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摩纳哥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5年3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3148次和第3149次会议(CCPR/C/SR.3148和3149)上审议了摩纳哥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MCO/3),在2015年3月31日举行的第3158次会议(CCPR/C/SR.3158)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接受了新的任择报告程序,并按照该程序提交了对提交报告前问题清单(CCPR/C/MCO/Q/3)作出答复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公约》在摩纳哥的执行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委员会感谢缔约国由代表团作出的口头答复和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为了保护人权而采取的立法行动,特别是制定了下列法律:

(a)2011年7月20日关于防止和惩处特定形式暴力的《第1.382号法案》,其结果是加强了对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保护,这符合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参见CCPR/C/MCO/CO/2,第9段);

(b)2013年6月25日关于改革《刑事诉讼法》警方羁押方面的《第1.399号法案》;以及 2012年5月16日关于监狱和拘留管理安排的《第3.782号君主令》,保障尊重人的尊严。

4.委员会还满意地欢迎摩纳哥批准了几项国际文书,包括:

(a)2014年9月24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确立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b)2012年8月28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取消教育歧视公约》;

(c)2010年6月16日,《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5.委员会还满意地欢迎缔约国提供关于国内法院援引和适用《公约》条款的案例的资料。

6.最后,委员会欢迎 2014年 11月成立了一个国家批准的协会帮助遭受人身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的受害者。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公约》的解释性声明和保留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批准《公约》时作出的各项解释性声明和保留仍然有效,尤其涉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委员会还注意到,为把国民议会纳入 2002年宪法改革而已经启动的进程尚未完成。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各项解释性声明和保留从而显著减少其数量,并确保《公约》各项条款得到有效执行。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扩大国民议会的权利,从而使缔约国的法律制度与《公约》一致。

《公约任择议定书》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尽管委员会于2008年收到的资料表明正在审查此事(参见CCPR/C/MCO/Q/2/Add.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从而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并审议受缔约国管辖的个人就《公约》规定权利受到侵犯而提交的来文或申诉。

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9.委员会注意到 2013年10月30日关于成立保护权利和自由及调解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的《第4.524号君主令》。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办公室尚未得到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认证(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高级专员办公室寻求国际协调委员会的认证。缔约国应根据大会第48/134号决议所载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相关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办公室在人权领域享有广泛职权,并拥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财力和人力资源。

言论自由

10.委员会关切的是,公开冒犯王室仍然是一项可判处最长五年监禁的罪行,尽管实际上惩处往往限于罚款。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最近有一人因诽谤司法当局和亲王而被监禁,并注意到作出的判决相对于检察官请求的刑罚不成比例(第二条和第十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刑法》关于冒犯王室的第58至第60条,从而使其符合《公约》第十九条。委员会根据关于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重申因个人行使言论自由而加以监禁构成违反特别重视言论自由的第十九条的行为。委员会指出所有公众人物,包括行使最高政治权力的人也应受到合理的批评和政治反对,并且法律不能仅仅依据受到攻击者的个人身份而给予更严厉处罚。

流放

11.委员会关切的是,上次对话期间提到的撤销流放规定的立法迟迟没有通过(参见CCPR/C/MCO/CO/2,第12段)。委员会对这一陈旧的法规继续存在表示关切(第二条和第十二条)。

委员会重申,建议缔约国废除授权放逐的刑事法规,它们完全不符合《公约》第十二条第4款;并强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进入本国的权利。委员会肯定,根据关于迁徙自由的第27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所有公民均有权受到保护,免于遭受阻碍进入缔约国领土或在其中停留的任何行为。

自愿终止妊娠

12.对于委员会之前的建议(参见CCPR/C/MCO/CO/2,第10段),委员会欢迎2009年4月 20日通过了《第1.359号法案》,借此对《刑法》第248条作出修订,妇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寻求通过医学手段终止妊娠。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需要遵循的程序要求得到医学委员会的批准,对这些具体情况构成不必要的障碍(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重新考虑必须得到医学委员会至少两名医生批准的要求。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采取步骤,使产前协调和家庭支持中心参与到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教育和宣传项目中来。

结社自由

13.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推迟修订 1944年10月6日关于成立工会的《第399号法条》,该法条规定工会执行委员会应由摩纳哥籍的一名秘书长和一名出纳员构成。然而,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称相关法案正在审议中(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工会成员资格的规范条件,使其符合《公约》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允许外国国民成立工会。

14.缔约国应广为散发《公约》、第三次定期报告的案文和本结论性意见,以帮助司法、立法和行政主管机构、民间社会和在公国境内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提高认识。

15.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相关的资料,说明缔约国落实上文第10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情况。

16.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1年4月2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提供关于委员会其他建议的后续行动以及整个《公约》执行情况的具体且更新资料。委员会进一步请缔约国在编写第四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基础广泛的协商,尤其与保护权利和自由及调解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开展协商。

17.考虑到缔约国已经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将在报告应交前的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的答复将构成第四次定期报告。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篇幅为21,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