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会议

第574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2年8月8日,星期四,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捷克共和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捷克共和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续)(CEDAW/C/CZE/CRP.2;CEDAW/PSWG/2002/EXC/CRP.2/Add.9)

1.应主席邀请Fuchs先生、Snajdrová女士、Schorm先生和Steflová女士(捷克共和国)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1至6条(续)

2.Fuchs先生(捷克共和国)在答复就关于大众媒体和立法修正案草案的第5条提出的问题时说,以前大众媒体须受审查,但最近,政府已在设法与新闻界合作,充分尊重它们的独立性。政府通过广播理事会、记者招待会以及电视和广播电台,设法影响大众媒介处理性别问题的方式,并倡导机会平等概念。

3.关于移民和其他难民的住房,他说,现为母亲和其他有需要的人提供了大约30处补贴的安全住所(庇护所)以供避难。增加政府对安全住所的支助一直是最近讨论的主题,经决定,劳工和社会事务部在其他当局的合作下,将就这类设施的数目及其经费筹措和运作问题进行研究。政府准备根据研究结果,拟订划拨资源的新政策。

4.Snajdrová女士(捷克共和国)说,自1999年以来,捷克内务部便已确认现有的法律无法有效处理卖淫泛滥问题。不过,议会提出了异议,认为以前草拟的取缔卖淫行动提案将与捷克共和国早先承诺的义务相抵触。因此,政府已请法律专家研究此事,并建议适当的解决办法。期望在2002年12月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加入《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议定书》,将有助于采取行动管制卖淫。

5.Schorm先生(捷克共和国)谈及对性犯罪者的刑事起诉时说,根据《刑法典》,乱伦将被处以最高2年徒刑。虽然这似乎是一项轻判,他解释说,在捷克共和国内,一项犯罪可被控以数种罪名,从而招致可能的最重刑罚。

6.主席以专家身份发言说,乱伦是最恶劣的强奸形式之一。她说报告国的答复显然模糊不清,要求进一步澄清捷克法律如何惩治乱伦。

第7至9条

7.LivingstoneRaday女士对妇女的高素质与其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高级别决策位置上缺乏能见度之间形成巨大反差表示关注。内阁和区域当局内行政员额,与妇女表现突出的专业员额,二者之间对照鲜明。在诸如司法等部门内似乎存在很成问题的金字塔状的晋升情况,在区级法院法官中,妇女占66%,但在高等法院法官中,妇女只占25%。

8.该代表团明白显示充分赞赏男女担任决策职位的重要性,该报告也承认,平等担任高职位方面的进展缓慢。虽然鼓励政府各部门采纳积极的平权方法,许多部门仍无法了解面前的任务。其原因是否在于目标、指标和时间表的制订不够明朗?她想知道,是否为妇女规定了列入政治候选人或公共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任命名单的定额。她还问,妇女在代表性不足的领域内的升级是否为预期的改革之一,尤其是在妇女与男性候选人具有同等资格的情形下。

9.她要求该代表团重新考虑早先提及的年龄歧视较性别歧视更严重的说法。两种歧视形式都值得注意,但她要指出,性别歧视较年龄歧视更严重,老年妇女则是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之一。

10.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虽然在政治生活中妇女人数的增加仍然缓慢,但在议院中,妇女从4人增至7人,这令人振奋。提及该报告第58段,其中说,在1998年地方当局选举中,男性显然受到优先考虑。她指出,但在独立候选人名单中,有50%以上的妇女当选。因此,她对妇女最后所占比例较低是因为妇女对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缺乏兴趣的说法感到惊异。她认为,把妇女排除在政治人选名单外,是许多政党的一般模式,不仅仅限于捷克共和国。这类陈规陋习与偏见相连,后者将政党视为男子的地盘。妇女作为独立候选人竞选职位取得的结果明白显示出捷克共和国境内民间社会蓬勃成长,妇女只要有机会便可在选举中赢取大量支持。因此,她问,拟想了何种措施,以解决政党内长期存在的陈规陋习和性别角色问题。

11.Manalo女士注意到,捷克共和国对其能够提供一个东欧参与性民主模式感到骄傲,它将促进和鼓励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发展为推动民主的两大工具。她想知道有多少妇女参与国立和私营媒体的决策过程,以及这方面是否有统计数字。此外,她很想知道政府与私营部门媒体之间是否有任何形式的协作,鼓励妇女寻求出任要职,进而在新闻界创造一种风气,而新闻界本来就更愿接受两性平等政策。

12.她提请注意关于为非政府组织工作的人中70%是妇女的报告,并询问其中有多少人担任领导职位,那些组织是否作为基层协商小组提供服务,又是哪些人在两性平等问题上影响了政策的制订和法律的通过。

13.Fuchs先生(捷克共和国)说,在下一次报告中,捷克政府将设法澄清目前关于强奸和乱伦处刑的任何模糊不清之处。

14.关于妇女参政情况,他说,作为公务员,捷克代表团成员无法对政党的行动负责。没有关于妇女参政的法律规定,但是政府通过机会平等委员会,参照东欧和西欧邻国成功的例子,设法对促进妇女参与公共生活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

15.迄今一直难以强制执行一种定额制度,因为一些政党认为立法设置定额是无法接受的。这个立场是对早先捷克政权实行定额产生消极结果的一种反响。据认为,委员会在这方面提出的建议是可喜的。

16.同样,也没有为公共委员会和公共行政机构的代表比例设置定额。统计数据显示,政府各部门情况互异,但一般政策是,政府部门大力鼓励尽可能以资格适当的妇女填补空缺。人们对这个做法仍有排斥,因为据认为,应以资格,而非性别作为征聘的决定因素。

17.他指出,Livingstone Raday女士提及,在司法界高层,妇女比例偏低,对此可解释为,在司法界一些分支迁移至布尔诺市时,许多妇女选择不离开布拉格。

18.Schorm先生(捷克共和国)告知委员会,妇女在司法界担任数个高层职位,包括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因此,关于妇女未担任许多高级别职位的这种假设并非事实。

19.如前所述,即使在司法界内,妇女似乎显示偏好某些类的案件,虽然也许这些特定法律兴趣领域在决策等级上阶级较低,但进一步分析将决定是否这些选择有一种既定的模式。

20.Fuchs先生(捷克共和国)说,管理公务员制度的捷克法律规定,在征聘和提升官员至决策地位时,必须考虑性别均衡。

21.他就性别和年龄歧视的相对严重性所作评论反映了他自身在劳工和社会事务部内的经验。大约57%的妇女属于在业人口,这是一个相对较高的数字,虽然整体而言,在失业率方面,妇女略高于男子,但受影响最大的群体是50岁以上的男子,他们在重工业重组后很难找到工作。

22.妇女在媒体高层职位上不具充分代表性。例如,过去十年来,每份全国性报纸的主编都是男子。由于多数媒体都是由私人拥有,捷克政府除了通过其参与捷克电视理事会以及广播电台和印刷媒体类似机构(其职务他早先已予叙述)之外,没有多少办法影响这种局面。人们希望,随着观念的转变,将有更多妇女获得提升。不过,由于陈旧观念根深蒂固,这一进程可能须持续一代人的时间。

第10-14条

23.Schöpp-Schilling女士提及捷克代表团对第1-9条下提出的问题所作的答复,她说,为处理媒体和广告业对妇女的陈规定型或有辱人格的描述问题,捷克政府应考虑设立聆听申诉的自律机构。这类安排在其他国家颇有成效,同时未侵犯媒体的独立性。

24.对于不遵守男女平等机会政府委员会建议的部,应给予较严厉的制裁。例如,如果各部在向内阁提交法律草案以前未按照委员会建议进行性别影响分析,便应不予审议,而将这些案文退回有关部。她仍感关注的是,按照《刑法典》,强奸被界定为使用强力迫使另一人进行性交,而重点本应放在同意问题上。

25.关于第10-14条,她注意到,该报告举出了数个关于违反同工同酬原则的例子。她询问采取了哪些行动,来确保实施有关法律;薪酬的定义是否符合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规范,按照哪些规范,薪酬涵盖薪金和福利;是否审查了叙级制度内的性别偏见;以及计划采取何种措施,消除劳工市场男性主宰部门与女性主宰部门之间薪金的差距。她还想知道,捷克政府是否设立了某种机制,以监测新修订的《就业法》的实施情况,特别是禁止征聘广告只面向某一性别的规定的实施情况。

26.似乎该缔约国已采取一种渐进的办法,处理劳动市场内不平等问题。不过,如果只采用无约束力的规则,是不会有多大进展的。必须采取强制性措施,包括实现这些措施的数字指标和时间表,公共部门应率先进行。

27.LivingstoneRaday女士说,该缔约国的就业法是渐进式的,似乎符合该公约的要求。问题在于实施方面。目前的情况远不能令人满意:妇女的失业率比男子上升得快;妇女的平均薪酬比男子少75%;劳动市场存在严重的纵向隔离;某些类别妇女,包括60岁以上的那些妇女和罗姆妇女处境尤其艰难。

28.因此,她感到关注的是,为何很少有妇女向法院起诉与就业有关的歧视。显然需要实现诉讼的制度化,以确保实施标准。在这方面,她注意到,有权在这类诉讼中代表其成员的工会,往往是在就业方面歧视妇女的一方。

29.一个加强实施平等机会法律的极有效方法是设立独立的平等机会委员会,有权调查对歧视的投诉,进行调解,提出建议,或如果这些补救办法无效,则向法院提起诉讼。她感到关注的是,该缔约国举出妇女就业结构的不同,试图以此来解释男女薪酬的差异。它处的研究显示,即使考虑到妇女的不同就业模式,男女薪酬之间仍有一种核心差异。该缔约国应依赖专家的职业比较,在个案基础上确定是否存在薪金歧视。

30.Gaspard女士说,尽管该缔约国的不基于民族血统来区分公民的政策是足以赞扬的,但由于未能就罗姆妇女的经济、就业、保健和教育情况收集分类数据,因此很难满足她们的特殊需要,反而使她们面临双重歧视的危险,她想知道,罗姆事务委员会的作用何在,该委员会是否提出了任何提案,以解决诸如罗姆妇女仅达9.1%的低劳动市场参与率问题,以及她们不愿报告家庭暴力案件的问题。

31.Açar女士说,该缔约国未提供关于妇女参与非正式部门程度和情况的充分资料。例如,如果知道她们获得何种福利,以及她们是否有权取得抚恤金,将是有用的。东欧许多妇女跨越国境从事所谓的“手提箱”贸易,一些人受到边境警卫的凌辱,或遭犯罪帮派的剥削。该缔约国应收集数据,说明所涉妇女人数和采取了哪些体制措施,保护其就业和人权。

32.Tavares da Silva女士问,为什么针对育儿休假后重返劳动市场的妇女的培训,只提供给登记的求职者。

33.GonzálezMartínez女士对高比率吸烟和吸毒表示关注。在15-18岁年龄组内使用鸦片制剂和大麻的人数之多,特别令人担心。她指出,对包括巴比土酸盐在内镇静剂的使用,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加剧,女性尤其如此,提议应采取预防措施。令人无法接受的高堕胎数表明,应改进性教育方案,并向男女双方提供广泛的节育方法。

34.主席以专家的身份发言,她说,她认为,对保健问题的答复(CEDAW/PSWG/2002/EXC/CRP.2/Add.9)内关于吸烟和吸毒的各表,令人很感兴趣,但她希望在下次报告中看到标明时间的比较统计,以明显看出趋势。她注意到,在25-34岁年龄组的妇女中,接受调查者中有3%的是惯性吸烟者。这个数字虽然比许多国家要低,但仍然令人关注,因为这些妇女正值生殖年龄。她注意到,40岁以上妇女更易服用镇静剂。这项调查结果显示了医生疏于治疗,他们往往为停经妇女开镇静剂处方,而不调查她们的生理失调原因。有关心理健康方案的资料甚少,对此她感到失望。在关于保健的答复中称,仅出于健康理由才允许自愿结扎;人们无法利用结扎作为一项正常避孕方法,这是令人遗憾的。

35.Fuchs先生(捷克共和国)说,据他所知,没有关于大众媒体的自律机构,但广告业是有自律的。据他回忆,至少有一次,一些唐突的广告牌因违反企业行为准则,在业内压力下被拆除。应为媒体制订这类准则。

36.性别影响分析尚未成为强制性,但已在制订为此立法的提案。

37.现已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号和欧洲联盟同工同酬指令,在最近的《劳工法典》及《工资和薪资法》的修正案内界定了同工同酬的概念。《劳工法典》规定包括报酬和其他就业福利两者的所有薪酬的发放,必须一视同仁。《工资和薪资法》仅适用于工资或薪资,但明白指出,同工同酬原则不仅适用于同类工作,也适用于同等价值工作,并制订了决定同等价值的标准。劳工和社会事务部正在拟订适用这些标准的方法,将分发给所有劳动局及工会和雇员,以供集体谈判之用。预期这些修正案将导致更好、更透明的职业分类。目前,男女平均薪金差异为25%。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其中大约10%可能是出于彻底的歧视。该部已要求其研究机构进行一项研究,以说明差异理由,其结果应在秋季得出,以供采取进一步措施。

38.关于实施问题,除了劳动局对有关歧视的投诉进行劳资侦查和调查外,该部还设法鼓励工会不仅在集体谈判中强调同酬问题,也在法庭诉讼中代表个人。歧视性征聘广告由于遭《就业法》禁止,已几乎从报刊消失。该法的实施工作由各劳动局承担,它们鼓励个人、工会和妇女组织向其揭发违法事件。

39.虽然法律上要求地方行政当局采取措施,为妇女提供机会,但公务员法典中尚无相应规定。优先事项是进行一项新的宣传运动,对公务员法典则应加以调整。

40.纵向隔离的现象部分是由于文化观念。出于家庭责任感,妇女往往拒绝或未申请需要将较多时间投入工作的较高职位,她们认为,这样将较难兼顾专业和家庭责任。

41.在产假或育儿假后希望返回职场的妇女接受再培训的情况,由于2002年5月对《就业法》的最新修正案,现已有所改变。

42.难以收集关于多少罗姆妇女受雇的统计,因为劳动局未保留按少数族裔分列的记录。按照捷克法律,记录族裔被视为侵犯隐私除非当事人自我确认。在最近的普查中,只有大约1万人自认为罗姆人,但据估计,捷克境内有大约30万罗姆人。无论如何,由于罗姆人就业机会少、教育水平低,以及他们的整个价值体系,现有制订一项国家综合方案以支助他们。

43.政府的目标是向所有公民提供良好的教育,并通过例如使用捷克语的学前课程和在课堂内派有罗姆人助教,协助少数族裔融入社会。劳工部制订了特别方案,以帮助包括罗姆人在内的具有特殊问题的男女提高就业能力。有迹象表明新的一代认识到较高的教育程度意味着较高的生活水准,现在接受中等教育的罗姆年轻人比10年前要多得多。

44.Šteflová女士(捷克共和国)答复关于保健的问题,她说,捷克国内主要三大死因,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是呼吸系统疾病、恶性肿瘤和受伤或中毒。出生时估计寿命的延长速度男女均快于其他东欧国家。在保健指数中最重大的进展是婴幼儿死亡率已降至多数发达欧洲联盟国家的水平。另一方面,诸如糖尿病和呼吸道失调等慢性病的发生率,以及恶性肿瘤的发生率均上升了。虽然近年来男子的癌症的致死率保持在相同水平,妇女却在逐渐增长。

45.为处理该问题,当然需要增加预算。需要扩展筛检方案。40岁以上男女每两年接受血细胞测试已获立法通过,费用完全由保险支付。卫生部获大笔预算拨款,以改进预防性医疗,同时特别强调胃肠病学门诊的技术设备。卫生部通过其结肠直肠筛检方案,正在设法让高风险群体有更多机会使用结肠镜检查。该部也正要推动一项更新的乳癌筛检方案,让47至69岁妇女每两年接受一次检查。子宫颈癌筛检已于许多年前实行。

46.由于大量提供和使用现代、有效避孕药具,包括由一名医生开荷尔蒙避孕处方,尽管医疗保险只付一小部分费用,堕胎率仍然大幅度下降。支助计划生育是全国保健方案的一个领域,包括宣传避孕药具的使用;教育堕胎的风险(强调在受孕八周内进行);以及推广将第一次怀孕延迟至法定成年年龄后的价值观。全国保健方案也支助计划生育和性教育协会此一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计划生育和危机事务。

47.目前管理结扎的法律日期远溯自1966年,其中规定手术必须出于自愿,并且只能因健康理由进行。不过,专业协会和非政府组织一直在推动一项修正案,允许应患者要求,出于包括避孕在内的其他理由而进行结扎。纳入这项改变的法案目前正处于立法秩序的评议阶段。

48.至于书面答复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EDAW/PSWG/2002/EXC/CRP.2/Add.9)中的所载各表,她说,烟、麻醉品和酒的消费的趋势不能令人满意。捷克社会对酒类消费持高度容忍态度,这无助于劝服年轻人不染上此癖,许多妇女也包括在风险群体内。在11岁年龄人口间,85%的男孩,80%的女孩都曾有过喝酒经验。现正编制一份报告,以提出有效的办法,向青少年提供较好的支助,防止他们消费这类和其他成瘾性物质。

49.关于心理保健主题,心理问题占患者诉求的大约3%。向慢性病患者提供照顾,尽管多数病情都是间歇性而非持续性。在捷克共和国内,发达国家使用的许多服务形式和工作方法即使为人所知,也未经常采用。因为保健系统的一般改革尚未解决此一特定问题,正在由心理协会协调进行全国讨论,以拟订专门的心理保健方案。

50.新的概念着重指出,护理工作应满足区域和社区对社会和职业性康复的需要。这项概念也着重指出将住院和急救护理结合起来,并设立为危重病人服务的门诊设施。一些地区的家庭护理机构已开始促进心理治疗,目前正在进行一项研究,以期提供急救护理、在综合性医院设立心理治疗部门,并减少大型精神病院内的床位。数个地点已在执行试点计划,以期改善心理保健工作。

51.Fuchs先生(捷克共和国)答复Açar女士的问题,他说,非正式工作与影子经济更多关联,后者10年前是不存在的,有关当局正在设法消除它。这个部门中多数是男子,其中多数是建筑工人,其中又多数是非法移民。一个部间委员会与有关部的执行机构合作,监测建筑工地,以期禁止这类工作。劳工和社会事务部正在修订《劳动法》,以纳入非正常的工作合同,将其变成正常合同的一部分,从而使工人享有社会福利和劳动保护。

52.早先管制卖淫的尝试未成功,存在一些障碍,例如一些政党反对实行管制进而使卖淫合法化,这类阻碍有希望得到克服。他不能说《卖淫法》草案——其目的在于保护卖淫者和其他社会部门——将会通过。卖淫与国际有组织犯罪密切相连,捷克卖淫者则为来自德国临近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不过,捷克警方与其德国警方合作,正在竭力至少消除儿童卖淫和逼良为娼、宣传使用避孕药具、以及提供其他形式的支助。有关当局将在下次定期报告内提供捷克国内的进展情形。

第15和16条

53.崔女士注意到近年来捷克共和国就家庭法的立法工作做了许多事,她问,有关当局在其1998年《家庭法》修正案内是以哪些原则为指导,该法又将如何影响婚姻法。她想知道,该法哪些部分有所改善,哪些获得加强,哪些又填补了以前的缺失。她想知道,就修正案而言,政府是否曾与妇女联合会和非政府组织协商,另外由于据称男子感到在离婚时他们在子女监护权方面受到歧视,是否也曾与他们协商。

54.她问,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占多大比例,她不明白为何如报告中所述(第140段),在该法的修正案中未提到罪错原则,如无这项原则,夫妻共有财产便无法公平剖分。她想知道该修正案是否加强了对妇女及其权利的保护。

55.Goonesekere女士说,虽然有关当局声称家庭法院确认男女平权,其他来源却声称,捷克共和国内的强奸案,51%发生在婚姻关系中。她问,《刑法》第2241款规定任何强迫从事性交的人都可被控强奸罪,这是否包括婚内强奸,同时,在家庭暴力与婚姻住所权之间存在何种联系。

56.例如,妇女是否可取得对其丈夫的驱逐令,同时继续留在婚姻住所内?因为,除了存在庇护所外,报告或书面答复均未提及这方面,她想知道是否已在考虑对此进行审查。她也想知道,法院如何解决监护权问题。希望男子的监护权不会损及妇女的监护权,以及子女的最大利益。

57.Schorm先生(捷克共和国)说,改革《家庭法》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子女的利益为指归,这意味着离婚应更多地以主观因素而非罪错等客观因素为根据。目前已在某种程度上实行协议离婚。而在过去,婚姻必须破裂方可离婚,现在则有对配偶双方皆有利的其他可能性,并与离婚前应先决定子女的监护权相挂钩。1998年《家庭法》修正案导致其他形式的共同拥有监护权或权力;以前的模式较常把唯一的监护权判给配偶之一。这些改变主要是为了增加可能性,使其既适用于配偶,也适用于宣布解除婚约的法官。

58.婚内强奸不会免责。尽管有时对规定有不同的解释,《刑法》对犯罪作了界定,强奸就是强奸,无论在何处发生。他无法肯定,在修正《家庭法》时是否曾与男性和妇女组织协商,但既然想要实现男女均衡,他假设曾这样做。虽然男子未必对情况完全满意,但是在离婚案中,是由法官来决定未成年者的归宿。他相信法官的裁决主要是从儿童的最大利益出发的。

59.《家庭法》是以男女平等为基础的。虽然在统计上,男子可能显得遭到歧视,但法院裁决是基于儿童的最大利益和父母中哪一方可提供尽可能好的生活条件。家庭暴力本身不是要求离婚的理由,尽管它可能是一项促成因素,因为暴力通常与婚姻破裂相连,而婚姻破裂则是要求离婚的一个理由。

60.Šnajdrová女士(捷克共和国)说,有关当局注意到应消除家庭暴力,其中强奸是最严重的表现方式。2001年的一项调查得出了令人震惊的结果:每八名捷克妇女中就有一名曾被强奸;10%曾遭胁迫与男子性交,其中三分之一则一再遭受胁迫。在这些案例中,一半的妇女是受丈夫强迫,38%受熟人强迫,11%受陌生人强迫。只有三名妇女曾向警方报案,而侵犯儿童的类似行为,每10件只有一件曾报案。奥地利和德国法律责令家庭暴力的侵害者必须离开住家,并禁止其与受害者的所有接触。如要通过类似的法律,将须对《刑事程序法》和《警察法》进行彻底和耗时的修订。同时,有关当局将至少试图修订《刑法典》。

61.主席说,成员的评论将被纳入委员会关于捷克共和国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CZE/2)结论意见中,她希望这些意见将以当地语言予以广泛散发,并在议会中讨论,因为其中涉及代表团要求的建议,尤其是关于公约第7条的建议。

62.捷克当局不妨征求其瑞典相应机构的意见,瑞典于2002年4月为其部长、议员和非政府组织安排了一次讲习班,讨论委员会关于瑞典的最近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内所载建议,委员会成员也出席了该次讲习班。她希望,捷克当局将很快批准对该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并进一步加强其政治意愿,确保充分执行该公约的规定。

63.Fuchs先生(捷克共和国)感谢委员会同捷克代表团进行的积极对话,并感谢委员会对捷克的问题的理解。他保证,将在捷克共和国印行委员会的建议,并将其散发给所有有关机构和组织。

64.主席宣布对捷克共和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审议结束。

下午5时4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