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芬兰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5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2097次和第2100次会议上审议了芬兰的第八次定期报告, 并在2024年5月8日举行的第2105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根据该程序提交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因为这改善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并使报告的审查和与代表团的对话有所侧重。

3.委员会还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并感谢代表团对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和关切作出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文书:

(a)《〈欧洲委员会防止恐怖主义公约〉附加议定书》,2023年4月21日;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23年3月24日;

(c)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2014年议定书》,2017年1月27日。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修订和推行《公约》相关领域的立法,包括通过了:

(a)2023年《性别法律承认法》,通过取消体检和绝育要求,加强了变性人的自决权、人格完整权和隐私权;

(b)2023年对《芬兰刑法典》第20章的修正,规定强奸罪以未经同意为依据;

(c)2023年对《关于接受申请国际保护的人员以及识别和援助人口贩运受害者的第746/2011号法》的修正,以保证人口贩运受害者获得服务的机会与刑事诉讼无关;

(d)2019年《关于国家检察机关的第32/2019号法》,确保检察官享有充分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6.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修订《公约》相关领域的政策和程序,并确保更好地保护人权,包括:

(a)2024年建立一个数据库,纳入联合国和欧洲委员会人权监测机构的建议,并对这些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b)2023年通过《国家罗姆人政策》(2023-2030年);

(c)2022年通过《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国家执行计划》(2022-2025年);

(d)2022年通过《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国家执行计划》(2022-2025年);

(e)2021年通过《国家儿童战略》;

(f)2021年通过《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2021-2023年);

(g)2020年通过《基本权利和人权国家行动计划》(2020-2023年);

(h)2020年设立国家法院管理局,作为独立于司法部的一个机构;

(i)2020年通过《残疾人权利公约国家行动计划》(2020-2023年);

(j)2020年通过《防止暴力侵害儿童的非暴力童年行动计划》(2020-2025年);

(k)2020年通过《性别平等政府行动计划》(2020-2023年)。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个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7.委员会在以往的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就国家防范机制、将拘留在警察设施的还押囚犯的责任移交司法部行政部门以及在所有拘留场所将少年被拘留者与成年人分开关押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根据2017年12月7日从缔约国收到的关于这些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资料、缔约国第八次定期报告所载资料以及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并参照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2018年8月20日致芬兰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的信函, 委员会认为,上一次结论性意见第15段所载的建议已得到落实,第17(d)段和第19段中的建议得到部分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第17、第23(e)和27段涉及这些问题。

公约的法律地位

8.委员会注意到,《公约》等国际人权条约被认为在国内法中具有约束力,立法的合宪性和遵守人权义务的情况受到大法官和议会宪法委员会的监督,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如何解决国内法与《公约》之间的潜在冲突方面不够明确。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司法裁决在适用或解释国内法时很少提及《公约》(第2条)。

9.缔约国应加强对立法提案进行人权评估的现有机制,以确保国内法与《公约》相一致。缔约国还应在《公约》规定和委员会相关做法方面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能力建设和提高认识活动。

酷刑定义和刑罪化

10.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2章第7条规定禁止酷刑并承认酷刑为国际罪行,并认为《刑法典》第11章第9a条所载酷刑罪定义与《公约》第1条的规定大致一致,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确保禁止酷刑是绝对的、不可减损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援引上级官员或当局的命令作为实施酷刑的理由。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刑法典》规定对酷刑罪判处2至12年监禁,认为2年监禁的最低刑期可能不足以构成反映该罪行严重性质的适当刑罚(第1、第2和第4条)。

1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修订《刑法典》第11章第9a条:

(a)确保根据《公约》第2条第2款将绝对禁止酷刑的原则纳入立法,并根据《公约》第2条第3款,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援引上级官员或当局的命令作为实施酷刑的理由;

(b)按照《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确保对所有酷刑行为处以反映其严重性质的适当刑罚。

诉讼时效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酷刑不构成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或最高适用刑罚不是终身监禁的情况下,酷刑的诉讼时效为20年。

1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修订《刑法典》,确保酷刑不受任何诉讼时效的限制,即使是在酷刑不构成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的情况下,以排除在调查酷刑行为以及起诉和处罚犯罪人方面出现任何有罪不罚的风险。

基本法律保障

14.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国内立法中规定的防止酷刑和虐待的程序保障,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当局有时未在48小时内将被捕者被剥夺自由一事通知其家人,特别是在涉及非缔约国居民和不讲芬兰语的外国国民的案件中。委员会还仍然关切的是,据报告,向被警方拘留者提供的医疗保健不足,包括在到达警方拘留设施时不进行系统的体检(第2、第11和第16条)。

15.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拘留者,特别是非缔约国居民和不讲芬兰语的外国国民,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在法律和实践中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特别是在48小时内将其被拘留一事通知其家人或其选择的另一人的权利,要求并获得适当保健的权利,包括由独立医生免费进行体检,或应要求由其选择的医生进行体检的权利,以及尊重体检保密性的权利。缔约国还应继续为参与拘留行动的人员提供关于法律保障的适当和定期培训,监督遵守情况,并对任何不遵守规定的官员予以处罚。

警察拘留设施中羁押的还押囚犯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修订了《还押监禁法》,大大缩短了还押囚犯在警察拘留设施的羁押时间,采用了新的还押监禁替代办法,警察拘留设施中羁押的还押囚犯人数随之减少,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还押囚犯有时仍被羁押、包括长期羁押在这类设施,这些设施不符合羁押还押囚犯的条件,特别是考虑到在类似单独监禁的条件下,没有足够的机会参加娱乐活动,并缺乏户外活动(第2、第11和第16条)。

17.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停止在警察拘留设施中羁押还押囚犯的做法,包括出于特殊理由的羁押,而将他们关押在适当的拘留场所。缔约国应加快司法程序,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利用审前拘留的替代办法,如电子监督、旅行禁令、软禁和保释。同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警察拘留设施中还押囚犯的拘留条件,包括确保每天有足够的户外活动和充分的娱乐活动。

庇护和不推回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适用标准和现有保障措施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最近对立法,特别是《外国人法》(第301/2004号)和《边防卫队法》(第578/2005号)的修改,可能减少了对寻求庇护者的法律保障,增加了推回风险。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

(a)为应对第三国将寻求庇护者和移民流动作为工具的指控,缔约国自2023年11月30日起全面关闭东部陆地边境,这引起了对有效获得合法入境手段以在缔约国寻求庇护的关切,并可能导致违反不推回原则和禁止集体驱逐的规定;

(b)作为酷刑受害者的寻求庇护者在抵达接待中心时可能无法得到有效识别和获得适当的支助服务;

(c)对驱逐、遣返、移交或引渡决定提出的上诉不具有自动中止效力;

(d)在边境对来自被认为安全的国家的申请人或在据称受到外国行为体影响的大规模抵达或入境情况下提交显然毫无根据的申请的申请人实行快速庇护程序,这可能会妨碍寻求国际保护的个人利用公平、有效的庇护程序;

(e)对在随后的庇护申请中提供新信息的权利施加限制(第3条)。

19.缔约国应:

(a)采取适当的法律和程序保障措施,确保抵达缔约国东部陆地边境的所有寻求庇护者和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人,无论其法律地位和抵达方式如何,均能利用公正、有效的难民地位确定程序,不被推回;

(b)确保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其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

(c)加强机制和程序,尽早查明寻求庇护者和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人中所有的酷刑、贩运和性别暴力受害者,并向他们提供优先进入难民确定程序和获得紧急医疗的机会;

(d)确保寻求庇护者在整个庇护程序中获得合格和独立的法律援助和代理;

(e)考虑废除《外国人法》中允许在边境实行快速庇护程序的规定,因为这些规定可能会限制利用公平、有效的庇护程序;

(f)确保对驱逐、遣返、移交或引渡决定的上诉具有中止效力;

(g)确保对在随后的庇护申请中提供新信息的权利的限制不会导致违反不推回原则。

外交保证

2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缔约国以外交保证为由将寻求庇护者遣返或引渡至可能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们将面临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危险的国家方面,没有提供相关资料。委员会回顾,正如其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第20段所述,不得以外交保证为借口,损害《公约》第3条规定的不推回原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称,缔约国不直接监测个人在接收国的情况,这种监测由欧盟边境与海岸警卫局(欧盟边管局)和国际移民组织负责(第3条)。

21.缔约国应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在引渡和驱逐方面,不寻求和接受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返回后会面临酷刑或虐待风险的国家的外交保证,并彻底评估每个案件的情况,包括遣返国或引渡国的总体酷刑情况。缔约国应确保在外交保证基础上进行的任何驱逐或引渡都伴有对该人在接收国情况的监测。

拘留条件

2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总体拘留条件,包括采取步骤进一步减少监狱人口,修订法律,将惩戒性单独监禁的最长期限从14天缩短为10天,并完全废除对青少年的这一处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拘留场所仍然存在过度拥挤、工作人员特别是医务人员短缺、犯人之间发生暴力等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一些剥夺自由场所,医疗保健服务,特别是精神健康服务仍然不足,促进被拘留者改造的娱乐和教育活动仍然有限,尤其是对还押囚犯和需要保护的囚犯(所谓“感到害怕的”囚犯)而言,据称他们受到类似单独监禁的非常严格的监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18岁以下的被拘留者人数很少,而且一些监狱为18岁以下的被拘留者设立了单独的监区,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尚未在所有拘留场所将18岁以下的被拘留者与成年犯人分开关押,因此他们仍然容易遭受暴力和性虐待(第2、第11和第16条)。

23.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改善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条件,缓解监狱机构和其他拘留设施过度拥挤的状况,包括采取非拘禁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b)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纠正缺乏有意义的娱乐和教育活动的情况,以促进被拘留者,特别是还押囚犯和“感到害怕的”被拘留者的改造;

(c)改善向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特别是有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的被剥夺自由者提供的针对不同性别和年龄及文化上适当的医疗服务;

(d)增加经过培训的合格监狱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人数,并加强对犯人间暴力行为的监测和管理;

(e)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确保在所有拘留场所将18岁以下的被拘留者与成年犯人分开关押,同时考虑到他们的最大利益。

羁押期间死亡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关于为防止羁押期间死亡而采取或设想采取的措施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对在警察拘留设施工作的监管人员进行关于及早识别风险个人,特别是“醉酒者”并向其提供适当照料的专门培训。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本报告所述期间按拘留地点、死者性别、年龄和族裔或民族血统或国籍以及死亡原因分列的羁押期间死亡总人数的全面资料和统计数据,也没有关于在这方面进行的调查的充分资料(第2、第11和第16条)。

25.缔约国应:

(a)确保根据《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议定书》,由独立实体对所有羁押中的死亡事件进行及时、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包括进行独立的法医检查,并酌情给予相应的处罚,向家属提供公平和充分的赔偿;

(b)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向在警察拘留设施工作的监管人员提供专门培训,以便能够及早识别和适当照顾风险个人,特别是“醉酒者”;

(c)汇编关于所有拘留场所死亡案件及其原因和死亡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

作为国家防范机制的议会监察员

2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为落实议会监察员作为国家防范机制对剥夺自由场所进行监督访问后提出的一些建议而采取的步骤,并希望进一步提供关于所有建议落实情况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议会监察员除了负有防范任务外,还有权接受和审议个人申诉,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进一步详细说明对这些申诉采取的后续行动,包括申诉结果。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所作的解释,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设立一个作为议会监察员下的独立实体、在预算和人员配置方面享有自主权的国家防范机制(第2、第11和第16条)。

27.缔约国应继续确保充分考虑议会监察员作为国家防范机制进行访问后提出的建议。缔约国应确保议会监察员收到并转交国家主管部门的个人申诉得到妥善处理,受害者获得补救和赔偿,包括医疗和社会心理康复,并对收到的所有申诉和采取的行动,包括申诉结果进行登记。此外,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考虑是否可能设立一个作为议会监察员下的独立实体、在预算和人员配置方面享有自主权的国家防范机制。

移民拘留,包括对儿童的拘留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用了“指定居住”等移民拘留替代办法,但仍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实际上,进入缔约国领土的无证件非公民继续受到拘留。委员会注意到,法律禁止拘留15岁以下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在庇护程序期间不得拘留15至17岁的儿童,而且实际上也很少拘留这些儿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儿童已收到可执行的否定决定情况下,仍然允许拘留儿童,其他限制性较小的预防措施不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获得社会、教育和卫生服务,特别是精神卫生服务方面受到限制(第2、第11和第16条)。

29.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a)确保移民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在根据个人情况确定为绝对必要和相称的情况下使用,拘留时间应尽可能短,并加紧努力扩大非拘禁措施的适用范围;

(b)确保儿童和有儿童的家庭不会仅仅因为其移民身份而被拘留;

(c)保证在移民设施中获得适当的社会、教育和身心健康服务。

精神病院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被关押在精神病院的残疾人的状况和加强他们的自决权而采取的措施,包括2024年4月1日生效的《精神卫生法》和《行政法院法》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允许患者就非自愿用药的决定直接向行政法院提出质疑。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立法允许基于缺陷的非自愿住院和强制治疗;

(b)在精神病院中继续对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使用,并在某些情况下对他们长期使用单独监禁、隔离、物理和化学约束及其他限制性做法,而没有充分的程序保障来保障他们的权益;

(c)在确保获得有效法律补救以质疑非自愿精神病住院和强制治疗方面进展不足;

(d)没有废除关于绝育的第283/1970号法第2条,该条允许未经本人同意而对法律行为能力有限或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妇女实施绝育(第2、第11和第16条)。

31.缔约国应:

(a)考虑废除任何允许以缺陷为由剥夺自由和允许对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进行强制医疗干预的立法;

(b)考虑停止对包括儿童在内的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使用单独监禁,并确保在适当和严格的监督下依法使用约束和强制手段,使用时间应尽可能短,并且只在绝对必要和相称的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使用,以期进一步尽量减少并最终停止其使用;

(c)对公共和私营医疗机构中的所有虐待指控进行及时、公正和彻底的调查,起诉涉嫌实施虐待的人,如认定有罪,确保受到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和补偿;

(d)继续向所有医务和非医务人员,包括安全人员提供关于非暴力和非胁迫性护理方法的定期培训;

(e)考虑立即采取步骤,废除《绝育法》第2条,并为强迫或非自愿绝育的妇女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独立申诉机制

32.委员会注意到,没有任何公职人员或其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人因《刑法典》第11章第9a条规定的酷刑罪而受到起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仍然没有有效、可用、独立和保密的机制,受理关于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虐待行为的申诉(第2、第13和第16条)。

33.缔约国应考虑建立一个独立、有效、保密和可用的申诉机制,涵盖所有拘留场所,包括警察拘留设施、移民拘留中心和精神病院。

补救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酷刑幸存者的康复服务主要由赫尔辛基和奥卢市的两个康复中心提供,这两个中心由提供社会和保健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经营,没有国家预算供资。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用于酷刑幸存者康复的公共资金可能会对此类服务的充分性和连续性构成重大风险。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自审议缔约国上次定期报告以来,法院和其他国家机构下令采取并实际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了哪些补救和赔偿措施。委员会回顾,根据委员会关于对第14条的执行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受害者除其他外可寻求并获得及时、公平和充分的赔偿,包括在涉及缔约国民事责任的案件中(第14条)。

35.缔约国应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所有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都能获得补救,包括可强制执行的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以及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为此,缔约国应向酷刑受害者康复中心划拨足够的资源,以确保所提供服务的充分性和连续性。缔约国应汇编和传播最新统计数据,说明获得补救,包括医疗或社会心理康复和赔偿的酷刑和虐待受害者人数,以及此类补救的形式和取得的成果。

证据的不可接受性

36.委员会注意到《司法程序法》禁止在司法程序中使用通过酷刑获得的证据,但感到关切的是,这种禁止并未明确扩大到其他形式的虐待。此外,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司法程序法》第17章第25条第3款允许在不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下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第2、第15和第16条)。

37.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考虑修订《司法程序法》,禁止在司法程序中采纳通过虐待获得的证据,并废除在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方面赋予法院酌处权的规定,这种规定违反了《公约》。

仇恨犯罪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仇恨犯罪采取的措施,包括修订《刑法典》,将煽动和严重煽动种族情绪定为犯罪并规定了刑罚,以及在警察部门设立“互联网警察”,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出于种族主义偏见的仇恨犯罪发生率很高,而且越来越多,而最终受到起诉的仇恨犯罪数量相对较少。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属于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的人,包括非洲人后裔、罗姆人、穆斯林以及讲俄语和瑞典语的人的敌对情绪加剧。委员会还关切,所记录的针对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暴力袭击事件有所增加,并关切地注意到,政治人士中构成种族主义和仇外的反移民言论上升。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减少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事件的政策和提高认识措施影响和效力的资料,而且这方面的数据收集工作不足(第2和第16条)。

39.缔约国应:

(a)鼓励举报仇恨犯罪,确保仇恨犯罪得到彻底调查,犯罪人受到起诉和处罚,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

(b)向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关于处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适当培训,并向媒体工作者提供关于促进接受多样性的适当培训;

(c)加强提高认识的努力,以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多样性的包容,并重新审视和消除基于种族、族裔或宗教的陈规定型偏见;

(d)在下次报告中酌情提供关于仇恨犯罪的数量和性质、对犯罪人的定罪和判刑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的统计数据。

性别暴力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处理性别暴力问题采取了各种措施,包括修订《刑法典》第20章,规定强奸罪以未经同意为依据,通过《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行动计划》(2020-2023年)和《奥兰群岛对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零容忍战略》(2020-2023年),开通受害者电话热线,任命不歧视问题监察员为芬兰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国家特别报告员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持续存在,亲密伴侣间的暴力行为发生率高;

(b)据报告,在亲密伴侣暴力案件中过度依赖调解;

(c)只有严重滥用特定权力地位的行为才属于强奸的定义范围,而滥用权力情况下的其他性虐待行为被定义为性虐待,处罚较轻;

(d)强奸报案率低,强奸案的起诉率和定罪率低;

(e)缺乏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受害者提供的适当庇护所,特别是在偏远和农村地区;

(f)《刑法典》未将强迫婚姻明确定为一项单独的刑事犯罪。

41.缔约国应加倍努力,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

(a)有效执行《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国家执行计划》,并为不歧视问题监察员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任务;

(b)在亲密伴侣暴力案件中,优先考虑起诉而不是调解,并确保转交调解不会导致这些案件中的刑事调查和起诉中止;

(c)考虑修订《刑法典》关于性犯罪的第20章,以确保将所有涉及滥用权力的未经同意的性行为界定为强奸,无论滥用权力是否被视为严重行为;

(d)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性别暴力案件,尤其是涉及承担缔约国在《公约》之下国际责任的国家主管部门或其他实体的作为或不作为案件,起诉被指控的犯罪人,如果定罪,则予以适当处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适当赔偿;

(e)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和便利受害者提出申诉,并有效消除可能妨碍妇女举报暴力侵害行为的障碍;

(f)为全国各地,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安全和资金充足的庇护所;

(g)在《刑法典》中将强迫婚姻定为一项单独的刑事犯罪。

贩运人口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2021-2023年),人口贩运受害者国家援助系统开展了工作,并建立了全国打击人口贩运警察网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据报告,缔约国仍然是以强迫劳动和性剥削为目的从国外贩运妇女、男子和儿童的目的地国;

(b)据报告,贩运人口案件的起诉率和定罪率很低;

(c)尚未对《外国人法》进行修订,以解决贩运受害者因犯下与被贩运有关或由此而起的罪行而再次受害的风险(第2、第12-14和第16条)。

43.缔约国应继续并加强努力,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在这方面,缔约国应:

(a)确保有效执行现有立法,及时、彻底和有效地调查、起诉和惩处贩运人口行为及相关做法,给予适当的刑罚,并确保为此目的划拨一切必要资源;

(b)通过提高弱势群体对贩运风险的认识,鼓励举报,并对法官、执法人员以及移民和边境管制官员进行及早识别贩运受害者和将他们转介到适当的社会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培训;

(c)加快修订《外国人法》,确保贩运受害者不会因犯下与被贩运有关或由此而起的罪行而受到起诉、拘留或处罚;

(d)确保为贩运受害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支持,包括建立单独的、设备齐全并配备训练有素工作人员的收容所,以解决他们的特定需要和关切,加强为这类受害者提供的长期重返社会措施,并确保他们获得补救,包括充分的赔偿。

跨性别者和间性者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性别法律承认法》,废除了体检和绝育要求,并通过了关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在奥兰社会享有平等机会的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同意变性的儿童可能无法利用法律性别承认程序。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间性儿童在达到能够表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年龄之前就接受了不必要的手术和其他医疗,造成了终生后果,包括严重的疼痛和痛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间性儿童家庭提供充分的支持和咨询,也没有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补救和康复服务(第2和第16条)。

45.缔约国应:

(a)根据关于儿童权利、尊重身心健全、言论自由、自主权、表达意见权和身份权的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考虑扩大法律性别承认程序的适用范围,使达到既定年龄或足够成熟,能够自行决定并表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间性儿童也能诉诸这一程序;

(b)考虑通过法律规定,明确禁止在间性儿童达到既定年龄或足够成熟,能够自行决定并表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之前,对其进行非紧急、非必要的治疗或手术;

(c)确保对决策进行独立监督,保证具有间性特征、无法表示同意的儿童接受的治疗是必要、紧急且创伤最小的;

(d)向非紧急、非必要治疗的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和康复,并确保所有间性儿童和青少年及其家庭获得专业的咨询服务以及心理和社会支持。

反恐措施

4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需要采取措施应对恐怖主义风险,包括执行《防止暴力激进化和极端主义国家行动计划》(2019-2023年),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反恐立法、政策和做法仍然对涉嫌或被控参与恐怖主义行为者的权利,包括公正审判权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规定了可能过度的限制。委员会还关切,《刑法典》中对恐怖主义罪行的定义模糊不清,相关规定有可能被任意解释。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根据反恐立法被定罪者的情况,受反恐措施制裁的人在法律和实践中可获得的法律保障和补救办法,是否收到关于在这方面不遵守国家和国际标准的申诉以及这些申诉的结果(第2、第11、第12和第16条)。

47.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反恐和国家安全立法、政策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并确保制定充分和有效的法律保障措施,防止酷刑和虐待以及任意拘留。此外,缔约国还应对所有关于在反恐行动中侵犯人权,包括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进行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起诉和处罚责任人,并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和充分赔偿。

培训

48.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为执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移民官员、边防警卫和武装部队成员制定和实施人权教育和培训模块,包括涉及《公约》和绝对禁止酷刑的模块。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就经修订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内容开展全面和持续的培训。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在对儿童照料机构、国立寄宿学校和精神病院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医和相关医务人员进行的定期和专门培训方面,以及对培训方案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的机制方面,资料有限(第10条)。

49.缔约国应:

(a)进一步制定强制性的入职和在职培训方案,确保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移民官员、边防警卫、军事人员、监狱中的医务人员以及儿童照料机构、国立寄宿学校和精神病院中的工作人员,熟知《公约》规定,特别是绝对禁止酷刑的规定,并充分认识到侵权行为不会被容忍而将受到调查,责任人将被起诉,一经定罪,将受到适当处罚;

(b)确保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包括法医专家在内的医务人员,都得到专门培训,以便根据经修订的《伊斯坦布尔规程》识别酷刑和虐待案件,并将此类案件移交主管调查当局;

(c)制定并实施评估教育和培训方案在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数量、确保对识别、记录和调查此类行为以及起诉责任人方面的有效性。

后续程序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5月10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基本法律保障、警察拘留设施中羁押的还押囚犯、庇护和不推回以及仇恨犯罪的建议(见上文第15、第17、第19(a)和第39(a)段)采取的后续行动。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在下一个报告期内如何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其余建议。

其他问题

51.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适当的语文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传播活动的情况。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8年5月10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九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九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