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陶宛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6年2月5日举行的第2184次和第2185次会议(见CEDAW/C/SR.2184和CEDAW/C/SR.2185)审议了立陶宛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LTU/7)。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LTU/Q/7号文件,立陶宛的答复载于CEDAW/C/LTU/RQ/7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进行口头介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社会保障与劳动部副部长Rita Grigalienė率领的杰出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议会人权委员会主席以及社会保障与劳动部、外交部、司法部、内政部、卫生部、经济与创新部、农业部、教育、科学和体育部、总检察长办公室、国家法院管理局、少数民族事务部、国家数据局、警察局、国家儿童权利保护和收养服务局、接待和融合事务署、国家边防局以及立陶宛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9年审议缔约国前一份定期报告(CEDAW/C/LTU/6)以来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
(a)2022年《平等机会法》修正案,其中引入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范,并规定雇主有义务在工作场所和公务员体系中落实平等机会;
(b)2022年《劳动法》修正案,旨在促进工作与家庭责任的协调,支持父母、有健康问题的个人以及正在护理或照料家庭成员或同住者的个人参与劳动力市场;
(c)2023年《紧急禁止令》;
(d)2023年经修订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援助法》,该法通过设立专门的综合援助中心建立国家支助框架;
(e)2020年第XIV-123号法律,规定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Sodra)须公布按性别分列的平均工资。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以下计划:
(a)2020-2024年和2025-2029年执行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国家行动计划;
(b)2023-2025年男女机会平等行动计划;
(c)2024-2026年机会平等行动计划;
(d)2024-2026年预防家庭暴力及援助受害者行动计划;
(e)2024-2026年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依法)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的重要性,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量,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根据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心领域和建议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21-2023年行动计划,以落实关于其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并注意到为实施该计划所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行动计划缺乏具体、可衡量的指标,无法有效监测进展并评估影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关于国家法院提及和(或)直接援引《公约》的案件,相关数据的收集有限;
(b)缺乏面向妇女和女童的提高认识活动,以帮助她们了解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和可用于主张这些权利的补救方法;
(c)《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未能充分纳入针对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方案。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新的行动计划,以落实本结论性意见,该计划应包含明确、有时限且可衡量的指标,以及完善的协调和监测框架;
(b)在立陶宛法院信息系统(LITEKO)中引入特定编码,以便系统收集并公布提及或直接援引《公约》的法院判例相关数据;
(c)提高妇女和女童的认识,帮助她们了解根据《公约》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国内和根据《任择议定书》主张这些权利时可用的法律补救方法;
(d)确保将《公约》、委员会依据《任择议定书》所作判例及其一般性建议,全面系统地纳入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的能力建设方案,使其能够在司法和行政诉讼中直接适用或援引《公约》条款,或依据《公约》解释国家法律。
宪法和立法框架以及歧视妇女的定义
10.委员会注意到《平等机会法》修正案草案引入了对交叉歧视、关联歧视和多方面歧视的定义,以符合欧洲联盟标准。然而,委员会仍重申对持续存在的立法空白的关切,特别是:
(a)缺乏专门禁止针对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的法律;
(b)缺乏禁止基于性别重置的歧视的法律。
1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LTU/CO/6,第11段),建议缔约国修订其宪法或立法框架,明确禁止交叉形式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明确承认,以性别重置为由歧视妇女属于性别歧视。
诉诸司法
12.委员会注意到,为法官、警察和公务员提供了关于妇女权利的培训,以改善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妇女在各领域诉诸司法时仍面临持续障碍,尤其是对于边缘化妇女群体而言,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处于监护之下的妇女和女童。
1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全面审查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所面临的障碍,以消除此类障碍;
(b)修订《民法》,承认残疾人的完全法律能力,并加强协助决定机制。
数据收集与分析
14.委员会认可缔约国为加强数据收集与分析系统所作的努力,包括在2024年扩大了官方统计门户网站内的指标数据库。委员会还注意到,新推出的“机会平等和男女机会平等”统计调查和即将出台的国家平等数据战略预计将提供更详细的分类和交叉指标及数据。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目前可用的性别平等指标范围有限,未能充分涵盖《公约》涉及的所有关键领域,且数据收集和分析方面仍缺乏系统性的交叉方法。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扩大官方统计门户网站所列性别平等指标的覆盖范围,确保全面涵盖《公约》所有领域,包括无酬照护和家务工作、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及妇女的经济参与;
(b)采用系统性交叉方法收集和分析数据,确保按性别、年龄、残疾状况、族裔、移民身份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数据分类。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致力于促进性别平等,包括计划通过2026-2028年男女机会平等行动计划,并注意到为加强平等机会监察员在平等机会领域的机构能力所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对国家行动计划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影响的评估不足,因为监测工作仅限于年度报告,缺乏可衡量的指标和目标;
(b)平等机会监察员的任务过于宽泛,这可能削弱其对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的关注,并造成资源投入的分散;
(c)在各部委以及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性别平等主流化的落实程度有限;
(d)缺乏基于性别平等的综合预算编制方法;
(e)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民间社会组织缺乏可持续的资金支持,财政支助仍主要基于项目。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引入明确、可衡量且有时限的指标、基准和目标,加强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的监测和评价框架,并建立有效的审查机制;
(b)强化平等机会监察员在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方面的任务授权,确保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通过问责机制和公职人员能力建设等方法,在所有部委及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加强性别平等主流化工作;
(d)采取基于性别平等的综合预算编制策略,为各部门实施促进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战略及方案提供预算拨款;
(e)为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民间社会组织建立可持续且可预测的供资机制。
国家人权机构
18.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认证小组委员会就立陶宛议会监察员办公室提出的建议,特别是关于充足经费、遴选、任命和解职程序,以及该办公室在鼓励批准国际和区域人权条约方面所发挥作用的建议。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落实这些建议方面进展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议会监察员的任务范围尚未按照委员会在以往结论性意见中建议的那样,扩大至受理和审议妇女提出的申诉。
19.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同上,第17段),建议缔约国:
(a)落实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确保议会监察员有效、独立地执行任务,并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b)扩大议会监察员的授权任务,使其能够受理妇女提出的申诉,包括涉及私人领域侵权行为的申诉,并作出权威性结论和建议。
暂行特别措施
2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在经济生活中实施暂行特别措施所作的努力,包括2024年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改善上市公司董事性别平衡及相关措施的指令纳入国家法律,从而使相关规定的适用对象从上市公司扩大至其他大型企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解释称,暂行特别措施已纳入《平等机会法》修正案草案,以促进对此类措施的采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政治生活中,尽管妇女代表性不足的情况持续存在,缔约国仍不愿引入包括性别均等配额在内的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实现政治生活中的男女实质性平等。
2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
(a)加快《平等机会法》修正案草案进程,确保作出明确规定,在《公约》涵盖的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实施暂行特别措施;
(b)促进国家官员、政党和公众理解暂行特别措施作为促进男女实质性平等的工具的非歧视性质和变革价值,并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在决策系统中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权的第40号一般性建议(2024年),采用50/50的性别均等配额,以确保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权。
陈规定型观念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消除性别成见所投入的资源和采取的举措,包括一个加强妇女政治参与和减少成见的传播项目。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性别成见在缔约国国内持续存在,根深蒂固的父权规范仍在继续影响人们对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与责任的预期;
(b)残疾妇女、移民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正面临基于性别成见的交叉形式歧视;
(c)针对媒体长期固化性别成见而计划采取的措施,包括面向记者及其他媒体从业人员的培训,尚未以系统、持续的方式得到实施;
(d)男子和男童尚未成为积极参与者,对消除性别成见的努力的参与不足。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项全面战略,针对社会各阶层的妇女和女童以及男子和男童采取积极、持续的措施,消除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性别成见,为该战略分配充足的资源,并定期监测和评价其实施情况;
(b)确保所有旨在消除性别成见的政策和方案均采用交叉方法,并针对残疾妇女、移民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处境采取具体措施;
(c)确保系统和持续地实施消除媒体中的性别成见的措施,包括为记者、编辑及其他媒体从业人员提供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培训,加强与媒体监管和监督机构的合作,并制定明确准则,防止对妇女和女童进行带有性别歧视和成见的描绘。
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应对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提供由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以及对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进行培训。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缔约国2012年签署的《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尚未在议会获得批准;
(b)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仍然严重报告不足,未得到充分应对,且在结构层面被掩盖,这削弱了预防、保护和问责工作;
(c)技术助长的性别暴力(包括针对妇女和女童的线上骚扰及网络暴力)日益增多,而应对措施仍不成体系;
(d)性暴力(包括强奸)的定义仍基于使用暴力和发生抵抗,而非以未经自愿同意为依据;
(e)尽管开展了各种培训举措,性别成见、受害者有罪论思维以及对创伤和同意的理解不足,继续影响着刑事司法部门和警方的应对;
(f)违反紧急禁止令的情况日益增多,这引起了对紧急禁止令作为预防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对执行机制效力的担忧;
(g)据报告,专门综合援助中心的认证制度无法发挥效力,这令性别暴力受害者获得专门支持变得更加困难。
2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建议缔约国:
(a)从速批准《伊斯坦布尔公约》,确保将其纳入国家法律,并在法律和实践中全面有效地予以落实;
(b)加强预防、报告和数据收集机制,以解决性别暴力行为的报告不足和结构性隐形问题,包括为此设立可及性强且以幸存者为中心的举报程序;
(c)采取全面的立法和政策措施,预防、调查和惩处技术助长的性别暴力,并确保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和保护;
(d)修订《刑法》,依据国际和欧洲人权标准,以未经自愿同意为依据界定性暴力,包括强奸;
(e)为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提供强制和持续性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性别暴力问题培训,包括消除指责受害者的做法,并定期评估培训成效;
(f)加强紧急禁止令的执行力度,包括开展有效监测、风险评估并对违反行为予以及时处罚,并考虑采取配套的长期措施,以预防和保护妇女和女童免受性别暴力侵害;
(g)审查并改革针对专业综合援助中心的认证制度,以确保透明度、有效性和以幸存者为中心的方针,为具备公认专长的组织消除认证过程中的不必要行政障碍,并确保定期监测和缔约国境内的充分覆盖。
贩运妇女和女童以及利用卖淫营利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人口贩运所作的努力,包括通过了2024-2026年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和第I-327/1V-1015/A1-758号联合法令,以加强对贩运受害者的保护。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和女童(包括来自其他国家的移民妇女和女童)继续面临更高的被贩运风险,而且为劳工剥削目的而向缔约国贩运人口的现象呈上升趋势;
(b)缔约国国内在法律和实践层面针对网络贩运的监管有限;
(c)贩运受害者早期识别与筛查机制——特别是面向寻求庇护的妇女、移民妇女及其他边缘化妇女群体的此类机制——仍然不足;
(d)尽管《行政犯罪法》第487条规定,卖淫和购买性服务均应承担法律责任,但针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在执行中不成比例地针对从事卖淫的妇女和女童,而非以男性为主的性服务购买者;
(e)在为希望摆脱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重返社会支助方面,缺乏相关信息。
2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为实施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加强预防和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各项措施,特别关注劳工剥削问题以及寻求庇护的妇女、移民妇女及其他边缘化妇女群体;
(b)通过并实施全面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以应对网络贩运,确保对这类犯罪行为进行有效调查和起诉;
(c)在移民、庇护程序、雇佣和执法等所有相关阶段,建立并实施系统性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潜在贩运受害者识别和筛查程序;
(d)加强关于劳工剥削和性剥削贩运风险的宣传运动,重点面向公众、雇主和面临风险的妇女,包括移民妇女和卖淫妇女;
(e)确保卖淫妇女和女童不受行政处罚,并确保禁止卖淫嫖娼法规在执行中重点针对性服务购买者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者;
(f)为希望摆脱卖淫的妇女制定退出方案和长期重返社会支助服务,涵盖住房、教育、职业培训、替代性创收机会以及社会心理支持。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8.委员会肯定,缔约国历史上曾有多名女性担任最高政治级别领导人,包括前总统以及历任和现任女总理。委员会赞扬2023-2025年男女机会平等行动计划,该计划旨在促进增强边缘化妇女和女童群体(包括残疾妇女和移民背景妇女)的权能,并促进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以鼓励年轻男女参与政治生活。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在民选和高级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不足,包括在议会、政府、市议会和外交部门中;
(b)缺乏具有约束力的暂行特别措施,例如强制性选举性别配额,或与政党公共资金资助挂钩的激励和处罚措施;
(c)少数族裔妇女(包括罗姆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及移民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严重不足。
29.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40号和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5(确保妇女全面有效参与各级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决策,并享有进入以上各级决策领导层的平等机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具体和有针对性的措施,例如在国家和市政层面实行性别均等配额,以及优先任命妇女担任公职,以期在各级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实现性别均等;
(b)修订《选举法》,要求各政党在国家和地方选举的候选人名单中采用所谓“拉链制度”,确保同等级别的男女候选人数目相同,并对违规者处以罚款;
(c)对于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包括罗姆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促进她们获得多元化代表并参与政治;
(d)对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及高管层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国籍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公民法》第15条作出修正,该修正为居住在缔约国的无国籍父母的子女提供了保护。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就无国籍状态的认定设立单独的行政程序,而是将无国籍状态认定纳入庇护程序,这可能导致识别和保护方面存在漏洞。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专门的、可及性强且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无国籍状态认定程序,该程序应独立于庇护程序,以确保及时识别和保护无国籍妇女和女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收集、分析和公开传播按性别、年龄、移民身份及其他相关因素分类的无国籍相关数据,以便监测无国籍妇女和女童的情况,并为循证决策提供依据。
教育
32.委员会注意到立陶宛非正式教育机构实施的提高认识和宣传措施,以消除影响非传统学科或职业道路选择的性别成见,还注意到在2023-2025年男女机会平等行动计划中纳入了面向女童的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倡议。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在欧盟委员会“她数据”(“She Figures”)指数中位列第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国内于2023年推出了一门包含性与生殖健康基础教育的生活技能课程。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教育系统未能全面系统地纳入适龄的性和生殖健康教育,且不清楚这方面的教育是否包含针对青少年需求,包括在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方面的内容;
(b)缺乏关于预防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包括亲密伴侣间暴力)的教育,以及关于彼此尊重的健康关系和同意的教育;
(c)缺乏关于将性别平等原则系统性纳入各级教育课程的信息。
3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 ,建议缔约国:
(a)继续消除可能阻碍女童在各级教育中选择非传统学科或职业道路的歧视性性别成见和结构性障碍;
(b)确保以全面、系统和适龄的方式在各级教育中纳入性和生殖健康教育,包括关于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的专门内容;
(c)将关于性别平等、彼此尊重的健康关系、同意以及预防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包括亲密伴侣间暴力)的教育纳入各级学校课程;
(d)审查并改革学校课程,确保系统地将性别平等纳入主流。
就业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男女更均衡地分担照护责任所作的努力,包括为此实施了题为“免费照护工作:谁的责任?”的项目,扩大了幼儿教育和保育服务的可及性,以及推出了不可转让的父母育儿假。委员会还注意到在缩小养老金性别差距和提高妇女就业率方面取得的进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继续承担过多的无酬照护和家务工作;
(b)性别工资差距的持续累积,加剧了妇女终身收入的不平等,同时养老金方面的性别差异依然存在,这反映了妇女因承担照护责任而中断就业或从事兼职的情况;
(c)存在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现象,妇女在管理和领导岗位中的代表性不足,边缘化妇女群体——如老年女性、残疾女性、罗姆女性及移民妇女——的代表性尤其不足。
35.委员会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具体目标8.5(所有男女实现充分和生产性就业,有体面工作),建议缔约国:
(a)加强促进平等分担无酬照护和家务工作的措施,包括对男子休育儿假给予激励、扩大可负担且可及性强的托儿设施和老年人照料服务,以及开展宣传活动,挑战关于女性传统角色的性别成见;
(b)解决薪酬和养老金性别差距的结构性根源,包括对女性从业者集中的部门的工资进行定期审查,严格执行同工同酬原则,并采取措施补偿因照料责任导致的职业中断;
(c)通过立法及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确保劳动力市场政策切实解决边缘化妇女群体所面临的特定障碍。
卫生保健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上次审议以来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特别注意到,卫生部长2023年3月24日第V-363号令批准了提供公共卫生保健服务的基本模式;对市政公共卫生机构的投入增加,2025年拨款达到3000万欧元;2021年7月30日第V-1765号令获得通过,其中制定了向女性性暴力幸存者提供个人卫生保健服务的标准。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卫生服务获取方面的分类数据,因此难以对妇女和女童获取卫生服务(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情况进行有效评估,也难以查明影响农村妇女、残疾妇女、罗姆妇女及其他边缘化妇女群体的差距;
(b)尽管近期监管改革后,药物流产成为可能,但堕胎服务在法律和经济上仍受限制,因为药物流产仅限于妊娠前八周,手术流产限于妊娠前12周,仅在医学指征下允许怀孕22周内进行人工流产,且强制性医疗保险计划仅报销医学指征下的堕胎服务;
(c)有关对残疾妇女实施强制或非自愿绝育的报告;
(d)精神卫生政策(包括涉及社会心理残疾者的政策)缺乏性别视角。
37.委员会按照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具体目标3.7(普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建议缔约国:
(a)加强卫生服务获取情况相关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公开传播,并按年龄、残疾状况、移民身份和居住地进行数据分类;
(b)审查堕胎立法,至少在强奸、乱伦、孕妇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以及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使堕胎合法化,并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使堕胎去罪化,并确保提供负担得起、安全且不歧视的堕胎服务获取机会;
(c)通过明确立法条款禁止强迫绝育,要求所有绝育均须获得自由知情同意,并确保受害者能获得补救和赔偿,并在这方面进行有效监测;
(d)将性别视角纳入与精神卫生和社会心理残疾者有关的政策、战略和服务;
(e)通过消除相关障碍,如取消法定监护人同意要求,确保18岁以下少女能便捷、独立地获取避孕药具。
增强经济权能和社会福利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妇女经济赋权和社会福利所作的渐进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经济生活中持续存在结构性的性别不平等,包括妇女在领导岗位以及金融、信息和通信技术、数字技术制造业、能源和基础设施等高薪行业中的代表性不足;
(b)妇女的无酬照护工作在经济、财政和养老金框架中未得到充分认可或重视;
(c)缺乏关于妇女创业、妇女参与经济生活和在其中担任领导职务以及妇女参与体育的分类数据。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时限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提高妇女在领导岗位和高收入经济部门(特别是金融、数字技术制造业、能源和基础设施部门)的代表性;
(b)考虑在养老金改革和经济社会政策规划中计入无酬照护工作的价值,包括弥合薪酬和养老金方面的性别差距,并通过一项性别税法条款,以调整对妇女造成过大影响的税收楔子;
(c)收集并公布关于妇女创业、妇女参与经济生活和在其中担任领导职务以及妇女参与体育的分类数据。
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
40.委员会注意到,寻求庇护妇女、难民和移民妇女的住宿条件有所改善,这方面信息也有所完善。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对寻求庇护、难民及移民妇女和女童进行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期限的信息、关于行政拘留中心所在地点的信息,以及关于在紧急条款下无法获得国际保护和(或)临时保护的妇女和女童人数的信息。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庇护和移民程序的透明度和问责制,为此系统收集、分析和公布各项分类数据,包括关于对寻求庇护、难民及移民妇女和女童进行行政拘留的数据,以及关于拒绝给予这些妇女和女童国际和(或)临时保护的决定的数据。
婚姻与家庭关系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了修正,不再限制将同性关系描绘为与异性关系本质上等同的公共信息的传播。委员会还注意到,最近的法院裁决确认,无论生理或社会性别如何,人人都有平等的家庭和家庭生活权,其中宪法法院2025年4月17日的裁决宣布《民法》第3.229条违宪——该条规定,被承认的伴侣关系仅限于异性伴侣。委员会还注意到,在涉及家庭暴力紧急保护令的案件中,免于强制调解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一个全面的立法框架,以保障对家庭和家庭生活权的平等承认,而无论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如何,包括承认在国外合法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婚姻,为同性伴侣和单身妇女提供获得生育治疗和收养的机会,以及废除将离婚作为性别转变条件的规定;
(b)尽管在涉及家庭暴力紧急保护令的案件中,免于强制调解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但当家庭暴力幸存者自愿参与调解时,相关数据未得到系统性收集;此外,缺乏一项关于家庭暴力对子女监护权和调解结果的影响的评估;
(c)离婚后妇女享有的经济保护有限,这方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她们过多承担了主要照料者的角色;此外,缺乏关于离婚妇女相较于离婚男子的贫困风险数据,以及关于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执行机制有效性的数据;
(d)未满18岁结婚只要经法院批准即在法律上被允许,且缺乏关于此类批准数量及未登记或非正式童婚的公开数据。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个全面的立法框架,保障所有妇女完全平等地享有家庭和家庭生活权;
(b)系统收集和分析涉及家庭暴力幸存者的家庭纠纷调解数据,并确保在监护权和探视权决定中考虑家庭暴力事件,并优先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安全;
(c)加强措施,确保对离婚后的妇女予以经济保护,包括确保赡养费和子女抚养义务得到有效履行,提供法律援助渠道,并收集和公布关于离婚男女贫困风险的分类数据;
(d)废除对男女法定最低结婚年龄18岁的任何例外规定,确保系统收集并公开发布经法院批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数据,并对任何未登记或非正式的童婚进行调查、起诉并宣布其无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4.继《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通过三十周年之后,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重申落实《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重新评估《公约》所载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上的平等。
传播
4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并向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传播,以提高缔约国国内的充分认识。
批准其他条约
46.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和相关区域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5 (b)、21 (b)、25 (a)和43 (d)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48.委员会将根据缔约国今后提交报告的明确和正规的时间表(大会第79/165号决议,第6段),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八次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该报告应涵盖直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49.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