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届会议

2008年1月30日至7月18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草稿:芬兰

1.委员会2008年7月9日第840次和第841次会议审议了芬兰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FIN/5和CEDAW/C/FIN/6)(见CEDAW/C/SR.827和82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FIN/Q/6,芬兰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 FIN/Q/6/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报告遵循了委员会定期报告编写准则,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在答复中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外交部司长率领的代表团,其中包括政府各部委的代表及一名议员。委员会对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举行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开展法律改革,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两性平等。委员会尤其欢迎2005年对《男女平等法》的改革,该法禁止间接歧视,将配额规定扩大到城市间合作机构,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在2004年通过《不歧视法》,建立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不分种族或族裔人人享受平等待遇的总体框架。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执行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措施,其中包括新修订的《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可能向贩运受害人颁发居留许可证,在2006年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芬兰女议员的比例高达42%,担任部级职务的妇女占60%,这两个数字均名列世界前茅。

7.委员会祝贺缔约国为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开展国际援助和双边合作方案。委员会还祝贺缔约国在国内和国际上努力促进执行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

主要的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起至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发给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全面执行。

9.委员会注意到,政府最近为改革平等和不歧视立法采取举措,设立了负责编写改革备选方案的平等委员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将《男女平等法》和《不歧视法》合并,可能致使不歧视妇女议题(包括该议题的跨领域性质)丧失显著地位,从而导致保护妇女的力度降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样一种合并可能导致减少两性平等工作的现有资源,从而需要在不同的歧视理由之间确定优先次序。

1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在平等和不歧视问题立法改革工作以及在这一工作的最后成果中充分宣传和关注不歧视妇女的议题,包括这一议题的跨领域性质。委员会还建议,给予监督和监察主管人员、尤其是少数族裔问题监察员和平等问题监察员更多资源,以便履行任何附加职责。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确保所有立法起草工作、预算程序及其他重大项目从一开始就将两性平等观点列入主要工作所作的努力,并欢迎缔约国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但委员会感到的关切是,不能确保对不同部门和所有各级的政策和方案中采用两性平等主流化战略的情况进行协调以及切实予以落实和监察。

12.委员会建议,指定一个高级别政府机构并为其提供适当资源,由该机构积极承担起责任,发挥领导作用,在各治理级别协调所有其他政府部门在政策和方案中执行两性平等问题主流化战略方面的工作,并确保有效地监察和评价所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鼓励该机构确保在各级政府部门有效地促进对《公约》的了解,以促进妇女与男子法律上的平等及实际平等。

13.委员会注意到,在外交部的网站上有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信息,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们普遍不了解《公约》、旨在通过其《任择议定书》解决侵犯妇女权利问题的各种程序、对《公约》作出权威性解释的委员会一般性建议以及委员会关于个人来函和查询的观点和建议。

14.委员会建议缔约方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3条规定的义务,采取具体措施,广泛介绍和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为人们获取关于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个人来函和查询的观点和建议的资料提供便利。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制止对妇女和女孩暴力行为所作出的努力,包括对生活在同一家庭中的人采取禁止令。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的现象经常发生,包括许多妇女在家庭暴力中被杀害、妇女遭受性骚扰、没有打击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的全面战略、以及缺乏有效的体制机制来协调、监察和评估政府一级的行动以防止和消除这种祸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对妇女的暴力的政策使用中性措辞,破坏了这样的观念:这种暴力显然是歧视妇女的一种表现。新的调解程序可能使已遭受暴力的妇女再次受害,这也使委员会感到关切。收容所(其中许多是非政府组织主动设立和管理的)在数目和经营方式方面都不能满足妇女的需要,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

1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根据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19和缔约国在人权理事会全球定期审查期间重申的承诺(A/HRC/WG.6/1/FIN/4,第50段),预防和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迅速制定一项全面的战略或行动计划,并发动一场运动,防止和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暴力,并在内阁建立一种有效的体制机制,以协调、监察和评估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成效。委员会建议缔约方进行研究,并密切监察关于调解程序的新的法律,以确保执行这种程序的方式尊重和促进妇女的人权,而不会使罪犯能逃脱起诉。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向遭受暴力之害的妇女提供足够的收容所,收容所配备专家,并有足够的资金。委员会还建议这些收容所实行严格的保密政策,不泄露受害者的身份和收容所地点。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关步骤,颁布把性骚扰定为罪行的立法。

17.委员会注意到2005年颁布了一项法案,把向人口贩运和贩卖的受害人买春定为犯罪,但它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缔约国内卖淫(包括按摩院中秘密卖淫)普遍程度的信息和数据。

18.委员会请缔约方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全面的信息和数据以及就利用妇女卖淫营利(包括按摩院中秘密卖淫)问题正在进行的研究结果,并对至今执法情况作出评估。鼓励缔约国继续制定有关战略和方案,以防止妇女卖淫,并为那些希望结束其卖淫生活的妇女和女孩制定康复和支助方案,包括在其他谋生手段方面为其提供信息和予以支持。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负责监察打击贩运行动计划的各实体之间的合作,包括同来源国和过境国进行协调。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的媒体和广告正变得日益淫秽,对妇女过分色情化的描绘加强了现有的关于妇女是性玩物的定型观念,使女孩缺少自尊。

2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其在媒体和广告中制止淫秽和色情化的战略,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执行情况。委员会呼请缔约国采取积极预防措施,以确保媒体制作和报道没有歧视性,促进女孩和妇女的正面形象,并提高媒体业主和这一行业的其他相关行为者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21.委员会对由于执行了《实现平等国家行动计划》中的措施,国有公司和部分国有公司董事会中的妇女人数增加表示欢迎,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高级职位中妇女所占比例小,尤其是在私营部门、学术界和外交部门。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关于移民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及学术活动的统计数字。

22.委员会敦促缔约方进一步努力,鼓励增加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人数,特别是在学术界和私营部门。委员会建议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鼓励更多的妇女申请高级职位,并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5,采用和切实执行临时特别措施,以便在所有领域加速使妇女实际上与男子平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妇女在政治机构和公共机构中的人数充分反应人口的多样性,包括移民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在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在学术界和外交部门妇女(包括移民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所占比例的数据和信息。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幼儿教育中缺乏两性平等观点,以及教育课程和教材中在两性问题上普遍采取中立态度。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学校中遭受性骚扰的女孩比例较高,并且没有对教师进行关于应对这种现象的培训。

24.委员会呼请缔约国对教程进行全面审查,采用注意两性平等问题的教程和教学方法,以消除歧视妇女的结构和文化根源。委员会还呼请进行关于两性平等和对这个问题关注的培训,将其作为所有教师培训的一个实质性组成部分。

25.委员会仍然对劳动力市场上妇女的处境不利感到关切,这种情况反映在这劳动力市场上妇女和男子之间有着严重的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基于性别的工资差距始终为20%、从事定期雇用工作的人中大多数是妇女、妇女由于怀孕和生育而被非法解雇、以及请育儿假的男子比例较低。

26.委员会敦促缔约方把在劳动力市场上使妇女实际上与男子平等作为优先事项,以全面遵守《公约》第11条。委员会建议,缔约方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具体措施,包括临时特别措施,以消除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和消除基于性别的男女工资差距,并采取措施防止非法解雇怀孕和生育的妇女做法。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兼顾家庭责任和职业责任,促进男女共同分担家务,包括制定鼓励更多男子利用育儿假的激励措施。

27.委员会对女孩的心理健康状况恶化表示关切,包括抑郁症、饮食失调症以及酗酒和吸毒现象增加。委员会尤其对女孩自杀率高感到关切。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年轻女孩心理健康状况恶化的问题,防止和打击酗酒和滥用药物,防止女孩自杀。委员会还建议特别是通过媒体展开针对少女的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

29.委员会关切移民妇女继续受到多种形式的歧视,包括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方面的歧视。委员会对移民妇女的高失业率特别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移民妇女可能特别容易受到贫困和各种暴力形式的侵害,包括家庭暴力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并难以获得与其教育、经验和资历相当的工作。

3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不断审查并详细跟踪其法律和政策对移民妇女造成的影响,从而采取能够有效解决这些妇女需要的补救措施,包括在移民行动计划中明确采取两性平等观点。此外,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定期全面研究移民妇女遭受的歧视,收集她们的就业、教育和保健统计数据以及关于她们可能遭受的各种形式暴力的统计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资料。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使罗姆妇女更好地认识自己的权利并使她们融入芬兰社会而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依然关切她们因性别和族裔背景而继续面临多种形式的歧视,包括高失业率,难以得到服务和其族裔本身内部的歧视问题。

3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罗姆妇女的歧视,并增进她们享有人权。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主动措施,防止罗姆妇女在自己的族裔内和在整个社会受到歧视,打击侵害她们的暴力行为,使她们更好地了解提供的社会服务和法律补救措施,并使她们熟知自己的平等权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少数民族妇女的境况,包括介绍她们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的机会以及为增进这些机会而采取的措施所发挥的作用及其长期趋势。

33.委员会承认目前已在社会和保健服务方面增加了对萨米族妇女的支助措施,而且市政府与萨米族理事会一起,起草了实施方案,但委员会对萨米族妇女继续面临多种歧视感到关切,包括因芬兰北部缺医少药而难以得到适当的保健的问题。委员会特别注意到,萨米族的政治生活中缺乏两性平等观点,而且萨米族妇女在其族裔中和在国家一级都没有充分的政治代表权。

3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向萨米族妇女提供适当的社会和保健服务,包括生殖保健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在关于萨米人的所有政策和方案中,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措施,消除对萨米族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包括主动与萨米族社区接触,并制定计划,增加妇女在社区和芬兰整个社会的代表权。

35.委员会对残疾妇女受到多种形式的歧视感到关切,包括在得到教育、就业、保健和不受暴力侵害方面的歧视,而且社会没有把残疾妇女视为有特殊需要的特殊群体。委员会对缺乏社会部门的立法和政策对残疾妇女的影响方面的充分资料和数据(包括统计数据)表示遗憾,而且缺乏关于暴力侵犯这些妇女的数据。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对残疾妇女的歧视,打击侵害她们的暴力行为,并承认她们是有特殊需要的特殊群体。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使她们加入芬兰劳动力市场,并对歧视她们的情况定期进行全面研究,收集关于她们在就业、教育和保健方面的状况以及她们可能遭受的一切形式暴力的统计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类资料。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时,继续利用强化《公约》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将此资料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38.委员会强调,全面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两性平等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9.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芬兰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40.委员会请芬兰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芬兰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对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关于实施上文第16段建议的详细书面资料。]

4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应于2011年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