男性 |
总数 |
|
全国领导 |
0.00 |
100.00 |
100.00 |
|
(女)志愿人士 |
11.71 |
88.29 |
100.00 |
|
地方领导 |
42.86 |
57.14 |
100.00 |
|
省级领导 |
14.29 |
85.71 |
100.00 |
|
总计 |
13.82 |
86.18 |
100.00 |
资料来源:最高选举厅, 1997 年。
参与国家政策的决定与实施
289.最近几年,上述一些国家计划和战略方案的实施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以妇女为核心的全国反对贫困计划等等,使妇女能在公共政策中享有一定的优先权,并可以采取一系列来自政府及世俗社会,针对哥斯达黎加妇女和促进男女平等的积极主动的措施。这些政策的跟踪机制获得了非政府组织和不少妇女组织部门的参与和合作。这一有效机制为非政府部门参与政策的决议、实施以及监督提供了方便。
290.国家妇女研究所的法案,和由非政府组织和公立大学共同组建的咨询委员会一样,已经规定必须要有一名来自世俗社会的妇女代表参与其领导会议,并将其作为推动这些组织参与决策的一项措施。
291.妇女担任公共职务的权利受到《政治宪法》第33条、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以及该公约的保护。最近,司法最高议会根据1998年2月6日通过的第 0716-98号决议规定,妇女必须在行政权力机关委任的集体组织(例如,自治机构的领导会议)中拥有自己的代表;要是违反了这项规定,就会被认为是违背平等的民主原则,是歧视。这一决议规定,“担任公共职务的平等权要求政府必须促进任命与男性人数相当的女性,必须任命一定数目的女性担任政治决策的职位”。这项决议具有关联性,很可能会对行政权力机关委任自治机构和部长职位的候选人的提议产生一定的影响。该项决议的实施,将为妇女参与监督机构政策的决定和实施提供方便。
( c )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292.在哥斯达黎加有大约250个团体、妇女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在为有关妇女的条件、平等等问题开展工作。哥斯达黎加妇女在组织方面拥有悠久的传统,尤其是在地方一级的组织方面,但是,仍然缺少委员会和协会团体等提供信息的组织。关于涉及妇女问题的组织缺乏确切资料。然而,从一些资料和研究所包含的信息中可以看到,其中约20%为全国性组织;20%为各地区、各省以及各地市级的组织;其它60%则在当地和社区内开展活动(Bolandi,González e Hidalgo,1995年;GESO,1996年;多学科性别研究方案,1997年)。
293.哥斯达黎加世俗社会尊重一些法律,可以建立不同种类的组织。然而,这些组织中没有一个组织采用了肯定措施,或者在其领导会议或管理委员会中引入了妇女代表人数的限额。对那些不同种类组织的活动进行协调的法律为:
a.1939年8月8日通过的第 218号协会法。
b.1967年4月7日通过的第3859号共同发展协会法。
c.1973年8月28日通过的第5338号基金会法。
d.1982年5月5日通过的第6758号合作协会法及其附则。
e.1984年11月7日通过的第6970号支持协会法。
294.大部分组织中都没有关于男女参与情况的记录。这方面极为稀少的研究资料表明,妇女约占组织成员的37%。在共同发展协会中女性成员所占比例较高,但这只是一些社区组织;随后是工会,最后是一些合作协会。在后者中,女性成员的参与主要集中在存款合作和女性的自我管理方面。这与妇女积极参与其它类型的团体和组织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后者将妇女组织起来解决由其性别滋生出来的或与其家庭的维护有关的需要。
表20
哥斯达黎加:1997年男女在工会内作为一般成员以及参加领导会议和总秘书处的情况
(百分比)
|
性别 |
一般成员 |
领导会议 |
总秘书处 |
|
女性 |
37.00 |
23.00 |
15.00 |
|
男性 |
63.00 |
77.00 |
85.00 |
|
总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资料来源: Araya,Carmen, 《妇女在社会组织中的参与》,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哥斯达黎加圣何塞(正在编辑出版的文件), 1997 年。
表21
哥斯达黎加:1997年男女在共同发展协会内作为一般成员参加领导会议和担任主席职位的情况
(百分比)
|
性别 |
一般成员 |
领导会议 |
领导会议主席 |
|
女性 |
41.50 |
24.00 |
11.40 |
|
男性 |
58.50 |
76.00 |
88.60 |
|
总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资料来源:同上。
表22
哥斯达黎加:1997年男女在合作协会内作为一般成员以及参加管理委员会和主管部门的情况
(百分比)
|
性别 |
一般成员 |
管理委员会 |
管理委员会主席 |
主管部门 |
|
女性 |
35.80 |
16.20 |
8.50 |
14.60 |
|
男性 |
64.20 |
83.80 |
91.50 |
85.40 |
|
总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资料来源:同上。
295.如上文表20、表21和表22所示,妇女在各个社会组织决策中的参与是非常有限的。1990年以来,可以看到在领导会议内出现了一些缓慢的增长,虽然仍然只是那些“女性化”的职位,如记录秘书、委员、教育及社会福利秘书等。然而,在合作运动中,已经有两位妇女获得了全国范围的决策职位。
296.在哥斯达黎加,还有一些全国性的非政府机构和地区网点在开展妇女运动。一些专门制订妇女法案,而另一些则在广泛的领域内开辟特殊战线和方案,以满足特殊需求:维护性别权利;开办企业、生产及信贷;教育及培训;开展调查;妇女的人权;建立教区;康复;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以及民族利益等。
297.这些机构大部分都得到《协会法》的认可;其它少数机构则得到了《基金会法》的批准。其大部分的资助来自国际合作和不少国家机构为开展计划和服务而上马的项目。
298.尽管国家和世俗社会之间,具体来说,在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和其它在此领域开展工作的妇女组织及非政府组织之间,并不存在一个正式的咨询机构,但是已经开展了许多咨询活动。这一机构第一次向世俗社会进行咨询就是向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1995年)递交的关于哥斯达黎加妇女状况的政府报告。同样,在制定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中(PIOMH)、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PLANOVI)等国家计划中,也开展了咨询活动;此外,在以妇女为核心的全国反对贫困计划(妇女核心-PNCP)的执行过程中,有28个与妇女工作相关的全国性政府机构进行了参与。
299.就特定的主题——在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和其它组织的参与下——定期举办论坛、研讨会、圆桌会议及讲座,在这些活动中提供、分析并起草公共政策、法律及改革方案、形式诊断及战略方针。同样,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举行会议,研究和商讨针对妇女运动的主要的法律改革方案。
300.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工作对有关男女机遇平等的公共政策的贯彻落实产生了越来越深远的意义。非政府组织(ONG)集中了各种资源,代表了广泛的利益,并且在制定从性别观点和妇女一起参与的战略方针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为妇女参与发展方案提供了方便,提供了技术援助、专业咨询、适当的经济援助和一定的鼓励,并参与了组织动员过程。
第八条:国际代表与参加国际组织
|
第八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 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
第八条: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外交代表
301.在哥斯达黎加外交服务中,妇女的参与虽然已经有所增加,但从任何方面来讲都是少之又少。总是优先考虑任命男性,在大使和公使衔参赞等高级职位的任命中尤其如此。然而,从九十年代初以来,可以看到,妇女担任大使和公使衔参赞等职位的情况有所增加。
302.如表23所示,1997年至1998年年初,妇女担任公使衔参赞,占所有此类职位的56%,在临时和代理大使的职位中,女性人数为男性人数的两倍。然而,只有27%的使馆拥有一位女大使。另一方面,与哥斯达黎加的国际地位相比,妇女出任大使已经是一个非常突出的例外了。在职位等级方面,仍然存在一种完全相反的比例,妇女总是占据了大部分级别低于外交或领事的职位。
303.妇女要想获得一个外交服务职位将会遇到很多障碍。在哥斯达黎加,对大使或女大使的任命仍然采取政治标准而不是专业标准。这样,求职者就丧失了这一机会,有影响的标准及政治援助。领事职位对政治方面的要求较少,因此对妇女来说,这是一项较为容易的选择。虽然没有针对已婚或者负有家庭责任的妇女作出限制,但是事实表明,很大一部分可以申请外交服务职位的妇女都受到了来自家庭及配偶义务方面的制约。
表23
1998年哥斯达黎加外交服务人员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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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男性 |
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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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对数字 |
百分比 |
绝对数字 |
百分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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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代表团团长) |
28 |
80.00 |
7 |
20.00 |
|
临时或代理大使 |
2 |
33.00 |
4 |
67.00 |
|
特派团团长 |
1 |
100.00 |
0 |
00.00 |
|
公使衔参赞 |
25 |
44.00 |
32 |
56.00 |
|
参赞 |
12 |
40.00 |
18 |
60.00 |
|
一秘 |
2 |
18.00 |
9 |
82.00 |
|
二秘 |
1 |
20.00 |
4 |
80.00 |
|
三秘 |
0 |
00.00 |
1 |
100.00 |
|
随员 |
3 |
33.00 |
6 |
67.00 |
|
总领事 |
12 |
69.00 |
10 |
31.00 |
|
领事 |
5 |
42.00 |
7 |
58.00 |
|
副领事 |
1 |
50.00 |
1 |
50.00 |
|
行政秘书 |
1 |
8.00 |
11 |
92.00 |
|
行政助理 |
0 |
00.00 |
1 |
100.00 |
|
司机 |
3 |
100.00 |
0 |
00.00 |
资料来源:外交和信仰部,外交服务总局, 1 998 年 3 月。
304.1997年以来,外交和信仰部(又称外交部)开始倾向于录用其附属单位外交学院的毕业生和国际关系专业的毕业生。这一方式可以为妇女的任职提供方便,因为近60%的毕业生为女性。
305.传统上,妇女总是在涉及妇女、家庭、教育、文化以及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国际事务的政府代表团中担任领导职务。近十年以来,可以看到发生了重大变化:妇女已经开始参与涉及经济、环境和科技等方面的代表团;已经有两位妇女担任了商业和国际经济等方面的谈判小组的领导。
306.在妇女状况方面,哥斯达黎加政府代表团在已将此问题写入其备忘录的多边组织面前表现出极少的关注。后者要求对此问题进行适当的特别关注,因为对其总是不够关注;有时候,外交使团和政府代表团的态度与负责妇女政策的国家机构所坚持的态度正好完全相反。
307.1995年,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与外交和信仰部开始协商,以便对此问题进行咨询,并且要求妇女作为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和领导参与这方面的论坛。从这一年开始,为参加联合国会议及论坛,总是先向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进行咨询,并将其作为代表团的一部分。
308.这表明需要一项对内和对外政策,以保证:a)随时掌握在这一方面国家必须履行的国际承诺的信息;b)及时有效地对与这一问题有关的事件进行宣传;c)向有关机构分发多边组织的正式文件;d)建立协调机制,对这一方面的许多相关的国家机构和国家部门组织进行协调,以营造一个和睦友好的国家形象。
内部服务
309.时至今日,没有任何一届政府曾任命妇女担任外交部部长或副部长的职位。
310.在外交部,妇女占了大多数,几乎是男性人数的两倍。然而,她们担任了大部分级别低于外交职业的职务,主要从事大部分的行政助理工作,只有少数妇女在技术职位上表现突出,并有可能获得晋升。
表24
外交部内男女在不同职位中的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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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外交部内部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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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数字 |
相对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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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 |
103 |
6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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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 |
60 |
36.81 |
|
总计 |
163 |
100.00 |
资料来源:外交和信仰部,总局, 1997 年 12 月 16 日。
311.哥斯达黎加政府已经意识到应该采取措施,在外交服务和外交部内部的职位设置上大致达到男女平衡。此外,也必须加强外交部和大使馆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并加强跟踪妇女问题的机制。
第九条:国籍和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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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1 .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它们应 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2 .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1 . 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
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
当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312.《政治宪法》第二部分涉及了哥斯达黎加的国籍问题。规定其国籍可以通过出生或授予公民身份的方式获得,不能放弃,不能丢失。也对那些希望获得哥斯达黎加国籍的外国人作出了规定。关于政治权利与义务的第二章。规定,公民身份是男性或女性哥斯达黎加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与义务的总和,并且详细描述了取消这一身份的各种原因。这些条件对男女都是一致的。
313.《政治宪法》第14条的第4个注解中规定,外国妇女可以通过与哥斯达黎加公民缔结婚姻,并在失去其国籍的情况下获得哥斯达黎加国籍。同样,在第5个注解中规定,一位与哥斯达黎加公民结婚两年并在哥斯达黎加居住满两年的外籍妇女在表达其获得哥斯达黎加国籍的愿望之后,也可以获得哥斯达黎加国籍。
314.虽然《宪法》原文并没有规定哥斯达黎加女性公民可以将这项权利扩展至其外籍丈夫,但是,政治法庭拥有许多决议,为同哥斯达黎加公民结婚的外籍男子提供了这项权利(S.C.V. 0325-95和3435-95)。这些决议规定,同哥斯达黎加女性公民缔结婚姻的外籍男子提交的关于哥斯达黎加公民身份的申请,只有在完备了所有的法律和宪法规定的手续之后才能获得批准,尽管在其提交申请的时候没有向他提出此类要求。
315.S.C.V. 3435-95号决议指出,《政治宪法》第14条中第5个注解在司法平等和无歧视的执行中,包含了一项违背宪法基本原则的无法应用的规定。这些规定受到了国际法规的保护,其结果就是按其性质和宪法第48条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被迫执行与遵从它们。赋予同哥斯达黎加男性公民缔结婚姻的外籍女子的优惠权利,正是对同哥斯达黎加女性公民缔结婚姻的外籍男子的一种歧视。这就人为地制造了一项不公,因为它们根据性别对优惠权利进行限制,违反了关于平等和无歧视的宪法精神和普遍精神。
2 . 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16.《政治宪法》在关于子女国籍的问题上,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籍的获得是根据在哥斯达黎加国土内的出生来确定的,与父亲、母亲或双方的国籍均无任何关系。同样,如果子女出生在哥斯达黎加国土之外,一旦完成一切相应手续,父亲或母亲均可将自身的哥斯达黎加国籍扩展至其子女。
第十条:文化、教育及培养方面的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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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 在各类教育机构中,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 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 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 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 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 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 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g) 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 机会相同; (h) 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
第十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 a ) 在各类教育机构中,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
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
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 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对教育权利的司法认可
317. 《政治宪法》第四部分“教育与文化”中承认,教育是全体公民均享有的一项人权。《基本教育法》(1957年10月2日第 2160号)又再次重申,居住在哥斯达黎加的任何人,均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政府有义务以最广泛、最合适的方式对其进行教育。
318.哥斯达黎加的教育目标记录在基本教育法,第2条内,具体规定如下:
a.对热爱祖国的每一位公民进行教育,让其意识到基本的责任、权利和自由,产生深切的责任感并尊重人类尊严;
b.促进人性的全面发展;
c.建立一种协调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民主;
d.促进人类团结和相互理解的发展;
e.保护和扩大文化遗产,推广对人类历史、文学著作和基本的哲学概念的认识。
319.《政治宪法》保障教育自由,并由政府对私立教育中心进行监督,推动其发展。对公共大学教育中心的监督由全国大学校长委员会(CONARE)来执行,同时,由私立高等教育委员会(CONESUP)对私立中心进行监督。
320.基础教育,一直到九年级或第三阶段都是义务教育。
321.基础教育、学前教育和多样教育为免费教育,由政府支付教育费用,政府必须为那些没有足够的经济条件的人员继续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方便,并为其获得大学的奖学金提供方便。然而,那些拥有足够的经济条件、可以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员必须支付其教育费用。
322.因此,《政治宪法》第78条规定,政府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来推动那些不具备经济条件的人员也可以享受这项权利,为学习勤奋的学生提供食物和衣着,为奖学金和补助的设立提供必要的资助,使不具备经济条件的人员可以接受初级教育。男女学生平等地享有这些福利。
323.《政治宪法》第86条规定政府促进和支持成人教育,旨在消除文盲,为所有那些愿意在社会、经济和知识方面有所提高的人员提供接受教育的机会。
324.宪法还承认了高等教育机构,即国立大学拥有独立运作、获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及其自我组建和管理的自主权。政府的一项义务就是为其提供适当的资金以及在经济方面进行合作。
哥斯达黎加妇女受教育状况
325.哥斯达黎加妇女的受教育状况在最近25年内出现了改善(参见第221至228段以及第237至239段)。妇女受教育程度在全国范围内以及与男子受教育程度相比,都出现了持续增长。通过哥斯达黎加政府几十年来的努力13,哥斯达黎加妇女受教育程度为拉丁美洲最高的国家之一。然而,自八十年代的危机以来,这一进步的速度开始减慢,遗留了一些与普及率和社会层次相关的仍待解决的教育问题。
326.文盲程度较低。妇女文盲率比男性文盲率下降得更快,到1984年就赶上了后者,到1988年就超过了后者(妇女为5. 9,男性为6. 3)。然而,1988年以来,男女文盲率都略有上升,但是妇女的文盲率一直低于男性文盲率。
327.在公立和私立学校中的注册入学情况,男女情况相似,只是根据学校的种类(公立学校、私立学校和半公立学校)而略微有所差别。男性在城市及农村的注册情况都略高于女性。从1990年以来,前者开始下降,而妇女的注册情况开始增加(经济计划政策部1995年)。另一方面,妇女比男性表现得更为顺从,其辍学情况也比较少。因此,到1992年,50. 03%的妇女完成了小学教育,到1994年这一比例略微有所上升,达到了50. 32%。与之完全相反的是,1992年完成小学教育的男性占49. 97%,而两年以后则下降为48. 68%(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经济计划政策部和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1995年)。总之,可以肯定的是,在参与教育机制方面,妇女已经获得了平等。
表25
哥斯达黎加:1996年男女在不同等级教育中的辍学情况14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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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女性 |
男性 |
|
小学 全日制 夜校 |
4.20 19.10 |
4.82 28.30 |
|
中学 全日制 夜校 |
9.90 28.00 |
12.50 38.10 |
资料来源:公共教育部教育计划司统计处, 1996 年。
328.然而,还是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妇女的中学教育总是趋于被打断,而男性则参加了中级技术教育。随着教育等级的提高,妇女总是更加失败,主要是因为:过早结婚与怀孕,穷人家的孩子需要照看弟弟妹妹和承担家务;轻视妇女教育的整体社会模式带来的影响。
329.近几十年以来,哥斯达黎加政府已经作出持续努力,改善接受正规教育的情况。这一努力使得七十年代的注册入学情况翻了一番。到1990年初,小学教育中的94. 2%和中学教育的85. 9%为公立教育;余下的为半公立教育和私立教育。这些注册中的性别构成曾经并且一直是相当对等的;然而,妇女参与半公立和私立中心的比例要略微高一些。
330.从1980年以来,学前教育中心的注册入学情况一直有所上升,同样,对这一类国家服务的需求也有所增加。这一现象部分是由于妇女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增多。虽然哥斯达黎加政府和私立机构扩大了服务,但是这还远远不够。这一领域中极为重要的一项进步就是在1997年通过了对《基本教育法》的修正案,使儿童的学前教育也成为了义务教育。
331.中学教育大部分都是学院式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到八十年代末才刚刚达到25%。妇女在这两方面都占到了近50%的比例,但是在职业-技术教育中妇女主要集中在诸如服务部门和工业部门等一些女性化的专业中。九十年代初,男性占据了农牧业(91%)、工业(60%)等专业的大部分的注册名额,在服务部门也占据了近一半的比例(西班牙妇女研究所和拉丁美洲社会科学学会,1993年)。到1997年,这一倾向没有任何变化。CEGESTI开展的一项研究(1997年)表明,性别差异主要表现在适合男性和女性的专业和方法上,而不是表现在这些中心的注册入学状况中。事实上,这些中心的注册入学情况对双方来说都是相似的。妇女的参与仍然集中在很少有增长潜能的传统领域,例如加工业和秘书行业。这一差异在女教师和男教师的分布中也是一样的,主要集中在服务行业。
332.公立教育是男女同校的混合教育。那些提供女子教育的教育中心为半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从总体上来说,半公立和私立中心的设施及结构更好一些,虽然其师资并不怎么样。哥斯达黎加大学开展的多项研究均表明,为男性提供的教育和为女性提供的教育的质量是与预期男女的性别作用相关的教育理念和教育实践来区分的。尽管作出了许多努力,但课本和课程中仍然不断产生性别典型,教育方法和教员的教学实践,在很多情况下加剧了差异与传统的性别作用。这些研究者发现,教师在数学和理科课程中更加关注男性而不是女性。课堂中的事例或留待解决的问题从总体上来说,和妇女日常关注的问题没有太大的关联。
333.技术教育中发现服务行业设施质量及技术水平要低于那些男性占主要成份的专业。在许多学校,用于文秘职业教学的电脑和软件是陈旧落后的。
334.高等教育体制为技术和科技职业的培训提供了多种不同的选择:
a.哥斯达黎加学院(ITCR)是一个公立的高等教育机构,为培养技术人员和科技领域专业人士提供学习方案。最近几十年来,妇女的注册入学人数逐步增加,虽然入学与毕业的男生人数仍然较多。刚刚才成立的性别平等组织推行了一系列措施,以促使在接受哥斯达黎加学院(ITCR)提供的教育时享有平等的机遇,为受到制度限制的妇女及其就业创造条件。
b.国家函授大学(UNED)是一家提供多项技术专业教育的公立机构(例如,农牧业技师、儿童服务的管理),主要向完成了中学教育,但却无条件进入传统的大学中心的那部分人提供教育。
c.私立性质的技术培训机构提供诸如电脑、文秘、会计、管理等许多领域的技术及职业培训。
335.妇女倾向于学习国家函授大学(UNED)和其它私立学校与服务行业相关的技术专业,因其提供的教育方式灵活,而且为期较短。
336.妇女在教师中占了大部分,但是不同层次之间仍然存在着一些差异。1992年,学前教育的教师中97. 4%为女性;在小学教师中,这个数字下降至79. 9%,中学只有54. 2%。男性则更多地从事行政工作(如教育中心领导),在中学教育中,男性教师则更受欢迎。
337.在大学中,男性占据了理科、法律、医学、工程、科技以及农艺等专业的教学职位;而女性教学人员则集中在人文、社会科学、教育和艺术等专业。然而,在诸如政治学等专业,60%以上的教员则为男性。男性教员在其职位上表现得非常胜任(这就提供了更大的劳动安全与劳动保障),其比例远远高于妇女。
338.近十年以来,妇女在攻读医学、法律、工程、理科和农业等大学专业,今后将以此为业的正在逐步增长,甚至在前两项专业中的参与达到了近50%。此状况是性别认同发生变化的反映,虽然许多研究表明尽管出现了这一重大变化,但在职业选择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性别差异,近60%的妇女选择攻读不同于男性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艺术等专业。只有很小部分的男性开始转向哲学等“温柔”专业。同一些研究指出这一差异仍然表现在劳动力市场上,包括那些毕业于非传统专业的女性专业人士,因为她们更愿意坐在那些不与生儿育女发生冲突的职位上领取工资。决定从事自由职业的妇女的比例仍然很低。
( c )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
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
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339.在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和公共教育部范围内,曾经推广了一整套旨在消除主张男女不平等的政策和行动。这些政策和行动触及了正规的小学、中学和大学体制以及其他的教育领域。在为履行《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关于消除男女任务的定型观念的规定所做的努力方面,确定了一条争取在一般制度、特别是在教育方面消除那些主张性别和其他任何性质的歧视的观念和做法。
340.本报告的其他部分曾经提到过,这些努力表现在出版一系列的教科书“走向二十一世纪”,培训掌握有利于性别再社会化教学方法的教育人员,出版指导为男女同等有受教育机会创造条件的指南(见第221至228段和第237至239段)。
341.应该指出的是,尽管在这个领域取得了进步,但是在教育过程和教科书方面仍然存在歧视性的文化因素。哥斯达黎加政府一贯采取一系列旨在消除教育方面的性别内容和做法的行动,并在目前推行一项这方面的政策。在教科书方面的努力很重要,但是一定要使教学人员改变关于男女性别作用的根深蒂固的观念。
342.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制定了一整套战略行动,它们触及了争取在教育方面男女平等的主要障碍。第二计划(鉴于第一个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于1998年中结束)应该加强这些行动,尤其在那些对改变观念和教学实践具有关键意义的领域,在教学方法和教学材料,在决策机构和教育制度的管理,在教育制度中未受过训练的成年妇女和母亲能够入学并坚持学习,并在提供技术专业和职业培训等方面加强这些行动。
( d )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343.《政治宪法》第78条规定,国家有责任向那些没有经济来源的人们提供必要的手段进行学习。此外,还规定:“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确定的机构来提供奖学金和援助”。对于争取获得奖学金和援助的人不应在性别上区别对待;同样不应在提供制服、补充食品和教科书等方面区别对待,因为应以社会经济条件为标准。
344.各个市也应向中小学生提供奖学金。发放奖学金的标准应是学校收益和社会经济条件。有些市向女学生提供更多的奖学金,因为她们提要求的多,而且市里的收益也好。
345.全国教育贷款委员会是一个向国内外提供大学学士和学士后学习贷款的国家机构。在提供贷款时,不应对申请者在性别上区别对待。
346.国立大学设有社会经济援助制度,它包括对食、住、医疗、书籍和学习材料等提供奖学金、贷款和补助。资料并未显示性别的差异,因此对妇女获得这些服务和资金进行比较分析有困难。提供奖学金和补助性服务的标准是社会经济类型的;一般情况下并不考虑性别的特殊情况。得不到配偶资助的已婚女学生不能获得奖学金,因为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经济状况不能说明需要经济援助。
( e ) 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
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 f )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347.哥斯达黎加曾经系统地提供一整套参加技术和职业培训计划、包括扫盲和成人教育计划的机会。宪法第83条规定,国家有责任组织和支持成人教育,目的是进行扫盲并向那些希望提高自己教育水平的人提供提高文化水平的机会。
348.全国学艺委员会是负责为农牧业、工业和服务业培养中级技术人员的国家机构。有正式的学习大纲、短期培训计划和开放的社区工厂。作为教育的多样性,实行性别区分,妇女集中在同服务业有关的专业和班级。九十年代初,妇女进入像机动机械等非传统专业的人数略有增长。但是,制度政策并没有符合不同年龄组的女性利益的需要。还须作出更大的努力来改变在提供培训、职业指导、宣传、培养男女教导员以及关注妇女在劳动市场上的地位等方面男女作用的陈规定型的观念。
表 26
全国学艺委员会经济部1996年关于注册入学和及格女学生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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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
及格学生 |
|||||
|
部门 |
总数 |
男 |
女 |
总数 |
男 |
女 |
|
经济 |
L |
L |
S |
|||
|
总计 |
100.00 |
60.25 |
39.75 |
100.00 |
60.27 |
39.73 |
|
农牧业 |
25.96 |
33.10 |
15.14 |
26.54 |
33.58 |
15.84 |
|
工业 |
35.19 |
35.00 |
35.48 |
35.29 |
35.21 |
35.42 |
|
商业和服务业 |
38.85 |
31.90 |
49.39 |
38.17 |
31.21 |
48.73 |
资料来源:全国学艺委员会 , 《全国学艺委员会数字》,哥斯达黎加圣何塞, 1997 年 。
349.在基础教育方面,在国家和私营部门都不存在很多在技术和职业上培训妇女的机会。有三个计划:
a.奥马尔·登戈基金有一个在公共教育机构对基础教育、中等教育和未入学人口进行教育培训的计划。这一计划是加强教育进程的一个工具,也是技术和职业培训的一种手段,因为它培养了在劳动力市场具有更大价值的技能。到1997年4月,该计划已在初级教育机构培训了49112名男学生和45970名女学生。设在教育中心内的计算实验室在课外时间为各个年龄的社区人员服务。大约40%进行课外服务的人员为青年和成年妇女。
b.四年前公共教育部就实施了名为“对青年和成年人进行教育的学习计划”的一个项目。这项计划包括从扫盲一直到对未能受到正规教育的人进行中等教育。相当一部分学生是那些由于怀孕、早婚、必须投入劳动市场或无故辍学的少女。
c.还有在以妇女为核心的全国反对贫困计划中实施的全面培训贫穷家庭主妇的计划(见第191至196段),这一计划包括两个内容:人文教育和技术培训;后者是在全国学艺委员会内提供扫盲和技术培训的机会。在培训过程中,有一些文盲妇女,由一群民间社会和美洲人权研究所的志愿扫盲者教她们认字。有一些会认字、写字的妇女进入全国学艺委员会学习技术。这项计划向那些一贯被排斥在劳动生产,包括技术培训之外的妇女提供一系列机会。但是,仍有一些局限性,如:反对使用对文盲妇女或低学历妇女的培训方法,时间对正规制度下的女工和女学生不合适,对职业培训不够重视以及缺少支持性的服务(如照顾孩子、交通、贷款等)。
350.尽管国家在这方面做出了一贯努力,但是仍然需要对妇女放弃教育和现存的障碍进行深入的研究,以便使她们重新加入教育制度或参与其他的选择。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应该是一项完整政策的一部分,这项政策包括关注各社会经济阶层的妇女——而不仅仅是最贫穷的妇女——各个人种、各个年龄、各种婚姻状况和各个居住地区的妇女的需要。同时,提供的受教育和劳动培训的机会,应该可以进入劳动市场,从事在同男性同等条件下产生足够收入以维持体面生活的活动,而不单单是为了生存。
( g )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351.文化、青年和体育部一贯推行正规和非正规制度下的加强体育教育的计划,并推行青少年和成年妇女略微参加的重要的体育计划。但是,仍然有人认为体育是男性的活动。这表现在小学、中学和社区男女都是分开活动的,而且大量运动场所都是用来进行像足球那样“男性”的体育活动的。成年妇女没有进行娱乐和体育活动的适当的场地和计划。
352.体育教育是到1995年为止的中学学习计划中的长期和正规的内容。从那时起也普及到小学,这在培养积极的行为和态度方面是十分重要的。从上个十年的中期开始,少女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甚至她们中的很多人在国内和国际上获得突出成绩。但是,妇女得到政府和私营部门的支持很少,在很多国内比赛中,在同样的规则下她们得到的金钱奖励比男性要少。
(h) 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
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353.小学和中学的学习计划包括家庭生活教育和性教育。近年来,公共教育部推行了一系列行动来消除关于性和性生育治疗方面的陈旧观念和做法。正如本报告其他条目中所指出的,在制定性知识的学习和指导计划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在成年人中仍然有抵制情绪,这是固守这一领域内根深蒂固的行为和价值的结果。
354.一些国家机构和非政府机构提供关于生育卫生、计划生育和性教育的信息和培训:
a.卫生部通过卫生中心发放传单和图片,开展关于生育卫生、计划生育和母婴健康的宣传运动。也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这是全国性的。
b. 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有一项专门的生育卫生计划,定期策划和安排有关生育卫生和性教育的各种主题的宣传和教育运动(如性保险、计划生育、早期检查乳腺癌和子宫颈癌、青年性问题等)。这些运动是全国性的,通过信息、布告栏、传单和书面宣传品等进行。此外,还有一个关心青少年的全面运动,开展一系列宣传和有关性知识的活动,以保障健康和负责的性行为。
c. 哥斯达黎加人口协会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它对性教育、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进行调查、宣传、教育和援助活动。它的活动遍及大城区。
d. PANIMOR基金是专门预防儿童性虐待的非政府组织,它有一项对社区儿童和少年进行教育的计划,用完整的、负责的性观念进行教育,使年轻人能够控制导致性虐待和性暴力的情况。该计划是全国性的。
第十一条:同样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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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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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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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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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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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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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
|
e.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
|
f. 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
|
2 .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
|
a. 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
|
b. 实施 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
|
c. 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
|
d. 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
|
3 .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
第十一条: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 a )人人有不可剥夺的 工作权利;
( b )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 c )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 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劳动权
355.《政治宪法》第56条保证劳动权,应使所有的人都有带报酬的、正当的和有用的工作,防止歧视和凌辱。同样,保证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要求人权保护组织(今日称居民保护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来保证在中央或非中央管理机构中任公共职务的平等机会。
356.劳动权也在《劳动法》(1943年)和由哥斯达黎加政府批准的《国际劳工法》(见第88号)中受到保护。《劳动法》禁止妇女进行不健康的、沉重的或体力和精神上危险的工作(第87条),也禁止上夜班(第85条)。但是,限制妇女在工业中上夜班,由于《劳动法》本身规定了许许多多例外情况而被1976年4月28日的行政法令取消了。
同等的就业机会
357.《政治宪法》对男工和女工给予同样的权利。同样,《劳动法》也保护妇女和男子的劳动权利,虽然还有一些歧视性的规则。因此,正在向立法大会提出一整套改革方案,纳入《劳动法》的性别平等法草案中。这个草案提出的改革有:
a. 取消禁止雇佣妇女从事不利于健康的、沉重的和危险的工作,但是,禁止不满18岁的人从事这些工作。尽管如此,并没有为从事这些劳动制定保护措施。
b. 取消明确禁止妇女上夜班的法律规定。
c. 取消明确禁止不满18岁的单身妇女自费或由他人出资在街头或公共场合干活的规定。继续禁止不满15岁的女孩子从事这种工作。
d. 规定家务劳动女工每天工作12小时,至少休息2小时。从事这类工作的年幼者规定的最低年龄是15岁,他们最多每天工作10小时。
选择和维持工作的权利
358.《劳动法》规定有同等就业机会的权利,有自由选择劳动活动的权利,有稳定在工作岗位上的权利,有享有福利和其他保障的权利以及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第18至53条,第69至86条,第87至113条,以及第135至191条)。
359.根据1996年7月的全国家庭调查,哥斯达黎加全国有3202440人,全国劳动力上升到1220440人,其中853394人为男性,367520人为妇女。这些数字表明,在全部劳动力中男女的比例分别为69.9%和30.1%。
360.那时男性劳动力是全国总人口的26.64%,妇女只占11.48%。但是根据表27的材料,不同性别的劳动力参加劳动的比例出现了有意思的变化。妇女参加的比例增加了,1996年除外,那年略有下降。这是工作需求减少,失业增加的结果。妇女严重失业的现象被掩盖了起来,因为妇女劳动力找工作6个月以上就被认为是“没有劳动力”。
表27
哥斯达黎加1991年至1996年男女劳动力参加工作的比例
|
参加工作的比例 |
1991年 |
1992年 |
1993年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
妇女 |
30.6 |
30.0 |
31.0 |
31.6 |
32.4 |
31.1 |
|
男子 |
74.9 |
74.0 |
75.0 |
75.3 |
75.9 |
73.7 |
资料来源:统计总署 , 《全国家庭及多种项目调查》,哥斯达黎加圣何塞, DGEC.1997 。
361.同样,最近十年,在公开失业率和半失业率中,在私营部门和公共事业部门,经济上有劳动力的妇女平均呈上升趋势,如表28和29所示。
表28
哥斯达黎加:经济上有劳动力的男女人口
1992年至1996年
|
年份 |
两性共计 |
妇女 |
妇女/全部 % |
|
1992年 |
1086988 |
324894 |
29.9 |
|
1993年 |
1143324 |
341937 |
29.92 |
|
1994年 |
1187007 |
357122 |
30.08 |
|
1995年 |
1231572 |
375273 |
30.44 |
|
1996年 |
1220914 |
367520 |
30.14 |
资料来源:统计总署 , 《全国家庭及多种项目调查》,哥斯达黎加圣何塞, DGEC , 1997 年。
表29
哥斯达黎加:女劳动力的公开失业率(按地区)
1991年至1996年
|
公开失业率/地区 |
1991年 |
1992年 |
1993年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
公开失业率 |
||||||
|
妇女 |
7.4 |
5.4 |
5.3 |
5.8 |
6.5 |
8.3 |
|
男子 |
4.8 |
3.5 |
3.6 |
3.5 |
4.6 |
5.3 |
|
城市地区 |
||||||
|
妇女 |
6.7 |
5.4 |
4.8 |
5.1 |
7.6 |
|
|
男子 |
5.6 |
3.7 |
3.6 |
3.8 |
6.0 |
|
|
农村地区 |
||||||
|
妇女 |
8.3 |
5.4 |
5.8 |
6.6 |
9.2 |
|
|
男子 |
4.1 |
3.3 |
3.6 |
3.2 |
4.8 |
资料来源:统计总署,《全国家庭及多种项目调查》,哥斯达黎加圣何塞, DGEC. 1997 年。
362.妇女曾积极参加哥斯达黎加的经济发展事业。但是,当我们注意各种经济指标,主要是同劳动力有关的经济指标时,妇女的表现就显现不出来。这种状况在获得劳动手段、改进工资状况和劳动条件,承认妇女作为劳动者和生产者的权利以及获得住房、耕地和不动产方面都带来了严重后果。
363.由于实施调整措施,服务行业和社会项目被取消或受到限制,妇女仍然比男子干更长时间的无偿劳动,且有增长趋势。如表30所示,越来越多的妇女部分时间参加劳动,也在非正规部门被雇佣或自己开业(表31)。此外,妇女参加农业劳动也显示不出来,这仍然使她们得不到社会福利和生产手段。
表30
哥斯达黎加:1992年男女就业人口每周工作时间对照表
|
每周工作时间 |
男女两性 |
男子 |
妇女 |
妇女/总计 |
|
少于30小时 |
10.7 |
6.6 |
20.8 |
57.0 |
|
30-39小时 |
10.0 |
10.6 |
8.5 |
25.1 |
|
40-46小时 |
16.8 |
15.4 |
20.0 |
35.2 |
|
47小时和47小时以上 |
62.5 |
67.4 |
50.7 |
23.9 |
|
总计 |
100.0 |
100.0 |
100.0 |
资料来源:西班牙妇女研究所和 拉丁美洲社会科学学会 ,《拉丁美洲的妇女数字》,哥斯达黎加圣何塞, 拉丁美洲社会科学学会 , 1994 年。
表31
哥斯达黎加:1996年按就业分类的男女就业人口
|
就业类别 |
男女两性 |
妇女 |
男子 |
|||
|
总计 |
984381 |
10000 |
289081 |
29.4 |
695300 |
70.6 |
|
女业主/男业主 |
61127 |
100.00 |
10834 |
18.0 |
31358 |
82.00 |
|
自营 |
185415 |
100.00 |
42390 |
22.7 |
143095 |
77.3 |
|
女雇工/男雇工 |
737839 |
100.00 |
235857 |
31.4 |
501982 |
68.6 |
资料来源:统计总署 , 《全国家庭及多种项目调查》,哥斯达黎加圣 何塞, DGEC , 1997 年。
364.这些资料说明,按性别统计的资料还不能看出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和就业的状况,必须获得其他能够说明妇女劳动力在农牧业部门和非正规部门的状况、妇女失业和半失业的真实程度、以及进行有报酬和无报酬的劳动时受歧视的情况等有关性别的数字;也要获得衡量妇女进行无偿劳动和评估她们对国家财政作出贡献的数字。
365.改变现状的一个重大障碍是,仍然有一些观念认为,妇女有报酬的劳动不过是伴侣有报酬劳动的补充,是妇女生活中的暂时活动。
( d )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 权利,
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工资平等
366.《政治宪法》第57条保证,在效益相同的条件下工资一样;宪法还规定:“所有进行正常工作的劳动者,有权定期获得保证其福利和体面生存的最低工资”。由法律指定的技术机构来确定最低工资。该机构就是附属于劳动部的全国工资委员会。此外,《刑法》第371条规定,对于那些由于种族、性别、年龄、宗教、婚姻状况、政治观点、社会出身或经济状况等原因而执行任何有害的歧视性措施的人、官方或私营机构的经理或领导人、工商部门的管理者处以罚款。
367.尽管《宪法》和《劳动法》都有规定,实际上在工资方面对妇女仍有歧视。根据1996年7月的全国家庭调查,全国人口的月平均收入为66992.2科朗(266.9美元)。但是,妇女的平均收入只是男人平均收入的84.2%。这种男女差别在自己经营的事业中尤为显著,妇女的收入只占男人收入的29.64%。在所有职业中,都存在着不利于妇女的差别。
368.男女工资的差异在私营部门(约占75%)尤为显著。在公共事业部门,由于国民服务部门是一个控制机构,所以差异趋向缩小。但是,1996年,公共事业部门男人挣一科朗,女职工只挣90分。
369.在私营企业中,有一些企业对于在同等体力和智力条件下进行同种工作的男女给予不同的报酬,因为它们按照妇女或男人所从事的工作给予不同的名称。
370.从事家务劳动的女工比其他女工在工资、劳动时间、休假、稳定工作和其他方面的权利更少(《劳动法》第七章,第二节)。这些女工曾经提出一些要求平等权利的改革,争取到劳动部1997年为她们确定同等条件下的正当工资。
同等待遇
371.《宪法》第68条规定了在劳动方面不能歧视的原则。该条明确说明:“在工资、福利和劳动条件等方面,对哥斯达黎加人和外国人之间,或对某一些劳动者,不能有歧视。在同等的条件下,应优惠哥斯达黎加劳动者”。
372.关于劳动立法,特别当《劳动法》提到劳动关系双方(老板和工人)时,对男女没有进行区别,除非明确指出象对怀孕女工这样的情况,要给予某些特殊的保护。值得指出的是,虽然禁止上述区别,但在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尽管没有统计数字),即优先雇佣男工,这样老板可以推卸怀孕情况下的责任。
373.实际上,存在很多男女从事同样体力和智力要求的同样工作却给予不同报酬的情况。劳动检察员有责任防止和揭发这类事件,但是大部分妇女因为怕被解雇而不敢进行揭发。
374.在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中,同《劳动法》(1943年)一样也提到了歧视问题,在其文本中提出了改革和其他决议:
a. 《劳动法》第七章有关妇女劳动的特别规定(如夜班及与低龄人),尽管在实际上她们从事夜间、不利于健康的、沉重的劳动(《劳动法》第87条)。
b. 第104条是关于有报酬的家务女工的工作时间、工资、休假和休息日。
c. 第90条对在露天和公共场合从事经济活动的妇女在年龄和婚姻状况上进行歧视。因为禁止未满15岁的男人和未满18岁的单身妇女从事这些活动。
d.第94条关于向厂主通报怀孕情况,怀孕妇女被解雇。宪法厅作出决议,取消要求通报。
e.第243条应该联系现行的事实结合法进行改革,以使目前对配偶的福利也包括同居者。
375.目前立法大会正在研究《劳动法》中的男女平等法草案(第12.576号文件)这个草案提出对第87、88、90、104、和243条进行改革,以便取消对妇女劳动的歧视性规定。包括允许怀孕妇女不仅享有《劳动法》赋予的权利,而且在妊娠时不受歧视等措施。也考虑到使《劳动法》符合最近通过的一些法律,如事实结合法的情况就是这样。
(e)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
年或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376.社会保障、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福利和带薪休假等权利,从1943年就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政治宪法》第73条“……规定造福于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国家的赋税制度、厂主和工人协调,目的是当劳动者受到疾病、残疾、生育、年老、死亡和其他法律确定的意外事件的危害时能得到保护。”
377.社会保险的管理由《宪法》指定的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CCSS)负责。这一制度包括健康保险和抚恤金。职业险情保险由厂主专门负责,在另一个国家自治机构---全国保险委员会的管理下,制定特殊条例。关于退休金,除了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管理的之外,还有一些制度,如全国教师补助金和财政部门的补助金。这些是由共和国法律制定的,因此国家要承担一部分份额。
378.作为人民总福利的负责者,哥斯达黎加政府的监督作用在二十世纪初制定的一些法律中就有规定,并在1949年《政治宪法》的社会保障那一章中得到确认。到七十年代初,退休和丧失劳动能力等社会保险权才普及到一部分女工,主要是居住在城区、从事工业和服务业的女工。正是在七十年代初,哥斯达黎加政府颁布了一整套法律,旨在扩大国家对执行健康和社会保险法的干预,推行一种全面发展的观念和发扬福利代表的价值。在社会保险方面,医疗普及到全民,补助金制度扩大到其他因为没有对该制度缴份额因而无权获得补助金的部门(如农业和家务服务女工,年长妇女)。
379.这样,到1991年年底,疾病和生育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增加了一倍,扩及到人口的84.4%;到1995年,已扩及到86.1%。78%的哥斯达黎加妇女和其他居住在该国的妇女可以享受到健康服务。但是,有些群体受益较少,如自由结合的单身妇女、低收入的妇女、家务雇工、低学历的妇女、非法移民以及居住在农村的妇女等。但是,无论如何,这些群体可以得到社会保险的健康服务,例如受到国家或非纳税性的补助金制度的保障。
380.有一些制度可以保证得到健康服务、社会福利和各种补助,它们都是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妇女还是男人都能享受这些社会保险。建立非纳税性补助金制度是为了对那些通过其它制度无法得到健康服务和补助金的妇女、年幼人口、年长人口和丧失能力的人口提供特殊保护。其它制度是指:
a. 疾病和生育是由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管理的。它向纳税劳动者及其直系家属提供健康服务。允许独立劳动者和自己经营的劳动者参加。《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第8条保障,直接受益于该制度的所有人,不论男女,均可将该制度的福利扩及到所有家人。以前,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只限于妇女享有配偶的权利,尽管她们也同男劳动者一样向该制度缴纳份额。为此,最高法院15第57条宣布不符合宪法,其中关于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的疾病和生育保险条例b)是这样说的“所争论的条例不过是以谎言为基础的,根据这个条例,根据我国人民的社会文化发展状况,设想男人是唯一具有劳动能力的,规定妇女自然要附属于他,因此,不加区别地、不公正、不合理地使配偶作为妻子参加社会保险制度……”
关于生育,《劳动法》第95条(1996年9月27日第7621号法律)进行了改革。它规定女工在生育休假期间,不得中断交付其补助金的份额,在休假期间要为获得全工资而继续交纳社会税款,这些税对女工和厂主都有利。
b. 残疾、年老、死亡也归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管理。发生死亡情况时,凡向该制度交纳份额的男女及其家属都有权享受抚恤金。交纳份额的妇女55岁时可退休,领取同男人一样多的退休金;男人可到60岁退休。这一福利承认做母亲的社会作用。它体现了对该制度条例的一种改革,力图使男女在同样年龄退休。
c. 职业风险是指在他人经营的活动中劳动的女工可能遭遇到的意外事故和职业病(《劳动法》第203条)。其覆盖面还是很有限的,特别是在很多妇女从事的工作中。很多女工没有享受到保险制度,因为她们在非正规部门工作或做家务服务。事实上,《劳动法》(第206条)规定,凡在家里劳动、不是被雇佣来赢利的或从事少于5天的暂时工作的人,以及那些从事家务服务的人都不必须被保险。目前,媒体正在推动一项运动,让家庭女工要求职业风险的保险,没有保险时,如果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则要求进行医疗和必要的康复。虽然雇工者没有义务给这些人上保险,但是发生意外事件或职业疾病时,他们应该为这些人支付其要求的费用。
d,国家的保证。这个制度是由家庭补助社会发展基金开销的,国家和国家的企业部门筹资。它把健康服务扩及到那些没有为上述保险制度缴份额的人们。相当一部分受益于该制度的人是妇女。
e. 非纳税性补助金。这一制度同前一个制度一样,是由家庭补助社会发展基金来支付的,可以向高龄者、孤寡者、无力向残疾、年老和死亡保险制度缴纳份额者和没有能力交纳领补助金所需的足够份额数者发放补助金。为了有权得到帮助和其他福利,应该在最初三个月交纳份额。
(f) 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381.哥斯达黎加的《政治宪法》保证在健康保护、劳动条件安全包括保护生育机能等方面不进行性别歧视。这一权利也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382.此外,《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对《劳动法》第87和第94条进行了如下修改:
a.第87条规定,禁止雇佣妇女和低龄者进行体力和精神上不利于健康的、沉重的和危险的工作。通过制定规则来确定哪些是这类工作,如果不执行这些规则,则处以其他惩罚和合理的赔偿;如若发生意外事件或疾病,则处以罚款。还规定,劳动部应同工人组织和妇女代表协会协商妇女从事劳动的形式和条件。尽管禁止歧视性的待遇,但当对进行同样工作的劳动者不执行规定的时候,由于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劳动部也应该同代表女工的社会组织进行协商,对不执行规定的厂主制定应尽的责任。
b. 第94条和第94之二都禁止在怀孕期和哺乳期解雇女工,除非有由于不执行劳动合同规定的责任而造成严重过失的正当理由。在这种情况下,老板要向劳动监察全国领导委员会提出解雇,该委员会应为此作出证明。
c. 第94条之二规定,女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所要求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此外,还要补发她未领取的工资。如果雇主不予执行,则要强制处罚。如果女工不愿恢复工作,老板应给予她有权得到的休假补偿,如果受到伤害,则应付予她产前和产后的相应补助金以及从被辞退时起直到怀孕八个月时止未领取的工资。
d. 此外,在这方面,最高法院宪法厅通过第2635-91号决议规定,在工作上对妊娠女工进行歧视是完全不符合宪法的,因为这不是什么正当理由,《宪法》第33条的条文(法律面前平等)就允许用不同的方式对待其他女工。
383.在这方面的进步是很大的,但特别是对那些受劳资关系合同制约的工薪女工而言。但是,相当大比例的妇女劳动力是自己经营的劳动者或临时工,没有报酬的家庭女工。她们享受不到这些福利。哥斯达黎加政府曾经能够把健康服务扩及到大部分人民,包括没有向保险制度交纳份额的妇女;但是要求推行保障所有女工都能享有应有的退休、休假和因健康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权利。
第十一条: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到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 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
雇者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b) 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 年资和社会津贴;
384.《政治宪法》第33条(在法律面前平等)和第55条(选择工作的自由)都禁止由于婚姻状况或任何其他状况而进行不同的对待。由劳动部通过劳动监察局来评估企业和用人单位执行这些规则的情况。同样,妇女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或通过劳动监察员揭发歧视行为。但是,众所周知,有些企业使用各种办法不雇佣已婚或有子女的妇女,当妇女怀孕时解雇她们或迫使她们辞职,或不给她们产假。
385.这种状况要求劳动部必须加强劳动监察员的职能,使这些规则得到全面执行。在女工中加强宣传也是很重要的,因为她们不懂法律,不了解保护机制和诉讼办法,也害怕进行揭发后遭到解雇。
386.《儿童和青少年法》(1998年2月6日第7739号法律)禁止对生育的歧视,规定公立和私立学校不得对妊娠的女学生进行纪律惩罚或矫正措施。该法指出,公共教育部应该推行一个制度,允许怀孕的女童或少女继续或完成其学业。
(c) 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建立和发展托
儿设施系统 , 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387.从七十年代起,国家就开展一系列活动,为工作和学习的男女提供照顾孩子的服务。
388.卫生部于1975年制定了全面照顾幼儿中心计划,为工作和学习的妇女以及有社会经济问题的家庭照顾2到6岁的子女。这项服务还包括对6个月到6岁的孩子和怀孕及哺乳期的母亲提供补充食物。这项支持工作是通过教育和营养中心来进行的,该中心的一部分是同全面照顾幼儿中心一起工作的。教育和营养中心1949年就存在了。这项计划是根据1976年3月3日的第5828-SPPS号行政法制定的;通过1983年7月21日的教育和营养中心-全面照顾幼儿中心合并的第6879号法律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
389.从1952年起,劳动部的幼儿园计划启动了,它为经济困难的工作母亲提供服务。1980年,劳动部将该项计划扩大到全国,照顾那些参加工作和低收入的父母的6个月至9岁的孩子。在咖啡收获季节,在咖啡和甘蔗产地建立临时幼儿园,以及两个每天照顾孩子的园地。
390.根据1994年3月25日的《第7380号幼儿园和家庭学校总法》,劳动部也要批准和监督全国私立幼儿园的工作。
391.另一方面,《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提出由国家来创建幼儿园(第9条至第13条)。
392.社会援助联合研究所的社区计划是1989年建立的,目的是通过低成本的社区轮班工作,扩大提供幼儿照顾中心的服务。社区一个妇女照顾10个孩子,使其他的妇女能够劳动获得报酬。社会援助联合研究所提供家具和每月一笔钱。照顾儿童的妇女在各地接受训练,以提高她们的专业能力。
393.可用的信息是同被关注人民的地区和社会经济条件不可分的。根据劳动部的材料,全国共有1095所幼儿园,其中560所是国家的(51%)。发展趋势是私立幼儿园迅速发展,因为需求增加了,而政府的响应有限。68%的幼儿园集中在圣何塞省。约90%位于大都市区、市区。
394.妇女日益加入劳动大军中,这类服务业的需求增加了。她们中的相当一大部分人交不起私立幼儿园的费用,这加重了对国家服务业的压力;对贫困女工来说,选择的可能性有限。照顾社区家庭的人员没有适当的专业训练,也没有适当的设施来提供服务。教育和营养中心、全面照顾幼儿中心以及劳动部的幼儿园的名额有限。这种状况造成对年幼儿的照顾可能性不很可靠。
395.根据《劳动法》,哺乳女工有权每天为子女喂一小时的奶。公立部门的妇女广泛行使了这一权利。一些私营企业承认这一权利,但是一大部分企业做出了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权利没有得到行使,侵犯权利也没有得到揭发,因为害怕失去工作。那些自己经营的女工、在非正式部门的女工、从事季节性工作或从事农业的女工没有机会行使这一权利。一般情况下,她们把孩子带到工作的地方,有机会时就喂奶,这会对孩子的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一条:
3.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法律保护
396.哥斯达黎加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妇女工作的一些公约和协定。它们是:1951年关于同工同酬的第100号公约和第90号建议;1958年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第111号公约和建议;1935年关于(妇女)井下工作的第45号公约。1985年关于劳动中健康服务的第161号公约尚未得到哥斯达黎加政府的批准。
397.正如已指出的,有限制妇女从事不利于健康的、沉重的和危险的活动的保护法。出现了取消这些规则的改革,认为这些规则是歧视性的,因为觉得妇女的能力有限,她们本身不能决定工作是危险的,还是不危险的。此外,还表现出一种双重标准,即其所保护的利益一般是生育机能和家庭的照顾,而不是作为人的妇女。
防止工作中性骚扰的措施
398.1995年3月3日,通过了反对教育的工作中性骚扰的第7476号法律。正如第96条所指出的,法律提出了实施办法,确定了揭发和防止的机制和程序,并要求每个工作单位和公、私立学校在一定期限内制定出法律规则。
399.在各个不同机构执行法律的时候,可能会有遗漏的地方、忽略的地方以及理解问题,因而要求对文本进行修改。在这方面有一个包括若干款项的修正案,其目的是:
a) 明确规定,既然是性骚扰,就不应该有形式上的从属关系;可以平等追逐(例如,学生之间或同事之间),或一个从属方的追逐(例如,男学生和他的女老师之间)。
b)说明追逐不仅发生在劳动或学习“关系”中,也发生在“劳动和教育环境”中;例如一个教育中心的行政官员对一个大学生来说可以是一个积极的追逐对象,一个行政官员为了能够得到一个任他支使的人可以向他的女同事要求性爱。
c)对于人民选举出的公务员,法律并没有规定启发揭发的有效机构,因为人们认为,既然没有从属关系,也就没有上一级,由于他们的地位,不可能撤他们的职,这就使这些人的骚扰行为逍遥法外了。
d)关于证据也提出了一项修改,是这样规定的:“缺少直接证据的时候,应该找迹象证据……。不论是通过行政途径,还是通过法律途径,都应全面考虑被揭发事实的所有表现来对证据做出评价,而不能犯不全面地、孤立地进行评价的错误。”16
400.该法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和私营企业,都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条文实施内部的规章制度;尽管法律规定要在其生效三个月后这样做,但是没有反对这一做法。到那时,主要要在公立单位实行这一规章,在私营部门不必这样做。劳动部必须有积极的行动,因为它是负责监督执行规则和通过私营企业内部劳动条例的国家机构(见第103和第104段)。
第十二条:获得保健服务的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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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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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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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尽管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
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卫生部门:关于妇女保健的一些情况
401.哥斯达黎加人民的健康受《政治宪法》保护,其第51条保障家庭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七十年代,颁布了一整套法律,加强国家履行健康权的行为:即以全面发展的观念和国家作为发展代理人作用的观念为基础的《健康总法》和《社会保险法》的改革。这样,就把医疗普及到全民,确定保健是一种公共福利,卫生部在卫生部门中起领导作用,并有权决定全国性的政策。
402.卫生部门是1983年创立的。包括三个部和四个自治单位:卫生部、经济计划政策部、总统办公室;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哥斯达黎加上下水道委员会、全国保险委员会(职业危险领域)、哥斯达黎加大学(通过健康研究委员会和医学科学领域)。
403.保健是近几十年来获得重大进展的领域之一,其指标高于很多拉丁美洲国家的平均指标。这是保健制度的发展、哥斯达黎加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以及人口的重大变化的结果。在妇女方面,这一进步表现在出生成活率的增长、出生率的大幅度下降、分娩时危险减少以及卫生条件的改善。
404.哥斯达黎加法律包括一整套保护妇女健康的特别措施,其中一部分是从颁布《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第7142号)时起就确定了的。该法在其第2条中说:“根据1984年10月2日哥斯达黎加在其第6968号法律中批准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国家权力和机构必须监督使妇女不受任何因其性别的歧视,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保证其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享有和男人同等的权利。”
405.《劳动法》、《卫生总法》、《刑法》、《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以及《反对家庭暴力法》和《反对性骚扰法》等,都在具体领域保护妇女的健康权。
406.哥斯达黎加把国民预算中的相当一大部分用于卫生和教育,尽管近年来这两方面在预算中有削减,这反映在服务的质量和数量。还应指出,卫生制度继续把对妇女健康的关注集中在生育保健和母婴保健方面。
407.母婴的总死亡率下降了。男女死亡的原因是相当一样的,除非意外事故,它给男性带来更大的危害。在癌症的死亡方面,妇女受生殖器官肿瘤的危害最大,占总死亡率的25.4%,其大部分是可以预防的。妇女忽视自己的健康,因为只注意家庭中其他成员的需要,很少采取预防措施和进行早期检查,尽管在生育过程中也常常看医生。分娩时的死亡大大降低了,尽管流产在这方面的总死亡率中占首位;因流产的住院率增加了。
408.虽然出生率下降了,但是低学历、贫困和城区的妇女的生育率却上升了,尽管采取了避孕措施。她们更坚持让男伙伴使用安全措施。
409.在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和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的工作方面,卫生部门推行了一整套彼此协调的行动,以改善妇女的健康状况、鼓励她们参加卫生服务工作并推行正确的性健康和生育健康。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保证得到全国性的、完整、有效和可靠的服务,同时,使所有妇女都能获得精神健康、娱乐和没有暴力的生活。
对妇女的特殊医疗照顾
410.通过社会保险的诊所和医院进行义务医疗。正如前面(第376至380段)所指出的,社会保险服务覆盖面很广,达到包括妇女在内的人口的85%。卫生部门通过综合卫生队推广一系列的社区活动,希望以此加强初级和中级的医疗活动。
411.在妇科和母婴科,妇女的健康受到特别关注,首先注意其生育机能。这方面并不优先于如精神卫生、癌症预防、心血管疾病、营养等妇女健康的其他领域。
412.正如已经指出的,通过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的工作和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的设备,提倡把性观念纳入卫生部门的改革行动中。这些措施追求一种全面的关注,它包括不断改进生活质量,加强预防和教育,并在研究、预防和治疗中系统而全面地加入性观念。
413.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的行动强调为妇女提供条件,使她们能作为保健服务的管理者积极参与活动;使各年龄组的妇女都能享受性和生育保健、精神卫生和娱乐等方面全面、有效而可靠的服务;并在培养和完善保健方面的人力资源时加入性观念。
对妇女健康的早期关注和全面关注
414.卫生部门的改革计划正在开展一系列的行动,使妇女能得到全面的预防和救助服务,但是没有继续强调妇女的生育卫生和母婴方面的工作。
415.为了关注特殊妇女层的保健需求,在全国各种计划的框架中一贯协调地执行各种措施。除了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以妇女力核心的全国反对贫穷计划规定的之外,还包括一整套追求全面照顾受贫困威胁的妇女,特别是家庭主妇和少女健康需要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通过机构间和部门间的战略,发展和执行一项防止和关注对妇女施暴的全面政策;这一问题是在关注把妇女的健康作为发展过程中一个中心组成部分来全面考虑的问题上一个有意义的进步。
416.1998年2月通过的《女童和少女法》,规定了一系列有关关注女童和少女健康的特别条文:
a.第50条规定,公共卫生中心对怀孕女童和少女,在其怀孕期和分娩期要给予相应的医疗服务。
b.此外,需要时,对哺乳期的母婴提供食品。
c.规定已做母亲的女童和少女,有权在保健和住院服务方面得到体面和尊敬的对待。
d.在母亲和新生儿的健康有危险的特殊情况下,他们有权得到优先治疗。还指出,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应保证,对携带艾滋病病毒的母亲给予治疗,以避免传染给婴儿。
e.贫困的怀孕或已做母亲的女童和少女,有权通过有关机构的项目,从国家那里得到全面的照顾。
f.在孩子出生前和哺乳期,母亲将得到经济补助;为了享受这一福利,母亲应该参加职能机构为此目的组织的培训项目。为了保证人的人道和社会的发展,资金的用途应该符合全面的行动,而不是单纯救助性的行动。
g.关于母亲的喂奶问题,认为无论公立或私立单位以及职工,都应该保证低龄母亲享有合适的条件来喂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凡不履行这一规则的,都要以违反《劳动法》论处。
h.在教育领域,禁止公立和私立学校以怀孕为由,强加给女学生矫正措施或纪律处分,规定公共教育部应实行引导制度,允许怀孕女童和少女继续和完成其学业。
417.此外,1997年12月9日,通过了《保护青少年母亲总法》,该法把政府机构对青少年母亲实行的所有预防性和支持性的政策、行动和计划规范了起来。
生育保健和计划生育
418.卫生总法保证妇女有得到关于卫生保健、家庭生育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和照顾的权利。
419.卫生部通过招贴画和传单在各卫生中心开展关于生育保健、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的宣传运动(见第353和第354段)。
420.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有一个生育保健的特别计划,该计划开展关于生育保健和性教育的宣传和教育运动,同时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421.一些非政府组织也推行这方面的计划,其中有哥斯达黎加人口协会和PROFAMILIA的计划。
422.从六十年代起,哥斯达黎加妇女对避孕方法的认识和使用都提高了;从而使出生率下降了。1993年的全国生育保健统计指出,70%有伴侣的妇女使用避孕方法:
结扎 19%
现代方法(口服药、宫内装置、注射) 28%
传统方法(避孕套和阴道栓) 13%
自然方法(规律、退出、Billings) 7%
总计 100%
423.使用避孕法的多少,同妇女的教育和社会经济水平以及她们居住在城市还是农村有关。那些比较年轻的妇女(小于29岁),常用现代方法,其次使用隔离法;那些年龄较大的妇女多用手术法。
424.普遍能了解控制生育的信息和方法。第一能提供计划生育方法的是哥斯达黎加保险公司,其次是卫生部;接着是个体药店、医药专业的私人诊所以及零售商(超市、杂货店、酒吧、小药店等)。
425.尽管有这些地方提供,但是困难在于低学历的、居住在农村和城市边缘的人口,恰恰是他们的出生率最高。另一方面,卫生机构提供的避孕套的质量很不一样,这导致一部分意外怀孕。
426.不能通过使用的方法来了解避孕的男女人数(他们在总的育龄人口中的比例和在使用避孕方法的人口中的比例)。但是,各种关于生育卫生的全国统计数字(1986年至1993年)证实,决定妇女的男伙伴多抵制一些或少抵制一些使用避孕方法的因素,恰恰是决定妇女是否使用避孕方法的因素:教育水平、收入多少和居住地区。
427.哥斯达黎加妇女不能自由地选择结扎作为控制生育的手段。现行的结扎规定指出,结扎要得到一个医生委员会的批准,每一例都要根据专业医疗的标准来确定,这些标准是:如果再怀孕是否会危及健康、怀孕次数、终止怀孕的次数、妇女的年龄等。一段时间,曾经要求配偶对结扎的后果写出书面同意书;宪法厅的一项决议(关于第18080-s号法令第5至12条的第2196-92号)后来认为,这一要求是歧视妇女的,因为影响了她们做决定的自由。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曾经建议卫生部对该规定做一些修改,以消除歧视性的观点和做法,但是,至今为止尚无结果。
自愿中止怀孕
428.根据《刑法》,哥斯达黎加法律把堕胎或自愿中止怀孕作为典型的刑事罪行进行惩处:
a.第118条规定,造成胎儿在母腹中死亡或过早娩出体外的,都定为得到允许的堕胎或没有得到允许的堕胎。如果没有得到孕妇的同意或孕妇不满15岁,则判刑3年到10年;当胎儿已满6个月,则判刑2到8年。如果孕妇同意堕胎,减刑到1至3年;在这种情况下,当胎儿已满6个月,判6个月到2年徒刑。
b.第119条规定:孕妇造成的堕胎定为“有意堕胎”。判1到3年,如果胎儿满6个月,判6个月到2年。
c.第120条规定:妇女终止妊娠以掩盖其不光彩的行为或她自愿同第三者的行为定为“名誉原因的堕胎”。判刑3个月到2年。
d.第121条规定:“不受制裁的堕胎”,即不是不该受惩罚。应当由经允许的卫生人员来进行,为此需要得到妇女的同意。只有为了避免对母亲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危险,而此危险又不能通过其他办法避免时,才能进行堕胎。
e.第122条规定:那些没有进行欺骗而造成的,定为“过失堕胎”。处以60天至120天监禁。
429.尽管所掌握的材料还不完整,但它们表明,堕胎不仅因其在母亲死亡率中占的比例,也因其进行时的条件,对哥斯达黎加妇女的生育健康造成很大影响。同此问题有接触的男女卫生专业人员指出,只有一小部分自愿堕胎是在卫生监控条件下进行的,大部分从来不了解卫生规程。这种状况使妇女发生危险时,制定预防和治疗措施的机会大大减少了,而且损害了她们的健康。
430.近四十年来,母亲死亡率持续、明显地下降。1981年,是拉丁美洲最低的死亡率之一,10000例生育中,只有3.6名妇女死亡。八十年代,死亡率继续下降,虽然速度缓慢。本世纪末,死亡率是2.0,即占妇女死亡总数中的0.5%(西班牙妇女研究所和拉丁美洲社会科学学会,1993年)。值得指出的是,在母亲死亡原因中,占第一位的是堕胎,包括引产,占特殊死亡的25%。
保护劳动妇女的健康
431.《政治宪法》和《劳动法》保护男女劳动者的健康,不分性别。
432.《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规定,劳动父母都有权得到照顾其幼年子女及支付其子女费用的援助服务(第9至13条),还规定了其他有关非健康的和危险的工作中的保护规则和劳动妇女生育条例(第32条)。
433.还没有特殊的法律条例来保护在非正规的经济活动中的妇女,妇女劳动力在这一部门有相当大的比例。对那些在农业、农工业和小作坊中工作的临时女工,在自己家里和生产合作企业(自负盈亏的生产组和自己管理的合作社)中工作的计件女工和做社区家庭17工作的女工都没有有效的保护。(见第376至380段)
434.从1957年起,哥斯达黎加政府就推动各种活动来发展和加强幼儿中心,将其作为对女工人、女学生和有社会经济问题的妇女的一项支援服务。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有各种机构同私营部门一起,负责推动、监督和开展各种服务事业。(见第387至394段)
435.目前,有一法律草案(第12.498号文件),它促进制定幼儿中心和家庭学校总法。《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规定由国家来建立幼儿中心;还规定,不论是老板还是社会组织(如支援者协会、合作社、工会)都有责任参与幼儿中心的运作,将其作为开展女劳动者社会发展活动的一种方式。
对妇女的暴力
436.为了在一个具体领域全面关注其社会内涵极为复杂而严重的全国性的问题,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促进制定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该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一个机构间和社区的体系,把国家的行为和民间社会结合起来,以关注和预防在哥斯达黎加家庭内部妇女及其子女所遭遇的暴力行为。
437.国家一级参加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的单位有:卫生部、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公共教育部、劳动部、住房部、全国幼儿慈善会、全国学艺委员会和居民保护组织。
438.一些非政府组织也参加了,它们是:PANIAMOR基金会,促进、培训及其他活动基金会,CEFEMINA,潘查·加拉斯科女性集体,拉丁美洲卫生预防和教育研究所以及哥斯达黎加妇女联盟。
439.该计划有五个行动中心:关注、预防、检查、争取援助经费和互相学习。
440.在关注方面,有下列成果:
a.地区一级设计、实行和评估一种全面关注的模式,1996年先在戈伊科埃切阿县(首都圣何塞的人口最多的一个县)进行试点,1997年推广到圣拉蒙(阿拉胡埃拉省)和利蒙。
b.成立积极促进妇女权利办事处。其目的是通过在地区一级广泛、全面地报道和宣传妇女的权利,来普及关注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对服务的需求,并且从法律和心理上指导社区中受到家庭暴力迫害的妇女(见第177至180段)。这项工作得到设立在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的电话热线800“让我们打破沉默”的支持,可以向他们进行家庭暴力方面的咨询。
c.在5家国家医院中建立和加强纪律委员会,以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建立和加强地区关注和预防网,有7个网是全国性的。
d.建立和扩大受害妇女临时居所(见第204至207段)。
441.在预防方面,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在哥斯达黎加全国人民中开展了各种解释和宣传运动。“无暴力生活”运动,在其各个阶段都广泛宣传妇女有生活在平静中的权利,她们及其子女在遭到暴力时有控告侵犯者和采取保护措施的权利(见第129至132段)。
442.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认为,家庭暴力是社会化进程的产物,在此进程中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处于从属地位。要纠正这些行为主使者,就必须对照顾群众的国家各级男女官员、非政府组织以及社区团体进行培训。这方面的工作经验是建立一个部门间的、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相互学习的样板;产生五种相互学习的模式(“认识、思考和对付家庭暴力”系列),它包括从认识家庭暴力到特殊照顾的各个基本方面;出版一本关于家庭暴力的小册子,为社区团体认识之用,包括为提供援助者树立一个样板。作为这项工作的一部分,1500个专业人员和组成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的各委员会的各个机构的人员接受了培训,城市和边缘地区学校计划中的纪律小组的男女专业人员也受到了培训,初期阶段还组成了法律援助人员小组(亦见第122段)。
443.《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的批准和通过也有进展,该法授权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为有关对被害人检查、关注、防止和安排工作的各项公开政策的领导实体,同样,《反对教育和工作中性骚扰法》的通过也得到了支持。通过行政法宣布11月25日为全国不对妇女施暴日。为了宣传这些法律手段,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大规模地制作和散发专门出版物和传单,并举行了有关该问题的各种会议。
444.为了对探讨家庭暴力问题制度化,促进建立部门委员会,尤其是卫生部门、最高法院、司法权力机构和公共安全部的委员会。
445.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特别注意该问题的调查和研究。对国内从事关注、预防和培训家庭暴力问题的现有项目和服务做了概括性了解,并将其在74个机构提供的服务指导手册上予以刊登。此外,(在哥斯达黎加大学心理调查研究所的参与下)还做了一个全国舆论调查统计,以便了解在哥斯达黎加人民中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进展和对它的看法和态度。另一项调查表明了在为要求援助的被害妇女提供及时而有效的服务的法律制度上的强项和弱点。还进行了另外一项调查,了解在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组织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案件的登记制度及其特点。最后,(在OPS/OMS妇女、健康和发展计划的支持下)进行了关于“被害妇女出路”的研究,目的是当被害妇女决定让我们打破沉默,寻求援助时给她们指出“出路”。
2 .尽管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
分娩和产后期间适当的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
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法律和其他措施
446.关于怀孕、分娩和产后,指的是公约第12条第1款所论及的。在本段也可考虑第371至373段和第376至386段所指出的。
447.尤其是关于劳动条件,正如前面所指出的,禁止因怀孕和哺乳解雇女工(《劳动法》第94条)。如果发生解雇,女工有权要求复职或对其所受伤害和损失进行赔偿,但是法律诉讼时间长而复杂。事实上,很多老板解雇怀孕妇女,同意支付产假中的工资以及其他因非法解雇而女工有权得到的福利。尽管这种做法不合法,因为权利是不可放弃的,但是很多女工情愿接受这种做法而不去进行一次长期而复杂的诉讼。
448.哥斯达黎加政府明白,需要行动来改革现行规则,以便简化诉讼程序,使其更加灵便,这将使更多的妇女捍卫她们的权利。这包括劳动部实施对私营企业和国家机构违背保护妇女劳动权的合法规定的事例进行登记和通报的制度;这种通报可以起到经常告诫的作用并促进有效措施的制定。
449.《劳动法》和《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允许妇女,包括领养幼儿的妇女,有产前和产后假,要求对在怀孕、产后和哺乳期解雇进行赔偿。这些关于分娩的劳动规则和保障,公共部门的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是执行了的,但是私营企业却很少执行。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在很多情况下,私营企业由于有怀孕的风险而避免雇佣妇女,它们雇佣临时工,避免这些权利,或精明地采取一些办法,及早察觉怀孕情况,在女工了解自己状况之前,就把她辞退。
450.立法厅发布了第6262-94号决议,同关于辞退怀孕或哺乳期妇女的第7142号法律第32条和《劳动法》第94条一项违背宪法的行动有关。立法厅表决决定,劳动监察职能可以理解为委托给行政实际上的司法功能,这些功能充分体现了行政的办法,并不含有审判事物的性质。怀孕女工应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律师提交事实上已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证明;可以要求她交医生证明或哥斯达黎加保险公司的证明来作证。这些是证明材料,不是妨碍行使权利的过分要求。另一方面,如果女工没有犯《劳动法》第81条所说的严重错误,老板也不能因怀孕或哺乳而予以解雇。
产假、补助和鼓励母乳喂养
451.《劳动法》第95条指出,妇女有权享受产前一个月和产后三个月的假期。这一条也保证,收养一个幼儿可享受三个月假期。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生育的社会功能的认可。
452.另一方面,第97条承认,喂奶母亲每三小时可以有15分钟或每天可以有两次半小时的喂奶时间。人工喂养孩子的母亲不享受这一权利。行使这一权利对很多女工母亲来说是有困难的,因为把孩子带到工作地点或每天回家两次都有实际困难。有一些企业和机构,为了履行这一权利,让母亲在结束正常工作之前一小时回家。
453.该法第100条规定,凡雇佣30名以上女工的老板,都应准备一个没有危险的、合适的喂奶的地方。这一措施很难要求,很少能做到,因为只规定喂奶地点的条件,而没有配备不喂奶时照顾孩子的人员。
454.由于对公约的批准,1994年9月14日通过了鼓励母乳喂养的第7430号法律。其目的是通过教育家庭和保护母乳喂养、推出支持喂奶母亲的政策和行动以及控制代用奶的宣传等办法来发扬母乳的可靠而丰富的营养。
第十三条:社会和经济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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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 a ) 领取家属津 贴的权利; ( b ) 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 c ) 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
第十三条: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 a )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领取社会和家庭补助的平等权利,独立女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平等权利
455.并不存在有关领取社会和家庭补助的规定,不管这些规定是否是对妇女的歧视(见第377至381段)。
456.《社会保险法》规定,独立的男女劳动者,通过每月交纳一定份额,自愿参加保险。这种保险只对疾病和生育保险,不涉及年老、残疾和死亡。这对很多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干家庭服务和做临时工的女工不利,因为她们不能领到退休金和残疾抚恤金。但是,有非纳税性的补助金制度,它对经济困难而又无法享受其他福利的人发放补助。
457.全国反对贫穷计划妇女中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市边缘地区的贫困妇女推出一系列社会和家庭补助,尤其是对家庭主妇、怀孕少女和母亲。这些补助是作为加强这些人群的平等机会的手段而提出的。这使得到各种补助的近30000名家庭主妇,即占该人群67%的人受益。
( b )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458.哥斯达黎加法律保证妇女有获得贷款、抵押、出卖和进行商业转让的法律能力,不强加与男子不同的条件。但是,很多妇女很难得到贷款和抵押,因为她们没有在她们名义之下的不动产,她们没有可以支持她们的收入和担保登记。此外,银行制度要求繁杂的手续,营业时间同两班倒的时间冲突,而且支付制度不符合妇女的可能性。
459.大部分的银行机构没按性别分开登记,这使得很难了解妇女办理的贷款和抵押的数额。只有那些专门为妇女准备了贷款夹的银行才有这方面的材料,这些银行的目的是促进微型企业的发展。它们是哥斯达黎加银行及人民和共同发展银行。
460.哥斯达黎加银行有一条妇女贷款线,1992年至1996年期间,办理了总数为438812748.80科朗(1907881.52美元)的689笔贷款;每一笔贷款平均为2769.06美元。这家银行也办理妇女信贷基金,一种专为妇女的非政府组织的贷款。
461.大家知道,在证券所和储蓄贷款合作社得到住房和个人贷款的妇女受益者的数量是很大的。但是,不掌握大部分情况的信息,因为银行机构不认为有必要按性别分开办理。所有机构都要求用申请贷款人的工资、两个保人或财产抵押来担保。很多情况下妇女没有工资,或者没有财产,尽管她们有能力支付贷款;为此她们求助于家人。
462.在获得贷款、抵押及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等方面,妇女仍然受到限制,特别是在生产第一线和企业的女工。虽然妇女不须经配偶同意才能得到贷款或去银行办事,但是,要成为贷款人,她们要受到物质限制,这种做法的后果是对她们不利的。在哥斯达黎加,相当大一部分家庭财产是在丈夫名下的,这限制了妇女进行抵押。此外,银行机构和合作社都是按以男子为中心的观点建立起来的,它们把男人作为经济负责人。
( c )参与 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463.正如前面已指出的(第351和第352段),妇女越来越多地参加了娱乐、运动和文化活动,特别是女童、少女和成年女子。多年来,女子只限于在私人场合参加和进行文化娱乐活动;运动被认为是男人的事情。尽管有些活动仍然按性别分开,但是在最近二十年,看得出妇女突飞猛涨地参加有组织的体育活动和文化活动。妇女在文化活动中还占主导地位。
464.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包含有一整套政策,促进妇女参加运动、娱乐、发挥艺术才能和文化等活动。同文化、青年和体育部配合,正在推动一个在各年龄段的妇女中开展各种形式的娱乐和体育活动的运动,同时,还制定了社区和学校的计划和行动。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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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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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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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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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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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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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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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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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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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参与一切社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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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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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 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
第十四条:
1.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1.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活,包括在经
济非货币部门工作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要采取一切适当
措施确保本公约关于农村妇女的各项规定的实施。
保护农业妇女、临时女工和季节女工的措施
465.《劳动法》有关于劳动保护的一般条例,但是没有农业劳动、临时和季节劳动保护的特殊条例。尽管法律在文字上没有歧视,实际上这些女工是得不到保护的,因为她们没有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也没有假期。此外,劳动条件也很欠缺,一般情况下,受到污染,劳动时间长,工资低。
466.很大比例的农村妇女从事农业劳动,做临时工和季节工,但是她们的劳动没有记载在统计资料中,她们也不认为这些活动就是劳动,因为她们认为这也是家务负担。农业妇女一般作为家庭劳动力在自家的地里干活,没有报酬。临时工和季节工是在咖啡收割季节,在香蕉装箱场,在西瓜、甜瓜、花卉和其他出口农产品的收获季节工作。
467.没有统计资料确切地估量男女季节工和临时工的劳动。关于妇女的情况,既然她们自己认为这些活动也是家务劳动,于是在农村发展政策上就体现不出了。
468.从表32可看出,农村劳动力参加劳动的情况并没有被体现出来。1992年,从事农业劳动的妇女只占女性PEA的5.5%,而男子则占32.1%。这种不被体现的状况加深了在农村妇女参加生产和就业方面的陈腐观念,这就导致在发展政策和计划中不包括这些问题。
469.最近二十年来,农村妇女越来越多地参加生产和增加收入的活动。参加这些活动受到学历、家庭贫困状况、地区农业生态环境、离市中心的远近等因素的影响。最近十年,由于非传统产品(鲜花、水果、蔬菜、装饰植物和块茎作物)的贸易开放,妇女被雇就业的机会增加了,她们被雇来进行收割、嫁接、打包和加工。
470.在自家地里干活的妇女更多地参加上述劳动,有些情况是由于她们的伴侣或家庭中的其他男子移居到种植园区或城里,有些情况是由于全家都参加了农业出口企业的非传统产品的生产。
表32
哥斯达黎加按性别和部门分类的就业人口
1983年至1992年的相对数字
|
部门 |
1983年 |
1987年 |
1992年 |
|
男女共计 |
|||
|
农业 |
28.3 |
28.3 |
24.2 |
|
工业 |
21.8 |
24.9 |
26.6 |
|
服务业 |
49.9 |
46.8 |
49.2 |
|
总计 |
100.00 |
100.0 |
100.0 |
|
男性 |
|||
|
农业 |
36.2 |
36.4 |
32.1 |
|
工业 |
21.8 |
25.5 |
27.3 |
|
服务业 |
42.0 |
38.0 |
40.6 |
|
总计 |
100.0 |
100.0 |
100.0 |
|
女性 |
|||
|
农业 |
5.1 |
6.3 |
5.5 |
|
工业 |
21.7 |
23.2 |
25.0 |
|
服务业 |
73.2 |
70.5 |
69.5 |
|
总计 |
100.0 |
100.0 |
100.0 |
资料来源:西班牙妇女研究所和 拉丁 美洲社会科学学会 ,《拉丁美洲的妇女数字》,哥斯达黎加圣何塞, 拉丁美洲社会科学学会 , 1994 年。
471.尽管农村劳动妇女积极而实在地参加了生产,创造了收入,但是她们得到生产资料和国家的援助服务仍然很有限。这种实际情况造成生产、生产率和收入都是低水平的,劳动条件也是不好的,一般情况下都是在农村较贫困的地区。
472.男女的公开失业者在农村更多,1996年的女性失业率比1991年登记的失业率要高得多,这说明这部分人的有偿就业机会减少了,劳动条件急剧恶化,更加贫困了;同一年,男性的失业率几乎增加了一倍。国内有些地区,妇女在社区和附近的地方找不到工作,她们不得不移居城市去做女佣或小工厂的女工。
表33
哥斯达黎加按性别和地区分类的劳动力的公开失业率
1991年至1996年
|
公开失业率/地区 |
1991年 |
1992年 |
1993年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
全国 |
||||||
|
妇女 |
7.4 |
5.4 |
5.3 |
5.8 |
6.5 |
8.3 |
|
男子 |
4.8 |
3.5 |
3.6 |
3.5 |
4.6 |
5.3 |
|
城市地区 |
||||||
|
妇女 |
6.7 |
5.4 |
4.8 |
5.1 |
7.6 |
|
|
男子 |
5.6 |
3.7 |
3.6 |
3.8 |
6.0 |
|
|
农村地区 |
||||||
|
妇女 |
8.3 |
5.4 |
5.8 |
6.6 |
9.2 |
|
|
男子 |
4.1 |
3.6 |
3.6 |
3.2 |
4.8 |
资料来源:统计总署,《全国家庭及多种项目调查》,哥斯达黎加圣何塞, DGEC , 1997 年。
第十四条:
2.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享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 a )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473.妇女历来不被吸纳参加制定和实施发展计划的过程,因为在制定和实施政策的各级都是大男子主义占上风。坚持认为男人是生产的代表和主力,而妇女参加生产被认为是暂时性的,没什么意义。
474.八十年代以来,开展了比较系统的行动来关注农村妇女问题。农村妇女成为以下各项工作的重点:加强农村教育和更多地接受中等技术教育,参加通过自助和合作社的形式增加收入的计划,改进卫生和农村住房等计划的质量和实施以及扩大农业耕地面积。
475.为了加速履行由于哥斯达黎加政府批准该公约和北京行动纲领而作出的承诺,执行了一整套从性别观点出发来关注妇女的急切需要的措施。由于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的帮助,1997年通过了一份关于农牧业和大气环境部门的增编(第186号),这是在为农牧业部门制定的总的方针政策基础上,配合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在全国创造的平等环境而制定的。
476.其目的是推动公约所述关于农村妇女的原则的实施:
a.改进机制保证妇女有得到农牧业和大气环境部门提供的服务的同等机会,加强能够认可其生产劳动成果的机制。
b.承认和重视女农民在农牧业生产、增加农业劳动力方面的工作以及她们的社会作用。
c.通过提高妇女小生产者在农业劳动中的生产率及效益,通过其越来越多地参与决策来加强她们在活动中的竞争力。
d.鼓励女农民参加那些能够保证食品安全和产生更多附加价值的活动。
e.通过放开控制土地、劳动、资本、收入、市场等生产要素,帮助妇女树立其作为发展动力的权力。
477.有关这一领域内男女平等的行动,也包括以推动和实施农村发展为目的的生产资料的供求问题。为了加强这些行动,在这个特别计划(增编)中确定了六个战略中心,它们将提高和提高农村妇女历来所从事的工作的效益,同时准备让她们在机会同等的条件下参加能够推动再生产的活动。此外,还要指导男女农民做该干的事,力求满足目前的需要,不允诺保证后代的稳定和幸福。
478.六个战略中心是:得到和拥有土地的同等机会;得到和拥有自然资源并控制其经营的同等机会;得到农村资金的同等机会;得到和掌握技术转让和培训服务的同等机会;男女生产者有进入市场、从事农业和非农业的工作及其工作被承认的同等机会;以及管理企业(市场和农工业)的同等机会。
479.这几个中心和贯穿推动农牧业和农林业生产全过程的三个组成部分相互联系,它们是:参与——作为永久的和当前的活动,参加决策的全过程;信息——它是全球化和新的生产舞台的基本财富;组织——为了得到农牧业部门提供的服务,组织是农牧业再生产的基本要求。
( b )有权利用充分的 保健措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480.正如上文有关公约第12条的内容中所指出的,国家有广泛的、为人民健康的预防和医疗体系,从而维持男女人口的适当的健康指标。但是,在农村和城市,特别是在最贫困的、分散的农村,在取得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方面还存在着差异。
481.卫生条件和住房质量所表现出的问题在农村比在城市更为尖锐,特别是旱季供水、卫生设备和洗浴以及得到基本服务等方面。在远离城市中心、人口很分散的地区,获得卫生服务是很困难的;这就导致,同全国的指标相比,这些地区儿童和妇女的营养不良现象很严重,卫生指标较低,生育率高,怀孕危险率高等。
482.八十年代开展的、包括广泛而有效的社区计划的农村初级保健规划,由于预算短缺而受到影响。当其行动和覆盖面受到限制时,得到基本保健服务和获得信息和计划生育服务就受到了影响,特别是对作为个人和家庭卫生的主力妇女来说,影响更大。
483.国家的对策之一就是,在卫生部门改革的范围内,制定分散服务的办法。综合保健基层服务队在社区一级的服务,增加得到服务的机会和改善服务质量,特别是在那些最不具备卫生基础设施的地区。
484.从1994年起,在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的框架中,卫生部和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开始推行一整套改善妇女健康的措施。这些措施的重点是:加强卫生队人员的认识和培训;改革立法,向少女提供细胞学和计划生育的服务;扩大绝经期和更年期的特殊服务;加强营养、生育和性卫生的计划;开展关于女用户权利的运动;以及加强保健的共同责任,以减少妇女的工作负担。
485.为了从性认识的角度解决妇女的保健问题,大部分的综合保健基层服务队受到了培训,但是对少女的服务进展不大,因为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作为一种试验把少女诊所都集中到城市诊所中去了。作为把性观念纳入保健工作的一部分,综合保健基层服务队开展诊断和早期检查乳腺癌以及关于家庭暴力状况的行动。也开展了一项关于女用户权利的运动。卫生部用援助服务和集体参与的新办法,加强农村地区营养、生育和性卫生的计划。
486.农村妇女,特别是低收入、低学历的妇女,与全国平均数相比生育率都高(根据1993年的生育统计为4.2个子女)。卫生部和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通过综合保健基层服务队和卫生中心,加强宣传和各种机制,使计划生育手段更能被农村男女接受。
487.受雇于香蕉园和农工业企业的妇女,由于劳动条件和被置于农业化学物中,健康面临严重的危险。尽管负责监督执行这方面规则的国家机构定期进行检查,但是仍然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技术研究,以便为全面研究形势确定目标和制定政策。
488.另一方面,以妇女为核心的全国反对贫穷计划打算深入了解贫困女性化在生产上的原因,为农村和城市贫困妇女扩大和提供新的机会。正如已经提到的,贫困妇女主要是两部分人:家庭主妇和怀孕少女和母亲。优先行动领域之一就是卫生领域;由农村分委员会负责,它把分管提供卫生服务的国家机构也同这一工作联系起来。结果是:为农村妇女的援助服务、培训和扫盲以及卫生和营养都很好地协调起来了,这些工作的质量提高了,范围扩大了。负责服务工作的人员也提高了关于农村妇女性别需求方面的认识。
( c ) 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489.正如已经指出的,约80%的妇女通过某一种保险制度得到国家的保健服务,这些保险制度是: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的生育和疾病以及残疾、年老和死亡保险,全国保险委员会职业风险保险,国家保险和非纳税性补助保险。
490.虽然保险在农村的覆盖面已经相当广了,但是仍然比城市小。1996年,对农村妇女的某一类卫生保险的覆盖面达到75.59%,而在城市则达到84.71%(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1997年)。
491. 相当大比例的农村妇女,特别是最贫困的农村妇女,被排斥在职业风险、退休、残疾和死亡的保险制之外。这同农村妇女进入劳动市场的形式直接有关。尽管她们中的大部分是生产者和劳动者,但她们是作为没有报酬的劳动力、临时工和季节工或作为自己出资的劳动力。
492. 最近二十年,各种政府行政部门曾推动各种行动,力图使没有享受正常保险制度的农村妇女得到保险。相当多的农村妇女,通过非纳税性补助保险和国家保险,已经得到补助和保险来接受保健服务。
( d )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
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
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493.在全国范围,社会教育的层次是:受过初等教育或低于初等教育的成年人构成宽大的基础(60%),第二层是受过中等教育的(30%),第三层是那些有大学水平的人(约10%)(西班牙妇女研究所和拉丁美洲社会科学学会,1993年)。
494. 从全球看,妇女的状况同男人的相类似,但是,农村和城市相比就有一些重大的差别了。表34 和表35的信息说明,农村男性文盲比女性文盲多得多,但是女性没有读完小学的占很大比例。其他层次差别很小。中等技术教育还不算,因为不论是男还是女,只有2%的农村人口受到这种培训。
表34
1992年按性别分类的人口*的教育水平
|
教育水平 |
男女共计 |
男性 |
女性 |
女性/总计 |
|
没上过学的 |
5.8 |
5.7 |
5.8 |
52.1 |
|
没上完小学的 |
23.5 |
23.4 |
23.5 |
51.4 |
|
上完小学的 |
31.5 |
32.2 |
30.7 |
50.0 |
|
没上完中学的 |
17.5 |
17.3 |
17.7 |
51.9 |
|
上完中学的 |
9.6 |
8.7 |
10.4 |
55.6 |
|
没上完中等技术学校的 |
0.9 |
0.9 |
0.9 |
50.2 |
|
上完中等技术学校的 |
1.1 |
1.1 |
1.1 |
51.5 |
|
大学预科 |
0.5 |
0.4 |
0.5 |
52.6 |
|
大学 |
8.8 |
9.1 |
8.6 |
49.9 |
|
不详 |
0.8 |
1.1 |
0.7 |
40.0 |
|
总计 |
100.0 |
100.0 |
100.0 |
51.3 |
|
绝对数 |
2112175 |
1029312 |
1082863 |
* 指大于 12 岁的人口。
资料来源:西班牙妇女研究所和 拉丁美洲社会科学学会 ,《拉丁美洲的妇女数字:哥斯达黎加》,智利圣地亚哥, 1993 年。
表35
1992年按性别分类的农村人口*的教育水平
|
教育水平 |
男女共计 |
男性 |
女性 |
女性/总计 |
|
没上过学的 |
8.1 |
8.2 |
7.9 |
48.7 |
|
没上完小学的 |
29.1 |
28.9 |
29.4 |
70.0 |
|
上完小学的 |
37.7 |
38.4 |
37.0 |
48.7 |
|
没上完中学的 |
13.1 |
13.0 |
13.2 |
49.9 |
|
上完中学的 |
5.5 |
4.9 |
6.1 |
54.7 |
|
没上完中等技术学校的 |
1.1 |
1.1 |
1.1 |
48.9 |
|
上完中等技术学校的 |
1.2 |
1.2 |
1.3 |
51.1 |
|
大学预科 |
0.2 |
0.3 |
0.2 |
45.3 |
|
大学 |
3.3 |
3.2 |
3.3 |
50.6 |
|
不详 |
0.7 |
0.8 |
0.5 |
38.9 |
|
总计 |
100.0 |
100.0 |
100.0 |
49.6 |
|
绝对数字 |
1142847 |
576071 |
566776 |
* 指 12 岁以上的人口。
资料来源:同上。
495.CEGESDI 的一项研究(1997年)总结说,在中等技术教育中,在选专业上,男女是不同的。在位于农村的农牧业技术学校中,70%的女生选服务专业,而不选农牧业和工业专业。她们选择那些增值少、历来由妇女起作用的专业。
496.教育部和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一起,从本世纪初就开展了一系列行动,消除教育制度中性别歧视的内容和做法。但是,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仅要从教人员改变观念和做法,而且女学生本身也要改变观念和做法。本报告有关第5条和第10条的部分对这些行动及其后果有详细的描述。
497.全国学艺委员会在农村设立了一些中心,它们设立了农牧业发展战略方面的专业。但是妇女宁愿进剪裁、缝纫和食品加工等职业培训的专业。两班倒的工作时间和关于性的陈腐观念,妨碍了她们大规模地参加非传统的正规而持续的职业培训。农村妇女,不论其年龄大小都愿意参加短期培训班,因为这可以使她们把学习同家务负担和劳动结合起来。
498.正如本报告其他段落(第191至196段等)所指出的,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通过以妇女为核心的全国反对贫穷计划的帮助,并在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配合下,推出了一个为贫困家庭主妇的人道培训计划。这一计划包括的农村妇女比例和城市妇女一样多,结果也近似。经验证明,参加人道培训和接受全国学艺委员会劳动培训的农村家庭主妇,获得了克服本身状态的基本手段。同时,她们的领导能力、组织能力以及同国家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打交道的能力也加强了。
( e ) 组织自助组团体和合作社,以便通过受雇和
自雇的途径 取的平等的机会;
499.从八十年代初期起,自助组和合作社就成为农村妇女创造收入的一个重要机会。在国内的某些地区,这是对付经济危机的冲击和有限的妇女就业机会的一个生存战略。Guzmán的一项调查(1991年)总结说,合作小组是国家北方地区旱季时家庭的重要生存战略,因为对70%的家庭来说,这是惟一的收入来源;每年的这个季节,男人都没有工作。
500.大部分自助组和合作社也是维持低水平的生存。尽管如此,所得收入也可部分地满足用其他方式无法满足的基本需要,这些基本需要得到国家补助金和从学校食堂计划及教育和营养中心和全面照顾幼儿中心计划提供的供餐服务的补充。对于一部分农村妇女——有子女、无工作的育龄妇女——来说,她们参加这些组织可以使她们得到通过其他办法无法得到的重要的生产手段。Bolandi等人1995年在一份关于非政府组织促进妇女参加农村发展的研究报告中总结说,当提供的服务不能有效地满足需要时,对很多妇女来说,这是得到贷款、技术培训、从性观念得到人道培训和同其他自食其力的妇女平起平坐的出路。
( f )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501.农村妇女积极参加一系列社区活动和社区组织,如学校委员会、卫生委员会、自己建房委员会、社区发展协会等。她们是作为文化上赋予她们的性别角色而参加这些活动和组织的,尽管这对社区是有重要意义的,但她们对地方发展的贡献却鲜为人知。
502.社区发展协会的成员有41.25%是女性,但是只有24%的妇女参加领导委员会。妇女参加这些组织的决策机构有很多困难:性别歧视的文化主导思想、照顾子女、缺少家庭支持。大部分情况下,这些组织并不认为有女性参加的必要。
( g )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
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得到土地,在土地改革和确定居所时受到 的同等待遇
503.土地发展委员会是负责在哥斯达黎加分配土地、发土地证、整理土地和确定农民居所的国家机构,土地发展委员会为了解土地结构和参与解决土地纠纷而使用最多的办法是:购买土地,将土地分给申请土地的人;购买未被牢固占有或只有所有权的农庄,进行必要的整理;发土地证和向国家租赁土地。
504.从土地发展委员会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农民是十分有限的。材料显示,受益的男女人数是明显不平等的,根据人的性别分配的土地数量也是很不平等的。1962年至1988年,所有直接受益的人中只有11.8% 是妇女,分配给她们全部土地的 16.4%。(Chiriboga、Grynspan和Pérez,1995年)。
505.最近几年,特别是1990年以来,分配给妇女的土地数量有了很大的改变。1986年到1990年期间,受益妇女的比例从1986年的8.8% 上升到1990年的 38.7%。这种改变的根本原因之一是1990年通过了《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
506.哥斯达黎加并没有阻止或限制妇女得到土地的严格的法律措施,也没有对人进行性别歧视的法律规定。但是,尽管如此,现实仍然表明,妇女得到土地还是很有限的,主要是因为法律是从这样的社会和文化观念出发的,即男人是农民生产者,而女人则是母亲,对家庭负责。都是从这些观念出发去解释和执行法律。
507.根据表36的材料,住在中部和加勒比海沿岸地区的妇女是在土地发展委员会分配土地中受益最多的,而居住在太平洋沿岸地区的得到的很少。恰恰是在这些地区农业土地已经枯竭,因此可用土地很少。
表36
土地发展委员会按地区和性别直接分配的土地
1990年至1992年
|
1990年 |
1991年 |
1992年 |
||||
|
地区 |
男 S |
女 S |
男 S |
女 S |
男 S |
女 S |
|
中部 |
15.00 |
24.00 |
3.00 |
28.00 |
18.00 |
9.30 |
|
中部太平洋沿岸地区 |
0.00 |
0.00 |
9.00 |
00.00 |
20.00 |
12.40 |
|
邱罗特加地区 |
0.00 |
0.00 |
32.00 |
4.00 |
9.00 |
9.80 |
|
不隆卡地区 |
21.00 |
23.00 |
11.00 |
19.00 |
5.00 |
7.20 |
|
乌埃塔尔大西洋沿岸地区 |
12.00 |
4.00 |
3.00 |
15.00 |
19.00 |
29.90 |
|
北乌埃塔尔地区 |
52.00 |
49.00 |
42.00 |
34.00 |
29.00 |
31.40 |
|
总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资料来源:土地发展委员会档案资料。
获得贷款
508.农村妇女获得哥斯达黎加政府银行农业信贷部发放的贷款的机会是很有限的,Chiriboga、Grynspan和Pérez1995年的研究发现,在1991年8 000笔贷款中只有20笔是妇女的。这些贷款中的50%实际是被男人用了,他们用一个女人的名字,通常是配偶的名字,来办贷款手续。
509.只有很少妇女得到贷款,因为她们很少作为贷款人,她们没有财产,即或是有,也是在丈夫名下。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向农村妇女发放贷款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就是一整套的必备条件和严格的手续。这些对于大部分没有不动产和没有工资收入的农村妇女来说,是麻烦的、复杂的和很难达到的(见第458至462段)。
技术援助与培训
510.农牧业部是国家机构,一贯承担农业调查和土地开发任务。它和土地发展委员会一起,提供了全国80%的技术援助活动,主要是通过深入农庄和办农村展览来进行的。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农牧业技术援助很有限,主要集中在组织、会计和管理部门。尽管最近十年这些机构提出了各种建议,但是对妇女生产者的技术援助是十分有限的。
511.造成这些障碍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一方面,只有少数妇女从事地区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只有12%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女性),另一方面,经营者有陈腐观念和偏见,他们把妇女看成是家庭主妇和母亲,而不是生产者。这限制了在农村向女生产者提供培训的机会;当经营者深入农庄时,常常把妇女排斥在外。在办示范展览时,丈夫和儿子也限制妇女参加。
512.作为业主、户主和生产者的男性身份被证实后,在提供和安排培训时,就有严重的倾向性。此外,许多对农村妇女的开发和培训项目,没有考虑妇女在参加这些活动时的性别条件,也没有考虑她们的特殊利益。
513.作为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所推动的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的诸项行动的一部分,相当成功地对农牧业和大气部门的专业技术干部开展了一系列加强认识和培训的活动。这种培训成为最切合妇女需要、最有助于妇女克服困难参加活动的行动,这些活动是:妇女生产小组的示范和培训,作息时间的更改,女经营者的吸纳等。
( h 〕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
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等方面。
住房和服务
514.没有关于目前男女房产主数量的资料,最后的住房统计资料是1983年的。产业登记中没有按性别分类的材料。此外,有些情况,房屋是在社会团体名下的。至于通过国家社会福利得到的住房,是按配偶双方的名字登记的。
515.最近十年以来,执行了一整套方便获得贷款的政策,这些贷款用来购买土地和建筑住房、扩大和改善公共下水管道系统、清除粪便、改善自来水(农村水道)。已进行的投资可改善农村水道网,使其几乎可以遍及所有的社区。分散的社区很难用上自来水,因为地区分散,设置自来水成本高。近年来,这些地区的污物处理工作加强了。
516.在居住区,推动了大胆的贷款和“住房券”计划。这是对经济不足的土地所有者家庭的一种补助,用它可部分地补助建房费用;其余部分用低息贷款来支付。一批受益于“住房券”的妇女是家庭主妇;1990年到1997年之间,有近40 000名贫困家庭主妇受益,她们中的40%住在农村。
电力、交通和通讯
517.哥斯达黎加是一个国内电力、通讯和公共交通比较发达的国家。在分散的农村社区,电力和电话供应不足。其他的农村社区有电力照明,装配有农村电话网。
518.最近八年,公共道路网受到很大破坏,尤其是农村。这影响到公共交通的状况和货运的时机。但是最近,主要的公路和一些重要的农村道路都有改进。
第十五条:在法律面前平等
|
第十五条 1.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 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 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4. 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
1.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 的地位。
519.宪法厅规定(第3435-92号决议),在现行法律中,当使用“男人”这个词或“女人”这个词的时候,应当被理解为是“人”的同义词,其目的是要消除一切由于性别的原因在法律上对妇女的歧视(见第82和第83段)。
520.根据法律程序,在求助法律、递交案件、接受政府和其他方面的询问等案件的诉讼中,对男女不加区别,不论他们是原告还是被告。
521.实际上,男女还是不同待遇的。有些情况,因为可能对家庭造成的影响,所以对犯罪妇女的刑罚比较重。有些情况审判和定罪对妇女比较宽容,因为司法当局在审判时认为,在案件中掺杂了非自愿的原因,情况特殊,例如,如果是家庭主妇,她们恶劣的经济状况、她们同被告人的关系以及她们正处怀孕期等原因。
2. 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
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
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 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
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522.1973年以前,家庭权是《民法》的一部分。1973年12月21日,根据第5476号法律通过了《家庭法》。该法的通过标志着在承认妇女平等方面迈出了重大的一步,因为配偶关系中很多歧视性的规则被取消了。
523.根据《民法》第36条的规定,从绝对意义上还是一般意义上讲,法律权能是人一生中所固有的。根据《政治宪法》第90条和《民法》第37条,两性从18岁起就完全获得了这种权能,从而就能成为公民。
524.按照法律,根据婚姻状况、意志能力或认知能力以及法律能力(1996年4月18日第7600号法律修改的《民法》第36条)和年龄(《民法》第37条所规定),法律权能对妇女和男人是可以进行修改和加以限制的。
525.由于哥斯达黎加的有关规定承认所有人的继承权(《民法》第520条等),所以对妇女继承不加限制。该法第572条提出当未占有死者财产或遗嘱被宣布无效和过时时谁能继承的问题,它指出应是子女、父母和配偶,或事实上的同居者。在宪法厅关于使用性别词“男人”或“女人”的解释(第3435-92号决议)时,说明妇女是被包括在内的。
526.根据《民法》第541等条的规定,妇女可以成为遗嘱执行者和遗产管理人。第545条规定,那些不能负责的人、在国外有住所的人、被判过一次刑的人和由于在管理他人财物时进行欺诈而被革职的人不能成为遗产执行者。
527.妇女签订合同的能力也不受到限制,只要达到《民法》规定的要求,如达到一定年龄,具备进行此项工作的合法地位等。
528.有些情况也赋予低龄妇女完全的合法权能。根据《家庭法》第26条,承认低龄人的婚姻同大龄人的婚姻一样有效。如果婚姻关系解除了,低龄的前配偶将和大龄人一样。《家庭法》第155条规定,低龄母亲完全有资格为其子女负一切法律责任,如果婚姻关系已不存在,这一规定对父亲和母亲同样有效。
529.根据哥斯达黎加法律,凡15岁以上的男女,只要得到父亲或行使父权的母亲的同意,就可结为夫妇。15岁以下的人的婚姻被视为无效。值得指出的是,《家庭法》第16条禁止妇女在其第一次婚姻解除或宣布无效未满300天再次结婚,除非在这段时间期满之前已经分娩或经两个正式医学专家证明没有怀孕。同样,《刑法》第379条规定,对解除婚姻后未满300天就结婚的妇女,被视为违法。
530.《政治宪法》第36条规定,在《刑法》方面,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告发自己或配偶、长辈、小辈或血缘和亲缘关系的三代之内的旁系亲属。同样,《刑事诉讼法》第227和第228条支持不告发家人。
4 . 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531.《政治宪法》第28条宣布,所有人都有移居国外的权利和在本国领土移动的自由。这项规则也有例外,即法律行动的实施将取决于他本人是否亲自参加时,则要求保证本人在场(宪法厅第2048-94号决议)。但是,在妇女认真行使这一权利时,却受到限制移动和择居自由的传统文化思想的干扰。单身妇女结婚之前住在家里,结婚后将从属于丈夫或这方面的男伙伴。很多妇女在接受其家庭居住地以外的工作、奖学金和其他机会时受到限制。至于男人的情况,从社会上说,希望他们自己做决定,得到女人的支持,尽管这样会影响他们的学习权和工作权。
第十六条: 结婚权和家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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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岐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 a )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 b )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 c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 d )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 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 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 e )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 f )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 g )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 h )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 童年订婚的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 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
第十六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岐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 a )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 b )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532.18岁以上可以结婚,而15岁以上、17岁以下的妇女须得到父权行使者的同意。每一个人都可选择同谁结为夫妻。男女应该在指定的官员面前,自由自愿地表达结婚的愿望。
( c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 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533.根据《家庭法》第34条,男女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35条说,家庭开销的主要负责人是丈夫,如果妻子自己有钱,必须提供一定的支援。这条规定的根据是合理的,因为它的出发点是假设男人作出了较大的经济贡献;而且让男人做一家之主。许多哥斯达黎加家庭是妇女做主的,或是因为离婚、死亡、妇女单身、男人弃家而去;或是因为她们都能做决定,都能对家庭作出经济贡献。
534.《家庭法》中有一个男女平等法草案(第12575号文件),它对《家庭法》第35条提出了修改。该草案规定,如果配偶双方都有钱,他们都有责任帮助支付一定的家庭开销。在这方面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提出了一个观点,指出必须说明,帮助支付一定的家庭开销取决于配偶各方拥有多少钱财,至于面对家庭必要的开支,双方的责任是一样的。
535.上述法律草案吸收了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的两项最重要的行动:推动男女对家庭共同负责;推动家庭作为创造价值的地方,促进机会平等。
536.由于配偶死亡,由于宣布可能死亡,由于中断关系或由于离婚,导致婚姻解体。男女双方都有权以同样的理由离婚。
537.根据《家庭法》第48条及其他条,可以因以下理由提出离婚:
a. 配偶中任何一方有堕落行为;
b. 配偶中的一方企图破坏另一方或其子女的生活;
c. 配偶中的一方企图嫖娼或腐蚀另一对配偶或双方子女或一方子女;
d. 虐待配偶或其子女;
e. 不少于一年的司法分居;
f. 被依法宣布配偶下落不明;
g. 双方协议;
h. 不少于三年的事实分居。
538.尽管女方和男方都可以同样的理由提出离婚,但是在提出证据时女方会遇到问题。例如,出示男方的堕落行为证据很困难。另一方面,如果女方怀孕了会很不利,男方会很容易弄到证据。虐待的情况应该有证人,事实上,一般男人不会在公开场合肆虐,而是在家里,那里一般惟一的证人就是子女。
( d )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 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 e )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 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 f )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 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539.《政治宪法》第五节规定了有关家庭、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有关条文。
540.《政治宪法》在其第1155-94号决议中规定,家庭成员是平等的,即家庭是由在法律面前享有同样尊严和权利的自由的个人组成的。
541.根据《宪法》第51条规定的观点,家庭是广义的,而非狭义的。最新的观念不仅包括正式的结合(婚姻)组成的家庭,而且也包括非正式的感情上的联系并已造成事实上的结合组成的家庭(宪法厅第1975-94和第346-94号决议);宪法厅的这种解释,是对家庭关系是建立在社会范围内的而不是建立在婚姻上的这种认识的一个进步。
542.但是,从法律的字面上看,仍然坚持陈腐的性观念;第51条是这样说的:“家庭作为社会的天然组成部分和基础,有权对国家进行特别保护。同样,母亲、儿童、老人和无依无靠的病人有权得到这种保护”。这一定义把母亲归入弱势群体,把她们同儿童和老人归入同一类。
543.事实上的结合是由《家庭法》第242至246条所规定的。1995年8月8日的第7532号法律对此修改进行了补充。该项修改认为男女公开、明显、专注、稳定地同居3年以上的为事实结合。这种结合,有婚姻才具有的一切财产,供养需要供养的人。对于那些事实结合者,除了供养权和四年同居期之外,有同样的财产,但是有些同居者结为正式夫妻还有困难。
544.家庭关系受《家庭法》的约束,该法体现在家庭法典、1973年12月21日的第5476号法律及其修正案中。至于供养补助金,由第7654号法律修改的供养补助金法来决定,该法于1997年1月23日起生效。该法规定额外份额由官方确定,保证国家的援助,并对没有从工资中扣留份额的老板进行惩处。
545.应该指出,不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家庭法》都是法律专业的必修课程。
546.关于离婚时子女的照管问题,一般都判归母亲,因为认为母亲“自然地”能更好地承担养育子女的任务。
547.父亲和母亲在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情况下行使家长权。双方发生冲突时,应任何一方的请求,法庭在考虑孩子利益的基础上作出裁决(《家庭法》第138条)。(1990年)关于促进妇女社会平等的第7142号法律对此条进行了修改;此前,是从父亲的观点作出决定的。
548.在有争议的离婚案、有争议的法律判决分居案和婚姻无效案中,法官要考虑子女的利益来判决所有有关子女的家长权、看管、照顾、教育及其财产的管理等问题(第139条)。可以因以下原因取消或修改家长权:酗酒、对子女过分严厉、父亲或母亲诱骗子女、拒绝供养子女、致使子女沦为乞丐或流落街头、父亲或母亲对对方或子女犯罪、由于任何罪行被判入狱、没有能力或法律宣布下落不明、父亲或母亲行为不检(第146条)。
549.根据第7142号法律修改的《家庭法》第138条,“父亲和母亲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对婚内所生子女行使家长权”。根据该法第138、141、142和144条,当发生离婚或法律判决分居时共同享有家长权,母亲将看管、照顾和教育幼小的子女;当父母已不存在婚姻联系、但是父亲自愿承认子女时,双方行使同样的家长权和尽同样的家长义务。实际上,这一原则没有得到全面实施,由于很多父亲没有负责地承担起经济义务,也不承担教育、看管和照顾子女的义务;很多情况下,这种权利被利用来讹诈母亲,限制她的行动自由,阻止她参加学习和工作。
550.国家通过判决强制实行每月提前交付抚养金的义务。要求将钱存放在市政或司法机构的帐户上,或要求支付方留出钱款,交给市政和司法机构。凡不交抚养金的要受到两种处罚,但只有应原告方的要求,才能进行处罚。处罚的种类是:催促和通过警察途径索要。对子女支付抚养金是由1997年1月23日的第7654号抚养金法第24、27、28和30条规定的。
551.经第7654号法律修改的《抚养金法》是自1997年1月23日起生效的。根据经此法修改的《家庭法》第164条,抚养金用来支付口粮、住房、衣服、医疗、教育、娱乐、交通等费用,要根据支付者的经济可能和他所拥有的财产来支付。要考虑受益人的需要和实际生活水平,以保证其生理和心理的正常发展,也要考虑他们的财产。
552.根据《家庭法》第169条,配偶双方可以互相要求扶养金。配偶中的任何一方都可在婚姻存在时要求扶养金,离婚时,互相要求扶养金,要看是不是有争议离婚,或是部分协议离婚和双方协议离婚。
553.不支付扶养费的要受两种处罚,但只有在原告方的要求下才能处罚,两种处罚是:催促和通过警察途径索要。《家庭法》第172条规定,在配偶不得不举债度日的情况下,可以补交扶养费。
554.当受益配偶再次结婚,当已获得足够的生活资料,或再次自由或事实结合时,扶养费就停止。
555.根据《家庭法》,家庭成员——男人和女人——在法律上得到同等的待遇;根据第34条,男人和女人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尽管承认哥斯达黎加的社会文化标准有改进,但是进展很慢。例如,仍然认为家务劳动是妇女的责任,当有了子女时,教育和保健责任一般都落在妇女身上。
( g )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556.不存在结婚后妇女要随夫姓的法律规则。永远保持父姓和母姓,这是有法律效果的。
557.根据《民法》第49条,婚生子女或被承认的子女用父姓,用母姓作第二姓。如果子女没有公认的父亲,或者未被承认,则用母姓。
558.《政治宪法》保证男女都有学习和从事职业和工作的权利,不予性别和其他条件的限制;《家庭法》规定配偶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正如上面所指出的,陈腐观念和现存的社会文化标准限制了妇女的发展机会。
( h )配 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
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报酬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559.关于家庭,《家庭法》第40条规定实行后来的社区制,在哥斯达黎加是从1871年颁布《民法》后实行的。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在结合时购置的动产和不动产都是以男人的名字登记的。在解除婚姻、法律宣判分居或离婚的情况下,第41条规定,配偶的每一方都有权获得婚姻时所得财产的净值的一半,可以在婚约书中或通过公开书面协议放弃这一权利。
560.当前,在《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法草案的第41条的修改建议中,不允许一方放弃财产。禁止放弃是同婚姻关系的状况(用男人的名字登记财产)有直接关系的,如果女方事先放弃了财产,那么在解除关系时她就没有任何继承权。
561.根据《家庭法》第40条,配偶中每一方都能自由支配婚前、婚后所获得的财产和这样或那样的成果。婚姻解除时,双方的财产合为一个整体,对半分,不考虑谁带来了更多的财产。如果丈夫管理不善或威胁到妇女的权利,妇女有权要求提前清算财产。
562.在婚约书中,签约人可以协商部分或全部分割财产。这一原则很少被人知道,所以也很少使用。
第三部分
结论
563.最近四十年中,哥斯达黎加妇女生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人口状况、教育和劳动条件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三个地区的指标出现了明显的改进。妇女占哥斯达黎加人口的49%,经济自立人口的31.1%和非正规部门劳动者的约60%;过去和现在,她们对国家发展的贡献都是很大的,虽然她们所从事的劳动中的相当一部分并不被人所知,也并未计算在国家的帐目上。
564.自1949年起妇女有选举权,但是由于社会文化的原因,还没有完全行使被选举权。尽管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妇女进入国家政权、私营部门、社会组织和政党的决策机构仍然受到限制。这说明必须巩固旨在加强妇女政治权利的计划;必须使保证妇女有决策权的措施不要成为一纸空文的法律;并使国家和非政府部门各个机构的行动贯彻始终,以消除性别歧视和行动。
565.从1975年以来,哥斯达黎加政府和民间社会各组织,通过改革和立法以及确定有关政策,推动了实现平等原则的各种倡议和履行在国内外作出的承认妇女人权的许诺。这一进程起步很慢,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4年)之后加快了速度,尽管到九十年代初,特别是北京会议前后才加强了力度。
566.国家立法中对性别歧视的分析表明,自批准公约以来,在这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世界人权会议(维也纳,1993年)有利于加强国内外的妇女人权运动。作出了很多重要的承诺,承认对妇女的暴力就是侵犯人权,承认国家有责任制定反歧视的法律和性别政策等。可以说,在哥斯达黎加,到目前为止,已经取消了大部分歧视性的法律原则,或正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以便按照平等的原则予以实施。问题更在于对这些原则进行性别歧视的解释和实施,这是以家长制的陈腐观念为基础的看法和做法产生的后果。在这方面,必须作出很大的努力来说明男女在国家法律面前的平等原则,以及加强各级司法机构保护妇女权利的能力。
567.哥斯达黎加政府改进妇女性别条件的努力,包括促进和加强保护妇女权利的机制和手段,可以追溯到1974年,那时在文化、青年和体育部建立了家庭和妇女计划办事处。这一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变化并加强了力量,直到1986年根据共和国法律建立了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虽然这是附属于文化、青年和体育部的一个单位,但它是根据法律建立的,而且有法律人员和自己的财产,尽管政府多变,它也能保证稳定和最低的资金来源。
568.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是作为执行、引导和协调性别政策的政府机构而建立的,自1994年以来,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国家计划和战略方案,开展了旨在推动男女平等战略政策的有力行动。这些政治手段是考虑和履行对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及其行动纲领的承诺而制定的。
569.工作经验表明:a) 男女平等政策要求最高决策机构和所有公共部门的承诺;b)由于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的职权范围和它从属国家机构的地位之间的矛盾,所以在行使这方面的领导职能时会受到某些限制。因此,经政府倡议,正在提出一个把该中心变为全国妇女委员会的法律草案,作为保证男女平等制度的手段,将其升级为自主机构。这一政治行政资格使其能够:参与政府最高级的决策;作为妇女政策的推动者和检查者具有更大的自主性;使其领导人有可能被任命为不管部部长,这在现在的级别下是没有可能的。用这种办法加强全国的机构是当前对哥斯达黎加政府的一个挑战。
570.值得指出的是,在研究期间,加强了捍卫和保护妇女权利的机构:建立了附属于司法和道德部的妇女代表团,负责关注家庭间暴力的诉讼;加强了居民保护组织中的妇女,这是推动妇女人权的十分重要的地方和公共部门保护妇女的监察场所。
571.1990年通过了《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从而在哥斯达黎加开始推进加速男女事实上平等的暂时性的特殊措施。由于通过了这个法,制定了同公约直接有关的、最初的法律原则和措施,其主要目的是:加速妇女在国内发展进程中和政党领导层中以及选举名单中的平等;保护事实上结合的妇女登记国家计划给予的不动产的权利。按比例参与政党的决策机构和进入选举名单对妇女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尽管任命妇女就任选举出的职位还是一个有待努力的任务,为此,希望通过对上述《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进行修改。
572.从八十年代初期开始,哥斯达黎加政府就开展了一系列行动,来消除在正规教育中违背社会平等、违背两性互补以及把妇女置于次要地位的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自九十年代以来,取得了更大的进步,那是由于改进了教科书,对教学人员进行了指导,加强了调查和培训负责编写教科书和教学计划的人员。也开展了有利于吸收妇女进入非传统的职业技术专业和改变职业脱节的活动。在承认这方面的重大成就的同时,还要求加强培训人员,以消除从陈腐的性别观念出发的抵制行为。
573.应该指出,哥斯达黎加社会中仍然存在以家长制结构为基础的观念、思想和习俗。一些研究表明,已经发生了变化,但是正如所有要改变社会文化模式的东西一样,进程是很慢的。因此需要加强自教育部起推动的各项活动,以便促使家庭教育包括对生育是一种社会职能的恰当认识以及承认男女要共同分担责任等。同样,媒体也应该严肃而系统地承诺:消除提倡性别歧视和性别不平等的信息。
574.哥斯达黎加曾把国民预算的一大部分用于卫生和教育,但是最近几年,这两个部门的预算都有削减,从而影响了服务的范围及服务的质量。这使大部分负担落到妇女身上,因为是妇女来照顾家庭其他成员的健康。贫困妇女是受这一进程影响最大的。
575.但是,由于全国卫生制度的覆盖面广,国内也出现了卫生方面的好的现象。总的死亡率、母婴死亡率都下降了。男女的死亡原因很相似,但意外事故对男性的危害更大。生育死亡率大大降低了,是本地区最低的。生育率也降低了,但是低学历、贫困和城区妇女的生育率有上升趋势,尽管采取了避孕措施;她们有各种各样情况,而且男伙伴很抵制使用安全方法。至于癌症造成的死亡,妇女受生殖器官肿瘤的危害最大,占所有死亡的25.4%,其大部分是可以预防的。
576.已经很明显,妇女越来越忽视自己的健康,因为要照顾其他人的需要,而且也缺少灵活的办法去得到预防和早期确诊的服务,虽然她们在生育过程中也常常看医生。卫生部门已开始了一项全面的改革,提出把关注的重点转向妇女,以便从生物学和生育-母-婴的重点转向全面的、性方面的重点。
577.从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推出的一系列计划——全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和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发展到开展一系列互相关联的行动,以改善妇女的健康,促进她们参加对服务的管理,帮助获得适当的性健康和生育健康并保证得到全国性的全面、有效和可靠的服务,同时,为所有妇女获得精神健康、享受娱乐和摆脱暴力提供方便。
578.最近五年,全国更加认识了向妇女施暴的范围特别是家庭内施暴的程度,以及国家在不同范围对预防和关注暴力的许诺。1995年批准了《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极大地推动了下列法律和法律修正案的通过和宣传:《反对教育和工作中性骚扰法》和《反对家庭暴力法》;关于配偶关系中的暴力和性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并推动由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制定政策。这是把国家行动和民间社会的许诺和努力结合起来关注和预防对妇女施暴的重要范例。
579.哥斯达黎加妇女过去和现在都积极参加国家的经济发展。但是在分析她们在主要经济指标,特别是同劳动力有关的指标上的位置时,却显现不出。这种状况不利地影响她们获得生产资料、较好的工资和劳动条件,并影响她们作为劳动者和生产者的权利得到承认。同样,这也是妨碍她们获得住房、土地和不动产的一个因素。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在最近五年,通过住房救济券和自建住房计划,家庭主妇和贫困阶层在获得住房方面获得了很大进展,此外,在获得属于土地发展委员会所有的土地方面也有进展。
580.最近二十年,女劳动力参加工作的比例和经济上有劳动力的妇女人口的平均增长速度都获得了重大而持续的进步,与此同时,公开失业和半失业率也增长了。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工资缺口也加大了,尽管后者更严重些。这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虽然在立法方面进行了重大的改革,推出了促进工作和就业机会平等的政策,但是不平等现象没有消除。进行改革的一个重大障碍是,有人坚持认为妇女的有偿劳动是男人的补充,是妇女生活中一项暂时的活动。
581.这包括妇女在农业活动中的劳动一直得不到体现,尽管她们作为无偿的家庭劳动力和季节工、临时工在劳动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在农牧业部门制定和提出男女平等的战略政策的一个重要步骤就是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为农牧业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的增编。但是必须大力提出倡议,使在农牧业和非正式部门中的女劳动力、妇女失业和半失业的实际规模以及无偿劳动的不平等条件等有关性别的指标能够体现出来。在这方面,必须提出精确的指标,以便衡量妇女的无偿劳动和估计她们对国家财政作出的贡献。
582.自八十年代以来,哥斯达黎加的社会差距越来越大,这是事实。这一贫困化的过程极大地影响了妇女,以至于可以说,我们正处在贫困急剧女性化的过程。自从批准公约以来,可以看出女性家长在逐渐增多。这是国家人口结构改变的结果和家庭经济危机的后果,这迫使妇女和低龄人群在非常脆弱的条件下迅速加入有酬劳动市场。
583.从前十年以来,哥斯达黎加政府就特别关注贫困妇女。最近几年制定了焦点政策,例如以妇女为核心的全国反对贫穷计划为家庭主妇、怀孕少女和母亲开展行动。这一倡议说明对这一问题的同心协力和全面的关注。这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曾经遇到了社会文化方面和制度方面的抵制和严重的结构上的障碍。例如,职业结构仍然按性别划分的问题很严重,限制妇女得到报酬优厚的工作,限制她们接受非传统活动的劳动培训。早孕和两班倒的工作日是阻碍她们参加非传统活动的因素,她们的教育、劳动培训、就业和娱乐都受到了限制。幼儿园仍然不足以满足社会经济低层人群日益增长的要求和他们的特殊需要。另一方面,在私营部门幼儿园越来越多,从而限制了得到优质价廉服务的机会。
584.《政治宪法》保证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尽管在法律条例上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对某些罪行(由妇女犯的,或是对她们犯的)仍然有偏见(女性犯罪)。在民间,承认她们在签合同、管理财产和继承等方面有同样的法律能力。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说明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宪法厅曾经解释说“……当法律上使用“男人”或“女人”这些词的时候,应该理解为是“人”的同义词,从而消除一切由于性别原因的可能的‘合法’歧视……”。
585.在婚姻权和家庭权方面,哥斯达黎加妇女已经进行了重大的法律改革,在大部分领域,她们同男子处在同等的位置上。作为使男女在各个领域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法草案的组成部分,有些改革尚未完成。事实上的结合已经得到法律上的承认,这有利于相当一部分妇女人群,尽管社会上还有一些说法和做法无视其他家庭规则的存在。同样,还有一些规则加深陈腐的性别观念,例如,《家庭法》第51条认为做母亲的妇女是需要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
586.《家庭法》规定,父亲和母亲同样可以对子女行使父权,对于婚生子女和父亲承认的子女也可行使父母权。只有对父亲不自愿承认的子女,母亲才可行使父母权。至于供养金,配偶双方都可申请供养配额。
587.根据《家庭法》,家庭的男女成员可以享受同等的法律待遇,也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尽管如此,在日常生活中,让妇女依附于丈夫、忍受对她们的不忠和蹂躏、继续承受家务劳动和养育子女的社会观念仍然占很大分量。虽然在新一代中已经逐渐看到了变化,但是变化很慢。
588.尽管执行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其他保护妇女人权的国际条约,但是仍然有必要清除文化和社会障碍,以便在社会完全公正和尊重不同意见的民主范围内获得平等。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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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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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与权利法》,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治宪法,第一版,哥斯达黎加圣何塞:未来出版社,1995年。
《儿童、家庭和学校关注中心的总则》,哥斯达黎加共和国立法大会,1996年2月7日第27号公告。
《家庭法》,包括立法协商和司法协商,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司法研究与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
《劳动法》,包括违宪行为的注解,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司法研究与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
《刑法》,性行为罪行,第三章。
《刑法》,针对家庭的罪行,第四章。
《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家庭与妇女国家发展中心,1994年。
《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的创立与管理法》,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家庭妇女国家发展中心,1994年。
《哺乳期母亲扶助法》,第7430号,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1995年。
《反对教育和工作中性骚扰法》,第7476号,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1995年。
《残疾人士机遇平等法》,第7600号,哥斯达黎加共和国立法大会,人民立法出版社,1996年。
《膳食津贴法》,第7654号,哥斯达黎加立法大会。1997年1月23日第16号公告。
《反对家庭暴力法》,第7586号,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1997年。
《儿童和青少年法》,第7739号,哥斯达黎加共和国立法大会,1998年2月6日第26号公告。
《关于使用妇女形象进行商业宣传的法律》。
法律修正案
《家庭法》、《保护儿童国家组织法》、《移民和侨民基本法》、《选举最高法庭组织法》、《民法》、《刑法》等法律的修正案,对子女的收养进行管理。哥斯达黎加共和国立法大会第7538号法律,1995年10月20日第199号公告。
《刑法》某些条款的修正案,第7653号,哥斯达黎加共和国立法大会,1996年9月27日第246号公告。
《劳工法》第95条修正案,第7621号,哥斯达黎加共和国立法大会,1996年9月27日第185号公告。
法律草案(已提交立法大会)
《贫穷妇女关注法》草案,1997年6月20日第118号公告第32条信息。
《家庭和妇女发展国家研究所创建法》草案,第12801号,1997年1月23日第16号公告。
《劳动法》第一部分第七章和第69、101、102、194和106条。
《反对教育和工作中性骚扰法》第2、7、9、12、13、18、24和31条和第31条之二的修正草案,1995年3月3日第7476号,第13094号文件,由议员Antonio Alvarez Desanti先生和Constantino Urcuyo Fournier先生共同递交。
《政治宪法》第20和第23条的修正草案,第12037号文件。
《劳工法中的男女平等法》草案,第12576号文件,1996年12月17日由议员Rolando Gonz ález Ulloa先生递交。
《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法》草案,第12575号文件,1996年12月17日由议员Rolando González Ulloa先生递交。
《创建反对家庭暴力以及违背性自由罪行的特别检察机构法案》草案,第13050号文件,1997年11月12日由议员Constantino Urcuyo Fournier先生递交。
《刑法》第195条和有关家庭暴力分类的修正草案,第13081号文件,1997年11月25日由议员Constantino Urcuyo Fournier先生递交。
《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第5和第6条规定的修正草案,1990年3月26日第7142号,在1996年11月11日第216号公告上公布。
《国家银行系统组织法》第109条之二的补充草案。1953年9月26日第13083号,第13083号文件,1997年11月27日由议员Constantino Urcuyo Fournier先生递交。
《简化有关父子关系的确认和加强的法律手续的法案》草案。第13084号文件,1997年11月26日由议员Constantino Urcuyo Fournier先生递交。
违宪行为
CMF-6262-94 《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第32条。实例:根据《劳工法》第94条的规定,解雇怀孕女工。
CMF-6697-94 《劳工法》第二部分第94条,由《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第32条对其进行修正。
CMF-3150-94 《劳工法》第104条注解c)、d)和e)。实例:家庭女工,包括审判长的否决权。
CMF-0346-94,《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第7条。
CMF-2129-94,《民法》第572条第一个注解1和ch)小段。
CMF-264894,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障处关于残疾、老年和死亡等方面规定中存在的违宪行为。
CMF-629-94,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障处关于医疗和孕期保险规定中的注解b)。
庇护要求
CMF-3064-94,取消了一项关于事实夫妻及其关系中子女状况的国家法案。
CMF-3435-92 根据《政治宪法》第14条注解5)的规定,取消了与拥有哥斯达黎加国籍的妇女结婚并已生儿育女的外国籍男子获得哥斯达黎加国籍的权利。
取消了上述外国籍男子领取哥斯达黎加护照的权利,虽然其已经依法获得许可。
CMF-1440-92,《移民和侨民基本法》第147条。
CMF-1276-95 《家庭法》第57条相关的违宪行为。
CMF-1975-94 《家庭法》第142条第2款中的有关规定。
CMF-3693-94 与《家庭法》关于管理事实夫妻的第七项补充法草案中第1条规定相关的宪法专项咨询。
针对关于不育状况的有关规定而提供的庇护,1988年5月18日第18080-S号行政法令。
针对产生国家权力下放机构的领导会议中男女的不平等待遇公共服务管理委员会而提供的庇护。
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的出版物
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1994年。
《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即贝伦杜帕拉公约,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1997年。
教育或咨询活动
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前身、贡献、组织结构、工作领域、国家计划和整体纲要。
“无暴力生活是可能的”(得到共和国第一夫人办公室和西班牙国际合作署的大力协助)。
“杜绝性骚扰”(获得欧盟年轻妇女纲要的大力协助)。
教育模式
Quirós Rodriguez和Edda、Barrantes Romero和Olga……他们能永远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吗?为日常生活中正在经历以及正在幻想过上幸福生活的妇女娓娓道来。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1994年。
《我们了解自己的权利》丛书(1996年),获得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会(人口基金)和ACIAR的大力协助:
丛书之一《我们的权利是一项人权》
丛书之二《性骚扰,该如何应对?》
丛书之三《我们也有权寻欢作乐!》
丛书之四《政治:成长的另一条道路》
丛书之五《妇女的健康与生育权》
丛书之六《消除性别歧视的教育》
丛书之七《无暴力生活是可能的》
丛书之八《我们在家庭中的权利》
丛书之九《妇女与财产权》
丛书之十《女工……与权利》
简化妇女权利的教育过程的指导丛书(1996年)。名称:
丛书之一《我们的权利是一项人权》
丛书之二《性骚扰,该如何应对?》
丛书之三《我们也有权寻欢作乐!》
丛书之四《政治:成长的另一条道路》
丛书之五《妇女的健康与生育权》
丛书之六《消除性别歧视的教育》
丛书之七《无暴力生活是可能的》
丛书之八《我们在家庭中的权利》
丛书之九《妇女与财产权》
丛书之十《女工……与权利》
《我是家庭主妇,我了解自己的权利》丛书(1998年):
丛书之一《签订协议》
丛书之二《工资与津贴》
丛书之三《工作日与适当的休假》
丛书之四《我有权保持健康》
丛书之五《变幻的家庭主妇》
丛书之六《拥有无暴力生活的权利》
《性别和青少年》系列丛书(1998年)。在欧盟年轻妇女纲要的大力协助下出版的杂志有:
丛书之一《我是谁?我们是谁?他们是谁?让我们青少年接近男女平等》
丛书之二《青少年中的性别:用另一种眼光注视他们(她们)》。
丛书之三《青年、就业与职业培训:性别观点》
开展无暴力生活的教育。教育模式和方法模式第3号论述,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和共和国第一夫人办公室,1996年。
Cuevas M.,Rosario y Gutiérrez和Ma. Luz,感受、想象和面对家庭内暴力,防止家庭暴力的战略,第3号,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和共和国第一夫人办公室,1997年。
我们是不同的,但是我们拥有相同的权利,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PIOMH):普通版本,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1998年。
“发现我的性别社会化”,第一种模式,方法学丛书之八,哥斯达黎加圣何塞:中心,1997年。
“用智力测验来武装自己”,第二种模式,方法学丛书之八,哥斯达黎加圣何塞:中心,1997年。
“学会走路”,第三种模式,方法学丛书之八,哥斯达黎加圣何塞:中心,1997年。
管理报告
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1998年),已有的战略计划,1994年至1998年工作报告,哥斯达黎加圣何塞:中心。
国家计划与部门计划
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1996年至1998年,文件选编第11号,哥斯达黎加圣何塞:中心。ISBN:9968-742-44-9,1996年。
农牧业部门备忘录和男女机遇平等国家计划,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1997年。
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PLANOVI),1994年至1997年执行情况总结,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1998年。
书籍
Calderón,Ana Lucía y Muñuz和Sergio(1998年),母性与父性,对待少女怀孕的两种态度,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和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会。
Camacho R.,Lara S.和Serrano E.(1996年),妇女参政的最小限额:肯定措施的一种机制,对讨论所作出的贡献,主题系列丛书之五,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ISBN:9968-742-42-2。
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和立法大会(1998年),男女平等在法律方面的进步,有关妇女权利、男女平等和家庭的法律、法律草案和行政法令,1994年至1998年,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和立法大会。
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和文化、青年和体育部(1995年),选举与不被选举:妇女投票的政治意义,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和Friedrich Ebert基金会。
Guzmán Stein和Laura(1997年),哥斯达黎加的青年孕妇与青年母亲,形势分析和制度剖析,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家庭与妇女国家发展中心、欧盟年轻妇女纲要和全面关注青少年国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